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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精选(九篇)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第1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关键词:劳动用工;存在问题;风险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TU-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2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颁布至今,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及风险防范领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和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同时,企业自身发展也使一些问题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面临的法律纠纷多是由于合同法律风险所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就必须对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中所存在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探索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主要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企业本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组织结构动静结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是固定的,即常设的,而从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部则是变动的,即非常没的。一个项目结束时这个项目经理部随即解散。一个新项目开始时,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也即组成并开始运转。虽然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组织结构可能予以保持,但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变动则经常发生。这种变化表现在组织结构、人员规模等各个方面,每个工程项目根据其具体情况灵活的变化其组织管理机构来适应地域情况和规模。其生命周期仅限在这个项目,当开始下一个项目的时候,机构也开始了新的调整。这些都决定了施工企业的流动性和布局的分散性。

二是建筑施工的流动性突出。建筑施工企业涵盖面非常广泛,像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房屋建筑等施工企业,其工程项目分布点多、面广、线长,分支机构分布省内外,甚至世界各地。同时,施工的流动性十分突出。施工机构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变化而整个的转移生产地点;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各种机械、电气设备随着施工部位的不同而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流动,不断转移操作场所,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和挑战。

三是施工条件―般较为恶劣。一般的建筑工程生产周期较长,整个施工过程需要耗用大量的原材料,购置和调配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需要大量人力。施工活动通常是露天进行,受自然界因素的影响;在大范围内分散进行施工,控制难度较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施工,为不同的行业服务,涉及的行业要求、地方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复杂;同一现场往往有数个施工队伍交叉作业,互相影响;施工的季节性强,连续高强度作业,休息环境差。

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几种主要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企业在编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其通过人员引进招聘等方式在所谓编制内直接雇佣的劳动者。这些人普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通俗地说这些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正式工”。这种人员多是建筑企业的骨干及项目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工程师等。

二是在建筑施工企业在编职工总数以外,按市场化招聘方式聘用的人员,这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员工人事、档案关系由人事机构代管,保险关系在相应的人事机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由企业代扣代缴。这部分人员多数也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三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保险关系均由劳务派遣机构管理,

四是成建制的劳务分包。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

五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此种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与国家法规间的矛盾和冲突

一是施工企业普遍用工周期较短,特别是使用大量一线操作层工人及劳务工,如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难以实现。

二是建筑企业由于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所以大部分采用每月只发工人生活费的办法 ,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是国家现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尤其是建筑业企业用工数量庞大,且行业薪酬水平普遍较高,两相叠加造成企业用工成本居高不下,加之国家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逐年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等福利标准,并将相关负担完全转嫁给企业,导致很多实力较弱的企业难以承担。

四是施工企业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更替和劳务工自身的流动,人员频繁大出大进。劳务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于兑现。

五是出现劳动争议仲裁时企业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自身管理的缺失导致举证困难,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往往做出倾向劳动者一方的仲裁裁决,企业随之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赔偿,造成企业形象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现状进行观察和了解,笔者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对劳动用工风险及控制缺乏应有的了解和重视,部分企业领导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够,管控风险意识不强,很多基层项目负责人长期习惯于粗放型管理模式,将项目劳动用工管理视为可有可无的“鸡肋”,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没有深入学习掌握,对项目劳动纪律缺乏应有的约束,出现用工问题不能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或处理,导致劳动用工风险反应时间严重滞后。

二是建筑公司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用工数量庞大、人员构成复杂、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等诸多特点,加之长期以来不规范用工等习气遗留严重,导致多数企业对劳动用工管理及风险控制重视程度不足,特别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缺乏对劳动用工风险和国家法规政策的了解和研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控制用工风险和成本的意识不强。

三是劳动用工制度不尽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应在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以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不应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但现实环境中,各施工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劳动用工制度制订不及时、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对本企业用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等情况。更有部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制订的用工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这都给企业埋下很大的劳动争议隐患。

四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未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制度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有关企业劳动纪律、加班待遇、奖惩措施等方面未进行明确规定,诸如迟到及旷工的标准及惩罚措施、劳动者应遵守企业哪些规章制度,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如何处理等关键内容,在用工制度中不具体、不明确,从而造成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企业往往处理于被动地位。

五是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黑用工”现象普遍,零散用工数量庞大,用工形式复杂多样,管理幅度“点多线长”,导致用工管理出现“死角”和“盲区”,加之企业管理层对劳动用工管理不够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能力不强,造成用工风险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

六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力量不强,管理队伍水平不高,用工管理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很多企业虽然制定了劳动用工制度,但在具体管理和操作时出现诸多问题,比如:

1.用工条件不明确、不具体,表现为:企业在员工招聘时对录用条件没有作出规范细致的规定,导致在试用期欲解除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来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哪些用工条件,从而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

2.考核及奖惩制度不完善。表现为:公司管理模式不利于对员工进行可靠、严谨的考核评价,得到的考核结果参考价值不大。或者对特定人群的考核制度缺失,特别是对于新员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的考核流于形式,导致不能对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匹配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新员工不能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造成更深层次的劳动用工风险。

3.对不辞而别和长期不在岗员工处理不够及时,由于企业自身管理能力不强,基层管理人员水平不高,造成对企业中不辞而别和长期不在岗员工的情况不能做到及明掌握和动态管理,延长了处理周期、增加了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使得企业失去了控制用工风险的最佳时机,变主动为被动,增加了管理难度,为以后的劳动争议解决埋下隐患。

五、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用工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在日常用工当中既面临一般普遍风险又面临行业特殊风险。

一是员工招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于用工数量庞大,人员流动频繁,人员招录过程中经常遇到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从而造成“双重劳动关系”风险,企业既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又要与所招聘的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同行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往往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一旦违约企业将要面临高额的赔偿。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亡或潜在职业病的概率较大,如员工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国家法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但需要承担劳动力损失,还要额外承担经济损失。

三是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诸如未按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导致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但要支付经济补偿还为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制造了障碍。

四是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散,管理难度较大,如基层项目部员工出现不辞而别或擅自离职等情况,用工单位多数不能及时做出正确反映,无法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劳动合同处理,后期员工主张自身权益时企业大多处于被动地位。

五是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的风险,受困于行业周期性及阶段性特点,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回笼时间较长,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的资金到位不够及时,一旦因拖欠严重造成员工损失或引起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罚,企业将付出更大代价。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劳动用工风险的措施

根据上述风险分析,结合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行业特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完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以期达到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风险的目的。

一是提高管理层对劳动用工风险的认识和关注度,加强用工风险宣传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教育,组织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特别是基层项目经理进行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宣贯培训。 保证一线项目管理人员掌握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劳动用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根据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劳动用工的内外部环境和行业特点,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自身劳动用工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

三是对于企业历史遗留的劳动用工问题,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诸如非在岗人员及擅自离职员工处理、劳动合同签订或解除、员工工资保险费用拖欠等能够导致潜在用工风险的问题,不能久拖不决,企业应开展自查自纠,在摸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加以解决。

四是完善员工考核评价机制,制订新员工试用考核办法等具有一定针对性的考核手段,为劳动用工管理扫清制度障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考核评价,促使员工遵章守纪,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准确反映员工工作表现,合理评价员工岗位胜任能力,为企业用工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2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一、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概述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即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受内部管理的条件限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造成不确定的损害可能。其主要特征有:客观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但与此同时,风险也是能被把控的。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控制风险。可识别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是可以识别的,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海外实施项目的数量增加,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不断累积,许多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也随着管理的深入会逐渐被识别和认知。复杂性。在海外项目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对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信息相对不对称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等因素影响,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凸显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可预防性。虽然海外人力资源风险复杂性等特征会对企业的经营生产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来有效预防和降低。

二、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包括:一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环境下,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版图、巩固已有市场份额的需要;二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减少企业风险成本支出的需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与企业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现代企业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风险能力的把控,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骤。

三、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当今世界,法治是主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偏离法治这个核心。公司业务经营所在国的法律体系都比较健全,当地公民都有比较强的法律意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一定要合法合规。

2.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就是把人放在主体地位。对于海外风险防范,不是为了限制和削减海外本土员工的利益,而是要切实把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让他们自觉融入公司风险防范的体系中,更好地落实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海外人员的利益。

3.“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的立足点在事前预防,归结点在综合管控。“预防为主”要求公司把防范风险的措施放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之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补救所付出的代价。“综合治理”原则要求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不能采取“单打一”的形式,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对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海外人力资源管理常见风险及管控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风险

契约式劳动关系的核心就是劳动合同。熟悉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程序,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是做好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1)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个别海外项目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据调查了解,特别是公司步入海外市场的初期,很多项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常见的问题诸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仅雇佣者保留,劳动者并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条款规定。如出现了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受劳动法律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2)合同管理风险引发的潜在损害。一是补签劳动合同,并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四是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条款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责任。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3)风险防范对应措施。一是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同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强行规定的,例如《肯尼亚劳动法案2007》第8条规定:“合同可适用于口头和书面形式”。《莫桑比克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有效性,也不影响劳动者获得权利,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被视作是雇主的过失,自动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各国几乎都以正面或反面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引起海外项目部重视。二是根据项目人员情况及需要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几种类型。《莫桑比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合同可分永久性、固定期限合同和未指明期限合同”。在海外项目中,永久性合同用的比较少,一般是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从长远规划考虑才采用签订此种合同,法律也明确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必须签订永久性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的合同存续期间,是公司选择最多的一种合同,此种合同一方面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合同。未指明期限合同,与我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类合同,该合同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符合如下情形才能选择此种合同:①由于任何的原因,替换阻碍业务正常开展的劳动者;②为了应付不正常的产量增加或是季节性的业务而需要的劳动者;③业务的开展未能满足雇主长期的期望;④一个暂时的工程、项目和其它业务,采用包工制,包括民用建筑、公共项目和工业维修等劳动的执行、指挥和监督;⑤以上所列项目的补充,业务的转承包和3次承包;⑥不是长久性的业务。所在项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管理需求,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类型。三是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选择适合要求的合同文本。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身份证明;②所达成协议的劳动类型、任务和业务;③劳动地点;④合同有效期和续约的条件;⑤报酬的金额、支付形式和支付的周期;⑥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⑦若为定期的合同,说明协商的期限和依据;⑧签署合同的日期,若是定期的合同,则写明终止期。

2.管理制度制定的风险

(1)管理制度制定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违反强行法规定,比如,公司调查发现很多项目有“罚款”条例,罚款实际上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罚款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企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权力,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很多国家的劳动法中明文禁止“罚款”这种经济处罚。管理制度中如有这一条款,就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直接归于无效。二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比如,很多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要经过工会组织同企业之间协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民主投票流程或者说是备案程序,而且还需要公示,让雇员知悉相关内容。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制定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因为缺乏程序要件自始不产生效力。(2)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可能产生的损害。一是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起到纪律约束和加强管理的作用。二是管理制度的不合规不合法,如果在应用中产生纠纷则不能作为支撑企业行为的有效依据,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不能被援引,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可能引起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被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四是引起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众多负面影响。(3)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处罚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般管理制度中都会有“即时解雇”的内容,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凭空制定出来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中在满足如下情形可即时解雇:①未经许可或有法定理由无故缺勤;②工作时间酗酒;③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④使用语言或行为侮辱上级;⑤故意违反指令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⑥因触犯刑律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⑦实施或有足够理由被指认对雇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二是程序事项必须合法。比如,《莫桑比克劳动法》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组织和规范劳动活动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商讨后方可生效,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委员会则可以与相关的工会机构沟通,同时要征求相关行政机构的意见之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才可生效。雇员加班必须自愿签订加班申请表,申请表还需要交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可能受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雇员退场的风险

第3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一、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的新时期,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大部分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上,却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以至于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比如招聘到的员工综合素质不够高,不符合企业发展的需求、对员工的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对企业的新政策或薪资制度不满意、高级技术人员或骨干突然离职等等,都属于人力资源中的风险问题。这些看似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无关的问题,其实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稳定发展,甚至还有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必须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引起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当前的高新技术发展企业,对高等技术人才和学习型人才的依赖性比较大,更应该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规避问题。下面就我国当前的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分析如下:

(一)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

1、企业没有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就用工。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部分企业仍然无视合同法的存在,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以后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另一种是劳动者工作时间超出了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补签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就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除了要支付给员工在满一个月而没有达到一年的期间内的员工的2倍工资之外,还需要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在员工不愿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时才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由于非个人原因更换工作工龄没有连续计算。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例规定,劳动者如果不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更换了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劳动者在当前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的工龄应该延续上一个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连续计算,而不是从新计算工龄。由于这一点和以前的国家的相关规定有所改变,因此很容易在这一点出现问题,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发生。

(二)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引发的风险

所谓的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引发的风险,就是指由于企业中途终止了劳动合同或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了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或上交一定的罚款。国家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单方面中途终止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且补偿金数额为合同终止签订一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费)。企业的这种由于经济补偿金所导致的风险通常都是一直存在的,只是经济补偿金是以隐性的形式存在的。企业终止合同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那么如果企业不终止合同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终止劳动合同只是暂时延缓了经济补偿而已,因为劳动派遣人员同样受到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派遣单位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三)企业违规操作带来的经济风险

1、自企业和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之日起,雇佣关系达到一个月但是还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仍然没有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2、企业无视相关规定,没有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3、企业不顾劳动者利益,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私自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4、企业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按照常规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加班时也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人力资源机制带来的风险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要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相应地提高了企业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数量,促进了企业中的劳动合同朝着长期化发展的趋势,相应地减少了企业中劳动者的频繁流动现象,有效避免了企业或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进行人员调整的现象,促进了劳动者的稳定就业,但是对企业的灵活用人机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了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在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方面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或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劳动合同可以约束企业中不和谐现象的滋生,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新员工的专业培训、绩效考核、奖罚制度、薪酬制定等各项工作奠定基础。但是,如果企业的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在制定不完善,就有可能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到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阻碍企业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因此,企业或用人单位必须提高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的措施

为了能够化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从企业人力资源机制的风险,人力资源经济的风险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这三个方面来解决。

(一)化解企业人力资源机制的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机制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招聘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要招聘那些合适的人才,要严格制定招聘书,明确招聘的条件,强调要全面考察应聘者各方面的素质,包括工作经历,心理素质等。现代企业面临的因素复杂,需要的人才类型各不相同,要根据各个岗位的需要来进行合理招聘。采用多种用工方式,用灵活的方式来管理员工。要按照岗位的性质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要注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企业内部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全面化解企业企业人力资源机制的风险。

(二)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风险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构成了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强化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尽量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一般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的消化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规成本的控制。企业要做到规范的用工,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来进行。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和劳动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的法律程序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科学合理的双方没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以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经过劳动者的签名和企业的签名认可,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或用人单位要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之内和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指数。

(三)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首要前提就是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建立劳动和同时,要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下进行,内容包括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的休假和福利制度、岗位的奖励标准,这样能够让企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管理依据。另外还要注重对劳动合同台账管理的建设。劳动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需要有一个劳动合同台账来保证进行。台账管理基本上包括了员工的考勤台账,社保台账,休息休假台账和人事管理台账。只有规范这些台账的管理,才能避免出现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的地方,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

四、结语

第4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一、水利施工企业使用的人员现状

现阶段劳务用工情况主要包括3类:(1)水利施工企业内部职工,主要是建筑水利施工企业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2)劳务分包企业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的务工人员。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成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起为项目建设企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专业服务,由其招收、管理和调配的务工人员多属技术骨干,合同签订率仅占30%。(3)企业零散用工或“包工头”组织管理的工地劳动人员,该部分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水利施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或内部承包人员带来的风险

相当部分的总承包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分段分部工程交付给内部承包人员或“包工头”时,都明确规定员工招聘与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实际上这种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资发[2005]77号)第四条即明确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部承包人承接工程或项目经营权时,建筑水利施工企业须对内部承包人招用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水利施工企业在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工伤事故或其它用工风险的措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且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水利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首先,建筑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使得其组织机构设置表现出多重性,由上至下依次为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等等,这就牵涉到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问题了。对于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机构较为庞大、劳动者众多的企业而言,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集中地反映出如下问题:(1)总公司在各分公司、项目部或工地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仅起到统筹规划的作用,如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人事招聘和资格审查,势必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2)水利施工企业用工主体如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散于全国各建筑工地,总分公司间往来的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效率,甚至可能违反书面合同限时签订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建筑施工具有穿插作业和流水作业的特点,由此产生的短期用工问题,是否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涉及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定条款兑现的问题,都使得水利施工企业面临着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两难窘境,这也是许多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陈旧的规章制度带来的风险

规章制度是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水利施工企业仍存在沿用传统规章制度的情形,与新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条例存在冲突之处,这就直接导致了水利施工企业招聘规章制度或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是规章周延不够严密以致缺乏细致的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很大程度上都处于被动地位。

三、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参考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体系,防范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行有担保的承包合同

水利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分包工程前,应全面细致地了解内部承包人的工作业绩、风险负担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严格审查其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财产担保以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确实履行。要注意增强承包人的规范用工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多种承担担保的形式防范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统一控制账户,从工程款中扣款并强制代缴工伤保险,预留风险基金等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或经过拥有良好资信的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力求将项目用工风险降至最低。

(二)根据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持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建立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对于上述水利施工企业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解决,如:工程承包人的用工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辅岗位的用工问题、加班费问题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及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管理特点的企业规章制度,适应新时期劳动关系变化,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企业规章制度在修改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如薪资报酬等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防范因不确实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法律“陷阱”。

(三)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必须符合自身世纪情况,根据员工层次,岗位工种招录情况的差异,恰当地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细密严谨,防止因约定模糊陷入劳资纠纷。

1.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为规范劳动合用签订主体,提高建设集团企业管理效率,总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应适当放手,授权给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用工合同;以分支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当事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仍是由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所承担的,因此,总公司在人事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上仍应当有所着重,对劳动合同签署的权利予以一定限制,防范法律风险。

2.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可依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区别签订劳动合同,降低法律风险。公司办公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场施工人员相对而言工伤风险较高,且人数多、来源复杂、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应当审慎对待,可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

3.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由于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缘故,不少单位不确定人员是否长期使用而疏于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以后再签也不迟,这种想法是相当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百益无一害,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作为考察,确定是否聘用,否则就可能造成劳资双方的误解,引起劳务纠纷。

4.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用工的特殊性,企业应恰当地选择劳动合同形式。比如:企业办公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等工作稳定的人员可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为便于劳务关系管理,可考虑项目施工进度,签订以工程完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涉及企业保密性较强的技术岗位或要求人员稳定度较高的岗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因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更换造成的损失,保持企业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企业急需且自身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严格审查后,也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双赢局面。

第5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戴莹.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优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第6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 风险控制 用工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范围将主要限定在劳务派遣的内容上。相关法规自出台以来,不足四年又面临调整,可见劳务派遣的分量之重。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而作为劳务派遣中重要参与者的用工企业,更应该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风险控制。

规范的劳务排遣的确可以最大化用工方、劳动者、派遣机构的三方利益。但在实际中,用工方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将面临多种风险,可能是过大的派遣成本,也可能是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笔者将其归结为两个大类:其一是派遣机构的关联风险,其二是由使用派遣人员而导致的风险。

一、机构关联风险及控制

首先,派遣机构资质不合法。例如某外资企业通过国内派遣机构雇佣了10名船员,约定派遣机构每月5号前代为将劳务报酬划到船员的银行卡里。一个航期是2个多月,航期结束时,船员发现银行卡里没有一分钱,最后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实,这家劳务排遣机构根本没有注册过。不难得出不具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直接对劳动者和用工方造成损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市场的准入门槛低,除了寄希望于行政部门能够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用工方自身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建立内部考核体系对派遣机构进行筛选考核,对机构的经营资质做出确认。控制好劳务派遣过程的最初始环节,即选择合法、适合的派遣机构,就能大大降低用工方的风险。

用工方还可能承受由派遣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连带风险,包括派遣机构未和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及时交纳社会保险等行为。故除了确认资质,用工方须进一步从风险控制、综合服务和成本费用三个方面对派遣机构进行考查,把派遣机构的关联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具体来看,风险控制能力可从派遣机构是否有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储备的多寡来评价,综合服务通过机构对劳动者社保支付情况以及对劳动者的关怀程度来判别,成本费用可直接通过对各派遣机构提出的派遣费用进行比较来确认。总之,派遣机构的关联风险都可以在机构甄选环节得到最有效的控制。

二、派遣人员的关联风险及控制

其一,岗位认定风险。部分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张“派遣”之道,无论是支持类岗位还是核心类岗位都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此举不但降低了组织成员的稳定性,而且其后隐藏的风险更是不能小视。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尽管不存在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临时性、辅、替代性。但是,用工者一定要结合岗位特征来决定是否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来说,进行内部的工作岗位梳理,明确能够实施派遣制的岗位,严格按规定使用派遣员工。

其二,派遣员工缺乏工作热情。派遣员工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难度,不少派遣人员认为自己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会出现部分人员怠慢工作的现象,这使得用工方陷入了不利境地。而通过完善内部的绩效管理系统,实行绩效考评结果与派遣员工的奖金挂钩,在派遣员工“同工同酬”落到实处的前提下,使用弹性工资制度,这不仅可以提升派遣员工的工作热情,还能进一步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其三,劳动者不胜任引发的退工风险。由退工引起纠纷是一常见现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并没有权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部分企业由于违规解除关系,到最后除了对劳动者做出赔偿外,甚至又撤销先前的退工决定,地位上较被动。为了占据主动,用工方应在用工过程注意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不胜任,尤其在最初签订派遣协议的时候,明确说明岗位要求和导致退工的情况,为之后的退工行为找到充分的落脚点。

最后,用工方不能“自我派遣”,不能“二次派遣”,也“不能订立非全日制合同”,这些都是用工企业应该重视的。

总之,企业是劳务派遣三方中重要的角色,应该严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真正实现用工灵活度的提高与用工成本的降低。不少企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加大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企业应当把重视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和树立风险防范机制并重,实现劳动者、派遣机构和自身的多方利益共赢。

参考文献:

[1]林嘉,范围.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6:71-81

[2]李坚,汪丽华.浅析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劳动关系,2011,11:81-83

[3]王弘钰.劳务派遣工的组织公平、组织认同与工作绩效关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4

第7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劳务派遣 用工 风险

一、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风险

1.市场主体风险。市场主体风险是指企业对劳务派遣机构选择不慎而带来的风险。选择劳务派遣机构,首先要查明其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否则将面临机构选择不慎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岗位确定的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现状是很多用工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为规避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义务,大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将其用在关键岗位上。这对用工单位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3.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风险。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细致,而且由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公司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派遣中劳动者一般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用人单位临时性的、辅的工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以后,这种劳动报酬的差别待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也是目前众多劳务纠纷产生的主要因素。此外,大型国企内部传统的以职位为基础的薪资制度、企业内部岗位职责混乱不清以及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导致同工同酬制度的推行存在很大障碍。

4.雇主责任风险。首先,多数国有企业与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无关联关系,导致对外部机构的约束和控制力有限,对其过度依赖和劳务派遣机构趋利的本质共同作用,容易引发违约及侵权等行为。其次,劳务派遣人员与国有企业无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造成忠诚度较低、责任心较差、流动性较大,工作中容易出现操作失误。第三,现实中部分劳务派遣员工在薪酬待遇方面与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存在差距,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引发泄密等负面行为。

二、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的防治对策

1.审慎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第一,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许可证明,是否具有注册登记证明。这两个证明是劳务派遣单位成立的法定要求。第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和资信进行调查。要选择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勇于承担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这样即使出现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也比较低。第三,如果选择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的派遣单位,那么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协议。

2.履行法定程序,明确用工岗位性质。国有企业应在严格遵守“三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确定“辅”岗位内容和职责。例如可由工会提出履行民主程序、确定辅岗位的议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组织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建议,共同协商确定辅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对具体工作细则和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在全单位进行公示。

3.完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第一,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劳务派遣协议中应约定,如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失引起劳动争议并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损失。第三,对同工同酬条款进行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争议集中在同工同酬的薪资争议,产生薪资争议后劳动者往往通过举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工作情况来佐证其理由,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此,劳务派遣协议应该规定详细的同工同酬要求。

4.加强立法,完善管理。可以根据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地区试点,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再加以推广。虽然目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可操作性、针对性依然不强。要在劳务派遣组织的法律地位、劳务派遣的范围、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责任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并严格执法。同时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5.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职工民主参与。首先必须在监督机制上加以完善,要规范操作,以减少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其次要注意发挥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工会既要维护派遣工利益,组织派遣工活动,也要加强对企业和派遣公司的监督和指导。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能力。此外,由于劳务派遣一般属于临时性、辅、替代性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创新建立和完善各种体制机制,有选择性地允许派遣工向正式工转化、过度。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派遣工利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劳务合同;风险规避

Abstract: the labor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to avoid legal risk is the most powerful guarante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o do the detailed audit, fiber is not left, do"professional, meticulous, careful," professional ", refers to the structure is correct, the terminology standard,rigorous logic, lawful and reasonable; the so-calledmeticulous, namely are complete, slip over nothing whether big or small, do not leak, missing; the careful,refers to the full range of risks,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do so.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abor contract; laborcontract; risk aversion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劳务分包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十分巨大。如果承包人对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势必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本文主要针对劳务分包存在的风险和承包人如何规避劳务分包中的风险进行探讨。

一、劳务分包的特征。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主要特征如下:

(1)与工程分包不同,其发包不用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的特点是“包工不包料”, 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包主要机械设备”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需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2)劳务分包是派生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从合同,它是由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派生出来的,即没有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也失去了效力。(3)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因此,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劳务分包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风险

如果劳务分包方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合同将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劳务分包方是自然人,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员与承包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如工伤赔偿等),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2、劳务分包中的挂靠行为的风险

由于法律禁止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承接工程,尤其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资质等级证书[1],这就造成如今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挂靠行为。这种情形,劳务公司会承担挂靠所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但劳务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仅10万元,即使是一级资质,也只有30或50万元,加之抽逃出资行为的存在,使得劳务公司的规模和风险承担能力难以保证大型工程顺利竣工。

3、承包人被迫承担工伤与安全事故用工责任的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生事故遭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的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形:①劳务分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承包人将对实际施工人承提连带责任。②劳务分包方具有合格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当承包人尽到了应由其自己负责的安全防范义务,则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安全赔偿责任;如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劳务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

1、建立劳务招投标制度,强化招标部门,严格准入制度,择优选用

首先对于承包人,应构建强劲、高效的招标部门,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务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注重审核其用工主体资格和承包资质,并对其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对于劳务分包企业,对成本预算与劳务报价应深刻了解,在争取低价中标的同时,保证自己能够盈利。

2、重视劳务分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与培训

(1)重视劳务分包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3],在订立合同时,要做到逐条审核、纤介不遗,做到“专业、细致、周密”,所谓专业,即指结构正确,用语规范,逻辑严谨,合法合理;所谓细致,即指子目齐全、巨细无遗、不漏项、缺项;所谓周密,即指全方位地规避风险、划分责任,做到滴水不漏。(2)承包人的员工,尤其是项目管理人、造价员、财务员、材料员等,对合同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了解。企业对上述人员应进行合同专项培训,并根据需要辅以定期培训。而对于合同执行者,如项目管理人员,掌握合同重点、了解合同风险,对方违约时的证据保全、应对措施等,都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这些都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

3、建设监察、培训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1)做好工人工资发放的监督工作。为防止劳务企业不支付工资、延迟支付或是支付数额有误,而造成工人上访、围堵、聚众闹事等,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工资发放,确保工人花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工资如期如数地发放到工人手中,同时做好工资支付凭证与记录工作。

(2)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养。定期举行安全、质量教育的培训,扭转施工行业普遍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的理念,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工程延期、质量缺陷等,达到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如期竣工等目的。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违章操作的惩处力度。

4、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劳务分包和挂靠所带来的风险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质量把控,保证持证上岗,减少违规操作、不当操作,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核算后直接发放给劳工,或是支付给劳务公司发放,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队伍的负责人,即所谓的“包工头”,同时缩短支付周期,尽量做到一月一结。

(3)要求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尽量将此条件做为合格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前提条件,在劳务招标、发包中做为一项硬性指标。如对劳务分包方保险购买的情况不便监管,可将此点做为格式条款,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中,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同时按需要,可事前在劳务报酬的款项中暂扣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

参考文献:

[1]建筑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明确提出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高祥,浅谈劳务分包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风,2012(4):15

[3]李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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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范文

潜在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潜在法律风险。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具有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等优势。但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关系,又易给企业带来风险,引发劳动纠纷。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该风险对于企业而言,防控难度很大。劳务派遣单位本身成立的合法性与否以及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规范管理,就给用工单位带来了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务派遣自身的特殊性,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因其提供劳动的对象是用工单位,故一般会把用工单位作为被告。

第二,适用劳务派遣岗位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虽然法律并未对什么是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进行具体的界定,但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健全,劳务派遣岗位的严格规范,超越岗位范围的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应对法律风险的措施。

第一,选择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必须真实合法,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来确定其合法性;筛选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能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界定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但并未明确“临时性、辅或者可替代性”的具体含义,因此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尽早梳理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辅或者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和明确,并严格予以遵守和执行。

潜在管理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潜在管理风险。

第一,缺少人力资源开发的动因。劳务派遣作为业务外包的范畴,其价值取向的根源在于“资源外取”理念,由此更新定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能在企业人才培育、学习型组织营造等方面,丧失动因与基础。

第二,对派遣机构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如果外包关系失败,把外包出去的职能重新转移回归,将面临一个转移资源和重建能力的艰难过程,企业不得不寄望于外部服务商的不断创新,而失去了内生动力。

第三,员工流失的可能性加大。采取派遣用工方式后,单位的用工状况呈现多元化,存在正式工(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员工、其他用工形式的员工(如实习生、退休聘用等)。不同的用工形式在管理流程、职责分配、汇报关系、薪资福利、职业发展定位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不同种类人员之间难免产生各种顾虑和猜疑,而这些猜疑和顾虑的存在,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进而加剧人员的流动。

二、应对经营管理风险的措施。

第一,进行劳务派遣适用性实务分析。结合用工特点与实际需求,依法采用适当的用工模式,构建和谐用工环境。具有以下特征的岗位,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岗位所需人员数量众多,任职人员数量随企业业务量增减变化而变化,借助劳务派遣方式保证企业的人力成本随业务变化“随需应变”,减轻人工成本压力。

第二,创造派遣公司之间的竞争环境并建立兼容的文化。为不断提高派遣公司服务的质量,建议用工单位至少选用两家派遣公司,促进相互之间的竞争,提高对派遣公司服务的议价能力。在劳务派遣模式下,急需一种开放性、多样化兼容的组织文化与之相匹配。

第三,设计更有效的派遣员工激励机制。一方面可承诺若被派遣人员表现良好可在一定的时期后享有转为合同工的机会,这不仅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而且能对被派遣员工起到激励的作用;另一方面,可将派遣公司所得回报与其所提供派遣员工的工作质量挂钩,派遣公司在对派遣员工的薪酬支付上也实现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员工支付更高的工资,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