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补偿性财政政策精选(九篇)

补偿性财政政策

第1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辽河流域在辽宁省境内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是国家重点治理的污染区。2006年,辽宁省财政建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意义的辽河流域专项治理资金,每年额度为1亿元,其中,省财政筹集6000万元,各市筹集4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生态保护和跨区域、跨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项目的资金补助。2010年,辽宁省财政投入3.6亿元补助资金对辽河两岸1000米范围内进行生态封育,在封育区实施“退耕还河”,把农民的河滩地以每年每亩600元的价格“回租”,让辽河休养生息。2008年,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以地级市为单位,对主要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进行考核,水质超过目标值的,上游地区将给予下游地区补偿资金。辽宁省环保厅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市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由辽宁省财政厅一并扣缴。断面受到了经济处罚的罚金,并由辽宁省财政厅扣缴生态补偿金。这笔补偿资金将作为辽宁省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

二、国外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实践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生态补偿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国外生态功能区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于生态补偿。

(一)巴西:加强立法,实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

巴西加强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前,巴西各州首先制定了有关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规模和资金分配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使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实践有法可依,从而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保证了在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公正公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而我国目前存在着生态补偿法律缺位的问题,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生态补偿基本原则、主体、标准、资金等关键问题也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加强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我国未来生态补偿实践开展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二)澳大利亚:设立信托基金,力促生态修复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设立了预算总额为15亿澳元的自然遗产保护信托基金会,信托基金通过对项目提供资金帮助,带动了其它资金的投入,促进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在自然遗产、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针对最重要的农业区域———墨累•达令盆地,信托基金会提供了1.63亿澳元,以改善主要河流的生态系统卫生状况,鼓励对土地在经济上和生态上的可持续使用,恢复河岸生态系统,提高水质。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将信托基金计划延长了5年,从2002年延长至2006年。紧接着,联邦预算又增加了3000万澳元用于推进该信托基金,将基金延长至2007年。基于该基金第一阶段的经验以及盐度与水质国家行动计划的确立,2002年信托基金的扩展框架带来了一个基本的转移—在第二阶段中更加注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在广泛地评定了盐度与水质国家行动计划和信托基金第二阶段的实施情况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批准了从2008—2009年度到2012—2013年度每年额外给予3950万澳元的资金来支持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修复。

(三)美国:实施滚动基金计划,支持污水处理

美国从1987年开始实施清洁水法。该法律授权联邦政府为各州设立一个滚动基金来资助它们实施污水处理以及相关的环保项目。经过多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各州全都己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滚动基金计划。这个基金计划相当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计划。在滚动基金中,资金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这些资金作为低息或者无息贷款提供给那些重要的污水处理以及相关的环保项目。贷款的偿还期一般不超过20年。所偿还的贷款以及利息再次进入滚动基金用于支持新的项目。自1987年以来,滚动基金已经向美国9500多个污水处理项目提供了贷款(累计贷款额度已经超过了300亿美元),平均每年对各类项目的贷款为32亿美元,每年的偿还贷款加利息己达10亿美元。根据有关统计数字,联邦政府向滚动基金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从各州的投入和基金的收入里产生0.73美元的收益,滚动基金计划是被美国环保局所认定的最成功的一项环保项目资助计划。联邦政府的投入在目前的全部250亿美元的基金中占171亿,各州的投入共占36亿。各州依靠滚动基金发行的债券达88亿美元。1993年的偿还贷款加利息仅为5亿美元。而到2000年,偿还贷款加利息已经接近22亿美元。仅仅对于污水处理厂这类项目的支持,自从1988年以来其资金己经达到289亿美元。其中对于二级处理项目的资助为132亿,三级处理项目为157亿。

(四)日本:运用财税政策,力促绿色生态发展

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差异化的税收是各国政府普遍使用的财政手段之一,包括征税和税收优惠两大部分。日本在征收生态税方面运用了税收差异化手段,集中体现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税收免除和提取公积金四个方面:一是投资抵免。规定企业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凡是用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抵免额为投资成本的7%或应纳税金的20%(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二是加速折旧。规定各种用于污染治理的设施可在税务处理上按特别折旧办法加速折旧,允许第一年提取1/4至1/2的折旧。三是税收免除。例如,对根据法律要求而设置的大气与水体污染控制设备和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对迁离人口稠密地区而需购买土地进行建筑的生产单位,免征土地税。四是提取公积金。规定某些防治污染费用开支特别大的企业,如钢铁、化工、造纸等,可在一定限度内,设立“防治污染公积金”,并允许计入亏损金额。

三、甘肃建立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的财政政策建议

在建立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过程中,财税政策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国内外促进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政策实践,对甘肃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生态功能区建设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以财政级次为线索构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财政级次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影响,甘肃省可以建立省级、市、县三级生态补偿机制,这三级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不同的生态问题。将生态补偿机制分为地方三级生态补偿机制,与各自的事权、财权相对应,便于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省级生态补偿机制由省政府主导,并接受中央政府的协调,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予以的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在省级生态补偿机制中主要使用税收优惠、地方政府性基金、财政补贴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补偿。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是三级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层次,又是市、县政府主导,并接受省政府的管理和协调,资金来源于市、县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影响范围较窄的生态问题及非重要生态功能区。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由于受到政府级次低的影响,使用的生态补偿手段有限,通常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意义在于对中央和省级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补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覆盖范围。

(二)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

政府是生态环境补偿的重要主体,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负主要责任,但对甘肃这样一个落后省份来讲,政府可使用的资金非常有限,生态环境补偿对资金的需求量又很大。因此,需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结合甘肃省情,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保证生态环境补偿工作正常进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省、市、县分别从各自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再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可用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等部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省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内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对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地市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内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对市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县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对县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

(三)完善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我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了生态功能区是限制开发区,某种程度上限制开发区是为了维护自然和生态功能,而放弃了开发的机会,其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贡献在于其生态功能贡献,而且这种贡献具有明显的外溢性,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都从中获益。因此,必须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尚未将生态功能建设因素考虑在内,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生态功能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资金要求。建议国家可以针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特征,增设相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例如“生态建设与恢复”转移支付。

(四)利用多种财税手段丰富生态功能区建设资金

政府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除了依靠财政拨款和政府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利用财税政策鼓励私人部门向生态功能区投资来丰富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补偿资金。私人部门向生态功能区的投资有利于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才能保证生态功能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保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补偿资金。具体来说,甘肃省在建设生态功能区过程中可以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私人部门向生态功能区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可以对投资于有利于生态功能区可持续发展产业的投资者给予一定幅度的所得税优惠,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可以利用财政贴息贷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手段加强对投资者的扶持。

(五)运用财政政策引导生态功能区产业合理发展

第2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益性 公立医院 成本核算 财政补偿 关系

公立医院作为政府建立的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的机构是党和政府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直接体现,它的基本属性就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现今状态下,很多公立医院已经开始面临着内部亏损的问题,由于医院的公益性质,医院在就医方面的定价要比私立医院低很多,其在收益方面就会大打折扣。而公立医院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在成本方面消耗很高,部分公立医院已经难以正常运营。因此,虽然公立医院没有将经济效益作为医院发展的根本,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对药品以及医疗等方面的成本管理问题。面对国家对医疗的新改革措施,公立医院要抓住机会,积极建立完善成本核算管理体系,从而配合接受财政方面的补偿,以维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一、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财政补偿相互分化,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展

(一)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部门对于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物质的补偿,政府部门为公立医院提供资金以及人力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是财政部门通过政策的优惠方式,为公立医院提供在市场方面以及财政预算方面的补偿。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双重补偿形式使公立医院在财力、医疗方面都受到了补助。而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建立在公立医院内部的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规模上,当公立医院缺乏完善的会计成本核算体系,财务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内部资产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医院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就不会加以控制。医院方面对医疗服务定价的长期低廉导致医院经常入不敷出。面对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商品的价格都在持续上升,医疗器材和药品的价格也在不断的提高。公立医院本身对药品的定价就比较低,但其采购药品的价格却不断上涨,从而使医院的财政出现了赤字的情况。医院的财政缺口持续增加,但财政部门为医院所作出的补偿却没变,使公立医院即使在拥有财政补偿的情况下也依然难以应对公益性发展的需求。当前状态下的财政补偿制度是不健全的,而医院方面对于成本的核算也不规范,使公立医院本身抑制医疗费用上涨的作用发生了本质的改变。

(二)成本核算与政府补偿关系淡化下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发展

事实上,公立医院所接受的财政补偿并不多,每年政府为公立医院所作出的财政补偿仅仅占据医院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而政府财政补偿的方式也并不合理,部分省份政府方面对公立医院所作出的财政补偿是按照医院人数或者医院所拥有的病床数来进行拨款的。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财政拨款的使用方向也不一致。这样的拨款形式使财政补偿与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脱离了关系,该补偿形式并不能体现出公立医院的效率,反而会使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而盲目的增加床位。但医院设施的购进也需要增加大量的成本,医院增加床位所获得的补偿并不能弥补购进设施所花费的资金。长期以来,公立医院会形成补偿不够但成本巨大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卫生部门针对药品的价格不断做出调整,原国家计委等相关部门也针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但仍不尽合理,而对于药品的加成政策近年来也不断调整。现今状态下的医院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很多检查量大、耗费时间短、技术含量较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较高,而部分风险性较高、耗费时间长或医疗技术含量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却很低。医疗服务价格的反差表现出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定价结构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建立新型的财政补偿机制,才能解决公立医院突出公益性和正常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政府补偿相互联系

为了更好的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展,公立医院需要协调好政府财政部门为其作出的补偿以及医院内部的成本核算问题。通过对医院各项成本的有效控制与财政补偿相互协调,从而使公立医院的收入与支出达到平衡。

(一)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为政府制定补偿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公立医院首先要完善内部的核算体系,通过建立医院相对规范与透明的核算机制来帮助公立医院在运营方面更加顺利。公立医院在对内部进行成本核算时,需要以政府为主要领导,通过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成本控制理论,将医院的成本数据都一一搜寻出来,针对数据完成核算任务并将核算结果与社会当中的平均成本相互对比。公立医院可以通过如此核算的方式来了解自身的运营情况。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需要改变核算的目的,内部核算不再将收支结余作为主要的核算目标,需要积极建设医疗技术的研发机制,在保证公立医院可以承受的成本支出情况下提升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并建立起医疗服务的标准。医院只有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完成对医院的成本控制,才能为政府的财政补偿提供更加坚实的数据基础,并结合医院提供的核算数据有针对性地改进财政补偿方式。基于公益性的公立医院为避免政策性亏损,应建立规范化的成本核算体系,加强对公立医院收支预算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并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发挥激励作用,使公立医院医护人员也可以有进有出、能上能下,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而政府应充分落实对公立医院的保障责任,重点保障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合理减轻医院运营资金压力。

(二)财政补偿强化了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经营的监管

在财政补偿与成本核算之间的关系当中,政府的财政补偿也为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伴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政府方面对医疗方面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

近年来,政府部门持续开展了对公立医院的扶持活动,并不断的对财政补偿制度作出调整,通过将医药分开的方式来推行以药补医的制度。面对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被取消使医院减少了正常收入的情况,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正常允许公立医院收取相关的药品服务费用,同时还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政府部门通过对公立医院的各项财政补偿机制来帮助公立医院完成正常的运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促进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发展,并通过资金的投入引导了公立医院以实现公益化为目标。政府在公立医院补偿政策上不断调整,逐步采取了按服务质量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补助。政府部门还对公立医院制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公立医院成本核算的监管,使公立医院从工作质量到卫生标准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通过健全财政补偿机制,政府方面的措施鼓励了公立医院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行为。公立医院也通过对成本的核算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行为过程中的个性资金支出,控制住成本就能使医院内部的财政赤字与财政补偿持平,从而使医院减轻了医疗负担。伴随着新的医疗改革实施,公立医院受到政府财政方面的补助将会越来越多,政府财政方面的补助也为公立医院发展公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促使公立医院实现从成本推动到成本控制的转变。

三、结束语

公立医院自主承担了很多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理应得到政府财政方面的补偿。政府对于公立医院的补偿应该按照其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方面为主要标准,从医院的成本核算作为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偿的切入点,积极建立合理完善的财政补偿体系。医院方面为了完成公益化的目标,需要建立科学化的成本核算体系,对财政补偿方面予以配合,通过严密细致的成本核算制度,给与公立医院公益化的发展空间,使利益真正留给患者。

参考文献:

[1]徐元元.宏观公益性医疗改革探索与微观医疗服务机构应对举措――基于公立医院战略成本管理的视角[J].会计研究,2014,02(12):46-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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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虞兰香,李嗣敏,张文斌,等.基于公立医院公益性回归的政府财政补偿博弈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07(02):84-85

[4]杨洁,刘莉莉.政府补偿机制与医院成本核算关系探究――公立医院改革中政府补贴机制的研究课题小组[J].经济研究导刊,2014,03(15):162-163

第3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可分为:①处罚生态损害者以筹集资金的财政收入政策,如开征资源环境税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②补偿环境污染受害者、奖励环境保护者、配置补偿资金的财政支出政策,如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等。这样的生态补偿政策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一是为保护区运行与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确保其生态环境得以持续的改善,维持国家的生态平衡。二是缩小了地区差距,推动了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了社会公平。三是纠正了负外部性,把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了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了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现行财政生态补偿政策显得越来越不适应。

(一)补偿方式落后生态补偿方式分为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智力补偿、项目补偿及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是补偿者将货币、物资直接给予被补偿地区,这种补偿方式直接便捷,但是补偿资金可能因受偿者的不合理利用而被浪费,不能推动其生活生产方式改变。政策补偿、智力补偿是指补偿主体利用资金发展替代产业,以帮助提升当地经济内在发展动力,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失去原有谋生手段后的生存发展问题。但在我国实践中,由于项目补偿和智力补偿的项目难以精准的把握,其补偿的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导致很多资金浪费严重。

(二)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不完善目前补偿资金在实践操作中暴露了许多弊端:第一,资金发放耗时较长。资金的发放历经多级政府层次,效率低下。由于补偿资金难以实现较高透明度,还可能导致资金的不必要流失。第二,补偿资金的使用不够规范造成补偿范围随意扩大或缩小。第三,补偿资金有被挪用的风险。补偿资金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专项专用,目前法律也无明文规定滥用补偿资金的惩罚措施。第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补偿资金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和考核机制,造成了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低,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缺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没有根据管理目标进行精准分类,这种宽泛的管理分类,使原本就十分有限的财政资金被摊薄,致使一些保护区不得不开展一些以经济创收为目的的生产活动。从而造成了以下问题:第一,重开发轻保护。许多保护区所在地政府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把重点放在经济开发的收益活动上,过度开发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度。其开发收入归地方财政所有,而基础设施的投入却由保护区部门所管,资金的所有与使用不衔接,反而制约了保护区的发展。第二,保护区公众参与率低。目前自然保护区公众,在保护区管理上参与不够,对保护区的一些基本法规和信息缺乏了解,从而导致政策、法规执行不畅,容易与保护区管理人员发生矛盾。

(四)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执行力较差没有专门的法律,把补偿方式、资金、对象确定下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滥用补偿资金的相应惩罚,从而导致生态补偿在现实中执行力较差,浪费了许多人力财力,而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作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二、国外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美国的生态补偿方式具有多元化,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时,运用了以下补偿方式。第一,财政补偿。联邦与州政府均为其拨付了充裕的资金。第二,政策补偿。引导扶持农民发展绿色产业,对农民的环保行为给予补偿。第三,项目补偿。采取了工程治理措施与自然资源保护计划。第四,技术补偿。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管理技术上,包括耕作管理、农药管理、养殖管理等。

(二)日本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早于我国,在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值得参考。以琵琶湖治理为例,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设立了特定的管理机构,把具体责任落到实处。管理机构人员具有专业素养,有能力处理各种矛盾。同时,政府特别重视环保教育培养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做好力所能及的日常保护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号召公众出谋划策,鼓励公众承担社会责任。

(三)印度针对印度西部地区狼的种群急速减少,1972年政府颁布《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该法案明确禁止捕杀野生动植物,把补偿主体、方式、资金来源等都写入了该法案中。界定了生态补偿责任和生态主体义务,有法可依。推进了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从立法层面上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提供了保障。

(四)经验借鉴1.灵活运用多种补偿方式在生态补偿中,可以综合运用多种补偿方式,单一的补偿方式发挥效果有限,多种补偿方式灵活运用,不仅可以发挥各自功能,而且可以实现其综合效用。2.成熟的公众参与和对话协商体制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培养爱林护林保护大自然的习惯,营造爱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激励公众参与,建立通畅的对话协商机制,缓和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居民的矛盾,推动政策实施,建立既灵活又高效的管理体系。3.法律政策体系的保障全面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前提是要做好与立法有关的工作,必须从立法层次上把补偿对象、方式、范围、资金都明确下来,真正做到生态补偿有法可依,保证生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补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机制1.开征生态税,筹集补偿资金我国公民生态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征收生态税应提上日程。可以考虑把生态税并入地方税体系,征税标准要高于现行排污费。在初期,税目不必过于细分,税率水平要具有适度性与差别性,可考虑建立具有典型地域、典型行业差异的税收制度。2.完善财税政策,激励社会对自然保护区的捐赠社会捐赠可以作为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重要手段。因此,应该完善财税政策,调整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允许企业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的捐赠,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给以扣除,激励社会各界对自然保护区的捐赠,拓宽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3.完善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加强绩效评价缩短资金发放时间,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进一步推动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建设,做到专项专用。加强资金预算约束,建立补偿资金绩效问责制,提高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水平。按照资金利用率高低来适当调整补偿金额,切实做到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运用多元有效的补偿方式1.优化多种补偿方式,提高补偿资金的效率每种补偿方式都有其特点,根据受偿主体需求的不同,要对不同的受偿主体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通过多种补偿方式配合达到最优,应尤为重视非货币补偿方式的持续性,不能让保护区富了一时,穷了一生。2.大力发展“造血型补偿方式”,把扶贫与发展地方经济相结合政府可以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将补偿资金转变为技术、人力资源等投入到受偿区域,引导扶持当地保护区居民发展替代性产业,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产业,使保护区群众分享生态环境保护所带来的惠益,提升落后地区内在发展能力,形成造血机能以及内在发展机制,帮助保护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4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县级公立医院 补偿机制 现状 影响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152-02

一、苍南县医疗卫生系统财政补偿方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苍南县公立医院收入渠道有:财政补助和医疗收入(该县2013年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利润,国家财政补助药品加成)。财政差额拨款作为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补助的一种方式。各地区有不同的补助比例,苍南县财政补助差额按35%(财政按单位计划内在编人员预算年度月工资应发工资总额的35%补助)比65%(单位自负)。由于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特别是在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医院不得不靠“创收”来补亏损、谋发展,医疗收入增长依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诱发了医疗行为的不合理发展,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医疗费用增长得不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医疗保险制度仍不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经济运行。在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新形势下,县级医院在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消化能力削弱的双重压力下,如何生存和挖掘自身潜力,国家财政能否加大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模式的转变,成为我县县级医院发展新的课题。

二、苍南县医疗卫生系统财政补偿方式对县级医疗卫生基层单位的影响

以我院2014年和2015年相关的财务数据为依据,探讨苍南县财政补偿方式对该县县级医疗单位的影响:

1.医院年总收入2014年和2015年增长幅度放缓,医院收支略有结余,经营压力变大,2014年我院医疗收入20665.73万元,2014年收支节余50.1万元,2015年医疗收入20842.75万元,2015年收支节余17.39万元。

2.财政补偿所占份额仍然较低,2015年医院财政补助总量824.26万元(其中:公立医院改革补助经费273.95万元,人员经费补助550.31万元),占年总收入总量的3.95%,2014年医院财政补助经费635.67万元(其中:公立医院改革补助经费121.24万元,人员经费补助514.43万元),占年总收入总量的3.08%,与2014年占有率相比较略有增加。

3.公立医院改革后医院部分诊疗费用和检查收入占比有所提高,但相对15年公立医院改革补助经费273.95万元,可以说是杯水车薪,2015年诊疗费用2407.07万元占年总收入11.55%,2014年诊疗费用2051.74万元占总收入9.93%:2015年检查收入2160.48万元占年总收入10.36%,2014年1951.11万元占年总收入9.44%。

4.医院门诊和住院人次负增长,在医院现有的经营条件下,医疗服务资源已是饱和状态,医院生存状况面临巨大压力,2014年门诊诊疗人次47.13万人。2015年门诊诊疗人次46.51万人,增长率为-1.3%,2014年住院人次2.13万人,2015年住院人次2.04万人,增长率为-3.96%。

5.医院员工个人年人均消费有所提高,2014年个人年人均消费0.55万元,2015年个人年人均消费0.83万元(2015年政策性调整工资),相对15年医院财政补助总量824.26万元,医院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大,员工在医疗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对补偿满意度低,多数一线医疗服务人员认为没有真正体现其个人劳动价值。

6.过去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医院药品收入占比略有降低,但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盈利空间有限。2014年药品总收入9897.52万元,占年总收入47.89%,2015年药品总收入9274.94万元,占年总收入44.5%,而公立医院改革经费2014年补助经费121.24万元2015年补助经费273.95万元,按2015年药品收入9274.94万元的10%=927万利润计算,医院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7.医院引进高级人才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2014年医院在编人数525人,其中编内在职人员350人,编外职工175人,2015年医院在编人数546人,其中编内在职人员371人,编外职工175人,2015年新增编内人员21人,财政人员经费补助相比2014年只增助9.08万元,2016年医院在编人数549人,随着政策性调整工资,每月新增人员经费支出37.25万元,2016年人员经费支出新增447.03万元,相对应的员工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一步加大了医院的经济负担。特别是编外在职员工的人员经费,(2014年编外人员经费1518.17万元,2015年编外人员经费133.15万元,)完全由医院内部消化,在基层医疗单位编外人员特殊群体占比大这样特殊的医疗环境下,使得医院的发展前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8.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一定程度制约了医院经济的运行,由于患者门诊或住院产生的费用,医院都要垫付其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金额,影响了医院资金的良性周转。目前医院每个月垫付医保资金约1000万元,经社保基金中心审核审批,一般都要1~2个月资金才会到账,医院要3000万元流动资金来周转,严重影响了医院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探讨县级医疗卫生系统财政补偿方式转变的几点建议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财政补偿和医疗服务补偿比重,优化财政投入机制,2016年年初,苍南县卫计局已就苍南县卫生医疗系统财政补偿比例问题,向苍南县财政局提交关于申请加大苍南县卫生医疗系统财政补偿比例的提案申请。

2.积极和医保部门沟通协调,要加强医保资金管理,完善医保部门与医院的协调机制,加强医保审核,审批流程管理,严格按照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医保资金支付监督,及时对账,缩短医保资金支付时间差,减轻医院资金流动压力,促进医院资金流动良性循环。

3.物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物价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修改政策,以促进医院加强收费管理,通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医院公益性质。

4.医院要改革人事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绩效考核二级核算制度,细化医护人员工作量考核,做到多劳多得,能真正体现医护人员劳动价值。医院全面加强总成本和科室医疗成本核算,通过控制单病种费用等方法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速度;加强医院品牌建设,通过提高病床使用率,缩短病床周转次数等手段挖掘内部潜力,提高自我补偿能力,形成以技养医长效机制,提升医院自身竞争力。

5.提高医院防范风险意识,控制负债水平并降低财务风险,及时做好财务和经济效益分析,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医院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四、结束语

健全的补偿机制是满足医院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更是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县级公立医院占公立医院总数的近50%,其医疗服务覆盖全国70%的人口,在当前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中起到龙头作用。系统调查政府财政对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方式、补偿范围,以及医院对现有补偿机制情况下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将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当前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可以为今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提供参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娇龙.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现状及对策研究.安徽医科大学,2014(1)

[2] 周典,耿敏,田果.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渠道转变及其利弊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09)

第5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 1 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 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 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 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 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 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 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 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

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

1 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 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 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 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 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 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三)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对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财政投资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对于收益率较低的生态保护项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应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使这些项目的收益率能够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积极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的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以隐蔽的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 、建立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现行的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

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作为必不可少的“硬约束”,在生态补偿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除了通过生态税收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外,应使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为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

1 推行绿色金融贷款。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动用社会闲置资金进行生态补偿,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筹集一定的资金;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保持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2 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

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 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保险协调体系。针对生态风险引入生态保险,建立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生态保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险在保护参保双方利益的同时,对由于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预先安排,保证生态损失发生后能够有效消除损失。

(三)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应完善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使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

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新机制。

(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参与和统一操作平台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法律法规的约束、伦理道德的规范,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第6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公共服务;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一、主体功能区建设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按照行政区来组织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没有根据不同区域国土资源特点划分主体功能区。不论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有多大差异,各行政区域都必须主要依靠自身经济发展来满足本地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这实际上是要求各行政区承担相同或相似的经济功能,而生态保护功能无法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应有的投入。由于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经济核算和政绩评估,加之尚未完善的分税制财税体制,各行政区域普遍存在不顾国土资源状况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倾向。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的结果看,有些区域的经济发展较快,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丧失了一些基本的生态功能,如缺乏清洁而充足的水源,只能依靠其他区域来提供;有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比较好,但经济欠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强烈希望加快经济发展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这种愿望是合理的,不能要求后一类区域的人民为保护生态环境而长期忍受贫困,或者同前一类区域相比长期处于低生活水平状态。据统计,目前我国900多个自然保护区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其中约1/4的自然保护区位于国家贫困县,有相当部分区域属于贫困问题最集中、贫困程度最严重、脱贫难度最大的区域。如果继续按照过去的模式来发展,以牺牲生态功能为巨大代价来增强经济功能,不仅引起这些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而且经济功能也日益受到制约,最终可能引起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经济最终难以持续发展。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行区域主体功能规划,把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使区域之间形成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合理分工,通过功能区之间的功能互补和分工协作,实现全国不同区域空间整体功能的最大化。随着规划的实施,不同区域将其发展目标定位于功能区的主体要求,逐步从政策上消除长期以来不顾区域特点盲目发展经济的弊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现行财税政策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主要矛盾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要求,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需要完善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现行的财税政策与主体功能区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主要矛盾。

(一)转移支付政策与实现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矛盾。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均等化公共服务是每一位公民(无论其身居何处)不可剥夺的基本发展权利。在主体功能区的定位中,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将获得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由于要更多地承担生态功能,其开发活动将受到限制。如果丧失经济发展机会的地区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推进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将难以落实。因此,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建设,从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使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居民能在保护生态的同时,享受与开发地区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获得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但与实现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而言,现行转移支付政策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政府之间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事权划分不清,转移支付责任模糊。目前,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服务、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主要由县乡基层财政来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救济等支出大部分由基层财政负担。调查显示,在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上,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不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能力的差别,与各地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严重不匹配,这种财政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功能区的建设要求。

2.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从资金分配的相对比重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整个转移支付的比重非常小。2005年,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重按宽口径计算只有9.8%,按窄口径计算占15.3%,比重非常低,与西方发达国家50%以上的比例相比,根本发挥不了平衡地方财力的作用。

3.专项转移支付不规范。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不及时,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发挥。绝大部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下拨时间,资金实际下拨到用款单位往往到年底或第二年度才能实现。专项拨款资金用途过宽,支出项目繁杂而分散,重点不突出。现行的专款范围几乎覆盖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到处撒“胡椒粉”,调控结果并不理想。专款拨款挪用现象也较严重,难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生态补偿的财税政策与功能区生态建设的矛盾。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系统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或生态保护、生态破坏和发展机会成本来运用财政、税收、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与收益者和破坏者的利益关系的制度。在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中,许多限制开发区域由于长期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区域开发强度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使局部地区自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并危及到其他区域的生态安全。禁止开发区域基本上是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的自然生态功能和人文价值功能。因此,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和保护现有的生态系统,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针对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但现行的财税政策与生态补偿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矛盾。

1.尚未建立针对四个主体功能区的专项财税支持体系和分类指导政策。现行政策没有从区域发展角度,把生态补偿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消除贫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居民创业、就业等问题综合起来考虑。目前国家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和政策,基本上是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为主,远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基本上是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为主,且投资项目不配套、补偿年限偏短。由于没有合理的生态补偿政策,目前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公共成本支出、管理支出、产业异地发展和生态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投入难以落实。

2.缺乏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目前实施的一些补偿办法,普遍存在缺项较多、综合性差、标准偏低等问题。由于生态补偿的评价体系不完善,一方面使贫困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愈加落后,群众生活水平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结果是上游地区投入,下游地区受益,欠发达地区投入,富裕地区受益。总之,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重、投入大,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区域发展差距不断扩大。

3.生态补偿渠道单一,缺乏促进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发展的财税激励政策。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补偿机制的市场化还没形成。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巨额的生态补偿投入需求。以国家对西部地区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为例,西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0%,达410万平方公里,按目前的治理速度而不造成新的破坏,全部治理也需要140年左右。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上,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按事务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通过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由于各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也应有所区别。如,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由于涉及面广且具有更大的外部性,主要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由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应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2.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中央财政新增财力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帮助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所处的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中,税收返还不具有均衡地区财力的作用,但在2005年却占转移支付总额的35%左右;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在30%左右,主要用于均衡地方财力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更快进展,必须降低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3.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到期项目、补助数额小、突出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意图不明显的项目应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重新清理,逐步进行归并;对年度之间补助数额不变且长期固定的项目列入中央对地方体制性补助范围。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减轻地方政府压力。

4.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要加大对上述地区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区域的转移支付,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财力,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积极引导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市场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投入机制。

(二)完善生态补偿的财税政策,推进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发展。实现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保护和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探索建立跨地区和跨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把生态修复和环保所面临的补偿问题完全统筹起来。

1.坚持正确的构建原则。一是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或谁损害谁付费的最基本原则。二是有利于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的原则。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既要考虑东、中、西部或上、中、下游的关系,又应考虑近期与长期或当代与后代的关系。

2.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环境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的支持力度。为扩大资金来源,还可发行生态环境补偿基金。 资金的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7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财政政策;海洋保护

中图分类号:F062.2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以来,提出了“海洋强国”的战略思想,主张将中国建设成具有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海洋实力的海洋强国,突出了海洋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场所,在环境问题突出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视海洋的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构建海洋生态补偿体系是为了保存海洋资源,提高海洋的生态服务功能。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一定程度上落后于部分发达国家,尚未建立起适应国情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国家财政的职能决定了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研究海洋生态补偿的财政手段是为解决海洋生态补偿领域的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可参考模式。

一、国际海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通过财政手段连接并运作的。财政政策的核心是财政收支工具。其中,财政收入工具包括税收、收费以及公债;财政支出工具包括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转移支付、环境税、税收差异化、生态保证金制度等手段,由政府将资金在补偿者与受偿者之间进行转移,以实现生态补偿的目的。研究这些具体的财政手段,结合发达国家的实践案例,有利于我国通过借鉴经验,从优选择财政工具。

(一)财政收入工具。政府的生态补偿财政来源主要是征税和收费。税收是政府强制性的收费。政府的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来自于税收。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当征税这一方式较为复杂和麻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就会通过灵活的收费政策以调控经济。发达国家税收以环境税为主。收费包括行政收费,包括海域使用金、排污费、倾倒费、生态补偿金等。

1、环境税。环境税,又称生态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在生态补偿的财政手段中有着重要作用。生态税不是一个具体税种,而是指涵盖所有生态领域税收的总称。环境税一般可以细化为空气污染费、水污染费、固体废弃物税、噪音税、垃圾税、拥挤税、损害臭氧化学品税、天空税、旧轮胎税、土壤保护税等。各国均根据其国情,设立了各个名目的环境税。

(1)美国的二氧化硫税。1972年,美国向国会提出了二氧化硫税的法案,并率先开征了此税。该法案规定,在二氧化硫浓度为一级标准以下的地区(高浓度地区),二氧化硫征税15美元/磅;达到一级标准但不到二级标准的地区,二氧化硫征税10美元、磅;达到二级标准的地区免税。

(2)芬兰的二氧化碳税。芬兰是二氧化碳税(简称碳税)实行的领导国。芬兰于1990年开征二氧化碳税,实行对所有的矿物材料进行征收碳税,税率为每吨碳1.12欧元。此后,芬兰加大税率,到1993年开始细化税收种类。两年后,芬兰采用混合税制,其税率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进行调节。如今的芬兰碳税已由最初的1.12欧元增至如今的18欧元。碳税的征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研究新能源以代替化石燃料,更为芬兰政府带来近43.6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3)加拿大的固体废弃物税。加拿大在销售一次性固体饮料容器时,征收固体废弃物税,并收取一定量的押金。若消费者在消费完后,归还容器,则退还押金,否则不予返还。征收固体废弃物税,不仅提高了固体废弃物的回收率,节约了资源,又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

2、生态保证金。生态保证金是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向可能有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一旦该行为人有污染或破坏了生态环境的行为,则将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其一定的保证金额。

美国具有丰富的保证金制度,包括履约担保、不可撤销信用证、信托基金、财产证书、政府债券、可转让债券、保险等,其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是履约担保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美国于1997年实施了《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SMCRA)。该法规定:“任何一个企业进行露天矿的开采,都必须得到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SMCRA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与复垦。”在确定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时,应遵循:(1)保证金应将地理地貌等因数纳入考虑;(2)保证金应根据于保证人预算的复垦成本;(3)保证金额最低为10,000美元,保证金额可根据采矿计划等因素的变化加以调整。

(二)财政支出工具

1、税收差异化。随着经济发展程度和国家政策的变化,税收不再只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在征税时,将税收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由于税收优惠,被看作是一种“支出”,这样税收就分化成“收入”和“支出”两部分。税收差异化正是指税收制度的不同设计,有的纳税人被征税,有的纳税人则享有“税式支出”的优惠,或者都需要纳税,但税率水平不同。

(1)美国在生态补偿中的差异化税收。美国的税收差异化始于1960年,当时美国为了促进环境保护,规定若发展出有利于治理环境污染的高科技则能减免部分税收。此外,美国的税收差异化逐步完善,包括1978年发动机燃油用天然气则税率由1.02美元/加仑减为0.07美元/加仑,能源方面使用酒精燃料、商业能源、非传统燃料、生物发电、电动汽车、风能发电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所得税减免。对于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废品处理等,其利息免征联邦税收。

(2)日本在生态补偿中的差异化税收。与美国类似,日本税收差异化的手段为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免除税收。日本规定企业使用的生产机器凡是用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可抵免的额度为投资成本的7%或应纳税金的20%。折旧一般是指用于处理污染物设备的折旧,日本规定对于这样的设备可以在原有的折旧率上加速折旧,并且允许第一年提取25%或50%的折旧额。免除税收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设备免征不动产税等。

2、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政府资金支出的一种方式。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支付包括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以及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仅是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这里我们讨论狭义的转移支付,即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有两种: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财力转移,纵向支付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转移。财力性转移支付所转移的资金由受方政府根据其自身需要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会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用途,受方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

生态补偿的问题同时存在于政府间,也存在于中央对地方,因此生态补偿需要同时使用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与此同时,为生态补偿而进行的转移支付明显具有资金用途的规定性,因而大部分国家政府都是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手段来进行生态补偿。

(1)美国的滚动基金计划。1987年,美国实施《清洁水法》,授权联邦政府在各州设立一个滚动基金。这部分基金可以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给污水处理及相关的环保重点项目,以促进污水的处理和研发新设备。偿还款作为资金回到滚动基金中作为贷款的资金来源之一,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从《清洁水法》以来,滚动基金项目已为超过一万的污水处理项目提供了总计超过300亿美元的贷款。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污水项目的完成大大改善了环境。

(2)法国的国家森林基金。法国的国家森林基金(NFFs)成立于1946年。森林基金会每年支付6,600万到1亿欧元进行森林的保护和治理。从1946年到2000年,国家政府通过国际森林基金向收购弃置土地的个人或团体提供资金援助。同时,基金会设立了森林财政管理部门以增加树木的再植率,帮助造纸业的发展。国际森林基金是法国国家财政的一种财政政策,它对法国的经济和环境造成了重要影响。基金会还设立了DFCI系统(森林防护消防系统),以对火灾等森林事故做出应对。法国的国家森林基金虽然已于2000年关闭,但其在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截至2000年,在基金会的扶持下,法国的森林面积已超过20万公顷,其中有15万公顷属于私人森林。

二、我国现行生态补偿财政政策

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途径主要有排污费、倾倒费、海域使用金以及生态补偿费,设立了政府基金、生态保证金,但我国尚未开征环境税或生态税。财政支出包括各级政府用于生态补偿的间接性支出,及政府为了鼓励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进行的间接性支出。

(一)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财政收入

1、海洋排污费。现行海洋排污费的规定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根据规定征收的海洋排污费、倾倒费,只能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自1979年实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开征污染费以来,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做法,将征收的排污费统一上交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保证排污费全部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防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前,我国共征收排污费671.75亿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后,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征收污染费为807.75亿元,累计征收排污费1,479.5亿元,缴费企事业单位和工商个体户近50万个。从1979年到2003年,排污费治理污染的基金为392.5亿元,占使用金额的62%,项目总数为37万个。由此可见,海洋排污费是目前在海洋领域展开的,具有生态保护目标的收费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海洋生态补偿的要求。

2、海洋倾倒费。现行有关海洋倾倒费的规定为:“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目前,我国海洋倾倒费的征收标准如表1所示。(表1)

3、海域使用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使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海域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资料,交通航运、海水养殖、海底矿藏开发、旅游开发等海域开发利用方式日渐多样,海域成为类似土地的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可供开发利用的新类型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使用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则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国家所有权为母权的用益物权。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海域使用金的用途:“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洋整治、保护和管理。”

从海域使用金的法定用途的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看,海域使用金的主要用途是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利用。这就出现了海域使用金表面上被规定为权利金,但实际上是在发挥海洋生态补偿金作用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海域使用金的权利金和生态补偿金的双重性质。(表2)

4、海域生态补偿费。我国率先在海洋领域开展生态损害补偿费实践的是山东省。山东省于2010年颁布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倒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二)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财政支出。我国目前海洋生态补偿的财政支出主要是转移支付。2009年以后,我国财政部将中央到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海洋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方式是专项转移支付,针对生态补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很少。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上级政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补助。目前,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体现已相对完善,主要可分为一般预算安排的专款、基金预算安排的专款以及国债资金安排的专款。

三、国内外生态补偿财政手段对辽宁的启示

面对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破坏,辽宁省应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现有的财政制度上,结合省内情况做出改善。

(一)建立转移支付的原则。按照“谁得益,谁保护”,“谁提供,谁获益”,“谁破坏,谁赔偿”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全面实施省对水系源头所在市、县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二)增加资金来源渠道。海洋生态补偿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因此需要不断的资金来源。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生态税是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我国现在还未征收生态税,因此针对辽宁省可以设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以增加财政来源。

(三)优惠信贷。小额贷款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鼓励当地人从事该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又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信贷,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第8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 言

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央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比上一个五年计划要实现持续消减,而要达到既定目标,推动企业污染减排,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出台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

1.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现状

2.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2.1财政政策方面

2.2环境税收政策方面

2.3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方面

我国现有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不仅收费范围狭小,而且收费标准偏低:收费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其稀缺性,使得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许多国有自然资源基本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的状态。比如,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过低,且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难以激励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4金融政策方面

我国现在实行的环境金融政策包括:信贷政策(《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4号))、环保产业融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差。

3.我国环境经济政策改革的方向

国家环保总局目前正在开展环境经济政策试点,主要包括如下6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点发展方向:

一是设计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框架。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研究提出新形势下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框架体系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环境政策改革创新提供一个中长期的技术路线导引,起到环境经济政策总纲的作用。

二是完善环境公共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的划分,根据“环境事权和环境财权对应”原则,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对象、规模,建立环境公共财政投入绩效评估体系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探索建立中央环境保护基金的可行性,提高公共财政在环境保护投入中的比例以及公共财政投入的环境效率。

三是开展环境税收政策设计与试点。研究提出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包括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和融入型的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要重点研究提出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政策方案。

四是开展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与试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要特别注意中央和地方职责的界定,要重点研究提出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框架体系;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提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政策方案;提出基于水源地保护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政策方案,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需求及法规保障体系;研究设计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示范政策方案,选择重点资源开发区域进行试点;选择跨省跨市典型流域开展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试点研究。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生态补偿政策的国家实施方案。

五是开展排污交易政策设计与试点。排污交易制度是目前国际上环境经济政策的热点。要结合我国污染减排的形势,研究提出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的法规制度,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管理平台,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科学、动态管理。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准备在太湖流域和电力行业分别开展水污染物COD和大气污染物SO2排污交易试点,建设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网络系统。在试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排污交易试点与推广方案。

六是开展绿色资本市场政策设计与试点。绿色资本市场在发展环保产业、绿色能源、绿色产品中有着很强的支持作用。创建绿色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促进社会投资者和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9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

目前,我市已制订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等文件,但完整的生态补偿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规定,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需求,因此亟需针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的立法,对生态补偿各个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

明确生态补偿主体。生态产品作为公共物品,其效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商品性,应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政府为主、社会参与为辅,政府、社会、市场相结合的生态补偿专项基金。

确定生态补偿对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生态补偿重点对象应为渝东南、渝东北“两翼”地区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保护建设与管理者,具体包括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相关利益主体、森林和水源地的所有者与保护者、绿色产业企业主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建设主体等,充分体现“谁拥有、谁保护、补偿谁”的激励原则。

明确生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订生态补偿标准,逐步形成标准体系。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五大功能区域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平均利润率、平均GDP增速等,通过充分调研论证来确定补偿标准。同时,该标准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递增,也可考虑一区(县)一策或者一类型一标准。例如,渝东南、渝东北“两翼”地区因生态保护的需要,关闭和拒绝了一些污染较重的企业,其损失可比照重庆市中等发展水平区县的人均量进行测算。

完善多元财政补偿机制。第一,要争取和完善中央财政补偿。第二,建立市级层面财政统筹补偿机制。市级财政要加大对“两翼”区县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预算内和国债项目投资安排份额。可以对“两翼”地区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生态农业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环境保护项目、城镇环境保护工程投资项目等进行财政倾斜。第三,各区县配套财政投入。根据各区县经济情况和环境承载力,按照一定的比例匹配投入。第四,在税收方面,对“两翼”区县给予优惠,尤其是对各区县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发展的生态农业、高科技产业以及资源节约型生态产业等进行有限期的减免政策。酉阳县就实施了生态产业补偿扶持政策,加大对生态旅游、生态工业、特色效益农业的扶持力度,引导绿色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