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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流动性管理制度

第1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其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建立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82-05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它的治理政策的变迁一方面是市场转轨和社会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受当前国家模式和政治构架的规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这个特定时空场域,其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对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机理作全面的透视,但笔者还是希望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资料的研究来厘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逻辑。

一、权利回归和模式转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内容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续。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一个环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也深受影响,形成了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农村,国家实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员会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计划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门管理”和“户籍管理”为特征的模式,其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对单位职工采取部门管理,通过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之中,让各部门管理其下属单位,以达到保证育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对单位体系之外的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上而下――市、区、街道,直至居委会,对辖区内无固定单位的居民进行纵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依托于户籍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也主要围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实行权利回归措施,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所带有的各种福利措施、赋予流动人口平等公民权等权利回归措施。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这些具体措施中间已经涉及到改革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等内容。逐步剥离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使各种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联系。虽然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户籍制度、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另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两地共同管理”模式,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部门合作的属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强调了现居住地和常住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没有规定哪一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且也没有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协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门协作机制。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且明确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单位。一般认为,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目标,即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经济增长,从而使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将为每一个利益集团设计不同的财产权利。由于存在所谓的竞争约束和交换过程中的费用约束,在使财政收入最大化与降低交换中的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论来解释。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在东莞等市区甚至已经超过居住地的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网络之中,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试图通过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赢得民众广泛的政治支持。具体而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厘清:从宏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为适应市场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主动作出的制度调整;从中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了旧有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础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流动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2]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求,国家需要适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理论告诉我们,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对社会的组织化、网络化管理不仅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也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比户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对江苏、广州等6省市的调查,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其中深圳、广州、东莞三市,农民工违法生育分别占各市违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见,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职责,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6年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入18―49岁人口数量为4849.9万人,而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出人口总数为5429.6万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数量多580万人,据此我们可以推算,至少有580万人没有纳入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范畴。而其中各省上报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225万人,但是上报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1743.2万人,中间存在518.2万的漏统,所以我们可以说“盲区”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其比例高达89%。[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公民资格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据广东省统计,2002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占全省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3%,是广东省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的4倍多。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数占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总数的97.3%,是全国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的23.3倍。[5]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的调查显示,至少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农民工自己负担,大约80%的农民工从未获得过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计生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就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以期打破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都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网络体系,赋予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对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体制内的上下互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过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创新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同时进行。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创新在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原则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国,由于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利益的调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最主要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内部,制度创新又表现为政府层级的差异,越是权力中心的最高层越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而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则充当“第二行动集团”唐兴霖教授将制度创新的决策者和首创者称为“第一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称为“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最先认识到现行制度的弊端,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最终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二行动集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他们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创新。,高一级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为下级政府――“第二行动集团”的制度变迁设立整体性的边界和方向。“第二行动集团”一方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动集团”所规制的制度框架与边界范围内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反馈给“第一行动集团”以寻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遵循政府内部上下互动的逻辑,它的主要路径选择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执行该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为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中央政府又为制度创新设立整体性的方向与边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方向与边界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将会被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作为一种确认的制度被推广。

1991年,鉴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划生育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国务院“第一行动集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两地管理”的模式的规定,此项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地在该项法规的规制下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但是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该法规在实践过程中权责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又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新制度原则,各地努力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执行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同时,根据2004年7月份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的调查结果。全国31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均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包括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处、挂靠在相关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办));全国76%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约78%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25%的乡镇(街道)级设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围绕着“第一行动集团”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广和执行在各层下级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中央政府设立的制度边界和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并谋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与工作改革的意见》,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会议的形式对包括社区计生管理机制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6]根据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6]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都先后作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广。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的变迁都是体制内政府主动供给的产物,其中既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政策主导作用,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持续互动的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运用“需求――供给”的理论架构来分析制度变迁,提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价值。但同时林毅夫也强调,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这点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也表现突出,例如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称“三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垒的存在,所谓的“三同”管理和服务远没有“同”起来。综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府变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由于受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由政府充当创新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社会组织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难启动,其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它的变迁与创新应该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制度之间交相互动的过程,而不应是单一动力作用的结果。个人特别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制度创新对制度供给的平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为一些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或实体的社会组织的发达与否,不仅体现着社会发育的完善程度,而且还会切实影响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换句话说,发达的社会组织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创新,既可能成为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鉴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发达这个特定的时空背景,政府除了应该承担制度供给的主体职能之外,更应该放松管制空间,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并积极寻求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鼓励其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创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规范化,以期实现对社会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参考文献:

[1]朱玉,周婷玉.全国流动人口十年内翻番.省略/new/php/20050106/38170.ph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主要数据公报[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的调研与建议[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6(2).

[4]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2006年全国人口形势变动特点[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11).

第2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

(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流动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杨云善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彭勋等著《人口迁移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

4、谢升华。论流动人口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障。甘肃社会科学.2004(6)

第3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流动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关键词流动人口 管理 法律制度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9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 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 、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 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 (三) 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9年 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第4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现金流量 管理原则 管理分析

随着经济管理理念的拓展,财务会计成为当前经济主体从事相关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目标的重要管理职能。现金流量作为当前会计报表所涉及的重要财务信息,影响着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决策。现金流量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在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针对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有利于提高会计报表质量,优化财务管理职能,同时,对于规避财务资金流转的市场风险,推动经济主体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1现金流量管理的概念认识及要点分析

经济管理学认为,现金流量是反映经济主体一定时期内相关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向及数量情况的标度。现金流量管理,是以现金流量为管理重心,围绕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构筑的管理体系,为达到资金价值的最大化目标, 通过对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动数量与时间安排,进行的全面性预测和计划、落实与控制以及分析和评价的行为活动。

现金流量管理,通常由组织系统、运行系统和监督系统协调完成。现金流量管理的具体内容既包括现金流量预算编报活动相关的制度构建、程序安排以及具体实施的计划管理系统和评价体系。相对来说,现金流量管理,属于全面系统的管理活动。面对市场环境形势,实现现金流量管理,必须在优化管理理念的前提下,坚持价值导向原则进行运作,利用多种综合性管理调节手段和技术,优化拓展管理途径,将现金流量管理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充分注重市场风险因素的科学预测和估算,统筹安排经济主体的投资、经营、筹资等经济活动。在严谨分析及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保障现金流转的效率最佳化。

2现金流量管理的目标综述

从本质上看,现金流量管理属于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现金流量的管理目标反映了财务管理目标。现金,作为一种资产外在表现形式,是经济主体发展运行的源动力。现金存量或现金净流量是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要素。现金流量,从动态角度反映着现金的性质和功能,为了促进经济主体的运行发展,必须保障现金流量的循环运动和周转畅通,经济活动中合理安排现金存量的实质就是实现资金成本的最小化,提高资金使用率,服务与动态的现金流量增长,

概括而言,尽可能的实现现金流量在投资、经营与筹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合理分配,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快现金流入,延缓现金流出,这是现金流量管理的基本目标。现金流量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在保障资金运作的最优化基础上,通过相关管理控制措施,对现金流量数量与时间分布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实现资金流量的稳定持续增长,保障现金流转的充分畅通,实现经济活动的利润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的最高效。

3现金流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金流量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制度和程序方法进行活动实施,现金流量管理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落实:

3.1 系统性原则

现金流量综合性的反映了经济主体的运营状况,涉及到发展资金的筹借投放、有效使用以及回收分配等诸多方面。现金流量管理属于系统性的整体工程,必须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实现目标性、层次性和开放性统一的管理体系。

3.2 平衡性原则

相对于持续经营的经济主体来说,现金流量的流向是动态变化的,现金流量在经济活动中的分配应体现均衡性原则,现金流量管理过程中,应保持现金流在数量和时间分布上的协调性,实现成本与效益的均衡性。

3.3 灵活性原则

由于现金流量的动态性,加上市场运行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很多非预见性的客观条件,往往导致现金流量管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弹性空间进行调整,需要灵活机动的针对特殊情况进行协调和深化,保障财务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4 成本效益原则

经济主体的财务会计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活动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环境下,追求资金成本与效益的科学性比率,是现金流量管理的根本立足点,实现现金流转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投资,这是现金流量管理的最终目标。

4现金流量管理的方法措施

作为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现金流量管理是以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管理行为。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现金流量管理应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实践:

4.1规范基础资源管理

针对基础资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标准化管理体系,合理的配置流动资金,科学规划资金流动的筹借投放以及分配回收环节,建立现金流量控制指标,科学控制现金流占有比例,提供规范的现金流量报表,有效利用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薪金流量管理运作的畅通性和协调性。

4.2编制现金预算控制

现金预算是对预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及余额所做的详细预测和计算。现金预算控制,是实施现金流量管理的基础与关键。现金预算的编制,是在编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以及利润预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信用期和提前付款因素后,将预算中的收支项目转化为现金流量形成的。现金预算有利于控制各经营环节的现金流量,编制预算使现金流量控制有了客观依据。

4.3 构建控制指标体系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现金流量管理,需要严谨的制度体系、工作流程、激励措施来保障管理的实效性和科学性。现金流量管理,必须充分结合市场环境,科技要素、社会政策等风险要素进行预测和估算,合理构建现金流量结构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充足性指标和弹性指标,收益质量指标等控制指标,在严谨分析及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保障现金流转的效率最佳化。

4.4 加强管理监督职能

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的生产运营以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都要涉及到资金流入或流出问题,现金流量管理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经济发展的客观性,决定了现金流转的不确定性。现金流量管理需要立足于严格的控制体系来保障落实。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体系,强化现金流量管理环节的有效监督,是实现现金流量管理的必要前提。

结束语:总之,市场竞争环境的复杂性,对于经济主体发展资金的安全运行,往往会造成一定的市场风险。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金流量指标能有效反映企业的财务运转和经营成果。分析与探索现金流量管理措施,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效率。

参考文献:

第5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管理科学”是和谐铁路建设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铁路建设向纵深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然而,铁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尚处于从传统的经营管理向现代科学化管理的转型期。观念、制度及管理技术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的制约性因素。本文主要针对铁路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的路径做些分析,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稗益。

一、对人力资源特性的科学分析和茸重是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前提

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是建立在深刻的内涵和理念的基础上的。理念是企业最基本、最集中的价值取向,有什么样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有什么样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透视“人才瓶颈”的表象,不难发现,真正限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的障碍在于“观念瓶颈”。即我们缺乏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全面、科学的认识,不能从根本上把握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观念而导致的在制度建设、实施与完善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非科学性。因此,为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蜕变,前提是必须对管理对象一人力资源的特性做深刻的透析,并对症施治方能达成理想的管理实效。人力资源这一概念始创于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其1954年出版的《管理实践》中,他指出人力资源“和其他所有资源相比较而言,唯一的区别就是他是人”。人作为地球上的生灵,与其他生物体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一,人力资源的逐利性,而且利益的需求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利益。wWW.133229 .coM这一点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有着高度的共识。著名的管理学家马斯洛先生的需要层次论对人的需求做过详细的研究和分析。马克思也曾告诫他的追随者“人首先得要解决衣食住行,然后才能去从事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认清并合理处置企业与职工的逐利性本质,同时妥善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解决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点,进而将职工的逐利动机转化为驱动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其二,人力资源的能动性,人力资源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并唯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因素。人力资源潜在能量的发挥,取决于内在动机被激发的程度与效力的强弱。其三,人力资源的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素质的动态性即素质的可变性;二是人力资源行为的动态性,行为是可塑的;其三,人力资源主体的流动性,当人力资本不能获得预期回报时,逐利性会导致人力资源主体的流动。

人力资源的特性决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遵循人性的需求来开展管理行为,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倘若理念不付诸实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如现代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言:“任何一种知识,只有当他能应用于实践,改变人们的生活,这种知识才会有价值。”通用电气公司的前ceo杰克·韦尔奇说“我始终信奉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相信人是我们最重要的资产”。他言此行此,成为“以人为本”知行合一的典范,他给与员工以最高的信任度,广泛征求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并将之付诸实践;他打破官僚界限,用小纸条搭建起与员工沟通的平台,激发了员工忘我的工作热情;他大手笔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躬身授课,为员工的成长铺就阶梯。

反观我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时至今日在一部分管理者的思想中并未植根,实践中官本位意识浓厚,忽视、蔑视乃至浪费人力资本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有的运输企业一方面有大量的富余人员存在,另一方面又大量雇佣其他用工。据2008年水平计算,企业每减少一个用工,每年可以节约人工成本6万元,减少一个劳务用工和外购劳务,可以节约成本2万元。由此可见,人力资源浪费的损失不容小觑。再比如基层发生的大量的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虽然从根本原因分析体制制度的不完善起到决定作用,但管理者“以人为本”理念和管理行为的缺失应该是个不能回避的因由。管理学研究发现企业内发生矛盾和冲突70%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的,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矛盾和问题之所以产生、激化,一定程度上证明企业的管理者对员工的合理诉求的忽视、对员工意见沟通的不良和对员工情绪抚慰的缺失。

综上所述,从铁路企业的实际出发,践行以人为本是管理理念,管理者应加强五项自我修炼。一是学会给予。对员工给予情感投资,以此发掘员工的同态心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他们愿意人尽其能,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奉献自己的知识与才华。二是学会尊重。铁路企业半军事化的体制,强化了管理者的官僚习气,权力意识较为浓厚。惯有的思维模式决定其行为模式和管理风格,常常是重物轻人。因此,领导者要学会尊重,尊重员工的合理需求、信任下属的创造力,倾听和采纳员工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三是学会沟通。沟通是理解的桥梁。管理者必须掌握沟通技巧,化干戈为玉帛,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四是学会欣赏。领导的赞赏不仅使员工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成就感,更会使他们因为受到高度关注和重视而施展才华。

二、系统完善是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的重要表现

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的重要表现就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性特点,包括职能系统性和制度机制系统性和流程系统性三个维度。所谓职能的系统性是指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能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各个部分相互依赖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的,在实际运行中各组成部分相互协调和连接,从而保证管理的有序性和整体的运行效果。所谓制度机制的系统性是指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工作分析、招聘、考核、激励、薪资、晋升、奖惩等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谓流程系统性是指制度的规范化和流程化,是制度执行的有效路径。

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由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工作分析一招聘管理一绩效管理一薪酬管理一培训管理一员工关系管理七大模块构成,其中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是企业经营战略的支持性战略,为实现企业的经营战略而对人力资源而做的长期的布局与谋划。其他六大模块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常态职能。从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实践看,六大模块功能齐全、职权统一,从而避免了因职能分散而导致的管理低效。铁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应该说尚处于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转型阶段,缺乏从战略高度参与铁路人力资源的管理,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功能不全、常态职能分散运行,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各个模块之间相互矛盾或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效能,大大损失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因此,铁路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战略定位。同时,要按职能统一、功能齐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对已有的人事管理职能进行整合。

据上分析,检视铁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我们在人性化制度安排上尚有诸多不科学、不完善的领域,突出表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缺乏对员工的思想、心理需求、行为等特点及需求的全面认识,诸如收人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工资的增幅程度大大低于职工的心理预期,基本工资比重过低,而且系统内不平衡,不仅极大地损伤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了职工对岗位的珍惜度,人才流失率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导致基层队伍不稳、矛盾频发的根本原因。因此,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和谐铁路建设,从现实考量,我们应树立四个观念、坚持四项原则、建立和完善大制度和机制。

四个观念:人本观念、和谐观念、法治观念和灵活观念;四项原则:发展为先、职工为本、维护为要和基层为重;十二项制度和机制:劳动报酬及收人持续增长机制、用人和晋升制度、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险福利管理制度、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定额/绩效管理制度、劳动关系沟通、协调、预警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职工援助机制(不仅仅指经济救助,还包含心理、工作等方面的指导、帮助)。

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一套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体系,使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中的工作分析、岗位评价、人力资源计划、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迅速发挥作用。从成功企业的管理实践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的设计通常遵循“合法、简明、有序、高效”的原则。

铁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化、标准化方面距与先进企业差距甚大。一方面是有些流程缺失,标准模糊;另一方面有些程序又过于繁琐,制约了管理的效率。因此,针对铁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化建设的状况,本文认为函待建立和完善以下流程;(i)制度生效流程。(2)招聘录用流程。(3)试用期管理流程。(4)工时加班流程。(5)绩效管理流程。(6)岗位变动流程。(7)离职解聘流程。(8)劳动关系管理流程。通过以上流程的完善不仅可以促进制度的落实,提高管理效率和职工对制度的认知,提升职工制度的执行力,而且可以减少企业内部人际的摩擦、降低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激化,从而弱化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

三、科学方法、技术的运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指标

第6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银行;风险管理;流动性;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日益激烈的竞争,导致了流动性风险的加剧,表现在存贷款比例增加,资产流动性变差等,因此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要从多方面考虑。本文将针对金融运行的经济状况和金融运行的风险隐患等方面分析,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力求保证区域内金融运行稳定。

一、法人金融机构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原因

(一)引发风险发生的根源

“盈利性”和“流动性”是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矛盾,若金融机构存有大量高流动性资产,虽然可以相对减少流动性风险,但是也相对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收益。通常,银行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当然倾向于持有更多高效益、低流动性的资产。

(二)对风险的管理制度滞后

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对流动性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机构内管理者缺乏足够明确的战略管理策略,没有健全的理论指导,管理较为随意,不利于管理制度的构建。第二,没有系统的指标衡量流动性风险,预测水平低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流动性状况考察时,仅仅是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很难全面准确的反映具体情况。第三,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缺乏实际有效的指导意义和约束能力。

(三)金融环境欠佳

目前金融市场受到各类因素的制衡,机构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导致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增加,一是体现在较差的社会环境,很多企业在破产、改良机制的时候,都会故意架空银行的债务,导致银行的贷款大量沉淀。二是体现在未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目前除中国人民银行之外,没有金融机构开展信用黑名单制度,没有相应健全的信用机制对恶意逃债现象进行约束和惩罚,这就造成了有很多贷款机构和个人失去信用。三是体现在地方保护原则,银行收贷执行率过低,助长了失信行为蔓延。

(四)资本杠杆比率高

适宜的资本杠杆比率会是金融机构用自由资金抵抗流动性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近些年以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虽然也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其速度远不如存款增长的速度,资本杠杆的比率逐渐升高,自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逐渐下降。在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时,已经完全不能用资本金充足率来对安全性进行衡量。

(五)信贷资产的质量偏低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较少,信贷业务是其主要的经营业务,所以信贷质量是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不良贷款若是占据过高的比例,会使得全部资产缺少流动性和弹性。

(六)业务创新能力较弱

由于地方金融机构以存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存款成本面临着不确定性,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筹措能力。在资产定价能力不足和风险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贷款收回能力降低会导致金融机构流动性的头寸不足,提高流动性风险。

二、防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风险意识的管理

要正确处理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者的关系,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运作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地方中小型银行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牢记流动性风险第一的思想,要在经营的过程中力求稳健发展,再求得快速增长。在确保银行资金正常流动和安全的情况下,再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日常对流动性安全的监管措施中,要强化风险管理方面的调查、统计与预测,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见性,要不断加强科学决策,加强统一协调的能力。

(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应该在金融机构内部专门设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统一管理的制度与政策,让专业人才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成,在实际的工作运行中不断完善制度计划。管理人才要与金融机构高管保持交流,保证流动性管理的目标,调整有效的机制,满足流行性的供给,避免流动性头寸不足。

(三)实行贷款风险管理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策略,掌握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要充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指出的要求,减少对热门行业和高风险行业的贷款集中度,严格控制相关企业贷款风险,遵守分散性、短期性、稳定性与差异性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更新信贷资产的方式和品种,推行风险五类贷款准则,同时兼顾审贷分离制度,确保新增加的贷款能够安全运行。

(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要确保几项原则:第一,要制约资金来源的运用,存款是金融机构最为主要的资产来源,通过合理的制约和控制有助于银行自觉做好资金组织工作,根据资金总额和各项业务所占份额,实行主动的资产管理,就要在资金运用放贷之前做好预算工作,做到综合统筹,合理的配合资金运用比例,防止超负荷的问题发生。第二,要确保负债期限和资产期限协调对称,让资金在利用率、规模配置等方面有合理的匹配,促使资产和负债保持较为均衡的状态。坚持这些原则,会使金融机构充分实现良性的资金运转,加强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对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银行自身发展的风险预防机制,要逐步对单个机构与整个行业,甚至是区域内的行业链条进行综合的评价,同时要促使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序列性趋势分析,进行纵向和横向的综合比较,这样才能有效率的指出不同方面存在的风险预警,有效提升和维护区域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秀文.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J].财政监督,2012(10).

[2]阮晓明,李晓丹.试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流动性风险管理[J].云南电大学报,2012(02).

[3]王帅.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J].企业导报,2012(12).

第7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外汇占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5-0034-04

近年来,为了确保国内流动性水平处于相对合适区间,中央银行不断创新管理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规模进行有效管理。但随着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的日益增长,外汇占款成为中央银行被动投放货币的主要渠道。货物贸易代客结售汇顺差是形成外汇占款的主要原因,而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可以有效控制外汇占款规模,进而增强国内市场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一、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对国内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一)外汇占款与银行代客结售汇高度正相关

从外汇占款的定义看,商业银行收购外汇资产的行为也就是代客结售汇行为,如果将商业银行向市场主体的售汇减掉,那么代客结售汇的差额应该是形成外汇占款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外汇占款”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的增加(见图1)。

(二)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的结构性特点

既然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的扩大直接导致外汇占款的增加,有必要进一步分析银行代客结售汇的结构特点。

本文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银行代客结汇和售汇数据,计算了代客结售汇顺差的结构(见图2和图3)。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为1106亿美元。其中,资本和金融项下顺差仅36亿美元,经常项下顺差达1069亿美元(占比96.7%)。而在经常项目中,货物贸易项下顺差为1869亿美元,服务贸易项下呈现逆差格局为-856亿美元,收益与经常转移项下顺差为56亿美元。因此,货物贸易项下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占顺差总额的绝对比例,这个特点在之前的年份中也具备。

[经常项目][资本金融项目

可以看出,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差额的多少直接决定当期银行代客结售汇差额的大小,而银行代客结售汇规模与外汇占款规模息息相关,外汇占款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国内市场流动性。

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来看,货物贸易代客结售汇顺差的形成实际上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跨境收付环节,即外汇由境外到境内,或由境内到境外;二是汇兑环节,即由境内外汇到境内人民币的转换,或由境内人民币到境内外汇的转换,也就是结汇或者售汇。在企业结售汇意愿不变的前提下①,如果跨境收付汇顺差增加,代客结售汇顺差必然增加;而“货物贸易收付汇差额”与“新增外汇占款”的相关系数为0.85,依然呈现高度正相关,表明货物贸易收付汇顺差与外汇占款也具有密切关系。

二、货物贸易改革中的宏观审慎管理

既然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对国内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很大,那么如果可以通过有效管理,使得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达到相对均衡,则可从根本上提升央行流动性管理水平。2010年启动的货物贸易改革为从宏观上管理跨境资金提供了可能。

(一)改革总体思路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主要抓手,以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底线,切实转变货物贸易管理方式,真正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效统一。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框架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其中,“总量核查”摒弃了核销制度“一一对应”的要求,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数据,从整体出发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程度。笔者认为,“总量核查”为从宏观上对货物贸易开展审慎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二)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

改革后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根据管理工具实施条件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日常管理;二是应急管理。每一类管理工具在理论上均是对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强化,是“不可能三角”的其中一角。在保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对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强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1. 宏观审慎日常管理。笔者将“货物贸易宏观审慎日常管理”定义为: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利用“监测指标阈值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对企业主体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分类管理机制”这两个工具,实现对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程度的逆向纠正,从而达到“逆周期调节”的管理目的。

(1)监测指标阈值的动态调整机制。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的起点是确定“监测指标”的“阈值范围”。所谓“监测指标”是指改革后设计的一系列总量核查指标,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这些监测指标可以核查地区、行业和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阈值范围”则是指外汇管理部门认定的指标正常区间,阈值范围内的被认定为正常企业,范围外的则是需要重点监测或核查的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和管理需要对监测指标阈值进行动态调整。

笔者认为,“指标阈值动态调整机制”是体现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中“评估风险”、“逆周期调节”和“总量调节”的最重要手段。首先,监测指标能够从不同方面根据指标数值衡量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偏离程度,指标数值的正负以及数值的大小均有较为明确的意义,外汇管理部门能够依据数值的大小来合理评估跨境资金流动总体风险。其次,阈值范围的调整是由外汇管理部门人工设置,可以根据宏观形势,按照指标含义进行“逆向”设置,即:若跨境资金宏观上是流入态势,管理的目标是减少流入规模,则可以将指标阈值的正常范围向流出方向调整。再次,阈值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得外汇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能够及时对市场形势进行有效“反馈”,避免定期调整产生管理时滞的问题。最后,当监测指标应用于地区、行业等宏观层面时,这代表了对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的“总量”调节,而非仅针对某个市场微观主体予以管理。

笔者以监测核心指标之一――“总量差额率”②为例。该指标主要衡量地区或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整体偏离程度,如果总量差额率为0,则代表货物流与资金流是平衡的;如果总量差额率为正,则代表有资金流入,数值越大代表资金流入越多;反之亦然。假如目前某地区将总量差额率的阈值设定为[-5%,5%],也就是说总量差额率在[±]5%之内的企业都为合规企业,之外的企业则被纳入重点监测与核查的范围。如果某一时间段跨境资金流入压力显著增加,需要加大对资金流入企业的管理力度。这时,可以将总量差额率的阈值范围进行调整,假设重新设定为[-7%,3%],这种调整意味着:一方面,将更多呈现流入特点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视野,原来5%以内的企业均为合规,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3%;另一方面,资金流出企业的重点监测范围在缩小,原来大于5%的企业才纳入,现在则为大于7%才纳入。可以预见,调整后可将更多呈现流入特点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视野,后续的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对象也更多集中在资金流入企业,从而实现对跨境资金形势的“逆向纠正”,进而减轻资金流入压力。

(2)对企业主体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分类管理机制。在确定监测指标阈值范围后,实现宏观审慎管理目标还需要对市场微观主体实施具体的管理措施。类似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度设计,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也实施了差别化管理,将企业分成A、B、C三类。A类企业适用便利化管理措施;B类企业实施收付汇额度管理,且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汇业务,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转口贸易业务;C类企业业务则需经外汇管理部门逐笔事前登记,且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90天)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等。

笔者认为,“分类管理机制”是宏观审慎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一方面,“分类管理机制”对微观主体形成正向激励,督促企业实现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基本平衡,从根本上减少宏观层面上跨境资金大出大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分类管理机制”中限制的部分业务均是在以往管理实践里发现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较常利用的渠道,通过限制B类和C类企业开展这部分业务,可以有效提升审慎管理的效率。

2. 宏观审慎应急管理。笔者将“宏观审慎应急管理”定义为: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出现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形势下,外汇管理部门利用应急管理工具,在短时间内实现逆向调节的管理目标。宏观审慎应急管理是日常管理的必要补充和辅助。

(1)调整待核查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前,企业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首先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在额度内可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额度根据企业报关出口数据确定,这为收汇的真实性与一致性提供了必要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结汇速度,便利企业经营,改革取消了额度管理,A类企业不再受结汇额度的限制。但改革并未取消待核查账户,所有企业的出口收入依然要先进入待核查账户。一旦发生形势逆转,尤其是资金大规模流入时,可随时调整待核查账户政策,如:可恢复待核查账户额度管理,以延缓企业结汇速度,确保外汇收入均具有对应的货物流。

(2)针对跨境资金流动结构性特点出台差异化管理政策。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能够利用电子化系统对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进行更为深入的结构性分析,包括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规模等。因此,在形势发生变化时,外汇管理部门可直接锁定形势最严峻、最需要予以管理的领域,出台相关管理举措,实现“精确打击”。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将货物贸易改革中的宏观审慎管理逻辑总结如下:外汇管理部门利用监测指标阈值动态调整等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来调节货物贸易收付汇差额和代客结售汇差额,从而影响外汇占款规模,最终影响市场流动性水平。

三、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从改革后的管理实践来看,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发挥了显著作用。在极大提升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管理的主动性、有效性、针对性大幅提高,但依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管理工具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应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予以完善。

(一)宏观政策协调配合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实践证明,虽然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强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但作为管理的下游部门,仅仅依靠外汇管理部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外汇占款激增带来的国内市场流动性规模庞大问题,应加强各类宏观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充分发挥政策合力。建议切实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结构的转变和优化,健全完善鼓励进口的外贸政策,改变以往片面鼓励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倾向;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汇率波动区间,提升人民币估值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步放松市场主体在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丰富和增加用汇渠道。

(二)监测指标动态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需继续完善

改革后的管理实践显示,虽然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每个季度均需要评估监测指标阈值的合理性,但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有待完善和验证。鉴于地市级外汇管理部门与市场更为贴近,建议可将监测指标阈值调整权限由省级外汇管理部门适当下放;建立健全阈值范围动态调整的指标标准,明确何种指标达到何种标准时需要及时调整阈值范围;增加阈值范围合理性评估的频率,确保调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健全中观监测分析机制

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电子化系统数据开展中观层面的监测分析,但目前来看依然存在电子化系统数据挖掘深度不够、监测分析方法有待完善、形势分析敏感度需要加强和监测分析与管理政策制定衔接不够等突出问题。建议进一步利用系统提供的数据挖掘工具,将不同维度相结合来发现数据背后包含的更多信息;通过管理实践发现、验证能够提升宏观审慎管理绩效的分析指标和分析方法,并将其固化和推广;提升形势分析敏感程度,及时发现货物贸易项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结构性特点,准确锁定异常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主要方式和所涉及的相关微观主体;加强对待出台政策的科学性评估。

(四)丰富完善微观主体分类管理措施

笔者认为,目前“分类管理机制”中的相关措施与实现管理目标之间的衔接程度还不够直接,尤其是对企业结售汇环节的管理还需加强。建议根据管理实践增加对B类和C类企业结售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限制。例如,可以考虑规定B类或C类企业结汇或售汇总体规模,并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管理需要实施动态调整,超过规模的结汇或售汇应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

(五)做好宏观审慎应急管理政策的储备工作

目前来看,货物贸易宏观审慎应急管理可以利用的工具还不多,应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的储备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待核查账户功能,研究其在延缓结汇周期、提高业务真实性等方面的作用,并制定相关政策;借鉴差别准备金率制度,探索设计银行主体货物贸易宏观审慎管理指标体系,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急剧变化时,通过限制银行向央行结汇或购汇规模来达到有效调节流动性水平的目的。

注:

①当然,企业结售汇意愿会直接影响结售汇顺差规模,如果收付汇差额不变,而企业结汇意愿提高,或售汇意愿下降,均会导致结售汇顺差的扩大。

②总量差额率=[(收汇-付汇)-(出口-进口)]/(收汇+付汇+出口+进口)×100%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1,(1).

[2]黄为,李京晔,段京文.我国货币供应中的货币陷阱研究[J].财贸经济,2007,(10).

[3]方先明,裴平,张谊浩.外汇储备增加的通货膨胀效应和货币冲销政策的有效性――基于中国统计数据的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6,(7).

[4]赵振全,刘柏.我国国际收支对通货膨胀传导机制的经济计量检验[J].数量经济与技术研究,2006,(5).

第8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管理 制度建设 原则 目标

一、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介绍

(一)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结构及内容

通常而言,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囊括下面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一级层次的治理结构和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充当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石,它是企业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原则、总指导方针。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公司章程、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经营策略、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宗旨以及对执行权力的界定等重要内容;二是二级层次的组织结构、部门职责以及岗位说明;三是三级层次的企业主体业务活动、支撑管理的活动、企业管理流程图以及管理制度;四是四级层次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应用表单。

(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和方法

1、确定企业的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

因为不同的企业主营业务有差异,其业务主体和管理支撑活动不尽相同。对一般制造企业来说,业务主体活动包括市场开发、产品制造等,管理支撑活动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等。

2、组织管理制度的试运行

试运营期间要对各种反馈信息进行记录,采集来自各个方面的政策建议。要认真对待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讨论解决,争取正式运营时不会出现大差错。

3、制定过程管理制度

制定过程管理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流程中牵涉的管理部门要权责分明;二是各部门职责要分解到岗并编制岗位说明;三是关键点要编制应用表单,重点进行控制。

4、组织讨论审议制定的管理制度

认真讨论审议制定的管理制度,查漏补缺。审议过程中也要注意该制度建设是为整个流程服务,各个流程节点都要照顾到,避免横向沟通失调、整体流程没有人负责。

(三)文件的编码标识与管理

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制度级次较多,管理起来比较复杂,因此对各级制度按照统一的编码体系进行编码有利于管理制度的管理、查询和识别。文件编码由四个字段构成,每一个字段代表一个级层的管理制度特点。

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管理制度要遵守一些原则,其核心要旨是做到合法、可行、严肃和先进。依据这四点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应该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一)系统原则

即全局观,这种原则要求企业以全局的观点来认识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搞清楚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间紧密的内在联系,从根本上揭开影响企业管理效率的因素及缘由。

(二)管理自然流程

对组织运行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业务的流程,而企业业务的流程有其自然的顺序,因此企业的管理活动流程也应当遵循其自然顺序去设计。这就是管理自然流程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导,契合流程管理的思想。

(三)以人为本

“人”是企业构成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企业管理功能中,无论是计划、组织、领导还是控制均是通过人这个载体完成的,因此要实现企业的目标,就要在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四)“除弊”与“兴利”制度并重

即俗话所说“锤子”和“糖”,既要对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又要对人的良好行为进行引导。这两种制度的平衡关乎着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效果。

(五)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

也就是俗话说“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企业管理总是要不断地除弊纳新,实时适应环境,切忌闭门造车,这就是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创建一个科学、完整、先进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管理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而根据前面介绍的科学建设方法,其具体目标有以下几条:

(一)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正如前面介绍的四个级次制度,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四级制度,从企业章程涵盖到应用表单等众多内容;

(二)权责分明

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界定要清晰明确、权责对等,因此要从制度上进行明确,才能力求达到此目标;

(三)业务流程制度化

企业各类业务流程有时候会有些小的变动,其短期可能没多大影响,但长期来看对企业是不利的,变动的业务流程不利于企业管理。因此,企业各类业务流程需要制度化,以文件或公告形式行为规范,明确流程中每个环节,每个细节;

(四)编制应用表单

对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时需要编制应用表单,编制时需统一,有利于实现规范化运行;

(五)创立编码体系

正如前面所说,编码体系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的制度管理,因此企业需要创立一套科学的编码体系,实现管理制度的信息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有系统原则、管理自然流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除弊”与“兴利”制度并重原则、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目标包括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权责分明、业务流程制度化、编制应用表单、创立编码体系。

参考文献:

[1]梁超.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探析[J].新西部旬刊,2014(23):52-53

[2]盛艳明.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及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5(18):208-209

第9篇:流动性管理制度范文

1.流动性缺口客观存在。从商业银行近年来经营的实际情况看,流动性供给无法充分满足流动性需求,客观上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缺口。

2.资本杠杆比率偏高。近年来,由于各商业银行资本金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存款的增长速度,资本杠杆比率越来越高,近两年均超过50%。自有资金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逐年下降。即便如此,随着近年来金融机构所处的社会制度背景、经济金融环境及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的变化,经营的安全性已不能用单一的资本充足率来衡量,在国内外金融市场日益发达从而金融风险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警戒线以上也已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系统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3.资产形式单一,变现能力较差。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标准衡量,合理的资产形式及其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但是,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形式单一的问题,资产的大部分被贷款所占据。贷款受合同期限等因素的影响,流动性较差,属于固态资产,其在资产结构中的高占比,必然限制了整个资产的流动性。

4.信贷资产质量低,资金沉淀现象严重。目前信贷资产质量低已成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主要因素,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成为流动性风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良贷款占比较高,使得占全部资产较大比重的信贷资产缺乏流动性,从而影响了资产的总体流动性。

5.流动性负债比例上升,潜在风险加大。目前各商业银行流动性负债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加大了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生成机理

目前,商业银行虽然整体上尚未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危机,但其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是大量存在的。在经营过程中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搭配上的缺陷,即把大量的短期资金安排了长期的资金运用,是造成流动性缺口的主要原因。在资产与负债期限非对称搭配的同时,又未安排充足的支付准备,以致资金周转失灵。此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造成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从经济环境看,作为我国金融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体经营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周期:其承受的产品优胜劣汰、更新换代的压力较大,同时面临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等新形势,以致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而且,受区域经济规模扩张的影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整体发展不平衡、企业效益低下,这些都成为银行收息困难、资产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造成资金周转灵活度下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呈不断扩大之势。

从企业经营管理看,国有企业在成立时就普遍没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对银行有较强的依赖性,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普遍采取“负债经营”的策略,这些企业用银行的资金进行周转,却很难按期归还贷款,造成了各商业银行资金的大量沉淀。

从政府行为看,一方面政府通过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信用活动的直接参与,往往把政府风险转嫁到银行自身。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的项目有些并不一定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尤其是各级政府在不承担项目风险责任的情况下,各银行的贷款往往是没有安全保证的。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企业即使能还贷款也要拖欠,其直接后果是使存量流动性风险积累和增量风险叠加。

从内部控制与管理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制度牵制乏力,同时,制度不适应新兴业务发展的需要,尚未建立流动性风险甚至经营性风险的分离管理机制,经营行与管理行承担着完全相同的流动性风险。而且,对决策者的决策权和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控制,内部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而增加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隐患。

三、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1.全面实施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不是单纯的资金管理问题,而是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应当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流动性风险的防范。①加强各级商业银行法人体制,强化经营系统调控功能。可以将银行系统内资金逐级、逐步集中,充分发挥资金管理行对于全系统内资金的调控功能,建立健全一级法人体制下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各级银行的经营行为。建立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内部决策控制、实施控制、事后监控和预警机制。②建立高效、科学的系统内资金调控反馈机制,管理行及时根据各分支机构资金头寸情况,进行有效的资金调剂,建立起系统内资金预测、统计和分析的管理体制。③实现各商业银行资金的优化配置。通过强化资金在各行全系统调拨,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资金资源,实现资金在全系统的优化配置,以增强系统内资金的效益性和流动性。

2.对资产负债进行结构性调整。①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配置各类资产的数量,确定相互间的配比关系,构建适宜的资产结构,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防线。②降低信贷资产,提高非信贷资产比重。力争使债券投资等非信贷资产占比逐年增加,保证债券投资每年以3%~5%的比例递增。③增加贷款总类,提高贷款的变现能力。要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的比重,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同时,由于资产结构固态化严重,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着力盘活存量,压缩不良贷款,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健全科学的放贷机制,确立贷款的保障和补偿机制。④抓住公开市场业务的新机遇。由于公开市场业务为银行提供了方便、迅捷的融资渠道,从长远看,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成熟必将带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给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更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