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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1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的优劣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我省出生人口的整体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要求,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深刻领会《母婴保健法》的实质内容,切实做好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

二、加强妇幼保健监督执法工作

(一)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中。在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方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审批机构及人员,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并将督导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二)严肃查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的非法行为。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及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取缔非法接生,打击非法行医。对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出卖、出租、私自转让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以及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以及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依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准入

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职业许可逐级考核审批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培训、考核、审批及发证。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条件

根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实施结扎手术及终止妊娠手术及助产技术,均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必须办理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和开展相应项目的专项技术服务,做到人员持证上岗,单位持证执业。同时要依法对已持证、但有效期已满三年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重新核发。

(二)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1.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内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2.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审批。

(三)执业许可证件的更换、补发及领取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间应每年到办证机关校验一次,三年更换一次证件。否则将视为持无效证件上岗,属非法行为。

2.遗失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将遗失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自证件遗失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2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3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系统超声检查 产前 胎儿畸形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34

胎儿出生缺陷现已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资料统计,我国目前共有畸形儿3000多万人,每年约有80万~120万的缺陷儿出生[1],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2],也影响了全民素质的提高。超声检查目前已成为产前诊断胎儿畸形的重要和常用手段之一。

资料与方法

2008年10月~2009年12月产检孕妇1021名,年龄20~41岁,平均25岁的孕妇进行分层次超声检查,其中86例为孕11+4~13+6周胎儿,主要观察胎儿双顶径、鼻骨、颈项透明层厚度;624例为孕20~26周胎儿,进行全方位系统胎儿筛查,观察胎儿各器官形态、结构。对未进行中孕期系统胎儿筛查孕妇310例,行晚孕期常规筛查,体检常规检查1例,对这些孕妇进行产前超声诊断与研究。

检查方法:采用日立5500及日立6500彩色超声多普勒诊断仪,孕妇常规取仰卧位,必要时取侧卧位,充分暴露检查部位,经孕妇腹部对胎儿进行分层次检查。首先,先确定胎头位置,再依次观察胎儿头面部、颈部、脊部、胸腔、腹腔、四肢及胎盘、羊水、脐带等。对可疑异常部位进行反复仔细检查,并注意是否有复合畸形存在,对异常胎儿要追踪随访检查。

结 果

1021例孕妇中检出胎儿畸形38例,其畸形发生率约3.8%。包括无脑儿11例,脑积水6例,脑积水合并脊柱裂1例,脑膨出1例,脐膨出2例(其中1例合并单脐动脉),腹裂2例,心内膜垫缺损3例,唇腭裂2例,颈项透明层增厚2例,双肾多囊性发育不良2例,双肾盂积水(肾盂积水>10mm)4例,胎儿骶尾部畸胎瘤1例,胎儿腹腔积液1例,漏诊室间隔缺损1例,左前臂缺失1例。见表1。

讨 论

胎儿畸形是胚胎发育过程中由各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胎儿形态、结构、生理功能的发育异常。产前诊断作为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12月颁布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在近两年的工作中,遵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对我市近两年来的孕妇进行产前系统超声检查及追踪随访观察。在工作实践中,对产检孕妇分层次超声检查,对胎儿各器官、各部位的结构、形态进行系统观察,在胎儿畸形筛查过程中,选择了最佳超声检查切面,最佳超声检查时间(孕18~24周)[3],规范产前超声检查报告书写,逐步完善产前超声诊断步骤,总结了超声检查中技术技巧,提高了产前超声检查诊断技术,使产前超声检查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同时检查结果显示,我市胎儿畸形中以神经系统畸形占第1位,而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畸形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也是致残的主要原因之一,出生后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为其自身及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精神及经济负担。这种畸形目前尚未有效的治疗措施,只能采用及早诊断和终止妊娠的方法,而系统超声检查是产前诊断胎儿神经系统畸形的重要手段,在产前诊断胎儿畸形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超声检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4],因为其不但受其成像设备技术的限制以及超声医师检查技术与思维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孕周、孕妇肥胖程度及胎儿、胎儿活动度、胎儿骨骼声影和羊水量等多因素的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特别是胎儿心脏畸形筛查受胎儿期循环系统特点及检查条件限制,胎儿超声心动图不能将所有的心脏结构畸形筛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造成漏诊、误诊。本病例即漏诊室间隔缺损失1例;本病例中漏诊1例左前臂缺失,孕妇年龄25岁,孕37周,分析漏诊原因主要为超声检查对胎儿肢体的显示率随孕周增加而减低[5],产前超声对胎儿肢体畸形尤其是膝关节和肘关节以下的畸形的检出率较低,易造成漏诊,而本例漏诊胎儿胎龄较大,也是漏诊的原因之一。

总之,尽管超声检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与其他影像学相比,因其具有无痛、无创、方便、实用及可重复性等优点,是产前诊断胎儿畸形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产前诊断中胎儿畸形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达到优生优育、预防低智儿、畸形儿的娩出,要大力宣传胎儿畸形产前超声筛查的重要性,尤其是边远地区、医学水平欠发达,孕妇自我保健意识差,缺乏优生优育知识。所以,进一步加强普及宣传教育,使公众对产前超声诊断有进一步的认识,对产前超声诊断的作用和意义以及检查内容有所了解,又能对产前诊断的的局限性与时效性有所认识,这仍将是从事超声医务工作者今后工作的重点;此外,大力加强基层医师的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胎儿畸形的相关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减少畸形儿的出生,提高全民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晓菲,闻礼华,季永刚.超声筛查胎儿畸形存在问题分析[J].中国医学影像技术,2008,19(1):82-83.

2 于萍,王和,等.产前诊断技术及其临床应用[J].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07,4(15):14.

3 卫生部卫基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2002)号.

第4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5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第6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第7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思考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5)07C-0003-05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逐步在全国职业院校推进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为“诊改”)制度,全面开展教学诊改工作。这标志着中等职业学校质量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的意义

中等职业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基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要尽快提高作为中等职业教育主体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作为办学质量决定性因素的教学工作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亟须强化和提高。因为教学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重中之重的核心工作,事关人才培养质量和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教学工作诊改无疑对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诊断本是医学术语,最早将诊断原理运用于社会科学作为内部管理重要手段的是企业,并形成了企业诊断理论。本世纪前后诊断作为一个重要理念,逐渐引入教育领域,成为一种新型的应用教育技术,在引领学校建构反思意识、强化发展动力、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学校自主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

(一)教学工作诊改有利于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地位,促进学校领导班子共同关注、支持、强化教学工作

从理论上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教学而展开。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少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工作成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个人工作,成为学校少数人的事件,成为学校校长都可以不关注的工作。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不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差,教学必不可少的实训条件十分薄弱,学校处于为生存而苦苦挣扎之中,校长的主要精力不得不放在经费的争取上,放在项目的游说上,实在难以顾及教学工作,导致教学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的制约、师资水平与人才培养要求的不匹配,导致学校招生困难,而招生决定着学校的生死存亡,因此学校领导不得不将主要资源、主要精力放在招生上,弱化了教学工作。三是教学工作是常规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高低相对来说是隐性的,对短时间内提高学校知名度、影响力作用不大,为改变学校处境、扩大生源、争取经费,学校领导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面子工程上,带来教学工作事实上的被忽视。开展常态化周期性的教学诊断,激励学校关注教学工作,必将稳定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二)教学工作诊改有助于建构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内生机制,增强学校发展软实力

一般来说,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大都通过学生的就业率、就业质量显示。虽然技能大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的教学质量,但因其有多方面的局限性,并不能充分证明学校教学质量,就业在事实上成为学校教学质量高低的主要显示器。由于中国产业结构长期在低端运作,对员工的素质、技术要求并没有很高,加之就业门槛较低,对新进员工的受教育年限并没有强制要求,人才质量高低并没有成为就业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带来教学质量被淡化甚至被忽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内生机制无从谈起。随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必须改变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建构办学质量自我提升的内生机制。教学诊改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必然能促进学校主动建构诊改的工作流程,形成学校发展的内生机制。

(三)教学工作诊改有益于提高师资队伍、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水平,奠定中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的基础

合格师资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资源的组织者,也是教学质量提升的保障者。由于长期以来教学工作事实上的被忽视,导致不少地区、不少学校并没有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不少地区将中等职业学校视为政府机关,遵循所谓不扩大编制原则,严加限制中等职业学校人事工作,导致师资短缺,编制不足,生师比居高不下。不仅如此,不少地区人事部门按普教的要求配置职教师资,过分强调学历,而对有无技能或技能高低不加考虑,导致技能教学与现有师资不匹配,这也成为制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开展教学工作诊改,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抽样复核,必将进一步突破师资队伍建设上的种种障碍,促进师资队伍、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力度。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

改进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战略高度阐述了职业院校教学诊改的原因、内容和流程设计,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指明了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的对象是“三个基本”。其中,“基本办学方向”是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根本,也是学校自我诊断必须高度关注、认真反思的核心问题。“基本办学条件”是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基础,也是开展教学工作诊断的重要事项。“基本管理规范”是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保障,也是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抓手。

依据“三个基本”,《通知》明确了教学诊改工作的十项内容。一是办学方向――人才培养工作的前提;二是办学定位――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南;三是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工作的依据;四是专业设置与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五是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六是课程体系与改革――人才培养工作的抓手;七是课堂教学与实践――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八是学校管理与制度――人才培养工作的保证;九是校企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十是质量监控与成效――人才培养工作的保障。常态化周期性诊改中等职业学校此十项内容,必将进一步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依据教学工作诊改制度的内容,《通知》明确了教学诊改工作将要完成的五项任务:(1)理顺工作机制。《通知》要求依据一个方针,建构包括三项具体内容的工作机制。一个方针就是“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三项内容就是建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学校自主诊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工作机制就是职业院校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2)落实主体责任。《通知》要求职业院校要履行好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常态化周期性的教学工作诊改制度;二是开展多层面多维度的诊改工作;三是构建校内“三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保证制度体系。(3)分类指导推进。《通知》从提高诊改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出发,明确了职业院校各自的诊断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的重点是保证“三个基本”。(4)构建数据系统。《通知》要求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校本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二是及时掌握和分析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三是依法依规社会关注的人才培养核心数据。(5)试行专业诊改。由于专业教学诊改涉及面比较广,且不同的专业有其不同的特质要求,故《通知》提出试行要求。

为保证教学工作诊改取得应有成效,《通知》提出了三项要求:(1)完善组织保证。为将教学诊改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建构部、省两级教学工作诊改专家委员会。部级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方案研制、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省级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本省相关业务工作。(2)加强省级统筹。《通知》明确提出教学工作诊改的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其工作职责一是制定本省教学诊改工作方案;二是根据教育部指导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细则和实施规划;三是组织实施本省职业院校教学诊改工作;四是组织专家抽样复核本省职业院校的诊改工作;五是组织和检查本省区域内职业院校诊断后的改进情况。另外,由于中等职业学校数量众多,办学情况比较复杂,《通知》提出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3)确保公开透明。为保证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改取得实效,在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知》一并提出了加强管理的要求。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的重点

开展教学诊改既是新形势下提高办学质量的重大举措,也是学校实现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重要机遇。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在深刻认知基础上,依据“三个基本”和“十项内容”,做实“三项建设”工作;从问题入手,围绕“六大重点”进行自我诊断、自我剖析。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的准备工作

第一,做好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的建设工作。学校要依据《通知》精神,建立校本化的教学诊改制度,并将其列入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之中。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教学自我诊改的目标、原则、时间、路径和要求,将其作为常态化周期性的工作。同时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教学诊断的具体内容,定期从教学实际出发,围绕人才培养工作要素自我诊断,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并改进。

第二,做好教学工作诊改工作机制的建设工作。机制是执行力的基础,也是教学诊改落到实处的保证。没有机制或机制不健全,即使建构了相应制度也不能将其落实到位。建设教学工作诊改工作机制,就是依据校本化的制度,将诊改的目标、原则、时间、路径和要求通过一定的工作流程落到实处。

第三,做好教学诊改的队伍建设工作。队伍是教学诊断的前提,也是教学诊断能够取得成效的保证。依据《通知》精神,必须建设好三支队伍。首先,建设好平台数据采集和管理队伍。教学诊断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校本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分析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现状。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数据填报到平台上,需要培养一支熟练掌握数据平台准则和技术的专业队伍。其次,要建设好校本诊断专家队伍。教学诊改是集教育、教学、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其诊断者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如督导理论、教育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管理学理论等;二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思维能力;三要掌握相关的诊断方法,如问卷调查法、考察法、访谈法、分析法等。再次,要建设好能依据诊断结论进行改进的教学管理队伍。改进是诊断的目的,依据诊断结论改进是开展教学诊断的宗旨,必须依据改进的需要提升原有的教学管理队伍质量。必须看到,传统的管理大都限于控制和协调,在开发和创新上相对不足,而基于诊改的管理队伍需具备开发意识和创新能力。为此需通过培训,建立一支拥有自我诊断意识、掌握诊断知识技术、富有开发意识和创新精神的管理队伍。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的重点工作

第一,做好办学思路与组织的诊断工作。学校的办学思路集中体现在办学指导思想上。了解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要做好四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学校办学理念与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及学校实际的吻合程度。二是诊断学校依据区域需要、学校优势和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大势定位状况。三是诊断学校发展目标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四是诊断学生职业精神、职业技能和人文修养与用人单位要求的吻合状况。

学校组织情况集中反映在学校治理结构上。治理结构是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把握学校治理状况,要做好两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状况及学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限。二是诊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学理念、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整合资源的能力状况。

第二,做好资源条件的诊断工作。资源条件是教学工作的基础,也是教学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决定性因素。职业教育的资源条件突出表现在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实践教学条件和信息化条件与资源等四方面。办学经费是教学工作的经济基础。把握办学经费情况,要做好三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经费收入情况:经费渠道是否稳定,来源是否可靠,特别是实验实训及设备经费、教师培训经费等是否有保证。二是诊断经费支出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依据预算支出,日常教学经费占比是否合理。三是诊断生均经费情况:“教育法”规定的生均经费是否到位,能否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师资队伍是教学工作最重要的资源,也是教学工作得以运行的前提。准确把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要做好三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师资数量与结构:专任教师的配备及学历达标状况,专业带头人、企业兼职教师、“双师型”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状况。二是诊断教学能力:教师的教学设计、实施、评价和研究能力,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能力及信息化教学能力。三是诊断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措施与成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状况,学校专业标准执行、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以及教师培训状况等。实践教学条件是职业教育特质的显现,也是决定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评价实践教学条件,要做好两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校内实训条件:实训基地专业覆盖状况,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利用率状况,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应用状况等。二是诊断校外实训基地情况:基地能否适应专业教学要求,能否满足学生实习和实训需要。信息化条件与资源是教育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提升教学质量的保证。把握学校信息化建设状况,要做好三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校园网状况:校园网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网页内容更新、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状况等,以及提升教师信息素养的举措。二是诊断教学用计算机现状,了解信息化教学的基本条件。三是诊断图书及数字化教学资料状况:数字化教学资料和图书资料的建设状况等。

第三,做好专业与课程的诊断工作。专业与课程集中反映了学校的办学方向。专业与课程建设状况可通过专业规划与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等诊断得以把握。专业规划与建设集中反映了学校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程度,把握其建设情况,要做好三方面的诊断工作。一是诊断专业规划的制定、执行与调整状况。二是诊断专业建设举措与成效的情况。三是诊断校企合作的实践状况。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与课程建设的依据,也是建设的目标。评价人才培养方案,要做好两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调整情况的诊断,了解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时调整,能否搭上“立交桥”。二是通过课程体系的建立、执行与调整情况的诊断,了解课程体系建构的科学依据,反映人才培养时代要求的程度,专业技能课程比重是否合理。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提升的基础。评价课程建设状况,要做好三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对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诊断,了解教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教学过程是否对接生产过程,以及教学模式改革创新状况、考核评价状况。二是通过对课程建设计划、措施和成效的诊断,了解课程内容是否对接职业标准,能否及时更新,以及精品课程、主干课程建设状况。三是通过对课程资源的诊断,了解教材选用和网络教学资源使用状况。

第四,做好过程管理的诊断工作。过程管理是学校常规性重点工作,是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保障。过程管理的质量可通过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等四方面的诊断得以把握。教学管理对教学质量的提升具有决定性意义。把握教学管理质量,要做好三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对教学管理制度、执行与成效的诊断,了解制度完善、执行及教学秩序运转状况。二是通过对教学管理队伍的诊断,了解教学组织管理系统建设状况,人员数量结构和素质状况。三是通过对实践教学管理与实习管理的诊断,了解管理制度建设、执行和管理状况,国家相关规定的落实状况。学生管理是学生素质提升的重要举措,也是教学工作顺利运行的基础。评价学生管理质量,要做好三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对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与成效的诊断,了解制度完善、执行状况,重大事项管理到位状况,学生素质教育状况,以及学生的行为习惯。二是通过对学生管理队伍的诊断,了解队伍结构、素质、工作状况。三是通过对学生奖惩管理情况的诊断,了解相关政策执行状况,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情况。质量监控是教学工作顺利运转的保证。评价质量监控状况,要做好三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对制度设计的诊断,了解教学工作制度和质量保证机制建设状况。二是通过对运行状态的诊断,了解制度执行状况,多元参与教学评价状况,人才培养数据平台建设和使用状况。三是通过对监控效果的诊断,了解自我诊断后的工作改进状况。安全管理是学校一切工作得以展开的前提。把握安全管理状况,要做好两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对应急预案的诊断,了解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设状况。二是通过对校园安全状况的诊断,了解学校安全运转、规范办学状况。

第五,做好素质教育的诊断工作。素质教育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教育的中心工作。学校素质教育状况可通过德育工作、文化素养与身心素质培养、校园文化等三方面的诊断予以把握。把握德育工作状况,要做好五方面诊断工作。一是通过对德育课程教学的诊断,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落实情况,德育课程开设状况,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如何,其他课程是否有机渗透德育内容,以及德育师资建设状况。二是通过对德育实践的诊断,了解学校按照“三贴近”原则,从知行统一、教管结合出发,设计和组织德育活动状况。三是通过对心理辅导的诊断,了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条件建设、教育内容等状况。四是通过对职业指导的诊断,了解学校职业指导的水平和质量。五是通过对志愿者活动的诊断,了解志愿服务活动是否正常,管理是否规范,机制是否形成。文化素养与身心素质培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其质量可通过两方面状况的诊断予以确认。一是诊断总体设计,了解素质教育课程开设状况。二是诊断实施效果,了解学生的人文修养、审美情趣和学生健康状况。校园文化是学校特有的育人基础。校园文化建设质量可通过两方面诊断予以把握。一是通过对校园环境的诊断,了解学校生态文明建设状况、公共环境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开展状况。二是通过对特色营造状况的诊断,了解校园文化、主题教育活动校本特色状况,以及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状况。

第8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一、制订“十二五”妇幼保健工作规划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省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省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等目标,统计、分析、总结“十一五”各项妇幼保健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现状,制订“十二五”妇幼保健工作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省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省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水平,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妇幼保健执法监督和管理

加强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群众和妇幼保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严禁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防止乱收费行为发生。加强妇幼保健知识的培训,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协同卫生监督部门,加大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非医学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幼儿园、托儿所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三、加快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妇幼保健的网络建设。严格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完善妇幼卫生投入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实施,健全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联系员为网底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

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省级规范化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推进市级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评定,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网底。加强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分中心建设,健全危重孕产妇转诊、抢救预案,进一步提升危重孕产妇抢救及时性、有效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四、全面完成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项目

认真落实《关于印发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年〕166号),着力抓好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项目,总结试点经验,召开经验交流会。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对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两癌”检查的管理和督导,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积极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认真落实《关于印发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年〕254号)。在年基础上,对全省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

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年实现全省住院分娩率达到99%,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五、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网络,落实三级防治措施。积极推广免费婚育健康咨询等工作,提高群众对防治出生缺陷的意识和知识,不断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探索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导和督导,确保检查质量,保证专款专用。

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逐步将孕产期营养纳入孕产期保健,提高保健工作内涵。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重视对产前诊断人才培养,加快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体系,提高27种遗传性疾病筛查覆盖率,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工作。开展调研和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逐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能力。探索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患儿诊疗救助机制。

六、提升妇幼保健整体水平

第9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电梯控制系统 短路故障 断路故障

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电梯行业的年均增长率大于20%;截止2014年初,我国在用电梯总量约为91.71万台,占全世界电梯总量的10%左右;我国电梯保有量大于100万台,每日乘坐电梯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2005年开始,我国年均电梯事故40余起,万台事故率为0.26,占特种设备事故总量的20%左右。可见,尽管我国十分重视电梯的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保及管理,但频发的电梯事故却暴露出诸多安全问题。据此研究背景,本文首先介绍电梯控制系统的常见问题,然后再提出针对性的处理办法。

1 电梯控制系统的常见问题

电梯控制系统主要由安全门、门联锁、门电开关、越程开关、限位开关、缓冲器、限速器、安全钳、刹车等部分组成。由于电梯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众多,因此电梯控制系统的故障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从故障性质来看,电梯控制系统故障主要分为短路故障和断路故障两种。

短路故障:短路故障指的是控制系统中不该接通的电路被接通,使得电路的电阻变小,从而导致系统的执行程序混乱或引起电梯失控。电梯控制系统发生短路故障的常见原因有以下几种:方向继电器或接触器的电子及机械连锁失效,导致继电器或接触器抢动作;接触器主接点在断开或接通时产生的电弧使四周电气组件的介质被击穿;电气组件绝缘材料受潮、失效或老化;电气组件的绝缘层或外材料受外力破坏。

断路故障:断路故障指的是控制系统的短路不通或元器件不工作的现象。电梯控制系统发生断路故障的常见原因有以下几种:电气组件的引入线/引出线松动;回路的连接点接触不良或为虚焊;接触器或继电器的连接点被电弧烧毁;连接点表面有氧化层;连接点的弹簧片在接通或断开时被电弧加热,并在冷却后失去弹力,从而导致连接点的接触压力不够。电梯控制系统一旦发生断路故障,电梯便会被迫停运,同时电梯中的信号全部消失。

2 电梯控制系统故障的应对对策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电梯控制系统发生短路故障、断路故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电梯检验中,检验人员首先应重视对电梯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的管理,然后应完善短路故障、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

2.1重视对电梯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的管理

电梯检验时,应重视对电梯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的管理,此乃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应从以下方面来管理电梯控制系统的安全装置:(1)在检验电梯控制系统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检查安全装置,并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2)当电梯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在三层以上安装速度控制器,以使电梯的实际运行速度低于设计值,注意速度控制器切勿与电梯的安全钳分离;(3)电梯检验中,检验人员应对电梯的安全门进行全面检测,以确保其工作性能最佳。

2.2完善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

若要防止电梯控制系统发生短路故障,首先应规范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一般来讲,应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控制系统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1)完善电源间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并通过电路分析来排除电源间短路故障;(2)完善局部电路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以免局部电路发生短路故障而对电梯控制系统产生严重影响。

2.3完善断路故障的检查流程

在断路故障的检查中,万能表的应用可提升故障的检测效率,而在应用万能表时,主要由电压档及电阻档来完成相应的检测工作,即:(1)电阻档检查时,应先切断电梯的电源,然后再结合电路原理图来测量故障,最后再根据电阻值确定电梯控制系统的断路故障点;(2)电压档检查时,应先结合电路原理图来测量电源的电压,然后再根据电压确定断路故障点。

2.4电梯智能诊断技术

针对电梯控制系统故障,传统的处理办法便为上文所述的仪表工具检测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梯智能诊断技术应运而生,并正进入高速发展之中。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常用以下两种智能诊断方法:一是基于信息融合或模型的故障诊断分析方法,如基于系统模型的参数或状态估计等,此种诊断方法的优点是可描述系统的动态特征及支持实时判断,缺点是难以描述系统模型在不明确、未知及非线性时的表现;二是不依附于动态模型的诊断方法,如模糊诊断方法、故障树方法、神经网络诊断方法等。由于监控和诊断的对象为庞杂的系统,因此单一的诊断方法并不能实现有效的监控和诊断,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却能使电梯智能诊断技术得到完善。例如,故障诊断专家系统可参考专家的经验及模拟专家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流程,以此来消除故障,但此技术具有知识获取不全及自我完善性能差的缺陷;与故障诊断专家系统相比,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诊断方法更具应用价值,如在知识的获取上,不再单纯地借鉴专家所加工出来的知识,而是广泛参考故障诊断的实例,因此更具广泛性的特征,但从知识的获取上也暴露出此项技术的不足之处,即参考的样本庞杂,难以准确阐明故障的诊断过程,则透明度较低。因此,当前尚缺少一种完美的电梯智能诊断方法来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亟待研究人员做出更大的努力。

3 结语

总之,我国电梯行业的发展势头较好,但频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却对社会的稳定及人民的安居乐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做好电梯的检验工作非常必要。电梯控制系统故障的检查时电梯检验工作的重要内容,而针对电梯控制系统的短路故障和断路故障,除了采用传统的仪表工具检测法,还可采用时下先进的电梯智能诊断技术,从而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运行。

参考文献:

[1]王诗智.电梯检验中限速器检验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5,06:103-104.

[2]陈俊良.浅析电梯检验中控制系统常见问题和对策[J].电子制作,2015,12:228.

[3]王勋政.对电梯检验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5,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