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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探析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探析

摘要:“营改增”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中含有的一项关键内容,同时还能够有效避免建筑企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营改增”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后,建筑企业所面临的税收负担压力日益上升,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对其增值税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统筹工作,从而为建筑企业自身提升竞争优势,改善建筑企业内部存有的税负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

一、前言

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建筑企业作为推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国家税制发生变革,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有发展前途又具有一定困难,而且在建筑企业的日后经营发展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分析,并全面依照这些恶劣影响来为建筑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的增值税纳税统筹措施,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为建筑企业降低与缴纳税额相关的各项压力,促使建筑企业能够健康稳定的不断发展下去。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消极影响

(一)建筑企业税负压力的不断增加

首先,由于处于施工阶段的建筑企业具备一定特点,促使其对大型机械设备的需求程度不断上升,因此企业往往会参照自身所具备的经济实力来选择购买大型机械设备的方式。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购买固定资产,且由于固定资产具有更新周期时间较长的特点,这将会促使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导致整体购买固定资产的份额显著下降,难以实施进项税额抵扣工作,即便抵扣数额也会过低,且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也会明显强化建筑企业本期面临的税负压力。其次,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往往会耗费大量的劳务人工成本费用,建筑劳务公司作为提供人工资源的重要单位,在开展“营改增”政策后且有效获取劳务收入时,其增值税的税额计算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按照获取收入的11%来予以有效计算。而且建筑劳务公司一般不能对进项税额采取抵扣方式,对于金额较高的增值税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承担,最终将会导致其采用提价的方式来将自身所承担的税负压力转移至建筑企业之中。最后,在对建筑工程予以有效施工时,通常会采用分散施工相关措施来对其展开施工工程。一旦选择统一的建筑材料采购方式,那么建筑企业很有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除此之外,建筑企业为了达到有效降低施工周期以及与之相关的施工成本费用的目的,往往会选择建筑工程所在区域范围内的纳税单位来完成材料采购的工作,由于其需要购买的材料往往都属于辅助性的材料且材料的生产经营者也一般都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促使建筑企业难以获取足额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建筑企业所面临的税负压力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二)建筑企业所获利润不断降低

在“营改增”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后,对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建设成本,从而导致项目总成本呈现上升趋势。同时也是由于建筑企业难以获得足额的进项税额发票,促使建筑企业只能在少量的建筑材料购买方面来获取小额的进项税额,对于大型的建筑材料难以获取与之相关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建筑企业在成本支出方面出现一定困难。另外,增值税与传统营业税具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建筑企业在确定实际收入时是不含税的,这将会导致建筑企业的收入水平呈现下降的趋势。当建筑企业难以对相关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及收入水平较低时,将会导致建筑企业所获取的利润不断降低。

(三)建筑企业自身资金压力不断上升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收取工程价款以及应具备的应税行为等方面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时间差异性,使得这两项工作难以同步开展。在对建筑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工作时,工程价款以及发生的相关材料费用在工程被验收后并不是马上就可以有效获取的,且建筑企业需要按时对与之相关的增值税予以缴纳,其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度并不低,从而导致建筑企业不断面临资金紧缺的困难。除此之外,在“营改增”政策予以有效实施后,建筑企业需要对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提前进行缴纳,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导致建筑企业现金流压力的不断增加。

三、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筹划相关方式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在对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中的纳税人被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是小规模的纳税人,且两者之间的增值税征收率具有一定差异。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不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反一般纳税人是需要抵扣的。因此,建筑企业在实施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便合理确定建筑企业纳税人的身份。当建筑企业考虑是否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有效申请时,需要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选择清包工方式来提供相应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这时计税方式可以选用较为简便的方式;②对于选择甲供工程来满足相关企业建筑服务需求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便的计税方法;③在开展“营改增”政策前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有效且简便的计税方式;④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应税行为来完成相应的缴税工作,也可以选择简便的计税方式,一旦确定计税的方式,在36个月内都不得对其发生改变。

(二)提升“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在增值税业务方面建筑企业所需要涉及的部分较少,而且建筑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对于增值税相关政策的了解水平偏低。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建筑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必须要深入掌握“营改增”政策。在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掌握时,并不能仅仅依靠建筑企业中的财政部门,与增值税相关的各个部门都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掌握,从而将“营改增”政策的掌握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建筑企业内部的重要领导人员需要提升对“营改增”政策认识以及掌握工作的重视度,对于采购、税收以及法务等各个相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在建筑企业中,需要对参与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操作培训工作,以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之中能够有效运用“营改增”相关知识。其次,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部门以及财政部门需要及时掌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能够对其展开灵活的运用,从而为相关部门领导人员提供合理且有效的意见。除此之外,要及时与企业内部的税收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全面掌握“营改增”最新政策的细致信息以及相关知识,有助于建筑企业制定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统筹措施,并将建筑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相关方案进行恰当的结合,不断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实力。

(三)构建有效的增值税管理制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需要为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从企业整体效益出发,不断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增值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发票领用、开具、扣税凭证汇总以及保管等,同时还要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建筑企业要全面参照自身营业规模以及管理程度来设立专门的税务以及财政部门,在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选择时,要选择专业技能较高的员工。建筑企业在确定增值税相关内容以及管理要求时,要依据企业自身的税务行为,从而为建筑企业建立合理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从而增强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四)提升合同选择与管理工作的强度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包料包工的建筑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不仅能够促使建筑企业为其选择良好的供应商,达到材料需求内容,同时还能够帮助建筑企业获取与材料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促使进项税额抵扣工作能够有效实施。一旦建筑企业签订了“甲方供料”的合同,那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面会具有高度的困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也很难进行税额的抵扣,促使企业税负压力大幅度的上升。如果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够完善,那么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该项合同便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导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频繁发生,并为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建筑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确保合同内容足够合理有效,以及确定合同中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等相关内容,同时还要向供应商严格咨询是否全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问题,从根本上改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相关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税收优惠条例,促进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同时管理人员需要意识到企业可以因特殊原因来延迟纳税时间,从而利用延迟的纳税时间来确定合理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赢得资金时间价值,有效缓解企业出现的资金流转问题,在最大程度上节省企业内部的筹划成本。会计人员在对建筑企业实施采购、修理等相关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如实的记载,并且需要按照适当的税率来实施计税工作,保证增值税金额正确且不会发生问题,从而有效缓解企业上缴税额的压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有效实施对建筑行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其影响大部分为负面的,不能促使建筑企业有效发展起来,同时与之相关的政策内容不够全面。建筑企业内部发生的各项成本支出费用难以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不断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但是,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曙光,促使建筑企业全面掌握与增值税相联系的各项业务内容,在开展实际工作时要合理运用各项法律法规,采用合理筹划措施来达到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治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6,12(18):166-167.

[2]刘珊珊.营改增税务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7,08(02):210-211.

作者:赵芹敏 单位: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