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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采购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大额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零星小额;网购模式;法律适用;网络交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3-0037-05

我国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在采购零散的办公用品时,长期存在程序混乱、价格虚高、产品质量瑕疵以及监管缺位等问题,将网购模式引入到“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之中,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政府采购行为在引入网购模式后所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也将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本文由此展开研讨。

一、“零星小额”政府采购引入网购模式之初步界定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大潮”开始来临。快速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模式不但直接改变了市场活动中的私人购物行为,传统的公共购买领域也逐渐感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力,政府采购活动正试图体验信息化所带来的好处,融入电子商务元素的新型政府采购模式开始孕育。

(一)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的现象

为了解决政府采购中市场出现的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堵住政府采购竞标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制度漏洞以及由此引发的腐败现象,对传统采购方法进行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引入网购模式,是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购买采购目录以外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零星小额”的经常性或消耗性办公用品时的采购方法所实行的改革,由原来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洽谈与购买变为采购人通过互联网与多个供应商进行商谈,[1]进而利用网络中充分的竞价行为来采购“零星小额”办公用品,最终实现政府采购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在“零星小额”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工作中试水网购模式也可谓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举措的重要目的在于利用新型的政府采购过程逐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适度地拓展采购范围与规模,最终为将来借助电商平台全方位开展政府采购改革奠定基础。

“零星小额”政府采购开启网购模式后,采购工作人员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系统中输入相关商品的名称,便可以获取相关商品的基本信息、价格与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流软件与供应商在网上进行信息咨询并协商价格,采购工作人员在综合比较后最终确认完成采购。利用网购模式采购的商品主要包括日常办公中需要临时采购的、零散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以及其他常用的消耗性办公用品与配件等。[2]在通常情况下,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入招标投标中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这个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电子商务采购,并由(市级)财政部门先期划拨特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下单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而“零星小额”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的具体网上流程则与普通的网购流程(如“淘宝”)极为接近,[3]采购单位在签收后的特定工作日内自行或邀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招投标中心提交“付款通知单”,招投标中心收悉后在网上进行确认付款操作;采购单位逾期未提交“付款通知单”的,视为验收合格,网络交易平台系统将会自动付款。

(二)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促进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与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交易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托新建设的网络交易管理平台,将“淘宝网”的在线交易模式引入到政府采购中,建设具有特色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政府采购的模式优化具有重要意义。[4]但网上政府采购不同于实体采购。相对于熟知商品信息的网络经营者而言,采购工作人员对于商品基本信息的认知能力本就有所欠缺,而且在虚拟网络中的采购活动,由于无法直接观察到商品的事物,采购人员在信息上的劣势将会暴露得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行为也会面临与普通网络购物一样的信息不对称与产品质量风险,由此引发出网络交易中法律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从政府网上采购的基本流程来看,如果通过网络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争议后,采购单位可向招投标中心提交“退换货申请单”,由招投标中心与网络经营者进行沟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产品进行退换,采购单位可以将货物寄回,而退换货的运费通常由采购单位承担。当然,如果卖家能够证实所提供的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则相关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采购单位来承担。而在另一方面,在双方经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存在明显的争议时,虽然采购流程中通常会规定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心、采购单位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集体商量决定,但出于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政府采购中的商品争议最终解决可能仍会是诉诸于法律途径,而明确双方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则是解决政府采购双方争议的基本前提。

二、网络交易法律规范对政府网络采购模式的适用性考察

从本质上来看,网购模式下的“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也是网络中的交易活动,但由于我国用于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的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所限,现有的网络交易法律框架未能将政府的网上采购行为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这也暴露出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规范适用上的局限性。

(一)我国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及其适用对象

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 951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开展在线销售、在线采购的比例分别为32.6%和31.5%,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的比例为33.8%。调查显示,我国线上交易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虚拟网络中商品交易活动占据的市场份额已经逼近现实中的商品交易量。①目前,我国直接用于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包括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以及与《消法》同步施行专门用于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消法》所调整的网络交易活动集中在《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②《管理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全面地规定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除了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所享有的七天无条件后悔权之外,还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条件及实名制原则、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及其民事责任、信用评价机制、交易记录保留义务等多项内容。[5]

考察《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与《消法》的关系③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限于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④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与网络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对于消费者之外利用网络所进行的网络交易或网络购物活动,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尚未将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同时,从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立法演变来看,网络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呈扩张趋势,国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保证金制度和作出更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并且对网络交易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网络交易规范对政府网上采购行为的适用局限

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学界一直存在着“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的争议,对于这一合同属性上的争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客观而言,政府采购合同在多个方面都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加之其又同时具有某些行政合同之特点,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对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出于平等保护政府之外的合同相对人的考虑,践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避免政府利用其强势地位在采购活动中产生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结果。[6]当然,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之时我国的网络交易活动尚未能全面开展,立法者在立法当时未能考虑到日后政府采购中的网络交易行为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实属法律局限性的客观情况,情有可原。

考察《管理办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网络经营者义务的履行对象及其核心内容都是针对消费者而作出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确。由于《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行为,而政府采购活动并不属于生活性消费的范畴,因此,我国目前网购模式下的“零星小额”政府采购行为也无法被纳入到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而只能由合同法来调整。在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框架下,淘宝模式下的政府采购机关与网络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消法》及《管理办法》所明确负担给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赋予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索赔中的惩罚性赔偿权以及在举证责任方面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机关都无法获得。

三、“零星小额”政府网络采购应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网购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行为与消费者普通的网路购物行为极为相似,相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政府采购机关也是处于弱势地位,将淘宝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具有正当性。

(一)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正当性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不同主体之间在掌握专有知识与获取信息能力上的差异日益加大。对于种类繁多的采购商品而言,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识别技能以及信息获取能力都难以与专业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相比。同时,由于网络交易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数字化的特点,这就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息极易被夸大或伪造,甚至有很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是从别处直接复制过来;加之网络商品交易中商品信息的提供完全倚赖经营者一方,采购人也只能通过文字或图片描述来进行信息获取,无法直观感受,[7]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其所处的弱势地位也愈发明显。

毫无疑问,在利用网购模式所进行的“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采购行为本身与普通的网络购物的流程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首先,较网络经营者而言,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机关法人与普通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地位是极为相似的――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二者也都将面对网络购物有的风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能遭受到的权利侵害,政府采购人员同样可能面临。其次,从政府与消费者的差别来看,政府采购机关是出于日常工作的需要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在网络中购买零星小额的办公用品,而消费者则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由个人支付价款来购买商品,交易流程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最后,从网络经营者的方面来看,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无法去刻意地区分交易对象――普通消费者还是政府采购人员,进而选取不同的交易流程、交流方式、产品类型及售后服务,也不会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区别对待,可以说,政府采购机关与消费者在实质上的弱势地位是十分相似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的网购模式纳入到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才能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纳入网络交易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路径选择

总体来看,将我国“零星小额”政府采购中的网购模式纳入到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存在两种可行性路径选择,路径之一是扩张消费者概念的外延,路径之二则是拓展网络交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2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改革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入世对我国财政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 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

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副教授,1966年12月出生,198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南昌大学(原江西大学)法学院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担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理事等。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第3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4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资金支付基本流程、资金支付审核要点、票据开具要求、常用单据展示、常见资金支付业务流程案例讲解。

一、资金支付基本流程

1、《资金申请表》签字流程: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1000元以下)总经理(金额≥1000元)财务部付款。

非日常的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总经理签字(比如赔款等)。

2、合同审批流程: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综合部盖章。

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需签订合同。

3、经理办公会审议: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需经理办公会审议;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4、招投标流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60万元公司内部招投标,金额大于等于60万元集团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5、比价流程:参照≤小额(零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二、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一)有合同的资金支付

(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需签订合同)

1、工程类合同资金支付审核要点

(1)查看原件合同是否签订流程完整;

①合同大于或等于60万元,集团招投标程序(集团招投标会议纪要材料);

②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且小于60万元,公司招投标流程(中标通知书),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

③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理办公会审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审核合同约定付款规定;

①一般大型工程合同先预付、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最后留质保金;

②预付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资金支付单是否按照预付比例支付;对方是否开具相应凭证(发票或收据)、合同关键页;

③支付进度情况:金额(合同金额*进度-以前支付金额)工程支付证书及工程支付申请表(对方单位及我方单位签字盖章),对方单位提供凭证(一般为发票)、合同关键页;

④支付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金额(决算金额-以前支付金额-质保金)、工程支付证书及工程支付申请表、验收报告(对方单位及我方单位签字盖章,注明验收时间)、发票(注意以前未开具发票,本次一并补清,发票金额和决算金额一致)、合同关键页;

⑤质保金支付:金额(决算金额或合同金额*质保金比例/决算金额-以前累计支付)、到期工程质量无问题相关报告、合同关键页、检查发票是否开具齐全;

(3)审核资金申请单及发票

资金申请单中、“收款单位”、“开户账号”、“金额”(大小是否写一致);发票流和资金流一致。

合同与发票信息中单位名称、账号、金额一般与“资金申请表”中所填信息一致;

‚发票审核

发票真伪确定(税务局官网查询)、发票信息是否齐全(购销两方信息)、发票专用章、发票最后一行署名实名(开票人实名)、发票背书签名。

2、其他合同资金支付审核要点

(1)审核参照工程类合同资金支付审核;

(2)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需要请购单、领用单(食堂福利一般不需要)、签呈;

(二)无合同资金支付审核要点

1、采购类资金支付

(1)办公用品类采购支付所需附件:资金申请表、发票、发票清单、请购领用单,签呈(固定资产类、工程采购类及预算外的非日常性业务)、比价材料(详见小额零星管理办法);

①请购单、领用单数量型号与发票内容相吻合;请购单签字(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综合部签字、总经理大于等于1000元)、领用单(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签字);

②发票审核:金额、开票信息、查询真伪、发票背书;

③资金申请表审核:付款信息与发票一致(垫付情况除外);

④时间逻辑顺序:领用单时间不早于请购单、发票时间不早于请购单;

(2)维修物品采购支付所需附件:资金申请表、发票、发票清单、请购领用单、签呈(非日常需求)、比价材料(维保单位不需要,其他详见小额零星管理办法);

①请购领用单、领用单数量型号与发票内容相吻合;请购单签字(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综合部签字)、领用单;

②发票审核:金额、开票信息、查询真伪、发票背书;

③资金申请表审核:付款信息与发票一致(垫付情况除外);

第5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一、基本情况

2020年上半年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141场,预算价90621.91万元,成交额78276.38万元,节省12345.53万元,节省率13.6%;其中建设工程进场交易111场,预算70898.84万元,成交额60375.62万元,节省10523.22万元,节约率14.84%;政府采购30个项目,预算金额19723.07万元,采购金额1790.76万元,节约资金1822.3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9.23%。

受理招投标投诉案件4起,件2例,现已全部处理结案。

二、2020年主要工作

1.深化“放管服”改革

贯彻落实《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主要是加强对400万元以下项目随机摇号发包程序、流程、信息公开;主要对50万元以下直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包方式的项目进行指导,确保程序到位,信息公开;对限额以上项目邀请招标实行专家评审制;加强联合惩戒和实行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实行中标企业约谈制度;强化标后履约监管等。

2.疫情期间创新工作保招标采购正常运行

自2020年春节后,我国疫情防控形式严峻,为保我区各项建设和采购交易正常运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创新工作方式,把现场参加开评标交易和摇号改线上交易,今年自疫情后,我区每周一次招标和造价咨询机构随机确定实行线上交易,人员不到现场,现场邀请部分机构代表监督,三随机摇号,摇号结果同步上传群,确保摇号公平公正公开。

对限额以下摇号结果同步上传,邀请部分企业代表和业主参与摇号,摇号实行双随机,确保随机摇号发包程序公正,信息公开,结果公平。公开招标实行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同一人制度,减少人员集中,严格执行测量体温,前半月行程承诺制,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制度,确保招标采购交易正常运行,为我区重点项目顺利推进提供招投标保障。

3.强化企业库管理扶持地方企业发展

为加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及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进一步细化了相应企业会员库管理细则,严格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强调履约责任,加强履责履约监管;简易程序发包、开标、中标信息公开制度;监标人员电脑随机抽取,并实施“一标一评”制度;确保交易公平、信息公开、结果公正,通过加强企业库管理,本地企业由2019年底的113家发展到2020年125家,极大地扶持了本地企业发展。

4.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体系。严格贯彻落实《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政府采购中心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服务,制定了《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区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流程》等相关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二)进一步推广应用“网上商城”采购。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根据省市级关于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要求,2020年上半年通过“徽采商城”网上直购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等通用办公设备订单95个,采购金额达680万元。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

2020年上半年开展标后履约监管检查1次,开评标监管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处罚专家9人次。

第6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监督、处罚不到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资金、程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机构相分离,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做到管采分离、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

(二)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县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拟定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审核采购资金的结算;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等。

(三)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我县的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采购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直接组织招标活动;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了解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市场行情;对采购项目合同、供应商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和管理;办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参与采购项目验收,跟踪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搜集、汇总和报送采购相关信息等。

(四)财政部门要从事前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项目预算审批和计划管理;事中采购操作执行、招标评标过程监督、合同签订;事后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以及违规处罚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管,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五)集中采购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按采购流程设置岗位,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并形成制衡;要推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岗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加强采购目录管理,严格采购实施范围。县政府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采购计划的依据。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确实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严肃性。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采购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要及时科学合理地拟定好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从2010年起,《左权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

(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当前应重点将农村沼气、饮水安全、绿化造林、市政工程、维修改造、装修装饰等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在工程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参与政府采购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三)积极扩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施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的货物(规格型号统一、价格相对透明且波动幅度不大)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办公用品、印刷、保险等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基本解决单位小额采购、紧急采购时效性不足问题,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四)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属于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层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三、坚持依法管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在部门综合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以及临时需要采购的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先落实采购预算,再进行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前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按月汇总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确保政府采购中心有计划地安排采购业务,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工作效率。未经采购办公室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擅自采购。对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的采购资金结算。

(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主要配置、技术参数、规格需求,以及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但不得带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得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监管和操作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应当予以指出并纠正。

(四)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五)规范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对计划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汇总,整合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依法组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实质性条款、采购合同草案等内容。切实做好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发售、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六)依法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中标结果,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

(七)严把验收环节确保采购质量。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应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上填写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由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八)全面推行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今后,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其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充分发挥支付制度作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九)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要严格按规定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依法公开,同时还必需在市、县政府采购网上和当地公众媒体,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和采购结果的社会监督。

(十)坚持管用分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建立评委专家库,加强培训、实施严格的监督考核,建立专家的准入、退出制度,按照“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做到管理与使用分离。要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对业务不专、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对已经聘用的,要坚决辞退,通过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

四、坚持惩防并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处罚机制

(一)坚持依法处罚,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和标准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等行为;中标成交结果不执行、采购合同不履行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要建立以财政部门综合监管、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1.加强财政依法监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要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评标人员、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2.强化行政监督。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行为、采购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要参与重大招投标采购项目评审的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

第7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第8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省级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0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市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特将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采购。

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县、区或部门、单位,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并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实行申请、委托和备案。

三、政府采购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其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同时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采购项目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至少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四、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6项):电视机(3万元以上)、电冰箱(3万元以上)、摄影摄像设备(3万元以上)、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学生课桌椅、办公用纸、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单件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医疗耗材(部分通用性耗材)、档案保密设备(含档案柜和密集架)、灯光音响设备(3万元以上)、电梯、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3万元以上)、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3项):软件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维护保障(含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中介服务。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五、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消防技术设备,已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部门集中采购。

(二)质量检测设备,已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门集中采购。

(三)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已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

上述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六、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设备器械和耗材,已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全市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

市卫生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依法自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七、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一)货物类(14项):办公用纸、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包括高速油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包括宿舍家具、学校课桌椅)、空气调节设备、汽车(部分品牌)、档案柜、档案密集架、医疗耗材(部分通用性耗材)。

(二)服务类(3项):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

以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应按照《**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湖政办发〔2004〕80号)的规定认真执行。

八、本市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为5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但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

九、本市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标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采购办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9篇:大额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摄影、摄像器材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洗衣机、其它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0.5万元以上)。

3、空气调节器(含除湿设备)。

4、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速印机、投影仪、投影幕、碎纸机、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

5、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磁盘阵列、磁带库、数码照相机伴侣、录音笔。

6、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

7、办公用品、办公消耗用品。

8、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它网络设备。

9、监控设备(不含警用管理监控设备)。

10、专用设备:电梯、锅炉、起重机、炊事设备。

11、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面包车、大客车、旅行车、摩托车。

12、图书资料

(二)服务类

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加油、计算机通用软件。

(三)工程类

园林绿化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

2、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

3、照排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环保监测设备、渔政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实验室设备、教学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实验室设备、工具和仪器仪表、乐器等、建筑及装饰材料、公务制服及标志和劳动用品等(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以上)。

4、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汽车、道路清扫汽车、垃圾车、救护车、警车、通迅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装饰修缮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外负担达到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货物。

2、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服务项目。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并告知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