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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直播中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摘要:随着网络直播音乐演唱表演节目发展,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随之而来。网络直播演唱他人以公开发表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公众的打赏钱款怎样认定?网络直播被音乐著作权侵权应怎样维权?本文旨在研究网络直播音乐直播行为的本土产业的特殊化而带来的新问题。

关键词: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

一、引言: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问题得到研究意义

(一)网络直播行为的定义

网络回放可以分为三类:网络直播、网络重播和网络点播。广义网络直播是指将视频网站有线或无线广播站正在播放的节目信号通过网站平台向受众进行实时广播的行为。以及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通过网络为观众实时的表演节目等直播行为。狭义的网络直播仅指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通过网络为观众实时的表演节目的直播行为。本文仅研究狭义的网络直播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研究的意义

1.音乐作品受到新传播媒介即网络直播的影响更大。一是由于其易传播和利用,在著作权领域,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如文字作品、影视作品等,音乐作品具有播放时间短、占据内存小、易复制便携带的特点,这也是促使其在直播时代仍红于网络的重要原因;二是其与所在的旧依托平台分离更为简单,从而借助新的媒介传播也更易操作。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传播技术的革命,音乐的传播模式也经历了从美国流行的自动卷轴钢琴到CD机再到有线电视、广播和数字网络等方式,传播方式的变革对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音乐著作权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加多元。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中所涉权利主体最广泛的一种。首先,从客体上来看,音乐著作权包括音乐作品本身、基于音乐作品制作的音乐录制品、以及音乐作品中包含的音乐元素,如前奏、rap等;其次,从主体上来看,音乐作品涵盖了作曲者、编曲者、作词者,由于音乐作品对象和主题的复杂性,出现了复杂的音乐产业,包括设计音乐作品的音乐出版公司、制作和分发录音的音乐记录公司和网络时代的唱片公司。涉及数字音乐传播的各类音乐播放平台、更有网络直播时代日渐壮大的网络直播企业加入其中。各方音乐权利的主体都力图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在网络直播这一新兴市场获得收益,然最终导致司法适用与立法进程陷入困境。

3.音乐著作权人受损大且维权难。中国众多的人口为网络直播带了巨大利益,人们基于自身喜好打赏音乐主播,给音乐主播带了丰厚的利润,但在音乐主播并未获得相应权利许可的情况下,音乐主播的这种盈利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维权难在于首先,音乐主播在演唱时,观众打赏的金钱的性质界定不一,可否将其定性为报酬呢?其二,音乐主播在直播时演唱原唱歌曲的行为的性质定义模糊,在侵犯原作者改编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中定义不清,使得权利人诉讼困难;其三,网络音乐主播多入牛毛、直播时间不定,即使可以通过回放查看音乐主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难以发现其是否在演唱本歌曲时是否有受益,受益数额是多少等问题,这使得权利人取证存在困难性。

4.我国本土音乐产业中,由于社会主义重视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国家性质,催生了我国独具特色的音乐产业管理模式,而与发达国家的音乐发展管理模式差异较大,故无成熟经验可借鉴,面对由于本土产业的特殊化而带来的新问题需独自解决。

二、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概述

(一)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分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机的普遍应用,各直播软件发展迅速。很多主播通过唱歌等才艺表演,在网络直播中活跃起来。然而,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在现实生活已频频受到警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称,网络直播时的音乐表演形式需要获得原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支付了相应报酬才能应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向没有取得授权的某椒直播提起诉讼。XXX视频播放器诉某玩公司及旗下某直播平台侵害了其著作权的案件,经海淀区法院的裁定,某玩直播平台构成侵害著作权,判令其赔偿该公司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据媒体报道,在一直播平台上拥有6万多名粉丝,专业户外直播的主播兔头哥,2016年开始,在平台开直播借用华语流行音乐,制作音乐直播电台,成为一名拥有15万名粉丝的大V。兔头哥以24小时直播方式播放音乐的方式,在法律上多次侵犯音乐著作权,最终遭到多家音乐公司、唱片企业所投诉。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直播侵权案件,即使人们的维权意识在提高,但是网络直播主体作为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想要完全维权难之又难。

(二)网络直播中唱歌行为的侵权性质界定

对于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行为的性质,现尚无明确的定义,学者们仍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1.网络传播权

在网络直播中,直播者演唱歌曲只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需要表演权,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随着网络使用形式不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途径越来越多,一般信息传播权的授权方都对具体形式加以限制,如在网络直播中使用时,网络直播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网络直播的授权,网络直播者还用其他的方式使用作品如翻唱歌曲,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等,则还需取得其他相应方式权利的授权。

2.表演权

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行为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一方面,直播中的演唱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尽管直播者直播作品演唱的行为可以通过技术被临时地固定在直播平台的服务器中,即产生回放的临时复制作品,但是这种复制件目的多用于平台检查监督,且无法使其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被临时固定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回放作品,本质上非复制作品,最初其目的仅为平台管理监督网络直播行为人的一种手段。因此直播者在直播中歌唱的行为定义为侵犯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并不准确。其次,直播者进行的是一种直播的行为,并不是交互式的音乐信息传播,虽主播可以与观众进行实时互动,但基本上不可能完全满足要求,以及互动行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所以现场直播的行为并不侵犯歌曲作者信息网络的传播权。最后,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有三种:无线广播、有线或无线广播和公共广播,网络直播的直播并不是其中之一。故这种行为亦未侵犯词曲作者的广播权。另一方面,在我国,作者享有表演权的行为有现场表演、向远方公众传播作品和机械表演三种。直播者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构成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故网络主播在演唱原作歌曲时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3.复制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邱治淼提出,对复制权的理解可能会有一些争议。美国著名版权法学者尼莫教授认为,无复制即无版权侵权,即所有的作品都是演绎作品,无复制的演绎作品应该为独创作品。就网络直播而言,直播表演歌曲是用声音"复制"了作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直播者必须首先获取著作权人对其复制权的授权。由于直播表演必须与摄制同步进行,应当事先获得摄制权的授权,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当然,在网络直播中,由于行为人往往会在原音乐作品的基础上添加即兴的创意与个人的色彩,甚至会衍生新的作品,故应当事先获得改编权和发行权。

三、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的认定采用的是“创作”主义,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即经过个人辛苦努力、独立性创作而非盗用、抄袭。(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网络直播中,性质比较特殊的在于网络直播演唱他人作品的行为性质,观众的打赏怎样认定?是否应认为是主播唱歌带来的盈利行为抑或仅作为主播工资的评定标准之一还是观众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而进行的单纯赠与行为呢?本文认为应将其认定为由于主播演唱而带来的盈利行为,因为即便在工资制的网络直播平台,观众的打赏虽然不会直接给主播,即主播并没有直接盈利,但是观众打赏仍然是主播分红的一部分,且主播的工资与之直接挂钩,所以工资制实质仍是观众对主播歌唱打赏的结果。另外并不应认定这些打赏金仅为观众对主播喜爱的赠与,因为主播在网络直播中仅为一个普通人,是音乐、舞蹈等作品将其包装表现出来,观众喜爱的是基于这些优秀作品下展现的多才多艺的主播,而非仅仅为主播个人,故不应将这些音乐作品与主播个人分离,观众的打赏是与这些音乐作品结合的主播,应将其打赏认定为由于主播演唱而带来的盈利行为。

(三)排除“合理使用”范畴

著作权法重视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是使用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必须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其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为非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使用等;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四、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美国

避免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最简单方法是创建100%的原创内容。但是在直播中使用音效或者配乐怎么样呢?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抑制了原作者从这部作品中赚钱的能力",无论原作者是否从他们的作品中赚钱,行为人都不能妨碍他们这样做的能力。例如,音乐主播可以在直播背景中播放一知名音乐人的付费音乐《等你下课》整首歌,但有人可能会直接从视频中窃取这首付费音乐的音频,这样他们就不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完整的音乐了,这样就妨碍了原作者通过这部作品获利的能力。在美国,最纯粹的意义上,不需要确保使用某个作品的特殊权限的唯一时间是在该作品处于公共域时。一些较早的作品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根据公共领域信息项目,其中包括:"1922年或更早出版的任何歌曲或音乐作品在美国都属于公共领域。如果用户所使用的内容不属于公共领域,那么将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使用它。许可证越正式,在使用时受到的保护就越大。“正当使用”是美国侵犯版权的终极灰色地带,但《美国数字版权法》(DMCA)第107条规定了何为“正当使用”: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其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4.著作权作品使用对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二)中国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亦可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几种方式。首先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但网络直播面向大众,其公开演唱的行为不符合只供个人使用;第二,使用者需要免费表演,不向公众收取报酬。网络直播中,无论主播通过打赏获得分红抑或通过平台获得薪资,其均为向公众表演而带来的利益,其应属于表演的劳动报酬,故网络直播中表演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行为亦不属于此种方式。在中国,网络直播中使用或演唱他人歌曲,不仅是一个歌曲的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才可以使用一首歌。《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对依法录制的音乐作品进行录音,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可以在法定许可条件下演唱。

1.录音法定许可下的翻唱

(1)权利主体。合法许可的主体是合法录音的音乐作品的作者。音乐的录音是什么?也就是说,音乐的录制完成了。网络主播在演唱他人原创歌曲有必要确定音乐是否已经合法出版。(2)音标未标明“不允许版权人声明”。若录音制品中明确规定了禁用声明,则网络主播不得对此歌曲进行演唱;反之,若录音制品中未规定,或作者通过其他途径如网络、表演等发表的禁用声明则属无效。交费时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在自使用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而网络主播在直播中自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其2个月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缴费标准交费数额:录音制品的发行数量×制品的批发价格×3.5%,网络主播可以较少的价格获得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权。

2.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表示,在直播app当中,大量的音乐在线使用着,如表演者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乐,或者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音乐使用都需要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用户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法定许可下的作品。但问题在于版权所有者不知道谁使用了他的作品,用户很难找到版权所有者支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版权局已经向指定的接收机构建立了法定许可制度。目前,指定的接收和转让机构是中国音乐版权协会,当涉及使用音乐制作录音在法定许可下。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集体管理合同,无需通过原作者许可,只要取得音著协的授权即可。

五、结语

互联网改变了一切。它被认为是一场革命,一场比以往任何媒体变革所带来的变革都更为剧烈和完整的变革.一项要求重新思考传统规则的变革———是录制和播放音乐的能力,但该法律未能做出回应。随后的变化仅仅是格式的变化(从漆皮LPs到黑胶LPs,从磁带到cd),并没有产生任何革命的影响。然而,互联网是一场革命,不仅是音乐的声音,而且是交流本身发生的方式。它大到足以促使人们重新考虑许多法律领域———例如,公共论坛原则,或依赖于传统地理概念的法律。它已经促使版权法发生重大变化。扩大这种为互联网创造和量身定制的权利,不仅会为新媒体设定可行的标准,还会解决一个世纪以来的不平等问题。

[参考文献]

[1]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构建[J].中国法学,2014(03).

[3]金红莲.新媒体引起的音乐版权问题[J].中国西部科技,2006(1).

作者:李红丽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