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

第1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后,各地也相继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对法律援助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从《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来看,其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的社会性。因此导致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国家的责任,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法律援助案件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承办。还有一些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资金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法律援助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是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有限,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然而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之间已经严重失衡。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不高。法律援助经费,是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总体水平落后的情况下,这种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必然很紧张。据统计,我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分摊到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几毛钱,而西方一些国家人均则达到了十几元钱!如此大的差距,足见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之严重。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面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不仅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不同组织、不同部门的合力参与。意识到法律援助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工作。同时要使法律援助知识走进寻常百姓家庭,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利用报刊、杂志等书籍、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下乡等途径,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权,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也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矛盾。

我们现在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网络库,全国联网,急需解决的、已经解决的分类管理,解决情况如何、每年里有多少积案,只要打开网络就一目了然,这样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处于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虚无主义。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的共同参与。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配合,而且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多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要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监督原则。

这种监督应该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又包括社会的监督。通过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第2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孟建柱同志和吴爱英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法[2009]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普办发[2009]27)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新形势下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目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推进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全面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一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全县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至低保的1.5倍,把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等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助“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要以深入推广“盘龙经验”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立足服务群众的需求,整合基层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职能和资源,在全县135个村(居)委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法律援助联络员,把网络向基层延伸。在偏远山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试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减轻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七)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按照省政府“四项制度”规定,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服务“三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

(九)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要求,依据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费支持力度的政策,努力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支持。

(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要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十二)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熟悉群众工作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

(十三)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抓落买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项任务,坚持和冤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十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健全完善好法律援助各项管理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3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专门法;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公平地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共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但是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尽完善,本文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有一种认识:法律援助是“花拳绣腿”,造成这种认识的偏颇,宣传力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而在城市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再加上我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部门,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合理的利用。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让无助者有助,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众带来了福音,但其自身发展却面临着财政困难。据统计,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2001年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2003年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毛多钱, 但已经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2004年为2.17亿元,增幅达43%。而香港每年的法律援助拨款是8亿港元,英国2001年为17亿英镑。在经费问题困扰的同时,又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律援助咨询从1999年71万多人次,2000年83万多人次,增加到2001年113万多人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也逐年增加。据测算,全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约74万件,而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1/4。由此看来,资金缺口很大。在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条件要求高了,使很多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援助。

经费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律师在查找资料、调查取证时,都需要经费支出,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导致搜集资料、取证困难,办案服务质量当然要下降。有些律师甚至还要自掏腰包,这自然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以至于服务积极性下降,在办案中走过场,潦草应付,最终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

1.数量不够。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在增多。律师人数极大的供不应求,在人力上受到限制。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职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的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外法律事业的增多,全国法律援助队伍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特别是那些高层次的法律援助者,更是人才奇缺。

2.质量不高。法律援助人员不仅仅是在量上不够,在质量上也有待提高。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导致部分学历低、非法律专业和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在里面浑水摸鱼。他们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社会责任心不强,这就使办案效果大打折扣,降低了办案质量。个别人大脑中还残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封建思想,不能洁身自好,因为利益的驱使偏移工作方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制欠规范。

要想让法律援助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就必须健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管理机制。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相应的制度,但是却各有所异,各有各的标准,各办各的案,存在漏洞,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共设一室,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法律援助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组织,工作程序不固定,任意性大。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健全,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发挥。

(五)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了十年,在这期间的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拓展和突破。但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粗糙概括,缺乏涉及方方面面的详细规定,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对《条例》的理解不同,运用起来也有差异,反映出单一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而且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健全完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

(六)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

现阶段,求助者一般是找到法律援助部门办公地点,这种情况减弱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亲和力,没有营造求助者与援助者的积极联系。群众是法律援助事业扎根、成长的土壤,失去了群众,就失去了基本的生存环境,到最后变成一项只喊口号不出成绩的“半拉子工程”。只有政府主导、广大社会人员参与,拓宽服务形式,才能使法律援助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才能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对策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必须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准则,不断改进在实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缺点问题,大胆创新,千方百计采取应对措施紧抓落实,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本人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深入基层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象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基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救助对象是一批由自然、经济、文化低下造成经济困难、残疾等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阶层,工作重点就应顺应客观事实,放在基层,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农村。在宣传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创新形式。可以通过在各级单位宣传栏张贴专题报,开设法律援助专题知识讲座等形式,特别是“4.5法制宣传日”,制作宣传板块、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树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意识。

2.扩大宣传途径。当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依靠媒体,电视广播、杂志 、报纸、网络等,但这些途径仍有局限性,在偏远地区、传媒不发达的地方,仍不能做到宣传到位。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社团组织利用工作便利对群众做书面、口头宣传。大学生志愿者也可参与其中,以发放传单或咨询的方式向人们宣传、解疑、出谋划策,以多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的影响面。

为了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运用,就要着眼于将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现在已经在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大学各专业也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本人建议在中小学和大学非法学专业公修的法律基础课本中加入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大学法学专业则增设《法律援助制度》专业课,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理论学习。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学法律的目标,对法律援助的认可得到全面普及。

(二)争取政府经费,吸纳社会资金。

1.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没有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浇水,法律援助这棵树就无法茁壮成长,也就是说经费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太多,而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却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164908件,受援人数总计286616人。2003年166433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95053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4.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7807件,同比增长32.4%;提供咨询193.7万人次,同比增长57.3%;受援人总数为293715人。2004年, 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6%和3.1%。所以每年投入的经费也要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在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上是要“占大头”的,应把法律援助的经费同社会保障经费一样,纳入财政预算,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财政支持,特别是对西部一些落后地区的支持。

2.把民间的资金筹备作为政府拨款的辅助手段。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要发动社会多方捐赠。例如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在设立全国性基金会的基础上,下设省、市、县基金会分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号召各界人士捐助。其次,利用娱乐影视圈艺人的知名度,举办公益演出,借助媒体的广泛号召力引起社会关注法律援助事业,把筹措的资金捐赠给法律援助基金会。据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经向东部和中部地区返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300万元。只有政府拨款,辅之以社会捐赠才能保证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1.扩充壮大队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以广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全国各地建立,法律援助提供者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人员严重不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被列为2005年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之一。据悉,以下三类人符合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一是有法律专业知识志愿者。包括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律师(有律师资格未执业者)、法学院校学生、社会其他部门有法律或相关知识者。这部分人主要从事免费的法律服务项目。二是热衷于法律援助宣传的新闻媒体、文化传播志愿者。包括各新闻单位的记者和文化部门的创作人员。这部分人主要从事宣传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战线的人和事,传播法律援助知识。三是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士。包括一切有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乐善好施的社会贤达人士。这部分人主要从事资助或帮助筹资资助各法律援助部门。

2.提高队伍素质。为吸引更多的人服务法律援助,要改善法律援助的工作条件,努力造就一支知识储备雄厚、业务精良、素质过硬的法律援助队伍。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编排,加强其工作的专门性,这样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部门机构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道德教育、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心的培养,有利于保持法律援助者队伍的纯洁性。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和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增强,法律援助涉及的案件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这就要求法律援助者要及时学习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外语,提高综合素质,尽快适应新形式的要求。“师夷长技以自强”,条件好的法律援助部门可以给优秀工作人员提供到国外考察的机会,学习外国先进的制度和管理经验。

(四)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良好的管理体制关系的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而法律援助的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1.规范工作制度。要在总结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工作程序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性。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分清部门职责,研究出一套统一、高效、科学的管理办法。制度化的工作程序能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起到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建议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落实到个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各种违法乱记得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

向群众公开法律援助制度,落实办公场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广东省司法厅在《认真抓落实创新求发展》的文件中就指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仅把法律援助范围、受理条件、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在办公场所公示,设立及公布咨询电话和办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而且把不同案件所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分类明示,让来访群众一目了然。”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此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案件成本补贴标准、开支范围、办案费用支付项目以及经费使用中违法违纪责任的查处等措施。

现在各地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规范了运行机制。南京玄武区为使法律援助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行,相继制定了接待人员首问负责制、办案质量跟踪制、区领导每月接待制、接待人员守则等八项工作制度,每个援助“窗口”均将法律援助的条件、受案范围、申请援助程序、受援人的权利义务、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上墙,坚持做到“四个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收案标准、统一受理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

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借鉴外,法律援助应该建立起上门服务制度、来访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发展问题,为构筑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必须建立质量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当事人反馈机制。办完案并不等于办好案,不能因为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就忽视了其质量。要服务群众就要让群众满意和认可,允许当事人反馈办案结果的效果。

其次,领导考察工作人员的业绩。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总结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成果,加强他们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目的上看,还是要加强其责任心。

最后,进行办案质量评估。服务工作面向广大群众,社会公众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考卷打分,有利于改进工作方式,精益求精。

学习商家提出的口号“顾客是上帝”,法律援助视当事人为上帝,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阶段。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我们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情,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1.把分散在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地方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集合于专门法中,根据实践时发现的当前法律援助制度里欠缺的问题,重新定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2.专门法中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类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奖惩机制,对经费管理、“经济困难”全国标准等问题加以明文规定。

3.对整个弱势群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不能照顾到每类个体。建议对残疾人、经济困难群体、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量体裁衣”,分别制定有关的法律援助法规。

4.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在援助国内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国际弱势人群,在法律中添加用于解决外国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法规。

(六)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针对现在存在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的情况,我们要有效地调动广泛的服务形式。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纪念法律援助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经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占2486个。南京玄武区司法局作为法律援助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区“中心”人员配备、机构建设的同时,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先后在区工会、妇联、残联、人武部、老龄委等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权益分部,在后宰门街道设立了军人维权站,在红山街道设立了流动人口维权站;依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街道司法所,为11个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初步构成了条块结合、辐射各方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北京、南京等部分城市还专门安装了“148”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做到了临街便民。

本人认为以下几种形式也具有可行性 :

1.向弱势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凡是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是持有政府发放的“法律援助卡”,此卡成为他们可享有同等法律援助权利的标志。截至去年11月底,浙江省首批10万张“法律援助卡”已全部发放到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卡”中登载了浙江省和11个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址和咨询电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持卡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其他经济证明。

2.办理网上法律援助登记证。这是一种更迅速、便捷的方法。市民在家就可以登陆专门网页直接填写资料,报名申请填写申请,并得到及时回复。这种新的登记方式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得到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3.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24小时便民服务热线。每天有专职律师或志愿者解答来电咨询者咨询的法律援助相关问题,也很方便、快捷。

4.鼓励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走访弱势群体。这是一个主动的方法,它大大方便了求助者,使他们能够足不出户便得到帮助,体现了社会对这些贫弱群体的关心和重视。

5.免费为贫弱群体充当法律顾问。上海的军烈属、残疾人,每人都可以获得一张“爱心卡”,一旦需要,免于审查就能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上海居民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家庭人均月收入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通过申请也能获得法律“义诊”。

6.加强与社会各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能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覆盖范围。与公检法、工会、妇联、残联及其它社团组织和法学院校的联合,均能协调、高效能地的建立功能齐全的有效机制。

7.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教育相结合,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美国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教育这一形式,我国在2000年开始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这门课后的11个月便提供法律咨询200多起,案件20多起,其中多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效果比较理想,“获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其较为短暂的发展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救助的群众的拥护和普遍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正化、平等化铺就了一条法治绿色通道。我们要研究解决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改进,在摸索中推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相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援助制度必将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相信有政府的支持,人民的关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会日益完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建章.让没有钱的百姓也打得起官司[S] 2003年月11日

[2]中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一毛多[S] 2004年8月31日

[3]白皮书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S]. 2005年4月13 日

[4]胡捷.政府的责任[N].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0日②

[5]法律援助也有待援助[S]..cn 2005年2月1日

[6]李磊.谁来进行法律援助?[S]. 2003年7月30日

[7]中国去年有30万人获得法律援助总体呈三大特点[S].cn 2004年1月17日

[8]王宇.这钱,一定要用在困难群众身上[S]

[9]王宇.法律援助呼唤志愿者三类人符合志愿者条件[S]

[10]曹克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S] 2004年4月12日

[11]1994——2002法律援助,走过十年[S] 2004年12月

28日

[12]常红.法律援助 构筑法律希望工程[S].cn

第4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民生工程,架起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发挥好工作站的便民优势,就能将我们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人民群众中,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多年的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市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虽已普遍建立,但由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职能定位等方面的缺失,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仍然比较薄弱,职能作用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今年司法部、省厅提出要更加注重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延伸触角,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这是实现便民利民、服务基层、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此项工作认真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

各县(区)局要把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作为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市要在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做到一镇(街道)一站,一村(居)一员,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向基层延伸,形成覆盖全市镇村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各县(区)局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组织、机构、队伍、业务以及制度等方面建设,工作站的标识统一按照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司办[]27号)执行。今年,各县(区)要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不少于20%,推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水平。各县(区)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编委、人事、财政等部门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重要作用

各县(区)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合理选配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规范化运作。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申请受理审查机制,拓展异地协作服务领域,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批办;进行法制宣传;接待、解答来访群众的法律咨询,并及时汇总,总结典型案例和经验等。二要公示相关内容。要将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须知、申请流程、工作制度等公布上墙。三要规范工作台账。做好来电登记和来访登记,每月整理分析来电来访情况,及时汇报舆情分析。四要配备值班人员。要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根据专业特长,将责任心强,有服务公益事业热情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成一支专门队伍,在工作站实行轮流值班制,负责接待申请人员,承办相关法律援助案件。

第5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和谐社会共同责任困境对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1]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权利的充分赋予和权利的有效实现与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只是通过立法把各种权利赋予社会公众,没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纸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谐社会实现与维系的必要社会环境。

2、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司法公

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6]一个司法不公正的社会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之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征用农民土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群众上访并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问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7]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中国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困境

中国的法律援助建设始于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经过十一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1、立法困境。法律援助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已有法规过于粗糙。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8]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9]笔者认为,涉及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及千千万万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两部门法的零星规定及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不仅存在缺乏对社会团体、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员身份问题规定的缺陷,而且也难以令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在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上已有体现。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2、供需困境。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照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如果按万分之一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3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结果,我国的残疾人有6000万,按1%的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就有60多万件;同时,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1998年我国已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9240万,同样按1%计算,则每年有92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方法尽管存在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10]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我国现有的12万律师只能办理12-2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供需之间严重的失衡现象凸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下法律援助困境亟待解决的迫切性。

3、资金困境。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在现阶段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必然性。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为2.1712亿元,[11]分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而2004年全国法律服务人员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90187件,[12]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13]2004年法律援助经费需2.2822亿元,仅2004年实际办案经费缺口就已经高达1110万元!而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每年亟待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就大约有38.5万件,每年亟需的法律援助经费就达4.62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法律援助在立法与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的性质。

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把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没有明确给法律援助下定义,学者根据其内容将法律援助定义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4]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15]“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16]等等。

纵观对于法律援助的诸多定义,虽然各个定义或许在受援主体或施援方式上略有区别,但是却无一例外地有着共同的理念基础——强调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国家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承担者”,“法律援助的实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17]无论是国家还是学者,在对于法律援质的认识上,都过于强调其国家责任性,而忽视了法律援质的另一面——社会责任性。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理由如下:

1、法律援助从社会责任到国家责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慈善行为阶段。从其在英国产生的15世纪到19世纪末以前,法律援助通常被认为是律师或其它社会组织因职业道德或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免受或减收费用而自发地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慈善行为,即此阶段法律援助是社会的责任。第二阶段是国家职权行为阶段。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平等的观念进一步普及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人权保障运动的高涨,法律援助制度成了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适当的法律援助计划,使包括贫穷者和其他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公平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救济的机会,法律援助不再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而被公认为是各国政府的责任”。[18]法律援助在西方从社会责任上升到国家责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无论是社会责任还是国家责任都是历经社会综合因素磨合后与之相适应的。中国自1994年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只有短短11年,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受国情制约难以充分实现,因而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性。

2、法律援助国家责任性的实现以雄厚财政支持为前提。1495年法律援助在英国萌芽时,英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胎动时期”,“也是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都铎王朝。[19]此时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博弈下的英国政府的财力不足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因而法律援助必然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到20世纪中期,英国已发展成为“日不落”帝国,雄厚财政支持使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得以实现。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实现必须以雄厚的财政支持也为美国法律援助发展史所证明。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向贫穷宣战”计划,政府注入法律援助的资金稳步增加,法律援助迅速发展,而到80年代里根总统时期,因政府宣布裁减法律援助资金,“将联邦资助削减了35%”,美国法律援助因而立即走向低谷。[20]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财政收入要完全履行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是不现实的。[21]

四、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对策思考

明确了法律援助在现阶段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是笔者对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对策思考。

1、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体制。

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等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22]在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时代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通过法律援助法规,以基本法的层次来规范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党政干部乃至整个社会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提高公众社会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问题。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般是在工、青、妇、老、残的维权或部门,加挂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的牌子,据了解,全国妇联系统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有2.5万多个,全国工会系统有9000多个;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大致可分为法律诊所和学生志愿组织两种情况,全国大约有30—40个法律院校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一般是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23]也办理少量诉讼案件。这些组织的援助对象一般都是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学院系应该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律院系的事业单位性决定了其应该在法律援助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方式如下:

——实行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它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其所迫切需要的法律服务”。[24]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日益增长的推动下所形成的。[25]“是法学院在社会对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诸多否定和批评的情势下,对法学院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进行反思、检讨和修正的结果”。[26]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并获得显著成效。诊所里的学生在实践性的教学中不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学习效果,而且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甚至法律辩护等实践中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2005年9月,我国已有35个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7]实践证明,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对法学教育改革还是法律援助事业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8]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

“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5年2月,北京大学成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华东政法学院于1997年成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等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所高校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其中不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从其2000年成立到2001年11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接待来访者2500余人,回复电话、信件500余次(件),成功办理6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曾创下我国民间法律援助单个案例索赔额之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9]实践证明了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可行性及其对缓解目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重大作用。

法律院系无论是以诊所法律教育还是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形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具有独特的优势。

(1)人力资源丰富。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多数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化已成为趋势),并且不少教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还有一些是法官出身,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律院系的本科高年级学生、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都是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热血青年,而且其中有些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甚至已经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具备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资格。法律院系里的济济人才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2)服务成本低,质量高。法律院系学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以学习实践经验、锻炼能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一般都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也无需支付工资,更容易实现无偿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都是学生中成绩好、能力强的佼佼者,他们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与其社会实践学分或综合测评挂钩,老师也会对他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指导并且在必要时亲自参与其中,因而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质量。[30]

(3)社会更易于接受。现阶段我国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仍然是律师,由于律师基于职责所在有时难免要替被公众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社会公众基于自然感情在心目中对律师存在误解,认为律师“惟利是图”,甚至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而缺乏对律师的信任。而“法学院学生正直纯洁的风气,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以及法学院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制中的中立地位,使得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也更易于案件的及时处理”。[31]

3、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法律援助大幅度增加财政拨款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就目前而言,以下方式是可行的。

(1)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中华民族是有扶弱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只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及对其困境的了解,鼓励公司、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其它行业协会以及有经济能力的人捐款,就一定能募集到更多的捐助,[32]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电视等媒介或现场开展大规模的募捐公益活动。

(2)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多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的制度。[33]《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法律服务”,探究其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防止出现有偿服务,损害法律援助事业的形象,其价值取向是使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公正作用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实行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与此法规在价值取向上并无冲突。因为实行费用分担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正常运作的举措,这与有偿法律服务的营利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价值取向也是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施行。[34]此制度已为多国实践。[35]

(3)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制度。是指律师每年交纳一定数额费用作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制度。[36]对发达地区律师尤其是其中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是可行的。2003年专职律师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仅为308.21元,不足于支付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必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37]以及调查取证费,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付出了昂贵的机会成本——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就丧失了承办其它有偿案件的机会。假定律师在可以从有偿案件中获利5000元,[38]即其机会成本的货币表现为5000元,远高于律师所获得的办案经费308.21元,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律师权衡利益之下难免内心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也是社会律师缺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情的重要原因。实践上,青岛、桂林、北京等城市已经实行了这方面的做法,并受到了律师的欢迎与好评。

(4)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在福利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这个想法目前因现有的所有福利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规定用途而没有实现。[39]既然已有的公益金都有规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虑发行法律援助福利。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会公众意识到自己对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本身包含的不菲奖金也足以吸引充满重奖期待的公众踊跃购买。按照通行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正常的销售发行规模大约为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左右。依此计算,我国发行潜力可达1000亿元。发行法律援助福利是可行的。[40]

(5)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系。对于由上述各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资金,使纳入基金会管理的资金成为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41]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十一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对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1]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要素。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2月19日讯:《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转引自张恒山:《略论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2]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3]胡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本问题》,载《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年3月期

[4]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5]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6]李中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

[7]同前注[5]

[8]《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9]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10]宫晓冰、高贞:《中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探索与前景(下)》,载《中国司法》1997年第6期

[11]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此数目相对于2003年已有所提高,但是相对于西方各国仍有巨大差距:英国1996年财政年度中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高达16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10亿元),美国政府一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达4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0亿元),人口仅有1500万的荷兰1991年用于法律援助经费约为3.5亿荷兰盾(约2亿美元),加拿大1994年财政年度中法律援助经费达6.3亿加币(折合人民币35亿元),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南非2000年中央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2亿南特(相当于同等数量人民币)。参见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347页

[12]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13]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14]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15]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转引自林莉红、黄启挥:《论法律援助》,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16]肖杨:《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的实际步骤》,载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转引自林莉红、黄启挥:《论法律援助》,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17]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法学》2002年第8期

[18]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19]阎照祥著:《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20]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21]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实行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同时也充分重视其社会责任性——1978年3月2日欧洲会议的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不应把法律援助的规定视为对贫民的施舍,而应视为整个社会的责任”。参见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22]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2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24]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引言

[25]有调查表明,我国高校大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具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意愿和热情。参见张燕:《对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几点思考》,载《法治论丛》2004年7月期

[26]同前注[24]

[27]数据来源: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7日

[28]参见刘希贵:《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12-28

[29]同前注[13]

[30]同前注[13]

[31]孙晔:《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载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妇女法律援助发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32]诚然,要长期维持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光靠传统道德维系还不够,还实施一些必要的政策鼓舞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如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下发了通知,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参见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33]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转引自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34]同时,实行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也对承办律师较为公平。据司法部的统计,2003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如此少的经费很明显不能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而实际上,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或多或少都要垫钱。律师有无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但律师没有再为办案自掏腰包的义务,因为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已经为之付出了时间、精力、智力劳动及机会成本。

[35]1973年修订后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将援助费用的偿付期限规定为3年,在诉讼终结3年以后不需再偿付。即3年之内如果受援人没有能力偿付这笔款项,就可以免除其偿付义务。在日本,根据其法律规定,受援人胜诉的,由法律援助协会计算出律师费用的数目和受援助的当事人应偿还给协会的费用比例。当事人应当一次性或者分期偿还法律援助协会代其支付的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偿还期限为3年。西班牙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可能从判决中获得的金额超过了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费用的3倍,他就有责任支付律师的费用。如果受援人在诉讼终结后3年内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则该偿付责任将持续3年。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转引自牟逍媛:《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6]之所以强调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是因为在我国的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因律师较多(通常也是收入较高的),有些律师并不一定能够每年都被指派办理一件法律援助义务案件,甚至有的律师几年都没有被指派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这就极大浪费了律师资源。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律师(通常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在没有任何办案补贴的情况下,一年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高贞:《法律援助的中国经验》,载《中国司法》2005第6期),显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而言,如果在其每年无偿办理十多件案件的情况下还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基于自然感情就可以判断这是不合理的。

[37]律师去法院、检察院调查时所有资料复印被要求在其内部进行,复印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复印一页价格为1-5元不等,而所涉案件卷宗动辄几十或上百页,仅复印一项支出就已不菲

[38]这是极为保守的数字。实际上在广东律师收费标准就已经高达200-3000元每小时。参见《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载劳动法律专家网,2004年9月22日

[39]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第6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君燕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要同时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二是申请的事项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法律援助概念及《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政府用来衡量申请人是否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的标准。通过多年来法律援助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标准做以下见解。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对接受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以至最后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核心工作,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重要的内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条件的依据,直接决定申请人能否获得法律援助。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后,一方面决定了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权利的人群;另一方面影响了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可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对政府、对老百姓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也更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人做到更好,更快捷的法律援助。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作出了抽象性和授权性的规定。《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该条规定确定了法律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同时也意味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是申请人经济困难,除此之外,《条例》没有对“经济困难”的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经济困难的公民”是个抽象的概念,不便用于实践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初期阶段,法律援助的探索刚刚起步,机构、队伍的建设还很不完善,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投入还相当有限,老百姓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的情况下,我国各地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上比较简单且趋同,通行的做法基本是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的就被认为是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在法律援助运行的最初的几年中,由于这种选择显得直观和简单,法律援助机构在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审查时显得可操作性强,因此被绝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然而低保相对于是否应该受到法律援助笔者认为还是有很大差距的,举例说一下,现在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220元,而相比之下县城可能还要再低一些,而律师的收费标准与之相比却不成比例,远远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甚至现在连一个小小的咨询、代书费都达到了百元以上。而如果只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这部分人享受法律援助,那么势必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请不起律师,也就是说即使收入远远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公民,要从法律服务市场上购买到法律服务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制定一个符合各地情况的经济困难标准就更是迫在眉捷。这也就要看政府如何来制定这个经济困难标准,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

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一般说来,影响其制定的因素有以下几个:一是法律援助的本质和宗旨。法律援助的本质和宗旨决定了法律援助对象的基本特征是经济困难,以至无能力或者无全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对象的特征实际就是无能力或者无全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政府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既不能将符合这个特征的人群排除在外,同时不能将有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人群包含进来。二是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投入多的地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相对高一些,公民进入法律援助的门槛低一些,反之,经济困难标准会低一些。 三是当地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首先是当地公民的法律事务或者事务诉诸法律发生的概率,这同当地人法律意识和司法资源相关;其次是经济状况低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数量。四是人力资源。因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即使放开标准再高,但没有人去承办,也无法受理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宽受理的经济标准,意味着更多的穷人获得法律援助,同时意味着政府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财政、人力等。除此之外的因素实际上影响着经济困难标准的确定,但这些因素都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和可改变性。政府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都属于“实然”的状态,如何使“实然”更接近于“应然”,便是如何使经济困难标准更加科学的过程。

第7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一、对法律援助改革的认识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对法律援助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固化了发展成果。两办文件是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后,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格最高的文件,是对12年来法律援助发展成果的认可和巩固。很多提法和措施与司法部对法律援助的部署、要求一脉相承。这些规定代表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发展成果的认可,加大了贯彻落实的力度。二是完善了顶层设计。两办文件有很多重要突破,比如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等,都是首次提出,是法律援助顶层设计的完善。很多措施包括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等,都非常形象具体,对于贯彻落实非常有利。三是加大了督察力度。两办文件下发后,围绕抓好改革举措落实,中央、省两级都在开展督察。上半年,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河北省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试行)》,明确专项督察结果以省委改革办名义通报,督察结果作为年终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把法律援助专项督察作为省改革办重点抓的15项督察内容之一,成为推进落实的重要助力。四是凝聚了社会共识。中办发〔2015〕37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舆论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为法律援助改革凝聚了广泛共识。这些共识成为推进法律援助改革的思想基础和先导力量。总之,法律援助改革营造了很好的政策氛围,也是重要的发展机遇。很多老困难、新问题,都有望通过改革迎刃而解。对于推动法律援助发展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二、河北省推进法律援助改革的做法

一是完善上层设计。为深入落实《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河北省司法厅积极协调省两办,在全国较早地出台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2017年基本完成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2018年底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过渡为低收入标准等措施,明确了法律援助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更好地落实中央两办文件打下了基础。二是召开会议部署。省两办《实施意见》出台后,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视频会议,对落实好中央两办和省两办文件作出专门部署。2016年6月底,围绕改革中取得的进展和问题,召开会议进行了总结和点评,对推进改革落实的问题和重点工作作出了相应部署。两次会议都是直接开到县区,既把意义和影响说清楚,又把问题和要求讲明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实施专项督察。按照省改革办的统一要求,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5个督察组,对11个设区市和24个县区进行了实地督察。坚持以问题导向开展督察,致力于现场发现问题,同当地党委政府负责人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在此基础上,对各市县的督察材料逐一梳理审查、登记建档,摸清底数。围绕督察的进展和问题,向省改革办提交了专题督察报告,得到省改革办的充分肯定。省改革办将报告分报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政法委书记、省委秘书长6位省领导。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对推进河北省法律援助改革提出重要意见。四是强力整改落实。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由省改革办、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联合行文,对109个市、县(市、区)提出164条整改意见,强力督促地方党委、政府整改落实。涉及督察整改的内容包括编办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列科目,没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在临街、一层,法律援助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律援助人员编制为自收自支,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职务以及兼职社会律师,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有人员不足3人等,对每一项内容都明确到所在市、县(市、区),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通过督察整改,把地方司法局难以协调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挂到省改革办,直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解决,有效地加大了整改力度。五是列入考核范围。2016年河北省法律援助纳入河北省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河北建设两项考核范围,法律援助改革指标落实情况将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考量因素,计入分值,直接影响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绩,成为抓好法律援助改革任务落实的“杀手锏”。六是加强宣传引导。为营造舆论影响,依托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河北广播电台等媒体开展集中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法律援助改革。各市县也结合实际,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法律援助改革取得的进展

通过专项督察、全面摸底和专题调研,全省法律援助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一些领域和环节取得了重要突破。一是领导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普遍纳入了各地党委、政府群众工作范围,纳入了当地十三五规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沧州、邢台、定州、辛集市以及部分县区以两办名义出台了贯彻落实意见。二是降槛扩面进展顺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落实省政府和省两办关于降槛扩面的规定,张家口市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是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有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衡水、辛集市以及部分县区在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安排专业律师值班。四是便民措施继续改善。全省已建成171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8%,其中临街、一层132个。各地普遍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关爱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留守人员”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石家庄、廊坊市提前完成“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承德、唐山市正在加快推进。五是质量管理更加严格。各地认真落实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评估办法,加强案件质量评估,2015年全省累计评估各类案件1562件,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六是基础建设得到加强。2016年度全省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达到1307万元,比2015年增加70%,经费单列科目的县区达到128个。全省50平方米以上的法律援助窗口达到132个。

四、法律援助改革中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六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对法律援助改革思想上没有真重视,措施上没有动真格。个别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没有充分认识法律援助改革的重要意义,没有认真学习领会两办文件内容。二是办案服务不到位。县区办案量不均衡,有的县区一个季度就能办理100多件案件,有的县区只办理几十件,个别县区甚至只办理了几件案件。面积、人口都相差不多的地方,办案量差距很大。全省还有42个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在临街、一层,有的建在偏远郊区,有的建在小区里,有的仅仅在原有的办公室加挂个牌子,不符合便民利民的宗旨。三是案件管理不到位。全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偏低,2015年刑事案件量仅占案件总量的11%,且比2014年数量有所下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四年来,有的县区几乎未办理过侦查或审查阶段通知辩护案件。全省诉讼案件占比有待提高,有的县区看起来办理的案件不少,但是案件量虚高,90%以上的案件都是非诉讼案件,存在拿人民调解案件充抵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社会律师办案比例偏低,有的县区很少向社会律师指派案件,主要依赖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办理或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四是经费保障不到位。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总量仍然偏低,2015年省、市、县三级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额781万元,在全国排名第21位,低于周边河南省5600万元、山东省2800万元、辽宁省1615万元,也低于中央2015年补助1710万元。2016年全省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增加到1307万元,但仍低于周边各省和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全省还有31个(市、区)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46个县(市、区)未单列科目,174个县(市、区)平均业务经费4.4万元,一些县(市、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步履维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均衡,沧州等6个市人均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在0.2元以上,还有3个市人均拨款不足0.1元。五是机构队伍建设不到位。全省还有21个县区未批复法律援助机构,还有2个为差额拨款单位。有71个机构实有人员不足3人,有42个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职其他科股职务,现有法律援助编制还空置68个。全省法律援助人员中还有248人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占实有人员总数的40%,其中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有66个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队伍的结构和素质需要进一步优化、提高。六是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和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不了解,不清楚什么是法律援助,有的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但不知道找谁,有的知道找谁但找不到地方,有的能找到地方但不相信法律援助,有的把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相混淆,这也是导致部分县区办案量较低的重要原因。

五、当前法律援助改革的重点

第8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一、问题的缘起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高低,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需求更为迫切,情况也更为特殊。本文主要是以云南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主要的田野调查点。因为怒江州是云南较有特色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拥有22个民族,是云南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同时也是云南山高谷深,经济最为落后的地方。全州人口53.4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2.7%,较具代表性。[1]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试点,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取得了不少实效,但也凸显了不少问题。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希望对基层法律援助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反思不足、总结经验,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的障碍

1、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配置不足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怒江州各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编制平均为2-3人,属参公管理,到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则基本上是司法所所长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询接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及经费管理与使用、统计档案及管理等工作,目前的配置使工作人员都觉得在超负荷运转。其次,执业律师的参与度不高。在所调研的怒江州,其登记在册的执业律师本就只有十几名,受经费的影响,愿主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就更少了。大部分律师都是由法院指定进行案件援助时,才会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此外,由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置不足,也直接导致了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基本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都是司法局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不稳定,难以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2、基层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单一被动

法律援助宣传的目的是什么,其核心不仅仅只是告诉广大群众有一种救济制度存在,而是要让群众知道如何使用这种救济方法,救济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来获得救济。从获知的方式来看,大多数群众是依靠电视宣传而得知,但由于电视宣传大多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出现,所以对具体的援助内容和程序还缺乏相应的了解。在这样的形势下,紧靠电视宣传这种单一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了。我们应该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征,重新定位和认识,探索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向民族地区的群众传递有关法律援助的信息,让他们在权益受侵害时懂得如何维护。

3、少数民族村民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

少数民族村民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一方面是源于前述的宣传被动和方式单一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当地习惯法实施系统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往往存在着自成一体的习惯法,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的思想、言行往往会受当地习惯法的影响。现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时由于认知结构和个人阅历的差异,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有些难以理解,甚至难以接受。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一些偏远山区的村寨中,主要还是依靠乡规民约来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民族地区如何将法律援助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有效地推介,还必须妥善解决好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障碍的原因

1、基层环境艰苦导致人才流失

从少数民族分布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聚集地都有自己独特的地理环境,正是这样独特的地理环境才能孕育出独特的民族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变化,总是想着能够生活得更好,尤其远离家乡出门求学的人,更是想要过上比以前更好的生活。所以在选择就业地点的时候,大家都愿意去那些生活环境好,就业机会大的城市去发展,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家乡甚至去到比自己家乡环境更恶劣的地方工作。这样的社会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边疆地区的人才流失。我国的就业率一直很低,在大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招考中,为了能够有个工作,也有人愿意去报考那些偏远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岗位,但是大家都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思想,所以就算去到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工作,可是干不上几年就想尽办法的调离该地区,去相对自然环境好些的地方上班。这样一来,人才还是流失,并且还浪费了培训其工作能力的资源。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总是面临着新来的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可是当他们都能够独立胜任工作时,就是他们离开的日子,而当地又不得不去培养另一批新人。

2、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在经历了长期的变化、发展后,有了完善和规范的内容。虽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迁往往不易发现,但又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但是作为有别于国家法律的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犹如一个两面的硬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双重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则是消极一面的表现。然而,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相互采借磨合达到新的和谐。在二者价值理念一致的前提下,这种融合就变得自然而生动,如何挖掘习惯法的合理性,在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中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大众宣传方式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方式都是相互效仿,以为那样就能够达到宣传效果,并且还能节省很多成本。但是人们忽略了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大众的宣传方式并不能适用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独有特性。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身的民族文化,和其他地方的文化有很大差异。由于固有文化的存在,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在接受新事物方面的速度来讲,要相对弱一些。普遍大众的宣传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一定完全适用。应制定符合当地民族文化的一些宣传方式,例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进行文字宣传时,当地的百姓能有几个读懂他们所表达的内容,当用普通话宣传时,也许没有几个人能听懂他们宣传的内容。所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在街道或是村寨里面大张旗鼓,满腔热血的进行时,大家只当是在看热闹,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学习法律援助制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救济方式,是怎样给予他们帮助。所以,宣传方式没有结合当地民族文化进行宣传,是宣传达不到好效果的重要原因。

四、完善和做好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的对策

1、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要求很高,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而能够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最佳人选就是律师,所以律师成为了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一方面要加强和律所的沟通,获得支持,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此外,还要注意通过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对于已经在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能力的培训,深化学习专业知识,在工作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团队的能力提升到另一个高度,这样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才能有进一步的提升。

2、完善习惯法在法律援助中的适用

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长期以来沉淀下来的,不仅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极大的现实价值和挖掘潜力。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可考虑,在国家法没有涉及的或是国家法规定不足的地方,可适用习惯法来补充。正如高其才教授所言:“国家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可以对农村习惯法进行认可,而使之具有双重效力,也可以在国家法中反映农村习惯法的内容”。[2]可见,习惯法不仅具有弥补国家法不足的功能,在适用上,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因为国家法是以抽象的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特定群体的需要。因此,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实施的过程中,不仅应该注重挖掘和发挥本土习惯法的力量,使得法律援助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符合村民的意愿,调解和审判结果也更加的让当事人满意,并且也能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

3、构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构建从最基本的村寨展开。一是对村委会的干部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因为现在对村民们最直接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只有在村委会解决不了后才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所以对村干部定期培训是很有必要的。让村委会的委员在实际生活中去传递法律援助作为社会救济方式的重要功能,用他们之间最为自然的交流方式让村民在生活中对法律援助制度有更深化的了解。其次,从普法方式的改变来让村民们了解和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以及运用的必要性。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来讲,人们对于国家法律的知识、观念,如果是从村寨的生活经验中逐渐形成的,影响力更深,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其实也是将国家法治的精神进一步融入村民生活的一个关键。一旦这种秩序形成,又可以反过来有效的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开拓更好的平台。这里所讲的法治秩序并不是国家法律取代一切规范,而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多种规范制度促成的一种社会秩序格局。所以构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元规范的形成过程。

4、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应多样化

关于法律援助宣传的方式,各个地方都有一定的特色,其共同点在于他们宣传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低收入群体中。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既符合法律援助设立的初衷,又有利于增强这一群体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状况,让他们知道有一项制度是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但宣传的方式应着力于从意识和思想上去影响他们,而不只是告知他们有这样的制度存在。国外有关法律援助宣传方式的启示在于宣传方式上的多样化。在少数民族农村或基层地区,应当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特点,在宣传的语言上,进行多种民族语言的宣传教育;在宣传的方式上,除广播电视外,还可以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汇编成视频光碟,发放到各个村委会中,让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学习和了解也不失为一种针对性强的方法。此外,作为宣传方式的支撑环节,还应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教育程度,要实现教育自身的改革和超越,必须把教育与法律援助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村民法律援助意识和观念的转变。在宣传的地点上,以往的宣传地点主要集中在街道或是村委会。其实我们可以将法律援助宣传的地点扩大,如走进校园,对初中或高中生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因为这一群体在接受事物方面的能力要相对高一些,而且可以通过他们再向他们的亲友传递。在亲友需要法律救济时,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讯息,让亲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救济。

5、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应更深入了解当地民族文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当地的民族语言就是主要的交流语言,如若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将比较困难。在调查过程中,怒江州也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是当地居民,自然知晓当地民族语言,在这样的优势下,他们的办案效率就要比其他地方的高很多。这样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知晓当地民族语言是重要条件,知晓民族语言能大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为此,在选拔工作人员的时候,在各项条件均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当地居民。除此之外,还应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了解民族知识,加深民族文化的理解,学习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者有较好的民族文化素养,也能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更加有效率的为人们解决问题,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也是事半功倍。因为沟通无障碍,有助于工作人员和受援人之间快速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

五、结语

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仅需要切合基层农村的特点,也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聚居的特点。只有全面的分析才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的实施提出完善措施。法治国家的推进,正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所在,如何让那些在经济上困难的群体不因为经济的贫困也导致在对公平正义追求上的缺失。当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瞩目,使社会更加的富余,拥有更多的资本和条件去保障法律援助的深入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社会事业,随着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加深,法律援助所承担的责任会更加的沉重,其重要性也会更加明显,对人们的生活也具有更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实际出发,逐步探索和完善符合农村地区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使法律援助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助推我国现代法治的进程。

【参考文献】

第9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 和谐社会 共同责任 困境 对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1]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法律援助,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权利的充分赋予和权利的有效实现与保障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只是通过立法把各种权利赋予社会公众,没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纸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谐社会实现与维系的必要社会环境。

2、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司法公

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6]一个司法不公正的社会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之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征用农民土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群众上访并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问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7]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困境

中国的法律援助建设始于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经过十一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1、立法困境。法律援助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已有法规过于粗糙。到为止,“《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8]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9]笔者认为,涉及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及千千万万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两部门法的零星规定及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不仅存在缺乏对社会团体、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员身份问题规定的缺陷,而且也难以令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在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上已有体现。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2、供需困境。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照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如果按万分之一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3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结果,我国的残疾人有6000万,按1%的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就有60多万件;同时,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1998年我国已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9240万,同样按1%计算,则每年有92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尽管存在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10]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我国现有的12万律师只能办理12-2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供需之间严重的失衡现象凸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下法律援助困境亟待解决的迫切性。

3、资金困境。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在现阶段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必然性。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为2.1712亿元,[11]分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而2004年全国法律服务人员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90187件,[12]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13] 2004年法律援助经费需2.2822亿元,仅2004年实际办案经费缺口就已经高达1110万元!而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每年亟待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就大约有38.5万件,每年亟需的法律援助经费就达4.62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法律援助在立法与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的性质。

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把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没有明确给法律援助下定义,学者根据其内容将法律援助定义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4]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15]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16]等等。

纵观对于法律援助的诸多定义,虽然各个定义或许在受援主体或施援方式上略有区别,但是却无一例外地有着共同的理念基础——强调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国家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承担者”,“法律援助的实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17]无论是国家还是学者 ,在对于法律援助性质的认识上,都过于强调其国家责任性,而忽视了法律援助性质的另一面——社会责任性。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