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关键词】高校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风险 防范
一、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现状
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存在各高校,但运作模式各不相同,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有的高校充分利用这一改革措施,把本校的各种暂不使用的资产整合起来,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例如,前些年大量征用的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充分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为高校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有的高校将闲置的楼房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或出租,提高了高校资产利用率。但也有个别高校将可以创收的项目交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为学校创收。这类资产管理公司与高校财务不清,管理公司与学校存在关联,如果出F纠纷,学校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二、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法人
高校如果想防范资产管理公司给自己带来的财务风险,就必须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2006年6月2日,教育部了《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对如何存立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进行了规范,但意见只提供了资产的划拨和由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独立经营划拨资产进行了规范,但如何收取投资,没有具体规范,而高校不仅是投资者,也应该是收益者,如果只投资不收益,这样的资产管理模式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高校对划拨的资产获取收益,就存在与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承担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因此,高校要防范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的财务风险,就必须解决好高校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的成立和利润分配。
(1)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仅限于公司的资产清偿,高校不再承担责任。其次,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全额到位,可以先用现金注册,后变更为资产,投入的现金和后变更的注册资产高校都不得提前收回,否则也会承担资产管理公司的连带责任。
(2)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进行管理。虽然资产管理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资本金是高校投入的,高校代表国家对投入资产具有管理权。所以,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就如国资委与国企的关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任免权,对重大经营事项有监督权。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成立董事会,这个董事会不能全由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出任,而应该根据情况,与经营者共同成立董事会。
(3)资产管理公司不能与学校成为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对企业的承包经营,是改革开发初期的一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后来产生的问题也非常严重。第一次校办工厂、校办公司,大多是采取这种方式,后来几乎全部破产,学校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而现在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采用这种模式,如果承包经营者经营亏损,高校将承担连带责任。
(4)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进行利润分配。 高校作为投资者,一定要讲收益的,所以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完全合法的。所以,高校不能把企业作为自己的附属单位,任意调取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及提取利润,也不能将企业作为高校的小金库,把不能由单位报销的经费要求企业去报销。高校投资收益应该以董事会大会决定,对经营者的奖励及投资者的收益都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三、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风险与经营范围有极大的关系。所以,要解决高校承担的财务风险,就得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对高校闲置资产进行经营的范围,这些范围可能是对资产的投资,也可能是对资产的出租。前些年因为高校的扩招,各高校都在城市周边征了很多的土地,由于没有资金建设,也因现在高校规模的浓缩,原来征的土地大量闲置,所以,很多高校的资产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用土地资源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楼盘出售,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这种由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土地的办法值得推广。只要选择好合作开发的开发商,并签订好合作合同,这种经营模式一般没有大的风险。高校由城市迁往郊外,在城市校舍有的卖了,有的还存在,可以将还没卖掉的校舍交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出租或者自营。对于闲置和报废的设备可以交资产管理公司变卖。因此,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是本校的资产,二是根据资产的具体状况,进行专项核定经营方式。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是一项新生事物,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成效是显著的。只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依法成立,依法管理,就可以防范风险。为高校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提供一个较好的模式。
参考文献:
[1]曲海富.翟慧莲.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治理模式构建及运行机制研究[J].经济师,2014.
[2]曹冬美.蒋兆军.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校办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J].继续教育研究,2014.
[3]陈洁.现代企业制度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探索[J].经济师,2012.
第2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鉴于《条例》是规定国有股东的职责和“权力”的行政法规,并且具有股东为股东自己立法的性质,因此,《条例》必将对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鉴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数量不多,且只有国家一个出资人(股东),情况比较特殊,故本文拟以《条例》确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为视角进行探讨。
一、董事该向谁负责
董事会和董事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掌着公司业务执行和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其独立性决定了董事能否以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某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因此,《条例》对董事独立性的影响关系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正确实现。
《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董事会。并且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董事,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事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董事,还有义务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显然,根据这些规定,董事必须向派出他的股东负责,即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向国有股东负责,“其他股东”派出的董事当然也要向“其他股东”负责。然而,这个结论却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虽然事实上董事在表决时会考虑,甚至是主要考虑推荐自己的股东利益。
第一,董事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和人,应对公司负责,而不能对个别股东负责。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通过董事会的决策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作为职务,董事是公司的一个机关――董事会的成员。作为个人,董事虽然由股东大会选举,但他们并不对股东大会或选举他们的股东承担义务。选举他们担任董事,可能是某些股东的意志,但这些股东的意志最终体现为了股东大会的决议,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即是公司的意志。也就是说,他们担任董事是由公司的意志决定的,因此,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董事对公司资本和财产经行管理和运用,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基于代表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需要,董事则作为公司的人;基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并领取报酬,可以作为公司雇员存在;基于公司对董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董事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而这些关系都要求董事作出的任何行为必须以公司或所有股东(而非单个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为了保证董事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各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董事对公司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必须忠诚地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勤勉义务也称善管义务或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必须谨慎、尽力履行其职责的义务。例如,我国公司法第59条、60条、61条、62条等对忠实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即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这些义务的内容看,均是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义务,而与具体的股东无涉。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有义务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那么,意味着董事须向“派出”他的股东负责,并根据“派出”他的股东利益为标准进行表决。然而,董事是公司的董事,并非某个股东的董事或代表,并且部分股东(包括控股股东)的利益并非总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如果允许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根据个别股东,特别是推荐他的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利益进行决策,其他股东的利益显然就无法得到保障。长期下去,其他股东就会失去投资的信心,退出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只有几个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第二,董事根据个别股东的利益表决并报告,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各国公司证券法普遍承认的一项重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能依其出资额和持有股份的性质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内容上,持有同类股份股东的权利相同,在数量上,持有同种类的同一数量的股份的股东权利相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的公开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基本交易制度要公开,使每一个投资者和及其他单位和人员都能知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要公开,确保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能正确及时地了解;信息传播要公开。公平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是指证券市场的监督者、证券市场的纠纷处理者对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要一视同仁;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对委托人或投资者必须公正。
对以上两个原则,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130条第一款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证券法第3条也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的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上市公司应保证所有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上市公司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任何股东,而不论其大小,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不应该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有任何差别。而《条例》规定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必须向国有股东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无疑违反了这些规定,对其他股东极不公平。同时也会导致董事陷于不利境地,因泄露公司秘密而违反忠实义务。
第三,董事根据个别股东的利益表决并报告,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司治理理念,损害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与证监会年和经贸委2002年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形成冲突。
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从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截止到2002年底,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仍占总股本47%,这种状况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即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上受命于或受制于公司的控股股东,特别是国有股股东,导致公司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来自香港的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深有感触。她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责任和诚信意识淡薄,漠视公司和股东权益,仅是问题的表象和浅层次原因,隐藏其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多数公司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无力或不愿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分开,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化身,缺乏自己独立的意志(见光明日报2001年9月21日1版)。而大股东则通过与上市公司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肆意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和利润,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存在的基础。因此,如何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一直是证券监管机关面临的挑战和努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此,证监会陆续颁布了若干规定或规章,希望能逐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给上市公司带来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控股股东、董事的行为准则作了系统的规定,即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第19条);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21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22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第26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第33条)。然而,在国有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按照自己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无疑是强化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直接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了威胁。鉴于条例是行政法规,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当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条例,这不仅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如何适用的困惑,也必将对证券监管机关致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的努力形成持续的挑战。
另外,《条例》第22条使用了“派出董事”的用词,也十分不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推荐,是否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应有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来决定。如果是“派出董事”, 就具有强制性,上市公司好像是必须接受,显然已经超出了用词不当的范畴,很可能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错误的信号,使其产生错误的监管思想,并施以不当的监管手段。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的承诺,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
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对于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其重要,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政府一旦直接深入企业的经营领域,要么是干预或管制不当,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要么是导致市场扭曲、寻租、腐败等现象,最终以失败告终。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搞不好,症结就在于政府干预太深,企业没有独立法人人格――即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强调给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让企业根据市场来经营管理。国资委的领导也一直在不同场合强调国资委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绝对不会变成企业的“老板加婆婆”,也绝对不会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对此,《条例》在总则中作了宣言性的规定(第10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管是国有出资人还是民有出资人、自然人出资人,其实身份相同,都是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无论持股多少,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受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等权利。然而,国有股东通过自己立法,给自己规定了全面、详尽而庞大的,甚至超出其他股东权利的“管理职权”,这无不让人担心企业经营自主权能否真正实现。
《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有作为出资人的“老板权”,也有作为政府管理机构的“婆婆权”。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务院机构对企业拥有如此庞大而实在的权力。并且《条例》很多地方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的监管作任何的明确区分,而是概括规定了一系列的职权。首先,《条例》规定了做“老板”的职权,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享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薪酬决定权、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战略规划权。其次,《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一些做“婆婆”的权责。如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等基础性的管理;安置下岗职工;派出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这样,即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强调不会做“老板加婆婆”,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但在行政法规(《条例》是行政法规)和政府干预偏好的支持下,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法律保障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削弱,不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可能会沦为一种道德性的约束。
三、法律法规不协调,上市公司该听谁的?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条例》亦如此,但太多的不合适规定或者与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则会影响法律的实施,给被规范的主体造成适用的困难。
《条例》共47条,但却存在若干与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不尽一致或不协调的的地方。其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家国有股东,而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却存在除国有股东外的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股东,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这两类公司的监管理应有质的不同,否则极易侵犯被监管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然而,条例实际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对这两类公司的监管。例如《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这里的国有资产没有区分国有独资国内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第13条的(四)项也不加区分地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另外,第11、18、24条都有这方面的缺憾。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实践中势必会导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严格”依据《条例》规定,不加区分地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控股、参股公司实施同样监管手段的危险。
其二,《条例》第40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股东有权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国有股东的损失,这都不符合公司法理,也不是股东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因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实际上是企业和所有股东的损失,如果处分或赔偿的话,也是由企业和所有股东来处分或赔偿,企业负责人没有义务接受国有股东的处分,也不应向国有股东赔偿,否则,对其他股东就有失公平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很可能成为虚设,首先,市场多变,竞争激烈,经营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认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极其困难。其次,国有企业资产都很大,就是认定企业负责人有责任,恐怕也赔不起。而虚设的条文唯一的意义是――使人们不把法律当作回事,影响法律的权威。
其三,公司法第57条规定对公民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限制是:因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而《条例》第41条则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 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显然不一致,上市公司应该听谁的?
除了上述条文外,还有前文提到的第22条关于董事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有义务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以上只是几个典型的条文,但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冲突,一方面会增加公众运用法律的难度,公众不仅要掌握同一问题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而且还须防止落入法律法规冲突造成的“制度陷阱”;另一方面,它还可能给某些人带来“寻租”的机会,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法律的不统一必然扩大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执法犯法带来一定空间,即给了管与被管方加强勾结的机会,上市公司也可能成为一个被人控制的工具。总之,不管是“制度陷阱”还是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扩大,都可能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利于上市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以上是《条例》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直接影响的分析,但间接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这些间接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示范性和约束性。即一些国有的集团公司或者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依据或参照《条例》的内容制定类似于《条例》的公司规章、办法,如制定《某某集团公司股权(或资产)管理办法》,从而加强对参股或控股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损害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影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这也很值得我们警惕。
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6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国资委要与证监会联合进行推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从上市公司开始规范,通过检查等手段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努力加以整改。在未来三年内,国有企业都将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加以规范。同时,鉴于条例原则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国资委下一步将细化条例,制定有关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具体办法。如重要子企业监管办法、重大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产权管理办法、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选任、考核和奖惩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完善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则;制定严格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机制。如企业投融资规划管理办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等形成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拟订所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四、一个值得注意的间接影响
《条例》第22条除了对董事独立性构成直接的影响外,还有一个间接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这种间接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示范性和约束性。即一些国有的集团公司或者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依据或参照《条例》的内容制定类似于《条例》的公司规章、办法,如制定《某某集团公司股权(或资产)管理办法》,从而加强对自己推荐并当选的参股或控股公司董事,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董事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影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
五、结束语
《条例》的颁布施行,无疑会对与国有资产有关的公司产生深刻影响,虽然更多的是正面影响,但探讨和发现负面影响的意义更重大和必要,因为对负面影响的及时认知和化解会让我们避免风险和财产的损失。
第3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方法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尽快理顺和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既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的关键措施,又是我们政府所面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国有资产经营一般有如下方法:
⑴资产委托管理;⑵国有资产行政划拨;⑶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⑷兼并、收购;⑸股权部分转让;⑹企业分立、破产;⑺企业租赁;⑻企业拍卖;⑼企业承包经营;⑽企业产权互换;⑾企业信托;⑿借壳上市;⒀产权买卖;⒁无形资产投资运作。
在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营方法中,我下面仅从一个侧面来对优良的国有资产如何运用委托经营管理的具体运作方式作一下探讨。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前这种运行模式,没有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意义上的分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替政府对国有资产行使各项权利,这就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扮演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角色,这种集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于一身的运作模式,不利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分行使企业经营职能,这无疑会影响所属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也将落空。
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缺乏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和人才,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经营管理者的作用。目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部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转化而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虽然成立了,但公司的管理人员仍然是原班人马,这些人员长期在行政管理体系下工作,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更加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手段组建,其管理的企业在资产和业务上联系并非很紧密,加上对下属企业经营者考核方式和手段的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明严实松,下属企业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历史负担重,大量非经营性资产沉淀其中,离退休、下岗人员费用巨大,这些问题阻碍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这就形成了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的局面,这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不高及活力不足、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根源。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理论上应该剥离全部的行政性和社会性职能,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然承担着部分行政性和社会性职能,特别是离退休、下岗人员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目前无法完全社会化,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使企业没有能力去引进技术和更新设备,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国资经营公司运作模式创新的探索
针对上面所指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只有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通过创新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认为在众多的经营方法中,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不失为一种创新方法的探索。本文所指的“资产委托管理”方式,是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名下的资产以签定契约的形式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实行专家理财管理,这个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的公司;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仍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通过委托契约享有收益,并担负原有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
三、资产委托管理方式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首先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国际上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内外投资银行联合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在国内还不普及,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更是凤毛麟角,而国外实力强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有丰富的经验。成立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借助境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银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实现专业管理与国际化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背景可以使合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更好的切入点,同时也可以对其受托经营国有资产起到监督作用。
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后,要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资产进行筛选分类。资产管理公司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资产视为“资产库”,对库内的资产进行筛选分类。资产将被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优良资产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主营资产,通过加大投入,使其进入以发展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发展通道;另一部分不良资产通过出售、重新配置等方式,使其进入以保障职工稳定为目标的国有资产退出通道。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保证职工稳定所需的现金流等多重考虑,结合资产整理的结果,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签定委托契约。契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应完成的收益和资产变现指标、资产管理公司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依据委托契约资产管理公司对受托资产实施专家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最终判断目标,重组现有资产,为核心经营性资产引进投资者和技术,充分运用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各种手段为企业融资,提升其竞争力。对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出售、再开发等方式力争变现。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库”内的运作是分阶段的,未进入运作阶段的资产仍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契约获取收益。这些收益大部分应以现金形式体现,除优先用于支付离退休、下岗人员费用外,大部分将用于发展新项目培养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发展新项目时仍可依托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由资产管理公司为新项目和企业配置专家型人才,实施财务型的投资管理。
四、实施资产委托管理产生的积极作用
委托管理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实施资产委托管理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过去单纯控股型管理逐步转向财务型管理,以收益最大化为最终判断目标,不干预企业具体经营,在契约授权范围内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专家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职能上将更专一,它就是国有资产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集中精力行使目前仍然必须承担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社会化职能主要指职工的稳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还主要依靠企业支付,这需要大量的现金,这也一直是困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题。实行资产委托管理后,通过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非经营性资产出售变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获得现金用于支付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直接经营所属企业,将会有更多精力去解决下属企业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职工稳定问题,为下属企业排忧解难,使企业能轻装上阵快速发展。
通过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的资产整合,有利于培育有真正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额庞大,质量参差不齐,单靠自身运作很难引进合作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设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银行的广泛资源和信息优势,引进国际资金及战略合作伙伴和先进的技术,实现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大产业规模。同时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契约授权,委派专业人才管理受托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避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
五、实施“资产委托管理”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上述“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仅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创新的一种有益探索,并非灵丹妙药,采用这种方式还有一些问题要注意:
1.该方式适用于完全放开、充分竞争领域中的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而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适宜采取这种方法。
2.由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赢利性的要求,从短期看将会增加国有资产的成本。当然从长期看,虽然增加了成本,但最终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政府需要调整现行的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政府应该总结这些年国企改革实践经验,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应当重视其如何培育有活力的有前景的国有企业,而不是光注重国有资产静态上的保值、增值。政府在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以资本增值和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同时,也要正视国企资产质量不高及人员负担重的现实状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兼顾政府的社会目标,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应当无代价地替政府承担。假如政府将宏观目标微观化,需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担某种社会经济任务,那就必须给予减税、补贴或修改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它需要平等地协商谈判与单独计算。政府可以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社会性任务和兼顾宏观调控目标,但要使其能够等价补偿地去积极完成。
参考文献
[1]郑小玲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现代商业,2008(05).
[2]杨秋霞试论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江东论坛,2006(02).
第4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超越行销资料库
将搜集来的内容和信息经过消化、重新组织,再将其结构化,才能称为知识,否则只是断断续续的资料,无法做有效的应用,只可称为资料,而不是知识。
一些专家的定义是:知识就是已经了解的内容和信息。他们认为:知识存在于两耳之间。另外,知识也可定义为“发现、定位、撷取并扩大知识范围,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及过程”。
有别于行销资料库,知识库的涵盖范围在宽度及深度方面都比前者更进一步。行销资料库是通过行销侦察系统(MIS──不是过去常说的“信息管理系统”)搜集、分析进而发送资料的一套过程。而知识库中MIS的层次,是指整个公司或企业。更具体地说:就是把原来只针对行销的MIS系统,提高到整个公司企业上来。换句话说:横向,把公司各部门、每一线的产品、各类管理资料及方法全部用数字化方式储存起来;纵向,是把上面所述内容巨细无遗地记载下来。
管理与服务的结合
知识管理,指的就是针对内容和信息的了解,长时间进行组织、更新、整理、分析并与他人分享的过程。知识管理是个商业技巧,这种过程可以让组织里的人用有组织且有效的方式,与组织中的其他人分享知识。
有专家把知识管理定义为“知识管理就是管理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进一步解释成以下几项:
外部:关系、品牌名称、声誉及形象;
内部:专利、概念、模型及流程;
个人:技术、教育、经验及价值。
知识管理可以浓缩成一个概念:DM+FullService。也就是文件管理(DocumentManagement,DM)及整套服务的结合。换句话说:“知识管理”就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把公司对内及对外的各种活动内容纪录下来,有效地组织、整理后,用数字方式进行,能协助公司在策略方面的应用、辅助公司达到既定目标和使命。
向知识管理要效益
知识管理的优点有:节省成本、提供统一的信息及服务、增加公司资产。
知识管理真正的附加值,可从公司的商业流程获益中得到证实。也有专家对知识管理做了另一层次的注解:“知识管理掌握了企业最珍贵的价值,那就是员工的知识”。知识管理的优点,可浓缩为以下几点:
节省成本
对外,就客户来说,假如知识库里的资料齐全,单一消费者或企业客户都能自助式地在网上找到各种信息,这对削减整个商业流程及客户服务人员成本来说,是相当惊人的。另外,重复的问题可以在早已处理过的题库中得到完善解决。这样,客户服务人员或应用软件只要从资料库中找出来,就可以更快速、更正确地回答客户的需求,也间接提高了生产率。根据GartnerGroup的一项研究显示,亲自到公司来寻求协助的成本大约是27美元,而利用网上的知识库采取得同样资料,只要两角五分,而消费者也得到了便利,从而间接增加了产品的价值及客户对公司的信任。
对内,将所有过往的经验留存,即使员工离职或新员工到任,知识库里的资料都是最完整的。对任何一个公司而言,员工都是不可忽略的无形资产,人事训练成本不低,而所有工作的经验累积,更是公司极大的资产。例如:一个产品经理想知道网络广告的效果如何,才能在下季度的广告计划中编排合理的预算。他必须先从网上或网下找到一些数据,了解网络广告的整体效益、哪些网站符合目标对象、哪种广告呈现方式(电子邮件、横幅广告)更吸引目标对象?该找哪家广告公司或是自行联系媒体?这可能要花上数小时甚至几天。假如这些都在公司的资料库里,产品经理可能只需数秒钟,就可以找到所有资料。资源的再次运用就是节省成本(时间的耗费、资源的浪费、人力的重复投资,这些都是可见的成本)。这样公司也就有了更多的时间去更专注地处理更复杂的事务。
提供统一的信息及服务
以前,传统产业的老员工因为累积了许多经验,使他们在工作上显得驾轻就熟,这就可能使两者在制作商品及提供服务时产生很大的差异。假如把所有经验纪录都放在资料库里,那新手也能知道可能面对的问题,那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可能变小,在服务及产品上的一致性也会提高。尤其是,资料是经过部门从业人员或专家的筛选后才放进知识库内。这就是说,随手可及的内容不但专业,而且品质和价值也一定更高。
增加公司资产
随着知识库不断被使用,使用者会持续反映或修改资料,这样一来,知识库的资料就更完善,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也就更完整。而在工作领域上的知识使用度也会更有效率,流程也会更顺畅。这就让整个知识库的价值更高,公司的智慧精华都在这里,这也间接增加了公司的无形资产。
企业必须有主动性
企业引入知识管理,除了专业的咨询或顾问公司的帮助,最重要的是,企业本身必须真正愿意去做。否则知识管理就仅仅是一种“系统”或“技术”。一旦真正实践知识管理,公司的获益绝不只是上面所说的这么多。
第5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王群航:我目前知道的有三类机构可以发行公募基金,资格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将会冲击现有基金业格局,公募基金的竞争对手将会更多,但无论谁要想胜出,还得看业绩,业绩是立足之本,银行系基金绝对不会一统江湖。
比如,基金公司和保险资管比拼公募类资产管理业务,谁胜谁负,很难简单地一言概之。首先,截至目前,保险资管所管理的资产主要是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对权益类品种涉及的不是很多。从全行业的角度来看,这两类资产的占比估计在8∶2左右,未来,预计这样的前大后小情况总体上还将会延续较长的时间。其次,保险资管所管理资产规模相对稳定,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可变性特征有着显著的差别。 再次,在保险公司内部,资管和公募,合并运作?不可能!分开运作,防火墙如何设置?如何监管?如何防止利益输送?这些,都已经是很现实的问题。
《新财经》:您如何评价证监会最近出台的一系列对公募基金的放开政策?如费率的放开、托管资格的放开、产品审批的放开等。
王群航:第一,费率并没有全部放开,在未来可以预期的费率调整意见当中,最重要的是对场外的短期行为有望进行打击,因为那样的行为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都很不利。这样的打击,有利于促使场外短期资金转战到场内。第二,托管资格放开,正是我长期呼吁的,将从另一个角度有利于削弱银行方面一“股”独大的状态。一方面,银行对于公募基金的发展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需要肯定;另一方面,其目前的现状对于公募基金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形成的阻碍也必须正视。第三,产品审批的放开,有利于加快发行速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对公募基金行业生态产品产生全面的、深远的影响。
《新财经》:未来公募基金公司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策略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怎样的策略能赢得市场?
王群航:备案制、新基金法这大因素将会对2013年基金市场各方面,包括周边的衍生生态产生深远影响。就营销策略而言,渠道将会增多。就基金公司方面来看,由于产品的增多,无论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总体策略要有粗有细,但要想赢得市场,还是靠业绩。
《新财经》:公募基金公司自身优势是什么?公募基金公司应该如何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您如何评价目前银行、信托、公募、私募和保险等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
王群航:这次对公募资格的放开说明,公募基金模式依然是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行业的主流。其他三个小弟弟,要想赶上大哥,各个方面的差距仍很大。公募基金最大的优势就是已经成型的规范运作体系,至于其他方面的、绝对领先的投资管理能力,我们暂时看不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专业人员、规范管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公募基金绝对是他们的榜样。其他三个兄弟进来玩,公募基金行业完全不必对此紧张,做好自己的业绩才是最为根本的要素。
《新财经》:未来中国有无可能出现如富达基金那样的基金公司?
王群航:当然有可能。但我觉得“大”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业绩。前些年,我们国家在各行各业上搞了很多的“大”,但效果如何呢?在基金行业,最主要的是业绩。我希望有长期绩优的公司及产品,而不仅仅是傻大个的公司。
《新财经》:2012年市场状况不佳,但基金首发规模达到6447亿元,突破2007年牛市创下的5000亿元纪录,基金数量增多,体量偏小,是否加速了基金市场的分化和成熟?
王群航:什么是市场状况不佳?别仅仅看股票、股票型基金。要全视野地看,固定收益类产品就发展的很好。至于基金均规模变小,是正常情况。我去年曾撰文《规模盛世美景难掩收入下降窘境》,对于基金公司的收入做了一些分析。一方面,基金公司以管理费为主要来源的基本收入在下降;另一方面,作为有益的补充,投资收益在这样的市道中多数很难实现,咨询服务收益更不是所有公司都能够挣到的,其他收益则属于凤毛麟角。但即使行业面临这样的窘境,参与分蛋糕的股东方、合作方(主要是销售渠道)等却依然强势。不断忍痛的就只有基金公司及从业人员。
从股东方的角度来看,其对于基金公司高管层面的考核内容基本上都有资产规模、占比排名等指标,甚至有些公司所要求的增长幅度比较惊人。更值得关注的是,这部分考核内容的权重还经常会很大。但是,第一名只有一个,第二名也只有一个,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基金公司高管层面经营管理行为的变形,而最终损害的可能是股东方自身。不过,大家对于股东方眼光、胸怀、战略的期待,不是一蹴而就的。
从行业整体来看,基金公司收入的下降,首先影响到基金公司经营支出的结构性下降,表面上看似乎是好事,其实,它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基金公司市场服务与开拓标准的降低和缩水;其次,员工的收入将有可能下降,或者即使基本工资不降,但涨薪基本无望,奖金更是减少;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这种情况将会间接影响到基金公司人员扩张速度的放缓甚至停滞。这一切,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十分不利。
《新财经》:在基金费率走低的趋势下,基金公司未来盈利模式及业务模式还有哪些创新空间?基金公司是否能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
王群航:从公司收入的角度来看,费率没有变低,只是银行太强势,抢夺的太多了,满足了银行的欲望之后,基金公司就所剩无几了。基金行业未来的发展出路,第一是多种方式的销售渠道;第二是要注重场内渠道营销基金。
截止到2013年3月22日,一个季度不到,中间还加了一个春节长假,新发行的基金就已经有99只了,超过以往多个年度一年的发行总量。大公司越发越多,越来越大;小公司迟迟不发,越来越小。这样一来,基金行业的分化将会加剧。所以特色化将会真正摆在各家公司面前。至于“靠天吃饭”,从某种程度上看,是行业发展所必需的,这个“天”指的是市场规律,做投资,不能够逆规律而行。
《新财经》:过去基金公司依托明星基金经理来增强号召力,现在市场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您认为明星基金经理是否还是做大做强基金的点金术?基金还应该注重哪些方面的建设?
第6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公司房地产(CorporationRealEstate.CRE)指的是非房地产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很多非房地产公司出于经营.投资或者公司发展的目的而投资于公司房地产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房地产已经成为很多公司最大的资产项目自20世纪初.公司房地产相关的活动已不仅仅是企业活动.而开始慢慢在经济管理和学术界有了独立的地位同时.公司的不断增长.以及相应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投资组合的不断扩大.引发了对公司房地产进行专业管理的迫切需要。
自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对公司房地产管理的角度有所改变。一方面.企业尽量合理化自身的公司房地产投资组合.外包相关的工程和建筑活动.另一方面.企业对公司建筑的架构和形象越来越重视。大多情况下.部门地位的转变会引发公司房地产角色的转变。曾经许多企业拥有很庞大而集权化的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而如今大部分的公司都将房地产责任和相关活动分散化,只保持数量有限的工作人员,负责企业、区域或国家房地产资源和能力的管理。本文将对公司房地产历史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2、从大规模生产时代至20世纪70年代
早期的公司.企业家拥有企业的所有资源,需要自己雇用人员去实现其企业目标。企业并不需要复杂的组织结构.足以达到控制传统生产线的目的。在工业革命期间.以及20世纪初大规模生产时代起初阶段,大多数公司都对自己的增长前景相当看好.管理的重点都放在如何提高生产机制的效率上。公司成长的优势主要在于大规模的生产,即规模经济。而机械化的生产过程正为公司迅速发展创造了机会。因此,为了扩大生产。许多传统的、家族式企业不得不进行外部融资,以筹集所需资金。
20世纪初在荷兰.大多数企业不是由荷兰政府创建就是由家庭创办.其生产规模和活动内容局限于单一的产品或者市场.并且基本只在本国国内运营。由于企业规模和生产活动范围的局限.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是扁平的。集权化的结构,企业的战略基本定位于生存和扩大组织规模。由于环境相对稳定的,对组织的结构没有太大的要求。很显然.功能性的组织架构使很多公司的生产、销售和相关工程有了紧密的联系,企业领导者/创始人能够控制几乎所有的企业活动。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规模。公司十分重视对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及相关工程支持。随着组织整体的增长,一些企业活动的功能被独立划分出来,形成了企业的独立部门。
鉴于对公司房地产的需求不断的增长,同时又缺乏一个专业的公司房地产市场.企业不得不自己管理房地产以及其他资源。20世纪3O年代初,已有不少工业企业建立了设备齐全.人员配备完整的房地产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部门涉及很多技术学科,雇用专业的建筑师以及工程师。关于成立专门公司房地产部门.最有名的论点如下:
(1)从技术上和财政上控制所有建筑相关的活动;(2)标准化的建筑设计;(3)保证人力资源的供给:(4)通过公司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创造并维持一个公司的形象
3、经济体系的重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司规模不断增长,商业活动在地域上不断得到蔓延和扩张.导致了越来越多样化的公司房地产投资组合。为了适应企业的地域性扩张.公司开始由传统的功能型组织结构转变为地域型组织结构。与此同时.公司开始将企业总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下放到各个当地组织和分/子公司企业的不断扩张.不但导致了总部对房地产的进一步需求.同时也需要对企业总部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进行再思考。总部存在的重要性.并不是体现在为各工程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而是建立内部服务机构,提供各种所需服务以及场所。比较集权化的总部相关部门通过授权当地执行部门作出投资决策.或者决定建筑的设计以及施工方案.但越来越多的业务活动均由当地有关部门自行作出决策。房地产相关事宜往往由相关工程师支持当地公司管理者进行处理。因此,对当地公司的房地产及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司总部的房地产部门的职责越来越多的局限于规则的制订以及投资的审批上.并且这些部门的作用正不断减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公司房地产,这引发了企业对现行公司房地产战略的重新审视。由于缺乏替代性融资手段。
企业被迫收购物业的所有权。为了取得收购所需要的资金,企业不得不动用股本或者从金融机构借人资金。然而企业的重点在于发展.集中有限的资源应用于其核心经济活动.这就引发了对租赁的需求.并因此促成了专业的公司房地产市场的出现。
4、20世纪80年代至今
直至2O世纪8O年代.房地产部门通过有效管理其房地产项目及投资.不断得益于租金收入的增加和资产的增值.公司房地产对企业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自80代后期以来,这一地位完全改变了。20世纪8O年代引发了房地产管理方法的新突破(Ebert,1993年)。20世纪80年代后期。房地产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资产价格被市场歪曲反应。最终导致了“日本的泡沫经济”翻。
1991年.日本泡沫经济破灭。房地产价值大幅下跌,同时也影响了美国房地产市场。除了房地产价值被高估以外.房地产市场还面临着供过于求的严峻挑战。结果。由于过剩的供给。在1986年至1993年间,资产贬值最高达到了50%(Louargand和lambert,1996)。公司重组.员工下岗,企业开支计划重新制订。激烈的竞争和改革的潮流迫使企业重整其业务流程。降低经营成本结果导致了数千名员工被裁员.数以千计平方米办公楼和生产车间被处置压缩人力资源成本后.作为企业第二高成本的房地产引起了很高关注。公司房地产价值可高达企业总资产的20%~25%,而花在房地产上的相关费用更是高达总收入的5%~8%(Vea1e.1989)八十年代初无疑是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的一个真正的转折点企业战略思维的转变和房地产需求的变化都改变着公司房地产管理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房地产业界一直被企业内部设置所影响国际化不仅开辟了新的机会.也使企业面临着众多困难.如何管理全球性的房地产投资组合是一个新的问题兼并、危机和重组都要求公司不断反思其内务活动。
1980年代至1990年代间.一大批房地产对外转移.无疑给公司房地产转型提供了很好支持越来越大的赢利压力、来自股东和金融市场的压力.以及被收购的危险.都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要求.如何最大化股东收益成为十分严峻的挑战增加盈利能力也意味着必须降低成本为了实现保底收益.企业不得不裁减大批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削减库存,增加设备使用率,出售回报率低的资产,再造生产过程。
在所过去的几十年里.公司房地产业界经历了很大的转变房地产市场的专业化、公司设置的过渡和转型.以及相应的职员和支持部门角色和职能的变化.促使企业重新思考如何管理其房地产。
5公司房地产的未来
通过观察众多公司的转型过程.不难发现:非房地产公司已经越来越重视对其房地产投资的管理.纷纷建立内部房地产管理部门(CREM),并制订房地产策略[61。通过公司房地产部门的建立.加强同外部各方的合作.企业加强了对房地产资产的管理此外.对于房地产资产的管理.企业往往从4个不同的角度人手转变对房地产的认识.平衡四个角度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增值.这同时也影响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图1所示
1980年代至1990年代间.一大批房地产对外转移.无疑给公司房地产转型提供了很好支持越来越大的赢利压力、来自股东和金融市场的压力.以及被收购的危险.都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要求.如何最大化股东收益成为十分严峻的挑战增加盈利能力也意味着必须降低成本为了实现保底收益.企业不得不裁减大批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削减库存,增加设备使用率,出售回报率低的资产,再造生产过程。
在所过去的几十年里.公司房地产业界经历了很大的转变房地产市场的专业化、公司设置的过渡和转型.以及相应的职员和支持部门角色和职能的变化.促使企业重新思考如何管理其房地产
5、公司房地产的未来
通过观察众多公司的转型过程.不难发现:非房地产公司已经越来越重视对其房地产投资的管理.纷纷建立内部房地产管理部门(CREM),并制订房地产策略[61。通过公司房地产部门的建立.加强同外部各方的合作.企业加强了对房地产资产的管理此外.对于房地产资产的管理.企业往往从4个不同的角度人手转变对房地产的认识.平衡四个角度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增值.这同时也影响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房地产技术支持的主要工作就是协调处理与外部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把握内部房地产资源和能力发展的方向企业经营者应该在内部房地产部门和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高质量服务之间作出慎重的选择。公司房地产部门应有计划地利用房地产为企业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业务的一个补充而公司房地产技术支持.作为平衡企业整体协同和部门自治的有效武器,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企业的高效率运作作出贡献综上所述.总结公司房地产的发展趋势如下:
(1)随着企业地域的不断扩大.产品的不断多样化.地方企业业务活动和总部战略/金融活动逐渐开始分离。(2随着总部和地方企业空间和管理层次上距离的不断增大.当地区域的工作人员和支持部门不断增加。(3)统筹规划房地产活动、实现规模经济是建立房地产部门至关重要的目标.而企业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部门建立在企业总部或者是当地子/分公司。(4)企业活动的国际化以及相应的公司房地产的全球化地理分布.需要更加广泛的知识体系和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也同时需要跟更多的外部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5)集中的公司房地产管理使公司房地产能够更加有效地被利用.也因此为企业增加了盈利能力。(6)一个组织扩张的模式,无论是通过自然发展还是被接管,都会影响到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7)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最初被引用的原因和公司房地产(CRE)部门最初的角色和地位.依旧影响着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当前的组织结构和发展策略。(8)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转型期.从中央集权式管理.到地方分散化管理.再到如今的统筹规划式管理(9)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活动的重点也从建筑转到了使用.再到如今的协调及规划企业资源使用显然.在公司房地产领域.没有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案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在业务响应能力和规模经济优势中找出一个平衡点有效的公司房地产管理.就是在最大化房地产投资组合收益和最大化房地产对企业核心业务的价值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每个平衡点都是针对组织设置而确定的.都有自身的缺点和优点。
公司房地产技术支持的主要工作就是协调处理与外部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把握内部房地产资源和能力发展的方向企业经营者应该在内部房地产部门和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高质量服务之间作出慎重的选择。公司房地产部门应有计划地利用房地产为企业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业务的一个补充而公司房地产技术支持.作为平衡企业整体协同和部门自治的有效武器,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企业的高效率运作作出贡献综上所述.总结公司房地产的发展趋势如下:
(1)随着企业地域的不断扩大.产品的不断多样化.地方企业业务活动和总部战略/金融活动逐渐开始分离。(2随着总部和地方企业空间和管理层次上距离的不断增大.当地区域的工作人员和支持部门不断增加。(3)统筹规划房地产活动、实现规模经济是建立房地产部门至关重要的目标.而企业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部门建立在企业总部或者是当地子/分公司。(4)企业活动的国际化以及相应的公司房地产的全球化地理分布.需要更加广泛的知识体系和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也同时需要跟更多的外部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5)集中的公司房地产管理使公司房地产能够更加有效地被利用.也因此为企业增加了盈利能力。(6)一个组织扩张的模式,无论是通过自然发展还是被接管,都会影响到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7)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最初被引用的原因和公司房地产(CRE)部门最初的角色和地位.依旧影响着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当前的组织结构和发展策略。(8)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房地产管理(CREM)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转型期.从中央集权式管理.到地方分散化管理.再到如今的统筹规划式管理(9)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活动的重点也从建筑转到了使用.再到如今的协调及规划企业资源使用显然.在公司房地产领域.没有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案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在业务响应能力和规模经济优势中找出一个平衡点有效的公司房地产管理.就是在最大化房地产投资组合收益和最大化房地产对企业核心业务的价值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每个平衡点都是针对组织设置而确定的.都有自身的缺点和优点。
3.建立标准质量体系
农产品质量是区域性品牌创建的基础,创建农产品区域性品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壤以及独特的栽培和生产方式确定适合该区域特色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针对农产品区域性品牌的质量标准体系,实现区域农业由数量扩张型增长转变到质量优化型增长。陈宪泽以安溪铁观音为例提出了“四位一体”的质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以地理标志为核心,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达成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良好运作,发挥地理标志的统领作用,集地理标志、公司、合作社和农户为一整体,采用利益风险分配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据此,我们可以类推创建农产品区域性品牌的“四位一体”的质量管理模式。
第7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1、现代产权演变与股东权利的差异化
产权从财产所有权引出,但又不等同于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权利,它具有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故称之为原始产权。而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由财产所有者使用财产所有权行为所导致的为其他经济主体创设的财产权利,则称之为派生产权。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由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构成的财产权利体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原始产权就是我们所称的财产终极所有权;而派生产权是法人财产所有权,即占有、处置、经营、使用财产等权利。尽管这些派生产权的主体为公司这一法人团体,由董事会代表使用,并因此产生一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这些权利的使用仍然最终受到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们)及其享有的财产终极所有权的制约,只不过现有的公司法对这种制约加以规范化了。
从产权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现代产权演变不断复杂化,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越趋激烈的并购行为使现代公司资产大型化和业务多元化发展;
②大规模的扩张使现代公司产权体系庞大化、复杂化和股权分散化;
③多层次的投资控股使现代公司产权体系深度纵向化;
④交叉关联的投资控股使现代公司产权主体人格化;
⑤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出资形式的多样化创新;
产权的复杂化直接导致了股东权利的差异化。股东权的内容即股东权具体包含的权利内容,各国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也有相应规定。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其中,第1、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是公司控制权的体现。
为比较几种出资方式形成的股东权利,以下列举了以无形资产与现金、实物等其他形式出资后形成的法人实体对该部分股份的权利作一特点比较: 出资方式
内容
现金或实物
债权或股权
人力资源
智力成果
所有权
完全
完全
完全
完全
控制权
强
中
弱
弱
经营权
独立
有限制
有限制
有限制
收益权
完全
完全
完全
完全
处置权
完全
完全
不能转让
转让有限制
典型问题
虚假出资
资金抽逃
洗钱
政策突破
瑕疵权利 政策突破
比例限制
难以量化
比例限制
难以量化
从上表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出资形成的股东权利存在着较大差异,“同股不同权”,并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的出资行为,代表着无形资产与现金资本在对公司的控制力上存在一搏。
2、无形资产出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治理理论最初建立在公司的传统法律模型之上,强调股东权利。这种理论被称为股东中心理论(Shareholder-focused Theory)(也称为“股东优先理论”(Shareholder Primacy)或“股东控制理论”(Shareholder Sovereignty)。随着理论研究及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突破和扩展的趋势,产生了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应加以扩展,而不仅仅限于股东;所有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都应拥有明确的公司控制权和收益权。
利益相关者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群体或个人。对企业而言,其利益相关者一般可以分为三类: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 (股东和公司资本的主要供应者),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公司主要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团和工会),以及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所有公司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每个利益相关者群体都希望组织在制订战略决策时能给他们提供优先考虑,以便实现他们的目标,但这些权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及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且往往互有矛盾。公司不得不根据对利益相关者的依赖程度作出权衡,优先考虑某类利益相关者。
在国内绝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通常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出资,核心团队往往分工明确并各有专长,既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又有技术骨干掌握核心技术,既作为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身份具有收益权,又作为管理者身份或技术骨干身份对企业有部分控制权,领取固定回报。
因为这些无形资产出资者既是股东又是员工的双重性,因而他们既是资本市场的利益相关者,又是企业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按照最新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不仅是股东,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拥有明确的公司控制权和收益权。
无形资产出资对公司治理至少产生以下四方面的问题和影响:
①股权结构:
企业所有权如何在技术和资本中进行分配?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技术和资本是否存在最佳的分享比例?
无形资产入股与现金入股的股权集中度如何?
②董事会结构和运作过程:
技术方和资金方的利益如何能得到公正客观的体现?
特殊的“内部人控制”(未出现金但成为股东又参与管理并对公司技术发展方向有绝对影响力)下如何保证资本方股东权利和出资的安全?
设计何种机制平衡企业控制权?
无形资产出资者作为股东又参与管理对这一先天性MBO管理层如何激励?
③相关利益方的关系:
如何解决“同股不同权”现象?
现行政策许可下无形资产出资作为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体现?
股东大会在关键问题上如何行使决策权?
④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如何解决不同类型出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技术与资本的控制力博弈
1、实际操作
但按照以上分析,无形资产出资者享有的权益是不完全的,在“资本雇佣技术”的惯性思维下,结合在国内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和资本方的多种控制手段,他们在公司日常管理上缺少强势话语权,但又不甘于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会使用掌握核心技术这一“杀手锏”,与资本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特别是企业技术走向上的决定权。
由于现金股东与无形资产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决策后现金股东的风险就一直存在,它对无形资产股东的不信任是天生的,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资本方往往通过以下办法制约无形资产出资股东:
①无论是政策规定还是实际操作,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是有上限的,因而现金出资一般能占大股并控股,有实际的控制权。
②由现金股东完全出资,将自身持有的股份按照无形资产的贡献份额赠送给无形资产持有者,但约定获得的经营目标条件、只享受分红、不能转让给外部人等等,也称为“干股”。
③由现金股东与无形资产股东签定借款合同,无形资产持有者也以现金出资,但约定从分红中冲抵出资借款,以“股”抵“债”。
④全部由现金出资,向无形资产持有者每年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⑤现金股东委托信托公司做一个股权信托计划,收益人为无形资产持有者,但需达到约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得到相应的股权和收益权。
2、理论探讨
资本投入到企业中,便凝固成资产。若资本是金融资本的形式,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动,如股票和债券,若一旦变成了固定资产,就很难流动。固定资产用于特定用途后很难移作他用的性质,被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称为资产专用性。
广义看资产专用性一般包括:(1)无形资产专用性,如专利、商标;(2)人力资产专用性,如专业技能;(3)场地专用性,如专用厂房;(4)物质资产专用性,如专用设备;(5)其他专门投资形成的专项资产。
具有资产专用性的资产一旦形成,便沉没下去,构成所谓的“沉没成本”,专用性越强,沉没成本越大。这样一来在交易过程中,拥有专用资产的人有可能受到其他人的威胁,类似于被“敲竹杠”。
举例说明,如果资本方与无形资产拥有方合作,投资于一项专用资产,如新办了一家药厂,假定资本方没有实质的控制权,无形资产方就会“敲竹杠”,因为资本方已经投入了专用资产,构成了“沉没成本”,无形资产方可以威胁资本方,若不满足提出的条件,就不配合工作,在这种情形下,资本方无法把资产改作他用,或处理资产成本太高,只好答应条件。如果资本方有真正控制权,他就会降低其固定收益(工资)、减少分红(收益权)甚至另选合作伙伴,从这一点来说,控制权应该赋予拥有专用性资产的一方,这样可以避免另一方的“敲竹杠”行为,可以起到保护专用性资产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为了发挥专用性资产的最佳效益,调动技术方的积极性,特别是在高新技术行业,鼓励资本方从企业发展的持续竞争力培育着眼,多做研发的投入,技术方又应该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或者讲是控制权。
因此,除了无形资产出资者应该享有收益权之外,还应该拥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控制权争夺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以下因素:
(1) 技术方和资本方各自的侃价能力
(2) 资本市场的供给程度
(3) 技术市场的竞争态势
(4) 现行政策面的许可程度和操作难易程度。
第8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前言
(一)根据_________和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二)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三)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一)“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 职责
(一)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二)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1.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2.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3.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1)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2)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3)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4)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5)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6)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4.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5.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三)公司的具体职责
1.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2
.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3.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4.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5.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四)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一)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三)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三)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五)公司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a.
(六)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从_________转入_________的职工,其在_________的工龄应视为在_________的工龄。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一)工作时间
1.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2.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3.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4.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5.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6.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二)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下列法定节、假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适当增加节、假日休息天数)元旦(一月一日)_________一天;国际劳动节 (五月一日)_________一天;国庆节(十月一日)_________二天;春节_________三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三)有薪假期
1.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对有贡献的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2.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四)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婚假、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七)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八)探亲假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2.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一)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四)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五)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六)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七)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八)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九)除第(五)款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下列费用负责:
1.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2.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3.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4.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和福利费用;
5.按本合同第六
条第(一)款1.项,付给雇员的款项。
(十)公司依照_________规定,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1.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7.5%)的中方职工医疗基金;
2.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发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3.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
4.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5.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向_________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6.根据《_________》,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7.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十一)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一)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二)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1.雇员结婚:人民币_________元;
2.雇员第一次生育:人民币_________元;
3.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币_________元。
4.雇员父母亡故: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1.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2.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3.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4.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5.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6.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它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一)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二)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增加体检次数。
(三)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如雇员因工业事故死亡或受伤,或严重职业中毒和发生其它引起伤害的职业事故,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接受他们的调查和处理。
(六)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七)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八)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养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 处罚和解雇
(一)解雇试用期内的雇员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二)因故解雇和其它处罚
1.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发给正式雇员和工会书面通知。公司对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削减基本工资或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2.上述批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员今后如何改进的情况。削减基本工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并对其第一次违章扣取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计薪期间因违章削减工资金额不能超过该计薪期间所发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职指雇员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七(7)天。
(三)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1.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对属于下列情况,公司不会按第八条(二)款规定解雇雇员:
(1)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四)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五)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第八条(二)款和第八条(三)款1.解雇雇员或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六)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解雇费。
(七)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或就有关问题向公司陈述其立场。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工会可以派代表与代表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如有争议按第十二条(二)款执行。
(八)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九条 辞职
(一)一般性辞职
在第八条(二)款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二)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第八条(一)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起五(5)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
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 保密、不竞争
(一)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任何人士,亦不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它用途。
(二)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 发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一)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二)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_________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一)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三)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四)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它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一)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将本合同报_________市劳动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_____年。
(三)本合同内容如与中国政府的规定有抵触,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构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双方书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订本合同,特此证明。
_________公司签署人(签章)_____________
第9篇:公司资产如何管理范文
《财经》记者分赴各地,目睹了券商岌岌可危的艰难处境,也见证了个人债权人的惶恐和辛酸。乱象警示人们,化解券商风险的关键不仅仅在于资金的付出,而且在于金融机构重整清算政策的有序出台
一
“托管”正在成为券商业的关键词。
在福州,10月18日闽发证券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在沈阳,10月22日,辽宁证券大厦楼上进驻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托管小组。在乌鲁木齐,已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金新信托进行债权登记……
10月17日,新华社报道“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作出解释”。该文对各券商托管过程中的个人债权收购行为做出了解释,称个人债务将由有关部门打折收购,(10万元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收购方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
尽管新华社的解释并未明示事情原委,但明眼人一望便知,目前进行的托管背后是中央银行对高危券商个人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决定付出这一成本后,早已透支的券商再无理由继续维持。
告急文书纷至沓来。弥漫的恐慌气氛,伴随着10月23日由《经济观察报》所公布的 “63家高危券商名单”涌至高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被迫度过了一个忙碌的周末。三天后,中国证监会向媒体发表正式谈话,对“名单”说进行了谴责,斥为“不实”。
没有人知道券商的整体形势究竟如何,甚至何种券商将被托管,也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边界。但据证监会有关官员称,托管对象多已处于流动性枯竭的边缘。对此率先被托管的两公司极为典型:闽发证券直到8月份仍然在向债权人支付高息,到托管前已耗尽手中资金;汉唐证券则是由于上海营业部擅自偿付个别机构客户,形成大量国债欠库。
“券商就像烧钱一样”,一位金融重组专家如是评价券商的“保支付”行为。果断停止债务支付,重新厘定债务金额,显然是保护整体债权人利益的负责之举,理应受到理解和支持。
二
重组还是破产?在券商捉襟见肘之际,这是一个问题;在托管之后,这仍然是一个问题。“托管”模式本身有着太多的模糊涵义。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告诉《财经》,在此轮“托管”中,当局极力追求的可能是“中创模式”和“中原证券模式”,或者是综合两者的变体。
1998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被关闭,其下属证券营业部交由国泰君安托管。至2002年,中创公司破产清算时,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受托处置单位。
时隔两年后的2004 年7月19日,原中创公司清偿方案终于和盘托出: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清算组,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五年内将原中创公司全部资产处置所得偿还除人民银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的债权人,按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计划,2003年、2004年和2005年每年分别清偿债权本金的10%,2006年和2007年按变现金额支付,整体清偿金额由全部资产最终处置结果决定。
中原证券的模式则与之不同。2003年1月4日,原河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被新成立的中原证券以1.17亿元收购,证券类资产被剥离的原河南证券更名为“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原证券分两次出资弥补河南证券的5.18亿元窟窿,这一出资额减去收购证券类资产的1.17亿元成本,演变为中原证券对河南和正公司的应收款项。
两种模式的证券类资产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留,但问题券商最终均告关闭。倘若依中创模式,则意味着机构债权人承担券商关闭的全部损失;而依照中原模式,则意味着重组方获得了牌照,但承担了旧券商关闭的损失,是一种赎买政策。当然亦不排除资产管理公司另行寻找重组方注入资金的可能。
目前,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均称,托管刚刚开始,需要在六个月内提出重组方案。未来重组如何进行,由谁担任重组主体,是否有市场化中介机构介入,均无答案。《财经》试图通过各权威渠道了解重组主体的确立,所获答案多为“不一定是资产管理公司,他们负责制订方案”,“要看市场各方意见”。但种种迹象表明,此番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入证券业,从托管起步并且踌躇满志,特别是对于“券商资产处置业务”及“券商业务”兴趣甚浓。管理层做此安排亦瞩意深远,包括将原有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转型为市场化金融公司之设想。
实施托管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于“十年存续期限”已过半数,突破此限之重生有赖于今后的每一个商业化机会。恰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闽发托管组一位负责人所说,“这是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转型的一次契机”。
三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真正涉足券商重组,还是肇端于2004年8月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德隆旗下所有资产(其中含三家券商、三家信托公司)的托管。至本刊截稿时为止,已有闽发证券、辽宁证券、汉唐证券等六家券商分别被东方、信达和华融托管。有消息表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极有可能托管一家知名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显然经过了精心权衡。一方面国家对个人债权的偿付资金,需交付“可靠的”实体公司操作,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有实业类资产处置的经验,且有商业化转型需求。两相结合,确有逻辑上和实务上的关联。然而,市场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托管”这一模式的不规范性,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能力所限,一箭多雕的设计背后,仍蕴藏着颇多风险。
首先是托管人的角色冲突。目前看来,资产管理公司组成的托管组将对券商进行六个月的重组。主导者究竟是原股东、引入外部股东,抑或资产管理公司挺身代庖?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是近水楼台,如有出价更高的重组方欲进入,如何解决利益冲突?特别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系资金软约束,如何防止其将重组成本转嫁到中央财政,重陷道德风险?
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亦令人关注。券商一旦进入资不抵债状态,则其全部现存资产属于债权人。由谁来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如何能够证明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的托管等处置,较通过市场化谈判所进行的重组或是债权人直接实施的清盘是更优选择?
成立于1999年,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至今在市场上存疑。从数字来看,截至2004年9月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876.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202.1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46%。如此,不难理解市场上在存在疑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时驾驭多家券商的重组工作,能有令人满意的效率?
专家们还提出更具实质性的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具备成为全能证券公司的条件?事实证明,中国金融机构屡屡遭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体制。在金融机构逐步走向股份化公司化的今天,作为100%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收拾问题券商的旧山河,真能避免复制体制性错误吗?
四
考诸发达市场经济的重整案例,其程序和规范相当复杂。
有关法律专家称,较之“市场化重组”,“重整”(restructuring)的译法更为准确。当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风险时,由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向法院提出的重整要求,一般为时六个月。重整一般在专业法庭主持下,成立债权人会议、确定重整执行人、选派重整的监督人,一般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入。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如果无法通过则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惟此才能保证重整的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更为有效地平衡各利益主体。
尽管中国的《破产法》草案仍未出台,但其中关于重整的具体规定,原则上已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去不远。即使在法律还未出台时,中国的金融实践亦可按世界银行关于破产重整的原则和精神来安排。目前的“托管”应对个别全局性重大危机或称必要,但没有经验证明具备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