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精选(九篇)

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第1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12项,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是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居于指导性地位,它为整个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对具体会计核算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我国12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根据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下面四类:一是总体性要求;二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三是会计要素确定、计量方面的要求;四是会计修订性惯例的要求。

一、总体性要求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

客观性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下面三层含义:一是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三是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检验性,使会计信息具有可验证性的特征。

2、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可比性原则是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的。

3、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时期尽可能采用相同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

可比性原则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一贯性原则强调的是纵向比较。从总的方面来说,两者都属于可比性的要求。

一贯性原则并不否认企业在必要时,对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作适当的变更。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信息必须符合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2、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时效,要求会计处理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及时利用。

3、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使用。

三、会计要素确定、计量方面的要求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于收付实现制相对称的一个概念。

2、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

配比原则包括收入和费用在因果联系上的配比,也包含收入和费用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即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

3、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置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历史成本是指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他等价物。

4、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的计算企业当期损益。

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仅与本期收入有关。

资本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的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的收入有关,或者主要是为以后各会计期间的收入取得所发生的支出。

四、会计修订性惯例的要求

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

第2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 会计原则;教育成本;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比较注重社会效益。然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各高校要积极进行教育成本的核算和管理。但是,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只有遵循特定的会计原则才能控制教育成本、改善内部管理,才能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应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进行。由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建立在主体非经营性活动基本不核算成本基础之上的,所以有些会计原则与核算成本的要求产生了冲突。为了保证教育成本核算的质量,高等学校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大部分会计原则基础上,还须遵循以下会计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同时存在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处理原则,对预算资金的收支处理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对经营活动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按权责发生制进行。那么什么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会计》(2005)一书中对权责发生制的界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企业经营活动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高等学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假设: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要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里国家预算资金的运动,以本期实际收到和实际支出的资金作为核算的数据,准确地反映报告期的预算经费收支情况,以检查国家预算中有关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收付实现制并没有准确反映学校的收支情况,导致账面的资产和负债与实际不符。例如高等学校学生欠缴的学费不在账面反映。目前学生欠费额相当大,少计了学校资产。另外,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部计入支出,导致当期支出数额庞大,并且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同时通过固定基金核算的固定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价值,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维持固定资产的再生产,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脱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经济交易与流转发生背离的情况非常普遍,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结算方式种类繁多,各种应收未收、应付未付、预提和待摊的交易与经济事项和现金流转的背离程度相当大。要准确反映和核算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采用企业成本核算中普遍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成为一种必然。采用权责发生制是高等学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收支配比的需要。它不仅有助于进行正确核算教育成本,而且能如实反映高等学校在教育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图书等,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是投入在先,使用在后。对这些固定资产通过“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来核算。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净值。另外,对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和欠发工资等这类负债,在收付实现制下只在偿还时才计入账簿,低估了财务风险,而在权责发生制下每月都要计入账簿,可以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债务状况和各期教育成本水平。

二、收益成本配合原则

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又称配比原则,它要求费用与其相关收益相匹配,即将某一会计期间的费用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匹配、相比较。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或产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或产出和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为取得收入或产出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

收益成本配合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要求,用于利润确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利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比较所费的结果。收益成本配合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费用与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按照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区分有因果联系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首先在各个产品和各期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然后用收入成本配合来确定损益。

在实际工作中收益成本配合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合,将收入或产出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合,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合。例如为培养教育学专业学生所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外语专业学生的培养成本中去,把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在计算成本时剔除。本学期购买的教学用品支出不能计入下学期中去。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一般原则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并没有对高等学校进行成本核算必须遵循收益成本配合原则进行规定。但是在核算教育成本时采用这一核算原则,能够准确分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准确计算出一个时期或某一项教育产品成本。高等学校各项成本的计量必须在确定成本对象之后合理、准确地应用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将教育的费用与教育的收益相配合、将科研的费用与新知识的产出或技术改进相配合。

三、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又称“收益支出”,是指企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由本年收益补偿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都应记入当年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取得的财产或劳务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先计入资产类科目,然后,再分期按所得到的效益,转入适当的费用科目。资本性支出是与收益性支出相对称的。它是指单位发生其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各项支出,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如把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结果是少计了当期费用,多计了资产价值,虚增利润;反之,则多计了当期费用,少计了资产价值,虚减利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凡是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期间内均衡地摊销,分别计入几个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但是目前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没有对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进行区分。依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标准,可以确定事业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基本建设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单位支出根据配比原则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成本,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要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就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高等学校的支出中,也存在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要准确地核算教育成本,也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这是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应当根据指定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专款专用原则对于高等学校的资金使用权限固然有所削弱,但却是出资者对其资金使用的一种约束和控制,是对高等学校不要求投资回报的资金使用的一种要求,是出资者权利的体现。

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高等学校,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专款专用”原则是预算会计特有的会计原则,充分体现了非营利组织按出资人意愿使用资金的思想。高等学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此项原则,保证国家利益的顺利实现。

权责发生制原则、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从不同方面规范会计主体,正确地核算收入和成本,是高等学校核算教育成本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 郭睿.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探析[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2,(04).

第3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会计实务 运用

一、会计原则及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会计实务中的所坚持的会计原则很多,如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原则、实际成本原则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等。以下将简要介绍三种原则及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一)稳健性原则

1、内涵

稳健性原则又叫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所持有的一种态度。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只要是可以预见的损失或费用,都要通过会计予以记录和确认,对于没有把我的收入,则不能确认和入账。因此,不确定性是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面对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财产的托管人、审计人员和投资者围了减轻受托责任和审计责任,防范投资分析与合理决策,在披露会计信息时一般要坚持稳健性的原则。

2、稳健性原则在我国现代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从资产定义的角度来看,由于在稳健性原则指导下企业不会将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作为资产来核算,这推动了企业在财会方面的制度改革。如针对我国且普遍存在的资产虚增现象,许多企业都对财务进行了调整,相关部门也制订了新的规定,如对于坏账预备,原制度规定,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财政部门审批才能冲销,这导致了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账,难以及时解决,导致企业资产不实。而新制度中,坏账预备和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以及计提比例都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样能使会计工作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从收益确认的角度来看,稳健性原则坚持不高估收益,不低估负债,主要表现在: 第一,短期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作为原始投资成本收回,不再作为当期损益。第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当期损益。第三,对于使用借款购置与建造的固定资产,不再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作为标准。第四,企业如果确定被投资单位发了净亏损,可以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作为限度。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会计实务中的会计核算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是会计实务中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

(二)配比原则

1、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在这一规定中很明显的体现了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配比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时间上说,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与费用的确认的时间段要保持一致。这是因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相比较的结果, 只有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才能准确把握某段时间内的收益情况。第二,在计量上,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和费用相互确认时要相匹配。即比对一定量的收入与费用时,必须是应计费用,或者说, 在确定一定量的费用的同时确认全部收入。

2、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只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收入确认时积极贯彻配比原则的有关规定。例如,就商品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的确认而言,除了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外,还要符合配比原则,确保相关收入与成本都能够比较可靠地计量;就劳务收入而言,要按成本确认收入,如果预计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 则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转换成成本,如果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则应该按照补偿的标准确定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就建造合同收入而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则只能根据实际成本加以确认。第二,在出售资产使用权时运用配比原则。出售资产使用权是指出售方将企业的一项或者几项资产的使用权无限期的转让给买房,并一次性收取购买方的相关款项的行为,在转让后,卖方不在承担任何维修的责任,但是在合同上卖方仍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部分收益权的行为。

二、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一)会计方法的主要类型

常见的会计方法主要有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考核、会计预测和会计决策等五种。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最基本的方法,是将经济信息进行确认、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汇总、加工处理,使之成为会计信息的过程,是其他方法的基础。会计分析方法是指利用会计核算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其他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它有一定的程序,如:选定项目、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结论五步分析法。指标对比法、因素对比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等都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会计监督方法是指在对会计核算与会计分析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或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有效。

(二)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有利于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与监督。第二,复式记账。复式记账可以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进行登记,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第三,会计凭证。这是记录企业经济业务,明确责任,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第四,成本计算。成本计算可以考核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状况,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去顶盈亏与价格,方便企业经营决策。第五,财产清查。通过清查实物,核对账目,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际状况,提高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第4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石油企业;会计核算;油气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引言

石油企业是以开发和加工石油、天然气等矿产为主的企业,相比于其它类型的企业,石油企业具有自己的特点,石油企业也需要依据企业特点进行制定会计核算方法。但是现行会计核算方法未突出石油企业的特点,导致会计核算结果无法真实反映石油企业的成本信息。而成本信息与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油气核算未体现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是指收入预期相对应的成本相互配合的原则,要求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对收入及其成本进行核算。在石油企业会计核算方面,收入与成本配比计量表现为计算油气资产折旧、折耗及摊销。

1.油气资产核算问题

根据划分标准不同的,石油企业的油气资产内容也不同。油气资产来源于地质勘探支出―――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中获得工业油流投入生产的探井和由“油气开发支出―――油气产能建设”中形成的油气水井、地面设施及抽油机两个部分[1]。当前油气资产计算主要根据有效井段的实际成本计价,而国外石油企业认为油气资产与年限无关,而采用以油气资产以区块为单位的石油会计准则,按年初剩余经济可采存储量和当期油气产量比提取折耗[2]。依据国外油气资产计算方法,油气企业需要将废弃油气资产形成的费用纳入核算范围,并按油气资产折耗的5%计算“弃置资产”,用于处理弃置油气区以及安置被解雇的员工。从国内外计算油气资产的方式可以看出,国内外核算方法在提取折耗成本不同,对油气生产成本的影响也不同。当前,国内石油企业将年限平均方式提取折耗的方式也不符合油气生产自然递减的规律,与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不符。

2.固定资产核算问题

我国石油企业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划分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各类设备器具。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设备。根据固定资产划分原则,除采油厂、集输大队形成的油气资产,其他资产均归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石油企业也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该计算方法缺点在于后期折旧费用远远高于早期折旧费用。在不同开发阶段,开采成本也不同。开发初期至中期,成本逐渐提高。油气资源属于有限资源,随着油气产量减少,单位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不均。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核算方式,可将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合理分摊成本,成本核算方法更符合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从企业利润角度看,在使用年限内,固定资产扣减的旧额固定不变,但货币价值逐渐降低,早期扣减额的价值更大。因此,在申报纳税所得时,企业可在允许范围内选择少交税、推迟交税的折旧核算方式。以一台使用年限为14年、价值5000万的采油设备折旧额计算为例,依据年限平均法,采油设备每年平均折旧为357.15万元,而按照双倍余额加速折旧法计算,第一至第十年,采油设备的折旧额分别为714.29万元、612.24万元、524.78万元、449.81万元、385.55万元、330.48万元、283.26万元、242.80万元、248.58万元、213.06万元。当前我国采油设备使用年限均已超过10年,如果10年进行计算,第十年的的折旧额比年限平均核算法少144.08万元,这表明第十年企业少计利润144.08万元,其它年份对成本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油田维护成本核算问题

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已经实施54年,财政部根据油气田生产特点,在采油成本项目中单列成本项目,并规定有10项使用范围,以实现合理开采油气田、减缓油气生产速度、提高最终采油率的目的。油田维护费的提出要求石油企业必须追加投资,放缓油气递减速度,为油田稳产、增产提供了重要保证。如果追加投资达到油气增产效果,增加的投资与油气增产量符合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会计核算时则给予资本化,并按照增加的产量平摊。如果追加的投资未达到油气增产的目低,会计核算则将追加投资泪如预期产量的生产成本中。

当前油田维护成本占油气生产总成本的52%,无论维护费用是否产生增产、稳产效果,都将油气维护费用作为收益性指出,计入当期费用。该核算方式造成应该采用固定资产摊销或提取折旧的费用使用一次性计入成本[3]。例如为生产提供安全保障的防洪提、防风沙林等维护工程,维护工程保护时间远远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甚至贯穿于油田整个生存期。而扩边井、补充井、注气井等弥补油气产量不断减少的维护工程,既与以前油气开采有关,又对以后油气开采带来效益。而将以上建设维护工程的成本和费用一次性计入成本,必然影响石油企业会计核算,导致成本虚增,影响会计成本信息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石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具体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严格划分稳产支出和增产支出,将稳产支出和增产支出分别费用化和资本化,而非严格区分稳产指出和增产支出,依据金额大小、服务对象、收益年限的差异,将其纳入尤其成本计算范围,或者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例如维护活动形成的资产,在相关油气井开采完成后,如资产能够一定使用,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或者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4]。

三、结语

总而言之,汽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需要以石油企业的特点为基础,结合现行会计准则,借鉴国外石油企业会计核算的优秀经验,遵循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科学核算成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减少会计核算信息失真问题,才能让会计核算信息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旦丹.环境会计在石油企业的应用[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01:66-69+88.

[2]耿纪红.新会计准则对石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03:59-60.

[3]李峰.浅谈会计核算在石油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118-119.

第5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重要性原则,成本会计,运用,职业判断

一、引言

重要性是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 在会计和审计中有着十分广泛的运用, 它的运用强化了对关键性问题的核算、简化了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 因此受到广泛的重视。笔者着重分析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 以期达到对重要性原则的进一步认识。

二、重要性原则的内涵

(一) 重要性的判定

从会计角度看, 我国会计准则并没有对重要性原则给出明确的定义, 只是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 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那些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 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 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作重点说明, 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而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 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 可适当简化处理、合并反映。在评价某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时, 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 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 就属于重要项目; 从数量方面来说, 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因而也是重要的。

(二) 对重要性原则的进一步分析

1. 运用重要性原则是“成本效益原则” 的要求。从会计是企业适应生产发展和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这个角度来看, 会计核算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会计核算又需要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对所有会计事项的处理一律不分轻重主次和繁简详略, 采取完全相同的处理方法, 全面详尽进行核算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增加会计核算的成本, 抵消会计管理带来的效益甚至让企业得不偿失。在会计核算中坚持重要性原则,能够使会计核算在全面反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加强对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和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性问题的核算, 有助于简化核算, 节约人力, 提高工作效率,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运用重要性原则, 有利于把握住问题的实质, 抓住关键点。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 虽然越详尽的信息越有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但是如果会计信息不分主次,有时反而会影响使用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 影响决策。那些对经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对其决策更为重要。

3. 运用重要性原则需合理运用会计职业判断。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更充分地体现了以原则为导向的制定基础,需要大量运用职业判断。在基本准则中对于重要性原则定义是模糊的, 如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但对重要性的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如何把握重要性水平, 从而正确披露会计信息,只能通过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作出的主观判断加以确定。

三、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分析

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较为普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账户设置

对于制造费用, 如果发生在基本生产车间, 必须先通过专门的账户“制造费用” 进行核算, 月末再根据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进入“生产成本” 账户, 而如果发生在辅助生产车间, 则可以不用通过“制造费用” 账户核算, 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进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账户,原因是相对而言基本生产是重要的必须详细反映, 辅助生产是次要的可以简化反映。

在给生产成本账户设置成本项目时可根据重要性原则调整, 一般按照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设置专栏, 但若企业发生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很多, 可增设“废品损失”、“停工损失” 成本项目; 若企业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较多, 可增设“燃料和动力” 成本项目等。再如, 若企业生产的自动化程度较高, 使得直接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低, 则可不单设“直接人工” 成本项目, 只设置“直接材料” 和“加工成本” 两个成本项目。

(二)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直接分配法、计划成本分配法和顺序分配法均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1. 直接分配法是指在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 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劳务, 不互相分配费用。这种方法计算简单, 但由于不考虑各个辅助生产车间之间互相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 导致分配结果的准确性差, 因此主要适用于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较少的企业。这是因为当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较少时, 不考虑它们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 对成本分配结果的影响较小, 这时既不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又可简化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工作, 符合重要性原则。

2. 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指根据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数量及其计划单位成本, 计算为各车间、部门提供服务的产品和劳务数量应分配的费用。对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实际成本与按计划成本计算的分配额之间的差额, 由于对成本计算影响较小, 按重要性原则可以简化核算, 可不再按受益比例进行分摊, 而直接增加或冲减管理费用。

3. 顺序分配法, 是指个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是按照受益多少的顺序依次排列, 受益少的排在前面, 先将费用分配出去, 受益多的排在后面, 后将费用分配出去。这里的排序就考虑了重要性原则, 本质就是辅助生产内部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时只计算影响大的费用, 不计算影响小的费用, 受益少的(即提供给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多的) 在前面,向所有受益对象分配费用, 包括分配给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受益多的(即提供给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少的) 在后序分配,不向前序分配费用, 因其提供给前序的费用少显得不重要,所以只需将该辅助生产车间原来的费用加上前序分来的费用向后序及外部的受益对象分配费用。这种方法适宜在各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有明显差距时采用, 此时充分体现出了重要性原则的思想。

(三) 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1. 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如果企业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少, 价值低, 在产品成本的计算与否对完工产品成本的影响很小, 就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而把本月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作为完工产品的成本。

2. 在产品按所消耗原材料费用计价法。如果企业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 而且原材料费用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加工费用比重小, 为简化核算, 在产品可以只计算耗用的原材料费用, 不计算其他加工费用, 产品的加工费用完全由完工产品负担。

3. 在产品按年初固定成本计价法。如果企业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且各月费用发生较均衡, 则月末在产品成本可以按照年初在产品成本确定。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相差不大, 算不算各月在产品成本的差额对完工产品成本计算都影响不大, 因而不用费时费力地计算分配, 既简化了核算工作, 同时又反映出了在产品占用的资金。

4. 在产品按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如果企业月末在产品已经接近完工, 根据重要性原则, 可以将月末在产品视同完工产品分配费用。

5. 定额成本法计算在产品成本。这种方法下, 月末在产品成本按其数量和单位定额成本计算确定, 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的定额成本的差额作为完工产品的成本。该方法下每月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脱离定额的差异在产品不负担, 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 在各项消耗定额或费用定额比较准确、稳定和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条件下, 由于脱离定额的差异原本就小, 在产品分不分脱离定额的差异对完工产品成本计算都没有什么区别, 因此不必计算分配在产品应分的差异而直接按年初在产品成本固定计算。

(四) 联产品和副产品成本的计算

联合产品是企业的主要产品, 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其销售价格较高。因此, 根据重要性原则, 在对联合生产成本进行分配以计算出各种联产品成本时, 应采用比较准确、详细的方法进行分配和计算, 常用的有实物量分配法、系数分配法、销售价值分配法和可实现净值分配法等。而副产品是指在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副产品不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主要目的, 价值比较低,对企业的收入影响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 在分配联合生产成本时, 通常是将副产品直接按一定标准计价, 然后从联合生产成本中扣除即可计算出主要产品成本。副产品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副产品不负担联合生产成本法、副产品按计划成本计价法、副产品按售价减去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计价法等, 都属于简化处理的方法, 计算较粗略。

(五) 制造费用计划分配率分配法

采用这种方法, 不论各月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多少,每月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都是按年度计划确定的计划分配率分配。平时发生制造费用时计入“制造费用” 账户借方, 根据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时, 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的贷方, 这样“制造费用” 借贷方之差, 就是已分配和实际制造费用的差额, 这个差额就表现为制造费用的期末余额。对于这一余额, 平时就累计留在“制造费用” 科目中, 年末一般直接将其计入12月份产品的生产成本。在年度制造费用计划分配率接近实际时制造费用账户年末余额不大, 对成本核算影响较小所以可以不必精确分配, 简化了核算工作, 符合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六)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装修支出以及修理支出, 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不再采用预提或是待摊的办法。费用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不管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在企业管理部门还是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都是直接做入“管理费用”账户, 这点不同于以往的会计处理。以前是按照费用发生地点进行费用核算, 如发生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 计入“管理费用”, 发生在生产车间的计入“制造费用”。笔者认为这是新会计准则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即因为这种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对企业成本核算影响不大, 为了简化成本核算工作将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尤其是当这种后续支出发生在辅助生产车间时, 按照原来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更是显得麻烦, 而采用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就简化得多。

四、结束语

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 成本核算运用重要性原则需要注意防止滥用重要性原则进行盈余管理。重要性标准离不开信息使用者的具体需要, 离不开每个企业所处的特定环境, 重要性原则在实务中的适度运用依赖于会计人员高度的职业敏感性与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 可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已成为新形势下会计发展的紧迫任务。另外,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重要性原则毕竟会使得成本信息的准确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费伦苏.对重要性原则内涵的思考〔J〕.财会月刊(综合),2006(9).

第6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重要性原则;成本会计;运用;职业判断

一、 引言

重要性是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它的运用强化了对关键性问题的核算,简化了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因此受到广泛的重视。笔者着重分析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以期达到对重要性原则的进一步认识。

二、 重要性原则的内涵

1. 重要性的判定

从会计角度看,我国会计准则并没有对重要性原则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那些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重点说明,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而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合并反映。在评价某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时,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因而也是重要的。

2. 对重要性原则的进一步分析

(1)运用重要性原则是“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如果对所有会计事项的处理一律不分轻重主次和繁简详略,采取完全相同的处理方法全面详尽进行核算,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会计核算的成本,抵消会计管理带来的效益甚至让企业得不偿失。在会计核算中坚持重要性原则,能够使会计核算在全面反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和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性问题的核算,有助于简化核算,节约人力,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运用重要性原则,有利于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虽然越详尽的信息越有利于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是如果会计信息不分主次,有时反而会影响使用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影响决策。

三、 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分析

1. 账户设置

对于制造费用,如果发生在基本生产车间,必须先通过专门的账户“制造费用” 进行核算,月末再根据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进入“生产成本”账户,而如果发生在辅助生产车间,则可以不用通过“制造费用”账户核算,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进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原因是相对而言,基本生产是重要的必须详细反映,辅助生产是次要的可以简化反映。

在给生产成本账户设置成本项目时可根据重要性原则调整,一般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设置专栏,但若企业发生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很多,可增设“废品损失”“停工损失”成本项目;若企业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较多,可增设“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等。

2.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1)直接分配法是指在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不互相分配费用。这种方法由于不考虑各个辅助生产车间之间互相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导致分配结果的准确性差,主要适用于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品或劳务较少的企业。这是因为当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品或劳务较少时,不考虑它们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对成本分配结果的影响较小,这时既不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又可简化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工作,符合重要性原则。

(2)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指根据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数量及其计划单位成本,计算为各车间、部门提供服务的产品和劳务数量应分配的费用。对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实际成本与按计划成本计算的分配额之间的差额,由于对成本计算影响较小,按重要性原则可以简化核算,可不再按受益比例进行分摊,而直接增加或冲减管理费用。

3. 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1)在产品按所消耗原材料费用计价法。如果企业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而且原材料费用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加工费用比重小,为简化核算,在产品可以只计算耗用的原材料费用,不计算其他加工费用,产品的加工费用完全由完工产品负担。

(2)在产品按年初固定成本计价法。如果企业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且各月费用发生较均衡,则月末在产品成本可以按照年初在产品成本确定。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相差不大,算不算各月在产品成本的差额对完工产品成本计算都影响不大,因而不用费时费力地计算分配,既简化了核算工作,同时又反映出了在产品占用的资金。

4. 制造费用计划分配率分配法

采用这种方法,不论各月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多少,每月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都是按年度计划确定的计划分配率分配。平时发生制造费用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的借方,根据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时,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的贷方,这样“制造费用”借贷方之差,就是已分配和实际制造费用的差额,表现为制造费用的期末余额。对于这一余额,平时就累计留在“制造费用”科目中,年末一般直接将其计入12月份产品的生产成本。在年度制造费用计划分配率接近实际时制造费用账户年末余额不大,对成本核算影响较小,所以可以不必精确分配,简化了核算工作,符合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四、 结束语

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重要性原则在实务中的适度运用依赖于会计人员高度的职业敏感性与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可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已成为新形势下会计发展的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第7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 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 “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 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第8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育成本;成本核算

一、高校教育成本的概念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教育资源的价值,它包括广义教育成本和狭义教育成本两种含义。广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既包括以货币支出的教育资源价值,也包括因资源用于高等教育所造成的价值损失。狭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是指高校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教育资源的价值,不包括资源用于高等教育丧失的机会成本。广义的教育成本并不适用于高校微观的成本核算对学生培养成本的计量,高校应该借鉴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概念,从会计学的角度来定义高校教育成本,即高校教育成本是高校为培养学生所耗费的能够用货币来可靠计量的教育资源耗费。

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制约

(一)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对成本核算的制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除经营性收支业务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以货币资金的增减直接确定收入和支出,不考虑该项资金取得和支付的归属期间,收入和支出不需要进行配比。这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模式,不能体现教育投入和教育成本在因果关系和时间上的配比原则,导致了对高校教育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固定资产折旧、基建投资、科研费用等)不能合理地进入成本核算范围。例如固定资产购建费是一次性投入费用,会使当年支出增大,结余减少,以后受益各年份却没有分摊,收支不配比,使得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确定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凡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是否收到或付出,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已经收到或付出,都不能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强调配比原则,在计算损益时,需要核算与获得收益相关的费用,要涉及折旧和许多费用分摊的计算。

显然,两种会计核算基础相比较,权责发生制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准确地确认和计量会计期间内所实现的收入与所发生的费用成本,更适合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

(二)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内容、归集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成本核算做了明确规定,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只对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提出了要求,并未提及事业单位有关成本核算的内容,而成本归集与核算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很多高校按照日常运行经费来计算教育成本,其实是很不合理的。以学校的实际支出作为教育成本,实际上包含了相当一部分不应当分配到学生身上的成本。例如庞大的后勤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部分科研支出。但是,高校运行支出中哪些费用应计入成本,哪些不计入,计入成本的费用具体是多少,教育成本应该怎样计算,国家至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没有出台相应的核算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虽已将高校教育成本纳入政府的监管范畴,但其所指的成本,严格地讲是一种统计成本,而不是通过会计核算程序核算出来的会计成本,其成本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远不如会计成本。

三、教育成本核算原则

目前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本思路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遵循现行事业单位和学校会计制度前提下的双轨制;另一种是修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校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的单轨制。但是要修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校会计制度,涉及国家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牵扯层面多,改革难度大,因此笔者认为,教育成本核算应以高校现有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在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和遵循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学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借鉴企业成本核算思路和方法,对现有的会计信息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转换。其主要原则如下:

(一)修正现行的收付实现制原则

参考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现有的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对现行的收付实现制的核算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正。

(二)相关性原则

区分与教育成本核算有关的费用,凡是与培养学生有关的费用就纳入教育成本核算范围,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则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是指为了取得本期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应作为本期费用入账;资本性支出指为取得本期及以后多期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会计处理上将其资本化,作为资产入账。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区分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费用,合理确认当期应分担的成本。

(四)可操作性原则

对某些与学生培养成本关系难以界定的支出,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是否纳入成本以及分摊成本的比例。

四、教育成本核算范围

(一)高校教育成本应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的分摊

人员支出是指支付给教学和为教学提供服务的各类在职人员的人员成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为上述在职人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等,还包括支付给学生的部分奖助学金。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为学校教学及相关事务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其内容与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经济分类科目的内容一致。资本性支出的分摊:资本性支出是指高校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支出,包括购建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学校一次性投资,而在以后若干年内受益,从长期来看,是可以全额计入成本的,但在成本计算期内,应按合理的比例分摊计入成本。

(二)不应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

校办产业支出,校内各种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营性支出,各种附属单位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高校的赔偿、捐赠、灾害事故损失等非正常性支出等均与培养学生无关,不应计入教育成本。

(三)不应全额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

1.科研支出。高校的科研支出从与培养学生的关系上可以分为与培养学生有关的科研支出和与培养学生无关的科研支出。高校为教育教学改革而设立的校内教育教改科研项目所发生的支出,由于和学生培养直接相关,应当全部计入高校教育成本;高校为鼓励和支持科研,对有关科研项目进行的配套资助与奖励所发生的支出应视为学校为社会的一种直接贡献,也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高校承接的纵向、横向课题所发生的支出,因为每个课题都有相应的课题经费来源,并且能做到单项课题收支平衡,但是这种课题研究与学生培养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2.后勤支出。高校后勤支出是后勤部门给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必要开支。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对已经从学校剥离出去组建的独立核算的后勤集团或经济实体发生的支出不应计入教育成本,学校支付给这些单位的与学生相关的费用允许计入教育成本,如学生用水用电、校园绿化、房屋维修等。未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高校后勤支出中与学生相关的费用应计入教育成本,但属于有偿服务性的费用不应计入教育成本。

3.奖助学金支出。不包括从银行取得的助学贷款和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因为这类资金属于社会资金,其来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除此两项之外的普通奖学金、物价补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其他形式奖助学金均应计入成本。

五、教育成本核算程序设计

(一)设立教育成本项目

成本项目可分为教学成本、业务辅助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后勤服务成本、学生事务成本、常规科研成本、其他成本七项。教学成本:指高校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类费用,包括教学人员的人员支出,教学部门的公用开支,教学用固定资产折旧等。业务辅助成本:指高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支持教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行政管理成本:指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后勤服务成本:指高校提供后勤保障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学生事务成本:指高校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包括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公费医疗支出在内的各类费用开支。一般情况下许多与学生事务有关的房屋、设备又与行政管理密不可分,为便于操作,这类房屋、设备的折旧可计入行政管理成本中,不在学生事务成本中分摊。常规科研成本:指高校与培养学生有关的科研支出,包括分摊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其他成本:指不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与学生培养有关的支出。

(二)对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分类

高校教育成本的计算对象是高校培养的各类学生。高校的学生类型多种多样,有不同的学历层次,而同一学历层次中又存在不同的专业,同一专业中又分不同的年级。为便于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可按学历层次、专业和年级分类。按学历层次可分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四大类;按专业分是在按学历层次分类的基础上,再按学生专业划分;按年级分是指在以上两种分类的基础上,再以学生年级划分。

(三)确定成本计算期

成本计算期是指按成本计算对象确定核算、报告教育成本的周期。从正确核算成本的要求看,以自然的业务运作周期为成本核算的期间比较适当。高校的教育产品是学生,可把在校生视为“在产品”,把各级毕业生视为“产成品”,理论上应以各级毕业生的培养周期作为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这里所说的培养周期是从培养对象入校至毕业的时间。但一名学生的培养周期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不便于及时提供相关的成本信息,因此教育成本计算期应按“年”划分。由于学校的教学是按学年组织的,学费的收取也是按学年收取的,这个“年”应该是学年比较合适。这虽然与我国会计年度的要求不一致,但学校可以按月生成报表,1至12月的公历年度报表可以满足宏观管理的要求,按照当年8月到次年7月生成成本报表,可真实反映高校办学耗费,满足成本管理的需要。

六、教育成本的计算方法

基于上述成本核算思路,高校现行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均维持不变。高校可另行增设一套成本核算辅助账套,并设计相应的成本核算科目,业务登记与高校事业账套平行登记。成本核算科目可按上述七项成本项目设置主要的总账科目,同时增设“高校教育成本”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教学成本”、“ 业务辅助成本”、“ 行政管理成本”、“后勤服务成本” 、“学生事务成本”、“常规科研成本”、“其他成本”科目的转入数,贷方反映期末转出数。因为高校成本中大量的是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相对较少,可以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设置明细账,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通过分配后计入。明细账可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内再按支出的经济内容设置专栏。根据复式记账原理,还应设置“现金”、“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相关收入”科目。“现金”科目核算的是广义的现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平时只登记减少数,期末才根据“成本相关收入”登记增加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是在固定资产成本分摊时使用的科目,业务发生时,根据成本计算单,借记“××成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科目贷方余额是高校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是高校事业账套中固定资产的抵减科目,对高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成本相关收入”科目是在期末结转高校教育成本时使用的科目,结转高校教育成本时,贷记“高校教育成本”,并按相同的金额,借记“成本相关收入”,同时也按相同的金额,借记“现金”,贷记“成本相关收入”。

高校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采用成本计算单,在成本计算单中分配相关费用,分配的标准可以有多种选择,如可以根据课时比例、学分比例、人员的工资比例、实际学生人数比例、标准学生人数(按约当系数折算后的学生人数)比例等标准进行分配,约当系数可参考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学生折合系数。分配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分配率法,也可以采用计划分配率法,前者是根据本期实际发生的应分配额和实际计算的分配标准总量计算的实际分配率,后者是根据本期的计划分配率对本期实际发生的应分配额进行分配的方法,其中计划分配率根据历史经验来确定。采用哪一种方法,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成本计算单除了应具备成本计算的相关内容外,一般情况下还要有对应的业务在支出发生时登记在高校事业账套中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便于查找和审核。

通过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后,各项相关费用已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的相关成本项目,从而可得到成本计算期内的总成本。在教育成本对象毕业之前,所有成本均为未完成成本,在教育成本对象毕业时,所有成本均为完成成本,用成本对象的完成总成本除以该成本对象的总人数,即为单位完成成本,同样,也可以计算每学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参考文献

第9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成本核算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全部靠政府拨款,学校无偿使用,根本不需要考虑教育成本核算和经费的使用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校的投入日益增加,作为投资者,自然会考虑投资效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规范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但高校教育成本和资金使用效益都是客观存在的,从长远来看,建立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一、研讨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意义及作用

(一)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含义

对于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概念,国内外教育经济学中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从教育经济学者对教育成本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教育资源的价值,它包括广义和狭义教育成本。广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是指培养一个高校学生,国家、家庭和社会所耗费的全部费用;狭义的高等教育成本是指高校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可以用货币价值计量的全部教育资源。本文探讨的高校教育成本主要是指狭义的高校教育成本。

(二)作用和意义

高校教育成本是衡量办学效益的重要尺度,首先,研讨高校教育成本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决策。因为,通过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能够提供历史性、科学性、预测性的高校经济信息,能有效地控制学校各项费用的支出水平,监督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其次,有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现实是一方面教育经费存在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教育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浪费和经济效益不高。通过研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有利于控制各种费用开支范围,监督资金流向,减少浪费,降低高校教育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另外,由于多元化办学模式的形成,通过研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有利于学校产权关系的明确。总之,研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既是高校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同时还可以为政府增加教育投入和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因此研讨高校教育成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

根据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会计期间款项的实际收付为入账标准,不能反映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业务,当费用的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时,就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为了准确核算高校教育成本,高校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高校成本核算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为了正确地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成本费用与其相关的收益相配合,即将某一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配合、相比较。配比原则要求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为取得收入或产出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只有科学合理地运用配比原则,才能准确地计算出一个时期的教育成本或一项教育产品的成本。

(三)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凡是支出的效益仅与本期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期成本;如高校各项费用支出中的日常公用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日常性支出均为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费用成本。如高校通常为了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则属于资本性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目的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费用。要准确核算高校教育成本,就必须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四)相关性原则

按照相关性原则,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培养学生而发生的各项教育费用支出,均应计入教育成本;凡是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高校教育成本中。因此,对于高校投入的各种费用,按相关性原则,只有用于培养学生所消耗的资源才能构成教育成本。

三、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及期限

(一)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

教育成本核算对象是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载体,确定教育成本核算对象是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一般来讲,教育资源耗费的受益者应当就是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各高校必须根据学校自身的具体情况,按照学校教育活动的规律及教育成本核算的需要,分别确定适应各自特点的教育成本核算对象体系,如高校可以将各专业、各学历层次、各年级的学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全面反映各专业、各层次、各年级学生的培养总成本或生均成本。

(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期限

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限就是指每隔多长时间计算一次成本,一般来讲,成本核算期限应当与“产成品”的生产周期一致。高等学校的成本计算周期应当与学生培养周期相一致,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学年或各专业的学制来确定。明确成本计算周期,有利于合理组织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和归集,正确计算出高校教育成本。

四、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项目

正确划分高校各项成本核算项目,实际上就是为了确认和计量教育成本费用的过程。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许多问题仍然难以形成共识,本文探讨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项目是按高校费用的经济内容分类,由以下成本项目构成。

(一)劳动力成本

劳动力成本指为传授知识消耗的活劳动报酬,包括在职教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各类津贴、奖金、劳务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

(二)日常公用成本

日常公用成本是指为维持教学活动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日常消耗性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通讯费、取暧费、招待费、培训费等。业务费指高校为完成教育任务而发生的消耗性费用。如用于教学和实验方面的材料费、实习费、资料费、招生费、印刷费、体育维护费、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等本专科生业务费。修缮费是指对高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费用。

(三)固定资产成本

高等教育劳务的生产和消费需要一定的设施,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应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学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本项目包括高校的房屋、建筑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公用设备的折旧费及大修理费。按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折旧费,但要进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就必须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并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进行分期摊销。

(四)奖助学金成本

奖助学金成本是指学生奖助学金、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医疗费用等。

(五)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是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与培养学生有关的耗费,如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支出等。

五、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及科目设置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教育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按成本项目分别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耗费的能用货币表现的劳动价值。目前我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理论探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统计调查法:就是利用现成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或抽样调查获得的资料,经过适当调整而获得教育成本数据的方法。二是会计调整法:就是利用高校教育经费支出的会计记录,按教育成本核算原则,经过调整转换成教育成本数据。三是会计核算法:就是指高校成本费用的核算采用会计方法进行,设置成本费用明细账户纳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成本的支出经分配直接或间接计入成本费用账户,按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项目进行核算。上述三种核算高校教育成本的方法各有特点,但为了系统准确计量教育成本,最宜采用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法具体又可以有两种方法:单轨制核算法和双轨制核算法。单轨制核算法是修改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双轨制核算法是在现行高校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将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培养学生而发生的各项教育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为了既能在会计核算中反映国家预算教育经费支出,满足国家教育经费统计的需要,又能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下进行成本核算,满足高校内部管理和外部使用者的需要,笔者建议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采用双轨制会计核算法。

明确了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内容及方法后,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应在高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以高校收付实现制提供的会计基础信息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资本性支出进行调整,单独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高等教育成本、间接成本”等成本核算账户,对高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数据进行转账,从而连续、系统、完整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科学地计算出高校教育成本。

高校教育成本是一项综合性经济指标,教育成本的计量是教育经济学中至今尚未解决的世界性难题。目前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理论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争议,如高校经费支出中哪些应该纳入高校成本,按什么标准科学合理分摊各项支出费用,科研支出应如何分摊计入教育成本,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按什么比例计入成本核算中等问题仍处于探讨之中。本文通过对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探讨,旨在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及高校会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林钢,武雷,等.高等教育成本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