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第1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要点一: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员工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讲清楚,这位保户方知,个人装修破坏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自酿的苦酒只有自己喝。

    要点二:识清保险品种

    现在,保险险种较多,像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除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基本险外,还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种;而家庭财产保险除基本险外,附加险包括家庭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现金首饰盗抢险、计算机硬件损失险、家用燃气器具责任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赔偿责任险、家庭治安险,涵盖了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

    由于基本险、附加险有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因而保户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再说得明确点,得什么病吃什么药,只有发生的灾害、事故在你投保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选择好险种,日后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要点三:弄清保险知识

    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保户应妥善保管保险单。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保险期限内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地在出险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不但白白耗费人力、物力,还会闹出笑话。

    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户家庭几年前参加过一年期家财保险,一年后没有再续保,实际上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没想到,又过了一年的春夏之交,其家中不慎失火,损失不小,忽然,这家主人想起加入过保险,就到保险公司登门“索赔”,声称“肯定”入了保险,但保险单已“丢失”。保险公司一听不敢怠慢,组织人力从电脑底档中查了个遍,才知他家早已终止保险合同,与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谈不上赔付。直到此时,这家主人才恍然大悟,方知由于自己的侥幸心理没有续签保险合同,使今日的损失无处赔付,于是又重新投保,亡羊补牢。

    要点四:明白赔偿手续

    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偿才成为保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须的单证,缺一不可。像机动车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填写出险报告,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

第2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第3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4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切实保证承诺的履行,保障被保险单位享有优先服务的权利,真正做到从投保、出险、理赔一条龙承办、全过程优先、快速服务,太保公司特制定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计划,提供及时、优质和完善的“三全”服务,即:“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全过程的高效服务”、“全天候的周到服务”,同时设立由项目总监领导下的承保服务小组、理赔服务小组和服务支持小组,调动公司上下的力量,做好各部门、机构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包括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项目总监

陈方太平洋产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金虹太平洋产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理赔服务小组

负责人:***********

查勘定损:******

赔款理算:******

服务支持小组

承保服务小组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许亚仙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汪忆慈

项目总监工作职责:

(1)领导、组织对本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后的各项工作;

(2)主持保险方案的设计和服务措施的制定;

(3)检查、考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各专项服务小组有关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

情况;

(4)听取各专项服务小组工作情况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工作意见;

(5)沟通我司与招标人及各被保险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相互关系,通报工作

事项,征求服务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专职服务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标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贯彻实施;

(2)为被保险人组织保险及防灾防损知识的宣传和讲座,保险条款、费率的推

介,保险方案的设计;

(3)提供保险法规及各类业务政策的咨询、有关保险信息的查询、典型理赔案

例的分析;

(4)在履行保险服务职能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坚持做到上门服务和现场服务,

即时处理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为客户排忧解难;

(5)负责与被保险人的日常工作联系,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及数据报表的统计和

编制,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6)建立专门档案,开展专项查询服务,并承担客户信息保密责任;

(7)安排客户回访及征求意见稿的发放、收集、反馈和整改。

(一)承保服务

1、承保服务工作计划;

1.1提前预约、制定方案

l提前了解机关车辆保险到期情况,及时与被保险单位沟通;

l根据被保险单位车辆保险到期情况,提前十五天与被保险单位联系,避免脱保和漏保现象的发生;

l针对被保险单位超出招标承保范围的特殊需求,事先报请招标人审批。

1.2上门承保,服务到人

与被保险单位达成承保意向后,指派专人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l向被保险单位讲解条款

l帮助被保险单位计算保费

l辅导被保险单位填写投保单

l出单后将保单和发票送达被保险单位

服务责任人:潘云梅

服务电话:************

1.3远程出单、方便快捷

太保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优势,建立了“点至点”的远程出单/核保系统,可以满足客户远程出单的需求。对于车队规模较大,出单频繁的单位和车队,可以实现由客户在其单位现场出单,既快捷又方便。

1.4紧急情况、快速通道

如果被保险单位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投保,太保公司开通紧急投保通道保证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投保出单,客户只需拔打95500客服热线将投保信息告知服务人员,即可完成投保手续,本公司将派服务人员上门送交保险单据,并补办投保手续。

1.5放心续保、关心体贴

对于到期续保车辆,太保公司将提前一个月与被保险单位联系,指派服务人员上门续保,绝不出现漏保、脱保现象。

2、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承保服务小组

姓名

所在公司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工作职责

组长

***********

江苏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首席核保人

经济师

**********

领导、监督承保小组的工作。

副组长

鲍康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副经理

一级核保人

助理经济师

***********

全面负责承保小组的工作,协调指导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组员

王虹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高级专务

博士

*************

组织学习,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贯彻;组织保险知识的讲座,保险条款、费率的推介,保险方案的设计。

陈剑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经理助理

**********

检查监督招标保险车辆承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江剑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出单中心

副主任

一级核保人

助理经济师

***********

负责承保出单工作,保证出单及时准确,有关保险单证的查询,续保提醒。

********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重大项目科

项目专员

助理经济师

*************

负责与省市采购中心的日常联系,确保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安排定期的回访工作及征求意见稿的发放、反馈。

贾奕

江苏分公司

95500客户服务中心

主任

助理经济师

***********

提供各类业务政策的咨询和紧急情况的投保服务。

*********

*********

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

负责远程出单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和培训。

3、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l服务小组工作成员均提供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方便客户联络,能保证随叫随到;

承保服务专员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

l承诺主动上门帮助被保险单位办理投保、承保手续,送保单上门;

l设立专门的通道和人员为被保险单位服务,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l出单时,将在省级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标识、市级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标识、区级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Q”标识,并指定专人对省、市、区三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保险车辆单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4、承诺在1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

我司具备较高的电脑软硬件条件,出单系统全部电子化,全国联网,完全能够满足被保险单位的出单要求,承诺在1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设最低保费。如被保险单位要求,我司可提供24小时内送保单上门服务。

服务责任人:潘云梅

服务电话:025-86644573、13851558737

5、有客户回访安排;

(1)我司将于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上旬开展上门回访工作,对于投保车辆数20台以上的被保险单位,将由分管总经理亲自挂帅,带领承保服务小组和理赔服务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单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听取被保险单位的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

(2)我司将根据各被保险单位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信函、通过网络发送短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活动,其中包括:语音关切问候、灾害性或异常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理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等;

(3)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被保险单位对我司有关运作不理解或不满意时,被保险单位可随时要求我司项目负责人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意见,并作相应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圆满进行。

6、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95500,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l专线服务方式:

我司设有全国统一的服务专线电话:(区号)+95500,座席人员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客户咨询、理赔报案、投诉举报等服务。

l专线服务内容:

业务咨询、查询、理赔报案、批改申请、售后服务预约、投诉受理、意见和建议等服务。

l座席生接听规范:

电话接入后统一用语为“您(你)好,太平洋保险服务热线,×××号为您服务”。对属于定点保险的单位应直接纳入“绿色通道”,优先予以服务。

业务咨询、查询结束时统一用语为“非常感谢,欢迎您再次咨询(查询)”。

业务投诉结束时统一用语为“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投保(投保预约、服务预约)等服务结束时统一用语为“感谢您对太保公司的支持,我们会尽快派人与您联系”。

7、有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有具体处罚办法。

为了保证我司售后服务的贯彻执行,体现我司的服务品牌,我司在04年中标后专门印发了《2004—2005年度江苏省省级机关车辆承保理赔规定》(宁太保产发〔2004〕73号),做到了服务保障措施制度化,同时在文件中还具体规定了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业务人员的处罚措施:

对被客户投拆或违反规定一次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扣除其当月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被客户投拆或违反规定二次的业务员,公司将对其作从待岗培训直至下岗处理。

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察稽核室)

(二)理赔服务

第5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在过去的7、8、9三个月,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类似的事故在拷问安全预防措施的同时,也在拷问险企的应急理赔机制,保险业理赔服务面临严峻考验。

险企应急迅速

据了解,接到武汉9.13特大坠亡事故的报案后,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理赔应急预案,成立了专案工作组,于当日下午6时及次日7时,两次赶赴现场安抚慰问、调查取证,为理赔善后作准备。同时开启理赔绿色通道,仅用一天时间便作出570万的理赔决定,离报案时间仅17个小时。

7月,北京“7・21”暴雨发生后,一周内就接到保险损失报案4.6万件,估损金额近10亿元。8月,除北京外,湖北、广东、天津等地因极端天气接到仅车险报案就超过14000件,对查勘定损造成了很大压力。各地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均启动预案,调拨非灾区人员协助进行车辆等查勘理赔。

9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与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界发生5.7级地震。云南保监局第一时间对抗震救灾工作做出了要求相关公司立即开展受损财物和伤亡人员承保信息排查,迅速组织灾后查勘理赔;有序开展保险服务,畅通绿色理赔服务渠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24小时情况报告制等五项部署。

与此同时,多家保险公司快速反应。9月8日,在彝良地震发生不到24小时,太平洋人寿云南昭通支公司就完成了一笔高危行业人身意外险20万元的赔付,这也是此次地震的首笔赔付。灾区各家保险公司克服当地办公场所受损、通讯不畅等种种困难,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和保险理赔工作。

不难看出,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面前,保险人在无奈之中练就了一身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损失快速反应的本领。在监管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紧急动员,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排查,较为快速的开展了理赔工作。

理赔仍存纠结

各保险公司的快速反应,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稳定社会的功能。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快速反应的背后,存在着理赔上的难题。

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都是对当地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的考验。

以云南彝良地震为例,此次地震发生在国家连片扶贫开发的“乌蒙山”贫困地区,其保险深度及广度、当地居民对保险的认识则更为贫瘠。云南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5月,昭通财产险保费收入为1.6亿元,同期该省的财产险保费收入51.2亿元,占比仅3%。而同期昭通GTP收入约为163.7亿元,保险深度仅0.97%,人均保费仅27.44元。

统计数据显示,此次地震造成70多万人受灾,821人受伤,81人遇难,大量民房严重损坏或倒塌,教育、卫生、交通、通信、电力、水利、铁路等基础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0亿元,实际损失与赔付金额存在着巨大差距。

显然,危难时刻的“紧急动员”和“特事特办”并不能掩盖这种差距和理赔上的尴尬。一位参与理赔的寿险公司工作人员直呼:“若保险普及度够高,哪怕花100余元买一份保额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对于伤者或逝者本人及家庭而言都远远高于政府的抚恤金。”

同样,每次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都是对安全应急机制和前期防范的拷问。8月26日凌晨2点40分许,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运送甲醇货运车辆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引发甲醇泄漏起火,导致客车起火,事故造成36人死亡。除了主观因素,从调查中显示,运输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管理失控与失责也是客观存在的。

而此次事故车辆均由当地人保财险进行承保,其中,卧辅客车在事故中全损,由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20万元,共保39座。由于事故影响大,引起了国家安监局的高度重视,此次事故赔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目前,我国重大交通事故赔付超50万,仅投交强险远远不够,这也是2006年以来交强险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

现实中的尴尬

武汉“9.13”事故给国内建筑工程保险机制敲响了警钟,按照国家建工法的相关规定,凡建筑工地开工,开发商必须为建筑工人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据了解,生命人寿此次570万商业理赔金仅仅是整个事故赔偿的一部分,其他类别的赔偿金将等待相关部门的调配进行统一发放。

而据多名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全国每年的建筑工程保险费大约仅为建筑安全工程投资总额的0.2%,国内办理工程保险的工程项目不足10%。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技术要求高、参建单位多等特点,更强调专业工程背景的分析和审核,并非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能力承担,这也是造成目前建筑工程投保率不足一成的主要原因。

“尽管不足10%的投保率,一旦发生意外,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压力下,保险公司也不得不赔偿。”“就法律规定而言,建工险的理赔款须赔付给出险者家属,重大事故影响往往较为广泛,由地方政府牵头进行调查善后,保险理赔款仅是赔偿的一部分,为配合政府工作,利于维稳善后,保险公司不得不简化流程,先行赔付给出险单位,再由其对遇难者家属进行统一的赔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寿险公司高管对记者说道。

除上述难题外,同样让保险公司头疼的问题还表现在勘察上。投保率不足,保险公司介入重大事故勘察难,正检验着当前保险业重大事故的应对能力。

在地震、水灾、火灾等灾害中,对于多数理赔的保险公司,最困难的可能是确认人员伤亡名单。“我们没有死亡名单,目前很多人还联系不上。”这是多数保险公司人员焦灼但无法解决的难题。

第6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实习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 汤普斯,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 G4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76-0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大量职业技术人才,在此大的背景下,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钦州市的职业教育已经并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分析,职业院校将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二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三是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与所在职业院校因索赔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四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时,引发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之间纠纷的风险。

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会涉及学生、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会挫伤企业提供实习场所的积极性,影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阻碍职业技术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现状

(一)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2006年国家教育部下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明确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活动的各项要求,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实习与提高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重点确定了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九大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人才需求。2008~2010年,广西启动职业教育攻坚,为钦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夯实良好基础。《教育服务广西新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出台,为满足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智力需求提供根本保障。《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况及2011年展望》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钦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建设步伐奠定基础。

(二)职业技术教育初具规模,但是办学成本高

据调查,钦州市现有职业院校21所(其中高职院校1所、中职学校20所),在校生近5万人,专任教师1293人,开设有数控、机电、会计、环境保护与海洋监测等50多个专业。钦州市积极推进北部湾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园区包括钦州市职教中心、灵山县职教中心和浦北县职教中心。以2008年11月开始兴建的钦州市职教中心为例,该中心系北部湾职教园区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唯一一个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职教建设项目。该中心的办学实体——2010年9月正式成立的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由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钦州市财政中专、钦州市机械工业学校三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而成,现有在校学生5500人,开设专业18个,教职工255人。该校每年均为北部湾经济区输送大批技术型人才。

尽管如此,钦州市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等诸多问题。其中,职业教育成本偏高是诸多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对选读职业院校存在误区,给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设置了障碍,职业院校每年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宣传发动工作。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企业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按我国《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职业院校实习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列》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渠道获得救助;二是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学生的学校教学活动而制定的,没有具体涉及学生在企业实习活动的事故处理,因此无法操作;三是现行商业保险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有限,对实习期间伤害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且赔付限额偏低,所产生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有限的风险资金

1. 风险具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使得职业院校在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增大。一是实习学生普遍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二是实习地点大多在机械加工、建筑等生产企业内,复杂多样的实习环境,为职业院校安全管理增加难度;三是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学生管理责任缺失,为人伤事故可能发生埋下隐患。

2. 有限的风险资金,不利于职业院校有效分散管理风险

大量数据分析表明,职业院校在组织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无法回避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生在实习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责任归属,通常有三方面:一是职业院校的过错;二是提供实习场所企业的过错;三是职业院校实习学生自身的过错。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属于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还是学生本身等,其责任有时难以区分,在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获得工伤救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职业院校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压力巨大。

据了解,钦州市职业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的部分中,不低于10%;二是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学费;四是中央财政或自治区专项设备资金;五是市级地方财政拨款,包括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其中职业院校公用经费是按在校学生人数(人民币1050元/人),由本级地方财政下拨。

由于采取专款专用,职业院校公用经费除了正常开支项目,如基本工资、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项目外所剩无几。据了解,公用经费每位学生剩余不足100元,即职业院校可用于应对意外事件的经费十分有限,更谈不上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出现伤害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实习学生过失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后,职业院校或因无财力应对而陷入纠纷案件之中,或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严重地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的目的。

(二)实习责任保险的作用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种特定的责任保险险种,它为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实习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为例,保障范围基本满足职业院校风险转移需要。《条款》第二条规定: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发生10种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职业院校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实习责任保险合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将其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这是职业院校在目前情况下转移风险的最佳渠道。

四、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发挥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1. 加强保险公众教育,确实保护职业院校、学生和提供实习场所对应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相比,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明显滞后。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理解保险、使用保险和风险识别的难度;此外,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的载体单一,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宣传保险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除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自身外,还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建立全方位、多纬度的宣传渠道,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2. 加强政策扶持。基于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管理性,建议地方政府把实习责任保险纳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通过建立适当的保费补贴机制,调动职业院校参与实习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3. 建议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纠纷协调解决机制。通过权威调解,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等快速达成一致,快速妥善解决问题,达到各方均满意的结果,从而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步伐。

(二)保险行业须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

1. 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大力拓展实习责任保险。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广西“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多重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 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参与实习责任保险。一方面,要研发适合职业院校的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根据《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劳动法》,学生在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的人身伤害风险,其法律责任主要由职业院校承担。因此,如何将职业院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与照顾管理的责任、工伤责任纳入保障范围,在充分满足法律要求的同时,规避职业院校管理风险,成为保险公司首先要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应能全面转嫁实习学生的风险。实习学生面临的主要风险:(1)在实习企事业单位期间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2)实习学生由于过错或疏忽导致第三者的责任风险。保险产品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即避免职业院校在与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上经常发生纠纷,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赔偿效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投保程序应操作简便。在设计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时建议采取不同的责任限额档次,如5万、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等,每一责任限额规定固定的收费标准。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售后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公开、及时、透明、到人”的理赔工作机制,确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三)帮助职业院校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对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的风险评估、风险咨询等,向职业院校提出风险隐患的改进建议,提高职业院校自身对实习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承保经验,针对学生实习的岗位类别,适时有针对性地举办风险讲座,对学生进行定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高风险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在实习期间定期开展风险跟踪监控,考察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情况报告,监控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情况等;此外,一旦发生涉及学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应通过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对于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缴纳的住院押金、急救费用等提供保证,使学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助,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地解除职业院校、家长的后顾之忧,确实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四)建立保险信息披露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均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保险经营和表现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险公司应提供承保与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简化理赔程序,不断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周期,确实解决“理赔难”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林震,莫秋树,郑军健.基于培养北部湾经济区高技能创新人才理念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0,(24).

[2]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解读[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3]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况及2011年展望[A].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报告[R].2011.

[4]郭颂平,赵春梅.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第7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8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一、管理精细化

理赔工作在保险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此我们在理赔管理中,本着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学习有关理论和规定。随着公司‘精’‘细’‘微’管理的深入,制定了本部一系列规章制度,岗位到人,职责到人,奖罚到人。在理赔数据管理中,严抓落实,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正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使理赔管理工作,达到了上级公司的要求。

二、工作标准化

理赔工作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狠抓理赔和防灾防损质量的提高,工作讲究高标准严要求。首先从抓第一现场的查勘率入手。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限时赔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参与“三个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加大了考核力度;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增强了防范风险的能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狠抓理赔管理,加快理赔速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形象,切实挤压理赔水分,实现有效降赔,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理赔指标。

三、服务规范化

第9篇: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理赔工作在保险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此我们在理赔管理中,本着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学习有关理论和规定。随着公司‘精’‘细’‘微’管理的深入,制定了本部一系列规章制度,岗位到人,职责到人,奖罚到人。在理赔数据管理中,严抓落实,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正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使理赔管理工作,达到了上级公司的要求。

二、工作标准化

理赔工作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狠抓理赔和防灾防损质量的提高,工作讲究高标准严要求。首先从抓第一现场的查勘率入手。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限时赔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参与“三个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加大了考核力度;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增强了防范风险的能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狠抓理赔管理,加快理赔速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形象,切实挤压理赔水分,实现有效降赔,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理赔指标。

三、服务规范化

保险市场竞争不外乎是价格竞争、品牌竞争、服务竞争,而服务竞争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客户服务部来说,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与生存。因此,我们部把理赔服务工作放在了重要位置。组织大家学习,充分认识客户服务的重要性,扎扎实实抓好客户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了服务制度,服务措施,规范了服务行为,于细微处见精神。比如客户随时随地上门办理业务,我们都能提供周到的服务;能一次办好的业务,不让客户跑第二次,每理算好一件赔案都会及时的电话通知保户前来领款。半年来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工作。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