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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抗日调查报告

第1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主要职责:按照县政府指示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动员、组织、协调全县交通运输部门各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遇到重大汛情,及时向县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调用企事业单位和民用运输、抢修力量投入抢险;处理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失职和的单位和个人。

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运输保障组、公路抢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督查组、防汛抢险专家组。

(一)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具体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的协调、联系、组织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

(二)运输保障组。设在运管所。负责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输、灾区人员疏散运输保障。运管所要储备客车15台,货车20台。运力储备情况及联系人请于5月25前报局应急办。

(三)公路抢通组。公路抢通一组设在县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及其他管养公路路段的保畅工作。公路抢通二组设在县乡所。县公路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所各储备工程车10台,挖掘机2台、装载机2台,物资储备情况及联系人请于5月25前报局应急办。

(四)应急保障组。设在综合执法大队,组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主管领导:。负责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组织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和处置工作。综合执法大队要组织不少于3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人员名单请于5月25前报局应急办,并确定联系人。

(五)宣传督查组。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期间宣传报道工作及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汛期值守制度的的执行检查,调查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失职和的单位和个人。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预案。要成立领导组,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并将值班表报局办、局应急办。

二、建立预警机制

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巡查,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交通运输系统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发现洪涝灾害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局防汛指挥部报告,确保县局能及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措施,进入应急状态,落实预防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准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能满足防汛工作的要求。

三、应急响应

当发生汛情时,及时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应急领导组报告,在县政府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根据灾情,通知公路抢险组及时到位,安排应急救援工程机械和救援物资,赶赴灾情现场。

2、迅速查看灾情,全面调查损失情况,根据灾害程度,制订抢险方案,并将需要提供秩序保障、人员疏散、伤员抢救等支援的事项迅速上报,请求支援。

3、对毁损公路路段,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4、在涉及乡镇和交警部门人员未到达前,协助疏导交通、疏散人群,必要时制订告知绕行路线。

5、抢修人员立即组织开展受损公路抢修工作,遇到复杂险情,及时向县政府汇报请求增援。

6、根据需要,运输保障组及时组织运力开展物资和人员运输;应急保障组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险情排除后,由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凡因无人值班、无领导带班而延误防汛抢险救灾时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2、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建立防汛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根据县防指、局应急办的要求,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局属各单位要将修订完善后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于5月25日前报局应急办。

第2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九一八事变发生时,中国在东北有驻军19万,日本关东军仅1万余,中日兵力相差如此悬殊,而日本侵略者竟然能够在一夜之间袭占沈阳,一日之间掠城20余座,百余日即占领整个东三省,其主要原因就是东北军奉行南京政府的不抵抗政策。南京政府不仅是在九一八事变前严令东北军“务须万方容忍,不可与之反抗”,而且在事变发生后,采取的方针仍然是:军事上不抵抗,外交上不与日本最近进行交涉,完全依赖国联主持公道。[1]

一、南京政府幻想国联处理中日冲突

国联即国际联盟,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倡议,于1920年1月10日宣告成立的。国联设立行政院、大会、秘书处和常设国际法院。它的基本宗旨是谋求通过集体行动维护和平;各国之间发生争端要提交给国联理事会进行仲裁和调解;必要时可以进行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换句话说,国联保证保护其成员免遭侵略。国联的第二个宗旨是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促进国际合作。

在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初,国联解决过一些国家的领土争端,如瑞典和芬兰的奥兰群岛之争,立陶宛和波兰的维尔纽斯之争,土耳其和伊拉克的摩苏尔之争等,这些工作很有成效。

“九一八”后的第二天,中日两国在中国东北产生争端的消息就传到了国联。

国际联盟行政院立即在9月19日上午开会,会议主席在开幕词中质问日本代表此事。日方代表表示这是一个地方事件,尚未得到日本政府所述情况。会议主席告诫日本代表说,日本政府应该从速采取必要处理,恢复平稳状态。下午,中国驻国联代表施肇基表示,此事件应该由日本方面负责;“中方挑衅”之说,乃是日本方面借此为武力占领中国城池的口实。

21日,中国代表施肇基奉中国政府令,向国联理事会控告日本侵略中国领土,破坏国联盟约;要求国联采取行动,制止日本对和平的威胁和形势的恶化,“使危害和平的局势不致扩大”,并恢复到事变爆发前的状态。施肇基严肃指出,破坏世界和平、侵犯中国领土,责任全在日本。[2]各国代表均表赞同,日方代表一再强辩。

22日,南京市举行党员大会。南京国民政府主席在会上发表外交政策演说:“此刻必须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对强权,以和平对野蛮,忍痛含愤,暂取逆来顺受态度,等待国际公理之判断。”[3]明确表示对九一八事变的处理,政府奉行依赖国联的外交政策。

同日,国联行政院主席向中日两国政府给予紧急警告,希望双方停止一切军事行动。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同意;日方代表说要等待本国的训令,不予承认。行政院又提出方案,要求中日两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促使本国政府立即撤退军队,以保证两国居民与财产安全。中国代表称,此决议为采取各种办法的第一步,请国联主席持公正态度进行调查。会上,英国代表要求日本代表向国联提供此事件的报告,并对日方迟迟不提供报告表示惊异。中国代表提出声明,要求国联“立采步骤,阻止情势之扩大,而危害各国间之和平,并恢复事前原状,决定中国应得赔偿之性质及数额”。[4]

国联在22日产生的关于中日冲突的第一个决议案,只是要求中日两国“力避足使局势严重或妨碍本问题和平解决之任何行动”,而没有区分侵略与被侵略。这已表明,在英、法操纵下的国联其实并不敢主持公道,对日本的侵略行径采取的是绥靖政策。但是,南京政府仍然对这个决议案表示“欢迎并完全接纳”。[5]

25日,面对国联一致的态度,日本想回避与国联的冲突。其代表称,日本政府预备与中国政府直接交涉。施肇基表示,日本已占领中国领土,中日直接交涉为绝对不可能的事,并再次要求国联令日军撤回18日前的位置。

29日,国联召开秘密会议,并于30日形成了行政院正式决议,要求日本政府即日撤退军队,在10月3日前撤退完毕,恢复“九一八”前的原状。

对此决议,施肇基当即提请理事会注意,日军活动并未停止,其行动与国联行政院的和平解决意愿截然相反;国联应制止日军。日方代表芳泽又编造谎言,称日侨要求日军保护,故而不能撤军。

自从9月30日决议后,中国政府代表及时向国联递交日军在东北行动情况报告达41件,报告日军不断的军事行动。施肇基代表还指出,日本企图将东北军的飞机掠为己有,是非法的,因为这不是战争中的俘获。施代表的报告得到了德国驻沈阳领事的证实。

二、国联的决议形同废纸

由于日本拒不执行国联的决议,并在中国东北进一步进行军事扩张,10月13日,国联行政院应中国代表的要求召开会议。施肇基猛烈抨击了日本的侵略行径。国联于是再次决议:认定由于日本未执行9月30日的国联决议,国联有必要采取断然急切手段来解决。然而,日方代表却提出,冲突由中日两国之间交涉解决,要求“先交涉、后撤军”。中国代表立即激烈反对,国联的理事国代表也坚决反对,认为如果不先撤军而“先交涉”,将导致日军永远不撤军。

10月22日,国联再召开大会,决定对于日本 “先交涉、后撤军”的要求不予承认。10月24日下午,国联行政院续开大会,以13票赞成、1票(日本代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中日冲突的又一个决议案,要求日本务必于11月16日前撤军完毕。此决议再次因日本方面寻找借口而变成了一张废纸。[6]

在这期间,日军不停地在东北对银行、关税、邮政进行掠抢,成立伪组织、伪政权。同时,日军已经指向辽宁省政府的临时所在地锦州,指向山海关,指向长城,指向天津,指向上海,威胁南京,完成了全面进攻中国的军事准备。

11月25日,因为日军围攻锦州而使东北局势更趋严峻,日本不断扩展侵略的野心已经昭然若揭,国联的软弱无力也暴露无遗。但是,南京政府仍然死抱着国联不放,还试图引入英、法、意等国军队,抵御日军进而指向关内的进攻。当日,施肇基奉命向国联行政院提议“划锦州为中立区”;“在中日屯驻军队之间划出一中立区,在行政院权力之下,由英、法、意等国中立军队驻防”。[7]国联对此表示同意。南京政府提出的这一计划因为严重损害中华民族利益,故遭到国内舆论的强烈反对。南京政府有被倾覆之虞。12月8日,国联放弃“锦州中立区计划”。

12月10日,国联行政院通过了关于中日冲突的的第四个决议案,重申9月30日的决议有效;要求中日两国采取各种必要方策,以避免局势严重;决定指派五人委员会(即国联调查团),就地考察军事实情,尽速报告国联等。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国联围绕着中日问题,共召开了18次行政院会议及一次国联大会,通过了四个重要决议案,一再要求日本遵守国联决议,撤退军队。然而,这些决议案对于日本却毫无约束力。日本拒不执行,与国联相对抗。特别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国联每通过一个决议案,日本在中国东北的侵略扩张就更进一步。1932年1月3日,日军终于不顾中国的一再抗议及各国的反对,悍然占领了辽宁的临时省政府所在地锦州,从而实现了以武力侵占全东北的战略目标。

三、国联调查团的结论

在中国代表的一再要求下,1931年12月10日,国联理事会终于通过决议,决定派遣一个国联调查团到远东实地调查九一八事变情况。调查团的任务只限研究中、日纠纷的背景,向国联提出报告,而无权干预两国的军事行动或建议双方直接交涉。

1932年1月21日,调查团正式成立。英国原政务次长李顿为团长,成员有美国欧战时运输司令、少将麦考易,法国欧战前驻华部队参谋长克劳德,德国殖民地专家希尼,意大利伯爵、曾任驻德国公使的马克提等五人,另外有中、日各一名代表以及秘书若干。

调查团临行前,国联行政院规定他们除调查日本在中国发动九一八事变而形成的满洲问题外,也调查中国的一般形势。因为日本当时宣称,由于中国的政治形势关系,中国政府已不能履行它的责任,即不能保护外国利益,特别是日本在满洲的条约权利和利益。

调查团的行程不是首先去遭受日军铁蹄蹂躏的中国,而是去询问各个帝国主义国家对该事变的态度。1932年2月3日,调查团由法国勒哈弗尔港出发,到伦敦、华盛顿;29日到达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在东京10天,拜会日本天皇裕仁、首相犬养毅,参拜靖国神社。调查团到达日本时,日政府首脑对这个调查团竭力奉迎,以博好感。

调查团于3月14日到达“一·二八”后的上海。中国政府自然十分重视,以为是伸张正义、复我领土的一个机会。新闻界主席史量才在迎接调查团时表示,相信调查团“必能给予全世界热望和平的人们以正直的答复”。随后,东北数十个社会团体纷纷致电上海转国联调查团,揭露日本侵略我东北领土的事实及在东北的暴行;东北黑、吉、辽政府秘书长联名致调查团,表示对国联的期待。

调查团在上海视察了战区,所见之地墙坍壁倒,遍地瓦砾;炮痕弹迹密如蜂窝,战争惨状触目皆是。调查团成员多为军人出身,自然知道这里战事惨烈,极为震惊。用调查团的话来讲,此战事的程度与欧战时期的法国西部大战相当。一些居住在上海的英国教士及宗教界人士专程拜访调查团,控诉日军暴行。

3月26日,调查团到达南京,会见了当时政府的外交、行政院等方面的人士。接待了调查团一行。随后,调查团从南京至武汉,再由武汉经济南、天津,转赴北平。一路上,中国各界人士向调查团揭露日军侵略行径。

4月9日,调查团到达北平,东西长安街挂满旗帜。在调查团下榻的北京饭店,两丈宽的巨幅白布,上书中文,下书英文,一落到地。文为“欢迎公正严明的国联调查团”、“中国人民为公理而死,绝不承认丧权侮国之条约”等等。

4月21日,调查团抵达沈阳。这时,日本侵略者已完全占领和控制了中国东北,制造了洲国,迫使调查团承认既成事实。在东北,调查团与日本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洲国溥仪及其官员会晤,查看了九一八事变现场。为了使调查团难以了解真相,日本关东军将调查团要看的所有地方都粉刷一新,做得极至周详。调查团赴沈阳前,日本人为了掩盖罪行,作了大量的粉饰与伪装,甚至将正在中立医院疗伤的北大营100多名官兵,以移居他处为名加以杀害。最后,日本人干脆拒绝调查团进入黑龙江,不让调查团与中国抗日将领马占山会面。

调查团历时6个月之久,于1932年9月4日完成调查报告书,各委会签字。10月2日《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在东京、南京和日内瓦同时发表。中国外交部公布调查团报告书章节。报告书共分10章。文长272页,约14.4万字。报告书虽然肯定东北是中国领土一部分,属于中国,对事变经过和洲国也有某些公正和客观的叙述,但是总体上是模糊是非、混淆黑白。它充分暴露了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对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绥靖政策。报告书认为中国抵制日货运动是“中日冲突的重要原因”,苏联的“共产主义目前的传播”是造成九一八事变的最重要因素。对于九一八事变的解决,报告书主张既不应该维持“满洲国”的现状,也不应恢复到九一八事变以前的状态,而是应该中日两国都从中国东北撤出武装力量,中国东北由西方列强各国共管。[8]

1933年2月18日,国联召开大会,确认了李顿调查团的报告。日本忿忿然,表示要退出国联。

李顿调查团的报告,据实大量地揭穿日军的侵略罪行,但调查资料有限,语言也多有含糊。国联抨击日本政府的侵略行为,虽代表盟约与道义,但也杂有一些私念,即担心自己的在华利益受到日本的侵扰。这种现实让中国人清醒起来,对国联的作用有了重新的估计。

1933年2月24日,国联特别大会通过最后决议,要求国联各盟国无论在法律与事实上,均不承认日本拼凑的洲组织,不允许洲国参加国际组织及各项国际联盟的公约,并在会议上驱逐了洲国的所谓“观察员”。

日本于3月28日以抗议该报告书为由,宣布退出国际联盟,致使国联的调查报告书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事实证明,国联的活动和《李顿调查团报告书》,未能制止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侵略;日本的侵华战争反而迅速扩大,并准备进一步升级为全面侵华战争。国联李顿调查团的活动说明了旧中国弱国无外交的事实。

四、中国的民族解放要靠自己

国联主席曾经对中国代表施肇基表示,如果日本拒绝国联的决议,不从侵略地撤军,54个国家将与日本绝交。后来的事实证明,国联没有做到这一点。国联曾经宣布要对日本断绝商务来往,实行经济封锁,甚至武力干涉,最终,都由于各自的实际利益而未实行。

日本依然视国际公理于无物,一意孤行,攻城掠地,无所顾忌。但是,侵略者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在进攻上海时,遭到了中方十九路军的猛烈抵抗与打击。日本代表立即火烧火燎地要求国联进行调停,唯恐中国军队的反击造成更大损失。这引得国联许多理事国和许多委员的极大不满与嘲笑。

日本的侵略行动未能制止,国联令人失望。各国也认为中国的利益不能得到国联的保障,大家也只有发展军事以自保。至此国联的约束能力已降低至极点。从这个意义讲,日本的野心导致了国际联盟的衰落。英国至今发行的教科书认为,日本的侵略行为不仅摧毁了国际联盟,还引发了德国与意大利的对外扩张欲望。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依靠国联进行斡旋的外交幻想的破灭,使中国人民得到了真实的教训,即:中国的民族解放要依靠自己,不能依赖外人。

注释:

[1][2][5]参见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377页,第381页,第38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上海《民国日报》1931年9月23日。

[4][6][7]韦罗贝:《中日纠纷与国联》第41页、42页,第101页,第141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第3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卫生部公布2006年7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卫生部8月10日公布了2006年7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2006年7月(2006年7月1日零时至7月31日24时),全国(不含港澳台)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381693例,死亡788人。7月除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和白喉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其余22种甲、乙类传染病均有报告。

上海建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8月15日正式揭牌。这是上海地区唯一经过卫生部批准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血液中心等共同创建。上海也由此成为我国继北京、天津之后拥有具备执业许可资质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城市。

首个抗菌产品标准出台

由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中心等权威机构编制的国内首个《抗菌针织品》行业标准从8月1日起将全面推广实施。以后,内衣、袜子包装上“抗菌”的字样不是说加就能乱加的了。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公布 医生不准卖健康险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如果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保险产品将被视做违规。保险公司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违规炒作“大连珍奥”被商务部责令整改

大连珍奥集团由于近期在多家媒体上高调炒作夸大直销业务范围,误导社会公众,被商务部责令整改,其间停止其直销的相关核查、备案程序。

港澳台

香港26至35岁在职已婚女性压力大

香港九龙社团联会妇女事务委员会一项“女性与压力”调查报告指出,香港年轻的在职妇女在同时兼顾工作及家庭时遇到的压力,较单职妇女为高。妇女的压力20.9%来自工作,19.1%来自经济,14.6%来自健康。其次是子女与学业。

台湾乙肝丙肝人口三百万

台湾乙型及丙型肝炎人口为三百万,其中大部分人不知道自己是带原者,每年有一万多人因肝病过世。因此,肝病是威胁台湾民众健康的大敌。

网上热销的“奥美斯”被查出添加禁药

香港卫生署呼吁不要购买及服用内地生产的“奥美斯超浓缩清脂胶囊”,该减肥药被查出含有西布曲明及马吲哚。如果服用可能会有血压上升、神经紧张及腹部绞痛等副作用。

全台近10%成人感觉不快乐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个人生活感受”等调查,发现近10%的大人不快乐,10%(推估约190万人)的人对未来不乐观,5%的人认为“生命没有意义”。

台中16岁少女整天听MP3听力退化成60岁

台中地区有一名16岁少女,因为长时间带着耳机听MP3,结果医师发现她的听力受损,不但出现耳鸣,听力还退化到相当于60岁的老年人。

调查:每五名香港儿童就有一名“肥仔肥女”

香港卫生署资料显示,每五名香港儿童中便有一名“肥仔”或“肥女”。肥胖儿童占全港小学生的比例,由1997至1998年度的16.4%,增加至2004至2005年度的18.7%。

国际

美专家发现“鸡尾酒疗法”再添药物疗效不增

康奈尔大学医学院科学家的研究结果显示,由4种药物组成的药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疗效与标准由3种抗病毒药物组成的“鸡尾酒疗法”几乎没什么区别。科学家称,在标准“鸡尾酒疗法”基础上添加1种药物只会增加治疗的复杂性,提高治疗成本。

日本公务员5%感觉过度疲劳

日本霞之关国家公务员工会组织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东京霞之关中央省厅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中,5%的人表示“感觉有过劳死的危险”。公务员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为39小时。

哮喘病研究取得突破 科学家找到发病关键机理

英国伦敦皇家学院的科研小组发现,一种抗病毒蛋白质的缺乏导致了大多数严重哮喘病发作。这一发现开启了治疗哮喘病重大突破的希望。

盖茨捐款全球基金抗击结核、艾滋和疟疾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为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的全球基金捐赠5亿美元,这笔捐款将于未来5年内分期支付。

第4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免疫 抗体 百日咳 白喉 破伤风

中图分类号:R18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6-340-01

我市自接种百白破混合制剂以来,有效地控制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为了解我市人群百白破免疫水平,于2009年9月随机抽取187人进行人群百白破免疫水平的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随机抽查2~4岁、6~8岁、13~15岁、25~39岁四个年龄组人群、共检测187人。

1.2 方法 取被调查静脉血2ml,分离血清后置零下20℃低温水箱保存待检,分别测定三种抗体,百日咳采用试管凝集试验(半量法)测定抗体以凝集效价≥1:20为阳性,≥1:320计算保护水平;白喉、破伤风用间接血凝法测定,以抗毒素≥0.01IU/ml达到保护水平。

2 结果

2.1 人群百日咳免疫水平:本次共调查187人,抗体阳性率100%,免疫保护率为90.91%,GMT为1:883.49,各年龄组的免疫保护率均较高,以2~4岁组为最高,但与其它各年龄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X2=0.28,P>0.05;X2=1.57,P>0.05;X2=0.34,P>0.05).抗体GMT均高于1:320,以6~8岁组为最高,与13~15岁组比较有显著性差(t=2.3153,P<0.05)。见表1。

2.2 人群白喉免疫水平:共检测白喉抗体187人,抗体滴度≥0.01Iu/ml者132人,免疫保护率70.59%,GMT为0.03636Iu/ml。各年龄组的免疫保护率以2~4岁组最高,与13~15岁和25~39岁组比较有非常显著性差异(X2=17.37,P<0.01;X2=20.76,P<0.01).抗体GMT最高的也为2~4岁组,与其它三个年龄组比较均有显著性差异。

2.3 人群破伤风免疫水平:共检测破伤风抗体187人,免疫保护率42.25%,GMT为0.0086Iu/ml。各年龄组免疫保护率以2~4岁组最高,与其它三年龄组比较均有显著性差异。抗体GMT最高的也为2~4岁组,与13~15岁组和25~39岁组比较均有非常显著性差异(t=4.3959,P<0.001;t=7.4095,P<0.01)。

3 讨论与小结

3.1 本次调查结果,我市人群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抗体滴度和保护率分别1:883.49,90.91%;0.0363Lu/ml,70.59%;0.0086Iu/ml,42.25%,这与我市相应传染病的发病情况相吻合。自1984年起已连续26年无白喉病人发生;自1985年起已连续25年无百日咳病人发生,说明我市的预防接种工作是好的。

3.2 儿童经吸附百白破混合制剂基础免疫后又经加强接种,百日咳的抗体水平均在保护水平以上,各年龄组之间保护率无显著性差异,高免疫水平一直维持到成人,这与国内外有关文献报道:百日咳的保护作用持续2~3年的结果相悖。这表明我市人群对百日咳具有一定的免疫力,形成了较牢固的免疫屏障。

第5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抗诉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出庭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第八章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6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一、加强领导、落实人员

为加强震情监视跟踪的组织领导,更好地指导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做到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到位,成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小组,组长由住建局副书记艾明担任,成员由地震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及县应急局震害防御股等相关人员组成,由王新龙负责震情跟踪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职责任务

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认真完成省地震局及市住建局安排的震情监视跟踪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及时检查地震监测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协助省局及市局完成重大宏微异常的调查落实和及时上报;对本辖区相关仪器测震及前兆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工作方案及强化措施

(一)(二)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全县地震监测台站各类地震监测数据收报和日常分析研究,按照市局要求及时分析市局分享的数据资料,如发现数据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市地震监测中心和分管领导。

(三)加强震情分析会商和震情跟踪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坚持年度震情会商制度,做好年度震情会商,编写报告总结并预测本辖区震情相关情况,并上报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各监测手段出现的重大异常及时上报市地震监测中心,并提出震情预测意见。

(四)加强地震宏微观异常的收集、调查落实与上报工作。严格执行地震宏微观异常零报告制度,对本辖区出现的重大地震宏微观异常时,县地震监测中心及时派人调查核实,弄清异常性质,及时向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做好防震科普宣传教育。继续努力推动推进地震小区划工作,县政协审批并通过了《关于将地震小区划纳入新区规划的建议》提案,将地震小区划纳入新区土地整理项目,去年我局报批的《县中心城区(东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提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并将城区纳入地震小区划试点工作;认真开展房屋建筑抗震质量普查工作,建管股对城区房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普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项目初审根据相关抗震设防要求对新建项目进行审批;提高农村住房防震水平,协同村镇服务中心对农村新建房屋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做好“512汶川大地震”周年纪念科普宣传日宣传工作,推进地震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地震科普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六)做好常态化肺炎疫情防控和地震台站安全工作。辖区内突发中强地震和有感地震时,立即启动县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监测中心、县应急局震害防御股等有关部门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地震监测中心充分认识当前震情形势和震情跟踪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第7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Prevalence Rate of Infection in Hospital

Wang huiyun

(Infection Office of Zhaotong No.1 Hospital, Yunnan 657000)

【Abstract】Purpose Realize the infection conditions of in-patient department in our hospital. Enhance the infection management in hospital.Methods By inventory surveys, find out the prevalence rate of infection in hospital among daily patients of in-patient department.Results There are 47 cases of infection in our hospital daily, with prevalence rate coming to 3.99%. The major infections occur in lower respiratory tract and the cases mainly come from ICU and internal medicine department. The main risk factors of infection are invasive operations, irrationally using of antibiotics, applications of immunosuppressive agents and so on.Conclusions By investigating of prevalence rate of infection in hospital, it could improve the submitting rate of etiology, enhance the management of antibiotics using and provide the reliable bases of prevention and manipulation of infections.

【Keywords】infection in hospital; prevalence rate, investigation

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是当今医院用来调查医院感染流行病学采用的方法,2009年8月5日进行医院现患率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调查当日所有住院患者,包括当日出院、死亡、转科患者,但不包括当日入院患者。

1.2调查方法

调查人员由感染管理科和各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监控医生、护士组成,根据确定的日期、时间、统一培训分组进行调查工作,采取床旁调查和查阅住院病例相结合的形式,并结合查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及检验结果,逐一填写个案调查表。然后汇总统计分析。

1.3诊断标准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2结果

2.1医院感染

本次调查住院患者1184例,实查1178例,当日全院住院患者发生医院感染47例,感染率为3.99%,感染率最高为重症监护室。见表1。

2.2医院感染部位情况

医院感染以下呼吸道为主,占了44.68%。其次是上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及泌尿道感染。见表2。

2.3医院感染病原菌分布调查共检出病原菌41株,检出阳性致病菌37株,其中铜绿假单孢菌、大肠埃希菌、阴沟肠杆菌、肺炎克雷伯菌、不动杆菌、变形杆菌等革兰氏阴性菌25株。占67.57%。检出肺炎链球菌,肠球菌、表皮葡萄球菌等革兰氏阳性菌12株。占32.43%。见表3。

2.4抗菌素使用情况

调查住院患者1178例,使用抗生素药物698例,使用率为59.25%,其中一联514例,占了73.64%,二联178例,占25.5%,三联6例,占0.86%。见表4。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我院医院感染率为3.99%,医院感染率高发于重症监护病房和内科患者。医院感染高发部位以下呼吸道为主,占44.68%,老年慢性病患者以及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患者感染发生率均比较高。由于这些患者多数还接受侵入性操作,放疗、化疗、免疫抑制剂等应用,导致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发生医院感染,因此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方法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的控制。

经资料调查结果证明,感染病人中698例(59.25%)基本为联合使用抗菌素,由于大量使用广谱抗菌药物,抑制了人体正常菌群,导致微生态失调,造成了耐药菌感染。

为了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的认识,加大对全院人员培训力度,是医务人员正确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和方法,严禁滥用或频繁更换抗菌药物,严格各项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贾利华,詹亚杰.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报告[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0,27(2)204~205.

第8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719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898-01200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35分,某县卫生防疫站接县第二人民医院疫情报告,在早晨7点,120救治的一例病人中,艾滋病抗体筛查阳性,县卫生防疫站立即派出流行病学调查小组,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调查经过

1.112月22日下午1点30分,到达县第二人民医院,对病人进行初步调查处理,采血样本2份,于晚上11点完成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1.212月23日,流行病调查小组赴病人所居住的道里乡开展调查和处理,对疫点进行了消毒,采集密切接触者血样2人2份。当天,将住院病人血样送市疾病控制中心,晚上11点完成检测,结果为阳性。

1.312月24日,凌晨2时,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流行病调查小组到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终末消毒,并将血样送交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确认检测,结果为阳性。2调查结果

2.1流行病学资料患者为无业游民,女性,1981年5月出生,入院后,一直处于轻度昏迷状态,口头表述不清,有关情况来源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患者姓名为杨伦伦,出生地不详。2001年,与山东省淄博市青县村民陈增山结婚,在家务农2年,有烟酒嗜好,2003年春节后到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外出打工。在勐腊县打工期间,有吸毒史和多个。2005年5月,患者回淄博市,和一名叫李国的男子在道里乡驻地租赁房屋姘居。2006年1月,李国因盗窃被判入狱,从此,患者在某县境内又开始了游荡生活,先后A镇村民王波,B镇村民刘江有过密切的接触,近期,患者持续,体重迅速降低。发病前5天,来到道里乡原租赁处要帐,病情迅速恶化至昏迷,12月22日到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12月24日凌晨2时死亡。

2.2临床资料患者因呼吸衰竭而致昏迷入院,体温38.6度,腹股沟双侧淋巴结肿大,外阴溃烂,血压偏底,体态消瘦。临床诊断为:①呼吸衰竭;②恶液质。

2.3实验室检测①12月22日,县第二人民医院试纸条筛查阳性;②12月22日,县卫生防疫站酶标筛查阳性;③12月23日,市疾病控制中心酶标筛查阳性;④12月25日,省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确认为阳性。

2.4结论经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患者杨伦伦为艾滋病病人。3预防控制措施

第9篇:抗日调查报告范文

出任八路军政治部主任,随八路军总部转战华北抗日前线

1937年8月2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了将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的命令。同日,中共中央政治

局在陕西洛川县冯家村召开扩大会议,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的抗战路线和战略方针。任弼时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制定了全面的全民族的抗战路线和持久战的战略总方针。

8月25日,洛川会议结束,中央军委正式红军改编命令,将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

红军前敌总指挥部改为八路军总指挥部(简称八路军总部),任总指挥,任副总指挥,任参谋长,左权任副参谋长。红军总政治部改为八路军政治部,任弼时任主任,邓小平任副主任。为加强对八路军的全面领导,中央军委还于8月29日作出决定,成立中央军委前方分会,以、、任弼时等9人组成。

洛川会议后,任弼时即与等人一起回到陕西泾阳县云阳镇八路军总部,准备开赴华北抗日前线。9月2日,任弼时与到富平县庄里镇参加一二师抗日誓师大会,并向一二师全体官兵作了出征动员。9月5日,八路军总部在云阳镇举行出师抗日誓师大会。邓小平主持会议,宣读了《八路军出师抗日誓词》,任弼时宣布了八路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次日,任弼时与、邓小平等率八路军总部由云阳镇出发北上。9月15日,任弼时、等人率八路军总部在韩城县芝川镇与先期到达的左权等人汇合。随即,任弼时与、左权、邓小平等同乘一艘木船渡过黄河,进入山西境内。

9月21日,任弼时等人率八路军总部进入太原。9月23日,任弼时与、抵达五台县南茹村。在这里,任弼时与、共同部署、指挥了八路军挺进抗日前线的第一仗――平型关战役。9月25日,一一五师在平型关取得大捷,歼灭日军精锐第五师团第二十一旅团1000余人,消息传开,举国振奋。同一天,任弼时与、签发了关于八路军作战方针、任务及担负地方工作地区划分问题的训令,要求八路军各部队立即动员组织群众,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并就八路军各部担负地方工作的区域进行了划分。

随后,八路军总部离开南茹村,继续向晋东南挺进。其间,任弼时一面协助、做好八路军总部的各项工作,一面注意检查、部署八路军的各项政治工作。10月10日,中央军委作出决定,成立军委总政治部,以任弼时为主任,以统一并加强前后方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沟通前后方的联系。中央军委在发出的命令中指出:“所有第八路军和各留守部队、医院、学校及边区各地区部队、全国各游击区部队的政治工作,均由军委总政治部负统一领导之责。”不过,由于当时任弼时正随八路军总部在前方作战,其军委总政治部主任一职暂由。这样,任弼时仍集中精力于八路军前方各部队的政治工作。一个人忙不过来,他便不时派人到各部队去检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以改进和提高部队的政治工作。

当时,被任弼时派到一一五师检查政治工作的黄克诚发现,八路军取消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制度后,部队的政治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削弱,部队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军阀主义习气,建议恢复政治委员制度,开展反对军阀主义倾向的斗争,以保持红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任弼时听取了黄克诚的汇报后,即令其将检查情况及建议起草一份报告。随后,任弼时将有关情况向、作了报告。三人经研究后觉得是应在八路军中恢复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制度。于是,任弼时与、于10月19日将此意见电告中共中央。三天后,中共中央复电同意。10月24日,八路军总部正式发出通知,在八路军中恢复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制度。

11月8日,太原失陷。此后,在华北以军队为主体的正规战争宣告结束,以八路军为主体的游击战争则上升为主导地位。11月11日,任弼时与、在山西和顺县石拐镇召集一一五、一二、一二九师所属部队的有关领导人,具体部署创建敌后抗日根据地,收集溃军、枪支和扩大八路军部队的问题。在任弼时等人的指导下,八路军各师陆续抽调一部分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山西各地开展工作,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减租减息,打击汉奸,组织游击队,建立抗日民主政权。随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任弼时又协助、部署八路军逐渐向晋东南、晋西南、绥远、河北挺进,开辟新的抗日游击战争区域。到1938年春,八路军已在华北敌后建立起了晋察冀、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并以一部在平原地区展开。

在随八路军总部转战的日子里,任弼时还先后接见了美国记者艾格尼丝・史沫特莱、安娜・路易斯・斯特朗,美国海军情报官埃文斯・卡尔逊等外国友人,向他们介绍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八路军在山西的抗战及八路军的政治工作等情况。

除了指导部队的工作外,任弼时还非常注意总结八路军在作战、建设及创建敌后抗日根据地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为此,他起草、撰写了不少文电、论著。如他在1938年1月2日撰写的《山西抗战的回忆》一文,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八路军在山西抗战半年来的经验教训,并特别强调一切抗日军队“必须建立健全的政治工作”,这是“巩固和增强战斗力量的武器,是抗战军队的生命线”。该文于1938年1月中旬被武汉的《新华日报》刊载,后来又被《群众》、《前线》、《解放》等杂志予以转载。

1938年2月,《新华日报》又刊载了任弼时撰写的《怎样渡过抗战的困难时期》一文。该文指出,“抗日战争是一种自卫的革命战争,是要动员全民族力量去奋斗,才能持久与胜利。艰苦地去把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使之成为不可摧毁的力量,是持久抗战中军事、财政和其他种种力量产生的主要源泉”;“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将在持久抗战中涌现、滋长、生息、培养、发展起来……”

1938年2月,任弼时受八路军总部的派遣,回延安向中共中央汇报八路军在山西抗战的有关情况。任弼时没想到,此次回延安后,中共中央赋予了他一项非同寻常的任务。而且,他这次离开八路军总部后就再也未能回到华北抗日前线。

出使共产国际,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抗战政策和八路军的抗战事迹

1938年2月14日,任弼时返回延安。次日,他向正在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县长会议作了题为《支持华北抗战中的第八路军》的报告,在介绍了八路军在平型关战役、忻口战役、粉碎日军向晋察冀边区进行八路围攻等作战胜利的情况后,指出:抗战是长期的、持久的,要把动员、武装民众,创建敌后抗日根据地作为我们抗战过程中的基本任务;我们民众运动的基本方针,一是保持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大,二是要抓住武装民众这一迫切的一环,只要将民众发动、武装起来,就将成为不可摧毁的能够持久战斗的坚强堡垒。

2月27日至3月1日,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政治局会议,任弼时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在会上就持久战、八路军在华北敌后的部署、国共两党关系及敌占区工作等问题作了发言。就是在这次政治局会议上,中共中央作出决定,派任弼时到总部设在莫斯科的共产国际去执行一项特殊的任务。那么,这是一项什么样的任务呢?中共中央又为何要在此时派任弼时去呢?事情的源头还要从王明回国说起。

王明原是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之一,同时又是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和书记处候补书记。1937年11月回国后,王明便于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如何继续全国抗战和争取抗战胜利呢?》的报告,提出了“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的右倾错误主张,并指责中共中央在统一战线问题上过分地强调了独立自主,主张放弃共产党的领导权。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王明打着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旗号,说他的报告是根据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指示作的,这就有很大的迷惑性。

1938年2月28日,王明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又作了《目前抗战形势与如何继续抗战和争取抗战胜利》的报告,仍坚持其右倾错误主张。而部分政治局委员在听了王明的这两次报告后,也开始对中共中央在全国抗战初期制定的一些正确政策产生了疑惑。

这样一来,在中共中央高层内部就对涉及抗战的政策等问题出现了不同声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决定派任弼时赴莫斯科,向共产国际说明中国抗战情况和国共两党关系,以加强相互了解。

3月5日,任弼时从延安出发,后经西安、兰州到达新疆迪化(今乌鲁木齐),然后乘飞机于3月底到达莫斯科。4月14日,任弼时出席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交了《中国抗日战争的形势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和任务》的书面报告大纲,全面介绍了8个月以来中国抗日战争的发展过程,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行全面、持久抗战的方针和政策。

5月17日,任弼时又与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代表王稼祥出席了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就4月14日提交的《中国抗日战争的形势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和任务》的书面报告大纲作了口头说明和补充。

任弼时在发言中指出:中共中央估计武汉可能失守,由此可能引起、对抗战方针的动摇,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防止和克服中国政府对抗战方针的动摇,以一切努力争取中国持久抗战,以求最后战胜日本侵略者;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困难和障碍来自的“自大主义”和对共产党的“仇视观念与成见”,因此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中共必须更加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发展自己,扩大八路军、新四军,我们的力量越大,地位就越高,合作就更有保障;尽管八路军、新四军武器比较陈旧且不齐备,但有坚强的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有优良的政治工作传统,有极丰富的游击战与运动战的经验,因此,凭借指战员的政治觉悟和抗战热情,战术上的灵活机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完全能够克敌制胜;中国共产党在群众中拥有雄厚的基础,随着中国抗日战争的发展,将取得更加重大的领导和推动作用,为此,健全和发展党的组织,巩固党在抗战中的领导,是目前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最基本的任务。

任弼时发言后,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对其提交的书面报告及口头补充说明进行了讨论。讨论中,王稼祥也作了发言,着重说明此次中共倡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大革命时期中共倡导的革命统一战线的不同。6月11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关于中共代表报告的决议案》和《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定》,充分肯定和完全同意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治路线,明确支持和声援中国人民进行的抗日战争。共产国际在政治上对中共中央的肯定和支持,令任弼时感到由衷的高兴。

来到莫斯科后,除了向共产国际报告中国抗战情况及中国共产党在抗战中的工作和任务外,任弼时还抓紧时间撰写各类文章,宣传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抗战路线和方针政策及八路军在敌后英勇抗战的事迹,以加深共产国际、各国兄弟党及苏联人民对中国共产党、八路军的了解和认识。苏联《真理报》陆续发表了任弼时撰写的《山西抗战的回忆》、《中国人民的卫国战争》、《中国关于持久战的口号意味着什么》、《民族解放斗争中的中国共产党》等文章。同时,他还组织力量,将、、等中共领导人的有关文章、论著译成外文,分发给各兄弟党代表团成员;应邀参加兄弟党组织的座谈会、报告会,回答他们提出的有关中国抗战的问题;组织由国内派到苏联学习的同志向兄弟党代表团介绍中国革命的有关情况。

任弼时在共产国际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共产国际主要领导人对于中共中央的政治路线和斗争策略,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更深的认识,从而也得到了其更多的信任和支持。如1938年7月初,在王稼祥动身回国前,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总书记季米特洛夫专门同他和任弼时谈了一次话。对于此次谈话的内容,王稼祥回忆道:“他(指季米特洛夫)说,应该告诉大家,应该支持同志为中共领导人,他是在实际斗争中锻炼出来的。其他人如王明,不要再去争当领导人了。”这说明,对于中国共产党,共产国际此时在组织上是支持的。这就为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顺利召开及消除王明右倾错误奠定了基础。任弼时虽然未能参加此次会议,但他的功绩却是全党公认的。

王稼祥回国后,任弼时留在共产国际总部,接替其工作。作为中共驻共产国际的代表,任弼时一方面积极参加共产国际的有关活动,并向其及时转交中共中央呈送的各种材料,一方面继续撰写文章或利用作报告、讲演、会晤等方式,随时向共产国际、各兄弟党代表团介绍中国抗日战争的最新进展情况。当时在苏联还有一批由国内派来养病的中共党员干部。为了使他们不放松学习,任弼时便将、卢冬生、刘亚楼、钟赤兵、蔡畅、贺诚、贺子珍等几十位同志组织起来,分成政治和军事两个班,一边治病、休养,一边学习。任弼时还亲自为他们拟订学习计划和大纲。

另外,在共产国际工作期间,任弼时还“解放”了一批曾受到王明宗派主义干部路线打击的党内同志,对王明在共产国际期间制造的一些冤假错案进行了甄别。在莫斯科期间,王明曾打着共产国际的幌子,利用“”、“肃托”的机会对当时在苏联学习或工作的、对其所作所为表示不满的同志进行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致使一些同志长期滞留苏联,既无法回国,亦无法工作,有些同志甚至长期被下放到基层进行劳动惩罚。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任弼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对于一些受到王明无辜陷害的同志首先从政治上予以,继而想办法帮他们,安排工作或安排他们回国。在任弼时的帮助下,吉合、师哲、陈郁等一批同志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1940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结束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工作,调任弼时等人回国。这样,在莫斯科工作了近两年的任弼时于1940年2月25日同(周是1939年9月来苏联治伤的)等人一同离开莫斯科。3月26日,任弼时一行安全返抵延安。此后,任弼时又开始了一项全新的工作。

参与中共中央的一些重大决策,成为的得力助手之一

任弼时回到延安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从3月底至5月上旬,连续召开会议,听取任弼时、有关共产国际情况的汇报,并讨论国际国内形势及党的工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会议决定留任弼时在延安,参加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分管中共中央组织部、青委、妇委等部门;同时还决定近期举行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委托任弼时协助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此后,任弼时便开始参与中共中央的一些重大决策,成为的得力助手之一。

关于召开中共七大,中共中央曾多次作出决议,但都因为时机不成熟而未能举行。任弼时回延安后,加紧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为选择一处适宜的会址,任弼时曾跑了不少地方。会址的选择,既要考虑安全因素,又要便于数百名代表的生活起居。经反复比较后,任弼时决定将会址定在延安的杨家岭。于是,日后的杨家岭便出现了专门为召开中共七大而兴建的大礼堂。

审查会议代表资格,是一项原则性极强的工作。在主持此项工作期间,任弼时本着对党和对被审查者高度负责的精神,逐一审查来自各抗日根据地、国统区及敌占区的代表的有关材料,遇有政治上不清楚的问题,便想方设法向了解、熟悉情况的同志调查取证,在可能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找本人谈话,以彻底弄清问题。从1940年5月至1941年4月,任弼时先后主持召开了20多次审查工作会议,初步审查了250多名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的资格。

为加强对陕甘宁边区建设的指导,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40年9月决定成立陕甘宁边区中央局,以高岗、谢觉哉等19人为委员。陕甘宁边区的工作原由王明主抓,边区中央局成立后,经提议,中共中央决定由任弼时代表中央主管其工作。为促进边区中央局内部干部的团结,并贯彻落实工作,任弼时专门邀请出面召集边区中央局常委会议,他与一同参加,在肯定边区党委和政府过去工作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查找缺点和不足,以利于日后更好地工作。

同时,任弼时还抽时间听取边区政府有关方面负责人的汇报,调查了解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与边区政府一起研究加强经济建设的有关措施。在经过一番认真考虑后,任弼时就如何加强边区的经济建设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方针,如要以发展农业为主、要建立经济统一战线、要培养经济建设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等。

1941年春,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起草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即将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作准备。纲领经任弼时、等人修改后,于4月27日提交政治局讨论通过。5月1日,纲领正式对外。这是一个全新的施政纲领,进一步发展了中共在全国抗战初期制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制定新的施政纲领的同时,为了统一整个西北地区工作的领导,4月16日,中央政治局原则决定将中共西北工作委员会与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合并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局。5月13日,中央书记处正式行文,并以高岗为西北局书记。

加强对中央政策的研究,是任弼时主抓的另一项重要工作。为更好地坚持本阶级利益,同时适当照顾其他阶级的利益,以扩大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坚持长期抗战,中共中央于1940年12月4日决定,成立政策研究委员会,检查和纠正党在实际工作中过“左”的倾向或行为,制定出更加切合实际的政策,这也是为将要召开的中共七大准备材料。该委员会由任弼时、博古、凯丰三人组成,任弼时负责主持工作。后来,博古、王若飞、李富春、杨尚昆、彭真等人先后参加了有关政策的讨论。

从1941年1月至4月,任弼时先后主持召开了九次政策研究会,讨论、制定了有关“三三制”政权建设、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土地问题和合作化、劳动、锄奸等方面的七项政策提纲。这些政策提纲先后被报送给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审阅,为中央开展下一步工作或制定新的政策提供参考。

为进一步理顺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间的关系,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40年8月27日召开的会议上,决定对中央机构进行改革。会议根据任弼时的提议,决定在中共七大召开前,中央书记处的组织不变,由在延安的政治局委员、任弼时、王稼祥、等七人组成书记处工作会议,负责中央的日常工作;由任弼时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李富春为副秘书长,以后的书记处及政治局的会议议程由秘书长负责提出。

不久,中共中央又将书记处的业务机构与秘书处的业务机构合并,由任弼时统一领导。另外,成立以为局长、任弼时为副局长的中共中央调查研究局,担负国内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会阶级关系各种具体情况的调查研究任务。该局下辖由兼主任的政治研究室和由任弼时兼主任的党务研究室,另外原有的中央情报部也划归该局领导。这样一来,任弼时分管的工作任务更多了,其肩上的担子也就更重了。

以大会秘书长身份主持中共七大开幕式,并成为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员之一

1942年春,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以反对主观主义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整顿文风为主要内容的整风运动,以加强全党的思想建设。

在任弼时的具体指导下,中共中央西北局于1942年10月至1943年1月间召开了以整顿“三风”为中心议题的历时近3个月的高级干部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西北局党政军民机关代表260多人,另有中央机关高级学习组成员及在中央党校学习的200余名干部列席会议。任弼时主持了开幕式,并在会议期间就党的一元化领导、党的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及陕甘宁地区党的历史教训与党性等问题作了发言。会议总结了边区党的历史经验教训,明确了发展生产是边区的中心任务,制定了发展经济的正确方针。会议期间,任弼时一直驻在西北局机关,以便随时对会议进行指导。此次会议开得非常圆满,对于推动全党整风运动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结束后,任弼时又根据中共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开始考虑中共中央机关的调整与精简方案。1943年3月16日,他代表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央机关的调整与精简方案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为使中央能集中统一,提议在政治局下设组织与宣传两委员会,真正成为中央的助手;政治局委员按地区分管工作;应明确中央书记处的性质和权责;书记处主席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将中央青委、工委、妇委合并成民众运动委员会等。

中央政治局在对任弼时提出的方案经过认真讨论后,于3月20日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规定: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政治局推定为主席;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重新决定由、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为主席,书记处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决定中的其他各项基本采纳了任弼时代表书记处提出的方案。另外,根据这一决定,任弼时还要负责陕甘宁边区及晋西北的党政军民工作。

应该说,中央机构的这次人事变动,是中共中央在遵义会议后在组织机构上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它从组织上确立了遵义会议以来逐步形成的以为中央领导核心的地位,同时,由、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的书记处,成为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雏形。

194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了六届七中全会,讨论党的历史问题及中共七大的各项准备事宜等。此次会议一直开至1945年4月20日结束。任弼时自始至终都参加了会议,并被选为大会主席团五位成员之一。会议期间,任弼时除了要主持召开会议,处理中共中央的一些常务工作,参加讨论和决定中央关于战略反攻及加强抗日根据地建设等重大问题外,还受会议委托负责起草党的历史问题决议。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为起草该决议,任弼时花费了大量心血,几易其稿。后来,又由直接主持并多次修改,党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参加了该决议的讨论和修改,此外还提交出席七大的各代表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