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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论文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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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论文

第1篇:集体土地论文范文

1.1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考察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其存在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这样的制度功能在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是否有存在必要,则需进一步考察。通过归纳,集体土地所有权曾存在以下几种制度功能:人员固定功能。建国之初,人们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动是自由的。但是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驱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人口过度膨胀,基本生活资料供应不足,而农村又流失大量劳动力,农业生产荒废的困境。于是,何以固民于农村,成为当时亟需解决的问题。户籍制度能够将农民限制于农村,而由于农民对特定集体的身份归属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更能将农民束缚于特点的空间点。资源摄取功能。国家通过建构集体所有权而否定私人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对农村进行资源摄取的权力通道。一方面,将资源摄取对象由个人转换为了集体,大幅度降低了谈判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的领导层受政府任命,其对征收的执行力度不容置疑。并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终确立阶段,集体成员退出权丧失,集体成员只能依附于集体方能生存,又极大降低了单个农户的对抗性。事实上,集体化经济绝不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基于私人产权的合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迄今,根据摄取的资源的不同,分别存在过对“农村产出”的摄取(1949—2006年)和对农村土地价值的摄取(1982年至今)a。社会保障功能。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加快,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土地所蕴含的高额价值逐渐显现,土地价格飙升。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b,城镇非农居民有权利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也没有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的法律规定。由于资本趋利性的存在,使得城市的资金逐渐向农村渗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和信息差别有让农民利益受损的可能性。采取何种方式能够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以及其身份属性,能够有效地将农民与非农民、本集体成员和非本集体成员区分,以此为依托,禁止城市居民和非本集体居民到本集体建房而居或买房而居c,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侵害d,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被挖掘并确立起来。进入21世纪,经济危机频发,农民工在城市失业返乡的现象频繁发生,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效的隔离了外来资本的入侵,使得返乡农民仍有房可居,有地可种。其社会保障功能凸显,有学者更是将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本制度依托的农村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1.2未来和城乡一体化实现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功能样态——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存续的必要性考察

资源摄取功能、社会保障功能至今仍具现实意义,但是否就能以此为理由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良作为制度改革的方向。对此,作者持否定意见。析言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功能存在现实必要性并不表示未来仍有必要,需要明确的是未来社会形态(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功能的必要性问题。人员固定功能早已因其所依存的社会背景消失而消亡;需要考量的即是资源摄取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首先,就资源摄取功能而论,对农业产出的资源摄取早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时即已消灭。对集体土地价值剥夺的资源摄取功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还会继续存续,但却必然是一个弱化的过程。在城乡一体化实现后,再以剥夺城市周边土地价值的收益去进行不发达地区经济的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建设已经不成其为正当理由,曾经的一个长时期的剥夺过程已经完成了上述目标,因此,集体土地的资源摄取功能亦无存在价值;其次,就社会保障功能而言,城乡一体化的应有之意是社会保障体系在全民范围内确立起来,也许那时会存在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但却不应有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属于不必要。

2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改革合理性之证成

可得出如下结论,在曾经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得以依存的身份土壤(可能性),亦有存在的制度功能(必要性)。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实现后,其存在的前提——农民身份将会消亡,其存在的必要性——制度功能丧失作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还能否存在,答案已经浮出水面,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是不能存在的。有了这一结论,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如何进行制度选择就有了方向性指引。事实上,学界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土地所有权上采何种道路众说纷纭,但均可以纳入私有化、国有化和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良3种基本观点。笔者认为,就保留集体所有权而对其进行改良的观点而论,由于“农民集体”在城乡一体化实现后将整体消亡,集体土地所有权必然成为空中楼阁瞬间崩塌,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而且,继续保留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人为地造成土地权利的身份差别,并不符合城乡资源一体流通的应有之意,有碍完整成熟的土地市场形成。因此,对集体所有制进行改良,积极重塑集体所有权主体和权能以做“实”集体所有权的观点断不可取。剩下的两种选择:对集体土地进行私有化处理或者是国有化处理。笔者认为,私有化处理不符合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样也会出现新的土地二元结构,即部分土地归国有(原城市土地),部分土地私有(原农村土地),这必然导致新的制度混论,此种改革思路亦不可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国有化改革,是惟一可依赖的改革路径,具体理由如下。

2.1统一居民身份要求土地所有权一元化

城乡居民身份上的差别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结构存在的前提,但这样一种二元结构的存在,在逻辑上却不能自洽。土地的国家所有从最终归属的角度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亦包括农村居民,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存在最终所有者身份的无差别性。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从最终归属的角度属于本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即当然排斥城市居民成为权利主体,亦排斥其他集体成员成为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最终所有者的身份专属性,这种身份专属性权利是不能永续性存在的。目前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城乡尚未一体而需要予农民以倾斜的权利保障,但城乡一体后,统一居民身份的民众在社会保障层面已经没有城乡差别,因此,上述理由即不成立。而且,统一居民身份,不同的土地权利,将造成新一轮的权利身份差异,城乡一体化将沦为空谈,故而,统一的居民身份必然要求一元的土地所有权。透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一元的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

2.2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之路,具有现实可能性。首先,符合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一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被认定为是公有资产,但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国有化塑造,将进一步增强其公有资产属性,而更多地摒除掉其私有资产性质,符合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这一要求;另一方面,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国有化改革,亦有利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若采用土地私有化改革思路或者土地集体所有化改良思路,则有可能出现土地——这一最重要的资源,大规模地集中于私有经济当中,这无疑会有碍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其次,在统一的城乡居民身份这一预设前提下,不能存在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却可存在不以身份为要求的抽象的国家所有权。详言之,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改革的结果,是形成一种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现在城市地区的土地国家所有权一样,它并不隶属于特定区域的全体城市居民所有,而是抽象地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这符合城乡一体化后城乡居民身份的无差别性。再次,城乡一体化的应有之意包括土地资源在全域范围内自由流通,抽象的国家所有权取代以身份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将有力地消除土地资源自由流转的身份障碍,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流通。现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其获得需要有集体身份,其流转亦受集体身份限制,以国家所有权取代集体所有权,则身份限制自然消解,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受权利主体身份限制自由流转。可以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改革是城乡一体化目标所蕴含的应有之意,具有必然性和不可逆性。应关注城乡一体化过程视域下如何进行制度构建,以按部就班地实现土地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化。

3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改革路径

改革的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元的土地国家所有权,现有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演进方向的蓝本,即形成土地的国家所有再辅以相应的用益物权制度。因此,制度演进路径就是塑造完整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并逐渐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功能,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概括取代集体土地所有权创造条件。首先,应逐步建立农村用益物权的权利表达机制,根据现行法律,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这样的主体安排完全漠视了征收法律关系中另一类利益主体,即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人。这是造成当下因土地征收而屡屡引起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国家(政府)对土地价值的摄取应逐渐弱化,而土地增值收益应逐渐回归至农民手中。如何实现,这就需要建立农村用益物权权利表达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征收过程中农村土地物权人的参与权,包括知情权、异议权等;一是在征收补偿费用安排的最终决定权,这都将有效降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和人成本,缓解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政府三方尖锐的矛盾,并弱化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赖。其次,破冰之旅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去集体化是一个渐次过程,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将是打破集体土地权利身份要求的突破口,现在时机已成熟。一方面,双向城镇化呼声日高,城镇居民有到农村居住创业的诉求。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又有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财富功能的强烈愿望。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制度设计只需做一个技术化处理,即将宅基地使用权作空间权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迎刃而解。流转问题一旦解决,将极大地增加农民财富,建设需求同样增加,新型城镇化将蓬勃发展。第三,核心问题是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建构。宅基地使用权空间权塑造这一技术改革路径可以实现居住利益保障和资源的物尽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如何进行制度构建既能实现其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最近关于农村问题的讲话给出了答案,即“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这样的思路下,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而言,作为物权的承包权能够给他以足够的保障,一方面,它能够有效对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入,另一方面,其剥离“经营权”加以流通,也更易在其不从事农业生产时实现土地收益,因为以“土地经营权”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将有更多的有意资本投资农业,必然形成更完善的议价机制,土地流转价格对农民更为有利。而农民进城后不愿耕作的土地,能够有效流转至生产专业户和家庭农场手中,提升农村生产效率,保障粮食生产。以上述制度建设为依托,形成完备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并逐步建立全域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概括国有化,既符合国家社会主义性质,亦建立一元化的土地所有权。

4结论

第2篇:集体土地论文范文

(一)历史因素

在建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对历史经验教训予以总结是十分必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出现较大的缺陷是历史形成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着许多困难,国民经济急需恢复,为此国家提出了实现工业化的目标,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建构也始终围绕这个目标。在农村,为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私人土地所有制,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转化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乃至发展为后来的。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的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课征农业税,当农产品供给出现短缺的时候,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派统购制度,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工业品销售价格,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土地失去了应享有的利益。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法律规定继续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土地需通过征收转化为国家所有之后才能进入建筑用地一级市场,政府凭借行政征收的权力,低价征收农用地,然后高价出售,这样,土地所有权人的角色就模糊起来。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指令性计划高于一切,“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得行政权力渗透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集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国家和集体的角色含糊不清,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混同。改革开放时至今日,我国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依然存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始终未能割断其历史“脐带”,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能在历史荆棘下蹒跚前行。

(二)文化因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制度下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费孝通的研究揭示了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村民聚村而居是由小农经营的模式决定的,村民为了水利的需要,为了安全的需要,在一片土地上耕作,一代一代地在此地生活,逐渐形成家族。村落中的人们习惯在一个固定的区域活动,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样的社会结构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人主义,家族组织中的家长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家庭财产都归于家长名下,子女在家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独立的意志,这种封建家长制传统与崇尚自由、民主、平等、意思自治的现代民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而现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规定是需要建立在现代民法精神基础之上的。在还没有完全形成民主传统的农村,农民对于土地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这样一个农村社会环境中,即使设计再先进、再科学的法律制度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这也是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运行出现困境的原因之一。

(三)制度因素

由于我国的封建家长制传统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长期得不到重视,物权法理论和物权立法也一度成为民法体系中最不完善的部分。我国民法学者比较重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的发展,由于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不够,提出了物权理论应采用从“归属”到“利用”的理念,因此,我国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上。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农地利用制度的大胆尝试,但是其局限性也慢慢显现出来,其限制了机械化和科学技术的大规模推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写入宪法,倍受青睐,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备受冷落。不少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内容极为简略,更没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的追责制度和救济制度。可见,我国法律在制度构建上并没有给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有的关注,这在无形中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改革路径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具有排他性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应受制于所有权,并与土地所有权相伴而生。而我国各类法律规范都存在着“重用益物权而轻所有权”的问题,即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首要问题是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作为真正的物权对待并予以高度重视,防止出现“虚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其使用权”的现象。权利主体是权利的核心元素,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出路是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法律概念涵义模糊、法律地位缺失、利益虚化”等问题。我国物权法在立法时,学界对于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制度的立法上有“一元论”和“三分法”两种不同的观点,而不同立法的体例则选择了不同的改革路径。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国有化和私有化路径之否定

梁慧星教授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主张“一元论”,即所有权制度主体不作为所有权划分标准,而以所有权的标的为划分标准,将所有权划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构建单一的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做细分。[5]不少持“一元论”的学者倾向于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限定为国家所有或私人所有,此为改革路径之一。国有化的基本观点是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收归国家所有,赋予农民土地永佃权等使用权。尽管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化不仅维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制度,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并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的管理,还可以绕开土地产权历史追索难题、降低改革成本,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农民通过革命取得土地)和农民的自身意愿而将农村土地国有化,就会伤害农民的情感。此外,如果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收归国有转由政府管控,相比市场调控,可能会降低土地利用效率,也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土地腐败问题。相比之下,持私有化观点的学者则倡导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变革为农民所有,赋予农民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完整土地权利,即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主体。私有化的观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⑴历史因素。刚建国后的运动已经证实农村土地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土地私有化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⑵情感因素。与国有化相比,农村土地私有化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激发农民的耕种热情。⑶抑制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基层政权及农村干部随意插手农村土地管理的不合法行为,从而减少土地腐败现象。⑷效率因素。私有化的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抵押,有助于将家庭经营转变为规模化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益;有助于减少掠夺式经营等短视行为,实现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更有效的配置,最终实现农村土地市场的繁荣。即使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如此多益处,但土地私有化依然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因为国家很难再像过去一样通过行政手段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限制,因此极易导致土地兼并现象出现,进而产生贫富两极分化等新问题。[6]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国有化或私有化都存在一定缺陷,近年来有部分学者试图跳出国有或私有这一思维定势,试图借用儒家的“中庸之道”提出“混合所有制”这一独特的改革路径。其实即使“混合所有制”克服了国有化没有考虑到农民意愿问题、土地腐败问题和私有化的土地兼并、管理问题,也无法解决国有化或私有化的真正落实问题。一方面,国家无力按照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的赎买,更不能以伤害农民的情感为代价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收回农村集体土地,这些都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私有化过程中,由于土地产权历史追索难,同样会使私有化的实现存在巨大障碍。除此之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且政治问题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国有化和私有化都将使农村土地利益格局发生巨变,容易导致社会动荡,风险极大。国有化可能会伤害到农民的利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对这一根本经济制度的挑战,这无疑也是没有生存土壤的。综上所述,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适宜的变更方法应是继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不是否定集体所有权,通过国有或私有的方式再造所有权;应是继续提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效率和权益配置的公正性,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属性。

(二)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虽然由于历史、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但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在现有条件下,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进行国有化或私有化甚至混合制化,都不具有现实意义。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反而可能是探寻进一步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有效路径,当然此处之改革实为“完善”之意。且此种观点已经获得不少学者的支持。如王利明教授就主张保持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三分法”,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7]现行《物权法》采纳了“三分法”的立法模式,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置于优先地位,将其作为基本原则而成为我国《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这种立法体例将我国《宪法》中的“所有制”之“所有”借入为物权法之“所有权”之“所有”,这既完全符合合宪性要求,又维护了立法者正确的治国理念。[8]此种“三分法”肯定了集体所有权制度,即坚持农村土地继续为“农民集体”所有。正如我国《物权法》第59条明确规定的那样:“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权能上就应当具有所有权的完整性。但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效力、权能相比,现实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虚位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不完整性。因此,虽然应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但必须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⒉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法律概念涵义模糊、法律地位缺失、利益虚化等问题,但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一定要采用直接一步到位的方式。尤其是这些问题已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任何激进的解决方式都是不可取的,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虽然现在不少学者仍然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民事主体“二分法”(自然人和法人)相矛盾而导致土地产权不清,应该废除,但实际上,以上这些问题只是表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本身(即产权归属问题)导致的,而是由于在现有法律规范条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缺乏保障无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权能,进而产生了以上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做的不是否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而是要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即解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实现问题。根据法律哲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分析,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在动态中实现的。通过直接确定其法律概念、提升其法律地位、实在化其利益等方式,只是暂时解决了表面问题,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收益等权能依然无法动态运行。无法实现的权利不是权利。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从而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逐步构建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有效路径。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要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必须先保证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真正实现。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强化其使用权能;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权能;改革征用集体土地办法,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推进情况和现实紧迫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的完善是首要任务。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一规定使承包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了发包方的限制,这虽然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但却违反了市场规律,增加了转让成本,反而不利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此外,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第3篇:集体土地论文范文

针对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外业测量中测区范围广、宗地地块面积大、界址线复杂的特点,制作出一幅信息丰富、现势性强、清晰易读的外业调绘工作底图的工作就尤为重要。相比传统航测方法,无人机航测技术具有机动灵活、准确高效、作业成本低、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利用该技术对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预留地等进行航空拍摄,可以有效地获取详细的地形图数据,为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1.1像片控制测量

像控点是摄影测量控制加密与测图的基础,目标选择得好坏和指示点位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了成果的精度,而像片控制测量又为解析空中三角测量提供了控制基础,所以,必须采取精密的测量方法完成像控点坐标的联测。基于GPS—RTK技术受外界因素影响小、能快速高精度定位的特点,采用RTK技术用于像片控制测量不仅可以满足较高的精度要求,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测量速度。相比常规测量方法,提高了作业效率,大大减少了外业测量作业强度和工作时间。因此,在大面积、地形复杂区域的测量工作中具有明显优势。

1.2空中三角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主要通过采集的外业控制点来计算测区所有像片的外方位元素和加密点的地面坐标,为影像纠正和立体测图提供定向成果。采用适普公司提供的VirtuoZo—AAT自动空中三角测量的方法来提高空中三角测量的工作效率和作业精度。对于无人机摄影测量,利用VirtuoZo—AAT软件结合PATB区域网平差程序保证了测图的精度,并且,满足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的内业要求。以获得的像片控制点为数据基础,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上进行空三加密,可以获取到内业测图所需要的方位元素和加密点坐标等控制信息。

1.3制作调查底图

在空三加密的基础上生成数字高程模型(DEM),然后根据DEM对航摄影像进行微分纠正,经裁剪、拼接、色彩平衡处理后得到正射影像图(DOM)。针对农村土地确权任务的特点,同时也为了保证外业调绘底图色调均匀、清晰易读,我们还需要在正射影像图制作的基础上进行立体测图,将在立体模型下能够准确分辨和定位的各种地类界如图斑界线,以及在图上能够分辨清楚各种现状地物如沟渠、道路等一一测绘出来,为外业调绘提供方便。将测好的图斑界线线划图与制作的正射影像图进行数据叠加,形成带有图斑地类界界线的影像图。最后完成输出打印,组成一幅完整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外业调查与测绘成图

外业土地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两个部分,通过外业土地调查有利于全面查清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为土地确权数据库的建设提供可靠的成果和准确的数据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以遥感影像数据与全野外实测两种方法相结合,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土地调绘工作。由于采用了带有图斑地类界线的影像图作为调查工作地图,大大减少了外业调绘的工作量。依据调查底图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进行判读识别,先核查内业判读所测图斑界线是否准确,并且将各类图斑的实际位置、界线、现状地物宽度、各类要素标注等所有调查内容依据影像用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上标绘出来。同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测,利用GPS—RTK与全站仪进行联合测量。GPS可以实现对首级点的加密,全站仪完成测区的导线测量和碎部测量,两者联测可以获得区域内的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和几何属性、地表覆盖物的空间位置等。在外业调绘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图形编辑与处理,导入外业采集的地籍数据,再通过内业成图软件最终生成符合土地确权标准的地籍图。最后整合好区域内土地调查的相关图件和数据信息,作为下一步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3数据库的建设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采用以GIS平台为基础开发的正元农村土地确权建库系统,实现对土地确权数据的信息化管理。该系统不仅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数据查询、数据更新,以及统计分析与成果输出等功能,还实现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具体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所有权数据、土地利用数据、以及相关影像、表格、文档信息等。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数据量大,数据类型复杂多样,因此,在导入相关资料数据之前,还必须进行数据源信息的质量检查,待符合相关要求后再进行入库工作。

3.1基本数据的输入与管理

将内外业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数据按要求导入库中,同时转换成系统需要的标准格式。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拓扑检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无误。

3.2地籍信息的统计与分析

利用建库系统提供的汇总分析功能,完成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自动挂接,可以方便地查询到各户的宗地面积、土地类型、空间位置以及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从而在整体上掌握了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真正实现了土地确权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3.3工作成果的输出

经过数据输入、管理、统计、分析等处理后,最终输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图件成果和表格成果等资料。

4结束语

第4篇:集体土地论文范文

1.1GNSSRTK的测量要求

基准站在选择过程中应该注重设置关键点,保证GNSS天线15°以上无大片障碍区阻挡卫星信号,这样能够保证基准站周边地区没有阻碍物,同时还要远离微波站等电磁波辐射源。针对基准站架设的问题主要考虑已知点与未知点两个方面。根据架设地点实际情况制定灵活措施,避免基准站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基准站架设未知的选定工作一般都是经过细致测量之后在未知点上进行架设。同时在移动站作业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问题,避免周边有树林或者高压线等。卫星要保证五颗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够使移动站顺利进行工作。由于GNSSRTK的稳定性和精度随移动站到基准站距离的增大而降低,为了保证精度,在测量时应缩小作业半径,通常小于5km。由于GNSSRTK获得的是WGS-84坐标,需要转换为国家坐标系。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测量面积较大,一般使用布尔莎七参数。求取七参数时控制点应以能覆盖整个测区为原则,最好均匀分布。GNSSRTK测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应该在法律规范下对农民享受的权利进行维护。对非法占有土地的人进行处罚。同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法律上应该保护农民根本利益,通过有效措施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分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积极性。这样才能够使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依法进行土地确认,保证农民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助于保护基本农田,同时也有利于其他产权制度的确立。GNSSRTK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发挥着重大作用。

1.2GNSSRTK在所有权界址点测绘中的应用

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GNSS-RTK测量界址点时,施测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利用GNSS-RTK碎部点采集方式,直接采集界址点,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2)利用GNSS-RTK,每个界址点都采集两次数据,测完一次后需要重新初始化,再进行第二次测量,两次测量的平面位置较差不大于±5cm,否则应查明原因,剔除超限点,重新测量。

(3)对村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可采用间接方法求得,可使用内插、外插、距离交会、直角推算等方法。距离丈量应使用检核过的钢尺丈量两次取中数。用直角推算法时,严禁用短边推算长边;用距离交会时,条件边不少于3边。

1.3GNSSRTK精度检核及分析

由于每个界址点均独立观测两次,统计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位置较差,来检核GNSSRTK的精度。随机选择均匀分布的260个界址点,两次测量平面坐标较差统计,按照同精度观测方法求取GNSSRTK界址点测量的中误差为±3.2cm。可以看出,GNSSRTK测量精度较高,可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

2提高GPSRTK测量精度的措施

第5篇:集体土地论文范文

(1)三权发证工作的准备阶段中央出台三权发证工作政策法规,都需要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积极响应,依据实际国土资源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证如实地将上级的工作任务执行到位。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探析:一是深入学习中央关于三权发证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上级行政单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三权发证工作政策,为开展各项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健全三权发证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自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权责,遵循行政层次的基本规范,为开展三权发证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保证各项工作都有人去落实;三是搜集整理资料信息,将基层国土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打印,将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纳入其中,一般采用最新航摄影像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图作为开展三权发证工作的外业调查底图资料。四是明确各个部门,各个行政机关的权责,一般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成立协调机构负责整个发证工作的方案制定,基层行政单位负责执行具体的发证工作。

(2)三权发证工作的宣传阶段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需要在前期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保证全面提高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对此,应该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召开县域专题会议,做好行动部署的同时,将参与到三权发证工作的人员纳入其中,开展专业的业务培训,以保证各个环节都可以切实地将工作执行到位;二是积极通过各种手段,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公告,尤其是发证时间,地点,具体资料登记信息等,需要能够及时地传播到负责单位,社区范围内;三是基层单位应该积极强化宣传工作,一般是派出宣讲团、到乡镇村组宣讲政策法规,使得农户意识到三权确定是政府主导、财政出资、确定权属,维护农民权益的好事,使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三权发证工作过程中去;四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三权发证工作的社会氛围。

(3)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阶段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阶段,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在此过程中,主要采取先行试点,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并遵守先易后难,有重点,有步骤的去执行。对于那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应该积极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方案,从实际出发,保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客观事实,这“三尊重”原则,保证权属依据信息的准确性,符合要求,公示无异,将其落到实处;二要对于发证过程中的难题,应该积极组织专家小组,依据基本政策要求,稳妥地开展发证工作,避免其对于发证工作进度造成负面影响,更不能引发社会矛盾;三要严格做好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质量。

(4)三权发证工作的验收阶段三权发证工作的开展过程,牵涉到农户的根本利益,在三权发证工作验收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以保证做到做实做好。一是依据实际情况,做好基层补差补缺工作;二是各个基层领导小组应该建立有效的验收组织体系,对于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成果进行验收;三是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规范,规避发证工作出现缺陷,以保证发证工作质量和效益;四是积极建立有效的资料验收程序,保证依照具体规定,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2三权发证工作方案实施策略

就我院承担过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执行主体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清,认为上级重视,农民不积极,作用不大;二是组织领导能力不佳,对政策的研究不透彻,技术方案路线不科学,农民配合程度差;三是经费保证体系不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少数技术单位对该项工作难度认识不足,采用低价竞标,导致工期推进滞后,财政拨付滞后的僵局;四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纪律性意识不强,政策法规出台迟缓,纠纷调处不及时,引发过程矛盾,影响工作推进,对于这样的情况,各地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1)树立正确的三权工作观念做好三权发证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必须以乡镇主管部门作为执行发证工作的行为主体,如何保证其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方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主要途径有:一是深入学习中央和省级文件精神,将其作为开展三权发证工作的依据;二是积极将三权发证工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在农村社会范围内,使得其深入理解三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农民的利益所在,让农民参与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地方领导应该高度重视三权发证工作的开展,将其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健全组织体系,制定监督政策,强化调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保障,树立正确的三权发证工作的观念。

(2)加大三权发证工作的投入三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权属和利益,常遇矛盾纠纷形成政策障碍,各地应该积极预见县域财政的实际情况,其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住宅基地丈量工作,绘图工作,权属调查工作,证书表格印制工作,业务培训工作,工作复杂程度,数据库建设工作要统筹兼顾,预算合理,使用得当。

(3)树立三权发证的法治观念三权发证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不要单独割裂,要统筹兼顾,保证三权发证工作处于合理,健康,科学的状态下进行。一要积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开展宣传工作,使得行为主体意识到三权发证工作需要在法制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二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于违背要求的行为进行核实,发证工作必经依法依规,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四方认可,公示无异议的秩序下进行。

3增加农村房屋调查内容的意义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通过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农村房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此项工作可以采用先试点后展开的模式,通过对局部地区的试点总结,形成一套可靠、有效的调查方法,为全面开展工作提供作业依据。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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