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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会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自律会工作计划

第1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第五周 优秀宿舍长评选展开

第十四周或第十五周 系自送老晚会

时间待定 广播操比赛

暑假 各年级学年终违纪通批统计工作

下学期始 完成本学期系级标兵宿舍评选

二、各部门本学期工作计划(包含各部改进措施):

办公室:

月评表: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星期的周末。(以卫生早操部出本月最后一周成绩的时间为准)执行方案为由四名大二同学和四名大一同学,在周末完成月评表的制作,统一发到副部邮箱。然后由指定同学打印盖章(通知4份,成绩5份)。再将其中一份成绩交给张辉老师后,于各宿舍楼下张贴公示。

优秀宿舍长评选:第五周之后,由副部将评选方案交给张辉老师。经过老师审批通过后,在各宿舍楼下张贴优秀宿舍长评选通知。公示两周,并由副部向各班班长发送通知,鼓励大家积极申请。然后在办公室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收取申报材料,并交由纪检部按照标准进行打分汇总。最终结果于十八周交给张辉老师审查盖章后,在各宿舍楼下公示,并于下学期宿舍文明表彰大会时进行颁奖。

短信通知通知时间:

① 在自律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前及有重要结果时都对班长进行通知。

② 节假日前以及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对班长进行通知。(取消每周发一次通知制度)

大例会:由大一同学分别负责点名、汇报、记录、会议记录的工作,并着情况进行人员调换。

办公室物品清单:开学后清点办公室的物品,并向张辉老师汇报。

通表及财务汇报 :学期末,将本学期的财务汇总情况同发票一起交给张辉老师。通表按照上学期的样式制作并交给主任,盖章后及时张贴公示。

各部门配合:配合宣传部做好微信公共平台,并将各部门反馈的工作情况及时记录汇总。送老晚会上,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并及时为各部门报销财务。

各年级学年终违纪通批统计工作:每周备份资料,于暑假完成,以备评优使用。

卫生早操部:

卫生:每周每天需检查部分宿舍卫生,保证一周之内电力系宿舍均被查到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安排根据个人的课表情况灵活变动。每天查完卫生后向老师汇报检查情况。每三周出一次卫生情况的通报表扬或批评。若检查方法有所改动再重新分配。

早操:等待本学期学生处及校自具体通知后再具体分工培训。

系级标兵宿舍:上学期系级标兵宿舍已上交给张辉老师,等校自星级宿舍的结果出来,就可完成公示等工作,预计前三周可以完成。平时做好卫生成绩的记录与收藏,方便本学期评选时减轻工作负担。本学期系级标兵宿舍第五周开始宣传收表,11-17周抽查普查,到下学期结合星级宿舍公布结果。

纪检部:

自习娱乐抽查:每周不定期抽查自习娱乐,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不定夜不归宿检查:每两周抽查一次以及节假日放收假检查。

违章电器检查:伴随前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检查结果:第二天交给老师及时跟进处理结果的公布。

协助优秀宿舍长评选工作。

宣传部:

微信公共平台:录入日常卫生成绩,经党委审批的文件,宣传每个部职能。

第2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严格执行《阜康市“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现将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制定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费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发挥职能,搞好服务

一是市乡两级普法办公室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生活区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婚晚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帮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了广大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今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我们继续把学习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列入内容,并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二是公证处主动服务,配合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赡养、抚养、扶养合同等计划生育事项的公证工作。三是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及时的调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纠纷案件。四是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推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不予保护,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第3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早在年,根据州人民政府转发《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关于在全州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怒发[]11号),我委领导班子于年6月召开了“五五”普法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五五”普法相关工作,至此,拉开了我州计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序幕。

(一)成立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为了确保全州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我委成立了以主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指定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潆辙同志专门负责全州计划生育系统的“五五”普法工作,普法所需经费由州县计生委列入正常工作经费预以保证。

(二)广泛调查研究,制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制定符合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全面提升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我委主任亲自带领领导小组成员赴四县,采取询问有关政策法规、查阅行政执法档案、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等方式,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调研,摸清了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结合实际制定了计划生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

(三)开展组织动员工作。年12月,我委召开了计生系统“五五”普法动员大会,四县计生委主任、副主任、各股室负责人、州计生委干部职工及服务中心全体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黄主任就“五五”普法工作作了具体安排的部署,她要求各县计生委要切实抓好本县的“五五”普法工作,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在服务群众中加强计生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各行各业掀起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热潮,特别要针对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法制观念不强、依法维权意识不高等特点,开展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她强调:全州计生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八不准”等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群众依法生育的合法权益,树立计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以人为本,开展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一是利用本委星期二、五组织学习的时间,组织全委干部职工反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八不准”规定;二是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将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要求干部职工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年所学篇目;三是将参加普法学习、考试、考核作为年终公务员评定的重要依据;四是选派干部职工参加省、州普(执)法培训;五是州人口计生委每年举办一期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邀请州政府法制局领导到会做了依法行政方面专门讲座,培训人数达260余人次。六是组织计生系统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活动。针对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的特点,我委大力加强了对农村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开展“送法下乡”。组织各级计生部门利用街天群众赶集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以发放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宣传品、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二是开展法律、法规、政策进村入户”活动。州人口计生委投入资金24万元,印制了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知识的“历书”共12.4万册,发至每一户农村家庭;同时四县计生委也征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实施办法》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广大农村。据不完全统计,自年至年,我州人口计生部门共征订各种普法宣传资料近20多万册(张);组织送法律、法规、政策进乡村活动217次,放电影、录相宣传829场次,累计受教育人次达30多万人次。三是在全州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力促进了农民学法律、讲权利、讲责任、讲义务,进一步强化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普法力度。

(三)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在城镇,我委针对城镇职工下岗、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一是与社区居委会联合设立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栏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州县人口计生为社区居委会配置了宣传品和避孕药具摆放柜,坚持因人、因地制宜实施计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口集中的民通商场、峡谷市场,每年至少组织二次法律法规宣传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三是采取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办法,帮助流动人口提高学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我委还在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措施得当,社区法制宣传的教育、引导功能得到发挥,下岗工人、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逐年减少。

(四)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学校”活动。在“五五”普法中,我委坚持与民族中专等学校联合,开展“生殖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符合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发育特点的青春期生理常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及远离等知识编写成宣传材料,制作成光碟发放到学校,使青少年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人口计生基本知识。年3月,还联合民族中专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通过开展“生殖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深化了计生法制宣传教育,保护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活动。针对大多数企业中没有设立计生机构,少数有计生机构的也因机构精简、人员减少,难以担负计生工作任务的实际,在“五五”普法中,人口计生系统以5种途径打开企业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突破口:一是通过社区与企业签订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坚持实行目标管理;二是通过社区与企业签订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提高企业法人对计划生育法制教育的参与意识,明确管理职责;三是在企业中设立了计划生育宣传员,专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使计生工作实现一体化管理和服务;四是将企业吸收为计划生育协会团体会员,通过计生协会群众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从实践看,在企业中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法人提高了依法管理自觉性,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为企业更好地发展经济提供了健康支持,推进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六)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单位”活动。为充分发挥客运站、公园等公共事业机构对计划生育法制宣传的作用,州计划生育协会将客运站等公共事业机构吸收为团体会员,并在客运站、三江超市等地设立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台,既宣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满足了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七)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教堂”活动。针对我州农村群众信教人数多的实际,我委利用宗教局开办培训班的有利时机,对教牧人员进行了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培训,使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进入了教堂。各级计生协还联系实际,召开信教群众座谈会,围绕“生儿育女为什么”、“趁自己年轻时应做什么”,“儿女将来干什么”等主题,与群众深入讨论。帮助群众算家庭经济账、子女培育账和未来发展账,让群众在算账对比中深切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好政策,引导信教群众依法生育。

(八)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社会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人口计生部门是不行的,需要整合社会方方面面的资源、手段、方法,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为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我委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与报社联合在《报》上推出“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宣传专栏,刊登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在广播电台开通“计划生育广角”栏目,开展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与州委党校联合建立“人口理论教育基地”,结合党校教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全州各级党校主体教程,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四是依托“农村人口文化大院”,设立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关爱女孩、婚育新风等宣传栏(墙);五是利用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编排计划生育文艺节目,让群众在自娱自乐中接受教育,增强计生法制观念。六是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年3月。我委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奖优免补”政策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月活动中,全州各级组织宣传活动129场次,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3244条,发放各种计划生育法律法律和“奖优免补”政策宣传资料14950份,并免费发放避孕药5894人、份。七是组织全州各级人口计生委开展了以“男性参与计划生育”为主题的第18个世界人口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八是由州人口计生委、州计生协牵头,州直妇工委参与,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组织了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和生殖健康服务为一体的生殖健康普查活动。活动为312名妇女进行了乳腺病诊断、生殖道感染、化验等妇科检查。

(九)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州人口计生委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为契机,以“家庭设防线、常敲廉政钟”为主题,制定《州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实施方案》,在人口计生干部职工中开展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廉政教育活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廉政建设中率先垂范,自觉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行为准则,努力做到“八个带头”。即带头加强思想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侵蚀;带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带头树立科学发展观,纠正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带头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防止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杜绝收受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带头勤政高效,下大力解决办事拖拉、效率低下问题;带头求真务实,克服形式主义和报喜不报忧现象;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对。从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教育活动以来,结合“破旧俗,树新风”生育观念大讨论,全委干部职工先后有17名撰写了心得体会,占职工总数的94%,组织计生干部职工和家属收看了反映计生系统的一部警示教育片,起到了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和促进工作的要求。

三、采取各种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各项工作

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我州计生系统高度重视,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从业务培训到制度建设及经费投入等各方面均予以了保障。

(一)保证经费投入,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一是投入2.5万元征订2000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汇编发至各州、县、乡党、政领导干部、计生干部、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还购买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五五普法干部读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问答》、《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多种法律、法规、计生政策等书籍供职工学习,做到人手一套。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学习和业务培训。州计生委每年都制定人口计生系统普法年度计划,规定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必学篇目,促使计生干部职工懂政策、添本领。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系统内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进一步强化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措施,确保依法治理取得实效。为确保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委强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设定及实施行为制度;二是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肃准入和考试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执业;三是将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纳入州对县、县对乡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四是统一计划生育执法文书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五是坚决查处执法过程中违反“八不准”规定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六是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在年4月和年7月,州人口计生委、州纪委监察局、州计划生育协会抽调人员联合组成工作组,就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奖优免补”政策中“四权分离”“三公开”“三公示”“一评议”“一见面”制度的贯彻落实、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避孕药具管理与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07--08年度各县责任目标完成及纪律在贯彻落实计生基本国策中的保证作用等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深入四县26个乡镇,采取听汇报、查看记录及有关档案资料、实地走访县、乡、村干部、计生宣传员及群众的方法对各项目进行了严格检查;还就州人口计生委机关的政风、行风进行了“下评上”的民主测评。七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我委领导还座客州纪委、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州政府纠风办、州广播电视局主办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接受听众对人口计生系统政风行风等方面的反映、咨询、投诉,并给予解释和答复;八是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双评活动,采取发放《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等方式,请农民和流动人口评议人口计生工作。通过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完善了我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体系。人口计生工作实现了“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

(三)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及千家万户,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为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同时,州县两级坚持了每月18的领导接待日制度,完善了群众实名举报有奖制度、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解决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了全委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五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委宣传部、州委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司法局的指导下,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共同努力及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广大公民的依法生育、依法维也纳权意识逐步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人口计生事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州人口计生部门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得到普遍增强。我委也在年被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存在问题

第4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第5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快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努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06年1月4日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群

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两个纪律分别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一、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二、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三、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四、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五、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七、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一、不非法关押群众;

二、不打骂侮辱群众;

三、不损坏群众财产;

四、不违规收费罚款;

五、不强迫群众受术;

六、不违背服务承诺;

七、不刁难群众办事;

八、不借机。

以下简称“两个纪律”)。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两个纪律”的通知精神,我县县纪委监察局特制定认真学习遵守“两个纪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两个纪律”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两个纪律”,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局机关各站、股(室)要把学习遵守“两个纪律”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计生工作人员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应知应会的重点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如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认真、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掌握“两个纪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使大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提高遵守“两个纪律”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我镇人口计生工作者和村干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实施镇政府网上政务公开、开通举报电话等手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让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知晓“两个纪律”,使计生工作和计生干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二、自觉遵守、全面落实“两个纪律”

计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自觉遵守、全面落实“两个纪律”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执法行政、又明执法、优质服务,坚决杜绝侵权行为发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要将各项工作严格控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管理和服务,维护群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深入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群众理解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支持人口计生工作,在办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和进行服务时应当运用文明语言。

(二)是采取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各种证件。要采取电话预约、一次性告知等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各种证件,严禁在办理各种人口计生证件时设置前置条件,刁难群众。

(三)是客观、公正进行检查考评,要科学确定考评指标,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评意见时,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增的考评要求,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是廉洁清廉、自觉克服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利用手中行政权力,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

三、自觉遵守、互相监督“两个纪律”的执行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局机关各站、股(室)应从健全工作制度入手把“两个纪律”列入日常工作规范之中,具体规定.明确纪律:重视“两个纪律”的宣传教育、做好相互监督等工作。要及时对违反纪律人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制定责任措施,周密部署和安排,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求两个纪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全县计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维护“两个纪律”的严肃性。合理制定我镇计划生育检查、考核工作指标。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努力使我镇计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治育、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四、健全制度,确保“两个纪律”纪律执行到位

认真组织“两个纪律”的学习,及时公开“计生群众纪律和检查考评纪律”,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理念、方法和作风的转变,较好的发挥计划生育检验考评正确导向作用。开展了“两个纪律”自查自纠活动,在自查过程中逐条对照“两个纪律”要求,认真查找在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违反纪律问题,深刻分析个别违反纪律的主客观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本着边查边改,有效扎实地做好全镇自查自纠工作;开通阳光计生电话服务热线,为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及接受群众对计生工作反映意见、进一步拓宽了监督渠道。

在实施过程中,把“两个纪律”的贯彻落实与推进依法治育、依法行政、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分析、排查全镇计生反映的违纪线索,认真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对今年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违规收费罚款、以罚代法,借机等行为进行重点排查。

第6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人工生育计划;计划生育;健康出生;辅助生殖技术;法哲学

一、什么是人工生育计划

人工生育计划是指人为有目的地干预人类自然生育的一系列活动。随着生命科学及医疗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生命的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人们把人口理论和生命科学技术及医疗技术应用于人类的生殖繁衍过程中,希望能更好地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人权的尊重、下一代人类的健康出生以及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人工生育计划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健康出生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通过控制生育的方法来控制后代子女人数并增加生育间隔时间的计划工作,一般目的是控制人口数目的激增。有限的地球不可能容纳下无限增加的人口,人类必须对人口数量进行控制,使人口、经济、环境等方面和谐地发展。由于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贫乏,加之上世纪中叶人口政策的失误,使得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背负上了沉重的人口包袱。7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计划生育工作,目前为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中国人口政策和法规从刚开始的行政强制加罚款惩戒手段为主逐渐走上了以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教育和自愿相结合、德治和法治并举的依法行政的道路。

(二)健康出生

健康出生不同于高尔顿的“优生”――通过控制“不适应者”的生育及鼓励“适应者”生育来提高种族素质,而是指源于基因分子生物学时代的科学家已经掌握和积累了大量的关于基因在疾病、性格和行为特征中起着主导或重要作用的资料,在医学中进行培育试管婴儿、婚前检查、产前诊断、选择性堕胎、基因治疗等措施手段来实现在体力和智力各方面都优秀的个体的繁衍,及最大程度地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和先天疾病的“高危胎儿”出生。健康出生尊重每个人的生育权,在这个基础上利用现代的生命科学及医疗技术来实现后代最大程度的健康出生。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人工授精(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人工授精根据来源分为丈夫人工授精(IH)和供精人工授精(AID)。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注射(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生育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生育权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是对该项权利的保证。同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操作性的特性,这样使得一些遗传病的预防成为可能。正确和理性地应用这一技术有利于促进个人、家庭、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利益。

二、人工生育计划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人工生育计划对自然生育的干预中,目前存在着部分技术如基因治疗技术还不完全成熟,其后果还有不可完全预见性;性别选择的滥用导致的人口性别结构失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得性与生育的分离导致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受到严峻挑战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科技的进步及发展,也要靠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要保障和引导人工生育计划的理性发展,杜绝因技术的滥用而出现损害个体、家庭、社会的利益的情况。

(一)人工生育计划对传统生育法律关系的破坏

人工生育计划对传统生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主体多样化、客体复杂化、内容强制化。

1、主体的多样化。人工生育计划主要是关于人类的后代延续的理论与技术的应用,所以就主体而言,首先就涉及到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在传统的生育关系中,性和生育是不分开的,亲子代关系比较简单,的提供者与卵子的生产者为后代的父母亲。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非配偶间人工受精及试管婴儿,使得子代有一个“社会学父亲”和一个“生物学父亲”,两个父亲是否都能取得传统法律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地位,如果不同,怎样区别?区别的程度多大?同样,“代孕母亲”、“生物学母亲”和“社会母亲”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此外,独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而拥有子代的法律地位;同性恋者作为一种亚文化的存在是否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要一个孩子;冷冻胚胎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等问题。这些都表明:人工生育计划使得传统生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变得多样化。

2、客体的复杂化。人工生育计划理论和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生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更为复杂化。如库产生后,冷冻的、卵子及胚胎算不算物?如果算物,那么就能应用于商业用途。这明显与人们所能接受的伦理道德原则相违背。对这类客体如何处理也成为法律所要思考的问题了。此外,科学家在从事人工计划生育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智利成果,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无疑对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产生了冲击。

人身利益特别是人格权也变得更加复杂。如健康出生中所提到的婚前检查(我国由一开始的强制变成现在的自愿),在婚检中如何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成了十分突出的问题。医生的错判和受检者某种生理的缺陷及家族病史等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受检者婚姻、就业、工作、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应用,受检者的基因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也从个人的人身权利变成涉及到家族亲戚、国家基因资源等诸多方面利益的非个人绝对权利。

3、内容强制化。传统的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指个人有自由选择生与不生,生几个及什么时候生的一项绝对权利。但是生育计划的发展使得个人的生育权首先受到国家基于社会和人类总体利益的考虑而实施的计划生育的规约,从而使得权利的选择和义务的履行不再有太多的选择性,而带有更过的强制性。健康出生中医生基于现代医学的经验资料和技术对非健康出生进行预防,他们站在医学的立场上对结婚、疾病预防治疗、胎儿的保留等生育全过程提供建议,并且努力说服夫妇听从他们的意见。这就使得传统的生育仅夫妻双方个人关系变成国家、医生、夫妻三者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人工生育计划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冲击

人工生育计划的出现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使得传统法律规范在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中出现困惑及法律空白。人工生育计划所应用的技术,如胚胎基因的改造和移植是对人类自然进化的挑战,关系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法律及其调整机制作为当今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不能不对这些社会关系做出价值和利益的调整,从而产生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进而促进我国统一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

在我国,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规范人类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订了《人类库管理办法》和《人类库技术规范》。为了预防配子、合子及胚胎的商业化和导致人权不平等的代孕现象出现,禁止泛用性别选择技术等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了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各地方计生部门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制订了地方性的婚前检查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制度有效地规范着我国人工生育计划的发展。

三、人工生育计划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制定调整人工生育计划的法律规范应当充分重视生命伦理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吸收和改进的基础上衍生出自身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和实施调整人工生育计划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精神。

(一)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原则

《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草案》指出:科技的发展应当以人类固有的尊严、普遍的尊重、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前提,始终促进个人、家庭、各群体和社区乃至全人类的利益。人工生育计划也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罚款来执行的。虽然取得了控制人口的效果,但是在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上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订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就从行政强制执行变成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依法展开,充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尊重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其实施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及其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当事夫妻充分知情、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同时,应当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由于该医疗手段所涉及到的配子、合子、胚胎同患者的人身利益息息相关,不能把它们简单认同为商品,禁止把它们用于商业化行为,应当在当事夫妻同意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婚检行为同样也要尊重受检者的自由选择权,保护好受检者的个人信息,不能歧视当事人。

(二)保护后代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护后代在出生后能健康地成长,法律应规定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在认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或心理损害时,应当停止这一技术的实施。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部分前沿技术的不成熟性、后果的难以预料性(如克隆人技术)。所以,对这些技术应当以保护后代为首要原则而暂时禁止。健康出生和计划生育都是以提高人口素质为目的的,而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就是保护后代。

(三)安全原则

“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价值。”人工生育计划,作为对人类自身繁衍方式的干预,它的对象就是人的自身,所以更要充分地考虑到安全的因素。安全首先应表现在人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其次是技术安全,要作好监督和技术规范工作。密切关注人工生育计划发展可能给当事人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威胁。

(四)审慎、协调原则

人工生育计划特别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势必给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关系带来困惑和难题。如果它被泛用,也势必给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所以在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方面应采审慎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这一伦理监督原则充分体现了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的审慎性。

就某些辅助生殖技术而言,它刚刚出现可能还不成熟或不被人接受,因其出现而推理的法律关系困境不会短时间内普遍存在,这使得法律在应变性和正确性之间就有了必要的张力。我们不急于马上制订法律法规来调节,这不是否定法律调整的自觉性,而是要通过社会各方的对话和反思,建立起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并让争论的各方在其中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而后依此伦理原则为指导思想来立法,调整这一新的社会关系,以保证我们立法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高崇明,张爱琴.生命伦理学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罗玉中.科技法学[M].华中科技大学,2005.

3、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4、薛现林.科学法律制度基本价值原则探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第7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不存在商品经济,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在未来社会中不存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在全社会公有制条件下,将由社会根据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当苏维埃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列宁指出,国民经济在相当程度上必须“采用商业原则”,亦即市场原则,给企业在市场上从事自由贸易的自由。这是列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发展,但未能说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否还会长期存在。斯大林晚年指出,只要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然要存在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一定要起作用。他还提出了“特种的商品生产”(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概念。这是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发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教育学院2005年度院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2005WK07。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上,对斯大林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提出商品生产的命运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这超越了斯大林把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仅仅归结为两种所有制存在的观点。承认,“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3]但是,他认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4]从自然经济经过商品经济发展到产品经济,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特征。至于社会主义能否废除商品经济实现产品经济,在看来至少有两个条件:一是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二是社会产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国家有权支配一切产品。他说:“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4](p.976)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问题是从总体上把握社会进程,视物质丰富程度决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与否。他还提出通过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高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刘少奇认为,“只要按劳分配存在,商品仍会存在”,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就没有等价物了,保留商品就没有必要了”。[5]这表明刘少奇从分配形式上分析问题,以实现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为标志来判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亡。其实,实行按劳分配抑或是按需分配的根本条件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和刘少奇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长期存在。

1958年,“”和化运动中出现了废除商品生产的“左”倾思潮。对于群众高涨的社会主义热情和“苦干三年,进入社会共产主义”的口号表示支持,但对于中国立即进入共产主义,并且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则感到理论上还有未解决的问题。这时,他着手抓了两方面的事情:一方面亲自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还指派陈伯达、吴冷西等人分头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针对问题召开一系列会议;另一方面号召读理论著作,主要有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以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的社会主义部分(以下简称《教科书》),力求解决这一理论难题。1958年11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实际多次深入探讨了商品经济问题。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指出:“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所以“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1](pp.435~436)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了集思广益,11月13日,发电报给刘少奇和邓小平,建议讨论“对商品问题,提出现阶段要商品好,还是不要商品好”。[6]随后,刘少奇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在武昌召开了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发展”。在纠“左”过程中,这个决议的正确性得到了人们的公认。与此同时,还探讨了斯大林提出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斯大林认为将商品交换提高到产品交换、使中央能掌握全部社会产品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之一。对此十分感兴趣,认为一下子就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他指出:“基本点是极大地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问题是怎[样]多快好省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6](p.596)一方面提出要发展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又要增加社会产品,尽快过渡到共产主义,其中的倾向性显而易见。其根本原因何在呢?在斯大林模式影响下,人们通常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相联系,把产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相联系。也不例外,但是,他毕竟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出发,论证了社会主义“现阶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会长期存在。

其次,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超越了斯大林。斯大林根据商品是一种可以转让所有权的产品这个理论,认为苏联的生产资料不能列入商品的范畴。对此,表示怀疑,提出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所有权概念是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关系。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是未必妥当的。[7]《教科书》修正了斯大林的说法,认为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敏锐地指出,《教科书》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有“不同于斯大林的说法”。一方面,他联系我国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情况分析道:“‘生产资料不是商品’,我们是,又不是。生产资料在我们还有一部分是商品。”[4](p.979)我国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生产资料实行计划调拨,但用商品流通的原则进行结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斯大林。不同意斯大林关于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说法,他说:“这看来很不妥当。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个人消费品,在我国,有些生产资料,例如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是属于商品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也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而且为了公社办工业,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国家卖给以后,它的所有权转让了,而且在公社与公社之间,还可以转让这些产品的所有权。”[4](pp.979~980)在看来,国家与之间、与之间交换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商品。另一方面,他又说:“在我们这里,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就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产品。”[4](p.980)针对化运动中“两个急于过渡”倾向,认为,“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主要标志,就是产品可以在全国调拨,像国营企业鞍钢那样。”[8]鞍钢产品采用调拨的交换方式就不是商品。但是,商品生产应当是交换双方都是商品生产者,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出售给国家的产品是商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属全民所有当然也包括农民在内,这些产品又不能作为商品,全民所有制范围内部采用调拨的交换方式,这样商品交换就成了单方面的了。如果承认公有制之下存在商品生产的话,那么不分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也不必追究所有权转移,全部产品都必须计价,全部产品都具有商品形式。在一个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产品调拨是超越社会阶段的做法。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没有更进一步。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在斯大林观点影响下,我国长期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商品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计划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因此,计划经济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但如前所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会长期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探讨下面若干问题。

第一,关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还起作用。但是,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价值规律所调节、所指挥的,而是由计划决定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之一,价值规律仅仅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工具。分出主次地位后,对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在苏联“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作了解释:“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9]在我国,钢铁等重工业产品和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都是由国家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绝不允许以无政府状态自由运行。强调计划经济的重要性,提出“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3](p.437)表明他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的思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则是结合实际对经典理论的发展。

第二,关于计划经济的依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在客观上将会长期存在的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人们时常经过国家计划去调节”。[3](p.215)他赞成恩格斯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观点,并说:“要把可能变成现实,就必须认真研究客观经济规律,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力求制定出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计划。”[4](p.962)经济规律通常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正确指出,“价值法则依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10]但是,他没有把价值规律视为计划经济的主要根据。他分析道:“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这是好的。但是,不能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12]

第三,关于如何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斯大林区分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提出“特种的商品生产”概念的启发下,要求区分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批驳了废除商品生产,取消货币,实行产品调拨的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这是不利于巩固工农联盟的做法。他批评道:我们有些人“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3](PP.437、439)当时,以巨大的理论勇气把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实际上与邓小平提出的“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著名论断的思路是一致的。这种理论上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宝贵财富。

第四,关于为何坚持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即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指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管理,宏观计划管理不在此列。“一五”计划期间,为了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我国制定了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的计划管理制度。但是,存在集中管理过多、限制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对市场调节不够重视的问题。因此,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的思想。陈云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重要意见,其中提到:“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作补充。[12]这个观点突破了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被写进了中共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诚然,计划经济在我国所起的历史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阶段,我国经济落后,缺乏培育市场经济的条件,工业体系尚未建立,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资源、加快工业化、实现赶超战略。计划经济适应了中国追求高速工业化和建立工业体系的需要,保证了高积累和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也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13]除了计划经济长期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特征外,这些情况也是坚持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原因。

政社合一的建立之后,政府直接控制了农村经济运行,也控制了城市的国营和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计划经济高度集权的弊端进一步暴露出来。对此,分析道:“计划是意识形态。意识是实际的反映,又对实际起反作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平衡。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否认我们对必要比例的认识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是完善的。”不能说“计划都是完全合乎规律的。实际上是,有些计划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合乎规律,有些计划不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不合乎规律”。[14]娴熟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以独到的思辨对计划经济展开了十分透彻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对原本以为天经地义的计划经济表现出怀疑。于是,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但由于脱离了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的初衷,转而为“”服务,这次改革并不成功。

既希望解决计划的主观性与客观实际相脱离的失误,又要坚持那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的计划经济。因此,他一方面,在1961年8月召开的庐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承认对“工业我就不甚了了,计划工作如何搞,现在总搞不好”;[15]另一方面,又从“”决定在沿海省份建设新的工业使沿海得到很快发展的例证,来说明“像计划这类意识形态的东西,对经济的发展和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快慢,有着多么大的作用”[14](p.119)。这里,对计划经济是肯定的。思维模式的僵化给经济体制改革设置了巨大障碍。1974年12月,提出,我国现在实行的商品制度、按劳分配和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只能在无产阶级下加以限制”。[16]晚年对商品经济的认识陷入了误区。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的思想有一个大前提,即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消除,个别劳动已经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这时社会中心已经能够直接测量社会总劳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了。虽然,对商品经济提出了一些超越前人的真知灼见,但是,由于忽略了前提条件,理论准备不充分,计划经济在实践中出现了瑕玉互见的现象,既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也存在高度集权的弊端以及认识上的误区,因而最终没有走向市场取向的改革。

三、“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会起作用。提出的“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观点需要从多方面探讨。

首先,这个观点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斯大林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因而,他认为价值规律只能在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对生产领域不起作用。对《教科书》中关于“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都发生作用”的观点表示赞成,这是对斯大林观点的重要修正。1959年3月,在批转一个文件时指出:平调的“旧账一般要算。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7]1962年,进一步提出,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15](pp.562~563)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斯大林限制价值规律作用的观点。视等价交换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把价值法则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必要条件加以强调,其理论气魄是超越前人的,至今仍有指导意义。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批评平均主义“共产风”“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17](p.70)他深切地告诫与会者说:“价值法则依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我们对于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实行无偿占有。”[10](p.823)他还批评了混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错误。这次会议确定了整顿的方针,其中包括“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规定了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会后废除了供给制,取消了“公共食堂”,继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随后,又规定生产小队有部分的所有制和管理权限。这是运用价值规律武器解决平均主义倾向的一次尝试。然而,未能把这些正确观点坚持到底。为了肯定“”,他说:“我们搞,就不是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来搞的”,“如果单从价值规律的观点来看我们的,就必然得出‘得不偿失’的结论,就必然把去年大办钢铁说成是无效劳动、土钢质量低、国家补贴多、经济效果差。”[11](pp.492~493)这样就提出了与先前不同的观点。充分肯定“”超英赶美的目标,以体现社会主义能够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优越性。“”未能从我国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层层加码的高指标,经济效益低下,教训极其深刻。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经典理论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把一切商品化,劳动力也是商品。《教科书》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虽然承认存在剩余劳动时间,但“不承认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剩余价值”。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是基本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商品的两重性。”他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还有两重性,但又说:“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由于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商品的两重性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的两重性,人与人的关系已经不再被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18]当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时,劳动力市场就基本消失了。认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教科书》中“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我们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两参一改三结合”,人与人的关系“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14](pp.134~135)他希望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了劳动力是不是商品问题。在回顾历史方面,他说:革命战争年代“实行供给制,人还健康些”,“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级了,反而问题发生的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11](p.474)他认为,如今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社会条件变了。劳动人民中间很多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人民服务。[19]在考察现实方面,把我国实行的计时为主计件为辅的工资制度与苏联计件为主计时为辅的工资制度进行比较,认为计件工资会引导人们首先关心个人收入,而不是关心集体事业,因此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与本人反对平均主义时的认识大相径庭。1942年他曾指出:“平均主义的薪给制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因而降低劳动积极性,必须代以计件累进工资制,方能鼓励劳动积极性,增加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军工生产暂时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亦应有计件奖励制度。”[20]其实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都是可供选择的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在其适应范围内能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避免平均主义弊端。那么,为什么的观点前后会发生如此大的反差呢?这是因为在的思想中平等的价值取向和道德理想主义占据了主要地位。诚然,的平等观具有合理因素:无产阶级反对一切阶级压迫,追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人与人的平等合作关系。但是,在方法论上有些偏误。为了反对平均主义,就提倡计件累进工资制和计件奖励制度;为了强调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防止两极分化,就坚持说劳动力不是商品,不主张计件工资。晚年甚至把按劳分配误解为资产阶级权利,担心按劳分配带来的劳动报酬差别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产生特权阶层。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对于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

再次,在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问题上。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从而自发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和流通部门的分配。《教科书》称:“集体农庄市场上的价格不是由国家计划的,而是在供求的影响下形成的。在那里,价值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自发作用”。批注道:“他们那里的集体农庄市场的自由太大了”,“对这种市场的价格只用国家的经济力量来进行调整,这还不够,还要有领导,有控制。如果不控制,投机者就要大赚其钱。我们初级市场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一定的幅度,不让小自由变成大自由”。[11](p.496)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1)价格与计划的关系是怎样的?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具有特殊性。资本主义是私人占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商品的性质变了。“调整价格,就是调整工人和农民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通过调节农产品的价格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如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对于发展养猪有很大作用。“大量的普遍的养猪,主要还是靠计划。”“总之,我们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11](pp.490、494)毋庸讳言,国家调整和控制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生产是起积极作用的,但是,当时控制价格往往把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经济过程之中,归结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价值规律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了。(2)何谓“小自由”、“大自由”?“小自由”指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的集市贸易。对“小自由”的态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化运动的兴起和1958年成都会议的召开,先前存在的“小自由”被取消了。第二次郑州会议以后,“小自由”陆续得到恢复。1961年3月,和刘少奇分别主持召开了“三南”、“三北”会议,接着又召开了广州中央工作会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农业六十条》,把关于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方面的政策,用条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对粮食自由市场问题,采取了有条件地认可的态度,“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可以自由交易。”[15](p.564)主张限制、取消“小自由”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自由”,“大自由”指资本主义。1964年,他批评中央农村工作部有人主张“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目的是要解散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要搞垮社会主义制度”。“四大自由,借贷、贸易、雇工、土地买卖自由,过去出过布告。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永远巩固下去,就是搞资本主义。”[15](pp.590、604)上述表明,在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问题上,的认识有反复,他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作为取舍的标准,过于重视政治,相对忽视了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的作用。

四、关于企业独立经济核算问题

在计划经济的前提下,由于“”片面地追求产量翻番。因而,人们对经济核算的观念淡薄了,企业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纠正失误,对企业独立经济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提出我国“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4](p.981)经典理论认为,经济核算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生产“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因此,簿记(即经济核算)“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21]可见,经济核算是社会化大生产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可以通过经济核算,“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教科书》指出:“价值规律的作用在生产领域中是通过经济核算制表现出来的”,“由于有了经济核算,就能够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刺激提高劳动生产率、采用新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赢利。”在这段文字旁的批注是:“这样就有奔头了,好。”[11](p.496)针对我国企业片面追求产量、产值而不顾经济效益的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企业不能不算账、不计盈利。”[11](p.532)“在计划工作上,什么账都不算,一切听其自然”是不对的。[9](p.383)因为,只有经济核算,才能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有公共价值尺度,才能使企业独立计算盈亏,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如果让企业独立搞经济核算,就牵涉到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问题。企业是否要有独立性呢?如前所述,早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了工业企业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限。读《教科书》时,在提倡“中央和地方都要注意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还注意到“有些基本建设单位实行了投资包干制,就大大发挥了这些单位的积极性”。他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都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有没有这种自治权,对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的发展,关系很大。”[14](pp.127、138)这些都是正确的。然而,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究竟应该有多大呢?《教科书》指出:“由于经济核算制不断巩固”,“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利润)当中,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部分不断增加。这样,企业纯收入(利润)在该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流动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基金),改进生产,奖励企业工作者,提高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越来越大。这就使企业及其全体工作者从物质上更加关心经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提高生产的赢利。”对此,表示了两点意见:其一,企业权限不能太大。他在这段文字旁批注道:“这种办法会造成苦乐不均,企业在这方面的权限不能太大。”[11](p.559)不能容忍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差距拉大,造成工人与工人之间的贫富不均、苦乐不均。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可是,把平均平等的道德目标放在首位,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和独立经济核算权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了。其二,过于强调精神鼓励。《教科书》征引列宁的话说:建成社会主义,“‘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个人利益、依靠经济核算’”。十分不满地批评道:“他们老是引列宁的这句话作为他们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据,我们要找出一些列宁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即书中所谓精神鼓励的话来。”[11](pp.529~530)认为既要讲物质利益原则,也要讲精神鼓励原则。要求人们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有长远利益的眼光,这些都是正确的。然而,怎样才能提高经济效益、解决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呢?我国当时的办法是多积累少消费,但又不能影响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样做需要靠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需要精神鼓励。对此深信不疑,反复强调。显而易见,偏重于精神鼓励原则,相对忽视了个人物质利益和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作用。实践中,采取八级工资制和票证制,实际上把个人的生活消费都纳入到计划经济之中了。这样,企业生产者就很难把自身利益与生产过程挂起钩来。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工业七十条》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企业贯彻《工业七十条》后获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出现了产品质量、产量、劳动生产率“三高”和原材料消耗、成本降低的新气象。但是,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个大前提没有改变,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薄一波在分析《工业七十条》存在的不足时说:“认定国营工业企业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又没有规定它必须具有的独立生产经营权利”,“把企业管理的概念主要局限在劳动生产过程的组织管理上,经营问题被排除在外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企业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10](p.979)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那时还不可能把企业看成是可与政府脱钩、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实体。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弥足珍贵的思想观点,令人惋惜的是未能在实践中一以贯之。因此,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阐发和评价。的探索虽然未能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但是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当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

[摘要]在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闪光的思想观点: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生产资料在我们还有一部分是商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权限;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所有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等等。这些弥足珍贵的思想观点,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关键词]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价值规律经济核算

[参引文献]

[1]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韦祖松、高爱红:《环球问此凉热——的社会主义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2]张启华:《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1页;李君如:《与当代中国》,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3]《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0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77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页。

[6]《建国以来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页。

[7]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第8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为进一步提高计划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保障“十五”计划目标的实现,根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辽宁省计划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计划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四五”普法规划(以下简称“四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切实做好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计划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基本目标

根据我国宪法原则和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计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积极推进计划工作的依法治理,全面提高计划工作法治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到增强干部职工整体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由一般地强调学法用法到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的转变,为适应入世要求,创造发展环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基本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培养干部职工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有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四)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学习内容与要求

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一)领导干部学法要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和考试制度及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逐步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为全体干部职工学法做出表率。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二)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人发〔2000〕101号)精神,组织公务员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宪法和规范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检察法》等法律。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学习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等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建立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与公务员考核、评议结合起来,作为公务员任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公务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

(三)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依法治国理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刻领会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实质,掌握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和职位需要的专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行政执法人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

五、方法步骤

(一)步骤

“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2001年为启动阶段,完成“四五”普法的宣传、组织发动等工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抓好试点、培训骨干。

2002年至2004年为落实阶段。按照工作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为总结验收阶段。在查缺补漏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先由各单位进行自检,然后向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验收报告,由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结和验收。

(二)方法

1、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结合计划工作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面上的学习要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自学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辅导以面授为主,通过组织法制报告、法制讲座、座谈讨论、知识竞赛、演讲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真正有实效。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全面推进。

六、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沈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文波

副组长:王洪涛、董毅枝

第9篇: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手术护理管理,提出护患关系、护理工作及受术者隐私、不可预知风险等存在问题,同时提出了针对性防范措施。

关键词:计划生育;手术;护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7-0239-01

计划生育手术与其它手术存在的最大区别是其对象是健康人,其手术需要是政策需要与以人为结合,因此其护理特点与其它护理有着一定的不同,由于不是受术者的本人意愿,因此所产生的问题也更复杂。这就要求每一位护士,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性法律问题,更好地履行责任,保护受术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中常见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及其预防措施阐述如下。

1 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中存在问题

1.1 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等的制定实施,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同时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规定,既要懂法又要做好护理工作,是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1.2 举证责任倒置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降低了老百姓打官司的门槛,护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护士行为上稍有闪失或者言语上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发护患矛盾,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如何在正常开展工作同时,依法管理和自我保护双赢,成为护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 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1 护理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护理文书是严肃的法律文件,要求书写准确、及时、完整,它包括体温单的填写、执行医嘱后的签字记录及新生儿护理记录等。其潜在法律问题表现如下:①体温单的入院时间应和医生记录一致,可反应入院时孕妇状况和医务人员处理的及时性,对体温单上的体温,有些护士责任心不强,随便填写,容易延误治疗时间,如未引起医生重视,成为事故的原因之一,护士将负一定责任。②医嘱是护士执行治疗的依据,护士无故不执行医嘱易被。如护士处理临时医嘱时不执行查对制度,漏抄输液治疗卡而在临时医嘱本上签写执行者姓名及执行时间,致使未能得到治疗,如因此发生严重后果,护士必须承担法律责任。③如果因为自身原因粗心或,造成严重后果,护士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3.2 护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工作中护士为了保证操作稳准,必须严格履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它是护理技术操作的指南和依据,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典。一旦出现纠纷,首先查是否按常规操作,违反常规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1.3.3 急救药品、设备准备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工作责任重大,关系的是健康人的安全,特别对抢救工作必须争分夺秒,急救药品、物品必须做到100 %准确到位,抢救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势必会发生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是因为平时准备不足导致事故发生,责任护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4 受术人员的隐私权问题:

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工作的特点,需要了解孕其的婚育史、月经史、既往史及个人史、家族史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本人或家庭中的隐私。此时受术者有权要求护士给予保密,而护士必须明确认识到了解受术者情况是为了工作需要。因此,计划生育手术护士应持审慎态度,为之保密,若随便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受术者的隐私权。

1.5 不可预知风险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医学和护理学都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学科某些内涵还属于未知领域,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后,面对一些高风险的医疗护理活动,护士就面临两难的境地,对是否大胆尝试存在顾虑,搞不清自己该干什么,出现比较强烈的任务冲突。

2 对策

2.1 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

计划生育手术护士应熟悉护理业务与法的密切关系,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护士条例》、《刑法》、《宪法》、《民法通则》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知识,从典型实例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要分清哪些行为构成侵权,何种后果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使护士在执业中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自觉在工作中约束自己的行为,尽职尽责地为受术者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维护职业形象。

2.2 提高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是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和谐的必然要求。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在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

2.3 实施责任制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每名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整合基础护理、手术情况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为受术人员提供全面、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结合护士分层管理,分配不同手术、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的服务对象给责任护士,护理难度大的由年资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体现能级对应。

责任护士要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术后情况,及时与医师沟通,随时与服务对象沟通,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护理。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倡导人性化服务。

2.4 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常规是保证工作秩序、提高护理质量、防止差错事故、护理纠纷的重要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是计划生育手术护士的基本守则。因此,在计划生育手术工作中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使护士认识遵章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5 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护理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护理文书不仅是护理工作的需要,而且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件中也会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禁止漏记、错记、涂改及主观臆造、随意篡改等,应严格执行每日查对制度,严格把关。

2.6 急救药品、设备准备到位: 手术随时都会遇有紧急情况,所以,急救器材、抢救物品、急救药品一定要准备到位。应采取专人负责,每周检查1次。检查时,注意常出问题的一些死角,使各项急救器材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3 结语

在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工作中总是存在许多问题,作为计划生育手术护士,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树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责任护理模式,充实护士队伍,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强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推广,保障受术者的健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国人口发[2006]34号

[2]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持司《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护理指南》2005.12

[3] 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