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政府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政府会议纪要

第1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地点:

主持人:

出席人员:政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顾问,县长助理、民政局局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列席人员: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粮食局局长,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政府研究室主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人防办副主任,政府研究室副主

会议明确了新一届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求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快进入角色,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分管工作。工作中,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多补台,多合作,多支持,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共同把工作做好。

政府县长李建刚同志就做好新一届政府工作讲了重要意见。

刚刚闭幕的县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县政府领导班子,这是全县人民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全县50万人民把这份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必须勇敢地、毫不含糊地承担起这份重担和责任,尽职尽责,扎实苦干,努力把政府工作报告中所确定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战略重点一一落实到位。为尽快适应工作,全面履行好本届政府的职责,必须从五个方面加强政府班子自身建设:

一是以勤补拙。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只要勤奋就能够弥补不足,增长才干。因此,大家要继承和发扬“不用扬鞭自奋蹄”的勤奋精神,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尽职,真正做到勤政为民。只要我们多努力、勤干事,就没有干不好的事,就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以廉取信。公生明,廉生威。一个得到群众拥护的班子,首先必须是一个廉洁的班子。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首先必须是一个廉洁的领导干部。政府主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但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大家要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以身作则,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发挥好表率作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以实际行动,让党组织放心,让老百姓满意。

三是以学添智。学习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我们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新事物、新情况、新矛盾不断显现,面对新的形势,每个同志都要注重学习,要把学习作为把握工作主动权、谋求新发展的基本方法,作为增长知识和才干的重要途径,作为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手段。当前要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情况,真正成为行家里手。近期,班子成员要结合自身实际,集中一段时间,向分管部门了解、学习业务知识,确保学以致用,务求实效。

四是以和聚力。“和”,是指团结和谐。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团结是一个单位、一个地方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基石,是克服困难、战胜困难的动力。因此大家要倍加珍惜团结,倍加顾全大局,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共同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我作为班长,一定尊重大家的感情、工作和决策,希望大家也要畅所欲言,坦诚相见,取长补短。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干好,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2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区纪委常委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各副局长、需要参加会议的区纪委常委及列席人员。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负责提前准备。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计划、部署、总结。

3、市监察局、区政府和区纪委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意见。

4、报市监察局、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5、受区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规定和拟报区政府批准的决定。

6、区监察局或与其他单位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7、区监察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及领导讲话。

8、行政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9、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方面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10、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分管局长负责落实有关事宜,办理结果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抄送办公室。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由区纪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及时报告区纪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作出决定。

第3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威尼斯;贵族政治;发展转型

中图分类号:K54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2-0131-06

近代早期,与民族国家的兴起相伴随的是西欧城市的普遍衰落与危机。孕育了文艺复兴灿烂文化的意大利城市首当其冲,城市国家纷纷覆灭,或被吞并或沦为周边大国的附庸。但位于意大利东北角的威尼斯城市共和国却是个例外。它在这一时期克服了经济上新航路开辟所带来的冲击,政治上周边国家的战争威胁。不仅对外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自由,对内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还使共和国成功地实现了从传统的中世纪城市向近代社会的过渡。威尼斯在近代早期的成功转型,在历史学家们看来,与其贵族政治的有效应对和统治密切相关。本文拟从威尼斯贵族政治体制和政府运作方式人手,分析其应对近代早期社会危机和转型压力的措施及其影响。同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地区其他城市国家一样,威尼斯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律规章来阐述其贵族政体的建立原则和统治方式。因此本文所论及的“威尼斯贵族政治”,主要指的是其政府职能,机构组成和各部门官员的主要职责等,以及作为这些组成要素基础的一系列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世纪晚期,不仅是威尼斯共和国商业经济大发展时期,也是其共和政体和贵族政府形成时期。11世纪至12世纪初,意大利地区的城市普遍经历了一场“公社革命”(the Communal Revolution)。伴随着西欧中世纪晚期商品经济的复苏,意大利中北部的那些实质上独立的,或者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或罗马教皇那里获得法律上自治特权的城市纷纷成立了自治的公社政府对城市进行管理。在这些公社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那些新兴富裕商人阶层和城市化、商业化了的贵族,他们在城市政治斗争中联合起来,通过暴力或和平的手段取代了之前城市里的专制独裁统治,抵抗经常性的教会势力或神圣罗马帝国在意大利地区人对城市的干涉。这些公社政府大多采用共和主义的模式米运行,通过成立类似“市民大会”的机构选举公社政府各级官员对城市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城市和市民的安全并发展商业经济。其中,最早的公社政府出现在11世纪末的米兰、卢卡和罗马等城市。

威尼斯在这一时期同样经历了由附属于拜占庭帝国的总督君主制统治向贵族公社政府统治的转变。不过,同其他意大利城市如佛罗伦萨、米兰和帕多瓦在这一时期的暴力革命不同,威尼斯建立的这个新的贵族公社政府不需要与城市内的主教或城市周边的大封建领主进行斗争,夺取统治权,而是在自身内部进行政治体制的转变,因此这一过程是渐进发展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威尼斯的贵族公社政府不仅摆脱了拜占庭的封建政治传统的影响,还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减少了贵族内部的派系斗争,培养了一种更加稳固的城市忠诚感。

威尼斯建立贵族统治的首要任务是限制总督的权力。威尼斯的总督虽然从其诞生之初就是由泻湖区各定居点的民众代表选举产生,但由于受到东方拜占庭帝国政治的影响,早期威尼斯总督的权力很大,类似于君主。他同其身边的总督顾问委员会(the Ducal Council)组成的小统治集团成为威尼斯实际的统治者。而威尼斯早期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议”(the General Assembly,Concio orArengo)则被传统的大势力贵族所控制,总督的选举也逐渐被这样大贵族们所操纵。威尼斯总督的职位在12世纪里被大贵族米歇尔家族及其姻亲垄断长达62年。这一局面在1172年发生了改变。总督维塔雷・米歇尔二世(Vitale Ⅱ Michiel)率领的舰队在与拜占庭帝国的战争中失利,这激起了威尼斯民众和大会议中其他贵族家族的强烈不满,其回国后被暗杀在圣扎卡利亚教堂(San Zacearia)的门口。这起流血事件不仅终止了米歇尔家族对威尼斯的统治,更导致大会议在这一年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总督的选举,同时限制总督的权力,总督不再拥有行政决定权,任何事务必须交由大会议和总督委员会讨论集体通过后方能实行。通过对总督权力的限制和行为的约束,威尼斯的总督逐渐失去了其类似君主的特性,转变成为贵族集体统治者中具有尊贵地位的人,不再具有政治上的实际权力,转而成为共和国的最高政治象征和代表。正如彼得拉克在1355年的一封信中写道的那样:“(总督)他们是贵族政府的领导者但不是君主,甚至可以说他们不是领导者,而只是这个国家最尊贵的公仆。”

13世纪威尼斯贵族公社政治体制初步形成。在这个金字塔结构的中,大会议是贵族公社政府的基础。它的主要职能是正式批准法律生效以及提名总督选举委员会的人选。这个机构的前身是威尼斯形成初期的各定居点代表大会,这一机构及其职能在15世纪初被大议会所取代。大议会从13世纪开始就成为威尼斯公社政府的权力中心,它的职能包括选举任命政府各部门官员,以及决议通过法律法规和颁发特赦。大议会的成员在这一时期一般为300到400名左右,主要都是城市内的显贵人士。这一人数庞大的机构并不利于召开经常性的审议和辩论会议,因此它的部分日常工作职能交由上一级人数不多的议会组织开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四十人法庭”(Quarantia)和元老院(the Senate,Consigliodei Pregadi)。“四十人法庭”是威尼斯司法体系中最高一级的诉讼法庭,同时它还负责为大议会起草有关货币和财政的法律法规;元老院由60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起草有关商业的法律法规,向国外派驻大使和管理威尼斯的商船舰队。位于政府机构顶端的是总督委员会,它主要负责处理其他政府机构不涉及的所有政治事务。其成员为6名,分别代表威尼斯城的6个行政区。总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年,有时只有6个月,并且在卸任后两年内不能重复当选。总督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能在于限制总督的权力,使其按照大议会和政府的集体决议行动。总督作为贵族政府最有影响的成员,其任期为终身制,主要职能包括主持召开政府各级议会和机构开会并代表威尼斯共和国出席各类庆典和对外履行政府各项职能。

总督和6名总督委员会委员,再加上3名“四十人法庭”首领组成了威尼斯的“核心政府”(Signoria)。他们主要负责处理国内的紧急危机事件,形成政府决议以及召集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同时他们

还具有司法权,总督的誓词中就有规定总督必须定期出席旁听法庭审理以及受理任何不公正执法的诉讼听证。在早期他们还负责任命威尼斯商船舰队的指挥官和向大议会提名各议会和委员会的人选,虽然之后这两项职能一部分转交大议会负责,一部分交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

威尼斯的这套贵族政治体制虽然成功地分化了总督的权力,使城内的贵族们成为公社政府的实际统治者,但并未能解决这一时期新老贵族之间在政治权利上的斗争,新兴商业贵族同老贵族在大议会展开了激烈的争夺,而争夺的焦点在于大议会的成员资格。从1286年始,这群新兴的商业贵族不断的通过向大议会递交修改大议会成员选举资格和程序的议案。经过多番的商讨,于1297年2月28日通过了一项确认大议会成员资格和程序的法令,将大议会成员的资格限定在限定在过去四年内出席过大议会的贵族之内,取消大议会成员选举程序,规定今后大议会的成员只能从这些贵族家族中产生,未列入这一名单的家族和成员将不再具有大议会成员资格,同时也意味着他们不再具有贵族身份。大议会的成员资格同贵族身份直接挂钩,不仅标志着威尼斯贵族阶层在法律上的正式形成,也标志着威尼斯共和国封闭的贵族统治体制正式确立。这就是威尼斯贵族政治发展史上著名的“关闭”大议会事件(Serrata)。

威尼斯在中世纪晚期建立的这套贵族政体不仅从制度层面上杜绝了独裁统治出现的可能,从而避免了中世纪晚期在意大利其他城市国家出现的“暴君”独裁统治;同时通过投票选举和缩短政府各部门职位的任期,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最大程度地掌握在整个贵族阶层的手中。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里威尼斯的贵族政治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直至近代早期,威尼斯这套“完美”的贵族政体以其和谐公正的声望成为构成“威尼斯神话”的重要组成部分。

15世纪末16世纪初,威尼斯的这套贵族政体与13世纪末相比,基本的政府机构构成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依然保持一个基本的金字塔型结构,但体制内部各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则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贵族政体在这一时期发展的更为成熟,但同时也更为复杂。

位于这个金字塔型贵族政体底端的仍然是大议会,它是整个贵族政治统治的基础,贵族政府所有部门的官员都从这个议会中产生。同时大议会也是区分贵族统治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唯一标准,只有具有大议会成员资格的威尼斯人及其家族可以被称为贵族,因此它也象征了共和国的荣耀地位。16世纪初,大议会的成员人数约为2 500人左右,共和国贵族政府约800个官员职位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他们之中产生。这些官职的任期大部分为短期.其中有超过2/3的部门官员在威尼斯城内就职.150名左右的官员被派往威尼斯共和国的大陆行省任职,另外100名左右的官员则被派驻海外,从事包括驻外大使,舰队司令官和其他战时的临时岗位。尽管大议会是威尼斯贵族政府的权力统治机构,但由于其庞大的成员人数和规模,使其无法有效的处理政府日常的政治事务。除了选举和任命各级政府官员,大议会在16世纪已经不再参与贵族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财政事务的处理和决断。

与大议会实际权力在16世纪下降形成对比的是元老院地位的上升。16世纪,元老院成为威尼斯贵族政治权力的真正焦点,“是实际统治这个国家的议会机构”。尽管政府所有重要部门的官员都是元老院的当然成员,但真正具有参政议事资格的元老院成员主要由以下几大机构的成员组成:60名由大议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常规成员;60名元老院附属机构(Zonta)成员;以及“四十人法庭”的成员。除此之外,还有约140名来自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作为列席成员出席元老院的会议。元老院在这一时期地位的上升同大议会成员人数庞大机构臃肿有直接关系,因此元老院在16世纪承担了大部分政府有关战争与媾和,武装与调解,立法与征税等多项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工作。尽管元老院的正式成员为以上三个部门共140名成员,但其在实际运作中,参与讨论的人数有时上升到约300人左右,其中约230名成员具有最终的决策和投票权。他们基本上都是曾经当选元老院成员或正在元老院任职期间。元老院成员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但由于元老院不限制成员任期的间隔和当选的次数,因此其很多贵族被反复选为元老院成员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集体讨论,这样就从人事方面既保障了威尼斯政务决策和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保证了元老院的决策是来自于拥有长期政府工作经验的资深贵族成员。16世纪,元老院承担了贵族政府大量的行政事务的处理,因此为了保证其工作的效率和条理性,威尼斯的贵族统治者在这一时期为元老院设置了一个专门的筹备委员会(Collegio),用以为元老院制定政府议事日程安排以及监督政府立法执行情况。这个委员会对于贵族政府日常运作极为重要,亨利・伍登爵士(Sir Henry Wotton)就将威尼斯的科雷吉奥形象的比喻为贵族政府的胃,因为所有的政府事务首先都要在这个部门进行消化。筹备委员会科雷吉奥由三类不同的政府部长(savi)组成,其中包括6名“大部长”(savi grandi),5名“大陆本土部长”(savidi terraferma)和5名“海事部长”(savi agli ordini)。不过,筹备委员会在这一时期所担负的责任和所负有的职能必须同贵族的小统治集团“核心政府”组成的“大筹委会”(Pien Collegio)来一起共同完成。从“大筹委会”的人员构成和其履行的职责来看,它成为了16世纪威尼斯贵族政府的最高执行委员会。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核心政府”到了16世纪地位有所下降,“核心政府”在这一时期除了协助筹备委员会制订大议会和元老院的议程安排之外,其主要的职能只剩下了单纯地主持共和国的庆典仪式。

与“核心政府”的地位相对下降不同,“十人会议”在16世纪的权力和地位大大上升,成为组成威尼斯统治核心中的重要机构。其成员在构成上同早期的发展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当“四十人法庭”的首领中有人当选为“十人会议”成员,他必须立即退出“核心政府”。另外,这一时期“十人会议”也设置了一个由15-20名成员组成的附属机构,其成员由“十人会议”成员挑选,无需投票选举。这些附属机构的成员也可以列席参加“十人会议”的日常大会,并参与商议和讨论其中各项政府事务。

到了16世纪,威尼斯总督作为共和国的首脑,其政治地位依然处于整个贵族政治体系的顶端,但他的实际政治权力却依然处于下降和被限制的状况。尽管总督在这一时期依然被以康坦尼里为代表的人文主义者认为是君主制的象征,但在实际的政府运作中,总督即使在其总督委员会的支持下仍然无法指派和调遣其政府中的任何部下。在缺乏行政执行的最高权力后,总督作为共和国政治首领的职能已经从命令退至劝说建议。总督作为威尼斯

贵族政府首脑和共和国荣耀的象征,他在16世纪的主要职能仅仅是主持政府各级议会的召开和作为共和国的象征出席各种重大的政治和外交接洽会见活动。

威尼斯共和国的这套贵族政治体制在16世纪发展的更加成熟和完善。早先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到了这一时期已经由专门的机构和政府部门所取代;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也划分的更加清晰,政府部门的专业化是这一时期威尼斯贵族政治发展的一大特点。虽然16世纪威尼斯的贵族政体较之以往,在设置上显得更为复杂,但其分权和各部门制衡的原则还是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康坦尼里所描述的那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叠加混合的政治体制虽然在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构成中确实有所反映,但这一时期大议会作为民主政治的代表,其权力大部分上移至元老院,只是在部分政府机构和官员(大部分为政府的低级官员)的选举和任命上才体现出全体贵族阶层参与政治的所谓“民主性”。而总督的个人权力在16世纪进一步被限制,总督仅仅在代表国家出席仪式庆典中才具有类似于“君主”特征,仅有“君主”之名而无“君主”之实。这一时期,威尼斯的实际政治权力集中在以元老院为代表的贵族小集团手中,这个核心成员不超过一百名,核心圈人数不超过三百名左右的贵族统治集团是威尼斯共和国日常事务的真正决策人和执行者。因此,威尼斯共和国在16世纪的政体结构从实质上看是典型的贵族寡头政体。

16世纪,威尼斯的贵族政治体制虽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行政效率不高,和由于机构设置复杂引发部门间职责混乱的弱点。这些为了维护贵族统治阶层内部公平和避免贵族内部党争的过程中所不可不免产生的缺陷,在坎布雷战争期间,以及在处理其他紧急状况之下,暴露的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内各职位任期短暂也造成了贵族官员的频繁轮换,而不同的贵族官员在处理事务时的不同偏好和风格,有时容易引起政策执行的不连贯性。与此同时,在16世纪,虽然为处理某项专门事务成立的短期专务委员会已不多见,不过在处理共和国重要的或紧急的事务时,还是会组建专门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但这样有时容易造成部门职能的重叠甚至是冲突。除此之外,威尼斯贵族政治所标榜的民主公平,也是建立在冗长而复杂的各项投票和选举过程的基础之上。这项制度虽然是其政治民主性的主要表现,但有时过于繁琐和重复的投票,不仅容易使政策的执行速度降低,更有甚者导致政策或提案的流产。16世纪,在面对共和国出现的各种危机和动荡的社会局面下,其贵族统治阶层也开始尝试对政府的运作进行调整。

首先,为了应对战争等紧急情况,16世纪威尼斯的政府权力开始日益集中于高级官员集团,元老院和“大筹委会”成为这一时期威尼斯政府实际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根据16世纪初一位佚名法国作者的记载,每天,包括任何节假日,筹备委员会与“核心政府”组成的“大筹委会”都会在清晨于总督府的一个专门的房间召开政府例会。总督在总督委员会委员和三名“四十人法庭”首领的陪同下坐在这个房问最顶头的讲坛上主持每次例会。政府例会最初的一个小时左右为公众听证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总督首先会同其他“核心政府”成员听取来自公众的请愿,并迅速处理这类请愿。之后科雷吉奥的各位部长成员进入会议房间,六名“大部长”居有而坐,五名“军事部长”居左,“海事部长”位居下座。在正式会议开始之后,房间的房门会一直紧闭,防止会议机密外泄。“大筹委会”的每日例会首先将安排和制订出元老院会议的日程安排,然后同“大筹委会”的其他成员汇集整理政府各部门递交的工作报告,宣读官员派遣函,听取驻外公使和驻共和国大陆行省特派员的述职报告,不过最重要的是决定哪些政府提案和行政事务需要提交给下午召开的元老院审理讨论。当这些会议日程结束后,总督带领其他“核心政府”的成员离开会场,留下筹备委员会的各位部长继续讨论向元老院提交的各项动议和提案的细节问题。尽管元老院所有的成员都有权向其提交与自己所在政府部门有关议案和动议,但这些提案都必须先通过筹备委员会的审议和讨论后再决定是否递交至元老院讨论。这也成为筹备委员会和“大筹委会”在16世纪权力地位上升很快的一个原因。

其次,为了打击贵族之间的奢侈腐化之风,重新巩固威尼斯贵族公正清廉的统治形象。威尼斯贵族政府在这一时期不仅严厉的查处贵族内部的贪污和腐化行为,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规范贵族统治者的言行。在这些规范和惩罚措施中,影响最大的是对16世纪初的总督奥古斯蒂诺・巴巴里格(Agostino Barbarigo,1486-1501在位)贪污国家财产的审判和惩罚。1501年,在总督巴巴里格去世后不久,关于他的财产调查就在大议会的授权下展开。十人会议任命的审判官安东尼奥・岁勒丹(Antonio Loredan)在经过调查后,认为这位前总督在任期间,在经济上贪婪,侵占大陆行省的税款,在政治上出卖司法正义,因此已经失去了作为一国之首的权威。它在主持大议会时,与会的贵族对他的讲演和请求已经置若罔闻。根据审判官的最后判决,这位前总督被指控犯有12项罪名,其中最重要的三项为:贪污国家公共债券利息共计超过680杜卡特;在宴请米兰公使时,将米兰公爵赠与“核心政府”的礼物――各类珍禽野味据为已有,并将这些礼物转卖给家禽商贩;通过逃税的方式低价购进超过一万夸脱的酒,然后再高价转卖到市场。尽管这位总督在判决时已经去世,但他的继承人还是为此赔付了大量财产,并在很长时间内被排除在政府的主要政府部门任职。

贵族政府还趁这股惩治腐败的风潮,颁布了更为严格的禁奢令,进一步规范贵族的生活。该禁奢令要求贵族男女无论贫富,必须按照社会道德的标准着装。贵族妇女的服饰必须简单,并以同样的材料制成,透明面料的裙装被严令禁止。同时在佩戴的珠宝首饰上也有明确的要求,如佩戴的项链和头饰价值不能超过100杜卡特,并且禁止使用金银等贵金属制作头带或腰饰等等。禁奢令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贵族在这一时期的炫富行为,防止这种公开显露财富的行为进一步拉大贵族与其他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和等级差距。

第4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发文文种分别为: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三、字号“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公文,以及“市长令”、“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延政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核审。

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并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纪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会议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审核。

五、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审签。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报市长核审。

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延政办函”。

八、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延政办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签发;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认为重要的,报秘书长核审。

九、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市政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复审—秘书长审签;需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核审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核审后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办公室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签。

十、联合行文的审签流程顺序: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以及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部门的联合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审—秘书长审签,需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的由秘书长核请。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外,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总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不视作签发。

十二、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二)办公室党组发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第5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一、职责调整

根据《》规定,增加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属于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区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市和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组织及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及其负责人和区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

(七)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八)会同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区属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人选;考察提出派驻区直党政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修改工作总结、全委会报告、委局主要领导讲话稿及有关文件;负责全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目标归口管理工作、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息化建设、后勤服务、对外接待和新闻工作;协调委局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全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和贯彻落实党纪党规的具体措施;负责对本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核,并依法报备案;审查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纪检监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和参加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会同机关各室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参加区政府和区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进行政策调研和组织协调;协助抓好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收集、综合和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监察局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并办理区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区政协委员的提案。

(三)宣传教育和干部管理室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报道,承担网上反腐倡廉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上报“林城清风”网站相关材料,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责管理全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提出全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并承办相关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工作;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建议;负责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的干部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

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调查处理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管理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指导农村、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各级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述廉工作;承办特邀党风检查(监督)员的联络工作;承担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区属各部门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纠风工作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各项指示、政令、决定及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负责和承担全区“治理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分析研究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相关问题,提出行政机关内部改革的合理化建议,营造高效、勤政的环境;检查监督对象的管理行为、作用及其后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问题;负责对全区行政管理部门的窗口办理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参与对区直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六)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调查处理党员违章和党内法规的违纪问题,承办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负责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处工作。

(七)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调查处理党员违章和党内法规的违纪问题;负责承办区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负责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

(八)案件审理室

审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和征求意见的案件;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办理区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有关事宜。

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审理基层纪委请求复议或复查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本级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复查工作;负责全区涉及申诉复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负责案件申诉复查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收集。

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监督检查本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督促办理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及相关事项;统计分析案件和与查办案件有关的事项;办理其他案件监督管理事项。

第6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办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县政府直属机构的负责人和各乡(镇)长列席,必要时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承办人员提出,政府办主任审核,召集人审定。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和部署事关全局的重要行政措施和重大工作;

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讨论决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政府办主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承办工作(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场布置、排定座次和会前签到、会议记录和录音、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组成人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时,会前向政府办主任说明原因,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列席。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由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督查员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会议的新闻报道材料由政府办主任审定后。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员列席会议,县政府各局、委、办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未经允许,不得带随员。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省、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及政协重要意见、建议,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财政支出、较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通报和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讨论报请州政府、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5.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决定;

6.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7.讨论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8.讨论决定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前准备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办公室主任审核,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尽量提前通知会议组成人员。

1.凡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管部门事先必须与相关部门取得一致的意见,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书面上报县政府;

2.凡需要进一步协调、核实的议题,由政府办对口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方案,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其它议题会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上报议题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将文字材料一式5份,提前送县政府办公室。

(四)会议组织

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决定的事项方可有效,与议题有关的常务会组成人员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缺席。根据会议议题,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需签到,按议题内容分段参加会议。

(五)会后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文件为准。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会议内容的保密工作。会议有关材料退回政府办统一保存归档。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撰写,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会后催办工作由政府办对口主任或督查员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重大问题须请县长同意。

三、县长办公会议

(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报请州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3.研究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不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须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充分协商,如意见不一致,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将分歧意见在会前如实报告分管领导。县长主持的办公会由县政府办主任组织承办。副县长主持的办公会由对口主任组织,专职秘书承办。如需两位或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同时召集的办公会由政府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并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承办。

(四)会议决定事项以文件为准。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有关内容的保密工作。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撰写,政府办主任或对口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会后催办工作由对口主任或督查员负责。会议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对口主任同意。

四、县政府工作会议

(一)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县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大决策精神;

2.研究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和专门性工作任务;

3.通报全县经济工作和其它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相关任务和措施;

4.交流工作经验,兑现有关工作责任书。

(三)会前准备:县政府工作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需要会上宣布的重大事项,会前要进行充分协商,有必要时,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严格控制以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确有要求和必要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政府办对口主任审核,分管县长确定。

(四)会议组织: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全县半年经济分析会议、县长或两位以上副县长召集的工作会议,由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组织),对口主任协助承办。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和录音、会议通知、会场布置和会前签到、会前、会中和会后服务等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由对口主任负责组织,专职秘书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五)会后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文件为准。会上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会议新闻报道由政府办主任或对口副主任安排,重大问题须请示会议召集人同意。

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专业会议参照县长办公会议组织。

五、县政府党组会议

(一)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召集。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成员提出,会议召集人审定。

(二)会议主要任务

1.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文件、重要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学习、讨论;

2.研究县政府提请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贯彻县委重要指示,讨论研究县政府重要工作指导思想、思路和有关人事问题;

4.研究分析县政府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5.组织召开县政府班子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7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论文摘要:英国议会乃“议会之母”,拥有法律上至高无上的地位。议会和内阁关系发展之初,表现出来的是路径依赖下的制度沿袭,但1867年的英国议会改革成为英国议会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意外断裂点,使得议会和内阁的关系开始发生逆转,内阁逐步走上了控制议会的道路。

英国议会乃“议会之母”,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迄今已有逾七百年的历史。议会主权是英国极其重要的原则,端洛姆曾这样形容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然而,行政权力的扩张,使得议会主权不断受到挑战。英国议会虽然拥有法律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职能与权力产生了从“议会主权”到大权旁落的转变。本文将通过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对这一转变进行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体现为路径依赖理论和制度断裂及其生成理论两方面。路径依赖时期的制度变迁遵循着路径依赖规律,制度与环境及其制度内部都保持着某种平衡。

一、议会和内阁关系发展之初,表现出来的是路径依赖下的制度沿袭

1、光荣革命前后至汉诺威王朝建立

光荣革命后,随着《权利法案》等文件的通过,议会限制了国王的某些权力,享有了立法权。初步确立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使议会主权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被明确肯定下来。但国王还掌握行政权并直辖内阁。此时,阁臣与光荣革命前一样,由国王任命并对国王负责。

2、汉诺威王朝至1832年议会改革

自乔治一世起,形成了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而由首相主持的惯例,1742年,沃波尔内阁的政策遭到议会反对,沃波尔辞职,创下了“首相遭议会反对应辞职向议会谢罪”的惯例,责任内阁制形成。由此至1832年议会改革前,议会须同时对国王和议会负责。

3、黄金时代

1832年议会选举改革后,议会主权真正实现。1832年至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这段历史中,议会掌握着真正的实权,政府和内阁是议会意志的执行机构。由于选民人数少,政党组织不完善,纪律松弛,议员可以随意反对政府和内阁,所以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1832年到1867年共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

二、1867年英国议会的第二次改革,是英国议会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意外断裂点。作为分水岭,这次改革使得议会和内阁的关系开始发生逆转,内阁权力不断膨胀,议会地位逐渐下降

1、议会权力向内阁转移的表现

首先体现在首相权力的增加

在英国,首相是内阁的核心。内阁由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首相也由多数党领袖担任。19世纪末以来,英国首相的权力不断扩展,如今,其已登上了英国权力金字塔的顶端,领导政府各部,掌管全国内政外交,指挥着庞大的国家机器。 转贴于

其次体现在内阁控制议会的工作议程上

下院通过的一切重要的议案几乎都是内阁提出来的,这些议案占去了下院立法工作的大部分时间,虽然根据规定,每年有12个星期的星期五为讨论议员个人的提案时间,但这点时间也常为辩论政府的提案所占据。

再次,内阁在决策、立法、财政上逐渐起主导作用

一是决策。由于政府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内阁和政府成了决策中心,议会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干预的能力。二是立法。由于政府控制着议会的时间表,所以政府提出的公议案的通过机会更多。三是财政。19世纪以来,历届政府的预算案都获得了通过。虽然下院有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开支调查,但所起作用相当有限。

2、议会向内阁权力转移的原因

首先,英国的政党政治发展到较高水平

1867年改革扩大了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政党组织也得到了极大发展。要成为议员必须得到政党支持。议会内,两大政党发展督导员制度,严格管束本党议员,使议员服从本党领袖命令,遵守本党纪律。议会实际上控制在政党手中,而内阁成员主要由执政党的核心人物构成,所以一定意义上说,议会是被内阁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纪60年代,议会已完全为政府所控制。

其次,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经济垄断导向政治集权

其一,资本越来越介入政府,不满足于依靠政府提供法律和秩序,国家变成“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需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社会的经济发展。其二,政府越来越参与社会资本的运作。资本高度垄断集中后,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政府的干预,必然导致行政权高度集权和扩张。其三,资本超越政府管辖范围,向外输出,走向国际化、全球化,依靠政府对外扩张的政策和政府为之提供保护。因而,为了适应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的职能被大大强化。

最后,根本原因是议会本身对现代立法和决策不适应

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适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管“法律和秩序”的需要建立的,但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展及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建设,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多,议会的决策模式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政府在长期行政的过程中发展成功能完备、反应灵敏、决策果断,便于指挥的等级制结构,比议会更适应现代决策的需要。因此,19世纪后期,英国议会开始把部分立法权授予内阁。

观察分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变迁,不难发现,曾经的英国议会“无所不能”,而在制度的路径依赖和意外断裂的共同作用下,今天,所谓“议会主权”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实际情况更像是内阁凌驾于议会之上。2006年7月英上院议长首次被选举产生而且具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被废弃,就是英国议会“议会至上”到“内阁至上”变迁的历史性标志。

参考文献

第8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历史上的彬龙会议

1947年2月12日,缅甸独立运动领导人、国父昂山将军(缅族,昂山素季父亲)与掸族、克钦族以及钦族的领导人在缅北掸邦小镇彬龙召开会议,签署《彬龙协议》,旨在促成缅族与多个少数民族联合起来,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多民族的缅甸联邦。《彬龙协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缔造缅甸联邦功不可没,是建国的奠基性文件之一。

协议核心内容是少数民族地区在未来的联邦中享有高度自治权,少数民族民众不仅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还会受到“优待”。因为,在封建时期,缅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隔阂很深,多次爆发战争。英国殖民者统治后,又对缅甸各族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其利用克伦族等武装压制缅族为主的独立运动力量,更令缅甸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如果没有昂山将军作为缅甸独立运动领袖的崇高威望和谦和态度,如果没有他和多个少数民族头领的通力协作,缅族与多个少数民族不可能实现联合建国的目标。

独立后绵延近70年不断的战火

1947年,缅甸多个民族的核心任务是同仇敌忾赶走英国殖民者、独立建国,《彬龙协议》暂时缓和了缅族和多个少数民族的矛盾,却没能根除这种矛盾。协议以及深受其影响的1947年《缅甸联邦宪法》的部分条款确实存在问题,留下了后遗症。比如:宪法规定,少数民族邦和特别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掸邦和克耶邦在宪法生效10年后可决定是否留在联邦内。一些特殊“照顾”政策助长了部分少数民族分离倾向,为缅甸独立后民族矛盾激化和内战爆发埋下隐患。

祸不单行,1947年7月19日,亲自协调多个民族签署《彬龙协议》的昂山将军遇刺,年仅32岁。独立运动另一领导人吴努成为缅甸独立后首位总理。但他在独立前是文官和学生运动领袖,不像昂山将军那样是缅甸独立运动核心领导人,在少数民族中的威望远不及昂山将军,在遇到民族问题时“镇不住场子”。而且,吴努政府不仅没有落实《彬龙协议》和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的诸多权益,反而展现出强烈的大缅族主义,凸显缅族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于是,中央政府与各个少数民族的矛盾激化,少数民族纷纷各自成立地方武装(民地武),反抗中央政府,内战爆发。1949年初,克伦武装一度进攻到距离当时首都仰光仅20公里的永盛镇。少数民族要求中央政府实行真正的联邦制,扩大地方邦权利。民族矛盾的日益失控,也成为奈温将军1962年3月发动的诱因之一。奈温军人统治持续到1988年7月,他曾试图与“民地武”谈判缓解矛盾,但没能成功,政府军与“民地武”的冲突绵延不绝,缅甸陷入独立以来内战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时期,最多时全国有大大小小数十支“民地武”,总兵力数万。1988年9月,苏貌和丹瑞领导的新军人政府执政,对“民地武”采取“剿抚并用”策略,与多数“民地武”签署书面或口头停火协议,对克伦民族联盟等则坚决打击,总体结束大规模内战局面,但中小冲突仍然不断。2009年以后,军政府再度试图将“民地武”整编为政府军统一领导的“边防部队”,却引发了“果敢冲突”、“克钦冲突”等,直到军政府2011年3月底解散,政府军与多支“民地武”的紧张局势仍在持续。

2011年3月30日,退役将领吴登盛总统领导的民选政府就职,加快推动与“民地武”的和谈进程,得到多支“民地武”的积极回应。2015年10月15日,政府与八支“民地武”签署“全国停火协议”。2016年1月,吴登盛政府举行全国和平政治对话,议题包括联邦制度调整、民族平等问题、军队地位问题、冲突难民安置、土地与自然资源等,但因吴登盛政府即将卸任,会议没有达成实质性成果。

首届21世纪彬龙会议:

雷声大、雨点小?

民盟政府2016年3月30日宣誓就职,民盟主席昂山素季因为亡夫与儿子是英国人未能出任总统,但身兼国务资政、总统府部长、外长、民族和解与和平中心主席等多个要职,主抓民族问题。

由上可见,“21世纪彬龙会议”颇有历史渊源,昂山素季为缅甸和平在时隔69年后来了个“跨世纪接力赛”。在未来五年的施政生涯中,如果昂山素季在民族和解与国家和平方面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她的历史功绩将有望接近其父昂山将军。

8月31日至9月3日召开的首届“21世纪彬龙会议”有几大特点:一是规模创缅甸历届和平会议之最,约1600名各方代表出席了首日开幕式。二是与会国内外代表级别创历史之最,缅甸总统吴廷觉、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国防军总司令敏昂莱、人民院议长吴温敏、民族院议长吴曼温凯丹等高官和诸多少数民族领导人出席,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中国外交部亚洲事务特使孙国祥等外方代表应邀出席。三是这是缅甸独立以来“民地武”人员参会最多的一次和平会议。此外,共有70多名政府、军方、少数民族等各界代表发言,阐述对民族和解、和平、联邦制等的看法,提出各自诉求。四是会议全程由电视直播。昂山素季出席开、闭幕式,并发表两次讲话。她说,为了取得迟到的和平,我们要进行讨论、协商,需要所有人参与,需要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框架,只有取得持久和平,国家才能发展。

此次会议阵势很大,引发缅甸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缅甸官方称大会取得成功。但坦率而言,会议基本未达成实质性的决议,而且还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昂山素季对会议期望值很高,希望政府认可的所有21支“民地武”,不管是签署全国停火协议的还是未签协议的均能参会,实现最大包容性。但是,并未能实现。其中有一支“民地武”仅派遣观察员与会,果敢同盟军(彭家声部)、德昂民族、若开军三支武装更是拒绝参会。因为政府及军方允许他们参会的条件是:宣布放弃武装斗争。包容性的缺乏,削弱了大会成效。

二是缅甸最大“民地武”佤联军代表在参加完8月31日的“21世纪彬龙会议”开幕式后离会,抗议会议不公平。8月30日,佤邦代表领到的不是正式代表证,而是观察员身份识别牌,而且,其始终无法向大会组织方求证到发言顺序。佤联军拥兵三万,是缅甸最大的“民地武”,它的离会给了其他中小“民地武”以负面效应:最大的“民地武”尚且受此待遇,其他的以后在谈判中是否也会遭遇类似窘境?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

三是一些“民地武”有些怨言,认为会议日程和议题未充分征询其意见,未充分体现其诉求。另外,“民地武”参会的路费等开支多由自己出,且有些代表在会上的感觉也不爽,所以,这些“民地武”未来是否会积极参加后续的“21世纪彬龙会议”,尚待观察。

民族和解与和平进程:到底难在哪里?

民盟政府计划未来每6个月举行一次“21世纪彬龙会议”,并希望在2019年或2020年时全国实现永久和平。笔者认为,缅甸和平之路大有希望,但仍任重道远。首届“21世纪彬龙会议”结束后,政府军与德昂民族、克钦独立军、民主克伦佛教徒军等武装的冲突又起,因此,可以预计,政府军与部分“民地武”之间谈谈打打的局面仍将持续。

第一,短期很难谈得拢。缅族和134个少数民族的差异很大,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诸多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化、宗教方面的独立性很强,对本民族的认同强于对国家的认同,对本民族利益的重视要大于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政府军和诸多“民地武”谈谈打打几十年,仇恨太深,互不信任。少数民族处于弱势地位,非常敏感,认为受到缅族和中央政府、政府军的不公正对待和欺负。比如,佤联军参会领到了观察员入场证,会议人员解释称,与会代表太多,会务人员少,先发个观察员入场卡,让佤联军代表进去。但佤联军和其他一些“民地武”则认为,这是会议方有意为之,让其难堪。不管真相如何,都反映出彼此缺乏信任。

现实利益冲突更让政府、政府军与“民地武”实现彻底和解与永久和平极为困难。缅甸独立以来,历届中央政府都强调对地方的管控。比如,依据2008年宪法,省、邦行政长官不由当地民众选举产生,而由总统提名、省或邦议会通过后产生。一些少数民族在“21世纪彬龙会议”等场合,频频呼吁国家实行松散的联邦制,贯彻落实1947年《彬龙协议》体现的民族平等精神,要求获得高度地方自治权,要求修改宪法。更有甚者,如佤联军提出建立省、邦级“自治邦”的要求:在佤自治区原有六个镇区的基础上,增加掸邦东部重镇景栋的四个镇区,由这十个镇区组成的新自治区升级为新的省、邦级别的佤邦。佤联军称,佤族领导曾建设过景栋,景栋著名的瑙东湖也是佤族挖建的,景栋市里佤族建设的城门依然存在。军方表面也同意联邦制的提法,不过又指出,宪法体现联邦制精神,不愿修改其主导制定的宪法,并担心地方高度自治会滋长分离主义倾向。缅甸宪法规定,修宪须获联邦议会75%以上议员的同意,而军人议员即占25%议席,因此只要其不同意,任何修宪案都别想通过。

在军事层面,政府军最终目标是,不管是通过军事手段还是谈判手段,或者二者并用,要将所有“民地武”整编成为受政府军统一管辖的“边防部队”,整编后武装规模只能是现在的几分之一,而且正职军官由政府军军官出任,“民地武”军官只能是副职。这就直接涉及“民地武”官兵待遇乃至生计问题,整编分流的军人去哪里?如何补偿?“民地武”辖区经济落后,没有多少就业机会,整编后一下子增加这么多失业人员,他们又会使用武器,治安怎么办?而“民地武”方面最担心的是,如果其武装规模大幅缩水,一旦受到政府军的不平等待遇,就基本丧失了反抗能力。德昂民族近日就表示,基于历史教训,他们绝对不会放下武器,其他“民地武”也基本这么想。

在经济利益方面,诸多“民地武”控制着丰富的玉石、木材、矿产、边贸口岸等资源,他们要求获得辖区内资源买卖的大部分收益。但政府和军方则认为,这些是国家资源,中央有权开发和利用。另外,军方也控制着地方大量土地、矿产等,收益巨大,却不愿交给“民地武”。如何分配“聚宝盆”,是双方激烈博弈的利益点之一。比如,政府军和克钦独立军在克钦邦帕敢地区频频发生冲突,就与争夺当地丰富的玉石资源有关。

第二,政府军和“民地武”谁都打不赢,互不服气。政府军尽管拥兵四五十万,有飞机、坦克、大炮,但“民地武”辖区山高林密,易守难攻,不利于展开机械化部队作战。几十年过去了,政府军铲除不了“民地武”;而“民地武”一方,除了佤联军有三万部队、克钦独立军号称拥兵万人之外,其他都是只有几千人乃至几百人的中小武装,更打不赢政府军,也实现不了独立建国。

第9篇:政府会议纪要范文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英国是西方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立近代资本主义立法体制的国家之一。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两院的立法权力经历了一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权力由弱而强的过程。14世纪时,立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立法请求权,上院则有立法同意权。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的立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而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月。1949年通过的新议会法规定,上院对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为1年;除财政法案下院可以径送国王批准成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经过下院连续两个会期通过的,虽经上院拖延,也可以径成为法律。本世纪以来,英国工党主张从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为一个不是民选而又不能顺应舆论的机构,不宜肩负立法的使命。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因此有人说,英国是“议会万能”的国家,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英国著名宪法学家A.V.戴雪早就对其议会至上的地位做了论述: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更进一步说,……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机构有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

第二,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财政监督。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

二、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权限

英国虽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在体制上也是由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但是,一般认为,英国的分权制度并不十分严格,尤其是立法与行政两种权力的界限不甚明了,因此,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权限是比较多的,政府对于议会立法的参与、渗透和控制也比较明显。而且,按照英国的政治理念,政府要受议会控制,但在实践中,“议会‘控制’政府已是无稽之谈,议会并不能控制政府,几乎总是政府控制议会。”

英国议会享有立法权的体制,“可能使人以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但是,这些表面现象都是欺骗。”事实上,议会并不起草法案,对法案的修正权,也主要由政府行使。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作用,行使立法提案权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宪法惯例,内阁和部长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据统计,从1978-1982年,英国政府向议会共提出497项法案,议会通过472项,通过率为95%;同期议员共提出632项法案,议会通过122项,通过率为19%。“自1945年以来,不管是保守党政府,还是工党政府,政府议案在议会每次会期中平均有97%的议案获得通过。”

(二)控制议会审议法案的议程

英国下议院的立法议程由内阁成员充任的立法委员会负责编制,政府掌握了议会立法的时间表。由于二战以后,政府职能不断强化,议会法案数量增多,为了节约立法时间,议会立法程序中规定了可以提出终止讨论或者限制讨论法案的动议,政府常常利用这种议程来抵制或者拖延议会的立法。

(三)行使授权立法权

英国自14世纪以来授权立法就已相当普遍。亨利八世统治时期,1539年议会通过《公告法》,授予国王公告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国王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相同的效力。亨利八世还颁布了《官吏法》,通过该法任命政府特派员并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权力。然而,从十七世纪初至十九世纪末,对政府权力的猜忌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特征,在议会与国王的斗争中,立法权逐渐占了优势,议会的地位明显提高,议会方面提出一个根本原则,即国王无立法和征税的权力。在议会与国王的力量对比且行政权处于劣势的背景下,上述观念和原则直接影响了英国授权立法的适用,表现在实践上,是18世纪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授权立法逐渐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停止使用授权立法这种立法形式,事实是,18世纪议会继续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救济贫困和排除污水方面的法规。英国的授权立法复苏于19世纪后期。在这个时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产业革命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而立法机关不能满足这种需要,遂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来适应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而且,“由于‘集体主义’的发展,政府权力的范围有所增加,因而制订委托立法的权力在数量上必须增长。”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对授权立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做了简要概括:1、议会立法时间有限;2、现代立法内容极具技术性;3、对于紧急事件急速处理的必要;4、授权立法面对新情况具有较大的适应性;5、授权立法有从容实验、不断完善的机会;6、授权立法是应付紧急情况、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

英国授权立法复苏的主要标志,是1893年《规则公布法》的颁行。该法为制定法和条令的颁布予以了某些规定:赋予大部分授权立法以法律文件的名称;认定授权立法是具有立法权性质的,而不是行政权性质,尤其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条例具有立法权性质。在英国的立法体制中,议会可以授权法授予内阁、部长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立法权;授权法应当规定授权的原则、目的、范围和期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授权修正议会的制定法。在英国,授权立法的要件包括:

1、必须依据法律并且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法规;

2、授权立法应当符合授权法要求的目的和内容;

3、法规必须在各该行政机关的权限内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