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报告与请示范文

报告与请示精选(九篇)

报告与请示

第1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请示报告特点】

一是时间性较强。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否则会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时间性强。

二是要一事一请示。

三是通常主送一个机关,不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请示的同时又抄送下级机关。

四是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

【请示报告格式】

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

一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二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请示报告范文】

领导:

为深入交流学习电商先进地区发展经验,进一步深化电商项目进度,强化人员素质。电商部准备组织公司赵总及两位副总由电商部负责人陪同到海南考察学习,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考察学习活动交流学习考察海南电商模式为指导,深入探讨电商发展模式,通过开展考察和学习活动,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项目经理及工作骨干的业务能力,为促进公司电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参加对象

1、

三、具体时间

20xx年6月8日至6月11日。

四、考察地点

海南( 海口,三亚 ) 等。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察学习活动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考察学习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A担任,负责活动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副组长由B担任,C负责拟定前瞻性强的考察学习题目,并在考察学习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对照先进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深刻剖析根源,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客观分析当前现状,深入查摆问题根源,总结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学习考察报告,D负责经费管理、食宿安排、人员照管、财物安全、队伍形象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2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伊始就非常强调党内重要情况的请示与报告。

1923年6月,中央曾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1923年12月,中央曾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发出通告。写作于1928年11月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全面向中央报告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同时提出了要请示和解决的问题,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

抗日战争中,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1937年8月1日中央通过的《总政治部关于新阶段的部队政治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各级领导机关中,必须确立严密的分工与个人负责制,建立有系统的检查和报告制度。”

1942年,中央再次强调:“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建立报告制度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1948年1月,中央制定并发出亲自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对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

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中央要求所有地方党组织和军区党委严格及时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而且还要经常检查并向全党通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针对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提出批评。之后,中央又就请示报告制度连续发出几次补充指示。

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

1953年3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织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

1982年党的十二大至2012年党的十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党的十后,中央更是多次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当前请示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轻视态度。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为请示报告可有可无,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现象。

侥幸心理。有的领导干部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时存在偷懒和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向上级汇报工作时,习惯夸大成绩和功劳,有意识地掩饰缺点和错误;有的领导干部通过玩弄各种伎俩,把一件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逃避上级组织的监督;有的干部自以为很多事情上级组织无力监管,对个人的去向及工作不及时请示报告,独来独往,天马行空。

第3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 培训目的:使受训人员了解公文的基本特点和一般格式,掌握常用快速的写作方法及其变化提高日常公文的写作能力。

.培训内容:

1、公文的概念

2、日常公文的分类

3、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4、电子公文

5、公文范例

6、尝试写作

.课程长度:6时

.培训方式:讲解法+范文欣赏+模拟练习

.教材内容:

引言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人类社会快步走向信息时代的今天,公文在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沟通信息、联系事务、传达企业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文的写作也正在从旧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什么是公文?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公务而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书面材料。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命令、议案、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各类企业中,所指的公文一般为商务公文,主要分为介绍报告、请示、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要点、公司及产品介绍、信函、讲话稿、可行性报告、工作总结、市场调查报告、说明等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大体同一般文章的写作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公文在性质、作用上及其写作要求上的不同,拟写时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公文的拟写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明确发文主旨

任何一份公文都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拟写的。因此,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弄清楚发文的主旨,即发文的主题与目的,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件的中心内容是什么?比如相关工作的改善,主要提出目前情况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解决方式、需协助事项;再如请求事项,拟请上级机关答复或解决问题等。

2、根据文件内容,准备采用什么文种?比如,汇报工作情况,是写专题报告还是写情况简报;针对下级来文所反映的问题,是写一个指示或复函,还是一个带规定性质的通知等。

3、明确文件发送范围和阅读对象。比如,向上级汇报工作,还是向有关单位推广、介绍经验;是给领导、有关部门人员阅读,还是向全体人员进行传达。

4、明确发文的具体要求。例如,是要求对方了解,还是要求对方答复,是供收文机关贯彻执行,还是参照执行、研究参考、征求意见等。

总之,发文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方式,主要阐述哪些问题,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落笔起草。

二、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发文的目的和主题明确之后,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搜集材料和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拟写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这一步工作。例如,拟写一份简短的通知、公告,一般来说不需要专门做搜集材料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明确发文主旨之后,稍加考虑就可以提笔写作了。但对于问题较为复杂,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纳;如拟订篇幅较长的文件,拟订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起草规章、条例、拟写工作指示等,往往都需要搜集有关材料和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工作。

怎样为拟写公文搜集材料和进行调查研究呢?一是收集和阅读有关的文字材料;二是到实际当中搜集活材料。例如,要草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查阅去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以及参考有关先进企业的同类工作计划等,还要研究本部门今年所面临的形势,今年的中心任务上级要求等。

总之,收集材料及调查研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是为了掌握全面的、大量的素材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分析思考产生一个认识的飞跃。

三、拟出提纲,安排结构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草拟出一个写作提纲。提纲是所要拟写的文件的内容要点,把它的主要框架勾画出来,以便正式动笔之前,对全篇做到通盘安排、胸有成竹,使写作进展顺利,尽量避免半途返工。

提纲的详略,可以根据文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习惯、写作的熟练程度而定。篇幅不长的文件,可以大致安排一下文件的结构,先写什么问题,依次再写什么问题,主要分几层意思等。篇幅较长、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需要拟出比较详细的提纲,包括文件共分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分作几个问题,各个大小问题的题目和要点及使用什么具体材料说明等。提纲的文字不需要很多,也不需要在文字上推敲。当然,需要集体讨论或送给领导审阅的提纲除外。

拟写提纲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思过程,文件的基本观点,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使提纲日益完善。由两人以上分工合写的文件,更需要共同研究写作提纲,以免发生前后重复、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落笔起草、拟写正文

结构安排好后,要按照要求所列顺序,开宗明义、紧扣主题、拟写正文。写作中注意两点:

1、 要观点鲜明,用材得当。也就是说要用观点来统帅材料,使材料来为观点服务。运用材料要能说明问题,做到材料与观点统一。

在写作当中,要注意明确观点,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如果观点不明,令人不知所云。有些文件,只讲观点没有实际材料,就会使人感到抽象空洞、缺乏依据,不易信服。而只罗列材料没有鲜明的观点,则会使人弄不清要说明什么问题,不了解发文的意图 ,特别是情况汇报、工作汇报介绍。

2、 要语句简练,交代清楚。拟写文件既要尽量节省用字、缩短篇幅、简洁通顺,又要注意交代的问题清楚明了。

五、反复检查,认真修改

初稿写出后,要认真进行修改。写文章,需要下功夫。自古以来,好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写文件也同样,尤其是重要的文件,往往要经过几稿才能通过。

1、 关于主题的修改。看主题是否明确,主题论述是否集中,主题挖掘是否深刻。

2、 关于观点的修改。修改公文要考虑到观点是否正确,表达有无问题。

3、 关于材料的修改。材料是文件的基础,有了正确的观点,还要通过适当的材料表现出来。

4、 关于结构的修改。修改文件的结构,包括文件总体结构的修正,使全文更加严谨。

5、 关于语言的精练。主要是修改不通顺的语句,不规范的字及标点符号。

修改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请示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一、 请求指示性请示。二、 请求批准性请示。三、 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

一、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 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

2、 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

二、 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

1、 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

2、 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3、 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

三、 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一文一事的原则。

二、 材料真实,不要为得到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

三、 理由充分,请示事项明确。

四、 语气平实、恳切,以引起上级的重视。

报告

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报告"是陈述性文体。写作时要以真实材料为主要内容,以概括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报告"是行政公文中的上行文种,撰写"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上级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所以报告的内容要求以摆事实为主,要客观的反映具体情况,不要过多的采用议论和说明,表达方式以概括为主,语气要委婉、谦和、不宜用指令性语言。

报告的特点:

一、报告的目的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建议、答复等,它不直接请求上级机关正面回答报告中的问题,所以不带请示事项,这是它与请示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报告中一般不提建议或意见。如果确实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些部门贯彻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可建议上级机关批转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报告一经批准,便作为批转文件的附件下发,其权威性依赖或附属于批转机关。三、报告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比较复杂。四、报告广泛使用于下级向上级反馈信息,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向上级及时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报告的种类

报告从种类与内容上分主要有:汇报性报告、答复性报告、呈报性报告、例行工作报告。写法

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领导、正文、落款、成文时间组成,下面介绍几种报告的写法

一、 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1、 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种报告的特点全面、概括、精练。2、 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向上级所写的汇报性报告。

二、 答复性报告

这种报告是针对上级或管理层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什么答什么,不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 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相关的事宜。

四、 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如,财务报告、费用支出报告等。

公告

公告是用于对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文。

公告的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 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 正文

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 落款及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纪实性公文。它用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会议。

会议纪要通过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反映会议精神,以便使与会者统一认识,会后全面如实的进行传达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同时"会议纪要"是可以多向行文,具有上报、下达以及同级单位进行交流的作用。

会议纪要的写法

会议纪要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写作要求如下:

一、 首部。这部分的主要项目是标题。有的会议纪要的首部还有成文时间等项目内容。会议纪要的标题通常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的。如《*****公司******会议纪要》

二、 正文。会议纪要正文结构由前言、主体两部分组成。

1、 前言。首先概括交代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程、参加人员、会议形式以及会议主要的成果。

2、 主体。它是会议机要的核心内容,主要记载会议情况和会议结果,写作时要注意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把会议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准确的表达清楚。对于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和不同意见,必须如实予以反映。

三、 尾部。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电子公文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公文通过E-mail的方式批阅使传统的办公模式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但现在国内缺少实现网上公文批阅的软件,文件容易被拷贝、篡改,企业的办公方式还无法真正实现无纸化。

电子公文的写法

电子公文主要由主题、事项或附件落款组成。

一、 收件单位/人

二、 抄送单位/人

三、 主题。相当与公文的标题,如《关于***请示》、《关于****报告》。

四、 事项。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文目的,事项等(与日常公文协作方法一致),若提供相关文件或报告等,可以附件方式发送(注明)。

第4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2011年10月11日,宁波亚路公司开具收款人为奉化金属材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到期日为2012年4月11日。被告平湖五洲燃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背书显示,亚路公司金属材料公司上格公司红宣公司聚卿公司明盛厂协联公司被告。背书转让日期均为空白。原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以涉案汇票遗失为由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被告背书获得涉案汇票,并申报权利。奉化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原告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之诉,要求返还汇票。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受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公示催告程序非因作出除权判决而终结时,在此期间转让的票据行为有效,不产生公示催告程序的约束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或申报权利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核查该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法院核查该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第5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某银行甲2008年3月23日对企业A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金额共计100万元,期限为5个月,到期后,银行甲向承兑银行乙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经查,企业A之前手企业B于3月25日在付款地申请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贴现银行甲未及时申报票据权利,致使其贴现业务因票据前手恶意伪报票据丧失而出现风险。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对于因票据行为瑕疵、票据丧失、请求付款遭拒等法律风险,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某些不法客户伪报票据丧失,有关法律却没有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伪报票据丧失导致贴现银行或其他持票人遭受的风险和损失,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提供适当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此,本文拟从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评析的角度,阐释商业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银行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制度层面的重构。

现行公示催告制度之弊端

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法律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制度能够通过公力救济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这一法定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涉及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某些操作细节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使该制度过度保护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对失票人的审查失之过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票据的流通性,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当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凡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等均可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身份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而因实质审查非常困难。《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义务,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对其是否是最后持票人的有关说明或者承诺则没有任何体现。而且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与否主要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另一种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为: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若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则在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最后持票人的情况下,法院即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进而确定申请人向支付人请求获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公示催告申请的形式和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给票据丧失伪报人以可趁之机,并有可能导致票据被伪报丧失后进而被宣告票据无效的结果。

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丧失后,除申请公示催告外,失票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于提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按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以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机制的缺失及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无法在申请成本方面对伪报票据丧失加以防范。

公示催告期间存在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前述规定将公示催告期间的60日解释为不变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期间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没有衔接,公示催告期间的确定未能充分考虑票据实际的到期日,导致公告期满甚至除权判决生效日,承兑汇票的付款期可能还未到。依据除权判决请求付款的时间可能早于汇票的实际到期日,其结果往往是,在持票人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可能已支付给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可见,关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规定,不仅不能有效保护票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还为伪报票据丧失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公示方式的局限

《若干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主要方式是全国性的报刊和法院公告栏以及法院所在证券交易所。但就司法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如人民法院报等专业刊物予以。目前,在国内尚无统一的票据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公示平台的背景下,由于传统公告方式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并且检索困难,致使合法持票人无法按期申报权利的情况屡屡发生。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陷入法律困境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主要存在于下述两种不同的阶段:

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持票人只要在除权判决做出前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都可以使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做出终结裁定后,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讼,但法律并没有限定双方提讼的期限,亦即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均可提讼,若双方迟迟不的,则法院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发出解付通知,从而使票据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在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要么伪报人以确认票据权利,要么等待伪报人直至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而无论哪一种情况,持票人都要花费相当长时间去实现,不利于持票人权益的保护。

票据被做出除权判决后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即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做出后,对于合法持票人权利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该规定虽给合法持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一是理由单一,即利害关系人只有因正当理由没有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才可。

二是在程序适用上过于粗疏,语焉不详。

第一,没有规定应以谁为被告,是付款人还是伪报人?或者是其前手又或是前前手,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持票人的困境。不同的原告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第二,对于利害关系人后的处理,仅见《若干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有一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除权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为虚构、伪造的情形或其他导致除权判决应被撤销的情形时,是撤销除权判决后再对票据权利进行判决还是迳行判决;撤销除权判决的,应依何种程序;对审判组织的构成有无特殊要求,比如参与原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人员是否应回避等等,均没有任何规定,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不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三是对诉讼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易在判决后产生新的票据纠纷。

第一,对于该诉讼是否为“除权判决撤销之诉”规定并不明确,法院在处理中可能撤销也可能不撤销,如不撤销除权判决,法院不宜判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若不顾被除权事实迳行判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则会出现一个当事人依据除权判决主张票据权利,另一个当事人依据普通诉讼的判决主张票据权利的情况。

第二,对于付款人已经依除权判决付款的情况下,在认为除权判决不妥或撤销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否有效?若否认其效力,判决付款人依据被恢复效力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那么势必引发付款人再次救济程序的启动。

综上,依据现行规定,合法持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周全的救济,而依据《若干意见》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除权判决再审监督的缺位,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救济途径再次陷入困境。

贴现银行的应对之策

现有法律体制下的法律救济

在除权判决做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以尽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安排专人逐一查阅每期的《人民法院报》上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一旦发现票据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及时以持票人身份向法院申报权利,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公告量大,且每家银行贴现的票据数量也较大,建议将人民法院的公告输入计算机,以便于对本行持有的票据进行检索。

在贴现汇票后,向承兑行发出“已贴现通知”,请求承兑行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时,通知贴现银行申报权利。因承兑行并无此法定义务,执行中未必具有实效。

关于因申报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处理,法律规定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提讼,该诉讼为票据权利归属的确权之诉。

不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的,在规定时间内提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遭受伪报票据丧失行为侵害的贴现银行在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院以寻求司法救济。银行所持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只能以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为被告。

如果人民法院已做出除权判决,但申请人还没有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的,贴现银行可以票据权利确认之诉提讼的,银行胜诉的,其票据权利自然复效。

若申请人已经主张票据权利,付款人已向其付款,伪报人因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损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贴现银行可向伪报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如在本文所述情形,申请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进而主张票据权利,致使贴现银行丧失票据权利不得请求付款,银行可以通过主张自己持有票据及票据权利的合法性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过失,证明申请人非基于合法理由而行使票据权利致使银行利益受损的,申请人应返还不当得利。通过该方式,银行可以迳直要求申请人相应的付款责任,而免除了所谓的先经历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等繁琐程序,且两案管辖法院系同一法院,不至于出现所谓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等问题。对于贴现银行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比如票面金额自拒付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申报权利及参加诉讼的费用等,在法院对伪报行为做出认定后,银行应要求伪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票据公示催告风险转移策略

通过贴现协议中的权利保护条款转移相关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的同时,在贴现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贴现票据发生挂失止付、票据权利已行使、被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等情形,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从而切实将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转移给贴现申请人。在此需强调的是,“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并不简单等同于某些银行的贴现协议中提及的“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未获付款的汇票金额”,因为后者更易被理解为票据追索权,而作为票据权利的追索权的行使理应以票据的存在及有效为基本前提,在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形,票据已被宣告失效,票据权利也就不存在了。而后者作为一种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可被执行的。

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的重构

为从根本上保护贴现银行等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必须从制度上弥补漏洞,以有效防范票据被伪报丧失,并建立周密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结合本文对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的评析,现对该两项制度简要进行重构:

完善公示催告制度的建议

公示催告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合理衔接。因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所以应要求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六十日,且不早于票据到期日起10日。

两种期限的衔接具有以下优势:一则保证票据权利周全,维护付款人的期限利益;二是便于真正最后的持票人能于付款日前通过请求付款发现自己权利存在的风险,从而彻底消除伪报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实施诈骗的可能;三是申报截止日与票据付款日衔接,既不会损害付款人的期限利益,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期限利益。

有效创新公示方式,便于利害关系人检索。公示方式的局限如前所述,在电脑和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实现由相关部门在网上建立公示催告公告查询系统,并为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设立接口,为其他票据主体设定查询条件。一方面便于利害关系人查询公示催告情况,以便于尽快申报权利。另一方面票据的交易主体通过及时查询票据状况,可以避免受让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票据。

强化法院有关审查义务。任何申请人均应承诺其是票据关系最后人,一旦发现其后手被背书人在公示催告前合法受让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其申请人资格就丧失,并将其列为撤销之诉的理由,亦即把某些可以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亦可以作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理由,如隐瞒票据的真实情况,伪造票据的交易关系等。

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减少伪报,相关法规应提高申请公示催告和挂失止付的“门槛”,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赔偿由于伪报给善意持票人造成的损失,或用以支付罚款。

确立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第6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 ,“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第7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关于申报权利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所谓持票人,是指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即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取得该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离的;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为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申报人出示的票据,必须同被催告的失票一致,申报才能成立。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的申请。

2.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0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第8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二、书记领学、深入研读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第9篇:报告与请示范文

乙方:

为了北奥数码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共同建设北奥数码系列产品的终端网络形象,共同打造“北奥”数码行业一流品牌。

一、宗旨: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积极开拓无限商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回款总额,给予1.5%的比例作为乙方的地方性广告形象和促销费用。

2.2、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回款总额,免费提供一定比例的广告宣传品。

2.3、甲方免费提供“北奥”的VI手册(VI光盘)予乙方,以作为乙方地方性形象建设的统一资料。

2.4、除本合同书规定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终端市场建设的情况作相应的政策和决策,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

2.5、甲方有权对地方性广告的终端形象和促销活动进行审核、审批及管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享有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地方性广告媒体、终端形象和促销活动费用的权利。

3.2、乙方有义务垫付地方性广告媒体、终端形象制作和地方性促销活动的费用。

3.3、乙方务必按甲方的VI手册(VI光盘)上统一的商标、颜色、图形制作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等),不得擅自更改。

3.4、乙方务必对自己区域范围内的“北奥”终端形象进行管理:

3.4.1、制作给予二级商(经销商)的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等)务必保证展示时间达壹年以上。

3.4.2、海报的展示时间务必达两个月以上。

3.4.3、乙方不得将任何品牌的广告品布置在甲方的展柜或展架上,也不得将任何品牌的产品摆放在甲方的展示柜内(上)或展架上。若有违反者,经甲方查实将重新审核对其广告宣传品的发放,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

3.4.4、若乙方不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终端形象损坏,经甲方查实,将从其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制作费用。

四、广告和促销费的申请:

4.1、乙方在制作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展示柜等)或做促销活动前,务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参见申请表),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4.2、乙方在提交申请促销活动申请表的同时,务必附带本次活动的效果预测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4.3、乙方在提交申请形象制作申请的同时,务必附带形象位置的相关平面图和周边的建筑物及街道。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4.4、乙方在提交申请广告媒体(如:电视台、报刊等)申请表的同时,务必出示电视台的相关收视率或出示报刊的发行量及覆盖率,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五、费用报销和相关依据:

5.1、乙方务必出示形象制作(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展柜等)的照片(照片背面须注明形象的地点、地址、负责人、电话、日期)和发票原件(开票单位为: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若未出示者,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5.2、乙方务必出示促销活动现场的照片(照片背面须注明活动的地点、地址、负责人、电话、日期)和本次促销活动的总结报告、促销品样品及发票原件(开票单位为: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若未出示者,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5.3、乙方务必出示与广告媒体(如:电视台、报社、广告公司)签定的合同、广告片、报刊的原稿及发票原件(开票单位为: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和总结报告。若未出示者,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六、费用报销的期限与方式:

6.1、一个季度报销一次,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的一至十日为结算日。

6.2、甲方用等额的货款冲抵乙方垫付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费用。

七、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档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执行。

注:本广告投放合同仅针对北奥数码产品,原VCD产品不计在内。

甲方: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