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精选(九篇)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1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异化;分化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national consciousness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is worth paying close attention,which makes a crucial impact on national relations and national contac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changed,which leads to the trend of differentiation and alienation of national consciousness.

Key words:urbanization,minority nationalities,national consciousness,alienation,differentiation

一、少数民族的城市化与民族意识研究的城市化视角

城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集中表现,城市化是社会变迁与发展的直接动力和必然途径[1]。少数民族的城市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族地区的城市化,二是民族人口的城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民族地区和民族人口卷入城市化进程之中。城市化过程本身就是城市多民族化、文化多元化的过程。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各民族群众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多,产生摩擦和矛盾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多,城市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必然是需要长期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2]。在这种形势下,以城市化的视角来探讨民族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如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民族关系、族际交往、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变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都成为研究焦点。

民族意识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3]。在城市化的新形势之下探讨民族意识问题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城市化是我国民族交往和民族关系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将多民族人口的生产生活纳入到一个共同的有限时空之中。一方面,民族交往、民族融合在此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城市生活人口密集、关系复杂、文化多元的特点又使得民族交往与民族关系都面临众多的考验和变数。民族意识是民族交往的产物,城市化对民族交往的巨大影响必然在民族意识上得到展现。其次,城市化的实质就是生产力进步所引起的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转变的过程。城市化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上,还体现在深层次的文化、意识和观念上。民族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必然对城市化过程中民族交往的现状做出相应的反映。再次,民族意识一旦形成就将对民族交往和民族关系的建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城市化使得民族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关注这一新形势下民族意识的发展与变化对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维护国家和平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基于民族意识研究的城市化视角,本文拟探讨以下问题:城市化背景下民族意识的发生条件有何改变?城市化进程中民族意识的表现形式呈现何种局面?城市化背景下民族意识可能出现哪些新的问题与倾向?

二、城市化改变了民族意识发生的外部环境

民族意识是人们在族际交往中形成的关于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的观念。民族意识的产生不是单个民族孤立的存在所能进行的,它是“民族内部条件和民族关系外部条件相结合的产物”[4]。民族意识的走势是同民族及民族关系的趋向相伴随的。也就是说,民族意识不仅来源于民族内部的自我认同,其形成与发展还离不开外部的社会定义[5]。外部环境影响着民族意识的走向,民族意识也不可避免地打上外部环境烙印。从现实情况来看,城市化的进程从多个方面改变了民族意识发生的外部环境,从而必然对民族意识的发生发展及其特征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民族人口增多,民族成份复杂,文化多元

随着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城市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迅速增加。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城镇少数民族人口达2458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3.09%。与此同时,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渐突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北京、上海、深圳、成都、西安、南京、青岛的少数民族成份均在50个以上,武汉、杭州、济南、广州等城市少数民族成份也在40个以上[6]。而民族人口增长、民族成份复杂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城市空间内文化的多元。复杂而多元的城市生活使得各民族在文化传统和生产生活模式上都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碰撞,各个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得到调整与适应。语言、宗教、饮食、习俗、观念、节日等方面的彼此差异,使得非我族类的思想更加明晰,族群分界和认同意识更加明显。而城市生活中交流合作的因素也使得各民族在若干方面的趋同,也存在导致民族意识的弱化的因素。

(二)民族交往深化,融合深入

城市化使得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具有前所未有的一致性与关联性,族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得到迅速提升。城市化的生产生活方式让不同民族成员得以相互了解、彼此合作,个体感情和民族情谊随着交往深化不断加深,在共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建构起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联系。随着民族交往的深入,民族融合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不同民族成员杂居于同一社区之中、对其他民族宗教活动与传统习俗的尊重、参与庆祝其他民族传统节日、民族语言之间的借用现象以及民族通婚的日益增多都是城市民族融合进一步深化的表现。

(三)民族交往中竞争成分增加,民族分层初步显现

城市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生产生活模式,其主要特征就是竞争性与开放性。不同民族在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既存在合作与交流,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与分化。相对于前城市化时代而言,民族交往中竞争的领域开始呈现出从经济到政治及文化全方位深化的局面。不同民族不仅在经济生产或商业上展开直接竞争,在政治领域如本民族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和比例等方面也是各族民众广泛关心的问题。

族际竞争不仅体现为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竞争,也体现在各个民族整体之间的竞争之上。竞争的结果就是民族分层和民族分化的出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个不同民族人口在就业、教育、职业、城市化比率、从业产业、收入等方面都存在分化现象。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族际竞争与民族分层呈现进一步加剧局面。

(四)城市少数民族的散杂居化

居住模式对民族意识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民族聚居能够使本民族文化、宗教、语言等得到很好的保存,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但民族聚居使族际交往相对减少,可能导致民族分界意识淡薄,民族意识处于模糊状态。民族杂居则正好与此相反,杂居可能引起民族文化和民族认同感的弱化,也可能因为族际交往和族际区分而增强民族意识。对于具体民族而言,居住模式对民族意识的影响方向由该民族自身文化特性决定。

从目前形势来看,城市少数民族在居住模式上主要呈现出散杂居的趋势。尽管有学者认为城市少数民族“聚族而居,聚族而业”[7],但这种聚居仅发生在部分有独特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的民族之中,同时这种聚居也是属于大杂居的模式下的小聚居,并没有改变城市少数民族散杂居的总体面貌。散杂居对民族意识和民族关系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这种居住模式既可能因增进彼此了解与合作而促进民族团结融合,也可能因强化民族差异与民族利益而引起民族纠纷和矛盾。如何通过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来排除这种不确定性是城市化进程中民族关系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城市化使得民族意识表现形式呈现分化局面

有关城市化对民族意识的影响,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城市化、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等因素使得民族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出现弱化趋势[8]。研究结论上的差异体现了学者们在民族意识表现形式上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城市化使得民族意识的表现形式呈现分化断裂局面。

民族意识的内涵是丰富而复杂的。它表现为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道德义务和责任感的复杂感情。诸如民族自尊、民族自信、民族自强、民族自豪、民族优越、民族自卑等等心理感情,都是构成民族意识的重要成分[9]。民族成员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形成群体性意识,又在此基础上通过族际交往而形成群体共同利益感,这就是民族意识形成的过程。因此民族意识必然包含三个部分内容:文化意识、群体意识、利益意识,这三个部分构成了民族意识的整体框架。因此,民族意识的表现形式不仅反映民族生存和发展条件以及与他民族交往的环境与条件,也应该反映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特征和特点、历史及传统的认识[10]。前者反映的内容是群体意识和利益意识,后者反映的内容则是文化意识。

从群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角度来看,城市化使得民族意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民族意识一般是从民族属性(民族成份的更改恢复、民族认同和分界)、民族交往(民族交往联系中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强调,对民族侮辱歧视现象的反对等)、民族发展(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自主发展、均等发展机遇和协同发展的要求等)三个方面认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1]。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同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日趋强化,在民族交流合作得到深化的同时,相关民族的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地形成。在这种背景之下,民族自我归属意识发生作用,使民族个体趋向于民族整体的内聚;民族认同意识促成民族整体的形成;民族分界意识将相关民族界定为不同利益的集团;民族平等意识唤起同等地位与利益追求;民族自尊意识进一步使其民族的地位与利益追求强烈化;民族自我发展意识提升民族本位意识;民族自主自立发展意识进一步强化民族本位意识;消解民族协同发展意识[12]。在城市化的背景之下,民族差异被彰显与放大,民族竞争得以强化,民族利益感日趋明晰。学者们普遍基于这种现实认定城市化促使民族意识增强。

文化意识也是民族意识的重要构成部分。吴治清认为民族意识具体内容表现为六点,即族籍意识、族源意识、民族语言文字意识、民族地域、环境意识、民族文化意识、民族生存发展意识[13]。其他学者如张学礼、刘宝明等在总结民族意识的表现形式时均对属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范畴的语言文字、服饰、宗教、传统节日、居住饮食习惯及禁忌等有所强调。无论从当前的实证研究的结论来看,还是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作为民族意识重要组成部分和形成基础的民族文化传统意识在大部分族群中都呈现衰落的趋势。

民族意识的分化不仅体现在民族意识的表现形式上,而且体现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上。在城市化过程中,具有民族宗教信仰、人口较多、具有独立语言文字和独特生活习俗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易于得到保存和强化,并与城市化的过程相互形塑,形成新的民族意识特征与特点。而人口较少、缺乏独立语言文化宗教等传统文化因素作为支撑的民族意识容易在城市化的熔炉中弱化和消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将出现人口较少民族、长期受周边强势文化影响的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弱化和消亡,从而导致民族特性的消失。例如杜玉亭认为基诺族民族意识正在快速消亡[14],韦东超通过调查研究也发现广西百色城市地区壮族居民民族意识弱化趋势明显[15]。

四、城市化进程中民族意识的异化

城市化对民族意识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民族意识强度与方向的改变上,也体现在民族意识构成与特点的变化上。

(一)民族意识中文化虚无化

民族意识是民族文化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反映[16]。一个人民族意识产生的最原始的基础的无疑是我群之于他群的区别,而此意识的强烈程度则主要相关于宗教信仰、思维方式和历史文化传统等[17]。英国社会学家史密斯认为:族群是一种文化的集合体,……(族群)并凭借文化方面的一个或几个差别(如宗教、习俗、语言或组织)来相互区别[18]。文化所具备的这种相互区分的功能正是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分界意识的来源。共同的语言文字、共同的宗教和仪式、共同的节日和风俗、共同的服饰和礼仪都成为建构民族认同的基础,而在这些文化要素上的异同则成为区分“我族”与“非我族类”的重要标准。民族成员在文化的基础上产生民族认同,在民族认同的基础上产生民族区分,再在民族区分的基础上产生民族利益感。从这些角度上来说,民族意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民族文化。

而从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意识发展趋势来看,作为民族意识形成基础和重要构成部分的民族文化意识呈现逐步弱化的态势。民族意识中文化虚无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竞争与融合的大氛围之下,城市化进程中各民族文化交融过程中容易出现马太效应,以汉族文化为代表的主流文化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冲击与影响得到强化,而大部分少数民族则可能出现文化加速消亡的局面。二是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一些特质,如语言、文字、宗教、节日和服饰等,都已经很少能得到展现的舞台,也就无法承担起原本承担的民族认同或民族分界功能。在城市生活中,民族认同和民族分界的标准不再是文化,而是作为民族识别结果的民族身份划分。功能的丧失也是导致民族意识中文化虚无的重要因素。

民族意识中文化虚无将会导致民族凝聚力的下降,也会导致民族意识对本民族发展的推动力和协调力的丧失,从而对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同时,缺乏民族文化基础的民族意识还容易向狭隘和偏激方向发展。

(二)民族意识中情感性与工具性的疏离

民族差别与民族利益是民族意识形成的双重基石,因此民族意识兼具情感性和工具性的双重特性。一方面,民族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对民族存在的反映。它是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基于共同文化、共同际遇、共同心理特征的产物,因而具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排他性。其表现形式为民族自豪感、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另一方面,推动民族意识形成与发展的“归根到底是民族的共同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19]。“民族意识本质上是关切、维护自己民族的民族权益或民族利益的”[20]。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利益的享有和保护是民族意识工具性的体现。这两部分共同构成民族意识的整体内容。

随着城市化进程中文化的多元碰撞,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考量的增加,个体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的逐步分离,以及随着民族意识中文化成分的虚无,民族意识中工具性和实用性的因素和考虑逐步增加。相对于民族意识的情感性作用,如族内交往、情感支持、彼此认同而言,作为民族意识或民族身分背后维系的利益因素却日益为民族成员所重视。民族意识工具化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从作用机制来看,民族意识在发挥动员、组织、协调作用时对民族情感和认同方面的强调在减少,而群体利益因素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发挥更为强大和直接的感召力。即民族情感所起作用下降,利益因素所起作用上升。第二,城市化背景之下个体利益与本民族整体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个体民族意识的激起往往需要强烈的外部刺激,同时这种刺激指向了个体利益所在。个体只有意识到自己利益受损的时候才能积极投身入整体民族利益的维护。第三,部分民族成员为个体利益或小群体利益,如在城市拆迁、商业竞争、私人恩怨这些问题上,利用自己的民族身份,通过民族意识动员引发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在城市化进程中利用民族身份谋取利益、利用民族冲突为个人寻求好处的案例都有存在。这样一种借助民族意识的方式来挑拨民族关系、影响民族交往的行为和趋势是值得警惕的。

(三)民族意识的两极分化

从现实情况来看,城市化进程中民族意识的两极分化主要有两重意思:一是就民族意识构成自身而言,民族意识中文化意识因素日渐衰亡,而利益意识因素则日趋强烈。二是就民族意识主体而言,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少数民族民族意识日益高涨的情况之下,部分少数民族民族意识日渐衰退。本部分主要就第二种意义上的两极分化进行讨论。

多元的文化环境、主流文化的外在迫力、各民族全方位的竞争与融合,面对城市化进程中诸如此类的外部环境,各民族都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来适应形势的发展。然而复杂多元的外部环境容易使得民族意识脱离“适度”的区间,呈现向两个极端发展的局面。一方面,部分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空前高涨,甚至出现“把民族意识要凌驾于国家意识之上,把民族群体的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的思想意识。这种狭隘偏激的民族意识的结果就是导致民族自利主义或民族主义的盛行,导致民族冲突、民族矛盾的易发,影响我国和谐民族关系和稳定发展的大局。另一方面,与民族意识过度强烈相对应的是民族意识的过度弱化。部分少数民族,尤其是长期与兄弟民族关系良好、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差异不大、自身民族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民族自觉”的少数民族呈现出迅速融入整体社会,民族意识淡化甚至是消亡的局面。民族意识是民族存在的主要标志之一,民族意识的消亡将导致“族将不族”。民族意识的两极分化与我国“多元共存、和谐发展”的民族理念是不相符合的,这也是城市化进程中民族关系研究方面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鸿雁,陈俊峰.中国民族地区城市化发展战略与对策创新[J].社会科学,2004(6).

[2]林钧昌.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2).

[3]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4]李瑞,何群.民族意识初探[J].民族研究,1991(2).

[5]菅志翔.从保安族的群体身份意识变化看族群演变机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8).

[6]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上册)[Z].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7]王希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的民族意识[J].民族研究,1998(3).

[8]王万盈.论我国的民族意识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1999(4).

[9]何润.谈民族意识[J].中国民族,1991(1).[10]敏浩.论民族意识[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2).

[11]周传斌.民族意识研究回顾[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1).

[12]熊坤新,严庆.民族问题中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情绪[J].广西民族研究,2005(3).

[13]吴治清.关于民族意识若干争论问题之管见[J].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3(5).

[14]杜玉亭.发展与各民族共同繁荣论略[J].民族研究,1997(2).

[15]韦东超.城市化视野下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意识[J].贵州民族研究,2004(4).

[16]侯尚智.论民族意识[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8).

[17]韦东超.城市化视野下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意识[J].贵州民族研究,2004(4).

[18]Smith,AnthonyD.1991,National Identity,Reno:University of NevadaPress.转引自:马戎.民族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2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67-03

中国的各类民族院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重任,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大力扶持,加之近年来高校的大幅扩招,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民族高校学习。对于民族高校中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如何做好其思想教育、尤其是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不仅能够与汉族学生团结融洽相处,而且使其心灵感受到归属感,从而得以在高校健康成长;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尤其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于如何更好地开展高校思政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各种不同的文化和意识不断的在交流中发生变化,尤其是国际敌对势力从未放弃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中国实行分化、西化政策,从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向我渗透,西方敌对势力试图将民族问题作为突破口,不断利用人权、民族、宗教等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众所周知,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问题更容易产生国内影响,国内问题更容易导致国际干预。面对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因此,民族高校加强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是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爱国主义思想现状

从当前情况来看,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政治思想状况总体呈现出积极向上的态势:(1)拥有良好的政治态度。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少数民族大学生拥有着良好的政治态度,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是认同并且拥护的。学生们普遍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需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社会发展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着提高。(2)拥有强烈的爱国热情。通过学习,少数民族大学生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树立起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国家观。(3)拥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人具有自己的主观世界,是外界的事物产生的客观反映,而客观反映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人对外部客观事物产生的某种态度。当客观的事物和情境符合主体的需要和愿望时,就会对事物产生积极的、肯定的态度,从而引起人的爱、尊敬、满意、愉快、欢乐等内心体验;相反的,人对客观的客观事物或情境产生的消极的、否定的态度,从而引起恨、不满意、不愉快、悲哀等内心体验,则是当客观事物或情境不符合主体的需要和愿望时。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态度上,大多拥有健康、稳定、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认为人的价值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贡献力量,积极奉献。(4)拥有勇于面对困难的积极态度。少数民族大学生大多面临学习、经济和就业的压力。通常他们能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自身的困难,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并根据社会需求结构和人才招聘市场需要的变化,不断调整学习模式,加强学习,提高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从而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个人的竞争力。

三、影响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爱国主义思想的因素

1.强烈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经济贫困的自卑心交织。正是基于民族共同地域、民族共同经济生活及历史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有的甚至还与有密切关系。在民族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组成了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稳定的人类共同体,即属于一个民族。而民族由于同样的历史渊源,形成共同民族精神与民族自我意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具有很大的稳定性。甚至于即便民族共同生活与繁衍的地域环境、共同经济文化、共同民族语言等特征发生变化,但民族的自我意识却仍然存在,成为维系该民族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民族高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而言,因其历史渊源,地域渊源的因素以及当前所处民族高校这一环境氛围的影响,其民族意识更为明显。一般表现为:民族情感较强烈,民族感情较淳朴,对自己本土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认同与归属感;对本民族的宗教习俗及政治经济权益等方面更为敏感;表现于民族高校的校园学习和生活中则是民族意识强化,其外显为希望得到其他民族师生的理解与尊重。

2.眷恋于本民族宗教文化习俗,形成自我保护的小团体。有学者指出“文化,是人生存的手段,又是人生存的依据;文化的适应性以及人对文化的适应性,则是人(类、群体或个体) 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凝聚力、生命力、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环境等原因,各少数民族在其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当少数民族大学生从生活的本民族文化环境进入以汉文化为主的文化环境之后,首先要面临的就是文化适应的问题。少数民族学生在适应新的文化环境过程中,异文化环境会对他们产生压力,这种异文化压力也常常促使他们形成对本民族成员情感上的依赖和彼此在社会文化生活上的支持,这些依赖与支持反过来又反映于个体趋向自己民族的内聚力,体现为民族的规范准则对个体的约束。民族高校中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刚进入高校时,都会或多或少的出现孤独感、依赖感以及思乡之情。所以,无形之中他们更喜欢和本民族学生一起活动,形成单一而又固定的活动团体。

第3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

核心价值认同是指个体或组织以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原则为目标,对社会核心价值的高度认可、自觉接受和自愿遵循,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从而实现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定位及价值追求,它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和向心力。核心价值认同不仅关系到大学生成长成才,同时也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明确指出:“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是什么?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是什么?就是核心价值观,这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党的十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内容,包括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上述12个范畴就是我们必须共同遵循的核心价值。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关心少数民族大学生就是关心少数民族地区长远发展。贵州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其中世居的少数民族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等17个民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多,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构建将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重点在对贵州黔南、黔西南、黔东南等民族地区110名少数民族大学生开展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建构进行分析探讨。

一、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代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生活在各种非主流价值观、亚文化、各种思潮与国家主导的价值观共存的环境里,容易接受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各种新的言论、观念不断冲击着他们的思想。总体来看,他们对国家具有强烈的自豪感,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创新精神,但也存在理想信念淡化、政治意识淡薄、价值取向多元化、价值判断模糊、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分辨不清、传统价值观念弱化、缺乏核心价值认同等问题。

(一)受传统民族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制约,少数民族大学生难以在短期内融入主流核心价值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大多来自经济条件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偏远贫困农村,由于受到本民族历史、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制约,他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文化习俗,经过长期的延续、传承和熏陶,民族传统思想观念可谓“根深蒂固”,少数民族大学生充分认同和高度遵从本民族文化习俗,在潜意识里有排斥其他价值观的倾向。调查显示,高度认同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高达96.36%。少数民族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处在新的环境中,面对其他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和输入,内心必然产生矛盾及抗拒,在短期内不容易接纳,他们融入主流核心价值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西方“普世价值”和意识形态渗透等负面因素造成少数民族大学生价值判断模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长期以来所倡导的“普世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民主、人权”和“平等、博爱、法治”等思想,经过众多西方学者的反复宣扬诠释,这些所谓的“普世价值”被当作攻击社会主义和共产党执政的意识形态工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经常借“普世价值”观攻击中国,将其作为对我国大学生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思想武器。如果不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面对这些纷繁的价值观必将无所适从,不知究竟该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西方社会的“普世价值”观,从而导致他们价值判断模糊。调查显示,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西方社会的“普世价值”观实质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仅占14.54%,有一定了解的占30.91%,不清楚的占54.55%。

(三)社会各种思潮带来的极大冲击,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价值取向多元化经济全球化、世界政治多极化已成为历史发展趋势和潮流,世界各国文化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各种价值观相互交流碰撞,同时,由于当前中国社会由传统结构向现代结构急剧转型,多元主义思想、多元价值观不断兴起,传统文化、现代文化与后现代文化,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等同时存在并斗争,客观上促成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多样化。“在市场经济下,物质利益的实现是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导致了人们契约关系、个人主义的强化。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价值观在与多种价值观交融的过程中,出现了多元价值并存的现象,给他们带来矛盾与困境,极大地影响他们对国家及民族核心价值的认同,从主观上他们很难建构一个普遍的、统一的、有效的价值规范。

(四)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构建工作薄弱目前,高等教育功利化、实用化倾向凸显,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对大学生开展核心价值认同教育虚无缥缈,没有实用性,短期内看不到实际效果,他们更加注重对大学生专业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培训。在对贵州民族地区高校60名教师开展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教育非常重要的占31.67%,认为一般重要的占28.33%,认为不重要的高达40%。即使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开展核心价值认同教育也主要停留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上,课程内容单调枯燥、教学手段乏味单一、教学方法生搬硬套,这种强制的灌输式的教育教学方式难以引起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共鸣,甚至容易引起他们的反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更无从谈起。从当前来看,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工作薄弱的现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五)少数民族大学生个人实践经验制约和阻碍了核心价值认同“在社会发展中,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是不同的,这就难免出现分化、差异、区别、对立。”在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前提下,原先确立的利益结构逐步瓦解、价值结构逐步分化,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也乘虚而入,从而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价值观呈现多样化、多元化。同时,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增收难,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和重大事故频发,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老百姓看病难、大学生就业难等,这些“负面”因素或多或少会对少数民族大学生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在大学生身边有不少人重利轻义、不守诚信、贪图享乐、金钱至上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主观判断,在这种潜意识的主宰下,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充斥着他们的头脑,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价值判断陷入迷茫,理想信念极易出现动摇,价值认同也容易产生偏离。调查显示,93.63%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认为自己亲身所见所闻和周围同学的言行对自己价值观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更相信自己看见的和亲身体会的。

二、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构建策略

核心价值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步被认可和接受的过程,是价值认同的过程。“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价值认同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立体性,其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发挥导向作用,从而指导人们的实践。要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充分发挥高校、社会和家庭的合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核心价值认同构建,才能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一)发挥党委核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导权指出,高校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关乎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战略工程。高校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教育,不断消除传统民族文化习俗、西方“普世价值”观、社会各种思潮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的负面影响,让少数民族大学生尽快接受核心价值,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传播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

(二)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教书育人全过程要使少数民族大学生认同核心价值,必须首先让他们认同核心价值理论。包括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要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的价值追求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四个方面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学习践行马克思主义。只有首先从理论上充分理解和接受核心价值,才能使他们真正认同核心价值,从而身体力行践行核心价值。高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头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人心,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过程,始终把抓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放在第一位,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课堂、进头脑、进教材,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少数民族大学生自觉行为,让核心价值认同教育入脑入心。

(三)强化精神引领导向,提供强大动力,以中国精神凝聚少数民族大学生价值共识核心价值共识是基于人们的共同目的和普遍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价值观,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价值理想,而精神诉求是价值共识的重要内容。核心价值共识不是强迫少数民族大学生被迫接受,而是让他们内心真正认同,并通过信仰的力量自觉践行。人们多元价值取向的现实和大学生个人实践感受认知,让少数民族大学生在价值认同上陷入迷茫,导致他们价值选择自主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这需要共同的精神力量来加强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导向引领,而这种精神就是中国精神。中国精神的基本内容包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而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中国精神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撑和精神动力,也是凝聚少数民族大学生价值认同和价值共识的精神纽带。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国精神的导向引领作用,通过加强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用共同精神凝聚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共识,为他们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四)开展党史国史教育,营造情感体验,把少数民族大学生共同价值观培养作为思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当人们的现实利益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后,人们通过接受和评价就产生一定的认同倾向,这就是情感上的同情和共鸣态度。真正的认同总是以情感接受为基础的,没有情感上的共鸣,认同难以持久,也不会真正践行。”而在少数民族大学生实际学习生活中,他们往往容易停留在自我实践经验的表象认识上,没有经过科学分辨判断,难以真正认识事物发展的本质。因此,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作用,为大学生营造科学的情感体验十分重要,而开展党史国史教育就是情感体验的重要方式,也是引领他们树立核心价值认同的重要途径。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高校要把两史教育作为构建少数民族大学生共同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采用适合少数民族大学生年龄特点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拓宽活动载体,比如可以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开展两史教育主题班会、读书、演讲、征文及重走长征路等活动,切实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党、对祖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实现中国梦的认知,增强他们爱党爱国的深厚情感。

(五)建立制度机制保障,推动高教改革,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和以书本为中心”仍然是当前贵州高校主要的教学模式,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已跟不上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贵州高校必须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以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建立健全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教育培养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方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新设计课程体系,实行引导式和讨论式教学,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通过深入开展核心价值认同教育,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创造的能力,尤其是质疑、思辨和选择的能力,确保少数民族大学生核心价值认同构建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杨新红.党群沟通:目标取向、运行机制及优化策略[J].中国共产党,2016(3).

[3]李辉,练庆伟.价值认同: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取向[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8(1).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第4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1.在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发展的差距逐渐拉大

新中国成立,各民族人民欢欣鼓舞,喜乐之情溢于言表。为迎接幸福生活、开创美好未来,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建国初的30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指令性计划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各地发展虽略有差距,但就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言,差距呈逐渐缩小的态势,如基诺族聚居区在各族人民的帮助下由生产力低下的传统社会直接过渡到生产力相对较高的现代社会,长年居于高寒、偏穷等条件艰苦地区的苗、瑶等少数民族也在党的政策引导下迁徙到平缓开阔之地从事农耕生产,使他们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经济上如此,政治、文化上亦如此。如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以平等姿态与主体民族一道积极参与各项事务,为国家建设、社会管理建言献策,各民族文化作为中华优秀文化宝库中的特色文化而受到尊重和保护。但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民族发展的差距却明显拉开。东部沿海省区凭借自身区位优势,借助国家特殊优惠政策,以“天方夜谭”般的速度飞速发展起来,有的已经达到发达水平,而反观西部民族地区,却如“老牛拉破车”般缓缓而行,在变却无言巨变。彼此之间差距是相当惊人的。以2011年人均GDP为例,天津为86496元,上海为82560元,而仅为20152元,彼此差距达到4倍以上。各项建设亦是如此。费孝通先生言,中国是一个以自己为圆心的“差序格局”,自我、家庭利益最重,村庄、地方利益为其次,国家(国族)利益居于末端。显然,民族发展的差距过大,必然引发偏穷地区少数民族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争取更多的民族权益,区域意识、民族意识在近年来迅速增强,继而将本民族作为情感投射对象,族群认同意识不断强化而中华民族认同意识明显减弱。

2.中华文化的引领作用略显不足

从心理学视角言,认同是情感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因此,认同并非天生形成的,而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有意识的建构和引领。认同事实上只能理解为过程,理解为“成为”或“变为”。站在这个角度上说,中华民族认同要关注到历史纵向和现实横向的交互影响、互动作用,在我国边境地区尤其如此。民族国家层面的国境或边境古时称为边陲,边陲即是说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意识,因而地域界线相对模糊。如新疆、、云南等边境地区,数千年来多是少数民族以部落或村落为居住群扎根于此。生活犹如“世外桃源”,历史上新疆的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哈萨克族,云南的傣族、彝族、佤族等都存在这种现象。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与国家之间有了相对明确的边境线,也就出现了跨界民族。显然就这类少数民族而言,族群认同先于中华民族认同,或就认同度而言,族群认同优先中华民族认同。确切地说,云南、新疆等边境地区,中华民族认同的构建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民主改革,“从这个时期开始,不同民族对国家有了清晰的认识和边界意识”,从而使居住在中国边境线内的各族感受到了中华民族(国族)的存在。但近年调研资料显示,中华民族认同的构建和引领举措明显缺位。在边疆地区,国家提供的文化制品极为有限,宣传不到位,远不能适应当地需要。即便云南“条件较好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仍然有500余个自然村的近8万人看不到电视,听不到广播……。在临沧市290.79公里的边境线地区,仍然有近40%的自然村不通电,不能收看电视。很多民族地区民众对于中华文化的了解和认识非常有限。”另外,引领举措的执行也存在偏差。如在缅甸、越南和中国云南边境地区,缅甸、越南采取的相对举措远比中国健全、完善,如在教育方面,越南在中、越边境地区设置的小学密度高、条件优越;在文化方面,越南为边民提供免费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等服务,但我国为边境少数民族提供的是国语文化制品而非当地通用语文化制品,导致引领效果不显。这些方面,都直接影响到中国边境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二、极端民族分裂势力破坏中华民族认同进程

西方别有用心之国的帮助和挑唆下,目前我国仍存在“、、”等三股独立势力,如达赖民族分裂集团、民族分裂集团等,他们在积极从事民族分裂活动。民族分裂势力“将分裂活动的重点转向了意识形态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公民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文化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在境外,、等民族分裂集团培植了大量的民族分裂骨干和民族分裂分子,然后想法设法潜回藏民聚居区、新疆维民聚居区,借助体貌特征、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与当地民族的相似性外衣以本民族族员的身份潜伏于人民群众当中,伺机利用民族权益、民族隔阂而引发的民族纷争、民族冲突等事件,恣意煽动民族情绪,有意激化民族矛盾,挑起民族对立,达到强化民族意识,分裂中华民族的险恶目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作为自觉民族实体仅百年之久,如果将其放在民族共同体演进发展的进程中,仅为历史长河中的一瞬。而中华民族认同的构建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情,到现在仅仅60年。中华民族认同的构建需要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从族员的情感依附角度言,藏族共同体存在已经数千年,是藏民最主要的情感投射对象,维族共同体亦是如此,是维民最主要的情感投射对象,而他们以中华民族为情感投射对象则相对弱得多。问题远不至此,“对中国认同(亦含国族认同,笔者注)而言,最大的挑战则是来自于所谓的意识,以及据此而发展出来的运动。”因而,对不明真相的广大民众而言,极易受到独立分裂势力的煽动,结果导致一正一反,族群认同呈趋强态势,而中华民族认同呈趋弱态势。

三、发展民族文化,彰显中华文化活力,促进民族认同

认同是一个渐进的心理趋同过程,需要解决认同主体、认同客体和认同路径等问题。增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吸引力,离不开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成员的广泛参与,只要这样中华文化才能多彩多样。促进民族认同必须以弘扬中国文化为引领,彰显中华文化的活力,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共筑中华文化精神家园。

1.完善中华民族认同的引领举措,增强边境族员对认同对象的认知

从本质上说,国族具有根植性和建构性的双重特性。中华民族以自觉民族实体存在仅逾百年,仍然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共有的祖先崇拜、共同的历史记忆、互识的中华文化等诸多方面是支撑这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的根根支柱。如在56个民族当中,除了汉族自认为是炎黄子孙以外,苗、瑶、壮、黎、土家等少数民族也自认为是炎黄子孙,即是说彼此有着共同的祖先崇拜。而在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长河中,有的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华夏文化,继而将华夏文化视为自己的民族文化,而华夏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共同熔铸了中华文化瑰宝。长城、黄河是最为典型的共有象征物,是中国境内各民族的根。但人们脑海中共有的象征物、历史记忆等不是生来具有的,其本身需要不断建构。相对而言,居于内陆省区的各民族人民长期接受其感染和熏陶,中华民族共有的价值观、历史记忆、象征物已经在心中留下印迹。但边境民族受到的影响极为有限,因而更需要不断完善中华民族认同的建构和引领举措,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通过有效举措,“引导少数民族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还应以保障他们的权利、推动其现代化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真正把少数民族蕴含在中华民族这个不断延续的共同体之中。”在此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在中越边境地区,能否借鉴越南经验,坚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双语或多语教学教育机构,并提供免除所有费用的优越条件,使任何少数民族族员都能欣然接受国家育,坚决杜绝民族教育中的盲区。而就宣传信息渠道问题,如广播电视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可尝试推行“家家通工程”,使他们能够借助现代手段切实了解时事,真正关心国家民族命运。在信息互动中,边境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才会有全面的了解,从而提升边境各族的中华民族认同。

2.积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随着各民族间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各民族之间分散、杂处状态也变得更为明显,少数民族所分布的区域也日趋广泛,但总体上看,少数民族依然聚居于偏、边、穷等落后地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现代性因素也在不断向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渗透,加之市场经济环境中“适者生存”等竞争机制的干扰、“利润至上”等物质利益的刺激,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各种物质载体,也在改革浪潮和迎合现代社会的潮流中被迫进行替代性的改造,在与裹挟着现代气息的强势文化的交流互动中,少数民族文化渐渐流失、消亡。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流失、消亡必然导致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缺位现象,也顿然会使共有精神家园失去多民族的智慧光芒。因此,珍视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不仅是党和国家应当重要的问题,也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任何成员应当密切关注的问题。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首先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在客观上需要认识、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其次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要正确认识少数民族总体上落后于汉族地区的差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主动帮助、支援少数民族地区,使民族地区发展永保持续活力。只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繁荣才能充实中华优秀文化的宝库。最后,还要保护各民族平等地享有各项平等权益,文化权益亦是少数民族享有的重要权益内容。加快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营造地方性的文化建设良好氛围,从而逐步提升该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层次和文化品位,切实让他们享受到广泛而真实的文化权益。大力保护和科学开发承载少数民族内容、反映少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使少数民族享有的文化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展示少数民族文化魅力。

3.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5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学生;民族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14-02

当前有学者产生了这样的担忧“许多来自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原本并不具有现代政治意义的‘民族意识’,但是当他们在民族院校比较系统地接受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程之后,民族意识开始萌现并不断强化。”

本次调查为了真实了解客观情况,特选择西南民族大学作为研究样本。选择西南民族大学是因为西南民族大学有在校学生近2.5万人,少数民族学生占有较大比例,加之学校地理位置靠近少数民族地区,即具有代表性,也具有重要性。

一、研究思路

为测量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意识,我们首先需要对于民族意识的概念进行界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经典作家都曾论述过意识问题,形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他们把“社会意识”这一概念明确地作为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来使用,指出:“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一定义是对复杂意识问题的哲学概括。

具体到民族意识这个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学者们的论述大体都是把意识的定义套用在民族这个对象上。王希恩教授认为“民族意识是民族社会存在的反映,笼统地讲,此话无可非议,但如果以此为民族意识定义,则显然过于宽泛,过于沉重了。譬如给一个三岁的小孩穿一件三十岁大人的衣服,他撑不起来,也难以承受。”民族意识“是一种具体化的心理现象,它包容于总的意识、精神活动之中,却又反映的是民族心理的特殊内容~,因此他倾向于在心理学范畴内使用意识定义,他采用列举法来界定民族意识,认为民族意识包含社会成员对于自己民族归宿的感悟和对于自己民族利益的感悟两大部分。

笔者赞同王教授采用列举法来界定民族意识的做法,只稍作调整的是,笔者将王教授认为与民族归属意识重合的民族边界意识单独列出来,认为民族意识包含民族归属意识、民族利益意识和民族边界意识。

二、调查过程

鉴于以往对于民族意识的研究大多是采用定性分析,概念逻辑推理的方法,笔者尝试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辅助以问卷调查的定量分析方法,在宏观层次的研究以外寻求个体层次的探讨,以期能以不同的视角获得一些新的认识。

调查小组在西南民族大学在校学生中投放问卷200份进行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75份,考虑2.5万名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足50%,现回收175份问卷,抽样比例超过1%。以宿舍为单位进行抽样。

三、结果分析

(一)民族归属意识

王希恩教授将民族认同即对民族归属的感悟视为民族意识的第一个组成部分,熊锡元教授也认为民族意识是“人们对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但如何建立起这样的归属,这种归属意识如何表现出来?

对于民族归属的讨论实际上又涉及到对于民族这一认同主体的界定。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旧按此观点,民族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民族成员对于民族的归属感就是建立在对于民族特征的认同上。我们的调查也表明人们确定族属的标准主要还是一些客观的民族特征。

我们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判断同属一个民族的标准以民族语言、民族风俗、共同地域等客观特征为主(占62%)。因此笔者选择把对于各个民族特征的认知感悟作为测量民族归属意识强弱的指标,一个人对于民族各特征若做出积极地评价,我们就可以视为其对于民族的归属感很强。

表1我们直接测量他们的民族归属感,发现他们对于自己的民族归属感很强,这两组数据之间是符合的,我们可以判断民族类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归属意识很强。

(二)民族利益意识

“没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是不存在的,而有共同利益却又不能觉悟的群体却是很难表现自己作为群体存在的”。在谈论民族意识时仅仅等同于民族认同,而不去考虑民族利益意识,那么民族对立、抗争、冲突等现象的解释就显得困难。王希恩和熊锡元教授都主张把民族利益意识作为民族意识的第二个部分。

熊锡元教授认为除了民族认同意识以外,民族意识还包括“在国家生活中,在不同民族交往的关系中,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兴衰荣辱、权利与得失、利害与安危等等的认识、关切和维护”。强调民族认同是基本内容,民族利益意识是核心要素。这里所定义的民族利益意识是一种宏观整体的观点,意味着民族成员对于民族整体利益的感悟。但现代社会中存在多重认同,我们具有多重不同的集体归属认同――家庭、性别、区域、职业团体,党派和族群――并且随着环境的需要可以从一种认同转向另一种认同。在此种环境下,即使一个人认为自己的民族整体利益受损,但他仍可以选择转换认同主体,通过对于其他集体的认同来防止自己的个体利益受损。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利益与民族利益存在紧密关系时,民族利益对于他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民族利益意识应该包含两部分,一是对于个体与民族利益关系的认知,二是对于民族整体利益的感悟。只有在第一个认识很强的时候,对于民族整体利益的感悟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否则人们很容易通过转换认同主体来逃逸,而非捍卫民族的整体利益。我们在调查中对于这两个部分都进行了测量。

调查中,61.7%的学生对于民族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作出了积极的评价。表2显示89.1%的人认为国家的强大是有利于本民族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学生不会认为国家与民族之间存在对立关系,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利益意识就不会驱动学生为了民族发展,而对现有国家政权提出民族利益的诉求。

(三)民族边界意识

王希恩教授把民族意识分为民族认同和民族利益意识,认为民族边界意识不过是民族认同的重合。对此,笔者认为民族认同形成个体对于民族主体的归属,民族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可,并不必然形成对于非民族成员的看法,不能简单地由民族认同的情况推知其对于其他民族的态度。两种意识之间的关联性不可否认,但简单地混合起来视为一个概念却是不妥的。人群的主观认同往往由界定及维持群体边界来完成,在民族关系之中,一旦以某种主观范畴界定了民族的边缘,民族内部的人不用经常强调自己的文化内涵,反而是在民族边缘、民族特征被强调出来。因此,边缘成为观察、理解民族现象的最佳位置。民族边界具有自己的内容,民族成员对于民族边界的感悟是不容忽视的,有着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次调查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边界意识。

调查显示86.9%同学对于与其他民族同学的交往呈现一种积极态度,调查发现64.6%的同学都会在生日聚会这样的私人交际活动中邀请其他同学参加。67.3%的学生择偶时不考虑对方民族身份。由此可以断言: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并不存在明显的边界意识。

四、最终结论

针对当前学者担忧“民族院校的民族理论教学强化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意识”的观点,调查组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民族院校大部分大学生都具有较强的民族认同。在民族院校的特殊环境中民族归属意识确实存在强化的可能,自身较高的认知水平,与异民族的交往,民族院校教学过程中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播与发展都对于民族归属意识的强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6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民族;政策参与;民主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3-0006-06

政治参与作为政治发展的一个研究内容,其学术概念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政治参与成为美国政治发展研究中的热点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政治参与的研究开始在我国兴起。虽然政治参与的概念化、理论化开始于20世纪后半期。但政治参与作为一种客观的政治行为却存续已久。并一直影响着不同时代的社会政治格局。

一、政治参与与民族政治参与

中外学者关于政治参与的界定有着不同的主张:有的强调政治参与的活动性质,认为“政治参与是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诺曼・H・尼)、“企图影响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西德尼・维巴);有的则强调政治参与主体的自主性,认为“政治参与是指社会成员在选择统治者时,直接或间接地在形成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分享的那些自愿活动。”(《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萨缪尔・P・亨廷顿和琼・M・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强调了政治参与的平民性或者说是广泛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参与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政治权利和人民民主的必要途径,是普通公民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我国学者王浦劬则从政治参与的主体、本质、政治参与的外延和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四个方面进行限定:第一,从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第二,从参与的本质上看,政治参与是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第三,从参与的外延来看,政治参与只限于合法手段影响政府活动,而不包括非法活动。第四,从参与的目标与对象来看,它不止是囿于政府决策,而且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同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

综合来看,政治参与的学术界定源自20世纪后半期的美国,但由于政治文化的国度差别和政治理论传统的不同,使我们理解和界定政治参与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政治参与主体的一般性、广泛性。一方面,20世纪50年代后期,政治参与是在西方社会精英政治主导政局大众参与冷漠的背景下提出的,提出政治参与的目的在于扩大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即民主发展重心下移。另一方面,就我国来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扩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程度,提高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效度是一种必然趋势。

因此说,政治参与首先要强调的是参与主体的平民性、参与范围的广泛性、参与程度的深入性。

(二)政治参与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政治参与所体现的是民主的精神,所提倡的应当是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参与者的政治意愿。政治参与者的参与行为应该是理性的,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法律框架、制度安排和有效渠道是实现合法政治参与、正当政治参与的保障。保持政治参与与制度安排的协调性,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政治稳定取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之间的比例关系,当政治参与程度高而政治制度程度化低时,扩大的政治参与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的一定时期内,如果民众的政治参与愿望极为强烈,就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民众通过制度体系实现参与,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秩序的、非法的政治行为。保持政治参与的合法性既需要参与者的依法参与,也需要相应的参与制度建设。

政治参与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强调政治参与与民主精神的一致性,也表明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和整体发展。

(三)政治参与效果的直接性、显著性。政治参与是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显现。虽然政治参与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但现代民主无疑更加追求参与的直接性,尤其是要直接参与与自身生活切实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决策,通常与听证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联系在一起。诚然,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繁巨性决定了普通民众对于国家生计大事决策的参与往往以间接参与为基本形式,通过选举代表和代议制实现自身的政治参与,但政治参与的实效性决定了被选举者作为授权者应该及时向其选举人反馈参与的情况,这样就能保障普通社会成员对自己的间接参与知情。正如参与民主理论家卡罗尔・佩特曼所指:虽然直接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但政治参与强调继承古典民主的基本精神,力图在当代背景下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的方式和范围,例如,工人在工厂决策活动的参与、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正当组织内部的参与等等。

政治参与效果的直接性、显著性能够提高社会成员的参与热情,使参与者的政治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本文认为,政治参与是指更多的普通社会成员顺应民主发展要求,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手段,在各类政治决策中行使政治权利、表达政治意愿的政治行为。

民族政治参与是指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既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民族社会内部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参与。政治地位平等是政治参与的前提,民族平等和民族自主是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前提。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观点,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点。民族平等,对中国国内而言,是中国各民族都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民族平等是新中国建立时确立的一种政治理想、政治发展的原则和标准,随着国家的全面发展,民族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深入将成为民族平等落到实处的重要体现。民族平等的原则和理想通过民族政治参与行为转化为政治实践中的平等,离不开民族群众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提高,也依赖于一系列民族政治参与条件的不断改善。

具体就我国而言,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是构成我国民族地区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国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有两个方面:一是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本民族或民族社会的政治事务,二是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高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效度,能够促进本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和谐,并进一步促进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和谐。

卢梭认为,政治参与具有教育功能,政治参与行为能够提高参与者的社会责任,参与的过程就是培养公民政治责任、能力和品质的过程。卢梭将参与的整合归纳为,参与能够提高个人价值、以参与为基础的集体决策易为个体接收、提高参与者“属于”他们自己社会的归属感,密尔则认为,参与能够让人们学会如何管理自己,而且能够使参与者认识到“不仅公共事务也是他的个人事物,而且公共事务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努力。”。

从实质上讲,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所体现的是少数民族作为多民族国家一员的主体地位和政 治尊严,少数民族成员广泛的政治参与,能够使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既充分表达和反映本民族的意愿,又将个人主体荣誉体验与社会发展和国家荣誉联系起来。由于大多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忽视个体地位的旧的传统意识、狭隘的地区意识影响还比较普遍,很多人在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国家意识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通过参与行为能够提高民族群众的政治素养和判断力,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归属感,增强国家认同和公民意识,更好地实现管理自我、管理社会和管理国家。

二、我国民族政治参与的历时性发展

考察民族政治参与的发展离不开两个维度。一是自发自愿的参与,二是参与的理性程度。

政治参与是亲自参与,是自发自愿的参与。参与不只是“属于”(仅仅被卷入某事),更不是非自愿的“被迫属于”。参与是自发的,因此同(由他人的意志)促动截然相反,即它和动员相反。自发自愿的参与体现参与者的本意,缘于参与的主体性。考察民族政治参与首先要看民族成员是否能够参与、有权参与、愿意参与。

参与的理性程度反映参与的质量和水平。参与应该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参与者的参与和意愿表达应该和自身的能力相当,单凭热情和感觉参与、实施和自己能力相差悬殊的参与都是非理性的参与,其参与结果都会违背政治参与的原本目的和实质。理性程度应该成为评判民族政治参与的指标之一。

依据以上两个维度,按照我国的少数民族参与本民族或民族社会的政治事务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两个方面,我国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参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经历了政治参与权的获得和初步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深入和扩大的历时性发展。

民族政治参与权的获得和初步的政治参与应该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标志。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赋予了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本民族或本地区社会的政治事务的权利,实施本民族自我管理和本地区自治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赋予了少数民族群众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改变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无权进行本民族、本地区政治事务参与的局面。

由于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社会环境多样复杂、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实施民主改革的时间不同,因此,各民族参与本民族、本地区政治事务的起始点因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时间不同而不同。从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1952年,全国建立了130个包括省、专区、县和县辖区等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到1957年底,经过新建和调整,全国共建立了85个民族自治地方;从1958年到1965年,又新建了25个民族自治地方,有38个民族实现了自治,到1998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达到148个;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少数民族成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标志的。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参与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给予特殊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各民族依法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于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散居的少数民族也参加选举代表本民族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且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种规定,从制度安排上为各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机会。

从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发展过程来看,各民族参与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强调的是民族成员的个体参与,而且不同民族成员政治参与的起始时间随着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时间不同而不同。少数民族成员个体参与权的获得标志着民族内部阶级对立的消失和民族内部成员的平等。各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强调的是民族的整体参与权,这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构成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相一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民族识别的完成是决定一个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必要条件。

我国民族政治参与的差异性与国家的制度安排、民族族情、民族识别进程密切相关,考察不同民族的政治参与必须因族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为少数民族的自主自愿参与提供了条件和机遇,但民族政治参与要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水平却需要一个过程,并受到诸如民主意识、政治行为能力、政治制度的改革力度与完善程度、社会综合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总的来看,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后,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进步巨大,民族群众的观念不断更新,社会信息传播媒质日益普及,各民族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也随之不断提升。

三、民族政治参与与公民政治参与

民族政治参与以参与者的民族身份为基础。身份与权利相对应,民族身份的确立意味着对民族权利的保障。我国先后进行民族识别确立民族身份,进行民族政治参与制度的安排,其主要目的是针对旧社会广大少数民族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旨在通过建立与民族身份相对应的民族政治参与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平等权利,这是一种国民权利的赋予,是多民族国家给予其境内各民族成员的政治待遇。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赋予和保障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权利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具有重大而基础性的意义,是多民族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石。

民族政治参与追求的是各民族平等的参与,但制定民族政治参与制度是以民族参与的不平等为具体背景的。在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各民族的相互关系与社会地位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在新中国建立之前,民族压迫作为阶级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深刻影响着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上的压迫、经济上的剥夺、文化上的同化成为影响民族关系,尤其是影响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因。建立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要赋予各民族人民同等的地位、同样的权利,为此国家设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是以历史上民族 政治参与的不平等和当时因文化等差异造成的民族政治参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具体情况而设立的。尽管在某些安排上进行了“不平等”的规定(例如在代名额规定中,对于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但根本目的是要确保各民族平等的政治参与。

民族政治参与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途径。民族差别的客观存在和不当民族政策的实施是产生民族问题的两个基本因素。只要民族存在,就会有族际社会,也就必然产生民族问题。民族问题体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在政治方面,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各个民族对政治权力分配的要求上,包括领导权、自治权、立法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在这方面通常既有矛盾又有合作,当矛盾激化时就会形成政治上的对立。民主的方法无疑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形式,而民族政治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方法。民族政治参与的形式能够反映本民族的意愿和要求,也能了解其他民族的意愿和要求,从而增进各民族在多民族国家的框架内理解与合作。

当民族成员以民族身份进行政治参与时,既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正当权利,表达政治意愿,诉求政治权益,又要尊重其他民族成员的参与权利,避免滋生特殊意识、优越意识,以民族平等为原则,以实现民族平等为目的。

公民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公民采取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介入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从而影响政府政治决策的政治行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具有独立、平等的尊严和价值。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既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代公民概念的存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因此,说某人具有公民资格,意思是他是某一公民群体(即政治国家)的成员,并与这一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是拥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的总和。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方面,各民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样的。公民政治参与与法律相对应,公民政治参与所体现的是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公民个人和国家的关系。民族政治参与与民族身份相对应,民族政治参与所体现的不是个别民族成员与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是民族与国家或者说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安排中,少数民族成员既拥有独立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同时也拥有民族政治参与的权利。

现代公民应具有较为充分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各民族成员既要更新观念,破除以人治、特权、封建礼法、无为等旧的臣民社会意识,又要相应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现念,消除狂热、偏执的非理性心理,消除冷漠的政治心理,逐步确立理性的、自觉的、主动的政治心理,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7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斯大林;民族;民族识别;反思

【作 者】邓思胜,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王菊,西南民族大学彝学学院副教授。成都,610041

【中图分类号】C95;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1-0016-005

Study On the Stalin’s “national” Definition Affect

China’s “national identity”

Deng Sisheng, Wang Ju

Abstract :Stalin’s“national”definition have affected China’s national work, especially in the movement of “national identity” from the beginning of 50 years in the 20th century all over the country, it became an important criterion onrecognizing ethnic identity and dividing ethnic groups. However, we have to rethink this issue during looking back on the historical process,.

Key words: Stalin;nationality;national recognition;reflection

民族识别,这项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影响中国民族政治生活的重大举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会影响到数代甚至数十代的政治运行和国家安定。时隔五十年以后,众多的学者(包括当时参与民族识别的一些学者)对当时的民族识别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当时实行“民族识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边疆地区,族群情况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过去对生活在这些地区的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和识别他们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他们现时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同时这也是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中国现代社会的一个条件。二是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前苏联的做法逐步开始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族群优惠政策。”①“在全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针对中国当时民族状况不清、族群认同混乱的现实情况,中央及时提出了明确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进行民族识别问题研究的任务……当时提出民族识别任务的宗旨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②而民族识别的依据标准主要是民族特征与民族意愿。③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影响了当时中国政府作出“民族识别”政策和依据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前苏联的民族政策进行梳理和反思:

一、斯大林的民族概念和定义民族理论研究

约瑟夫•维萨里昂诺维奇•朱加施维里是斯大林的原名,他关于民族的研究论著有《社会怎样理解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论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等。曾在1913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中指出:“民族是什么?民族首先是一个共同体,是由人们组成的确定的共同体。”④他认为民族这个共同体既不是种族的,也不是部落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⑤这个概念和定义是斯大林在研究分析欧洲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不仅影响了前苏联的民族政策,而且也影响了中国的包括“民族识别”在内的一系列民族政策。

这一民族概念提出了关于民族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四个特征。“共同语言”是族群认同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和现实的客观基础,是族群的文化标识之一。“共同地域”,是一个共同体长期生活在一起而具有各种联系的空间条件,从而能让人类社会由血缘关系转为地缘关系,“语言界限和自然疆界所决定的地域范围,无疑是推动共同生活的重要基础。”⑥为民族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共同的经济生活”,族群内部的经济联系把民族中的各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共同的心理素质”,这是民族的精神面貌和心理机制。这四者的总合构成了民族。

斯大林关于“民族”的概念和界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民族理论对苏联的民族国家体系建立的指导作用具有权威性。其民族思想主要表现在:(1)由氏族到部落、由部落到部族、由部族到民族是人类社会民族过程的三个演进阶段;(2)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伴随着民族国家建立而形成的共同体,具有资产阶级性质。“资产阶级民族”将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3)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旧式的“资产阶级民族”基础上出现了新式的“社会主义民族”,它更具有“全民性”;(4)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前资本主义部落、部族,他们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改造下通过建立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构成体发展为“社会主义民族”;(5)在苏联各个共和国中存在着脱离了其民族母体而同其它民族掺杂在一起的移民性群体,称为少数民族。……⑦斯大林所论证的民族是形成民族国家后所体现为国家层面的民族,也就是不分部落、不分种族的全体居民构成了一个民族。

二、“民族识别”中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运用

从上分析来看,斯大林对“民族”所下的定义,是他在对欧洲现代资本主义发展之后的民族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就现代民族而言的。但是并没有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共同体提出一个科学的总结。而中国当时的民族情况是,还有许多民族处于前资本主义状态,所以并不具备斯大林提出的关于“民族”的四大特征,而且情况还更为复杂。

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一文中认为:“在当时的民族识别中存在着说同一种语言的可以是不同民族的情况;同样操两种语言的可以融合为一个民族。……我国各民族语言的共同性程度远比不上资本主义发达民族,这主要指同一语言中方言多,差别大,因此在民族识别中我们既不能撇开语言分析,又不能把语言作为孤立的识别标准。一个民族共同语言的产生是与共同的生存居地分不开的,我国少数民族具有交错杂居的特点。但是不同的民族交叉分布的大边际或小边际大多是清晰的,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地域的共同性。鉴于我国少数民族和汉族长期交错杂居在一起,经济虽不发达,但联系却很密切,因此很难具备单一的民族市场和经济中心,而是出现多民族共同的集市与经济中心,但却没有消除他们各自的民族特点。共同心理素质在形成和维护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有机统一中起了巨大的聚合作用。在识别工作中,生产方式、衣食住行、风俗习惯、历史传说、、文学艺术等等方面都应注意考察。这些具有全民族性的、表现在文化上的特点,也就是区别其它民族精神或心理上的因素。……掌握四大民族特点并运用于民族识别工作中,是严格的科学性的体现。然而这是不够的,还要对各民族长期社会发展情况、民族地区历史、族源和民族关系以及今后民族繁荣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充分利用史料、传说以及各种有关资料,为民族识别提供科学的客观依据。⑧

就中国的具体情况来说,民族这个共同体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分化或融合的现象,甚至有的族体正处于“分而未化”或“融而未合”的过渡阶段,这样他们就会在构成民族特征方面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在中国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时,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特征上表现出来的显著共同性,都给予了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同时,民族特征正是相互往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把各个民族特征作比较的时候,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有时是那个特征,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所以在民族识别工作中,不是孤立地去看民族的每个特征,而是历史地把民族诸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把民族的形成及其特征的具体表现结合起来考察,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以确定一个人们共同体的属性。⑨

“民族学家们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全面的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民族作比较研究,既从斯大林的民族特征出发,又考虑了中国民族的实际情形;没有照搬四个特征,在许多民族的识别中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办法,把共同文化特点作为民族识别的最重要特征,并且采取了‘名从主人’的做法;充分考虑各民族族体群众的意愿,也就是注意了群众的群体意识。”⑩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民族意愿”,具体又分为了民族意识和民族愿望两个部分。B11民族意识是族体成员对本族群共同体的历史、文化的一种认同感;而民族愿望是对自己所属族群的归属的主观愿望。根据民族学家林耀华的观点,“我们进行民族识别工作并不是代替各民族决定应不应该成为少数民族或应不应该成为一个单一民族。民族名称是不能强加于人或由别人来改变的。我们科学工作者的工作只提供民族识别的科学依据,还要征求本民族人民群众和爱国上层人士的意见,通过协商,便帮助已提出族称的族体最后确定族称和归属。”B12“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一方面必须耐心地帮助有关各民族人民及其由代表性人物正确识别他们的历史发展过程,以便他们对自己的族别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B13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族识别的过程中,所遵循和依据的识别标准主要就是所谓的民族特征和民族意愿两个标准。这是为了实现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所提出的“民族平等、民族繁荣”的目标而对各族群的身份进行界定和划属进行的重要举措。自“民族识别”以后,中国境内的所有人群被划归于56个族体当中,各族体身份被固定下来,成为了制度化的结果。

三、民族识别=族群认同?族群认同=国家认同?

“民族识别”工作在全国范围的展开,其已形成的民族格局和政治制度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在识别的过程中和过程后所带给我们的反思:

(一)“民族识别”工作的特点:

1、根据马戎的研究认为,民族识别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当年在收集各类材料以判定群体差别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族”差别时,主要的资料是历史、语言文字、服饰习俗等基本上属于文化层面的内容;第二,行政区划和管辖边界等政治层面的内容并不是当时的重点;第三,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群体的体质差异并不明显,所以体质差别并没有成为识别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四,在“识别”过程中,对于当地群众的愿望给予特别地的重视。B14

所以,“民族识别”是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学者根据各族体的文化表征来进行的对不同人群的分类活动,具有主观性和客位性的特点。因为“尽管许多学者意识到应当尊重本民族意愿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党的民族工作服务则是更高利益,由于各主管部门和从事调查研究者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出现了对族群认同注意和分析不足的现象。如将不同支系并在一起,用人们对其中一部分族群的他称作为统合各支系的族称,往往会产生某些支系在一定时期内不承认国家确定的族属的现象;过早地由政府规定还没有发展出更高认同的“民族”,引起一些族群的不满;操之过急,对族群的认同,或者说心理素质似乎考虑不够。”B15

这样一来,表面上所遵循的民族特征和民族意愿的原则只是部分地、并不彻底地遵照和执行着。民族识别仿佛成为了政府和学者的事,各族群的人们对自己的族体归属只是较为旁观地成为了历史的参与者而已,因为对自己所属族体的族称是由各学者从客位的角度最终确定的;因为整个民族识别活动是在政府为了今后开展民族工作和制定民族政策的前提下展开的,所以民族识别只是整个民族政策制定的一个基础,所以在整个识别过程中,政府的意识再加上各族群精英的意识成为了确定各族体名称归属的主要因素……而且,整个民族识别中,并没有采用客观的科学依据,如各族群的体质特征的测量和鉴定等等。所以,整个民族识别活动中的主观性和客位性的特点是很明显的。

2、教条化和片面性的特点。在民族识别过程中,片面强调民族的四个特征,教条地运用经典理论来套用于具体的民族族属的确定问题;片面强调风俗习惯、社会生活方式、宗教仪式、族源等文化特征作为民族识别的依据;片面地将同一民族因为识别的行政区划不同、识别的时间不同而划为不同的民族等等……这些无疑为民族识别工作遗留下了许多问题。

3、固定化和制度化的特点。整个民族识别活动中,确立下来的56个民族身份已经成为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56个民族的关系成为了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出这种制度性安排的理论基础是为了表现并贯彻‘民族平等’政策,避免少数族群成员由于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敢表明自己的族别,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虑是为了落实政府对少数民族群的各项优惠政策,因为不明确人们的‘民族成分’就确定不了落实政策的具体对象。”B16在当时的历史、政治背景下确立下来的民族身份,似乎成为了民族自我的界定和归属,而且仿佛是不能改变的。

(二)民族识别与族群认同是同一的吗?民族理论研究

在上述的民族识别的特点中,我们对民族识别的客观性产生了质疑。民族识别应该是在族群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的少数民族,应该称为族群。在弗雷德里克•巴特(Fredrik Barth)主编的《族群与族界:文化和差别的社会组织》一书中指出,族群区分的最重要的特征包括自我认定的归属(self-ascription)和被别人认定的归属(ascription by others),所以文化只不过是用来表明他们族属不同的标志而已,而不能作为族界划分的依据。

结合中国的民族识别来看族群认同,我们可以发现:(1)民族识别的确是在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建构中的一个构件,它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将国家的权力在中央、地方、基层、民众之间加以运用的一个最明显的个案。因为,从民族识别的目的来看便是为了国家今后的较好运作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当然是结合中国国情的。但是,从族名的收集、历史文化资料的整理到族籍的最后确定都是政府在起着积极和主要的作用。就算有珍重民族意愿的原则作指导,但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所有的举措无不烙下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印记。(2)民族识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主要以文化作为族群认同的标识而客位地确定各族体的族称的举措。识别开始的时候试图以一种族群的原生情感来带动和促进整个民族识别的进行,而识别结束后又力图以一种国家公民情感来替代各族群的原生情感。(3)民族识别使全国各族群民众在个人感情、实际需要、共同利益和面临的义务等等之间进行选择。结果仿佛是实现了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而这种“民族团结的取得越来越不是通过诉诸血缘与地缘,而是通过诉诸含糊地、间断性的也是规范化的对公民国家(civil state)的忠诚,这种忠诚或多或少由政府运用警察力量与意识形态规劝予以加强。”B17

所以,民族识别是在以族群认同的基础上而实现的一项政治举措。族群认同,在族群内部是更倾向于文化性的,而民族识别是在族群认同之外更倾向于政治性的。而且不可否认,民族识别从外部更强化了族群的认同,这种认同是在国家政府认可的范围内对自身族群身份的强调、对自身族群优惠利益的争取、对自身族群文化的彰显等等……但是,在识别过程中遗留的一些问题或者根本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族群认同的族群意识增强以后会否定或部分否定民族识别的结果。因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族群认同和民族识别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族群认同≠国家认同:

在由国家划定了民族身份以后,是否获得民族身份的各族群就会实现本民族的自我认同呢?一个族群的自我认同主要是通过认同意识而表现出来的。而民族认同意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民族自我认同意识既有通过抽象的、不可触摸的“民族精神”、国民性、行为与思维方式等来表现的场合,也有通过艺术文学作品、习惯、礼仪、制度等具象性的文化项目来表现的场合。两者不是相互排他的,后者有时可作为前者的具象化之物来理解。……第二,民族自我认同意识被社会整体共有时,既有通过某种文化特性而整体论式地表现的场合,也有通过社会的各种制度而制度论式表现的场合。以上第一分类与第二分类,如抽象的=整体论式的、具象的=制度论式的那样,是相互密切关联的。B18

一方面,获得国家认可的民族以自己族体具象性的文化事象和文化特征来归一着本族成员的认同感,在民族文化与地方文化双重的张扬中,促成了被划定的民族人群的认同,同时也逐渐培养起了强烈的族群意识;另一方面,国家的意识形态竭力推进各族群对国家的认同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如“民族平等”、“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等等,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政治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各族群的发展现状镶嵌在了整个国家的整体发展事业中,各族群成为了国家公民性的载体而部分实现着对国家的认同,这是一种外在的强加在族群认同之上的高于个体、族群集体的一种在现代国家中对国家实体的认同,这是族群向政治化民族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两方面是互相影响的。

虽然在民族识别后,一些族群对自己的族称划属的认同仍有分歧,但是在国家认同的方面还是能够接受的。所以,族群认同并不能等同于国家认同、国家认同也并不能确定族群认同就没有问题。

注释:

①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9―90.

② 王建民、张海洋、胡鸿保.中国民族学史(下卷)[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107.

③ 黄光学、施联朱.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81.

④ 华辛芝、陈东.斯大林与民族问题[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92.

⑤ 《斯大林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291.

⑥ 王建娥、陈建樾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85.

⑦ 郝时远.苏联的构建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再阐发[C].引自王建娥、陈建樾等著:《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0―111.

⑧ 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J].云南社会科学.1984(2).

⑨ 宋蜀华、满都尔图.中国民族学五十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6.

⑩ 王建民、张海洋、胡鸿保.中国民族学史(下卷)[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117.

B11黄光学、施联朱.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102.

B12 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J].云南社会科学.1984(2).

B13 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0(1).

B14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1.

B15王建民、张海洋、胡鸿保.中国民族学史(下卷)[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127.

B16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4.

第8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四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民族地区;构建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22-0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受到社会各民族、阶层的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不仅包括广大汉族生活地区,更应包括少数民族生活地区。四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众多且少数民族变动差异大的省份,如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文化,增强四川少数民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以及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构建这一任务就变得更加紧迫。

一、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为四川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四川民族地区的思想文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指针。特别是2008年在四川少数民族聚居区发生的特大地震,给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大救援取得了抗震救灾的重大胜利,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了抗击自然灾害、重建美好家园的人间奇迹,生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谛,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强大威力。为了增强四川少数民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四川少数民族的思想,在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

(一)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集中体现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1]。在当前尽管各民族人民在根本利益存在一致性,但民族矛盾仍然存在,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可能还会受到西方国家的利用,引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动乱。如2008年发生的“3・14”事件,不仅对藏、青、甘等地造成严重破坏,而且对四川藏区甚至成都市都产生了严重影响,从深层次上反映了四川少数民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识的缺失,为了使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增强他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就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凝聚人心和教育感化的功能,消除人们之间的民族、血缘、语言、习惯、地域等方面的差异,使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内心归属感、向心力和感召力,确保四川少数民族聚居区安定和谐。

(二)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有利于四川各少数民族文化在主流意识形态下多样共存、共同发展

据四川新闻网2011年7月1日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结果显示:象征着中华民族大家庭大团结的全国56个民族在四川省均有分布,其中少数民族总人数达490.8万人,且四川少数民族具有人口变动差异较大和少数民族人口地区分布较为集中的特点。为了使四川少数民族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就必须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的共同理想信念。但这并不排斥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相反要在主流意识形态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内容丰富的多种语言文字、实用的知识技能、绚丽多姿的服饰、繁复多样的饮食、风格各异的建筑、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节日庆典和等方面。”[2]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已成为中华文化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关键是要找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契合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实现四川少数民族文化多元协调发展。

二、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途径选择

在四川这样一个多民族省份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任务艰巨,他既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民族地区文化有机统一,又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民族地区的引领作用,选择适当的实现路径是四川民族地区有效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前提。

(一)大力在四川民族地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关键

要使四川民族地区深入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逐渐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再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下,民族同胞自觉转化为振兴民族经济的良性循环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在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同胞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宣传是关键。恩格斯指出:人们“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3]。在民族地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非民族地区宣传有显著区别,要讲究方式方法和宣传艺术。首先,在民族地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与民族地区实际结合起来,不能脱离少数民族实际空洞枯燥的宣传教育,要努力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契合点,其次要善于抓住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电视广播“村村通”的有利条件,努力开辟更多的关于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且结合本民族特色的节目或节目频道,如四川康巴藏语卫视频道开播,覆盖四川康巴语地区。最后,还要掌握适当的宣传技巧,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长期将宗教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存在封建思想的落后因素,要使民族地区同胞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要求必须分步骤、分层次、多形式地进行普及和宣传,同时加强宣传的针对性,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让少数民族同胞完全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就决定了宣传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二)大力促进四川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根本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应,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历史的影响和地理环境的限制,社会发展相对非民族地区严重滞后,而滞后的社会发展又反映出落后的意识观念,这种落后的社会意识观念又会反作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最终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要在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种先进科学的价值观念,根本的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邓小平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4]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四川少数民族乡与非少数民族乡对比差距增大:“2002年四川少数民族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 577元,比非少数民族乡3 628元少1 051元,少29%,其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少数民族乡人均分别仅664.6元、527.5元,比非少数民族乡分别少45.9%、51.8%,”从收入水平来看,“2002年少数民族乡人均农村经济总收入3901元,比非少数民族乡人均少3 115元,少44.4%。2002年少数民族乡人均出售产品收入1 366.5元,比非少数民族乡少1 263元,少48%。”[5]尽管最近几年特别是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大幅度加大对四川民族地区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但与省内非民族地区差距仍然巨大,且各个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思想观念意识越先进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的民族地区。为了在四川民族地区尽快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发展该地区的经济是根本,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强民族地区同胞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感,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四川民族地区影响力,增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在民族地区的群众基础。

(三)推进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促进四川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族地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同志指出:“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是在民族地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指针,在四川民族地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同民族地区发展需要出发,并结合民族特征和时代特征形成的以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因此,在四川民族地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要紧紧依托推进四川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契机,使民族同胞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无形地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同胞用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实践,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民族创新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这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民族地区的大众化。

四川不仅是一个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也是一个多元文化交织、多种宗教并存、民族矛盾集中和突出的地区。在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它有利于四川民族地区各种民族文化繁荣,是整合和引领四川民族文化的精神纽带,同时也是四川民族地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EB/OL].新华网,2007-06-25.

[2]陈红宇.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1.

[4]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7.

第9篇: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少数民族文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101-02

精神家园是指人们精神生活、精神支柱、精神动力和精神信仰的总和。古往今来,已经有无数哲人提到要寻找自己的精神家园。它是一个漫长而又古老的命题,人类诞生的那一天就在寻找,而现代人的这种渴望似乎更强烈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56个民族共同塑造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它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之灵魂和国家繁荣富强之支撑。在几千年的文明历史长河中,各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形成了自己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创造了自己独特的民族传统文化。党中央大力强调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特殊时期,我们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的作用—这是我们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根据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文献,主要探讨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发挥少数民族文化作用的路径。

一、注重吸收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包括民族生态文化理念、民族服饰文化理念、传统的宗教文化理念、社区传统的礼让文化理念等等在内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理念和传统,都应该得到大力的发掘和建设,而这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少数民族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山区,由于地域、风俗习惯和语言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但是经济的落后并不代表文化的贫瘠。所以,我们要加以谨慎地扬弃。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伟目标。这个《决定》把新的历史条件下文化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推动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民族事业新发展,需要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需要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很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从各个方面帮助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很多资金,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的进程,少数民族一些文化都面临消亡的危机。例如,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民间工艺品和手工业技术等;少数民族歌舞、传统节日和风俗习惯难以传承等。所以,一定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保护。二是要进一步重视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机构和设施建设。三是一定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鼓励、扶持少数民族艺术创作和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的培养。四是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使用、传承和发展。

三、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悠久的社会文化现象。和其他文化一样,宗教文化也是人类生活的结晶,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也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信教群众不仅人数多,而且分布广,各个民族都有信教群众,有些民族还普遍信教。中国宗教文化一直是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核心。因此,能否正确认识和解决好中国的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宗教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建设发展。为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自由政策。它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仍有其存在的社会、自然和认识的根源。“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自由,就谈不上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自由政策。第二,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目前,中国的宗教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比如,达赖集团、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势力、境外敌对宗教势力,都危害着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和祖国统一。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实现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三,加强宗教界的思想和队伍建设。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各爱国宗教组织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是党和政府值得信赖和依靠的力量。既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被引导者”,又是 “相适应的”引导者,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不断加强宗教界的思想和队伍建设。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渗透斗争教育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政权,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来维护,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突出地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分裂与斗争,因为这是事关人民民主政权巩固的大事。笔者以为,为全面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渗透斗争教育要努力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第一,要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我们必须针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内斗争的特点,开展“五观”教育。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的重点应是干部、知识分子,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通过“五观”教育使各族群众、青少年树立起科学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文化出版销售部门、文化机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管理。尤其要对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加强管理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宗教出版物,特别是对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要严格查禁。第三,各族干部要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地为各族人民服务。各族干部只有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才能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要紧紧围绕发展的主题开展工作,解决社会矛盾,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为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五、大力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产业

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族文化旅游业、民族文化传媒业、民族艺术文化业、民族体育文化业和民族餐饮业等。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能否发展,是最后影响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重要问题之一。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是实现少数民族经济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逐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笔者以为,为了大力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我们一定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产业应提高认识、抓住机会。少数民族地区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利用本地区和相关地区文化消费的需求空间,做大文化产业。我们一定要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第二,重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大批既懂文化、又有经营头脑的管理人才的参与。文化人才是文化产业建设和发展的创作、组织和经营管理主体,只有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了,文化产业发展才能具有基础和保障。第三,建设文化产业精品,树立文化产业品牌。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都应该有自己的精品,只有把文化资源打造成精品,才能显示出民族文化的品位和价值,民族文化产业才能形成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视民族文化的“打造”和“加工”,不断创造具有民族特色的精品,才能提高民族文化品牌在国内外的竞争力,争取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总之,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源泉。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的当今时代,我们通过注重吸收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不懈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渗透斗争教育和大力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等,才能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的作用,才能创造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 刘云山.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N].人民日报,2007-10-29.

[2]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0.

[3] 祁先忠.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新疆哈密地区宗教工作探讨[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

(3):65.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