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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意见精选(九篇)

人大工作意见

第1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一、围绕街道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督查和服务作用。

1、充分发挥街道人大监督职能作用。通过组织代表开展工作评议、视察和定期对重点项目督查等活动,推进街道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一是开展重点项目序时进度情况的督查。根据党工委月度工作重点和办事处工作需要,继续以“菜单”方式,组织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期限工作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载体和平台,改进督查方式与方法,提高督查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组织人大代表听取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加强街道工作执行力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厉行节约情况监督,保障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健康有序运行。

2、充分发挥街道人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大工委成员和代表,深入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中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反映,为党工委、办事处了解下情、民情和决策服务。二是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组织代表反映社情民意,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提交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认真解决,并跟踪督办。三是认真抓好代表接待选民制度的落实,积极探索代表活动室载体建设和作用,发挥代表在和谐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3、发挥人大工委、人大代表沟通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作用,深入到群众中,零距离了解群众的服务需求和诉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加强民生项目的督查,推进民生项目按期完成。支持人大工委成员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和职工维权工作,为推进街道和谐建设多做贡献。

二、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大工委职能作用。

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区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主动完成区人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发挥组织联络、桥梁纽带、督查督办作用。要精心组织好代表视察活动。认真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全年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不少于4次,重点对区人代会确定的本街道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和督查。二是要加强办事处及其部门行政效能督查。组织代表听取部门行政述职报告,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力,增强政府主动接受人民代表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三是要认真抓好“一个载体、两项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之家的作用,认真落实代表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制度。四是要做好新城人大代表工作的对接、服务和指导工作,探索托管工作机制,服务新城的发展。五是要协助办事处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落实工作。加强代表建议办理业务的指导,主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对重点建议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使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三、围绕代表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人大工委服务保障作用。

一是要继续抓好代表的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抓好代表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为代表作用发挥创造条件。二是要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要让代表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事、重点工程建设、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向代表通报街道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适时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三是拓宽代表履职平台,完善人大代表活动室建设,加强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支持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第2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1、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对于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及全面实施“经营山水、统筹城乡,全面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的发展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根本和核心。

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始终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着力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着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逐步完善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人大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3、完善县委对县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

分工联系县人大工作的县委负责同志要经常了解人大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县、乡两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工作汇报,并专题研究和部署人大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县委及时研究答复。县委在作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时,应在县人代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前,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征求意见建议。党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应视情况安排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常委会专职委员参加。

4、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人大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把党委的主张和意图贯彻到人大工作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及时传达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

5、努力形成支持人大工作的合力。

县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具体工作制度,并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支持和保证人大开展工作情况纳入乡镇、部门的考核内容。各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是否具有民主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党委理论中心组要定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知识,党校、行政学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知识作为党政干部以及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列入各主体班次的培训内容。“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被监督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交相关报告,及时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6、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党委宣传部门要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把人大工作内容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加强人大宣传工作的具体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单位与人大机关联系等制度,共同研究年度宣传计划与重点,形成宣传人大工作的长效机制。新闻单位要适应新形势人大工作的要求,改进方式,深化报道,切实增强宣传效果。凡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要求公布的内容,各新闻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布。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1、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各级党组织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要在每年年初主动提出计划并适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对事关全县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审查同意以及须向其报告或者备案的,都要主动及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主席团)要建立和健全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工作制度,推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认真落实并主动报告落实情况。

2、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监督法要求,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主席团)表决通过或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应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要突出重点,选准议题,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运用跟踪监督等方法,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探索建立部门工作评议制度,研究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要重视和加强人大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案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县人大常委会要充实工作力量,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3、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任相统一,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坚决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合法权利。县委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和乡镇人大正、副主席的人事调整,应在酝酿阶段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县委应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县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原则上要保持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人大常委会要完善和推行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依法加强任免工作。要依法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涉及违法违纪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与人大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4、重视开好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委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依法、合理安排各级人代会特别是乡镇人代会的日程,保证必要的审议和酝酿时间。依法应当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1、切实增强代表履职能力。

县委要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领导,支持人大常委会主持同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要坚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统一,优化代表的组成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在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十分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连任的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把履职情况作为提名的重要条件。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在每一届任期内对代表进行一次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的系统培训。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强化代表职务意识。建立代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同人大常委会党组商议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2、提高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质量。

加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议案,要主动与领衔代表沟通,不断提高议案审议质量。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责任制,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大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交叉性建议办理的协调和督办力度,形成协办机制。坚持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将建议办理情况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建议,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或工作委员会牵头督办。积极探索代表建议办理合议制、公开重点建议办理结果等做法,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加强对代表建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着力提高问题的解决率。

3、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深入实施代表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政情通报制度,健全代表活动网络,规范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实效。探索和规范代表集体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并就“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等制度。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代表活动经费要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正常开展。切实维护代表权利,对妨碍、阻扰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的各项工作制度,“一府两院”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代表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要认真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制度和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的依法履职能力

1、加强人大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行使职权。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加强人大常委会(主席团)组织建设。

县委要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占委员总数的50%以上,并逐步提高。专职的组成人员一般要有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其中有部分人员能任满两届,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适应新形势需要,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规范、名称相对与兄弟县市相统一、工作力量相对充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不占人大机关和原所在部门的编制,在地方总编制中单列。

3、加强人大机关建设。

县委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途径,提高人大机关干部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大人大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适当安排一些懂法律、懂经济的专业人员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同时注重从人大机关选拔一些干部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任职,使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进出有序、良性循环的机制,并长期坚持。人大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经费和常委会机关的工作经费,应依法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并在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逐步解决人大机关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问题。推进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外交流,把县人大常委会的对外交往活动列入县外事活动的总体计划,统筹安排,提高对外交往实效。

第3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主要任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从严治党,强化思想作风建设知识能力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扎实推进市人大机关党建工作,为完成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全年各项任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加强学习,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把党员的学习和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抓好思想作风和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抓好党风廉政和勤政为民建设。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党组织要始终不懈持之以恒地组织广大党员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年度要有周密计划,月度要有具体安排;要继续创新学习方法,逐步规范组织专题学习邀请专家讲课开展法制讲座组织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常委会中心组学习的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学习实效;要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党的意识党内民主意识党员执政意识党员权利意识,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强化人大监督的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对党员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与此同时,党组织要关心爱护党员的健康成长,要在感情上贴近,事业上帮助,政治上关心。党总支和各支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与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准确把握党员的思想脉搏,尊重每一个党员,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多做凝聚人心鼓舞人心振奋人心的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继续加强有计划和针对性的培养,条件具备时及时通过支部会议讨论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的纯洁性和严肃性。非中国共产党党员较多的二支部,要加强对非党人士的教育引导,要注意对先进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有入党要求并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的,要适时做好培养工作。

三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认真学习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要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实施意见,坚持开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党员民主生活会。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四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总支及支部作用。党总支和党支部班子要十分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努力搞好自身修养,坚持公道正派,树好自身形象。要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党内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务实地做好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工作合力。要继续开展以创“四型”机关为主要内容的“三创”活动,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水平。要认真组织机关支部负责人学习党务知识,交流党务工作经验,全面提高的综合素质和党建业务水平,扎实组织开展创建“五好”党组织的活动。要继续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进一步发挥机关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机关工会依照新《工会法》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各项活动,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4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第5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在会上发表了讲话。他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一项法定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修改好《报告》。要使《报告》稿征求意见和修改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科学决策、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的过程,成为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指出,过去一年,我们是在极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走过来的。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从容应对,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实施并不断丰富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两种手段,坚持处理好短期和长期两方面关系,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改善民生与发展经济内在统一,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面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实践证明,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是及时的、有力的、有效的,是完全正确的。

强调,今年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贯穿到今年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系,为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积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着力优化投资结构。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转变发展方式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指出,做好一季度工作,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形势分析,搞好宏观调控。充分考虑去年同期基数影响,加强对主要指标的环比分析,密切跟踪市场需求变化,准确判断形势,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落实和完善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做好应对贸易摩擦的各项工作。(二)抓好经济运行调节。要把缓解煤电气运供需矛盾作为当前经济运行调节的重点任务,努力增加电煤供应,加强运力调配,适当扩大进口调节;强化电力调度和区域协调,搞好需求侧管理,确保满足居民基本需要,压缩“两高”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能。做好春运各项工作,特别要保证农民工和学生安全、顺利回家过年。(三)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一季度劳动力流动规模较大、频率较高,是大学生和农民工找工作的关键时点。要认真落实好鼓励就业的各项政策,抓紧完善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确保就业稳定,切实做好大学生和农民工就业工作。妥善安排城乡低收入和困难群众生活,重点解决好地震灾区还没有搬入新居群众的吃、穿、住和过冬取暖问题。做好节日期间工作,繁荣城乡市场,开展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让全国各族人民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抓紧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求;加强对市场需求的分类调控,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监督,认真落实公共聚集地安全责任制,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六)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做好春耕备耕各项工作,稳定增加粮食和油料播种面积。保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稳定价格。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近期一些地方遭受暴雪寒潮袭击,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对灾区采取有力的帮扶措施,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最后说,今年政府工作十分艰巨繁重。我们要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国人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了会议,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我就美售台武器提出严正抗议

1月30日,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紧急召见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就美方宣布向台湾出售“黑鹰”直升机、“爱国者-3”反导系统、扫雷艇等总额近64亿美元的武器装备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何亚非表示,美方行径严重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原则,粗涉中国内政,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并提出严正抗议。

何亚非指出,在中美两国1982年8月17日共同发表的“八・一七”公报中,美方明确承诺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逐步减少对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美方多年来非但没有减少和停止售台武器,反而不断向台湾出售各种先进武器装备,严重违反自己作出的郑重承诺。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来,两岸关系明显改善和发展,美方此时仍以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为借口,宣布新的对售计划,这将向台湾方面发出严重错误信号,也将向“”分裂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给台海和平稳定造成严重损害。

何非亚表示,去年,中美关系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取得良好开局,这符合双方共同利益。但近来,由于美方执意实施美上届政府对售错误决定、对华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等问题,中美关系已经受到严重干扰。美方宣布上述售台武器计划,势必进一步损害中美关系,给两国诸多重要领域的交往与合作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导致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后果。

何亚非表示,事关中国和领土完整,涉及中国核心利益,关乎中国人民民族感情,始终是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问题。中方强烈敦促美方充分认清售台武器的严重危害性,认真对待中方严正立场,立即撤销售台武器的错误决定,停止对售。否则,美方必须为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负责。

另据中国外交部宣布,由于美方售台武器已严重损害中美关系,中方决定推迟中美两军部分交往项目,推迟双方拟于近期举行的中美副部长级战略安全、军控与防扩散等磋商。中方也将对参与售台武器的美国公司实施相关制裁。

第6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后,省检察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14件。其中主办3件,会办11件。上述主办件我院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建议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上述会办件我院均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了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均无异议。主要做法有: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坚持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省检察院党组一直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多次强调要从加强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在需要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做到思想上有位置,工作上有部署,日程上有安排,措施上有要求,使代表的建议意见成为检察机关了解情况的重要来源,制定决策的可靠依据,推动工作的有力措施。

今年人大建议分办会后,省检察院随即召开检察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庄建南同志直接领导办理工作。在逐件分析建议内容和性质后,确定每件建议办理的分管检察长和业务部门,并明确要求各责任领导和承办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作为检察机关更好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做。

在随后举行的交办会上,各责任领导和承办部门负责人重温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庄建南同志对办理工作提出了“三落实”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力量,抽调和指定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负责办理工作,重点抓好调研、起草、面商和落实工作;二是落实办理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使具体办理人员明确办理目标、办理责任、办理措施和进度要求;三是落实工作措施,着力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摸清,把症结搞准,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同时还对办理期限、办理质量、与代表的联系沟通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承办部门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检察院办公室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做好催办、协调、督办工作。

二、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

今年省检察院继续将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工作必需的环节。对省检察院主办的代表建议意见,确定了“办理前联系、办理中沟通、答复前面谈”的工作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前及时与代表取得联系,主动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意图,找准问题的症结;办理过程中,根据办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面谈等方式适时同代表联系,通报办理进展,充分商讨沟通。在正式答复前一律向建议代表当面通报办理意见,尽最大可能给予代表满意答复。对省检察院会办的代表建议意见,除了与代表做好沟通外,还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今年代表建议意见办结后的反馈结果看,无论对省检察院办理态度及工作的评价,还是对办理结果的评价,代表均表示满意。

三、抓根本,求实效,努力提升代表满意度

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问题,省检察院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作为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关键,各承办部门紧扣建议核心,认真分析研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努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坚持立说立行,抓紧解决。如柳正日希 等六名代表提出的台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建议》,省检察院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始终坚持将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来抓,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查办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等办案专项活动,有力打击了行贿犯罪。但由于种种原因,行贿案件办案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柳正日希等代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为此,省检察院对下一步查办行贿犯罪作出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提高认识,坚持严打态势不松懈。着力查办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权钱交易的行贿案件。要严肃查办多次多头行贿、行贿数额大、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行贿案件,有效震慑腐败分子。要攻坚克难,提高办案能力。同时,要立足法律政策规定和反贪侦查实际,区别情况、体现政策,不搞“一刀切”。一是对行贿数额较小、认罪态度好、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行贿人,依照刑法有关行贿案件从轻处理规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要坚决查办,依法从重处理。三是对涉及多名行贿人的案件,要综合考虑办案社会效果,按照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多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突出重点,分清主次,灵活处理,确保办案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尚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建议意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如吴春莲等五名代表提出的杭133号《关于打击虚假诉讼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立法建议》,省检察院认为符合客观需要。该建议是一个涉及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的问题,是一项需要立法机关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的工作。省检察院在对该立法建议认真提出意见建议的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搭建相应工作平台,联手惩治虚假诉讼,逐渐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上下联动体系:即下级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积极向上级检察院借策借力,取得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上级检察院为下级检察院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时提供办案思路和实践经验;同一检察院内部加强协调,民行部门充分与侦监、公诉部门沟通,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对因现行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限制等因素,目前尚无法妥善办理的,认真说明情况。如薛瑞芬代表提出的宁22号《关于向法院派驻民事审判执行监督检察室建议》,省检察院认为薛瑞芬代表就向法院派驻民事审判执行监督检察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系统的论证,并提出了具体制度设计,对于推进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我们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该建议涉及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检察院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办理该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当面与薛瑞芬代表沟通,认真仔细解释当前法律的规定,明确表示在立法修改完善之前,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健全有关信息共享、调阅案卷、旁听庭审等机制,及时掌握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情况,针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强化对法院民事审判、执行的监督,特别要加大对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代表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第7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省法院今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并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会后,省法院共收到省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12件,分别是:1、温州代表团张福龙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遇行政干预的建议”; 2、温州代表团冯蒋华、章立琼、凌春芳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关利息支付的有关规定的建议”; 3、温州代表团冯蒋华、章立琼、凌春芳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的服刑人不得减刑规定的建议”;4、温州代表团黄作兴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法律手段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建议”;5、温州代表团高立存、雷爱琴、蔡淑芬、雷衍开等四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打击建筑业犯罪助推建筑强省建设的建议”;6、温州代表团高立存、雷爱琴、蔡淑芬、雷衍开等四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司法保障助推建筑强省建设的建议”;7、温州代表团苏庆明、萧云集、朱诗力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设立中心镇法庭的建议” ;8、湖州代表团贾建平、楼黎静、成珊、韩慧莉、张群英、沈法良、杜英、吴红利、冯芳英、雷绍林、王月英等十一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监督、检查、监察、稽查的建议”; 9、绍兴代表团陈显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建议”; 10、绍兴代表团陈显明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的建议”;11、金华代表团蒋锐锋、章树根、章小华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政府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建议”;12、台州代表团甘连法、李秋根、牟义军、狄绍增、金全才、周振华、陈才钅奇、袁天喜、王如铎等九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高度重视提高我省律师地位,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建议”。

12件代表建议,由省法院主办的7件,会办的5件,均在规定的3个月的主办期限和2个月的会办期限内及时办结,代表们对省法院的办理工作表示肯定。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序高效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要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院始终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院长负总责,各分管院长具体抓,每一办理件都有明确而对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专职人员,成立督查联络室,牵头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规范代表建议登记立案、审批交办、催办督办、答复报结等工作程序;采取通报制度,对逾期未结或办理不认真的部门,及时作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由于认识统一,制度健全,机构设置专门化,确保了我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有序和高效。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12件代表建议交付办理后,我院督查联络室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初步方案,院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一一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责任。承办部门领受任务后,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展开工作。在办理前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办理中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座谈、当面答复、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络和互动协商;在办结后做好跟踪回访、“回头看”等,使代表更加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分管领导和院督查联络室全面了解掌握每件代表建议的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督促指导,确保所有代表建议均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办结。

二、举一反三,以点带面,通过办理代表建议全面推进法院工作

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共收各类案件73.8万件,审执结6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5.74%和15.94%;上诉率为6.2%,低于全国平均数5个百分点,二审改判发回率为7.44%,低于全国平均数6.5个百分点,生效裁判息诉率达99.17%,同期收结案数量、增幅和裁判息诉率,均创历史新高,审判、执行保持良好运行态势,各项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于全国法院前列。

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我们注重从办理代表建议中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挑战,查摆法院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把代表的意见建议吸收转化为具体的决策措施和司法实践,有效回应群众关切和期待,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使代表建议真正成为我们解决问题、创新机制、推动工作的智慧源泉和强大动力。

一是深化能动司法、民本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省法院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 “稳中求进、转中求好”工作基调,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向好发展的大局。温州代表团冯蒋华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关利息支付的有关规定的建议”,黄作兴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法律手段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建议”,湖州代表团贾建平等十一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监督、检查、 监察、稽查的建议”,以及绍兴代表团陈显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建议”,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我院十分重视,对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做了深入调研。

我们从能动司法、民本司法出发,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提出要重点把握好5类涉案问题的处理:1.把握好涉案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处置问题。“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对有市场有前景的涉案中小微企业力求化解纠纷、维持生产、渡过难关。1至9月,全省法院共走访企业2100余家,帮助企业排查经营法律风险950多个。审结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企业投资合同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等24603件,企业兼并、改制、股份转让等案件1733件。2.把握好各地重点工程的强制拆迁等涉案问题。依靠当地党政,审慎做好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工作,兼顾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护与重点工程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行“裁执分离”强制拆迁模式,严把司法解释规定的7种不准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1至9月,共审结非诉行政审查案件12077件,其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迁案件245件,裁定不予强制执行25件,准执率为89.8%,未发生对抗失控的恶性事件。 3.把握好民间借贷的涉案问题。紧密结合我省金融改革实际,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协调,充分发挥司法合力,依法妥善处置面广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问题,稳妥把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1至9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0389件,涉案标的659.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7.4%和107.7%,达到2007年以来最高点。4.把握好农民工、职工的欠薪等涉案问题。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推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1至9月,新收因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21782件,同比上升43.7%,收案接近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最高值,案件涉及制衣、卫浴、钢构、光伏、造船等多个行业,审结20735件。依法惩治新入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6件,加大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诚信、守约的良好法治氛围。5.把握好房地产调控之下的涉案问题。密切关注房地产商和购房按揭者由于资金链问题可能引发的纠纷,认真研究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及时统一裁判尺度,并针对购房者直接向开发商施压的“房闹”事件明显增多的情况,在尊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司法原则下,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依靠当地党政妥善协调处理。审结房屋买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15448件。

二是深化和谐司法、协同司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金华代表团蒋锐锋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政府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建议”,绍兴代表团陈显明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的建议”,温州代表团高立存等四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打击建筑业犯罪助推建筑强省建设的建议”,以及台州代表团甘连法等九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高度重视提高我省律师地位,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建议”,都是在普通审判工作的基础之上,对法院的和谐司法、协同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化和谐司法、协同司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宽严相济惩治犯罪。新收一审刑事案件63860件,审结61053件,同比分别上升34.04%和33.83%,判处罪犯76188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结161件,同比上升20.15%,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受理涉及“地沟油”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64件,审结141件,判处罪犯174人,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69件,判处罪犯706人,其中处级37人,厅级2人。巩固深化扩大刑案指定辩护工作,共为9236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数同比上升101.31%,进一步彰显法治浙江良好形象。2.加大综合治理执行难力度。新收各类执行案件21.3万件,同比上升13.84%,案件数居全国法院首位。执行标的额608.16亿元,执结19.7万件,执行结案率为85.14%,实际执行率为66.54%,同比分别上升1.69和0.04个百分点。深化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个系统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被执行人及财产的网上“点对点”协助查控机制建设,在全国率先与各大商业银行建立网上“点对点”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协作机制。已查询被执行人存款244万件次,反馈信息300万余条,使得4.7万余件案件得以执结。与机场建立联动机制,统一限制在省内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3.切实参与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结合案件审理,从中发现涉及当地发展、稳定、改革等方面的隐患与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司法建议,共发出司法建议373份,得到及时反馈的有187份。如针对法院院领导被列为政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损司法公信的问题,省高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建议,引起李强副书记的重视,省委政法委专门组织调研,起草意见,以协调各地对涉及各类重点工程项目等政府领导小组的成员进行清理调整。在今年5月最高法院公布的首届“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暨“全国法院十大司法建议”评选结果中,我省法院入选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

三是深化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廉洁司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温州代表团冯蒋华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的服刑人不得减刑规定的建议”,从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出发,对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规范化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使我们很受启发。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推进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廉洁司法,着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1.深入推进阳光司法。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工作,公布生效裁判文书49万余篇。完善新闻常态化机制,注重对敏感、热点案件的正面舆论引导,共举行新闻会63次,公众开放日活动522次,接待人民群众1.5万余人次。省高院还将“阳光司法指数”作为一项重点调研课题,会同浙大法学院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司法公开量化评估体系。针对群众反映的司法拍卖佣金过高的问题,在去年大幅下调拍卖行收取佣金标准,为当事人减轻佣金负担5541万元的基础上,今年我们进一步探索运用淘宝网交易平台,开展互联网竞价拍卖的试点工作,引起社会热议和赞同。2.全面加强审判管理。统筹推进司法规范化工作,努力构建、完善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内部制约机制。深化审判质量效率的信息化评估系统应用,强化均衡结案,注重加快涉案审计、鉴定、评估的流程,严格时限和督办管理,健全防控、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长效机制,以管理监督促公信。3.着力改进司法作风。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践行浙江法官“职业四要”,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依托全省1572个数字法庭系统,对全省法院及人民法庭951场庭审进行了视频抽检督察和问题反馈。4.切实抓好廉洁司法。按照“教育、机制、查处”三管齐下的反腐基本思路,深化廉洁司法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廉政风险动态管理。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周),全省法院统一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日(周)活动”,并作为规定动作形成制度。省高院组织编写《法院干警拒礼、拒请、拒托提示手册》,模拟了法官在办案中可能遇到的送礼请托的24种场景的应对方法,帮助广大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拒礼拒贿、拒请拒托,筑牢廉政防线,省委书记赵洪祝批示予以充分肯定,人民日报刊文认为,此举为“防腐疫苗”提供了研发思路。坚持从严治院不动摇,全省共查处违法违纪干警11件13人。

四是深化基层司法,提升整体司法水平。

基层是我党执政的基石,也是社会管理的关键。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都十分关心基层司法工作。温州代表团苏庆明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设立中心镇法庭的建议”,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基层司法工作的要求和关心。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化基层司法工作,努力提升整体司法水平。1.加强基层司法保障。充实基层一线办案力量,努力把有经验、有水平的法官稳定在基层一线。省高院将去年增编的735名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77%分配给基层法院。坚持“服务审判管理与服务法官办案并重”,为全省法官配备“办案助手”、裁判文书纠错等系统软件,进一步改善了基层司法的科技条件。加快推进“两庭”建设和改扩建工作,近年来共有59个人民法庭完成了新建,新增建筑面积142064平方米,目前进入新一轮立项或在建人民法庭的有78个。5月,省高院召开了我省法院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第五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专门对扎根人民法庭20年以上的53名老法官进行隆重表彰。2.提升基层司法能力。省高院会同各中院举办培训班72期,培训基层干警6300余人次。根据基层处理大量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房屋租赁、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土地山林承包等纠纷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基层法官业务能力。3.凝聚基层司法队伍。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222个人民法庭全部成立了党支部或党小组。积极组建各类文体活动小组,既丰富法官精神文化生活,又注重关心解决干警个人、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构建“领导爱法官、法官爱法院”的法院人文环境。大力培育、弘扬陈辽敏、朱学军、周峥俜等先进典型,陈辽敏还光荣当选我省政法系统唯一的十代表。

三、完善机制,拓宽渠道,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联络

一是加强分级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坚持并不断完善全省法院院长定向分级联络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省高院班子成员和各级法院院长,对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包干联络”,登门走访,面对面沟通,介绍法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接受代表监督。每年2次由省高院班子成员带队赴全省各地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今年年中,齐奇院长带队走访省人大、省政协、以及各派人士。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进一步拉近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心理距离,使代表更加了解、理解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实现“零距离”监督。

二是邀请视察和旁听庭审。我们把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和旁听案件庭审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今年以来,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接待1436人次。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走进法庭,听取法院工作通报,感受法院工作特色,全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流程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8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自治区人劳厅、计委、教委《关于2000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2000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0年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尽快适应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0年全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要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由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

非宁夏生源来宁就业毕业生,需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自治区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自治区外就业,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区外就业(以上毕业生含并轨招收毕业生)。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固原地区6县和同心、盐池、陶乐县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在来源县教育系统内就业。鼓励川区师范类毕业生到山区教育系统内就业,也可在全区教育系统内就业。非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全区范围内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同等对待。农村户口的自费毕业生到区内外就业的,由自治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户粮关系。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院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所属单位。

二、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要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对区外院校本科层次、特别是自治区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严格控制在区外就业。区内院校在提出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毕业生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和支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边远地区以及毕业生生源市县对毕业生的需求。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措施,引导、教育、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三、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才在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切实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就业部门的限制,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政府机构人员分流的同时,还应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按照中组部、人事部部署,2000年我区将安排1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拨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提拨到乡、镇政府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对此各地要提前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 审计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拨。

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各市县提出就业方案,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报到证”,安排到各市、县公安系统内就业。

县以上党政机关选拨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切实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做好人才调整和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和档案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连续计算工龄。其户口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聘用单位的证明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章必究。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用人单位在进校招聘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允许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大中专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2000年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继续使用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凡涉及毕业生收费问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切实转变职能,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毕业生信息工作,加快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各级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努力加大投入,为尽快实现毕业生信息的网络化,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七、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违反国家定向分配政策的毕业生、委托培养的毕业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后,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经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国家任务招收的统招毕业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毕业生来源市县列入就业方案,由当地政府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国家任务招收的并轨生、自费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管理,两年之内联系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档案关系全部转回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三)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调整改派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个人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职业中专班、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由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如发现要追究学校当事人责任。

(四)根据《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从1999年开始招生的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高职毕业生就业资格证”,办理有关档案和户粮迁转手续。

(五)根据教育部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规定,今年不再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 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后,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六)毕业生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培养费和违约金两项,按自治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201号文件执行。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8〕25号文件精神,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七)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接收单位须到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申办人事档案及有关手续,经人才机构盖章同意后,学校才能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八)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方案的调整意见,各学校也要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包括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名单)。在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会之后,仍未上报的,将不列入就业方案。

第9篇:人大工作意见范文

一、审议意见书的定位及特征

详述审议意见各个工作环节存在的问题之先,有必要回归本原,对审议意见的书面形式作一全面考察、进行清晰定位。审议意见书究竟是何种文稿?具有哪些基本特性?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应厘清其与几类相近文稿的区别。

首先,审议意见书不同于人大调研报告。人大调研报告一般形成于常委会会前,是在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了解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个中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其体例相对较为完备。与调研报告不同,审议意见书需在常委会会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行文体例上仅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不过,其效力比调研报告高。

其次,审议意见书不同于书面审议发言。书面审议发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内容发表意见建议的书面形式,具有较强的个体性,侧重点也因人而异,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甚至截然相反。与书面审议发言不同,审议意见书作为集体意志,既要吸收书面审议意见,但又不能全盘照搬,有一个“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过程。

再次,审议意见书不同于一般参阅材料。一般参阅材料多为情况通报,是一种辅较强的文稿,其目的是让阅者知悉某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一般不作硬性要求。与一般参阅材料不同,审议意见书的主要作用是督促解决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刚性要求,且有办理时限的严格规定。因此,执行力是其生命线。

梳理完审议意见书与相近文稿的区别,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初步定位:审议意见书是人大常委会针对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落实的一种文书。重大性、具体性、时效性、落实性系统构成审议意见书的主要特征。重大性,是指审议意见应

涉及专项工作中关系重大、举足轻重的事项;具体性,是指审议意见应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指向和要求;时效性,是指审议意见应设定明确的办理时限;落实性,是指经过“一府两院”的办理,审议意见所提要求最终得到落实,这也是实施审议意见书制度的生命所在。

二、审议意见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审议意见书的基本定位和主要特征,联系审议意见制度实施工作实践,这项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审议意见形成欠科学。实践中,审议意见书的形成还不尽科学,往往容易丢掉“审议”二字,不是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吸收,而是简单地将其变身为微缩版的人大调研报告,有违实施审议意见书制度的初衷。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审议意见偏大求全、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之类的通用“药方”见诸其中,难免落于空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书的应有效用。

2. 审议意见督办少举措。审议意见书交办给“一府两院”,仅是督促其改进工作的开始。意见能否得到最终落实,关键在于督办力度的大小。然而,实际工作中,督办恰是审议意见工作链条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审议意见书“一交了之”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对“一府两院”的办理思路、办理举措、办理进度等,人大实时跟踪监督相对滞后,举措仍然偏少,力度稍显不够。

3. 审议意见落实不得力。审议意见落实与否,“一府两院”一般要以书面形式向人大作专题汇报,这一做法也已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这一制度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即审议意见落实存在“文来文往”甚至“文不对题”的现象。一些落实情况的书面汇报,对之前审议意见中涉及的问题避而不谈,“你说你的,我谈我的”,变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汇报,审议意见落实就此不了了之。

三、提高审议意见执行力的若干对策

审议意见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上述几方面问题,较大程度削弱了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努力增强审议意见的执行力。

(一)抓源头:科学形成审议意见

所谓源头,即审议意见书形成环节。意见书质量高不高,关系到最终能否得到落实,可谓是审议意见制度的基础。审议意见的形成应坚持以下原则:

1. 要遵循本意。审议意见,是在审议基础上形成的。绕开“审议”谈提高意见执行力,也就失去了“源头活水”,无异于舍本逐末。因此,认真组织开展审议,是形成审议意见的前提,也是提高执行力的基础。审议又关乎审议什么、如何审议等问题。审议什么,事关监督工作选题,只有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议题,审议才能“点中穴位”,意见书方能“抓住麻筋”。如何审议,关系审议主体即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一方面,常委会应围绕议题组织委员开展学习、视察等活动,使其全面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为其充分审议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委员也应围绕议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撰写书面审议发言,积极建言谋策,提高审议质量。

2. 要科学严谨。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载体,意见书代表着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因此,行文表述应当经过仔细推敲,一些数据和工作进展要及时更新,确保意见书严谨求实、客观准确,避免说错话、说过头话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意见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编撰过程也是一个吸纳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过程,应广泛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作出相应修改,最终开主任会议予以通过。

3. 要简明扼要。审议意见书针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因此,审议意见切忌面面俱到、泛泛而谈,而是要抓住主要矛盾、直指问题要害,多开“治病的药方”,少说“正确的废话”,以便“一府两院”收到意见书后,对存在问题一目了然,对改进措施心中有数,从源头上增强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

(二)重过程:着力强化意见督办

目前,审议意见督办仍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应有针对性地探索加强意见督办工作,为审议意见最终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1. 设立专门督办机构。党委、政府系统都设有专门的督查机构,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人大虽然是监督机构,从宏观层面督查推进“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但是,审议意

见“一交了之”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也表明人大内部督查职能有待进一步细化。借鉴党委、政府系统的做法,在人大设立相应的专门督办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职能,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应是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如若暂不具备设立专门督办机构的条件,应由审议意见涉及到的人大相应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督办,确保审议意见督办主体明确、职责清晰。

2. 发挥主任会议作用。主任会议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在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中处于重要地位。推动审议意见落实,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是常委会重要工作之一,也应成为主任会议的重要内容。2008年11月26日扬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审议意见书〉实施办法》中规定:“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并对研究处理结果进行审议。”已经明确了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的职能。然而,从实践来看,主任会议主要还是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汇报居多,听取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报告偏少,这也一定程度削弱了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因此,可以将听取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报告作为一项制度化、经常化议题,列入主任会议议程,切实加大审议意见落实的推力。

3. 注重常委会再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增强审议意见执行的刚性,切实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然而,实际操作中,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多以书面形式印发,组成人员在审议的时候,往往重视会议议题的审议,轻视甚至忽略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汇报的审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被边缘化。改变这一现状,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不仅要书面印发给组成人员,更要引导组成人员对其进行充分的再审议,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重视程度,以此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的审议监督效力。

(三)看结果:多措并举推动落实

审议意见执行得如何,最终还是要看关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这一结果。落实审议意见,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各项考核评价机制,真正做到一着不让抓落实。

1. 提升法律效力。监督法第十四条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审议意见报送程序的相关事宜,对于审议意见落实事项的规定并未细化。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探索制定了审议意见实施的相关办法。但囿于职权所限,对不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很少作出刚性处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审议意见贯彻落实之于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应当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审议意见书的效力,特别是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要作出明确规定。

2. 纳入考核体系。以评价考核的硬指标倒逼重要工作有序推进,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其实质也是谋民利、纾民困、解民忧,是“一府两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这个角度看,“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应当列为党政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指标,以此增强办理工作的约束力。

3. 创新监督方式。作为审议意见的发出主体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狠抓审议意见落实。2011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对“三官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首次专题询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满意度测评。公检法机关根据审议意见,逐条对照整改,取得了较好成效。实践证明,不断创新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是推动审议意见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监督法的框架内,将有助于审议意见落实的既有经验做法制度化,更加规范地就审议意见落实进行询问、测评,甚至启动质询,探索建立审议意见落实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