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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浅谈

营改增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浅谈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同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营改增”作为我国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一直备受各界关注。金融业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营改增”在金融业的推行,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包括纳税方面、盈利方面及工作流程方面等。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衡量“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制定应对措施,以适应新税制的变化,降低会出现的财务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文章就“营改增”政策实行前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为主要研究方向展开分析,并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营改增”前存在的问题

1.1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过去的税收制度中,税制是对提供服务的主要征收营业税,对提供产品的主要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需要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营业税的征收环节中,由于商品和服务经常捆绑销售,所以准确划分两者的比例难度日益增加,重复征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增值税抵扣链被人为地切断在实行“营改增”之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买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在可以抵扣的范畴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身承担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税负之重成为其不可回避的压力。在数十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中,形成营业税和增值税并立、分别针对服务和商品进行征税的格局。这种人为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壮大,尤其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因素,导致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先天缺陷,使其难以适应如今更为复杂的市场,难以更好地支持金融业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日益专业化,独立或者外包机构的网络银行部门、信用卡部门、资产管理部,都会额外增加一笔税负。这是因为按照营业税制度,企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需要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这些公司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税负担加重,不利于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

1.2实际承担税负偏重

企业营业税原则上是按应收应付制的要求进行征税的,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所占比例不小,所以会出现动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的情形。然而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收回比例不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形就垫付一笔实际税金,出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实现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比法定税负还要高的情况。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理论上是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向消费者转嫁,然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收入与“三农”经济的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密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准公共物品,就不可以百分百地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提高金融服务的价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存贷款的利率的确定,是基于基准利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的原则。所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很难通过调整利率来转嫁税收负担,营业税大部分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税收负担过重。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营改增”后的积极影响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金融业正式纳为“营改增”试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业一般采用免税或者少数产品征税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金融服务极其复杂,绝大部分应税行为进项和销项不像其他行业一样清晰可辨。金融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简易征税方式,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低于营业税时期5%的税率。“营改增”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好较为明显。一是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税收包袱。除了明显减轻税收负担外,“营改增”还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新的机遇,做强主营业务。贷款服务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但是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咨询也需要支付一笔费用。“营改增”以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把这项业务外包给正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实现这一进项税的抵扣,没有增加额外成本,而且借助他人的优势业务,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同时发展自己的核心业务。“营改增”促进了行业内部的精细分工,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专营自己的核心业务,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更专业的公司,最终获得的咨询自然更优质。对于整个金融业而言,“营改增”通过税制设计加剧了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各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创新和提升自身的服务和水平,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同时,“营改增”本身为金融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金融业内部分工的专业化、精细化、创新化,为金融业的发展拓展了更大的空间。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营改增”后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3.1征税范围难以确定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业一般采取免税或者少数产品征税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金融服务极其复杂,其大部分应税行为进项和销项不像其他行业一样清晰可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国的“营改增”政策对金融行业进行梳理,给出了一套普遍征税的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3%。我国采取存贷款利率管理制度,“营改增”使得金融业利润继续攀升,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从而对实体经济形成“挤出”效果,造成“产业空心化”现象。金融业的“营改增”看似简单,即从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且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金融企业仍然会面临不少困难。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即何为进项税、何为销项税,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营改增”后需要解决的困境。例如,某省A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发生如下应税行为:取得利息收入2000万元;销售自有品牌的收入为600万元,但从总部清算中心取得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行当期销项税额=2000万元÷(1+6%)×6%+600万元÷(1+17%)×17%=200.4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60万元;那么2017年1月应纳税额=200.4万元-60万元=140.4万元。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部分经营活动如销售金条等已经是增值税,而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行为是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一直被业界认为很难进行“营改增”,即使勉强推行,也是换汤不换药,一般只能普遍使用征收率的方式来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简称46号文)有关简易计税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前,在营业税税制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使用金融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如果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流转税税负相应会有较大幅度上升。导致此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税率上升,从3%上升至6%,后者税率变动达100%。二是进项税抵扣不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出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小;占据支出总额比例较大的项目如利息支出和人工成本,均不得抵扣进项或无从抵扣。三是免税项目减少。在营业税制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实务操作中适用免税项目较多,如同业往来收入基本免税,单在增值税下,根据现行政策,可免税的项目较少。36号文对有关金融行业的政策做了框架性的规定,46号文对一部分具体政策给予了明确,但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的复杂性,造成在具体落地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不少困难。

3.2增加财税业务管理成本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营改增”政策已经实施2年,仍然给纳税人面临不少困惑。“营改增”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核算和税务合规方面的管理成本增加。营业税时期,每月收入可按税种合并计算;增值税需要逐笔进行价税分离,月末按业务品种对应和税率进行汇总。跨级核算上,营业税时期只需要两个二级会计科目,而增值税则需要至少三级会计科目,科目数动不动达到数十个,其管理成本可想而知。“营改增”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存款利息必须直接给到客户,不能用来理财,并用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人为地划分收支两条线,对金融产品创新将是极大的掣肘。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4.1积极调整业务流程

“营改增”使得金融服务业务流程面临较大调整。金融业的核心收入分为利息、保险、手续费和金融商品转让四大块,业务密集程度高。“营改增”后,纳税人需要做的是在业务系统里搭建价税分离模型,为增值税的缴纳打好基础。研究衔接方案,对工作进行优先级的排列,同时需要调整的还有缴税传统,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增值税改革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敢于勇往直前,就是机遇;但如果止步不前,没有转换思想,得过且过,那么增值税改革对这一部分群体而言无疑是挑战。就目前来说,人力成本是不能实现抵扣的。对于消费者而言,“营改增”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花更少的钱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理念、模式等差异较大,在“营改增”初期,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尚未适应新税制,很难就每项支出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强了相关内部培训,增值税发票取得和抵扣也会存在一些失误环节,发票数额不足或者时间超期不能抵扣等,都会无形中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负担。这说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培养员工的税收意识,规范纳税流程。主管税务的人员需要进行知识更新和实务培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该注重从人员培训、衔接端控制、税法普及等方面加强增值税全流程管理。

4.2优化内部财税管理

“营改增”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对现金流、收入和成本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完善规划调节环节,会计核算方式需按照增值税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增加和变更。在“营改增”的政策过渡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繁多,业务系统调整繁琐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纳税人业务系统调整出现偏差很可能会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税务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优化金融服务业务流程、对内部税收风险加强管控,金融服务业态复杂,隐性收入占的比例高,给增值税的征收带来很大难度。在税收征管上拥有绝对话语权的税务部门,想到的自然是让金融机构运用更易于监管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在评估“营改增”对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带来的利润变化,在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等方面需要更紧密的内部协作,调整金融产品设计方案,预测进项税金对现金流及融资成本的影响,进行税收筹划。

4.3推进信息系统改造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从信息系统的顶层设计出发,做好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关联,纳税申报系统与发票管理系统的关联,更新信息系统关于税率的设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购买支出服务时,需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纳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系统,购买网络信息传输等电信服务,委托开发各类软件系统,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以及购买的广告、宣传服务等。财税36号文里提到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行“营改增”是一项创举,但也面临着经济困境。税制改革完成了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嘱托,但是如何利用税改之手解决“营改增”后面临的困难,实现与其他机构互动护理的良好局面,考验着税务参与人的智慧。

参考文献

[1]何东杰.农信社纳入“营改增”的影响[J].中华合作时报,2014(6).

[2]叶希玉.“营改增”对农信社的影响[J].农村金融时报,2016(5).

[3]柳立.“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时报,2016(5).

[4]黄金海.浅谈“营改增”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务与管理,2016(6).

[5]言谭.一本书读懂中国税[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

作者:钱宇晴 黄宗葵 单位:广西外国语学院 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