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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规教育精选(九篇)

法制法规教育

第1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无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实施我市“十一五”规划,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法治##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宏伟目标,围绕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无锡的总体部署,围绕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的具体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巩固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制度,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进[本文转载自[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积极推进法治实践,为实现“确保到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确保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奋斗目标提供优良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着力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手段为群众喜闻乐见。

——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总结过去法制宣传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内在规律,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研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分类施教、因人施教,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主要任务

(四)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宪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和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推进“阳光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国家公共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六)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城市信用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七)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开展与城镇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八)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大力开展基层民主法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结合平安创建和“打黑除恶”等活动,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禁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禁毒斗争;深化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对象及要求

(九)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全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是重点对象。

(十)继续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切实推进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专题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等制度,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切实发挥在领导干部法制教育中重要作用,把法制教育作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必修课,纳入教学总体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版权所有

(十一)继续加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公务员要加强宪法和公务员法及专业法律学习,重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结合公务员能力培训,探索适合公务员特点的法制教育新形式和新载体,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落实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将公务员年度法律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继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青少年法制观念。要注重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要突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健全并完善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按照《××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保证每学期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训,深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制度,提高学校法制教育水平;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模拟法庭、校园法制园地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依托社区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参与性强的校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十三)继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结合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企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企业职工法制教育、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每年组织企业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十四)继续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的途径和形式,整合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增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实效,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提高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继续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结合“新市民安居乐业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深化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培训;用工单位和企业,必须把法制教育列入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学习、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规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制学校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努力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主要措施

(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市(县)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横向工作联络网;建立和完善市、市(县)区、街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纵向工作联络网,形成健全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新闻工作者、法制文艺工作者和法制宣传志愿者等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逐步构建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加强法制宣传队伍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切实发挥各类法制宣传队伍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十七)巩固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市、农村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法制宣传园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园地质量,使之成为对广大市民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窗口;依托各级党校、员工学校、市民学校、村民学校和学习中心户,普遍建立法制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对广大市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基本阵地;加强内部普法报刊建设,努力扩大各类普法资料的覆盖面,使之成为对广大市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

(十八)进一步创新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和形式。扎实开展“法律进社区”和“法律进村入户”活动,不断深化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促进现代和谐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企业”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和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认真开展“专业法宣传优胜单位评比”活动,切实推动专业法的宣传。深入开展“一学三讲”、“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三下乡”等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媒体法制宣传工作,各级电视、广播、报刊要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专人专岗负责,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法制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普法网站或网页,加强网络法制宣传,发挥现代网络传媒优势,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法制文艺投入,提高法制文艺质量,普及法制文艺演出,繁荣法制文化。

(十九)整合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加强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普法工作联系,建立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普法合作机制,切实把全市普法资源有机地整合起来,充分发挥地区在普法队伍、阵地和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和机关、部门在人才、资料等方面的优势,最大程度地实现全市普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全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十)进一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保障。按照《××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4]55号文件精神,市和各市(县)区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总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部门和行业要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组织领导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领导体制,经常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部署,精心组织,严格考评,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扎实深入开展;要加强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充分发挥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按照《××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办公室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应侧重部门行业相关专业法的宣传和普及,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年度法制培训。党委组织和宣传部门要负责抓好领导干部普法教育,人事管理部门要抓好公务员的普法教育,经贸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企业普法教育,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负责抓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农工办要负责抓好农民普法教育,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普法教育。文化部门要负责指导各类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开展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

作、演出,推广群众性法制文化娱乐活动。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大众传媒的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各市(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第2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全市教育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和合格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五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全面提高广大干部、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他们知法守法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全市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和制度建设,初步形成学校、社区、基层执法部门和家庭“四位一体”的有效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振兴*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平安*服务。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着力解决广大群众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和师生中渗透教育。宣传教育内容要与师生实际工作学习密切相关,宣传教育形式要为师生喜闻乐见。

3、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研究构建和谐平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系统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特别是新形势下教育法制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

4、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和培育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使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崇尚法律、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为。

(二)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加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教育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教育法规的学习,并加强依法治教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宣传。重点学习宣传保障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的法律知识;学习宣传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规定;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定,切实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教育系统比较集中地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不断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均衡发展。

(三)认真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学习宣传维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培养学生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利用各种途径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都要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材、课程、师资和经费的“四落实”。逐步形成科学、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估标准,全面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工作,积极发挥他们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四)把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并重,注重道德养成的实践。要进一步在广大教职工中开展师德教育,增强他们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责任感。要建立和完善校长亲自抓,班主任、德育教师为骨干,辅导员和全体教职工共同承担的学生德育工作体系,全力抓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思想道德教育。当前,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结合,积极在师生员工中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宣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一步完善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健全行政申诉、复议等法律救济渠道,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教育事业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具有法治理念的校园秩序和文化氛围,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场所。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研究。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深入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建立推广普法经验的平台,形成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使学校成为对全社会法制宣传教育起辐射作用的阵地之一。要重视青少年学生中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研究和探讨教育、挽救失足学生的方法,对青少年学生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教育与品德教育、依法治校与道德实践并重的长效机制,把法制教育贯彻到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的各个环节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扎实有效。

三、对象与要求

(一)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

宣传教育的对象为教育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中小学校教职工和广大青少年学生。

(二)工作要求

1、着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宪法教育,使学生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和常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要把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避险、国防教育、疾病预防等知识融入学校法制教育中,将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进行;要注重进行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

2、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法律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建立和落实机关学法制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平台,为公务员学法提供条件。

3、要保证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法制学习的落实。各中小学校教职员工都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学校事务、依法开展教学工作的能力。特别是学校校长,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学法、守法,做师生员工的表率。广大教师要把法律学习与师德修养相结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培训专任课教师。

四、步骤和安排

全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启动阶段:20*年。要认真总结“四五”普法经验;各校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学校“五五”普法规划,调整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省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对“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五五”普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好规划和抓好实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要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充分发挥骨干队伍的作用。教育局具体负责各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抓好各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程的建设和教材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中小学校要主动与宣传、司法、公安、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第3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县“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紧密联系保密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工作目标

全县“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工作目标是:服务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根据广大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需要,结合保密法律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加深巩固“四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推进“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人员、国家公务员的保密法律意识,提高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全社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风尚。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1、要充分发挥县委党校保密教育主阵地作用,协调安排好保密教育课,努力做到教学有计划、课时有安排、师资有保障、质量有提高。利用各种形式不断丰富和充实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育效果。

2、要加强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保密法律知识纳入领导干部选拔的考核范围,把保密谈话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内容,并把执行保密纪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3、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纳入单位理论学习内容,做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年度考核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自觉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县保密工作部门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的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教育培训活动,使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技术防范技能,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单位学习计划。县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把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教育,着力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使他们在业务工作中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加强对保密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对专职保密干部要进行全面系统的保密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密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专职保密干部考核制度。

保密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兼职保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他们保密业务工作的指导,使他们不断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会同县普法办根据“五五”普法要求,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五五”普法内容之一,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形式进行保密法律宣传教育。

努力争取宣传、广电、新闻单位发挥保密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传媒优势,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提高保密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主动同教育主管部门协商,把保密法规知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将保密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青少年的保密意识。

四、工作步骤

全县“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

1、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1月底)。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各单位“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切实做好“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保密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各单位将制定的规划于2007年1月底前报县国家保密局备案。

2、实施阶段(2007年2月至2009年底)。各单位要在制定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从2007年起,对每年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并制订出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要对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2010年上半年,各单位对本单位“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县国家保密局,县国家保密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2010年下半年,州国家保密局将对全州“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4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则2021

20xx年学校法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按照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围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开展活动,创建"平安校园""最安全学校",不断创新思路,务求工作实效,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争创人民满意学校作出新的贡献。

一、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素质教育,搞好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部分,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非常意义。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践行XX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为重要目标;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发展教育民主,推进依法治教和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我们要站在法制和发展的高度,顺应时代要求,不断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结合实际,切实开展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不断推进校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教育执法水平

随着教育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展,必须加强校务公开制度的建设,推行校务公开,不断增强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重大事项的透明度,实施教育阳光行政。《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处理与社会、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如何应对教育管理中的事件,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执法水平。

2、不断提高法制教育活动效果,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制教育

青少年是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我们要把法制教育放到重要的工作位置,全面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保证学校法制教育的时空和效果。不断提高法制教育课的教育效果,发挥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规范日常行为。进一步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每学期安排一到二次法制讲座,切实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确保无在校生违法犯罪事件。要加强法制课的教育研究和指导,定期组织研讨交流。

3、加强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部教师依法施教水平

教师是依法施教的主体,必须不断提高法制教育水平,要通过培训、学习、参观、交流、考核、检查等多种形式,促使不断提高认识,增强能力。主要学习《普法读本》,重点宣传《民法》、《刑法》、《环境保*》、《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宣传民主宪政理念,认真学习党的xx大关于民主法律建设理论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要组织师生学习全国XX会议通过的《反*国家法》。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领导干部、教师的学法,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努力形成领导干部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与专题法制讲座相结合的学法机制。

4、抓好有利时机,组织好法制宣传月和各种法制宣传日活动。

要不断巩固现有法制宣传阵地,努力开辟新的法制宣传项目。建立专门的宣传阵地,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要利用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和农村传统节日,组织教育宣传下社区、下乡村活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三、加强领导,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要不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校级领导分管,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直接抓,党支部宣传委员、教导处等具体抓,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学校努力为法制教育开展提高条件,不断提高广*制宣传教育教师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指导和督促考核,确保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成效。

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则2021

一、突出法治精神,在服务保障大局上有新提升

1、大力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大力宣传关于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全街道深入开展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专项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深刻理解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新论断、新部署和新要求,培育法治理念,塑造法治信仰,不断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大力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形成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

3、大力营造稳定和谐的法治氛围。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法治观念,教育引导居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作为普法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加强法律援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关注老年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切实通过普法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普法关键,在重点对象学法上有新作为

1、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继续坚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积极组织参加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法律思维,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2、强化青少年法治意识。在中小学设立法律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教育。继续利用多种形式推进法治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断夯实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根基。

3、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能力。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与企业法治实践有机结合,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重点,抓住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推动企业将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4、强化社区居民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深入开展“大走访、大送法”法治惠民活动,把居民学法用法工作贯穿于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重点加强社区“两委”干部等法律明白人培训,组织文艺团体、法治宣传志愿者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居民生产生活的融合度,不断提高居民法律素质和流动人口依法维权意识。

三、着力工作创新,在法治宣传实效上有新突破

1、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开展互动性强、参与性强的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在文化的熏陶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进一步加强对街道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以及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力度。

2、积极推进法治宣传载体创新。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开展普法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推动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治度,推动落实大众传媒的普法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益法治宣传在公共场所的延伸覆盖,增强公益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协调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宣传普法工作,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3、积极推进普法与法治实践创新。主动依托基层组织,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基层党的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要求,促进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认真开展“民主法治是否社区”的培育和推荐工作,确保创建质量,促进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将普法融入法治创建、专项治理活动中。

四、夯实工作基础,在持续发展能力上有新提高

1、大力组织开展主题活动。围绕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利用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结合本区域、部门、系统的实际,大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使主题活动系列化、长效化、规模化、制度化和品牌化。进一步总结提升“12•4”法治宣传月、“综治宣传月”、“江淮普法行”、“法律六进”等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放大品牌效应。

2、认真做好“六五”普法终期考核验收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各阶段、各时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做法及有关台账、数据。针对考核验收工作,充分做好各项迎查准备工作。x月底前,街道首先要做好自查工作。

五、注重规范建设,在完善工作机制上有新进展

1、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各社区、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机构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切实抓好社区、部门、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街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第5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第6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地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是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地税干部和公民税收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五五”普法时期,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促进全区地方税收“十一五”发展规划顺利完成,实现省局制定的“5551”发展目标和地税事业新跨越,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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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突出税法宣传教育,兼顾税收工作和队伍形象宣传,坚持税收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税收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积极营造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地税。(二)主要目标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通过深入扎实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全面普及税法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推进地税机关依法征税、诚信服务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加快建立完备的税法宣传体系,切实推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纳税人遵从税法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使“五五”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地税“五型”机关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发展,为加快依法治税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三)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面向大局。围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宣州经济建设,服务构建“和谐地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着力解决纳税人、社会各界和全体地税干部关心的税收征纳和税收法制宣教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寓宣教于服务之中。坚持人本教育管理理念,促进“教育与管理结合、培养与锻炼同步、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体系的建立。——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握社会对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对象的特点,分类施教、因人施教,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氛围,着力提高宣传效果。二、主要任务(一)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学习宣传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二)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切实组织好《公务员法》的教育、学习与培训,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指导、检查、监督机制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全区地税系统公务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三)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经济各主体依法经营;大力提倡和学习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积极开展兼具地方税收、基金(费)征集内容于一体的地税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为建设和谐宣州服务。(四)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预防渎职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开展以打击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非法减免税为重点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全区地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的学习教育,预防和减少渎职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五)坚持税收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理。不断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税收决策科学化、税收管理精细化、税收信息一体化、税收环境优良化进程,积极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严格行政程序,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六)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形式和效果有机结合,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政风建设活动月”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要根据上级局的统一要求,密切跟踪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准确地加强宣传,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税收信息,促进税收政策的落实。(七)坚持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城镇居民和青少年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对地方党政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举办税法专题讲座、赠送税法知识出版物、依托地方党校开设税法讲堂、呈报专题信息和报告、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使他们了解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各分局(局)每年有针对性的选择10户纳税人、5家单位,建立紧密型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关系,重点加强办税服务和税法咨询,积极展示地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成效,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管理。对农民,要针对农村特点,广泛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法制公益讲座、税法知识竞赛、巡回展板、散发宣传品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农村教科卫文等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城镇居民,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和市民学校等组织作用,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税收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宣传广告栏,定时定期刊登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知识。对青少年,区局选择1-2所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建立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将税收知识纳入学校第二课堂,编写并提供简明易懂的税收知识宣传册,注重对青少年学生潜移默化的现代税收知识宣传,从早期教育入手,巩固和扩大“五五”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中长期效果。(八)认真组织开展地税系统内部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以人为本,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实效性强的法制培训,全面提高地税人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相对人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地税人员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每日一题、每月一考、网络等阵地,建设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建立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完善导学、考学、评学、促学等制度,切实落实公务员学法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确保5年内将系统内所有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三、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和要求(一)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纳税人、社会各界和全体地税干部。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税法宣传教育。(二)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贯彻中组部、、司法部《关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和考试考核、管理监督机制。区局党组理论中心组以税收法制为主题的学法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三)加强地税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执法有保障的观念,积极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四、工作步骤和安排本规划自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区局各分局(局)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和制定本单位五年规划或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制度制定,教材征订等工作,切实规划好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下半年至20__年,20__年下半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个人所得税。20__年,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15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税收征管法及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__年至20__年的法制宣传主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应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确定。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明确阶段宣教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普法工作活动实施方案,并报区局备案。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每年年终,要将年度“五五”普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区局。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上半年,各单位自行对照规划要求,进行自查和总结。下半年,区局组织全面总结验收。五、组织领导和保障(一)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暨依法治税领导组织,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督查等项制度。同时,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二)建立激励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规划实施的考核和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三)重视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税收法制员、税收管理员所担负的税收宣传职责,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方式的培训,打造一支宣教骨干队伍。同时,注重兼职队伍建设,吸纳法律执业者和法律院(系)的教师、学生,以及离退休的执法司法人员组成志愿者队伍从事税收法制宣传工作。(四)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宣传阵地建设,建立固定和流动的宣传设施;进一步加强传媒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税法;进一步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利用办税服务厅窗 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寓税收法制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

第7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中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按照依法行政、以法治密的要求,紧密联系不断发展变化的保密工作实际,增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与保密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我局保密工作法制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根据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需要,结合保密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巩固“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成果,推进“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人员的保密法律意识和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依法保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原则

“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张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组织安排和落实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国土资源保密事业的发展服务。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从不断发展变化的保密工作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教育方法,制定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提高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要结合国土资源保密形势和保密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具体要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在运用行之有效的传统宣传教育形式的同时,注重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努力营造具有国土资源特色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良好氛围,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学以致用,学用并举。通过学法,要在用法、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通过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保密工作依法定密、依法检查、依法管理的实践活动,加快国土资源保密管理法制化进程。

四、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加大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各级干部职工重视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带头学法、用法、执法,依法开展保密工作。

2、进一步发挥“6.25”土地日、“12.4”法制日等保密宣传教育平台的作用,协调安排好各类保密宣传教育资料和形式,努力做到活动有计划、内容有安排、形式有创新,确保宣传效果。

3、把保密法律知识纳入干部选拔的考核范围,并把执行保密纪律、落实领导保密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4、积极探索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多渠道、多形式,使国土资源保密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继续做好党组理论中心组保密法律知识学习,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自觉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二)切实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1、增强计划性。要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保密宣传教育计划,使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保密技术防范要求和知识,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人员上岗、在岗的保密教育培训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人员保密宣传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跟踪检查制度。

2、提高针对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紧密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着力拓展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保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指导性。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及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研讨活动,推进国土资源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切实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

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1、教育要规范。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提高公务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把保密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和管理工作中。

2、学用要结合。在加强公务员保密教育的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提高具体业务工作中遵守、履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工作步骤

“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__年开展,到2015年结束。

1、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展至20__年底)。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2、实施阶段(20__年初到2014年底)。从20__年起,对每年的工作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制订出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日常宣传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年底,要对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3、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2015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局保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抽查,2015年4月份,按照本规划的目标、任务、要求,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把国土资源保密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纳入国土资源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同部署、同实施,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

第8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推动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适应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卫生工作实际,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系统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围绕卫生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和宣传与卫生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开展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卫生普法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要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使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4、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以各类卫生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活动,积极开展卫生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卫生系统中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一)教育对象。

这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国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加强对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2、卫生系统公务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要掌握行政执法原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一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系统公务员考核、任用、定级和晋升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群众举报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本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单位、干部培训中心等要承担培养普法宣传骨干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医学院校的影响,利用其宣传网络加强卫生法制宣传。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到20__年结束。

1、宣传准备阶段:

20__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是卫生普法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文秘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在总结“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五五”普法实施计划,于20__年9月30日前报卫生部备案。

编写、印发普法教材和宣传材料。卫生部负责组织编写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性材,作为全国卫生系统普法规范读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编写地方卫生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教材和宣传资料。

2、实施阶段

20__年下半年至20__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本规划和本地区卫生系统的“五五”普法实施计划的要求,每年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3、检查验收阶段

20__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将工作总结于20__年10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部将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二)方法。

1、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卫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要适当地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的方法,不断提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水平。

2、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指导,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遵守法律和遵守纪律结合起来,在提高卫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法律素养的同时提高道德修养。要充分利用卫生系统以外的资源,邀请兄弟单位或者法学院校以举办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夯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学功底,增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提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掘典型经验,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创新网络法制教育形式。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本地区卫生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卫生普法办公室的建设,保证普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三)各地要建立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第9篇:法制法规教育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区、“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和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紧密结合道德教育,着力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服务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培育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实践,为全面建设“法治鼓楼”、构建“和谐鼓楼”营造良好的法治基础和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适应党和政府工作大局,适应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我区法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区委、区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在全区基本形成人人学法用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宣传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手段要为群众喜闻乐见。

3、坚持科学准确,把握方向。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守法与依法维权并重的宣传方针,注意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克服片面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4、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实效。要根据不同对象群体的特点,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创新工作形式,确定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努力提高全区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强化和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爱国意识、道德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放大诚信湖南路品牌效应,在全区范围内形成商业诚信的浓厚氛围,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快速发展。大力提倡和学习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社会事业进步。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鼓楼和绿色鼓楼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区安全生产意识和尊重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劳动等合法权益意识。大力开展与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企业改制等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意识,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4、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为重点的整顿食品和药品行业秩序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打击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教育,以打击非法“网吧”为重点的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积极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和能力的宣传教育,丰富“社区议事园”制度内涵,规范社区民主自治和居民文明行为,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依法维权、依法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促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法治鼓楼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司法。积极引导公民参与法治实践,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努力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不断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自治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对象和要求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全区广大公民都应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全面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要把法制教育作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必修课,纳入教学总体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不断丰富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开辟领导干部网络学法新途径。

(三)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公务员要加强宪法、公务员法及专业法律法规学习,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忠于宪法和法律。结合全区“5 X”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探索适合公务员特点的法制教育新形式和新载体。加强法律考试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与干部组织档案、人事档案的有效衔接。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集中培训外,还要按专业化要求系统学习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纳入队伍建设和政治、业务培训之中,着力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公正司法、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与品德教育相结合,着重进行法律启蒙、法律常识教育,努力培养爱国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逐步养成守法习惯;大中专学生要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崇尚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师资力量建设,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法制课教师。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特殊学校、“新市民”子女和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推进家长学校建设,延伸法制宣传教育,探索重点青少年帮教途径,逐步完善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力争“五五”普法期末,全区在校生法律素质测评总体水平位居南京市前列。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社区教师、“五老”队伍、各类志愿者和社区团队组织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寓教于乐、参与性强的校外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组织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要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强化依法治企理念,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工商 、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加强本行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各街道要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把企业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指导、督促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并纳入年度监督审核内容。

(六)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要培养和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和渠道。按属地管理、谁用工谁培训、谁管理谁教育的原则,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将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纳入公民法制教育范围,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街道、劳动、房产、公安、工商、卫生、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相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于管理、服务、维权的各个环节之中。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依托“新市民”教育管理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服务新市民,送法进万家”活动。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场地及“新市民”子弟学校等场所,开展丰富多彩、图文并茂、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努力在全区营造共同关注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制度和措施

1、深化学法制度。进一步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和党校培训等制度,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夜校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档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学法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备案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学校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教学大纲,保证每学期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教育主管部门和政法部门要规范加强法制教育师资力量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探索建立学校法制教育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建立普法联络员、社区骨干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法律学堂工作机制,推广建立街道“新市民”教育服务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企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企业职工法制教育、企业法律顾问法制教育轮训制度。

2、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备强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覆盖全区的普法联络员队伍、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小记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漫画创作队伍、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的法律咨询队伍,进一步加强普法讲师团队伍建设,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理论辅导和实践服务。

3、整合社会资源。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岗位优势、设施设备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融入社区自治活动、社会矛盾调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群众休闲娱乐生活等工作生活之中。政法部门、律师所要发挥专业队伍作用,大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律院校(系)师生、社区法律骨干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法律人”为社会法制宣传服务。

4、构建工作平台。全区广场、社区居民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建立的法制宣传橱窗、公益广告牌以及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要成为全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最便捷的渠道,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法制长廊或法制主题广场。积极利用党校、社区学院、社区议事园、党建议事园、社区法律学堂等教育平台,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使其成为干部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积极利用各级电视、广播、报刊、专刊、网络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网页。大力开展创建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活动。

5、营造法制氛围。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每月“18”法律广场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宣传教育,要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拓展法制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要把法制作为现代文化的内容,贯穿于文明社区、文明楼栋、文明人建设,有条件的主题广场、公园、景观旅游区、商务休闲区要用健康向上的文化形式表现法制内容。挖掘鼓楼文化资源,繁荣法制文艺创作,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将法制文化渗透到“一街数特、一居一品”民俗文化品牌创建活动之中,融入鼓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在全区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继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是全区普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普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司法局,负责全区普法日常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负责本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区委、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政治文明建设高度,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依法治区规划,纳入各部门的目标管理体系。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审议、定期视察、检查活动,监督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负责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职责部门,应侧重部门行业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年度法制培训。组织、人事及教育行政等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群众性法治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大众传媒的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要通过以案说法,辨理析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各社会组织、广大公民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街道、系统也要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和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确保规划得到落实;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效果评估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公民及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法律素质调查,评估政府法治化管理现状、普法工作成效,制定考评指标;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开展年度和阶段性总结。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上半年,各街道、部门、行业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街道、部门、行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