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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享汽车保险创新

浅谈共享汽车保险创新

摘要:目前共享经济日趋流行,共享汽车因其线上化操作的便利性也受到众多人的喜爱,但在其运营和使用中却因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遭遇风险大,保证额度低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问题分析以及相关文献查阅,旨在对促进共享汽车产业发展,为共享汽车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共享汽车;保险;创新

一、绪论

近年来,共享汽车已经逐渐进入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根据《2019年中国分时租赁行业研究报告》数据表明,2019年初国内共享汽车企业超过1600家,共享汽车总数量在11万到13万辆之间,共享汽车整体市场规模近30亿万元人民币。在共享汽车高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共享汽车发生风险之后的经济赔偿更是备受关注,《2017中国共享汽车现状与趋势报告》调查显示,约74%的共享汽车用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承担高额赔偿,不仅如此,共享汽车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之后所出现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也备受关注,例如,梁修诚、叶建红(2017)的研究指出,目前应将共享汽车风险管理环节中最需要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共享汽车驾驶风险的分析、事故责任明确认定的规章制度等方面。不仅如此,考虑到保险与风险的相互依存关系,与共享汽车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也受到了学者及业内相关人员的关注,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尚未出台和共享汽车有关的较为成熟的新型保险产品,而聂勇(2015)就指出在应对共享汽车的风险时,应该鼓励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新的分时租赁汽车责任保险产品,作为交强险的有效补充,但是,由于共享汽车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应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化过程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根据目前共享汽车的市场现状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本文从保险公司、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共享汽车用户这三方主体出发,分析目前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共享汽车保险问题中存在的缺陷,尝试为完善共享汽车经营、创新共享汽车保险提供理论支持。

二、共享汽车保险问题分析

根据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对相关文献的查阅研究分析,发现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众多,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共享汽车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及共享汽车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三方主体之间相互的责任纠纷。

(一)保险公司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研究1.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存在争议。在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问题上,大多数平台认为其所属车辆是以租赁形式交于用户自用,用户租车后与私家车使用途径相同,其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将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运营。而保险公司认为,平台将用于租赁盈利的车辆在投保时登记为非运营车辆,其使用性质不实,加之共享汽车的使用具有不特定性,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比承保时要高,两者为此争执不下,从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纠纷问题。2.平台为共享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较低。目前,非营运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通常在50万元以上,大部分私家车保额甚至达到100万元以上,而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公司大多都只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与非营运车辆的保额相比,共享汽车运营平台投保的保险金额完全不能够应对共享汽车出事故所能赔付的最高限额。不仅如此,目前车辆保险额度及免责条款问题争议也较多。在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车辆保险额度一般会在分时租赁协议中列明,但当保险额度不能覆盖赔偿数时,保险公司以协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不予超额理赔,而用户也无力承担,因此引发了双方矛盾。3.保险市场中没有匹配的共享汽车保险。唐千皓(2018)提出,共享汽车在国内近几年的发展中,发生了几起重大的交通事故,由于其相较于传统私家车以及传统汽车租赁业中的特殊性,引发了人们对于共享汽车保险产品设计创新的思考。但是,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是针对出租车和私家车,对于这种新兴的共享汽车运营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对于这类问题,UBI车险模式提供了一些解决思路,UBI车险是一种根据驾驶人员的实际驾驶时间、地点、里程、具体驾驶行为,衡量车险应缴额的险种,采用车载设备(例如OBD车载记录)收集驾驶人员驾驶行为和习惯数据,从 而对驾驶人员的驾驶风险进行数值型的评估。

(二)保险公司与用户之间的问题研究1.道德风险问题异常严重。因为共享汽车驾驶人员的频繁多变性,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由驾驶人员的属性,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职业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风险的大小,这比传统车险中驾驶员的影响因素更加复杂和难以确定。由于共享汽车的非私有性,用户的道德风险较为普遍,不爱惜车辆、车辆的刮蹭、急停急刹、车辆随意停放、直接将宠物放入车内、甚至故意性的损坏等行为,都会增大后续租用车辆的风险,从而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2.第三方受害者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当保险公司和驾驶人的赔偿行为发生冲突时,第三方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一方面,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但驾驶人在驾驶共享汽车时由于违反安全驾驶规范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肇事逃逸或者无经济能力承担巨额赔偿时,第三方受害者往往认为平台也存在对其审查不当的责任,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发生纠纷。

(三)平台与用户之间的问题研究1.平台难以审核登记用户与驾驶人员是否同一。目前存在的多数共享汽车索赔案例都表明,平台对于共享车辆的登记用户与驾驶人员是否同一人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核,用户往往会出现为他人解锁共享汽车并交于他人驾驶,共享汽车的登记用户本身离开或乘坐于车辆其他位置,在这样的案例中,最后引发事故时,对于责任的划分往往会引起争议。2.条款协议问题。目前大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条款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风险处理方面,车辆的运营平台方在用户协议中往往没有进行明确的书面提示,或者租车软件仅仅提示用户阅读本公司协议,但很难控制用户是否阅读或是否认真阅读,这一情况造成大部分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影响客户的真实判断。

三、共享汽车保险创新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目前共享汽车在经营、使用以及保险等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对于共享汽车保险的创新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险机制创新保险创新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驾驶人素质、租赁车辆状态、现行政策法规等情况进行总体分析,从而开发适合用户的专属租赁产品。保险创新不仅可以提高用户体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社会化、构筑良好共享风控生态圈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共享汽车平台建设共享汽车由于其便利性的特点已经受到了大量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为了保持这一种新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共享汽车企业应该为共享汽车购买充足的基础保险,并关注共享汽车的日常维护。此外,通过不断完善APP功能,快速、准确、灵活的提供产品和服务,才能不断提高用户体验。

(三)提高用户自身素质一方面,作为共享汽车的主体,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高用户自身修养、提高全民共享意识,尽量减少主观层面的风险发生;另一方面,目前共享汽车用户的风险管理意识仍然相对淡薄,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共享汽车保险知识宣传的专业性和普及性,提高用户保险意识、发掘保险需求。

参考文献:

[1]庞祺文,程杰.《共享汽车保险市场需求及产品设计》.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年1月1日.

[2]赖伟建.《共享汽车的保险产品研究》.广东财经大学,2018年5月10日.

[3]唐千皓.《中国租赁型汽车立法问题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8年第40卷第2期.

[4]政辉,刘泽轩,刘艺舟,陈阳.《汽车共享系统在中国的市场适用度研究——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为例》.环球市场,2017年7月1日.

[5]房文彬.《共享汽车出险,谁来赔》.中国保险报,2019年9月5日.

[6]计韬.《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基于责任主体视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年5月26日.

作者:严佳瑶 王甜 张国立 单位:西安财经大学陕西省信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