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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1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这得益于上海居住证管理制度的改革。

经2013年5月20日上海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办法,取消了原有制度中的居住证分类,而以积分制度取代。达到120分积分标准值的持证人,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张芳,2005年自武汉一所电子类大专院校毕业后,虽然在上海工作结婚生子,但户口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引入积分管理,突出了能力和贡献的导向,为平凡岗位的普通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融入渠道。”在6月19日上海市政府举行的《管理办法》新闻会上,上海市发改委总经济师翁华建说。

由此,上海也成为中国首个对外来人口全部采用居住证积分制管理的城市。

“这种操作手法至少看上去更加符合现代城市的管理理念,也在某种程度上冲淡了以往户籍改革政策中浓厚的功利性。上海的政策可以说给了人们一个新的视角,在今后的户籍改革中,更多地考虑人的付出和人的期望值。”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孙常敏如是认为。

积分制的希望

在6月19日的新闻会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称此次上海居住证实施积分制度是“从条件管理向积分管理的进步”,并指出希望为“长期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来沪人员建立透明而且稳定的预期”。

据记者了解,此前实施的居住证制度按照申请人的不同分为居住证A、B、C证,A证为国内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审核实行按照要素计分制,C证则是一般居住证,针对普通外来从业人员——包括投靠亲友类、就业类、临时类等。而对于留学人员实行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为B证。

在此前上海市对引进人才居住证的管理办法中,“条件”十分明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在上海工作或创业,而持有上述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符合上述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正是本科的学历“条件”门槛,令来沪已经多年的大专生张芳一直未能获得上海居住证。

“按照最新的办法,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居住证解决子女就学和医疗保障等问题,慢慢地还有希望落户上海。”毕业之后一直在张江科技园工作的张芳告诉记者。大专毕业积50分,43岁以下的最高可以达到30分,缴纳社保一年还能积3分,修改后的居住证《管理办法》给了张芳希望。

120分的标准,积分管理可谓是此次上海居住证改革的最大亮点。按照《管理办法》,整个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四部分组成。

“积分构成显示,两类人士受到上海欢迎。一类是拥有良好教育背景,属于城市稀缺专业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获得上限最高的积分。另一类是企业家与投资者,在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知名财经分析人士叶檀对记者指出。

除此之外,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人员、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条件都可以获得相应加分。

按照规定,分值决定子女就学达到积分标准的持证人,同住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以按照上海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拥有居住证的人士与上海本地户籍人士拥有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居住证与户籍含金量相差不大,可以替代户籍使用。拥有居住证者不必放弃老家的田地、社保等等,相当于同时拥有两份保障。”对于改革之后居住证的“含金量”,叶檀分析道。

“从人数上来看,因为这个积分达到标准规定分值的持证人数肯定会比原有的人才居住证人数要增加,那么相应的随迁的子女参加中高考人数也会一定增加。”毛大立的话给了如张芳一样在上海工作的很多人信心。

老龄化下的“刚性需求”

合法稳定居住以及合法稳定就业便具有了申办条件,大大增加了申请的覆盖面。

“尽管居住证和户口之间还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能起到示范、引导作用。从目前笔者掌握的数据看,按照新的规定,将会有30万人左右会符合要求,而今后每年申请居住证的人口则由原来的2万左右增加到4万左右。”上海市人口学会的一位学者告诉记者。

“近年来,随着来沪人员总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居住证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来沪人员更好地融入上海。”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如此介绍这次《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陆铭也对记者指出,户籍政策放宽,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平,外来流动人口给城市作出了贡献,自然应该更公平地享受到城市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还能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但是在不少专家看来,城市人口老龄化和社保透支才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原因。

“这次改革一方面呼应了国家推进城镇化,加快户籍改革的战略决策。中国户籍制度最难啃的骨头在直辖市,上海的动作意味着户籍制度整体改革终于开始。另一方面也是应对城市日益加剧的人口结构老龄化。”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对记者指出。

据顾骏介绍,2012年,上海市户籍人口老年人数量367万,占比高达25.4%,老龄化势头迅猛,高龄化也呼之欲出。

自从2002年4月1日上海停办蓝印户口逐步转为“居住证管理”之后,人口的老龄化给上海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是上海社保。据了解,户籍人口长期负增长和人均寿命上升,使得60岁以上的老人超过了户籍人口总数的20%。

在2009年上海“两会” 期间,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透露,2008年上海的社保基金严重穿底,超过17%的财政资金被用于补贴社保开支,总数达到170亿元以上。而近三年来,这些情形并未明显好转。

“如果不引入年轻人口以改变年龄结构,上海将长期受困于老龄化,60岁以上人口将于2030年增加到500万之多。届时上海老龄化程度将超过日本,社保透支的情况也将‘越来越严重’。”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左学金曾撰文说。

按照上海官方数据,2011年全市常住人口为2347.46万人,没有上海户籍的900万常住人口中,80%以上年龄不足39岁,这与本地人口老化恰成对比。换言之,他们缴纳的社保费用将大大充实上海的社保基金。

120分门槛仍过高

“这次上海居住证的改革是典型的拿来主义。”在叶檀看来,向高学历人才和企业家倾斜的《管理办法》与德国、加拿大的技术移民和资金移民的手法颇为类似。

毛大立也坦言《管理办法》的形成主要经过了国际国内比较借鉴、系统设计、实测模拟和专家论证听取意见等过程。

“一个正义的、可行的并且稳定的户籍改革,至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叶檀分析道。

“上海作为一线城市,作为人口流入大城,马上彻底取消非农户口,肯定不现实。因为户口还是居住证的名称改变容易,提供大量均等的公共服务不是一个城市马上能承受的。”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陆铭也对这次改革评价很高。

事实上,正是如此,自从6月19日新闻会之后,人们普遍对上海的做法持肯定态度。

并非没有批评的声音,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就是其中之一。在顾骏看来,120分的标准明显过高。

“普通农民工如果学历不高,那积分就少得可怜。尽管工作年限增加会带来积分,但一年只有2分,而过了40岁后,最高不过30分的年龄积分每年还要倒扣2分,什么时候能积满120分。”顾骏说。

这意味着原来被挡在A证之外的大部分人仍没有机会,尤其是对于那些农民工来说。“更严重的问题是,对于上海这样的城市来说,又急需大量的公共服务如环卫等。既然城市日趋老龄化,那么低端服务的需求肯定水涨船高,为什么对从事这些行业的来沪人员还要设置那么高的门槛?”顾骏进一步质疑。

在顾骏看来,如果各地都采用这种自我本位的“准入门槛”,中国的城镇化岂不应该改称为“精英城镇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海居住证施行积分制改革之外,其他一些城市如广州深圳也曾推行过100分制的“积分入户”改革。

对此,叶檀指出,“上海积分制的做法值得鼓励,却没有解决关键的问题”。

第2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申请上海居住证:上海居住证积分续签流程有变 人社局:并没变、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居住证积分续签流程服务有变?近日,部分微信公众号宣称,上海将于12月前调整相关程序,对此市人社局昨日公布消息称,并未对此作出改变。

此前,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20xx年12月前,上海居住证积分将施行网上续签,对于续签来说,只需个人登陆21世纪人才网提交或修改相关材料,公司再登陆提交电子版材料,即可等待受理结果。

市人社局昨日公告,明确表示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居住证积分由单位通过网络递交申请表格后,需要再将书面材料交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对于《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后的积分确认,目前仍然按照这一程序操作。上述相关要求,并未作调整。

申请上海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条件 将可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上海将自1月22日起,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含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等),在居住证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去年11月,上海市人社局了20xx年度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受理开始的相关消息。公布了20xx年度上海居民医保统筹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新规,并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今年12月25日前完成缴费。消息发出后,就有网友反映,是否可以将居住证办理流程简化并放到网上办理。东方网记者就此第一时间采访了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市人社局也表示,将积极同相关部门商讨改进措施。

今天的消息,不仅将大大方便用人单位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积分,同时也进一步提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网上办事的效能。

申请上海居住证:在沪见义勇为者奖励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办法见义勇为者给社会传递了正能量,除了给予相关物质奖励,张国恩、袁文等六名委员联名建议,应给予在沪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奖励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办法之中。

第3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投资者报》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大队咨询了解到,“居住证制度的大体框架已经确定”,但相关工作人员并未透露具体细节。同时记者多次致电北京市政法委下属的综治办、流管办,未能获悉具体方案。

北京市政协委员、著名人口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对《投资者报》表示,“北京市居住证的大体框架和初稿,去年就出来了,到现在应该有半年了,现在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后还要看看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预计今年年底前,会有实质性突破。”

陆杰华同时是北京市人口学会常务理事,作为政协委员,他曾多次参与居住证制度的调研工作,他认为,“流动人口对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有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公共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极不公平,“公正至上、服务优先、共建共担”应当成为北京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理念。

有乐观的地产人士指出,北京居住证的出台可视为是北京市调整“5年纳税证明”政策的一次变相尝试。一经取得居住证,或将享有同本地户籍居民同样的购房权利,并能购买第二套房。

年底前会有实质突破

“居住证”三个字无疑是今年北京市“两会”的热点,先是1月12日,市长郭金龙在北京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12年北京将加强和改进人口服务管理,深化“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模式,做好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工作,推进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全覆盖系统建设。

稍后,北京市“两会”刚刚结束之际,副市长刘敬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透露,居住证政策有望今年出台。他表示,与暂住证不同,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而相关部门则可以凭居住证来掌握北京的资源、人口、工作等情况。

为此,记者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大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大体框架已经确定,要不然市领导也不可能表态”。

曾亲身参与居住证制度调研的陆杰华认为,居住证和暂住证,一字之差,却反映了近年来政府人口管理理念的巨大变化。“北京市对待流动人口从防范式的控制流动人口规模,到服务型管理,是巨大进步”。实际上,全国已有十余个省市已经出台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制度。“这与中央流动人口管理思路的转变关系密切。”

“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服务”一词放在前面,对流动人口优先考虑服务。2007年,北京市开始居住证前期调研。2010年,中央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之后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表态,北京市有望2010年废除暂住证推行居住证。

从2007年北京市居住证调研算起,时间已过去五年,居住证制度迟迟没有出台,陆杰华认为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思路在不断的变化,“如果居住证制度在2008年出台,那么现在肯定要做根本性调整。因为最初居住证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人口调控,所以其中的条款以管理性规定为主,涉及公共服务的内容很少。”

陆杰华表示,居住证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缩小外地人和北京户籍人口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尤其是高考、购房购车等公共福利上的差距。居住证难以按计划出台,“主要是各方面对于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比较大的争议。”

“现在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北京现在700万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3,不改革对这部分人群很不公平。”陆杰华说。

陆杰华同时透露,“居住证的大体框架和初稿,去年就出来了,现在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而再要看看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预计今年年底前,会有实质性突破。”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根据居住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以及纳税情况等,将享受阶梯式的公共服务。他认为北京居住证将不同于上海市的居住证,会面向全部流动人口,办理方式将会是政策鼓励下的自愿登记。

解决暂住人口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虽然对北京市居住证改革并不乐观,但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住证可能缓解“城市门槛”对庞大的流动人口产生的社会排斥。

邓先生自1992年到北京上大学算起,在北京学习、工作已经近20年,如今买了房子也有了孩子,但由于没有北京户口,一直属于“暂住人口”,虽然“暂住证”对他生活的影响几乎没有,但每次说起“暂住证”,他都觉得非常荒唐。像邓先生这样在北京工作生活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流动人口并不算少数。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万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共增加604.3万人,增长44.5%;平均每年增加60.4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3.8%;全市常住人口中,外省市来京人员为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

唐钧认为,一个户籍制度将占城市三分之一多的人口排除在公共服务之外,简直是不可思议。对于流动人口造成社会和环境的压力,甚至说“低素质人口”对当地的社会生活造成干扰,于是“提高城市门槛”或者“人口准入制度”的这一观点,作为年过花甲的知名学者,他依然难掩自己的愤怒。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天津、辽宁、上海、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青海、新疆、河北、江苏等在全省(市)推行居住证,吉林、山东、山西、湖北、海南、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将全面推行该制度。

陆杰华认为,严格讲,上海居住证制度是积分制度,与真正的居住证制度,还有距离。而一些中等城市,跟每三人就有一名非京籍的北京相比,流动人口压力并不突出。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一旦出台,势必起到引领作用,所以北京必须慎重。

记者注意到,北京自2007年至今,几乎每年都会有来自官方和媒体关于“暂改居”的调研或即将出台的报道,却一次次让公众失望。

或为限购令打开制度缺口

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流动人口中没有意识办暂住证的人还是占多数。从最初5元钱工本费办理暂住证,到如今的免费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2005年3月之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的废止,取消了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暂住证的强制性要求,暂住证更是变得可有可无。

“政府对居住证功能的设计肯定会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居住证推出来却没有人愿意办理那肯定是失败的。”陆杰华说。

“如果没有2011年的限购令,没有对于外地人购房、购车的诸多限制,北京市居住证制度肯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阳光100集团副总裁范小冲表示。在针对外地人口的商品房“限购令”实施一年之际,居住证能否为刚需群体绕开限购障碍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官方关于今年出台居住证制度的消息一,就引发舆论对于限购政策微调的种种猜测。

不过范小冲认为,北京和其他地区很不同,出于人口的压力,也不会在短期内放开限购,至少今年不会,更谈不上利用居住证政策来“躲避”限购。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在接受采访时,对居住证制度抱有较高期望。他认为,“限购”政策对于部分外来的刚需购房群体过于严厉,“居住证的出台可视为是北京市调整“5年纳税证明”政策的一次变相尝试。一经取得居住证,将享有同本地户籍居民同样的购房权利,并能购买第二套房”。

记者发现,对于社会各界关于居住证微调“限购”的种种猜测,官方并没有加以澄清。另一方面,早在2003年,北京市曾出台关于人才引进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政策规定,非北京户籍居民在获得《工作居住证》后,可以在子女就学、保障性住房申购、出国行政审批、参加生育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北京市本地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

但由于“工作居住证”只对少数领域的专业人才开放,实际获益人群非常小。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北京市获得《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口不超过50万,这相比于2011年末,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742.2万的规模,无异凤毛麟角。而且《工作居住证》还设置了3年的有效期,过期需重新审核办理延期。

在限购政策出来之后,代办《工作居住证》的地下产业链应运而生,有媒体报道作为隐形房票,一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黑市上炒到5万元。

陆杰华表示,对于刚需群体的住房要求,“肯定会在居住证里有所体现,对于怎么放开外来人口购买第一套住房,可能会在居住证里会涉及到。”

长期看为户籍改革探路

“居住证制度从长期来看,它不完全关注住房这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从户籍制度将来的改革方向做一种探索”,陆杰华认为上海、广州的积分入户制度是有益的探索,只是涉及的人群太小。北京市居住证可以提供一种通道,让外来人口经过5年、7年或者10年,可以获得北京的户口。

目前,北京市的流动人口达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而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全国流动人口达2.2亿人,约70%的流动人口成为城市劳动力。他们在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更不用说获得城市户口。

虽然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提户改,一些受访学者对于打破大城市户籍壁垒并不乐观。

因为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户口含金量太高。据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专委会委员马力测算,中国农村和城市福利待遇人均相差33万元。一般来讲大城市是50万元以上,中小城市是十几万元。在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公共设施共享以及就业服务,这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农村和城市费用差约为每人3000元。

唐钧认为,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户籍改革很难推动,户籍制度这种不合理的“城市门槛”制造出庞大的流动人口,实质是社会排斥。

中国问题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对北京市居住证制度持很高期待,他认为,户籍改革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取消暂住证,用居住证取而代之,第二步是将居住证转化为户籍。而目前,各地正在尝试走第一步。

第4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招生办法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cn)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2016年5月21-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验证日期。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2016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并根据《2016年普陀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3、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本市户籍确有困难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相对就近”为原则,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5、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由父母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上述有效证件、《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地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证点进行验证,并根据《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7、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5月21日-5月22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完成。

8、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及招收寄宿生人数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

2、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3、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5月8日。

6、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2016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201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各学校、各幼儿园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6、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8、各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9、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10、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11、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察要求

1、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在招生期间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部门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月25日前

适龄儿童家长对小学入学相关信息比对确认,到有关部门补办(更正)。

2月29日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3月7日

对各中小学校开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使用培训。

3月31日前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4月9日—23日

1.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不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地点另行通知)

4月23日

1.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2.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4月24日—27日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日—30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5月7日

全市民办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5月7—8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学生面谈

5月9日—10日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12日—13日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15日—16日

民办学校(限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1—22日

1.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2.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5月30日

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6月30日

1.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2.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小学一年级新生、初中六年级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139,7140,7670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

第5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物业保安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物业保安服务(以下简称“物业保安”)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

第四条  实施物业保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物业保安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保安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物业保安责任:

(一)聘请物业保安人员、配置必要的保安器具,组织实施安全巡逻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二)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落实各项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四)对聘用的物业保安人员实施教育、管理;

(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的监督管理;

(六)根据合同提供其它物业保安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聘请的物业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无治安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满18岁的60岁以下男性或者50岁以下女性。

第八条  需从事物业保安的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省市人员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县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物业保安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统一编制;《岗位证书》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统一印发,并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方可在本市从事物业保安活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持有《岗位证书》的应聘人员签订《物业保安服务合同》,并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物业保安服务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被聘用的物业保安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持被聘用保安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照片和保险凭证,以及双方签订的《物业保安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物业保安人员《值勤证》。

物业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必须佩戴《执勤证》。

第十四条  物业保安人员需统一着装的,其服装的式样、颜色和标志应当符合市公安局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物业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业主、使用人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驻点执勤、巡逻和安全防范检查;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和救助;

(四)发现、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制止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其它活动;

(六)具体实施其它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不履行职责和《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的物业保安人员,依照《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予以解聘;并收回《执勤证》交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物业保安人员不履行职责和《物业保安服务合同》、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岗位证书》年审不合格的,由原审核发证部门注销《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物业保安管理所需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取,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非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6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xx〕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 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87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xx〕64 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xx〕1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等政策支持,由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及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公寓、周转住房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无能力购买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驻市部队军官或士官,或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公安、价格、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统一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采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拔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配建,或者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并以单套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非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本单位用工人员及住房困难等情况适当调整,但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 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按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经项目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涉及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琼价费管[20xx]286号)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0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国家及省、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投资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补交原核准减免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资金,并按以下规定补交相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一)利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但经按规划控制要求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并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补交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二)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三)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但经按规划控制要求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并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增加容积率的,应当补交相应的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政府指导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经费出现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统筹从本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充。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管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通过市场运作实施物业管理。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服务和房屋维护及管理工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收费,参照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可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 年;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 年。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 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 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申请人属经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为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1 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本市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

(五)申请人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属经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及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或者现居住房屋属危房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签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居住地点、收入、住房及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 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材料转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并由其同时做好相应的调查、核实及公示工作。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及公示情况反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三十一条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复核及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有关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 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并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申请人核发《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按规定予以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备案登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或者海口晚报上公示10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复核及核准、备案登记等程序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的城镇,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府城镇及灵山镇。

(二)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实际共同居住满1 年的可列入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暂住证记载的情况为准。

(三)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其供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以市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二)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为准;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核实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 处或者2 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资料进行整理及分类,以及进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建立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人获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记载的编号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第三十九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申请人,如需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直接向原实施轮候登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登记。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

(二)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三)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号的选定工作,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和可优先轮候配租对象的名单,以及根据当期可供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数量,相应安排可供抽签、摇号确定配租房号对象名单,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实施方案,向轮候配租对象公布及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配租选房实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房源套型结构及面积明细、配租对象的范围、房号选定的方法及程序、配租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租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房号确认书》及《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住房配租抽签或摇号,或者申请人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租房号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房号确认书》及《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资格,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2 次放弃配租资格的,5 年内不得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当期经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配租后,若出现有余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按《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记载的编号顺序,安排其他轮候对象配租。

第四十四条 在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需要跨辖区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后,在存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由调整后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该承租人直接重新签订《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承租人经重新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赁关系应当终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配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办法等,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社会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住房配租工作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涉及配租对象调整时,社会机构应当将调整后配租对象的基本信息告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社会机构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保障对象基本信息的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纳入本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范围。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 至5 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续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3 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准予续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社会机构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及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续租问题,由其自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后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份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自有住房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申报及核实的信息应当纳入保障对象登记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取得《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自有住房等变动情况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催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自有住房、住房使用等变动情况,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属待住房配租轮候的,可继续实施轮候登记;属己实施住房配租的,可保留原住房配租。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己经配租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己超过本市规定的收入标准线,或者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己超过本市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轮候或住房配租期间,在本市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未取得住房配租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书;己实施住房配租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决定,撤消《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已经配租的,同时解除《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未主动申请退出配租住房的。

(二)采取隐瞒虚报收入及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调换、转租、出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 日内送达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物业及其他应当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一)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自有住房等变动情况,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催报仍未报送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不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使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及租赁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者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市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成套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直管公有住房应在2 年内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 年8 月15 日起施行。

第7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2021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嘉定工业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娄塘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办好家门口的好学校为目标,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实施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娄塘学校2021年招生入学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网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区域内适龄儿童和学生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二)班额总控原则。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入学适龄儿童和学生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安排适龄儿童和学生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三)公平公正原则。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网址:shrxbm.edu.sh.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学校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适龄儿童和学生入学。实施均衡分班,不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不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安排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妥善安排入学。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学校不在计划外自行招生,小学不招收非适龄儿童,初中不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学校招生计划

2021学年,娄塘学校计划招收一年级4个班,六年级3个班。

三、划片学区范围

嘉定工业区娄塘社区、娄塘村、泾河村、赵厅村、娄东村、草庵村、陆渡村、三里村。

四、小学阶段招生

(一)招生入学对象

凡是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义务教育。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具体分类如下:

1.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工业区的适龄儿童,户口簿户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持有相应的产权人仅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以下简称房地产证)的,在4月23日前经现就读幼儿园审验核实户口簿、相应的房地产证。根据“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过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区教育局从2020年起对本区入学需求突出的公办小学,实施“五年限一”政策,具体为:同一居住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该办法逐年过渡到位。2021年申请入学的同一居住地址未安排对口入学须满一年,直至满五年。

2.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配住工业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儿童,须在4月23日前至规定地点审验核实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户口簿等。就读工业区幼儿园的适龄儿童至就读幼儿园审验,其他幼儿到工业区教委审验。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3.申请“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申请跨区居住地入学,凭工业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以下简称《回执》),到工业区教委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凭工业区《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到工业区教委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同一街镇内不接受“人户分离”申请。跨区、跨街镇“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根据《2021年嘉定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统筹安排。

工业区其他寄放户口(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由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

申请在工业区接受小学教育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含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允许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二)入学信息登记

4月8日-4月23日,在工业区就读大班的适龄儿童家长(叶城幼儿园、清水颐园幼儿园、朱桥幼儿园、娄塘幼儿园、协和南苑幼儿园)可在幼儿园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登记孩子入学信息,同步完成信息审验工作,通过者获取小学《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在工业区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工业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同步完成信息审验工作,通过者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区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4月23日前须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重要依据。各登记点及时告知家长照片上传的有关要求。

4月8日前,学校根据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材料审验工作顺利进行。

(三)入学网上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此处公办小学指公办纯小学、公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随迁子女小学)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30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四)入学验证

1.分批验证

第一批验证:5月15日为工业区公办小学验证日。学校对已取得《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入学验证通知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查询结果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批验证:5月30日为工业区公办小学验证日。学校对已取得《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入学验证通知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查询结果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报名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参加第二批验证。

2.验证材料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验证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相应的房地产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明。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须携带《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验证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工业区教委、学校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等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随申办市民云”或“上海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五)发放入学告知

5月20日起,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五、初中阶段招生

(一)招生入学对象

1.人户一致的学生

工业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户口簿户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持有相应的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以下简称房地产证)的,经现就读小学在2021年4月13日前审验核实户口簿、相应的房地产证。根据“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入学。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过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区教育局从2020年起对本区入学需求突出的公办初中,实施“五年限一”政策,具体为:同一居住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该办法逐年过渡到位。2021年申请入学的同一居住地址未安排对口入学须满一年,依次类推,直至满五年。

2.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学生

配住工业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须在4月13日前将廉租房相关材料、户口簿等提交现就读小学审验,由区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3.申请“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

本市户籍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申请跨区居住地入学,凭工业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13日,以下简称《回执》),到工业区教委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本区户籍的学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须凭工业区的《回执》(截止日为4月13日)、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到工业区教委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同一街镇内不接受“人户分离”申请。跨区、跨街镇“人户分离”的学生,根据《2021年嘉定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统筹安排。

本区其他寄放户口(含集体户口)学生,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由区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4.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本市户籍学生

(1)外区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到工业区入学:目前在本市外区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如持有工业区户籍或持有工业区《回执》或居住本区配住廉租房,确需到工业区就读初中,家长须在4月13日前向现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就读小学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2)本区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到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入学:目前在嘉定区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如持有本市外区户籍或《回执》,可选择到户籍或《回执》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按照本区相关规定申请继续就读。家长须在4月13日前决定就读去向,在现就读小学办理相关就读申请。选择到户籍或《回执》所在区就读初中的,由现就读小学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5.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学生

工业区小学(南苑小学、叶城小学、朱桥学校、娄塘学校、民办娄塘小学)五年级就读的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区接受初中教育的,在原就读小学完成学籍信息核对和确认工作,截止日为4月13日。信息核对和确认时须携带户口簿、学生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含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允许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在外省市就读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五年级学生,如需在本区申请就读初中(六年级),8月10日前,须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区教育局登记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同步完成信息审验工作,区教育局将根据学生居住地所属的街镇统筹安排入学。

(二)信息核对

4月2日-4月13日,工业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根据就读学校通知,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家长应及时凭相关证件到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3日为本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和更正截止日。

5月23日,工业区教委、学校对申请就读初中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等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进行信息比对。

(三)公办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告知书发放

4月13日前,现就读小学须向本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公办初中告知书。

(四)初中入学报名复验

学校在组织本市户籍学生报名时,须复验户口簿和房地产证等,登记居住地入学就读的,还须复验《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学生报名时,家长须带领学生,携带户口簿、预防接种证、学生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学生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学校应告知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六、入学安排原则

(一)就近入学

1、小学入学:

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报名公办小学的本区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

(2)报名公办小学的本区廉租房户籍的适龄儿童。

(3)报名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本区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

(4)报名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本区廉租房户籍的适龄儿童。

(5)报名公办小学的本区户籍且户口与房产对应的适龄儿童,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2020年已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6)报名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本区户籍且户口与房产对应的适龄儿童,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2020年已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2、初中入学:

(1)本区人户一致的学生。

(2)本区廉租房户籍的学生。

(3)报名民办中学未被录取的、本区人户一致的学生。

(4)报名民办中学未被录取的、本区廉租房户籍的学生。

(5)本区户籍且户口与房产对应的学生,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2020年已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6)报名民办中学未被录取的本区户籍且户口与房产对应的学生,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2020年已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3、人户一致的对象:本区户籍,户主为本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应持有相应的产权人(含农村自有宅基地证)仅为本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4、人户一致排序办法:如果学校招生计划小于入学需求数,按照儿童或学生本人户籍迁入对应房产的时间先后排序;如果户籍迁入时间相同,依次按照户主为本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顺序安排就近入学,额满为止,超出部分原则上在同一街镇内安排入学。各街镇指导相关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排序方法,报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二)统筹入学

就近入学安排后,进行统筹安排,小学、初中都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上海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学生),持有相应的产权人仅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

(2)本区户籍户主为适龄儿童(学生)非直系亲属或产权人之一为适龄儿童(学生)非直系亲属(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本人的兄弟姐妹、非亲属等)。

(3)上海户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学生)。

(4)上海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学生),租房。

(5)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其他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上述六类,对提供所在居住地为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仅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的适龄儿童(学生),优先安排。工业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方案,体现区域特点,报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公办小学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如仍有空余学额,由工业区教委统筹安排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工业区依据区域教育资源和入学需求制定相应入学统筹排序或积分办法,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民办随迁子女小学。

七、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学校通过微信、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区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做好招生宣传、政策咨询等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等,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学校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入学工作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网上“校园开放日”活动方案等。

(二)加强政策宣传

3月20日起,学校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展示学校办学历史、办学理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师资水平、特色项目、招生信息等,展示学区、集团建设的共建共享资源。但学校不组织学生报名,不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面谈和调查,不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学校网上“校园开放日”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并认真做好活动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月30日,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或招生公告。

(三)推进注册制度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因疫情防控需要自动签注的除外)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四)落实承诺制度

学校承诺:在招生过程中,均衡分班,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不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不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报名录取学生时不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

(五)公布联系方式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网址:shrxbm.edu.sh.gov.cn

上海嘉定教育频道网址:jiading.gov.cn/jiaoyu

学校咨询电话:59543153           监督电话:59543581

学校地址:嘉定工业区娄塘镇娄塘路789号

八、其他

招生工作是政策性很强,要求很高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升学指导,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领导,在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方面,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录取、编班等工作,杜绝各类招生工作的不正之风,出现任何不规范操作的行为。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志荣(校长)、朱燕(副校长)、葛加惠(副校长)、孙利环(教导处常务副主任)、郑贯英(小学分管教导)、徐文礼(新中考研究室主任)、诸燕(政教主任)、金剑(总务主任)、盛瑞(教导助理)、 王艳松(校家委会主任)等同志组成。王志荣同志任组长,朱燕同志任副组长,孙利环、郑贯英同志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徐晔同志担任电脑操作员。希望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努力构建娄塘和谐校园。

 

第8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近日,银监会已启动向外资法人银行开放银行卡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外资银行可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银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中美两国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其识:允许具有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符合中国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待遇。

4部门强化身份识别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基 金

基金券商QDll正式开闸

中国证监会6月21日正式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7月5日起执行。据此,获批QDll资格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将可分别以发行公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办法》允许聘请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是投资的首要责任由境内机构承担,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也可以外币形式募集资金,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可以将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纳入组合;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目前已有华安、南方和上投摩根等20多家基金公司和10余家券商具备了QDll申请资格。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居民物价满意度历史最低

6月20日,央行公布的《2007年二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对当期物价的满意指数降至历史最低点,只有8.4%的居民认为当前物价令人满意。认为“物价过高,难以接受”的被调查者占比升至29.5%。其中,中低收入家庭对肉蛋禽等食品价格的上涨反应最敏感。超半数居民认为3季度的物价走势也将趋高。

6月初,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公开表示,央行正密切关注猪肉价格上涨可能引发的通胀压力。

股 票

尚福林5招兴股市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6月21日在出席。“首届上市公司高峰论坛”时表示,证监会将着重做好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等5项工作,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

具体而言,一是积极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拓展市场的广读与深度。二是鼓励和吸引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三是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四是不断改进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五是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逐步形成行政监管、法制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中期预告报喜比达58.53%

截至6月21日,沪深两市共有475家上市公司通过一季报或临时公告的形式,预告了今年上半年业绩,逾3成上市公司的业绩状况已逐渐明朗化,其中58.53%的公司预告业绩增长。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有278家公司因业绩改善或提高而“报喜”,其中149家预增、75家略增、54家扭亏;而在1.62家因业绩下滑或亏损“报忧”公司中,则有28家预减、12家略减、89家续亏,33家首亏。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中期业绩预告“报喜”的上市公司,无论是比重还是绝对数量均超过前两年同期水平。

新增A股开户数继续走低

截至6月21日,中登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新增A股开户数继续低于20万,降至17.2万户,新增B股开户数则减少为1566户。

中登公司的统计数据同时显示,沪深两市投资者新增开户总数为28.7万户,其中新开A股账户17.2万户,B股账户1566户,基金账户11.39万户,沪深两市账户总数达到10567.8万户。

汽 车

车船税7月起随交强险征缴税额提高1倍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同时还要求,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往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往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车牌终身制7月1日起实施换车可保留原车牌号码

公安部近日下发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车牌终身制这一项于7月1日起实施。而按照既往政策,汽车报废时号牌要收回。

《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将分两个阶段实行,7月1日起实施其中10项措施,包括: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核发驾照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等。

9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交管部门询问时,可请委托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直辖市、省会市、自

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等。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与北京保监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7月1日以后,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办法》还规定,对仅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办法》还对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填写《协议书》、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3种情况,当事人应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

保 险

交强险奖优罚劣

自7月1日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连续3年没有出过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的司机,在购买交强险时可享受30%的费率优惠,而一个年度曾酒后驾车的司机,次年交强险保费将上浮30%;闯一次红灯保费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费上调20%,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另外,制定交强险浮动费率所依据数据来自保险行业协会和交管部门的记录,与车主在保险公司的出险理赔记录无关。

房 产

5月份全国房价上涨6.4%

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2007年5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 4%,涨幅比上月高出1个百分点。涨幅排在前4位的城市为深圳14.2%、蚌埠9.9%和北海9.9%,北京9.6%。其中,上海5月份房屋销售价格的同比涨幅最低,仅为O 6%。

其中,全国70个城市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6%,涨幅比上月高1.3个百分点。涨幅较大的城市包括北海15.1%、深圳12.3%、温州10.9%.北京10.3%、蚌埠10.2%和南京9.2%等。二手住房涨幅较大的城市包括:北海15.1%、深圳13.9%、蚌埠10.9%,北京和郑州9.7%、大连8.2%等。

北京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新政调整可能催高房价

6月17日,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实施。新《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城镇土地税由原来0.5-10元/平方米提高至1.5-30元/平方米,提高了两倍。专家认为,如果土地新政的后续工作不得力,可能会催高房价。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近期的调查结果显示,近8成市民认为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万元。

北京7月启用《存量房买卖合同》

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手推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制度。根据规定,该合同文本只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交易活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自行成交和经纪成交两个版本。

上海对非普通住房出新规居住未满5年将征税

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9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村(居)委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政府出具);

(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六)建筑设计图纸(区政府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需填写《建房审批表》。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区(或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及发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安排规划管理人员1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公布。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或报建。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区国土分局(或镇国土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主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登记。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由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

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非农业户口个人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主城区、镇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适用《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