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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

第1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根据X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做好x2019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党工字〔2019〕X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19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分两个层面进行,一是机关党委书记向X机关工委述职(述职形式由X机关工委统筹安排);二是各党支部书记以会议现场述职形式向X机关党委述职(老干部党支部进行书面述职)。

二、机关党委书记述职

根据X机关工委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及时撰写、报送述职报告;二是进行书面述职或会议述职;三是组织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列席有关会议。

三、党支部书记述职

(一)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和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进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进行。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党支部履行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履行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深入开展,推动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破解党员发展和管理难题、积极组织党员“双报到”为民服务活动、解决党支部党建工作问题等年度党支部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管好用好“X在线”智慧党建平台,加强党支部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党支部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筑牢意识形态防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通过自查自纠解决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情况;抓党支部党建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在X、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的实践中,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2.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摆分析本党支部和支部书记在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本党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3.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根据查摆的问题,提出2020年加强党支部党建的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明确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采取的具体推进措施。

(二)方法步骤

严格落实X机关工委规定的方法步骤,突出问题导向,改进方式方法,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防止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片面追求形式创新,防止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梳理工作情况。深入学习中央、中组部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查摆问题整改工作,充分运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检视剖析问题、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等成果,认真梳理分析上年度整改措施、今年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巡视巡察、专项督导等反馈的基层党建方面的问题,查漏补缺,抓紧解决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积极推进尚未完成的任务,认真总结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为述职做好准备。

2.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关于推进X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组织开展调研,通过不打招呼、随机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党支部书记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把思想、工作、职责摆进去,多从主观上分析问题,切实提高述职报告质量。报告内容要突出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抓了什么、为什么这么抓、抓得效果如何、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工作打算等内容。要实事求是反映亲力亲为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和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不简单罗列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件;要立足实际,从推动重点工作落实中深入查找工作短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查找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思路和推进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抓手,不能大而化之,其中查摆问题部分篇幅不少于1/3,总结工作和下步打算部分篇幅均不超过1/3。

述职报告字数掌握在1500字以内,经支部党员大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机关党委审核把关。

4.开展会议述职。机关党委召开会议,听取各党支部书记述职。会议参加人员:在职全体党员干部,邀请老干部党员代表参加。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党支部书记按处、中心排序依次述职,时间掌握在6分钟以内;党组书记或机关党委书记对述职情况进行“一述一评”,点出取得的实效及变化、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努力方向;X领导、机关党委委员、机关纪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进行现场评议,并对述职情况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

5.抓好整改落实。述职评议后,结合述职评议考核情况,认真梳理分析自身查摆、集中调研、述职点评和考核反馈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建立2020年度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整改清单,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四、时间安排

2019年X月X日前,制定《X2019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机关党委文件形式报X机关工委审核。

2019年X月X日前,撰写机关党委书记基层党建述职报告,以机关党委文件形式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审核。

2020年X月上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列席X机关2019年度机关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议。

2020年X月X日前,各党支部将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建述职报告报机关党委审核。

2020年X月中下旬,召开X2019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议,除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外,其他党支部书记进行会议现场述职。

2020年X月X日前,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基本完成,机关党委形成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X机关工委。

2020年X月X日前,将2020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整改清单报机关党委。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办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任成员,机关党委负责具体协调沟通、准备述职评议考核等相关事项。

(二)做好述职评议准备。要高度重视述职评议工作,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述职评议考核健康有序开展。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撰写述职报告,确保高质量述职。

(三)加强工作督促指导。机关党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各党支部书记的述职报告,认真撰写点评意见,指导督促各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X机关工委要求,组织开展好述职评议会议。

第2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3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一、认真履行组织领导职责。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直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每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时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研究制定本年度切合地方、部门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三、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倡廉战略方针。负责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特点,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有效途径,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四、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五进”活动。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直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认真履行制度建设职责。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十项制度,为反腐倡廉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证。

六、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继续组织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督法》,要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节,侧重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和从政行为的规范,加强对管钱、管物、管人的干部的监督。着力于通过深化改革,构建加强监督的长效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七、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规定追究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坚决惩治腐败。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今年中央提出的查案重点,加大对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重视做好基层信访工作,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和初信初访责任制,妥善解决群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等问题。

九、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廉洁自律。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和八项要求。要切实解决干部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十、推进源头治理,着力预防腐败。要按照更加注重预防的要求,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六项改革”的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及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扩大基层民主。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十一、实行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管理。认真抓好实行责任制的责任分解、责任考评和责任追究三个重点环节,落实责任制工作要每半年自查报告一次,每年度向镇党委、政府本作一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述职报告,年终总结报告镇党委、纪委。要把党风

第4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区人防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区人防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区人防办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筹集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筹集的;

(三)擅自设立筹集项目实施筹集,或者擅自改变筹集标准的;

(四)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筹集的;

(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七)擅自开支筹集款的;

(八)被筹集单位或者个人对筹集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的;

(九)其他违反筹集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的筹集。

第五条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三)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区人防办应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使用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

(四)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新晨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故意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行政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区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区人防办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区人防办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过错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第二十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区人防办在做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定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防办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5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落实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县建设事业更好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轻重伤事故明显减少。

(二)同一项目部施工的单体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含)或群体工程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均必须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三)每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内至少创建一个市级文明工地。

三、重点工作

2015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制度创新为根本,狠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一是全盘统筹,召开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形势运行分析会,及时调度、掌握动态、研判对策、部署工作。二是针对春季复工、夏季汛期、冬季施工等不同季节特点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要求。三是以建设项目各参建主体为抓手,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由政府、企业、群众参与的“三位一体”诚信监督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信用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奖优罚劣,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四是完善科学全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将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日常监督管理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挂钩,实现对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二)以落实参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一是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范安全执法监督行为。二是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和现场安全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监理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等,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理安全责任,使监理安全责任、义务与理念贯穿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全环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是严格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特别是要改善专职安全员履职环境、提高专职安全员岗位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四是强化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安全责任,严肃项目人员履职管理。要把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和监理总监等个人履行职责和从业行为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认真考核履职尽责情况。

(三)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中心,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一是继续推行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管理、层级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模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规范行政监管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二是切实做好春季复工开工检查工作。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认真制定节后复工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自觉落实自检、自查、自纠的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三是认真开展季节性检查。坚持夏、秋、冬的季节性检查,检查工作按照“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原则,建立“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工作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重心,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开展深基坑、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有效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降到最低。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以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三大顽疾”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要建立全县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工程信息上报系统,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实现动态监管。高大模板支撑工程严格执行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深基坑工程抓好设计方案评审、施工方案论证和过程监控三个环节。要严格落实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加强中高层建筑工程、重点工程及周边和地质条件复杂工程的沉降观测;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继续加强产权备案、拆装告知、技术咨询和使用登记等环节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管理,全面禁止非液压顶升塔吊的使用,根本上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未严格执行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实施、验收等程序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落实整改的工程,依法实施处罚。三是继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严肃查处不办理安全报监等手续擅自开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四是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年”活动,在全县建设系统全面排查消防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整治,确保全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五)以达标创优活动为载体,着力推动绿色施工。一是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将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工具化、安全管理人性化、施工作业规范化等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丰富安全文明工地内涵,不断提高创建标准。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按照《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精神,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列为文明施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现场建立“建设单位保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控、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不扰民、现场不扬尘、运输无遗撒、垃圾不乱弃”。

第6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2019年,威信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县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中心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融媒体中心2019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压实“一岗双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1、明确分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

我中心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属县委直属事业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陆续配备上岗。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做到中心班子成员人人身上有责任、有要求、有目标,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中心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今年中心向宣传部纪检组报告履职情况2次,班子成员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2次。

2、签字谈话,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与自己分管的部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和压实。同时,实施定期履职报告、履职情况分析和履职约谈制度。2019年,中心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两个责任”履职约谈1次,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向只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1次。通过责任约谈、履职情况分析、点名通报等方式,持续传导压力,不断压实责任。

为实现廉政档案动态管理,中心还建立健全了单位中层干部的电子廉政档案,认真完成《基本情况表》、《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的填写。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反腐倡廉软实力

1、常敲警钟,增强廉政从业意识。一方面是突出集中教育学习,定期在主题党日活动和班子会议中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县纪委文件,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共同分析单位面临的形势,并在会上就新闻工作纪律、节假日注意事项、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提醒、通报、强调。2019年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5件次;另一方面是以上率下全员学习。中心党支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利用在双河村长岭异地搬迁安置点开展读书班的有利机会,组织党员及单位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观看《激浊扬清在云南》、《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宣传片,强化全体职工的廉洁从业意识。

2、文化引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明家风”专题报道活动。组织采编人员深入一线报道文明家风系列活动,让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良好引导,树立文明廉洁的家风。二是建好阵地,推动廉洁宣传工作。加强对传统媒体威信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微扎西”的运用,积极完善纪检监督形式,着力做好廉政新闻报道,比如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廉政标语滚动播出等,全面营造廉政教育学习氛围,提高中心廉政建设的软实力。全年在威信广播电视台和微扎西刊播廉政稿件22篇。

3、立足新形势,制定完善单位管理制度。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新闻宣传队伍,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我中心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针对新闻队伍工作特殊性,对新闻采访报道纪律做硬性规定。一是不能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二是不能从事新闻宣传以外的商业活动;三是必须坚持党性,以优秀的作品,传播正能量,引领良好社会风气;四是保持新闻人良好形象,树立正气。

(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组在日常廉政建设中基础性作用。

1、作风建设监督常态化。在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主动接受宣传部纪检组的监督检查。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了中心党建工作督查内容,通过工作检查、完善资料、走访职工等方式开展廉政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对单位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一些职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廉政建设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实现了纪检组对单位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指导。

2、廉政风险防控具体化。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预防,对公务接待、办公设备购置、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建设等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3、“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监督制度化,公开化。通过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研究,民主表决,对结果进行公开,全面接受支部所有党员同志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四)严明政治纪律规矩, 着力打好“预防针”。

第7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x委组通〔2017〕x号)和中共xx市委组织部(x委组综〔2017〕x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述职评议考核的范围和方式

开发区开展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述职对象为:各党支部书记和管理区主任。

在全区各领域全面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组织开展书记主任述职评议考核。

区党委要按照推行村级干部职业化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一考二评三挂钩”绩效管理,开展组织党支部书记、管理区主任“双述双评”活动,评议结果和年度考核情况报市委组织部。要积极探索我区各党支部书记和管理区主任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述职一般应采取现场进行,党(工)委所属党组织设立党总支的,党总支书记向党(工)委述职,所属党支部书记以书面形式向党总支述职。

二、述职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2017年度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围绕贯彻中央、省委、xx市委和xx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落实xx市基层党建工作30项重点任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行。内容主要包括:(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贯彻农村、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基层党建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情况。(2)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党支部和管理区履行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和管理区主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基层党建责任情况。(3)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加强党支部建设,注重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等基本制度,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整治“村霸”问题,推动学、做、改等情况。(4)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培养农村本土化人才,选优配强贫困村党组织带头人,发挥第一书记和第一主任作用,推动党员在脱贫攻坚中当先锋,发展壮大薄弱村空壳村集体经济等情况。(5)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园区为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以行业为牵引推进社会组织党建,整治机关党建“灯下黑”,整改上年度查摆及上级党组织点评的突出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督查、巡视巡察反馈的基层党建工作问题等情况。(6)抓基层党建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

各党支部可结合实际,将党的建设其他重要工作纳入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三、述职评议考核的方法步骤

2017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从11月中旬开始,开发区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在12月中旬前完成;党支部书记和管理区“双述双评”在区党委书记述职之后进行,12月底前完成。

1.精心研究制定方案。各党支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述职评议考核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方案,对述职、评议和考核各个环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细化操作步骤,确保实际效果。开展述职评议前,需向区党委报送工作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各党支部、管理区于2017年12月6日前报工作方案。

2.积极开展党建调研。参加述职的党组织书记、管理区主任要对照上年度整改承诺和今年基层党建重点任务,积极开展调研,抓紧解决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问题。听取述职的党组织要组织力量,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注重采取随机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持续推动落实。调研情况要向所督查单位反馈,并报区党委。

3.深入开展督查考评。党组织书记、管理区主任述职评议会召开前,区党委将对各党支部、管理区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查考评,考评结果和排名情况将上报xx市委组织部。区党委要对各党支部、管理区进行绩效考评,按党支部(管理区)、党支部(管理区)主干、党支部(管理区)其他“两委”三个层次分别排名,考评及排名情况于党支部书记、管理区主任述职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参加述职的党组织书记、管理区主任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认真总结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本地区存在的2-3个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及2018年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能量化的予以量化),写成绩的篇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注重用具体事例和数据说话,回应上年度查摆及点评的突出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督查、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防止“虚空飘”。区党委分别对所属单位党组织书记、管理区主任的述职报告要认真把关,述职报告经区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述职评议会。述职评议考核结束后,区党委要将述职报告编印成册,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严肃开展述职评议。开发区以党委会扩大会的形式,听取各党支部书记、管理区主任的述职。述职评议会要结合实际,安排充足时间,确保会议效果。要根据不同层级实际,邀请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述职的党组织书记、管理区主任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讲清履职尽责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工作中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作出整改承诺。听取述职的区党委书记要根据平时了解掌握和会前督查情况,认真准备点评意见,对参加述职的书记逐一进行点评,特别要点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指明努力方向。班子其他成员可结合工作分工进行点评。述职评议会上,要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测评。述职评议会后,应将述职报告摘要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抓实考核评价工作。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进一步加大抓基层党建工作权重。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平时调研了解、督促检查和述职评议会上领导点评、现场测评等情况,对下一级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突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指导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总体评价,防止简单以现场测评结果确定评价等次,防止“干好干坏一个样”。

7.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后,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综合评价意见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区党委对各党支部书记、管理区主任的考核评价要结合“一考二评三挂钩”活动开展,并与村级干部“建档立卡”工作相衔接。

8.持续抓好整改落实。述职评议召开后的2个月内,述职对象要牵头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梳理分析自己查摆、会前督查、上级点评、群众评议和考核反馈指出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区党委、各党支部和管理区的责任清单要以党委名义行文,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将定期进行督查检查,通报整改落实情况,防止一述了之。各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清单要以单位党组织的名义行文,报本党委备案。各党委要加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事项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查通报、年底述职评议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

各党支部、管理区要高度重视,把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作为强化“四个意识”、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举措,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谋划,精心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在压实主体责任、增强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各党支部书记、管理区主任述职评议工作,由区党委统一安排,各党支部、管理区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党支部、管理区的述职评议会,区党委派员参加并进行点评。各党委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情况,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8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根据《xx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细则》(银大党〔2004〕25号)要求,现对我支行2006年第一季度开展党内监督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情况

本季度,我支行党组能认真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并能及时向全行职工进行传达,并以此指导具体工作,使我支行各项工作能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的正确指导下稳定、健康开展。

一是按照地区中心支行部署,认真组织全行职工学习贯彻落实《xx行关于对xxx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x银发〔2006〕38号)以及《xx行关于对xxx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x银发〔2006〕5号)文件,针对《通报》组织了遵纪守法教育及讨论活动,及时开展了会计国库业务管理专项自查。支行党组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内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二是召开了职工大会组织学习xx行纪委2006年第一季度推荐的廉政文章,设立了廉政教育专栏——《警钟长鸣》,通过张贴廉政文章的形式,教育干部职工强化责任意识,巩固和深化资金安全管理大检查的成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业务岗位特别是管钱、管物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各业务流程的监督和控制,把工作做细、做实、堵塞漏洞,坚决防范案件和风险的发生。

三是召开了xx支行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基层央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xx同志在xx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以及地区中心支行党书记xx同志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宣布成立以支行党组书记xxx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宣布了我支行200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方案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本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主管纪检工作的副行长与各股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按照我支行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抓源头实施方案要求,下发了党风廉政建工作标准表,主管纪检工作的副行长与纪检工作人员联合对各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季度量化考核,经考核无不合格部门。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

我支行党组在开展工作时能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大额支出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行长办公会进行讨论研究,由集体做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能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听取职工建议,严格按制度办事,重大事项经党组例会集体决定,不搞“一言堂”。3月,xx支行2006年工作会议暨职工大会成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了地区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表彰了先进,鼓励了获奖者,审议通过了行政工作报告、各项费用报告、职工提案,充分体现了民主,维护了职工权利。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我支行党组能够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增强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党的先进性,增进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使我支行党组班子成为一个团结的、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

四、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我支行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作用,对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班子成员能够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未发生不廉洁问题。

五、执行办事公开制度情况

我支行党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按行务公开要求,根据工作的不同保密程度,向行务会或全行职工公开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如在职工搞福利问题上多次召开行务会进行研究,并由支行物品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由纪检、内审部门进行监督进行,并及时向职工进行公布。

六、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及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规定情况

xx党委:

根据《xx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细则》(银大党〔2004〕25号)要求,现对我支行2006年第一季度开展党内监督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情况

本季度,我支行党组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并能及时向全行职工进行传达,并以此指导具体工作,使我支行各项工作能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的正确指导下稳定、健康开展。

一是按照地区中心支行部署,认真组织全行职工学习贯彻落实《xx行关于对xxx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x银发〔2006〕38号)以及《xx行关于对xxx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x银发〔2006〕5号)文件,针对《通报》组织了遵纪守法教育及讨论活动,及时开展了会计国库业务管理专项自查。支行党组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内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二是召开了职工大会组织学习xx行纪委2006年第一季度推荐的廉政文章,设立了廉政教育专栏——《警钟长鸣》,通过张贴廉政文章的形式,教育干部职工强化责任意识,巩固和深化资金安全管理大检查的成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业务岗位特别是管钱、管物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各业务流程的监督和控制,把工作做细、做实、堵塞漏洞,坚决防范案件和风险的发生。

三是召开了xx支行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基层央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xx同志在xx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以及地区中心支行党书记xx同志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宣布成立以支行党组书记xxx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宣布了我支行200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方案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本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主管纪检工作的副行长与各股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按照我支行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抓源头实施方案要求,下发了党风廉政建工作标准表,主管纪检工作的副行长与纪检工作人员联合对各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季度量化考核,经考核无不合格部门。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

我支行党组在开展工作时能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大额支出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行长办公会进行讨论研究,由集体做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能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听取职工建议,严格按制度办事,重大事项经党组例会集体决定,不搞“一言堂”。3月,xx支行2006年工作会议暨职工大会成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了地区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表彰了先进,鼓励了获奖者,审议通过了行政工作报告、各项费用报告、职工提案,充分体现了民主,维护了职工权利。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我支行党组能够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增强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党的先进性,增进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使我支行党组班子成为一个团结的、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

四、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我支行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作用,对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班子成员能够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未发生不廉洁问题。

五、执行办事公开制度情况

我支行党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按行务公开要求,根据工作的不同保密程度,向行务会或全行职工公开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如在职工搞福利问题上多次召开行务会进行研究,并由支行物品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由纪检、内审部门进行监督进行,并及时向职工进行公布。

六、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及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规定情况

我支行党组能够按照中心支行党委要求,坚持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笔记。一月份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2006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月份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厅级局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办法以及2006年金融工作评论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三月份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一至六部分)以及沈阳分行纪委推荐的廉政文章。党组成员能自觉按时参加支行党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和活动,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9篇:支行案防工作履职报告范文

2003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到其女友刘某家闲玩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10余发置于刘某家卧室床头柜中。2004年1月21日晚罪犯甲、乙兄弟二人(均已判刑)潜入刘某家盗窃时,盗走王某放置于刘某家的手枪及子弹。2004年3月26日晚,罪犯汪某、李某(系罪犯甲、乙朋友)持盗窃的王某的手枪及子弹窜到某市伺机作案时与执勤民警相遇,汪某、李某开枪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汪某在逃跑途中将枪支丢弃,后两罪犯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丢失枪支酿成恶果被告人王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如下:

1、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理由是王某所任的公安消防机关,其职能是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保管枪支不是王某的工作职责,其丢枪行为未侵犯其所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同时,王某无法预见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对该案的严重后果不存在过失,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王某的丢枪行为同“袭警”案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二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要求的因果关系。且王某在丢枪后及时报告,其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3、认定袭警案所用的枪支是王某所丢枪支证据不足。作案枪支未找到,弹道无检验,因而缺乏直接证据,而当庭出示的言词证据及枪套不具有排他性,因此不能充分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发表了如下反驳意见:

1、公安消防机关虽属消防管理单位,但被告人王某系军警人员,配备枪支后就负有妥善保管枪支的职责和义务,而其却不尽职责,使枪支脱离自己控制,致使枪支被盗,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客观上已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同时,王某作为一名军警人员,应当能够预见到不按规定保管枪支会导致被盗窃或遗失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重大后果的发生,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2、在本案中,王某丢失枪支是因,特大袭警案发生是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虽因客观原因未提取作案枪支归案,但罪犯甲、乙二人仅盗得一支枪,汪某、李某均供述作案时所用的就是甲、乙二人所盗枪支,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辩护意见所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评析点评

笔者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1、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或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即使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系公安消防人员,配备枪支后就负有妥善保管枪支的职责和义务,而其却随意把枪支放置于女友家中长达3个月之久,致使被盗,为犯罪分子所利用,造成了特大的“袭警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其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员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

2、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王某的行为与特大袭警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亦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原理,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在行为上往往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是以积极的行动,并且往往借助于种种工具和手段,来改变客观事物或秩序的现状,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该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间接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在行为方式上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只是应当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该因素的介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正确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枪支被盗,并不能直接导致特大“袭警案”的发生,因此王某的行为与特大“袭警案”的发生不属于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王某违反法律规定,不尽职责,使枪支脱离自己控制,致使枪支被盗,属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没有避免,这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特大“袭警案”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具有一种间接的联系,属于刑法上间接因果关系,仍然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之,枪支弹药作为一种特殊管理的物资,正确使用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是落入不法之徒则严重危害社会。本案被告人王某枪支被盗的后果,其主观上属于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枪支被盗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造成民警伤亡的的危害后果之间则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在根据,也是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