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精选(九篇)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

第1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20*年,全市商贸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统领商贸经济工作,按照“活市场、强产业、优环境、促发展”工作要求,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流通产业,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加大新农村建设商贸服务工作力度,加快商贸中心建设培育,加快现代流通网建设,千方百计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商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市增强“三力”、率先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300亿元,增长13%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力争增长13%。

具体目标是:

──乡镇连锁超市覆盖率100%、村级连锁便利店覆盖率达到40%、新增社区连锁便利店20家。

──连锁企业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5%以上。

──招商引资10亿元。

──商贸流通建设项目30项,完成投资20亿元。

──生猪屠宰进点率达到98%;市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全面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管理。

──县区首位镇50%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

──市场成交额450亿元。

(三)工作举措

围绕上述目标,20*年总体工作任务是:突出一个主题,构建两大网络,实施三个带动,培育四大亮点,把握五个结合,抓好九项工作。

突出一个主题:以建设流通现代化为主题,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会展业等现代流通方式。

构建两大网络:构建统筹城乡一体化流通网络;构建食品消费安全网络。

实施三个带动:一是实施开放带动。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突出招商引资,坚持内外资并重,健全招商项目库,加强招商信息,大力实施各种地方形式招商活动,进一步提高利用内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引进先进的经营方式、服务理念、服务产品和流通技术,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品牌,促进商贸产业提升。二是实施大项目、大企业带动。积极引导企业与战略投资者开展各种合作,不断引进高、新、大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实施“1050”工程,积极培育一批贸工农、产供销、批零兼营一体化的商贸流通企业,不断提高重点骨干企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三是实施商贸品牌带动。积极引导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弘扬商业文化、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不断创塑名店、名品、名菜,培育和发展新品牌,争创省级、部级品牌,保护和发展“老字号”商业品牌,以品牌带动商贸经济发展,提升湖州商贸品位和形象。

培育四大亮点:一是商业特色街建设有新的进展。重点启动中心步行街区及红旗路电子通讯一条街建设。二是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有新的突破。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引导建设培育寓商贸、科普、文化、医疗等为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三是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有新的成效。湖州中心城市农贸市场完成标准化改造与建设,县区首位镇50%农贸市场完成标准化改造。四是“食品放心工程”建设有新的内容。市县区中心城区农贸全面实施家禽集中屠宰。

把握五个结合:一是把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与先进制造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现代物流、市场建设、典当、拍卖、咨询、会展等,为先进制造业提供有益服务。二是把城市商业与农村商业发展结合起来。一方面,抓好城市中心商贸区建设,增强城市的聚集力和辐射力,提高城市首位度,使商贸成为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抓好农村农产品市场建设,巩固和提升乡镇连锁超市,发展村级连锁便利店,促进农村商贸业加快发展。三是把食品安全与菜篮子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继续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的同时,认真组织实施“放心肉、放心菜、放心豆制品、放心早餐”等菜蓝子工程。四是把招商引资与改造提升商贸产业层次结合起来。通过招商引资,整合商贸资源,改造“夫妻老婆店”,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不断发展新型业态。五是把推进商贸工作与加强机关建设结合起来。围绕商贸经济发展大局,切实加强机关队伍建设,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业绩意识、前列意识,努力增强指导发展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抓好九项工作:

1、着力发展农村商贸业,服务新农村建设

按照加快推进新农村商贸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深化和实施“1234”工程。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建立以融连锁超市或连锁便利店、餐饮服务、医疗卫生、休闲娱乐、文化体育和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为一体的多功能农村综合服务区。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在巩固、提升乡镇连锁超市的同时,扩大村级连锁便利店,力争覆盖率达到40%。推进农村商品市场建设,提升织里童装、南浔建材两大专业市场,加强对双林毛纺、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等十大特色市场的建设培育,加快改造乡镇农贸市场。推进粮食“五好”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农民种好粮;深化“订单粮食”收购,保护农民售好粮;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帮助农民储好粮;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保障农民吃好粮;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为民管好粮。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工作,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加快市区现代化屠宰厂建设,扩大家禽集中屠宰,引导农村餐饮业健康发展。

2、着力招商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与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和交流,大力引进先进营销方式、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和大项目,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强项目建设,抓好在建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商贸建设项目30项以上,完成投资20亿元。加快市县商贸中心建设培育力度,积极推进步行街区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增强商贸中心的集聚功能。

3、着力培大育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加强商贸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力度,着重抓好“十大现代商贸旗舰”和50强商贸企业培育与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明星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品牌型企业、外向型企业、信息化企业。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商贸企业争创品牌,弘扬“老字号”,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4、着力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提高产业层次

加快发展连锁经营,鼓励优势企业以加盟、特许等多种方式吸收和整合经营分散、业态传统的小型企业;鼓励连锁企业之间联合重组,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城市社区延伸;进一步拓宽连锁经营范围,鼓励餐饮、家电、农资、医药、烟草、音像制品等生活和生产资料实施连锁经营,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鼓励和支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物流配送,推进商贸信息化建设。

5、着力加快市场改造提升,推动市场产业互动发展

认真实施《湖州商品交易市场布局规划》,继续把市区“两场一群”、长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德清杭嘉湖家居大广场、安吉国际竹艺城等市场的培育发展作为市场培育与发展的重点,加大西南市场群招商力度,营造经营环境,尽快兴市隆市,做大规模效应;认真指导南浔建材市场、织里童装市场做好迁建前期工作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促进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加快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步伐,引进先进管理方式和理念,提高农贸市场整体管理水平。加大特色市场培育力度,促进市场与特色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6、着力健全粮食安全体系,确保粮食供需平衡

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手段,确保粮食供应安全。建好湖州市中心粮库,构建粮食物流园。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粮食储备规模到位,储存安全。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合作,建立稳定粮食供给渠道。加

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认真贯彻和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发挥粮食专业市场调节作用,确保粮食供求平衡。

7、着力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体系,深化放心肉、放心菜、放心豆制品、放心早餐和放心粮油工作,巩固深化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扩大家禽集中屠宰管理。不断加强农残监测工作。加大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酒类、食盐等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积极引导企业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减污活动,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8、着力加强市场监测,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切实加强商贸流通业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煤炭、报废汽车、二手车、酒类、食盐、典当、拍卖、租赁、旧货行业的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对粮、油、肉、盐等重要生活消费品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情况,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趋势。建立预警预测体系。完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确保重大节日和突发事件时的市场供给。认真做好商贸经济宏观运行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第2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一、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和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

1、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现状

为了考察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现将农产品贸易分成7个子类:(1)大宗农产品;(2)实用畜产品;(3)非食用畜产品;(4)水产品:(5)园艺类产品:(6)饮料及烟草:(7)其他

由上图可知,我国农产品出口始终位于前两位的是水产品和园艺类产品,基本在20%―30%之间:大宗农产品的比例近年有下降的趋势,但每年始终没有低于10%:实用畜产品的比例由2002年的1O.61%下降到2005年的7.97%:非食用畜产品基本保持在1%―2%之间;增长幅度最大的是饮料及烟草,它由2002年的5.76%上升到2005年的18.68%:变动浮动最小的是其他类农产品,基本保持在10%以上。

2、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现状

根据商务部科技司2003年6月的调查,我国加入WT0后出口受技术壁垒的限制更加严重。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出口因国外技术壁垒影响损失170亿美元,均高于我国入世前的2000年出口所受的程度。从各行业的出口企业受技术性壁垒限制的比例来看,食品土畜产品所占比例最高,达89.7%;从各行业技术壁垒造成的损失看,食品土畜产品损失最为严重,占54%;从受技术壁垒损失看国别或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

质检总局2006年12月30日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其中指出,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1亿美元,而农产品、食品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最高,为42.0%。

由此可以看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显得日益重要,农产品出口受到了其很大的影响。尽管从农产品出口总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来看,02―06年仅在4%―6%之间,但是有关数据表明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其中欧盟国家对我出口冻虾、水产品、茶叶、禽肉、果汁等产品设限,美国对禽肉、水产品、蜂蜜等产品设限,日本对我出口蔬菜、蜂蜜、贝类产品等设限。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完整的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发达国家制定的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如欧盟是最早关注并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地区,它于2000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计划,要求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要想进入欧盟广大的市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法规。

第二,药物残留标准要求越来越严。如日本于2003年5月修订了《食品卫生法》,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已经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执行新的残留限量标准,那些新标准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日本作为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肯定列表制度”及残留限量新标准的实施,已经给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第三,苛刻的标签制度与包装要求。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有十分具体和复杂的安全和卫生规定,而欧盟更多的是通过一系列指令形式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等有严格的关于包装材料、使用条件、运输距离及纯净度的规定,只有符合统一规格才可以进入欧盟市场内自由流动。

第四,对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的要求越来越高。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如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检疫要求、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等,这些技术壁垒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总之,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无论是从受限国别还是产品范围和受限形式都在愈演愈烈,其扩散效应很快,对我国农产品成功进入国外市场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受害者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整个国际环境来看,随着关税的大大降低和传统的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关税化,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其很强的隐蔽性和合法性共存,针对性、灵活性和歧视性共存等已经成为整个世界越来越青睐的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手段。无可否认,各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和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理由,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但当一个农产品进口国所制定的强制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及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等旨在通过提高产品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时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作为各国都很重视的国际货物交易的构成部分,再加之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与日俱增,在其他保护手段逐步弱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采用了技术性贸易措施。

其次,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从最初的东京回合初步达成协定到乌拉圭回合的修订,直至今日,都是以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为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更多的是作为技术模仿国和引进国,在技术更新速度上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导致其往往处于“被动买单”的处境,不仅要为应付国外的准

入而投入大量成本,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来发展和提高自己本国的经济地位。从制定国别来看,发达国家无疑是处于国际标准的主导者和制定者,发展中国家为了融入国际市场只能是步步紧逼。除了这种客观因素外,发达国家也经常以表面合理的一些理由实施相关措施来阻碍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准入,而发展中国家的弱势地位助长了发达国家的气焰,结果容易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个恶性循环。虽说最近几年发展中国家的通报数量和相关法规有了很大提高和改善,但总体上来说,要与发达国家在严格性上基本可以抗衡的话还是任重而道远。

再者,我国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和出口情况也决定了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必然。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不争事实已经使整体处于劣势,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营方式,“以农补工”,而长期形成的对农业不平衡发展待遇更是使农产品各个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属于弱势产业。正如上述图表已经表明的,我国农产品出口中更大比例是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而其中的科技含量低及质量落后,附加值低等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很大关键问题所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又大多属于知识水平低的人群,导致我国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标准落后,水产品和园艺类产品已经成为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重要品种。另外,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市场又是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随着全球对质量水平和消费档次以及生命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不可避免地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最后,我国长期游离于相关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规则的制定之外,使得我们意识上不是很敏感,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视度不是很高,信息体系不健全,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缺乏充分、稳定、确切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我国还不能自如地运用相关国际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及很多例外优惠。

四、结论与对策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着严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这些贸易壁垒的存在又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若想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障碍和损失,就要知道目前的困难所在,并要靠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努力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损失。

第3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关键词: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管理;CI;可行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F713.5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7日

一、肇庆地区农贸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6年,肇庆全部市县区共有各类商品市场15个,端州区7个:中心市场、人民中市场、桥东市场、黄塘市场、睦岗市场、东湖市场、蓝塘市场;鼎湖区1个:永安市场;德庆县1个:康达商贸中心市场;广宁县1个:南街市场;封开县1个:青果场市场;怀集县1个:城北市场;高要市1个:南岸中心市场;四会市1个:马田市场;肇庆高新区1个:华生市场。农贸市场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为地区生活便利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农贸市场目前同样也存在不少问题。制约农贸市场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总体规划,市场布局不合理。农产品经营基本上呈现小农经济状态,经营和管理各自为政,布局方面杂乱无章,很难形成群体优势和规模优势;(2)市场基础设施陈旧、设施简陋、辐射能力差、功能不齐全;(3)农产品流通的发展缓慢、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不能及时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非常突出,产销脱节,市场变动频繁,农产品流通基本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4)人才制约农贸市场行业的发展;(5)市场管理水平低下,功能不完善;(6)市场竞争加剧,新型商业业态分走客源。以上这些对传统农贸市场,特别是购物环境较差的农贸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

二、肇庆市农贸市场项目建设总体布局

项目布局和建设应该落实好以下内容:

(一)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批发市场工程占地总面积8,000.04m2,规划为庭院式建筑特色,及整个建筑规格呈“回”字型,包含了素食区、果品区、蛋禽肉及水产区、综合服务区及其他店铺区等。相应配套供水、供电、排水、网络通讯、环卫、消防、安全等设施。

(二)建立市场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农贸市场入口处设立信息显示屏幕。建立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多渠道、多途径收集、农业信息,如价格、供应、库存等,利用现代化技术高效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结构调整、增产增收方面的引导作用。配备农贸市场管理中心、卫生间、产品质量检测室等。

(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探索批发市场实行、拍卖、中远期交易等机构的经营形式,扩大农贸市场经营范围和盈利空间及手段。利用项目所在地交通优势,并建设一定量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强市场环境建设。保证产品质量,扩充产品种类,提高服务档次,发展农产品批发经营,创造环境优美、设施配套齐全、服务周全、安全卫生的良好环境,使将项目打造成为肇庆地区社会影响力大、品牌效益好、综合型样板农贸市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休息疏散广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建筑面积:1,680m2。

(二)消费品交易区:总建筑面积5,060m2。(1)素食区:总建筑面积2,024m2,其中:蔬菜区1,412m2、豆制品区205m2、干货及粮油制品区407m2;(2)果品交易区:总建筑面积1,265m2;(3)畜禽产品交易区:总建筑面积1,771m2,其中:蛋及家禽区574m2、生肉区553m2、水产区564m2、熟食区80m2。

(三)综合辅助区:总建筑面积1,260m2。内设有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1,260m2;管理中心总建筑面积90m2,其中公共卫生间30m2、管理中心办公室40m2、工作人员值班室20m2;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1,200m2:农产品卸货区400m2、产品屠宰加工间100m2、果蔬农药残留检测中心200m2、净菜处理室150m2、冷藏冷冻间350m2。

(四)其他:市场内必须符合卫生部门和城管要求,要有垃圾收集设施以及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该密闭,并且配有冲洗设施,内部设有垃圾密封桶,总计垃圾处理收集设施60m2;在出入口处设计安装40m2大型LED彩色信息显示屏的操作控制系统。

四、项目建设方案

肇庆市目前还没有突出主题形象的农贸市场,在总体设计和规划阶段,首次推出主题形象农贸市场,可能会产生极强的广告宣传和轰动效应,同时又能构成该项目的差异性和提高农贸市场竞争力。从本项目看,辐射的地区和居民范围广,而且前来购买的居民来自不同地方,所以该项目采取院落型设计,即“回”字型设计,这种设计适用于建筑面积较大,周边交通便利,需要设置三个或者更多的出入口。农贸城以4个相对独立的建筑主体,组成浑然一体的“回”字形的裙楼建筑。人流自动形成回路,通路纵横交错又让人不失方向感,消费者在购物时不会感到疲劳和烦躁。所有的商铺和摊位都规划在主通道的两侧,不会形成客流死角。有利于所有商铺店面全面良性发展。布局自由,能适应周边h境,适合于居住区周边各个地方居民出入购物。不仅如此,良好的形象,更可以让消费者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外立面设计建议以简洁、整体感强为宜,外街立面与内街立面考虑适当设置广告位,即可以营造繁华的商业氛围,又能为经营者创造商业价值。可供建设的用地面积为8,000.04m2,庭院型设计,结构形成“一为交通入口区,二为消费品交易区,三为综合辅助区”整体结构框架。交通入口区:规划在主入口设立标志性建筑。建筑项目的主题形象可以定位为:绿色、平价、健康、惠民,将CI形象植入农贸市场。交通区利用项目选址优越的地理位置,多辆公交车经过,出于百姓自驾出行购物,还设计建设机动车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停车场。消费品交易区:消费品交易区呈现“回”字型、庭院式建设规划设计,“回”字型市场建设十分利于农产品销售过程分门别类,利于管理,便于选购。交易区中按大类分为素食交易区、果品交易区、禽畜肉交易区。三大类又可以具体分为下面几个细类:蔬菜区、生肉区、蛋及家禽区、水产区、熟食区、豆制品区、干货及粮油制品区、水果区等店铺,交易区内物种丰富,品类繁多。综合辅助区:综合辅助区包括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管理中心包括公共卫生间、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值班室,服务中心包括了产品卸货区、产品屠宰加工间、果蔬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净菜处理室、冷藏冷冻间等。项目功能分区设计规划:

(一)交通入口区功能设计规划。在农贸市场入口配备了信息显示屏,展示了农贸市场的服务宗旨,第一次将CI系统引入农贸市场里,将农贸市场整体定位在绿色、平价、健康、惠民。建立市场信息智能管理系统,以科技化和信息化的代入和管理促进农贸市场良性发展。方案中设计了休息疏散广场,与星湖大道相连,附近有大型公交站,交通运输方便;在广场两边还设有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为整个农贸市场提供停车服务。

(二)消费品交易区功能设计规划。消费品营业区分别为素食交易区、果品交易区、禽畜肉交易区。三大类又可以具体分为下面几个细类:蔬菜区、生肉区、蛋及家禽区、水产区、熟食区、豆制品区、干货区、水果区等。

1、素食交易区:(1)蔬菜是百姓生活日常必需品,也是购买频率非常高的食品,蔬菜的异味不大、污染不明显,因此可设置蔬菜区在入口出;(2)豆制品的污染和异味也不算大,但豆制品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水,所以布局时可以相邻水产品作为结合,一来可以充分利用水资源供给需要,二来便于污水处理;(3)干货及粮油制品在储存时应该尽量通风,避免潮湿,影响食品质量,所以干货紧临蔬菜和市场入口,通风效果良好。

2、果品交易区:水果销售是农贸市场销售品类中相对最为干净的一类产品,购买频率相对也比较高,所以设置在入口的左边,沿着摆设。

3、禽畜肉交易区:(1)家禽、生肉是污染很大、异味很重的交易购买区,所以在设计上,这两类产品的位置设计在消费品交易区和综合辅助区的次出入口附近,一方面加强通风,使得异味快速散去;另一方面在家禽和生肉的运输方面来看,直接从次出入口就可以卸货下货,十分方便。(2)水产品是市场中污染较重的交易区域,对供水的要求也大,所以水产区集中在内部,紧邻同样对供水、排水有较大需求的豆制品区。(3)熟食区的异味不大、污染不重,是直接食用产品,不应该和其他异味、污染大的产品放在一起,所以设计熟食区在果产区附近。

(三)综合服务区功能设计规划。综合辅助区设计在项目的北边,主要设计有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便于管理和服务。

(四)其他配套功能设计规划。项目拟建地处于肇庆大道和星湖大道之间,交通便捷,有1路、9路、10路、18路等多部公交车经过,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便捷的交通条件。同时,也有效地降低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对农产品流通给予可靠的保障。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1)供水:供水来源由北岭供水加压站供给,本项目拟从该城镇管网接入,供本项目生活、生产及消防用水;(2)排水: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经处理达标后进入排水管网;(3)供电:本工程10kV中压网络纳入项目区建设满足本项目的用电需要。

五、项目土建及设计规划

(一)广场道路及各个通道采用混凝土材料。重点包装出入口,形象墙、广场、车场,电子显示屏,体现主题形象。两个出入口上方设置鲜明的LOG0,通过使用艺术造型的货架、海报、吊牌及形象墙等来美化环境,提升形象,创造顾客体验。

(二)消费品交易区:色彩的运用以干净、畅快的白色为主色调,适当点缀暖色调的装饰物,给居民热闹和兴荣的感觉,促进消费,增加环境的生动性。

(三)综合辅助区:内设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管理中心包括公共卫生间、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值班室;服务中心包括了产品卸货区、产品屠宰加工间、果蔬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舨舜理室、冷藏冷冻间等。

(四)冷藏冷冻库:为市场的重要建筑,建筑50×40m,层高为6.3m。

六、项目建设工期

市场建筑规模较大,但属于低层砖混结构,装修标准较低,施工难度小,建设期为1年,即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2016年6~8月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立项报批、规划设计,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土建及配套工作,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设备谈判签约、设备采购,2017年4~5月人员培训、设备安装调试、设备验收,2017年6~7月项目验收、运营。

本项目以建设方案过程作为研究对象,系统介绍了项目建设的意义,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内各个区域的规划和设计,最后估算项目的建设工期和竣工时间点。建设后项目三大区相互独立,又形成整体,三大区域互不干扰,货流、人流、车流的三流分开,农贸市场交易运作效率提高,是本项目建设的一个亮点。本项目以期建设一个具有CIS现代信息的新型综合农贸市场,集形象主题、高效交易、快速流通等功能。农贸市场建成后将大幅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促进当地农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保证居民消费质量和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1]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创建标准化惠民农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庆: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

[2]万晖.城市居住区农贸市场建筑设计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0.

[3]王勇.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4]戚安邦.项目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第4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种类的多样化,食品数量的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农贸市场则是人们获取食物的重要场所,农贸市场和里面的各类蔡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我们食品安全宣传实践服务团队—“健康卫士”就对高沙农贸市场进行了一次实地调查!

一、高沙农贸市场所在地高沙社区基本情况

高沙社区原名高沙大队,始建于1930年8月1日,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社区XX年5月14日被区政府批准为高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它位于部级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省重点工程“高教园区”西侧,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南面。高沙商业街交通便利,居民与学生流动量日趋增大,有学在下沙,生活在高沙之称。西侧紧连杭州市政府规划落实的1.73平方公里大型居住区(经济适用房),居住人口约9万余人,东邻浙江省最大的高教基地(杭州下沙高教园区),面积10.29平方公里,教职员工、学生15万余人。黄金地段属杭州市副城区之一,规划人口65万余人,市场前景广阔。而高沙农贸市场则位于高沙社区的南部!

二、高沙农贸市场的设施情况

高沙农贸市场始建于XX年,当时农贸市场的设施比较简陋,摊位也比较少,农贸市场外没有现在的各种食品店面。据我们从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处了解到,当时农贸市场的卫生设施也没现在的好,来买菜的多数是高沙本地人。

但2009年时,按杭州市农贸市场提升改造的要求,高沙社区投入资金100多万元对农贸市场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之后的高沙农贸市场宽敞明亮,大大改善了顾客的购物环境,原来简陋的棚架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干净整洁的瓷砖柜台。全新的高沙农贸市场已于09年11月26号正式开门营业。我们采访了一位正在买菜的高沙居民,她表示新的农贸市场不仅更卫生而且更漂亮了,有一种逛超市的感觉。

现在的高沙农贸市场共建有147个摊位,其中蔬菜摊82个,肉类摊30个,家禽摊3个,海鲜摊11个,冷冻摊8个,豆制品摊6个,干货摊4个,水果摊3个。还有其他店面72个。

另外,我们还在市场门口看到有检测室和称量室,通过与值班室人员的交流我们了解到,市民们如果买到一些食品后怀疑有卫生问题可到检测室进行检测,这样就对该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起到监督作用。

三、高沙农贸市场和其农副产品的卫生情况

正如我们采访的那位居民说的那样,现在在高沙农贸市场里买菜好像在逛超市一样。在高沙农贸市场里,同期设施建造得很好,空气较清晰,闻不到那些难闻的异味。走道基本都是干燥的,看不到瓜果菜叶等垃圾。农贸市场配有专门的灭蝇设施,抑制了病毒细菌通过苍蝇传播。

我们在市场入口处的电子“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公示表”上看到市场里的所有菜都已通过检测合格。我们在值班室里了解到各类菜的检测合格率为98%,而已经在市场里销售的菜市通过检测的。我们也观察到农贸市场里的瓜果蔬菜确实较为新鲜,一般畜肉食品的颜色气味外观都属于正常,但部分海产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海产品本身带有一定鱼腥味加之天气较为炎热,招来苍蝇和蚊虫,不过许多商贩都采取了一定措施,都能保证海产品的安全合格。总体可得高沙农贸市场的卫生状况良好!

四、 我们的建议

1、农贸市场的垃圾箱应及时清倒,以免带来异味,引来苍蝇。

2、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应多去市场里检查检查,发现不卫生或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消除。

3、农贸市场清洁工人应随时清除市场走道角落里的垃圾。

4、部分蔬菜摊位的残叶应及时清理。

5、部分海鲜摊位应及时更换水桶里的水。宰杀鱼后留下的鳞片等应及时清理干净。

6、部分家禽摊位应注意通风,定时检测家禽的情况。

第5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关键词:粮食安全 国际贸易 供给

一、我国粮食贸易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粮食进出口量的变化

我国历来都是粮食消费大国,粮食的需求一直是大于供给的,入世以后,为保障粮食安全,我国粮食贸易总量也不断增加。2001年到2013年,我国粮食进口量大幅度增加,出口量呈下降趋势,以此可以看出我国粮食对国际市场依赖性不断增加。以2013年数据为例,全年我国粮食产量是60194万吨,比上年增长了2.1%,当年我国出口粮食243.1万吨,比上年减少了12.1%,价值21.8亿美元,增长0.6%,同期,我国进口粮食8645万吨,增加7.7%,2013年我国粮食净进口量达8402万吨,增加8.4%。

(二)粮食贸易的消费结构的变化

近些年,以小麦为代表的主要粮食作物出口不断减少,从我国主要粮食产品贸易量来看,我国近年来主要出口的粮食产品是谷物作物,大米属于净出口农产品,小麦属于净出口农产品,但是小麦的生产具有不稳定性,国内的供需的不断波动,贸易量不稳定。大豆是主要进口类产品。玉米作为另一种重要的农产品,近几年进出口量也发生了变化,2011年,玉米的进口量为175万吨,到2013年进口量增加到326.5万吨。粮食贸易量的变化既说明国内粮食市场供给与需求阶段性变化的特点,也说明保障重要粮食的供给和确保粮食安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粮食贸易对我国粮食安全的作用

(一)粮食贸易有利于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特定粮食的需求

一个国家发展农业的土地是有限的,参与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也是有限的,具体到各种农产品的产量是波动的,但是对粮食的需求却是刚性的,具体到某几种粮食,由于国内满足市场需求,就需要通过国际市场进行调节。

(二)参与国际粮食贸易有利于稳定国内粮食价格

由于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供给量具有不稳定性,但是同时期的需求量不会减少,此时需求大于供给,市场价格上扬,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所以,粮食贸易可以通过有效的弥补国内某些农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使农产品的价格保持稳定,降低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造成的粮食安全的风险。

(三)参与国际粮食贸易,促进中国农业优势的发挥

自由贸易下的市场,给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的空间发挥我国的农业比较优势,所谓农业的比较优势是我国拥有丰富廉价的农业劳动力,我国农业生产属于土地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相结合,积极参与粮食国际贸易,不断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地位。

三、自由贸易条件下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措施

(一)保障国内粮食供给是粮食安全的基础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但是,我国粮食生产受到耕地面积的制约,应加强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农惠农给的政策力度,增加粮食产量,减小我国粮食产量波动幅度。

另一方面就是完善国内粮食储备体系,生产出来的粮食不会全部流入市场,有一部分要储备起来,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广泛参与国际粮食贸易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

有效利用国外粮食满足国内需求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参与粮食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注意,改变我粮食进出口过于集中的问题,在粮食贸易中,大豆的进口量是巨大的,过去中国一项倾向于采取出口大米和进口小麦的贸易政策,这表明发挥比较优势仍旧是我国参与并利用世界粮食市场的一贯做法。由于中国目前的粮食供给大于需求,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粮食贸易并不是因为国内的粮食需求大于供给,所以在选择进口国、出口国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时候具有灵活性。

(三)积极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粮食贸易秩序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并没有什么优势可言。所以提高我国粮食竞争力和争取中国在国际粮食市场上的有利地位是粮食安全的基本要义和最终目标,加快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粮食贸易新秩序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参考文献:

[1]李宁.我国粮食生产成本变化的总趋势及其规律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09).

[2]黄季j,马恒运.中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与主要国际竞争者的比较[J].中国农村经济,2000(05).

第6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一、重新审视和认识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影响力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十七大报告指出,关于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战略措施;关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和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等,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创新支撑点。

(一)商贸流通业是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战略问题。

商贸流通服务业是服务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支撑和促进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载体,是实体经济中与商品交换直接关联的经济活动的总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包括为第一产业提供服务的农产品流通业,为第二产业提供服务的工业生产资料(资本品)流通业,以及为城乡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消费品流通业。从专业化、社会化角度考察,商贸流通服务业包括第一、第二产业自我衍生、自我服务的自设采购、分销、物流服务机构,也包括第三产业中专门从事采购、分销、物流活动的服务机构。

在新时期,流通产业的内容已经远比狭义的商业要丰富得多,随着国际化、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代流通越来越成为经济运行的先导。现代流通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是产业升级的客观要求。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绝不仅限于自主创新能力,还在于流通生产力也发挥到了极致,进而带动了本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不断调整和优化,不断扩大世界市场份额。市场化、竞争性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强大的天然功能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形式的“财富的闲置和浪费”,缩短流通时间、加快经济节奏、消灭耽搁迟滞和断档脱销,已成为新时期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战略问题,也是商贸流通服务业问题首先属于宏观经济范畴的重要理由。

(二)商贸流通业对服务“三农”和扩大内需有着重大战略意义。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更加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而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涉及百姓衣食住行,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和有效措施,因此现代商贸流通既是发展的问题,又是事关民生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央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加快发展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业,构建城乡一体化交换体系和畅销体系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突破口,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

同时扩大内需特别是刺激消费需求,是促进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在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下,刺激国内消费显得尤其重要。商贸流通不仅是促进内需的主力军,同时在促进其它相关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也有很大潜力。现代流通是提高国民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因素,对于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和扩大就业、保障消费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分析判断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商贸流通业进步明显但又面临着诸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商贸流通业健康推进。特别是本世纪以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三产服务业全面发展,商贸流通业有了长足进步,商贸繁荣、消费增强、流通活跃,全县初步形成了四大专业市场体系,连锁配送、专卖店、大型商超等新兴商贸业态起步发展,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年保持较快速增长,2007年达到54.33亿元,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2007年实现增加值18.47亿元,占全县服务业增加值的31%,对发展地方经济和便利群众生活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县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1、流通主体规模偏小,集约程度不高。从流通产业的企业规模结构看,企业数量虽多,但规模偏小,小企业和个体商户是流通业的主体,单体分散经营的流通主体占较高比重。全县限额以上流通企业销售2007年12.46亿元,仅占全县社零总额的23%,全县副食品流通主体近3000多家,但真正实行连锁经营的不到200家。

2、专业市场提升不快,辐射能力不强。与周边城市比较,我县的几大专业市场发展不快、辐射能力欠缺、产业拉动能力不强,与周边的海宁皮革、桐乡羊毛衫、余姚塑料等专业市场有着较大差距。

3、吸引消费能力不强,高端消费外流。嘉善引以为傲的区位、交通优势,在发展三产服务业特别是商贸流通业上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劣势,由于紧邻上海、杭州,高速公路、跨海大桥的交通设施的便利,“通道经济”“洼地效应”比较明显,非但不能吸引外来的消费,本地的高端消费反而大量外流。

4、农村市场开拓不够,统筹发展不够。尽管近几年通过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我县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的农村流通体系格局,但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消费购买能力小而散,物流配送运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全县农村市场仍然存在着流通网络拓展不够,有规模、有实力、着力参与农村流通的龙头企业不多,农村消费不安全、不方便、不经济,农村流通主体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还是比较薄弱,农村市场监管难度较大,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我县城乡协调发展进程。

5、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商业人才短缺。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与流通规模与总量不相适应,现代化营业设施、物流配送设施、仓储运输设施相对缺乏。商贸流通领域了解现代流通方式、熟悉现代流通管理的人才短缺,导致流通现代化发展迟缓、水平较低。

(二)商贸流通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县正处在着力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空间广阔,大有可为。

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日益重视,为加快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县委县府把提升发展服务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发展战略来抓,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对商贸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程度应该说大大增强,政策环境将持续向好。

二是流通产业格局不断变化,新技术、新方式广泛应用,为加快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当前,流通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流通产业正成为创造需求、引导生产、扩大消费、服务“三农”的重要推动力。商业信息技术广泛应用,零售连锁、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迅速发展,为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三是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小的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快速提高,为扩大消费、提升消费能级增加了源动力。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大大改善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预期。

三、根据科学发展要求,梳理把握商贸流通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经贸部门负责主管的全县商贸流通工作,总的方向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进一步加强流通产业调研,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加大我县商贸流通业改造提升力度,积极培育商贸新兴业态,大力提高现代经营和管理水平,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建设,切实增强嘉善商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发展面向民生、面向农村的服务业,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流通体制。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我县商贸流通工作的实际,我认为应着重把握三个方面:

(一)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突出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商贸发展规模和质量。

按产业升级的要求推动商贸流通业,以创新的理念和现代的眼光研究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努力实现商贸流通业的现代化。要解决商贸流通产业规模不大、总量偏小,聚合辐射能力不强的问题,促进商贸产业规模化、组织化,要不断改变流通现代化水平较低,新兴业态发展缓慢的问题,切实提高流通产业发展质量。

一是加快发展连锁经营。在完善和提升现有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品牌为载体,采取招商引资、投资主体多元化等方式,开展资产重组和行业合作,培育拥有品牌、主业经营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商品销售超亿元的大型流通企业,逐步改变我县流通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低的局面。

二是加快推进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流通技术,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配送作业自动化,逐步实现商贸运作和管理专业化和程序化、标准化。切实把发展信息化作为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使其成为流通信息化的基本载体,加快建立包括有形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工商企业网络营销和管理系统等电子商务基础网络服务平台,努力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结合。

三是加快推进工贸联动。嘉善作为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工贸的有机结合与联动发展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发展道路。要以我县加快发展生产业的有利契机,积极培育“以工促贸,以贸引工,工贸联动”的发展模式,推动商贸业和加工制造业优势互补、联动发展。要重点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加强本地专业市场与主导产业的融合,比如针对嘉善木业产业大量需求的原木,亟待规范、整合原木销售市场,又比如规范提升陶庄废旧金属市场,延伸产业链,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推进。要扶持商贸公司,制订出台商贸公司政策,重点培育工业原材料、设备、产品的商贸公司做大做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通过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建立行业网站开展网上交易,完善我县天凝植绒、西塘纽扣、杨庙纺织和陶庄五金机械4个特色产业创业园的功能,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

(二)围绕“以人为本”核心,突出长效管理,着力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

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食品质量安全的牵头部门,在规范肉食品市场秩序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责任重大。近年来,我们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引导发展统一配送、加大私屠滥宰打击力度方面做了相当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距离,肉食品消费的不安全因素还继续存在。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重点围绕“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继续下大力气狠抓肉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管理,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目标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继续强化各镇的属地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对各镇的稽查中队要加强日常指导,全面掌握全县面上的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二是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工作,是规范市场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专项整治的目的,还是要建立长效管理,让政府和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真正放心。下一步要抓紧肉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开发和试点推行,争取早日实现肉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要抓紧肉食品市场准入办法的完善,针对针对近期较多消费者反映魏塘镇农贸市场出售公、母猪产品混杂、误导消费的现象,抓紧牵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全县公、母猪检疫、屠宰及肉食品市场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肉食品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循序渐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把握工作节奏,有序推进,在保证县城区域肉食品市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推行监管重心下移,抓好城乡结合部和重点镇的监管工作。同时注重抓好抓住四个重点,叮住重点目标,对屡禁不止的顽固私屠滥宰窝点,加强监控和随时抽查;叮住重点区域,对城乡结合部等私屠滥宰高发区域,集中人力实施不间断的排查;叮住重点市场,对车站路、谈公路、魏中、枫南等重点农贸市场进行严格检查和不间断巡查,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叮住重点镇,要对生猪养殖量大的镇实施重点监管。

(三)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突出统筹兼顾,着力推进城乡商贸平衡发展。

第7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8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序推进,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提升工作

(一)加强对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农贸市场新建、改造要严格执行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开办审批程序。

(二)以"三城同创"为契机,抓好城区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市工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要求,抓好城区现有市场的统一规划和改造提升工作;积极引导规范有一定规模档次的现有无证菜市场完善功能配套、依法登记,合法经营。

(三)加强农贸市场的统筹建设。其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要求,在集镇所在地或中心村规划建设、改造提升一个农贸市场,以满足辖区周边居民生活需要。

二、划行归市,整顿规范市场周边经营秩序

(四)坚决取缔占道设摊和马路市场。纳入"三城同创"范围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坚决取缔占道设摊、马路市场。

(五)严格规范市场周边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不得经营与市场内相同且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压力较大的鲜肉、活禽、水产、蔬菜等商品,若在场外有占道经营的,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规范管理;若在场外通过门店经营的,由市工商局牵头规范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行政村、居民小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鲜肉经营户。

(六)积极引导自产自销农产品入市交易。农户自产自销上市的农产品应到市场内自产自销经营区或其他指定的场所经营。每个农贸市场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自产自销经营摊位,用于吸纳上市交易的自产自销农户,并由市财政、工商等部门共同核定每年给予市场举办者一定的补贴。

三、齐抓共管,扎实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卫生、动物防疫、*、环卫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5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卫生城市创建、星级市场达标、食品卫生管理、动物疫病防控等一系列标准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安排管理经费、健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责任。

第9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最适宜居住的“品质之城、美丽之洲”,推进我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区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要求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设施,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鲜陈列设备、检测设施设备、现场加工设备。

第三章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一)镇乡、街道职责

第七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农贸市场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区贸易局是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建设,指导行业自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农贸市场改扩建、综合性整治,以及指导绿色食品推广,创建绿色市场、星级市场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条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质监*分局协助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上市农副产品的检测。

第十一条工商*分局负责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上市农副产品的检测;指导创建星级市场申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及卫生许可相关内容的监管;督促市场做好卫生消毒、除“四害”和场内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场外无证流动摊贩。

第十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三)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管理的主体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管理档案。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市场举办者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不合格食品销售。

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内的执法检查、抽样检测和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对三大类商品(肉类、家禽、豆制品)进行索证索票,确保三大类商品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

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要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和专(兼)职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按规定批次数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档案,保证进场商品的可追溯性。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场举办者应当每天将蔬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同时,设立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场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质量公示牌和诚信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还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四)进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进场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进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实行亮证亮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从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饮业(饮食店、湿式点心、干式点心)、糕点加工零售、酱菜、调味品销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销售、干货销售、酱腌腊制品销售、豆制品销售、水发食品销售、年糕销售、机面加工零售以及干货、副食品店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鲜猪肉和杀白家禽销售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进场经营者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建档备查的相关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进场经营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还应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八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十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该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条食品销售者(市场内加工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应当取得QS证而未取得QS证的食品;

(十)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十一)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十二)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十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十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五)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以审核经营者资质,协议准入;商品索证索票准入;食品标识标签审核准入;食品安全检测准入和健全购销台帐制度,建立档案资料辅助市场准入为核心内容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签、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市场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理情况;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市场内无公害农产品推介目录,同时对农产品销售者实行身份证登记备案制度,并将上市交易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销售人等内容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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