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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研究论文精选(九篇)

外文研究论文

第1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在这个时期,作为老一代比较法学家,潘汉典教授较早引领和主持了美国行政法的译介。[3]负岌英伦的龚祥瑞先生在他的名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对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有所介绍。[4]在1980年代中后期,王名扬教授、龚祥瑞教授的外国行政法研究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产生了较大影响,于安、马龙、张来明等的硕士论文分别对美国的规则制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独立管制机构制度进行了研究。[5]

在这个阶段,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的著述受到了相对较多的关注,[6]他的《行政法》[7]著作也于1985年被移译成中文。这部著作开启了当时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一扇窗,使得读者有可能通过这部不算十分艰深的著作中,能对美国行政法有一个较为体系化的初步认识。

(二)雏形初具:199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在这个时期,最具标志性意义的当属在1995年,王名扬先生在接近耄耆之年,以精卫填海般精神完成的百万字巨著《美国行政法》,[8]这部著作始终是研究学习美国行政法的学者和学生案头必备的入门书和体系书,行政调查、职能分离、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成熟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信息公开诉讼、会议公开……今天为我们耳熟能详挂在嘴边的诸多术语,都得益于王老的介绍。而且美国行政法的研习者都知道,美国出版的行政法学教科书往往卷轶浩繁,叠床架屋,每每让初学者望而生畏,而王老这部著作的预设对象就是中国读者,因此该书有着精巧的易为国人接受的体系架构,王老对美国行政法的制度、判例和主流学说的把握能力,至今令人叹为观止。尽管十年来美国行政法在许多问题上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体系上依然没有大的改变,这或许也正是王老这部著作能保持长盛不衰的原因所在吧。

在1990年代初期和中期,周汉华、马怀德、刘莘、高家伟等学者先后开始对美国行政程序、规则制定、司法审查等问题进行译介。[9]在1990年代中后期,较引人瞩目的是沈岿、包万超、董炯、王锡锌、杨伟东、李娟、甘文等年轻学者对美国行政法理论的探索,他们将目光投射到美国行政法知识脉络的承继与学术思潮的变迁,[10]并且对美国法上的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11]、行政法官[12]、信息公开诉讼[13]等制度进行了更为详尽细致的分析。

(三)精耕细作: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当时针指向新的世纪,在新的千年里,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成果,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了飞速的增长。从研究的客观条件上说,更多的学者有了去美国求学或者作访问学者的经历,[14]有多名美国学者先后作为富布莱特学者来华教授美国行政法的课程,更多原版影印教材和著作引入国内,[15]译著的数量也呈增多的趋势。[16]而互联网络的发达,Westlaw、Lexis-Nexis等数据库的引入,更使得部分消解了时空的阻隔。这几年里,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许多中青年学者对美国行政法晚近的制度、判例和学说的理解,已经基本上达到了能够与国外学者进行沟通、交流和对话的地步。

在这个时期更多学者关注到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些新趋势,研究更趋与国外同步,更趋精确细致,例如王锡锌博士对规则制定、纠纷解决和行政裁量的研究,周汉华教授对美国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监管体系的研究,袁曙宏、于安教授等对全球化下美国行政法变革的译介,都昭示了这一研究动向。这个时期对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是怀着浓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展开的,而且学者们试图通过对美国法的探研来找寻制度建构的因应之道。与此同时,一批更为年轻的学者逐渐成长起来,对美国行政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17]、公私合作[18]、规制改革[19]和民营化[20]等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二、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

以上笔者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历史演进作了大致的勾勒,但是为了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和把握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现况,在本部分中,笔者将大致按照美国行政法学的知识脉络,对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加以述评。

(一)对美国行政法学术脉络的研究

如何去把握美国行政法学的学术脉络与知识传承?一般而言,1887年,美国建立州际贸易委员会(ICC)来规制铁路运输,这被视为美国行政法的肇始。[21]在此之后,催生了美国最早的两位行政法学者,也堪称是美国行政法学肇始的一对双子星座,是古德诺与弗伦德。古德诺曾留学德国,他撰写了美国行政法学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比较行政法》,这部著作在体系上深受欧陆行政法学的影响,框架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救济手段三个部分。[22]而在他之后,曾经是哥伦比亚大学古德诺课堂上一名学生,并具有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博士双重背景的恩斯特·弗伦德(ErnstFreund)教授,使得美国行政法学逐渐摆脱了行政科学的藩篱,实现了从行政科学向法律科学的转变。弗伦德教授对于对于行政裁量、权力分立、豁免等问题的讨论,构成了美国行政法学讨论的起点。[23]

包万超博士对美国行政法的学术源流有着较为精当的把握,他认为在美国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功能主义传统,指出庞德、弗兰克、霍姆斯以及卡多佐这四位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同时也是美国早期行政法学的重要开拓者。[24]在美国二战以后最为重要的几位行政法学者当属戴维斯、贾菲、盖尔霍恩等,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对他们学说脉络的介绍还尚不多见。

张书琴在她的论文中,对美国行政法从传送带模式,到专家知识模式乃至晚近的利益代表模式进行了探讨。[25]在罗斯福新政时期,逐渐摒弃了传统的“传送带”模式,行政不再只是对立法机关的萧规曹随和亦步亦趋。以詹姆斯·兰迪斯为代表的新政拥簇者们提出了行政的“专家知识”模式。[26]而沈岿博士所译的斯图尔特教授撰写于1975年的名篇《美国行政法的重构》,[27]在该文中,斯图尔特教授关注到了当代美国行政裁量权的激增以及由此引生的行政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并尝试发展出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以作为制度的因应之道。

(二)行政法序论

1.行政国家

在1994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加里·罗森(GaryLawson)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行政国家的兴起和兴起》的论文,文章的开场白就是“新政后的行政国家是不合宪的,法律制度对它的确认实际上就是一场不流血的宪法革命。”[28]从198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法的判例实践及学说发展,都是在行政国家语境下进行的。在我国,姜明安教授较早的洞察到了行政国家的现象,提出要防止行政国家的异化,要控制和转化行政权;[29]沈岿博士对行政国家的特点作了整理;[30]石佑启博士则尝试性的整理了行政国家的概念源流。[31]

2.行政裁量

某种意义上,行政法正在被裁量术语统治着。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戴维斯曾写下了《裁量正义》名著,王锡锌博士于2002年对该书作了较为精当的评论和梳理,对行政过程中的裁量因素,行政裁量与个体正义的关系,严格法治主义所遭遇的挑战进行了论述,指出戴维斯更多的希望通过行政系统的“内部控制”和“自我控制”,来实现对裁量权的导控。[32]余凌云教授在对英美行政裁量概念的讨论中,关注到了美国法理学者德沃金关于强弱裁量理论的探讨。[33]此外,在1989年翻译过来的题为《美国警察》的著作中,有专门的章节论述了对警察裁量权的控制,指出应该通过公布全面的政策声明,公开说明裁量权的限度,从而让裁量权的行使有规可循。[34]

3.谢弗林原则与行政法解释

在1984年之前,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法解释仅仅适用较弱的斯基德莫尊重(SkidmoreDeference),法院虽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法解释予以考量,但最后依然对制定法解释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而1984年谢弗林(Chevron)案中确立的原则,判决当制定法暧昧不清时,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要“合理”,就应占支配地位,杨伟东博士在论著中对谢弗林原则所采的“两步法”解释予以详细的说明,指出谢弗林原则改变了现代行政国家中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权力的配置,成为美国行政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例之一。他还对谢弗林原则引发的理论纷争进行了整理,并关注到晚近克里斯坦森案和米德案对谢弗林原则的发展和修正。[35]

(三)规则制定

在美国,可将规则概略的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而非立法性规则又包括程序性规则、解释性规则和一般政策说明等类别。但是两类规则之间的界别被认为是“模糊”、“空洞”、“暧昧不明”乃至“雾霭环绕”,皮尔斯教授通过对1993年的美国矿业联合会案诉矿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案的剖析,尝试性的提出了区别两类规则的四项标准。[36]芬克教授则认为可以适用通告评论标准来厘定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37]

在美国,规则制定的程序主要包括联邦行政程序法所确立的三种程序,即通告评论程序、审判型程序以及例外程序。[38]此外,在实践中又发展形成了混合式规则制定程序及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沈岿博士对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的制度建构以及利弊得失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39]薛刚凌、王霁霞翻译出了《美国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法》中译本。[40]

在美国,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简称CBA)在规则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克林顿总统颁布的第12886号命令中,[41]旨在“重塑政府”,进行“国家绩效审查”(NationalPerformanceReview),也要求进行类似的分析。于立深博士对美国管制成本收益分析的操作组织、信息收集形式以及管制分析报告的基本格式进行了评述。[42]席涛博士对美国政府成本-收益分析的管制模式进行了探讨,论述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在管制成本收益分析中所发挥的作用。[43]

(四)行政活动

蔡力伟等对美国行政决定的三种模式:“内部模式”、“外部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作了探讨,探讨了“客观性”和“技术性与行政政策”因素在行政决定中所处的地位,论述了内部模式与职能合并、外部模式与职能分离、混合模式与联邦行政程序法之间的关系。[44]

贺善征教授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基础,对许可和特许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剖析。[45]还有论者探讨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制定《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以实现对行政许可的自我拘束,对美国药品审评中的审查步骤、审查任务以及风险/收益评价作了评述。[46]崔卓兰、朱虹探讨了美国环境执法中的多种非强制手段,如收费、拍卖、环境标识、诱因规制、信息披露等手段,从而试图去论述非强制行政的意义。[47]还有论者对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于1997年2月18日颁布的题为“良好指导规范”文件作了评述,对美国的指导性文件进行了研究。[48]而在杨伟东和刘秀华的译文中,美国学者Mitterhoff对美国政府合同的概况、原则、程序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进行了较为全面完整的介绍。[49]

(五)行政程序

陈亚平对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进程进行了较为完整客观的探讨,列举了先后的六个法案,即诺瑞斯法案、劳根法案、劳根席勒法案、华特勒劳根法案、行政程序委员会的法案以及最后获通过的麦卡兰沙幕纳法案,并探讨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题、目的及原则。[50]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更多的来自新政时期立法机关和法院要求限制行政权力,加强程序保障和司法审查的巨大压力,而非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周汉华教授较早的译介了施瓦茨教授将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予以比较的论文。[51]王锡锌、刘莘等学者对美国行政程序法及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了剖析,对“程序的正当过程”与“实体的正当过程”予以探讨。[52]蔡力伟先生对美国行政会议制度产生、发展与撤销的全过程加以整理,探讨了美国行政会议对美国行政程序建设和发展的影响。[53]程雁雷教授则剖析了美国法上的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指出区分两者的实质性标准在于有无司法化性质的判断。[54]

徐炳教授阐述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历程。[55]周汉华教授则从制度层面对美国信息自由法的结构及演变、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收费与减免、决定程序、例外范围、排除事项、救济以及实施和问题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详述。[56]杨伟东博士探讨了美国信息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57]以及美国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管辖、证据制度和审理方式。[58]在西德尼·夏皮罗教授对联邦咨询委员会制度的讨论中,他指出必须确保咨询委员会成员构成的“均衡”,而且会议记录必须详尽,且能尽量为公众所获得。[59]

六)行政纠纷解决

王锡锌博士论述了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引入行政过程的制度实践,并对美国行政法中所适用的和解、调解、谈判协商、仲裁以及小型审判等技术进行了探讨。[60]

在美国,行政复议体系包括使用行政法官体系来处理案件的申诉和再考量,也包括使用专门的不服审查型委员会来处理行政体系内部的纠纷。李娟博士对美国行政法官的独立化进程予以评述,指出独立性是行政法官最重要的特点,并对州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联邦行政法官的首席法官负责制度予以整理,剖析了独立化进程中的难点和问题。[61]还有论者着力论述了行政法官的裁决程序及其司法化地位。[62]另外有论文对美国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制度予以探讨,认为这类不服审查型委员会并非通向司法审查之路的“驿站”或“障碍”,在纠纷解决中可以发挥自己的角色和作用。[63]

(七)司法审查

杨伟东博士探讨了美国对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对重新审查、对证据的独立判断、明显错误标准以及实质性证据等审查标准进行了探讨。[64]胡卫列博士对美国司法审查中几类特殊的原告资格,如纳税者、消费者、环境利益人以及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加以探讨。[65]彭海青博士探讨了美国司法审查中的证明标准,分别论述了可定案标准以及清楚地、明确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66]孔繁华在论文中对美国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加以探究,对案卷排他性原则以及作为该原则例外的行政认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67]

有多位学者对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予以关注,它肇始于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允许“任何人”针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讼。环境公民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资格(standing)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分权体制的挑战,因此原告适格往往要满足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补偿性三个条件。[68]陈冬博士则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以及可诉范围进行了整理。[69]她还考察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的变迁,并对著名的鲁坚诉野生动物保护者案件中,围绕诉讼制度展开的讨论及斯卡里亚法官的判决进行了整理。[70]

三、晚近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新趋势

1.全球化时代下的美国行政法

斯图尔特教授指出,美国行政法的未来演进,必须要面对行政法国际的一面。[71]而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小阿尔弗莱德·阿曼教授,是对全球化与行政法问题用力颇多的一位学者。他将美国行政法分为新政时代、环境时代以及以放松规制为标志的全球化时代三个阶段,认为在全球化时代里,美国行政法应当进入“市场导向型”的模式。[72]他在《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一文中,更是在着力探讨,在国内与全球,在公与私的界限正在消失的背景下,政府作为管制者应该有效地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73]在《全球化、民主与新行政法》一文中,阿曼教授则指出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市场—国家”关系不断演进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观念被淡化,进而推动了民营化以及公私合作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的兴起。[74]

2.民营化时代下的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学者弗里曼一直致力于对民营化时代行政法问题的探讨,她论述了民营化时代下公私合作安排的若干例证,包括由私人承担公共职能,共同制定管制标准,进行自我管制,共同贯彻执行法律,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应该走向“混合行政”,认为这可能会瓦解行政法中所固有的“公”、“私”观念的界别。[75]还有论者探讨了美国福利民营化的进程,探讨了福利民营化对授权理论、政府行为学说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的挑战。[76]还有学者对美国监狱通过缔约外包的实践进行了评述。[77]

3.政府规制与行政法

晚近,政府规制研究逐渐成为美国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流脉。正如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森斯坦所指出的,传统围绕法院为中心展开的行政法学,对规制项目的实体目标、后果、病理及其成因缺少实在的理解,因此应该对立法和行政官员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他们才是行政法首要的设计师。[78]在苏苗罕所译的《分析政府规制》一文中,托梅恩和夏皮罗两位教授提出了“行政法学的终结”,指出传统行政法永远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才是一个好政策,什么才是一个美好的政治和政策蓝图,并对规制分析和传统案例分析方法的异同,规制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相互匹配进行了探讨。[79]董炯博士则撰文探讨了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俘获理论、组织与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综合理论,并对美国行政法学中规制分析的引入予以勾勒和整理。[80]

四、结语

从以上的整理中,可以看出,二十年来,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今天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已经不满足于对美国行政法基本制度框架的整理和译介,而是逐渐着力于探讨这些制度的历史流变与晚近趋势,并对其间的政治、社会、经济因素加以关照。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丰富了我们的见解和视野,为我们提供了观察思考问题的更多新视角。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的研究,并不单单以纯粹外国法的研究为终点,很多优秀的美国行政法研究者,往往以美国法为比较或参照的基点,继续进行着对中国问题的比较观察和研究。例如沈岿教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81]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其译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的影响;而周汉华教授对行政许可、行政立法等问题的研究,都可以显示出他游刃于美国行政法和政府规制理论之间的技艺。[82]应该看到,我国行政法学在体系上深受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影响,这往往使得学者可能会更多的将心力投入学理体系的架构,却疏于作实证研究;会更多的关注于位于整个行政过程下游的司法审查,而对居于“上中游”的行政规制过程缺少动态的了解和把握。而美国行政法发轫于1887年独立规制机构的肇始,近年来对政策、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对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之间的衡量,对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予以了更多的关切。美国学者的理路往往是将法律制度置于社会和背景之中,从而分析不同的制度安排与规制形式所带来的不同后果,然后“选择”不同的因应之道。如是的研究风格和进路,对于处于转型时代,面对变动不居的科技、政治、经济、社会情势以及这些因素之间交互作用的中国,在高度政策取向的行政法领域,有着独特的功用和意义。[83]

同时应该看到,本文所勾勒出来的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大致图景,是每一位研究者个人不懈努力的集合。但是作为整体而言,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成果并不能算太多,高质量的利用外文一手文献的研究就更加寥寥,同时对美国行政法的制度史和学说史,我们也缺乏一个总体的概观。而且更应警醒的是,美国行政法是以1887年独立规制机构的肇始为开端,其百余年间走过的历程,其所处的时代,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境,是迥异于中国的。如何正视并分析这些差异,在我国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说框架下,吸收美国行政法的学术精髓与智识传统,吸收美国行政法中诸多更为实体的考量因素,从而实现“创造性转换”,来有的放矢的去直面中国的问题?为此,需要学界同仁付出更多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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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德文第二版序。

[2]PeterL.Strauss,AdministrativeLaw:TheHiddenComparativeLawCourse,46J.LegalEduc.478(1996).

[3]参见潘汉典译:《[美国]情报自由法》,《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美]伯纳德·施瓦茨著,潘汉典译:《美国行政法的最新发展》,《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

[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第485-488页。

[5]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1988年;马龙:《美国行政擦决程序基本构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1989年;张来明:《美国独立管制机构述评》,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87年。

[6]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关于行政程序的几个问题》,《法学译丛》1983年第6期;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体系的构成》,《法学译丛》1989年第3期。

[7]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9]参见[美]A•夏皮罗、L•格里克斯曼著,周汉华译:《国会、最高法院与行政法的静悄悄革命》,《法学译丛》1991年第5、6期;[美]施瓦茨著,周汉华译:《英美行政程序的比较》,《法学译丛》1991年第4期;[美]杰克·M·伯曼著,马怀德译:《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刘莘:《美国行政程序法概念辨析》,《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美]欧内斯特·盖尔洪、巴里·B·鲍尔著,高家伟译:《〈联邦行政程序法〉使用指南》,《研究生法学》1992年第2期。

[10]参见沈岿译评:《二十世纪美国法律思潮与新公法运动》,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1]沈岿:《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12]李娟:《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13]杨伟东:《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述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第2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资企业;跨文化管理沟通

一、跨文化管理沟通概述

1、管理沟通的概念。管理沟通是指在各种管理活动和商务活动中,沟通主体(沟通者)基于一定的沟通背景,为达到一定的沟通目标,在分析沟通客体(沟通对象)的基础上,将特定的信息或思想、观点、态度传递给客体,以期获得预期反应效果的全过程。

2、从管理沟通的概念表述可以看出,管理沟通与其它沟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沟通的主体是人或社会组织。与人—机沟通和机—机沟通这两类沟通活动更本质的区别在于管理沟通的主、客体均是人,因而,它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沟通,即不仅是信息的单纯传递,还包括思想、观点、态度的交流。在某种场合下,情感交流直接制约和影响着管理沟通的效率和效益。

(2)沟通发生在管理和商务活动中。并非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都属于管理沟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有交流信息、思想和情感的要求,所以也需要沟通的区别在于沟通的背景是明确的、特定的,即一定是发生在管理活动或商务活动中。因而沟通的目的性更明确,对对方的反馈期待更高。

(3)管理沟通是有沟通媒介的沟通行为。管理沟通的高目标性,决定了管理沟通是发生在有着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沟通行为。

3、跨文化管理沟通。跨文化管理沟通是处于两种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间进行的管理性质的信息沟通。对外资企业而言,沟通能力非常关键,它要让全体员工不仅要意识到国家间的差异,同时还要用一种共同的语言交流,在承认差异和要求一致之间不断保持平衡,需要员工不只简单地从单一的世界观出发处理事情,而是能理解不同的思想,并在它们之间架起桥梁。

二、外资企业跨文化管理沟通的主客体策略

1、沟通主体策略。在沟通中,要使沟通双方最终达到“双赢”的结果,这得从认识自己开始,沟通者首先必须要客观地认知自己,界定自身的沟通地位,依据沟通目标,选择有效的沟通渠道和策略。

(1)我们在管理沟通中通常是通过优势给对方以“我是对你有帮助的”和“我是有价值的”心理暗示,从而赢得对方的肯定,使得沟通顺利开展。认识自己的优势就是为了更好把握沟通的机会和展开沟通。

(2)弱势通常是我们在管理沟通中导致失败的致命因素。这里的弱势是指文化风险,也就是是指因文化差异及其组织间的缺乏了解而对文化整合和正常业务经营构成的威胁。所以我们在管理沟通中一方面要较好的发挥优势,一方面我们还要不断的规避弱势和克服弱势,把弱势淡化或转化成优势。

(3)人的成功主要由知识、技巧、机遇三大因素决定。“机会只给予那些有准备的人。”所以我们除了具备过硬和更多的知识,擅于把握有效沟通等技巧,还要能够发现机会和把握机会。

2、沟通客体策略。制定沟通客体策略是沟通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沟通中的障碍一方面来自信息发送者,另外一方面也来自于信息接收者。因此,在制定沟通主体策略的同时,客体策略的制定也同样重要。成功管理沟通的本质是换位思考。如果说主体沟通策略主要是解决“知已”与“自控”的问题,那么,沟通客体策略要解决的是“知彼”和“激发”的问题。

三、外资企业跨文化管理沟通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文化的沟通显得越来越重要。每一个沟通策略的制定包括以上论述过的沟通主体策略、客体策略、渠道策略均要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制定具体的沟通策略时,都必须考虑国家、地区、行业、组织、性别、民族、团队之间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组织要想从跨文化的交流中获益,就需要解放思想,正视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进行跨文化管理沟通的策略主要有:

1、正视差异,求同存异。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跨文化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跨文化冲突的背景下以积极心态来寻求发展。冲突往往带给人不适的心理感觉,因此人们往往不愿正视冲突,甚至逃避冲突。其结果不但冲突得不到解决,而且个人目标也难以实现。应对跨文化沟通,我们要正视文化冲突的客观存在,以“求同存异”的理念去解决冲突问题。随着国际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力多样化的发展,要做到求同存异,首先要能准确地判断文化冲突产生的原因;其次,要洞悉文化的差异及文化多样性所带来的冲突的表现形态:其三,在明确冲突源、个人偏好和环境的前提下,管理必须能够选择合适的跨文化沟通的方法和途径。

2、取长补短,兼收并蓄。根据不同文化相容的程度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个不同层次:

(1)文化的平行相容策略。这是文化相容的最高形式,习惯上称之为“文化互补”,就是在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中并不以母国的文化或是开发国的文化作为子公司的主体文化。

(2)隐去两者的主体文化,和平相容策略。就是虽然跨国公司中的母国文化和东道国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而两者文化的巨大不同也很容易在子公司的日常运作中产生“文化磨擦”,但是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却刻意模糊这种文化差异,隐去两者文化中最容易导致冲突的主体文化,保存两者文化中比较平淡和微不足道的部分。

在进行跨文化管理沟通的活动中,由于文化的多元化,会导致方法和途径的多样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文化多元化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在同一企业内部,可能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员工,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一个企业可能会同时与不同国家的外商打交道。在这样的背景下,差别化管理将是跨文化沟通中一个有效的途径。差别化管理首先要求管理者为所有不同文化背景的雇员、客户、合作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平的意愿,而不考虑他们在性别、种族、年龄和其他特征方面的差异:其次要注意遵守法律和制度,按照既定的、为大家所公认的规则行事、避免因疏忽法律规定而出现投诉行为和相关损失;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根据工作地所处的社会主流和非主流文化的特点,考虑双方的文化偏好,选择相应的沟通方式和方法。

参考文献:

第3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驱动下,抓住加入世贸组织和世界产业转移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出口贸易,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促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

一、要坚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特别是经常项目的收支基本平衡。

因为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加快的条件下,由于我们缺乏管理金融的经验和方法,缺乏管理金融的法律和制度,金融资本实现调控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必须十分重视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同时,还要强调经常项目的收支平衡。因为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没有一定的外汇储备,保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强出口后劲,保证必要的海外投资,推进"走出去"战略,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要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不可能的。所以,在中长期计划中和未来20年间,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和财政风是非常重要的。

二、政府管理职能改革,必须符合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框架和管理体制的要求。

政府管理职能,应是制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经济调节、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以经济调节为例,就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价格、利率、汇率和税率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在财税政策方面,坚持与完善财政资金支持制度和出口退税制度。在货币政策方面,建立与完善进出口信贷、融资担保、信用保险等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实施鼓励出口的产业政策,来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企业制度改革: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深化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是搞活进出口的关键所在。

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体制要有灵活的机制,诸如自主经营权;改造发展权、留利权(包括分配使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企业组织结构自诀权等。二是企业在享有充分自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的制度管理,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分配制度、经营管理(含技术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

四、中介组织功能的改革:组建行业协会,替代政府行使一部分管理职能,是国外普遍行使的有效管理办法。

它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又有利于实现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的需要。改革的总取向:弱化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强化行业协会与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改革的框架思路:(1)行业协会的组建和主要负责人的决定,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而应由本行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2)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应由会员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一定比率交纳。(3)外贸进出口商会应当深化改革,逐步由依托外贸企业转变为依托工业企业的行业化改造,才能克服工贸分离的弊端,提高外贸管理的有效性和行业管理的自律性。

五、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外贸立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障外贸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的不断增长。

第4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传媒;外交;传媒外交

有学者指出,现代的政治外交经常借舆论传播来进行,政治立场的表明、政策主张的提出等都必须借助舆论传播,当代国际政治可以说是实力政治与传媒价值判断的双重结合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传媒外交”这一术语的出现,并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可说是顺理成章。

外交和传媒分属于两种不同类别的部门和社会科学。英国外交家欧内斯特·萨道义在《外交实践指南》一书中说:“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是指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认为:“传媒就是插入传播过程之中,用以扩大并延伸信息传送的工具。”①通俗地说,传媒即是专门进行大众传播的机构。

但就作为外交概念和传媒概念交叉的传媒外交而言,其定义不一,有学者认为运用信息传播媒介来阐述和推进对外政策即传媒外交,有的认为传媒外交是新闻界在外交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认为,传媒外交就是传媒通过参与外交决策、报道外交活动等手段,对外交施加影响以达到某种效果。下面从传媒为何影响外交、传媒影响外交的渠道、传媒影响外交的效果三个方面对传媒外交展开探讨。

传媒为何影响外交

传媒和外交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其实不然,从传媒诞生之日起,它就与外交结下了不解之缘。外交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传媒的报道;而传媒通过报道外交活动,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交事务的进程,也争取了受众,获得良好的商业和社会效益。随着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融合速度加快,人们对外交事务的热衷度逐渐提高,传媒对外交领域的关注更是前所未有,其对外交活动的影响也渐趋明显和深远。

1.报道风云变幻的外交内容极有利于传媒争夺受众

外交活动关涉一个国家的安危、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是大众关注的焦点,自然也就成为传媒报道的一个重要方面。成功的传媒不仅随着外交事务的演变不断调整自己的报道内容,还能通过富有创造性的独家和深度报道,引领外交活动的进展,从而更彻底地赢得受众。在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可算是在海湾战争期间异军突起的CNN(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多年来,ABC、CBS和NBC等美国传媒巨头各不相让,竞争激烈,CNN之所以芄辉诙淌奔淠谡疚冉鸥⑷ι献约旱囊豢榈兀驮谟谒プ×恕巴饨皇挛瘛闭飧霰ǖ赖拿舾械恪T?990年的海湾战争中,CNN对外交活动的迅速反应、对战争的现场直播(转播)以及外交和军事权威人士的分析等,比各国正式的外交与情报管道都更为迅速详实,不仅仅是普通的受众,就连各国的领导人和外交官都很关注CNN的节目,通过CNN的报道来判断事态的发展,并愿意接受CNN的采访。

CNN对海湾战争的持续、高强度的广泛报道一炮打响,之后又以其他同类对国际外交事务的报道,使自己不仅“成为重大事件的报道者,而且也成为外交上的一枚棋子”。②就这样,CNN的报道影响了外交,而这影响力反过来又为它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据有关资料,当国际上有重大外交纷争时,CNN的收视率急遽上升,而当国际上相对太平无事时,CNN的收视率便下降,由此可见,CNN和外交的联系有多紧密。

2.公众参与外交决策的需要

过去,外交事务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的领域,其复杂性和灵活性以及对保密的严格要求,使得一般公众无法参与。但是外交活动演变到今天,其内涵和操作方式已有了很大变化。各国国内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加上电视网络的普及和电视新闻深入千家万户,越来越多的公众睁眼看世界,对外交发生了兴趣,想了解外交事务的愿望非常迫切。而且,如今各国政治生活日趋多元化,包括外交事务在内的政府决策的形成,不再仅局限于国家的权力中心之内,还必须考虑与权力中心相关的各种外部力量,因此,公众对外交决策过程的参与性大大增强,而公众对外交决策过程的参与是通过公众舆论来实现的。

公众舆论是一种政治背景力量,某种程度上更是决策依赖的意见基础,可以约束外交决策者在决策中为所欲为。公众舆论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影响外交政策。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传媒报道了解社会公众评估的标准,在政策制定时作为参考,以便更大程度地取得公众对政策的支持。传媒因服务于公众舆论,赢得公众的信任,也就获得了生存发展的基矗

传媒如何影响外交

对于一般民众来说,传媒是了解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情况的首寻信源”,大多数时候他们也只能靠传媒来了解这些情况。因此,传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朋友”。得益于这种独特角色,传媒在社会生活中拥有了一种“话语霸权”,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社会生活一部分的外交,自然也不例外,而传媒对外交的影响方式是多样和巧妙的。

首先,传媒为外交政策的出台或重大外交活动造舆论、造声势,烘托气氛,并为具体实施作外交铺垫。

美国总统布什今年2月份对中国进行了他当选以来的首次正式访问。这对中美关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访问前后,两国的外交部门都与传媒密切配合,包括布什在访问前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就中美关系展开座谈和讨论,以及两国外交部门专门就此举行新闻吹风会。访问期间,两国电视媒体对一些重要新闻进行现场直播,使整个访问活动家喻户晓,两国民众对中美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也有所提高,传媒的参与实际上是两国政府改善中美关系的努力的一部分。

其次,媒体是外交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改变了外交决策的具体方式。

传媒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外交信息来源,除了官方信息和情报信息外,如今政策制定者还可以通过多种媒体获得大量的、具体的、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从不同的角度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事态的本质及其矛盾,在促使政府外交决策速度加快和透明度增强的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判断和外交决策的难度。

以美国为例,外交官员日常获取信息的途径一般有三个方面:传媒、驻外使馆的报告以及情报部门的详细资料。但在碰到突发事件时,往往是大众传媒向决策者提供最快捷的报道。传媒不仅告诉决策者世界上正在发生什么,还会向他们翔实地提供世界舆论和有关各方对发生事件的反应。美国前国防部长切尼曾公开说CNN是他最好的信息来源。有人甚至称CNN取代了中央情报局成为决策者最新、最全面的信息渠道。

同时,传媒还加快了外交决策的进程。由于电视直播特别是网络传播方式的运用,发生在世界各个角落的事件,可以在瞬间甚至在同一时刻,呈现在相隔千山万水的人们面前,其速度之快令外交决策者应接不暇。外交部门或国家领导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出于外交惯例和原则的考虑,经常不得不马上对此作出反应,有时整部国家机器都会因此而马上运转起来。

1999年5月7日,美国战机用导弹轰炸了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尽管南联盟境内向外传递信息的渠道遭到了战火的摧毁,但新闻记者仍然在个把小时内把消息快速传回国内,中国外交部奉命立即向美国和北约提出抗议,与此同时,反美示威游行活动也迅速在中国国内发动起来。这是传播媒介加快外交活动节奏的典型事例。

然而,现代化传媒手段虽然能以极富感染力的方式报道国际上的“突发事件”,但由于报道往往从事件表层切入,忽略了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和冲突的演变过程,以局部的表面真实取代事态的深层真实,因而导致了决策的复杂化。当然,由于传媒的加入,外交的内容、形式也更加丰富。在传媒的斡旋下,外交领域的秘密决策、秘密活动、秘密协议、秘密条约越来越难以进行,外交透明度增强。公众可以从传媒上获知大量有关国家内政外交的信息,国内大事、国际外交风云成了他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话题。像“吹风会”、“新闻会”一类的活动,已经成为外交领域透明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正如以色列外交家阿巴伊班所说:任何有关外交体系改变的讨论,首须体认一项最重要而深远的变化——亦即以往谈判时所拥有的隐秘与沉默,已不复存在。因新闻媒介入侵谈判过程中的各个层面,已改变了外交的精神与性质。③

第三、媒体直接参与外交运作,通过议程设置,影响政府外交决策。

传媒将其认为重要的消息,以最快的速度在电视和广播的黄金时段以新闻形式播出,或者刊在报刊最显著的位置,而对于不重要的消息则少报道或不报道。它决定公众看什么、听什么,决定什么是世界上发生的大事,公众应当记住什么。它可以把公众的注意力迅速集中到某一事件或某一政策上来,也可以使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另一个问题上去。这样,传媒达到设定议事日程的功能,并对决策者形成舆论压力。

传媒在设置“热点”上的威力很大。传媒可以将本来没有列入政府议程的某一事件或地区设定在议事日程中,也可以使原本已经设定在外交议程中的某一事件或地区在重要性上升级,还可以改变或加速改变政府对外政策中的某些决策。

《纽约时报》是美国第一大报,其发行量超过100万份。1971年,美国在越南战场打得烽火连天,不能自拔。当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登美国防部绝密文件《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的核心内容,详细描述了美国是怎样卷入越战的,在越南做了些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等。④

通过这一文件,美国国民终于得知,美历届政府在越战问题上错误地估计形势而陷入泥潭,为掩饰这个严重的决策失误,政府采取明一套暗一套的手法欺骗国民,说了大量谎话。由于当时越南战场不仅是美国国内问题的焦点,也是国际问题的热点,《纽约时报》这一举动,犹如石破天惊,一时间,美国国内民众的反战热潮一浪高过一浪,美国政府最终退出了越战。可以说,《纽约时报》的报道是一个重要原因。

传媒影响外交的效果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修辞学》中指出,“所有传播的目的是施加影响,而这种影响无非是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两种”。由此可以说,传媒之于外交,有如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会产生好的影响;用得不好,会使外交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毁坏已有的外交成果。

媒体对外交的正面影响,即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对外交产生了促进作用,有利于外交活动的开展,有时,甚至可能取得意想不到的外交突破。

1977年11月15日,以色列总理贝京正式邀请埃及总统萨达特访问以色列,萨达特充分利用传媒,向全世界展示了他愿为中东和平作出不懈努力的政治家气魄。实际上,萨达特在私下里早就得知贝京想邀请他访以。为了使自己出于主动,他在正式邀请发出前两个月,就在媒体大造舆论,说如果和平需要,他将愿意亲赴以色列进行会谈。包括美国三大电视网络的国际新闻媒体广泛地报道了这条消息。萨达特抓住这一机会,又于11月14日在接受CBS记者的采访节目中,公开表示希望能得到贝京的正式邀请。这就使萨达特转而成为这次访问的主动者,表明了他的诚意。萨达特还精心为媒体效应设计了许多细节,如访问时坐敞篷车向以色列人民挥手致意和在耶路撒冷ALASKA做真诚的祈祷,向人们展示了一个震撼人心的领导人形象,同时也向全世界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息:阿拉伯领导人是开明达理的政治家,是愿意为中东和平进程作出恰当妥协的。

媒体对外交的负面影响即媒体由于自己的报道对外交产生了不利影响,还可能扼杀某种外交成果。美国收视率极高的新闻专题节目《60分钟》主持人迈克尔·华莱士在伊朗扣压美国人质的危机中,对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的采访也使用了短兵相接?ahref="#7">⑦瓦捅迫说男睦砉ナ疲嵛适笨谄朴谏笪省K辉俳舯苹裘纺幔势浞挪环湃酥剩欠窕嵯铝罱醒防氪笫构荨5裘纺岵怀运庖惶祝槐频迷浇簦驮接玻詈蠖先凰担骸安唬灰唤土形跻苫匾晾剩酥示筒换岜皇头拧!笔潞螅凶曳治觯绻挥斜苹裘纺嵩诠诿媲氨硖蛐硭峤邮苡肽掣鲋屑淞α可烫福辽偈虑橐残聿换岜涞媚敲丛恪*?p>传媒外交是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值得探讨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外交是如何影响传媒的,传媒和外交如何互动等。相信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对传媒外交的认识会日益鲜明,对传媒外交的把握也会日益娴熟。

注释:

①威尔伯·施拉姆等著:《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页。

②威廉·哈森著,张苏、苏丹译:《世界新闻多棱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第5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年我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形势,并就对外贸易中贸易条件恶化、竞争力下降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外贸易结构与增长方式的几点理论思考。

2007年我国的进出口总值达17606.9亿美元,同比增长23.8%。其中,出口9690.8亿美元,增长27.2%;进口7916.1亿美元,增长20%,顺差1774.7亿美元,增长74%。伴随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内市场国际化,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正在逐渐丧失,以低成本、低价格取胜的竞争优势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赢得竞争优势,还有可能成为提高竞争力的障碍。所以我们要在新的形势下重新审视贸易增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以期达到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目标。

1.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结构的现状

(1)相对于货物贸易,我国的服务贸易比较落后。据WTO统计,2007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总额为7620亿美元,占世界货物贸易出口额的7.3%;而服务贸易出口额为810.2亿美元,仅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3.4%。同年,我国货物贸易在世界上排名第三,服务贸易排序第八;另一方面,我国服务贸易总是逆差,2005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达97亿美元,尽管2007年逆差额减少,仍为40.1亿美元。

(2)出口产品结构仍不合理。目前,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比例提高,突出表现在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出现了快速增长。但我们也要看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高新技术产品在工业制成品中所占比重明显偏低,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商品还远未成为出口的主导产品,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领域,我们仍然属于净进口国,我国对外贸易总体上仍然呈现依靠出口低附加值消费品换取资本品的格局。

(3)从贸易主体结构来看,外贸受制于外部因素。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只体现在最终产品上,主要是生产环节上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而技术水平、研发能力、核心技术、产品品牌、营销网络还受制于外来的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导机电产品的出口格局。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的机电产品出口占我国全部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73.7%。2007年机电产品出口中一般贸易额723.1亿美元,外商占57.6%;加工贸易出口2398.9亿美元,外资企业占86.6%,主导了加工贸易中的机电产品出口。

2.对外贸易结构现状的原因分析

(1)出口导向型外贸政策没有适时调整,在亚洲“四小龙”成功运用“出口导向”政策实现经济的巨大飞跃后,我国也采用这种外贸政策。不可否认,当时出口导向型政策对经济增长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出口额的大幅增长,这个政策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以量取胜,相互降价”是扩大出口的主要手段,出口秩序混乱等种种弊病暴露出来就不足为奇了。

(2)“比较优势说”没有动态运用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廉,劳动密集型产品是我国出口的主要产品。尽管目前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在出口中已占相当大的比重,然而我国只是承担了组装、装配的角色,这部分附加值低,其实质仍然是廉价的劳动力、土地、较低的污染排放成本等因素推动出口的增长。

(3)没有及时调整引进外资政策,目前,外资已逐渐从合作、合资转化为独资、控股等方式,2007年,外商独资在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所占比例为67.33%,大大超过中外合资的22.90%,况且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只是将生产环节放在中国。在这种形势下,技术的溢出效应就要减弱,企业的管理水平得不到显著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目标不能实现。3.从对外贸易结构与增长方式角度提出贸易发展的对策

(1)转变发展观念,加快结构调整转型步伐。以“共赢”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外贸经营环境。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需从单一考虑本国利益转变为树立一种“共赢”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通过技术引进可缩短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通过进口可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推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出口结构调整;通过进口可为出口打开更广阔的通道,创造更好的出口环境。在重视出口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进口,优化进口结构,以实现出口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贸易额不能再成为发展的唯一目标取向,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对资源的消耗,提高出口效益,应成为发展中更关注的方面。

(2)向知识密集与研发领域进行政策倾斜,集聚并提升知识产权优势,发展知识产权战略。比较优势的局限就是“比较优势陷阱”和二元经济结构下的“贫困化增长”;竞争优势涵盖着国家、产业从高到低的多层次内容,要求极高,我们一时很难满足迈克尔.波特所提出的全部要素(四种新要素和两种辅助要素)的要求,而只是产权优势则可以以相对较小的局部性投入,获得局部的、赶超型的、战略性的优势。

(3)优化贸易结构,完善贸易方式。首先,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增加服务贸易出口。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要鼓励那些附加值比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多出口,限制出口大量耗费能源、资源的商品。逐渐转变竞争手段,从“以价格取胜”转变到“以质量取胜”;要提高银行、金融、保险、电信、运输等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其“走出去”。其次,提升加工贸易产品结构。2007年加工贸易在出口中的比重达53%,其在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第6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2土地成本与投资决策

对于所有的企业来说,尤其是生产制造类企业,投资决策需要考虑有形和无形两方面的因素。在海克曼(Hekman)的研究中,以下的五个方面的因素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地方和所在州或省的工业环境;二是劳动力的生产能力;三是交通运输状况;四是土地的可获得情况以及土地扩张的可能性;五是土地与建设成本。在张效和对香港制造类企业进行的一次调研中,59.4%的被调查者认为土地的成本是其决定是否在大陆进行投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重要性仅次于劳动力成本的经济因素。

近几年来,在华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无论从哪一个方面衡量,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都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从1990年的不足190亿美元为起点,到2005年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一下子增加到680亿美元(见表1),并名列2005年投资信心指数排行榜的首位。正如约翰·沃利(JohnWhalley)所评论的,外国直接投资占中国出口的50%和进口的60%,对GDP的贡献率超过20%。考虑到土地成本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性以及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应该可以推断并预测中国政府会继续推行对投资者有利的土地政策。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土地的价格将面临重新调整,这一新政策是基于怎样的理念构想出来的,有可能带来怎样的反应,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3中国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

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获取土地的方法,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土地由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主要在农村地区),个人和企业对土地的使用权受到严格的约束和限制。从传统意义上讲,土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以下五种主要形式:有偿出让、行政划拨、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租赁房屋及场地、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以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者手中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其中以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为最重要的两种形式。有偿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外商投资企业,由其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形式受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的方式是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向政府一次性缴纳场地开发费,并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每年缴纳场地使用费。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住宅用地使用最高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的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商业用地的使用最高年限为40年,混合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大部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多为原农业用地,政府通过补偿方式将其转为工业用地。表2中列出了部分地区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当地政府所开出的土地出让价格。

从表2可以看出,土地出让的价格从南方到北方,从沿海地区到内陆呈递减趋势。为了能够有效的吸引投资,各地方政府之间竞相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在河南省,为了吸引投资项目,郑州开发区只索要每公顷15美元的象征性的价格,而投资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还可以将使用权进行转让。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争相降低土地价格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并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严重的后果有如下几个方面:政府收入减少;土地浪费与土地使用无效;对农民耕地补偿严重不足;由于土地免费使用和土地价格低廉引起的美国和欧盟的倾销指控。

4新的土地政策出台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应该以市场机制方式获得。”国土资源部日前急电各地,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调查,并要求于2007年10月20日前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业内人士认为,国土资源部针对工业用地的调控一环紧过一环,低价获取工业用地的时代将终结。从当前地价构成看,取得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费用)、开发成本(几通一平费用)和政府收益(相关税费和土地纯收益),大体各占1/3,其中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明显偏低。从一些试点城市的测算看,政策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大体要提高1倍,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上涨40%~60%,但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的水平(工业用地价格一般是成本价格,目前,按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的,各地工业用地实际出让价比这还要低)。工业用地价格适度提高,也可以从经济上抑制工业用地过度扩张,有利于促进各地招商引资质量的提高。

国家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并不是全国工业用地一个价格,而是要根据全国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水平等综合平衡后分等级确定,在综合平衡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土地利用政策,体现国家区域发展政策,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同时,为保证最低价制度的严格实施,增强工业用地出让的公开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知》强调要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明确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地方政府如何实施新政策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新政策中的对于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反映了中央政府在处理土地问题方面的决心,并且对于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土地最低出让价格的限定也被反复强调。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应对欧盟的关于倾销的指控问题的处理尝试。然而,即使是在政策的实施的初始阶段,外国直接投资在2006年上半年已经出现下降趋势,许多专家认为这是中国的土地及劳动力成本增加带来的直接后果。中央政府似乎对未来的投资趋势仍充满信心,中国实际上需要一定的投资减缓,一方面可以抑制经济发展过热,另一方面可以向高附加值的产品生产过渡。政府的信心还来自于以下的事实,近年来由于对土地使用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土地的供应量到2005年年平均下降17.9%,然而,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仍保持在年平均9%左右,这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改变,投资者是否也会持相同的观点呢?

5新政策对投资者的影响

土地政策变化本身并不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再加上政府对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使投资者对在中国的投资产生新的看法并采取新的措施。对于投资者来说,新的土地政策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其成本结构的变化。而这种成本增长的趋势如果只是政府提高产业价值链目标的第一个环节,未来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幅度将更难预测。对于政府来讲土地价格的提升将是有效控制不良投资的一种方法。土地价格的变化再加上劳动力工资的增加,实际反映了政府力求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市场的目标,避免经济过热和单纯的对GDP增加的追求。中国需要外国的投资但是一些恶性的短期投资对于中国长期的经济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而我们追求的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发展态势。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中国作为其长期投资的目标,投资者应该是欢迎这一新政策并且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6对于投资者的反应预测

针对工业用地价格的调整,任何一个在中国有投资的企业都会根据其在中国的发展策略重新进行适当规划。对于那些将目标市场定位在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商,他们会选择或者增加工资或者将生产地点转移到更加偏远的地区。地点的选择包含的不仅仅是成本因素;一些其他的无形的不可量化的因素也应该考虑。土地价格相对较高的地区所具备产业价值链和良好的基础设施会抵消土地使用价格的增加。如果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仅仅是为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那么对于这些投资者来说政策改变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其投资地点转移到劳动力和土地成本更廉价的国家和地区。

对于服务业的投资者,商业用地的获取方式早在1994年就已经市场化,从这一角度来讲,他们应该不会受到影响。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服务业的投资是在不断增加的。北京市统计局的最新数据表明,2007年上半年60%的外国直接投资是投向服务业;在上海服务业的投资合约总价值达到47.17亿美元比去年增加30.4%。可以预测外国直接投资比照连续几年的快速增长在短期内会有所降低,但是一个良性的投资环境和市场将带来的是长期的投资和更优质的投资。

7结语

随着新的土地政策的出台,可以预测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的模式将会发生改变。土地价格的调整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是投资成本的增加。一些投资者会选择亚洲的其他国家。然而投资决策因素为专业人才的可获得性的高科技企业仍会继续其在中国的战略性投资。对于某一地区的生活发方式的适应与认同以及CEO对于在某一地区居住的意愿,也会使服务行业的投资者继续其在中国的投资。

参考文献

1Czamanski,D.Z.Someconsiderationsconcerningindustriallocationdecisions[J].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sResearch,1981(6)

2Galbraith,C.S.Hightechnologylocationanddevelopment:thecaseofOrangeCounty[J].CaliforniaManagementReview,1985(10)

3Hekman,J.S.Surveyoflocationdecisionsinthesouth[J].EconomicReview,1982(6)

4Schemnner,R.W.,Lookingbeyondtheobviousinplantlocation[J].HarvardBusinessReview,1979(1-2)

5XiaoheZhang,Yok.H.P.DeterminantsofHongKongmanufacturinginvestmentinChina:asurvey[J].MarketingIntelligence&Planning,1998(5)

第7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统制经济法,禁止垄断法,经济宪法,经济规制,规制缓和

就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而言,对其讨论大致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统制经济法为基本特征。战后受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法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一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而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说在日本拥有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是极其容易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战结束前的统制经济法立法活动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明治维新选择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体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颁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能通过自由竞争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统制经济所代替,而统制经济法[2]正是国家实现统制经济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虽处于战局之外,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又进入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重操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以保证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统制法令。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正如大家所知,经济法这一用语最初是从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词中翻译过来的,并且是以经济统制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是从大正末年到昭和初开始的。孙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发表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最早把经济法的概念介绍到日本。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国在统制经济体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的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强权介入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一立法目的来认识经济法的现象。

善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曾从不角度来定义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学者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们从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来认识经济法,并使用过“经济警察”这一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对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企业一体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者团体组织十分关注。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二郎的《经济统制法的发展及现状概况》,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统制法与对私法的关心》、川岛武宜的《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等[4],都是从经济统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法。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统制”。

总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从德国引入经济法概念时,曾对经济法问题展开过大讨论,但对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却是在二战结束之后才开始的。

1、经济法的新理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的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标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的学者开始主张要以的竞争理念为中心开展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积极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为九州大学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试论由“统制”概念而形成的经济法的统一体系》的论文,作者以带引号的统制概念为基础,提出应当把《禁止垄断法》体系中自立性的“统制”这一本国的经济法与战时经济统制法体系中他律性的“统制”这一外来的经济法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商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5]但是,由于长期受战时统制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在许多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中政府与经济一体化的意识依然很强,为此要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其成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经济法理论,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期。尤其是由于“统制”是一个包含着对多种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此,如何将战时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与新的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经济法联系起来,进行继承性的研究,如何将新的经济法与既存的法学领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相区别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具体地整理出具有统制特性的新的经济法的概念,均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理论课题。

在日本的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美国占领军想将日本建成像美国那样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竞争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为了将支撑这一经济体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同时试图来确立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但是,关于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后来由于东西冷战的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的占领政策下独立出来,日本经济又很自然地转向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禁止垄断法》,还包括财政金融法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某些“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因此主张应当平衡地把握促进竞争与适当地限制竞争的关系,于是“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也渐渐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认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已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谈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当前日本经济的重要课题,并提议应当恢复以往经济法有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理念时,也没有人再度用“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提法。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的是产业政策法,而《禁止垄断法》却一直处在不正常的“冬眠”状态,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产业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地利用产业政策法去保护某一产业而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有关的经济法学者就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来抵抗政府有关产业政策法议案的通过。[7]所以说,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经济法学的重要话题。

2、有关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说”与“非中心说”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说”(即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说”(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说”而言,以金泽良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的经济法是应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用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因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领域,能够这样来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法,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法。作为经济社会协调要求说,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维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为此,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禁止垄断法。因此,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不赞同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8]

就“中心说”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说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即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这样定义经济法是为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支配的各类现象(不能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及可能性)作为自己独自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经济法自身的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加以区别。在竞争法中,有关于禁止市场支配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如《禁止垄断法》。也有促成市场支配而限制竞争的法,如禁止垄断的适用除外法和经济统制法,他们都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从两种不同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非中心说”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包括鼓励与促进,也包括禁止与限制。经济法的功能对“市场失灵”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纠正性。与之相反,“中心说”则认为,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与禁止垄断法拥有同等的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只有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的竞争活动加以干预。由于两种观点的分歧使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一个是由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在该法的适用除外中介绍产业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垄断法》命名的经济法教科书。但是有关“事后介入说”[9]在日本始终没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学术上也是少数人所坚持的观点。

三、经济法学会的成立与各时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1、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竞争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从战前的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统制经济法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成为研究经济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经济法学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东京成立。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大大地推进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会通过一年一度的学会研讨会,事先确定大会报告议题,并广泛地展开讨论。如第一次的研究会(1952年)的议题就是《我国禁止垄断法中的诸问题》。这一时期大家所关心的重点是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建设,学术界力争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并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完成战后的重建而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对与《禁止垄断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1961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学全集中的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禁止垄断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学专著在质与量上都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并且在他们三者之间分别形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学说,即以金泽为代表的纵观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禁止垄断法》的今村《禁止垄断法》机能说以及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进入七十年代中叶,出现了直接从经济法学入手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一代研究者。他们在业已建立的日本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展开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以及与《禁止垄断法》有关联的各种事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研究,如电气事业法、邮电通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政策的缓和化,也同时带来了限制政策下的竞争行为的普遍化,这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加活跃的气氛。这一时期,由于日美贸易磨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产业界也利用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及对国际贸易的管制。面临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经济改革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的规制[10]应当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着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经济规制转向社会规制的规制缓和化,经济法学界及时提出了在规制缓和中导入竞争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针对过去产业政策法中的有关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提出缩小《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立法的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禁止垄断法》终极目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的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场机制及时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90年代开始日本终于逐渐出现了规制日益缓和,竞争日益强化的倾向。

伴随着国际贸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国关于对不公正贸易制裁的措施的运用,促使人们注重对外国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九十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学会加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经济法和私法学会共同研究;税收法律由税收法学会进行研究。此外,公益事业学会主要研究事业规制法。在这些学会里,既有经济学者、经营学者,也有法学者。最后是公法学会,他们主要是研究财政法,但其研究活动很少。

近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表现为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受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LowandEconomics)的影响,运用价格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垄断法》中引入产业组织论[11].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运用数学的方法,在现实中能对禁止垄断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释,并继续讨论“规制缓和”政策的有关问题。具体地讲,日本虽然确立了以市场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规制中,如何处理好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或者说,在日本不断趋向高龄社会和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的最大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方面,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话题。

参考文献:

[1]本文的许多历史性资料是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科长来生新教授提供,并将他新写的、尚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进行参考,在此作者对来生教授为了中日经济法学的交流而在学术上表现出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谢意。

[2]“统制经济法”是指为维持统制经济体制的法,或者说是对经济进行统制的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以行政作用。(参《新法学辞典》第三版有斐阁1055页)

[3]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本来原则上讲对国民的经济活动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对其某些方面如若放弃不管就会产生社会弊端(如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经济行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预防这一社会弊端的发生的行政活动。如餐饮业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行车执照制度等。如果对此活动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会出现因不卫生的设备与不规则的操作以及无一定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带来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那些不能满足一定设备基准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准的人应限制其经营或驾车。

[4]《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著达满人译甘肃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页

[5]《经济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加入了美国人理想化的反垄断规定从而超越了日本[现实,于是1953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较大的“缓和性”修改,主要是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公司间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进行了一些个适用别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垄断法》便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大倒退。

[7]详细内容请参阅1963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有关资料

[8]参《现代经济法入门》丹宗昭信、厚谷编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页、《经济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1996年,38页。

[9]“事后介入说”强调: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经活动加以干预,只有在出现“市场失误”之后,政府才可以针对纠正市场的失误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

第8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在过去的几年中,法国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促进了法国的“入境”旅游。1992年法国举行了冬季奥运会,同年4月巴黎迪斯尼乐园开张,D-Day(二次大战盟军发起进攻日)五十周年纪念,也吸引了大量的游客。海外,尤其是来自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游客增多。由于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的开通,进一步促进了英国市场。不利的是,1994年年底欧洲星际列车才开通;厢式和梭式列车也延迟开通。据1994年头八个月的初步结果表明,去年又是一个破记录的年份。法国旅游业的收支余额略有下降,预计为595亿法郎。这是由于法国在国外支出的急剧上升超过了国际收入的增长。法国1994年的旅游国际收入为1375亿法郎,增长率为3.8%。同时,国际到客和过夜率增长约3%,分别达63.1百万和443百万,所有的主要海外市场除西班牙外,在1994年都显示了增长趋势,许多增长率都在2位数。

旅游的经济效益

法国的国际旅游收入1993年总计1325亿法郎,1994年超过1375亿法郎,比过去十年翻了一番。

1993年法国旅游收支平衡顺差增长,达600亿法郎,1994年的初步目标为640亿法郎。然而,法国境外旅游率比预计的增长的快,在国外旅游的支出的增长高于国际收入。

考虑到在近几年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诸如1991年的海湾战争,和随之而来的世界性的经济衰退,法国旅游业的运行一直是相当好的。举例,1991年和1992年的增长率平均约10%,尽管这个增长伺后就急骤下降。

法国旅游业近期运作值的称赞的另一个原因是:从90年代开始以来国内物价比较平稳,法郎在其使用国坚挺。

英国货币1994年已由1英磅:9.23法郎下跌至12%至1英磅:8.30法郎,仅1993年就下跌12%,美元1991年~1992年大幅度波动,接近1:5.70,现在徘徊在1:5.30。

与此同时,西班牙的比塞塔,意大利的里拉大幅度贬值,1993年的跌幅20%。这导致了1993年和1994年普遍取消到法国的假日旅游和商务旅行。

根据1994年头八个月的统计,法国旅游收支平衡中主要资金来源对象的西班牙、德国、荷兰、摩洛哥和突尼斯略有下降,而日本、美国、意大利(尽管美元和里拉贬值)非常看好。

游客

1989年,依据《边境调查》法国登记的国外来客人数为49.5百万,过夜数为371.3百万。这与1988年的结果是无法比较的。

从1989至1994年,海外游客增长率约28%。而过夜的增长率稍低,在19.3%。

1993年登记的游客增长率要比过夜率或收入都高,整个平均逗留的时间缩短,使

得年床位率一直低于游客数的增长。

主要市场。根据官方的统计资料,许多市场情况不好,在法国名列前一位的游客来源中,差不多半数以上的国家从92到93年的到客率呈下降趋势。还有一些国家的来客率在1991~1993年这两年间也呈下降趋势。这些是:意大利-4.5%,西班牙-1.5%,澳大利-15%,和瑞典-18.4%。丹麦市场呈停滞状态。德国、荷兰和比利时游客的到客率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1993年英国市场到客增长率为4.9%,尽管到法国旅游的支出下降2%(不包括交通费用)欧共体12个市场占了整个到客率的82%。

近几年东欧到法国,尤其是到巴黎的游客增多。打算到国外去旅游的东欧人大多把巴黎作为梦想的目的地,他们中的许多人还第一次出国旅行。但是,大多数东欧人至少要在他们的旅行客车上度过两夜,并随身带了许多食物,因此他们的化费在国际旅客收入中是最少的。

1994年增长预测。根据法国马松的市场研究,1994年法国国际到客率增长。在94年的头几个月欧洲和北美市场的旅游业务有明显的复苏迹象,预计美国、英国、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到达增长率超过10%。其他的欧洲市场除西班牙以外,预计增长在2%~5%。法国马松打赌,预计到94年12月初英国的游客达9百万(法国的第二大市场)。由于庆祝6月D-DAY和英、法欧洲星号的英吉列海底遂道列车开通,英国游客到法国的增长率比去年高的多。从多佛尔港入境的人数增加约12%。法国马松把这个趋势归结于去传统地中海阳光和海滩胜地的复苏。国内旅游业。1994年夏,法国的旅游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由于法国国内旅游的增长,各类假日旅游景点在高峰季节的旅馆客房率和餐厅生意都有了实实在在的增长,约增长6.5%。这种增长对法国国内的消费市场是如此的重要。在法国,休闲旅行接近60%,假日过夜的60%在法国。1993年总计7.42亿夜,即56.4百万天假日和34.6百万度假者(这些总数不包括不足四夜的旅行,商务旅行或出差)。

平均逗留的时间。正如已指出的那样,在过去几年中,到法国的外国游客逗留的时间似乎已在缩短;目前只有国内游客的一半时间。但各个市场是不同的,远程市场通常在法逗留时间最长;德国游客高达平均9.4天,西班牙游客逗留时间最短,平均为4.4天。

旅游的季节

对于法国旅游业来说,旅游的季节性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主要是在国内市场,而不是入境市场。据欧洲旅行监测,整个入境法国旅行,在七、八两个高峰月约占44%,而整个出境到欧洲的旅行占34%,至于5~10月这五个月出境到欧洲旅行占69%。有趣的是入境到法国的旅游占75%。全年中都有短期的停顿,在夏季的两个高峰月约为20%。绝大部分商务旅行在3月—7月和10月—11月。然而商务旅行不会产生其它一些能力问题。由于大量国外来法国商务旅行主要是到巴黎,因此在工作周供应能力常常是不足的。

旅行目的和类型

1989年的《边境调查》表明,到法国度假的入境旅行占43.6%,探亲访友或探亲访友与度假相结合的旅行约占16.9%。据1992年的年统计分别增长了47.9%和18.5%。商务旅行,商务和游玩相结合的旅行分别增长15%到16%。和乡村和山地旅游一样,三年来海滩旅游部分比例在增加,而旅游观光部分却显著的下降,从25%降至12.3%。

法国马松的有关资料表明:德国游客最可能到法国度假旅行,他们的旅行69%是闲暇旅游,其次是丹麦占65%。葡萄牙到法国的度假部分占27%,形成鲜明对照。除葡萄牙以外,市场显示最高的商务旅游部分是美国和西班牙。

1994年第三期《旅行和旅游》分析:指出,1991年到法国山区旅游胜地的外国旅游游客总计6.2百万,每平均逗留8.7天。这些数字是整年的,冬季部分不只是和滑雪或冬季运动有关,在不同的游客中他们偏爱到山区度假。

在法国山区景点平均逗留最长时间的是德国,其次为英国和爱尔兰。欧洲人占压倒多数,占了约96%,美国人占1%。

法国马松在1993—1994年的一项研究,欲就主要的来客市场对法国1992年国外来法滑雪的游客人总数作一估计。除了像斯堪的纳维亚(北欧地区),美国、日本等那样的较小市场外,计达1.3百万。1993冬季整个到法国滑雪胜地的游客旅行人数计达1.5百万,与之比较,国内到客约5.4百万,1.8百万当日滑雪旅行,这不包括离家一夜的数目。

主要问题之一是绝大部分到法国的国际滑雪旅行业务集中在阿尔卑斯山脉的北部,这是整个行业收入的78%。

经过几年因雪的情况不好的困难后,去年冬运季节(1993/1994)许多景点都是打破记录的一年。虽然取得好的结果的一个原因是瑞士景点价格的冻结,以及法国旅游项目的较大灵活性。换名话,客人宁可选择一些旅游胜地的基本设施,而不是一切包括在内的价格。

其他一些法国注册的或宣布已注册的入境旅行社啬的营业额在20%~60%。法国滑雪旅游收入上升8%—10%。

主题乐园。法国大约有35家游乐园和主题乐园;这些乐园的年收入约在1亿法郎。由于这些乐园大多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张的,他们经营的都要比预计的差,许多乐园已被迫关闭数年或停业清理。其中四个大乐园仍开放着,三家最终似乎可以走出困境。

欧洲迪斯尼(已改名为巴黎迪斯尼乐园—它更紧密地与法国首都联系在一起,因而招来了很多的本国和外国的旅游业务)从开放以来一直不景气。以1993年为例,纯亏损高于收入。该乐园有六座宾馆,有5200多个床位。到2011年该乐园可全部竣工,那时可发展到18000床位。进一步实施计划取决于经营的改善。该乐园经营的第一年中,游客达11百万,94年从前些年的9.8百万降到了8.8百万。同时收入减少了8亿法郎,降低了83.7%,为41亿法郎。目前迪斯尼乐园经营状况有所改进,似乎已走出了80年代末所处的困境。菲切斯考赫乐园收入1993年增加了71%,去年再增加43%,收入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改善了经营,增加了乐园开放的天数。并降低管理费用,提高效益。

阿斯特里乐园在1994年首次获利,收入增加了37%。法国的瓦利比乐园尽管还不明确未来到底能获利多少,但通过严格管理,增加了收入。

入境旅游机构

这三、四年来,法国旅游贸易已开始向入境旅游盈利。习惯上许多对入境旅游业务不感兴趣的旅行社已转向到入境旅游业务部分,不管是业务市场,还是娱乐市场。外国到法国的旅行仍以单个的旅行者为多,占了旅游人数的50%。在1993年法国商会的一个报告中指明:旅游界早已知晓,法国的旅游业务量不大。除英国市场外,有三分之二的旅游是自行组织的,而不是由旅行社组织的。然而,从英国组织到法国旅行的这部分已表明,似乎正在增长。至少野营和短期的城市旅游市场是确实在增长。研究表明,1992~1993年,总共有300家英国旅行社经营法国游,250家计划夏季法国游,80家冬季法国游。而经营德国游的是200家。法国的大部分旅行社仍比较小和专业化,很少有接待能力大于10万的。这包括欧洲野营地,汤普森度假村和巴黎旅行社,据英国旅行局统计,法国只吸引了3%的英国野营市场。

德国是法国野营业务的最大经营者。法国旅游的人中有6O%是进行野营度假的。虽然他们倾向于单独旅行,但他们还是愿意通过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安排他们的食宿。

荷兰最大的法国旅游经营商是费里杰·尤伊特,代办食宿,不包括交通工具的野营旅游。1991年的经营超过162,000人次。

意大利组织到法国的旅游人次也再增加,1992年计30万人次。

旅游者的食宿

食宿。尽管区域性游客增多,仅法国的八个地区就占了整个已售床位的75%,

这八个地区中有六个是沿海地区的。虽然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旅馆的客房和其

他注册的招待所大量增加,还是会发生接客容量不足的问题。

据有关资料表明,外国游客热衷于的二星级旅馆食宿吸收的旅客量最高;1993年为11.6百万,逗留24.3百万夜,平均每个客人2.1夜。法国市场的二星级食宿数据分别为:293百万和51.5百万夜,每人平均1.8夜。1993年三星级宾馆接待外国客人9.5百万,逗留19.8百万夜—平均每一个客人2.1夜。滞留时间最长的,目前是住四星级宾馆和豪华宾馆的外国客人,3百万客人,计7百万夜,平均每个客人2.3夜。

法国旅游业最新资料表明,市场的外国客人部分,最尤为重要的是4星级和豪华旅馆。日本和美国市场占了法国豪华旅馆过夜率的最大部分。美国人和日本人不大住四星级宾馆。

巴黎旅馆客房率下降呈现出了相同的情景:日本人和美国人住豪华宾馆的比例更多一些。而欧洲市场主宰着各类旅馆,就市场占有率而言,法国过夜旅馆的整个过夜率的60%是来自于非欧洲市场。

国家旅游观察1993年的调查结果表明,旅馆业务整个在下降,主要在国外市场。外国客人过夜下降了11%,而国内市场下降5%。只有五月和十一月是增长。

然而,1994年的头几个月显出了复苏的迹象。目前经营最好的是三、四星级宾馆。床位占用率进一步增高,但旅馆业主还是不愿持乐观态度。

外国旅游者到法国采用的一些普遍食宿方式也包括野营地。最近六年来,野营地的床位率增加了20%,10,000野营地,2.5百万床位。外宾约占1/3。

青年和家庭旅馆的床位数继续下降,而假日野营地激增。外来居民增长约25—3O%。法国分时租房专营户说五年来,法国分时租房业和法国客户以两位数速

度增长。

交通工具

1989年边境调查结果表明,整个在法国境内旅游的外国游客中有50%用自己汽车。火车占7.5%,大客车占20%,飞机占4%,这些数字并不说明整个情况。然而,这仅说明在法国境内的情况,并不说明外国游客是怎样进入法国的。没有人会怀疑从90年代起航空旅行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激增。在1994年的最后七个月里,仅英国到法国的航空业务量就激增,主要是因为开通了飞巴黎的直航。由于交通量的复苏,客座系数增加的要比预计的快的多。据统计,航空旅行占了1992年外国旅客抵法的20%。

然而法国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为了保护法国航空集团的利益正在收回对法国航空的放开。如果欧委会坚持自己的意见,地方保护主义就不可能得以长久。完全开放市场将会满足到法国旅行的要求,尤其是地方上的空港的需求。

同时法国铁道公司正在扩建他们在法国的高速铁路网开通了新的线路使旅行者在不浪费时间经巴黎就可以从法国的北部到南部。

法国的海外促销

法国的马松旅行社在过去的六、七年中是信誉最好的国际旅行社。它已成为许多国家旅行社羡慕的对象。意大利,加拿大和美国都把它作为振兴本国旅游业的典范。

马松成功的一个经验是增加法国私有公司参与自己公司的业务,他们提供资金和联合行动。1987年会员只有70家,而现在已有900家,这显然引起了整个旅游行业的重视。

马松在其营业的第一年时,它整个预算的72%来自中央政府,仅有28%来自私人公司和地方政府,到1994年非中央政府资金的合伙经营部分别已到49%,绝对比例已达72.3%。

1994年分配给法国马松的总预算为352百万法郎,预计下降3.6%,预计政府方面的支持要少,3亿直接用于海外。招商和公众筹款约占2/3。然而,这不包括直接用于在27个国家中33个办事处的推销经费1.60亿法郎。

去年经营和管理的预算为29百万法郎,信息服务预算为82百万法郎(包括约8百万小册子的编印,发放)。2百万法郎的差额主要是用于促销旅行。本年度马松大约组织了6O次促销活动,以及参加贸易会和研讨会。

从成立开始就集中力量发展市场各个部分的确定产品,它显然已获得了成功。马松1988年采用的俱乐部形式,现已大大地得到了发展。每个俱乐部均通过像高尔夫球和航海这样的体育活动把对不同旅游产品的广泛兴趣以会议和研讨会带到了美食和文化旅游中。俱乐部,或通过俱乐部进行的市场研究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各个不同的部门推出了新的旅游产品。

1994年马松为了降低成本,关闭了三个二级办事处——卢森堡、赫尔辛基、达拉斯,除台湾外,在短期内不再打算开设新的办事处。但是马松打算增加在香港的力量。香港的办事处将负责对中国大陆促销和销售活动。在今后五年马松还需要加强对亚洲的力量,以确保发掘这出境旅游快速增长区域的最大潜力。促销战略。虽然法国马松采用了年度销售计划以适应变化的市场条件,诸如通货膨涨,需要量下降,但它还是试图保持长期(至少五年)销售和促销战略。目前的目标是增加旅游流量——主要是改善季节(萧条期)和游客的地理上的分布——吸引旅游者在法国多逗留些时间,以此增加外国游客逗留的平均时间,增加每人每天的化费。

1994年马松再次决定把它的主要财力(67%)集中在它的四个市场—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它们占了法国国际旅游收入的40%。正如法国国际旅游导报最近的一个报导指出,这种方法是一种目光短浅的方法。在1991年当马松采用这个方法的时候,这四个市场在国际收入部分多创了10个百分点。因此,这也将肯定因为不重视已进行的高投资,这些市场已失去地盘。

看来不可避免地他们还将失去潜在市场的地盘。这些潜在市场最终会产生相当大的赴法业务量。这是非常值的注意的,因此与其等待制定四年或五年计划,还不如迅速重新考虑目前的战略,为未来的增长寻求新的市场。

前景

马松主要致力于国家的多元化:自然地理风光、文化的多样化、各种各样的体育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及目的地高质量与物价的比例。就物价而言,由于价格信息不灵和法郎的坚挺使潜在的和事实上的游客认为法国的物价是高的,价格信息就不灵了。

需要作更多的分析来确定法国入境旅游贸易和接待部门所一直听到的抱怨是否有道理,或是否这些抱怨声只是对每一次机遇法国传统的沮殇态度。由于1994年国内市场在商业食宿和餐馆上的化费少(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有一些不满意是可以理解。

同时,旅游管理局改组不稳定引起了诸多的关注,然而从长远来着改组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新的组织机构最终意味着在法国旅游部门和机构团体之间更高效的工作安排。政府总是想对能对政府收支作出积极贡献以及提供许多间接经济效益的产业进行中央控制。

第9篇:外文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外资本市场;德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融通外汇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去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必然需要了解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去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主要面临审批程序繁琐、上市地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各异等客观问题,另外还要面对海外上市的发行风险、再融资风险以及上市成本风险等风险因素。为了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取得最大可能的上市和海外融资成功,需要对海外不同资本市场及其上市规则、上市企业资质的要求和上市许可程序等信息有全面的了解。笔者曾经撰文专门就德国一级资本市场做过介绍,在此主要对德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德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在国际证券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立法者对于资本市场也是依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而分别立法加以规定的,这种立法体系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一、德国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关于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和上市许可程序等制度,主要由立法者规定在《交易所法》这部重要的资本市场法中。立法者通过《交易所法》第32条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对证券交易所交易进行规范调整,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交易所许可法》。另外,依据《交易所法》第31条,德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制定本所的上市规章和相关制度,其中尤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最为典型。综观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合作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许可程序等。不过,由于德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和相应的不同层次的上市规则要求。

二、德国多元化的资本市场

德国资本市场历经长期的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德国资本市场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狭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二是广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灰色市场;三是交易所外市场。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德国资本市场本身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德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要求,适应了不同规模企业的上市融资要求。

狭义资本市场即证券市场又包括两个层次的证券市场:官方市场板和半官方市场板。这两个市场板都是设立在交易所内的,只是立法者和各个交易所对它们要求的上市条件和上市规则不同。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对官方市场板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三、证券市场第一层次——官方市场板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的官方市场板这一名称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这一市场板是德国传统的也是德国最重要的资本市场板。在德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股市牌价是由政府机构确定的,而不是像今天这样由集中竞价系统或造市者确定的。由于这种历史原因,证券的上市交易市场因此被称为“官方市场”,一直沿用至今。在官方市场板上市交易的大多是德国传统的大型股份公司(如梅塞德斯—奔驰、奥迪和西门子股份公司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政府债券和银行债券等证券。这一市场板要求的上市条件非常严格,上市程序比较复杂,上市费用也比较高。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的规定,非经上市许可机构许可,任何证券不得在这一市场上市交易,而申请上市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证券在资本市场上是一种供投资人交易的风险金融商品,其品质在投资人决定投资时很难判断,而其未来的发展又受大量的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本身的风险、利息风险、汇率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等。所以,资本市场投资人应当有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完全失去资本的投资心理准备。但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其损失风险,增强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并进而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立法者应当介入资本市场,并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权,通过制定一系列强制制度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上市许可制度等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Regierungsbegruendung,BR-Drs.72/87S.70.

在资本市场,投资人对于所投资证券的获益一般是预测性的,这种投资预测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对所投资的证券本身、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本身和关联企业等基本情况的了解则是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投资人主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对其投资目标作出决策,因此,上市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和临时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全面的公开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True-and-Fair-View-Formel)。

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在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必须提交《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而《上市申请说明书》内容的最低要求规定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此法共73条,以描述和列举的方式对发行人和证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证券种类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上市申请说明书》所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制上市申请人披露有关证券的信息,保障投资人能够依据充分的信息作出比较理智的证券投资决策。

(二)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般规定

《交易所许可法》第13条对《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材料披露的内容必须满足重大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个条件。申请材料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当是德语,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除了德语外,德国立法者也许可申请材料使用其他语言编制,但这些语言必须是在德国比较通用的语言,如英语,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那些国外的企业在德国上市而制定的。申请材料的编制形式原则上没有固定格式,但是编制形式必须便于普通投资人的理解和评价。有些交易所也制定了申请材料格式书,如法兰克福交易所在自己的网络主页上有可供下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但这只是一种推荐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Claussen.2002.Bank-undBrsenrecht.:§9Rn.65;Schlitt.2001.ArbeitshandbuchfürUnternehmensübernahmen.DerGangandieBrse:§23Rn.18.

(三)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

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许可法》第14条至第30条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上市申请材料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求是立法者对上市申请材料必须披露的内容的最低要求,也是判断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承担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申请材料未将《交易所许可法》要求应予披露的强制性信息予以披露,则该上市申请材料不但具有不完整性,而且同时也具有不真实性。另外,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经济中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能预料到,因此法律只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信息虽然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未做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假若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未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也可能因此而承担披露不实的责任。当然这些例外情况应该视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上市合作人制度

依据《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在德国申请证券上市,必须由发行人和一个所谓的上市合作人(Emissionsbegleiter)(类似于我国的上市推荐人)共同提出。能够担任上市合作人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金融机构、投资信贷机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国外金融机构的德国境内分支机构和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机构都可以担任上市合作人。德国立法者对这些机构的条件主要是规定在《信贷制度法》(Kreditwesengesetz)中。

上市合作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要求上市合作人的最低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73万欧元。因为上市合作人也是上市申请材料不实陈述民事责任人之一,为了保证投资人因上市申请材料虚假陈述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上市合作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

证券上市发行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经济领域,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外资本市场的许多法律知识,而发行人一般并不具有证券上市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上市成本和节省上市准备的时间,在申请证券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一般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上市合作人在证券上市申请过程中主要是对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帮助发行人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上市合作人还要对投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和完整的责任、保证证券能够通过交易所流通的责任和证券上市后的临时信息及时公开的责任等等。

五、上市合作人豁免制度

上市合作人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上市合作人的豁免制度。依据该条规定,那些自身具备一定上市能力的企业(如大银行、大企业集团、康采恩等国际大型企业本身具备上市申请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上市申请,而不需要再聘请其他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

六、发行人的条件和公司治理制度

《交易所许可法》除了对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发行人和上市证券的自身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证券的最低发行额、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的合法公开情况、证券的法律基础、证券的可交易性和证券面额等条件,以及特别针对计划在德国上市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法律基础

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KoordinierungsRiLi)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LijunZhu.2005.DieBoersenprospekthaftungderboersennotiertenAktiengesellschaf.:17-18.

(二)股票的最低发行量

为了保证股票上市后的市场流通性,满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量,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3条对股票的发行量有最低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1款规定,股票的首次上市发行额不得少于125万欧元,对于股票面额以其他货币表示的股票,则应当换算为欧元。如果发行的股票不是面值股股票,而是其他非面值股股票,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面值股股票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股。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4款许可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最低发行额或发行股数的标准,但前提条件是审核机构有理由认为,该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要。

(三)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

由于资本市场内在的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官方市场板对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的公开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且在过去的每个财会年度都合法公开了年终报告。

依据德国学术界的通说,计算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以发行人的企业设立形式为限,即发行人设立时的企业形式不限于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形式,只要累计运营时间不低于3年即可。Kümpel.2004.Bank-undKapitalmarktrecht.Rz.17.15.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2款授权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的要求标准,前提条件是这一标准的适当降低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有必要对证券的种类、形式和发行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在第45条和53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的法律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对证券的法律基础也进行了规定。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德国法,那么该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当然适用德国法律,而如果拟在德国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住所在中国,那么,该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与之相应,该股票合法性的法律基础适用的法律不是德国法,而是中国法。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的合法性,不因证券违反其本国法而失效,并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七、股票的自由流通性(可交易股票)

资本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是证券的自由流通,否则为证券的交易提供市场的二级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功能就难以保证。因此,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发行的证券必须是能够自由交易的。

八、我国企业在德国上市的现状和前景

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多集中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等资本市场,对于欧洲资本市场,特别是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我国企业多是香港等地的企业。大陆企业没有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原因主要有:(1)德国证券交易所对企业上市资质的要求比较高;(2)大陆企业对德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法律等制度了解不足;(3)大陆企业对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潜在意义尚未予以必要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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