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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培训精选(九篇)

生产培训

第1篇:生产培训范文

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职责明确的原则,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类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完成,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培训率达到100%。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经理、厂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未设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三、培训内容

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条件和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学光盘和编写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的内容;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时间安排和要求

1、非煤矿山(砖瓦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4、危险化学品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省认可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考核发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证书,不得任职上岗。

5、除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方可任职上岗。此类人员的初次培训必须在年3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由镇安监所负责考核发证。考核发证档案由镇安监所存档。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必须在年12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7、安全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考核不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县、镇安监部门用于培训、考核、发证、奖励等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1、县、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3、强化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特别是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实行全员培训。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一致;持证人死亡的;考核、发证、复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范围所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发证单位收缴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第2篇:生产培训范文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监管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意识、水平,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各县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他。

三、培训计划

(一)加强安监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1、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40名左右市、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总局及省局组织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体系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局通知为准。

2、举办两期共120人参加的全市各县区安监局、部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班,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二)继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体系等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培训800人。

(三)大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3000人。

(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培训,计划培训20000人。

四、培训方式和要求

(一)参加国家总局、省局举办的各类培训和本系统内(包括乡镇安监站)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由市局法规信息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新取证和复审换证培训,由××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法规信息教育科负责考核发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和企业职工、农民工培训由各县区安全生产四级培训机构或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法规信息教育科和各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3篇:生产培训范文

一、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三、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第4篇:生产培训范文

转眼间半年的学习培训就结束了,在生产准备部的领导下,基本完成了这次外出培训任务。在这半年中自己对:五效真空制盐、司炉、汽轮机、电气运行、水采、包装、有了比较细致的了解、学习和掌握。作为生产调度要负责公司的生产调度指挥,正确发挥指令,协调水、汽、电、卤的平衡。通过这半年学习,下面我就从以下几方面作一下简单的汇报。

思想上:我想怎么样才能在制盐生产企业里,做好一名合格的生产调度?首先:应该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勤奋敬业,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过分追求个人利益,不仅能够团结和带领全体一线同志,充分发挥每个同志的聪明才智,还要关心集体,关心公司的发展。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发现并反馈制盐生产技术、公司管理等发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的发展、生产管理出谋划策,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

在学习上; 学习是一个人吸取知识的和养分的最佳手段,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我们公司进步的灵魂。因此,在这半年的培训学习中,我与同志们一起学习,共同探讨。特别在河南平煤学习真空制盐时,大家从整体到细节逐步的学习。围绕卤水、盐浆、成品盐、蒸汽、冷凝水、不凝气走向。进行了从整体到后来的围绕五稳定一畅通及每台设备的作用、使用、维护等细致的学习。在电站这块:大家从理论结合实际从分到整逐一学习,比如说:汽轮机大家就从系统从理论到实际逐一学习,再加上我们一个轮班集中开一次学习讨论会,对一个轮班的学习做一个总结,布置下个轮班的学习计划。经过大家集体学习、共同进步,基本掌握了每个岗位及每台设备的作用,完全能胜任公司调度岗位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一定要抛在脑后。不学习、不进去、就要落后,落后要么转岗、要么淘汰,不换人一定要换思想,不换思想就要换人。时代造就人才,善于抓住机遇的人往往就是人才。所以;我一定不甘落后,勇于进取,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积极发挥聪明才智,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做好本职工作。

第5篇:生产培训范文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第6篇:生产培训范文

管委会:

按照《旅游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红河谷森林公园积极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在全园范围自上而下组织开展了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培训教育工作。通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培训学习,全园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和业务技能普遍有所提高,培训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主要工作

(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安排部署。为了确保安全生

产大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公园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认真学习《旅游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园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实际水平情况,积极确定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侧重点,同时,按照管委会要求,制定了公园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并及时印发各科室、基层各单位及时组织学习。

(二)推动全员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参训人员进行分类实施培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层以上负责人;二是安全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依据对象的不同,在课程选择和安排上,由简到难,确保参训人员经过培训学习后,真正对安全知识和技能有所提升,杜绝了学习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规范培训内容,夯实培训基础。本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紧紧围绕旅游区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按照学用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培训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

将理论知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制度、景区安全规范、安全风险防控等)作为基础知识,通过自学、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学习,让全员从基础做起,在安全基础知识上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二是通过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案例和视频,从感官上,让全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理念;三是外请安全生产方面讲师,对全员进行全方位安全知识讲解,内容包括安全监督与防控、安全防范技能、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四是安全防护技能的提升,通过对劳动防护用品、车辆安全检查、灭火器正确使用、煤气泄漏处置、火灾逃生等方面进行演练,充分提高安全技能。

(四)、强化检查,切实从严管理。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不走过场,本次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照专题会议要求,做到了培训有安排,有签到、有会议记录,在培训纪律上分管领导带领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培训进行检查和指导,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同时,为了检验培训效果,对全员进行了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培训资源有限。我们的安全生产培训方式仍比较单一,创新不够。专业培训师资和培训绩效评估人员欠缺。

(二)、安全生产培训规范化程度不高。安全培训的资金、人力投入不够,培训规范程度有所欠缺。

三、努力方向

(一)、进一步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园将进一步把安全生产培训长效化,不断强化在新常态、新形势下的安全工作力度。

第7篇:生产培训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提升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核心,以构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和长效机制为重点,多渠道、多层面、多形式地开展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素质,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勇于担当、能打硬仗的安监队伍,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现持续安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教育培训对象

主要培训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县道路运输、工程建设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三、教育培训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广泛持久、灵活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帮助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素质,培养出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安监队伍;进一步构建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做到人人关注安全、时时不忘安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四、教育培训内容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研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典型做法学习交流,安全生产新技术、建设交通强国安全管理新思路、新要求等;

(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和有关要求;

(四)交通运输行业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职业健康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消防安全知识,火灾防控、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与实施、应急救援与管理相关要求、应急救援能力评估等;

(七)交通运输典型事故案例调查处理流程、方法,以及法律责任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事故档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方法;

(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要求,重要场所和“两客一危”智能网络监控系统建设要求等。

五、教育培训计划

(一)加强行业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1.积极参加上级交通部门和县安委办组织的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安排行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交通部门和县安委办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有选择的组织参加国家、行业相关机构组织的公路与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市交通局和县安委办通知为准。

2.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拟在本年度1月和7月举办两期培训班,重点宣贯《地方党政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交通强国、科技兴安有关安全监管新理论、新思想和新举措。

(二)强化企业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教育培训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县道路运输、工程建设企业必须要确保法人、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与培训100%。。局属各单位要按照通知及时参加培训学习,同时抓好分管领域企业的培训教育全覆盖工作。

(二)切实组织开展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利用多种时机,采取灵活方式,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确保各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检查。各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负责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员工教育培训责任,确保教育培训人员到位、内容到位、时间到位、经费到位,组织受训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确保培训质量。督促企业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

第8篇:生产培训范文

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使其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依法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减少“三违”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必由之路。经过前几年的努力,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已取得一定成绩,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逐年增加,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镇街道培训成效不明显,培训覆盖面达不到国家要求,培训考核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大力气做好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要组织、引导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深入到中小企业进行安全培训服务,针对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灵活多样、方便企业的培训工作,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工作机制。

三、严格执法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档案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全面推进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四、培训人员范围、内容和时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按照各镇街道提报情况统筹安排,分期进行。

五、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单位将辖区内和管辖企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参加培训人员需准备2寸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第9篇:生产培训范文

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思想,是搞好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企业普遍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也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但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仍不理想,最主要的原因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当成一劳永逸的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规划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不能适应企业扩张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发展需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的覆盖面不足,容易出现“重在对现场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轻对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的局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资质不强,培训装备不足,企业各级人员得不到更高水平安全知识技术的培训;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效果后评估管理不力,各级员工安全学习的动力不足,员工安全素质没有得到真正提高。这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将极大地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企业的员工组成中,现场作业人员通常又分为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这是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或责任者。现场作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故。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应放在生产现场,就是要通过抓好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及现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迫切要求主要负责人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从长远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前提条件是把培训的对象涵盖到企业的全体员工,使企业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达到更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更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全体员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诚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样,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优化一切可供利用的培训资源,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结合这几年本人在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体会,本人认为,为了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取得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真正有助于提高企业全体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抓好以下工作:

1、编制符合实际、合乎规律的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执行企业各级人员的阶梯式教育培训计划,每个年度应当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确保每一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和教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随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计划;

2、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制度及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进行各级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资料存档等工作,环环相扣,层层把关,规范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必须涵盖到企业每一级的员工,真正做到全员培训取证上岗,定期培训提高的教育培训管理目标;

3、编制企业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发展,及时变更或修正培训教材的内容,不断提高企业各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受客观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国民的安全文化素质相对比较落后,大多数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严重不足。因此,企业每一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一般都应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但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侧重于不同的教育内容,提出不同的教育培训要求。

4、建立形成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师资结构,且须采取内外培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方法,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对于现场生产作业等的基层人员,开展培训时应多采用互动式的“双向沟通”,就是在培训过程中,给职工一定的发言权,将他们的疑惑摆出来,大家共同分析,授课者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加以引导,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效果;

5、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培训观念,企业要定期开展各种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而每一项次的专业教育培训教材都必须含有相应的安全培训的内容,每一项次的专业教育培训活动都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并进行相应的严格考核管理,在企业中形成“安全活动融合在每一位员工的每一项行为”的安全文化理念。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结合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更容易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教育培训的技能也与日俱增容易落实到生产活动中;“”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