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青年节年龄界定精选(九篇)

青年节年龄界定

第1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五四青年节放假标准通知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

20xx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此次进一步明确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感受到社会对青年的关爱。

青年节上班享受加班费吗对于国内青年节普遍不放假的现象,小编虽痛心却也无力反驳!我知道大家都比较关心对于这天上班是否有加班费。在这里,小编万分抱歉地告诉你!五四青年节上班不享受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按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

五四青年节年龄划分标准我国青年年龄划分

1.共青团

共青团章程第一条对团员的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该办理离团手续。这意味着,此次享受假期青年的年龄限制和团员恰好一致。

2.国家统计局

统计部门对青少年的划分是0岁至14岁。

对老年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分别是60岁以上,65岁以上,但是对青年年龄段没有划分。

国际上的“青年”标准

1.联合国

曾在一份文件中把14岁至25岁的人称为“青年人口”。

第2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五四青年节青春励志贺词推荐

年龄没有题目,心态决定状态;成功没有题目,思路决定出路;欢快没有题目,想法决定方法;问候没有题目,联系决定关系。五四青年节,祝福愿你幸福。

碰到烦恼深呼吸,青春脚步要继续,牵手年轻不停歇,平安相伴幸福月。今天是五四青年节,愿你永远保持年轻的心态、拥有年轻的欢快。

让我们敲响青春的钟,把欢快健康传四方。让我们灿烂青春的笑脸,把蓬勃朝气传开往。让我们祝福青春的美好,把美好祝福传下往。五四青年节欢快!

青春不是生命的剪影,而是心灵的状态,与年龄无关,与爱情无关,与事业无关,与贫富无关。五四青年节,愿你淡然身外物,把握青春的欢快。

青春是岁月的一个片断,阳光般灿烂,花儿般鲜艳,高山般伟岸,流水般甘甜。岁月能带走青春的年华,却带不走青春的心态。五四青年节,愿你欢快青春!

今天世界青年节,明天王老五骗子节。假如你只过青年节,说明你风华正茂;假如你只过王老五骗子节,说明你守身如玉;假如两个节一起过,说明你---青光眼。

五四青年节到了,发条短信祝福你:永远年轻有朝气,努力打拼不松气,卧薪尝胆有骨气,功成名就真神气,买彩中奖有运气,爱情甜蜜好福气!

节日五四到来,同为青年一代,传递祝福青睐,历史承前启后,纪念活动仍在,欢乐文字承载,节日短信关怀。祝五四青年节欢快!

五四青年节青春励志贺词精选

年龄没有题目,心态决定状态;成功没有题目,思路决定出路;欢快没有题目,想法决定方法;问候没有题目,联系决定关系。五四青年节,祝福愿你幸福。

碰到烦恼深呼吸,青春脚步要继续,牵手年轻不停歇,平安相伴幸福月。今天是五四青年节,愿你永远保持年轻的心态、拥有年轻的欢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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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不是生命的剪影,而是心灵的状态,与年龄无关,与爱情无关,与事业无关,与贫富无关。五四青年节,愿你淡然身外物,把握青春的欢快。

青春是岁月的一个片断,阳光般灿烂,花儿般鲜艳,高山般伟岸,流水般甘甜。岁月能带走青春的年华,却带不走青春的心态。五四青年节,愿你欢快青春!

今天世界青年节,明天王老五骗子节。假如你只过青年节,说明你风华正茂;假如你只过王老五骗子节,说明你守身如玉;假如两个节一起过,说明你---青光眼。

第3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量刑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首先,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和要求。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不是单纯的法律报应,而是重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在限制或者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对其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既不能体现刑罚的意义,也不能实现刑罚目的,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第4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五四青年节放半天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五四青年节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放假半天,由各单位视情况而定。但绝大多数青年都不知道这一规定,“从没休过假,也不知道可以休假”。

五四青年节是法定节日首先,不是假日,而是节日。节日是需要庆祝和纪念的,假日是调整休息的。个人认为,传统节日和五四青年节都应该列为法定节日。理由: 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等,在中国已逾千年,定为法定节日有助于传承文明。五四运动,传承的是中国青年爱国和推翻千年帝制的伟大行动,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对于激发青年爱国情怀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五四青年节青年可放假半天但没加班费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20xx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把“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界限再次进行了明确,即14至28周岁的青年可放假半天。

对于“五四青年节当天年轻人可享受半天假期”的规定,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并不清楚。

第5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这次处罚没有写明两位球员触犯有关规定的细节,同样的原因,一名球员被处以6个月停赛,而另一名球员的停赛期为5个月,无论业界还是外界,都不清楚之间的轻重分别。人们经常谈论的中国足球“法治”,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于法有据,二是公正公开。此次处罚让人不明就里,设想对后来可能的纠纷提供前例,更属于一种奢望了。

弄虚作假有很多种,涉及年龄、姓名、简历甚至性别。对中国足球来说,球员注册一直深受年龄困扰。李铁当年在昆明被堵于房间内,他母亲一句“他都二十五六的人了”,一语点破健力宝年龄水分。新周刊曾做过一个专题,“人们为什么爱说谎”。吴思说,人们试图通过低成本来获取高利益时,谎言就生产了。

6年前,中国足协在广西梧州基地掀起了一场“骨龄风暴”。当时,经过长时间酝酿,中国足协推出了全新“骨龄分赛制”的青少年赛事体系,完全按照最新的骨龄测试结果来设定球员参赛年龄段,不再以出生年龄来划分。这是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范围内首次使用这种方式,负责现场把关的专家张绍岩预计,全国足球超龄队员因此可能下降到5%以内。对一名运动员来说,运动能力按照生物年龄划分更为合理,保证相同发育水平的运动员能在同一个平台上比赛,这有利于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当时,这个措施被认为将从根本上杜绝“以大打小”,保证青少年比赛健康有序发展。

其实,骨龄只解决一部分问题。首先,它并非绝对精确的区分方式。19世纪90年代,犯罪学家自认已经走到了一项惊人突破的边缘:辨别犯罪体形和标注物。现在看起来,虽然这样的分析是疯狂可笑的,但是当时所有的理论都得到了科学界的支持。其次,就算年龄问题解决了,以足球教育者的态度,又怎么保证不会从其他各种渠道找到新的利益增长点,影响选拔的公正性?

当年在梧州,每天都有超龄队员被查出来,但年龄之外的造假更让人毛骨悚然,一位球员居然连证件上自己母亲的名字也说不对。1月份的光头照片,到2月份就长了10厘米的头发。如此前仆后继的多种“闯关”方式,令人叹为观止。还有一名教练带着队员怀着侥幸心理来到这里参加体测,试图蒙混过关,但是在等待骨龄测试时,看见风头不对,领着4名球员匆匆离开测现场。

6年前对年龄的严格审查,并不代表中国足球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2017年3月中旬,胡睿宝长篇微博,还原了自己更改年龄和恒大处理这件事情的所有细节。他将从2013年开始到现在的所有经过公之于众,并且愿意负法律责任。胡睿宝承认自己曾更改年龄,不过俱乐部用假身份证去注册中超球员比赛资格,最终造成他无缘中超。目前,这件事情还在多方理论中。

第6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5.4青年节手抄报内容一、五四青年节的确定为了使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青年节。1949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

20xx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此次进一步明确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感受到社会对青年的关爱。

《办法》指出,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切实保障青年的休假权利。

5.4青年节手抄报内容二、五四青年节手抄报图片五四青年节手抄报图片1

五四青年节手抄报图片2

五四青年节手抄报图片3

五四青年节手抄报图片4

5.4青年节手抄报内容三、五四青年节的来历五四青年节是为纪念1920xx年5月4日中国学生爱国运动而设立的节日。

1920xx年5月4日,北京的青年学生为了抗议帝国主义国家在巴黎和会上支持日本对我国的侵略行动,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最后发展成为全国人民参加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五四”运动表现了中国人民保卫民族独立与争取民主自由的坚强意志,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49年政务院正式宣布每年的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五四青年节的由来背景1920xx年11月11日,延续4年之久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英、美、法等国的胜利和德、奥等国的失败而宣告结束。1920xx年1月,获胜的协约国在巴黎凡尔赛宫召开和平会议。中华民国作为战胜国参加会议。中华民国代表在会上提出废除外国在华特权,取消二十一条等正当要求,均遭拒绝。会议竟决定日本接管德国在华的各种特权。对这丧权辱国的条约,中华民国代表居然准备签字承认。消息传来,举国震怒,群情激愤。以学生为先导的五四爱国运动就如火山爆发一般地开始了。

5月4日下午,北京3000多名学生在天安门前集会游行,他们高呼:“誓死力争,还我青岛、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等口号,呼吁各界人士行动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保卫中国的领土和主权。这一运动得到工人和各阶层人士的声援和支持,上海、南京等地的工人纷纷举行罢工,商人罢市来示威。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北洋政府被迫释放被捕学生,罢免曹汝霖等人的职务,并指令巴黎参加会议的代表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5.4青年节手抄报内容四、五四精神五四精神的核心内容为“爱国、进步、民主、科学”。

我们应该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了国家的繁荣和富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积极进取,勤奋工作。

什么是五四精神呢?有的认为是爱国主义,有的认为是民主与科学,有的认为是解放思想、不断创新,有的认为是理性精神、个性解放,有的认为是勇于探索、追求真理,有的认为是破旧立新的革命或变革,有的认为是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等等。这些说法都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也是联系在一起的。

爱国主义是五四精神的源泉,民主与科学是五四精神的核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解放思想、实行变革是民主与科学提出和实现的途径,理性精神、个性解放、反帝反封建是民主与科学的内容。而所有这些,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振兴中华民族。因此,纪念五四运动,发扬五四精神,应该把这些方面结合起来,为振兴中华民族而努力奋斗。

第7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刚性制度 弹性理念 弹性制度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如何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事关重大。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低,易造成犯罪圈的不当扩张而产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而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则可能会放纵未成年人犯罪而有损刑法保护功能的实现。因此,怎样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合理权衡从而科学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事法领域中的重要课题。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工4周岁是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自1979年颁布刑法至今该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都未曾改变。但是,这不能说明刑法条文本身就一直具有合理性,也并不意味着14周岁的归罪年龄不会受到学界的质疑。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多次发生,我国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争论变得尤为激烈。2016年,中国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专门召开了“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与会专家与学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笔者认为,争论背后所蕴藏的是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固有缺陷,因此笔者拟通过研究相关理论争议,论证刚性制度的不足以及弹性理念的合理性。

一、归罪年龄争议之解读

自1979年以来,虽然14周岁作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未改变,但是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却从未停息。有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关于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正确妥当的,而建议把这一年龄降低为12岁或13岁的观点则不够妥当”。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多次发生,关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论变得尤为激烈,逐渐形成了降低论与不变论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降低论

持降低论者认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应当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如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认为,“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惩处”。又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14周岁,“为了适应犯罪低龄化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提前等客观形势,有必要将该年龄适当下调至13周岁”。此外,还有学者以社会年龄为切入点,认为应当适当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总体来看,降低论的主要理由有:(1)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有所提前,其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提高;(2)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3)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4)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与改造;(5)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主流;(6)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责任主义;(7)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8)传统的未成年人矫正措施缺乏有效性等。

(二)不变论

持不变论的学者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合理性,不应当降低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系统地指出:“第一,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第二,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契合国情;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缺乏实证数据支持;第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第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而且有转嫁责任之嫌,显失公平;第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但无异于饮鸩止渴,治标不治本,后患无穷;第七,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制度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性质迥异,不能混为一谈”。另有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原因,认为:“从社会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推卸责任之嫌;从青少年角度看,成熟的是身体而未必是心理;从刑罚的角度看,刑罚对低龄青少年收效甚微;从刑法的角度看,应当保持稳定性与同一性”。

从降低论与不变论各方所提出的理由来看,事实上任何一方也无法完全说服对方。例如,持降低论的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水平普遍提前,因此其辨认与控制行为的能力也有所提高,而持不变论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虽然有所提前,但是心智发育并未有所提前,所以其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没有提高。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认识与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并没有充分的实证依据可提供参考。又如,持下降论的学者认为扩大未成年人的入罪范围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而持不变论的学者则认为刑罚对于未成年人作用甚微,但是降低入罪门槛是否能够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起到教育与改造的作用,双方学者只是在价值层面进行判断,并没有充分的实证依据。再如,支持下降论的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符合世界主流,而持不变论的学者则持否定态度,然而由于各国的情况差异显著,很难判定世界主流。由此可见,持降低论与不变论的各方学者均从多角度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依然无法客观准确地判断究竟哪一方的理由更加具有合理性。

之所以陷入这种持久且难以消解的争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争论的双方只是在价值判断的层面上进行论证,而均没有提出有力的实证依据。如上述提出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刑罚作用以及世界主流的争论,双方均没有提出充分并且可信的实证依据。在缺少实证研究的条件下,很难对结论的准确性做出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争论双方均局限在刚性制度框架内进行争论,而没有反思这种制度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即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绝对下限是否一定具有合理性。事实上,争议的双方是在共同的前提下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进行讨论的。无论是支持降低论抑或不变论的学者,对于是否应当将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绝对确定的形式,均持肯定态度。换言之,双方学者均赞成“一刀切”式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模式。但是,这种制度选择本身就会造成不同立场之间的激烈碰撞。正如有学指出,“……这是由刑法自身片段性所造成的,无论13岁还是14岁,刑法在该问题上总要确定一个年龄。而该年龄一旦确定,无论为多少岁,都必然存在上下高低的争议”。由此可见,在缺乏充足的实证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刚性制度本身缺乏合理性,那么降低论与不变论的争议是否具有实际的价值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笔者拟通过研究刚性制度本身的特性来对这场争论进行制度决策的深层反思。

二、刚性制度之否定

年龄能够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以绝对确定的年龄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存在先天制度缺陷,又具有潜在的制度风险。

(一)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先天制度缺陷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槿吮嫒嫌肟刂谱约盒形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限,因此以绝对确定的年龄作为刑事责任能力下限的衡量标准缺乏合理性。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异显著。从时间上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由于时代背景的差异,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理解的能力必然有所不同。我们很难准确重塑数百年前人们的生活状况,也很难推测出数百年后人类文明的发展水平。事实上,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与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今天,人们的生活环境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此同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理解与认识的能力也在悄然改变。与之前相比,同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必然有所差异,因此对于自己行为辨认与控制的能力也有所不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辨认与控制行为的能力一定有所提高,而意在说明刑事责任能力并非一成不变。从地域来看,各地区发展的失衡导致不同地域人们之间心智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会有所不同。总而言之,人们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随着地域与时间的不同而具有显著差异。

另一方面,同一个体是否具有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没有清晰的界限。从整体上来看,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身心的发展会逐渐成熟,其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增强。但是,个体的生长发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在某一临界点突然具备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若认为个体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具有清晰的界限,则意味着行为人达到某一年龄时将会突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即使距离法定的年龄界限仅差1天或者几个小时,也不具备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显而易见,这种“顿悟”式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方法违背个体心智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从客观上来看,不可能存在某一精确的界限来区分行为人是否具备了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并没有清晰的界限。而刚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了绝对确定的归罪界限,与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特性不符。如上所述,对于不同的个体而言,不同时间与空间的人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不同,而刚性制度却忽略了个体间刑事责任能力的差异;对于相同个体而言,生长发育的渐进性本身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绝对界限,而刚性制度却在主观上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可见,刚性制度的绝对确定性有违刑事责任能力的客观变化规律,因此具有先天的制度缺陷。

(二)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潜在的制度风险

虽然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有先天的制度缺陷,但是古今中外的许多国家均设定了绝对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事实上,各国的立法者并非没有注意到这种制度上的偏差,而是在权衡利弊后作出政策性考量。诚然,若不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法官的裁量将会摆脱年龄的束缚,定罪量刑的偏差将会在形式上有所消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必依据行为人是否达到某一年龄来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而是结合个体的差异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似乎不依靠年龄来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更加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客观的变化规律。但是,没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意味着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导致法官罪刑擅断的可能性提高。同时,意味着很可能会有年龄过低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罚处罚,违背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要求。若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则情况恰好相反。由于有绝对确定的年龄界限,法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就会受到年龄标准的限制,因此个案的差异将会被“一刀切”式的忽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标准的明确性,法官擅断罪刑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而年龄过低的未成年人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由此可见,设置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否并非单纯的优劣问题,而是多方面的价值考量。而最终形成何种制度则是立法者在权衡各方利弊后作出的具有政策性偏向的抉择。

实际上,立法者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制度上的依据,因此立法者必须对各方利益做出权衡进而在制度设计上做出取舍。所以,无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何种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制度形式均具有决策上的合理性。自1979年刑法颁行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以工4周岁为界限的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见,相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客观变化规律,我国立法机关更加侧重防止对罪行的擅断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但是,这种政策抉择的合理性是以一定条件为基础的。在特定的时间与区域内,人们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变化总会有一个大致的比例关系。换言之,根据某一年龄能够基本判断出大多数人是否具有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笔者称之为事实上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简称事实年龄。而立法者所设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实质上是对刑事责任能力做出的法律上的拟制,即认为行为人达到这一年龄界限就一定具备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笔者将这一年龄称为法律拟制的年龄,简称拟制年龄。虽然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界限客观上的模糊性,立法者不可能找到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立法者可以缩小拟制年龄与事实年龄之间的差距,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的公平正义。在此过程中,立法者首先应当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来尽可能准确把握事实年龄,才能尽量缩小事实年龄与拟制年龄之间的差距。刚性制度只设定了唯一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没有为拟制年龄与事实年龄之间的偏差留有充分的变化余地。一旦立法者没有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事实年龄,那么这种偏差就很可能会产生制度上的风险:或者因为拟制年龄过高于事实年龄而导致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由于拟制年龄过低于事实年龄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身的绝对确定性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客观变化规律相违背,因此具有先天的制度缺陷。而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拟制年龄与事实年龄之间的偏差,因此具有潜在的制度风险。

三、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理念之提倡

事实上,已经有学者对刚性制度进行批判从而提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的构想。例如,有学者认为,“固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现实的多样性面前已经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威严、正义的维护需要制度的保证,以年龄为基本前提,结合多项考量标准的刑事责任弹性制度呼之而出”。又如,有学者通过分析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硬性规定的弊端,指出应当有限制地引入性规定的形式。再如,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学者并没有局限在刚性制度框架内进行研究,而是对刚性制度本身进行了反思。这种弹性化的理念既不同于刚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并非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做任何限制,而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成为可供选择的区间。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而言,与刚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弹性的制度理念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有利于制度偏差的矫正

与刚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弹性的设计形式能够为偏差的矫正提供更为有利的制度便利。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调研来准确把握事实年龄,从而尽可能缩小事实年龄与拟制年龄之间的差距。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是一项繁琐的过程并且具有滞后性,所以仅在立法上进行偏差矫正显得较为吃力。虽然立法者对于普遍性的规律难以准确掌握,但是司法者对于特定个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较为清晰的判断。因此,应当适当地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刚性制度而言,绝对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当事实年龄产生变化,并且已有的年龄界限已经远远偏离事实年龄时,法官即使明知行为人在事实层面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也无法做出与之相符的裁量。但是,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设置成为具有一定幅度的年龄区间,那么即使事实年龄与拟制年龄产生一定程度的偏差,由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可选择性,那么也会给予法官矫正偏差的裁量空间。

(二)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无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是在处理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都应当严格遵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有度,宽严适时,其核心是区别对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虽然在刑事政策上偏向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但是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一定要做非罪化或者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做出区别对待还是有必要的。但是,若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置成为绝对确定的年龄界限,则无法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若行为人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事实上也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同样,若行为人实施了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那么即使行为人具备多种可宽恕的理由,仍然具有受到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对于这两种情形,虽然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具备形式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质层面这种裁量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相比之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弹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成为具有一定幅度的年龄区间。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做出轻重有别的判罚,因此更加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有利于刑法基本任务的实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打击犯罪,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是我国刑法典的基本任务。而由于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后盾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基本权利的保障。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法基本任务的内在要求。因此,合理的刑法制度设计既要保证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也要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制度设计的层面,立法者在制定刑法规范时总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进行权衡。虽然我国的刑事政策偏向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与教育,偏重于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但是立法者也应当注重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然而,对于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刑法规范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极其有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早已在立法阶段固定下来,使得个案的公平正义不能够在司法阶段充分体现。相比之下,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使法官更好地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做出权衡。因为,事实上个案情况的不同使得权衡利弊的界限会根据案件的差异而有所变化,所以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更好地做到个案的区别对待。可见,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有利于《刑法》基本任务的实现。

四、弹性制度之建构

如上所述,完善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有效途径是引入弹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但是,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将弹性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制度建构中。在此过程中,基于刑法的稳定性,不能立即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废除,而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构建弹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体来讲,大体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一)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情节标准

如果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取消,则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如果工4周岁的年龄下限被取消,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综合全案,通过考察年龄、心智等多方面情况来具体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如果贸然取消14周岁的年龄下限,则可能对原有的依靠年龄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惯性造成冲击。此外,司法工作人员在原有思维的影响下,可能会对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误解,即认为无论行为人的年龄多大,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可能忽视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其他因素。但是,实施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不等于不考虑行为人的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不能仅仅依靠行为人的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基于刑法稳定性及司法惯性的考量,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来构建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同时增加情节标准。为了有效缓解原有刚性司法惯性与弹性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在短期内尚不能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但是,取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又是弹性制度的应有之义,所以制度的设计应当为最终完全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作铺垫。因此,目前虽然不能立即取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圈扩张所导致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嘁娴姆缦眨应当适当引入情节来进一步限制降低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引人情节标准意味着弱化了年龄大小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时的作用,而这种多方面考虑人罪可能性的思想已经体现在我国刑法的最新修改之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与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原来的单一数额形式修改为数额或情节的双重标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情节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立法修改的背后所体现的是单一入罪标准所表现出的弊端以及综合考虑各方面要素的合理性。我国现有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求之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所以引入情节要素意味着弱化年龄的作用,使得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加趋于合理。

(二)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细化情节标准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再改变。如上所述,刚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潜在的制度风险,而虽然适当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但是归罪年龄依然表现为刚性制度。因此,在构建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过程中,应当对其作出进一步调整来降低制度风险。笔者认为,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调研,并且及时将其转变为实证研究成果,进而融入到制度设计之中。事实上,已经有学者对事实年龄的确定作出了实证研究。例如,有学者以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青少年心智发展及道德判断能力对澳门刑事责任能力改革的影响。该项调查于2006年5月至6月期间进行,共有44所学校参与,占全澳学校65.7%,成功收回有效问卷8916份。结果发现:澳门10岁以下的儿童进入青春期时,品德操守方面都有显著下降的情况,但当他们在14周岁左右时,个人品德操守趋向成熟,急速下降情况停滞,而且趋于平稳。而其道德判断能力则表现为随着年龄有显著上升的趋势,直至14周岁;在14周岁以后,他们的此项能力一般处于较高水平。这些随着年龄而变化的趋势,主要是呈直线发展的,至14周岁渐趋平稳。由此而言,14周岁似乎是澳门青少年心智发展的分水岭,澳门地区政府可考虑以此为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依据。我国可以组织科研机构借鉴这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展开研究,进而找寻拟制年龄的合理定位。

在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还应当不断细化各种人罪的情节。刚性制度以明确的年龄界限严格地限制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而相比之下,弹性制度却没有如刚性制度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绝对标准。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可以通过情节标准的引入而得到弥补。情节标准的引入使得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弹性制度中,法官虽然不需要受到年龄标准的拘束,但是各种具体的犯罪情节同样能够限制其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过,单纯地引人情节对于司法适用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而越精细的情节设置越能够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中过多使用综合性、概括性、兜底性用语的弊端,并且提出应当结合列举的方式,以便把握立法意旨。由此可见,在构建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同时细化情节标准,以保证弹性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取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善情节标准

应当明确,完全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弹性制度的应有之义。无论将情节设计得多么精细,抑或引入某些学者所提出的“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与“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只要将某一年龄作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绝对界限,就不能称之为严格的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原因在于,法官依然可以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依然没有摆脱刚性制度的窠臼。严格意义上的弹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将会完全摆脱年龄的束缚,而依赖情节的设定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构建弹性最低刑事责任能年龄的最终阶段是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当然,取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即应当在司法工作人员基本上能够不仅仅依靠年龄来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尝试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此同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取消意味着限制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任务更多地交给了人罪情节,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情节标准,进而增强其实用性。

实际上,完全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并不一定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情节标准的精细化与合理化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严格的适用标准,以达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效果。虽然与绝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相比,法官在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时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刑法规范明确各种情节的条件下,法官是不能够随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从理论上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年龄极小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不会频繁发生。对于年龄只有几岁的行为人来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极小,而即使实施了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法官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考量,也很可能对其做出无罪处理。

参考文献

[1]张建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之检视》,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

[2]宋英辉:《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载《检察日报》2016年10月24日第3版。

[3]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

第8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考点1: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例1 (2016年福建福州卷)2015年12月,我国与韩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双方绝大多数商品贸易将逐步迎来“零关税”时代,“一带一路”建设也蹄疾步稳。2015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直接投资增长了18. 2%。下列关键词中,最能概括这段话的是( )

A. 同步增长 B. 对外开放

C. 和平与发展 D. 改革与稳定

解析:选B。本题考查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中国要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对外开放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与韩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直接投资增长了18. 2%,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所以B项正确;ACD三项均不符合题意。

考点2:计划生育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例2 (2016年山东菏泽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一政策的实施( )

①说明我国人口形势不再严峻,国家已取消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②可以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③可以优化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④是为了顺应百姓的生育愿望,会导致我国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②④

解析:选B。本题考查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的重要意义。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可以优化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②③均符合题意;我国仍面临着严峻的人口形势,坚持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①④的观点均是错误的。

例3 (2016年山东聊城卷)2016年5月9日,聊城市召开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汇报会,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耿涛表示,自成功入选国家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来,全市上下以建设“河湖秀美大水城,宜居宜业新聊城”为目标,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此,下列评论最合适的是( )

A. 保护环境要优先,经济建设可暂缓

B. 经济建设是中心,环境污染后治理

C. 生态建设力度大,绿色发展促和谐

D. 生态环境要保护,低碳生活靠个人

解析:选C。本题考查学生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应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AB均是错误的;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国家、社会及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践行低碳生活,D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只有C最符合题意。

考点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例4 (2016年四川南充卷)近年来,我国多地雾霾天气不断加剧,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有网友调侃:“溜狗不见狗,狗叫我才走。”“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牵着你的手,却看不看你的脸。”这警示我们必须( )

①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③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④把保护环境、绿色发展作为国家的中心工作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①③ D. ①②③④

解析:选B。本题考查学生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认识和理解。材料警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①②③正确;经济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中心工作,④是错误的。

例5 (2016年山东青岛卷)描绘蓝图 谱写青岛发展新篇章

为了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十三五”期间,青岛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时事解读】

青岛市将依托山海相依的自然地理格局,构建以大沽河―胶州湾为生态中轴,山体、海湾、河流、湿地、滩涂、林带和各类自然保护区为生态屏障的生态安全格局;推动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提高引进来水平,加快走出去步伐,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

(1)请结合材料,说一说青岛市的做法体现了哪些发展理念。

① ②

【我在行动】

(2)青岛市围绕“宜居城市”的目标持续发力,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以实际行动为家乡的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针对市民清洁出行的需求,青岛力推新能源汽车。我要尽量坐公交车或者步行,并劝说家长少开私家车。

针对市民休闲健身的需求,青岛力推绿地建设。我要①

针对市民亲水近水的需求,青岛力推河道整治。我要②

解析:本题以“描绘蓝图 谱写青岛发展新篇章”为主题,考查了学生对“五大发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以及青少年应该有的态度和做法。第(1)问旨在考查学生对我国五大发展理念的认识,依据五大发展理念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对号入座,依据对材料的分析即可作答。第(2)问旨在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答时可依据示例的要求,围绕青少年应怎样做回答即可。

答案:(1)绿色 开放

(2)①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如:尽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水多用,垃圾分类存放、废旧电池回收,使用环保布袋购物等;能走路的尽量不坐车,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使用节能产品,淘汰高能耗产品。

考点4: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例6 (2016年四川达州卷) 材料一:2016年5月25日,总理在出席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时指出,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深刻改变了世界,也让各国站在科技革命的同一起跑线上。中国曾屡次与世界科技革命失之交臂,今天要把握这一历史机遇,抢占商机,赢得未来。

材料二:2015年我国科技成就惊喜不断:除了国内各种奖项外,更有众多国际大奖;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陈华兰获得世界杰出女科学家奖;颜宁获得赛克勒国际生物物理奖……

(1)上述材料共同体现了我国的什么战略?请分析这一战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至少三点)

战略: 。

作用: 。

(2)中国不能再与这次科技革命失之交臂。请从国家和青少年两个角度分别谈谈如何把握这一历史机遇。

国家的角度(至少三点): 。

青少年的角度(至少两点): 。

解析:本题通过两则时政材料,考查考生对科教兴国战略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应有的做法。第(1)问旨在考查考生对我国国策和战略的认识,依据教材知识和题干要求作答即可;第(2)问旨在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和青少年应该怎样做作答即可。

答案:(1)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是我国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们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2)国家: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加大对科技、教育的投入等。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真题汇编】

一、单项选择题

1. (2016年山东威海卷)下列对“全面二孩”政策理解正确的有( )

①我国的人口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②人口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③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④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A. ①②③ B. ②④

C. ②③④ D. ③④

2. (2016年江苏盐城卷)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积极应对老龄化等问题。这说明 ( )

A. 我国的人口政策随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B. 我国的人口数量已不需要加以控制

C. 我国将彻底摆脱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D. 我国的人口素质将因此而不断提高

3. (2016年四川内江卷)“互联网+”就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业态,并且产生“1+1>2”的效果,从而产生神奇的变化。如:互联网+传统集市=淘宝,互联网+传统通信=微信。“互联网+”带来的神奇变化告诉我们 ( )

A. 互联网时代不再需要“工匠”精神

B. 科技是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

C. 科技深刻影响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D. 依靠科技引进就能建成科技强国

4. (2016年山东威海卷)2016年1月8日,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指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创新是( )

A. 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

B.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C. 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D. 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5. (2016年浙江金华卷)【大美金华】金华城中三江交汇处有座燕尾洲公园,园内有中国婺剧院、“彩虹桥”……还建有保护河漫滩湿地的生态防洪堤。该公园设计获得了2015世界建筑节年度最佳景观奖,其理念是( )

A.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B. 环保离不开节能减排

C. 人类之间平等发展

D. “开源”与“节流”并举

二、非选择题

6. (2016年四川内江卷)战略调整 “全面二孩”

上世纪70年代,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现在,我国人口发展呈现重大转折性变化,出现生育率低、人口老龄化、年轻劳动力急剧萎缩、养老负担加大等问题,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我国在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为什么又一次对人口政策进行调整。

7. (2016年山东青岛卷)创新发展 打造民族复兴新引擎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发展居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创新的核心是科技创新,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就必须紧紧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2 000][0][4 000][10 000][8 000][6 000][14 000][12 000][16 000][3][2][1][0][4][6][5][7][8][9][10][%][亿元][2011-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和我国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2011-2015年研究与实验

发展经费支出][2011-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注:2015年我国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仍低于一些发达国家。]

(1)揭示材料一中图表(含注)显示的经济信息:

第9篇:青年节年龄界定范文

关 键 词:学校体育;青少年健康测试;美国

中图分类号:G479;D66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2-0109-04

1977年,美国德克萨斯州卫生和体育部门的主管查尔斯·斯特林(Charles L.Sterling),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教学课程中为学生建立学习卡片的经验,为每个青少年学生建立一项体质健康的“成绩卡/报告卡”,并且使用电脑打印制作跟踪学生体质健康的报告单[1]。这种做法得到了当时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的普遍认可和关注。1981年查尔斯·斯特林加入了达拉斯库伯研究院,对这个项目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并且将此项目命名为FITNESSGRAM。随后与当时的坎贝尔汤公司研究所(The Campbell Soup Company’s Institute)的赞助商签约协议,进行了宣传与推广。2012年9月,相关研究机构联合美国疾病防控中心、库伯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新的FITNESSGRAM测试标准。目前FITNESSGRAM测试标准已在12个国家和全美50个州8 500多所学校得到使用[2]。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和借鉴美国健康测试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的制定和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发展。

1 标准参照评价

对青少年体质测定结果的评价,是实施体质健康标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地评价受试者的身体状况,可以增强他们提高体质的动力和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信心。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在体质测试指标评价上采用的是常模参照评价(Norm-referenced),其方法是将大规模测试的有效数据,按照年龄、性别进行统计学处理,制定出各指标相应的等级评分标准。然而,这种常模标准的评价注重了每个学生在考核中获得的分数,学生通过得分仅知道自己与其他同学成绩的差异,却忽略了学生通过取得分数后如何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学生无法由所处的相对位置来评价自己体质的优劣,是否属于合格的体质。因此,青少年学生在达到体质测试平均水平以上也有存在一定健康风险的可能;或者身体健康的学生可能会在常模标准的评价中处于中下水平进而挫败其运动的积极性。

标准参照评价(criterion-referenced evaluation)也被称为效标参照评价,这种评价方法在教育学评价中使用较多,设立一个标准点,把被测的人群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设定的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在体质健康测试中也是运用其原理,关注的是学生成绩处在健康状况的那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表现出患有某种病症的风险程度如何等,并不体现其获得分数在整体中的位置或排名。在以评价健康素质为核心的测试标准中,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保持健康状态、预防和减少疾病,从而应对正常生活中所需要达到的一个标准,是一种绝对标准,与个体在群体中的相对位置以及群体的合格率无关。因此,运用标准参照的方法来评价健康测试的指标体系更具有合理性。表1为常模参照评价与标准参照评价的原理与意义[3]。

美国FITNESSGRAM测试标准采用了标准参照评价体系,标准参照与流行性疾病相联系制定的是一种绝对参照。青少年学生通过测试后,对照标准就可以知道自己潜在的患病风险。因此,如何界定区分健康和患病之间的“标准点”是评价标准中的关键问题。美国总统健康、运动及营养委员会联合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进行了共同的制定。FITNESSGRAM测试标准在身体成分和有氧能力方面采用健康状况居中法(Health outcome-centered)建立标准参照,健康居中法是通过确定健康素质组成部分和确定健康风险的标准点进行划分,并进行相关因素(如年龄、体重、性别等)的修正。在肌肉力量、肌肉耐力方面采用组间比较法(contrasting group methodology)来确立其评价标准[4],目前相关的研究还在不断探索和推进之中。

2 身体成分评价

身体成分的测量与评价主要是对人体脂肪成分进行测量和评价,水下称重、皮褶厚度法、电阻抗法(BIA)、身体质量指数(BMI)、腰臀比(WHR)以及身高标准体重法是世界各国较为常用的身体成分间接测量法。美国FITNESSGRAM中身体成分的测量主要采用皮褶厚度法和身体质量指数,这两种方法能够较好地反映青少年的身体成分,研究表明,BMI测量结果存在5%~6%的误差,皮褶厚度法预测误差在3%~4%,均具有较高的有效性[5-7]。并且皮褶厚度法可以较好地监测身体不同部位的脂肪含量。美国FITNESSGRAM评价青少年学生的身体脂肪含量时对男、女生分别划分了3个区域(患病风险区、需要锻炼区、身体健康区)(见图1、图2)。按照性别和年龄进行逐一分类,在划分标准点时重点考虑青少年学生生长发育对标准参照的影响,例如:青春期的男生是长肌肉的时期,而女生却是长脂肪的时期,因此,在男生11~13岁时身体脂肪含量出现一次较高值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开始逐渐降低;女生青春期较早于男生,9岁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脂肪含量逐渐增加,14岁后进入较为平稳的发展时期。美国大量研究表明,身体的肥胖会增加冠心病、心脏病、中风和Ⅱ型糖尿病等风险,并且指出当男生脂肪含量超过25%、女生超过32%形成过度肥胖时具有较高的心血管患病风险[8-10]。

在男、女青少年学生身体质量指数评价表中也划分出了3个区域(营养不良区、身体健康区、需要锻炼区)(见图3、图4)。

每个青少年学生都可以对照成绩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通过图1-4中的曲线可以看出,男、女生在5~13岁之间BMI的各区域评价值区别不大,13岁以后男、女生的各区域评价值存在一定区分度。然而在某一年龄点上男、女生BMI的参照标准基本吻合,如11岁的男生和11岁的女生。这也表现出男、女生在身体成分上存在差异性特征的同时,在生长发育的某一时间点上存在较为相似的情况。相关研究显示:男、女生在儿童中期(7~11岁)身高体重较为接近,其身体素质发展差别也并不大。因此,在组织一些身体活动或体育运动时,某些运动可以允许男女生共同参加。进入12~13岁男女性成熟阶段,与性别相关的体型、力量及部分技术存在很大差异,男、女生的体育运动和身体活动就应区分组织[11]。FITNESSGRAM测试标准中使用了健康区域界定和划分的评价方法,不仅可以使学生在获得成绩的同时找到自己所处的健康区域,并且可以通过健康区域评价表了解到自己是否存在患病的风险。

3 有氧能力评价

最大摄氧量是人体的呼吸循环等机能达到最高水平时,在单位时间内所能摄取的最大氧量,是反映人的心肺功能水平以及有氧能力最可靠、最有效的生理指标[12]。美国青少年有氧能力测试指标主要有1英里跑或走、12 min跑和20 m往返跑。在青少年学生中较多的采用20 m往返跑进行测试。多项研究显示:20 m往返跑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并且操作简便,对场地的要求不高,可提供多人同时测试[13-15]。目前,日本、加拿大和欧洲等一些国家在青少年体质健康有氧能力的测试中,已广泛采用20 m往返跑。在FITNESSGRAM测试标准中针对10~17岁的男、女学生各划分了风险区和健康区,并且对每一个年龄阶段的风险区域和健康区域确立了准确的最大摄氧量[2](见图5)。

从图5可以看出,男、女生在10~11岁时的最大摄氧量基本吻合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加男生进入青春期后最大摄氧量较为恒定,而女生则逐渐降低。其原因是最大摄氧量与瘦体重密切相关,当男女生进入青春期后男生的瘦体重相对稳定,所以最大摄氧量保持恒定,而女生则脂肪增加瘦体重减少,因此最大摄氧量有所降低[15]。

4 肌肉力量、肌肉耐力以及关节柔韧性评价

肌肉力量、肌肉耐力作为评价青少年健康素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遍运用于世界各国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测试标准中。评价肌肉力量、肌肉耐力的测试指标有很多,美国FITNESSGRAM测试标准中指出:拥有强健的肌肉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于身体快速生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因为在身体活动中强健的肌肉可以支撑其关节的灵活度和保障肌肉的灵活性,肌肉骨骼受伤往往也是因为处在某一关节的肌肉发展不平衡所导致(例如:一侧的肌肉力量强于另一侧肌肉力量时,或肌肉力不足以支撑关节的灵活性导致关节无法完全活动时)。并且强调针对性的训练与肌肉的力量、肌肉耐力以及关节的灵活性有直接的关系[2]。因此,美国FITNESSGRAM测试标准中评价肌肉力量、肌肉耐力的测试指标与日常学习、生活和运动中身体所要运用的部位密切相关。美国在FITNESSGRAM测试标准中重点设置了上肢、躯干以及柔韧性的相关评价指标,对于下肢针对性的测试指标涉及较少。测试项目有上肢力量测试(90°俯卧撑、斜身引体、引体向上、屈臂悬垂),腰腹部位力量测试(屈膝起身、俯卧背起;躯干伸肌力量)和关节柔韧性测试(单腿坐位体前屈、双手后勾)。将评价关节柔韧性的坐位体前屈修正为单腿坐位体前屈,分别进行左、右单腿坐位前伸的测试与评价等。

参考文献:

[1] Welk G J,Meredith M D. Fitnessgram/activitygram reference guide[M]. Dallas,TX:The Cooper Institute,2008.

[2] Meredith M D,Welk G J. Fitnessgram:activity grammar test administration manual[M]. Champaign,IL:Human Kinetics,2010:26.

[3] 杨少峰,尤桂杰. 中美体质研究之比较[J]. 体育学刊,2002,9(4):136-138.

[4] Weimo Zhu. Approaches for development of criterion-referenced standards in health-related youth fitness tests[J]. Am J Prev Med,2011,41:68-76.

[5] Lohman T G. The use of skin fold to estimate body fatness in children and youth[J]. Journal of Physical Education,Recreation and Dance,1987,58(9):98-102.

[6] Lohman T G. Advances in body composition[M]. Champaign,IL:Human Kinetics,1992.

[7] Lohman T G. Assessnicnt of body composition in children[J]. Pediatr Exerc Sci,1989,1:19-30.

[8] Williams D P,Going S B,Lohman T G,et al. Body fatness and risk for elevated blood pressure,total cholesterol and serum lipoprotein ratios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J].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1992,82:358-363.

[9] Aristimuno G G,Foster T A,Voors A W,et al. Influence of persistent obesity in children on cardiovascular risk factors:the Bogalusa heart study[J]. Circulation,1984,69:895-904.

[10] Berenson,McMahon C A,Voors A W. Cardiovascular risk factors in children:the early natural history of atherosclerosis and essential hypertension[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1980.

[11] Malina R M,Bouchard C. Growth,maturation and physical activitv[M]. Champaign,IL:Human Kinetics,1991.

[12] 孙庆祝,郝文亭,洪峰. 体育测量与评价[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36-141.

[13] Leger L A,Mercier D,Gadoury C,et al. The multistage 20 metreshuttle run test for aerobic fitness[J]. Journal of Sports Sciences,1988: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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