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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精选(九篇)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1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三资”;全面清查;依法处置;规范管理

姜堰市位于江苏省中部,全市总面积921平方公里,下辖15个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262个村,总人口79.5万人。近年来,姜堰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精神,全面开展镇、村两级农村集体“三资”清查、问题处置、管理体制建设、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制度完善等工作,推动了镇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动因

随着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现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制缺失。由于基层党委、政府,村“两委”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上,放松了集体“三资”的管理,加之机构改革,农经管理队伍弱化等因素,造成农村集体“三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监管缺失。有些地方镇级集体“三资”由财政、工业、农经等部门分头管理,不少资产游离于账外,闲置的办公楼、影剧院、供销社房屋,空置的学校、产权制度改革闲置的企业资产等,无人管理,有的被长期侵占。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代行镇、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职能,没有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资产处置随意性较大,农村集体“三资”存在“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的现象。

第二,集体资产流失。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三资”定期清查评估、占用管护责任、项目招投标、保值增值考核、民主决策处置、统一扎口监管等机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流失。资产不入账、人情发包、低价发包时有发生。某村把集体60亩土地以100元/年租给一村民长达30年;村庄道路建设,同样标准的道路,每平方米造价相差大几十元。

第三,经济发展缓慢。多年来,不少镇、村集体经济发展不理想,收入增长缓慢,部分村集体收入一直在5万元以下徘徊,有的村多年来一直是空白村。有的地方把一些前景看好、效益丰厚的资本变卖,把变卖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或弥补镇、村开支缺口,导致集体收入下降。一个镇将回报率非常高的几千万元资本抽回,用于办公大楼建设;有个镇对投资办企业,不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倒闭后,投资无法收回。

第四,腐败行为频出。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制度不执行、监管不力等因素,村账镇管存在代而不管,管账管不了钱,管钱管不了资产,管资产管不了资源。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土地、水面开发利用不公开竞价发包,一些村收入不入账。近年来姜堰市检察院立案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有4件7人,挪用公款少的60多万元,多的800多万元,造成了集体经济损失,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叫人痛心疾首。

第五,维稳压力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不公开,随意处置、挪用资金,侵占、变卖资产,低价承包、无偿占用资源等问题,引发来信来访频繁、集访越访,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解决这些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二、基本做法

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及引发的问题,姜堰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在全市全面开展了清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与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以切实解决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一,认真谋划,全面动员部署。一是层层建立组织,落实工作责任。为切实抓好清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市成立了由分管书记为组长,市纪委书记、分管市长为副组长,二十多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各镇也相应建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村和各占用单位也成立了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和各占用集体“三资”单位负责人为清理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为清理规范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全面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为了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题召开了各镇镇长、纪委书记,农经站长、财政所长,以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清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动员大会,市委副书记做动员部署。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清理的范围、时间、步骤、方法和要求。各镇也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了动员大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为清理规范工作理清了思路。三是抽调精兵强将,提供业务保障。清理工作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镇从农经、财政、工业、纪检等相关部门抽调了农村情况熟、财会业务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清查工作班子;各村和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也成立了清理工作组。市专题举办清查业务培训班,印发清查资料和表格;各镇也及时对村和占用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印发资料、表格,为清理规范工作提供了业务保证。

第二,全面清查,摸清集体家底。一是全面排查登记。清查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各镇、村,各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展“三资”清查登记工作;对属于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账内的和账外的,进行全面清查,对权属不清的进行先登记后界定;清查采取先账内后账外,逐单位、逐项目、逐合同、逐地块、逐沟塘、逐笔资金进行排查登记。二是逐笔核实查清。在各单位清查登记基础上,各镇组织工作班子进行核实,通过抽样检查,走访村民代表,将清查结果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全面、准确、真实”,账清、财清、物清、债权债务清。三是梳理汇总情况。经过三个多月的清查核实,全市清理出账外资产3.5亿元,有账无物4200多万元,被无偿占用及权属不清资产2000多万元,拖欠集体资产占用费510万元,闲置资产500多万元,以及低价发包的资产、资源等。

第三,按章处置,维护集体利益。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各镇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处置。一是理顺关系抓账务结转。对于清理出的账外账、有账无物的资产,未入账的土地征用费、社会捐助的各类资金、资产,进行审计并账或入账核算;对非经营性的路、桥等公益性资产和资源进行台账登记;对有账无物的资产,通过“五议三公开”程序进行核销。全市清理核实登记入账集体资产2.6亿元;实行台账登记的路、桥等公益性资产3.3亿元;完善和补充登记土地33.4万亩;水面5.8万亩。二是界定产权抓矛盾调处。清查中发现很多权属不清的资产和资源,本着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充分尊重历史,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平等协商、依法界定的原则;坚持力求准确、合理,依据充分的原则。按照有利于管理,减少矛盾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确权。处置被平调的资产90多万元,确权房屋5000多平方米,对价值不清约600多万元资产进行了评估,对严重违规低价发包合同进行变更。三是多着并举抓债权清收。各镇对于侵占集体资产、长期拖欠集体租金和承包费的债务人进行清收,通过做思想工作、发公开信、下发催款通知书、与各村签订责任书、制订清收奖惩责任制等办法强化清收,收到很好的效果。通过清收活动,全市共收回被拖欠的资产占用费190万元,清收债权3800多万元。

第四,落实责任,健全监管体系。清查处置工作结束后,总结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和谋划,健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努力构建一个全新的监管体系。一是明确监管机构。明确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也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责任。各镇结合镇机构改革,在农村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牌子,配强管理队伍。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镇、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健全监管机制。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各镇落实了农村集体“三资”占用责任制、公开招投标制、处置评估制、清查考评制。各镇每年都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实,每两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审计,不断完善规范内部操作流程,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三是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监控措施,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五,市镇联网,实行动态管理。在清理结束后,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购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软件及服务器、防火墙等硬件设施,建立市、镇、村三级联网的信息化监管网络,把所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录入电脑,建立全市的农村集体“三资”数据库,实行联网,动态监控,资产变动、到期收益适时提醒,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对重大资产,建立起包含平面图、权证、照片、数据、合同的“五有标准”的资料库,固化招投标、合同签订等流程,明确镇、村各级领导审核审批权限,对“三资”从账务到合同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三、初步成效

通过这次清理规范工作,全面弄清了农村集体资产家底,解决了“三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处置了一批矛盾和纠纷,提高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健全了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一,摸清家底,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清理工作,全面弄清了农村集体资产家底,全市农村集体净资产总额为19.8亿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总额为13亿元,非经营性净资产为6.7亿元,资源性资产77.8万亩,其中耕地68.7万亩,水面及其他9.1万亩。通过问题的处置,突出对过去拖欠集体承包上缴款、租金、改制资金、应收款的清收,以及处置低价发包集体资产、资源的问题,收回资金达4000多万元,入账管理资产6亿多元,切实保护了镇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第二,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对多年以来存在镇与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依据政策,本着友好协商,让利于民的原则进行了协调处理;对群众反响强烈镇村平调挪用的村组资金,要求镇村及时归还平调资金,一时难以归还的,签定还款计划。对长期拖欠村组承包款,群众极为不满的,组织得力人员做思想工作清收、强制清收、依法清收,对极个别行为恶劣的村霸、影响极坏的邪恶势力进行打击,依据政策法规进行打击,有效遏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集体“三资”的决策管理,消除了对干部的一些误解,树立了干部的威信,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反映村干部问题的举报下降26%,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强化监管,推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在清查处置基础上,及时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规范了管理上的各个环节,推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招投标制度,杜绝处置资产、工程建设、资产发包上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有效推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某村一改已往由村干部议标,对一座仅2.5亩左右的废窑,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包金从最初的12万元上升到48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益36万元,受到了村民的一致好评。

第四,用好资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管理是基础,发展才是目的。在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同时,注重用好用活集体“三资”,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一是强化资金运作。一些镇村在精心论证基础上,经过民主程序,采取投资参股,小额短期融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短期生产周转资金,及时帮助私企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增加了收入,受到了好评。二是盘活闲置资产。有的镇村把闲置的办公室及其他闲置资产,落实了资产保管责任制,分别明确保管责任人,严防资产损坏和流失,同时及时面向社会变卖或出租的公告。一村原有四间小平房,多年闲置被村民占用,通过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将此闲置房屋出租,村每年增加收益几千元。三是开发利用资源。部分镇、村结合水面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做好科学养殖的文章,建立高效农业园区,发展高效农业,不断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了集体收入,促进了农民增收。

四、几点体会

姜堰市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前提。清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涉及农村多年的遗留问题,工作面广、量大、矛盾多、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棘手,必须要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姜堰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各镇、各部门也都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运用党风廉政建设“三级联建”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下发工作简报、工作提示和工作督办,不断向前推进。

第二,部门协同作战是重点。此次清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市纪委组织了强有力的力量,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全力以赴,落实专人指导、协调、监查推进,在组织力量保障、全面彻底清查、突出问题处置、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等关键点上,纪委发挥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农经部门和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政策研究,认真开展业务指导,从政策业务上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科学组织周密部署是关键。市、镇、村都成立了清理规范管理工作班子,全市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整个方案分准备阶段、清查阶段、处置阶段、规范阶段、总结验收等。并且明确每个分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等,整个工作稳步有序,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Z].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Z].

第2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基本情况

资金管理情况:各村都能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都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村集体存款各村只有一个帐户,能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全乡村级财务帐目、资金都是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管。初步完成了“组账村乡监督”工作,目前全乡54个村小组已有32个村组资金纳入了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账户。

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大部分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一般经村“两委”会议研究。

截止目前,各村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到位,并建立“三资”台账。

二、具体措施

1、完善制度,规范操作。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原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平台技术提高“三资”管理水平。

2、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将财会、招投标、公有资产监管等制度、操作规程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

3、严明纪律,加大查处。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开展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坐支、挪用、贪污、买标、串标、处置不当、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案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成效

1、规范了财务管理,有效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使会计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村级财务和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有序,收支清晰,杜绝了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控制了乱报销、乱开支行为,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2、摸清了农村集体“三资”现状。通过核实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摸清了村集体家底,进一步理顺了村级财务关系,各村根据“三资”清理核实结果建立健全了“三资”台账,为规范管理村级财务,按程序发包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搭建了规范村级“三资”管理的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及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村实际确定了各村的财务审批权限,加强了对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联合协管和招投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4、化解了社会矛盾。由于我们对资金实行了有效监管,减少了集体资金的流失,对资产资源的透明处置阳光操作,广大人民群众非常满意,干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少,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农村的量有所减少,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3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前言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村改革的一个具有方向性的重大课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抓手。所谓农村集体“三资”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对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对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工程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务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在实践中,各地不断探索,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和成效的提升,并影响到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真正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这一农村改革的重要节点。

二、农村集体“三资”现状及管理实践

(一)农村集体“三资”现状

农村集体“三资”现状: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的规模、集体资产的结构、集体资产的地区差异、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及保值增值等。从农村集体“三资”的规模来看,账面资产(不包括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总额为18480.8亿元,比2005年增长55.5%,年均递增11.1%。从农村集体“三资”的结构来看,流动资产占到40%多,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占流动资产总额的40%多。从集体资产的地区差异来看,东中西部之间差异明显,东部地区的资产总额远远超过中部和西部。其中,广东、山东、浙江、北京、江苏等的农村集体“三资”占全国总资产的比例超过60%,区域分布失衡可见一斑。从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来看,收益有所增加,但是,相当一部分村是靠财政补贴或者是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够维持基本运转。农村集体“三资”中的资产和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断的增值,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增幅更明显,而货币资金的保值就不尽如人意;土地资源(荒山,山塘,湖泊等)管理问题更多体现在农村绝大多数的耕地还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隐患和社会安定隐患。农村集体“三资”的基本状况,整体形势良好,并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但是,隐藏的区域分布不均、收益不均,及货币资金的保值,土地资源管理等问题意味着必须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践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在不断探索中,摸索出了一些做法,比如开展清产核资、实行网络监管、村级(包括生产小组)财务实行乡、镇(街)及电算化等。在清产核资方面,义乌市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协调,农村经管部门具体实施,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摸清了家底截至2012年6月全市集体资产总额(不包括土地,山林等)80.646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4.86亿元,占总资产的43.23%,货币资金45.32亿元,占总资产的56.2%;在监督方面:义乌市2012年6月底内已经完成农村“三资”清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并实行电子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建立村务公开、乡镇(全村组全部纳入)、财务收支两条线和市预警监督三位一体网络监管平台。通过实践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积累了经验,打下了根基,是进一步搞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础。进一步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从已有的管理实践中汲取经验。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视不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着思想认识误区。这是一项关系到农村改革与发展,关系到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一项大事。但是,在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没有农村集体资产需要管理,或者只有很少的农村集体资产,因此,不需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还有的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实行的是村民自治,不能去管理,也不需要去管理。甚至还有的人认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复杂,涉及面广,管理难度极大。基于以上原因,在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着对此不够重视的问题,思想上的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得到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基础工作薄弱,基础不扎实,“三资”管理失去根基。这一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表现在:因为种种原因,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在岗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并且年龄偏大,不能胜任三资管理工作;登记台账的不完善、不全面,会计账务不全;很多地方对集体“三资”家底不清,对资金、资产的登记还好些,而对土地、四荒等的管理不善,有的没有台账登记,更没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对荒山、荒沙和机动地承包租赁也没有档案保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后果是到底有多少农村集体“三资”摸不清楚,在管理的过程中各项工作不能准确有效地开展,很难做到资产心中有数,自然难以做到清晰地衡量农村集体“三资”的收益。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程度不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还存在着管理规范程度不高的问题,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民主管理程度不高、村务公开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导致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强占集体资产时有发生等。村务公开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公开则是村务公开的重中之重。在发展基层民主的背景下,一些农村不公开集体“三资”信息;不征求村民意见,甚至在有的时候自由处置农村集体“三资”,这种单凭个别人的意志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做法置村民的集体利益于不顾,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都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程度不高影响到了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影响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对策

(一)深刻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首先就要深刻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关我国农村整体改革的走向,事关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和发展,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因而不论哪级的政府相关部门都要提高认识,把它当作农村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国家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夯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础

1.切实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农村财务人员队伍不稳,业务水平不高,是一个普遍问题.由于村委会换届等各种原因人员变动很大,新任财务人员要么是文化水平不高,要么就是年龄较大,无法胜任财务岗位。因此首先要化大力气对农村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二是要尽可能地稳定财务人员,在换届中尽量不要撤换能胜任工作的财务人员,确需撤换的要选用能胜任工作并持有上岗证的人员,从而为农村的“三资”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2.加强农村三资服务中心的建设。农村集体三资是目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模式,它从农村财务中心的基础上增加对资源的管理职能,因而其可以较规范地进行财务核算及资产、资源的管理并及时用统一格式、统一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对货币资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即镇街“三资”中心开一个专户,所有纳入的单位所有的收入及时足额存入专户,各单位需用正常的使用资金按有关程序向中心申请再拔入申请单位的支出户,如需使用巨额资全还需要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进行公示才可使用,这样可以有效的杜绝坐收坐支、挪用、移用、贪污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了集体资金的安全。义乌市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现已基本杜绝了坐收坐支、挪用、移用、贪污等情况的发生,效果十分明显。

4.资产管理。先通过清产核资摸清资产家底,在此基础上建好台账等基础资料,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对增加或减少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5.资源的管理。农村集体资源中除山林外的其他的资源基本上还没有发放相关的权属证明,因此村组并不知道自己所有的土地等资源准确的数据及准确的四至,这样就很容易造成资源的流失或纠纷的发生。因而村组必需组织对情况比较熟悉的人员对面积进行丈量、对四至设立相关标志,并会同相邻村组进行确认,并建立台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紧对集体土地等资源尽早进行登记发证。确保村组等集体组织拥有合法权属证明,保障其合法权益。

6.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档案管理。由“三资”中心设立档案室,专人管理。

(三)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

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还要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以此提高管理的水平。这就要求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管理。具体来说,要在“三资”清查的基础上,制定登记台账制度,民主公开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增值制度、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制度等。有了相应的制度,就要严格按照这些制度来进行管理。以监督制度为例,当前要充分地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构建网络化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制度,全方位地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监督。

五、结束语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搞好这一工作就要深刻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厘清这一工作当前开展的情况,特别是要掌握这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厘清了这些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夯实管理的基础和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做出新的努力。这一工作带有长期性,其影响也是深远的,因此,这一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创新体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N].农民日报,2012-02-25.

2.周小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8).

3.余葵.有的放矢强化“三资”管理[J].农村经营管理,2012(4).

4.黄凤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学习月刊,2011(1).

第4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农村三资包括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是农民集体劳动的成果,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农村三资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在不断壮大。资产利用多样化、资金运营多元化、资源开发产业化已成为农村三资发展的明显趋势,加强三资管理就是为了管好集体资金、盘活集体资产和挖掘集体资源潜力,以实现集体资金、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已成为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成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新形势下农村三资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衍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损害了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1 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指出了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要向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的方向。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广大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关于农村三资方面的信访件也在不断增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能够有效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能够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有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表现,有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巩固社会新农村的建设成果,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农村三资管理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农村干部对三资管理的认知不足,认为农村的经济发展较慢,资产积累得少,可利用的资源也少,没有必要专门实行三资管理。由于历史或地域等原因,各地发展相对不平衡,有的对三资管理较为自觉,而有的则不够重视或只注重了一个方面的管理,如只注重资金的管理,而忽视了资产与资源的管理。由于缺乏对农村三资管理足够的认识及重视,使三资管理中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也导致了一些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已制定了一些农村三资管理的制度,但仍不全面,缺乏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也没有明确的监督考核制度,这相应地就增加了农村三资管理难度。在管理体制方面,农村三资管理主要由经营管理站负责,但是实际上,农村经管站却没有实质上的职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都另外有主管部门,经管站只具有协调作用,整个管理体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2.3 农村三资管理的财务管理不规范

在农村三资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台账管理存在着缺陷和漏洞,现金的管理不规范,账目记录不完整,部分基层工作者直接用支出冲抵收入,支出与收入均不入账,还存在公私不分,挪用公款的现象。在农村资产、资源的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记录不准确甚至漏记现象。另外,农村三资管理的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公示的财务信息量少,公示的载体及方式较少,账务公开流于形式,这些现象的存在降低了群众对农村三资管理的信任程度,影响了干群关系,也影响了农村三资管理的顺利开展。

2.4 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程序不完善

农村的集体资产与资源主要有矿产、山林、土地、果园、鱼塘等,村干部在承包或出租这些集体资产时,存在严重的违规现象。在公开招投标时存在着不公平竞争情况,在合同制定上存在着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有的甚至只有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的合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则容易导致职权不明的情况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农村工作者利用手中的职权,往往会无视集体的共同决定,违法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与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未收取承包费用,导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利益。

2.5 农村三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与资源的处置往往由村支书、村主任私自制定计划,没有通过村集体成员的共同商讨,村监委会在农村三资管理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乡镇经营管理站也仅仅履行了记账的职责,没有核实农村业务开支的真实性,因此使得农村三资管理中出现了漏报收入、私开单据、公款私用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感。

3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措施

3.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地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村民和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还应该把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年度考核之中,以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对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视程度。

3.2 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规范其操作

要完善资产评估资源登记制度、村级委托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农村三资的民主监管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目标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化,使得三资管理有章可循,从而规范农村三资管理中的各种操作行为。

3.3 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情况

政府要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有名无实的资产予以冲销,对漏记的资产予以补登入账,通过全面的调查盘点,确保各项数据的客观准确,真正摸清农村集体资产情况,为规范三资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3.4 加强学习与培训,全面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水平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提高村干部及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与业务能力,通过农村财务会计制度、三资管理制度、软件操作程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其规范操作的能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来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3.5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功能

第5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业;土地;管理;经济;三资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三农问题的关键就是土地问题。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都归结于对农村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有效化,建立符合农村财务管理的相关监督和管理规制,实现农村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农村三资管理的功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概念和功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就是对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详细来说,就是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在内的资金管理。对农村现阶段的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工艺设备及相关物料、材料以及债权等隐性资产的管理。对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范围之内,对农村的自然资源进行的管理,包括农村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要功能是: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通过“村账委托”对农村的各项收入支出做好审核把关,对农村的资金管理,以便于能够对农村各村镇的资金数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对资产的管理,主要凭借的是台账制度,确保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完善在对资产的监督使用过程中,资产的合理分配。实施村民民主制度,最终使资产得到可持续发展。三资管理中,实现对农村的资源管理,主要是为了方便在资源使用中,随时随地的监督查询和全程监控。对合同的管理职能,只要是为了促进农村资源的合理使用,以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情形发生,实时电脑全网监控,对农村的各项管理,实施电脑录入和统一管理以及动态监督。

2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农村集体“三资”清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争端、资源性国土未确权、农民交换土地现象严重、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它途工程、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化现象严重。村级财务管理中,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村集体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在行使民利的同时,在民主理财方面,还在走过场。

“三资”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管理的民主性和真实性,对于“三资”的公开程度半透明或不透明,使得集体管理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资产、资源的真实情况。村级管理干部,对资产管理还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措施,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和召开管理小组大会实施综合决策。在承包合同实施阶段,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条款,造成不必要的隐患和纠纷问题,对承包款管理也缺乏必要的提点措施。

3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解决措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立管理小组,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集体管理小组工作。明确三资管理工作程序,把握管理重点,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管理工作机构提供充足的后勤保障。

建立“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村财产安全、资源资料真实完整。对上级支持农村建设的各项用款项目资金用途,在村民中实施透明、公开、公示,进一步发挥农村三资管理中心的服务功能,在具体工作实施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保证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资”管理中,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规章制度、愚弄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村级管理中,对各项收支提供合法凭证,内部实施有效地审计监督,对于重大事务,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财务资料要定期公开。

“三资”管理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调动群众参与集体事业的积极性。在思想、管理、认识上,保障和加强村民利益,发挥集体事业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从思想和认识上,将管理团队的认识,深入到一定高度。农村“三资”管理信息的公开化,才能实现“三资”管理的有效化。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实现县、乡网上数据传输,网上审计和网上监督。

“三资”管理中,解决合同和土地争端问题,除了以农民和农村经济并重为目标外,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在监督下公开管理状况,在公开监督中,实现“三资”工作的良性循环,在农村集体事务开展中,对一些重点实施项目实施公开、正常、公正、有效的集体事业发展。

4 结语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实施科学、民主、有效地机制,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实现农村经济复兴,发挥集体资产优势,充分调动农民参与集体事业的积极性,保障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化运营,实现集体管理的规范化要求。解决集体财务管理中的矛盾,保障集体资金的用处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实现资源管理的优化配置,保障村级农民经济发展的利益。在三资管理中,公开监督管理小组,实现三资工作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荣媚.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农业,2013(1).

[2] 朱志林.莆田市秀屿区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甘肃农业,2012(12).

第6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策建议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至今为止,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义。陈平留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以森林资源为评估对象,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数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的收益能力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评估结论的专业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我国资源资产评估分为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所以,集体森林资源资源评估含义与森林资源评估一致。确定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是集体森林评估中的首要任务,相关评估准则出台:“只有产权归属清晰的资源才能进行评估”,但是,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未能完全实现,发展受限,能够进行评估的集体森林资源少之甚少,数量微乎其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硬的专业技能、熟悉森林资源相关知识,不及如此,评估需具备广泛而丰富的相关知识,例如:林权知识、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2研究意义

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与国有森林资源评估都属于森林资源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比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要发展先进并且相对完善。本文主要以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2.1实践意义: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不仅可以明晰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且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2.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过程进行完善,可以解决对于集体林权制度的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发展,对发挥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意义。

2.2理论意义:

1.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寻觅出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具有一定补充意义。2.纵观我国学术文献,可知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研究少之甚少,而本文对此研究方向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

3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特点

1.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权限不明确,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无秩序。2.集体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难以应用,难以估测。要求相关人员有过硬的技术,一定是受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3.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对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在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具备很多相关知识,例如管理学知识,林业知识、评估知识、经济学知识,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否则,不能完成评估报告。不仅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两名林业专家和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不清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文献和法律规章,但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新的专门的有关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文献和规章制度,在这些规范规定之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效率最高的文献,最具有说服力。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献专业性的具体的出台一些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文,仅有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评估工作进度不一致,理论与实践非常不协调,急需我国进一步更好的改进与完善,这样,才能满足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供需平衡。19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其中的评估公式,评估系数很大的误差,并不适用与当前的评估了,这种情况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发展。

4.2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晰

根据我国出台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资源资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及森林景观资产;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也就是说,当产权不存在纠纷,划分清晰明了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才从而变动产权。据报导,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面积仅为6%,产权不清晰严重制约着我国林权的流转进度,并且常常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由于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尚未完成也影响着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进展。很多因素会导致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不能清晰明了,其中包括需要查阅历史资料,评估系数的界定,成本高,分配困难等等。

4.3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数量不足、资质管理混乱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这种机构由国资委批准成立,此机构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不多,大多缺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流程也不专业,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另一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数量,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并且也不是独立法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没有提及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未重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也未提及增设此专业。

4.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单一

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单一:在已有的评估体系中,评估方法单一,而且,评估内容不全面。

5优化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的对策

在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方面,我国现有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优化对策如下:1.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对于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方面应该尽快弥补,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2.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管主体。有句话说的恰到好处,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也无一例外,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分工,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改进管理方式。3.评估集体森林资源的过程中,多让基层林业等专业人士参与。例如,一些退休的年老的看护人员,他们其实对森林的了解甚至比专业人员更加透彻,经验也比较丰富。4.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资质认证机制。我国应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这种制度非常有必要且将会起很大作用。评估人员包括两类人:评估师与评估员,其中,评估师实行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从权力和义务上来讲,两种评估人员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较为高级的人员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所以其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更加重要和宽泛。5.不断完善现有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评估后才能获得准确的评估价值,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此价值,这也是评估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是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只有选择了合适的方法才能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判断。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适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评估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国家进一步掌握森林资源信息的基础就是森林资产的价值,所以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完善至关重要。6.确定合理评估范围及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相关文献《林改》出台表示,农民只有对林地进行了评估后,才可以对林地进行流转,但是如果评估的价格过高,将会严重阻碍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进度。所以,对于大片的林地一定需要评估后再流转。而面积较小的林地,经我国相关部门允许,可以不经过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其价值需要相关部门公开。由于在偏远山区,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过程中,会给农户带来一笔可观收益,大多数村民支持林地的流转,但是由于这些地方也是经济落后、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户流转的积极性会因为过高的评估费用被打消。允许农户、村组自己评估的法律法规在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了,但是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帮助农户承担一部分评估费用等方法,这样,才能促进森林资源的评估。

第7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私有化;私有化主体;权利;决定权;实施权;监督权

一、引言

私有化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通过某种合法且符合正义的方式和程序转化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而进行决策、实施或接受的人。私有化主体问题的实质就是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政府公务人员甚至只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

众所周知,一切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公共行政资源、公共财政资源等公共资源即“全民所有制资源”(以下简称“民有资源”)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全民所有制组织”(以下简称“民有组织”)显然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同样,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公共行政资产、党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以下简称“民有资产”)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农村土地资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浇灌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公社、生产队、公社医院、生产队医院、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公社医院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等)均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

显然,在对财产进行处置问题上,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既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那么这些民有资源是否应当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同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是否应当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而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包括政府行政资产、党产和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内的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集体。

二、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真实所有者。而全体人民、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因此,作为初级人的国家只是接受全体人民之委托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个组织,作为次级人的公务人员(包括公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也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一级委托和接受国家的二级委托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履行管理的职责。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集体,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村长、厂长等)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负责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人。因此,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行政资产、党产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人民,而集体资源、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集体,即只有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资产和党产而言)或全体集体(对于集体资源、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事业单位而言)才具备进行私有化(决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的人的国家以及接受国家委托为全体人民管理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包括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厂长经理)并不具备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同样,作为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集体管理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厂长经理等)也不具备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因此,一切由这些不具备私有化决策权的人做出的私有化决定都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私有化主体权利方面,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作为全体人民或集体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所具有的主体权利包括:

1.私有化决定权:即全体公民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属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民有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和一切民有资产(行政资产、党产等)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而投资建立集体企业的全体集体则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其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人民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的唯一的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也是而且只能是全体集体。因此,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而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其所属的全体集体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否则就是对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是非法的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资源和公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如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公社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如农村公社资产等)是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公有资源(森林资源等)和公有资产(行政资产等)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履行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的一个人。同样,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也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人。厂长(经理)、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属于所有者的权利的事情均无决定权。因此,是否需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民有资源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公民,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公社、集体企业等)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作为其所有者的全体集体,而国家、政府官员和普通公务员在内的任何组织、集团或个人对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作出决定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是违反正义的,是违宪的。

2.私有化实施权: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全体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做出了私有化决定的条件下,全体人民有权决定怎样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的私有化方式(如股份分配、出售等),有权制定私有化法律规定私有化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规范私有化秩序,有权确定私有化的具体行业或企业(资源或资产)。同样,对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集体。在全体集体决定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条件下,全体集体有权决定怎样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集体有权选择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方式,有权决定对哪些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私有化程序,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接受者作出合理的限制等。显然,全体人民或集体的私有化实施权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涉,更不能被剥夺。国家及其公务员只有依法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的这种权利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渎职甚至是违法的。

3.私有化监督权:全体人民以及作为全体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公民均具有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的任何一个集体成员均具有对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因此,当私有化在程序上或规定上违反有关法律或出现不合理的、侵害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或任何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或利益(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因私有化而失业)的问题时,任何作为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公民均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其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权利和利益。

4.私有化评价权:全体人民包括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具有对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

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以及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均具有对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压制、干涉或打击这种权利行使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显然,从人民与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来看,国家及其所聘用的公务员必须依法维护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并支持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的行使,因为维护全体人民的这种权利本身就是国家和公务人员的职责。

5.私有化控诉权:既然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那么,全体人民及其任何一个公民(尤其是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就完全具有对在私有化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后依法进行控诉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任何一个集体中的一员(尤其是集体企业中的工人)均具有在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之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通过共同契约建立起来并将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委托给它的国家及其公务人员有责任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于在非法进行的私有化中不仅不履行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而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务人员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包括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者(书记、厂长、经理)在内的任何政府公务人员都是而且也只是人民中的一员。因此,他们对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等在决定权上也有一票且仅有一票参与决策,而仅以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做法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人的厂长(经理、书记)对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或集体(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言)的合法权利的剥夺和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样,仅以公有资源(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或公有资产(如行政资产、党产等)的行政管理人员(公务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官员的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资源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做法也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人的公务人员对全体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剥夺和侵害。

三、结论

私有化主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在于全体人民。在私有化的实施过程中,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程序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的权利。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的权利,而当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以及作为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在私有化过程中遭到侵害后,全体人民以及任何一个公民均有进行控诉的权利。与此相同的是,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全体集体具有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而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任何一个公民均具有对私有化进行监督的权利、评价的权利和控诉的权利。因此,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全体人民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并且必须在私有化之前通过全民公决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修改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即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规定才是合宪的,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也必须由全体集体通过全体集体投票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且也必须在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的规定后才能实施,否则私有化以及实行私有制就是违宪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逻辑上本身就是矛盾的(实行私有制后,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变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私有化,除非社会主义国家决定转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而这样一种关乎全体人民命运和国家制度性质改变的重大决定必须通过全民公决来实现才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文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魏伯乐,奥兰·扬,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中文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左大培.不许再卖——揭开企业“改制”的神话[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郎咸平.误区:中国企业战略思维误区分析[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

[5]迈克尔·赫德森.私有化的神化与现实[J].国外理论动态,2007,(9).

[6]刘永佶.只有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才有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权[EB/OL].360doc网,2007.

[7]克里斯·哈曼.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研究的反思[EB/OL].人民网,2008.

[8]卫兴华.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EB/OL].乌有之乡网,2009.

第8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县有关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县举报和查办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基层干部在村级财务管理、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源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仍然是当前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建立起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有效预防农村腐败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要按照“制度约束、村组摸底、财务、集中招标、网络管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一)制定较为完善的“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审批制度,专用收据制度,财务公开制度,非生产性开支定额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制度。

(二)全面组织开展村级清查核资工作。

通过走访,实地测量,查阅账目资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村集体所有的“三资”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彻底摸清底数,造册登记,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明细台帐。对各村历年来的经济合同进行彻底清理登记,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正的承包合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监督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和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开等多种形式全面及时公开清查核资结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委托。

在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服务。各行政村与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全面签订委托协议,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和严格的程序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四)全面推进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

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村集体凡使用国家、集体资金建设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等)的招标投标,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租和大宗物品采购等,没有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乡镇纪委对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实行全程监督。各地要按照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根据村级集体投资项目、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和大宗物品采购涉及金额的大小,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督管理。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组织各行政村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资产的完整与完好,规范资产明细核算,做到帐物相符。将资产使用情况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加强集体资源台账管理,规范资源合同管理,通过台帐掌握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金额和履行情况等。资产、资源发生变动后,及时调整台帐记录,便于随时查询。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开发的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由村两委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期间公示的组织实施,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对需评估的资产、资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评委和村民代表进行评估。乡镇纪委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增减变化和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并实行年检备案,对经营性的资产、资源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

(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应用平台,逐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县、乡联网。逐步将村集体资产资源台帐,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物资采购、合同审查等资产资源管理情况以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录入监管系统,实现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督,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制度保障

各乡镇要根据“三资”状况,按照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购置和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和举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依法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完善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各行政村要定期将“三资”运营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全面详细地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参与制定,本村的“三资”管理制度,对“三资”经营及管理进行监督,对其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三)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法定帐户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规范银行帐户、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管理。重点完善票据管理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做到手续齐全,入帐规范。实行村帐乡(镇)、组帐村。中小型村办企业,原则上参照村级会计业务管理办法,由乡镇统一。对于规模较大,内部机构比较健全。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单独的会计人员的村办企业,一般由企业自行运营核算,但要接受乡镇、村监督管理,按时报送报表,并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四)健全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围绕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界定,台帐管理,处置开支、保值增值等,重点健全完善资产资源盘点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五)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收益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农村集体“三资”收益严格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监督

一要加大财务审计力度。要对农办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列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纪依法予以纠正处理。

二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

第9篇: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范文

关键词:私有化;私有化主体;权利;决定权;实施权;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11-04

一、引言

私有化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通过某种合法且符合正义的方式和程序转化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而进行决策、实施或接受的人。私有化主体问题的实质就是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政府公务人员甚至只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

众所周知,一切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公共行政资源、公共财政资源等公共资源即“全民所有制资源”(以下简称“民有资源”)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全民所有制组织”(以下简称“民有组织”)显然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同样,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公共行政资产、党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以下简称“民有资产”)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农村土地资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浇灌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公社、生产队、公社医院、生产队医院、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公社医院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等)均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

显然,在对财产进行处置问题上,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既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那么这些民有资源是否应当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同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是否应当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而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包括政府行政资产、党产和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内的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集体。

二、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真实所有者。而全体人民、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因此,作为初级人的国家只是接受全体人民之委托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个组织,作为次级人的公务人员(包括公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也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一级委托和接受国家的二级委托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履行管理的职责。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集体,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村长、厂长等)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负责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人。因此,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行政资产、党产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人民,而集体资源、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集体,即只有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资产和党产而言)或全体集体(对于集体资源、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事业单位而言)才具备进行私有化(决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的人的国家以及接受国家委托为全体人民管理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包括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厂长经理)并不具备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同样,作为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集体管理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厂长经理等)也不具备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因此,一切由这些不具备私有化决策权的人做出的私有化决定都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私有化主体权利方面,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作为全体人民或集体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所具有的主体权利包括:

1.私有化决定权:即全体公民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属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民有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和一切民有资产(行政资产、党产等)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而投资建立集体企业的全体集体则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其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农村、生产队、农村人民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的唯一的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也是而且只能是全体集体。因此,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而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其所属的全体集体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否则就是对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是非法的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资源和公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如、生产队、农村公社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如农村公社资产等)是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公有资源(森林资源等)和公有资产(行政资产等)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履行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的一个人。同样,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也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人。厂长(经理)、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属于所有者的权利的事情均无决定权。因此,是否需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民有资源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公民,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公社、集体企业等)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作为其所有者的全体集体,而国家、政府官员和普通公务员在内的任何组织、集团或个人对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作出决定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是违反正义的,是违宪的。

2.私有化实施权: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全体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做出了私有化决定的条件下,全体人民有权决定怎样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的私有化方式(如股份分配、出售等),有权制定私有化法律规定私有化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规范私有化秩序,有权确定私有化的具体行业或企业(资源或资产)。同样,对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集体。在全体集体决定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条件下,全体集体有权决定怎样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集体有权选择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方式,有权决定对哪些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私有化程序,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接受者作出合理的限制等。显然,全体人民或集体的私有化实施权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涉,更不能被剥夺。国家及其公务员只有依法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的这种权利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渎职甚至是违法的。

3.私有化监督权:全体人民以及作为全体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公民均具有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的任何一个集体成员均具有对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因此,当私有化在程序上或规定上违反有关法律或出现不合理的、侵害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或任何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或利益(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因私有化而失业)的问题时,任何作为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公民均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其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权利和利益。

4.私有化评价权:全体人民包括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具有对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以及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均具有对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压制、干涉或打击这种权利行使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显然,从人民与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来看,国家及其所聘用的公务员必须依法维护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并支持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的行使,因为维护全体人民的这种权利本身就是国家和公务人员的职责。

5.私有化控诉权:既然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那么,全体人民及其任何一个公民(尤其是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就完全具有对在私有化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后依法进行控诉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任何一个集体中的一员(尤其是集体企业中的工人)均具有在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之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通过共同契约建立起来并将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委托给它的国家及其公务人员有责任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于在非法进行的私有化中不仅不履行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而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务人员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包括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者(书记、厂长、经理)在内的任何政府公务人员都是而且也只是人民中的一员。因此,他们对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等在决定权上也有一票且仅有一票参与决策,而仅以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做法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人的厂长(经理、书记)对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或集体(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言)的合法权利的剥夺和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样,仅以公有资源(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或公有资产(如行政资产、党产等)的行政管理人员(公务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官员的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资源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做法也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人的公务人员对全体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剥夺和侵害。

三、结论

私有化主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在于全体人民。在私有化的实施过程中,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程序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的权利。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的权利,而当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以及作为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在私有化过程中遭到侵害后,全体人民以及任何一个公民均有进行控诉的权利。与此相同的是,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全体集体具有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而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任何一个公民均具有对私有化进行监督的权利、评价的权利和控诉的权利。因此,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全体人民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并且必须在私有化之前通过全民公决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修改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即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规定才是合宪的,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也必须由全体集体通过全体集体投票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且也必须在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的规定后才能实施,否则私有化以及实行私有制就是违宪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逻辑上本身就是矛盾的(实行私有制后,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变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私有化,除非社会主义国家决定转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而这样一种关乎全体人民命运和国家制度性质改变的重大决定必须通过全民公决来实现才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文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魏伯乐,奥兰・扬,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中文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左大培.不许再卖――揭开企业“改制”的神话[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郎咸平.误区:中国企业战略思维误区分析[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

[5]迈克尔・赫德森.私有化的神化与现实[J].国外理论动态,2007,(9).

[6]刘永佶.只有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才有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权[EB/OL].360doc网,2007.

[7]克里斯・哈曼.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研究的反思[EB/OL].人民网,2008.

[8]卫兴华.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EB/OL].乌有之乡网,2009.

[9]何其多.社会理论――人民、国家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Z].内部文稿.

[10]何其多.私有化概念的定义―― 一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Z].内部文稿.

On the Basic Rights of Privatization Subject

HE Qi-duo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65022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