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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

第1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体系庞杂,内蕴丰富,它将多种文化类型中的元素巧妙融合起来,形成了自身别具一格的特色,可谓博大精深[1]。首先,我国传统建筑文化非常重视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中国传统建筑的理念通常重视自然的意识与规律,在人、建筑物、自然、社会中营造一种和谐的氛围,它不仅重视建筑本身的平面、空间布局,更重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整体性、统一性与群体秩序[2]。其次,中国传统建筑文化讲求以人为本。最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有着明显的秩序感和对称美[2]。

2国内外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及研究成果

2.1国内传统建筑保护现状

我国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已初显成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中,还存在着一些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建筑设计方面出发,传统建筑保护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修葺时机掌握、保护意识尚不足;二是单纯追求样式仿古;三是在维护和修葺传统建筑中滥用现代建筑手法,简单进行勾线、粉刷涂料等,损伤了建筑本身的历史感和艺术风格等等。其次,从政策、组织的宏观层面来看,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能准确地对于传统建筑保护与现代商业发展的比重进行判定,经常对商业方面重视程度更高;第二,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系统性制度、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三,我国的传统建筑保护工作常常作为一项政府和相关机构的“任务”,缺乏群众层面的自发进行和广泛参与,这导致保护工作很难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建筑保护意识也难以提升。

2.2国外传统建筑文化保护成果及经验

(1)国外传统建筑保护成果归纳。国外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第一,主要强调国家对于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制度保证,通过立法并且不断对其进行完善。第二,强调政府在传统建筑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对政府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要求其必须向大众提供传统建筑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建议与指导,同时为保护提供一定的资助。第三,更加重视引导民间组织和个人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激发民间组织与个人的对建筑文化保护的意识,让民间组织自发地投入到建筑保护中去,让民族保护意识融入个人生活。

(2)国外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工作的启示综上所述,西方,尤其是欧洲在传统建筑文化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国外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获得众多有益的启示,其中可借鉴的方面主要集中在政策组织层面。首先,对于传统建筑的法规而言,尤其是地方颁布的法规,需要与国家整体的保护法规相结合,构建一个完备的传统建筑保护体系。其次,必须充分重视的是对于保护机构的资金保障。不论是针对地方、组织还是个人,要提高传统文化保护的具体效率和成效,不能离开资金的保障与支持。最后,对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法规与文件制度必须有操作性。我国各地现在保存较完整的建筑数量及其遗留状态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性,国家与地方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法规范围相比较之下,地方性保护法规则更具广泛性与应用性,并且在实际的保护工作当中更注重全局,且能够更加灵活地操作。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国外在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工作中,在个人的微观层面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部分,比如注重个人文化素质的培养以及对于民间自发保护组织的支持等。

3加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建议

3.1我国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传统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

不仅需要设立法律条文对传统的标志性建筑进行保护,而且还需要对具备传统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如民俗村落、传统房屋等古老建筑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有助于城市建筑在整体建设与规划过程中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展开保护工作。

3.2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加强管理保护。

在对我国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进程中,需要当地政府与其民间组织的通力配合,进而加强传统建筑的管理保护工作,完善地方的传统建筑保护机制。在地方政府与有关的民间组织的倾力配合之下,为使传统建筑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可对地方区域的房屋改建、城市建设、保护资金等规划方面进行可行性的评估与测定。

3.3在设计中注意传统文化的传承。

在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在城市建筑的规划与设计中融入传统文化元素,并对其进行文化传承。建筑师需要摆正对待传统建筑的态度,以发展的眼光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在自己的设计当中吸收更多的民族文化精髓,借鉴优秀的建筑经验与范例,争取做到将现代建筑与传统建筑进行相互融合,在符合现代欣赏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与传承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

3.4吸取其他国家建筑文化保护的成功经验。

第2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一)科研机构层面

从科研机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面进行考虑,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在实际的生活中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科研人员一般都分布在大城市的高校或是科研机构,基层这方面的人才有很大的欠缺,这给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尽管地方的科研人员或是管理者置身于当地的传统文化中,但是由于其知识水平的局限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很好地保护,并且很难肩负起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事业的研究。此外由于大部分科研人员很少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察,这样也就使得科研人员无法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真实情况,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很多博物馆或是纪念馆中缺乏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资料,这样也说明了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保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好传统的体育文化,需要培养更多的研究人员,并对当地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情况进行很好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二)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对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十一五”规划中指出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人才,加强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力度,通过在不同地区根据民族文化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培训基地,对濒临消失的传统体育要进行保护。此外还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使用的器材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规范还不够明确,没有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建立相应的法规,如在《关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工作意见》中并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论述,这也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是提到了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扶持以及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方面的培养,但是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问题没有进行考虑。由上可见,我国目前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其中涉及到很多的体育项目,并且每个体育项目的价值是没有办法进行估量的,有的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但是有的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方向。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民族文化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这就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搜集和整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再将其中有价值的传统体育进行整理,吸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受到影响。

(二)重点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或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进行全面保护,必须坚持重点性原则。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使具有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到很好地保护,并且使其能够健康地发展,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体育项目都可以得到很好地发展,这还需要结合时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更加具有民族特色,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才是需要保护以及发展的对象,只有这样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再加强对其保护,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地发展。

(三)民俗原则

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民俗的特点,因此其体育文化是其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民俗对于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民俗将会形成不同的民族文化,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传承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对其中体育部分进行保护,而忽略其中的民俗特点将会使得体育文化的传承失去其意义,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应该保留民俗的特点,这样才使得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加有意义。

(四)整体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时需要考虑到整体性原则,因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生于所存在的自然环境、周围的社会环境以及当地人们的精神信仰。随着民族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也在不断地超越这些因素并且在不断地影响这些因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精神信仰这些因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并决定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特点,与体育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因此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整体性的原则。

(五)人本性原则

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其民族性特征,保护活动应该依靠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最浓厚的感情,因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态度以及精神方面的需求都会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在其中的作用,遵循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追求,并且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协调文化保护与商业盈利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只有将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点考虑在内,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六)现实性原则

在发展以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时展的需求,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去除,保留其中的合理部分,并且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创造出新的文化元素。此外,还需要保护其中的民俗特点,适应当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被大家所接受,并且坚持这样的原则也是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所必须做到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分级保护体系

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建立不同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在个等级中有不同的保护重点,这样将会帮助相关部门更加有针对性地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的保护以及发展有很大帮助。这四个等级中的部级主要是由文化部牵头,体育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其中主要是由体育总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涉及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审计以及资助等内容。

(二)进行数字化整理与编目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涉及到的项目众多,这就需要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挖掘以及整理,这是一项非常艰巨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最好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以及编目,因为这是最科学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方法。采用数字化的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处理以及分析,这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加方便、快捷地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现状,也有利于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相关资源的保存,对于以后的科研或是在教学中使用都将会有很大的好处。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以及编目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需要成立专门的小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第二,需要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支持,这也是保证传统体育文化保护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第三,任务明确以及做好具体分工。这就需要对基层工作深入开展,全面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相关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再进行编目,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开展以及得到保护。

(三)打造民族地区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者要想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应该大力打造少数民族特色体育品牌,通过打造体育文化旅游品牌等形式来增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吸引力,进而强化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宣传。当外来游客到少数民族地区体验少数民族特色体育文化旅游时,他们自然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文化,从而形成文化传承与文化宣传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发展。当然,在以旅游开发的形式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习惯,尽可能沿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最本真的内容成分,避免误传、误导,要从传承的视角坚持保护的理念进行适当的开发,才能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真正保护。

(四)开发学校体育文化教育资源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化力,这种文化力作用主要是借助学校的教育来实现。现在很多外来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民族文化受到冲击,通过学校加强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都适合在学校进行教学,因此在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引入学校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选择。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引进学校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等学校将引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编成相关的教材,并在学校成立相关的专业;另一种是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应该根据当地的文化特点,将其中一些优秀的传统体育文化纳入教材课本,由此扩大其文化宣传面,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这样可以增强少数民族学生对当地文化的认同感,并且可以激发学生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教育价值。

(五)开展民族地区传统体育竞赛娱乐活动

第3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的基本概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就存在形式而言,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石刻、壁画、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的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某些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区、名镇等。各国对于它的重视和保护,甚至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开始了。这种文化遗产是看得到、摸得着的,只要不丢失、不损坏,加上保存方法得当,它基本上可以长期存在,因而保护起来也更容易一些。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并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该公约,201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螳螂拳”的基本概况

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武术十大流派之一的“螳螂拳”产生于明末清初,由清朝初期山东农民起义领袖、崂山华严寺方丈于七(王郎)创立。到上世纪二十年代,“螳螂拳”已非常普及,传播村庄达54个,拳房遍及城乡,目前全青岛市练习者达几千人。2004年5月,首届“崂山杯”“螳螂拳”比赛在崂山华严寺举行,时至2007年第三届“螳螂拳”大赛,已经有来自九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选手参加。“螳螂拳”流传谱系清晰、明确,地域文化特色浓郁,其旅游价值和广告效应不可估量。“螳螂拳”具有非物质性、价值性、传承性与创造性等特征,入选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归属“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保护现状

随着农耕社会“文”、“武”并重的科举制度消失使得“螳螂拳”所依附之社会经济环境不复存在。冷兵器时代的结束,武术作为大众且唯一的防身技能的时代已然改变。原本的功能性也逐步变弱。宗法体系下产生的“父传子”、“师传徒”模式在现代文化背景下颇为乏力。传统“螳螂拳”对体、智和武德的苛刻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播。“螳螂拳”从最初的注重军事技能,防身技能的搏杀性质已经逐步转变为健身运动、体育竞技、武术表演等技艺性质。在此过程中“螳螂拳”与其他传统武术一样也遭受着国外与商业化推广紧密结合的各种流行武技,如“跆拳道”、“拳击”等的强烈冲击。其发展方式不转变则其消逝命运不可逆,转变又面临着人力物力的投入和激烈的竞争。有鉴于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其中,政府应为保护的主体。“螳螂拳”是在民间由民间艺人代代传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时间性等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加上群体的保护意识不强,使得民间的自发传承已经比较困难。因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行政决策、组织、统筹作用应占主导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保护的内容

1.“螳螂拳”真实性的保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不但包括了“螳螂拳”实体的保护,还应包括其文化特征的保护,在确保实体不致失传的基础上尽力保留其“本味”才能保证真实性。

“螳螂拳”作为中国传统武术的主要流派之一,不能被简单地认知为单纯搏击技能,练习者也并不仅仅是套路或散打招式练习,而是一种身心的修练,散发着文化的气息。在对其进行竞技化尝试、经济效益挖掘等与现代相适应的创新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地强调其单一的功能或价值,也应保留其独特桩法、劲力和格斗特点,确保其文化性不受损害。此外,进行历史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时应在尊重史实的原则下合理处理民间传说。运用创新机制为“螳螂拳”创造新活力的同时,要以继承真实传统为原则,避免出现伪传统。

2.“螳螂拳”完整性的保护。“螳螂拳”的生发环境、传承谱系、武德与武艺等组成了一个有机文化整体。我们既要对其实体进行保护,也要对其文化特征进行分析、记录和保护。对于“螳螂拳”实体的保护包括:练习方法、技巧、口传身授的形式、训练方法;师徒、门派的传承关系;独特的劲力和格斗技法;传统拳谱、口诀、歌谣等等。“螳螂拳”的文化特征包括:其地域、民族特征;发源、传承历史;各流派的传承脉络、谱系结构;师与徒的礼仪规范;服装服饰、仪式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螳螂拳”实体和文化特征能够予以保留保护的,应尽量保留保护;对于因历史原因已经失传或丢失的部分,尽量寻找和挖掘;对于无传承人导致无法继续流传的应利用现代科技予以保存;对于重要文物则应交由相关文化部门予以妥善保管。

对于“螳螂拳”完整性的保护是与对其真实性保护相一致的,完整是真实的完整,真实是完整的真实。只有完整的还原并保存真实的本貌,不片面强调、夸大和过度的开发其任何一个侧面或功能才是对传统的最大保护。

3.“螳螂拳”传承性的保护。对于“螳螂拳”传承性的保护是建立在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基础之上。只有对传承人群体以及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实施整体保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传承性保护。其中有效的传承人机制的建立与推广是保证传承性的关键。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使其沿袭的个人或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也是保护的重要对象。“螳螂拳”能得以沿袭至今,靠的就是一代代传承人的努力。传承人制度应该包含:传承人的认定方法与制度;明确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传承人的培养与奖惩机制;调节传承人群体的年龄构成,避免传承人群体过度老龄化导致失传;必要的资助模式与方法等具体而有层次的制度。

4.“螳螂拳”连续性的保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应在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需要长期的、连续不间断的进行。不可仅限于发掘、抢救和保存,而是要坚持连续性原则,继往开来,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机制。在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传统技艺与现代需求和谐共存;“螳螂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长久流传,发掘其内在及周边相关文化产业并加以发展,其空间巨大;“螳螂拳”的技击理念和智慧结晶若为影视、文学等文化产业合理利用,经济效益可观;“螳螂拳”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也为旅游、广告等产业提供了大量资源。而“螳螂拳”的资源开发远远不止于此,当其经济价值得到发挥并反作用于保护系统之时,“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也便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够完善。我国“文化遗产品类的多样性,文化遗产现实状况的复杂性,需要更为具体的分门别类的专项法规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性文件,其规定只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如“螳螂拳”等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力不从心。

2.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民俗学理论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变异作出贡献。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不同,前者具有很大的不特定性和很强的群体性,主要应包括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界定某个权利人或某个权利群体。

3.各方参与不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存在着“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热的一头是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而不断地鼓与呼,而作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主力军的民众却表现出相当的冷漠,其积极性并不高,从而导致开发的力量不够、效果不佳的状态,更不用说保护了。

4.法律保护意识淡薄。近几年,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力宣传,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仍未深入人心。尤其是一些政府领导干部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观念、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设施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表明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

5.保护工作上存在误区。部分人员存在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的思想认识,把“申遗”的成功当做目的,当做“政绩”,而成功之后一般就不再考虑或很少考虑了;有些人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软任务”,视经济建设为“硬任务”,认为抓后者能够显示“政绩”,而抓前者则很难有成绩,因此,在工作上不重视,经费上不支持;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阵风”,过一段时间后就会过去,因而得过且过,采取应付态度,如此等等。

6.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利用走入歧途。由于受全球化、现代化和旅游事业发展的影响,许多地方的文化遗产表演,不按遗产本身所蕴含的文化意味来办,而是通过大量“排练”和“复制”一些所谓能够代表当地人文景致和文化特色的“遗产表演”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正确认识“螳螂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属性,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完备的法律保护是我们这一代人不可回避的历史重任。鉴于现行法律在中国传统武术的保护上仍存在相当的缺陷,并不能保护好“螳螂拳”。为此,我们应该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多方面进行保护,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修改《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法律规定,“螳螂拳”套路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作品具体范围中并未明示包含中国传统武术作品,因此应将武术套路明确纳入和杂技、舞蹈作品并列的同种类型作品中。具体措施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增加一类“武术套路”作品或者将第三项表述为“……杂技艺术等表意类作品”,这样就能够将武术套路涵盖入本项。《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中国传统武术进行发掘整理的人可以依据此条受到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一般条款,但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一个列举式的细分,这是各国通行的立法例。中国竞技武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商业秘密,尚待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将中国竞技武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确立为一种商业秘密,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二)尽快制定出台《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普遍的世界性问题,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本土文化受到冲击是个普遍问题。1950年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制定颁布,标志着世界各国开始对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以该法保护中国传统武术时,并无具有针对性且可直接适用的实施细则。既然,对于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中药和传统工艺美术,国务院分别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那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同样大有可为。

《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中应当规定以下制度:第一,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传统武术予以保护和扶植的义务:第二,对传统武术各门类的确认归属制度与传承人认定及保护制度;第三,对中国传统武术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商业利用制度和对传统群体以外的人对武术的使用限制制度;第四,明确中国传统武术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保护这一原则并细化相应的具体措施;第五,对中国传统武术挖掘、传播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制度;第六,防止珍贵的资料流失海外及涉外诉讼救济措施;第七,相关群体及个人义务,尤其是保密义务,违反义务的罚则等。

(三)注重“螳螂拳”域名权的保护

域名也称为网址,是在互联网上的特殊的身份通行证,域名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专有的身份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价值。某些心怀叵测的单位或个人为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恶意索取高额转让费的目的,往往会抢先将文化遗产名称、知名企业名称或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申请注册。我国近几年来不少知名企业的商号和著名商标被外商抢注为域名,已造成了不少损失。国内也出现了许多恶意抢注域名的事件。

目前,“螳螂拳”传承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域名的重要性,早在2004年太极螳螂拳的李飞林师傅就自己注册了这一域名。笔者认为,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把这个域名作为政府的官方网站而使用起来,从而协调“螳螂拳”各门派的传承与繁荣。还可以将汉字“螳螂拳”注册为域名,以便和商标、地理标志协调统一,一起保护“螳螂拳”各方主体的利益。

(四)给予“螳螂拳”证明商标保护

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就青岛而言,前者有“大泽山葡萄”、“王哥庄馒头”等,后者如“绿色食品”标志等。在我国的传统武术领域,也有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成功者,如“崆峒山武术”商标就在2010年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但是武术功夫、武术门派等遭到其他商品、其他国家抢注商标的问题却也屡见不鲜。“青城派”成为了酒类商标;“真功夫”成了餐饮连锁企业名称;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几乎将以“少林”为内容的商标一网打尽,其中包括“少林寺”、“少林功夫”、“少林武术”、“少林拳”、“少林全套功夫”等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商标。

2008年12月,烟台市武术运动协会正式将“烟台螳螂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局正式受理申请,并审定“烟台螳螂拳”商标持有人商标在制造业、社会服务业等方面使用。笔者认为,“螳螂拳”作为一种集传统人文知识和传统科学知识于一体的传统知识,其发源于崂山华严寺,盛行于胶东半岛,蕴含着底蕴深厚的齐鲁哲学、医学、美学、艺术、伦理学、宗教等思想,是胶东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螳螂拳”申请证明商标保护势在必行,但是由谁来申请以及商标名称的确定需要审慎的研究。

(五)明细“螳螂拳”的权利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反映来源群体与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与传承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与传承人二元权利主体模式,以更好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与传承的客观规律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确定的明晰化,不仅可以适当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主体,还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权利侵权事件中民事诉讼主体不易确定的难题。

(六)建立法律制度配套体系和法律救济机制

“螳螂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文物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相结合,以形成一个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以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和机制。具体可包括: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营私舞弊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传承义务的传承人,若疏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由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发出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七)明确地方政府在“螳螂拳”保护中应肩负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对于传统知识我们不应陷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怪圈,而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价值;将保护传统知识视作一种体现相关社区民众的期待和愿望,并促进国内国际政策目标实现的工具。具体到“螳螂拳”保护而言,由山东省政府或青岛市政府来制定并组织执行具体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些保护规则应当包含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组织“螳螂拳”普查活动并建立数据库。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对“螳螂拳”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摸清家底,将获得的结果分类整理,应用电子技术进行管理,建立并更新“螳螂拳”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库,记录其流传、遗存等情况。

二是建立“螳螂拳”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制度。认定“螳螂拳”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对“螳螂拳”传承人的保护中,借鉴日本政府的“人间国宝”制度:一方面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传承补贴、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提供技艺创新条件等各项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一方面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人才。

三是建立保护地和旅游区,促进区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螳螂拳”的发源地崂山华严寺其文化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保存比较完整,完全可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地;将一些具有世代研习“螳螂拳”传统的村寨作为文化生态村进行生态意义上的保护。

四是健全制度,防止“螳螂拳”实物、资料等的流失。在普查工作中收集到的实物、资料等,应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的,应当与国内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行,防止珍贵的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海外。

第4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并且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有礼仪、节庆、口头传统、民俗活动、有关自然的各种民间传统知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作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是当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对其保护模式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占据具体的物理空间,人们只能从感觉上进行感知。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端午节”是我国著名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节日没有有形的物质作为载体,而只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生活,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节庆形式。2008年,我国将这一节日正式定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是我国对非文化遗产无形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使这一传统内容和文化能够得以传承。

(二)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下所沉积下来的。一般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遗产,它需要经过历史的演进,进而以人们的文化品格和精神寄托形式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传承性使得其保护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氛围,对其所具有的原生态进行不断延续、承载。

(三)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是对欢乐、喜庆、悲哀等情感的有效表达,是一种团体文化形式。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实践相联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模式。

(四)活态性:所谓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不断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的民族、区域、族群甚至国家特征。这一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保护措施也需要以文化环境保护为主,进而将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土壤进行保护,让这样的生存土壤和环境得以延续,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改变而不断得到发展、延续和传承。如“春节”这一文化遗产,传统习俗进行最多的是吃饺子、贴春联、除灰尘、走亲戚、祭祖宗、放鞭炮、踩高跷等活动。而现在的春节,有很多活动已经被限制或者禁止,如放鞭炮等,相应的则增加了春节联欢晚会等新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传承,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方式。在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器物的采集、调查、相关工艺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化背景等,同时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保护标准、规划和参与等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本身就是建立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可以对文化进行一种有效记录,进而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确定与之适应的保护模式。

对非物质文化载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物化的记载方式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实质上是记忆的保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记忆上的保护。传统的传承是依靠人的大脑记忆,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进行传承。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单纯依靠人的记忆去保存与保护,就会出现“人绝艺亡”的风险性。在当前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的记忆,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声音以及音像等进行记载,也可以通过将这些记载形式进行具体物化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记载工具还可以在电脑等极小的空间内进行保存,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立法和命名式保护

在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为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为基础,我国将2003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这一立法依据基础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尽快将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无序到有序,走向层层深入。

除了立法方面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进行命名式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在命名保护方面做得最好。我国的命名式保护最早是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但中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制度,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民族根本利益的保护、所有者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一种保护。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滥用都难以有效进行遏制。为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发生,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一些强制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然后确立明确的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民间文化遗产被掠夺或流失海外。

三、结语

第5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权利主体创新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这首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北朝民歌,让巾帼英雄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千古流芳,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木兰辞》所述的故事改编成动画影片《花木兰》,为迪斯尼公司带来超过3亿美元的巨额商业利润,然而因中国传统文化诗歌而来的《花木兰》电影的商业成功,似乎只属于好莱坞、只属于美国,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却没有从中得到一分一毫的版权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此就提出了如何通过版权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知识产权冲突、国内地域产权冲突逐渐增多,为了实现传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亟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一方面,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是民族发展的基石,是民族精神的记载,为了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世代绵延,使传统文化发挥出其独特的精神价值,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中华上下五千年,作为文明古国,我们拥有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从美国动画影片《花木兰》的成功中,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的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发现了我们在管理文化产品商业开发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做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并重,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共拥。

针对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现状,本文试究传统文化保护不足的原因,在分析其立法困境的基础上,从多层次化权利主体、完善丰富权利内容、不限定保护期限以及创立数据库保护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二、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法律保护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又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的手段。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传统文化虽是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内容之一,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及宽泛。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在《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都将民间文化作品列入版权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未对其他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也只涉及对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的保护。面对涵盖范围广泛的传统文化,国家虽然认识到了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仍尚不成熟,存在空白遗漏和过于宽泛之处。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们也期待这部条例的正式施行。

第二,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体系主要有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两个部分,申报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程序较为复杂,由此可能产生申报路径不统一、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三,相关企业和个人缺乏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意识。以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陕西省为例,陕西户县农民画创作风格新颖、地域特色明显,当地很多农民都掌握这项技艺,也涌现出琳琅满目的农民画作品,但农民画作者却缺乏著作权登记的意识。与此相似的还有陕西延安剪纸,同样缺少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情形。

三、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传统文化概念难以界定、范围难以确定,是我国传统文化版权立法不足和实践保护不够的根源。

(一)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传统文化是一个广泛却有些模糊的概念,明确传统文化的界定与类别是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关键。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沉淀下来的,能够反映特定民族风貌和精神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主要包括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工艺品、绘画、表演、民族服饰等。

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体性,传统文化的集体性源于它的群众性,传统文化的生成发展是广大民众在长期历史实践和传承过程中集体创造的,它并非直接属于某个个体。比如年画技艺,可能同一地区很多人掌握这种艺术手法,这种艺术手法是属于该地区集体所有的。

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特征。传统文化的形成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历史的积淀去不断丰富完善,在传统文化流传的过程中其影响不仅及于当代人,它是源远流长的能及于子孙后代的精神财富。

传统文化也具有变异性的特征。传统文化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在流传的过程中,作品不归一人所专有,人人可以改动,所以作品常常是不固定的,它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处于变化之中。”

(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困境

1.权利主体难界定。传统文化具有集体性的特征,这也使得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不同于一般的版权保护。相比于具有鲜明的、确定的权利主体的一般版权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我们应首先明确其权利主体。

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最初它具有一个特定的创造者,但在世代相传的发展过程中,其创造者已不单属于某个个体,可能是属于一个地区集体共有的文化,是群体智慧的结晶,这使得界定其权利主体成为一个难题。

2.权利内容难确定。相同的民间传说,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上就有不同演绎。某著名喜剧演员在一个喜剧小品中戏说“花木兰”,将花木兰塑造成贪吃怕死的形象,被认为戏说尺度过大有恶搞嫌疑,破坏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再如“乌苏里船歌案”中,歌唱家郭颂在赫哲族民歌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出《乌苏里船歌》,这首《乌苏里船歌》几乎成了赫哲族民歌的代表,而后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改编作品,郭颂不是原创作者。另外,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文化不断碰撞交融,国际间因翻译问题而产生的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龙,作为中华民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常用来象征祥瑞,被英译为“dragon”。然而,“dragon”一词在《约翰启示录》中被描述成魔鬼撒旦的化身, 代表着异常邪恶的力量。所以一些西方人的惯性思维十分乐意视中国龙为“dragon”, 把中国和中国人的形象与“dragon”挂钩, 妖魔化中国。针对当前纷繁复杂的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哪些方面才能全面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值得我们探究。

3.保护期限不统一。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应有期限限制。从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是要保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得回报,在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此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如果权利人可以无期限的垄断该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中断创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期应不受时间限制。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在民族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演进、形成的,很难给传统文化的形成确定一个起点。同时,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逐渐完善并永久的流传下去,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都将永存。因此,很难给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界定一个期限。

四、完善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在传统文化被广泛运用到商业领域的今天,笔者试从版权保护立法角度提出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一点建议:

第一,在版权立法中确定传统文化多层次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为诉讼原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共的权益,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这说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集体,事实上,很多传统文化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不存在个体著作权人。另外,当发生版权纠纷时,以某个集体例如地方政府组织为代表提起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诉讼结果可能惠益到这一地区和社群,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为自愿登记制度,由著作权人向各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经过登记的文化产品可以明确其版权归属,降低被侵权后的诉讼代价。拥有如年画、剪纸等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如遇盗版侵权等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主张许可、监督、收费、救济等权利。由此可见,对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可实行多层次权利主体,传统文化的涵盖面较大,单一权利主体显然不能满足其版权保护的需要,多层次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变通实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目的。

第二,丰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针对目前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状况,我们发现关于传统文化的改编、演绎、翻译纠纷较多。前文所述的“乌苏里船歌案”涉及对传统民歌的改编、戏说花木兰小品是对“花木兰”故事的歪曲演绎、“dragon”是对“龙”形象的恶意贬损。因此,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注重维护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在对传统文化进行演绎、翻译、改编的过程中,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贬损使用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内涵。

此外,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还应包括传统的表明来源权,即表明传统文化的来源地名称、来源主体等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三,不限定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时间。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不受时间限制。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其内容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确定其版权保护期限几乎没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价值在于弘扬民族精神,如果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加以限制,则不利于载负着民族精神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依托传统文化产生的、非集体创作的具体文化产品,则应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加以限制。

第四,创新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在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模式以促进版权保护,例如建立传统文化数据库保护模式。依据欧盟1996年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保护模式是指,将独立的作品、资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系统的或经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访问的数据集合。建设传统文化数据库,可有效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最广范围公开明示要求,在惠益分享等配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体系下,实现对传统文化予以相应产权的保护、地域文化的跨国尊重及更正宗地广泛传承。将电子数据库运用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制度下,建立版权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共同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版权申报路径的统一,有助于简化版权申报、查询的方式,避免重复申报版权情况的发生。

五、结语

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民族瑰宝,既是精神财富也具有经济价值。完善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针对国际形势和国内现状与困境,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健全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使我们的立法、司法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相信我国的传统文化版权体系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参考文献:

[1]段宝林.中国民间文学概要(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第6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宣传;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7-0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矛盾越来越深,为使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进行,就必须重视和谐文化的建设,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悠久的文化底蕴,是和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能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双赢的局面。

一、建立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

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整个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工作机制,切实执行落实“非遗法”,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定传承人保护计划,完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普查成果的研究整理与保存。加强“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范围广,要取得卓有成效的“非遗”保护,就必须努力建立起一支真正素质高、业务精、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秀人才队伍。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重点项目保护

明确“非遗”重点项目保护,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的切入点。重点项目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划分,既要客观又要有重点和分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制定重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濒临灭绝、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优先保护,采取图像录制、图片采集、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一切有效手段进行收集并建立数据库,经论证后,按级别积极申报进入名录保护体系,对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传承和传播,采取展示、展演、宣传和推广等积极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力度,使一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

三、“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传承的文化、是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在于人,尤其是针对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得以流传至今。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活态”传承。

(一)名录项目保护

建立本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对那些确有历史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项目保护,要鼓励积极申报部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起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二)传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人的存在,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艺的保护与传承。要健全传承制度,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建立传承人档案,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保障,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做好非遗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艺人的跟踪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支持和提供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把“活态”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

(三)节会保护

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民族民间传统节日,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搭设传统手工技艺展示平台,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讲座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培育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和弘扬,让人民群众共享非遗保护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民间传统节会中复活。

(四)基地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基地和生态保护区等各类载体,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本真的形式再现给世人,让人们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无限魅力和原汁原味的民风民俗,使民间习俗、绝技、绝艺在基地保护中得以存活、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融入生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基地保护和活动保护结合起来。

四、非遗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

非遗与旅游、与文化发展有机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常见模式。发掘、抢救一个“非遗”项目,不是要把它们放入博物馆,而是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文化空间,充分展示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特性,让人们通过旅游,真实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我们的身边,使民众有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让文化旅游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创新宣传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特殊文化形式,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催生了人们对更高精神文化的需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当今热门词语下,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心理日益强烈,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那些涵盖在民族民间习俗内的古老传统的智慧与价值所在。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传播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宣传展示,不仅要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更重要的是注重传统文化的教育,要让优秀的传统文化走进学园,让青少年了解和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和精神,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关系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要正确理解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和传承我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是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和合理利用又是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它们又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优良基因延续不断地传承下去,并在传承的过程加以发展和创新,进行活态保护和活态繁衍,在繁衍中得到发展壮大,为人类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使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当前,轰轰烈烈的“非遗”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话题,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年劳动人民的智慧,反映了时代烙印,见证了中华文明历史发展与辉煌,是研究我国历史延续,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结晶,包含了人类历史长河中遗留的文化精粹,是一个民族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内涵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发展有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已经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取得新的进展,生态文化保护区初步形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七、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极其艰巨,只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自己民族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再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传承民族文化思想。

参考文献:

第7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上指具有各种文化底蕴的民族文艺形态,如作为民族文学的赫哲族说胡力、阿勒楚喀民间文学、满族说部“招抚宁古塔”;作为民族传统歌舞音乐的兴安岭森林号子、杨小班吹鼓乐棚、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赞达仁、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作为戏剧、曲艺、工艺的评剧、赫哲族伊玛堪、东北大鼓、鄂伦春族摩苏昆、达斡尔族乌钦、东北二人转、龙江皮影戏、方正剪纸、绥棱黑陶、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等。广义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指与上述有关的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如松岭大子杨山古人类遗址、宁古塔城遗址、乌裕尔河桥南遗址、哈尔滨文庙建筑、横山墓群、哈尔滨中央大街、朝鲜族古村落等。黑龙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凝结着黑龙江地域不同时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劳动,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宝贵的文化价值财产。这种文化价值性既包括无形的精神因素层面,也包括社会化的物质层面。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黑龙江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定文化价值和独特历史价值。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两个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所以严格意义说,我国现在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性立法。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开端,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都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仅客观上维护了地方民族团结、保护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实践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原则,保护义务的明确,文化传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为以后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希望与衰退问题

当下,传统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处于这种主导之下的社会思想、价值观念、艺术形式等时刻影响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走向。我国少数民族被概括为“多、大、长、边、穷”,即少数民族的成分多、地区占地面积大、历史很长、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相对比较穷。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加之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能动的作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希望与衰退并存。希望表现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得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广泛,涌现大量文艺人才;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活动融入了民族文化内涵。如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主题公园、制作民族工艺品、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旅游、赴国内外进行文化与商业展览等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然而与希望相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衰退似乎来得更猛烈一些。市场经济商业化运作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饰等被商业利益化的夸张扭曲。民族民间文化侵权现象频现,资源流失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一些民族语言、文字正在消亡;许多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传承困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如黑龙江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等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表演形式濒于失传,传承人老化严重,急需抢救和进一步发掘保护。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探究

(一)私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参考现有的立法背景,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衰退问题,根据价值目标、调整方式等,可以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大体划分为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依托于公权力,私法保护对应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不断增进人的福利,成为新一代人权的集体诉求”。所以,出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目的,必须对公权力加以控制,从而扩大私权的范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域文化来源群体的自然民事权利,同时文化艺术形式又多具财产属性,所以应从私法的角度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私法规定和私权意思自治精神来处理其发展中的传承、利益保护等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以私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首先要明确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样性,尊重民族传统的传承性和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性的保护目的;其次是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民族民间特定族群群体,即使“可能由于历史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确认出现困难”。最后是探寻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内容的具体保护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明确表述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但这种法律规定无疑还是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立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是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收集整理。特别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极大平衡了民族民间文化作品作者、传承人、邻接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减轻了作品使用监督难度,提高了资金、技术利用优势。当然,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存在着弊端,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存在矛盾;著作权的现代商业开发和推陈出新机制与传统知识文化原生态的保护保存存在矛盾;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用现代著作权规定掘取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财富与这些传统文化发源地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由此造成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模式。

2.商标权保护模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一种以文化换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优势在于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断续展性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的困境;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规定能有效解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保护中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观性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具有客观永久性。这也就使得地理标志具有了非个人的专有性、不可任意转让性以及在权利期间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

第8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27-04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Issues of Protecting the Intangi 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ANG Zhuo

(Department of P.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Hu nan China)

Abstract: China is ful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it faces difficulties i n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hi ch takes a great role in human development history.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concep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alyses the characters of intangible c 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Especially according to thecur rent situation,it presents the legislative thinking of protecting from the lega l perspective,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referable theories to the governments toprotect and advanc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China's traditional s ports.

Key words: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 tection; legislation

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蕴藏着无数浩瀚精深的、凝聚了中国各族人民智慧 结晶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中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 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然而,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一些承载着悠久历史的民族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巨大的冲击,或濒临失传、或随意滥用、或遭到毁弃、或流 失境外。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题开始引 起从政府到体育界学者再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做好民族传统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对于全面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 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 的宏伟目标迈进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体育”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定义为:“被各群体、团 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 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 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 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l)口头传说和表述,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 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17日 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贯彻落实党的 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 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 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 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群生活。

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民族传统体育学被确定为一级学科体 育学下属的4个二级学科之一。从这时候起,“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称谓,被正式确定下来 。有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各民族体 育活动方式的延续和保存,是各民族体育运动生命力的再现。[3]还有研究认为民 族传统体 育是指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还没有被现代化,至今还有影响的体 育竞技娱乐活动。[4]笔者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民族 内流传或 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民族传统的养生健身活动、休闲娱乐活动、技击壮力活动 等。

1.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从目前我国已 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多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表现在:1) 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 、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 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 特的民族精神。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 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3)传承性。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性是指其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依 靠传承的个人、群体的言传身教、约定俗成。在传承的过程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表现形 式和规则得以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竞赛娱乐项目。

1.3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五十六个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为人类文明留下了内容 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已有较完善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意识起步较晚,在保护方式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近年来,在党中央、国 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可喜成绩,截止2010年1月,我国共有29个项目列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拥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 028项部级非物质文 化 遗产名录项目;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征求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草案)》。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并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该草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 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该法案有望近期出台;云南、贵州、 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 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 6]18号),确定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第六项 为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其中收录了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蹴鞠在内的15项民族传 统体育项目(表1)。

2008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确定了我国第二批部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8项),其中 收录了包括围棋、象棋、峨眉武术、心意六合拳在内的28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2)。 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4项) ,其中收录了包括线狮、沧州武术、太极拳在内的3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3)。

从以上国务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名称(2006年名录的第六项为杂技与竞技;20 08年名录的第六项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不难看出,国家加强了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力度,说明民族传统体育在促进民族交流、融洽民族关系、传承文 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初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在发掘与抢救、传承与发展等方面也有 所突破,但是保护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临的问题依旧严峻:1)相关政策法规建 设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 法规,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仅有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 、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提到了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但这寥寥二十余 字对中华五千年来形成的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2)缺乏 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 政府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体育部门、文化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文物部门等等,容易造 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其结果往往是管理效率低、部门间责任不分、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中包括:文化部 、发改委、教育部、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委负责人,而唯 独不见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这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实属尴 尬;3)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在全球化浪潮中,西方体育逐渐占据世界体育的主流地位。 现代体育集竞争性、规则性、娱乐性、休闲性于一体,与现代社会普遍追求的“自由、竞争 、超越”的价值取向吻合,从而强烈冲击民族传统体育发展。[5]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缺失,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及现 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导致了国家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甚至遭到严重 破坏,滥用、盗用现象严重,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进行立法研究,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法律屏障,对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2.1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民族传统体育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

2.2 立法的基本原则

2.2.1 “以人为本”原则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其创造还是传承都需要个人或群体的参与,是人类活 动的产物,离开了人的参与,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人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中最根本的因素,人本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的立法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

2.2.2 “政府主导”原则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大部分在民间流传,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 氛围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文化遗产的民间自发传承较为困难,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 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难以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明确政府主导原则有利于 国家对本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防止国外个人或组织对我国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使用和抢先“注册”。

2.2.3 “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括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 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6]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也 包括了这三个内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统一于人的活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7]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把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个文化遗产 分割开来保护,否则非但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使其失去生命力。

2.3 立法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2.3.1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在法学领域,要作为保护的客体进入研究范畴,首先必须明晰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样 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族传统体育 项目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这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科学界定带来一定难度。比如中国传统 武术,结构复杂,流派众多,其中被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一的少林功夫 ,套路有数百套之多,另有七十二绝技,以及擒拿、格斗、卸骨、点穴、气功等门类独特的 功法。[8]所以要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精确细致的界定,既要依照传统体育项目的特 点和规律,又要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保护的意义。

2.3.2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主体是人。[9]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要确 定一个权利主体的难度较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民族或地区 几千、几百年来不断改进并传承下来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笔者将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1)自然人(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民族传统体育项 目中,一些独特的表现手法,传统的练习技巧等,都掌握在少数艺人身上,他们掌握并承载 着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石,又是民族传统体育世代 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一定程度上这些“身怀绝技”的艺人决定着一种文化的兴衰和存亡。因 此,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对这类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进行保护 ,赋予其合法的权利主体地位。在已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释 永信(少林功夫)、崔富海(挠羊赛)、任文柱(八卦掌)等榜上有名。2)国家或地方政 府。由于年代久远,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创造者和传承人已经无法考证 ,它们表现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传统习惯和特色,已经完全融入到当地的生活习俗中。对于 这类遗产的保护,应当把权利主体交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依靠政府的力量对该遗产进行保护 与开发。

2.4 法律保护模式

2.4.1 公法保护长期以来,公法保护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在国际上, 我国已经批准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拥有依国际法赋予的各项保护非物质文化 的权利。在国内,《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云南、贵州、宁夏、浙江、江苏等省份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4.2 私法保护利用私法保护模式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公法保护的有效补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掌握的技能获取一 定的物质回报,不仅可以 有效地保证传承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传承文化的义务,而且还可以使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加广阔。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模式主要是 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 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等。

2.4.3 公法、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学术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 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并处于不断演变之中,难以确定作者,即对权力主体难以确 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其所保护的对象都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 有延续性,是一个长期积累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假设对其保护年限做一个限制,将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公私兼顾,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 导、以民事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体系,更加适合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

3 结 语

在市场化、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 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缺少国家行政部门强有力的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逃逐渐衰弱、消亡、被滥用、盗用的命运。因此,尽快 出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 护最重要的一步。笔者呼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起来 ,加强联系,加强立法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 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也为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争光添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省略nt.省略/sjzz/fwzwhycs/flfg /201001/t20100113_76348.html[O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省略/inc/detail.jsp?info_id=52 .

[3] 赵静冬.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8.

[4] 胡小明.体育人类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5] 石伟,何强.川西北地区羌族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 学报,2007,30(5).

[6] 龙先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以及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J].湖北 民族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7] 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 ,28(6.

[8] 少林寺官方网站省略.cn/templates/T_new_list3/index.a spx?nodeid=66&page=ContentPage&contentid=1706 [OL].

第9篇: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胡大村;传统村落名录;城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6-0253-03

一、胡大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的重要目标。早在2012年4月,在冯骥才等先生倡议下,国家决定由住房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四部局,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与认定,并确立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形成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这是我国在文化建设上迈出的重要步伐。

2012年12月17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列入名录的646个传统村落名单,我市麦积区新阳镇胡大村榜上有名。进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将会成为国家保护的重点,这意味着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出现了重大转机。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等,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入选部级传统村落需具备传统建筑风貌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选址和格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民族或地域特色,传承形式良好;我市麦积区胡大村属于上述一二种类型的典范。

这个被黄土山坡环绕、依地势而建的村庄,房屋院落存有明清建筑,大多数人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社火、庙会、祭祀等风俗延续了数百年。站在胡大村后的堡子向村庄望去,和许多新农村建设给人固有的印象一样,这个村落的建筑约有一半以上被崭新的砖瓦小二楼取代,水泥硬化的村路展现出现代新农村的气息。这样的村落在天水农村随处可见。为何胡大村能入围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如果不了解胡家大庄的历史和传承,自然会有所怀疑。

胡家大庄村被人们简称为胡大村。胡氏先祖可追溯到明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至1390年),曾在安徽的胡氏先祖为了躲避战祸及水患,不断向西迁移,最终在今新阳镇龙王庙一带定居。后因地势受洪水威胁,迁入地势较高的今胡大村所在地。胡大村有新阳镇唯一的保存规模最大、最完整的道教“清池观”,明清时期的四合院古建筑,建于明崇祯十年间的大型古土建筑胡大村堡,历时三年于明崇祯十三年间修建的总门楼和西门楼等,可谓古迹众多。

现胡大村占地面积3323亩,全村近4000人,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大村庄。胡大村的民居建筑布局,符合“以人为本”的村落布局及“天人合一”的传统建筑理念,基本以矩形排列,按总门、西门、头门、七门进行布局,轴线突出。据勘测,胡氏先祖在开始规划老庄时,以两纵四横的格局建造,分成大小什字路口,道路宽广。在新时期的建设发展中,人们一直遵循着村落原有街巷布局和道路规划设计理念,传承较好。随着向东南方的发展扩建,形成如今三纵五横的布局。在胡大村,看不到农村特有的乱占乱搭建现象,宽阔的每条村路,车辆都能行驶到每家每户门前,整齐划一,这是其亮点之一。此外,村民对传统文化遗存、文物的保护意识十分强烈,流传下来的牌匾、砚台、宫灯,明朝翰林院的官薄、印有翰林院字样的纱灯等文物都保存得较为完整。近年来,村委会在传统文物的保护、修缮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至今村里还保留着传统秦腔、文武长板、传统古乐队等非遗项目。胡大村之所以能入选传统村落名录,就因它存留下的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遗产。

二、传统村落的普遍现状和面临的窘境

传统村落是祖先留下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反映着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是诠释过去农耕时代特定生活方式及其文化习俗的空间文本。

村落是农耕生活的源头,中国五千年的农耕文明形成了千姿百态的传统村落,如今至少一半中国人还在这种“农村社区”里生活,享用着世代相传的文明。可以说,每一座蕴含传统文化的村落,都是一处活着的文化遗产,体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精髓和空间记忆。经历了长期的传承,包含着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历史智慧,厚载着先人的嘱托和期望。因此我们要建设美好家园,必须保护民族的根性文化,保护并传承传统村落遗产。

可是,最近一些村落调查和统计数字令人心头骤紧。有资料显示,在21世纪初的2000年,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10年锐减为271万个,仅仅10年内减少90万个,平均每年消失9万个,每天有1.6个传统村落消亡。对于我们这个传统的农耕国家可是个“惊天”数字,它显示了村落消亡的势头迅猛。

传统村落的消失,不仅意味着灿烂多样的历史创造、文化景观、乡土建筑、农耕时代的物质见证泯灭,同时,还意味着大量从属于村落的民间文化也随之灰飞烟灭。

在保护名录没有出台之前,和胡大村相似的村落面临的普遍问题是人多地少。行走在胡大村街上,可以看到有些硬化的街道疏修,渠沟和河道里可见各种生活垃圾;另外,由于年久失修,很多古建筑梁柱歪斜,青瓦残破,人不能居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村民新建住房,不少古建筑遭到破坏,还有一些古建筑没有资金进行维护修缮,已经面临倒塌的危险。近年来村委会规劝制止村民不能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因拆建问题干群矛盾尖锐。据了解,对于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以前是没有财政预算的,当地没有专项资金,也没有出台过具体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所以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传统村落是在长期的农耕文明传承中逐步形成的,凝结着历史的记忆,反映着文明的进步。在中国数千年的农耕文明中,象胡大村这样有价值的村落众多,它们如同社会的基因一般,记录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信仰。然而,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村落却在日渐凋零,建筑坍塌、民俗淡化。人们如不能认识到传统村落的重要性并加以合理保护,它将会快速地消亡。

三、传统村落消亡的诸多原因

中国的文化是农耕文化,传统文化的根在农村。作为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史的国家,我国遍布着众多形态各异、风情各具、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天水是历史文化名城,在岁月的长河中,遗留下了许多村落。虽然我市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要面对的现实情况是:一是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工业发展的突飞猛进,年轻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导致的空心村现象加速了传统村落的凋敝和损毁,许多农村基本上成为“老人村”、“小孩村”,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造成了传统文化在传承和发展中后继无人,村落的消亡势所必然。二是因管理者的文化觉悟等原因,重经济轻文化、重开发轻遗产、重建设轻保护的建设性破坏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传统村落正在加速消失。

胡大村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随着城镇化发展,村民有的外出务工,有的搬去城市或无序建新居而破坏古建,传统村落原有的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村落缺少有意义的公共文化生活,留守村民的日常生活呈现出碎片化、个体化的特征,主要靠打牌、看电视等方式打发时间,较少举办民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传统村落的破坏或消失,毁掉的不仅是各具特色的民居建筑,更重要的是其中蕴含的丰富传统民俗,从宗族谱系到祭祀礼仪,从婚丧嫁娶到饮食服饰,从乡规民约到节庆民俗等,它们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是村落不能脱离的“生命土壤”。

“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民族之根深深地扎在农村。”冯骥才说,“无论从它的规模、内涵还是价值来讲,中国古村落都是一个最大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是斑驳而丰富地呈现着它动态的嬗变的历史进程。传统村落真实地反映了农业文明时代的乡村经济和极富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对于历史的传承,比文字记载更准确、真实。然而,它又是极其脆弱和不可再生的,一旦破坏,则无法恢复。多年来,冯骥才等学者一直为传统村落的保护而奔走呼吁。他曾说,“我国的很多传统村落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一座传统村落就如同一本厚重的书籍,如果不加以悉心保护,有可能尚未翻开,就已经湮没了。”因此,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四、传统村落亟待保护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也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纽带。村民们对家园的热爱,对先祖文化遗存的珍视,从家家户户保留门额上题字的蕴意中透出。当前古村落的保护很困难,因为它是依然活着的古老社区。随着大规模的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等,我国自然村落数量锐减。

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历史性的文化工程,传统村落的未来何去何从?政府的态度很关键。面对严峻形势,我国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古村落的保护就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对于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的讲话精神和加强保护工作的指示,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改善。依照印发的指导意见,各地已启动了修缮保护工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建立的国家、省、市三级传统村落保护目录,实行分级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安排保护资金。甘肃省升级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正加快研究,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指引》,加快推进保护规划编制,实现保护规划“一村一策”。此举正如一场及时雨,将有助于保护和发展我省传统村落文化。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需要研究与尝试,可以和谐统一,互为动力。保护是历史性的系统化工程,充满挑战且任重道远,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一是建立有效的法规和监督机制。传统村落保护须有法可依,以法为据。要建立并完善国家和地方传统村落名录;同时,建立监督与执法机制。由于传统村落依然是生活社区,处于动态的变化中,保护难度大,只有长期不懈的负责任的监督才能真正保护好。政府官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能对文化失职,更不能失语,要有文化责任和眼光,避免短视行为。二是传统村落的现代化。保护传统村落绝不是原封不动,应贯彻“有机修复”的理念。村落进入当代,生产和生活都要现代化,象胡大村同样居住的人们有享受现代文明和科技成果的权利。要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西方国家在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中采取的一些方法能给我们借鉴,如他们在不改变街区历史格局、尺度和建筑外墙的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改造内部的使用功能,甚至重新调整内部结构,使历史街区内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三是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传统村落的保护更应该是村民自觉的行动,文化只有首先被它的拥有者热爱才会传承。如果当地人不认同、不热爱自己拥有的文化价值,我们为谁保护呢?所以对村民进行文化的启蒙,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和自信,促使他们珍视和爱护自己的生活和文化,让他们懂得自己所拥有的生活和文化是重要的资源和遗产。

目前,传统村落保护的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也寥寥无几,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专门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做过具体工作,传统村落保护没有现成模式可套。所以,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属于一个另类项目,没有任何理论支撑,需要积极与各方专家、有识之士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多学科的解惑,才能完成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同时,做好数据库,留下影像、文字记录等具体工作。

五、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意义

新时期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传承前人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有利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自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延续各民族独特鲜明的文化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华文化的完整多样;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持农村特色和提升农村魅力,为农村地区注入新的经济活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如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传统村落进行过全面盘点和整体保护。我国这样做,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深远的文化眼光和高度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以及致力坚守与传承中华文明传统的意愿。

可以说,中国传统村落从困境中走出,它独有的价值终于被我们认可,并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外另列一类,即“中国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纳入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谱系”中。十年前我国只有文物保护,经过近十年各界同仁的努力,拥有了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使中华民族的历史财富得到全面和完整的保护,这是我国在文化建设上取得的新成就。

当然,我国传统村落保护才刚刚开始,它有待于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和理论建设,需要全民共识和各界支持,需要知识界的创造性的奉献,以使传统村落既不在急剧的时代转型期被甩落,也不被市场化开发得面目全非。我们要用现代文明智慧善待历史文明,把中华文明延续传承,使传统村落在传承历史文化、旅游开发、爱国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红梅、王雪.保护传统村落,我们准备好了吗?天水日报,陇右周刊,总第7802号,第334期,2013年1月27日.

[2]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人民日报,2012年12月7日.

[3]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城市规划通讯,2012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