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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退休政策精选(九篇)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

第1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关键词:离岗退养;就业;编制

基金项目:广西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3BJY019。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有很多国有企业对原有的企业进行了重组,还有的基于国内的政策选择在境外上市,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企业中不好的资产和多余的人员分配到存续企业中,将发展潜力大,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资产重组上市,从而形成新的巨大的企业,更重要的的是,出现了存续事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但是在这些存续的企业中存在内退的现象,关于内退是指根据法定的退休年龄来讲,没有达到法定的年龄却离开了工作岗位,与此同时与离退的企业还存在着合同的关系,待遇的问题有原来的企业所承担,它的全称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国务院在1993年的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离岗退养,国家实行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这种政策的实行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时期为了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特有政策

一、“离岗退养”政策的现状

自1993年国务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以来,大多数省份出现了鼓励内退的政策,都是以内部文件进行上下级传达的,未公开。比如安徽省人就出台了《意见》,这个意见是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在诸多扶持政策当中,最为抢眼的一条跟公务员相关。而在国家的新规中明确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公务员,都可以申请离岗退休进行创业。在2013年11月份的时候,黄骅市委做出了一项决定,这项决定就是全市中科级和副科级的干部只要超过52岁的就可以离岗退养,而且工资也会有所上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据被离岗退养的干部向记者透漏,他们是被迫的,其实他们也不想提前离岗退养,只是黄骅市政府的强制措施导致的,这一举措引起了轰动。有人就开始质疑说,是不是在制造新的“吃空饷”。本文将会对此政策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离岗退养”政策带来的问题及其合理性分析

“离岗退养”政策二十多年来一直都盛行,屡禁不止,已经变成了常规式的、大家默认的规矩。

1、“离岗退养”政策所带来的问题

(1)增加人事编制的管理。由于提前离岗人员仍占用单位编制,造成在编人员多,但实际干活的人员少。从而导致有的单位随意借调或聘用临时工屡见不鲜,超编进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形同虚设,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影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正常管理。机构精简的体制改革就无法实现,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2)行政人员增加,会加重财政负担。提前离岗人员明明不干活了,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财政供养,这是一笔不菲的财政支出。与企业职工的解聘或下岗相比,两者形成了巨大反差,从本质上更凸显了社会不公平,比如黄骅市政府对全部提前离岗休养的干部,同时提高三级工资的待遇。退养干部依然占编,有些单位没有空余编制,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无法开展工作。为补充人员只能自行招聘一些临时工或合同制的编外人员,编制的增加无形中增加了财政负担。

(3)容易造成“一刀切”,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行提前离岗,使得一定年龄段内的在职者容易产生惰性,丧失稳定感,不安心工作。这里没有把法官和检察官区别对待,造成了“一刀切”的现象。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五十多岁是法官、检察官的黄金年龄,其理论知识、审判经验十分丰富,应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为国家做贡献。但是“一刀切”现象搞得人心惶惶,从而出现类似于“49岁现象”,“52岁现象”,过早地考虑个人的后路,势必影响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另外,由于个别单位把关不严,甚至出现更为年轻的提前离岗人员。这些现象都会使在职人员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影响了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离岗退养”政策的激励作用

(1)有助于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我国不少地区存在党政干部年龄偏大问题,干部构成不合理。部分领导班子素质不高、年轻干部偏少,尤其是懂经济、会管理的优秀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领导人才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缺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多,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要求。年轻干部有高学历,素质较高、精力充沛、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富有创新精神、业务能力强。“离岗退养”政策的实施,可以空出大量领导职位,让年龄轻、学历高的干部得到了提拔和重用的机会。

(2)有助于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从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加大。根据许多项资料显示,2008、2009、2010、2011、2012年这五年的大学生毕业人数分别为559万、611万、631万、660万、680万,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99万人,与2012大学生毕业生就业情况相比,增加19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更加复杂严峻。根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2010、2011、2012、2013年这五年大学生失业率分别为9.1%、12%、17.5%、17.6%、25.5%,被称为“史上最难毕业季”。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首选渠道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这些正规部门,正规部门所提供的待遇和地位较高,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较强,流动性较弱。尤其是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文化群体的一部分,接受过各类形式高等教育,是具有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高级专业人才,对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失业问题非常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现象,提前离岗退养无疑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个好办法。

(3)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老一批的干部退出岗位能够对组织员工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对获得晋升的员工来说,由于自己的能力和表现得到单位的认可,会产生强大的工作动力,其绩效和对单位的忠诚度便随之提高。对组织中的其他员工而言,老一批干部的退休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让他们有努力工作的斗志。对于新招聘进来的员工,他们能够带来新理念、新知识和技能,可以打破老一代所遗留下来的陈旧框架,给现有的组织文化注入活力,同时使得办公室沉闷的氛围得以缓解。新员工一般都是经过千挑万选出来的,都是有一定的实力,他们的加入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

三、对实施“离岗退养”政策行为的优化对策

提前离岗虽然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但它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且已经成为了一种大家默认的规则。在没有完全得以解决这种提前离岗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提前离岗政策的积极因素。

1、要根据国情来完善我国人事的退出机制

中国在法律方面还不够完善,起步晚和中国的遗留历史有关系。整个中国法律体系就是以中国自身的历史经验与失误教训,在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的需要的历史进程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离岗退养”的政策其实在我国早些年就已经实施了,在2006年的元月一号,也就是这项政策实施的13年后,关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才出台,它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是基于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但是与离岗政策相比,由于离岗政策操作简单、易行,既不得罪人又省事、省力,所以很多地方把其作为解决干部离岗的主要方式。面对新法律不予理睬,旧政策依然盛行的局面。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下这个问题,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的要求,全国统一出台新的政策,对提前离岗政策进行规范。以实绩考核和适岗能力为评价依据,把不胜任现职和不称职干部调整下来,从而建立新的人事推出机制。

2、充分发挥提前离岗工作人员的余热

为了避免“离岗退养”政策实施后,造成人力资源和人才的浪费,企业应该积极为他们寻找新的路子,比如创造新的岗位,推荐新的岗位,提供转业培训等方面;还可以把离岗退养的部分人员引向社会,或着是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的身体素质强,具有农村工作的经历及经验或服务群众的人员,选聘到村里面去任职,为百姓谋福。坚持因村因人制宜,支持鼓励有发展门路的离岗退休干部,以股份制形式领办创办企业或致富项目,增加集体收入,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对表现好的、工作积极的干部进行表彰。

3、推出弹性退休制度,实行人性化分流

也许很多人对弹性退休制度不太了解,所以从弹性退休制度方面讲,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弹性化的退休制度,比如收入和年龄方面。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土面积比较大,国情比较特殊,在社会经济和人口方面呈现出许多特殊性,而且地区的发展也极不平衡,所以,政府需要根据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各个地区自主选择退休年龄政策。不但可以兼容各种意见,兼顾不同群体的经济利益和工作需要,还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本作用,进而达成全社会的共识,最终实现调整目标。

参考文献

[1] 宋西春:机关事业单位提前离岗的利弊分析及对策[J].机构与行政,2013(9).

[2] 邓小平文选第I卷[M].人民出版社,1972.

第2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关键词: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特殊工种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5-0077-06

一、引言

世界很多国家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都有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的条件规定,这体现了对于某些身体健康条件有问题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的照顾。①然而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地区和国有企业都把提前退休作为“减员增效”、缓解就业压力的手段而肆意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形成了提前退休的“高潮”。

对于身体健康条件有问题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人员照顾的提前退休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但是违规的提前退休不仅会加重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危及基金安全,而且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深入分析中国转型期提前退休的原因、现状及其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并力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依据现行的退休政策,可以将我国转型期的提前退休现象分为两种情况:合法的提前退休和违规的提前退休。

所谓合法提前退休是指职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而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的行为。

一般认为,国家所制订的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充分地考虑了社会分工中从事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岗位以及遭受劳动职业危害风险较大岗位的职工的利益。对于该群体的提前退休相当于是为其支付了若干年的相对于其他较安全职业或体面职业的差别性工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率的,从制度的设计来说则是公平的、人道的。

所谓违规提前退休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有关提前退休的规定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违规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转型期改制或者享受国家特殊扶助政策的国有企业在富余职工的安置过程中,为了减轻企业人力成本的负担而强迫职工提前退休;二是某些职工为了一己私利,钻转型期国家政策法规不完善的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提前退休。

合法提前退休与违规提前退休虽然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但是在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两种情况都意味着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在职职工人数的大量减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剧减,与此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却在大幅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剧增,从而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支付危机,干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提前退休的制度规定

我国现行的关于提前退休的相关制度规定是20世纪70年代所制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1978年5月2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在仍然在适用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985年3月4日,劳动人事部在其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中对提前退休的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3)常年在海拔3 500m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 500m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0号)中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0号文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9日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该文件规定了可以提前退休的三种情况:(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外,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特殊工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②;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两个工种的挡车工,都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③。

三、违规提前退休的大量涌现及其历史背景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高福利(分房子等)常常是和在岗相关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提前退休除了特殊照顾岗位外一般都遭到职工抵制,职工更愿意能延长自己的工作年限,企业作为职工退休金的承担方和支付方也有一定的动力严格退休制度,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入,尤其是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以前由国家或企业全面保障的“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福利开始全面转向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企业职工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一度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不断浓厚的市场化趋向令大量退休职工的生活受到了影响,退休人员集体上访讨要退休金事件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大局。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要求“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

也正是因为这一文件,使前面提及的部分在岗和退休人员工资得不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发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转变:一方面是在岗职工虽然得到企业承诺拖欠的工资一定会补上,但由于企业原因迟迟不能兑现却又出现新的拖欠,另一方面则是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已经保证了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解决了拖欠。此外,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逐步转向社会化管理和发放,不但形成了稳定的养老金支付机制,而且养老金水平相较原企业发放时期得到了很大提高,从而也形成了在岗职工工资(即使是未拖欠的工资)远低于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状况。

这一时期,对于急于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来说,尽快完成改制、清退企业冗员成为了当务之急。而通过让职工提前退休将企业冗员安置成本转嫁给社会养老保险的策略对企业来说成为一份绝无仅有的“免费午餐”。1998年以后,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原行业统筹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

总体看来,转型期日益加剧的提前退休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多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滑,下岗人员“买断”工龄提前退休,成为企业化解冗员、减员增效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初期制度的不完善为提前退休行为提供了可能。

四、违规提前退休的原因分析

(一)职工个人的道德风险

在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的职工中,有一部分职工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提前退休后,既可以领取社会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经济利益的驱使是这部分相对比较年轻的违规提前退休群体伪造退休证明材料,违规退休的源动力。另一部分职工则是退休前工资较高、积蓄较丰殷的群体,此类职工的物质财富已经足够供其和其家庭享有殷实的物质生活,从而转向重视闲暇和享受精神生活,而不愿再继续工作。

此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中,职工在岗工资较低,甚至长期拖欠,而提前退休后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不仅比在岗工资收入更高,而且发放稳定,因而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是一个“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二)企业的道德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负担沉重,大量冗员堆积。因而让那些年老体弱的职工提前退休,无疑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员增效的良方。为了甩掉“包袱”,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提前退休,这既减少了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了企业人力成本,又逃避了各项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了社会。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以上目的,不惜鼓励、协助较年轻职工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既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又逃避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税。

(三)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观和监管不力

1.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急于打开企业解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局面,往往把提前退休作为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与产生大量失业人员相比,办理退休无疑是对员工的最佳安排,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比较倾向于这种选择。

2. 职工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均在企业,仅凭档案记载很难起到把关审批作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地方政府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适当的管理方法,无法很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也是导致违规提前退休蔓延的重要原因。

(四)国家提前退休政策的陈旧和不完善

1. 目前仍在使用的,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参考的1 856个特殊工种,均系1958―1997年期间审批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当年规定的特殊工种,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条件已经不再艰苦。

此外,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以前规定的特殊工种对现在的工作分工来说已经过于笼统,因而很容易钻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却没有进行适时的科学调整。

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设计不合理也是引发违规提前退休道德风险的诱因之一。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但没有对提前退休的扣减办法作特殊规定。2000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每提前1年减发2%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然而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件)取消了提前退休养老金的扣减办法,而按照统一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

这里可以通过测算来分析一下1997年计发办法统一后到2000年扣减办法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扣减办法实施后到38号文件执行前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中办法);以及按照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三个时期,违规提前退休对养老金领取总额的影响。

基本假设:某男2006年20岁时参加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w,年增长率r,该职工工资衡定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m倍,年利率i衡定为工资增长率的1/4,退休后养老金增长率n,退休年龄为d,

个人账户存储额=w×m×(1+r)∧n×8%×(1+i)∧(d-20-n)

老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w×(1+r)^(d-21)/12×20%+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中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w×(1+r)^(d-21)/12×20%×(1-(60-d)×2%)+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新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w×(1+r)^(d-21)/12+w×(1+r)^(d-21)×m/12)/2×(d-20)%+个人账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测算1:该职工缴费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金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增长率的60%(见表1)。

测算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8%,养老金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增长率的60%(如表2)。

测算3:该职工缴费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8%(见表3)。

从以上测算可以看出,在老办法下,提前退休将比正常退休获得更多的养老金,中办法提前1年扣减2%的计发办法也没有拉开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的差距,且有可能出现提前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更多的状况,新办法相比之下更能发挥抑制提前退休的作用,但如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低或养老金增长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作用将不再明显。

五、违规提前退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社会的影响

(一)违规提前退休提高了被动率,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提前退休一方面意味着在职职工人数的减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缩短,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缩减;另一方面则意味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扩大,养老基金规模缩减。

(二)违规提前退休增加了赡养率,加重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

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赡养率2000年为19.91%,平均每5个在职职工负担不到1个退休人员,而到2050年,赡养率将上升为46.4%,即差不多平均2个在职职工就要负担1个退休人员,而为数众多的提前退休人员将使在职职工的负担不堪重负。

(三)违规提前退休加剧了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增加了当前的就业困难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大,提前退休可以腾出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实际上,提前退休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劳动力,他们退休后凭借着自身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熟练,也无须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优势与真正的失业者抢夺就业岗位。同时,这些人再就业后,不再有就业年龄上的限制,可以长期把持就业岗位,同样会使一批人失去就业机会。

此外,从退休年龄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来看,在资本的有机构成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劳动力与资本存在着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如果劳动力的成本低、资本的成本高,市场就会选择劳动力而不是资本;相反如果劳动力的成本高于资本的成本,市场就会倾向于选择资本而不是劳动力。劳动力的成本包括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等。养老金给付水平具有刚性,只能升不能降,在养老金给付水平一定的前提下,由于降低退休年龄,受保人的工作年限缩短,而退休期限延长,为保证给付水平,只能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提取率,因而劳动力成本必然上升。而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所以雇主或企业不能改变养老保险费率,对劳动力成本的控制有限,往往只能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资本替代劳动的结果是一部分劳动力被排挤出生产过程,失业率上升。所以,提前退休对年轻人口就业的积极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则是不利的。

(四)违规提前退休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违规提前退休一方面引发提前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之间的矛盾,大量的提前退休加重了在职人员的负担,而由于相当数量的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还有一份工资收入,有的总收入比在职人员还高,这使在职人员心理失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

中国现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来就存在代际负担转移的矛盾,引发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之间的冲突。无论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还是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都无法与违规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相提并论,再加上提前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更加大了前两类人员的再就业困难,这一切导致了他们的心理失衡,使他们感到不公平。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下岗和失业规模很大,违规提前退休现象又比较普遍,因此违规提前退休人员与下岗和失业人员之间的冲突就较为突出,由此潜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就更多。

(五)违规提前退休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提前退休往往带有示范效应,造成其他人员的效仿,引发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的不断出现,这必然损害制度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六、抑制违规提前退休的措施

(一)清理转型期所制定的大量提前退休政策

从制度层面上讲,现行提前退休政策带有很大的计划经济色彩,含有国家对企业从事特殊行业职工、伤病残职工、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一种补偿,这样实际上混淆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的补偿机制,也侵害了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的权益,是一种短期行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和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形势下,国家对提前退休的政策范围应逐步缩小,应该逐步取缔诸如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

(二)全面清理并修订、完善享受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目录,形成定期调整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目录,对原特殊工种目录中,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应及时予以取消;此外应完善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特殊工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及时剔除不符合标准的特殊工种,以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各个环节的管理

对于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人数,从事的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并定期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实施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实行年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应规范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实行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前,将所有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信息在本单位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应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认识到提前退休的危害性、退休问题的严肃性和“晚退休,多受益”的观点。

(五)健全法律制度

目前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提前退休的行为缺乏法律手段的制约。例如,对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等行为,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借助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作为后盾,才能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

注释:

①齐海鹏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86-187页。

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穆怀中,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键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焦凯平.养老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4]陈颖英.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研究[R].杭州:浙江大学,2005.

[5]刘铮.各国退休年龄现状分析及比较[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6]孙玄.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的探析与前瞻[R].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7]张建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演变与完善――以胜利油田为例[R].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8]韩丽,夏艳玲.提前退休及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J].甘肃农业,2006,(10).

[9]陈永葆.浅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J].中国劳动,2003,(9).

[10]蒲晓红.非正常“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J].经济体制改革,2001,(6).

[11]汪沁.刍议提前退休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金融管理,2007,(11).

[12]徐炯权.提前退休与养老难题[J].记者观察,2006,(10).

[13]郭席四.我国转型期提前退休行为的危害及其控制[J].决策参考,2005,(12).

[14]张敏.浅析违规提前退休的影响及对策[J].内蒙古统计,2008,(1).

[15]李红岚,武玉宁.提前退休问题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2).

[16]李雪.提前退休与养老保险“空账”[J].知识经济,2007,(10).

[17]宋婷.如何遏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J].山东劳动保障,2007,(1).

[18]杜金向.对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弊端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0,(11).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ontrary Retires Early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and the Influence to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Yang Jun1, Zhao Yongsheng2

(1. Sichuan Panzhihua Social Insurance Bureau, Panzhihua 617000, China;

2. School of Labour and Personnel Matters, Chinese Renmin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2, China)

第3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强化社区平台功能发挥社区平台作用

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铁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__年10月8日

铁力市下辖7个乡镇,25个社区,辖区内有4个林业局和1个国营农场,全市总人口38.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0万人。是一个城镇人口、社会劳动力较多的县级市。多年来,由于境内政企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劳动保障工作特别是就业工作缺乏基层工作平台,触角一直难以延伸下去,工作上严重地存在断层断档、交叉重叠而又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们紧紧抓住“建设统一规范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有利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积极探索加强社区平台建设工作的新路子,不断强化社区平台功能,发挥社区平台作用,就业服务工作出现了崭新的工作局面。

一、把好三关,搭建高效能社区平台

按照“六个到位”和“三个衔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市委市政府对建立统一规范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市编委下发了专门文件,落实了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落实了专项经费。为保证建成高效能的社区平台,我们注意把好三关:

一是把好配备工作人员的素质关。我市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在乡镇干部中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任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笔试入围、面试答辩、组织考核、民主选举”等办法在大中专毕业生和学校分流教师中公开选拔。通过严格把住用人关,有效地保证了社区平台工作人员的素质,我市社区平台的工作人员专科以上学历的占71,中专学历占29。为了保证境内企业劳资部门对社区平台工作能够及时指导,在林业职工居住集中的社区,由企业劳资部门选派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以增强社区的工作力量,通过培训和短时间工作,其业务能力和适应性普遍比较强,为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统一把关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社区保障平台后,为了搞好“三个衔接”工作,我们实行了站长负责制,建立起站长、协管员、信息员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了接待、信息月报、调查走访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站长、协管员、信息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了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同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由劳动部门对站长、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工作进行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并严格兑现奖惩,从而有效地约束了每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极大调动了他们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把好工作程序关,保证工作到位。针对社区平台刚成立,工作人员对业务不够熟悉的情况,我们结合社区平台的职能,边工作边完善,在多年来形成的劳动保障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每部署给社区一项工作,都事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范围,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并跟踪指导,以确保平台工作人员有所遵循。例如,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上,我们统一制定了“个人申请、社区调查、街道张榜公示、企业劳资部门认定身份、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审、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等六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在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时,明确了“个人申请、社区入户调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银行放贷的工作程序。对于涉及林业职工较多的社区,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劳资部门联合指导。

二、健全四个体系,强化社区平台功能

社区平台建成后,相应的劳动保障工作也要深入到基层。结合社区平台的职能和工作任务,我们在社区重点健全四个体系。

一是健全政策法规宣传贯彻体系。我们努力把社区保障平台建成全面宣传贯彻各项劳动保障政策的最前沿阵地,社区平台的最首要任务就是宣传落实政策、反馈群众呼声。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了有效

的宣传工作。我们先后5次在社区召开了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座谈会,解答社区群众业务咨询3000多人次,向社区居民印发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单5000余份。劳动保障信息员在深入小区调查走访过程中,还直接将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到职工家里。通过上述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宣传,提高了全社会对劳动保障政策认知程度。二是健全统计报告工作体系。依托社区平台,我们有效地改变了过去统计调查不实的问题。所有统计报表都来自最基层的社区,来自劳动者本人,保证了数据真实可靠。为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提供了可靠的工作依据。目前,我们已在社区建立30多个统计台帐,月报、季报、年报数据齐全。

三是健全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我们组织社区平台开展了劳动力资源普查并建立了每个社区的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为保证工作的高标准、高效率,抽调专业人员,开发了数据库软件,设计了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表,设定的17个项目,全面存贮我市劳动力资源信息。特别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设计的有何技术或专长、是否办理一次性安置、想参加何种培训、是否有求职要求、招工招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供了信息保障;分期分批对各部门、骨干力量和协理员等进行了层层业务培训,使他们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等有了详尽的了解和掌握,确保了信息采集的真实有效。紧紧依托社会劳动保障平台,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逐户、逐人拉网式采集信息的办法,对全市劳动力资源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信息采集,切实做到了未漏一户、未落一人。为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在录入数据库之前,我们选调懂政策、业务精的工作人员,对采集上来的基础信息逐人进行严格审查,对录入的具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进行逐人甄别,确保了具备条件的人员无一人不进入数据库,不具备条件的无一人进入数据库。实行了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规定街道(乡镇)、社区(林场)社会劳动保障平台要定期跟踪劳动力资源变更情况,对采集的信息及时修改,并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逐级上报,从而保证了在动态变化中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

四是健全了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在社区建立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把报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编制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企业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移交名册,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协议书,同时做好整章建制工作。社区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卡,发到每位离退休职工手中,发放率为98。构建了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有效监测网络。多年来,在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中,我们一直沿用审验照片、身份证等传统方式,这样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死亡不报和冒领养老金等现象的发生。组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后,我们建立并实行了信息月报制度,实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动态跟踪管理。社区信息员每月深入管区调查走访一次,随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动态,并逐月报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经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协助,提高了我们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率,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疏通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沟通渠道。我们借助社区直接联系居民群众的优势,通过信息员分区走访,找准了每一名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详细住所,实现了社保部门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直接沟通。现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什么疑问,只要拔打一个电话就可以将疑问查询清楚。

三、发挥社区平台作用,开展好五项就业服务

社区保障平台的建立,搭建了全方位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作平台,构筑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延伸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触角。近一年来,借助社区这一平台,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是依托社区保障平台兑现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为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目前,已为符合条件的22783名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优惠证,这为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提供了前提条件。积极协助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共发放小额贷款256户,发放金额为472.7万元。与相关部门协调,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减免税费,经过我们的努力,工商、地税已为950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了61万元的税费。

二是依托社区保障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两年来,通过社区开发保洁保绿和灵活就业岗位3217个,招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中接近退休年龄的“4050”人员625名,招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2592人。

三是通过社区组织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年初以来,我们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劳动技能偏低,难以适应用工单位需要的现状,结合市内外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通过社区组织,开展了微机、美容美发、电焊、烹饪、家政服务、皮装护理、保健按摩、酒店服务员、导游员等培训班。现已培训2215人,其中免费培训下岗职工559人,培训合格率98以上,培训合格后劳务输出1124人,其中有328人独立创业,其余人员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

四是依托社区保障平台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目前,我市已开展职业介绍4400人次,国外成功输出劳务1125人次,市外(包括国内出省)成功输出劳务1853人次,市内新增就业岗位2200人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112人,现在每天都有近100名求职人员到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现有100多家市内外企业到劳动力市场进行了用工登记。社区平台在扩大职业介绍宣传工作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我们组织社区免费为省报业集团、黑天鹅休闲娱乐中心、金谷大厦、蓝莉雅服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市外企业做用工宣传;印制1000套汽车座套通过社区发放,进行职业介绍宣传;利用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社区平台人员深入村屯开展劳务输出,面对面进行宣传;我们还把铁力市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情况,通过精心设计印制2万盒火柴免费发放到各社区保障平台的省内各大饭店、旅店进行广泛宣传等等。由于宣传工作做得到位,有力地促进了职业介绍工作,特别是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文秘站版权所有

第4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二、实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续审计期间经营绩效奖惩挂钩。由原经营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对后续审计期间有盈利的,按净利润(剔除财政补贴等特殊项目)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出现严重亏损的企事业单位,要查明原因,凡属人为责任的,要取消经营者购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续审计期间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资委办[]33号)执行。

三、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历年工资、福利费结余的处置办法。改制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历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不得量化为职工股,视企事业单位净资产状况区别处置。净资产为负数的,结余部分用于冲减净资产负数。有净资产的,应付工资结余计入企业净资产一并处置;应付福利费结余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专项用于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有政策规定但改制时尚未提留的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企业职代会制定实施。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及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国有划拨土地应以出让方式为基本处置形式。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土地由划拨转为出让的,按出让总额计缴契税,在资产中予以剥离。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经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用土地出让金冲减净负债,冲减后仍有结余的部分上缴政府;对有净资产的改制企事业单位,按经确认的评估标定地价的6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二进三”土地收回价格的确定。对按城市规划可实施“退二进三”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以及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需“退二进三”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挂牌出让变现。按城市规划可单独挂牌出让的“退二进三”土地,对改制企事业单位按原用途评估并确认后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按城市规划可改变为商住用途但须成片开发不宜单独挂牌出让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以及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需“退二进三”的土地,经原用地单位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收购储备。对改制企事业单位可按原用途评估确认后的土地价格的80%补偿;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后的80%补偿。补偿后的余额,待收购储备的土地变现后,扣除相应成本返还给企业。

六、职工安置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实得基本工资计算。改制后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企业提取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资产,作为专项应付款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专门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改制后的企业必须用对应的实物资产(首先是土地资产)作担保,担保的资产不得再抵押给其它任何金融机构以及其它部门,并与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签订资产保全和资产变现分期解缴协议。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联合成立资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督管理这部分资金。

改制企业与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虽到期但未终止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又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改制前后合并计算的本企业工作年限和《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按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企业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因企业违犯劳动合同约定而导致职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改制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安置费中列支,其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离岗休养及协保对象的确定。企业整体改为民有民营企业,要求受让方接受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和分流,不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但对年6月11日前已经下岗、工资打折发放,且符合政办发[]41号、政办发[]74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职工,可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破产、歇业的企业仍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7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离岗休养人员的标准一次性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审批改制方案时,对提前离岗休养要从严从紧掌握。各单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采取适当降低生活费标准等若干办法,控制提前离岗休养人数,以降低改革成本。

八、离岗休养干部生活费及劳动保障费剥离。企业改制时,干部劳动保障费用剥离及生活费的处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离岗休养干部与其他离岗休养人员按同一标准测算剥离费用,按企业干部解困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若有差额,其差额部分从当地政府多渠道筹集的解困金中解决。

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企业在改制测算剥离费用时,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的,劳动保障费用按实测算。对未提出申请的干部以及其它企业离岗休养干部均应测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离休干部费用的提取。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应按市政府年第114号会议纪要规定计提离休人员有关费用。同时,还应在综合标的中明确,今后如上述费用调整,调高部分由新企业承担。已改制没有净资产的和已歇业或破产的企业,离休人员有关费用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十、职工档案管理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改制企业的职工档案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代为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离岗休养人员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协议保险人员、60年代精简下放享受定补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的劳动人事档案可委托市社会保险中心管理;其他离岗休养人员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人事档案可委托市劳动就业中心管理。其中,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免费代为保管。

改制事业单位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规定,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费用按标准计提。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下发前改制的企业,凡实行成建制、承债式改制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新企业负担,歇业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仍由原企业负担,在歇业清算时列入清算费用。文件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必须足额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十一、退休、离岗休养人员医疗保险费预提。今后,改制的事业单位退休、离岗休养人员按个人实际退休金和生活费为缴费基数预提医疗保险费。凡破产、歇业、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剥离退休、离岗休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增加剥离大额医疗互助金(退休人员互助金标准为72元/年·人×10年=720元/人,离岗休养人员还须加上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互助金),一次性缴纳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但不纳入基金专户。单位有资产的从资产中剥离,无资产或资产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统筹解决。企事业单位提取了大额医疗互助金后,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和特殊医疗费用,原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二、事改企人员养老保险的缴纳及关系续接。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参保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在养老保险缴费上实行“单基数”。缴费比例按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双基数”换算确定。

第5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大家好,我是XXX,目前在医院办公室任XX职位,负责XX工作,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讲台上参加竞聘。首先,感谢医院能够给我这次参加竞聘工会副科长岗位的机会,竞争上岗、进也可贺、退也不馁,无论结果怎样,我都会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持续发光发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个人简介:

我出生于XXXX年,XXXX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7月来到克州人民医院参加工作,(参加工作在前,入党在后的话顺序调整)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在医院财务科工作,2018年8月至今在医院办公室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我多次被评为XXX先进个人、XXX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竞聘优势:

今天,我之所以有勇气参加工会副科长竞聘,是因为我在工会副科长岗位上有以下优势:

第一、我具有小心谨慎、不怕吃苦的精神

在2013年7月份,我刚来到财务工作岗位时,我就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确保财务工作上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和纰漏,认真学习医院财务工作的特有内容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在五年的财务工作中,我练就了小心谨慎、不怕吃苦的精神,养成了爱岗敬业、敢于奉献的品质,一直兢兢业业、如履薄冰从未出现重大差错和纰漏。

第二、我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

在2018年8月份,我调任到医院办公室工作,在工作中,我积极利用办公室参与政务、协调事务、做好服务的三大职能,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为医院内各科室认真做好服务,履行职责,团结同事,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的保持乐观、奋进的工作态度,继续加强学习,锻炼自己的业务能力,全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一丝不苟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三、我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通过在克州人民医院近七年的工作和学习,无论是严肃谨慎的财务工作还是周到细致的办公室任务,我都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我此次竞聘工会副科长岗位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我深知工会副科长岗位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工会里退管会、计生办的职责。通过在财务科和办公室工作经验的相结合以及多年来认真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我有能力做好工会副科长的岗位工作。

三、竞聘岗位的认识

接下来我谈谈对竞聘岗位职责的认识

我所竞聘的工会副科长岗位主要工作是:退管会工作和计生办工作。

退管会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贯彻执行党、国家、医院有关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负责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保障和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待遇。二是抓好离退休,退养人员的政治学习,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稳定工作。三是热情接待离退休、退养职工的来电、来访,及时反映离退休、退养职工的建议和呼声。四是做好离退休、退养人员的其他服务工作。

计生办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二是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代的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任务。服从上级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三是负责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婚育新风的宣传工作;四是为广大职工做好计生相关服务工作。

四、工作设想

通过对以上工作职责的深入了解、全面分析,我对工会副科长岗位信心十足,如果竞聘成功,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提高自身素质,合理分配当前工作

虽然我对工会退管会、计生办职责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我仍需充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快速熟悉工作流程,加强自身学习和建设,不断提高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合理分工;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并将职责落实到位;

二、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以人为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退管会工作方面,切实解决退休、退养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离退休、退养人员在医院管理中的顾问作用。认真配合上级部门,切实做好计生工作,维护广大医院职工的利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三、加强退管会、计生办制度建设。

以领导放心,职工满意为工作标准,及时收缴会费。管好、用好活动经费,切实树立廉洁、勤政、务实、创新工作的良好形象,保证准确无误,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俯下身子干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把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顺利进行。

四、研究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

第6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为国有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其中已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28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等级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之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其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不再参加这次调整;其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齐。

二、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离休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离休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离休金。

2、连续工龄不满3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35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退休金。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生活费。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的下列政策性补贴可计入基本离退休金。

1、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51元。其中包括湘财〔1992〕综字386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费补贴5元,湘政办函〔1992〕189号文件规定的猪肉、煤价补贴10元,湘劳薪〔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2、参加了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41元。其中包括湘财〔1993〕综字1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肉价补贴5元,湘劳薪〔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上述计入基本离退休金的政策性补贴,是否纳入社会统筹,由各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非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办法,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第7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一)、下岗失业人员总数:708人,其中40、50人员420人,党员64人,已办优惠证576人,已办就业失业证14人。

(二)、实现就业人员总数600人,其中公益性岗位9人,从事个体经营的120人,其它471人。

(三)、退管服务情况:退休人员总数980人,其中党员190人。

二、具体工作情况

(一)、加强了对劳动保障工作的规划、细化,加大了资金的投入,充实了各项软硬件设施。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站的工作职责,理顺了办事程序,更好更方便地为居民服务。

(二)、大力宣传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积极组织社区失业人员参加各种招工招聘会,特别在富士康招工上,虽然未完成招工指标,但社区在党员会、居民组长会上都大力宣传,请居民互相转告,有力推进再就业工作。

(三)、软硬件设备上了档次,配备微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种资料整齐规范。

(四)、熟悉党和国家的各种惠民政策,积极为居民办实事,全年办理社保援助的21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援助41人

三、日常工作

(一)、对下岗失业就业人员进行登记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再就业情况,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热情介绍和帮忙联系工作。

(二)、对社区内的离退人员进行了登记,建立了联系卡770个,随时掌握离退人员的生活动态,对家中有临时困难和生病住院的人员,主动去帮助解决和看望,得到广大离退人员的好评。

(三)、随时办理就业失业证、为失业人员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全年为失业下岗人员推荐、介绍工作60人,使他们享受到实惠。

(四)、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广泛收集各类招工信息,给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再就业信息平台。

(五)、积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退休职工踊跃参加文艺队、宣传队、夜间舞会、电影放映队,使广大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欢度夕阳美好时光。

(七)、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社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组织动员离退休人员栽花养草美化环境,使社区在迎接省、市的各种验收取得了成功。

(八)、按时报送各种表册,按时完成镇劳动保障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2011年的打算

(一)、努力学习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各项政策,让居民和离退人员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二)、全面掌握社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退休职工的基本情况,建档造册,分类管理,分类服务。开展好各项活动,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做好退管服务。

第8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退休年龄是劳动者因年老等原因退出人力资源市场,获得相应经济保障的年龄界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指出了我国退休年龄政策调整的方向。科学认识渐近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争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就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作出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已满25年,本企业工龄已满10年者;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已满10年者;从事井下、高温等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者,由劳动保险基金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确立了我国退休年龄的基本框架。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国家机关中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提高至55岁,并增加了伤残提前退休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高级职称最长不超过70周岁,副高职称最长不超过65周岁。此外,根据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2年中组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女性高级专家和县(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部门文件,我国确立了除少数专家和领导干部,以及一些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外,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争论一直持续不断、日益激烈。在多年的争论中,对于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主张延迟退休年龄

早在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在提交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的报告中就建议,国家应尽快确定推迟退休年龄方案。自此以后,一些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建议。

学者们认为,随着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延迟退休年龄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发达国家男性退休年龄多为65岁左右,女性60―65岁;发展中国家男性多为60岁左右,女性55―60岁;多数国家近年来又提高了或者计划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是比较低的,而女性退休年龄则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郑功成提出,从战略上讲,延迟退休年龄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问题的焦点或许不是要不要延迟,而是以什么方式延迟、从什么时候开始延迟[1]。

同时,延迟退休年龄有利于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郑秉文认为,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里替代率、缴费率和退休年龄这三个可变量中,延迟退休年龄是弥补养老金缺口的最佳办法。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偏低,威胁到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的财务可持续性和支付能力,需要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来对我国养老金制度中的各项参数进行调整[2]。

另外,延迟退休年龄也体现男女平等。陈至立曾指出,为更好地落实男女平等,需要在男女同龄退休上有所突破。对高层次知识女性和女干部与男性同龄退休等热点问题,要不断呼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3]。

(二)反对延迟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在社会上遭到大多数普通群众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激烈反对。2013年8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搜狐新闻客户端,对25311人进行的“你对延迟退休持什么态度”的调查显示,94.5%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反对。

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学者们认为,延迟退休年龄会带来就业岗位减少,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同时会加剧人民群众的不公平感。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仍然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退休金制度,由财政统收统支,现收现付,形成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这种养老双轨制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责任和待遇不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缴费义务,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又远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人们对养老双轨制的抨击成为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重要因素。郑秉文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阻力不是来自提高年龄本身,而是更多地是来自对社保制度的不公平和改革的“碎片化”的愤慨和无奈[4]。而且,延迟退休年龄会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唐钧指出,反复唠叨“延退”很有可能是一个恶兆,唠叨一次政府就失一次分,会加深公众对政府不诚信的印象[5]。

二、延迟退休年龄的几个关系再认识

延迟退休年龄引发的激烈争论的背后,凸显出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担忧和对自身养老问题的焦虑。当前需要科学认识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几个问题。

(一)延迟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待遇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工作时间延长就应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就规定,因企业工作的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0%―20%。

20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了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原则,体现了缴费年限的长短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高低的联系,形成了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工作年限越长,缴费时间越长,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待遇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也与职工本人退休年龄相联系,退休年龄越迟,缴费时间越长,计发月数越少,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这样按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可见,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是正相关关系。缴费年限决定了退休后第一个月并作为今后调整基数的初始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越多,初始养老金越高,今后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待遇。因此,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可以获得更多在职收入,还可以为自己积累更多的养老金,退休后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二)延迟退休年龄与扩大就业的关系

在社会就业岗位一定的情况下,在职人员提早退休就可以为青年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在就业形势严峻,青年人就业困难时期,尽早让在职人员退休,实现工作岗位的自然更替成为我国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延迟退休年龄必然会使中老年人挤占一些就业岗位,给青年人就业带来一定影响。

但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我们必须要重新审视延迟退休年龄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延长我国的人口红利,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1.78亿,占全国人口的13.26%,比10年前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上升了2.93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口抚养比上升;同时2010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达到峰值,此后开始出现了负增长,劳动力数量已从无限供给转向有限剩余。近年来,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正在向内地蔓延,“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普通劳动力成本上升,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影响就业岗位的增加。虽然现阶段我国劳动人口总量供给仍然偏大,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人口结构变化预测方式,都会得出2030年后劳动力供给大幅减少的客观结论,延迟退休年龄正是缓慢适应未来就业人口不足的需要。

由于我国退休年龄较轻,大批退休人员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优势重新就业的现象长期存在。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测算,全国退休后再就业者高达33%,并没有腾出相应的工作岗位,反而使得养老金支出增加。这种退而不休现象,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就业岗位的无序竞争。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减少退而不休现象,规范劳动力市场。

(三)延迟退休年龄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是根本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多年实现了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提高,有效保障了广大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今后在我国退休人员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虽然2012年上半年全国养老保险的积累资金已经超过2万亿,总体上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大于支出,当期不存在缺口问题。但是这是包括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和个人账户的资金。实际上,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开始,一些省份就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如果剔除财政补贴,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14个,缺口达767亿元。

应该看到,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广大人民群众要求获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扩面征缴,增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空间越来越小,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难以快速增长。如果不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必然对我国财政造成更大压力。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无疑是一个沉重负担。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经验和我国实践看,延迟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险改革较为安全和有效的措施,可以对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有效支撑。

(四)延迟退休年龄与养老公平的关系

建国之初,我国人均预期寿命40多岁,到2010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超过了74岁,人均预期寿命大大延长;教育事业的发展,人们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接受教育的时间延长,使人们的工作时间缩短,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甚至出现倒挂现象,必然使在职者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为保证支付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达到28%,处于世界较高水平,造成代际之间养老责任和待遇不公平。延迟退休的必然性,是基于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和老年负担代际公平的需要。

从男女不同性别群体来看,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女性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和家庭负担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相比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男女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从2000年的3.70岁扩大到2010年的4.99岁;而女性的退休年龄又大大低于男性,造成男女群体间养老责任和待遇的不公平。

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农村居民男女都到60岁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目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很低,只能作为一种生活补贴,农民养老基本还需要自己劳动和子女供养。在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下,农民的劳动强度还很大,广大农民基本没有退休的年龄界限,往往直到身体不能劳动为止。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村居民的劳动强度更大,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更迟,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更低,形成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的养老责任和待遇不公平。

科学调整退休年龄才能使我国社会代际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问题趋于公平。

三、制定有利于渐近式延迟退休年龄的社会经济政策

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关系全体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统筹考虑人口、养老保险、就业等因素,努力消除群众的顾虑,做好科学的顶层设计。

(一)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进一步加强激励约束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形成了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但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高低的联系还不够紧密,退休养老金的增长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职工延长缴费时间激励不足;只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就会按月发给全额基本养老金,对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约束不足。必须要在维护公平的同时,充分考虑效率原则,养老金待遇发放更好地与长参保、多缴费相联系,适当增加最低缴费年限,鼓励职工自愿延迟退休年龄。

第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双轨制有悖社会公平,也成为延迟退休年龄的重大阻力。从历年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争论来看,如果不妥善解决养老双轨制问题,任何有关调整退休年龄的建议,都会被认为不公平,招致更大的反对。必须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在缴费责任和待遇标准上做到全民统一,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在养老的权利和义务上保持一致。

第三,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等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方面。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加重了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应进一步采取税收优惠、多元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等渠道鼓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公民个人通过定向储蓄的方式积累养老资金,提高养老待遇水平,满足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社会群体的多元需求。

(二)循序渐进地实施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渐进式弹性退休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符合国情的政策选择。

第一,规范现行退休政策。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已经实行了60多年,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在社会就业压力增大时,往往采取放宽退休退职条件、内部退养、干部退居二线等方式让在职职工提前退休。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的《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11-2012)》显示,我国目前城市人口总体的平均退休年龄为56.1岁,其中男性平均退休年龄为58.3岁,女性为52.4岁。必须要规范这种大量存在的提前退休现象,让实际退休年龄达到制度规定。

第二,实施循序渐进的改革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已经出现分化,处于不同背景下的各阶层群众基于各自利益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革持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延迟退休年龄都经历了几十年非常缓慢的过程。美国在1983年就通过法律要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直到2000年才真正开始实施。而且每年延迟两个月,直至2015年才完成。我国也应当采取这样一种“小步渐进、男慢女快”的方式,从“十二五”末期开始,每年延迟几个月,在2030年前后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劳动力供给大幅减少时,实现男女65岁退休。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时间作好准备,确保制度的平稳过渡。

第三,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以65岁为法定基本退休年龄,规定最早领取养老金年龄或最低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允许劳动者提前退休,领取差额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以领取超额养老金。实行弹性退休制,可以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把退休时间选择权交给劳动者本人,从而照顾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诉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就业问题的担忧是人民群众反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最现实、最核心的意见。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顺利推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第一,规范劳动用工政策。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广泛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事业单位裁减员工、要求员工提前退休等行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第二,在调整产业结构中扩大就业。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转型升级第二产业。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管理、品牌和标准建设,创造新的国际竞争优势,努力增加更多的高级职业岗位,培育壮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提高服务业对就业的吸纳能力。

第9篇: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完善省级调剂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对困难县市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调剂补助,确保困难县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经济较发达县市要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县市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扩面力度,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中间县市要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6、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7、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减轻农民工个人缴费负担,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各地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8、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0、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

11、各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纠正。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一,下同)执行。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按“双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4、“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7、“协缴”人员及参保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8、根据我省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地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实到8%;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2、各地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35、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地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40、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4、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