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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1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也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违背。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地衍生出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然而环境保护税法的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的恶化,本文通过对建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进行分析,进而说明我国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可持续发展;外部性 费改税

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及理论来源

1.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

环境税收又称为绿色税收、生态税收等,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破坏环境违背环境保护的目标的不道德行为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征税的财政手段,环境税不是单一的税种,而是一个比较综合性的概念,环境税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还具有资金用途的专向性、实际操作复杂和税收负担不易转嫁性等特性。

1.2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来源

一些专家对于环境税的理论来源做了明确的阐述,环境税的开征始于两大理论,分别是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

1.2.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也称作外部成本或外部效应,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源于外部性,它的实质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未能用价格体系反应的外部影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性物品,它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的价值发挥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负担,所以要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就要付出经济代价。环境污染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性理论的典型范例。

1.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含义就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造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本着自动调控自然-经济-社会这个复合系统,使人类在不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就是要协调与环境的关系,对那些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破坏的行为要严格惩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选择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目标。

外部性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都是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导向,外部性理论是环境保护税的制定的理论根据。

2 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

2.1 环境保护法税制体系存在空缺

通过与国外的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比较,我国的税制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空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的设定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比较协调,企业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少缴税的目标,通过转移到无税或免税地区来实现其经济目的,中国在未设立环境保护税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必然会盯准中国这块肥肉,将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到我国,以规避其在本国的税收,进而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

从数据库了解到,外资企业的投资主要面向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它的投入比例占到第二产业的90%以上,而且其中大部分为密集型产业,外国资本的涌入虽然会促进投资地区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的环境负担。

2.2 环境保护税费的规模较小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设立主体税种,而且针对高污染行业主要采取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收费的范围过窄、面过小。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超标企业进行惩罚性收费,对那些没有超过标准的企业没有进行收费,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作为费用类征收,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环境的专项治理。然而税收作为一种有效地财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对于国家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约束纳税主体的行为,不仅从侧面促使企业改变粗放式的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外部经济性。

2.2.1相关主体税种的环境保护激励不充分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体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的设立初衷并非围绕环境保护这个目标,其主要目的是为调控经济发展,而是间接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导致对环境的保护目的严重激励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十分迫切。

1)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开征范围过窄,好多直接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并没有明确制定,而且对于已经规定在消费税的范围内税目税率设计也极为不合理,造成外部性势必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2)资源税。资源税开征的初衷只是为调节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其开征也是为实现资源的流动配置,对于资源的保护及合理使用只是附带的目的。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建议

3.1 推进费改税

3.1.1积极推进费改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已经迫在眉梢,近年来环境污染极为严重,开征环境税可以选择试点,将以前的收费项目法制化,纳入到严格的法律中,以法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并对那些

3.1.2完善环境保护税体系。通过对过去经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将各种威胁环境的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按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环保体系,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将征收入库的税金列为专项治理资金,为以后环境的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3.2 环境监测部门与税务征管部门加强合作

对环境税的征管模式有两种选择方式:

1)环保部门代核、税务部门征收是指按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合适的方法,对污染物的排放据实测算,并核定应纳税额。对于测算较为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模型,利用科学方法计算核定征收。

2)税务部门自行征收指那些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可以由税务部门独立征收,对环境的监测能力比较强的企业,可自行测定申报。

综上,对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一种征收模式;对不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二中征收模式。

环境治理迫在眉睫需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建设美丽中国不应该是一个梦。

【参考文献】

[1]张明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行性研究[M],财政经济评论,2014(1)

[2]关暖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利弊分析[J],广州,税务筹划,2013(3)

[3]王国运,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构建设想[D],河南,现代商贸工业2013(10)

[4]李忠,我国环境税权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L]资源环境,中国经贸导刊,2013(4)

[5]张振兴,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税收法制立法的研究[M],青海,青海环境,2013(87)

第2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本土化;道德实践;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是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学术使命和热点议题。关于什么是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以及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理论构建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移植与释义、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生态阐释、中国现实伦理政策的理论提升是常见的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路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服务于实践,环境伦理学理论亦应如此。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就是要能够从中国的环保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能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讨论和解决,为本土的环保实践提供学理支持。因此,本土化不是从理论源流而是从理论解决本土问题的效能来看待的,只有能够推动本土道德实践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才是具有实践意义的本土化理论。

一、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与环境伦理学理支持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要以问题为出发点,要面向中国环保实践中的问题来提出伦理理论,并且用理论推动和指导环保实践。也就是说,本土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是环境伦理要务是要激发公众自觉践行环保的道德动力。“所谓个体的内在道德动力,是指道德个体建立在一定道德认识基础上的自觉接受和践行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力量。由于内在道德动力是以个体一定的道德理性认识为前提,以个体一定的道德自觉性为特征,所以它一旦形成,就是个体的一种主体力量,对个体的道德追求会有较深刻的驱动。”道德动力是促使道德行为的重要源泉,但道德动力又不是一般的心理活动,它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才能产生的强大力量。因此,环境伦理学理论能否给道德主体提供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激发道德主体的道德情感,坚定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是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关键。基于公众环保实践的践行度低这一本土问题的分析,在多种原因别强调环境伦理学理论的不成熟不到位不给力,不能主观臆断而需要有详细的学理分析,也期望通过对已有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对于中国本土道德实践的效能来寻求构建中国本土环境伦理学的思路。

二、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伦理论证

环境伦理学理论如何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道德动力,早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最初探求的思路是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认为一旦论证了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人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就必须发生变化,就应从占有、控制、压榨和破坏自然的态度转向敬畏、尊重、感恩自然的态度,通过公众对自然道德态度的改变来形成保护环境的道德动力。早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基础,对“自然具有道德地位”这个命题展开了论证。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以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为基础论证动物的道德地位。按照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一个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是看其是否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为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凡是带来快乐的事物就是善的、道德的,凡是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不道德的。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是一切存在物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身份的前提条件。辛格说:“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同样(就目前所能做到的初步对比而言)重要。如果一个存在物不能感受苦乐,那么它就没有什么需要我们加以考虑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感觉能力是关系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的唯一可靠界限的原因。”按照辛格的这个看法,动物显然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而也显而易见地具有道德身份和道德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动物和人一样是道德行为者(moral agent)。从理论促进实践的角度,辛格的动物保护理论在西方掀起了动物保护运动,对西方公众改变对动物的道德态度、采取素食主义、不穿动物皮草等道德实践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西方社会文化和背景下,动物解放理论具有其西方本土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效能。

汤姆・雷根(Tom Regen)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从动物权利论开始。动物权利的伦理学理论基础是天赋权利。天赋权利是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只要论证了自然界事物具有天赋权利,人类就必须像尊重他人的权利一样尊重自然事物的权利,而不得对动物及自然界进行任意挞伐。循此思路,汤姆・雷根以权利主体的不断拓展为线索,指出在美国的权利斗争运动史中,先是黑人通过反对种族歧视的运动获得了基本权利;接着通过反对性别歧视的社会运动,女性获得了基本权利。按照自由主义的权利拓展路径,下一个要进行的就是反对物种歧视的运动,通过反对物种歧视,动物和自然界将获得基本权利。动物和自然界的花草树木、岩石河流、飞禽走兽获得基本权利,也就意味着在道德上获得了被尊重的地位。对于动物保护的道德实践而言,动物权利论援用西方的权利概念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对西方的公众具有非常强的激发力和号召力。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一道,促进了20世纪西方国家声势浩大的动物保护运动,对西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支持和精神动力。

除了趋乐避苦的善恶感受能力和天赋权利的伦理学理论基础,一个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也是该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存在物具有一种自身内在的、不以它自身之外的事物为目的的内在价值,人们就应该道德对待该事物。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依据西方传统思想中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理论,把它运用到自然事物方面,肯定自然事物具有不以人类的偏好和利益为转移的内在价值,提供了一种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人们应该尊重并善待自然的道德理由。具体说来,自然事物具有先在性、自在性、自为性的特点。所谓先在性,是指许多自然事物是先于人类数万年就存在的,在自然事物存在之后才进化出人类,自然事物先于人类存在。自在性是指自然事物的成长几乎与人类无涉,在人类不曾干涉过的自然界,花草鱼虫自在地生存繁衍,生生不息,并不以人类的喜好为喜好。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自然事物进行了利用,但并不能改变自然事物本身的自在性。自为性是指自然本身就是自身的目的,自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才存在的,而是为了自身的自我实现而生存变化的,自然自身即目的。早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中就具有内在价值的意思,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内在价值一直是比较有力的道德说辞,论证了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公众在自然中活动的时候就必须尊重小草、小花、斑马、野鹿自身的内在价值,也为西方公众参与自然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道德动力。

不仅是传统的伦理学、政治哲学的思想资源被用来证明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为公众参与环保实践提供道德动力,现代科学特别是生态科学也被伦理化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生态学认为,自然是一个整体、有机、相互联系的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自然事物都与其他事物息息相关、共生共荣。同时,每个自然事物都为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丽作出了自己的生态贡献,因而具有生态系统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并不比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事物高贵,人类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而且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丽方面的能力与自然事物相当甚至不及。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事物与人类在生态系统上是平等的,并且衡量事物的价值和地位不应以人类的偏好和利益为中心,而应该以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为中心,是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美国大地伦理学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中论述道:“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存在物有助于维护生态共同体的平衡时,它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负价值的。生态价值的观念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自然存在物因其生态价值具有内在价值而具有道德地位。近代以来,科学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科学上正确的在道德上也具有比较强势的地位。作为现代科学的生态学为伦理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生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价值倾向被赋予伦理学意义后,就对公众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也促进了用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从事保护环境的道德实践。

通过对自然进行“道德赋值”,提升自然的道德地位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的伦理论证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文化氛围中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运动的初期对于公众转变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有一定的激发作用。但是,这样的伦理论证本身存在着许多理论困境。在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理论构建中也提到人,但是其谈及人的语境通常都是以普遍的全称代词“人类”出现,对于国家、民族、地域、个体的人未有细致的研究。而且,在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中,人作为德性主体所具有的内在道德品质、道德修养、个体美德等通通失语。相反,人通常是无知、自大、狂妄、贪婪、短视、急功近利等不道德的形象,有意无意地抬升自然的道德地位和贬损人的道德形象成为早期环境伦理学理论字里行间隐含的意思。这样,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的自然和不道德的人”的论证逻辑。尽管对自然的重视和人类以往行为的反思和批评是必要的,但如果以“道德的自然和不道德的人”的逻辑建构的环境伦理学不但是不客观的,而且是毫无希望的伦理学。以这样的伦理学思路也许可以对盗猎者、伐木者等人类群体中贪婪无厌、漠视自然的人提出批评,但无法对像徐秀娟、索南达杰、梭罗、卡逊等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出独特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的人作出解释,也无法激发和号召更大范围的公众自发内在地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活动。

三、人类具有保护环境的道德能动性论证

意识到通过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来实现激发公众从事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些伦理学家把视野转向对人的关注,并且提出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家对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逻辑是“人未到场”的环境伦理,环境伦理应该从以“自然”为起点的逻辑论证转向以“人”为起点的逻辑论证,也提出了环境伦理学应该是建立于新型人道主义基础上的伦理学,是以激发人关爱自然的内在道德自觉为主的环境伦理学。一些环境伦理学则对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逻辑的规范伦理倾向进行了批评,提出从美德伦理的角度来关照自然,认为人道德地对待自然的理由在于人自身对自我的认识、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即便自然存在物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也尚未发现重大的工具价值,有德性的人仍然会基于自身内在的德性而道德地对待自然,其行为的最终依据是其自身的德性使然,而非假以自然本身的价值变化或权利获得。“人为自然存在物承担道德义务的依据,并不必然是自然存在物有无道德地位、是不是道德主体,而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有没有人之为人的本性,人能不能为自己的作为人的存在做出承诺,能不能成为生态道德的主体。人的自我品格、生态德性较之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更具有优先性。”罗纳德赛德勒说:“拥有环境美德的人比没有它的人生活得好,因为他们能从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中找到奖赏、满足和舒适;他们的品格――他们能够欣赏、尊重和热爱自然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得到这些益处。”对于环境美德的拥有者来说,拥有这种品德不只是为了保护自然,而是能够培养出可以从多方面的好中悦纳和欣赏自然的品格特征。环境美德的伦理论证就是努力说服人们,作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其稳定的道德品格包含着随时行动的意向(disposition);相对于人们对规范的认可与遵守而言,德性在道德行动上已经是规范内化的结果,是能够促进道德实践的恒定动力源泉。环境美德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人具有敬畏自然、关爱自然的道德品质,这种德性可以直接、持久、恒定地促进公众保护自然的道德实践,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的道德动力。

深层生态学理论从人类需要的最高层次――自我实现来论证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来源。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际自我实现,而是在体悟到人属于自然生态共同体意义上的生态自我实现,是大写S的自我(Self)。深层生态学认为,在以往自我的概念中,自然被遗忘了,我们最亲密的环境、我们的家园(我们作为孩童归属于那里)都被忽略了。因此,奈斯提出生态自我(ecological self)的概念。生态自我要认识到我们是与自然事物一起生活在生态共同体中,在这种认同中我们能够达到大写的自我实现。而且,生态自我的自我实现不仅要加强对自然事物的认同,还要努力提升自然事物的自我实现,按照“活着和让他物活着”的原则来帮助其他事物的自我实现。在拓宽和加深我们的自我时,每种事物都可以达到利他主义――忠诚、道德地为他者考虑。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自我实现是人的一种最高层次的需要,也是具有深刻道德意义的需要;与生存的需要相比,自我实现的需要被赋予了更多积极向上的意义,正当、积极的自我实现也被视为是好的、善的,能够激发人的超越外物干扰而具有恒久力量的一种心理机制。用人们生态自我的自我实现力量作为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遵循了从人自身出发来寻求道德动力的思路,并且将从深层寻找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心理能量作为道德动力。在道德实践中,西方有许多深层生态学者(包括诗人、登山者、文学家等)有过与自然融为一体的道德体验,更容易成为保护环境道德动力的实践者。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特别是环境保护的运动还存在着一个道德动力,即对环境正义的诉求。环境正义理论为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特别是抵制非正义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运用了正义理论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动能。环境正义理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分配的正义,二是承认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环境资源的分配和环境负担的承担的正义。在环境资源的占有和环境负担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公众会积极参与环境权利的维护以及相关的环保社会运动,“邻避运动”就是典型的环境正义激发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社会运动的形式。但是,“邻避运动”与“公有地悲剧”一样都存在着环境的公共性和外部性最终谁来承担的问题。仅仅用分配的正义所激发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环境问题在社会层面上的公正,但是从公共环境的改善方面还有待完善。分配的正义是指对环境利益的分配,带有一定的物质利益色彩。承认的正义是指环境利益的分配不公必然隐含着那些承担环境恶物的群体从道德上不被尊重和认可。与一般的环境利益受损对公众产生的反对环境恶物的力量而言,承认正义更能激发出公众作为人希望得到尊重、承认的内在尊严,激发公众反对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积极保护环境的道德实践。这种力量既具有一定的现实利益,也具有深层的人格尊严的力量,其强大的道德动能已经在“邻避运动”等环境运动中得到了证明。

四、面向道德实践与援用本土资源的本土化理论构建

之所以不惜笔墨梳理和分析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理论逻辑、伦理学基础及其与公众道德实践之间的关系,是想为中国的环境伦理学本土化提供两个视点:一是将为本土的道德实践提供学理支持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理论旨归,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理论不能仅仅满足于理论的标新立异、流派纷呈,最重要的是能够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在此意义上,上述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在中国的学术界、思想界以及公众的环境道德宣传教育中已经或多或少体现或者渗透出来了,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公众的环保道德实践。譬如68家动物保护组织联合反对在鸟巢举行斗牛比赛,其反对观点的伦理基础主要是斗牛的血腥、残忍以及斗牛所忍受的痛苦;爱鸟人士呼吁保护候鸟迁徙则从鸟类与生态平衡关系的伦理向度进行论证等。以此说明,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生命力和理论贡献在于其不断地转化为环境保护道德实践的理由和动力,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应该紧紧围绕公众环保实践的道德动力这个关键点。更确切地说,紧紧围绕在《全国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调查》中所揭示的践行力度低及其背后的思想根源做文章。另一方面,公众的环保践行度低也说明目前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还有着不足之处,最起码的不足是没有切实把握住中国公众的道德心理和行动逻辑,没有实现本土化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二是充分援用本土思想资源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源泉。纵观前述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所援用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理论、内在价值论、天赋权利论、生态学、美德伦理学、自我实现理论、正义理论等,都是具有浓郁的西方哲学伦理学基础和西方文化以及社会心理基础,正是在这样的文化氛围和心理基础上,才能推动西方社会的环保运动,并深刻嵌入到公众的日常行为实践中。

第3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引言

城市湿地公园作为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在城市建设发展中,随着城市建设对景观多样性的美学需求、对保育湿地资源重要性的认知和开展科普教育、休闲游览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一些城市正在申报和建设城市湿地公园。但城市建设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人类需求与自然生态资源供给之间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矛盾统一体,如何从环保角度评价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使项目建设能符合生态安全,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环评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生态功能保护论”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立足于“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切实维护好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方可达到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开发建设的目的。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因此,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大区别,前者是以自然为主体,人为客体;后者则是以人为主体,公园为客体。即两者评价的立足点不同,保护对象的优先顺序和功能取舍的从属顺序不同。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把握住这一本质的特点和区别。

3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3.1 城市湿地公园与一般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

城市湿地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比一般城市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复杂得多。除了两者都要阐明项目对环境,以及环境对项目的水、大气、噪声、固废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之外,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有着较大的区别。

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以人的美学感受和对人的服务功能为出发点进行评价,评价多采用生态满意度分析(即人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满意程度)和美学景观分析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该生态满意度的指标体系以人为核心而建立。比如以公园实现保障绿化的义务、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景观效果等作为生态满意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公园内部景观效果美好程度和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作为景观评价的评价要素。

而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更侧重于评判城市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以保障湿地资源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为出发点进行评价,在强调保障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服务功能。即着眼于在对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从分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变化入手,预测其环境功能的变化及程度,并寻求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在其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中,优先考虑的是保障生态功能,其次才是服务功能。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围绕着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而建立。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1.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主要应是反映拟建设用地建设前后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变化的生态指标。可选取湿地形态指标(类型、蓄水量、面积、形态、水系联通性);理化指标(水质指标、富营养化程度、底泥成分、土壤);水平衡变化指标(补排平衡、补排规律、水源来源、生态需水量、水质变化趋势);生物多样性指标(浮游动物、浮游植物、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陆生植物、水禽水鸟、保护物种);重要生物种指标(植物、动物);功能指标(水文调节、气候调节、生物生境、资源生产);整体性指标(面积变化、水系隔断与河道通畅性、河道和河岸自然性、河流整体性维持);可持续性指标(生境维持、恢复保育、压力趋势)等反映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现状、演化的指标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3.1.2选取反映城市湿地公园服务功能的指标,包括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等服务性指标。在对服务性指标的分析评述方面,应注重服务性指标与湿地生态功能指标的协调性,包括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的协调性、建构筑风格与湿地功能与特征的协调性、优先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各种管理服务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景观效果分析方面应分析项目建设前后的自然、人文、社会景观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内外景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提出景观资源保护在原物、原位、原状这“三原”标准基础上整治,推崇自然野趣,使公园环境保护达到景观相融性的要求。

3.2 注重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

由于湿地是一个开放的、易受外界条件影响和干扰的生态系统,因此,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条件如何,构成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生态要素在受到城市化发展影响和压力下的演化趋势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关系到湿地公园建设的可持续性与成败,因此,在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特别注重项目选址与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论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谋求解决途径。

在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中,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2.1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国家对湿地资源采取分区、分类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不能建于湿地自然保护区之内,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要求,建于允许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区域。

3.2.2应分析、论证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包括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利用规划、河道防洪和岸线利用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等规划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3.2.3应通过对构成湿地生态系统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查明环境条件,分析项目实施的资源可行性。

3.2.4以反映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生态指标和服务性指标为评价指标体系,用开放、系统、前瞻的视角分析选址环境条件中各环境要素对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影响,论证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稳定性的演化趋势和服务功能的可实现性。

3.2.5在全面分析项目建设环境制约要素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应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提出环保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3.3 注重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注重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功能分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判别其规划设计方案是否会对地域的连续性造成切割、使生境趋于破碎、自然性降低,是否会使植被盖度减少或斑块化、使物种多样性减低,是否体现了对稀有、重要物种的保护,是否会使系统生产力衰退、生物量减少,是否会使生物组成的协调性受损,是否会造成土壤流失贫瘠化、使生态用水减少导致环境匹配条件的恶化,是否造成环境功能的衰退,也即规划建设方案是否能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避免开发建设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造成破坏和损害。其基本原则应是基于湿地自然生态特性上,保障和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并促进湿地的生态系统发育,提高其生物多样性水平,实现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和稳定性朝着良性的方向保育和演化。

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既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种植湿地植物,营造“自然”湿地景观;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城市湿地+城市公园”;更不应利用宝贵的天然湿地资源,开辟成人工气息浓厚的水上乐园。

3.4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合理规模不仅取决于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特点及开发项目的污染与非污染生态影响程度,还取决于开发项目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力度。有效的生态环保措施可使开发活动对湿地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使其已受或可能受损害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保育,使工程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生态环保措施论证使湿地公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和精华,也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有效性的主要体现。因此,在城市湿地公园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第4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是充分发挥公众能动性和增强决策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基础。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摆在人类面前的紧迫课题。公众参与公共环保事业已经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发展趋向, 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保持人类和环境的和谐,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最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必然。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发挥公众保护环境的能动性的几种途径和方法。 

 

一、近些年,随着环境问题以灾害的形式逼近大众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 

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和阐述的文章增加,保护环境迫在眉睫。 

(一)、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地球是人类生命的摇篮,人类是自然环境的利用者和改造者,因此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环境对人类的健康、生态平衡、食物链的维系等等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爱护地球,保护环境势在必行。 

(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三)、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会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因为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二、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

环境污染的影响是远期的,要正视现在面对未来,环境保护势在必行,而保护环境只靠法律和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让公众参与环保,有效地发挥公众的能动性,才能建设和谐家园。现总结主要措施如下: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管环保、社会办环保”理念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项目带动战略,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坚持一下基本原则: 

 ⒈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⒉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 

 ⒊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⒋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⒌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全面提高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的支撑能力,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和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环境监管体制 

(二)进一步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动性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引导人们新的生活与生产行为,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能动性,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途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全民环境保护教育,通过环境保护教育影响人们的思想、情感从而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环境保护教育要从小抓起。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求知欲强,好学上进,对周围自然界充满好奇心,他们的环境意识将会影响到未来社会环境保护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环境,保护教育的资源和高等学校在科研力量、人才队伍等多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积极组织好环境保护教育活动,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环境保护教育的机会,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 

 

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查督管理。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舆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积极引导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参考文献: 

第5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 键 词]环境权/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理由是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符合人权发展的三种存在形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仅,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何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

二、环境权的社会成因与法学背景

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学背景。

(一)社会成因。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世界各国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甚微。

(二)法学背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而传统私法的事后救济对的环境保护而言布在众多缺陷,已经无济于事。

1、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下面仅以民法为例对此加以论述。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全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传统的人格权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是生命健康权,但是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有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客观存在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护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扰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确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如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大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契坏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甚至无要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这些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环境保护,全面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2、环境立法的缺陷。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提到人权的高度,还与人类环境的变化有直接联系。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媒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在不同的环境立法时期里,环境思想对环境立法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导致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有差异,在制订的法律方面立法目的也大不一样。依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立法目的或环境思想的不同而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1)人类社会早期有关环境的立法时期,即保护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环境资源时期。

(2)十八世纪中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时期,即初现环境的公共利益时期。

(3)二十世纪初中叶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生活环境(以污染控制为中心)与被害者救济并重的环境立法时期。

(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至今的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环境立法时期。

并认为前三个时期的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的,从法律史的回顾来看,答案显然得从片面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方向来找寻。比如,前十七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之禁止过度使用牲畜,与其说是关心动物的健康,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工作能力,同样的,罗马法律这外罚任意宰杀牲畜,也显然不是出于真正的动物保护,而且因为农业上的利用价值受到损害。另外,城市法里对垃圾处理及水域保护的规定,也不是以自然资源如某一特定景观本身或某一河流本身的保护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或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当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已经渗透到作为判断事物的世界观和论的基础和标准、并且对这种方法运用对人类一定时期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人们便不会怀疑这种思想的谬误性,对于存在于地球的全体有机或无机物质来说,这当然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而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基础上的环境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力不从心,即使到了80年代,环境立法在运用传统法的方法是,虽然改变了传统法律“防治结合”的一些手段,但由于传统法的思想根源于人本主义理论观,它本身就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缺陷。因此,对传统法方法和手段的任何改造都不可能触及传统法主体权利的本质。我们可以从宪法、行政法手段和刑法手段来。

宪法、行政法手段的问题和启示

宪法是基于立宪主义“尊重人类”的理念而制定的。然而,在环境问题的面前,目前这种思想的基础开始发生了动摇。在1995年于东京召开的“国际宪法学会第四次大会”上,就有学者提出了“作为追求最大利益的行动原理,过去的国家利已主义将对世界问题的解决造成妨碍,并且越来越显得深刻化,为此应当对传统主权国家的结构予以再研讨”的思想。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人类为了延长生命,就必须限制国家的主权实行超国家的普遍的意思决定”等主张。对没有边界区分的生态环境来说,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成为现代对处在地球环境问题方法的一个绊脚石。

环境保护的行政方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与决定的准确性的关系,尤其是在运用环境标准的场合。也即一项环境政策或一种行政控制方法可能是直接由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这种方法运用于法律实践时一方面会受到现代科学的认识论的局限性(模糊性)而导致控制政策的偏误;另一方面也失之简单,即是将一种行为是否有侵害环境公益秩序的判断仅依靠定量的分析确定,从而改变已经形了多年的、稳定的法律秩序。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的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及信服性。

刑法手段制裁危害环境犯罪的及其

首先,是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

环境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是各国危害环境犯罪立法所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因为基于明确性的理由,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关联,否则会在这两种法律之间产生歧异。按照法律的一致性原理,国家在依行政法赋予(如通过许可)的权利不应当再通过刑法予以剥夺。

这一问题对环境法的启示在于:弄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若必须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生活,那么制裁危害环境行为的意义将总是要受到行政政法规定的限制,这样环境行政法规范的领哉就必须随着的不断拓展,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有足够的法律作保障。但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法律的稳定性及权威性将受到挑战。而若刑法要对危害环境行为作直接规范的话,那委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应当确立环境法的保护法益。

其次,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危害环境犯罪立法在保护法益的规定上仍然沿袭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只有少数国家有所突破。如此,虽然环境法益可以过过诸如行政法所保护的资源(包括野生动物)来实现,但是由于对自然资源以及动植物的保护是针对对人类有价值的资源而言。因此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法益只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环境的固有价值的认识。

传统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局限还在于没有针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罚措施。在刑法看来,犯罪是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严重侵害的现象,当这种侵害具有明显的反性(社会危害性)时即可以刑罚制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而依传统价值观,环境利益只是依附于一定人基础上(如财产权)的不能独立存在的一种利益,即不存在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环境是公共财产)。故在传统刑法所确立的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虽然它们与环境利益间接关联,但是其性质与环境利益截然不同,这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同为存在于“人”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

所以不难看出,传统法不合环境保护目的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的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它是环境法及环境权得以兴起的法律根源。

3、环境保护的出路。人类环境观的改变以及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受到新的人类环境伦理价值思想的,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但是影响法律价值的传统伦理学均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本位,即善恶只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而使法律的价值成为缺少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质。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技术向宏观方向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和所有生命物质及其生境—地球带来严重危机等问题,从而在西方出现了人和周围的自然环境、地球、宇宙关系的道德问题,相应地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作为价值观、以人类与自然的道德以及对自然的责任等问题为对象进行研究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论理学。

现代环境论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论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避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

所以,环境伦理是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设立的具有新的意义的伦理,环境立法在目的理念上应当对上述环境伦理的价值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保护环境权的有效措施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得到了学者的赞同,不少国家在立法中接受了环境权理论,根据一些学者的意见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我认为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环境权的实现。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在环境权理论被接受的国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在环境法上享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不权是国家环境管理的相对方,而且是环境管理秩序的自觉创造者、维护者和经营者,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环境权在宪法中的确立,从法律上肯定了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基本权利,它一方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公民自觉地保护环境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根据环境权理论各国在环境立法中均赋予了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赋予公民在环境管理中怕主体地位和管理者资格并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公司环境权的实现。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即参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种环境规划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在这里,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自始至终参与到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中去,享有比行政法上更广泛的权利。

2、参与开发利用的国家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3、实行对环境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决定提出申诉和诉讼。

4、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5、提起环境诉讼及其参与环境纠纷的解决。

首先是在环境法中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扩大公民的诉讼权利。如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作了“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其次是增加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免于繁琐的司法诉讼。

第三是公民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三)在民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传统民法在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适应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开始了对绝对所有权的限制,这对环境保护是有利的。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公民个人对环境权利的主张,即成为诉讼主体,得到司法救济的问题,至此,公民的环境权利实现仍有法律上的障碍,还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公民的环境权益才能切实午到保障。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便是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2、较之于传统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更为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防险关系,指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环境保护相邻防污、防险关系还包括有间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复合污染)及间接危险。

3、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客观的,但又有主观随相性。各环境法主体在地理位置上不直接毗邻,但可能通过某种环境因素(如空气、河流)而形成空间的相邻。

4、环境污染因子的变化隐蔽而持久,加之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在事前不易确定。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汉事人的环境权可能造成的侵害,这种受害人及侵害人之间极有可能构成相邻关系。否则,环境保护相邻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环境保护相邻权在法律上体现为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和环境保护自卫权,从权昨角度来看,扩大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主体的权利。

民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互相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环境致害人与被害人这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使他们之间的事实关系能够形成为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了自然的权利(通过人的义务),从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社会价值的角度看,环境权理论符合新的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可见,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应该以环境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环境立法,维护我们人类这个共同的“家”---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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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守秋.环境权论[J].金陵法律评论,2002(春季卷)。

[2] 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J].城市环境,2002(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 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张合平,刘云国.环境生态学[M].北京:林业出版社,2002。

第6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 污染 有机化学

在我国,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的国策。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有多种,其中化学污染占有很大比例。作为一名化学教育工作者,应该重视在化学教学中向高中学生渗透环境保护意识,利用化学知识来有效保护环境。

一、挖掘化学教材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化学教材本身是一本很好的环境保护教科书,作为化学教师要有意识地在全面完整介绍化学知识的同时,挖掘环境保护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l、在讲解化学反应方向及硫、氮等元素时,教师可结合当前大气污染状况,给学生介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大气污染的化学反应的机理、大气污染的危害及大气污染的防治。

在教学中结合教材讲授的二氧化硫(SO2 )主要来源燃料和工矿企业燃烧硫化矿石所产生的气体。

为了证实二氧化硫(SO2)对动植物的危害,在上实验课时,可指导学生设计如下实验,让学生亲自观察在实验中所出现的现象。

实验一:在两个玻璃钟罩内各放一束月季花,然后往其中一钟罩内通人二氧化硫(SO2)气体。

经过一段时间,学生发现,通往二氧化硫(SO2)的月季花,红花变成白花,绿叶变成黄叶。

学生耳听目睹了空气被污染后所造成的危害,深感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在这个基础上,引导学生利用学过的理论知识进行保护大气环境的讨论。

2、在讲解蛋白质及镉、汞等元素时,可让学生通过试验证明蛋白质遇到重金属离子产生“变性”现象,即蛋白质会凝结起来,而且不能再溶解,同时也失去了它的生理上的作用。

重金属离子进人人体,可在人体的某些器官(尤其是肝、脾、肾)中积累,导致慢性中毒,严重的可导致癌症。所以要尽量保证生活用水不被污染。若水质被污染,危害极大。

3、在有机化学教学中,针对个别学生吸烟的现象,对学生进行吸烟有害健康和吸烟污染环境的教育。

吸烟危害健康并且危害周围环境,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事实。为了使学生更直观了解烟草对人体的危害,教师可指导学生做“烟草有害成份的化学分析”的专题实验。

实验一,一氧化碳(CO1 )的检验:在模拟吸烟装置试管中装上10ml 新鲜动物血液,连续燃点三支香烟,新鲜血液由红色变成褐色,这是因为一氧化碳(CO1)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使血液失去输送氧气的能力。

通过以上实验,学生观察到了香烟中一氧化碳、联苯并花胺等有害物质的存在,及对人体的危害,会自觉地抵制吸烟,并且学会动员家人和朋友不要吸烟。

二、在化学教学中,让学生亲自动手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在化学教学中,教师除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让学生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外,还要着重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l、改进实验内容及仪器装置,尽量减少化学实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实验教学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在完成实验教学并收到效果的同时,无意之中将一些有害气体排到大气中,将能引起水质的污染的废液排至下水道中。

其别是NO1 、SO2 、SO1 、CL2 、Br2、H2S 、烃类、醛、酮类及锅、汞、铅、铬、砷等重金属离子,都以不同的方式对环境造成污染,从而危害师生和人们的健康。因此在化学实验教学中注重环境保护,并且采取相应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也是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实际行动。

总之,改进实验的方法有多种,我们应不断地进行研究,结合实际,钻研教材,将原有的实验进行科学的分析改进,以达到更安全可靠、趣味新颖、快捷方便、现象明显、效果良好、控制排污量的目的。

在改进实验过程中,可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用学过的化学知识自己动手设计和改进实验装置和实验内容,这样即提高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妥善处理化学实验的废弃物,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

化学实验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如果不及时处理随意排放,久而久之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会淡化学生的环境意识,养成不良的习惯。

常用处理化学实验废弃物的方法有:

(A)含锌、福、锰等重金属离子的废液,可加入碱、碳酸盐或(N处S),使金属离子转变为氢氧化物、碳酸盐或硫化物的沉淀,残渣埋入地下。

(B)废酸可用石灰乳或碳酸钠等碱性物质中和反应后埋人地下。对于废铬酸洗液,可用浓高锰酸钾氧化再生循环使用,废弃不用的少量铬酸可加人石灰使其转化成cr(oH)3沉淀。

(C)含汞废液可用过量的Na2S 和Hg沉淀等。

实践证明,在化学教学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保护教育是很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7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环境;生态

一、环境生态问题的严重后果

建国以来,土地因水土流失减少了1/3,现在可居住的国土面积是300多万平方公里。但人口却反而增加了一倍,从7亿增到13亿。许多人口学专家认为,中国人口在两三亿比较合适,7亿就是极限,实际上我们的人口已经增加到了13亿。更不幸的是,人口增长得最快的地区,往往又是全国最贫穷的地区,传统工业化需要的三大自然要素,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水,一个是矿产资源,中国已耗损大半。

我国有三大污染:一是工业污染。我们现在拉动GDP增长几乎都是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如造纸、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等。二是城市污染。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城市空气严重污染。在城市地上的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因排污管网不通,很多污水流不过去,那些建起来的污水处理厂就变成了形象工程。三是农村污染。这是我们治污工作中的弱项。农村面源污染那么重,别说治理,由于体制制约,就连统计数据都算不出来。总体而言两句话描述:一是1.5亿亩土地受到污染,其中一部分是重金属污染,很难恢复,二是1.5亿吨垃圾露天存放,农村的环保设施几乎等于零。现在谈新农村建设,生态安全应该是第一位,如果生态文明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就没有享受的基础。

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直接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十一五”计划时,各省市GDP的指标几乎全都超额完成了,但是能耗的指标和环保的主要指标几乎都欠账,而且还有反弹。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两会的提案中,环境保护是热门问题,已经超过公共安全、教育、医疗,成为前五位的热点关注问题。第三大后果是带来严重的国际问题。现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和人权宗教联系在一起,变成对华外交的主题。我国的外交形象、政治形象、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建设友好环境生态的必要性

只有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力更大限度地持久地变为现实生产力,才可能更好地借助自然,来满足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经济才能稳定持续发展。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转化规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经济发展是人类生活水平高低基础,保护自然环境则是能否生存的问题。环境保护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提升环境生态问题,就必须创新人类社会文化价值观、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与消费方式、必须调整和协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必须改革宏观政治决策的机制、必须革新传统技术体系,将这一系列的变革融合到一个统一的发展观框架中,进行一场综合的环境生态完善,切实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环境生态问题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政治理论、文化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的中国化,从生态视角梳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对于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始终秉承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并逐步深化和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归纳起来,环境保护国策论包括环境保护意义论、环境保护对策论和环境保护机制论三个方面的内容。

2、可持续发展战略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又一个重要理论成果。我国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既有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背景,同时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一重要的思想资源。

3、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我国在落实环境保护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重新审视了社会发展问题,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应运而生。

4、生态社会主义总体上的特征是将生态学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结合,企图找到一条既能解决生态危机,又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在保护自然环境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要求人们按自然规律办事,反对把人同大自然的关系变成一种单纯的索取关系。

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作为一种专门的研究领域进行自觉的系统的建设的时候,才能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在建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坚持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坚持自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统一。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是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我国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是这六大特征的具体体现。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于我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根本目标有了新的认识。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几大和谐关系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系统,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明和社会主义实践三大和谐源流的科学归纳。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再认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马克思的毕生追求,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和理论归宿。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属于和谐社会,二者不能并列,但却不可分割。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同理,没有和谐社会,也就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四、解决我国环境生态问题的路径选择

环境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十分复杂,从根源上看,还是思想文化问题。全面要更新我们的思想文化体系;其次是据此重新制订我们

的战略发展目标,重新设计我们的制度机制等。

1、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发展。科学发展本质上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的对立统一体,不能绝对地把环境保护、资源、经济发展三者静止地、机械地对立起来,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相互贯通、相互影响,可以实现良性发展。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复杂问题。它绝不是简单的污染防治问题,应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和消费方式问题。我国当前正面对生态环境脆弱、人口多、发展方式粗放、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中,要立足这些基本国情,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

2、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法制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旦确定,就要靠一系列制度政策去落实。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度支撑的基础,首先在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有序地进行政体制改革。环保不是政治最敏感的领域,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利益主体。环保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切入点。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容纳人宪法总则及环境资源的各项法规之中。

3、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看起来主要是提高环境门槛,制定严格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综合执法力度等等,本质上是调整经济结构,是改变经济结构性质,实现经济与环境高度融合,使环境保护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排斥因素。如果仅仅只注意到了提高环境门槛这些现象,认识不到调整经济结构才是本质,就没有很好地掌握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最终也抓不住关键,不知道从哪方面下大力气解决问题。科学发展观这条路必然涉及到国家战略的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有两个没做好,第一个是国土整治规划,第二个是产业发展规划。前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城市化,后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工业化。

4、经济政策和机制,必须制定环境经济新政策。谁都知道环境和经济“双赢”的路,实行生态环境税、高耗能惩罚、新能源、循环经济鼓励的政策等。

环境问题是综合的问题,必须要有综合管理的机制,必须达到综合权能的统一。环保工作是公共事务,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利益。因此环保部门要全面推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环保的法规法律应该是公众参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规,为此要加大环境信息的披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历史任务,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阶段性目标,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已成为小康社会的主要指标,要实现这一指标,就必须实践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就是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张岂之: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历史思考[J],史学集刊2001-05.

第8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域外镜鉴 本土构造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社会根基,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这一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域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共同保护环境是一种最可持续的三位一体模式。公众参与并非法律科学上特有的概念,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架构内,我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基奠

(一)环境权理论

“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学者josph sax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美学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权益。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呈扩张趋势,环境权作为人类权利谱系中的第三代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坚实的内核。

(二)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尔后经洛克、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推演,社会契约理论不断丰硕起来。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开始滑向崩溃的边缘,有人追循福柯的后现代话语,高呼“契约死了”。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不断受到挑战的环境下,人类交往安全的维持必将在个体交互性选择中升华一种新的替性实践,即动态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郑少华教授认为:所谓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在公民—国家—社团之间,权利的让渡不是静态的,也非一次性,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动态的、多次的、连续性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契约缔结的机械单向格局。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有利于弥补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在这样的“非一次性”的社会契约达成进程中,公众积极参与谋划环境保护这一现代性事业契合国家与个人动态协商民主缔约关系网格。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gunton和vertinsky(1991)就曾经提到被某种决定直接影响到的群体,亦即利益相关者,应该直接并且有效地参加到决策制定的程序中来。jackson(2001)随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那些自己认为受到影响的群体,而不应该是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对利益相关者分析是很有益处的,具体表现在:帮助了解复杂的问题;帮助发现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它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管理和预测可能发生冲突的工具。利益相关者分析旨在研究和区分受到影响群体的立场,越来越多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冲突,促使人们重视对于冲突的管理研究,而利益相关者分析,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实践与经验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展现

公众参与作为21世纪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等都对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诸补救”。该条规定指出了公众个人参与权的内容。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中得以确认是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项原则宣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自此以后,公众参与原则在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相继得到确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域外国内立法中的展现

美国立法: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并于该法案的102条中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先河。美国环境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日本立法:《日本公害对策法》赋予了公众环境异议权,实现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法律保障;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并于该法18条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有意见的人,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等。

欧盟立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欧洲环境局,独立负责收集和提供准确而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制定的《关于制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对公众参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瑞典也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法律;而英国法规定公众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与。除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也有相似的规定。公众参与在域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经验积淀的初步概括

考察以上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例子,可以得知:以宪法法律性文件立法明确规设了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建立了完善周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参与的“在场失语”;明确规定民间环保团体(ngo)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构了“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立法、执法听证会”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关减免诉讼费、设立公益律师等配套鼓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公众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 域外国际国内的制度规设,普遍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这些经验将可能成为我国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走向理性化的镜鉴,值得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发掘研究。

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图景的现实展开与价值反观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图景的现实展开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从此出发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局面。

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高权源。而在我国《立法法》第58条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在各自的立法阶层上具体化了这一公民宪法性权利。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2007年4月,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制定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次全面地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知情保障。

(二)本土立法实践的价值反观

以域外经验比照我国本土立法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我国高位阶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当前的公众参与,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而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反映,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末端参与,它与真正的公众参与,即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参与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行进中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视内在缺失是进一步制度再构的必要前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造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环境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

环境权作为权利递嬗演进中的第三代,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被普遍视为一种新型人权。列宁有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将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为相关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合宪性”依据,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获至公民环境利益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日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三)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五)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方炼勇.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n].湘潭日报,2005

第9篇: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它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它往往是集体给予免费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环境保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进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强制社会和企业对环境进行保护,并利用经济手段诱导经济主体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此过程中,财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税收实践,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问题,为环境保护财税收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准备,但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净产出与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指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收,后人称之为庇古税。“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种传统价格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产权因素,环境资源产权合一,是“庇古税”理论的前提条件。所以污染者付费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最优,税收方案的选择最终要取决于方案实施的成本。由于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存在忽略代际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保莫和欧兹提出环境与价格标准程序法(1971),巴罗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度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保护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税收付诸实践。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环境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己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保护税收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绿色税制,而且绿色税收在许多国家己成为绿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重点突出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等,尤其是对就业的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

2、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环境保护财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相对于国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的路径与国外大体相同,正在转入对税制的协调构建研究方面。

①征税依据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经济内部化;有的坚持经济生态综合平衡调节论;有的坚持环保资金调节论;还有许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调控方面来论述环境保护税收征税依据。税率的确定,有人认为,税率应该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人认为税率应能体现市场价格和边际机会成本的差额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认为应专款专用,但有的人不认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财税实施的介绍和借鉴性研究。

谭宗宪(2004)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状况的现实和国外先进经验说明: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时机有利,基础有利,效率可行,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通过改收费为征税、对传统税种的完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周文和与郭玉清(2007)认为,财税政策应在国债、税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②环境保护财税收的实施条件

有些学者认为,宏观上要加强立法,微观上要加快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政策能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当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额资金和投资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和适当的补助,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征收排污费对环境保护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排污企业收费,促进企业经济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费缓解了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增强了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过征税、减免税等手段来调节政府和企业与环境保护的投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的马冰研究了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的实践,认为我国的税制应该借鉴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杨金田和葛察忠在《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和OECD比较》一书中,经过大量的实例和调查研究,认为中国的改革要放到三种互补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引进新的环境税。同时,财政部为了系统了解国外的税制并对其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研究,于1999年设立了《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从2000年起对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税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陆续出版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税制等丛书,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不够,存在着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费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和保护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行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效应,做出合适的财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认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绿色财税政策的和谐效应,进行深层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前治理资源无序开发的根本措施。

③环境税收的现状

张俊,马力在《环境税立法的构想》(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损失每年达2000多亿元。我国20世纪80年代前期环境破坏的损失约占GNP的6%。生态破坏的损失约为9%-12%:90年代前期约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环境破坏的速率低于环境增长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超过138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的2%-3%,生态破坏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为3845亿元,二者结合起来,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世界银行在1997年计算的我国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约占全球GN甲的7.7%,计4430亿元。

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十分严重,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开征环境税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观点和看法。何学昌、张士云在《论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选择》(乡镇经济,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国税制中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确实有了一些环境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郝佳佳在其硕士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2007.5)中讲述到: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的绿色GDP核算,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与限制产业发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和实际分析相结合。在论述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演变及发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行描述。要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就必须对历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给出合适的评价,充分认识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的制约和影响。

②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和国外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分析其教训,以其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应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社会调查方法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构想进行深入分析。

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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