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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教学案例精选(九篇)

劳动教育教学案例

第1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中职;案例教学法;劳动法

前言

中职院校是实行就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场所,因此,加强对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教育,使其树立法律意识,且时刻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际的中职法律课堂教学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对课堂教学进行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1.劳动法案例教学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自案例教学法用于劳动法教学以来,获得了广大师生的认可与欢迎,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学生在利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依然较差,劳动维权意识也较为淡薄。由此可以发现,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案例教学模式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1案例质量不一,功能简单

由于我国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并未把判例当作真正的法律渊源,因此,并没有对司法裁判进行高效、合理的整理。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虽然十分注重案例的运用,然而在收集案例、整理案例上,依然无法达到与其他先进国家法律课堂上任意使用案例的程度。我国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其来源极为复杂,大部分是源自于各种辅导书、报纸以及杂志等,亦或者是教师以自身所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有的甚至是闭门造车,上述种种情况造成教学案例的质量不一,一些教学案例生硬、老旧,缺少真实性,无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与热情,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例如教师在讲“劳动合同法”时,给出一个案例,即:工人王某在上班期间乱扔烟头,进而导致工厂起火,给工厂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提问,工厂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吗?学生会回答:“有权利”。这种类型的案例生硬、老旧,没有新意,对发散学生的创新思维极为不利。

1.2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作用两极分化

在中职劳动法案例教学课堂中,教师占据主导地位,由教师选择案例,提出问题,并且对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教学结论。在这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受教师的控制。这种教学模式虽然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相符,中职生因为缺乏社会实践,对比如劳动保护、薪资待遇等内容缺少认识,因此难以针对案例提出问题。但是教师的这种教学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学生依据案例提问的机会,使其丧失了对问题探究的兴趣。

2.中职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反思

2.1选择典型教学案例

好的教学案例,不但是一个让师生展开分析与学习的重要工具,还能够将部分现实的生活融入于教学课堂中,引人深思。这对劳动法课堂教学中,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教师应当对教学案例进行严格的选择。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将依据理论所“制造”出来的案例抛弃掉,这种案例无法为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其所能得到的教学效果也极为有限。因此,教师应当从实际生活中取材,同时还应当及时对自身的案例内容进行更新,以确保案例的“新鲜度”。在平时,教师应当注重对有关案例的收集,例如从《今日说法》等节目中收集一些典型案例用于实际的教学。

2.2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

要想真正达到提升中职生法律意识与利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么单一的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组织学生对典型的案例进行讨论与辩论,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例如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教师可以选择百度公司“裁员门”作为教学案例,要求学生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辩论,进而使其可以准确的了解并掌握“劳动合同解除”该法律制度;又如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最低工资制度”,教师可以选择“北京和合谷餐饮公司海龙分店小时工最低工资案”,要求学生对其展开充分的讨论。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不断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掌握课堂氛围,并且在讨论后进行总结。利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兴趣,提升学生对有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结束语

综上,虽然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劳动法教学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并非是完美无瑕的,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案例过于生硬、老旧。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展开教学反思,凸出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优化典型案例,改善教学方式,以便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劳动法有关知识的兴趣与热情,有效提升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旭.如何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实效性[J].电子制作 ,2013,(16):164-164.

[2]李洁春.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探讨[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7(6):16-18.

第2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第3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一、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环境和教育模式的创新

坚持“注重实际、把握要害、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用精炼”的原则,科学选择和确立适合劳教人员特点的教育矫治形式、内容,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想方设法激活他们的思想,极力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与学的互动,强化教育效果,有效实现对他们的教育、熏陶教化和矫正,从而切实教育矫治质量。

(一)以课堂教育为主,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课堂化教育是适合劳教人员特点、固定教室和时间、由教师集中授课,被实践证明的一种有效的主导教育形式,其目的在于规范和落实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二是夯实教育矫治基础工作,落实好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经费、场地、时间和人员。加强教育矫治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统一规划、编写实用的新教材和教学大纲,建立多媒体教学体系,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设置各级教育专项基金、健全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开展课堂化教学的专门教室、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要。三是根据劳教人员的罪错成分、恶性程度、年龄结构、民族特点、文化基础、学习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确立教育矫治内容,并进行合理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立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以班级为单位实施教学,教学班人数能够保证教学效果,进一步探索符合管理工作模式改革的教学方式。四是课堂化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劳教人员实际情况,掌握程度分为了解、识记、运用和理解四个层次,将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的内容设置。

(二)在教育中加强思想行为渗透式教育。

在目前劳教经费紧张、场所安全压力突出、生产模式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为了使生产、管理、教育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在开展课堂化教育的同时,以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为教育载体,将系统的教育目标体系和抽象的教育内容分解、转化成具体的项目分类、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实现教育工作的活动化和活动具体化。譬如,通过主题教育、影视教育、案例教育等将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宗教政策、风俗习惯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通俗理论与经典实例与汉族和少数民族各自的传统文化、发展历史和经典史例教育有机糅合,强化对劳教学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教育;通过读书看报、写日记周记、文化辅导、知识竞赛等具体活动,加强对劳教学员的文化知识教育。从而加强对劳教学员潜移默化的思想行为的渗透式教育,使之与课堂化教育、习艺劳动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易于文化基础、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各异的劳教学员的普遍接受和理解,更有利于强化教育效果和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三)创新帮教,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

一是突出个案矫治。各劳教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个别教育的谈话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个案分析制度、集体会诊制度、挂牌攻坚制度、重点顽危确定转化制度、交流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将个别教育向个案矫治深化,进一步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律性。尤其,加强个案分析,其主要对象为危顽、难改造人员、“三类”等典型的重点人员和其他行为表现异常突出的典型学员。二是强化分类矫治。根据各自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尤其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特点和各类劳教人员违法原因、矫治方向、行为特征、思想实际、改造特点、群体和个体典型案例、管理策略、矫正方式、教育内容、转化方法、分类矫治规律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突出分类教育主题,建立攻关课题,深挖教育转化规律,从不足或失败中总结成功经验等具体措施,强化吸毒、三类、、多进宫、外省籍、难改造等重点人员的分类教育矫治,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三是切实加强延伸性的社会帮教。目前,许多劳教场所社会帮教,仅限于帮教的社会有关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的捐赠、讲座、参观、联欢等活动,以及亲属的会见、谈心、通信等形式的帮教,劳教人员改造中出现的一些诸如家庭破裂、家庭困难、子女就学就业、照顾老人、劳教人员解教后安置就业、进行操守保持综合监督治理等深层次问题都没有有效解决。四是以地域和民族特点分类,突出和创新地方少数民族劳教学员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特色。由于西北、西南等省份的少数民族较多,具有很强的民族特点。他们各自都有着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和民族心理。对少数民族的劳教人员,在遵守国家的劳教政策、法规和基本执行模式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他们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民族心理和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运用灵活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措施,强化、创新具有地方少数民族特色的分类管理教育工作,从而更好的体现人性化特点,并进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二、加强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

(一)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治”的创新。

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较90年代相比,日趋复杂,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纪观念、行为方式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有的已经在心理上表现为“病态”,如“恋物癖”的劳动教养学员,他们见了什么东西都想据为己有,有着强烈的“占有欲”,对这样的劳动教养学员,如果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他们有可能发展为所内作案,继续违法犯罪。应该说,每个劳动教养场所都有患有心理疾病的学员,这些人心理表现为畸形发展,有一些已表现为变态,不单对场所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也给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对这部分人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开展“心理矫治”的创新。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

开展心理矫治之前,要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判断他们是否患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这样可以做到公平,也便于后期工作的保密性。目前这方面的测试方案也有很多,常见的有SCL—90,WM2000等心理测试软件。测试完以后,可以将“有问题”的测试结果与被测人员过去的档案及现实表现结合起来,分析其产生心理问题的可能原因。然后再制定严密的矫治方案,在进行心理矫治时,可以改变以往由大队干警包干的做法,改为心理专家或由有一定相关知识专业的社会热心人士,社会团体等来所进行心理咨询,便于对有心理疾病的劳动教养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矫治的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普及心理健康的有关知识,教会他们如何面对挫折、减轻压力,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等。使他们自己能够解决一些因生活中的种种困难而产生的心理问题,这种授人以“渔”而非“鱼”的做法,不但可以节约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对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的效率。

三、多样化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机制。

一是建立入所严管封闭专队。对新入所劳教人员,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入所教育训练。期间,开展适应性教育矫治,进行服教生活指导,进行劳教法规、劳教人员守则、内务队列、所规所纪、安全生产、心理健康、禁毒知识等内容的入所教育,帮助劳教人员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使其认识所犯罪错,明确矫治目标和努力方向。二是落实“6361”制度。坚持每周一下午全所集中上课教育,另半天由大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凡全所性的教育,劳教人员必须参加,大队不得随便安排生产劳动。三是对临解教人员,每季度举办集中出所教育学习班,对劳教人员进行巩固性思想教育、前途政策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社会适应性教育,帮助劳教人员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四是针对劳教人员不同罪错性质特点,开展各种分类教育活动,如针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型教育矫治,积极从生理和心理多方面入手开展禁毒教育;对普通劳教人员进行财产型教育矫治,通过改变认知、行为矫治等方法,矫正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不良心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

按照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目标,运用科学的方法,坚持目的性、重点性、整体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从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业能力、文化素质五个方面,分阶段地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情况进行分析,并据此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三)建立一支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是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打造一流民警教师队伍。二是形成“教育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层层落实的课堂化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教研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教员工作职责》、《学员守则》等规章制度,使课堂化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形成劳教民警专业化管理教育格局,将管理、教育、生产、生活卫生专业民警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专兼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师专司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四)建立检查、考评机制。

坚持了月检查、季考评制度,制定了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考评规则和月检查、季考评内容。坚持每月一次的教育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季度检查大队民警个别谈话记录,写出评语;按照考评内容,每季度组织教育工作考评,考评情况作为年度教育工作考核内容并及时通报。通过月检查和季度考评,有效促进了教育制度的落实和教育基础资料的完善。

第4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典型案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诚如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一)教学内容上,强调知识性与制度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二)教学方法上,强调理论性与实践应用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三)教学目标上,强调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典型案例的范围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一)司法机关的各类典型、指导性案例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二)具有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特殊功能的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三)具有较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三、典型案例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主要功能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一)通过典型案例辅助学生理解知识要点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中,公司许多知识点需要结合典型案例予以阐释,分析有关要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涵,以促进学生对此类知识要点的理解。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究竟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情况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尤其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一要点的界定,在实践中往往有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受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案”中,被告徐某在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在入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原告其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被告怀孕住院,原告以被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案件又被诉至法院。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的婚姻状况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已婚的事实,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无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婚姻状况的义务,因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生产、劳动秩序,给予劳动者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业公司诉王某案”中,王某与某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试用期及工资等事项。其中,合同还约定:王某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王某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运作产生损害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2014年3月,公司再次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以王某隐瞒、编造事实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根据该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因而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其经济赔偿。原告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励与惩罚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和公示程序,但被告未能就该规定的内容及其公示、告知程序等事实进行举证,因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解决身边的问题

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打工兼职、实习的情况越发普遍,有关在校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学生的切身权利,容易激发其关注、思考和解决的兴趣,以此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阐述有关法律规则、制度的适用,足以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李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短期打工兼职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了法律上的认定。该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该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长期获得生活来源的意思,也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述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或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明知此种情况而实际用工的,二者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三)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理解新修法律的能力

由于现实的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中,教师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关注新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解、适用它们的能力。新近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浙江某工艺厂负责人,从2011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9月初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地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县法院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财产保全。至9月21日,袁某仍未如期履行。经调查,该厂共计拖欠工人工资约29万元,案件被移送至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次年1月19日,袁某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为,袁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通过典型案例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关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凸显出该法律部门的社会属性。通过典型案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晰认识到这一点,并引导他们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归纳裁判要旨。2013年7月,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70名职工到达培训基地后,次日下午参训员工集体进入该训练基地周边的景区游览。游览过程中,职工潘某拍照时不慎落入水中,职工杨某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营救,后潘某被成功救起,杨某和另一员工不幸溺水身亡。该案中,杨某的身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游览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杨某跳水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户外拓展训练活动的费用由该单位统一支出,活动由其统一安排和组织,根据该活动计划,游览景区也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职工杨某因救落水同事身亡,其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不仅充实了有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更从司法角度强调了对于社会责任的保障。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杨某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肯定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落实社会责任,给予受害职工社会救济,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最终保障国家、公众的整体利益,也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

[2]王泽鉴.英美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第5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劳动法 教学方法 大学生就业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 劳动法课程在高校普遍开设的必要性

现在大学生毕业后面临就业困难,所以很多学生只要有工作就会立即签约,并不关注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条款是用人单位单方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出现纠纷,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们依然不懂得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必须让学生们了解掌握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使学生们明白如何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法教学指导大学生就业的可行性

要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高校为学生提供一些重要法律课程的学习机会,这是能够实现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例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自主择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岗前培训的权利;过渡期保障的权利等。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就业前,大学生就应该对《劳动法》、勤工助学以及就业、企业用人等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详细了解,进而明确就业权益,增强维权意识。在英国,制定了专门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实施中取得很好的收效。在日本,大部分高校都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并有完善的就业法律制度体系,部门负责人经常与企业实时交流与沟通,为大学生提供大量的就业信息,同时为他们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解答。在这些方面,我国尚有不少立法空白需要借鉴国外经验,这些现实和前景也应当为大学生们所了解和掌握。目前,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普及主要通过“思想品德修养”等“两课”的课程进行,而思品课程里的法律常识内容只占到四分之一左右,担任思品教学的大学老师所属专业大多为政治教育和哲学等,法律专业背景的两课教师很少,因此,大学生在法律常识的学习过程中,对属于法律专业领域的劳动法、就业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不容易有清晰全面地认识和掌握。如果能够在“两课”之外,让学生有渠道了解和储备劳动法、就业法等法律专业知识,比如开设一些占用课时不多的劳动法案例课程、开通一些高校学生劳动权益维护热线、组织成立一些大学生求职就业维权社团、开辟一些大学生劳动权利维护的心理咨询领域、开展一些劳动维权的讲座等等,都可以帮助提升高校学生对未来正式就业和自身权益维护的信心和手段。

3 劳动法教学指导高校学生就业的方法探讨

3.1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式

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效果要高于一般情绪状态下的教学效果。首先是要求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教学相长的氛围,在这种良性氛围下,学生才会有积极学习的正面动机。其次要求教师及时的与学生进行课堂上的互动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

3.2教师的教学方案

普通高校在各类专业教学尤其是文科类教学过程中,通常都有规范化的教学方案和计划的安排要求。那么针对属于法律专业领域的劳动法教学与此并无大的差异。比如,首先,要根据教师所选择的劳动法教学课程类型来确定教学目标。如果属于课时较少的案例教学,那么要以典型案例引出基本理论从而让学生掌握劳动法适用的重要规律;如果是基本理论课程教学,那么就应以学生掌握劳动法整体纲要和立法价值为主要目标;如果是以讨论的形式开设的课程,那么教师设立的目标则应围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比如由参与讨论的学生自带实际案例,分成讨论小组先期准备,学习基本的法律条文,再由教师引导开展充分讨论等。

4 劳动法课程在高校就业教学体系中的设置建议

4.1占用课时较少的案例课程

在高校中采用占用课时较少的案例教学方式并不多见。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教学安排、培养方案、教师教室等的协调还缺乏适应性。但如果所开设的课时很少,比如3到5次课,课时在6到10之间,则可以充分利用假期或者课程安排较少的大四下学期,学生们有比较多的自由安排时间,而且将面临劳动就业。这种案例教学又不同于高校学生毕业前的就业指导,毕竟就业指导课程从劳动法律角度切入的不多,更多的属于思想教育范畴的内容。那么通过3到5次课,讲述3到5个典型案例,而这些案例又属于学生们走人社会后十有八九会遭遇的情况,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会产生充分的代入感。教师在讲授这几个典型案例过程中,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和生活化、把晦涩的理论简单化和通俗化,肯定能带来比开设一门整个学期的课程更明显的效果。

第6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迅速被推广到法学及其他学科的教学实践中。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要求也随之渐高。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劳动法知识的应用。作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教学效果也突出反映在案例教学方面。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实践应用性强的特点,同时,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内容涉及的很多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其适用要求具备精准、唯一且具有底限性的特征,因而凸显了案例教学在巩固课程知识方面的重要性。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效果分析

案例教学法作为首创并应用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的欢迎。但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并非一门专业的法学课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必须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劳动法学,而应该将管理学元素与法学元素结合起来应用到案例教学中方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WWW.133229.CoM下表是笔者教授的三个年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章节测验成绩统计结果,学生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章节内容的平均成绩是最高的,究其原因,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教师应用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最丰富的,由此可见,案例教学确实是迅速增强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

备注:1.教学方法分理论教学(l)和实践教学(s)两种,案例教学包含在实践教学中;2.教学手段分传统教学(c)和多媒体教学(d)两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的作用分析

案例教学是连接实践和理论的桥梁。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之所以能够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因为案例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1.对案例的应用模拟可以实现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单一的理论教学手段使学生对有关知识的理解过于抽象,辅助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将抽象知识形象化,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达到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

2.对案例的排比分析有助于梳理理论知识体系。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案例选取的典型性与关联性。教师通过对关联案例的比较、综合案例的分析,建立案例库,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理论知识体系,快速地提升其综合应用学科知识的能力。

3.对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是一门极其重要的主干课程,对学生将来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非常关注此门课程的教学实践应用效果。案例教学本身就是一种源于理论、用于理论的教学手段,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就是因为这种教学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4.对案例的价值导向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于应用型专业,专业学习导向并非基础理论研究。因此,在开展教学过程中,丰富的案例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应用,能够使学生感知到本课程的应用价值。借鉴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理论的精髓,当一门课程的应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就能迅速激发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热情。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案例教学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性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的要求。

(一)案例选取要有典型性。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应用性专业的特点,教师在进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时要注重选取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的特征。

1.针对劳动纠纷的多发点选取案例。比如对工资制度的案例教学应该结合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展开。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可以重点分析的现实问题还有:劳动合同管理中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试用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等。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教学前,首先要深入企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研,梳理出问题多发点,选择性地摘取案例分析点,最终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针对性分析。

2.结合学生的就业实践选取案例。所有的高校毕业生最终都将面临就业问题,在如今就业压力较大的形势下,要在实际教学中,结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选取案例,这样更容易引起学生关注。因此,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就业动态,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就业信息反馈机制。比较可取的办法是与学生保持网络联系或通讯联系、与学生就业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3.学会从社会热点话题中选取案例。这一类问题比较容易截取,比如针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华为解雇风波,河南农民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富士康的员工跳楼事件,还有当下热门的“萝卜招”等社会热点话题都可以作为选取案例的依据。此类问题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起学生讨论的兴趣,在研讨式和辩论式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用度很高。

4.注重点面结合地选取案例。对于单元学习而言,选取一些足以说明对应的知识点的小型案例实施教学进度控制。此外,教师要适时地选取一些综合性案例展开分析,以便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链。综合性案例由于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宜采用研讨式、情境式、辩论式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应用要有实践性

案例应用的实践性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必须具有实践价值,解决实际就业问题。除了上述案例选用技巧中论及的方法,教师还可以在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中选取一些说法类节目中的实际案例启发学生思维。此外,教师还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用工调研,帮助学生理解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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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要思维多元化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课程设置特点与劳动法学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其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个法学问题,还包括管理学的相关问题。由此,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案例教学中要应用多元化思维剖析,即既要从非法学的思维去学习法学及与法学相关的管理学问题,又要从管理学思维去理解法学相关命题。

(四)案例教学方法多样化

如果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局限于课堂教学,那么将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在开展本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精彩纷呈。尤其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章节的不同知识点必须采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

三、针对教学对象特点进行案例教学改进的若干方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改进思路应该是,针对教学对象的特点分步骤、有计划、灵活性地推动,切忌教学手段单一化、教学方法模式化、教学内容模块化。为此,针对面向对象的特点提出的案例教学方法改进的内容如下。

(一)教学理念突破

传统的案例教学应用往往是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知识点而进行的辅助性说明,建立在这种理念下的案例教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难以形成知识系统化;二是难以形成教学互动。对传统案例教学理念的突破就是要实现“让学生学会知识”到“让学生会用知识”的转变,把案例教学不再作为辅助性手段而是作为主要教学手段应用于教学过程中。

(二)教学手段改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手段改进并不仅仅指要采用多媒体手段教学,而是指要针对课程章节特点灵活运用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在某些时候产生的教学效果并不强于传统教学手段。对本课程理论性较强的内容部分宜采用传统教学手段,以课堂讲授为主;对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可以选择性地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值得一提的是,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并不是简单地把案例的文字阐述简单地从教材搬到幻灯片上,而是要学会使用多种幻灯片制作技术,灵活应用动画、视频、声音等多种丰富幻灯片画面效果的处理技术。

(三)教学对象梳理

思想家孔子教学成功之道在于因材施教,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各种方法的应用也要注意因人而异,因此,教师首先要对自己的教学对象展开摸底,对学生进行简单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学生的性格特征和学习能动性。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性格特征和学习能动性的学生应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比如外向型的学生往往在进行角色模拟的时候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经典案例选择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的选取尤为重要。选取案例时要把握案例的代表性、前沿性和时效性。案例选取的来源主要有:(1)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的重要社会事件或案件;(2)参考书中编写的一些模拟性教学案例;(3)教师根据自己掌握的学科知识动态编制的案例。

(五)具体方法改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应用中要改变过去单一讲授的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变学生被动为主动,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具体可以应用的教学方法有以下几种。

1.研讨式案例教学。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分组讨论、集中座谈等方式,让学生对案例问题进行自主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比较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是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的重要手段,但在过去的教学实践中应用得不多,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改进中重点要改造的领域。

2.情境式案例教学。又称为角色模拟式案例教学,主要是让学生扮演案例角色,将案情以真实情景再现。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活跃课堂气氛。情境式案例教学往往是一些外向型学生乐于参与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由于耗时较长,应用频率不宜过高。

3.辩论式案例教学。主要是教师拿出一些有争论的案例,在学生中展开正反相对的辩论。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具有快速的应变能力和高度的知识驾驭能力。尽管这种方式学生们都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但由于难度较大,也不宜经常使用。根据辩论设置的规则要求,为了改变部分学生的学习惯性,可以让一些性格内向和学习能动性不强的学生作为一辩,使他们尽快融入集体氛围。

4.讲授式案例教学。这是一种最传统、应用最普及的案例教学方式。主要是教师针对课程知识举出案例,然后进行案例讲授分析。为了控制课程进度,讲授式依然是当今开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的授课方式。但对这种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是可以通过改良手段使之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的。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辅助以课堂提问、误导性假设、各抒己见等手段使学生思考。

5.反串式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角色反串,由学生临时性担任教师角色来分析案例,教师作为学生听取学生的分析意见并适时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这种教学方法应该提前布置,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这种方法适时采用可以帮助学生提前预习课程内容,但由于难度较大,也不宜经常采用。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多种教学方法应用推广的限制条件克服措施。

应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当前开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必须推广的做法,但由于现实存在的诸多限制因素,教师必须想办法尽力克服。

(一)课时限制条件的克服

由于课时总量的限制,辩论式和情境式案例教学方式采用频率不宜过高。为了控制教学进度,教师和学生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充分利用课余时间预习、讨论,以确保一些比较耗时的案例教学方式顺利推进。

(二)学生参与面局限性的克服

辩论式、情境式、反串式等案例教学方法的学生参与面是有限的,为了避免在准备和开展过程中苦乐不均的现象,教师可以进行分组,不确定参与直接参与人选,由各小组集体讨论后再确定参与人选,而此时的参与人实际不过是小组意见的代言人。由此,可以避免学生参与面过于狭小的局限性。转贴于

(三)学生积极性调动的限制因素克服

部分内向性格和学习能动性不强的学生往往不愿意参加一些需要公开发言的场合,为了调动这部分人的参与积极性,可以通过课堂提问阶段的针对性提问、辩论阶段安排非自由辩手、角色模拟中分配非主要角色等方式提高其参与度,逐步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四)学生知识能力的局限性的克服

第7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劳动法案例 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在技工学校中的应用,能够使学生清晰的认识到抽象的法律概念,有助于激发学生积极的参与到教学中来,对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运用该方法对案例进行解剖,能够将深奥的理论变得更加简单,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主动的融入到学习中来。同时,也是培养学生综合实力的重要形式,改变了传统理论教学中存在的轻实践重理论现象,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劳动法案例教学能将单向的知识传递转变为双向的交流,促进知识的有效反馈。

二、技工学校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教学素材。当前,我国的劳动法教学缺乏有价值的教学素材,造成这种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契约化时间相对较短,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劳动判例的个性化不明显,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我国的司法判决书内容过于简练,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正当性的阐述,导致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会出现机械而又俗套的判决。

(二)教师和学生在案例教学中两级化严重。当前的劳动法案例教学主要以课堂讨论为主,教师作为课堂的主导者,承担着案例筛选和问题提出的职责,教师作为课堂的主体,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在我国的案例法教学中,讨论会占用学生大量的课堂时间,无法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造成该种原因主要是由于受我国教育体制影响较大,我国的技校学生大多都是初中、高中升入过来的,对劳动法内容不理解,并且缺乏实践锻炼的机会,导致学生无法理解案例法教学的内容,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与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不相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批判创新意识无法得到培养。

(三)教学内容不规范。当前案例教学法要想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需要结合技校当前的发展情况,依据自身的条件和认识程度进行探索,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统一化的标准,没有统一化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问题,导致各项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我们在课堂引用的案例通常是通过启动仲裁或者诉讼救济的形式,使案例获得裁决,来以判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当前在我国的技校中也缺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建设,甚至有些学校减少开设相关课程的课时,导致技工学校的实践教学无法顺利开展,不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因此需要教师制定合理化的纲要和标准,确保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三、技工学校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

(一)确保案例认知与选定的合理性

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受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影响较大,要想确保案例法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结合实际的教学内容,合理选择案例范围,对案例做好认识和界定。其中,狭义的案例主要是指存在权益纠纷的案例,需要对案例与判例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将判例归纳为案例的范围内,将其作为案例教学素材来使用,充分的展现出案例教学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为了满足案例教学的需要,需要对案例教学的范围进行拓展,将其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对案例进行合理的搜寻和筛选,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运用劳动法理念和知识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强化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二)合理选择劳动法案例教学对象

要想确保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正确选择教学对象,解决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展现出案例教学法的个性化教学风格,结合学生的学习水平,对学生进行分层次教W,确保案例教学法的合理性。由于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毕业之后,大多是从事实践性的工作,在就业选择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劳动法,甚至劳动法使用不当会造成劳动纠纷事件的产生,掌握劳动法,有助于强化学生择业和维权权利,充分发挥了案例法教学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选择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作为劳动法案例教学对象,将教学方法和教学风格贯穿于案例法教学的整个过程,对确保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准确把握劳动案例法教学内容

第一,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位,案例教学的主要任务分为应否适用劳动法和如何适用劳动法两种。其中应否适用主要是指对劳动关系进行判定和定位,如果将其作为一种劳务关系,需要确保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去实施,防止由于法律适用不当造成的法律制度混淆。但是如果作为劳动关系,则需要对适用民法进行调整,需要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对社会关系进行准确定位。第二,对适用管制规范和自治规范进行合理调整。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脱离于司法框架而使用,确保劳动法在工时、工资和安全卫生方面的基准化,使劳动法向着公法化方向发展。需要将劳动契约中只能适用于劳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整,确保契约规定和选择行为是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实现的。

四、结语

案例法教学是当前技工学校实践教学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促进了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克服了以教师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法的弊端。在技工学校教学中的运用,主要是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特点,对教师的教学风格和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确保多种案例教学法的正确合理运用,确保理论教学与实际教学相结合,将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实践教学中来,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孔令仙,刘艳.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法案例教学理念的改革[J].鸡西大学学报,2013,(11).

[2]张静.案例教学法在劳动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05).

第8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备课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备课强调要“备教材”、“备学生”,以教材的“知识结构、内容”和学生的“学情”作为选择教学方法的依据。

    一直以来,在教学活动活动中,我一定会认真把握备课环节,精心设计教案,在课前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发现按部就班的依照预先设计的教案授课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往往需要根据学生在课堂中变化的实际状况随机应变调整设计好的教案。

    10月初,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美好校园,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活动,劳动量较大,为了不影响下午课后的其他活动,我安排学生利用下午课前30分钟时间清理搬运本班清洁区内剪割过的草坪上凌乱的青草及杂物,同学们以平时的四个值日小组为单位在组长的带领下按照分工有序的进行劳动,效率较高。上课铃声响起时,我们的劳动刚好结束。同学们迅速进入教室,而此时他们的情绪还未完全从热涨的劳动中平息下来,如果这个时候按预先设计的教案进行抽象的哲学理论学习,效果不佳。

    这节课的教学内容是讲“要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 面对学生现状,我灵机一动,简单总结劳动情况,对同学们较高的劳动效率、积极的劳动表现予以表扬,随即提出问题“同学们为什么能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劳动任务?”“每个同学在完成我们班级劳动任务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这样很快调动起学生思想的积极性,同学们借着劳动后的余热你一言我一语发表见解,认为同学们能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劳动任务是因为组织有序,各个小组能够互相协作,每个同学都能尽其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认为每个同学在完成我们班级劳动任务中发挥着添砖加瓦的作用,正是应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由此,我总结出:“每个同学(四个小组)就是我们班级这个集体(整体)的组成部分,我们班级这个集体(整体)就是由每个同学(四个小组)组成的,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以此引出本课整体和部分的联系,这能够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有助于学生理解知识。在授课中我引用“坐井观天”、“三个和尚没水吃” 、“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等事例说理,在分析过程中我不会忘记适时应用此次学生劳动的事例说明问题:“由于组织有序、各个小组能够互相协作、每个同学都能尽其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使得同学们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劳动任务,这正说明集体(整体)的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当各部分以有序、合理、优化的结构形成整体时)。” 得出结论:“同学们应当树立集体意识,在集体中充分发挥我们每个人的聪明才智。”

    我想这节课随机应变调整设计好的教案不仅传授了学科知识又挖掘其德育因素,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指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部分)与集体(整体)的关系,发挥了思想政治课德育主渠道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

第9篇:劳动教育教学案例范文

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美国著名未来的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曾经指出:“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中职学生恰恰很多时候正是缺乏这种学习的能力。绝大部分中职学生所缺乏的从来不是智力,而是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在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由于良好的学习习惯没有养成,导致不会学习,学习能力较差,因此不能取得理想的学习成绩,从而对学习产生挫折感,这种挫折感使得他们丧失学习兴趣,厌恶学习、逃避学习,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缺乏对未来前景的美好希望。很多职校学生由于觉得自身家庭不能为之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以及对自身能力的否定,往往会觉得自己的未来没有希望,对就业前景持一种悲观态度。因此,他们缺乏追求事业有成的动力,没有更高的职业诉求。中职生的以上几个特征都表明了在中职院校开展有关《劳动法》课程的必要性。首先,由于家庭环境和教育的缺乏,很多学生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往往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找不到正当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偏偏对这些学生和家庭来说,这种利益的维护恰恰比其他家庭来说显得更加重要。其次,对于缺乏良好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的中职生来说,未来通过自我教育方式来学习《劳动法》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学校教育中添加《劳动法》的内容可能就是他们接触《劳动法》的唯一途径。最后,《劳动法》的内容往往会让学生看到自己就业的基本保障,增加他们的职业安全感,激发他们努力工作的信心。

确立符合中职学生特点的劳动法的教学内容

在为中职学生设计《劳动法》教学内容时,只有结合中职学生的特征,才能使这门课程不流于形式,让他们真正受惠。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该作为教学重点内容来讲授:第一,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职业学校中学生毕业后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用人合同不规范的情况。因此,就必须对中职学生进行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普及教育。

第二,有关试用期的内容。试用期是学生正式工作前必经的过程。面对目前很多企业存在的随意延长试用期时间、降低试用期劳动报酬等问题,让学生对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有所了解,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大多是基层单位中的技术岗位,很多工作内容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职业学校培养人才的方向性决定的。因此,对职校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内容的教育对其日后有意识地保护自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内容。目前,社会上因病致穷、因伤致穷的事例层出不穷。中职学生很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经济条件本来就差,而疾病或伤残无疑会使他们原本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社会保险和福利能够有效规避疾病和伤残带来的风险。

第五,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内容。《劳动法》中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的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个人维护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另一方面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中职学生进行有关劳动争议解决内容的教育,能够使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选择适合中职学生的教学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就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来设计课堂教学。针对中职学生基础知识薄弱、意志力欠缺等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多运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法律规范中的条款是非常枯燥的,如果能够将《劳动法》中相关内容通过一个个鲜活有趣的案例表现出来,呈现给学生,让他们在案例中自己开动脑筋,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从而想出解决之道,这个过程所取得的教学效果要远远优于单纯地讲授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