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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第1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第2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一)法律地位及其组织结构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二)经营业务的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从其会计核算上分析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策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二)在实质性审计阶段,则要把握好以下审计重点与审计方法: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利息收入的审计目标,重点是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时,应该关注是否按贷款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关注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是否有异常波动;如果出现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况,往往预示着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以及“搭便车” 等违规行为。

第3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为重点,在严格执行国家省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效盘活、配置社会资金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原先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熟1家,筹建1家,循序推进。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市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市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经贸委: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并转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加强与工商局、银监局、人行、公安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人行市中心支行: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

市银监分局: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

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促使其合法经营。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市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经贸委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同时参照省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同级经贸主管部门。

三、发起与出资要求

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市内且在试点县、市、区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求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50%。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出资人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扩大试点期间,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金的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月):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酝酿形成适合实际的扩大试点工作思路,制定形成《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二)筹建组织阶段(年月):由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试点县(市、区)经贸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立小规范内部运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贷款受理初评、调查、评估、审批和贷后客户跟踪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建设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市经贸委对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的试点申请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批复后,小额贷款公司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开业阶段(年6月):筹建期达到开业条件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应向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局提出开业申请。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局进行初审,市经贸委负责复审上报。经省经贸委审批后,45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凭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总结阶段(年10月后):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以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从设立申请到开业运营的全程监管、指导,及时识别、化解风险,保证小额贷款试点企业依法设立、依规运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转贷违法行为。

第4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鼓励支持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减轻我市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安排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昆明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负责运作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市担保公司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市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本金的1%(以1年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市财政承担,按季度结算拨付。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作银行由市财政局指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存入指定的协作银行。

二、贷款条件与程序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筹资金不足部份,可向市担保公司及协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借款人提出展期,市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银行可以展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每年年底,市担保公司汇总贴息发生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经财政部驻昆专员办核准,再由协作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若协作银行为股份制商业协作银行,贴息额度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昆专员办核准,再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四、担保资金的筹集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来源,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具体比例和金额,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另行研究决定)。担保基金以放大3倍为限,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五、担保资金的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市担保公司应暂停担保业务,协作银行停止发放新发生的贷款。由市担保公司用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在降低贷款不良率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市领导小组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而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担保机构及协作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六、为贷款人提供的服务

市担保公司要为申请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贷款担保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协作银行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等便利,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

在贷款期间,协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七、附则

本办法自之日起在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试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5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6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和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的一股力量,在我区刚刚萌生,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破解“三农”及小企业融资难题,正确引导、积极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区城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支持“三农”,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通过对辖区金融机构的调查了解和我区两个小额贷款公司近段时间经营情况的调研,提出以下报告,力求在客观分析对于小额贷款资金供给与需求现状的前提下,继续推动我区小额贷款工作,壮大针对“三农”与小企业、微小企业的资金供给。

一、**区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机构的现状

(一)区域内金融机构现状

通过区金融与相关部门对辖区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其基本情况为:驻辖区银行金融单位19家,网点布局187个,其中:中国人民银行1个,工商银行31个,建设银行33个,中国银行16个,农业银行6个,国家开发银行1个,交通银行8个,富滇银行19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3个,广东发展银行2个,华夏银行6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个,招商银行3个,中信银行3个,光大银行5个,民生银行1个,深圳发展银行2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2个。

(二)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现有数量及放贷情况

“**区小额贷款公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区金融办积极主动配合省市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共审核投标单位9家,最终成立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市**区和谐小额贷款公司和**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如下:

1、**市**区和谐小额贷款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xx年元月7日, 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截至3月31日,共贷出款项12笔,金额1026万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作为常规融资渠道的补充,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针对小企业“短、频、急”的特点发放小额贷款,以解小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为其提供一个合法、快捷、有效的融资途径,将为**市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公司开业以来截止5月12日,累计发放贷款1313万,其中涉农贷款12笔,金额813万,占比为61.91%,中小企业贷款3笔,金额300万,占比为22.85%。

2、**市**区**小贷公司

该公司经批准于20xx年2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5200万元,3月3日正式开业,自开业以来,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和发放贷款,截止5月12日,共累计发放贷款3190.5万元,其中,支农贷款占比为62.79%,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为8.20%;累计收回贷款400万元,贷款收息率为100%,不良贷款率为0,各项业务平稳发展,但在近2个月的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团难。

两个小贷公司贷款主要发放方向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小企业贷款,用途主要是种植业方面的树苗采购、养殖业的鱼苗购买,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以及少量的个人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主要采取私人房产抵押、担保、个人担保和应收账款担保几种方式。利率按照要求都控制在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之间,主要集中在3.5-4倍之间,从前期已发生的款项分析,支农方面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月利率在4-10‰之间,而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则利率水平相对较高,月利率基本为16‰。同时,和普通银行贷款相比较,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3个月以内。

从两个试点小贷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来看,均能认真执行对贷款发放方向、利率水平的监管要求,也未发生吸收社会存款的现象,至今经营状况正常。

二、**区小企业及涉农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全区个私企业户数近320xx户,占全市个私企业户数的13%左右。其中:个体工商户近25000户,私营企业近7000户。

通过相关部门的了解与数据分析,全区中小企业与涉农企业有如下特点:

一是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缺乏龙头企业。我区小企业、非公经济虽然近年来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与沿海地区,特别是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在经济总量、税收贡献、企业质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并且由于我区非公经济起步晚,基础差,自我积累能力较弱,对技改和新产品开发的投入不足。突出表现为产品科技含量低,名特优拳头产品少,自主名特优品牌少,大企业、大集团少。因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争力仍不够强。

二是行业分布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受地理位置、可用土地的制约,一直以来都以传统的商贸业、餐饮业为主,虽然区划调整后地域面积扩大,但商贸业仍然在全区的非公经济总量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全区非公经济过于集中于批发、零售、餐饮行业,而从事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生产型企业较少,产业结构的比例不够合理。中心城区与城郊乡镇 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情况较突出。

三是发展资金不足、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是制约广大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虽然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以后,中央明确指出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但由于国有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转变,加强对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的防范,而个体私营企业又难觅资产雄厚的担保者。尽管近年**区也成立了融资担保公司,但由于僧多粥少,并且担保条件过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因此真正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并不多。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更是步履艰难。资金短缺使一些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不能及时上马,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四是非公企业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从总体上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普遍存在着规模小、水平低、科技含量不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低,盲目发展,急功进利,在宏观调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容易陷于困境;同时,由于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理念、诚信的规范化、制度化尚不健全。这就难于对企业做出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评估,给政策的有效执行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小额贷款资金供给与需求现状分析

对于小企业和涉农企业而言,由于基层金融格局的失衡,造成了贷款资金的需求一直与各类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资金供给存在较大矛盾。

(一)网点分布上的失衡。四大国有银行先后逐渐淡出了农村市场,而市场上的股份制银行考虑到管理能力、风险控制和成本因素,往往在城郊结合部设置少量的点做零售业务,不涉足对公贷款,农村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而许许多多的小企业考虑业务性质和成本因素,特别是涉农企业的经营场所基本上座落在城郊结合部甚至农村,这样的现实造成了企业与银行在服务对接上的极度不对称。

(二)资金需求与供给上的失衡。近年来,随着金融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各大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的需要,在从事贷款业务方面对于贷款对象、贷款项目往往“嫌贫爱富”,“重大轻小”,从贷款结构上看,又主要集中于中长期项目贷款,对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较小,造成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区域资金供给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三)涉农贷款管理较难。各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支持主体,主要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涉及农村的,主要是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实际工作中,支农中存在诸多困难,制约了支农工作的正常开展,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其难点主要集中在贷前调查实施、贷款风险规避、贷款担保落实、贷款责任承担、贷后管理、贷款催收、收贷效果几个方面。

四、两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难

目前,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但据其反映,面临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税负较重收益偏低。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但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这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如以一家注册资本规模为5000万元、可融资规模为2500万元的公司为例,如果能保持全年85%的资金使用率,按照平均15%的利率,全年利息收入为956万元,需缴纳53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去除120万元的人员成本、130万元的房租等,另有2500万元融资的年利息,需133万元。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还需提取1%至3%的坏账准备金,如按1%提取即68万元。照此计算,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可得利润为452万元,再扣除25%的所得税113万元,企业最终的净利润仅有339万元,资金年收益率为6.78%。就算按照资金100%的使用率计算,收益率也只有7.8%左右,比传统的制造业还低。”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在未来1-3年难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

(二)只贷不存难引“活水”。融资难、成本高。“只贷不存”,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紧张,流动性也大打折扣。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但事实是,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他们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相反,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批发”贷款额度进行“零售”,从中赚取“利差”。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均偏高,转而增加“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目前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尚未有哪家银行出台关于小贷公司贷款的政策,小贷公司若需要贷款同样面临提供担保或抵押的难题,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渠道的不通畅,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规模和应有效能的发挥。

(三)征信缺位风险难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多是一些银行不愿做的客户,通过信用担保、房产再抵押等创新的方式进行交易,潜在的坏账风险要高得多。加之征信体系的缺位,小额贷款公司在规避风险上自身也有着“先天不足”,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还未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申请贷款的企业以往的诚信记录。因此每做一笔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多花很多精力,对客户的社会背景等详加调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

(四)业务创新受政策条件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为拓展市场力图在业务创新方面做积极尝试,但在办理业务中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是如对采矿权开采抵押的问题,据了解未在**省国土资源局备过案的银行一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若要通过备案必须具有采矿资质的认证。很多银行尚未取得该项资格,小贷公司就更不易了。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时需要做二次公证、手续麻烦、延误时间降低效率。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受到基本结算账户的制约,对其客户的贷款项目派生的存款,以及同城票据交换等条件尚未解决,也制约其业务发展与创新。四是受跨区和超限业务额度的限制,也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五、**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的建议和意见

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数量、前期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区域内中小企业、涉农企业的特点来看,中小企业与涉农企业发展所带来的融资需求与现有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矛盾分析上来看,我们提出以下区域内小贷公司发展规划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由于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限制,短期内希望有较大政策突破和依靠金融产品创新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在小企业、涉农企业的资信评估、授信、抵押担保、发放周期上较难实现突破,因此,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相关方面的供求矛盾,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增加,可以在小贷公司之间、小贷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竞争,一方面提升小贷公司的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另一方为银行融资提供借鉴。因此,我们提出:在未来几年内继续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新增多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由于小贷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成为其规模扩大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问题,同时,其资本金规模也相应限制了其服务能力的规模。因此,一方面,对于新成立小贷公司,我们应该优先考虑注册资本金大的企业参与;另一方面,对于已成立的小贷公司,我们要鼓励他们增资扩股,不断扩大资金本规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与规模问题。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服务对象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等等,因此,就其服务对象而言,已确定为:小企业和农户,而两者中涉农企业与农户发放贷款必须要过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经营范围与服务对象上的考虑主要问题集中在支持的方式和程序上,即: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介入到农村生产生活;如何创新产品有效填补银行在支农方面的不足;如何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灵活经营,拓宽放款渠道、简便贷款程序;小贷公司如何与农户、小企业进行有效沟通,政府相关部门其中的定位与作用等等。

我们的建议是:

一是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对接,提供相关信息,把中小企业、农村投资需求及时反馈给公司,通过经贸、工商联、就业、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探索,找准需求,发现小贷公司的经营切入点,这样,公司的服务对象、贷款规模才能有较好的拓展。

二是积极向省市反映,争取给予政策扶持。结合小贷公司实际困难,积极向省市反映如下情况:

1、一方面政府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更多政策扶持,并促使其经营模式尽快成熟,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在严格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杠杆率,并协调银行对一些资质好的公司给予同业拆借优惠利率。

第7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企业文化;激励机制

民间金融作为官方金融的重要补充,在社会各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以往又被称为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如何使民间金融弃暗投明,通过何种方式让民间剩余资金有效合理地配置成为目前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批准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这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以及给民间金融发展带来了曙光。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各界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比作久旱逢甘雨。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一)小额贷款的定义与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组织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按照业务经营特点,可分为商业性小额贷款和福利性小额贷款。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以赢利性为目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缴纳相应的税费;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独立的非盈利法人,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性活动,其公益性体现在融资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区性和扶贫性上(郑志辉,2009)。

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包括小组贷款模式、村银行模式和个人贷款模式。如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银行设计了专门针对消除孟加拉农村绝对贫困的信贷资金支持模式——小额贷款模式,即小组贷款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有层级组织结构、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其正常运转需要通过成员的互相监督,一个组员不守承诺,则整个小组都失去再次贷款的资格。该模式在当地运行得非常成功。它在创立后30多年里,服务网络遍及孟加拉64个地区,给600多万无抵押担保穷人提供了贷款,并使其中400万借款人及家庭成功脱贫。如今这种由孟加拉银行提出信贷资金模式已经得到全世界大规模的推广。村银行模式是指小额信贷机构以一个村的整体信用为支撑,在村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如印尼人民银行对从事稻米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发放有政府补贴的小额贷款即村银行模式。而个人贷款模式指的是直接对自然人发放的小额贷款。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状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最早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农村发展与城市发展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差距。小额贷款在我国发起,最初目标是为了改变农村贫困现状,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采用的是国际联保方式,即通过邻里之间的压力比正规金融所要求抵押担保的效果好,因此,小额贷款在农村中坏帐率低。如1998年8月贵州盘县农行在贫困的鸡场坪彝族乡移山村启动的小额信贷扶贫困试点等。2006年,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5省区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1334家,贷款余额超700亿,而从业人员达14500多人。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仍在不断增加,贷款额度不断扩大。从图-1可看出,从最初7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从数量和贷款额度上有了大幅提升。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手续简单快速、放款时间迅速、利率相对民间借贷公司合理的有利优势,是对官方金融的有效补充。我国是农业国家,经济基础薄弱。随着经济增长步伐加快,如何提高农村经济增长,如何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值得大家思考。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其中部分原因是农村可利用资金有限,能从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太少。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给农村金融市场增添了活力,给农村经济建设带来了希望。它在缓解农村资金短缺、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等方面有着巨大贡献。而历史、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非常有效的模式,提高农民收入效果显著,适合消除农村贫困现状。

此外,对于我国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中小企业如同雪中送炭。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在一定程度缓解,但随着劳动力成本提高、原材料上涨等因素,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境,需要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能对可抵押财产较少、信用担保制度尚未健全的中小企业增添更多的力量。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保障持续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受“不吸收公众存款”制约,其长期运转面临挑战。这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方式不同,由于社会历史、传统观念等原因,我国居民有着“持币”习惯,因此,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除了能得到政府支持,还能得到民众支持,能广泛吸收国民存款,有着良好基础。而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公司性质只贷不存,意味着它只能依靠有限本金支撑,一笔贷款安全收回,才能再经营下笔业务,但因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对于放款人借款人都一样,如因上个客户运营问题,给还款带来困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损失。另外,因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客户是“三农”和中小企业,农业经营可能遇到系统季节性风险,也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风险。因此,如何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后续稳定资金来源,是重中之重。因提出小额贷款而获得诺贝尔奖优的努斯在中国演讲时曾提出,小额贷款必须又存又贷,不然如砍掉一条腿,无法运转。在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除了做到执行严格贷款审批制度、贷前审核、贷中监督、贷后总结,还要加强个人和企业诚信建设,让小额贷款公司有着诚实守信客户和准客户群体,使客户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共同赢利,达到双赢。

(二)制定合适贷款利率

与发达国家不同,至今,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实行严格利率管制,我国也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国有银行利率有来自国家的保护,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完全 与贷款利率挂钩。因此,小额贷款的利率高低问题一直是争论的中心。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小额贷款就得高利率”。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意义在于帮助弱势和贫困群体,更好地解决贫困,如利率过高,不但不能起到帮助作用,反而会增加他们的负担。但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制定高利率,这是全世界经营小额贷款总结出来的一项历史经验,但它又有别于民间的高利贷。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中需要制订合适贷款利率上限,这不仅使贷款客户有能力接受该利率,同时能让小额贷款公司赢利。

(三)完善金融制度与法律环境

至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我国虽已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但毕竟其不是正规法律法规。基于我国国情,建议我国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相关法律及相应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快落实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障机制,更好地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能有效减少风险,让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另外,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制度,保证有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金融市场,使小额贷款能做到面对弱势群体,采取强势服务,让大家都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受益。

三、企业文化及激励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促进

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款率较高,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缺陷又阻碍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面向农民、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三农”经济与中小企业也有自身缺陷,给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带来风险。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生命周期的延续,即可持续发展。企业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追求自我生存和永续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企业市场地位,又要保持企业在已领先竞争领域和未来扩张的经营环境中始终保持可持续的赢利,保证企业长盛不衰(戴发山,2007)。

企业文化又称公司文化、组织文化和管理文化。小额贷款公司与其它企业一样都需要属于自己文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给金融市场带来活力的新生事物,更需要有让员工都团结一致积极向上,为之尽心尽力的企业文化。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业务特点和规模薪酬的分配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激励机制是指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运用多种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激励机制能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可以让小额贷款公司能经历起市场的风雨。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当中需运用激励机制,让企业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涤非,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及其货币政策效应[J]现代经济探,2005,(2):44-46

[2]戴发山,从激励机制研判中小企业可持续性发展[J]商业研究,2007,(11):57-59

[3]任森春,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9):9-12

第8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摘要】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 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 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本文就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对如何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张璇,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特殊国情下,土地产权残缺和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在现有情况下,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真正开展土地的抵押贷款业务,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期盼。2013 年以来,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县18个乡(镇) 探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我们对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了认真调研,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张北县基本情况

张北县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67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8 万人。耕地面积121951 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19574公顷,草场面积122133公顷,林地面积81617公顷。2013年全县粮食、油料、蔬菜、马铃薯、豆类等作物播种面积分别是35万亩、16万亩、18万亩、33万亩、5.5万亩,产量分别是9.13 万吨、1.15 万吨、71 万吨、44 万吨、0.4万吨。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40元,先后被确定为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示范基地”“河北蔬菜之乡”“河北马铃薯之乡”“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全国蔬菜生产重点县”等称号。

2013年11月,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张北县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为便于农户办理贷款,根据申请贷款额度,实施了分层次服务阶梯化办理的办法。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 信用社办理;5万元以上种养大户申请的,由联社小贷中心办理;5万元以上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的,由县联社客户部办理。目前,共发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21笔,贷款金额546万元。

二、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做法

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前提是抓好流转交易的平台建设,突破土地经营权可处置的障碍。为此,张北县注册成立了“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物权公司”)、“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 两个服务平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把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两个职能承担起来。

(一) 物权公司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11 月,为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及农村物权融资、托管、交易咨询服务。成立这个物权公司的基本考虑是,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是市场行为,只能以企业为主体具体操作。比如除了交易和融资以外,还要有土地托管经营的能力以确保土地经营权的相应收益。目前公司内设申请登记审核部、贷款申请部、挂牌转让部3个职能部门。

1.申请登记审核部。主要负责初步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其他资料凭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共有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土地流转的证明书;物权收益评估等,并对上述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送交到贷款申请部。

2.贷款申请部。主要负责按照审核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负责与农经站对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出具《承诺函》,凭《承诺函》协助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汇总核对借款手续、数额。

3.挂牌转让部。除承担在交易平台挂牌、征集承包人、核实借款人还款实况、与银行及借款人结算等工作外,还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文秘办公、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事项。

物权公司成立步骤: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第一步,由张北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等;第二步,县政府按照请示事项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第三步,县财政局接到批复文件后,印发《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任命的决定》和《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聘任决定》;第四步,县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物权公司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二) 物权中心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单独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对物权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物权融资交易服务,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指导督促乡(镇) 开展土地收益评估。成立物权中心的初衷是由于物权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能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因此需设立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中心编制为10人,领导职数1正2副,设综合办公室、贷款业务股、土地流转监管股、土地收益评估股4个股室。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材料综合、上传下达、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贷款业务股。负责对物权融资公司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多渠道提供信贷服务,对贷款农户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3.土地流转监管股。负责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搜集和,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 开展工作。

4.土地收益评估股。负责协调乡(镇) 成立土地收益评估小组,对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提供给物权融资公司。

在解决好上述问题,扫清工作障碍的前提下,张北县设置了操作流程八步法。第一步,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农户、种养大户的,由借款人携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人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章程、借款决议、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二步,贷前调查。金融机构2人以上实地调查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期限、土地权属、共有人情况等,同意为其发放贷款的,在《张北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借款人据此意见到物权公司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第三步,土地价值评估及证明书。借款人获取乡(镇) 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价值评估参照表》,到村委会和农经站取得《土地流转证明书》。第四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借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物权公司提交《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携带与物权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乡镇农经站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农经站出具《变更登记证明书》。第六步,出具承诺函。借款人向物权公司提交《变更登记证明书》,物权公司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第七步,贷款发放。借款人携带在物权公司办理的所有手续复印件及《承诺函》原件,到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发放贷款。第八步,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借款人及时履行债务,并向物权公司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物权公司签署意见后,借款人持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贷款到期,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物权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对外流转,用流转收益偿还贷款,在土地未能及时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风险基金偿还贷款。贷款本息偿清后,借款人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经验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核心是解决好农户借得到、银行贷得出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我们认为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借款主体,就是谁可以贷款的问题。目前的条件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具备贷款准入条件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

2.明确了收益评估,就是土地流转和抵押价格的问题。各乡(镇) 成立了物权收益评估小组,以村为单位,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镇) 长及农经、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等工作人员、驻乡金融网点负责人、评估土地所在地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用于贷款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年土地耕种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即2月份至4月份对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及流转价值进行评估,将评估参照表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物权公司承诺保证额度以及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评估以亩为单位,有效期为一年。

3.明确了贷款额度,就是农户最多可以贷多少钱的问题。张北县确定借款人为农户的,需将其耕种面积的1/3留作“口粮田”,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金额=承包土地面积×2/3×单亩每年流转评估价×70%×贷款期限。借款人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公司的,原则上需将其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3用于“保障自给生产”,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上。

贷款期限、利率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50%执行,6个月至1年(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6% (5 厘),上浮50%后为9% (7.5厘);1 年至3 年(含3 年) 贷款基准利率6.15%(5.13厘),上浮50%后为9.23%(7.69厘)。

4.明确了风险补偿基金,就是如何确保风险可控的问题。为了让银行放心地将钱贷出,由县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按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1%逐年增补(金融机构让利1%,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县金融办在县财政局开设风险补偿专用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贷款逾期时,在物权公司未能及时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基金来偿还贷款,防止银行坏账、呆账的发生。

四、有关建议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抵押物扩展角度,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为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农户拓展了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缓解了当前农村产业发展阶段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也为信贷担保体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现状适当放开农村土地、宅基地等各类产权的抵押流转。

2.完善农村土地、房屋、林权抵押流转市场,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重点是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同与支持,消除抵押障碍,促进土地抵押物及时流转变现。

3.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引导构建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并存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如可借助有威信的农村种养大户带头成立担保合作社或者担保协会,会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农户贷款时通过“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或“农户联保+合作社/协会担保”“农户联保+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4.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行为。可鼓励县级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中心等类似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抵押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登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对需要转入土地的农户或土地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促进土地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崔嵩.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制[J].中国金融,2012,(18).

第9篇: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