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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下异化劳动浅析

网络信息下异化劳动浅析

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以及就业方式,并且引发了劳动关系的变化。这一系列的改变势必会造成网络社会中的劳动异化,从而引发资本家和线上劳动者以及线上用户之间的问题,网络企业更是通过转变人们劳动的时空关系对劳动者进行程度更深和形式更隐蔽的剥削。本文将从网络时代下异化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消极影响入手,去探究如何减轻网络社会中的异化劳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时代;异化劳动;数字劳动

一、网络信息时代中异化劳动的表现

马克思认为劳动不仅是创造财富的手段和抽象的意识活动,而且是人之自由自觉活动本质的客观显现。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制决定的社会条件却造成了与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相背离的现象,劳动不是为工人自己创造财富,而是为资本家创造财富;劳动也不是劳动者自由自觉的活动,而是在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下不得不为之的劳动,这就形成了劳动异化。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后,人类已经全面进入到网络信息时代,社会形态与时俱进的变化决定了社会意识必然会随之发展,要想研究人们在所处的社会形态中表现出来的社会意识,以及人类能进行多大范围的自我解放,这就不可避免的关乎到马克思所阐述的生产方式问题,也就追踪到异化劳动问题。在传统企业中,企业规模的发展是投入资金和企业内部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互联网企业中,规模的形成来自培养建立在业务之上的外部网络,因此,互联网企业内部的工作更加复杂,要求也更高。[1]当然,出现的异化劳动情况也就更特殊。第一种常见的异化形态是在网络平台中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中的无偿在线用户劳动,即用户作为平台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为资本家无偿生产了剩余价值,模糊了消费和生产之间的界限,从而造成了劳动异化。比如这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抖音、小红书、快手等一类软件,其中小红书用户数超过4亿,这些用户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笔记等方式分享记录自己的生活,产生海量信息和关系数据,而小红书作为网络软件平台,则通过机器分析数据对海量信息和人进行高效精准的匹配,提供智能化人性化的服务,并对用户行为进行诱导,这就被互联网资本商品化进而获取巨大利润。再如以淘宝、京东,美团为首的购物软件,广告商根据用户正在浏览或添加到购物车的商品的ID、来过滤出购买过该商品的用户,广告商通过所掌握的用户消费偏好、兴趣、情感态度等,再为消费者推送相应网络广告,即高效精准又省时省力,而这种剥削被玩乐的外表所隐藏了,在线用户在不自知非自愿的情况下为资本家无偿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互联网资本凭借对网络数字平台的所有权和协议安排,以提供免费服务方式吸附和和聚合用户,大肆收集和占有在线用户的私人信息,并通过广告植入不断侵蚀网络数字空间的公地属性,以竭力挖掘在线用户活动的交换价值,赚取可观利润。[2]第二种常见的异化形态是网约平台的线上劳动,这是互联网企业出现的新型用工模式,它虽然充分发挥了闲置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但网约劳动者的权益却无法保障。这种新型模式下,网约工通过收发订单信息,评价服务质量,打理个人客户积分,完成相应网约平台线上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资本家依然通过雇佣制度购买和使用劳动力,并按照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形式支付报酬[3],但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劳动保障,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约工的工作方式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人格从属性严重弱化,并不具备完整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在实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又表现出部分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4]虽然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一样,都拥有完备的社会体系,也具有同样全面的社会分工,但是在互联网企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却被无限延长,实际工作时间甚至可达72小时以上,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互联网企业采用了崭新的平台组织模式,摆脱了传统企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二、网络时代中异化劳动的影响

网络技术本是由人创造并利用,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反客为主,演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反过来操控人、奴役人,从而使人变成网络技术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进而无法摆脱网络的控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不仅具有创造性的一面,而且具有摧残性的一面。当今社会信息科技的极大发展,应是伴随着劳动力的极大解放,使人获得极大的利益和更多自由。然而,事实却相反,人们在信息技术劳动里的剥削恰恰更多,技术带来的自由成为了新的奴役机制。虽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社会各方面水平在网络科技下都得到了极大地发展,人们生活在一个更加便利的信息时代,但却变得更加不自由,不仅体现在工作中的不自由,更体现在生活中的不自由,在网络生活中的一举一动实际上都被监视着,导向着,甚至操控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带来了新时代曙光,但互联网下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却更为深远且隐蔽。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中,工业、农业和手工业基本都是流水线、资源集中型、生产主导型的产业模式,不需要劳动者掌握大量的科学技术和电子技术,大都是一些机械式简单劳动,这就不需要高额的教育支出。而在网络信息时代,则是需求主导型、多边的产业模式,网络平台工人的首要要求便是精通计算机基本操作,掌握数据管理软件更是其必备基础;其次还需要有网站建设技术能力等,这就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成本增大了,实际被剥削的程度就越大。互联网企业更是通过转变人们劳动的时空关系,对网络劳动者的利用进一步深化。网络劳动者的工作场所相对宽泛,既可以在公司,也可以在任何覆盖网络信号的地点;他们的工作时间可能是集中统一的,也可能是分散的,但工作任务却不能因此耽搁或拖延,甚至巨大的工作量占用了网络劳动者的个人业余时间。而传统的劳动工人是需要依托于特定的生产资料进行工作的,因此工作空间和工作时间是相对固定的,资本家的压迫和剥削是有限的,但对于网络平台线上劳动者而言,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空间,资本家通过对其工作时间和空间的无限延长,造成对其压迫和剥削的无限延长,从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严重的剥削和异化甚至会导致劳动者无法满足马克思所说的生存和生活资料。尤其是针对表现为无偿在线劳动的劳动者而言,这种异化劳动更是从侧面反映出了重重危机,个人信息泄漏,公司数据泄漏,甚至国家重要机密泄漏。由于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法规,很可能造成互联网企业发展混乱无序,从而给新兴行业带来危机。

三、如何抵御网络异化劳动的侵蚀

(一)大力发展网络生产力

“网络生产力”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信息处理能力的劳动者,利用以网络为基础的生产工具,将信息资源作为直接劳动对象以获得自身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能力。[5]同物质社会一样,在网络社会中异化劳动产生的最基本原因也是较低的生产率,想要从根本上消灭异化劳动就要极大发展网络生产力。网络生产力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信息传播、交换为内容的新兴的生产力,它是相对于机器生产力而言的,同机器生产力一样,网络生产力的构成要素也是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想要发展网络生产力,首先就需要大力发展网络科技进而对劳动生产进行最大范围的智能化,对劳动对象进行最高效率的信息化,对劳动资料进行最大程度的网络化,从各方面入手齐力发展网络生产力,网络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也就意味着网络社会劳动者的不断解放,进而减少资本家对其的压迫和剥削。

(二)避免线上用户信息被操控的问题

通常在线用户不会在意自己的页面点击记录以及各种网上消费记录信息的泄露,甚至认为大数据能为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为自己带来个性化的服务,但必须认识到消费者的线上无偿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消费者成为无偿劳动者,所有劳动都作为剩余劳动被资本家侵占,并且通过消费引导控制了劳动者的收入流向,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了消费者的思想和经济,由此在时间和空间中对其进行更深一步地剥削。因此在网络生活中我们要提高防范心理,尽量不点击可疑页面,浏览页面时使用游客身份时不登录个人账号,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追踪,摆脱大数据带来的操控,以免成为了被资本家操控且无限剥夺的傀儡。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力量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防范意识,抵御资本主义带来的思想侵蚀和价值剥削。

(三)保障网络线上劳动者权益与传统的“企业+劳动者”的用工模式不同,“互联网+”新型用工模式充分发挥了闲置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不仅给人们带来生活的便利,也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6当然,这种用工模式可能带来的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有待解决。针对网络线上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政府应引入网络合同,由政府会同专业机构、法律组织、平台企业研究出台各行业各领域的“网约工”合同标准化模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非强制性条款进行增删修改;“网约工”真实身份则可以在企业、政府数据共享的前提下,通过人脸识别等进行“是否”验证,合同在签署后将同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监管部门备案。把坚持劳动关系本质作为界定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明确如何界定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健全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标准体系,对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休息休假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特殊劳动者保护标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保护从业人员基本权益。

四、结语

在网络信息时代,线上劳动者不再受制于时空的限制,但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并不能摆脱资本家的控制和剥削,反而被剥削的程度越深且方式更隐匿,甚至线上消费者也变成了为资本家无偿工作的无偿“兼职”。如果对这种异化劳动不加以控制和改变,未来对劳动者和线上用户的操控和剥削将会愈发严重,必须有针对性的对网络平台出现的异化劳动进行有力打击。

参考文献

[1]胡泳.数字劳动的无眠[J].新闻战线,2019(13):66-67.

[2]黄再胜.数字劳动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阐释[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15(06):5-11.

[3]李喻.异化与回归的争议———数字产消者劳动的解读[J].东南传播,2019(11):25-29.

[4]刘芳.互联网新型用工中“网约工”权益保障问题研[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1-5.

[5]刘皓琰,李明.网络生产力下经济模式的劳动关系变化探析[J].经济学家,2017(12):33-41.

[6]刘瑛.互联网+”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思考[N].工人日报,2017:1-7

作者:王璇 单位:新疆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