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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

第1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情况特别复杂需进一步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市监察机关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事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第2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条履约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签约率100%;

(四)根据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年不少于12次,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订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学危险品企业状况,并实施重点监控和定期检查;

(七)督促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查处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履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履约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给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等行政处分;

(二)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扣除10%-30%的年度奖金。

第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二)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20%-30%的年度奖金;

(三)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扣30%-50%的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五、六项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全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遇有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且属于公务员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区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诚信考核扣分办法,同时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由市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行政处分,经事故调查组提议,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的追究经济责任,经事故调查组提议,由区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扣除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3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四、协助支行长抓好安全管理、柜员排班

第4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夯实基础,做好代表履职环境建设工作

多形式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今年新补选的代表较多,协助常委会抓好新代表的履职学习,是联络室的重要任务。为此,联络室除安排代表参加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外,还逐一与新代表进行沟通,告知代表履职的有关注意事项,组织新老代表座谈交流,让新代表分享履职经验、尽快进入角色。

多渠道激发代表履职热情。联络室主任定期带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协调解决代表单位与周边环境矛盾等问题,做到社区为代表服务,增强了代表对社区的归属感;加强对代表履职事迹的宣传,利用《家在江宁》杂志、社区报、有线台等平台对代表履职典型事迹应报尽报;积极推进代表述职工作,今年联络室共组织了4场“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有8位代表就“如何当好群众代言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使用好代表履职情况信息库,以信息平台记录代表履职痕迹,拓展代表履职反馈渠道,增强代表责任意识。

多方位提升代表履职成效。为确保代表书面意见和各类建议的办理效果,联络室多方位做好支撑。对今年代表提出的51件书面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登记,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实时向代表反馈;根据代表意愿,积极搭建平台,约请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代表恳谈,促成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协助代表向群众告知办理结果,进行必要解释或说明。例如,今月7月份,代表提交的“关于在我区试行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的意见和建议”,被静安区民政局研究采纳,有力推动了全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问题的解决,受益面近两千户低保家庭。

创新方法,做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保障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代表专题调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联络室围绕社区集中反映的老龄服务、城区管理等2个热点难点问题,组织26位代表深入实际开展调研。调研期间,联络室牵头成立调研项目领导组和保障组,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分析、方案设计、工委联络、实地视察、专题访谈,问卷调查等相关准备。通过代表的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对策详尽、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对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和管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努力丰富代表汇集民意渠道。今年组织了75人次市、区人大代表集中深入居民区倾听社情民意;依托居民区人大代表联系点,以季度通报形式,将居民区动态筛选梳理后提供给代表;邀请代表参加街道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12位代表参与街道接待;及时向代表寄送区和街道工作信息资料等,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发表审议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切实保障代表参与社区自治工作。邀请代表定期参与居民区议事协商,提升社区事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汇集代表和群众的集体智慧,在社区杂志中增设“共商共治”专栏,就难点问题共同出点子、想实招,初步形成了人大代表参与社区自治的新局面,推动了社区事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深化。

规范运作,做好代表联络室建设工作

第5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第6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海安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情况

(一)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动因

1、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存在盲区。海安县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从2008年2月份开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主要是针对各区镇、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部门(区镇)职能的执行情况。并未涵盖到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2、事业单位管理缺乏有效载体。目前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设立审批阶段,后续管理措施相对薄弱。不少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后,拿到法人证书就万事大吉,该变动的登记事项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事业单位实际运行的状况更是难以掌握,少数单位不能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工作,单位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仅靠年检报告根本不能准确了解情况。因此,机构编制部门迫切需要一个有效载体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3、惩处措施没有威慑力。虽然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手段有“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实际中动真碰硬执行起来有难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处罚工作流于形式。

(二)开展履职评估的基本做法

1、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评估对象,涵盖各种不同单位类别和经费管理类型的事业单位,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海安县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实施履职评估的操作流程。一是宣传发动。将《实施方案》和评估通知及时发给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二是单位自评。事业单位接到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准备好各类文件资料并形成自评报告。三是召开进点会。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会上先由评估组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并通报履职评估实施方案,再由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履职自评报告。四是广泛收集情况。开展履职测评。评估会议结束后,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测评表》,表格当场收回;对主管部门领导、单位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对象代表进行个别座谈;发放《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调查问卷》,了解各方面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五是形成报告并反馈。认真分析履职评估情况,形成事业单位法人评估报告。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评估结果的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被评估单位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履职评估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同时,因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面临着突出问题:

(一)少数事业单位无法依法运行。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附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走向社会化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兼职现象影响履职。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在评估工作中我们还发现,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者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不可能全身心扑在事业上,这样势必会不能正常履职,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我们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方面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我们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我们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履职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一)积极宣传,增强对评估工作的重视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积极向主要领导汇报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争取领导重视,把评估结果纳入事业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做到开会不忘讨论、下基层不忘检查、平时不忘过问,使部门负责人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思想上时刻绷紧职能履行这根弦,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关注职能履行工作。

(二)科学设置,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具体和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三)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评估,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层面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予以解聘。

(四)固本强基,提升评估工作水平。一方面,加强履职评估队伍建设。要把那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同志,选拔到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上来。通过学习交流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考核和奖罚。另一方面,增强评估对象依法履职能力。开展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精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的管理水平。

第7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XX]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资源网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8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作为一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千亿元的中远集团,本身就像一艘行驶在浩瀚的海洋中的庞大船队。在履行全球契约中,选择核心的企业作为试点先锋,然后以先锋的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成为中远集团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如何选择试点先锋?最终为何选择中远集运为试点?而中远集运又给出了怎样的试点答案?

中远集运以上海为基地,与其说是中远集团选择了中远集运,倒不如说是中远集运的成绩为集团公司所认可。

良好的基础让中远集运成为试点先锋

“中远集运是中远集团的核心资产。”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综合质量处处长顾伟华告诉记者。中远集运是中远集团所属专门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由中远集团集装箱运输总部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合并成立。2005年6月30日中远集运作为中国远洋(HK.1919)的重要资产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远集运的船队共经营139艘船舶,总运力达399,237TEU,在中国集装箱航运公司中排名第一位,在全球集装箱航运公司中排名第五位。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远集运共拥有306个境内和72个境外销售和服务网点,管理和使用89个境外销售和服务网点,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正是因为中远集运这样的地位,被选择为试点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中远集运还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根据集团安排,中远集运多次开创了中国航运业的第一。顾伟华介绍说:从1995年开始国家在摸索航运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时,中远集运就第一个做这个体系, 1996年,原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率先通过了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中国海事局审核认证,从而成为全国第一家取得公司“符合证明”(DOC)的船公司。美国“9・11事件”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保安规则),也是由中远集运第一家来做得。创新的基础让中远集运始终走在了航运业的前列,因此,履行全球契约,中远集运也是当仁不让的。

事实上,在中远集团开始履行全球契约之时,中远集运已经建立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大管理体系。2005年开始,中远集运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质量技术咨询事务所、上海市顾客满意度评价中心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相关方的调查,根据公司管理情况来征求社会相关方对中远集运的看法,包括诚信、道德、公益方面做一些评估。而这些调查正是中远集运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基础。

顾伟华说,中远集运刚刚开始做的是安全管理体系,后来加入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就形成了安全管理质量体系,随着中远集运业务的发展和客户的要求,中远集运将环境、职业健康加入了体系,建立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大管理体系。这为中远集运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先锋就要有先锋的样儿

成为试点先锋,就意味着要“将履行全球契约融入日常管理细节”,中远集运副总经理韩成敏告诉记者。

中远集运根据集团的统一部署,在全系统认真学习了全球契约;将推进履行全球契约和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列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了细致的有力措施,在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上,系统地融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因素,搭建了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形成了履行全球契约的体系保证。

韩成敏说,要让履行全球契约真正融入到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必须从组织、资源、机制和管理着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加强宣传培训,为顺利履约奠定基础

让公司上下所有员工了解,是履行全球契约的第一步。于是,中远集运利用各种手段拉开全球契约培训教育的大幕。一是通过网站杂志和每周要闻等途径,宣传和报道全球契约推进意义和要求,得到全体员工的积极响应并达成共识;二是邀请了中企联全球契约办公室和挪威船级社的专家到公司讲解全球契约的出台背景和推进要求;三是派员参加集团组织的专题培训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推进骨干学习契约内容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写要求,并将这种学习培训贯穿于全球契约推进的全过程。

建立组织保障,让履约顺利推进

中远集运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球契约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主管副总为组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以推进骨干为组员的工作小组,并规定相应的工作职责;还成立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写小组,负责数据收集、报告起草和相关工作的协调。

同时,中远集运成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和决策相关事务,以确保中远集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得以实现。其次,中远集运在成立相应组织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而又周密的推进计划,从时间进度、工作内容、主要目标和责任部门等方面进行策划和部署,以确保相关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并按要求开展推进工作。

研读标准典范,为报告编写汲取精华

一方面中远集运组织推进骨干和编写小组学习和解读全球契约相关内容,结合中远集运管理实际和传统做法,诠释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指标的编制内涵。

另一方面中远集运组织力量研究和分析国际500强企业履约实践,研究和学习国际著名企业,并收集翻译了大量相关履约资料和报告编制信息,以帮助解读和领会履约实质。

此外,建立工作小组与咨询专家的每周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过程中所出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从而指导中远集运履约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写。

建立新的管理体系,为履行契约形成机制

虽然中远集运已有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全球契约履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其内容范围和责任目标尚不能完全包含全球契约在人权、劳工权益、环境行为和反贪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因此,为配合全球契约项目的推进,同时为满足可持续发展报告内容要求,针对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有关指南的内容,中远集运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在中远集运现有综合管理体系三本主手册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中远集运“社会责任管理手册”,特别对人权、劳工关系和反贪污等相关要求作了规定。在综合管理体系原有程序基础上,新增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七个程序文件,并对原有程序文件也按要求作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员工手册、条例等操作文件,增加有关人权和劳工关系的条款,并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了整合。

编制发展报告,为履约实践展示业绩

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对于中远集运来说,也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创新。他们首先从报告的框架策划着手,根据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2版)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中远集运实际,并参照著名航运公司经验,确定报告的侧重和章节。

第二,发动各部门利用各种途径收集中远集运近年来所经历的事件和取得的成就,挖掘中远集运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各方面的闪光点。尤其采集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下中远集运在人权、劳工关系和反贪污方面的突出贡献。

第三,根据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要求,整理和统计中远集运现有量化的指标数据,并对尚不能量化但已实施的指标内容作出文字描述。

第四,形成报告之后,由各部门对相关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修改和完善。

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写,系统收集和总结中远集运近年来致力于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付出的行动,以及各项指标所达到的程度,中远集运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从方针目标、管理机制、行动措施和主要业绩几个方面向社会各界回顾和展示中远集运在履行全球契约中的成果。

履行全球契约试点先锋的价值

基于资产核心地位和创新管理基础,中远集运作为中远集团履行全球契约的试点单位,独立了《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中远集运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价值在哪儿?客户又如何看待中远集运? 韩成敏说:“中远集运作为首个试点单位,根据集团总公司统一部署,同步与集团总公司推进实施和履行全球契约,独立编制2005年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并由此加强了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将公司发展视野扩大到社会范畴。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负责任企业的积极姿态和认真承诺,从而增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吸引力,为赢得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奠定了基础”。

中远集运的客户、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李梁说:“看他们的报告,对中远集运的业务到中远集运的员工个人,你都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

进一步推动了负责任企业运行机制的建立

在推进全球契约过程中,中远集运围绕其十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指标体系。两个体系的建立,为中远集运在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要素从战略策划到具体实施,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落实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在运行机制上保证了中远集运在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中长期目标和年度指标的实现,同时也促使打造负责任企业的各项要求不只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落实在行动中。

进一步加大中远集运日常管理的内外部监督

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和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由于中远集运将自己在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要素的发展方向和实现目标向公众作出了承诺,并通过每年一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将中远集运管理活动和经营业绩展示在公众面前。这些信息在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会受到社会各界相关舆论的外部监督,促使企业进行有效管理。

同时,中远集运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所规定每年一次的内部审核,是中远集运的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进一步规范中远集运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和措施

可持续发展报告和运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其实质是将中远集运原有无意识、无组织、无序的环保行为,以及盲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到主观的、有组织的、有序的和有目的的轨道上来,为企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行为和相关措施作出了规范。

进一步展示中远集运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中远集运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并通过印制中英文本发放(共发放3000多份)和网络上载(海内外已有3500多人点击了该报告),公正而又透明地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公众,既表明了一个负责任公司的进取姿态,又进一步树立了中远集运良好的社会形象。

进一步增强各利益相关方的发展信心

如果说通过财务报表,主要可以观察一个企业已有的实力,那么可以说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能够预知一个企业的未来。中远集运有效运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载体,向股东、员工、合作伙伴、政府社区和客户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展示中远集运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承诺、体系、行动和业绩,可以提高上述利益相关方对中远集运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满意度,从而增强了他们对中远集运的发展信心。

中远集运的故事

顾伟华:

顾伟华的办公室里放着一袋废电池,莫非他有收集废旧电池的爱好?事情是这样的,顾伟华的老家在农村,因为他的工作内容,回老家的时候经常说到废电池的危害,有一次他要从老家回上海,他的老母亲拿了一袋废旧电池让他带回城市回收,现在,那袋废旧电池已成顾伟华的重要纪念品了。这个故事的背后就是履行全球契约,一个生活工作品行合一的执行负责人,这是中远集运一条重要的经验。

韩成敏:

将履行全球契约融入日常管理细节,中远集运韩成敏副总给我举了相当多的例子来说明。回想我访谈韩成敏的过程,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这样一句话:“公司里有女员工怀孕生孩子一般是很普通的事,通过履行全球契约,我们头脑中就有这种概念,这是一个人权嘛,是妇女的权利,在她怀孕期间,如何来帮助她,提高她,关心她,关爱她,成了我们常规的管理议题……”

第9篇: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

 

20xx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再出发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对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依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重大事项,紧紧围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守正创新做好各项工作,持续提升依法履职的水平和成效,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

 

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以更实举措贯彻省委部署,以更好成效展现担当作为。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切合省情、问题导向、质量第一的原则,拟安排6件继续审议项目、17件正式项目、14件预备项目和20件调研项目,涉及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地方金融监管、水污染防治、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以立良法保善治的新作为新成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监督工作方面,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决胜高水平全面小康建设的重点问题、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拟听取审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等13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3项执法检查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专题询问,评议优化营商环境和民生实事成效两个重要事项,组织“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等10项专题调研,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促进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全面提升履职为民成效。在代表工作方面,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着力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不断健全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制度,支持和保障广大代表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筑牢法治根基,保障高质量发展

 

1.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新需求,注重发挥立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聚焦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推动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创新政策举措,破解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提升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能力,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农村水利条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发展。修改公路条例,加强公路建设和管护,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修改土地管理条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土地资产管理机制。

 

2.注重社会治理领域立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工作取向,通过立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作出决定,依法规范全省范围内防控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巩固殡葬改革成果,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葬行业,使逝有所安的最基本需求得到切实保障。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着力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修改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化平衡治安需求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深化平安江苏建设。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继续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把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制度化,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继续审议农村公路、中医药、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条例、作出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民生大问题。继续审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筑牢国家安全“防火墙”。

 

3.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落实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时固化水环境保护的实践创新成果,为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更加有效更加周全的制度供给。依据上位法,作出关于确定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发挥税制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法案起草和审议把关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法规中重大制度设计的深入论证和统筹协调,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就涉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相关议题,同步开展立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以区域联动的法规制度建设,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5.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听证制度,做好法规草案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制定的每一项法规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全程深度参与立法渠道,建立法规草案有针对性征求相关领域代表意见的制度。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法定权限和程序范围内立法,确保每一件法规都体现宪法精神。

 

6.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形成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落实核查通报制度,推动联网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7.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支持指导。强化立法项目统筹,保证省市之间立法计划相互协调,科学合理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对设区市立法实施全方位审查,着力形成省市立法联动机制。注重对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多措并举,促进设区市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增强监督质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

 

8.推动经济稳健发展和转型升级。听取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2019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开展调研,为审查“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必要准备。听取审议20xx年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促进以高质量产业项目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评议,听取审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各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下联动听取审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促进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突破,推动全省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听取《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围绕“六个一体化”要求完善合作机制,以务实有效的作为将国家重大战略转化为江苏发展优势。听取审议推进旅游强省建设情况报告,推动构建大旅游发展格局,打造旅游强省。听取审议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报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致富。听取中国(江苏)自贸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协调指导服务职责,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江苏改革开放新高地。围绕友城交往工作、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实施等开展专题调研,应对外部环境的新变化,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9.增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实效。听取审议2019年省财政决算草案报告、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对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工作作出制度化安排,推进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实时监督。

 

10.助力三大攻坚战决胜收官。听取审议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推动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听取审议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成果,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听取审议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促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确保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上下联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依法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听取审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上下联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和我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促进有关方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开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议中问题清单整改、长三角水环境协同治理等开展专题调研。

 

11.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创新。听取审议20xx年度民生实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并就民生实事成效开展评议,督促有关部门办实办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听取我省新高考招生制度实施情况报告,检验新高考制度的实际效果。听取审议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面提标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围绕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全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苏北地区农民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

 

12.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转办督办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注重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主动受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交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3.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和权威。制度化推进明查暗访相结合,常态化实行上下联动,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创新专题询问组织方式,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促进问题有效解决。探索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提升监督工作的刚性和效力。认真开展对审议意见反馈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以审议意见落地落实保证监督事项落地落实。加强对近两年来新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保障代表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4.深化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和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基层代表制度,每逢双月由常委会领导轮流主持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每逢单月有序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更富成效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多邀请熟悉有关情况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继续以《代表之声》“绿色通道”及时精准反映重要民情民意。

 

15.拓展代表联系群众渠道。落实代表联系群众机制,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联系方式、丰富联系内容,推进代表活动载体平台提档升级并向村居社区延伸。鼓励支持市县人大定期组织代表接待选民、联系群众的主题实践活动。重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意见的处理工作,推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16.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效。规范和细化代表议案建议从提出到办理、督办到落实等各个环节流程,推动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省政府领导牵头领办、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督办工作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利益实际问题的建议进行重点处理,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对本届前两年承诺代表三年内基本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进行“回头看”。完善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工作,促进代表提高建议质量、承办单位提升办理实效。启用新版代表建议处理系统,实现建议工作全流程信息化。

 

17.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贯彻全国人大要求,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围绕代表关注和履职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特别是小型化、差别化、精准化培训活动。精心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统筹做好代表跨行政区及联组考察、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升级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APP,健全代表履职电子档案。修订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做好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18.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认真组织好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各项工作,增强任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强化自身建设,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19.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根在思想深处、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省委指导意见4个方面22条规定作为人大工作的明确取向和重要内容,逐项作出具体安排,务求落地见效。落实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机关党组履行职责,规范专工委分党组建设,保证省委重大决策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的落实。加强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20.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统领人大工作,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深化主题教育的成果和效应,深入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

 

21.践行严谨务实廉洁作风。推进常委会履职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巩固和拓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成果,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和调研之风。在立法调研、视察检查、代表活动等各个方面,力戒“留痕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大力精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把更多精力放到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推动落实上。完善和落实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体系,支持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2.提升依法履职水平。完善和丰富常委会专题讲座,针对性地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机关干部能力培训。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特点和优势,重视发挥决策咨询专家的作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人大干部培养锻炼和交流,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大干部队伍。

 

23.深化人大理论研究。围绕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紧贴新时代人大工作实际,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密切与高校、研究机构等方面的协作,组织研讨交流和成果评选,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24.强化新闻宣传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办好《人民与权力》杂志、江苏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发挥好主流媒体人大专栏作用。落实宣传主体责任,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讲好人大故事,树创人大形象,为人大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常委会行使职权、信息公开、服务代表和提高工作效率中的重要作用。

 

25.密切上下左右联动协同。加强与市县人大联系和指导,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协同,增强全省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以督促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实现全省人大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发展。有序开展人大系统干部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发挥基层人大工作联系点的示范效应,总结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前期准备。加强长三角区域人大工作协作,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