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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探究

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探究

摘要:网络平台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中国转入高端化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彰显出综合化健康发展趋势。在司法机关认定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非常大的意见分歧。这种新型用工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工类研究。共享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进步,它是以网络平台为核心理念,逐步呈现出新的用工管理模式。为产业结构提供更多商业机会,也产生新的严峻考验。我们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去应对这种局面,既要把握机遇又要规避风险,推动经济的新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关系;平等权利

一、共享经济与劳动关系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

共享经济可以充分发挥资源最大的价值,降低不必要的交易中间环节,全面实现市场需求平衡。共享经济形成了一种新的消费市场,使现代人在共享资源的同时,催生出很高的投资回报。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现代经济发展模式,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例如,商品和服务的互相交换、资源共享等。从国外的Uber、Lyft到国内的滴滴、快的,专车软件通过移动互联网和传统的交通出行相结合,改善了人们出行的方式,推动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效率、减少了排放,对环境保护也做出了贡献。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效率简便的就业途径。在共享经济管理健康发展下,社会公众的工作方式内容变得更加多元化。在共享经济发展之前,人们没有灵活便利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在互联网时代下,你是教师也可以在业余时间兼滴滴司机。共享经济实现人们对闲暇时间的高效整合,人们可以自由支配时间。第二,低碳环保的模式。通过对闲置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再次交易,可以大规模减少人们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滴滴、摩拜的普及使用,高效减少了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和缓解了道路交通压力。有研究数据表明,通过对一辆汽车的分享使用,会减少8~9辆车的上路使用。第三,产业融合更明显。互联网发展,共享经济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发展模式。它使各个不同的产业趋向融合,演变成了一种新的价值链条。将不同产业整合为一体,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最典型的如电子商务平台与移动支付平台、物流快递平台等不同功能平台间的融合。

(二)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概述

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下,形成了一种新型劳动关系。在共享经济“平台+个人”的模式下,用工更加灵活简便,劳动者提供更多服务项目,具有更多独立性,但从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有些其他国家针对新型劳动关系创建了自己的控制措施,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认定和规范,为了让共享经济在我国更好的发展。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公司的管理与劳动者有限的独立性是齐头并进的。在共享经济发展模式下,它改变了就业方式。在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下,劳动者受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约束。而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劳动者可以挑选自己的热爱工作,在喜欢的岗位上尽职尽责。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

1.法律的适用标准不同。在《劳动法》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非常偏重于维护劳动者,为劳动者买“五险一金”的安全保障,同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长工时限制和节假日加班补贴等。在民法中有规定,遵从公平和意思自治的准则,不太可能会保障提供劳务者。《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需要我们以更加严谨的标准和态度去适用法律。

2.主体地位有差异。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就是这些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是不一样的。主体一般来说在劳动关系中是不变的,判定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主体在劳务关系中的表现不固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劳动者所属用人单位,在其面前,劳动者基本处于弱势地位。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时,两者之间必然是劳务关系。由此可见,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3.职责分担的差异。力图更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利,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劳动部门是不是存有过错责任,劳动部门需要对劳动者的不法行为担责。在劳务关系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个人彼此之间的劳务关系,严格按照相互之间的罪责担负适当的法律责任。

二、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同案不同判决

关于互联网企业与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问题,最早是在美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有的案件认为互联网平台与个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有的案件则认为不成立劳动关系,还存在少部分案件认为双方成立劳务派遣关系。共享经济孕育了网约车产业的发展、壮大,对于不同类型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应区别处理。透过对各种各样案例的深入调查、科学研究捕捉到,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于它们双方之间是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同案不同判很大原因是由于现存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共享经济用工模式之间存在应用障碍。

(二)权益保护受阻碍

以往的用工模式中,企业一直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制定规则、约束员工。劳动法的根源就在于对劳动者正当权利的最佳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必要前提。共享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产生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到阻碍。

三、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对策建议

(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放宽

我们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尺度进行适当放宽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变通,将部分在劳动关系认定上较为标准的劳务提供者纳入劳动关系的保护范畴中。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通知》进行解释,将标准劳动关系认定作为基础,坚持从属性为中心的准则,将司法裁判的审理思路进行统一认定。在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劳动关系边界也变得模糊,同时合法权益保障危机出现。鉴于法院系统在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比较繁杂,在没有集中统一确认标准的情况下,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处理劳动纠纷,就会出现同案有所不同的现象,因此对案件事实需要统一认定审理思路,指导性司法意见。

(二)完善劳动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作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乎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现有的行业标准十分复杂,造成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弱势群体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障,这似乎与社会福利的普遍性指导方针不相对称。从行业角度分析,劳动案件纠纷数量大的案件是外卖人员。他们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回报,节约途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了自身的职业危险性。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采取一些相应措施,降低他们配送途中的违规现象。平台可以跟交管部门合作,及时更新道路信息状况,同时也可以通过为配送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责任

网络平台对网约工都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政府要加强对网约行业市场与网约用工的引导和规范,对网络平台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加强规范教育。认真核实平台的资质、工资结算等内容,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监督企业采取合理的休息休假安排,切实保障网约工的合法权益满足合理化需求。网约工也要加强理性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必要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四、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意义

如果认为网约工与网络平台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网约工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由劳动部门分担。劳动部门抵抗风险的潜力强,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也会得到最大范围的赔偿。认定为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也是一种保护,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第三人造成侵权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可以减轻自身承担责任风险;另一方面,其行为若被认为工伤,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额,但在举证责任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将会增加解决纠纷的困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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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梦杰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