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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管理精选(九篇)

生活饮用水管理

第1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中图分类号】R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49-01

东胜区生活饮用水至今有集中式供水总公司一个单位,二次供水103个单位,自备井5户。东胜区生活饮用水来源于两个水源地,达旗展旦召村水源地,展旦召村西柳沟社水源地,经过加压输送汇合后送到东胜区集中式供水总公司再供给用户。2006年以前生活饮用水中的二次供水单位由十几个单位增至三十五个单位,自备井由几十户减到几户。2007年二次供水单位为18个,2008年二次供水单位为11个,二次供水单位逐渐减少,。由于对二次供水单位设施的严格要求,有畜水池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次供水单位该为无负压泵直接供水单位。2009年二次供水单位为51个,2010年二次供水单位为48个,,2011年二次供水单位为103个。三年期间由于本地区供水缺乏和经济迅速发展居民小区建设迅速增加,二次供水单位也逐渐增加。2011-2012年供水单位增为103个,自备井由几十户减到5户。为保证东胜区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公共卫生监督所专门设置饮用水卫生监督科,监督员努力工作,以长效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进行监督管理。。

1.长效管理

1.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水公司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性、卫生设施、蓄水建筑、水质检验室的检验设备及仪器、饮用水设施运转情况,督促供水单位的供、管水人员须办理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等等,保证对供水总公司每年监督检查至少两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对供水总公司的出厂水抽取15个管网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出厂水每半年监测一次,并索要自检水质检验全分析报告。

1.2 二次供水单位的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并有饮水消毒设施;接触水的设施表面光滑平整,不影响水质;所供水质感官性状良好,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水箱(池)内外应有爬梯,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水箱或水池不得渗漏,设有通气管和罩,开口处须高出水箱(池)面5cm,开口的位置与大小必须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并加盖上锁;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水管道、饮用水管道、大小便槽斗直接连接,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连通,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1.3 档案管理及培训:完善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档案,对二次供水单位的供、管水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不定期培训,办理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1.4 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强化供管水人员的卫生操作和卫生管理,做好日常水质净化、消毒、水箱清洗、消毒和清洗消毒后水质检验工作,对二次供水单位保证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两次,对二次供水水箱清洗一次,清洗后通过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情况和水质变化,在我市高速发展的今天对新的高层建筑做到早发现、早管理、提高饮用水质量,使广大市民真正饮用上安全卫生水。

1.5 乡镇自备井水的管理:对泊江海、罕台庙、塔拉壕乡及东胜区内的自备井,培训强化供、管水人员的卫生操作和卫生管理,督促其做好日常水质净化、消毒及消毒后水质检验工作,计划对乡镇供水单位全年水质检测一次,从而保证居民吃水健康。

2.专项整治管理

东胜区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所用设备、管件、水箱及水的消毒产品等涉水产品均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使用。

第2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根本,以解决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升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养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落实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整治全区18个集中式供水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附后),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保护设施。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界桩、警示牌等设施的设置;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养生池”等生物观察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处理,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增添维护供水企业设施,确保规范运行。所有水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水质检验室,并做到定时检测、逐项记载。

(三)强化水质监测。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控制的监测点位,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年4次抽样监测,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限期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保护区上游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治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更大人民群众知晓保护饮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和严肃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各供水企业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组织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开发区),采取分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源状况,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各镇(开发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完善设立标志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对不合理的养殖业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养殖业规划,进一步清理和整治保护区内的工业、交通、城镇生活、文化娱乐、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组成专门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强整治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措施落实到位。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区、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责任分工

(一)区府办。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四)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督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为。

(五)区发改经贸局。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杜绝建设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

(六)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划拨专款,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环保分局。负责与区水利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领导有关取缔行动。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八)区建设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指导各镇(开发区)实施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九)区水利局。负责与区环保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镇(开发区)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抽样监测工作,控制各类疫情发生。

(十一)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负责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港航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河流饮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严禁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十四)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管网的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

(二)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区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3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源特指饮用水水源,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包括县城及各乡镇的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山塘、水库、引水渠道,河溪、备用水源等及其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镇政府(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上级安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管。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的目标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依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统称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并确保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经营性、商业性种植、放养禽畜,禁止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县城及各镇(街道)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由镇政府(街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在办理好取水许可登记后,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按本办法进行有效保护。

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供水范围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镇)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方案如下:

一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的库区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围。

二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围。

准保护区:指高坪水库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红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库段两侧一百米范围。(准保护区未获省政府批准,结合我县实际,予以保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县、镇政府(街道)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县、镇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超标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审查和审批;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向县政府上报。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上游区、涵养区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各类垃圾的违法行为;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规划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固体废弃物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的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禽畜粪便及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二十六条县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对阻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理,对破坏保护区管理设施、污染饮用水水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前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水源的认识。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条县供电部门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环境违法企业,配合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生效的书面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机构,确定专人,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水源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县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按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第4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规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卫生、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体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

前款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三)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安全;

(四)及时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六)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不得改变农村饮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造非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禁止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取用塘库、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按规定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毁坏和移动。

第十五条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07)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的取水,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设施由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二)进户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一条新增用水户应当向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用水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散式村级饮用水供水实行“以水养水”的原则,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用水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提倡节约用水,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单独建帐,对水价、供水量、水费收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生活饮用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5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Abstract:The rural water supply source and water quality are introduced briefly and the main problems of how to manage the drinking water project in rural areas are discussed.

关键词: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现状;问题;管理办法

Key words: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the status quo; issues; management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6-0168-01

1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情况调查

莱芜市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地区多属山区、半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交通不方便,村庄比较分散,经济基础比较落后,人畜饮水多采用地面水、地下水和降水。

地面水多采用河水及水库水。河水的流速和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浑浊度和细菌含量较高,水质有明显的季节变化,暴雨时泥沙含量增加,细菌含量也急剧增高。而水库蓄水量受气候条件及农业用水影响较大,一年之中水位变幅较大,水质一般较好,浑浊度较低。这是目前农村人畜饮水采用的方式主要之一。

采用地下水时,地下水的水源、水位与地形、地质情况有关。因为地下水分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和泉水。浅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近,短时间内大量取水时,水位急骤下降,供水量受到限制,水质与周围环境密切相关,容易受地面污染物污染。浑浊度较轻,一般无色,水中钙离子的含量偏高,部分地区的饮用水铁、锰含量超标;深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远,水量有保证而且水位稳定,水质大多无色透明,细菌含量一般符合卫生标准。但是通常水的硬度较高,铁、锰、氟化合物含量超标;泉水水量因地形、地质情况差别很大,水质可以,但常含有与地质有关的某些化学元素。

降水因地区不同降水量各异,水质的好坏与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及收集方法都有关系,是缺水山区的唯一水源。

2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饮水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响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召,农村人畜饮水工作被列为莱芜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农村人畜饮水工作需要把提高水源保证率、改善水质,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放到第一位。

2.1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加上农村供水工程标准低,缺乏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受资金的制约,饮水标准得不到彻底改善。此外,村民离取水点的路程过远,以前修建的饮水工程大多为水井、水池等小型、分散工程,水源保证率低,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有不少农村村民直接从沟河、水库及方塘中取水饮用,这部分水的水源水质根本不能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以前的水平,严重落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饮水安全工程缺乏水处理设施,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饮水不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农村饮水安全成为目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农村人畜饮水的水质要求为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安全,农村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标准主要包括物理性状、化学性状、毒理学及细菌学四大类指标。

水的物理性状主要包括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首先要求水质从感观上对人体没有不良刺激。

水的化学性状主要包括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等指标。超过一定程度时,会使水发红发黑,产生异味、臭味,水烧开时会产生沉淀现象,生产、生活用水都不应该选择这样的水。在农村最常遇到的是含铁、含锰以及硬度过高的地下水,这种情况需采取除铁、除锰措施。但是降低水的硬度则比较困难,在农村中基本无法实现,彻底解决的办法只有另外选择水源。

水的毒理学指标主要包括氟化物、铝、砷、氰化物等有害物质,这部分物质的含量超过卫生标准时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含氟量过高的水,不应该选择作生活饮用水。

水的细菌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通过消毒措施,让水质达到流行病学上的安全标准,成为群众可以饮用的安全卫生的水。

2.3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的一些思路确保农村饮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彻底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作迫在眉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的思路是: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实现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用水的质量。

3人畜饮水工程管理

人畜饮水工程建完后,必须加强管理。管好用好人畜饮水工程,才能保证工程效益的可持续性。

第6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掌握供水单位现状,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供给为目标,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严防水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我镇饮用水卫生状况。通过专项整治,使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监测覆盖率达100%、出厂水抽检合格率达88%以上;二次供水单位建档率达100%;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100%,监督监测覆盖率达100%,有效防止水性疾病的发生。

三、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重点整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

辖区内所有二次供水单位,重点整治住宅小区、学校、大中型工厂企业及酒店二次供水设施。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镇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堂医院,统一组织实施我镇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镇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培训及供水规划等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全镇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负责全镇供水单位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全镇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水质监测部门对全镇供水单位各环节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干扰、阻挠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执法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经贸、外经贸、教育、房管、中堂医院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学校、住宅小区内供水单位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年月10日—20日)

根据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中堂镇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

(二)调查摸底、集中培训阶段(年月21日—5月25日)

调查、核实辖区内供水单位,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于5月25日前填写好《市供水单位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市供水单位调查汇总表》(附件2),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内所有供水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责任人签订安全供水责任书。

(三)全面开展、积极推进阶段(年月26日—9月20日)

卫生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情况,对已登记建档的供水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工作。

(四)巩固提高、检查验收阶段(年月21日—30日)

镇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查漏补缺,巩固提高,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协调推进、综合治理。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我镇实际,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的各项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大力协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加强协调和协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果断、有效、有序地解决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管理、严格供水。各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后,才能从事供水活动;要按规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管水人员的卫生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消毒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严格进行水质消毒;对水质处理过程中所用的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要查看相关卫生许可证件,证件齐全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检查,强化监督。要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在水质监测、水污染事件防范、水质消毒、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二次供水单位在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方面的监督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用水化学性、生物性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督促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全面落实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供水卫生管理。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供水单位,明确责任,完善规划,落实措施,确保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第7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关键词:分质供水 纯净水 饮用水

水源污染使我国大多数城市的供水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饮用水水质日益关注。1995年起,桶装饮水在上海蓬勃兴起,并迅速扩展到其它大中城市。随之,管道纯净水应运而生。目前上海、深圳、宁波、福州等地都有居民区实行分质供水的实际工程。一些城市甚至有实施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的设想。有报道宣称“打开龙头,喝纯净水”是国外的先进经验。国外对分质供水的认识和应用情况究竟如何?通过分质供水解决当前城市供水水质问题的作用、局限又如何,应该怎样看待与处理目前在城市供水水质方面面临的困难?担负城市安全供水重任的城市供水行业,对此应明确的认识与鲜明的态度。

1. 国外分质供水概况及其分质供水的内涵

1.1国外分质供水概况

分质供水在国外有着长期的应用历史。国外现有的分质供水都是以可饮用水系统作为城市主体供水系统,而将低品质水、回用水或海水另设管网供应,用作园林绿化、清洗车辆、冲洗厕所、喷洒道路以及工业冷却等,称为非饮用水。非饮用水系统通常是局部或区域性的,作为主体供水系统的补充。设立非饮用水系统的着眼点在于节约水资源及降低处理费用[1-5]。这与国内现有的一些分质供水系统并无差别。

需要探讨的是,目前成为关注热点的“分质供水”,是指另设管网供应少量专供饮(食)用的“纯净水”,而将城市供水作为“一般用水”。这同国内外现有的,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分质供水有着很大的区别。在讨论这种供水方式的短长之前,回顾美国给水工程协会(AWWA)对分质供水的看法,不无裨益。

1.2 内涵不同的两种分质供水

鉴于水资源紧缺现象加剧及水质标准与处理费用提高、分质供水的潜在市场扩大,AWWA下属分质供水委员会于1983年提交了一份《分质供水》指南[4](简称《指南》),以总结国际上现有的分质供水经验,并为建立将来全美统一的分质供水标准规范提供基础。《指南》对有关术语的定义为:“可饮用水”"是符合联邦与州政府水质标准,用于饮用、烹调与清洗的水。“非饮用水”是人类偶然消费不致造成危害,用于非饮用用途的水。而目前上海等地区正在试行的分质供水,两个管道系统分别为纯净水与一般用水。《指南》的调查综述指出:非饮用水在户内只用于冲洗厕所;仅供饮用的管道供水在国际上未有先例。《指南》同时建议:在水源水质恶化或处理费用太高,有理由考虑居民生活用水分质供应时,可饮用水的设计用水定额取150 L /人.d。笔者经光盘检索了最近8年的工程索引、与近10年美国政府报告(NTIS)与学位论文文摘(DAO),未检获专供饮用的区域性管道供水系统报道。在美国《安全饮用水法案修正案》(SDWAA)生效后的1987年,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与AWWA在一次专题会议上分别对有关问题发表了正式的观点[6]。USEPA认为:净水器和瓶装水只能用作改善水质的临时措施,使用净水器和瓶装水不被认为是能满足SDWAA规定的最大污染物浓度(MCLs)的方法,因为它们没能处理全部生活用水。AWWA则表示,由其向居民家庭提供的所有生活用水,直至用户的每一只水龙头,都是可饮用的。这些足以说明:国外现行的分质供水与目前国内倍受关注的管道纯净水(以下称另一类分质供水)是两个概念,其内涵有本质性的差别。

2. 生活用水的构成、水质需求与管道纯净水的局限

2.1 生活用水的构成与水质需求

第8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近几年来,在县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街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抓住创建广东省卫生镇街的契机,结合文明创建和乡村振兴等各项重点工作,团结协作,努力拼搏不断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出台了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使**镇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近三年无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镇街历来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全镇街经济和社会民生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这一全局性的工作来抓,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强化跟踪问责,不断提升水源保护工作水平,确保饮用水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安全。特别是开展省级卫生镇街的创建工作以来,我镇街加强了对**镇街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了卫计、农业、边防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和各村(社区)等的职责,镇街饮水安全工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全面形成。同时,把**镇街饮水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对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做出了详细部署和具体安排,**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村(社区)严格按照镇街创卫网格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联系区供水部门,认真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坚持防止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供水问题,全力推动**镇街饮用水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安全水、放心水。

二、完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饮用水工作

一是健全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始终把安全水、优质水、放心水放在首位,严格执行上级各项管理规定。除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供水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了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水污染(或投毒)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制度。

    二是加强学校饮用水检查。全面实施学校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学校师生用水监管。我镇街积极配合食药监和教育等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范围内公众场所和食堂的直饮机、饮水机、末梢水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三、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卫生意识

为加大饮用水“创卫”工作舆论宣传力度,我镇街充分利用广播、宣传单进行广泛宣传,向经营单位、社会、人民群众宣传饮用水卫生法规等知识。利用法治宣传教育讲座等开展新时期公共场所法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卫生安全意识。同时在各部门、村(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众活动场所设置卫生知识宣传专栏,累计开展卫生知识讲座宣传3场次,制作宣传标语20余条,印发宣传单、手册800余份。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我们将大力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居民,尤其是让农村广大群众了解饮用安全卫生自来水对健康的好处,切实提高全民健康卫生意识。

2、加大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力度。我们将对不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消毒、提供不符合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9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关键词:山区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与措施

贵州山区地区水资源相对紧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降雨分布不均,再加上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许多地方农村饮水困难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本文就贵州山区地区饮水安全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如下。

一、贵定县农村饮用水基本状况

贵定县位于云贵高原东部、贵州省中部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8镇12乡,95个行政村,总国土面积1631平方公里,总人口30万,其中布依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51%。贵定地处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的分水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属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全县平均海拔1100米,年平均气温15℃,年平均降雨量1100—1400mm。共有大小河流144条,河网密度达0.446公里,森林覆盖率达48%,物产丰富、生态良好。但随着全县矿产的开发,工业“三废”的排放,农村使用的化肥、农药,生活和建筑垃圾的增多,水资源严重污染。据调查贵定农村饮用水质污染严重,细菌学严重超标等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问题分析

1.农村饮水不安全的评价标准。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目指标组成。若其中有一项低于安全最低数,就判定为饮用水不安全。(1)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基本安全。(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陕南为一区。(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为安全。(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2.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分析。 (1)饮用水水质超标问题。饮用水水质一是水源水质污染严重,据水质化验报告显示,全县干流河有中、轻度水污染情况。一些水质项目严重超标,直接饮用河水的人口逐渐减少。二是,一些水源污染源还不是很明确,因此不能饮用。(2)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的问题。

三、影响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因素探讨

1.水质问题。由于无供水工程、供水设施简陋以及缺乏净水设施和消毒设施,饮用水中有害矿物成分高、微生物和有机物严重超标,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现阶段,每年因饮水水质问题造成的对人生命的危害,实际上要高于洪水造成的伤亡。一些水性地方病发病率明显提高(如:驼背、骨质疏松、骨变形等病患)。

2.工程管理体制问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把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个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工程标准低、质量差,以次充好,存在这样那样的安全隐忠和问题。同时,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又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心理和实际,饮水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维修不及时,导致安全饮水工程存在种种问题,严重缩短了工程的使用寿命和质量。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规模较小。据统计,山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普遍较小,处理设施简单,日供水能力低下。同时,这些供水管理机构不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残缺,管理人员的水平和技术普遍较差。甚至有的农村还以自备井形式取水。

四、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的对策

1.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安全饮水工程,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必须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重视治理污染,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领域的污染防治,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大力宣传化肥、农药超标使用的害处,稳步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发动群众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防止垃圾和粪便等水源污染。

2.加大资金投入。(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必须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关键是资金投入。根据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要求,按照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负担的精神,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等原则,利用经济杠杆积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确保饮水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例如:①根据自愿参加安全饮水工程的农民按照人口平均分配。②村集体投资、集体收益。③利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引进私营企业和个体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合资或独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模化。山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较缓慢,容易暴露相关问题。现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模较小,造成覆盖范围有限,水源水量、水质稳定性差,水处理设备落后,以及日常管护不便等问题。近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污染加剧,使得农村饮水工程不能满足农村村民的生活需要。农村饮水工程的规模化,成为时展的必然趋势。从而有利于降低人均工程建设造价和水处理成本,提高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证饮水工程的水质要求,真正保证饮水安全。使工程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延长使用寿命。

4.农村饮水安全工管理模式探讨。山区地区农村自然条件各异,农村饮水工程形式多样,因此,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转。例如:(1)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后管理模式。一方面稳步推进原有供水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供水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现代法人企业,负责原有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2)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模式。政府部门有计划的、稳步退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直接经营和管理,将资产有计划的移交给村民代表大会,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建立村民全过程参与机制,由村民组织供水站,实行专业管理,水务、财政等部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的管理模式。

五、结语

山区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生活以及农业发展,从而反作用于我国经济、国防等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行动,确保山区农村村民的饮水安全。

参考文献:

[1]王颖,郑鱼洪.综合决策模型在饮水安全应急预案评估中的应用[J].水电能源科学,2011,29(4):122-12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