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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精选(九篇)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

第1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应对策略

1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不清、监管不力

工程管理的力度不足,问题往往都出在管理层的思想觉悟不足,对工程管理的重视不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旧有建筑的拆除工程是一项技术含量不高、难度不大、不需要多余管理的工程,因此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经常会被管理人员无意识的忽视。也就是说,因为管理人员的外因和工程本身性质的内因,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很难很好的展开,经常出现管理工作与现场情况脱节、建筑企业违规进行拆除工作的问题,而责任没有落实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更是频频发生。

1.2 建筑单位违规转包

有些建筑单位为了谋取更多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将拆除工程违规承包给没有相关资格证的建筑队。这样的单位或个人接入工程后,时有出现为了赶工而不按照流程施工、以次充好的行为,容易在工程中造成对后期工作影响严重的隐患。

1.3 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物的措施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不少建设单位在措施不到位、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前提下,擅自进行拆除作业,致使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失控。

1.4 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技能缺乏

在目前的建筑业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农民工是建筑团队的主要组成部分。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往往条件落后,现场的主要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在建筑行业地位较低的农民工,这些工作人员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不重视、不熟悉,对拆除危房施工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就算发现了安全隐患存在也无法及时解决。在拆除作业时,往往楼板上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站在作业面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随意堆放,事故安全隐患严重。在个别工程现场,作业人员甚至不戴安全帽进行作业。

1.5 利益驱使

有些施工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人为的减少了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时间,对于安全保护设备的投入也非常有限。在施工现场不按预定方案进行作业,也不做提前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根本不到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要么只是挂个名头,要么干脆不设立职位,工人的违规操作根本不受管制。有时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会有意识的采取垂直交叉作业的方式来进行建筑拆除,而这样大大提高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对策及建议

2.1 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所属的质量监控机构是督促建筑企业重视施工安全的最重要主体,而在这一项工作中非政府所属的检查机构也起到了相当的辅助作用。所有人都必须认识到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这首先就需要监管机构将监管职能履行到底。其中,在落实监管责任的时候,要对工程安全监管和现场安全监管的责任有明确的划分,将责任明明白白地落实到个人。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应该提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并检查,有关部门也要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达不到要求,那么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不能开工。除了尽可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之外,对现场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也很重要。及时的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除了可以提升他们的觉悟之外,还可以间接地提升他们操作的严谨性,以达到在工作中减少人为失误的目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职能、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方式、建筑单位提升思想觉悟,只有三者充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建筑业的拆除工程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也将对提高我国的建筑行业有重要意义。

2.2 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相关规章制度

任何行业都有其相应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得不到很好的遵从,那么就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建筑项目耗时长、工程量大、涉及的资金投入和后期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人群都非常巨大,这些性质都导致了建筑项目中容不得半点差池。建筑单位必须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之后,才能开始进行拆除工程,同时要严肃杜绝施工企业将拆除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措施不到位、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2.3 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对于拆除工程的重要性,从而重视这项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施工单位要对拆除工程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拆除工程是工程正式的一部分,需要像普通工程一样在开工前实际组织方案,进行明确的人员分工安排,这样才能落实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要对工程中负责检查和管理的人员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同时确保工程中不能出现转包的现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进行操作。人工拆除作业时,禁止人员在楼板上聚集或重物堆压,以避免楼板无法承受负担倒裂产生人员财产损失;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应该组织专人定期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材料质量是否合格、现场清理工作是否到位。及时的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可以偶小的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而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该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和重视,等到隐患解决后才能继续施工。

针对目前取得专业拆除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较少,且单个建筑拆除工程工程量不大、利润低、危险性较高,这些问题导致了拆除工程经常被承包给某些小单位或个人来完整,这些团队往往并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建议政府加强政策规范和引导,积极培养建筑工程拆除市场,使之规范和完善,有利于安全监管。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改进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专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生产经营的纪律;建筑企业则应该自觉主动的维护行业的秩序,做到不以次充好,不拖延进度,不胡乱赶工,尽最大能力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建筑拆除工程的动工需要齐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其他资历证明,建筑企业要将建筑作为自己的责任,并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从多方面综合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2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关键词: 建筑物拆除, 爆破拆除, 机械拆除, 施工方法

一、拆除工程中的安全防范重点

对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坚持“先防护、后拆除”的原则,确保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影响。在拆房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为保证拆除施工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控制,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拆除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拆房屋概况;

2.被拆房屋平、立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3.拆除程序、方法、要求和时间;

4.安全保障体系、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防止墙体突然倒塌的稳定措施、事故抢险和救援措施等

5.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围栏、周围环境保护、废旧材料清运等措施);

6.施工现场人员汇总表(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岗位工龄、岗位证书号);

7.设备机具汇总表(设备机具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年限、生产单位);

8.各类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吊放工具或起重设备须符合“十不吊”规定);

9.方案审批表。

施工单位要加强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得随意招收“三无”人员。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等必须持证才能上岗。在拆房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层层进行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须分别签字。施工现场负责人须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并由施工现场安全员记录教育内容、人员和拆房施工日记。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其中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拆房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明确负责人在现场指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方案规定施工。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汗背心、短裤、拖鞋,严禁酒后上岗作业。高处作业不得任意向下抛掷拆除的物料,禁止用人力推倒方法进行拆除施工。使用吊放工具或起重设备,要有专人指挥,机操、指挥和司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超载、斜吊,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清运出场,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物。运输过程中严禁发生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2建筑物拆除方法

2. 1手工拆除

手工拆除就是依靠人工利用大锤、凿子、风镐、滑轮( 组) 等工具将建筑物解体的方法。手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采用这种方法来拆除建筑物, 对其周围环境来说, 无较大影响, 并可充分回收有用材料, 如砖、钢筋等, 给建设单位带来明显的回收节支效益。但是拆除过程耗时较长, 如果拆除的是强度较高的钢筋混凝土的建筑, 所需时间会更长, 且对拆除的工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适用于强度低、楼层少的建筑物, 如砖结构的平房。

2. 2机械拆除

机械拆除即工人操纵起重装置、大型液压冲击锤等机械将建筑物拆除的方法。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利用此种方法拆除对建筑物周围的环境也无较大影响, 并部分回收有用材料, 而且由于机械的破碎能力远强于工人的敲击, 因此其拆除速度较人工拆除快。受所用机械的能力限制, 其拆除高度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的, 当使用大型机械时, 可适用于高度在15 m 以下的建筑物。

2. 3 控制爆破拆除

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控制爆破拆除是在建筑物的主要承重部位布置炮孔, 装药,利用炸药爆破释放的能量破坏建筑物的主要承重位置, 使其失去承载能力而逐渐倾斜。在倾斜过程中, 建筑物获得一定速度, 最后触地解体。在此过程中倒塌方向、破坏范围、破碎程度及爆破危害得到控制。这种拆除方法劳动强度低、施工进度快、成本低、经济效益好。但技术含量高, 需要钻眼装药, 并且爆破过程中伴随五大公害:“ 爆破震动、噪声、空气冲击波、飞石和有毒气体”,如果处理不当, 有一定危险性。

2. 4联合拆除

1) 手工+ 机械联合拆除。它的存在, 主要在于机械的破碎能力强, 用于强度较大的部位, 如圈梁、立柱等, 而手工拆除用于强度弱的部分, 如砖墙等。这种方法具有手工拆除和机械拆除两者的优点, 同时降低了手工拆除的强度, 提高了手工拆除的速度。

2) 手工+ 爆破联合拆除。此时的手工拆除就是所说的控制爆破前预处理。一般的, 先利用手工拆除掉待拆建筑物的墙体, 然后进行控制爆破技术拆除, 有可能再进行二次破碎。此种方法利用了手工拆除, 降低了爆破难度, 在实际中使用的较多。3) 爆破+机械联合拆除。即先用控制爆破的方法将待拆建筑物坍塌, 然后利用机械进行二次破碎, 或利用机械方法进行预处理, 之后用控爆方法将待拆建筑物坍塌, 有可能存在块度过大的部分就需要再进行二次机械破碎, 从而达到将待拆建筑物拆除的目的。4) 手工+机械+ 爆破联合拆除。这种方法在现实中使用的比较频繁, 一般都是先用手工机械方法进行预处理, 然后用控爆方法将待拆建筑物坍塌, 再进行二次机械破碎。它主要适用于楼群保护性部分拆除或对块度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拆除。

3建筑群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 建筑物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以建筑材料结构的不同作为标准, 可以将建筑物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砖( 砌石) 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以及钢骨、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砖( 砌石) 结构和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强度较低, 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物强度较高, 钢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强度最高。按照建筑高度分类, 以住宅建筑为主要参照, 一般1 层~3 层为低层建筑, 4 层~ 6 层为多层建筑, 7 层~ 9 层为中层建筑,10 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其中10 层~ 17 层建筑高度一般低于50 m, 可称为小高层建筑, 18 层~ 34 层建筑可称为( 一般) 高层建筑, 35 层以上建筑高度一般高于100 m, 可称为超高层建筑 。我国规定超过100 m 的为超高层。高层建筑的土地使用率高、可利用空间较小, 拆除对技术质量、安全要求较高, 难度大。低层、多层一般采用砖混结构, 少数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强度相对较低; 中高层多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甚至是钢结构等, 强度高。

4 建筑群拆除方法的选择

第3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关键词】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工程验算;效益分析;施工工艺

1、引言

目前,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体系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要求,其中第6.10.3条规定“用于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型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第6.10.5条规定“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传统做法中,悬挑脚手架锚固端锚环大多采用?20mm圆钢加工成U型锚环,预埋在混凝土里与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且钢筋锚固长度满足规范要求。如图1所示。

图1 悬挑架锚环传统及新规范构造做法

对比以上两种做法:①传统做法中,锚环现场进行加工时由于弯折段较多,操作难度较大,施工单位基本上不会加工端部180°弯钩,且使用后无法回收利用,预埋圆钢用量较大,使用完成只能用乙炔焰割除,浪费严重。②规范构造做法中,预埋U型钢筋拉环应在钢筋绑扎完成后安装,螺栓固定困难,费工费时,固定欠佳的螺栓在混凝土浇筑时容易走位或破坏,且需要增加2根1.5m长?18HRB335钢筋,该做法使角钢和螺栓得到回收,预埋于混凝土中的U型钢筋拉环仍需割除,与传统做法并无本质区别,仍无法达到循环使用、绿色施工要求。

近年来,随着民用建筑的快速发展,建筑高度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当下建筑住宅用地紧张情况下,民用住宅发展多为高层住宅,但由于落地式脚手架一次性钢管、扣件投入量较大,随着结构层的增高,落地式脚手架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迫于成本因素,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在民用住宅中应用较为有限,主要应用于超高层建筑核心筒施工中。在实际工程中悬挑脚手架是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型钢可以周转使用,但锚环的数量较大,也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介绍了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

2、工程概况

湖南某新居公租房项目位于长沙市东南方向,交通便利。本工程一期7,8组团主要由4栋31层和2栋2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及其商业裙房、1栋3层幼儿园、以及7,8组团中庭下部的集中地下车库分别围合而成。7,8组团总用地面积为90669.57O,总建筑面积为323684.91O。综合考虑本工程外架经济节约和安全可靠性,决定住宅4层楼面及其以上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每6层悬挑一次,每次最大悬挑高度为18.0m,悬挑工字钢锚固端采用可拆卸式钢板锚环进行锚固。

3、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优点

本悬挑脚手架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具有以下优点:①有较好的通用性和高度的安全性;②安装简便且能够回收和反复周转使用,不产生废料,满足绿色施工要求;③通过锚固钢板使整个锚固体系与楼板钢筋混凝土形成有效的整体,通过计算及实际施工验证可省去每个型钢悬挑架的2根1.5m长?18HRB335钢筋;④使用及维护过程操作方便、简单。

4、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应用

综合规范构造及传统式锚环的优缺点,对其进行如下改进:在加工过程中将U型锚环改为2根钢筋连接1个钢板锚板作为1个锚固体系,上部紧固体系改为更容易操作的[8,如图2所示。

1)钢板锚板采用Q235钢材,大小为250mm×150mm×8mm,锚板四周向有螺杆一侧倒圆角,以便于锚固体系的拆除。螺杆采用直径16mm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钢筋上口车丝长度为200mm,并将上口倒圆角。螺杆与锚板之间采用穿孔塞焊连接,焊缝应饱满并达到三级焊缝要求。

2)紧固型钢采用[8,螺栓采用普通螺栓,考虑外架动荷载,紧固角钢螺栓采用双螺栓进行紧固。

3)在浇筑混凝土前给螺杆套上直径20mm的PVC套管,套管长度高于混凝土结构板面100mm,并用胶带将PVC套管上口和螺杆之间空隙封闭,避免混凝土进入PVC套管。

图2 型钢悬挑架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示意

4)可在锚板四周各钉1根钉子对锚固体系进行精确定位,并且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会移位,等上述锚固体系安装完毕后即可进行悬挑型钢的安装,安装成型示意如图3所示。

图3 悬挑脚手架可拆卸式锚环安装成型示意

5)根据本工程施工实践,悬挑脚手架可拆卸式锚环安装流程:前期施工准备(满堂架、模板支设、钢筋绑扎完毕)可拆卸式锚环安装(PVC套管及保护胶带一起完成)结构板混凝土浇筑悬挑型钢安装紧固体系安装悬挑脚手架搭设悬挑脚手架拆除悬挑型钢拆除预埋锚环拆除及楼板孔洞修复。

6)可拆卸式锚环拆除时应注意不能直接将螺杆全部卸掉,应该在下一层搭设拆卸平台,上下同时操作将锚环拆除。

5、可拆卸式锚环锚固体系验算

计算参数:架体搭设高度18m(6层),立杆纵距1.5m,横距0.9m,步距1.8m,使用?48×3.0钢管,连墙件为两步三跨设置。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经荷载组合计算得出,单根立杆(不考虑风荷载)轴力N=11.19kN,最大支座弯矩M=35.21kN・m,最大支座反力R=33.09kN。

1)槽钢承载力验算

抗弯承载力验算:σ=M/Wz=Nl/(4Wz)=214.3

挠度验算:fc=Nl3/(48EI)=0.068mm,挠度很小,可不考虑挠度影响。

抗剪承载力验算:τ=N/A=32.44

2)螺杆强度验算

去除螺纹加工影响,螺杆净截面面积按照直径14mm考虑,则:N=fA=32.3kN>16.55kN,满足要求。

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7.2.1 -5公式

N b t=πd 2 ef b t/4=26.16kN>16.55kN,满足要求。

3)穿孔塞焊焊缝强度验算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中7.1.3-1公式,按照正面角焊缝,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计算,则:N=helwβf f w f=30.7kN>16.55kN,满足要求。

4)楼板抗冲切验算(见图4)

图4 楼板受冲切承载力计算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6.5.1-1公式,Fl=(0.7βhft+0.25σpc,m)ηumho=105.68kN>33.09kN,满足要求。

6、可拆卸式锚环应用经济效益分析

本工程分为A,B,C3个户型,按照设计要求,其中A,C户型需悬挑6次(单次悬挑高度

7、结语

普通悬挑脚手架锚环采用圆钢预埋在混凝土里,无法回收利用,不利于节材和降低措施成本。后端可拆卸式钢板锚环安全系数高、施工简单、可循环利用、经济效果良好,是值得推广应用的新型型钢悬挑脚手架锚固体系。湖南某新居公租房项目利用可拆卸式锚环替代原有悬挑型钢U型锚环,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都达到了设计要求,符合绿色施工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李国刚.外悬挑脚手架设计与施工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3)。

[2]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3]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4]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5]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JGJ130―2011建筑施 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第4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中,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习惯把钢筋、混凝土质员控制作为重点,往往忽视模板工程质量控制。钢筋、混凝土质量控制有设计图纸、规范、试验等依据支持,而模板工程质量拧制则不同,除歪要结构要求有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和计算)外,一般结构都是施工方凭经验施工,浇筑前验收也仪仪是对结构几何尺寸、支撑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它大概看一下了事,因而埋下事故隐患。

安全施工保障体系

为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把一切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施工顺利进展,应当结合施工特点,建立相关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以及落实安全措施:

1. 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珍惜生命,做到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同时向各级员工明确指出本工程施工的危险源,明确各工序安全操作要领,确保规范操作。

2. 施工过程中由专职安全员现场巡视各施工点操作情况,现场操作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张贴多种宣传标语,采用多种形式,使全体职工树立安全第一、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使安全管理制度化,教育经常化。项目部在下达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工作时,必须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把安全生产贯彻到施工的全过程中去。

3. 认真执行定期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制度,设立安全监督岗,对发现事故隐患和危及到工程、人身安全的事项,要及时处理,作出记录,及时改正落实到人。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专业上岗证或操作证等。

4. 对于建筑施工临边设置安全网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反光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入工地相关地段。

安全施工实例分析

目前,建筑工程中采用现浇混凝土的比重越来越大,建筑模板与支撑架伴随着我国建筑业的突飞猛进发展较快,由于技术与管理工作未能跟上,模板支设尤其是支撑架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导致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从当前出现的关于模板施工的安全事故分析表明,其事故发生原因主要包含于以下几方面:一些建筑公司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工程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流水形式,模板支撑随意性较大,忽视材料质量。材料问题主要集中在抽检质量合格率低,钢管质量差等,从而严重影响模板及其文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导致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不进行模板设计计算。模板支撑架要在制作与安装前进行施工专项方案设计计算,不仅要计算模板从支撑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还要从构造上使支撑系统具有足够的稳定性;(4)管理原因导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模板支撑系统质量不够重视,随意简化操作程序,未进行严格检查或检查不彻底,现场管理人员更换频繁,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中安全投入费用与工程实际所需相比差距很大,这些原因造成支撑系统的薄弱;模扳拆除过程中的操作不当。主要表现为混凝土还没有完全达到一定的强度就进行拆模,对水平构件而言,拆模时末按正确程序和顺序进行,从而导致支撑体系的失稳破坏;构件强度未达到要求时,甚至在其上进行堆载,致使构件产生裂缝,甚至破坏。

安全施工可行措施

通过结合实践经验,针对上述关于建筑工程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安全性事故分析,为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毕节结合实践总结出可采取如何的安全施工实施措施:

1. 把好模板与支撑架材料和产品质量关。在模架材料和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别淮备购置的模架材料和产品进行考察和抽查,优选厂家,选用合格的材料和合格的产品,严防假目伪劣材料、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尤共是所进的扣件,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合格后方司投入使用。钢管在使用前应先检查,过度变形和严重锈蚀磨损的钢管不得使用。

2. 对模板及其支撑体系采取设计计算控制。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有设计计算和搭设方案。计算内容应完整、正确。重视模板支撑架专项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审批工作,对重大工程、高空架设工程的支撑方案和施工工艺要进行专家论证评审。

3. 加强施工管理。主要加强肘模板支撑系统的技术管理与安全管理。模板支撑体系应当是在设计后施工,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方案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更改。如存在问题.必须经设计人员同意或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 做好模板支撑体系安装的检查验收工作,对重大建筑工程项目的的支撑架,在浇筑混凝土前要组织仔细的检查验收。同时再拆除模板支撑体系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在工程中,为了加快模板支撑的周转使用,模板支撑应尽早拆除,但底模拆模时间取决于模板内混凝土强度的大小,必须经过计算或经混凝土试块试压,确认其强度能够拆模后才能拆除。对于底模,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达到规定后,方可拆除。

对于需要拆除高大、复杂结构模板,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的安全措施,并在下面标出工作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工作前应事先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应用绳链系挂在身上,工作时思想要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从空中滑落。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暂停室外的高处作业。有雨、霜时应先清扫施工现场,进行工作。

拆除模板一般应采用长撬杠,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对于已拆除的模板、杆件、扣件等应及时运走或是妥善堆放,严防操作人员因扶空、踏空而坠落。在混凝土墙体、平板上有顶留洞时,应在模板拆除后,随时在墙洞上做好安全护栏,或将板的洞盖严。承重模板、梁板等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达到规范要求时方可拆模。在拆模过程中,如发现实际结构混凝土强度并未达到要求,应暂停拆模。经妥当处理,实际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拆除。模板支撑体系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监察和动态控制,对高大空间的支撑架在浇筑混凝土的全过程中随时泞意观察,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实全施工。

结 语

第5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X9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0(C)-0167-01

一、建筑工地现场施工常见安全事故

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比较多发的安全事故主要有机械伤害,触电,高空坠落与工程坍塌等。

1、机械伤害。机械伤害主要是由于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不当或者人员没有位于作业安全距离之外,造成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主要有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以及各类桩机等。

2、高空坠落。高空坠落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临边以及洞口井口位置、脚手架、龙门架提升机、塔吊施工以及模版的拆除与安装过程安装、结构和设备吊装作业时,如果操作不当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则容易导致物体或者作业人员的高空坠落。

3、用电事故。用电事故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的触电事故,其发生原因大多是由于施工现场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外电线路破皮或者在进行其他的施工作业,例如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施工用电线路所造成的,

4、坍塌。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中,坍塌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最为严重,坍塌一般包括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坍塌,基坑边坡失稳导致的土石方坍塌、拆除施工作业中的坍塌以及施工作业现场屋面板由于施工质量的问题引起的塌陷。

二、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工地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必须复合相关规范要求,目前施工技术安全规范主要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及其他各项专项规章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综合考虑建筑工程特点,结合施工现场机械人员配备以及施工工艺制定,对于制定的安全技术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最大限度的提高施工作业安全性。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土方开挖安全技术措施。为了保证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的安全,土方开挖前,必须勘查现场并进行施工场地防洪排水作业,施工场地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处理。对于深基坑作业,事先应做好围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应结合开挖深度以及工程量,合理确定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机械,在基坑土方开挖时应考虑到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确定安全距离以及坡度。为避免对基坑底部土体的扰动,基坑挖好后应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作业。在深基坑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以及警示标志,作业人员的上下必须具备专用爬梯,如需土方爆破,应严格按照爆破施工作业规程采取防护措施。(2)模板的安装及拆除。模版安装必须选择适合的模板以及配件,模板安装必须按照设计资料以及施工方案循序拼装,在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固定设施进行防倾覆加固处理,模版安装高度超过2m的竖向模板,必须设置脚手架或者施工平台。进行模版拆除时,必须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确定混凝土的强度已经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模版的拆除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以及方法,一般情况是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的拆除顺序。(3)拆除工程对于拆除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拆除方案,并将技术资料交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作业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须综合考虑待拆除建筑物周边环境,建筑物的结构及类型,构件的承重情况以及各项易燃易爆管线的布置情况。拆除施工作业时,必须经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在施工作业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暖气等各项管道线路切断,高处拆除必须单独设置作业平台。建筑工程拆除的一般顺序为由上及下,先拆除非受力结构,进而拆除受力结构,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应暂停拆除施工作业,确保拆除工程施工的安全。(4)脚手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脚手架的质量材质必须符合使用要求,脚手架必须具备较好的稳定型,能够适应施工作业期间的振动以及恶劣天气的影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脚手架必须设置施工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扶梯,脚手架大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需要在脚手架上同时进行多层施工作业的情况,必须在各作业层之间采取防护棚进行安全保护,以免坠物伤及下层作业人员。(5)高处作业。高出施工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与悬空作业。对于临边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设置方式以及性能必须满足安全施工规范的要求,并通过常用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对于洞口作业,则主要通过采取盖板、防护栏杆以及密目式安全网等防护坠落措施进行安全保护。悬空作业由于周边临空,因此必须通过搭建施工作业平台,或者脚手架与吊篮等方式进行安全保护。(6)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主要包括合理设置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并对外电线路采取措施进行防护,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接地与防雷等安全防护措施。(7)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包括中小型机械、焊接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设备等。对于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首先必须确保设备性能可靠,操作人员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章规程,对于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施工距离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作业时由单独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对施工作业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保护。

作者单位:广东中信建江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6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样本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旬阳县城关第二小学院内一栋教学楼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项目:

1、 拆房工程范围: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计总人民币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垫资,一年内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迁时间确定后,7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原房屋基础底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有关于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联系地址:

代表人: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方(乙方):

联系地址:

代表人: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属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承包一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第1条、拆除工程基本情况及要求

1.1、项目座落:

1.2、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3518.92㎡;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607.17㎡,土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776.59㎡,简易搭架面积大约1799.39㎡;

1.3、乙方拆除的时限为20xx年元月20日前;

1.4、乙方对本工程的拆除期间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拆除后应将所拆除的物料全部运走,将土地平整清楚,按约定时间交由甲方。

第2条、拆除工程承包费交纳

乙方交纳的拆除工程承包费为××元,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清,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拆除工程承包费时,应出具正式票据交乙方收执。

第3条、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当日即向甲方交纳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约定的时间内拆除完成,该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若拆除超过时限,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拆除超过××天取消保证金。

第4条、特别约定

4.1、乙方在进行拆除时应按安全规范进行作业,其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要到位;乙方对工程拆除的安全责任负全责。

4.2、甲方应免费提供拆除现场用电电源、用水水源给乙方使用;乙方应自行连接;乙方用电要注意安全,要节约用水;若乙方不安全用电、不节约用水,甲方有权停止供给,其责任乙方承担。

第5条、其他事项

5.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章后即时生效。

5.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用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签约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xx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xx公司(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校园内部分D级房屋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招标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经公开招标,拆除项目总金额为:叁万肆仟伍佰元(¥34500.00元)

2、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2)乙方报名时的报名费转为押金,待拆除工程全部结束,渣土清运完成,平整好施工场地,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退还乙方的押金。

三、施工日期:

1、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2月23日开工,于20XX年3月8日竣工。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甲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葛杰善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全过程。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控制噪声,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5、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指定倪前鹏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局基建办、监察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第7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关键词:高支模;施工工艺;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人们对建筑的要求越来越高,某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10060m2,地下1层、地上3层,在1层上空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模高度达16.75 m(其中居中位置升降工程基坑底标高为-7.550m,即支模高度达24.3m),主梁跨度为32m,截面分别为600mmx2000mm和500 mmx1500 mm。属超高支模,具体框架柱梁布置如图1所示。

图1梁板结构平面布置示意

2高支模支撑设计

工程600mmx2000mm和500mmxl500mm预应力大梁结构,支模高度分别为16.75,22.3,24.3 m,属超大跨度、超高支模施工,是本工程施工难点及重点。

(1)本工程满堂排架支撑设计及荷载的取值组合计算,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 1)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有关规定设计计算。

(2)着重对32m跨梁板底模板、方木、排架钢管支撑、水平杆、立杆、扣件及侧模板等部件进行抗弯强度、挠度、抗滑及稳定性验算。

(3)按16.75m工程梁板结构平面尺寸、层高设计排列模板及钢管支撑杆件,设置型钢救生柱,确保现场放线、满堂排架支撑搭设及模板钢筋安装的可操作性。

3 施工工艺

3.1 高支模排架施工流程

高支模排架施工流程:按施工图进行工程粱板模板排架支撑设计备料按模板支撑图弹线确定立杆、救生柱位置立钢管排架立杆并安装扫地杆、十字水平步架横杆分层搭设验收排架支撑及水平竖向剪刀撑铺设模板(安装钢顶托,铺设模板,绑扎主梁筋、固定预应力筋、安装侧模和穿墙螺栓,侧模、底模加固,铺设板模)校正标高预检绑扎板筋浇筑混凝土达到强度后进行预应力张拉和灌浆达到强度后由上而下拆除模板及排架支撑体系清理施工面。

3.2排架纵横间距、步距的确定

施工前编制详细的工程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再进行实施。按方案确定的排架立杆纵横间距进行搭设:600mmx2000 mm主梁梁下立杆为3Φ48@600;500mm x1500mm主梁梁下立杆为杆标高200mm,步距首步标高为l800 mm,其余控制在l400mm左右。由于工程上空的高支模排架支撑在地下室顶板上。考虑到上部荷载的有效传递,地下室顶板的支模排架纵横向间距均与上部排架一致。对于台口主梁外侧在标高-5.450~5.050m处搭设,3排立杆外脚手架和剪刀撑,标高5.050~16.750m处搭设2排立杆外脚手架,以确保台口主梁处模板排架支撑的整体稳定。

3.3 排架基础加固

工程主梁高支模排架支撑的基础为地下室顶板,上部钢管排架支撑自重加上上部结构的模板、钢管及混凝土架构自重不能满足其承载力的要求,故地下室梁板混凝土浇筑后高支模部位的下部模板支撑体系不拆除,待上部混凝土达到一定龄期后方能拆除。

3.4 高支模排架支撑搭设

高支模排架搭设由专业安全员进行跟踪作业、指每搭设一步架后将对其搭设的纵横杆的间距、步距、扣件的搭扣方式等逐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架的搭设,搭设二步架后应分别对竖向纵横剪刀撑和水平纵横剪刀撑的布设间距、角度、起始点的位置,竖向剪刀撑与立杆的连接、水平剪刀撑与纵横杆的连接及剪刀撑的搭接等进行检查,确保排架搭设符合设计及构造要求。

3.5 排架支撑夹柱

为确保高支模施工的稳定性,先浇筑梁下柱混凝土,每步架须与已浇筑的边柱及中柱用钢管扣件进行可靠的刚性连接。

3.6 预应力梁模板支撑加固

本工程32m跨度预应力梁截面600mmx2000mm,考虑到梁板之间荷载差距较大,在增设竖向剪刀撑和梁下部立杆间距加密的基础上,在梁下水平横杆上增设八字斜向支撑,在梁侧模增加斜撑,确保预应力主梁的侧向稳定。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本工程高支模满堂排架搭设期间,由于梁板面积、荷载、跨度大,高度高,施工中除按常规做法实施外,在14.000m标高处满铺一层脚手板,实行排架全封闭。

4.1 材料质量

扣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的主要受力节点,为确保施工安全,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扣件须按规范进行验收,采用力矩扳手检测.测力达到40N·m以上无滑丝判定为合格。主梁下立杆上口均采用钢顶托支撑,板下立杆采用双扣件固定。所有钢管进场前先过磅,确保其重量和壁厚达到规定要求。

4.2 模板安装及预应力波纹管固定

铺设的主梁模板应按全跨长度的1/1 000~3/1 000起拱,对预应力梁侧模板须在波纹管绑扎固定、预应力筋、端部构造处理完成后方能封堵,张拉端的模板须封堵严实,防止漏浆。

4.3型钢龙门架设置

为有效防止排架整体垮塌,在工程结构的-0.050m处增设两道500x500型钢龙门架作为救生柱。

4.4 排架监测措施

排架搭设完成直至拆除前,安排专人对排架支撑体系进行观测,特别是在顶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更须加强观测,挂3道线坠,观察立杆是否变形,顶层扣件是否滑移,一旦发现情况,须按应急预案处置。

4.4.1 施工监测

在高支模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派专职安全员和架子工长全程跟踪排架支撑体系的搭设,重点检查:(1)立杆间距水平步架高度扫地杆及接头位置是否按方案要求搭设;(2)立杆弯曲度是否在规范允许范围内;(3)对接及十字扣件的螺丝是否拧紧;(4)水平、垂直向剪刀撑是否按方案要求搭设等。

4.4.2混凝土浇筑施工及监测

(1)梁板的浇筑方法。由于本工程的梁截面及跨度较大,混凝土浇筑时选用两台47.5 m臂长的汽车泵,路线为从中间向两侧推进,从南向北依次浇筑。采用分层平行浇筑的方法,浇筑时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摊铺厚度,并尽量放慢浇筑速度,厚度控制在500 mm左右,待第一层全部浇筑完毕后再施工第二层,依次循环。待梁混凝土浇筑至现浇板下口50mm处时,在主梁混凝土初凝前进行回振,再浇筑上部板面混凝土。

(2)在浇筑高支模楼面混凝土过程中安排专职安全员和木工班长进行跟班,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对所有参加浇筑的施工人员和木模看护人员做浇筑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3)在浇筑过程中,随时观察模板体系变形情况,并用水准仪每30 min观测一次,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停止混凝土浇筑,指挥楼面工作人员向两侧平台撤离,确认安全威胁解除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4.5支撑体系拆除

模板拆除须在接到拆模通知书后方可拆除,对有预应力和后浇带的部分,应待后浇带混凝土浇筑结束、混凝土达到强度要求后才能拆除。对于大跨度、高空模板拆除须特别注意施工安全,拆除时,底部一定距离范围内,须设置围栏警戒线和警戒标志,现场由专业人员看护,拆除时所有材料须自上而下传递,严禁从上向下抛掷,拆除方法为自上而下分段拆除,先拆平杆,后拆立杆及剪刀撑,最后拆除连墙件。

第8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第9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规范范文

长沙市拆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及县城、建制镇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建设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公安、粮食、教育、煤炭、供水、供电、邮电等部门以及当地区、街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供粮、供煤、转学、转托、供水、供电等手续,不得推诿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房屋调查资料和补偿、安置方案等,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必须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规定的拆迁期内不能完成拆迁的,可申请延期。

第九条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或者委托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规划、工商、房骨部门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居民分户、发放营业执照以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交易、出租等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分户的,须经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使用年限,均以拆迁通告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鉴证后也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了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注明上述条件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结构标准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城市的市政设施和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原性质、原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单位自管的住宅、非住宅房屋和私有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因设计原因致使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所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重置价格支付购房价款;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管部门直管的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在房屋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前,不结算差价,达到成本租金后,由被拆迁人按重置价格支付购房价款;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居民私有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拆半补偿。偿还建筑面积,因受安置房屋设计户型限制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或依据本办法允许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支付购房价款;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在安置时要求增加用房面积的,按商品房价格支付购房价款。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被拆迁人拒绝支付差价和超面积购房价款的,不能实行产权调换,只能按作价补偿形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房管部门办理拆除、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拆房屋丈量拍照、详细记载。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不清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城市单位自管房屋及其附属物,或划拨专用生产场地需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恢复的,重建时所需的重建用地,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原用地面积区别不同拆迁地域,补偿重建用地费或由拆迁人按原用地面积易地偿还。由地域好迁往地域差的可以增加10%至15%的重建用地面积。

拆除城市单位自营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可以利用单位原有土地进行重建的,按重建用地费标准的50%补偿。

划拨单位少量土地,拆除少量房屋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管网等工程建设,该单位有空地重建的,被拆除的房屋、设施按重置价格补偿,不补偿重建用地费。

第三十二条 拆除单位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按规定补偿。拆除单位的电力、电讯、供水、煤气等设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实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房屋的附属物及生活设施,作价补偿。

居民在空坪隙地上种植的蔬菜作物,以及水井、防空洞等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并绿地、及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苗木等,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并由拆迁人作价补偿。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费种植的花卉、苗木等,参照《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拆迁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凡实行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的,原有房屋及附属物,由拆迁人拆除利用。被拆迁人不得损坏和拆走,违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当地(市或县)城镇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地或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无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其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三十九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根据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安置地点。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作居住使用的,仍按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受设计户型限制,与原使用面积不等的,在相近的设计户型内安置。

第四十二条 对从城区迁往城郊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对自愿从城区迁往农村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照《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拆除私有居住、营业兼用房屋,应作住宅用房安置,安置时可照顾安排在多层住宅的底层。

第四十四条 住房层次,由组织拆迁的部门或单位统一安排,严重病残人员可照顾在住宅低层安置。

需要安置两个设计户型的使用人,住宅层次合理搭配安置。

第四十五条 拆除转户村民自住的住宅和自用的非住宅房屋,按本办法拆除城市居民私有住宅、 非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安置, 其禽畜棚舍、杂屋等附属用房作价补偿。

拆除转户村民出租的住宅、非住宅作价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十六条 拆除农村村民在城市自住或出租的房屋,作价补偿。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有当地城镇户口而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应予安置;没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他处有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四十七条 拆除单位生产、营业用房必须停产、停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按其实有人数的上月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15%的管理费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所需的机动车辆运输、吊装费用按台班核实补偿;其生产,生活设施的拆卸、安装、搬迁等人工费用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拆迁机关、团体的办公用房及附属房屋,可发给运输搬运费用。

拆除个体工商户生产、营业用房必须停产、停业的,按工商登记在册的实际从业人数和停产、停业时间,发给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居民搬家按规定发给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发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的,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紧急施工项目,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须过渡安置的,须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过渡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必须临时过渡安置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过渡房。

第五十一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延长时间在半年之内的加发50%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加发一倍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被拆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延长时间在半年之内的,比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发给100%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每延期一日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过渡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不退的,按每延期1日10元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自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五十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城镇房屋暂行办法》、《长沙市征用拆迁城镇私房收购作价标准及说明》同时废止,凡已按过去规定办理了补偿付款和安置手续的不再变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意义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