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律师档案管理精选(九篇)

律师档案管理

第1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企业法普遍承认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不尽如人意。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中要求各成员国对于公司的基本文件进行强行性公开。香港《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阅注册申请表,经认证后,均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我国台湾《民法总则施行法》也规定:法院对法人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尽快予以公告,并允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②

现阶段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受到限制

(一)限制查询主体与查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只有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律师才有权查询工商登记档案。该规定进一步对律师的查询权进行了限制:律师只有进行诉讼业务而且仅能在立案后才有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该条规定的反面意思就是:律师进行在非诉讼业务过程中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即便是进行诉讼业务,在法院立案之前也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律师由此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要想查询企业的详细档案资料必须先到法院,而要顺利最好在前先了解企业的详细工商登记档案。③

第七条规定实际上限定了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开和使用阶段,没有让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在交易开始前就发挥作用,而是在交易失败进入诉讼以后才被动地利用该信息进行弥补,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一系列政策所确立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管理成本,造成本来就很稀缺的国家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也滞后了经济的发展,限制了交易主体自我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发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也是十分失败的。

(二)限制查询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机关作出以上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三个法律特征:第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具有实用性(或价值性);第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笔者认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并不具备以上三个法律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不具有秘密性。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各地工商机关“应努力开发、利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信息”,“有计划地作到面向社会、面向公众、为领导决策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服务”,外单位只要持有有关的证件和信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均可以咨询或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有关信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国家授权工商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向社会公开企业登记公告,宣告企业法人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和有关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确立合法地位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有关上市公司部分和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都公司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工商登记档案信息都应为公众所知悉,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主动披露,而一般公司只是接受被动查询而已。

第二,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工商机关要求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提交一系列文件,在每年年检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是为了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取缔非法经营,更好得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企业提交这些信息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资格继续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经营,合法竞争。这些信息只是其经营资格、竞争能力和等级的证明,而不是经营手段或竞争手段本身。表面看来,这些信息影响着企业的声誉,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似乎具有间接的获利能力,实际上这些信息是企业现状的反映,而不是形成现状的手段的描述。所以,它不具有商业秘密所特有的实用性。

第三,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收集、整理并保管的,律师及公、检、法机关的人员只要持有合法的手续,就有权对这些资料依法进行查询、复制,企业无权也没有必要对这些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也从来没有听说哪一家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合同,要求员工对其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保密。所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也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它只是普通的信息,而非商业秘密。律师只要持有合法的证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就可以查阅、复制、复印全部档案资料。④

(三)限制查询结果的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该规定不仅对律师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与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目标相背离。

取消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公示限制的必要性

(一)贯彻《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1. 法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必须充分公开。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于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2. 部门规章规定: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须经批准。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对于同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这两个部门规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并由此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本部门审批的权力。

3. 部门规章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论,上述规章中关于限制、禁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应属违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此类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和不适当的规章,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其次,就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而言,新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没有授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查询档案的许可,应当予以调整。

(二)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⑤目前,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广泛存在,使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应当成为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 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禁止或限制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查询,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难以发挥,而且在客观上纵容了经济欺诈,人为地阻断了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登记机关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此责权不分、包揽权力、垄断信息并拒绝公开,极易导致审批权力滥用、 暗箱操作,不法分子也会就此取得“合法”登记,凭借国家公信力行各类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之事,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对于守法者,不仅要承受因此大大增加的交易风险,即便是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却因查询相关企业档案的障碍,在程序上甚至可能因此无法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案,在实体上亦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我国民法、刑法中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抽逃出资、妨害清算等相关法律难以发挥效用,其结果只能是在客观上纵容、庇护甚至支持形形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2. 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公众对企业诚信进行监督。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充分公开,允许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充分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通过公开,让公众广泛且无障碍地参与企业信用管理,使人人都成为尽职尽责的“工商局”,以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循环:通过公开,守法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实现法律抑恶扬善的社会价值;通过公开,变“黑箱”为明示,不仅能有效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而且能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三)是政务公开的需要

政务公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拥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行政机关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务公开应当把保密作为一项特例而非惯例处理,除保密的范围外,其他信息均应公开。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应当成为政务公开的先锋。若同一行政文件中有些可以公开,有些不应当公开的,则对不宜公开的内容加以删节后再公开。⑥如果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没有公开,致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⑦

(四)是律师执业的需要

1. 律师进行事前资信调查是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贸活动已经非常频繁,跨国贸易更是与日俱增,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商事主体在确定交易之前都希望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防止遭受损失。因此,现代规范企业都要在确定交易之前聘请律师对对方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有些甚至要求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力争将商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这种谨慎的态度客观上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理应得到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支持。

2. 律师进行资信调查依赖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充分公开。律师要进行真实、详细的事前资信调查依赖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充分公开。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充分公开对律师公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为律师正常执业扫除了一大障碍,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诉讼及各种非诉业务,为当事人服务。其次通过查询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来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就可以有效防止商业诈骗,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如果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对律师公开,那么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之前可以先委托律师做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情况,这种了解不是靠对方自己的吹嘘,而是通过律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查询,由此得来的信息更加客观,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也可以有效防止商业诈骗的发生。因此,只有揭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层层面纱,使之充分沐浴透明的阳光,律师才能充分利用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实现其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功能。

注释:

①孙军,商事档案的公开与利用限制―――从商法的角度谈几类专门档案的提供利用问题, 《山西档案》,2003,(5)

②邱代伦 车行义,“工商局,凭什么不让我查企业档案?选”―――浅议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的公开,《中国律师》,2001,(8)

③李文君,掀起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的盖头,《工商行政管理》,2000,(4)

④胡明,企业工商档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有感于律师工商信息调查难, 《德衡论文集》

⑤,《当前经济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论“三个代表”》第94―95页

⑥吴增仁 马秋影,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工作的挑战及档案管理部门的对策,《北京档案》2004,(4)

第2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关鍵词】高校,档案管理,素质

高校学籍档案管理是规范学生管理、掌握学生情况、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依据,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过程所进行的教学质量考核和管理。是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原始凭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传统的学籍档案管理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提高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1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

学籍档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规范性和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学籍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知识,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大政方针,以“三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熟悉与学籍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高尚的职业道德,注重言传身教、管理育人,以个人优秀的品德去影响师生。严格把好人情关,杜绝个别学生遇到考试成绩不及格时,对学籍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攻关求情。为学校荣造良好的教学育人、管理育人的文化气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又是一项需要细心、耐心、爱心的工作。学籍档案管理当中的成绩管理、处分管理、休学、退学、留级、免修、重修等每个环节工作都与每一个学生息息相关。涉及的内容分散、零乱、量大带来管理难度,这项工作具体、繁杂,稍有失误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制度意识。学籍档案的特点在于真实性和可靠性。真实的学籍档案才能为教学管理等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增强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制度意识,在工作中坚持照章办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确保学籍档案的质量。

2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性强,作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者,需要熟悉国家有关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熟悉学校的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规定,熟悉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个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网络技术知识,使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高效化,要善于研究、分析、总结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1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职工作,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是以学籍为中心所开展的档案管理工作,贯穿在学生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在校过程。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 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的最重要凭证。新生入学后,对取得学籍资格的学生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每学期初对在校学习的学生要进行审核和学籍注册,按工作流程办理学生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的相关手续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备案。做好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平时就要注重原始材料的积累,材料要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规范,特别是新生录取名册、在校生名册、学籍表、学籍异动、毕业生登记表等原始记录,要做到记载全面真实,准确无误。这就要求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的工作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或凭过去的经验办事,审核毕业生成绩和办理学籍证明等不能弄虚作假。

2.2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学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学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就是既要对学生的要求规范化,又要对教育管理的手段规范化。在当今网络信息化时代,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建立一套完整的学生学籍信息资料档案,可以十分便捷地统计、查询、检索学生学籍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掌握学生学籍和教学质量的动态情况。因此,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知识,熟练使用计算机操作技术,实现高校学籍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2.3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要具有开拓创新爱岗敬业的精神,创新是学籍档案发展的主题,学籍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还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情报信息学、计算机科学、行政管理学等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与时俱进,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汲取新知识,才能充实和提高自己。要善于在工作中、学习中从其它专业知识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同时还应具有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钻研业务,不断完善学籍档案管理方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纠正过去认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仅仅是登记、成绩录入等一些简单工作的错误认识。在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有高度的热情,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爱岗敬业,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3 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高校学籍档案是一项涉及学生个人、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利益的服务工作。学籍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积极发挥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与系部及各教研室联系,完善服务的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在服务态度上,要做到主动、热情、和蔼、耐心、周到、及时;在服务语言上,要做到文雅和气,谦逊有礼 。要善于与人交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要有灵活的融会贯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良好的公关能力、巧妙的协调能力、快速的沟通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为档案使用者提供主动、热情、及时、准确、全面、周到的服务。

4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学籍档案管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学籍档案管理者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因此,学籍档案管理者要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要认真学习《档案法》、《保密法》及国家关于学历、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要做到知法、守法,维护学籍档案的历史真实性。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籍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规范学籍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工作,又能使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法律保护。

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而责任重大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不仅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要有极大的耐心、热心和责任心,较强的综合能力,树立责任意识、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和法律意识,只有学籍档案管理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才能为学校的教学服好务,才能实现学校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参考文献:

第3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是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促进事务所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档案资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所决定对档案资料管理实行“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人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事档案管理

1.全所人事档案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五大类,分类归档管理。

2.个人人事档案中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及执业证书、学习及培训情况证明、个人基本联系方式等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3.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手续要完备。对于新转入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按目录核查无误后才可签收。管理人员签收后应立即将资料整理规范,按类归档。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相关档案,随时查漏补缺,更新档案内容,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往来文件档案的管理

1.对于日常往来的行政管理工作文件、各级管理机关及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管理人员均应编号登记,送负责人批阅。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次日前送达有关人员及时办理。如属急件,管理人员应当日送达,并应履行好签收手续。

凡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函件,均由行政部门用事务所统一专用信笺纸书写(钢笔)或用电脑打印,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才可签发,原稿按规定归档保存、备查。

2.一般往来文件负责人批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紧急文件不得超过一天,有关领导批阅时应签署全名。行政主管按此规定催办。

3.对需存档文件的批阅、批改、签字等均要使用钢笔、毛笔、档案圆珠笔,不得使用红笔、普通圆珠笔或铅笔。

4.对往来文件及重要资料的整理工作应按年份、日期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类保管,同时编写档案目录。

5.涉及事务所机密的文件均需专门人员专门管理,不得有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三、查阅档案的手续

1.凡本所人员查阅、摘录档案资料,须填写“档案查阅、摘录登记表”,经负责人或行政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摘录。非本所人员不得查阅、摘录。

第4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就为我们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受理房产档案查询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八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物权法释义》,认为物权公示本来的含义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房产档案虽然是由产权人提供,属于社会的财富,但的确系特定对象的财富,涉及个人财产的保密和隐私权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和不损害公民权益,这恰是《物权法》的本意,也是《档案法》明确规定的,因此,房产档案是不能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的。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只能是房屋的相关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

笔者认为查询房产档案应该是有条件和限度的,而且是有一定规范要求的允许查询,在完善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尽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的服务。

房屋产权人查询相关房产档案,应按照《档案法》和国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应持有合法证件。

一、房屋产权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私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的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提供房屋产权证。

二、委托查询自有房产档案。需提供有效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公证书,受托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提供委托人的房屋产权证,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涉案查询房产档案(指公、检、法、纪委)。凭单位介绍信并写明相关产权人姓名和房屋地址,查询人员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律师查询房产档案

(一)律师非诉讼案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房屋产权人的有效委托证明书(公证书、律师本部门的见证手续),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律师诉讼案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人民法院有关房屋产权人已参与诉讼活动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经分管领导批准。

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与产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查询房产档案,也要很好地把握,区别对待。

第5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原刊地名】太原

【原刊期号】200304

【原刊页号】19~21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档案事务所的现状分析及业务展望

【英文标题】an analy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of archival office and its business prospect(wu jia-qi,li guang-du)

【 作 者】吴加琪/李广都

【作者简介】吴加琪 李广都 南京大学 信息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93

【摘 要 题】档案工作

【关 键 词】档案事务所/现状/展望

archival office/present situation/prospect

【 正 文】

文章编号:1005-9652(2003)04-0019-03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一、档案事务所的现状分析

自1992年9月成立了浙江省的第一批地方性档案事务所以来,全国到目前已有一百多家档案中介机构。从目前有关资料来看,浙江和上海的档案中介机构起步较早,规模和数量都较大。除浙江、上海以外,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档案中介机构,如北京碧海兰台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晓荣档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事务所,限于所掌握的资料,我们将从比较成熟而一般又置身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下的档案寄存中心入手来分析档案事务所的现状。

(一)档案事务所的性质与目前存在的与档案有关的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区别

档案事务所应为面向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性质和服务方式应与现在的比较完备的律师事务所相对一致。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在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隶属于司法部门,后来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独立成为法人单位走入市场。在管理方面,目前已有律师行业协会和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

而我国档案事务所发展太晚,目前也仅在上海、浙江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咨询为主的档案事务所,并且还未形成规模,各项制度都未完善。与此同时,我国又出现了一些与档案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如档案寄存中心。这是目前在档案界较引人注目的一种新型服务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存在的寄存中心与我们所要论述的档案事务所有很大差异。

1998年8月9日,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是全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其服务职能主要是将不具备充分保管条件及配备档案保管主体成本过高的国有与非国有及破产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工作、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中。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两点:①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隶属于深圳市档案局领导,并内设于市档案馆内。②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的经费和资金运转基本上是靠市财政支出,并且有偿服务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不存在独立性,不是独自承担风险和资金运转的机构,它完全不属于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也只能说是档案局(馆)对社会服务的新形式。

上海出现的档案事务所,对一些企业的重要项目档案负责整理、编目、上架,从零散档案到系统正规整理完毕,收取适当费用。这类档案事务所其实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事务所的雏形,未能真正成为成熟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后有更大的发展。

(二)档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条件

1.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是档案事务所产生的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改革中将政府一部分权力放开,将一部分领域推向社会公众管理,这是大量社会中介机构产生的先决条件,这其中不仅有比较完备、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在经济领域日渐成熟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事务所都进行了相应的改制,律师事务所从最初的司法部门中独立出来,会计师事务所从政府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如果没有这个大前提,档案事务所,包括档案寄存中心这一过渡型的机构恐怕还是很难实现的。

2.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是档案事务所的催生剂。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起来,原有的单一的经济形式早被打破,不仅有国有经济、民营经济,还存在着大量的混合型经济形式。我国的档案部门长期以来的服务和管理对象都仅仅局限在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部门,服务面窄,服务水平低,服务条件比较落后,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与这种状况同时出现的却是社会对档案管理的新要求。

(1)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档案存在管理不善乃至无处可归的情况。在国有企业破产、拍卖、改组、兼并中,无论是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档案,还是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管理都出现了矛盾。

(2)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更显混乱。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减少管理成本和用人方便,根本不接收档案,造成一些流动人员档案严重与人脱钩。即便一些企业存在着专门档案管理部门,也往往是办公条件和保管条件特别差,加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对其也无直接管理业务,造成档案管理混乱。

(3)一些社会团体及许多个人不具备保管档案的充分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一些规模小,而档案保管费用又相对比较高,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想关注这个问题。

在这些新情况下,如果出现档案事务所,并提供价格低廉的优质服务,无疑是个好方法,并且档案部门也可以通过对档案事务所的业务宏观指导来达到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

3.现有的其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成熟运行是档案事务所产生的现实依据。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一些房产交易所等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性的运转,为我国加快档案事务所建设提供参照模式和实践依据。

4.档案寄存中心的健康发展与合理改制将是档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希望。

目前我国以深圳为代表的档案寄存中心获得社会承认和欢迎,也为建立完备的档案事务所探索出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可以相信随着档案寄存中心的逐步发展与今后的合理体制,档案寄存中心将是档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希望,目前社会各界和档案部门应全力做好档案寄存中心的工作。

(三)档案事务所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档案事务所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无具体依据。

目前仅有的关于档案的法律不仅很少,而且内容都比较陈旧无法适应现在建立档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并且相对地专门立法工作需要更长时间。

这种状况将使档案事务所缺乏法律依据,很难获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为档案事务所定性和明确规定成立条件已是十分必要的工作。

2.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目前未对档案事务所的发展及行业管理标准制定详细、科学的方案。

档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不仅要有立法机关在法律上的保障,更需要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出针对本部门行业的方案,这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具体使命。档案部门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就建立全国性的行业指导协会,就档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获取及运转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责任等情况向有关立法部门提出积极的建议并参与相关法律的制订。

3.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和支持档案事务所事业的建设。

二、档案事务所的业务展望

1.对有关档案的咨询、指导工作。

这是档案中介机构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现阶段档案中介机构的主要服务方式。

档案事务所可接受被委托人的请求就有关档案存在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解决其保管档案中的问题;同时也可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建立起稳定的协作关系,由档案事务所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指导其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业务,提高其档案保管和利用水平。

2.对企业档案做出定升级、iso质量论证工作。

(1)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企业各项工作缺乏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其中也包括企业的档案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企业大大放权,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为现在的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权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在企业的档案工作中,这也有所体现,像目前对企业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升级定级、评先奖优等都明显地带有传统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一切都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求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背道而驰,使得企业在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还不得不将一部分精力用于应付这些额外的行政干预,从而部分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如果政府对企业的档案工作完全放开,让企业完全自主地管理本企业的档案,企业就有可能忽视对档案的管理,导致企业档案工作水平的下降,从而损害我国的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础。而档案事务所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理想方式,政府将以前对企业的档案管理转由档案事务所来协调解决,真正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让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进行运转,这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2)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众多企业充分认识到要想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向管理要效益”的口号,企业档案也是企业发展的一项衡量指标,企业的全面管理必须依靠高等级的企业档案。因此近年来兴起的对企业管理水平进行控制的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中也包含了档案管理这一部分,但我们注意到,在目前的iso9000认证工作中,负责检查企业档案工作的iso工作组成员相对缺乏系统的档案专业知识,因此他们的鉴定结果也必将是不全面的;而档案事务所中的执业人员都经过了严格的考核,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由他们对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综合的评定,并为iso工作小组提供档案方面的意见应更为合理。

3.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

档案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相关单位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当然也应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这项工作对企业发展也是极其重要的。现代企业经常面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体制调整,加上各种企业的成分、模式各不相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难进行具体指导管理。而这些相对于企业来说又极其重要,档案资产只能通过档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实现其科学管理和资产价值。例如公司新设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但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根据这一规定,部分股东以其过去工作中形成的工业技术图纸出资,这时就涉及了档案资产的评估,以确保这一部分出资与公司法相符;在公司分立时,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这时也需要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作为企业整体资产进行清理;企业破产时,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包括经贸、财政、土地、银行等相关部门,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因为档案资产是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因此档案事务所中的执业人员也理所当然地应被包括在清算组成员之内,参与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同时整理档案的费用也应纳入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这项工作可以说是未来档案事务所服务的大方向,其效益也必然十分可观。

4.对私人档案进行指导、鉴定和代为保管。

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形成的主体为私人、个人。

随着我国人民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私人档案会越来越多,出于保管和建立健全的需要,必须通过档案事务所才能实现对私人档案的指导、界定和代为保管。

5.对相关档案进行划分密级和确定公开范围,切实保护好档案拥有者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条中是这样为商业秘密下定义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档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由于其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能够掌握和了解委托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其中有些则属于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执业人员泄露了这些商业秘密,就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档案事务所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相关档案划分密级和确定公开范围,在不影响业主利益并征得同意后,将部分档案内容向社会提供开放利用,而对于业主要求保密的部分,档案事务所执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地保守这些机密。

6.利用档案事务所的自身优势,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征信单位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为建立信用档案体系服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后面对的挑战,我国现在正着手建立全面社会信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首先就必须要建立有关的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档案,没有档案事务所这个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如此庞大、细致而又带有时代特征的社会工程是无法真正实施的。也可以说,在全社会建立科学、可靠的信用档案体系是档案事务所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好的发展机遇。

收稿日期:2003-06-13

第6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关键词】公证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近年来,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新的公证项目不断涌现,公证业务和档案数量迅猛增长,公证档案的保密管理问题日益重要。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档案涉及面广、内容多、增长快、数量大。深圳市公证处档案室按年度归档管理的公证档案自1997年首次突破2万卷以来,平均每年档案数量递增30%以上,2007年公证档案已突破15万卷以上。截止2013年3月,深圳市公证处共归档公证档案132.32万卷。公证档案作为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忠实记载了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的全过程,其中某些资料可以作为法庭庭审的证据。公证档案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要求公证档案必须加强保密工作,这是公证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公证人员和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公证档案的保密工作,特别是要对公证档案实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安全化管理,让公证档案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1.公证档案的重要意义

公证档案作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并可以有效防止公证活动本身所引发的纠纷。其次,公证档案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曾经发生的民事活动的真实情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再次,公证档案大多长期保存,具有极为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例如在公证档案历史悠久的法国巴黎国立公证档案馆,我们仍可以查询到15 世纪的公证文书。同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不断拓展,公证文书迅猛增加,公证档案数量每年递增,公证档案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好公证档案的意义也愈加重大。

2.健全和严守公证档案的保密制度

公证档案是一种历史的记录, 而历史不仅是过去的事实本身,更是指人们对过去事实的有意识,有选择的记录。

2.1 公证机关所有知晓公证内容的工作人员都应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公证机关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公证业务的同时,也从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所办公证内容能够得到保密的承诺,非经办证当事人许可,无关人员无权了解所办公证的情况。国家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这项规定从法规上明确了对公证事务保守秘密,是公证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实际工作中,公证人员以及接触公证文书档案的特殊人员,如记录人员、翻译人员、制证人员、档案人员等,必须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妥善保护好公证档案,防止遗失泄露,更不能向他人泄露公证的内容。从更大范围上讲,其他受公证机关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到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秘密的人员,都应对公证事务和公证档案负有保密义务。

2.2 对公证档案必须依法进行特别管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0条明确了公证档案的保存方法,即对涉及国家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特别是遗嘱公证,应列为密卷保存,以区别于一般公证事项。同时,应定期对公证档案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办理当事人需要的保密公证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办证、打印和保存,不得扩大知情范围。公证机关在发现公证档案泄密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于故意泄密或者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2.3 借阅和查阅公证档案必须严格限定人员范围并履行审批手续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对什么人可以查询公证档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15-17条明确规定: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需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律师因诉讼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询的,需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律师查阅公证档案的手续和程序问题。律师在诉讼中,只是一方当事人,如果随意允许律师查阅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公证档案,就有可能使公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利益将受到侵害。一旦公证当事人的利益因公证档案失密的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从理论上说公证机关应当负赔偿责任。虽然目前有关法规没有明确公证机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但从法律上讲,公证机关在受理公证当事人申请并收取相应公证费用后,就有义务保守公证当事人的秘密,保证公证内容、档案资料不被第三人知道,保证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害。

3.强化公证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

3.1 加强公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

公证档案的保密工作,不仅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所有公证人员的责任;不仅要在文书归档和档案保管工作中加强保密教育,还要从公证业务办理的每个环节上加强保密教育。公证机关要对公证档案保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公证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所有涉及公证事务的工作人员,加强保密教育。这样,才能保证公证档案保密原则,从公证活动组织和公证文书形成一开始,就在源头上得到落实。

3.2 要重点加强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工作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特殊身份,使其具备了对公证档案知密多、知密深的特点,他们对公证档案的保护负有比一般公证人员更为重大的责任。公证档案保密工作好与坏,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实际工作中,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达到“四个好”:一是政治思想好,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二是知法守法好,不仅要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保密法的各项规定;三是工作作风好,对公证档案的查阅人要细查其身份并确定其查询利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制度办事;四是识人眼力好,要根据查询人查询的不同目的,掌握其心理和思想动机,加强重点监护,防止查询人损毁、涂改、伪造公证档案,做好档案利用的监督工作。

3.3要维护好公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对公证档案的接收、整理、借调与查阅、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统计和移交与保管和防护作了系统规定,为公证文书的归档保存提供了制度保障。《公证法》将公证文书的立卷。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公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既是公证档案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公证档案保密工作的目的。维护公证档案完整与安全,要做到“四个不”,即不坏、不丢、不散、不乱。不坏,就是使公证档案保护得完好无损,不致因各种不利因素而使档案损坏;不丢,就是使公证档案绝对安全,不致因工作疏忽而使公证档案遗失或被窃;不散,就是要求公证档案的保管相对集中,不致因零乱分散保管而使档案管理出现空白和死角,甚至造成档案损坏或丢失等严重情况;不乱,就是要求公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不紊,档案排架整齐规范,有规可循,有目可查。

4.结束语

公证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既复杂又繁重的工作,要做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信息时代的来临,因此,必须要具有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创新的思想观念和发展观念,勇于接受新技术、新方法、新思维,努力实现公证档案的现代化、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第7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关键词:法律;病历档案;管理;依法

长期以来,病历的管理与利用多停留在经验和习惯要求的层面上,其实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除了要受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 所以病历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它必须依法管理。

1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1]: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

2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

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2]。

2.1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病人接受医务入员病情询问、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等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涉及人身伤害、健康保险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特别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病历更是医院或医务人员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主要和重要的证据材料。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的书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并符合相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医师每天要诊治许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诊治后及时记录,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万一有医疗纠纷发生或诉讼发生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因此,病历及时完成是保证病历公证性的前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情况下病历书写时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等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除时限问题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病历的涂改、修改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②体现在病历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这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3]。

3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医患纠纷[3]

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行医是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准则。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等等,针对医务人员所立的各项法律、法规。用各种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4]。例如,从对车祸肇事类病历的书写就可以反映出个别医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遇到车祸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诊断为“车祸”。是司机酒后驾车撞伤病人还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车,应从病历记载中有所反映。应考虑病历记载对肇事双方负责,对医生本人负责,更应对医院负责。以便为交警,司法部门调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当事的双方争得法律上的主动。

参考文献

[1]刘宁,孙素玲.关于病案书写中潜在性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1,21(3):45-46

[2]尚进.正确认识病人隐私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36-37

第8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档案资料是一个单位事业发展过程和主要工作情况的重要记录,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文献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从这一角度看,档案工作不是简单的记录历史和保存资料,而是总结以往规律、指导当前工作、规划未来发展的可靠信息来源和事实依据。所以,档案工作水映出一个单位的管理水平,研究档案就是研究规律,掌握规律就能改进工作,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由于管理者档案意识不强、档案管理不到位、档案人员更换频繁等原因,档案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不能全部反映一个单位各方面的工作。 有些学校的档案只能简单地反映人事变动、重要活动和审批事项等,而直接反映师生活动、学生情况,特别是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资料缺失比较严重,甚至没有记录,无处查找。 比如,学校档案室保管着比较完备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主要是基建档案)和人事档案。 文书档案依靠文书处理程序办理,会计档案有严格的会计制度作保证,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有严格规范建筑审批程序,人事档案有清晰的归档范围,办理规范,材料完整。但是,比较而言,教学档案、学生档案、音像档案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全面直接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情况。这样,虽然工作做了,而且做得很好,但很多重要材料和信息就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再也没有音讯。这种现象是档案管理体制不健全、整理收集不到位造成的,对一个单位来说是很大的损失。下面对学校档案资料缺失的具体表现、主要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发挥档案管理效能、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一、档案资料缺失的具体表现 档案资料缺失既有制度机制上的缺陷,又有档案原创者和档案管理员工作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档案资料形成、留存制度不完善,文献资料未能形成。 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习惯于将工作事务记录在个人的本子上,经办人使用记录本类型不一,原始记录不规范,记录内容繁杂,无法直接存档;操作过程口头传达,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很多变故未及时记录入档;一些事务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执行,没有审批材料,定稿文件,很多是草稿上一经修改便执行,遇见口头请示便调整,没有文字记录,整个过程材料缺失,事后查找困难。 2.文字处理不规范。 从形式、内容、程序上讲,材料的原作者对档案的认识程度及工作态度是导致档案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始材料书写不规范。教研组长、教师在制订年度各类教学计划、进行年度总结、各类活动记录、填写学生成绩册、学生学籍档案时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等,不利于档案的长久保存。二是形成材料用纸规格不统一,不易整理。三是原材料书写格式不统一,不规范。如题目、姓名等文字写在装订线以外,或干脆不写,材料无形成日期,等等。四是有些材料不齐全,造成档案材料不完整,降低了档案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五是有些材料语法欠妥、随意简称,使材料概念模糊、内容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费解和误解。 3.教学档案缺乏管理规范造成教学档案的缺失。 教学档案缺失是档案资料缺失的最重要的方面。学校作为教学业务部门,教育教学质量始终都是第一位的。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也应该是学校档案的核心内容。教学档案是学校在组织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这些原始材料经过收集、整理、立卷、编目、保存即形成档案。 教学档案包括国家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教育的条例、法规和文件,学校的各种教学计划、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总结、学生学籍、各班成绩统计与试卷分析报告、教师业务档案等材料。由此可见,教学档案作为教学工作的信息库,给学校领导决策、制定教学、教研规划和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为教育教学规律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探讨提供了翔实的材料,在教学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和要求,许多教学材料往往散落在相关部门或个人手中,这些材料未经整理,难以做到类别齐全、内容翔实,符合档案要求。 4.书面文件信息安排工作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使用正式文件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印发文件有规范的程序和文字表述要求,是比较规范的文本,便于执行和查询。但是目前许多学校正式行文存档资料以上级请示文件、上级活动汇报文件及奖惩文件为主,很少涉及校内各级各类管理制度设立及校内活动内容。成文文件除办公室、会计室工作内容外几乎很少涉及其他行政科室工作内容。这使得学校文书档案记录内容不够完整,收录方式杂乱,无法实现程序化系统管理。给未来查阅资料及借鉴以往工作经验造成了不便。 二、档案资料缺失的主要原因 档案意识的高低、档案管理员工作质量的优劣、材料处理的规范与否与档案质量的高低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档案资料缺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学校管理者对档案不重视。 在学校管理中,档案工作与教学质量没有直接的对应,档案工作对于学校教学质量及其他工作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在短期内不容易看得出来,所以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往往被忽视。 有些管理者没有把档案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去看待,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调阅等程序没有具体要求,档案室只是作为档案资料保存的仓库,档案管理就成了仓库管理。在人员安排上,经常使用人员兼职,缺乏专人管理,工作比较被动。 2.学校行政和教学部门缺乏行政意识。 一是对常规工作的规律把握不够。及时总结、归纳常规工作,会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但很多管理者似乎不屑于做这些事。二是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文字能力不高,对文字工作认识不到位。只是把文件作为向上请示或对外交流的工具,而没有发挥其制定政策、信息、指导工作、落实责任的作用。#p#分页标题#e# 3.档案管理程序不规范。 缺乏针对学校特点的档案管理办法,操作程序缺乏规范和统一。同时,也存在有制度没有严格执行的情况。 三、发挥档案工作效能的建议 推进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将会有效地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以重新定位档案工作为契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增强领导者和档案管理员的档案意识,使他们明确档案管理规范化对保证教学档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充分重视和支持档案建设工作。把提高档案管理质量纳入学校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在工作开展之初,就将档案的要求贯穿其中,对档案中过去相关事项的查询、拟定活动办法、活动后及时总结,并将材料完整地保存到档案室。持之以恒,这些材料将是学校无比珍贵的财富,必将发挥出档案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 2.以规范教学档案为关键,丰富教学实践经验,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效率。 教学档案体现了学校管理的核心内容,内容多,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紧密合作才能完成。其一,要确定归入教学档案的材料内容,比如教研组、年级组、教师教学学期计划、期末总结,教学活动安排,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试卷、学生评教结果,教学研讨会材料,班主任工作研讨会材料,等等;其二,要确定收集教学档案资料的方式,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平时材料的收集,定期整理;其三,制定管理教学档案材料的办法,规范收集整理程序,提炼归纳总结教学的相关数据和基本经验教训;其四,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完善教师业务考评制度。教师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评价难,只有建立详细的教师业务档案,才能够客观评价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的业务开展。业务档案的内容包括教师的基本情况、各学期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学期评教结果、任教班级考试成绩、奖惩材料、个人计划总结、学校评价、考核结果等。 3.以提高办文质量为抓手,发挥文字处理在管理中的作用。 引导教学和行政管理部门充分使用公文形式处理各种管理工作。学校制发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行文有效的落实学校要求,实现学校意图。公文也是最有效的档案留存方式,它所记录的内容将会成为一个单位制度化管理的依据、常规工作延续的参照和开拓性工作开展的经验基石。为充分发挥公文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一是扩大行文内容,将涉及全校性的工作内容都纳入行文范围。例如:年度高考工作安排、奥林匹克竞赛办法、教师年度考核、优质课比赛、师带徒等活动、“体育文化艺术周”活动、“影响校园学生”评选、文艺汇演等活动的通知、程序及结果等。二是形成行文习惯,以制度形式规范各处室部门行文习惯,形成全校性重要事件必须行文的良好习惯。对相关行政人员进行规范化行文培训,并将日常工作行文日常化。三是规范行文程序。 4.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程序。档案人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综合业务工作水平,熟悉、掌握档案建设的规范和基本要求,把好材料处理的质量关。同时,要积极研究档案,挖掘学校各方面的信息,为学校管理层提供相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服务。 5.开展档案专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者和行政教学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 通过专业培训,一方面了解档案形成过程、整理办法等业务知识,另一方面增强档案意识,提高整理档案的水平和利用档案的能力。 6.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的作用,提高档案管理效益。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于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档案质量,实现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同时存档。档案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因此,档案的规范管理过程也是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过程,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充分利用本单位以往经验,有效发挥档案工作效能,规避工作风险,关系到对档案工作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关系到学校的质量提高和科学发展。只有提高档案意识,规范档案管理,挖掘档案资源,研究档案信息,才能进一步发挥档案工作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9篇:律师档案管理范文

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改革。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市场机制的框架下,如何把握机遇,强化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市场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希望本文的分析论述能对市场机制下的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思考和启示。

一、市场机制下的档案管理培训工作

(一)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更加需要专业素质优秀的档案管理人才,因此,档案管理培训教育十分重要。

首先,从事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的老师应该是既懂得档案管理和教学规律又具备领导素质能深入实践的综合型人才。老师不仅要能解答档案管理中的各种问题,还要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科研成果。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我们需要的老师还要能利用多媒体教学,懂得现代教学规律和教学手段。所以,在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方面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从国外或国内某些单位引进优秀教师,同时注意自己培养教学人才,使二者多沟通;二是把老师送到专业部门或学校去进修;三是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带动有想法有力量的年轻教师;四是既要注重老师的教学能力,同时也要使老师紧跟时展的步伐,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最后一点要求是科研能力的提高不能影响教学能力的进步,二者要双管齐下,不能顾此失彼。

(二)加强教学资料的建设

教材教参资料的建设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档案管理培训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教参教学资料要由国家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编制,并负责教材经费的规划和筹措;地方档案培训机构负责对知识的补充和完善;由政府和社会合作,建立档案管理培训教材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教材的编辑出版印刷;适应市场的发展和信息的更新,及时更换陈旧的教学内容,补充新的知识点。

(三)进行教学改革

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所以教学内容也要注重实践操作,教学方法与课程设置既要突出重难点,又要联系实际,体现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组织各种实践活动。把过去的单向灌输式教育推向多元互动式教育,讲求学以致用,使学生在实践中受到锻炼。

(四)完善教育管理制度

在市场机制的要求下,一定要完善教育管理制度,约束培训人员的行为。此外,还要注意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考核培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形成鼓励机制,注重良好导向的建立,激发培训人员的活力。

二、在实践中强化档案管理

(一)统一集中的管理原则

市场调节机制下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集中统一。相关部门一定要统筹规划,加强监督,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学习《档案法》,统一思想,集中管理。

(二)完善相关制度

市场变幻莫测,必须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才能适应市场机制。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规定手续进行档案借阅,按照一定顺序和范围记录档案,归纳整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保证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此外,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学习相关制度规范,明确自己的责任,认真完成档案管理任务。

(三)提高业务能力

若想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一定要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水平的教育培训,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档案管理培训,同时设置现代管理和计算机自动化等课程,实现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科技推动档案管理事业的进步。

(四)加强服务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档案管理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一方面要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确保档案完整有效;另一方面要及时查询,按时对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行事,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工作,改善服务态度以确保服务质量。同时,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完善档案的检索功能,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整理具有较高价值和特色的文件材料,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应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工作,使档案的质量得到提高,价值得到体现,档案信息材料能更好的为人们服务,档案管理工作能更好的适应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