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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精选(九篇)

轨道交通应急管理

第1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日益普及,国内外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信息沟通、公关危机、民意疏导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目前国内许多城市正在新建轨道交通,对于如何搭建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便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给市民相关的安全管理信息,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话题。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简单探讨一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一、平台概况

轨道交通由于其空间密闭、客流量大、运行快速等特点,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要求更高,系统平台的建设将通过有关主机系统、存储备份系统、通信系统技术,完善应急预案管理服务、案件信息采集服务、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服务、应急通讯音频视频服务、案件信息交换服务,有效整合相互独立的政府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之间的应急预案及信息资源,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应急信息资源库,搭建与其它信息化平台的信息传输通道,形成轨道交通信息安全与控制机制。

二、总体方案

依据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提高特殊事件的响应能力为目标,实现信息、应急管理的电子化,并建立全文检索、条件匹配等检索机制。采用由点到面的推进策略,联通必备的通讯设备节点,保障决策指令和疏散指令送达的通畅性。系统总体框架包含显示层、应用层、平台层、技术支持层。

显示层:通过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短信平台、宣传手册等进行终端显示,满足日常工作所需。服务热线主要是用于广大市民和乘客的联系沟通;电子显示屏专门布置在政府应急交通指挥中心,方便指挥决策人员直观的了解现场情况;短信平台主要用于各应急队伍、指挥人员之间信息的沟通;宣传手册是平时进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的平台。

应用层:内容主要有事态评估、模拟演练、应急处理、预案管理、应急值守、信息子系统。事态评估是对现场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整合,进而判断事件严重程度,为后续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提供参考;模拟演练是日常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通过演练发现不足,继而综合提高应急水平;应急处理涵盖应急管理的工作流程,用于紧急情况下事件的处理;预案管理是收集、整理、修订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系统;应急值守把各个车站、中心、指挥、应急系统内部人员值班电话进行汇总,便于及时沟通协调;信息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筛选和确认后方可启动。

平台层:主要是一些辅助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其中应有地理信息、气象信息、轨道交通数据等。地理信息可根据城市条件收集GIS地形图、交通图,包括地区的基础地形数据、构筑物基础信息、地下管线分布信息、交通线路与站点信息等。气象信息需与当地的气象部门进行沟通和对接,内容有特殊天气和预警信息,便于及时应对突发恶劣天气对轨道交通的影响。轨道交通网络图、轨道交通车站2D、3D图以及各车站运营业务、环境监控、电力监控、客流监控、消防监控、设施设备监控、视频监控信息属于轨道交通数据平台中的内容。

技术支撑层:主要通过现代网络、通讯、存储、显示设备来实现现场会议、视频会议、集中控制、值班调度、网络与通讯、信息显示、大屏幕监控、预警报警、存储备份功能。数据存储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根据数据是静态还是动态数据,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包括采集方式、数据来源、采集周期等。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数据量扩充,以便提供灵活可靠的存储管理。

三、子系统介绍

预案管理子系统:内容有预案触发、预案检索、预案更新。依据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细分和甄别,一旦满足触发条件预案即成立;预案检索功能是在日常查阅时使用,可以进行标题检索,如故障现象的描述、故障元婴的描述等;也可以进行内容的检索,如对特定的字段检索。当科技手段提升、应急经验积累、相关法规乃至人员变更时均需要对预案库进行及时更新。

应急值守子系统:内容有日常管理、警情接报、电话管理。日常车站的值班情况、列车在线运营状态以及相关统计报表信息属于日常管理范畴,而接警报告的生成、事故源相关信息展示、自动关联应急预案应纳入到警情接报功能模块。此外还可考虑电话管理功能,用以实现各级部门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多方通话、分组与群呼。

应急处置子系统:此系统是应急管理的核心部分,首先要对案件性质进行专家分析,如影响范围、可能路径、案例查询、预案查询等,并确定案件等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级别调整的情况,要留有修改的余地),在此基础上进而实现资源调配和信息通讯。资源调配要建立数据库,包括设备、人员的详细清单和状态,并可实现在线资源信息查询,在日常管理中要根据应急要求,实时更新设备物资情况。

事态评估子系统:将轨道信息、列车信息、客流信息及空间数据进行整合,实现事态信息集成与显示、事态评估模型管理、评估结果输出功能。采用远程访问、web服务、数据库技术对评估所需信息进行集成,并以视频、地图、报表等方式按需组合显示。包括事态破坏力评估、应急处置能力评估、预案有效性评估等,最终生成评估报告,同时提供打印、编辑、导出服务。

模拟演练子系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意识预案训练,受训者按照预案规定的内容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预案的流程、方法方式进行训练。二是事件训练,在训练的过程中,由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干预操作,训练指挥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等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和指挥能力。

信息子系统:首先要提供信息的分类和管理功能,具体可分为运营信息、预警信息、应急处置信息、事后通报信息,还可包括应急救援相关的政策、决策、宣传等,以此便于信息的和查找。其次要提供严格和安全的权限管理,可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信息分别赋予不同部门的权限,避免信息随意后,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最后是信息的接口管理,目前主要的途径为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以及地铁车站出入口和站内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站内和列车广播等,这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需要,进行实际的对接管理工作。

四、系统配置

充分利用各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硬件环境,在现有设备和配置不能满足建设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考虑购置相关软、硬件。但是要确保系统在线用户在1000人以内或者并发用户50人以内情况下,系统整体响应时间在3秒钟以内。

存储设备:配置1台光纤磁盘阵列,容量30TB即可满足系统运行的设备要求。

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安装SQL Server 2012数据库软件,采用HA方式提供服务,用于存储地理信息数据、轨道交通站点和车辆动态信息和其他业务数据。

GIS服务器:安装如ArcGIS Server的服务端进行地图服务,其中1台负责静态地图(单机集群),1台负责动态地图和查询、分析。服务器需配置GPU扩展组件提升图形处理能力。

监控信息服务器:部署应急值守子系统,服务器需配置GPU扩展组件提升图形处理能力。

五、总结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是为了满足目前安全生产管理逐渐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实现安全信息和应急管理的及时有效性,可以进一步推动生产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方便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也方便广大市民对于轨道交通信息的了解,将来将会更加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09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第2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年初以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继续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为核心,聚焦重大风险源,通过强化风险源等级监管办法,黄牌警示,树立样板工程,深化事故企业责任追究等手段,使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基本受控。

二、主要工作

**年以来,面对轨道交通建设高峰时期“任务多、风险大”的严峻形势,市效能监察办公室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监控,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年初召开了全市效能监察大会专题进行部署,市监察委和市建交委领导讲话并提出要求。**年共召开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会议12次,下发各类文件10份,进一步推进了监管工作机制的完善。全年共组织各类专项检查10次,整改各类隐患和问题120处;挂出了2张警示黄牌;评选了15个轨道交通样板工程;组织事故调查8次,处理责任单位3家,约谈事故企业1家,对8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组织1次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处置演练。较好地通过了3次建设部全国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一)分级识别工程风险源,细化工程重大风险源管理。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三大特性(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工况条件、工程本身特征),将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风险源细化分为五个等级,三种类别(A类、B类、C类),并组织建立在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细化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有针对性地在不同风险阶段对本市在建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二)评选轨道交通质量安全效能监察样板工程,规范安全质量管理。**年1月份和9月份分别开展了**年度和**年上半年度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样板工程命名检查工作,并评审出**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轨道交通7号线6标长寿路站等15个工程为**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效能监察样板工程,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树立了一批品牌工程,引领更多的工程项目积极参与。在评选过程中,由各大集团(公司)优先推荐,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严格审核,命名工作小组现场仔细审查,最后由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有效地保证了样板工程的示范作用,提高了安全质量规范管理水平。

(三)吸取杭州地铁事故教训,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年本市发生了多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险情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针对事故性质比较严重的工程,市效能监察办先后两次约谈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反思,进一步对险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目前所承接的工程风险进行排摸,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要求对事故责任人坚决处理。有效地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敲响了警钟,同时促使参建各方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杭州发生地铁事故后,市轨道交通监管部门立即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通报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基坑坍塌重大事故情况,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对可能存在的工程风险全面排查并整顿。

(四)严抓专项检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年是盾构推进的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源防范,3月组织了全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专项检查;6月开展防台防汛期间轨道交通深基坑和旁通道专项检查;9月开展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专项检查;12月全面开展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控制专项检查和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通过有针对性地检查,进一步消除和减少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强化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大了责任落实力度。

为增强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应急抢险工作意识,锻炼提高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实战能力,按照“资源社会化、处置程序化、指挥专业化、日常管理制度化”的要求,5月份组织举行了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本次演练大大提高了参演单位的应急抢险队伍的高度机动、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抢险救援能力,健全了相关应急保障制度。

(五)在关键环节引入专家资源,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预控管理。针对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旁通道开挖等重大风险源,要求在施工前实施“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验收,专家技术评估,政府程序监督、纪检效能监察”的监督管理程序。该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参建各方责任界面,强化了相关各方在工程关键环节上的质量安全责任,同时在当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浓度严重稀释的形势下,进一步挖掘和集聚了现有专家技术资源,强化了对重大风险源的监管力度。针对上述要求,效能监察办公室于11月份重新审核公布了一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节点验收专家人员,有效地充实了工程施工节点验收专家力量。

(六)聚焦关键环节,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风险监管。随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入高峰阶段,高难度的工程本体施工和周边环境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目前普遍面临着轨道交通、敏感或高危建构筑物、重大市政管线之间存在交叉的问题,给施工造成了相当大的风险。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交叉施工风险点的初步排摸梳理,风险点众多,其中,处于高风险的超过10%。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风险管理,对本市的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风险进行梳理监管,组织专家召开地铁工程交叉施工风险控制研讨会,制定风险判别准则、判定程序、监管办法。严格按照监管办法对在建的轨道交通交叉施工风险进行过程监控,实施风险报告制度,确保风险处于受控状态。杭州地铁事故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轨道交通参建各方对工程目前存在的风险源进行排摸梳理,并制定相应措施,坚决杜绝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三、存在问题

由于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风险监控能力尚不能完全应对当前严峻的轨道交通建设形势。**年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发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的质量险情事故共15起,安全事故10起。目前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状况堪忧,较难适应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二)勘察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管平台。(三)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不全面,过程未严格闭合。(四)重大风险源关键节点施工条件评估覆盖面不够,专家库管理有待完善。(五)抢险决策系统尚不完善。(六)检测、监测监护工作尚不能完全到位。

**年工作安排

一、建设形势

**年**将面临7号线、8号线二期、9号线二期、10号线、11号线北段、13号线世博段、2号线东延伸、2号线西西延伸、11号线北段二期、12号线、13号线一期等11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同时施工的局面。其中正在紧张建设的八条线基本处于土建收尾和装饰安装阶段,而将在**年动工开建的新三线48座地下车站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地下三层以上的超深车站,交汇站多,受粉砂土层或(微)承压水影响比较大,并大都集中在中心城区。**年施工的区间隧道施工难度都比较大,而出入口、风井不仅数量庞大,且因紧邻周边建筑物,施工难度特别大,风险极高。与**年相比,**年本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建设将达到新的建设高潮。

二、指导思想

**年是实现本市“十一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目标的关键年,迎接世博会的顺利召开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监管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将继续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为核心,聚焦重大风险源和中心城区工地文明施工,通过深化责任制建设,创新管理手段,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受控。

三、主要任务

(一)细分责任界面,深化现场重大风险源控制责任体系建设。**年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控制要以责任制细分为核心,凸显四个关键管理环节,加大对重大风险源责任控制的追究力度。轨道交通参建各方在工程施工前要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源,梳理控制重大风险源的关键环节,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各关键环节的相关责任人,签约形成重大风险源责任控制体系。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形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责任约束机制。

(二)聚焦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能力监管,促进现场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的提高。**年轨道交通工程人员监管将聚焦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能力。尤其是对现场风险控制起到重要作用的岗位:项目经理、总监和业主代表。**年将组织开展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能力培训,通过深化对项目经理、总监和业主代表这三类人员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管理在岗到位三方面的见证考核,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实施项目经理、总监、业主代表日常不良行为计分红黄牌制度,保障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素质,促进现场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抓好工程风险的前期控制,全面推进工程三类五级监管。面对大规模轨道交通建设任务,为便于对工程风险的控制,**年总站通过对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工况和工程本身特征风险因素综合评定进行分级,初步建立了轨道交通工程差别化监管的模式,**年将在**年基础上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工程在方案审批、节点验收、到位监督、专项抽查、应急准备等方面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从而全面推进轨道交通工程三类五级监管模式。

(四)加强对工程关键环节的监管,突出责任追究,强化效能监察的力度。**年,针对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等工程重大风险源的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将继续深化实施“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验收,专家技术评估,政府程序监督,纪检效能监察”的监督管理模式,同时强化纪检效能监察能效的发挥,突出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工程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对现场的威慑力。

第3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关键词:轨道交通桥梁;风险控制;风险评估;应急机制

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建设部对此项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并控制工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加强安全质量控制,即从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应急机制这三方面着手提高安全质量控制的水平,为建成安全、坚固、可靠的轨道交通桥梁而努力。

1轨道交通桥梁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目前,对轨道交通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我国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分析,确定了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导致工程施工质量不佳,降低了施工的安全性。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持续发生,强化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安全质量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轨道交通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与思考了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合理制订了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方案,对工程施工进行了全方位、有效、深入的控制,尽可能地避免质量隐患或安全隐患的产生,从而保证轨道交通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为此项工程长期、安全、稳定、坚固使用创造条件。由此可以确定,在我国建筑部对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强化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尤为重要。

2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的措施

综上所述,确定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安全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对提高工程安全性、坚固性、稳定性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对于如何在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中强化安全质量控制,笔者在参考相关资料以及基于自身工作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建议。

2.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本身就是一项工程量大、工期长、涉及面广、施工工艺复杂的工程。如果不能对安全风险予以有效控制,势必会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导致工程施工质量不佳、施工安全性低、施工成本高等问题出现。所以,加强轨道交通桥梁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做出的努力是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构建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标准等级,进而对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加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部门等共同商讨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安全防范方案,以便在后续的工程建设中能够渗透到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为保证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奠定基础;在对所有安全风险问题识别出来的情况下,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好一系列的安全防范工作,尽可能地消除风险,保障工程良好建设,如果识别出风险源,则应采取跟踪监管或其他措施防范,从而对安全风险加以预防预控。

2.2加强事中安全控制

为了消除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应加强事中安全控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做法如下。2.2.1采取第三方监测措施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来负责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环节的监测工作,对轿厢梁施工、墩柱施工、承台施工、桩基施工、管线、周边环境等进行全程监测,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质量隐患,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2.2制订分级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规范要求制订健全、完善的分级管理制度,以便根据工程周边环境及当地的地质条件、基坑支护情况等,将工程划分为三个级别,进而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评估,进而确定安全级别,以便实施差异化管理,切实有效地处理和控制各个级别存在的风险因素,从而保证工程施工作业质量。2.2.3实施动态化管理考虑到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到工程施工作业,在加强安全质量控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实施动态化管理,即施工单位及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检查,以便全方位、多层次地排查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安全隐患,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处理和整改,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从而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合理、有序展开。2.2.4建立安全应急机制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工程施工中会面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一旦诱发安全事故,将会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造成工程损坏甚至人员伤亡。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应逐一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加大工程风险处理力度。具体而言,应构建应急管理体系,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可能引发的危险,制订适合、有效的紧急预案,并成立风险应急队伍,以便在安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地做出动作,加强控制和处理,避免安全风险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加强应急物资的统筹管理,为了在险情发生时能有足够的物资供应,还要注意做好应急物资的统筹管理,即对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处险情及工点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物资的统筹管理方案,切实有效地落实各项管理控制,从而保证物资供给可靠。

3结束语

轨道交通桥梁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给工程带来安全风险,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应强化安全质量控制,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事中安全控制,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加大工程风险处置力度。

参考文献

[1]王飞,徐蒋军.浅谈轨道交通中桥梁质量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2).

[2]李鑫.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7).

第4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第5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要求

经过近20年的建设,上海已建成5条线总长约112km(运营里程123km,因含共线运营部分)的轨道交通网络基本框架。为适应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实现轨道交通跨越式发展的建设目标,上海计划在近期内建成轨道交通基本网络。目前,上海轨道交通正处于网络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

1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概述

上海市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现状和交通发展战略,借鉴国际大城市的经验,完成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总体规划。规划的上海轨道交通网络由17条线路组成,其中市域快速轨道线4条,市区地铁线8条,市区轻轨线5条,总长约810km,其中中心城内(外环线内)长度约480km。上述轨道交通远景网络建成后,上海将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体、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轨道交通客流将占公交客流的50%左右。

2005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并原则同意了上海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即在2005—2012年间新建10个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含既有线延长线),线路全长389km。按照上述发展思路和发展要求,至“十一五”期末,上海轨道交通网络总规模将超过400km,形成“中心区十字加环、中心城三横六纵、区八向辐射”的网络型态,届时轨道交通客流占公交客流的30%以上。

2 网络化技术特征分析

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认识可以从规划、建设、运营多角度来看。网络规划是描绘网络,是网络建设的指导;网络建设是编织网络,是网络形成的过程;网络运营是运转网路,是网络建设的最终目标。

网络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对交通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的。网络规划指导网络建设,网络建设服务网络运营,网络运营服务社会;同时,网络运营会带动、促进和引导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而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要求网络规划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形成了网络规划-建设-运营-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如图1)。因此,网络规划的稳定是相对的。目前上海轨道交通网络的规划已经确定,正处于网络化建设时期。建设中如何体现为运营服务、运营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必须要对网络化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

2.1 网络化的本质

网络化的本质体现在轨道交通网络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和网络发展的持续性。

轨道交通网络的开放性表现在轨道交通网络与其他交通体系的有机衔接、相互支持、融合和一体化;同时,也体现在构成网络专业系统的技术接口的标准化、模块化和公开化。

轨道交通网络的扩展性表现在网络稳定是相对的,发展是绝对的(城市的发展以及其他因素变化),整个网络应具有可调整和可扩展的弹性特征;同时,网络系统技术具有可升级和可拓展的特征。

轨道交通网络的持续性表现在网络建设和运营应集约化和节约能源,网络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合理性和可经营性,网络发展应形成持久良性循环。

2.2 网络化的核心

轨道交通网络化的核心是要保证整个网络的安全、可靠和高效的运营。

网络的安全性表现在要保证乘客乘车的安全,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保证网络系统运转安全。

网络的可靠性表现在要保证整个网络整体运转平衡和网络运转系统的稳态。

网络的高效体现在网络管理的界面分明、层次清晰,网络管理的体系系统科学、流程固化,网络信息的交互准确、传递及时,以及网络整体运转的高效、成本合理。

2.3 网络化的支撑

1)管理体系

网络化的管理支撑围绕网络运营协调中心和应急指挥中心,需要建立从运营协调中心到线路控制中心再到车站自上而下完整固化的网络化运营管理流程。

2)技术体系

网络化的技术体系是指支撑整个网络安全、可靠、高效运转的技术支撑系统,主要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包括传输系统、同步系统、交换系统、无线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乘客信息导向系统等),信号系统,票务系统,命名与编码体系,综合信息平台,车辆与车辆基地,联络通道等。

3 网络化建设的要求

根据以上对网络化技术特征的分析,要实现轨道交通网络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转,必须加快建设网络层面的管理支持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3.1 网络化建设的解决方案

围绕网络化的核心和技术支撑,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需要在管理体系、技术基础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以及网络的资源整合与共享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见图2)。 1) 管理体系

通过建设网络运营协调中心、网络应急中心、网络清分中心,构建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的高效运作管理体系。

① 整个网络确立“两层集中管理、三级分散控制”的网络运营管理业务架构,即建立网络管理层和线路管理层两个集中管理层,线路控制级、车站控制级和现场控制级三级分散控制体系。

② 网络运营协调中心负责网络各种运营状态下的运营指挥协调,建立列车运营管理信息、乘客信息、设备信息以及管理信息的平台;同时建立一套自上向下、各种运营状态下的、覆盖所有岗位的、固化的运营管理流程。网络应急中心负责紧急情况下网络运营的指挥协调,同时建立各种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预案。

③ 网络运营协调中心和网络应急中心实现网络监控与应急处置体系的集中与统一,实现网络运营信息的汇集共享,实现与其他交通信息的及时准确互通,实现与市应急中心和相关部门的同步快速联动,从而保障网络运转的安全、平衡、稳态。

④ 清分中心与上海市公共交通卡清算系统完全兼容,并实现联网结算。系统具备每天1600万人次的数据处理容量,具有实现5min内在线客流监督统计功能,能实现网络24h内票款的清算到账;可以适应多票种、多方案票价体系,以及适应复杂网络、多因素、综合优选的精确清分算法;同时系统采用模块化(插件式)设计,拓展性强、灵活性高,可适应网络持续发展和管理方式变化的要求。

2) 技术支撑基础平台

通过建立传输、交换、无线等网络支持系统,构筑网络运作基础平台。

网络传输采用层叠式传输网络结构,能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制式、技术升级等网络建设发展要求;无线系统采用数字集群技术,适应无线技术发展方向,同时具有与公务网互通的特性;交换系统适应轨道交通分组、分类用户管理的特点,网络采用交换机异地互备方式,系统可靠性高。

3) 网络互联互通

通过协调制式、统一标准、规划通道,最大程度实现网络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首先是网络信号制式统一。整个网络统一采用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cbtc)制式,为不同线路、不同信号供货商提供的cbtc系统之间的车辆的联通联运奠定基础;对当前集中建设时期,可以实现延伸线不同信号供货商提供的cbtc设备与既有线cbtc系统之间兼容,即实现延伸线不同信号供货商提供的车载设备、轨旁设备与既有线cbtc系统设备的兼容,并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cbtc系统。

网络统一的无线系统、交换系统以及信息传输系统为整个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创造了条件。

网络联络通道是实现网络互连互通的物理条件。上海轨道交通网络设联络通道29条,其中城轨23条,国铁6条。这些通道可以实现网络各线之间及与国铁的联络,同时各线的联络通道为网络车辆的统一调配和维修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与国铁的联络为网络提供了车辆和大型设备的运输通道。

4) 资源整合与共享

在互联互通基础上,通过网络统筹、系统整合,实现资源利用高度共享与集约化。

网络供电系统、控制中心与车辆基地的共享整合原则是:局部服从整体,近期结合远期,分期分步实施;共享后要确保功能,力求先进,实施的可操作性强。

①共享前网络需建设50个主变电站,整合后整个网络只需要建设39个,减少11个110kv受电点,少占22个公用电网110kv间隔,节约土地约1.3hm2,节省投资约15亿元。

②整合后全网络设8个控制中心和1个运营协调中心,分别设在:新闸路(1、2号线)、宝兴路(3、4号线)、颛桥(5号线)、民生路(6、18号线)、新村路(7、16号线)、中山北路(8、10、12号线)、虹梅路(9、15号线)、隆德路(11、13号线)、上海西站(14、17号线、兼运营协调中心)。

③全网络共设车辆基地32处,其中:7个车辆段,25处定修段(场)。整合后车辆基地7处。共享后节省土地约200hm2,同时可以实现设施和人力资源的相对集中,提高设施的利用率,为检修和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创造条件。

3.2 网络化建设基本要求

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网络建设标准化、系统配置人性化、网络功能最优化、资源利用集约化、综合维修专业化、网络成本合理化、网络管理信息化以及网络效率最大化。

1) 网络建设标准化

网络建设标准化可以提高建设速度、控制建设质量、减低建设风险、方便运营维护、控制建设投资。

2) 系统配置人性化

系统配置人性化旨在改善网络系统环境,赋予网络文化内涵,提升网络服务质量,降低运营劳动强度。

3) 网络功能最优化

网络功能最优化是网络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网络功能要保证系统运转安全、保持系统平衡、维持系统稳态、提高运转效率。

4) 资源利用集约化

资源利用集约化可以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网络设施资源,集约利用管理维护资源,保证网络运营的可经营性。

5) 综合维修专业化

综合维修专业化、社会化可以集约利用维修资源,实现综合维修社会化,提高维修维护质量,降低运营维修成本。

6) 网络成本合理化

网络成本合理化重点着眼降低网络的全寿命周期成本,形成网络运营的良性循环发展。

7) 网络管理信息化

网络管理信息化能够保障网络信息交互传递及时准确,提高网络运营管理效率,确保网络运转安全高效。

8) 网络效率最大化

网络效率最大化主要是实现网络的最大运能,通过实现网络互联互通、高效管理以及合理运营,充分发挥网络效益。

4 结语

随着上海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的迅速推进,网络系统综合统筹与共享已经成为网络化建设过程中的关键问题。通过网络管理体系、网络基础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和网络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建设,建成安全、可靠、高效的轨道交通网络系统,以提升上海轨道交通网络的整体水平。

第6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ity rail transit has developed more and more quickly, but security issues have also been highlighted. Through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haracteristics of emergencies in China from 2009 to 2015, it points out the common problems existing in dealing with emergencies in China, and from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emergency plan, emergency identification, diagram adjustment and emergency feeder, provides measures for city rail traffic to deal with emergencies.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标示;紧急预案

Key words: urban rail transit;emergency;emergency identification;emergency plan

中图分类号:U2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193-02

0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乘客良好出行条件的前提和保障,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模逐渐扩大,选择城市轨道出行的客流迅速增长,运力与运能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运营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运营安全不仅关乎运营商的利益,也关乎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随着乘客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安全、可靠的运营环境已成为乘客出行的基本需求。

1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统计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业的快速发展,运营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各类突发事件逐年上升。通过统计分析2009年至2015年间全国各个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典型的突发事件案例,得到以下结论。

①城市轨道交突发事件大多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期。如图1所示,2009年-2015年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比较集中,大都在早晚高峰时间,其中早高峰突发事件率达到了47%。

②城市轨道突发事件持续时间比较长。通过对突发事件持续时间进行统计汇总,发现一旦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均会造成很大的后果,因为其持续时间普遍较长。其中,持续1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达到了65%,持续30分钟的达到了90%,如图2所示。

③造成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因素众多。2009-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典型的突发事件原因与后果见表1。这些突发事件具有随机性、传递性以及扩散性,突发事件均会不同程度造成网络的局部中断、客流拥堵和列车的延误,轻者造成乘客出行不便,降低运输能力,重则路网瘫痪,危及人民生命财产。

④疏散难度大。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大多空间密闭、出入口通道比较长,突发事件极易造成乘客短时间聚集,而且乘客不可控因素较多,利用有限的楼梯跟扶梯将客流快速疏散出去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地铁车站工作人员应对正常情况下客流问题不大,但是对于突发事件的疏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我国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未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相比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在稳定性和清晰性方面相差甚远,这样为城市综合安全管理带来了隐患。

2.2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难度大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我国部门城市虽然制定了综合的应急预案,但是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有效协调沟通以及统一指挥难度大,突发事件后很难迅速赶赴现场分工配合,容易延误应急最佳时机。

2.3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但是安全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各大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模式相近,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均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突况下,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自防自救能力低,应急能力不够;很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将安检部分外包管理,安检员工作量大且待遇低,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强,管理难度大;城市轨道交通虽进行定期紧急演练,但是大多在夜班时举行,没有乘客参与,对实际突发事件下乘客的主观性因素应对不足,突发事件时紧急演练很难适应现场。

2.4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卫力量比较薄弱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保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专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但人员编制少,难以负担日益繁重的地铁治安防范、消防监督等任务;另一方面是外包的安保人员,这部分员工大都专业素质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在突发事件面前应对能力存在问题。

2.5 地铁商业网点、广告箱影响乘客疏散

地铁由于客流大,乘客多样,吸引了许多商家。一些城市运营公司在站台、站厅设置了大量的商业网点与广告灯箱,突况下,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安全疏散,降低了地铁的安全系数。

3 城市轨道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3.1 启动紧急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人员率人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坚持“安全第一,处置第二”原则,尽快疏散乘客,保障乘客安全。

3.2 使用应急导向标识系统

突发事件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导向标识系统将乘车信息及车站等信息传递给各类乘客,引导他们顺利完成从进站到出站一系列的过程。针对突发事件可以优化广告牌的位置,广告牌的设置要以不影响导向标识为前提;设计图形类导向标识,合理的增大导向标识的密度,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导向标识的连续性;增加语音导航功能,保证在人群过度拥挤导致导向牌被遮挡的情况下,通过语音提示帮助乘客导向;在换乘主通道上,一路不间断的设置箭头,乘客跟着箭头并参照其他指引性标识就可以完成换乘。此外,还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临时导向措施,如工作人员手持扬声器引导乘客,车站进出口位置增设信息牌和导向牌等。

3.3 调整列车运行图

突发事件下,列车无法正常运行,造成列车晚点,某些车站会出现客流积聚的现象,容易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正常情况下的时刻表不再适用,必须对发车间隔、运行线路进行有效的调整,才能使列车按表运行,不依靠实时的调度指挥行车,车站调度员需采取相应的手段来,一般情况下采用小交路、大间隔调整运行图。

①线路区间采用小交路行车,整个区间分为故障区间和正常区间。其中,故障区间运行小交路,非故障区间正常运行,并在有折返能力的车站折返,如图3所示。找到小交路开始时间的在线列车,改变每列车的到发时间;对于始发列车,则将运行方式变为中途折返,改变每列车的到发时间。

②改变列车发车间隔,变为大间隔。对于在线列车,发车时间不变,发车间隔不变,根据降级运行速度和降级停站时间调整在线列车的时刻表。对于始发列车发车间隔变为大间隔,改变每列车的到发时间,其中大间隔期间需要发车的列数=预计事故持续时间/发车间隔。

3.4 启动公交应急接驳

①接驳车沿地铁站点停靠上下车。当处于中心城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导致大量乘客滞留在车站,为了及时的疏运乘客,安排应急公交沿着中断的运营路段运行,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为站点停靠上下客。

②接运滞留乘客至周边交通枢纽。当处于郊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故,周边交通不便,可以通过调度公交至故障站点将滞留乘客运送至周边的交通枢纽,乘客自行换乘其他交通方式最终到达目的地。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下,城市轨道交通有效应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突发事件下,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如何对突发事件进行更为有效的预防,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防灾救援体系,更为快速高效地应对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对地铁运营安全的影响,依旧是一个比较紧迫的课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高雪香,杨其新.地铁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初步研究[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5):12-15.

第7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关键词: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系统功能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City Rail Transit in Beijing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Beijing Metro Network Administration Center,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network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abilit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metro network required function. Including CCTV intelligent surveillance, the station information monitoring, the digital emergency disposal system emergencies, prediction of the emergency effects.

Keywords: management system of rail transit network function

中图分类号:U291 中图分类号:A

北京市轨道交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路网规模迅速扩充,近年来已经形成了多运营主体经营、网络化运营的格局。由于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模式复杂多变,路网中运营要害节点以及运营企业间需协调的事项大大增多;突发事件发生次数增多,易对路网运营产生连锁影响;客流、车流、设备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并且复杂等原因,北京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将需面临更多新挑战。

本文以北京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者―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为例,结合该中心职责以及现阶段的路网管理经验,分析得出了为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发展的需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系统需具备的核心功能。

1CCTV智能监视

CCTV监视是路网调度员监视路网客流和突发事件现场最直接、最直观有效的手段,由于路网扩大,需要路网调度员监视的节点迅速增多,依靠人工发现异常情况将面临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的困难。实现CCTV监视智能化的监视功能如下:

1)通过按时间段、运营日特征、监视地点类型划分,合理编组CCTV监视画面,对路网中海量监视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视。

2)使用视频监视检测计数技术,对重点位置的客流进行实时监视,当某位置的监视内容达到系统设定阀值时,实现自动报警,经人工确认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监视内容为:客流量数据、客流密度或拥挤度、客流速度。

3)限流措施是地铁运营企业现场使用最为频繁的客运组织措施,但运营企业对现场限流条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指挥中心可利用视频监视计数技术量化现场限流标准,为路网采取限流措施提供统一、标准的规范。

量化内容有:当客流集中到达,达到出入口通过能力70%时启动限流;在通道内客流步行速度低于0.75米/秒且后续客流仍在进入通道时启动限流;同方向连续两列列车发出后岛式站台滞留乘客数达到或超过站台宽度1/4,侧式站台滞留乘客数达到或超过站台宽度1/3时启动限流;发出列车满载率100%及以上的区段,区段内车站启动限流预案。

2车站综合信息监视

网络化运营管理系统对车站的综合信息进行监视,既可为事发车站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又可为减小事发点对路网的影响提供参考。监视的车站综合信息内容有:

1)车站平面图

车站平面图中包括的内容有:换乘关系、设备设施位置及状态信息、客流疏散仿真。其中,设备设施位置要按类别分层显示,类别按环控BAS、消防FAS、乘客信息终端、CCTV探头、售检票机划分。

2)GIS信息

车站平面图的底图是站外GIS信息图,信息包括车站出入口周边地理信息、公交情况以及实时路面交通情况。GIS信息图中还需标注应急信息,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消防单位、抢险资源位置、公交场站、避难场所等。

3突发事件数字化应急处置系统

路网规模不断扩大后,路网调度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现有的文本预案难以满足要求,突发事件数字化应急处置系统可解决上述问题。数字化应急处置系统建设方法为:将轨道交通各种文本预案(包括车站现场、线路OCC、运营企业、指挥中心级)的关键节点进行关键字的设定,提取处置要点,并将文本预案与数据库、案例库、预案库和现场监测监控等信息,通过特定方式进行关联、链接或嵌入,形成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字化处置系统。当启动突发事件数字化处置系统时,系统自动提示指挥中心处置人员处置操作,指挥中心处置人员通过系统完成处置操作。同时,该系统可展示车站现场、线路OCC等级的应急处置操作内容,实现指挥中心处置人员对对处置过程的监视。

指挥中心数字化应急处置系统功能包括:

1)快速接警(自动、人工),接警信息全面;

2)启动数字化预案后自动生成处置要点;

3)实现处置要点与操作联动;实现处置要点操作提示与计时提醒功能;

4)展示四级(车站现场、线路OCC、企业调度、指挥中心级)处置内容,监视各级处置过程;

5)处置分为事发方与配合方,处置要点不同;

6)实现运营辅助支持、信息集成展示;

7)生成突发事件最终报告,评价操作,修正预案。

4突发事件影响预测

突发事件影响预测主要依靠突发事件客流预测来实现。通过OD分析,利用配流模型,计算得出突发事件对客流的影响范围以及受影响的乘客数量。根据此结果可界定路网突发事件乘客信息范围以及为公交支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滞留乘客数量。本文以示意图介绍突发事件影响预测功能,如图1所示。

图1突发事件影响预测功能示意图

输入信息为:中断点、可折返点、中断区间、预计中断时间等。

输出信息为:影响范围、车站滞留乘客数、车站进站量、车站出站量、车站换乘量。

突发事件影响预测具有以下功能:

1)在此界面中,红色圆圈车站为受影响的车站,黄色代表受影响的换乘站,黑叉代表停运的车站,该影响范围即可作为乘客信息范围的依据。

2)通过选择图1中车站、时间和客流类型可以得到选择车站的客流随时间变化趋势图,图2为复兴门站客流随时间变化趋势图:

图2复兴门站客流随时间变化趋势图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对车站滞留人数重点关注。图2中针对滞留乘客数,标出复兴门站短时限流、限流、封站的警戒值。该警戒值根据评估平台车站客流与设备设施能力评估结果而来。当预测的滞留乘客数量随时间的增长达到警戒值时,将提示采取相应的措施。

3)通过选择时间、客流类型可以得出在选定时间内受影响的车站及客流趋势图,如图3所示。在客流趋势图中,针对车站滞留乘客数标出短时限流、限流、封站的警戒值,当超过警戒值时,将提示采取相应的措施。

图3受影响车站客流趋势图

4)根据突发事件车站滞留乘客数量预测结果,生成受影响车站需采取的措施。

5)在协调公交支援工作中,路网调度员可将此功能预测出的滞留乘客数提供给公交部门,支持其做出准确支援决策。

结语

本文提出了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系统所需要实现的核心功能。这些核心功能的实现提升路网指挥协调能力具有积极意义。突发事件数字化应急处置系统等功能涉及车站现场、线路OCC、企业调度和指挥中心四级单位的工作内容。该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需轨道交通各单位统一思想、加强合作,使系统建成后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参考文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职责细化的通知. 2007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7

第8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关键词:轨道;安全;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security situation, problems, phenomena of rail transit, discusses how to better control the safety through effective management means.

Key words: track; secur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U21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 言

自1965年北京地铁建设开通以来,至2012年底,全国开通地铁预计1600多公里,日运送乘客3000多万人次,地铁环境封闭,空间狭小,人员和设备高度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等,人员疏散和救援困难,处置不当将产生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经济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体系的建设,提高轨道交通抵抗重大事故和灾害的能力,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尤为重要。

2地铁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2.1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城市轨道交通要从前期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环节上相互脱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2.2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地铁安全管理法规,是实现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也是实现地铁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建设部已于去年制订颁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仅此是不够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2.3相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地铁行业安全标准的建立,对规范企业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地铁行业安全标准,既要考虑地铁行业可能达到的水平,更要充分考虑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期望值和认可度。如何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确定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及其划分办法,进而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体系这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2.4没有形成一种全民的安全意识

地铁运营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实现地铁运营安全有序,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基础上,必须对广大乘客进行宜传教育,要大力向乘客宜传并任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形成全面的安全意识方面尚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2.5地铁事故应急预案不够细化与缺乏演练

由于地铁运营环境的特点使得事故发生时危险性和紧迫性较高,因此对地铁事故的处理.预先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新建成的地铁线路,在投人试运营期间更应该进行起复、救援、抢修、抢险、消防、突发事件等不同类型的演练。目前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制定了一些应急预案,但突出的问题在于既不够细化又缺乏定期演练。

2.6安全评估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和推广

安全评估是保障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贯穿于系统寿命周期的全过程。在轨道交通项目投人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对系统进行初检和安全评估;进人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在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估体系,确定统一、规范的安全评估标准方面还须进一步推广和深人。

2.7各地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投入不够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技术、资金等。安全标准与人、财、物的投人成正比,要实现可控的安全标准,一定要加大投人。我国的轨道交通在安全的投人方面还很不够。

3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3.1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保障。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是非常重要的。在地铁开通运营前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指引。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涵盖公司的各个专业、运营生产环节,使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章可循,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目前,国内许多地铁都开展了ISO9001质量体系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国家也出台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都为规范运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应不遗余力地宣传贯彻。

3.2建立三级安全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各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原则,有效发挥“纵管到底、横管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作用,形成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网络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自总经理,下至基层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各层级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3.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预防运营事故发生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检查是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运用“破窗理论”抓隐患,抓漏洞,漏洞不补必酿大祸。建立班组每周一查,中心每旬一查,专业管理系统每月一查,公司每季一查的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安全检查以自查自纠为重点,自下而上,查找不足。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统一起来,并落实到工作制度中,形成健全的检查网络,实施有效监控。

3.4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对新进员工实行三级(公司级、中心级、岗位级)安全教育;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规定内部特种作业项目;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利用安全宣传月、119消防日等活动,在车站、列车等宣传阵地,向市民派发安全实用手册,不断提高员工和市民的安全意识。通过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3.5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国内外地铁运营救援抢险的经验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大面积停电、爆炸、自然灾害以及应设备故障、客流冲击、恐怖袭击等其他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国家和地方发生紧急事件、疫病传播情况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组织员工对各种预案进行学习,按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的方式包括培训式、桌面式、突发式,在演练的过程中,每个安全点都安排评估人员把关,使演练活动有序、安全的进行。定期的实战演练可以及时暴露预案的缺陷,发现救援设备是否足够、发现运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员工是否熟悉掌握各种规章,改善各部门间的协调作战的能力,增强员工的熟练程度和信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演练检验规章、设备和预案,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增强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3.6建立事故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奖惩办法”,定因、定性、定责,严格惩处,通过教育和处罚使员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将“降低故障率事件率”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开展地铁事故案例研究,学习先进一流的运营安全管理,博采众长,取长补短,用“投石头原理”防员工思想麻痹,不断在“在平静的水面上荡起水花”,让每个员工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安全生产形势估计得过好,要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和忧患感;同时,转变观念,对发生的事故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领导层、管理层上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加强管理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事故分析处理能力。

3.7建立警地联动机制,共保地铁一方平安

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地铁公安的合作,充分依靠公安力量,保障地铁的平安秩序,建立《警地联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联动例会制度,工作联系机制及联动应急机制。通过双方精诚合作,共保地铁平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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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

中图分类号:U239.5;U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312-01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人员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少数干部管理松散,好人主义现象严重,安全检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注重表面的总结汇报,缺少实际的细化管理。职工中存在惯性违章现象,缺少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于乘客违反安全的现象不愿管、不敢管,害怕承担责任。同时,乘客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给轨道交通运营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1.2 设备问题

安全稳定的设备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设备故障就有可能中断行车、影响站车秩序,甚至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的运营安全事故。

1.3 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轨道交通系统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匮乏,许多严重影响轨道交通的因素没有得到及时的排除,未能对危害行为予以有效的遏制,无法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1.4 意外情况

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恐怖事件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等灾难性事故,都会对公共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影响因素

2.1 技术设备

技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较长、站间距较短,车种单一,涉及到线路、车站、供电、通信信号、售票、检票以及报警消防等设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一般采用了高可靠性的设备和软件,构成的系统具有“故障导向安全”的特征,使整个系统具有应对设备故障及突发事件的高度安全性。因此,整个轨道交通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是十分关键的。

2.2 网络传播性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效率建立在其网络运输能力之上。网络的运输能力主要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系统的可靠性,列车一旦发生延误不仅会影响到自身线路的正常运行,而且会影响到网络中其他列车的正常运行。正是因为地铁运行延误具有传播性,在发生列车运行延误时,列车到达晚点或者取消车次都会降低线路与车站等设备的通过能力,限制系统设备能力的充分利用。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安全和社会声誉。因此,提高网络的运输能力,减少列车的运行延误对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是很重要的。

2.3 运营组织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应为乘客提供满意的出行服务,乘客的满意度是轨道交通运营质量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如何组织好运营是保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运营方案应该在现有的网络结构与设备条件下,针对客流的实际情况,逐渐提高运营效益与可靠性,为乘客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服务。

2.4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作为一种不能预测的潜在风险,对于运营安全有着重要影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将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运营中断。因此,必须加强对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或人为破坏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对策

由于轨道交通具有线长、点多、面广、客流密集的特点,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往往后果不堪设想,危害相当严重。因此,对轨道交通来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3.1 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通过各种方式, 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技术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安全理念。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完善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对员工、乘客要进行突况处理的教育与培训,使广大乘客了解掌握轨道交通工具中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法,规范乘客的乘车行为,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和乘客的安全责任意识。

3.2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强化设备保安全

在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被广泛应用。利用这些科技成果,可以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例如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C)、环境监控系统(BAS)、防灾报警系统(FAS)等等。轨道交通系统所依赖的设备都具有较高的可靠性,通过冗余设计软硬件系统来增强系统的可靠性。但是由于外界环境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干扰因素,因此排除故障就必须对系统的各种设施进行日常的保养与维护,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最大限度的降低故障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

3.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首先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其次,建立安全检查和培训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检查前有计划,检查中有记录,检查后有通报,隐患整改有落实。同时,建立安全评价制度体系,客观地评价运营安全状况,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具有安全性、正确、可靠性的改进措施,全面治理安全隐患,提高运营安全综合管理水平。

3.4 完善轨道交通的法规体系

由于每个城市的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应该根据其自身特点尽快出台城市轨道建设管理与运营方法,减少对于乘客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种行为做出具体规定,要明确规定运营方人员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针对一系列安全问题做出规定,包括试运行导则、抢险指南、专项审查等内容,法规与规章做出规定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制定包括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3.5 加大查处力度,打击违法犯罪。

在城市轨道交通中,乘客跳轨、携带危险品以及违法分子偷盗设施都对运营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对上述违法违规进行阻止,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3.6 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并不可能完全排除故障或隐患,因此确保轨道交通的正常营运必须以预防为主。应对不同的交通事故,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一般包括指挥系统组织架构、人员及设备的配置、事故(故障)处理程序和方法、运营调整策略、信息汇报程序等几个方面。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各类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演练可采取有计划的桌面演练、实作仿真演练、实操演练,还可采取突击性演练,在实施者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设置虚拟设备故障或虚拟行车事故,以检验员工的应急应变处置能力。

3.7 加强业内外的监督检查,全面督促安全工作的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督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方主体,加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联络员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信息共享、网络指挥的平台,定期组织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座谈会,总结工作,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同时通过坚持开展不同层面的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季节性及节假日前、专业与综合检查等多种形式,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以有效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