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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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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

第1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第2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有关的论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在中国从事税收筹划的困难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以税收筹划的书籍为例,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只有1994年出版的《税收筹划》一书,且大量篇幅着眼于国际税收筹划,对于国内税收筹划谈之甚少。此后虽然出版了不少“避税”、“节税”类书籍,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与企业经营和国内税法相结合的事例分析寥寥。及至后来,“避税”几乎变成畅销题材,书籍的商业色彩浓烈,根本不重视税收筹划应有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甚至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因此,目前国内的税收筹划和代理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静待未来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共同发展。相应地,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第3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体系许可得范围内,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促进一国税制完善。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以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

二、跨国企业的国际纳税筹划的成因

从主观上看,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减轻企业集团税收负担、实现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各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国际低税地的存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国家之间税制结构存在差异,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异,有的税负高,有的税负低,有的甚至无税负;等等。这些差异的存在,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且其中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越大。

(二)大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荷兰已同四五十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新加坡等对本国企业向荷兰企业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参股达到一定比例),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只征 5%的预提税;荷兰对在本国实际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瑞士等国的居民企业支付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向比利时、美国、法国、英国、南非等国的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

(三)广泛存在国际低税地区。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少、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实行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的政策,以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权利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些跨国企业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纷纷在国际低税地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子企业,如国际控股、金融、投资、信托企业等等。此外,国际低税地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无限制的资金汇出制度等等,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性

(一)合法性。合法性是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税法差异作出纳税方案选择,以避免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纳税成本的发生,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财务决策手段。如果偏离了合法性,就可能演变为避税或偷逃税,跨国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可能被有关政府制裁,遭受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

(二)目的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在国际经营中实现税负最低、跨国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些具体目标通常包括:减轻税负、延期纳税、降低纳税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围绕不同目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

(三)综合性。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各下属企业、各生产经营环节、各个时期的涉税事项,并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运筹和安排,才能筹划出能增加跨国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纳税方案。

(四)专业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决定了它是一项高智能的筹划活动,这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专业要求。随着跨国企业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国际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各国税法日益呈现复杂性和频变性,跨国企业可将税收筹划工作委托给各国从事税务。咨询及筹划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去做,这样既可以降低税收筹划成本,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超前性。企业的纳税义务通常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才履行的,具有滞后性。但税收筹划不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设法减轻税负, 而是在跨国筹资、投资时运用财务预测,分析等方法进行事先筹划,即对企业的应税经济行为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测算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并择优,具有超前性。

四、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

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国家的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应税收入的转移等途径来降低税负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设置企业居所。需注意的是,各国确定企业居所的标准也有差异,如许多欧洲国家认为企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是企业居所,而美国认为企业注册地为企业居所。因此,即使在高税国有投资经营行为,有时也可通过企业居所避免来降低税负。

(二)选择适宜的投资组织形式。跨国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独立登记成立的法人。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上有很大的差异。跨国企业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比较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加以选择。

(三)应税收入适当转移。跨国企业内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交易和联系,利用这种内部交易可将高税国的一部分应税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实现总体税负下降。如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而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调节贷款利率转移利息收入而降低利息所得税;通过利润分配方式转移股利收入而降低股利所得税等。

(四)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许多国家对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课税。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目前国际上判断“常设机构”的主要依据是: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企业,以其经营活动是否为暂时(联合国建议的时间界限为6个月)为依据;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是否是一个法人为准。

第4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跨国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纳税评估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浪潮的蔓延,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走出国门,成为跨国纳税人。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企业要想在极其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谋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和国际税负最小化。一方面纳税筹划可以使跨国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但另一方面纳税筹划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效果,有必要对纳税筹划所涉及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以促使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跨国纳税筹划的风险成因

跨国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或地区税法的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留存空间,通过对跨国经营活动进行事先规划与安排,从而降低全球税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由于国际政治、经济、技术环境的错综复杂和变化多端,各国税收政策的变动频繁,以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发展变化,使得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带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些因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具体如下:

(一)各国法律政策的变动

与跨国纳税筹划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各国税收法律法规、非关税贸易壁垒、外汇管理法规以及贸易政策等。各国的法律政策总是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地推陈出新,一国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性或时效性,某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达到节税目的,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结果就可能完全相反,当前经营行为可能会面临未来法规的调整,企业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和预测目标国最新的税法政策,则很可能会面临筹划方案失败的风险。

(二)各国反避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各国政府一直都致力于寻求反避税的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反避税立法,以及签订国际反避税协定。随着反避税立法的不断推出与完善,纳税筹划方案的时效性越来越短,筹划效果越来越难以控制,一个颇为完美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因为某一反避税法规的出台而功亏一篑。同时,随着各国政府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加严格的税务稽查、更加规范的申报条件以及更为繁琐的程序,使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

(三)企业自身的因素

1.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

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是以特定的前提条件或假定为基础的。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企业可能因内外部的影响而改变预期的经营活动,使得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条件或假定不复存在。如果执行时一味地强调执行原有方案而不顾改变了的现实环境,方案的执行结果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2.企业理解的偏差

企业在选择、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划者的主观判断,一旦筹划者作出错误的选择,就容易引起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认定的差异,导致纳税筹划失败。

3.企业执行不到位

有些纳税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生效,企业可能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达不到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或者在方案执行中,执行者出于主观的好恶或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拒绝执行筹划方案,从而使筹划方案目标不能实现。

二、跨国纳税筹划的风险类型

跨国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理财活动,涉及多国税法、会计、金融、贸易等相关知识,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只要一方面出了偏差就会导致失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认真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一)跨国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

跨国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是跨国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纳税筹划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有时企业为享受目标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用一些“变通”的手段,使其在形式上符合优惠的条件。如果一旦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则可能既要承担筹划成本费用的损失,又要受到该国法律的制裁。比如,很多国家对于转让定价都规定了罚则,以打击不合理利用转让定价的逃税行为,如果纳税人筹划不当,则要受到处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未申报的税款处以10%~200%的罚款;美国则根据偷漏税的额度处以20%~40%的罚款。

(二)跨国纳税筹划的行政执法风险

跨国纳税筹划的行政执法风险是跨国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纳税筹划方案最终是否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必须要经过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各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都留有不同程度的弹性空间,税务执法机关拥有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加上各税务执行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主观把握不同以及自身素质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税收政策的执行偏差。即使是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此时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导致纳税筹划失败。

(三)跨国纳税筹划的经济风险

跨国纳税筹划的经济风险是跨国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承担法律责任导致现金流出等损失。如果纳税筹划方案失败或者目标落空,则聘请专业人员的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

(四)跨国纳税筹划的诚信风险

跨国纳税筹划的诚信风险是跨国纳税人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跨国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要立足于国际市场而长盛不衰,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一个积极、正面的形象,同时也需要获得各国政府管理部门的友好态度和支持协助。当公司有偷税漏税的丑闻时,必定会影响其市场形象,还会连带影响公司在其他国家分公司的税务形象,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一些公司的“避税”行为被查处曝光后,发生了诚信危机,其产品的销售额急剧下降。安然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利用转让定价筹划造成避税丑闻而倒闭的公司。有些国家甚至以纳税人是否发生过偷逃税行为为标准,采用不同的纳税申报单颜色,实行黄色申报和蓝色申报。

三、跨国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

为了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效果,跨国企业在追求税务筹划利益的同时,有必要对纳税筹划所涉及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针对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充分研究所在国的税收法律政策,降低法律风险

当前世界各国税收政策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跨国纳税筹划的个案总是在特定环境下完成的,而且这些环境很少是长期稳定的。企业应充分研究所在国税收法规政策,并且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中与自身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细心琢磨,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当地税法规定的筹划方案。同时,保持筹划方案的灵活性也是必要的。企业应关注所在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当环境变化时,要能随时对被选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与所在国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降低行政执法风险

在纳税筹划前和实施过程中,积极地与所在国税务机关联系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筹划的违规成本。纳税筹划活动很多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企业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认定上的差异。纳税筹划方案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能否得到所在国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在进行新筹划方案设计时,争取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认同,以达成意见上的一致,是规避和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一些国际知名公司,如IBM、惠普、诺基亚、壳牌等都设有专门的税务部门,并且与所在国的税务咨询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以防止企业纳税筹划失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另外,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要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记录。因此,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务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利用税务的专业化服务,降低经济风险

经济的发展促使市场不断细分,市场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市场风险随之加大。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全球化,各国税制越来越复杂和严密,企业的税务部门可能限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等因素,在纳税活动中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发生特种业务时,所在国税收政策可能规定的不明确,企业又不愿意或不方便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所以寻找一个专注于税收政策研究与咨询的中介组织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中介组织还可以成为企业税收风险的外部监控人,更好、更专业地监督、发现企业的税收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企业应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纳税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降低筹划的经济风险。

(四)利用纳税评估系统,降低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是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跨国企业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对此,纳税人可以利用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指标,对自身的涉税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减少纳税失误,降低涉税风险。纳税评估对于跨国企业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熟悉纳税评估的相关指标及分析方法,建立纳税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二是可以运用纳税评估这一稽核行为,使企业纳税能防患于未然。在内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要站在税务征管当局的角度,对各类评估指标进行分析检测,对出现异常的指标采取一定的对策以降低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贾圣武,金浩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控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0(5).

[2] 康娜.论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会计之友,2010(10).

第5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国际避税 资本弱化

一、航运企业利用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20世纪,全球已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一方面使国际商务活动更为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使得国际税收中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和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隐蔽的环境。航运企业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是属于地理性质的,这一认定方法体现在网上销售就很困难。某一项通过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其税收应缴在哪个国家以及如何在各环节所涉及的国家间进行税收分配就很难搞清。航运企业合理的利用电子商务避税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铁利、王全喜:我国国际航运企业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J].交通财会,2005(12).

[2] 王琴娥:论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J].企业管理 2005(7).

第6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双核

Abstract: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is not newly emerging things, has the very long history in Western country oneself, “the barbarism refuses payment of taxes, the ignorance to smuggle, the muddled tax evasion, a knowing card carry on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the view, makes the people to have many daydreams to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Along with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in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the domestic Major industry's universal application,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this had “the gold content” the concept has brought to more and more Chines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ttention. Som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used own financial talented person or the request tax affairs agent organization started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aspect attempt. However, because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in aspects and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the Major industry and so on scale, fund, personnel quality, financing channel has the very big difference, how aimed at own situation to carry on the reasonabl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was still a difficult problem.

    key wor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Binuclear

引言

税收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是一种高智商的文明游戏。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

合理避税“双刃剑”

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风险其一,税收筹划基础不稳。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其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其三,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其四、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第7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博弈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 避税 反避税

一、引言

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中运用多种方法实施避税,虽然种类繁多却未变根本,其总是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转移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相互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通过税收饶让减免所得税。但是,实际办理已纳税款抵免手续繁琐,加之我国税率若低于其母国税率反而会令其补征少缴的税款。为其全球一体化利益的需要,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即跨国公司结合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如图所示:

二、跨国公司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原因

我们应该看到,跨国公司在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中国经济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自1988年至2000年,据商务部宏观数据统计显示,外商投资企业连年亏损,且亏损面从35%~70%逐年扩大,致使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至少300亿元。为何跨国公司在我国能够大规模成功避税,总是占据博弈的有利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跨国公司利用内部化优势,使转移价格运用信息处于商业保密状态,致使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居于劣势地位。

通过转移定价原理可知,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可最大限度转移生产要素,这样既减少外部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我国政府的干预,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在其内部化形成的子公司网络中,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分别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获得利润最大化的机会。这些内部化优势致使跨国公司买卖生产要素的商业信息处于保密地位,税务机关并无更多机会和渠道获得对自己有利于的证据进行税务稽核,致使自身处于这场博弈的劣势地位。

第二,跨国公司利用我国税收制度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其避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反避税政策实施。

尽管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仍可延续至期满为止。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从获利年度起”这一税收优惠供跨国公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为宽广。在2013年期满之前,跨国公司不断利用这一优惠推迟获利年度享受“二免三减半”,致使多年来在华投资外国企业账面亏损面长期高居60%~70%。另外享受“五免五减半”的在华投资外国企业也有类似的避税方法。既有优惠政策这道“王牌”,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实施反避税政策。

第三,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饥渴症为其提供庇护所,使税务机关难以按反避税需要选择转让定价对象进行稽核。

地方政府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求更多更大规模的投资,这恰恰为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在区域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在跨国公司与地方政府这场博弈中,若跨国公司通过地方政府的区域优势赚取更多的钱,地方政府通过跨国公司吸引投资繁荣经济,本是双方共赢互相合作的大好局面。但现实残酷,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若渴的心理,占据有利地位,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而当地政府则不得不步步退让,廉价出让土地,争打税收优惠牌,甚至干预税务机关征管稽查工作。加之税务机关自身也难免有畏难情绪,担心影响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等等,使得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选择转让定价对象实施稽核。

在这场博弈中,我国想要扭转劣势低位,成功实现反避税,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运用就不得不多动脑筋。笔者认为,将稽核作为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实施最终的环节,也不失为其中一种值得尝试的办法。因为,稽核的健全度和处罚度直接影响跨国公司对转移定价决策策略的选择。本文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和跨国公司避税与反避税策略模型,分析我国稽核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

三、策略性博弈模型建立及其分析

(一)构建策略性博弈模型

模型假设: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为参与双方进行博弈,双方的行动策略在事前均不为对方所知。二者选择各自的每种战略的概率,恰好使自身位于选择的无差别点。

在模型中,跨国公司的策略是使用转移定价或不使用转移定价,选用转移定价策略的概率为Pm,不采用的概率为1-Pm。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利润为M,若实施转移定价可将利润M转移国外,对跨国公司整体来说,获益就是M。但若被我国税务机关稽核,会被责令补缴税款,并承担罚款。假设,所得税率是T,则缴纳税款为MT;假设罚款率是f,则罚金为Mf。

税务机关的策略是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稽核和不实施稽核,选择稽核策略的概率是Pt,则不实施稽查的概率为1-Pt。假设稽核成功的概率为Ps,则不成功的概率为1-Ps。税务机关选择稽查时的成本为C,选择不实施稽核时的成本为A,有C=A+B,B是实施稽核时的调查成本。如图所示:

(因为所得税率和罚金的比例是东道国制定,所以可假设税务当局对制定所得税率和罚金比例有重要影响,即T和f在此可看为常量。)

(二)策略性博弈模型分析

1.对跨国公司而言,税务机关的稽核成功率与调查成本,是影响其转移定价策略的直接因素。税务当局的稽核成功率越高,越能牵制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在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对转移定价稽核的制度应规范全面,提高可行性,同时降低调查成本,则能在短时间内查获问题,使得跨国公司无法获取利润,调高工作效率。同时,制度的完善包括增加罚款额和各项处罚措施,会增加转移定价的风险成本,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施转移定价。

2.对税务机关而言,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越是容易成为显眼的稽核对象。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应该列入税务机关的稽核范围,因为他们利用转移定价的概率相对要高,而且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也相对越大。当然在选择这样的跨国公司作为稽核对象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稽核造成的影响,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充分的证据,审慎、严格地按照法律规程进行稽核,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四、税务机关管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建议

第一,创造有效外部市场,促使跨国公司从内部化发展向外部化发展转变,促进征纳双方信息公开透明,使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在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

跨国公司由于内部化优势明显,为其逃避税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尤其体现在最终产品市场的贸易和服务上更为明显。税务机关应争取在反避税斗争中获取主动权,创造一个有效的、在交易活动中有大量买方和卖方的外部市场,拆除跨国公司优势壁垒。这样,即便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采购关联企业相关产品,进行暗箱操作也难以成形,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往所谓的“商业机密”也被公开透明,扭转税务机关在以往反避税博弈中的劣势地位而趋于平等。当然,推行企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耐心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培育出更为有效的外部市场。

第二,借鉴外国在反避税措施中有效方法,立法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改善税务机关在博弈中的劣势处境。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国际税收权益,先后推出各种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例如,美国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充分行使东道国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我国也可以效仿之,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涉外税收争端的“税务法院”,完善中国税务的行政、立法、司法组织。通过定期的专项税务审计发现转移定价问题并加以控制,进而提出举证的要求。对那些重大项目的举证材料可委托境外的会计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公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合理运用税收筹划,针对性地选择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跨国公司,约谈与培训双管齐下,增强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的主动地位。

跨国公司经常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从母公司采购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倍价格的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对于这些有高进低出嫌疑的跨国公司,税务机关应将其重点监控对象,如若这些跨国公司需进行定价调整,可先对其进行约谈,促使其主动放弃转移定价内部化运用。对约谈后仍不放弃转移定价的跨国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其出面维权,实行定价调整。平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定期培训,促使其转变观念,从一开始就放弃内部化转移定价,引导跨国公司走出避税误区。这样既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化解强化征纳双方的矛盾,促使跨国公司诚信纳税。

第四,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跨国公司避税诱因。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崇的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其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尽管我国已经引入APA制度,但由于APA对法制健度、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度有较高的要求,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的条件。因此,可结合我国国情,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彻到实践中,采取重点突破的策略,有选择地稽核某个行业中较大型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通过审计一家公司,警示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另外,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可以不断调整跨国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逐步使我国从以税收优惠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向以市场引力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转变。

第五,扩大国际反避税合作,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着力点”的涉外税收征管机制,使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缺乏全球性的操作规范和监督,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对国际转移价格的监管。可以考虑设立“国际税收管理中心”,负责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再设置中心在副省级以上城市派出机构“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和“反避税调查机构”,前者负责监管反避税工作,如双边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执行、调整以及覆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后者从事专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负责所在局与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的沟通工作,收集并上报所在局需要专员办协助解决的情报资料。通过这样的合作,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

五、结束语

总之,在与跨国公司的避税和反避税博弈中,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国家,资本相对匮乏,反避税工作应以不妨碍正常引资为度,讲究策略。我国制定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与投资者母国分享资本带来的税收增加额。但是我们应有限度地允许外商投资者从国际避税中获得投资回报,这样才能带来更多投资实现。如此,我们在这场博弈中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注释

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参考文献

[1]Jack Bernstein. Transfer Pricing in Canad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1999,(12):67.

[2]常秀芳. 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浅析[J],2011,(11):44-45.

[3]王其乐.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治理[D],南京师范大学,2010.

第8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

第9篇: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

一、航运企业利用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

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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