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主体结构监理总结精选(九篇)

主体结构监理总结

第1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摘 要 在深入研究profibus总线技术的基础上设计并实现了热电厂生产控制系统。主要介绍了基于profibus的热电厂智能体的划分,多智能体控制系统的结构及其实现。采用多智能体的方法,将以前的控制模块和监测模块封装成单个的智能体,组成多智能体系统,解决控制、监测和维护相互隔离的问题,从而达到信息交换容易、控制处理效率高的目的。 关键词 现场总线 控制系统 智能体 1 引言 现场总线技术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现,90年代兴起的自动化领域的一项新技术。现场总线是用于过程自动化或制造自动化中的,实现智能化现场设备(变送器,执行器,控制器)与高层设备(主机,网关,人机接口设备)之间互联的,全数字、串行、双向的通信系统。通过它可以实现跨网络的分布式控制。基于现场总线的新一代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ieldbus control system , fcs) 已经成为自动控制系统体系结构的发展方向。 2 profibus的协议结构 profibus是由siemens公司推出的一种开放式现场总线标准,1989年成为德国标准din19245,1996年成为欧洲标准en50170,1999年12月被接受为国际标准iec61158的一部分。profibus是目前欧洲乃至全球应用最广泛的总线系统,它速度快成本低,几乎所有plc产品和自动化外设产品都提供profibus接口。它根据不同应用场合提供3个兼容版本:profibus-dp, profibus-fms和profibus-pa。[1] profibus-dp适用于现场级分布式自动化外设之间的高速数据传输(dp的含义为分散的设备)。是一种高速而廉价的通信连接,旨在解决设备一级的高速数据通信。在这一级,中央控制器(如plc/pc)通过高速串行线rs-485传输技术或光纤媒体,同分散的现场设备(i/o、驱动器、阀门等)进行通信,传输速率最高可达12mbit/s。一般情况下,dp构成单主站系统,主站和从站以循环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profibus-dp主要应用在对传输速率有较高要求的现场级数据通信中。它的体系结构包括iso/osi参考模型第1,2层以及用户接口,传输技术使用rs485 (称为h2),这种结构能保证通信的实时性和系统实现的低成本。在用户接口中使用了定义用户和系统使用的应用功能和描述现场设备行为的行规。 profibus-fms( fieldbus message specification) 是现场级和单元级通信的通用解决方案,主要解决单元级主站之间(plc 和pc)的互相通信, 它提供了大量的通信服务,如现场信息传送、数据库处理、参数设定、下载程序、从机控制和报警等,用以完成以中等传输速度进行的循环与非循环的通信任务。由于它是完成控制器与智能现场设备之间的通信以及控制器间的信息交换,因此它主要考虑系统的功能,而不是系统的响应时间。fms提供了较多种类的通信服务,应用灵活,可用于大范围和复杂的通信系统场合中。fms使用了iso/osi参考模型第1,2,7层,第1,2层与profibus-dp兼容,第7层包括了应用协议并向用户提供了广泛的通信服务功能。 profibus-pa是在profibus-dp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扩展而来,主要用于化工等对安全性要求高的场合, 通信采用扩展的profibus-dp协议。传输技术改用iec1158-2(称为h1),可确保本质安全性并使现场设备通过总线供电,通过分段耦合器, 能方便地和profibus-dp,profibus-fms相连。[2-3] 3 热电厂控制系统中智能体的划分 在热电厂控制系统中,我们将整个系统划分为现场agent、监测agent、控制agent和事物管理agent。现场agent分别为锅炉智能体、汽机智能体和除氧给水智能体构成,它们的结构基本相同,处于相同的地位,监测和控制智能体在整个系统中居于管理者地位,事务管理智能体负责数据的整理以及向上层提供数据接口。如图1所示。

图1:智能体的划分 4 基于profibus的多智能体控制系统(macs)结构 控制系统的结构设计基于系统集成的思想,整个控制系统由控制软件和相应的硬件两大部分互相协作,完成控制功能。硬件主要包括工业pc机、工业板卡、可编程控制器、变送器和执行机构。软件由组态软件、系统运行软件和各功能扩展模块等构成。 为了从结构上实现分层容错控制,系统硬件的选择与集成考虑了层内组成与层间通讯两个方面。结合profibus总线的使用,我们将基于多智能体的智能控制系统分成三个层次,最底层是现场控制层,在其基础上是过程监控层和企业管理层,其整体结构如图2所示。 图2:智能控制系统分层结构

现场控制层选用功能简单,可靠性很高的可编程控制器,完成保证系统安全的控制功能,同时又受控于过程监控层的控制。而过程监控层和企业管理层选用功能强大的工业pc机为主体,可以使用一些高级的控制策略,完成提高系统效率的控制功能,同时承担部分对象的直接控制,减少现场控制层的费用。在紧急情况下过程监控层输出的控制信号直接切换到伺服机构上,由过程监控层同时实现高级控制策略和常规控制,而当过程监控层发生故障,可由现场控制层采用常规控制维持系统稳定运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过程监控层与现场控制层之间采用现场总线传递数据,各工业pc机之间则采用标准网卡和集线器(hub)构成星形网络传递数据和共享资源。 最底层是一个基于现场总线的分布式系统,由若干智能执行器(intelligent actuator)和智能变送器(intelligent sensor)组成,它们一方面对生产过程的数据加以采集并经过处理送到profibus总线上以提供一致和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从该总线上取得的操作命令加以处理和执行。每个现场控制站主要都是由主控单元和i/o模块构成,两者间用双绞线作为传输介质,采用profibus现场总线结构,为了提高系统可靠性,可以使用双冗余主控单元,在发生意外死机情况下将自动切换到备用主控单元,从而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过程监控层是与现场总线和企业网同时相连的工作站,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实现控制等管理。它们从现场总线获取生产过程中的数据,通过现场总线和企业网彼此交换信息和发出指令,并为运行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人机界面。本层与现场控制层在实际系统中构建为实现各种功能的智能体组成,以完成整个系统的控制功能。如图3所示。

图3 智能体系统结构 现场agent分别为锅炉、汽轮机和除氧给水,它们可以根据检测的信号和知识库中的规则和经验公式来确定各子系统的状态是否正常,能够对一些情况(给水流量、主汽流量等)进行判断,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它们接受控制agent的控制信号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对象进行参数调节,并将各子系统的状态信息送给监测agent。现场agent以西门子s7-300为中心和现场的控制仪表综合实现。 控制agent根据监测agent的要求对现场agent发出控制指令,以完成对各个监控对象的参数调节,同时将操作信息发送给事物管理agent。 监测agent根据各个现场agent传送过来的信息,能够对整个生产过程的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并对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故障做出判断。 事物管理agent管理所有的数据,对数据库进行维护,它和控制agent、监测agent都是在工控机中通过软件加以实现。 最上层是整个企业的管理层,它是整个系统的管理中心。 5 结束语 现场总线是智能化仪表和计算机网络相结合的新一代底层控制网络。profibus是开放的、功能完善的国际现场总线标准之一。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引入分级多层体系结构(主要由pc,plc和智能仪表等构成),建立基于profibus总线的多智能体控制系统,将控制系统分为现场控制层、过程监控层和企业管理层加以实现,从而获得较高的系统可靠性。 参考文献 1.林强,阳宪惠,徐用愚. 现场总线及其网络集成. 测控技术,1999年5期 2. fieldbus foundation, technical overview, 1996 3.姜晓凤等. 智能控制-维护-管理系统中profibus技术的研究. 甘肃科技, 2003,19卷,第5期,23-24

第2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现粗浅地谈一些体会与实际做法与监理同行们切磋。

一、开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监理大纲制定、监理合同签订之后)

1 . 组建监理队伍。

根据工程特点,选择配备总监和必要的监理人员。人员配备应能涵盖钢结构所涉及的各类专业,同时提倡人员相互渗透一专多能。

我所沿用的钢结构监理组组织形式一般有二种,一种形式多适用于总包单位、钢结构分包单位、制作安装单位基本上为一个单元体的垂直隶属系统,与之适应的监理组体系是按专业分工即总监下配设焊接,结构探伤、涂装等专业工程师;而对某总体工程有数个钢结构分包、制作、安装单位甚至一个大工程设计单位也为多元体时,多采用横向组织结构体系,即采用总监下属驻厂监理工程师为主体,探伤、涂装等巡回监理,驻厂监理师则选用复合型人材。总监与驻厂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协调工作。例如,在延安中路(中段)五个钢结构标段中的七、八座主桥、五座天桥监理中,我所分为二个监理组各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上述二种组织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2 . 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工之前尽快熟悉工程图纸、项目有关情况和工程所选用的规范、工艺技术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较为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熟悉图纸和规范、技术条件时除了充分理解消化设计思想设计意图外,对于多个设计单位,多个制作单位还应当通过沟通协调,进行统一“度量衡”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做法上相对统一,使所监理的项目,在规格、指标、完工表式方面相对一致。而熟悉项目情况,则需对业主、施工单位甚至民工包工队伍也要有相应熟悉,特别是实际施工队有大厂的本厂职工,有分厂职工甚至是民工包工队,对他们的质保系统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应有所了解,有些还需制定计划与措施进行“调教”,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施工前题。熟悉工程,还需对整个工程工作量、工作重点、难度以及施工集中的季节,都应做到心中有数,例如在春夏季节施工则需加强黄霉季节焊条烘焙监理,冬季施工则需加强寒冷季节钢结构施工质量特殊要求监理措施。

3 . 合同业主、设计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资质和加工场所条件进行考察和审查:对条件不足的承包商提出整改或限令整改意见,在满足基本条件之后再会签资质审查报告与开工令:开工前要对制作单位进行考察与资质审查,提出的整改与限期整改意见,须经业主同意。以延安中路(中段)高架钢结构监理为例,我们曾针对某制作厂由于开工前胎架设置刚性不足、难以保证总段建造变形的控制,质保体系相应专业力量不足;以及另一标段制造天桥时,总包实际上没有自己的制作实体单位,又没有选好分包单位等问题提出较明确的整改意见,限令整改。在指挥部的支持督促下,这些单位领导十分重视,逐一改进,基本达到要求,然后我们才开出了开工令。

4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方案的合理性及技术条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5 .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与强化质量管理及工期目标控制,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

6 . 从施工制作到吊装现场工作,坚持监理工作责任到位,坚持重要质量控制点的旁站与实测验收。我们只少量地聘用退休人员,注意在职人员与退聘人员比例。同时,我们注意发挥施工单位主观能协到性,督促施工单位,实行自检、互检、专业检验三级检验制度,以有效保证质量。才能保证今后监理中各种协调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厂制作阶段:开工准备(1)审查工厂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系统,沟通彼此之间的联系,建立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的正常工作联系。

(2)审查工厂的质量控制方案,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共同商定本工程实际质量检查的内容、质量按制点、监理验收的内容。

(3)与技术部门、质保部门商定用于本工程的各类质检报告内容与格式。

(4)审查材料质保书,确定材料复查内容;参与材料复查试验。审查装璜材料质保书。

(5)检查材料仓库收发制度;焊接材料的一、二级库情况,焊接材料焙烘、保温设备完好情况(含温度鉴定有效期)及相应的纪录登记。焊接材料发放台帐、焊条回收制度。

(6)审查工厂提交的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或焊接工艺评定转移报告,批准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或焊接工艺评定转移报告。

(7)参加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8)审查焊工资质及有效证件。

(9)审查无损检测(NDT)人员资质及有关设备的鉴定有效期。

(10)审查用于工程的长度计量器具的鉴定有效期。

(11)检查除锈、涂装设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其产品质量是否能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

(12)协助业主审核并签署开工令。

2.制作实施阶段制作实施阶段钢结构监理分下列四个专业进行监理,即:结构监理;焊接监理;无损检测(NDT)监理及涂装监理。

(1)结构监理放样质量抽检,内容为草图、样板、样带、下料情况;小拼板及T字组合梁质量检查(拼板拍片),抽检后签证;U形槽钢加工质量抽检;腹板、顶板、底板外形尺寸、坡口切割质量抽检、底板轧角抽检;腹板、顶板、底板装配构件划线检验;总装胎架检验(外形、分段线、坡度),检验后进行签证;分段就位与拼装质量检验;焊后分段分解,各工地拼装接口的坡口状况及板材边势平整度;复验工厂提交的分段检验报告数据,签证认可。

(2)焊接监理①巡视检查:在工件施焊时,焊接监理加强巡视检查:焊接材料使用是否正确、焊前准备是否到位、焊接工艺条件是否满足、工人是否持证有效、焊接规范是否合适等。

②焊缝质量监理:对接焊缝:对一、二类焊缝表面质量一般100%进行检查签证;全焊透角焊缝抽检;贴角焊缝,抽检。

(3)无损检测监理:审查各类焊缝无损检测的类别及长度是否满足技术条件的要求;指定RT(X光拍片),核查RT检测部位是否符合技术条件;复证RT检验报告;审查UT(超声波探伤)报告;根据业主委托或业主请第三方,必要时复查部分焊缝。

(4)涂装监理:检查除锈工装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条件;预处理质量复测、粗糙度、除锈是否达到等级;分段工程除锈质量检查;分段工程涂层膜厚、牢度等质量情况;检查并签署报告。

三、现场吊装阶段

现场吊装是检验制作阶段工作成效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检验钢结构与土建嵌接情况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钢结构监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现场安装监理应在吊装前与制作厂一起对所有墩梁标高,墩梁间距,支承中心矩等有关数据进行复测,对焊按施工与变形控制方案进行认可监理。

对吊装过程中起重、吊运方案乃至交通按排(市政工程)应一起进行讲座和各方方面面在业主主持下进行协调。

吊装后对梁间装配状况与支座密贴情况进行检查。

吊装完工后对现场主要受力焊缝进行表面质量、无损控伤、涂装进行监理,并对桥面长度、宽度、拱度主要尺度进行监理。

由于钢结构尺度往往以毫米计算,土建尺度往往以厘米计算,分头施工易造成总体吊装产生不吻合或局部返工。为此应在制作接近完工时,事前应进行协调,以避免差错。总之,现场监理要求监理人员本着勤、严、细、实精神工作。

四、工作结尾阶段

结尾阶段主要工作是参与工程初验、核收、终验、定级。监理在这之前应完成监理总结和质量评估,监理总结应对整个监理过程主要技术环节、主要技术质量、指标,如何监理、监理结果、监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管理过程与结果进行实是求事的总结评述,总结还应包含各项主要质量指标测量结果,以及监理单独复测结果进行表述。最后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估,并参与以质量监督站为主的质量等级评定。

第3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字]智能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discusses its scientific structure and automation control system structure and function characteristics of advantage, and looks forward to intelligent building automation control system of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practice to improve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improve automation control system comprehensive service function is positive and effective stimulative effect.

[key words] intelligent building; Building;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C93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智能建筑内涵及其发展现状

智能建筑主体通过对四项建筑基本要素,即系统、结构、管理、服务与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展开优化设计,进而为用户提供投资合理、使用环境舒适、便利高效的智能化建筑空间。智能建筑系统主要指为实现建筑物智能化服务功能而设计安装及运行的光机电设备服务系统,例如电梯、空调、给排水、照明、通信、物业管理、综合布线、一卡通与办公业务等智能化控制系统;结构主要指其环境结构,囊括了建筑物装饰、结构、建材与空间的划分;管理主要指对财、物、人、丰富信息与智能化系统的综合管理,而服务则指为智能化建筑管理及使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人性化服务,为其创设舒适、安全、便利与高效的生活、工作与学习环境,合理降低智能建筑系统设备的服务运行维护成本费用等。智能建筑的理念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起步较晚,初期由单一专用功能系统开始,逐步发展成为集成系统模式,以楼宇的自动开控制管理系统为核心,实现了卓有成效的较快发展。然而与国际先进的发展水平相比,我国智能化建筑的还存在较大差距,基于我国建筑市场现行巨大的发展潜力,我们只有本着深入实践、完善创新的原则才能为智能建筑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智能建筑系统层次结构

智能化的建筑系统结构应包含上层综合建筑智能管理系统与二层智能化控制子系统。二层子系统又分为网络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与自动化办公子系统。该类子系统主体通过综合的布线体系连接而成一个智能化的完整系统,由上层智能建筑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智能建筑的核心是智能化控制系统,只有当其涵盖的各类子系统统筹结合,共同作用,才能有效支撑构建智能建筑。智能化控制系统为建筑赋予了快捷便利的服务功能,有效提升了民用住宅、商用写字楼的综合智能化水平,并满足了社会公众在新时期日益增长的对海量信息的综合需求。

3、智能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

3、1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及其优势功能

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涵盖内容丰富、设备众多,是控制管理最为复杂、范畴最为广泛的建筑智能自动化系统,其包含狭义建筑自动化设备系统、报警消防自动化系统与自动化安全防范系统三类子系统。智能建筑楼宇的自动化设备系统主体包括实时监控系统、建筑楼宇保安系统、机电设备综合监控系统、音响广播系统以及停车场系统。以上自动化子系统赋予了建筑楼宇显著的优势功能,主体体现在实时监控子系统为智能建筑楼宇提供了集中监控方式,以丰富的文字、图形、动画方式呈现出来;依据各方需要自动化系统管理人员可直接进行命令下达,对任何一项系统设备进行运行控制;自动化控制体系可对各项设备监控子系统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报告,对历史数据进行完善记录从而发挥对价值化信息的综合管理功能。

3、2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网络结构

一般层面来讲建筑楼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网络结构主体采用现场总线形式,将系统分为三层,上层为信息域干线,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拓扑总线结构以太网进行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干线的布置,进而合理实现网络资源的集成共享及同中央站点间进行畅通高速的通信传输。系统二层为控制域干线,主体完成对各分站点的总线控制,通常应用RS485网络总线,以高效通信速度将各个分站点进行稳固连接并实施对各类丰富信息的处理。再者位于分站点的总线还需配备与他类厂商进行设备连接的相关接口,以合理实现同其他设备的高效通信联网。三层结构为子站点总线,主体由分散控制器进行相互连接,各子站总线在连接器辅助下实现同分站总线的高效连接,完成由监控现场设备到传输信息再到中央工作站的处理,并由上级网络实现信息处理结果的准确获取。

3、3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结构

随着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目前建筑楼宇自动化系统主要呈现集散结构与现场总线结构两类。前者为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结构,具有管理集中、控制分散的显著特征,一般包含两层网络结构与三级控制设备。现场控制器主要执行对设备信号的处理、采集、输出与控制等。操作站则由工业化计算机系统与控制操作台构成。中央监控站可实施对集散控制系统的离线配置、在线监控、维护与组态工作等管理。一旦操作站或中央监控站发生故障,其下层控制功能设备仍然可实施独立的控制,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现场总线系统控制主体由智能现场设备、监控组态与现场总线三部分构成,其核心在于现场总线控制技术。与DCS系统相比,现场总线控制技术的可靠、实时、成本低、便利使用等特征令其在现场层实现了广泛的应用,并令DCS系统控制中遗留的各类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该系统技术由信号、通信到系统标准,从结构体系、设计方式、调试安装再到产品结构均实现了革命性变革。其实际上属于仪表工业技术、控制技术与网络技术三类完善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在制造与过程控制由设备分立发展为设备共享、在工业仪表由简单结构发展为智能化仪表、计算机网络拓展至传感器与执行器时,几类分支技术则呈现必然的结合趋势。因此以现场总线为中心的总线控制系统必然成为今后工业生产实践的核心部分,令传统DCS系统被取代并发展成为第五代智能化过程控制结构体系。当前该类现场总线控制结构系统形式已逐步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并实现了科学发展,我们可在建筑楼宇自动化系统中科学采用该类结构,令其成为未来建筑楼宇自动化系统高效应用与全面发展的主流方向。

4、结语

信息时代,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其对各类建筑楼宇的人性化使用功能需求越来越丰富,加之各类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持续更新发展令由通信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的建筑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基于这一良好发展态势我们只有深入了解智能建筑内涵、科学层次结构、自动化控制系统楼宇建筑的构成、网络结构,才能发挥其自动化控制优势并真正创设出智能化、精品化、科技化的优质建筑楼宇,促进建筑行业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中央企业;治理结构;公有制属性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32―03

一、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的分类

由于中央企业改革程度不同,其现有的治理结构也有所区别,可将中央企业分为三类:未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已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中央企业。

未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拥有众多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且大多拥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类中央企业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处于一种新旧体制混合状态,党组作为其最高管理层,源于旧有机构,并配有纪检组,党组下设有总经理部,由总经理部负责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党组与经理层进行了权利分离,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特征,党组拥有部分董事会的职能。

已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与未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相比较,其特点是母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相对完整,不存在新旧体制混合的状态。在其董事会之下设有独立的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这意味着其对内、对外均具备更为清晰和独立的权能和组织框架。同时,该类中央企业也拥有数量众多的下属公司,且多为上市子公司。由于董事会的设立,整个企业集团的委托――链条便统一在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旧有的科层制被消除,产权关系是企业内部的核心关系,财产边界成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根本边界。另外,已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的监事会由国资委设立,与中央企业为一对多关系,即处于企业外部。

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中央企业数量较少,主要包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该类中央企业已彻底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国资委作为企业出资人仅为众多股东之一,但处于控股地位。因此,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中央企业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监事会处于企业内部,且与企业是一对一的关系。目前,我国中央企业中,整体上市且国有控股的比例较小,但此类中央企业却具有相对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二)上市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不断完善

首先,上市中央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组织构建和日常运行较为规范。由于上市公司需接受证监会较为严格的监管,使其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结构相比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更为规范。董事会平均人数为10人,独立董事已超过三分之一,大部分董事会均设立四个委员会,召开董事会议的次数也较为频繁;监事会平均人数为4.4人,未从上市企业领取薪金的人数比例为50.7%,可正常召开监事会议;…经理层已设立权责明确的基本职能部门,并依据企业自身特色设有专职部门。其次,上市中央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较高。由于中央企业具有公有制属性,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关键,这要求中央企业需更加关注相关者的利益。目前,中央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在国内居于领先位置,83%的中央企业不存在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这意味着中央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较为和谐。

二、中央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问题

首先,中央企业的母公司自身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普遍的一人多职现象。如宝钢集团,其董事会中唯一的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被列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内且同时兼任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中国核建集团,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任上市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且总裁同时兼任内部董事,企业的其他副总经理在上市公司均同时兼任副总裁级别的职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其总裁和执行董事也为一人兼任,监事会主席原为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中央企业兼职的董事长占董事长总人数的91.7%,在中央企业内部兼职的占86.2%。如此高的兼职率,严重扭曲了企业的委托――关系,并导致企业董事长和总裁等少数高级管理者权力过大。其次,外部董事内部化的现象明显。为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控,中央企业除设立监事会外,同时尝试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即设立外部董事。但从实施效果看,外部董事虽在人数上已达规定数量,但来源上仍有内部化倾向。已进行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中,源自国企离退休高管的外部董事比例达67%。可见,中央企业的治理结构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中公有制属性未能充分体现

目前,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中,不够重视普通职工的权利和地位,普通职工基本处于治理结构的底层。中央企业将职工视为简单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利益创造者和所有者,这在根本上扭曲了公有制下的生产关系属性。此外,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中职工持股和设立职工董事两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2010年我国109家中央企业中,存在职工持股的企业为31家,仅占总数的28.4%,我国电力、煤气、自来水、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金融保险业企业均未实行职工持股。另外,目前中央企业职工董事的选举制度基本被默认为指定选举,职工董事大多身兼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集团主要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领导人等职位,这种自身地位和权力的模糊导致其无法真实、准确地代表基层职工的利益诉求,并难以为职工提供权利保障。

三、优化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首先,经理层去行政化。经理层亦官亦商的身份,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及监督力失效。应去除经理层的行政属性,使其成为单一身份的职业经理人。对此,国资委与国务院分离或将是经理层去行政化的根本措施。分离后,国资委隶属于人大,接受人大委任,成为其下属特殊的经济部门,国资委的行政属性就此淡化,并且可将经理层的任期与人大换届保持一致。同时,分离缩短了国有资产的委托――链条,取消了国务院与国资委之间的环节,使相应的成本降低。

其次,建立长效的非经济性经理层激励机制。当前,虽然中央企业实行了股票期权等长效激励手段,但现有长效激励手段基本属于经济属性的,激励层次较为单一,很难满足经理层在社会地位和声望上的追求,使经理层过分期望保留其行政级别,维护其官员的属性。因此,应逐步建立新型非经济性经理层长效激励机制。如,创立经理层星级评价体系,规定达到一定星级的经理人,才可被选聘为董事长或监事;国资委内部的部分职位,也应规定一定的星级要求,从而保证对经理人长效的职业激励。该制度将解决经理层去行政化的后顾之忧,并可极大促进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

最后,理顺现有治理结构中各层级之间关系。一方面,坚决杜绝高级管理职位兼任的情况,特别是处于不同层级上的职位。可对层级关系进行微调,其目的在于保证层级间的独立运行,防止某一层级的权力过大而俘获其他层级。应使各个层级的职能有更清晰的界定,特别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必须要以正式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避免董事长越权,过度干预企业日常业务的运营和正常计划的执行;另一方面,将监事会由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转为企业外部的常态化监督机构。监事会人员组成及薪酬安排应完全脱离企业,由国资委统一规定,这样可有效解决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或经理层的现象。同时,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应有严格限制,保证监事会人员的流动性,若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出现重大问题和经营失误,应严格追究相关监事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的公有制属性

首先,提升工会的权能。第一,确保工会主席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杜绝工会主席由经理者兼任,保证工会主席由广大职工自主推荐和选出,其身份应在职工中具有一般性和代表性,且有明确的职能界定和任期安排。第二,赋予工会职工董事的提名权。中央企业董事会应扩大职工董事的人数,并由工会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最终由国资委确定当选人选,使工会获得部分职工董事的决定权。第三,职工持股制度转变为工会持股制度。以工会为法人,持有一定份额的企业股权,这部分股权不能分散,不能买卖,作为工会的集体资产。工会有权决定该股权产生的红利在工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及相应的集体福利等事项,从而使工会有经济基础来维护和保障成员的利益。第四,工会应建立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紧急沟通渠道。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或突发问题,基层职工可将问题及时反映给工会主席,并由工会主席直接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避免层层上报。

第5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从1978年开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至今,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在中国己进行了近30年,并仍将持续十多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竞争经济。在我国经济转型的时期,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转型期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总体稳定的同时,面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多样化的市场交易行为、多层次的社会经济利益矛盾,如何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无疑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构建的是以政府主导进行行政执法、企业自律加强内部控制、社会参与寻求社会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市场管理模式。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煤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都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范围里承担了部分市场监管职能,应该说这些部门都为市场秩序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正视现实,当前我国各种制假贩假、盗版侵权、虚报信息、财务作假、市场操纵、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信用混乱、管理错位等市场秩序紊乱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学者认为这种现象与市场秩序监管机构林立,多头管理导致监管无效有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大胆设想构建一个统一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机构。

制度构建:一个统一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秩序监管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是组成部分之一。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市场秩序管理体制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秩序管理主要是为国家计划管理服务,因此,市场秩序监管机构的设置都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及各行业,各单位管理任务比较单一,所以各个监管机构管理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很简单。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秩序监管机构的设置就必须服务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市场秩序监管机关,就是政府主管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如何设置市场秩序监管,是建立和完善经济管理体制的首要问题。在设置市场秩序监管机构时,基本要求是,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有利于市场秩序监管职能的履行,要遵循依法设置、精简、统一、效能等原则。

笔者假设将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煤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组建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由纵向结构组织系统和横向结构组织系统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纵向结构组织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它负责对整个市场秩序管理系统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宏观指导,以保证国家所赋予的管理任务的实现。第二层次是管理协调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局,它在承上启下的过程中独立开展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层次是监督执行层,即市(区)、县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局(分局),这是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部门基层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最后是具体执行层,包括区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分局以及按经济区域设在乡镇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所,依法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横向结构组织系统是指按业务功能和管理活动对象分工所设立的职能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包括对外职能管理与机关内部管理两方面的机构。

统一市场秩序监管机构构建的影响分析

一是加强了市场秩序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领导体制,是指各级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领导体制改革是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改革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领域监管机制的统一性,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提搞产品质量。

二是符合市场经济转型的需要。实行统一的规范的垂直管理新体制,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实行垂直管理新体制,是确保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强化执法,更好地监管市场的需要。实行垂直管理新体制,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

第6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与规范完善的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公司法》为依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通过规范、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权,理顺相互关系,健全运作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衡、运作高效的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规范、完善的范围是:我市国有大中型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企业)。

二、规范企业组织结构、职务设置与任免方式

(三)规范公司制企业的组织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2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各类公司制企业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数视企业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多少而定,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15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要按照精减、效能、统一的要求配备经理层领导班子。大中型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可按4—6人配备,大型企业集团可适当增加;企业规模小的可按2—4人配备。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经理层中至少要有1—2名35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成员。

(四)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出资人提出人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期进行换届,连选可以连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进行推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委派或更换。代表国有股权出任各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监事、主席、副主席,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本着资产属于哪级政府或资产经营机构管理,干部就由那级党委(党组)管理的精神,由同级党委(党组)履行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并予以审批。

(五)改革企业经营者选拔机制。为加速推进企业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步伐,公司制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配置,原则上要采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改善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专业等结构,提高经理层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驾驭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选拔经理层人员掌握的标准条件为: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4、事业心、责任感强,公道正派,作风务实;

5、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建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聘任制度。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对2名以上侯选人的推荐,通过竞争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向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备案。要完善聘任手续,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经营目标、聘任期限以及权力、责任、利益和应承担的义务。凡未签订聘任合同的要尽快签订,聘任合同不规范、不完善的,应尽快规范、完善。

(七)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按照职能分开、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要求,调整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人员。大型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中型骨干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的应当分设。规模较小的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设置,应因企制宜,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宜兼则兼,宜分则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其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要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交叉任职的比重。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过多的,要通过调整逐步减少到经理层成员总数的1/3以内。

(八)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监察工作能力。要注意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熟悉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不得在公司监事会中兼职,已经兼任的,应立即调整,从组织上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法律监督职权。要加强监事人员任职培训,提高其监察工作能力。

三、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

(九)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机制。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组织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科学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权、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制定有关议事规则,理顺四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激励,又能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机制。

(十)建立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分配方案等,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真正发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可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授权,由公司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除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重大事项。

(十一)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会决议事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建立董事会议事记录签名和董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违规决策,造成失误。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集、主持董事会研究重大事项,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划分清楚,不得超越权限干预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十二)建立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总经理经营团体财产风险抵押制度,推行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年薪制,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奖惩和监督管理。要落实公司总经理在企业内部的事务管理权和对外诉讼、商务权,确保总经理对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具有总的管理权力。要制订《高级职员议事规则》,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赔偿责任制度。未按照董事会的委托和授权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法令、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应根据损失和责任大小,由经理层成员负赔偿责任。

(十三)落实公司监事会职权,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监事会定期会议制度,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和纠正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权力,确保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要强化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公司制企业的外部监督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向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

四、正确处理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职代会、工会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

(十四)改进和完善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企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和中发[1997]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具备条件的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可担任公司董事长。要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要积极支持公司行政组织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要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正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不得以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在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健全、完善职代会定期评议公司领导人员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实现职工对公司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及时反映职工意愿,协调劳资分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代表,要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加强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统一的要求,理顺企业干部管理体制。落实出资人依法选择企业管理者,公司董事会自主选择企业经营者和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权力,探索出资者代表和经营者分类管理的有效方法,加快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建设步伐。

(十七)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实现政企分开,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自主地发挥职能作用。

(十八)加强对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各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所属公司制企业调查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提出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与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把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作为重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公司制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干部配备不规范,特别是大中型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经理层人员进入公司董事会过多的,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暂时不能调整和分设的,要依法制订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根据议事内容和性质,确定会议人员。各经济综合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完善、细化公司章程,制订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方式。今后新建和改制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规范。要积极探索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好经验、好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公司制企业依法运作,自我发展。年底要组成专门班子对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十九)要把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特别要帮助企业选好领导班子,把政治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廉洁自律、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三讲”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要把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市场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建立民主、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以人为本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导市场和创造市场的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全方位面向市场的生产和营销机制。

(二十)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参照本意见规范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7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字】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国际经验政策建议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ocialSecurityAdvisory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金融市场大变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巴曙松,“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构建:对中国监管状况的评估及其发展展望”,工作论文。

3.巴曙松等,“社保基金管理探寻制度优化之路”[N],第一财经日报,2007.1.4。

4.林治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5.邓聿文,“社保基金面临监管和投资模式的创新”[J],中国社会导刊,2007.4。

6.张国平,“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5.2。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05。

8.范晓勇,“陈良司长访谈:审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2007.4。

9.袁泽春,“刘梅同志访谈:基金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2007.1。

10.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1.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和春雷等,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14.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15.孙建勇,社会保障基金运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16.StiglitsJ.E.andAndrewWeiss,1981,CreditRationinginMarketWithImperfectInformation,AmericanEconomicRevier,73(3):393-410.

17.MeltzerA.H.1967,MarginsintheRegulationofFinancialInstitutions,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75:482-511.

18.Goodhart,C.A.E,etc,(1977)FinancialRegulation:Why,HowandWhereNow?BankofEngland.

19.DavidBlack.PensionSchemeandPensionFundsintheUnitedKingdom[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

20.SvenEOllson.SocialPolicyandWelfareStateinSweden[M].Lund:Arkivforlag,1993.

21.AlexzanderDavidson.TwoModelofWelfare:theOriginsandDevelopmentoftheWelfareStateinSwedenandNewZealand1888-1988[M].Stockholm:StockholmUniversityPress.1989.

第8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一 世界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 ”(Social Security Advisory 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 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 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 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金融市场大变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巴曙松,“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构建:对中国监管状况的评估及其发展展望”,工作论文。

    3.巴曙松等,“社保基金管理探寻制度优化之路”[N],第一财经日报,2007. 1. 4。

    4.林治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5.邓聿文,“社保基金面临监管和投资模式的创新”[J],中国社会导刊,2007. 4。

    6.张国平,“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5. 2。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05。

    8.范晓勇,“陈良司长访谈:审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2007. 4。

    9.袁泽春,“刘梅同志访谈:基金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2007. 1。

    10.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1.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和春雷等,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14.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第9篇:主体结构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 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

在现实的管理世界中,政府预算作为一个集体选择问题,不论是政府预算的总体规模,还是预算资金的具体分配,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一种利益交换的倾向。循着这种利益交换的分析范式,政府预算组织体系中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都将在相对理想的前提下,展开彼此间复杂的博弈过程。为此,我们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到政府预算治理中,以提高政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

一 政府预算的利益相关者

从公共产品的实体形态出发,往往以政府部门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方,而以居民和企业为代表的私人经济部门作为公共产品的需求方[ 1 ] 。从政府预算资金运动的角度出发,将政府预算部门作为预算资金的供给方,而将运用资金的各利益集团作为资金需求方。由此,政府预算管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基本组织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预算资金使用者分析——从资金需求方的考察。

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需求方由各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部门享受政府垄断管制或财政补贴的企业等组成。作为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利益集团,这些资金使用者在向广大居民与企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作为相应的交换,将从政府预算部门获得预算资金。虽然在市场经济的通常情况下,预算资金总体上是有限的,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但如果没有强供给约束,资金使用者不断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内在冲动,是极有可能转换为现实的。由于预算资金供求上的信息不对称性,预算资金使用者掌握着相对优势的信息资源,也往往能够实现预算规模的持续扩展,其方式自然是加大私人经济部门的税收负担。

(二) 政府预算部分分析——从资金供给方的考察。

政府预算部门作为联系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角色,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关注的焦点。由于政府预算部门处于承接预算资金使用者与立法监督机构的“桥梁”地位,因而具有比较典型的双重委托- 关系。就政府预算部门与资金使用者而言,政府预算部门是委托方,资金使用是方;就政府预算部门与公共选择机制形成的立法监督机构而言,立法监督机构是委托

方,政府预算部门是方。在信息传导上,方总是处于优势信息地位,因此,就信息优势的传递而言,依次为资金使用者- 政府预算部门- 立法监督机构。同时,政府预算部门所掌握的资金与其设租寻租受益之间,也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鉴于预算部门为了实现自身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也会设法与资金使用者合谋,用设租寻租行为,扩大政府预算的总体规模。按照通常的理论,归属于公共部门配置的资源,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其运用效率往往会低于私人部门。因此,纳入政府预算的资金规模过大,将会影响社会资源整体的配置效率。

(三)公共选择分析——从监督制衡机制的考察。

立法监督机构代表了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政府公共治理结构中“消费者”的集中体现。监督制衡机制作为一种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其完善程度是建立在私人经济部门支付集体选择交易成本基础之上的。通过公共选择机制的约束与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预算资金使用者与政府预算部门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内在冲动。适当的公共选择机制设计,也可以改变其他利益关系方的效用函数,将预算规模控制在有限且有效的范围之内,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从而获得相应的资源配置节约收益。然而,公共选择机制的设计与运行,作为追求“一致同意”的过程,同样面临着个人效用加大为集体效用的困难,也是存在相当大的交易成本的。随着公共选择机制完备程度的提高,其交易成本将呈现加速递增态势,因而现实的监督制衡机制应在约束预算规模的节约收益与机制设计运行的交易成本之间寻求某种均衡。

二 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在政府预算的利益相关者中,预算资金需求方总体上是一些具有自身利益取向的利益集团,所提供公共产品成本与收益衡量具有模糊性。然而,在现实的预算活动中,资金需求方往往不需要直接表露其追求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实际动机,而是以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作为其获取预算资金的合法性基础。预算资金供给方同样具有自身的部门利益。在预算规模既定的条件下,供给方往往倾向于获取预算资金在各使用者和各级政府之间结构型配给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仅在预算总量上体现部门的重要性,更从预算结构上对资金使用者施加影响,并为预算部门的灵活调剂提供更多的权力空间,也就提供了设租与寻租空间[ 2 ] 。资金使用者为了寻租,相互竞争将导致“囚徒困境”,导致社会资源浪费。

监督制衡方代表了广大人民利益要求,这也是立法监督机构在行为上与其他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只有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机构与作为执行机关的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协同治理模式,政府预算制度才可能有效地运转。然而,由于监督制衡方的代表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取向,他们对预算政策的偏好也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将这些不同的利益与偏好加以整合,有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组织成本和谈判交易成本。此外,立法监督机构成员精力有限,在其决策过程中,还会受相应的利益团体影响。因此,审计部门、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作为政府预算的利益相关者,其作用在当代政府预算中不容忽视。

三 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框架

所谓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治理,就是要将政府预算资金使用者、政府预算部门、立法监督机构、审计部门及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影响与相互制约关系,整合于一个彼此衔接、相互制衡、权责明确、激励兼容的框架之下,以期从机制设计上减少政府预算管理中的资源浪费现象,提升有限预算资源的使用效率。概括起来,将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框架划分为两个相互影响的部分,左侧为政府预算决策部分,包括确定预算总规模、各资金使用者的预算规模,以及资金使用者内部资金分配结构安排三个层面的内容。右侧为利益相关者部分,包括政府预算管理涉及的各利益相关者,即民众及其代表组成的立法监督机构、政府预算部门、资金使用者、审计部门、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相互影响与协同治理,是通过其在预算决策与执行系统中具有的不同职责划分与权能分布实现的,其基本影响结构如下:

(一) 预算总额的确定。预算总额是由民众及其代表组成的立法监督机构,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态势和社会公共需要变化趋势确定的,该总额一经确定,除经立法监督机构全体会议通过,执行中不得变更、突破。

(二) 各资金使用者结构性预算规模的确定与执行。各资金使用者在既定预算总额中所占份额的确定以及预算的执行,经过三个步骤:首先,在政府预算部门和不同资金使用者之间通过初步交易谈判,提出总额控制下各资金使用者的预算规模预案;其次,立法监督机构对各资金使用者的结构性预算规模进行分部门表决;最后,政府预算部门监督资金使用者遵守各自预算规模的情况,并及时向立法监督机构报告。

(三) 资金使用者内部预算资源配置结构的确定与执行。各资金使用者行政首长,在其预算规模范围内,拥有确定各自预算资源结构配置的最终决策权,但其执行结果与绩效评价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由审计结构向立法监督机构报告,以此作为考核下期预算规模和行政首长职务升迁的依据。

(四) 社会监督体系对利益相关主体的控制与评价。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肩负着监督与考核立法监督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职能。对于立法监督机构调整预算总额,以及各资金使用者浪费预算资金的现象,予以披露和曝光。

以上分析可见,在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框架下,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能分布与职责划分是不同的。立法监督机构的权能主要包括预算总规模和各资金使用者结构性预算规模的确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相应奖惩。政府预算部门的权能包括同资金使用者谈判并提出资金结构性分配的初步建议、监督资金使用者遵守预算规模的情况。资金使用者的权能包括确定其内部预算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审计部门的权能包括监督资金使用者结构性预算安排的效率与效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则负责披露预算过程中的各种非效率行为、监督立法监督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行动。因此,在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模式中,各利益相关方都被赋予了一定的预算管理权能,这些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激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有效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

四 结 语

政府治理所面临的复杂性、动态性与多元性的现实环境,使得政府的治理过程绝非政府单方面行使职权的过程,而是一个政治与整个社会的互动过程。本文将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政府预算治理中,通过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分析,最后构建了政府预算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框架。政府、社会、公民的协同治理已成为实现政府“善治”的客观要求[ 3 ] 。因此,该框架模式体现了当代政府公共治理领域变革的发展潮流,它对于当代政府治理模式的选型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 1 ] 马国贤:《中国公共支出与预算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