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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精选(九篇)

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

第1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自然事实;客观事实;科学事实

[中图分类号]B80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6.003

自然事实是指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客观事物,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是指天然事实,从人与人的关系来说就是指日常事实。哲学上所说的客观事实与自然事实的根本区别只在于它们与实践保持什么样的关系:凡是与实践内在相关并保持敏感性的事实,就构成实践性的客观事实;凡是与实践外在相关、或根本无缘的,就是日常事实或者天然事实。而哲学上所说的客观事实与科学哲学上所说的科学事实也同样是有区别的,它们的重大差别在于:究竟其可靠性是取决于它与描述体系的一致性抑或是与实践的一致性。本文拟从概念解析入手,弄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对于我们坚持马克思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一切从事实出发,尊重事实、研究事实,进而以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建构科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对于我们以事实为基础,与从狭隘经验出发“沾沾自喜于一孔之见”的经验主义[1]和从本本出发在主观观念中虚构事实的主观主义划清界限,提高认识能力、推进科学发展,也极具理论意义。

一、自然事实及其非实践性

自然事实(天然事实或日常事实)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客观事物和人的生存性状,即客观事物本身或者人的非本真存在,包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存在之物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人生万象,它是与客观存在或客观实在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对于人及其活动而言,自然事实既是先在的又是外在的,是自然而然、自在而在的。当纯然外在的日常情态或者事物表象尚未进入人们的认识—实践领域时,它还只是自存自在的“物自身”,只有当它与主体发生认识—实践之关系,即发生反映与被反映或者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时,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这种自在之物才转化为“为我之物”,具有认识对象或者实践客体的意义,才成为我们认识—实践的客观事实。日常情态或者事物表象是偶然的和无限多样的,它具有自主性、自在性、自因性。在人类认识—实践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上,纷然杂陈的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只有一部分能够进入人们的认识—实践领域,真正成为人们认识—实践的客体。随着人类认识—实践能力水平的进步和提高,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越来越多地向认识客体转化。促使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进入人们的认识—实践领域并向认识客体转化的根本力量,是人们客观性的社会实践活动。

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无疑是任何一个理论得以确立的经验基础,是判断该理论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真理性的生活基础。尊重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的实在性、真实性、唯一性,是从事一切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从日常情态或事实表象出发,进而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事物,是保证科学研究顺利进行的客观要求。任何一个不从日常情态或者事实表象出发而从主观愿望出发、不从客观事实本身及其真实的相互关系出发而从想当然出发的研究者,以及以主观臆造的联系替代真实的关系的研究者,都很难在科学上有所收获。事实就是科学家的空气,没有事实,人们永远也腾飞不起来;没有事实,人们的一切“理论”都是在枉费苦心。中国古代人们为了长生而进行的炼丹术和巫术活动,西方历史上进行的视灵者的实验和以太实验等,最终都被证明是荒诞的、背离科学本性的,其关键就在于没有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二、客观事实及其实践性

哲学上的事实是指特定的、真实的事件,它是已被正确认识到的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关系、性质、本质及其规律性的总称。客观事实就是认识论上所说的客体,但并非指所有客观存在的事物,而只是指可诉诸实践的事物,是一种实践性的事实或者基于实践而确立起来的事实。客观事实的客观实在性是由客观物质世界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本性所决定的。物质性或先在性只是客观事实的自然前提或本体论基础,而非本质性要素和决定性环节,构成其本质内涵与决定环节的只能是社会实践。因为,哲学上所说的客观事实是属于人的事实、打上人活动印记的事实,哲学上所说的自然是第二自然、属人的自然。马克思讲,存在于我们周围的感性世界(日常情态或者事实表象),“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2]。我们总是生活于人化自然中,没有留下人化印记的天然事实或者自在自然已很难寻觅。自然同社会一样,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都是在实践中生成的,实践是整个感性世界的物质基础。单纯外在性的自然,对人说来是“无”——它并不是不存在,而是没有意义。换言之,客观事实之所以能成为客体,从根本上说不是取决于它的物质性和先在性,而是取决于它的对象性或指向性,取决于它能否及如何进入人们的实践活动范围并被人们的实践所捕捉而成为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因此,认识—实践客体的广度和深度,依赖于主体及其能力水平的发展程度和状况,认识—实践客体的界限也取决于主体的探索手段、能力与范围。在此意义上,客体是指在主体之对象性的认识—实践活动中同主体一起构成活动的两极并发生了相互作用之功能关系的外部事物或客观事物,它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实际指向的对象。马克思认为:“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3]质言之,人不可能创造或消灭客观事实,只能在实践基础上予以改造。而那些在实践活动中被改造并打上主体烙印的客观事实,只不过是改变了物质的表现形态而已,其客观性并未因此而消解。客体首先属于客观世界,是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着的客观世界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客观世界都是当下意义上的现实客体,只有被主体纳入其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那部分,才能从潜在意义上的客体变成现实意义上的客体,从天然之物变成人化之物。

旧唯物主义者仅仅把客观事物当做直观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把直观对象等同于客观事实,没有从主体的能动的本质力量和实践活动方面和相对于主体及其活动的角度去理解并把握客观事实的客观规定性,因而陷入了唯客体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泥潭。正如马克思所讲:“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4]在旧唯物主义者看来,哲学的对象是感性的人及其自然,自然和人都在直观意义上构成了人的认识基础,一切非思维的存在都是人的现成的客观事实;进而,他们从“唯物”的角度出发,认为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于思维,存在是从自身、通过自身而来的,是自在自因的,而思维只是这种存在的主观映像。旧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实就是与“思维”相对应的“存在”,即它是作为人的感性对象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就是感性的存在、直观的存在、非思维的存在。

旧唯物主义事实观的一个根本缺陷就在于,它不是从与实践的关系上区别客观事物与客观事实的,而是从与思维的关系上来区分两者的,他把客观世界看做人的感觉、直观反映的对象,没有看到客观世界是人的“实践”这种感性活动的对象,即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旧唯物主义把自然界看成是与人无关的独立存在,看起来很‘唯物’,实际上完全不了解自然界的真正本性。”[5]譬如,费尔巴哈,他虽然强调人属于自然,却没有看到人也能动地改变自然,他把人只看做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的主体,他对客观世界只是从客体的角度或以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从主体和实践方面去理解。换言之,费尔巴哈只是对事实作了唯物主义的理解,而没有同时对之作实践的理解,在他对事实的理解中并没有实践的位置,他没有看到实践作为客观事实中的一个特殊部分的重要意义,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事实并非从来就有、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社会化的产物,是人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离开现存世界的物质性实践,就不能真正理解已经在实践的作用下改变了的自然事实,也不能理解人类生活中的历史事实。

三、科学事实及其经验性

科学哲学上所说的科学事实,既不是指那种普遍存在的简单事物或者特定事件,亦非客观事实本身,而是指通过观察、实验、测量等实践活动,并借助于一定的语言描述体系对简单事物或者特定事件进行判定所形成的单称命题或者经验事实。可见,科学事实是与个体存在相对应的主观陈述和经验事实,这一特点说明科学事实描述的是个体经验而不是个体所属的类的经验。科学事实强调的就是认识特殊事物的感性活动及其经验内涵,而不是由特殊到一般的理性活动及其抽象表达。凡是经验事实都应有可复核、可重现的特点,在相同的条件下能够对同一现象再次经验并且对认识结果的陈述是相同的。那种不可重复、不能复核的事件都不是科学事实,不能在科学的意义上探讨它们的真实性。凡是经验事实都应该具有精确性和系统性,人们可以通过科学观察和科学实验来对之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不能进行系统描述和精准测量的事实构不成科学事实。

经验事实的客观性,不是取决于事实本身或者实践需要,而是取决于获取经验事实的手段本身是否科学,取决于通过观察和实验等科学实践活动获得的关于经验事实的信息是否可靠,还取决于以什么样的科学语言来对经验事实进行表达。在科学活动中,人们要描述自己观察到的事实,就必须使用特殊的话语,这些特殊的话语总是属于特定的理论体系,而人们对客观事实进行描述的过程,也就是该事实获得理论解释并使之转化为科学事实的过程。仅仅成为客观事实的,并不能被直接视为科学事实,它只有得到一定的理论解释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事实。当然,对于同样的客观事实,由于人们解释它的方式方法不同,所获得的科学事实也不相同。

四、科学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和联系1.科学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根本差别

科学事实是通过观察和实验所获得的经验事实,是经过科学整理和鉴定的确定事件。哲学上的客观事实本质上属于实践性事实,它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是一个从属于实践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6]客观事实一旦被人类所认识并用语言对其描述而做出经验陈述或观察判断,它就转变成科学哲学所说的经验事实。经验事实是一个科学意义上的范畴,它的形成经过了人类大脑的加工,有对错之分。科学事实作为一种经验事实,它的内容虽然是客观的,然而它的形式却是主观的,因而其认识—实践结果就具有可错性。因此,科学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是存在误差的。引起这种误差的原因主要是实验方法、思维方式和人文环境的制约。一个科学事实往往是先通过观察,然后通过推断,紧接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验证和应用才被人所承认。这期间当然要受到人文环境以及实验手段的制约,不能保证完全正确,只能说它在一定条件下是正确的。而且,科学事实由于受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主体极有可能歪曲事实,它作为描述物质现象与过程的经验事实,其真理性有待于科学共同体的进一步审查。只有经过科学共同体系统鉴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事实。但科学共同体的认识能力与水平也受各方面的限制,因而即使是公认的科学事实也是相对的、可错的。

科学事实描述的都是个别事件,形成的都是单称判断,极其复杂的综合事件及其全称命题不属于科学事实,而只能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科学事实是否具有可重复性,需要科学共同体来确定,“非科学人员的‘重复’,甚至是行政当局、新闻报界的大肆鼓吹,即使一时得逞,最终仍不能确认为科学事实”[7]。科学事实需要精准检验,在定性与定量上都需要高度准确,而这非常不易。当代混沌学认为,由于混沌系统初始条件的极度敏感性,初始条件的细小变化就会带来整个系统未来性状的极大差异,可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科学上的真实要靠事实来验证,科学事实是任何理论获得确立的基础,离开足够多的科学事实的支撑,再优美的理论也不能成为科学真理。科学事实既可以出现在科学理论之前,亦可以出现在它之后。在当代,科学假说就常常走在科学事实之前,当它遭受质疑与反驳时,就需借助更多的科学事实来验证,从而推动科学前进。

2.科学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内在统一

古典经验主义者如弗兰西斯·培根和约翰·洛克等人主张对事物应采取一种纯粹性的观察,认为客观事实就是客观事物本身,对它的观察不能携带任何主观因素,观察不能受任何理论的污染,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感官反映活动,要像镜子那样直观地映现事实,反对主体的先见(前理解)对事实的构建作用。正如英国博物学家赫胥黎所说:“要像一个小学生那样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见,恭恭敬敬地照着大自然指的路走。否则,就将一无所得。”[8]现代经验主义者如鲁道夫·卡尔纳普、莫里茨·石里克等人主张对事物应采取一种中性的观察,认为客观事实与语言描述相联系,凡是通过语言规则系统与观察事实发生关联,就可从中获得经验蕴含[9]。只有保持科学观察的中性,才能保持科学事实的中性。要防止主体先见的无端介入,就必须使自己的观察要么直面事实本身、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不能掺杂任何主观因素;要么依据特定的、大家公认的逻辑规则进行客观性的描述,以确立公认的经验命题。科学事实的客观性取决于观察的逻辑蕴含、逻辑规则的客观性。后现代主义者如雅克·德里达、米歇尔·福柯等人主张对事物应采取一种“无自性观察”(又叫“零度观察”、“零支点观察”),认为观察纯粹是随意的、任性的、毫无目的的。观察就是观察,理论就是理论,二者互不相扰,一切都停留于当下。观察不为任何理论提供经验基础,也不接受任何逻辑规则的检验,更不顾及实践的需要,它仅仅与人的那种无限延异、无穷解构的情绪内在相关。后现代经验主义试图任何带有整体性、主体性踪迹的客观性描述,认为回到事实本身就是仅仅切问碎片与泡沫,事实的客观性与科学性都应被纳入解构环节之中。——连一切科学理论都被解构了,哪里还管什么科学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别和联系呢?

其实,在我们看来,观察与理论是辩证统一的,观察是理论的基础又不断推进并检验着理论,而理论则导引着观察并使之日益延拓和深化。二者之间良性的循环发展,就会使错误的观察得以矫正、使错误的理论得到淘汰,逐步实现科学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内在一致,促进科学理论的成熟与发展。当然,二者获得统一的基础是社会实践,而不可能是主观虚构或者逻辑表征。

五、结语

总之,科学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和自然事实,科学理论及其使用都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因为科学理论、科学真理都是可错的,“科学至上”与“科学万能”的说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科学观认为,科学并不是万能的,万能的东西不是科学”[10]。科学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被反驳、被质疑、被充实和被修正的历史,也是错误的理论内容与方法不断被发现被纠正的历史。正如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所说,一个理论的科学标准就是它的可证伪性、可反驳性、可错性,该理论“不管曾获得何等的成功,也不管曾经受过何等严格的检验,都是可以被的”[11]。波普尔“唯有可错的才是科学的”的观点可能有点极端,但他说出了一个真理,即不能把科学理论等同于真理,更不能把科学事实认定为客观事实,否则就会把科学绝对化、神圣化,造成科学迷信和科学崇拜,这非但不能推动科学前进反而会束缚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郁乐.理性事实与自然主义谬误——兼论摩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误读[J].伦理学研究,2010(3):10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9.

[5]肖前,李淮春,杨耕.实践唯物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34.

[6]李醒民.科学事实与实验检验[J].社会科学战线,2009(11):43.

[7]刘大椿.科学哲学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7.

[8][英]贝弗里奇.科学研究的艺术[M].陈捷,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53.

[9]张灏.意义与事实——对逻辑经验主义意义理论的质疑[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1):10.

第2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特征;践行策略

党的十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和总结,既是理论指导,也是实践指导。引导人民群众认知以及认同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将这样一种价值观作为日常生活及工作的指导方针,自觉将核心价值观转换为自己的生活守则,进而团结全民力量,坚定的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努力,这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的最终落脚点以及归宿就是实践。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条件下,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时代产物,是今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必然举措。从前文论述中,我们已经对其基本内容――即“三个倡导”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且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的最终归宿需要落实到实践上来的这一实质,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究竟具有哪些特征呢?

(一)科学性与创新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凭空造出来的,它是基于我国国情,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通过实践启发而得出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具有科学性的特征。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是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的部分,“三大倡导”、“12词”箴言,高度浓缩和概括了当下适宜我国国情的价值导向,是时代的发展产物,更是科学的创新之举。

(二)时代性与现实性。除了科学性及创新性特征之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诞生,还具有明显的时代性与现实性。就第一个“倡导”提出的背景来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上升的阶段,当务之急应该卯足劲进行经济建设,但是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对应的是群众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如果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无法跟上经济发展速度的话,必然造成恶性的结果;其次,就第二个“倡导”而言,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提出的,它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制建设应该努力的方向,更是从正面总结出了群众关于法制建设的最终理想,即民主法治、自由公平;第三个“倡导”与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它摆脱了大的条条框框,提出了对群众应该具有的美好品质的向往,不仅为今后社会生活的进行提供了美好蓝图,同时也对群众精神的发展方向给予了指引和导向。

(三)先进性与民族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意识形态之上的,集中反映社会主义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客观反映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和本质,体现着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从这一层面上讲,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最为进步且最能体现民族特性的价值观及意识形态。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策略

从前文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征,结合其基本特点,其践行有效性的实现,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策略:

(一)注重实际,准确把握价值观意义。从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上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与核心价值体系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二者在实质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简简单单的将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意义说成或是理解成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意义,应依据核心价值观提出的具体的与现实紧密联系的内容,有针对性的把握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特殊使命及意义。只有从价值、理念层面出发,对其进行哲学拷问、为核心价值体系奠定价值观基础,才能有效完善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

(二)立足实践,增强对价值观的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实践,除了需要准确把握其意义之外,还应立足实践,增强对价值观的认同。“三个倡导”的“12词”,通俗易懂,是中共中央基于广泛调研基础之上、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汇合科学诸多学科理论智慧、从目标层面以及制度层面概括出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最新的创新成果,它生动形象的体现出了人类对于社会美好价值的追求,同时也呈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但是,如果理论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便会失去指导意义和作用,因此,只有在具体的实践中去发现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增强对其价值及意义的认同,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核心价值观提出的初衷。

(三)积极鼓动群众,提高社会共识。此外,践行核心价值观还应从周边群众入手,积极宣传核心价值观内容,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共识。着力于实际的社会实践,应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来,促使人们在实践中领悟“三大倡导”的价值理念在指引人民创造幸福生活过程中的支撑作用及推动作用。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对核心价值观的拥护和支持,以正面的行为向群众宣传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和意义。

三、结语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是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的部分,“三大倡导”、“12词”箴言,高度浓缩和概括了当下适宜我国国情的价值导向,是时代的发展产物,更是科学的创新之举。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性、时代性、先进性、现实性、创新性及民族性的特征,建议可以从注重实际、准确把握价值观意义,立足实践、增强对价值观的认同以及积极鼓动群众、提高社会共识等三个方面入手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力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积极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培育和践行研究[D].中共江苏省委党校,2013.

[2] 韩春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策略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 刘峥.大学生认同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D].中南大学,2012.

第3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实践;认识论;权力;解释学

abstract: kuhn realized a revolution in the theory of science. the essence of this revolution is replacing representism’s conception of science with practical one. through interpre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epistemelogy, power and practice, discussing the construction of knowledge and its relation with context, the paper constitute a valid platform for re-understanding science.

key words: practice; epistemelogy; power; hermenutics

科学技术在二十世纪的飞速发展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于自然科学在理智与实践上所取得的成就。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而兴起的技术创新的应用已使地球表面发生了质的变化,同时也使我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革。

这些重大的转变无疑会引发众多对科学知识及其本性的反思。事实上,对知识的反思早在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开始了。亚氏将他的工具论分为分析和论辩。在分析篇中,他创导了普遍性证明的逻辑手段,并将这种知识确立为分析的、确定的和普遍有效的;但同时他也为我们留下了“修辞学”与“论辩篇”(“topica”,指有立场的论辩),以这种方式确立的知识是一种实践的知识,即“实践智慧”(phronesis),它是通过商谈和论辩而达成的一致。我们称前者是know that的知识,后者是know how的知识。

笛卡尔以后的近代哲学家都在试图为know that的知识奠立牢固的基础。这一对阿基米德点的笛卡尔焦虑引发了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哲学探讨,与此相关的合理性话语(discourse)几乎支配了之后所有为科学奠基的哲学思考。20世纪初兴起的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约定论、逻辑原子论和胡塞尔的现象学正是沿此思路发展的。这些学派的盛衰很大程度上受到数学和自然科学,诸如非欧几何、相对论、量子理论等发展的推动,并最终促成了逻辑经验主义这一20世纪初英美科学哲学的公认观点。

但是,由于奎因对其两个教条的批评,逻辑经验主义走向了衰落。这一批评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自我批判和“语言游戏”理论,以及波普尔对归纳逻辑的批判中得到进一步加强。1960年前后,皮特•温奇(peter winch)出版了他的社会科学著作,伽达默尔出版了关于哲学解释学的著作,意义的确证观念和说明的普遍法则(covering-law)的观念均受到社会科学家和人文学者的挑战。在他们看来,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中的理解具有不可或缺的解释学维度。这一论点很快就为许多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应用到自然科学中。1962年,库恩出版了其划时代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在这本在科学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书中,库恩以范式为中心展开其观点,将历史和概念的相对性引入了对科学的理解,从而标志了对科学的理解已经从know that转向了know how——实践的知识。引入“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库恩区别于以往科学哲学的显著特征,也是他对当代科学论转向的一大贡献。然而,真正的实践论转向并非库恩一人所为,而是一个由诸多思潮共同汇集而成的潮流。其中有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言语行为论和解释学,以及稍后兴起的新实用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等。之后更为激进的社会建构论者、文化建构论者、众多解释学家和人类学家正是在这一转向的基础上谈论科学的。

其实,实践的科学观念并非什么新东西,它有着十分悠久的传统。实践的观点在欧洲大陆哲学中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黑格尔早就提出过替代康德先验论的辩证法。根据辩证法,知识失去了其无时间性的特性,并在辩证过程中不断生成、被中介和进化。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纲”中进一步明确声明,以往的哲学都试图解释世界,而新的实践论哲学则以改造世界为宗旨,该宗旨要求我们把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来理解。之后,在尼采主义者那里,实践则更明确地作为权力的形式表现在对知识的理解中,因为只有实践才具有支配的力量,而支配就意味着权力的介入,从而有效地拒斥了逻各斯中心主义和知识、真理或合理性的基础。20世纪以后,实践的观念在大陆哲学中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作为尼采的后继者,海德格尔告别了胡塞尔的科学主义迷梦。在其后期的实践解释学中,他将科学知识看作是历史地形成的,并根植于语言体系中的世界观结构,即将科学知识实践地纳入我们的生活世界中来理解。

本文所涉及的实践问题,既与历史上的实践概念有联系,又具有当代语言学转向所赋予它的新的含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的“实践哲学”(philosophia practica)就已经超越了伦理学的范围,而进入政治学、经济学等实际问题的领域,“实践智慧”则是我们面对具体问题做出明智决断与妥贴应对的能力。马克思对实践的强调是想弥合近代认识论在自然的本质与人类历史的本质之间所造成的断裂。在这之后,尼采与福科等人则力图展现一个通过权力而不断打造的新的世界。而60年代以来的库恩、哈金、戴维森、罗蒂以及拉托尔等人则是在反表象主义的意义上重新引入实践概念。这个概念首先体现了言语行为论的成果。正如奥斯汀所说:“说话就是做事”,话语能引发行为,并能产生效果,说话获得他人的实际认同才叫有效。其次,实践是一个参与的概念,是科学家、工程师们置身于科学实验室、田野等场所构造科学事实的行动(action)本身。另外,实践的概念也体现了一种解释学的观念。正如海德格尔所强调的那样,对行为的理解只能通过行为者对自身的不断追问来进行,因而,理解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情境中才能实现;理解行为与理解整体的情境之间的循环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在此意义上加以改造的实践概念,为我们在表象主义之外寻找到了一条重新理解科学的途径。

在传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中,知识就是世界的表象。科学作为“被大量书写的常识性知识”,是我们用来描述世界的手段。科学哲学的任务是为成功的描述做出解释、说明和辩护。科学的成功通常是这样完成的:先观察对象,记录其相关特征,进而检验其理论表述,随之对那些与观察不符的理论进行修改或替换。当然,科学的表象主义模式无疑也包含着这样的可能性:世界的存在方式与我们对其的表象是有差距的。正因为世界独立于我们对它的表象,我们的表象也可能并未正确地描述世界,因此,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目标就是用不断积累的经验事实来弥合这一差距。

从这里我们可以引出两点结论,这两点结论事实上对这种表象主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一是,用于获得和积累经验事实的观察必须是中立的、客观的或无偏见的,否则这些经验事实就不可能为理论提供独立的、唯一合法的检验标准。可是这种“中立的”观察者毕竟是理论上的抽象。任何实际的观察者都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多少要受到历史、文化情境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象主义是一种“无主体”的哲学。二是,除了在主体间的交往中征得他人的认同外,一个人凭什么说自己感觉到的东西是真实的?在这里,表象主义封闭了自己,很难摆脱唯我论,至少是卡尔纳普所谓的“方法论唯我论”的困境。

如果转换一下思路,我们也许会提这样的问题:科学研究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其目的何在?如何达到目的?科学研究的成就如何得到公认?等等。当这么思考时,我们已经转换了看待科学的视角。事实上,并非所有有关自然世界的真理都有科学的意义,都能引起科学家的兴趣。科学史上,有多少正确的,已经证实的观点被人遗忘,悄然消失,不是因为它们是错误的,而只是由于对当下的科学事业来说显得不那么重要罢了。试想一下,哪一种规划是值得实施的?什么样的结果和效果是值得重视的?哪些实验和计算工作是必需的?何种设备和技能是必需具备的?什么样的成果才值得推广、出版?“除非我们了解了科学家是如何区分什么是值得去知道,值得去做,值得运用,值得考虑的,什么是无关紧要,无用的和无意义的,否则我们将不可能真正理解科学。”[1]

如果科学不再被看作是客观世界的表象,而是一系列实践过程的集合,又会怎样呢?首先,你不必再为证明或者证实一个命题而颇费苦心,因为科学是一个尚未被给定,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东西。与之相关,科学本质上是一种能产生效果的施行过程。其次,这个过程不只是某一个体或抽象的类主体的实践,而是不同文化群体公共地参与的社会行为。对这样一种科学实践的研究与其说是哲学中的知识论问题,不如说是与社会建构论、文化建构论、乃至与权力相关的政治学(福科与法兰克福社会批判)密切相关的问题。可以说,正是引入了实践,才使我们摆脱了纯粹思辨的束缚,使科学论进入一个更广阔,更富有成效的研究领域。

用实践的观点如何看待认识论问题?早在黑格尔与马克思那里就已提出,认识论不是独立于本体论,而是与本体论相一致,联接二者的纽带就是实践。在他们的理解中,本体论不是世界本身是什么或存在着什么,而是存在着的感性的人具有改变对象的物质力量,这使认识论与本体论得到统一。因而,马克思指出,实践不仅是一种认识世界的能力,更是改造世界的能力。确切地说,认识与改造是同时进行的,认识就是改造。马克思的实践观是一种感性的活动、物质的力量,是力的较量和碰撞,体现了认识主体与对象间的力量对比。而实证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将本体论与认识论割裂开来,从而在认识主体与对象间建起了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在尼采、福科、法兰克福学派以及劳斯那里,实践则体现为权力问题。认识论也是与权力相一致的。劳斯将构造科学现象、生成科学知识的实验室理解为一个权力关系场。他认为,实验室小世界是一个精心布置的空间:有工作台空间、材料处理空间、设备运行空间、储藏空间等,这种被分割的空间使得其中发生的事件被监视与跟踪成为可能。在福科的军营、监狱、学校、医院等规训机构中,人们被监视、封闭、隔离和分割。这两者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从而“实验室里对现象的构造、操作和控制的策略必须被视为贯穿现代社会的权力网络的一部分,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生成的实验室活动也直接包含着对人的强制(约束)形式。”[2]鉴于权力在实验室里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劳斯将权力刻画为场本身的特征,而不是场中的事物或其关系的特征,这一点与福科的“权力之网”是一脉相承的。在劳斯看来,既然对实验室中权力的说明不能脱离人们的行为与实践,那么说实践包含着权力关系,权力对实践有极大影响,也就是说“实践以一种重要的方式塑造并限制着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人们可能行动的场”[3]。总的来说,一方面,权力本身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显示出力量,才能控制与改造外在事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4],而这也正是尼采权力意志哲学的本意所在。另一方面,对权力的任何言说与讨论,仅停留在说的阶段是不完整与不充分的,只有身体力行,对权力的充分诠释才是可能的。

在实践的科学观中,实践的解释并非只是对科学知识做出辩护与奠基,而是通过实践本身来实际地构成知识。因为只有实践才直接相关于知识的发生,我们不可能脱离知识的发生来构成独立的辩护理论,发生本身已经包含辩护了。前边我们提到了“know-how”,这很重要。早在希腊时代,人们就已经明白,所谓“episteme”(知识或科学)就是,知道x意味着知道如何把x做出来,当时的工匠,乃至诗人只有在干活时才显示出知识。同样,在马克思及其尼采、福科、海德格尔等人的理解中,对知识的认识就意味着改造、权力的较量,或对自身的追问。

正因为如此,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不应只看到那些文本的,业已形成的知识,而应该回到知识实际发生的情境中去构造并理解知识。在1975-1977年期间,拉托尔(bruno latour)和沃尔加(steve woolgar)着手尝试这样的工作。他们直接参与萨克生物学研究所的研究活动,亲自体验构造科学事实的全过程,并采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来描述并分析科研活动的实情。他们发现科学知识与其说是自然规律的表象,不如说是通过科学家之间相互协商,通过说服政府和企业获得经费资助等一些微不足道的活动过程构成的。[5]1987年,拉托尔出版了《行动中的科学:如何通过社会追踪科学家和工程师》,在该书中,他带着读者直接跟随科学家本人进入科学研究的实验室中去。发现科学领域并非一片圣土,这里的争论比在其它日常生活中的争论有过之而无不及。持不同观点的人经常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甚至列出一大堆数据、资料和文献,以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正如拉托尔所描述的:“当我们从‘日常生活’进入科学行为,从街上的行人到实验室人员,从政治学到专家意见,我们不是从嘈杂走向安宁,从激情走向理性,从热烈走向冷静。我们是从争论走向了更为激烈的争论。”[6]只要我们仔细想想那些铺天盖地的科学论文、不可计数的文献资料,就会发现这样的争论和说服行为在科学中是极为普遍的,更不用说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实验室中所进行的磋商行为,以及两个反对的实验室之间为证明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所做的一切辩论了。科学事实就在论辩、说服、协商这样一些“行动”过程中呈现出来了。

行动中的科学有哪些特点呢?首先,它是一项集体参与的行为。参与科学活动的主体既包括科学家和研究者,也包括科学研究的对象、仪器设备以及以往的科学研究成果,甚至还包括学生、投资者等。因此,主体并非传统意义上进行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共同体,所研究的客观世界也不是被看作与主体对立的客体。相反,这里的主体是一个扩大了的共同主体,在这个共同主体中,所有参与研究的人与物都被纳入其中。其次,科学不再被理解为对客观世界的表象,而是所有参与者——共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磋商和谈判在情境中共同构造出来的。最后,行动中的科学是一个不断重构的过程。科学永远处于进行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并持续重构的情境之中。

说到底,科学不是描述和观察世界的方式,而是操纵并介入世界的方式。科学家不是对所看到的东西作中立的记录,而是以感兴趣的方式直接介入科学实践的活动。因此,我们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实现,科学知识的性质直接取决于构成它们的情境条件的性质。我们知道,在解释学中,若想揭示个体的行为,必须揭示使这种行为成为可能的整体情境;反过来,对整体情境的揭示也须通过个体的行为进行。这就是“解释学循环”。因此,认识论问题同时也是解释学问题。解释学是欧洲大陆哲学发展的,但却对英美哲学,尤其70年代以后产生了重要影响。库恩就是最早在科学哲学中提及解释学的哲学家之一,他曾说:“不管自觉不自觉,他们(历史学家们)都在运用解释学方法,但是对我来说,解释学的发现不仅使历史更重要,最直接的还是对我的科学观的决定作用。”[7]

然而,这里所提的解释学概念与狄尔泰意义上不同。在狄尔泰眼里,解释学的方法只适合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但不适用于自然科学。因为人文科学所研究的社会、文化行为本身就具有反思性,但是我们显然不能指望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这样的特性。其实,作为实践的科学并不是单纯的研究对象,或与认识相割裂的本体。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它是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因而本身就具有反思性。海德格尔将这种解释学称为“实践解释学”,关注的是事情的发生,或者行为所引发的现状的变化。

刚才已经提到作为实践的科学与人文科学一样,本身就具有反思性,因为我们在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对象的同时,也在反思这种行为的合理性。这是科学的实践活动与其它躯体(body)活动的重要区别,也是科学之所以成为典范的原因。现在的问题是,科学实践活动如何在情境中加以理解和解释?它与整体情境的关系如何?

首先,在实践的解释中,解释不是别的,而是解释的行为本身。事物是什么,如何存在,这些都是通过我们对周围事物的处理而揭示出来的。参与世界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世界会成为什么,以及事物在世界中如何存在的解释。从而,我们理解世界的情境不再是“信念之网”,而是“生活形式”,用海德格尔的话说是“在世(being-in-the-world)的方式”。情境,即生活形式是我们所不能选择的,我们只有,并且必然已参与其中了。例如,在燃烧理论中,拉瓦锡抛弃了传统的燃素说而选择了氧化说,但是实验所用的材料、操作程序以及表达新学说所用的语言等都是他从前人那里承袭下来的,“生活形式”对拉瓦锡实验来说不再是假设,而是别无选择的前提。[8]

其次,解释的情境并不是既定的,而是随着实践活动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的。“情境是不断变动更新的,我们找它却无法找到,因为它处于不断扩展、变迁与修正之中。”[9]事实上,情境不是一种理论,也并非外在于实践活动而存在,它本身就是由各种科学实践活动构造出来的。因而,一旦构成情境的这些要素发生变化,整体情境也就随之改变。劳斯将这种科学的实践活动比作“叙事”。叙事就是讲故事,作为故事的讲述者,我们总是已经被置于故事之中了,我们讲述的是一个包括讲述者在内的故事。因此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共同叙事”(common narrative),我们总是依赖于与他人共同构成的情境来叙述他人,同时也是其他人所讲述的故事中的角色。在互相讲述中,我们与他人一起构成并共享这个新的情境。[10]

第三,情境不仅是变迁的,而且还是重构的,是“持续重构” (continual reconstruction)的过程。叙事并不是已经完成的(completed)行为,而是正在进行中的(ongoing)。“我们与各种正在进行着的故事生活在一起,这是我们能够讲述它们的情境条件,或者是做其它任何可称之为行为之事的情境条件。”[11]科学的实践活动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不断对自身进行反思与批判,同时也包含对自身的辩护。正是批判与辩护的统一,使我们不致简单地认可,并委身于一种既成的情境,而是不断地重构它们。这样一来,科学知识就不存在确凿无误的意义,意义也始终处在重构和不断形成的过程之中。“科学知识的可理解性、意义和合法化均源自于它们所属的不断重构着的,由持续的科学研究这种社会实践所提供的叙事情境。”[12]也正因如此,科学研究才能吸纳来自各个方面的反思和批判,并对自身进行反思和批判,从而更具开放性。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到,我们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理解已经不是一套信念或对象的规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认知”,而是内在于我们身体中的全部技能(即实践的知识),只有将我们、实践的对象以及物质环境一起置于一个实践的解释的情境中加以构造,才可能更为全面地理解科学、理解世界,同时我们的解释性行为也才是可理解的。另一方面,实践知识的获得同样也不是通过学习和使用规则或依据信念行事,而是通过库恩所说的范例的学习。这样所获得的技能或实践知识才具有创造性,具有向外延伸和发展的可能性。一个牙牙学语的小孩,之所以能从所教会的单个的词句中衍生出无穷多的句子,既不在于先天的深层结构,也不在于一个被给定了的文化与历史的语境,而是由于他们一开始就已经实践地参与了生活。同样,只有实践地解释并参与科学,科学对我们才是开放的,其自身才具有不断发展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2] [10] [11] [12] joseph rouse: “the narrative reconstruction of science”, in: inquiry, vol.33, 1990, 186,183-185,181.

[3] j.habermas:“交往能力的预备性考察”,in: theorie 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was leistet die systemforschung?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 1971, 118,120.

[4] joseph rouse: knowledge and power,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7, 53.

[5] bruno latour and steve woolgar: laboratory life, london: sage, 1979.

[6] bruno latour: science in action,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7, 30.

[7] t. s. 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立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v页。

第4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实践;认识论;权力;解释学

abstract: kuhn realized a revolution in the theory of science. the essence of this revolution is replacing representism’s conception of science with practical one. through interpre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epistemelogy, power and practice, discussing the construction of knowledge and its relation with context, the paper constitute a valid platform for re-understanding science.

key words: practice; epistemelogy; power; hermenutics

科学技术在二十世纪的飞速发展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于自然科学在理智与实践上所取得的成就。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而兴起的技术创新的应用已使地球表面发生了质的变化,同时也使我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革。

这些重大的转变无疑会引发众多对科学知识及其本性的反思。事实上,对知识的反思早在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开始了。亚氏将他的工具论分为分析和论辩。在分析篇中,他创导了普遍性证明的逻辑手段,并将这种知识确立为分析的、确定的和普遍有效的;但同时他也为我们留下了“修辞学”与“论辩篇”(“topica”,指有立场的论辩),以这种方式确立的知识是一种实践的知识,即“实践智慧”(phronesis),它是通过商谈和论辩而达成的一致。我们称前者是know that的知识,后者是know how的知识。

笛卡尔以后的近代哲学家都在试图为know that的知识奠立牢固的基础。这一对阿基米德点的笛卡尔焦虑引发了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哲学探讨,与此相关的合理性话语(discourse)几乎支配了之后所有为科学奠基的哲学思考。20世纪初兴起的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约定论、逻辑原子论和胡塞尔的现象学正是沿此思路发展的。这些学派的盛衰很大程度上受到数学和自然科学,诸如非欧几何、相对论、量子理论等发展的推动,并最终促成了逻辑经验主义这一20世纪初英美科学哲学的公认观点。

但是,由于奎因对其两个教条的批评,逻辑经验主义走向了衰落。这一批评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自我批判和“语言游戏”理论,以及波普尔对归纳逻辑的批判中得到进一步加强。1960年前后,皮特•温奇(peter winch)出版了他的社会科学著作,伽达默尔出版了关于哲学解释学的著作,意义的确证观念和说明的普遍法则(covering-law)的观念均受到社会科学家和人文学者的挑战。在他们看来,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中的理解具有不可或缺的解释学维度。这一论点很快就为许多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应用到自然科学中。1962年,库恩出版了其划时代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在这本在科学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书中,库恩以范式为中心展开其观点,将历史和概念的相对性引入了对科学的理解,从而标志了对科学的理解已经从know that转向了know how——实践的知识。引入“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库恩区别于以往科学哲学的显著特征,也是他对当代科学论转向的一大贡献。然而,真正的实践论转向并非库恩一人所为,而是一个由诸多思潮共同汇集而成的潮流。其中有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言语行为论和解释学,以及稍后兴起的新实用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等。之后更为激进的社会建构论者、文化建构论者、众多解释学家和人类学家正是在这一转向的基础上谈论科学的。

其实,实践的科学观念并非什么新东西,它有着十分悠久的传统。实践的观点在欧洲大陆哲学中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黑格尔早就提出过替代康德先验论的辩证法。根据辩证法,知识失去了其无时间性的特性,并在辩证过程中不断生成、被中介和进化。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纲”中进一步明确声明,以往的哲学都试图解释世界,而新的实践论哲学则以改造世界为宗旨,该宗旨要求我们把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来理解。之后,在尼采主义者那里,实践则更明确地作为权力的形式表现在对知识的理解中,因为只有实践才具有支配的力量,而支配就意味着权力的介入,从而有效地拒斥了逻各斯中心主义和知识、真理或合理性的基础。20世纪以后,实践的观念在大陆哲学中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作为尼采的后继者,海德格尔告别了胡塞尔的科学主义迷梦。在其后期的实践解释学中,他将科学知识看作是历史地形成的,并根植于语言体系中的世界观结构,即将科学知识实践地纳入我们的生活世界中来理解。

本文所涉及的实践问题,既与历史上的实践概念有联系,又具有当代语言学转向所赋予它的新的含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的“实践哲学”(philosophia practica)就已经超越了伦理学的范围,而进入政治学、经济学等实际问题的领域,“实践智慧”则是我们面对具体问题做出明智决断与妥贴应对的能力。马克思对实践的强调是想弥合近代认识论在自然的本质与人类历史的本质之间所造成的断裂。在这之后,尼采与福科等人则力图展现一个通过权力而不断打造的新的世界。而60年代以来的库恩、哈金、戴维森、罗蒂以及拉托尔等人则是在反表象主义的意义上重新引入实践概念。这个概念首先体现了言语行为论的成果。正如奥斯汀所说:“说话就是做事”,话语能引发行为,并能产生效果,说话获得他人的实际认同才叫有效。其次,实践是一个参与的概念,是科学家、工程师们置身于科学实验室、田野等场所构造科学事实的行动(action)本身。另外,实践的概念也体现了一种解释学的观念。正如海德格尔所强调的那样,对行为的理解只能通过行为者对自身的不断追问来进行,因而,理解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情境中才能实现;理解行为与理解整体的情境之间的循环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在此意义上加以改造的实践概念,为我们在表象主义之外寻找到了一条重新理解科学的途径。

在传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中,知识就是世界的表象。科学作为“被大量书写的常识性知识”,是我们用来描述世界的手段。科学哲学的任务是为成功的描述做出解释、说明和辩护。科学的成功通常是这样完成的:先观察对象,记录其相关特征,进而检验其理论表述,随之对那些与观察不符的理论进行修改或替换。当然,科学的表象主义模式无疑也包含着这样的可能性:世界的存在方式与我们对其的表象是有差距的。正因为世界独立于我们对它的表象,我们的表象也可能并未正确地描述世界,因此,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目标就是用不断积累的经验事实来弥合这一差距。

从这里我们可以引出两点结论,这两点结论事实上对这种表象主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一是,用于获得和积累经验事实的观察必须是中立的、客观的或无偏见的,否则这些经验事实就不可能为理论提供独立的、唯一合法的检验标准。可是这种“中立的”观察者毕竟是理论上的抽象。任何实际的观察者都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多少要受到历史、文化情境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象主义是一种“无主体”的哲学。二是,除了在主体间的交往中征得他人的认同外,一个人凭什么说自己感觉到的东西是真实的?在这里,表象主义封闭了自己,很难摆脱唯我论,至少是卡尔纳普所谓的“方法论唯我论”的困境。

如果转换一下思路,我们也许会提这样的问题:科学研究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其目的何在?如何达到目的?科学研究的成就如何得到公认?等等。当这么思考时,我们已经转换了看待科学的视角。事实上,并非所有有关自然世界的真理都有科学的意义,都能引起科学家的兴趣。科学史上,有多少正确的,已经证实的观点被人遗忘,悄然消失,不是因为它们是错误的,而只是由于对当下的科学事业来说显得不那么重要罢了。试想一下,哪一种规划是值得实施的?什么样的结果和效果是值得重视的?哪些实验和计算工作是必需的?何种设备和技能是必需具备的?什么样的成果才值得推广、出版?“除非我们了解了科学家是如何区分什么是值得去知道,值得去做,值得运用,值得考虑的,什么是无关紧要,无用的和无意义的,否则我们将不可能真正理解科学。”[1]

如果科学不再被看作是客观世界的表象,而是一系列实践过程的集合,又会怎样呢?首先,你不必再为证明或者证实一个命题而颇费苦心,因为科学是一个尚未被给定,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东西。与之相关,科学本质上是一种能产生效果的施行过程。其次,这个过程不只是某一个体或抽象的类主体的实践,而是不同文化群体公共地参与的社会行为。对这样一种科学实践的研究与其说是哲学中的知识论问题,不如说是与社会建构论、文化建构论、乃至与权力相关的政治学(福科与法兰克福社会批判)密切相关的问题。可以说,正是引入了实践,才使我们摆脱了纯粹思辨的束缚,使科学论进入一个更广阔,更富有成效的研究领域。

用实践的观点如何看待认识论问题?早在黑格尔与马克思那里就已提出,认识论不是独立于本体论,而是与本体论相一致,联接二者的纽带就是实践。在他们的理解中,本体论不是世界本身是什么或存在着什么,而是存在着的感性的人具有改变对象的物质力量,这使认识论与本体论得到统一。因而,马克思指出,实践不仅是一种认识世界的能力,更是改造世界的能力。确切地说,认识与改造是同时进行的,认识就是改造。马克思的实践观是一种感性的活动、物质的力量,是力的较量和碰撞,体现了认识主体与对象间的力量对比。而实证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将本体论与认识论割裂开来,从而在认识主体与对象间建起了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在尼采、福科、法兰克福学派以及劳斯那里,实践则体现为权力问题。认识论也是与权力相一致的。劳斯将构造科学现象、生成科学知识的实验室理解为一个权力关系场。他认为,实验室小世界是一个精心布置的空间:有工作台空间、材料处理空间、设备运行空间、储藏空间等,这种被分割的空间使得其中发生的事件被监视与跟踪成为可能。在福科的军营、监狱、学校、医院等规训机构中,人们被监视、封闭、隔离和分割。这两者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从而“实验室里对现象的构造、操作和控制的策略必须被视为贯穿现代社会的权力网络的一部分,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生成的实验室活动也直接包含着对人的强制(约束)形式。”[2]鉴于权力在实验室里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劳斯将权力刻画为场本身的特征,而不是场中的事物或其关系的特征,这一点与福科的“权力之网”是一脉相承的。在劳斯看来,既然对实验室中权力的说明不能脱离人们的行为与实践,那么说实践包含着权力关系,权力对实践有极大影响,也就是说“实践以一种重要的方式塑造并限制着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人们可能行动的场”[3]。总的来说,一方面,权力本身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显示出力量,才能控制与改造外在事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4],而这也正是尼采权力意志哲学的本意所在。另一方面,对权力的任何言说与讨论,仅停留在说的阶段是不完整与不充分的,只有身体力行,对权力的充分诠释才是可能的。

在实践的科学观中,实践的解释并非只是对科学知识做出辩护与奠基,而是通过实践本身来实际地构成知识。因为只有实践才直接相关于知识的发生,我们不可能脱离知识的发生来构成独立的辩护理论,发生本身已经包含辩护了。前边我们提到了“know-how”,这很重要。早在希腊时代,人们就已经明白,所谓“episteme”(知识或科学)就是,知道x意味着知道如何把x做出来,当时的工匠,乃至诗人只有在干活时才显示出知识。同样,在马克思及其尼采、福科、海德格尔等人的理解中,对知识的认识就意味着改造、权力的较量,或对自身的追问。

正因为如此,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不应只看到那些文本的,业已形成的知识,而应该回到知识实际发生的情境中去构造并理解知识。在1975-1977年期间,拉托尔(bruno latour)和沃尔加(steve woolgar)着手尝试这样的工作。他们直接参与萨克生物学研究所的研究活动,亲自体验构造科学事实的全过程,并采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来描述并分析科研活动的实情。他们发现科学知识与其说是自然规律的表象,不如说是通过科学家之间相互协商,通过说服政府和企业获得经费资助等一些微不足道的活动过程构成的。[5]1987年,拉托尔出版了《行动中的科学:如何通过社会追踪科学家和工程师》,在该书中,他带着读者直接跟随科学家本人进入科学研究的实验室中去。发现科学领域并非一片圣土,这里的争论比在其它日常生活中的争论有过之而无不及。持不同观点的人经常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甚至列出一大堆数据、资料和文献,以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正如拉托尔所描述的:“当我们从‘日常生活’进入科学行为,从街上的行人到实验室人员,从政治学到专家意见,我们不是从嘈杂走向安宁,从激情走向理性,从热烈走向冷静。我们是从争论走向了更为激烈的争论。”[6]只要我们仔细想想那些铺天盖地的科学论文、不可计数的文献资料,就会发现这样的争论和说服行为在科学中是极为普遍的,更不用说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实验室中所进行的磋商行为,以及两个反对的实验室之间为证明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所做的一切辩论了。科学事实就在论辩、说服、协商这样一些“行动”过程中呈现出来了。

行动中的科学有哪些特点呢?首先,它是一项集体参与的行为。参与科学活动的主体既包括科学家和研究者,也包括科学研究的对象、仪器设备以及以往的科学研究成果,甚至还包括学生、投资者等。因此,主体并非传统意义上进行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共同体,所研究的客观世界也不是被看作与主体对立的客体。相反,这里的主体是一个扩大了的共同主体,在这个共同主体中,所有参与研究的人与物都被纳入其中。其次,科学不再被理解为对客观世界的表象,而是所有参与者——共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磋商和谈判在情境中共同构造出来的。最后,行动中的科学是一个不断重构的过程。科学永远处于进行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并持续重构的情境之中。

说到底,科学不是描述和观察世界的方式,而是操纵并介入世界的方式。科学家不是对所看到的东西作中立的记录,而是以感兴趣的方式直接介入科学实践的活动。因此,我们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实现,科学知识的性质直接取决于构成它们的情境条件的性质。我们知道,在解释学中,若想揭示个体的行为,必须揭示使这种行为成为可能的整体情境;反过来,对整体情境的揭示也须通过个体的行为进行。这就是“解释学循环”。因此,认识论问题同时也是解释学问题。解释学是欧洲大陆哲学发展的,但却对英美哲学,尤其70年代以后产生了重要影响。库恩就是最早在科学哲学中提及解释学的哲学家之一,他曾说:“不管自觉不自觉,他们(历史学家们)都在运用解释学方法,但是对我来说,解释学的发现不仅使历史更重要,最直接的还是对我的科学观的决定作用。”[7]

然而,这里所提的解释学概念与狄尔泰意义上不同。在狄尔泰眼里,解释学的方法只适合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但不适用于自然科学。因为人文科学所研究的社会、文化行为本身就具有反思性,但是我们显然不能指望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这样的特性。其实,作为实践的科学并不是单纯的研究对象,或与认识相割裂的本体。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它是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因而本身就具有反思性。海德格尔将这种解释学称为“实践解释学”,关注的是事情的发生,或者行为所引发的现状的变化。

刚才已经提到作为实践的科学与人文科学一样,本身就具有反思性,因为我们在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对象的同时,也在反思这种行为的合理性。这是科学的实践活动与其它躯体(body)活动的重要区别,也是科学之所以成为典范的原因。现在的问题是,科学实践活动如何在情境中加以理解和解释?它与整体情境的关系如何?

首先,在实践的解释中,解释不是别的,而是解释的行为本身。事物是什么,如何存在,这些都是通过我们对周围事物的处理而揭示出来的。参与世界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世界会成为什么,以及事物在世界中如何存在的解释。从而,我们理解世界的情境不再是“信念之网”,而是“生活形式”,用海德格尔的话说是“在世(being-in-the-world)的方式”。情境,即生活形式是我们所不能选择的,我们只有,并且必然已参与其中了。例如,在燃烧理论中,拉瓦锡抛弃了传统的燃素说而选择了氧化说,但是实验所用的材料、操作程序以及表达新学说所用的语言等都是他从前人那里承袭下来的,“生活形式”对拉瓦锡实验来说不再是假设,而是别无选择的前提。[8]

其次,解释的情境并不是既定的,而是随着实践活动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的。“情境是不断变动更新的,我们找它却无法找到,因为它处于不断扩展、变迁与修正之中。”[9]事实上,情境不是一种理论,也并非外在于实践活动而存在,它本身就是由各种科学实践活动构造出来的。因而,一旦构成情境的这些要素发生变化,整体情境也就随之改变。劳斯将这种科学的实践活动比作“叙事”。叙事就是讲故事,作为故事的讲述者,我们总是已经被置于故事之中了,我们讲述的是一个包括讲述者在内的故事。因此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共同叙事”(common narrative),我们总是依赖于与他人共同构成的情境来叙述他人,同时也是其他人所讲述的故事中的角色。在互相讲述中,我们与他人一起构成并共享这个新的情境。[10]

第三,情境不仅是变迁的,而且还是重构的,是“持续重构” (continual reconstruction)的过程。叙事并不是已经完成的(completed)行为,而是正在进行中的(ongoing)。“我们与各种正在进行着的故事生活在一起,这是我们能够讲述它们的情境条件,或者是做其它任何可称之为行为之事的情境条件。”[11]科学的实践活动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不断对自身进行反思与批判,同时也包含对自身的辩护。正是批判与辩护的统一,使我们不致简单地认可,并委身于一种既成的情境,而是不断地重构它们。这样一来,科学知识就不存在确凿无误的意义,意义也始终处在重构和不断形成的过程之中。“科学知识的可理解性、意义和合法化均源自于它们所属的不断重构着的,由持续的科学研究这种社会实践所提供的叙事情境。”[12]也正因如此,科学研究才能吸纳来自各个方面的反思和批判,并对自身进行反思和批判,从而更具开放性。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到,我们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理解已经不是一套信念或对象的规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认知”,而是内在于我们身体中的全部技能(即实践的知识),只有将我们、实践的对象以及物质环境一起置于一个实践的解释的情境中加以构造,才可能更为全面地理解科学、理解世界,同时我们的解释也才是可理解的。另一方面,实践知识的获得同样也不是通过学习和使用规则或依据信念行事,而是通过库恩所说的范例的学习。这样所获得的技能或实践知识才具有创造性,具有向外延伸和发展的可能性。一个牙牙学语的小孩,之所以能从所教会的单个的词句中衍生出无穷多的句子,既不在于先天的深层结构,也不在于一个被给定了的文化与历史的语境,而是由于他们一开始就已经实践地参与了生活。同样,只有实践地解释并参与科学,科学对我们才是开放的,其自身才具有不断发展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2] [10] [11] [12] joseph rouse: “the narrative reconstruction of science”, in: inquiry, vol.33, 1990, 186,183-185,181.

[3] j.habermas:“交往能力的预备性考察”,in: theorie 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was leistet die systemforschung?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 1971, 118,120.

[4] joseph rouse: knowledge and power,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7, 53.

[5] bruno latour and steve woolgar: laboratory life, london: sage, 1979.

[6] bruno latour: science in action,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7, 30.

[7] t. s. 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立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v页。

第5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科学社会主义观; 教育; 三个维度; “概论”课; 新常态

DOI:10.15938/ki.iper.2015.03.014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3-0056-04

科学社会主义观是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整体性问题的看法或观点,是在动态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充分整合真理与价值的历史范畴,是在内外交互活动中,主体对科学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进行循环反复的理论认识、价值反思、实践检验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这意味着,我们应该以整体的、历史的、具体的视角,在理论维度、价值维度和实践维度,引导大学生以真理和价值相统一的逻辑建构科学社会主义观。就“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以下简称“概论”)课的科学社会主义观教育而言,在把握历史的同时,还应立足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着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观的教育,使当代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获取准确认知、提升价值自觉、落实科学实践。

一、理论维度: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定位

在理论维度上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辩证统一的角度准确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定位,正确分析其与现实矛盾的关系,是在“概论”课教学中加强社会主义观教育的首要任务。

1.还原历史过程,探索生成根据

还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演进历程,探索其与物质条件的关系,回答其历史根据和必然性问题,引导大学生知晓、理解、思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高尚的价值追求从何处来、为什么而来以及向何处去,并以整体的、历史的、具体的眼光分析、把握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运动的必然性及其规律,可以使社会主义理想抛离美丽神话的谬论获得其真实生命。在整体视角上,“概论”课教师可以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背景和实践基础为具体材料,分析每一阶段不同性质和不同特点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以由当时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改革开放等实践活动为线索,厘清社会主义在中国从初见熹微到当前发展状态的过程环节,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在具体视角上,“概论”课教师可以就某些重点的理论问题进行历史回溯。在讲解理论内容之后,给学生分析其历史原因、形成过程、以及这一理论对社会实践的效应,收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的课堂实效。如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这一理论的把握,除了解读其28字的表面含义外,还应揭示其所内隐的以历史真理论和历史价值论为标准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客观必然性基础:一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决定作用和趋势,一是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和价值选择。若以这两个客观必然性为内在尺度,回顾社会主义本质这一理论从1980年到1992年的形成历程及其提出前后新中国面貌的演化轨迹,就能化抽象为具体,使学生明白社会主义本

2.解读理论逻辑,透视内在灵魂

理论逻辑探讨的是基于社会存在这一现实条件之上的社会意识的内在联系,透过社会意识的内在逻辑结构探索其内在本质,是对某一事物的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三者相统一的逻辑,其内在灵魂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社会主义现实进程中的动态的历史存在。摸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三者的内在逻辑,抓住其与科学社会主义一脉相承的内在尺度,使大学生认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是破除当前部分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模糊认识的关键一步。从横向上,在讲明道路选择开辟了制度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制度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是坚定道路的根本保障,这二者又合力推动了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基本逻辑关系之后,在“概论”课教学中,还应强调这三者相统一的理论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的相伴相生,展示出理论与历史的辩证关系。理论逻辑的起点是实践过程的现实社会条件,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理论逻辑的发展过程就是实践过程的总布局,而理论逻辑的终点就是实践的总任务。从纵向上,为了论证这一理论逻辑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概论”课教师须清晰分析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间在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上传承与创新、普遍与特殊相融合的内在关系,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讲述,若要帮助大学生正确理解现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间同根同源的关系,消除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趋同的谬论带来的消极影响,则须强调,市场经济的创造与实施,是遵循了马克思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客观前提下,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设想。

3.把握历史定位,分析现实矛盾

在“概论”课教学中通过回溯历史、探索本质可以引导大学生清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一个“时间段”这一历史定位。任何历史都是运动的,而 “运动本身就是矛盾”[1]。科学把握其历史定位对于大学生正确处理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的现实矛盾和问题颇有意义。这一历史定位有三层含义:基于人类社会的演进,其处于社会主义这一社会形态;基于科学社会主义的运动,其处于初级阶段;基于中国社会进程,其处于当前的时代结构之中。据此,我们可以引导大学生科学推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处理的自身与其他方面的几个矛盾和关系:其一,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关系;其二,与共产主义的关系;其三,与当今历史结构的关系。其中,其与新常态下的历史结构的关系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就现阶段来说,我们的实践活动将不断在创造性转化和解决这三类矛盾的过程中向前发展。如关于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新中国初期,受封建专制主义遗留的长期消极影响,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的民主并没有得以全面的制度化、法律化和权威化,以至于个人专断、个人崇拜和发生,是第一类矛盾关系的表征。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思想更加解放,对封建专制思想的进一步肃清,八二宪法确立了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使民主得以法律化,但尚未得以具体的制度化,这又表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与民主相对于共产主义理想来说还不够成熟,需要不断完善。时至今日,为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给予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的建设作了总体部署,尤其是对立法领域的重点规划,将极大推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治进程,这属于第三类矛盾运动。

二、价值维度:理性思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支撑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人类历史就是在实践活动中追求和实现主体价值的过程,价值关系普遍地存在于人的社会关系。因此,反映社会关系的观念也必然包含着价值思辨。价值思辨是主体基于知识性的了解,对自身及客观外界事物,建立价值主体意识、把握价值标准、进行价值反思判断、执行价值期望的价值意识建构过程,是主体形成科学观念、进行理性实践的中心枢纽。因此,在理论认识的基础上,还必须在“概论”课教学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价值论证,促进价值自觉、激发价值反思,赢取价值认同、价值顺应。

1.界定价值主体,促进价值自觉

社会历史活动及其构成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双向结构、内容和过程。通过这一相互作用,主体在其价值意识支配下进行意向性活动并建立起最终表现为意义关系的社会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就是人民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进行价值选择建立的意义关系,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同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及其条件的变化互为表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就是这一原理的诠释。为了消解部分大学生对“人民”这一概念抽象空泛的认识,首先,在“概论”课中要强调“人民”这一范畴整体的、历史的、具体的凝聚化与多样化相统一的指向。它不是绝对抽象的实体,而是对在中国社会进程中实实在在的群体和个人的统称。这一范畴以凝聚化的形式突出了个人的多样化现实,明确了每一个人的地位,保障了每一个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基本权利。其次,“人民”这一概念是主客体相统一的范畴。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现实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来完成的,人既是价值的主体,也是价值关系中的客体,这决定了人是创造与享用、权利与义务、历史描述与价值立场的复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每一现实的人都以自觉的主体意识积极创造,幸福享用,充分发展。对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的界定与强调,可以深化大学生对自身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必然性的价值关系的认识,提升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意识,促进大学生完成从模糊认识、盲目认同到在情感上自觉信服、在实践中主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转变。

2.审视价值标准,激发价值反思

主体存在与价值标准具有直接同一性。一切价值标准依赖于主体的本质、存在和内在规定性,依赖于人的实践活动与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这决定了价值标准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不依人的纯粹主观心态随意改变,而是通过实践活动产生的价值事实中的“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客观呈现出来。随着历史循序演进、主体不断发展,价值的具体标准也渐进改进,这意味着主体要有一种价值的反思和抽象逻辑思维意识,思考、理解和领悟对象的价值和意义的本质,依据发展着的价值标准对价值选择和判断以历史的观点不断有序调整。譬如经济工作,在革命年代,“经济建设必须是环绕着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的”[3]。在这一阶段,经济建设的价值表现为革命战争的供给力量、辅佐力量。而在和平年代,经济建设处于一切任务的中心,其价值主要为推动人民共同富裕、社会进步的决定力量。这两种价值事实表征出了在不同历史条件、需求和能力的情况下,受价值标准支配的经济建设价值的不同性质和大小。在“概论”课中通过引导大学生对价值标准把握,提升大学生对价值标准的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能动反映意识,可使大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自觉进行体验、理解、领悟的理性价值反思和价值思维逻辑结构活动,认识和肯定其价值与意义之所在,审时度势地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保持科学性、有效性,在不同时期自我调整和完善的必要性,增强在共同理想追求过程中切实落实各项政策、遵守各种新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3.明晰价值期望,提升价值认同

价值期望是群体共同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是群体按照自身的本位价值及其规范对个人提出的要求和期待,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予以接受和执行的价值意识和价值目标。在价值期望和执行价值期望的格局中,价值认同得以建构起来。价值期望“愈是明确,愈是自觉地提出其哲学与目标,并使其具有鲜明的个性,也就愈能社会化个体,愈能吸引个体对群体的价值认同和归属”[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群体价值,其价值目标在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因此,在“概论”课教学中,必须明确阐述这一价值期望的理论依据、概念内涵、方法原则,显示其作为中国社会共同价值的独特魅力。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这一最终价值目标沦为遥不可及的“乌托邦”,概论课教师还应结合时代环境和客观条件,讲述现阶段贯穿终极理想精神的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如对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解读,“概论”课教师可以其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展开。全面深化改革是基于新的历史起点以解放思想、破除体制弊端为目的的战略部署,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宗旨则在于提供更多更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二者是“一破一立”的关系,同时二者又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关键驱动力。这样,就可以使大学生实时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具体走向,以立足于现实的心态,稳健地树立价值理想,践行价值目标。

三、实践维度: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品性

“无论何人要认识什么事物,除了同那个事物接触,即生活于(实践于)那个事物的环境中,是没法子解决的。”[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实践活动是大学生得到感觉经验、经过价值判断和推理阶段、最终获取理性认识并建构科学社会主义观赖以生存的土壤。与此同时,立足现实、依据实践的发展而完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生命和原则。在“概论”课教学中,以现实实践及大学生对其的理解为基础,深刻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实践品性,引导大学生树立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实践的历史的思维方式,对其建构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观有决定性作用。

1.回归实践品性,强化本质认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在历史逻辑之上建构的真实具体的价值形态,其生命存在的本质和优越性的载体在于代代相继的动态实践,在于不断解决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实现的过程。而依据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运动,这一实践过程无限的历史延伸则取决于对生产力标准与人民利益标准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一实践内容的不断实现。在“概论”课教学中,以现实实践活动为基点,要通过讲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面对出现的难点问题,我们党和人民始终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回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之源,不断解决现实矛盾推进社会进步的实践经验,提升大学生对实践品性的重视,强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的实践课题。如关于新常态下的民生问题,面对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贫富差距问题、医疗问题、就业问题等中国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趋势,“概论”课教师可就十以来,针对上述民生焦点,中共中央在“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的原则上,作出的理顺收入分配秩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等决定和出台的相关意见和具体规定进行讲解。这样,便可使大学生结合自身日常生活实践,切实关注和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动态生成的实践品性。

2.树立实践思维,促进思想解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基于现实的中国国情改造现状造福于民的实践本身,这一实践品性彰显了如何看待和对待社会主义的内在尺度即实践的历史的逻辑。因此,是否贯彻实践的历史的思维方式、不断解放思想,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进程兴衰成败的关键,正所谓“实践发展无止境,思想解放无止境”。在社会建设的新常态下,针对大学生依据生活实践形成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各种自发心理,“概论”课教学应把握好社会主义观教育的时效度,帮助大学生树立实践的历史的思维。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首先,在实践的起始阶段,要引导大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不是依蓝图而一成不变的目标、模式和标准,而是一个根据实践情境,不断探索、不断创造、不断发展的历史范畴,促进大学生把“什么是、如何建”作为一体性问题,打破先有“什么是”的蓝图再依图建设的僵化思维,做到设计者与建设者的双向合一,这是树立实践思维最为关键的一点。其次,在实践的过程中,面对因问题的动态演化所呈现的新特点新表征,引导大学生在实践思维的指引下以开放的心态打破固有藩篱,以全新的眼光和思维对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进行认识、遵从、把握与超越。再次,在实践的暂时结束之时,引导大学生保持前瞻性意识,也是其树立实践思维的必然要求。实践不仅仅是就问题而解决问题,还应该基于实践经验,总结客观规律,把握发展情势,在全局性和战略性高度,对下一阶段实践的可预见情况提前做好准备。

3.认清实践条件,增强实践理性

客观世界的现实性决定了实践过程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影响着实践的成败得失。实践条件的认清,实践的理性慎思能力的掌握,是大学生能否把理性认知、价值认同转化为科学实践的决定因素,是“概论”课科学社会主义观教育过程的最后归宿之所在。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引导大学生在调查和认清围绕自身的全部现存条件的结构、层次和运动规律的前提下,顺势而为。那如何为之?则要从主体与客体两个尺度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由“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尺度和依“本质力量的性质”存在的主体内在尺度统一于人类的对象化活动之中。这表明正视“两个尺度”的现实性,自觉地恰当把握自身的需要、目的性及现实能力,深刻认识和不断探寻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和规律,提高“主体客体化”程度,是我们进行理性的判断、抉择与行动,实现“客体主体化”,不断提升“获得感”的前提、边界和条件。比如当下的改革大业,要想使改革主体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顺利落地,就问题而对症下药,则必须摸清深水区下的各种障碍和陷阱,并厘定结构、分清层次,人为的、非人为的,主要的、次要的,远的、近的,显性的、隐性的,等等。依据这一方式进行调查,我们很快便可摸透改革的阻碍可以分为来自上、中、下及侧面的四股势力及其瞬间凝结体:自上的“政商联手”利益集团、在中的部门本位主义、于下的消极作为和在侧的分众化盲动力量。就此,我们便可具体分析每股阻碍力量并制定具体目标、方案以各个击破。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0.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8.

第6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实践;实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概念界定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及核心问题。对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看似早已被人熟知掌握,然真正进入学理的考证分析进而阐释其质的规定性却面临着复杂丰富甚至艰难的局面。本文基于学术界已有成果尝试提出对这一概念的自我界定。

一、 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概念的几种界定分析目前学界关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概念界析可谓林林总总,形式多样,但细致分析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一)从广义的实践观视角出发来界定其内涵与外延

如认为“大学生实践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习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与创新活动;是在成长成才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活动;是在走向社会过程中与生产劳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适应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的活动;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1]。以此将其分为:“大学生课程学习中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校园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以及虚拟社会实践活动。”[2]此种划分突出了社会实践教育的全面性以及全程性,尤其是虚拟社会实践的提出是对当今时代的鲜明回应。但同时也导致了如下问题:一是是否所有教育性实践活动均应划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概念范畴?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是否有其独特的历史语境内涵?二是此种划分看似层次与范围分明,但是在实质上却导致了所划分内容的交叠。如其认为课程学习中的社会实践有专题调查、专业实习,校园社会实践中有志愿服务与勤工助学,但是在校外社会实践中其定义同样存在教学计划内社会实践包含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与教学计划外的实践活动包括走出校园的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可见此种划分在其层次中是存在交叉的。

与此相类似,从广义实践观出发,相对于传统教学划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学者认为“在广义的实践观指导下的教学活动就是广义的实践教学。广义的实践教学存在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包括理论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并以此将整个教学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以及社会实践教学……第三种是最为重要的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习、假期社会服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总之它是指参与各种科学文化的创造、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生产实践的活动。”[3]此种定义从实践-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的概念路径出发,可以说较科学的阐释了社会实践教育的教育性实践本质问题,但是同样面临着具体外延划分层次区别以及知识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效区分度问题。

(二)从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中来寻求概念的界定

关于组织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促进此项教育活动的科学化、社会化以及长效化,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来保障其顺利推进实施。因此,从这项活动开展的真实历程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有其独特的历史语境以及由政策文件所保障的合法性内涵。基于此,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能进行泛化的定义,其理由有二:“一是从出现的时间视角来看,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重要组成部分的校内实践要远早于大学生社会实践。二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有其特定的内涵,即走出校门,具有社会参与性。”[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论及实践教学时,指出:“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实践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这里就明确表明了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社会实践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5]此概念的界定从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历史活动以及政策文件出发来处理其具体内涵关系,考虑到了概念界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但是就概念的质性要素阐释还不够全面。

另外相类似的还有人认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指高校按照高等教育目标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深入实际、深入社会、深化教学、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大学生主体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完成的一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李长松,2006年)可以明显看出,此概念的阐释借用了国家关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对于大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规定性内涵。

・理论探讨・“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概念探析(三)基于不同学科语境的概念界定

研究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所关涉到的学科主要有思想政治教育与教育学,此外还有哲学与心理学等相关学科。从不同的学科语境出来,也会得出具有不同侧重点的研究结果。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或德育所关注的焦点为价值观的内化与外化问题。因而以此为出发点,很多学者均肯认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方法,是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重要路径,是大学生正确价值观内化的催化剂与行为外化的选择器,并应促进二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有机结合,而概念的结合式探析就成为了先导。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育法”、“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中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概念阐释即为例证。前者认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育法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引导大学生、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身体力行的多种实践活动,丰富情感体验,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其优良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方法。”[6]而后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视野中审视这一教育活动,认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按照高校大学生培养目标,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结合学生政治发展的特点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以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目的的各种实践活动”[7]。此种定义直接将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彼此的视野,探讨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以及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实践拓展,较好的促进了二者育人合力的发挥。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无疑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功能,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与场域。但从内涵来看,其教育机理的揭示还需更加精细化。

其次,教育学核心关注的是生命个体的成长以及全面素质的养成。以此来探讨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就有了宏观与微观的不同视域。如有学者从实践教育出发来探讨这一概念,认为其应该有三层内涵:“从狭义上说,实践教育是指一种教育措施、方法,它往往与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从中义上说,实践教育是指一种课程体系及教育体系。从广义上说,实践教育是指一种‘实践育人’、‘知行合一’、‘教学做合一’的教育理念。”[8]可以说此概念界定给出了研究大学生实践教育的广阔理论背景以及应然所需关涉的理论层次,拓展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概念的研究领域。但是对于其具体内涵,还需从实践教育的整体范畴中剥离出来。

以上界定均对这一概念的探析给出了相对各异的标准以及具体的界定类型划分,丰富了后来研究者对这一概念不同角度的审视,从而继续推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而在正式开始对此概念的界定之前,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这一概念界定本身所应注意的问题分析至关重要。

二、定义“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需要注意的问题“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这一名词的构成是复合形式的。在了解与其相关的理论背景基础上对其核心词汇进行有机拆分可以得到支持这一概念的上位概念――实践、实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换言之,在界定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时,首先应该就上述概念的意涵进行分析整合,进而在遵循词汇群义不断扩展的逻辑推演基础上得出所需概念的具体表述。其次,只单纯的逻辑推演不足以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圆满,因为站在不同的学科立场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由学科的研究对象与表述范式所决定的。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进行界定,本文将主要站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立场上,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实践观出发,重点关注大学生个体的价值形塑与整体素质的养成以及教育机制、规律的探求,并借鉴教育学、心理学与哲学等相关学科视野以求达到界析的综合全面。最后,作为现实层面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其正式生成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教育部、以及各高校积极倡导努力下真实开展的一项逐渐扩大完善的育人工程。因此,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进入现实层面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其理论层面的抽象概括应该遵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概念界定探析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分以往哲学体系的重要范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9]“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概念是指能动地、客观地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性活动。”[10]正是由于实践的引入,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的揭示了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机制、认识的发生发展验证以及社会生活的本质所在。这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一般由三个要素组成:实践主体、实践客体以及实践中介(工具)。由此三要素构成的实践活动首先是物质、客观的活动。构成实践诸要素以及实践过程、结果均具有客观性,受到现实关系的制约。其次实践活动呈现出自觉能动的特质,实践主体性的发挥使得人的意志对象化为客观现实。另外实践活动具有社会历史性,每一项实践活动均受到社会现实关系的制约从而使不同时代的实践活动具有传承累积性以及时代突破性。最后实践是一种直接现实性的活动。它指的是实践活动本身的客观物质性以及促使理论认识转化为实际的功能性。“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1]因此人正是通过实践来把握物质世界的,它是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中介。

正是由于实践在历史发展、社会生活与人的认识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教育活动从开始便屡屡谋求与其交融式发展,探究将教育要素与实践活动进行有机整合,希冀借助实践活动来达到教育价值的真实传递,从而促进教育对象能力素质的发展与完善。从历史上看,不论西方教育大家如卢梭的自然教育理论,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以及杜威的经验主义教育思想还是中国古代的知行合一、躬行乃启化之源均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马克思更是提出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2]但是从教育的视野中来看实践活动,则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实践活动的特色所在。“教育性实践,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问题为中心,有目的地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情境中认识与体验客观世界,并基于多样化操作学习过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活动。”[13]由此可见,相对于一般教育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客观性、能动性、历史性与现实性,教育性实践更加注重学生在有目的、有计划的实践活动中习得情境性的体验认知与阶段性的总结反思。因为说到底教育性的实践是一种学习发展过程,较之一般实践活动注重对客观世界的参与改造,它更体现在学生于实践学习中实现思维品质的内化与行为动机的外化;注重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深刻的检视主观世界的既有状态,通过实践操作、真实情境的观察访问以及社会服务学习验证知识理论、培养动手操作与人际交往能力,进而不断突破自我实现生命个体的完善。而这一实践活动进入学校教学之中,便是实践教育。

实践教育是与理论教育(或称为知识教育)相区别的一种教育活动,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育人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教育活动的实践教育指的是在“知行合一”、“教学做合一”以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等理论的指导之下,将教育过程视为一种实践活动过程,实践活动成为教育的具体场域以及知识载体。一般说来,传统形态的理论教育将课堂视为教学的唯一固定地点,采取教师-文本-学生的单向度知识传递方式,进而学生也将间接经验的获得作为教育的主要成果。而实践教育是在知识传递的基础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教育绝不是取代知识教育,取消课堂对间接经验的传递,而是以知识教育为基础,并且在实践教育的过程中也应同时结合理论形态的教育形式,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来达到教育过程的真实有效),重点强调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改变传统教育中学生处于“静听”的被动接受局面。同时教师也非教学过程的唯一主导者、知识价值真伪与对错的唯一裁判者以及教学结果仅有的评判者,而是实践教育活动的科学设计组织者、教学过程的艺术指导者以及实践教育结果的反思总结者。此外实践教育的教育目标是为了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养成以达到素质的全面发展。其教育以“问题型、策略型、情感型、技能型等程序性知识为基本学习内容”[14]。这是一类主要涉及“为什么”和“怎么办”的知识类型,如概念原理的运用理解以及解决问题的技能方法或情感性体验等。不同于理论教学中以陈述性知识为主,主要关涉“是什么”的知识类型,如概念、原题、命题等的具体事实为何。同时就其外延来看,实践教育按教学的地点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课堂实践教育、校园实践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在这三者之中,社会实践教育是最为根本的一种类型。

之所以说社会实践教育是实践教育体系中最为根本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它是课堂与校园实践教育的最后指向所在,并最为深刻鲜明地体现了实践教育的精神理念以及对其具体实践教育程式的验证丰富。相对于课堂实践教育中的讨论、学生展示等教育活动与以校园文化活动为主体的校园实践教育而言,社会实践教育强调学生走出校园、直接参与社会现实,是在预先具有设计性的实践活动中体验情境、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进而反思总结的一种具有发展性的学习过程。它与理论教育以及课堂、校园实践教育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社会实践教育与理论教育、课堂实践教育、校园实践教育的关系

由图1可以看到,如果说整个教育体系是由两个圆环所组成的话,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整体教育中实践教育并非是可有可无的点缀或补充,也非是决然割裂式的互不相容,而是相互渗透、彼此依存式的和谐式生长。通过实践教育,加深了对理论教育所传递知识的验证,同时成为了理论知识发展的有效助推力。另一方面,理论教育也为实践教育的进行提供了知识心理基础。进一步来看,在实践教育中,社会实践教育是另外两种实践教育形式的延伸与确证,是实践教育中最基本、最主体的存在。而在社会实践教育中,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在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意义重大而深远。

从概念发展的逻辑来看,经过前文对实践、实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其内涵与相互关系的分析,此时便可以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纳入到实践―实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这一概念群组逻辑发展的理论链条之中,找到支撑其意涵发展的理论背景,从而可以在宏阔的视野中审视解读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含义。除此之外,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作为一项具体的教育活动,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成型为一项意义重大的育人工程有其历史脉络。可以说从开始便承担了特定的教育任务,具有专门的教育功能。1984年,团中央在辽宁首次召开了“大学生社会实践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会”,时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同志正式提出了“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口号,这一原则被确立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指导方针。1987年,《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强调:“青年学生只有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为社会主义祖国而献身的信念,逐步锻炼成为有用的人才。”指出了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作用,明确了社会实践活动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同年8月20日,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决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将大学生社会实践定为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之一,并强调“要把社会实践活动与教育改革紧密结合,使之逐步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可见,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从开始便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并强调在社会实践中使大学生实现教育成长与社会服务的双重功效。基于此,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可以界定为:在共青团、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高校按照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与培养目标,引导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社会,通过参与实践活动,以获得直接经验与即时信息为主体、以促进大学生价值观形塑与综合素质养成为目的、并与课堂理论教育相辅相成的一种具有计划选择性的学习活动。

此定义首先明确了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属性问题。强调社会实践教育是一种教育的重要形态,并非所有大学生参与的实践活动均为实践教育的范畴,而是经由指导机构、学校教师以及实践单位等综合性的设计选择,以实践活动为实施载体,具有计划性与指导性的学习活动。其次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内容不同于理论教育的知识传授,而是强调通过实践活动的参与体验进而反思整合以达到问题的解决、实践技能的提升与思维品质的内化,是一种以直接经验学习、即时信息获得为主的教育活动。再次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与理论教育的关系是彼此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整体,并在现实层面上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切合社会需求以实现服务社会的教育改革。最后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学生正确价值观养成与综合素质的提升,在实践活动中注重改造主观世界、促进实践能力的发展。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教育中充分实现了教育的主体性问题,是一种主动学习的模式,体现了“以活动促发展”的精神实质。而就其外延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可以划分为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包括专业实习、实验、军事训练等;教学计划外社会实践教育,包括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志愿服务等。

参考文献:

[1][2]胡树祥,吴满意.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48,61-62.

[3]郭水兰.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外延[J].广西社会科学,2004(10):186-187.

[4][5]廖曰文.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大学生全员参与社会实践工作的调查与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1):111-112,112.

[6]魏志强.当代大学生实践教育法的实施研究[D].西南大学,2010.

[7]韩旭.思想道德教育视域下大学生社会实践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1.

[8]曾素林.论实践教育――基于实证方法与国际比较[D].华中师范大学,2013.

[9][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3,134.

[10]杨河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7.

[12]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室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108.

第7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4]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5]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6]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9]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 “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10]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科学主义”。[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就今日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法学范式(paradigm)而言,法学知识,可以分为历时法学和共时法学。历时法学,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过去时序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共时法学,通常来说,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任何时序(主要是当下)中存在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共性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历时法学,在我看来,一般表现在诸如“法律史”、“历史法律现象个案分析”之类的学科言述之中。[14]而共时法学,则一般表现在诸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具有某种阶梯表象的分门别类的或者诸如“现存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的学科言述之中。当然,“历时”与“共时”,是就学科研究的时空及对象的学术模式而言的。在实际存在的“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等等学术文本中,我们均可发现“历时”与“共时”这样两种模式彼此共存。[15]

下面,我先讨论历时法学中的问题。在讨论中,我在细节上先瞄向其中的“研究对象”问题,后转向其中的“研究主体本身局限”的问题(当然,应该说,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在历时法学中,首先,人们时常会发现一个带有根本性“争议”的困难问题:何种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具体来说“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的个体,可以被归入研究对象之中?从任一角度,我们均可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被称为法律现象的个体已是浩如烟海(在此假定对“什么是法律现象”没有争议),以至无法全部归入研究对象系列之中,而且,所有历时法学文本都是在特定而有限度的描述空间中展开的,具有特定论题,这样,在某一历时法学的研究文本中,为什么某些法律现象个体具有被陈述的“合法”资格,而另些却被剥夺了?如果我们认为,被陈述的“合法”资格,取决于法律现象个体本身的重要性,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或者依据什么声称其本身具有重要性?这样一种理由或依据是谁提出的(当声称某物某事“本身具有重要性”时,其实正是有人在作出陈述),何以“这个人”(或群体)提出的理由或依据具有权威性?如果我们认为,权威是大家认可的,同时,权威的依据是大家制定的,那么,我们必将面对进一步的追问:这个“大家”是指哪些学术主体,在什么意义上其被称之为“大家”?毕竟,从事学术研究的主体是众多的,尤其在打开具体时空的条件下,学术研究主体的数量谱系是开放的,而且,学术研究主体之间总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家”的概念界定,显然无从根据。同时,如果考查历史时序中不断展现的历时法学文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时常赋予不同法律现象个体以不同的重要性,甚至“合法”资格的有与无。[16]历史的变迁,总在导致此处言及的“重要性” 的变迁。历史上某一时期的学术主体,的确没有而且也不会,被前一时期的学术主体对“重要性”的认定所束缚,正如现在的学术主体,没有而且也不会,被此前的学术主体的认定所束缚一样。接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重要性”的意识是因人而异的?如果可以认为,那么,如何进而断定某人的“重要性

”意识的确是重要的,而他者是次要的?不仅如此,在另一方向上,我们还可以追问:“重要性”的含义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从何种角度而言的?[17]……可以觉察,这样的追问是可以不断展开的,而且,方向总会导向怀疑性的道路。这就的确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法律现象个体被赋予“陈述资格”的所谓“客观性”、“准确性”。 [18]

其次,尤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能提出更为前提性的疑问:为什么一些个体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19]等等,另外一些个体不被称为?这一方面的困难,要比前面阐述的困难更为严重,更为根本。我们显然可以提问:划分“是否属于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现象”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认为标准是“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那么,被使用的某一“概念”何以具有权威?如果认为某一概念的权威来自某一专家的权威意见,那么为什么这一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假定认为,不论概念本身的权威还是专家的权威,均来自大家的普遍认可,那么,我们又能够根据什么方法什么统计数据认为古今中外的“大家”有这样的普遍认可?[20]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历史主体对“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可能具有不同的看法,今人认为“是属于法律的”,在他们那里,可能会有相反的意见。反之,他们认为“是属于”的,今人则可能并不赞同。[21]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今人和过去的历史主体也许根本对“法”或“法律”等词,“宪法”、“刑法”、“民法”……等词,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其用来所指称的对象,完全是不同的社会现象。[22]或者,即使今人和历史主体似乎都在探讨同一社会现象,他们依然可能使用了不同的语词来展开各自的文本叙事。[23]实际上,当我们不断穿行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文本时,我们时常可以感到“相互对话的困难”,因为,不同语词的用法和相同语词的不同含义,时常构成了对话的“障碍”。在法学语境中,对话障碍的首要者则是“法律诸概念”上的意见分歧。在这一问题上,有人也许强调词典或辞典的重要意义。然而,词典或辞典的存在,我们必须注意到,极为可能同样是无济于事的。在法学中,词典或辞典的描述论断,其本身就是法学文本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所谓的“权威”,或者“某些大家”(实际上是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大家”)相对的共同认可,使词典或辞典的权威话语的“合法性”得以出现。一旦历史语境发生了变化,“权威”、“某些大家”的呈现形态便会发生变化,词典或辞典的权威性,也会发生变化。[24]换言之,词典或辞典中的解说,其本身在另类语境中自然就会遭遇另类“他者”的质疑,甚至替代。词典或辞典,其本身并不因为是“词典”或“辞典”,而具有了所谓永恒的语词指称的意义。于是,“法律诸概念”本身,以及以其作为叙事基础衍生的历时法学理论,其中所存在的所谓超越具体时空的“客观权威”,便是动摇不定的。

再次,历时法学的运作,是一类“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收集标识“过去存在”的历史证据。历史证据的有与无、多与少,显然,会影响直至左右历时法学的定案操作。这里,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于人们时常可以感觉到的所谓新证据的呈现与挖掘一类定案结论这一过程,而这一过程,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定案根基的稳固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作为历时法学研究的“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到底有多少,因为,历史证据的遗留,总是依赖人为的因素或者其他偶然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无形中完全可能对所有过去真实存在过的证据,发挥了筛选、剔除、改造、变换等等重塑对象的作用。 [25]深而言之,当某些被称为“历史证据”的“文本”、“物证”、“传说”出现在“档案员”面前,首先会使其感到困惑(如果他或她有足够的反省警醒意识)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文本、物证、传说得以存留,而其他可能存在的文本、物证、传说却失散、消匿以至无影无踪?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假问题,相反,是必须直面的而且需要应对的真问题。毕竟,我们至少可以从当下各类正在发生、呈现、展示的与我们共时存在的周边事物事情的“存留境遇”中,发现这一问题的真实意义。能够想见,在今日,我们称之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等社会法律实践以及对其思考、认识、赞扬、批评、“失语”而产生的各种现象存在中,究竟有多少对象,可以被“封存”、“纪录”、“传诵”下来?“封存”、“记录”、“传诵”依赖特定社会主体的工作,其工作可能依赖这一主体的兴趣、爱好、观察角度、价值判断、立场观点,还有可能依赖社会某些因素对这一主体的压力、限制、指令,等等,还有可能依赖其他偶然性的原因。[26]“封存”、“记录”、“传诵”的方式,就其容纳空间来说,是有限的,而其所面对的对象在空间上却是无限的。这便使“对工作主体的影响因素”,理所当然地发生作用。于是,今日存留的历史证据,在后人的历时法学研究中成为了“部分性的”。其余未存留的,在后人的眼界中成为了未知数。依照这一思路,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否认:历时法学的 “档案员”,正是处在前述所提到的“后人”位置(当然,中国法律史的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此外,即使出现“封存”、“记录”、“传诵”,其依然可能再次出现“丢失”。就“封存”、“记录”而言,还有存留技术上的困难问题。有时,作为“档案”的“封存”证据和“记录”证据,也许因为物质的承载体失去了承载能力,[27]失去了证据意义。就“传诵”而言,其同样可能因为时间过长或者传诵主体的不断增加,出现了歪曲和失实。这使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更有可能处于“后人”的位置。于是,我们可以追问,如果历时法学“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那么,他们定案工作根基的稳固性,究竟有多少?[28]而如果稳固性是成问题的,那么何来“客观性”、“准确性”?

第四,即便“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不是一个问题,我们依然要面对“已有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封存”、“记录”、“传诵”等等存留方式,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如前所述,它们受到了各种因素,比如封存者、记录者、传诵者的价值判断和知识判断(如认为“这是有用的”,“这是重要的”),以及当时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力量的对比的影响。这样,我们又有什么确凿理由认为:这些证据不会和真实发生的事物事情出现偏差?[29]历时法学“档案员”,面对的只有“历史证据”。当面对时,其无法将“证据”和过去的“真实”加以对比,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史学研究者“不可能直接与事件本身打交道。他所能接触的仅仅是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载”。[30]“档案员”当然可以依赖相互联系的证据进行甄别工作,作出某种判断。但是,这一判断,只能在有限的证据网络关系中展开。展开的过程,基于网络关系的有限性,不免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释义循环:第一,依赖依然有待甄别的一个证据去解释另一证据,第二,在依赖证据网络关系的总体结论去解释一个证据之际,又在依赖每个个体证据对总体结论的解释支持。[31]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历时法学的稳固性以及依此可能而来的“客观性”、“准确性”,都是悬而不决的。

在“科学式”的历时法学中,一种“研究主体可以靠近真实、不断发现真实”的观念较为盛行。它意味着,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历时法学“档案员”可以逐渐接近历史中曾经存在的真正事实。但是,我认为,经过前面的“怀疑性”分析,我们的确有理由认为这种观念是脆弱的,而且没有坚实的推论基础。如果其是可以成立的,那么,与之相反的观念同样是可以成立的:由于历史证据的特有“模糊性”,法学“档案员”也许距离历史存在的真正事实越

来越远。显然,基于前述的对历史证据特性的剖解,两种相互对立的观念都是不能成立的。历时法学“档案员”面临以及处理的只有证据,他们无法将证据和被假设存在的所谓过去真实进行比较,以断定自己的结论是否靠近了“过去真实”。

在对历时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分析之后,现在,我转向对历时法学研究者所从事的学术研究过程本身的分析。这一分析,需要对研究者所处的历史语境和观念“前见”[32]有所理解。

先论历史语境。历史语境,在此,是指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产生影响以及制约的环境状态(或称历史条件)。我们显然可以相信,研究者身处于其中的特定语境,是 “科学式”研究者形成观察角度、分析方式、观念、观点的前提条件,也可称为制约条件。首先,“科学式”的含义,表明了研究者推论的出发点是可以感知和实证的材料文本,其拒斥没有任何根据的“猜测”、“想象”和“臆断”。即便可以“推论”,其推论在“科学式”的含义中也将是在一定的证据材料文本的基础上展开的。[33]但是,正是这样一种彻底而又毫不妥协的“科学”姿态,决定了可以呈现或者已经呈现其面前的材料文本,对其产生的同样是彻底而又绝对不含糊的限定与制约。即使承认对前面分析过的“法律诸概念”的相异看法不存在,我们依然可以观察到,“科学式”研究者所依据的材料文本,总是有限的,并无开放的谱系与结构。[34]而且,材料文本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这样,在有限材料本文限制下出现的、并在有限文本写作空间中产出的研究结论,如何可以对照无限时序中的各类材料文本,以断定其自身的真实可靠性,以至普遍的真理性?“有限材料”表现出来的语境制约,是历史语境的第一个限定因素。

就第二个限定因素而言,“科学式”的实证研究,是较为明显的资源成本制约性的研究。实证材料的采集(这是尤为重要的)、原有文本资料的收集、研究文本的制作,都需相当数量的各类财物资源的强力支持。当希望获取更多实证材料、原有文本资料,以及进行更多的研究文本推敲制作,财物资源的需求便会随之增加甚至膨胀。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表面上的财物资源的有与无、多与少,而在于财物资源的支付者承担者的观念倾向、需求意识,以及其所希望得到的“结论”回报。一般而言,我们难以想象,当一种“科学式”的研究导致了或者可能导致对支付者承担者的“资源形成结构”出现障碍、减少、消弱直至瓦解的因素时,支付者承担者,依然会提供资源以支持这类学术研究。[35]正是在这里,一种深层隐蔽的控制结构,出现在“科学式”法学研究之中:财物付出者通过“资源权力”进行间接制约。[36]于是,我们将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财物资源拥有者和“科学式”法学研究之间的供需关系,怎能不会时常构成一类历史语境的制约? [37]

就第三个限定因素而言,现存社会中的学术思考范式,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号称“科学”的法学研究。研究者成为一名研究者,首先在于其可能业已具有了特定社会中的“学术范式”以及“游戏规则”的观念意识;其次,在于其可以进入一类学术语境,并且被这一学术语境中的“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所认可。“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其本身便是发展变化的,是由一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区域的学术共同体发展和维持的。一名研究者思想中所具有的“范式”,不会凭空产生。它正是在研究者所接触的学术共同体范围之内孕育出现的。这样,带有历史语境标记的“学术范式”,使研究者的思考成为语境化的,并可使其适恰地融入既存的“游戏规则”。这是“直接制约”的含义。就“间接制约”而言,即便研究者可以反抗现有的“学术范式”甚至“游戏规则”,其也将不得不正视后者所显示的“学术权力”的“压迫”(这里不含贬义)。“学术权力”,既可以通过前述的财物资源配置(比如通过专家鉴定推荐)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审定、编辑、出版、发表等等 “学术媒体”来体现。个性化的研究者,为使自身的学术“产出”得以获取“收益”,以成功方式进入学语境,便不得不以妥协迂回的方式,接受“学术权力”的监控和管制。而“学术权力”究其本身而言,是凭借特定语境中“制造知识权威”的运作方式而产生的,其展示的学术范式,也因此是语境化的。于是,现存“学术权力”表达的学术范式,又以间接“压迫”方式参与了研究者主观意识中学术思考语境化的过程。[38]

当然,历史语境中的限定因素,并不限于前面论述的三个方面。有些限定因素是公开的、人所共知的,比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的影响与制约,等等。但是,我认为,前述三个方面是“内在”于历时法学中的限定因素,而诸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之类的公开的、人所共知的限定因素,是“外在”的。“外在”的因素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改变、隐去、消失。“内在”的因素却总是“在场”的,不会因为“外在”因素的缺席而“缺席”。这对于分析“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局限,至关重要。

在理解历史语境的限定作用之后,我们需要注意观念“前见”的钳制作用。观念“前见”,在此,是指历时法学研究者头脑中所具有的具体知识内容。法学研究者成为法学研究者,不仅在于历史语境限定因素的捏塑,而且在于其本身的法学阅读、观察和思考。但是,阅读和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吸收,一般来说,则是思考的另一前提条件。[39]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由于法学知识接收而形成的“学科规训”。[40]就法学阅读而言,法学阅读是在特定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中展开的。严格地说,任何一种法学阅读,不是没有目的的或者漫无边际。特定法学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既是阅读目的的指向,也是其所不能不接受的界限。这样,被纳入法学研究者视界的特定知识内容,成为了隐蔽的规训者,其指令甚至驾驭着法学研究者的思路。虽然,我们不能否认,阅读“法学知识内容”的过程也有对抗质疑性的。但是,即使是对抗质疑性的,其也是在其他“特定法学知识内容”潜在规训下形成的。[41]无论如何,实在难以想象,在没有一些“法学知识内容”的支撑下,研究者可以对其他“法学知识内容”提出质疑。[42]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被接受下来的“法学知识内容”,构成了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的重要部分。

另一方面,就观察来说,法学观察总是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开始的,而且,也是经从数量有限的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展开的,最后,也将终结于特定角度以及特定方面。角度或者方面,应该认为是无限的。如果角度或方面的确是无限的,那么,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观察而得的法律表象(这里指历史证据),也即构成了具有限制因素的主观经验。这类主观经验,同样是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中的另一重要部分。此外,尽管可以承认,“观察”在理论上是可以不断展开的,但是,我们又需承认,学术研究最终是以特定时空写作或陈述的方式来表现的。因此,一旦写作和陈述停止结束,作为结果性的“观察”及其由此而来的知识,将终结于特定的角度和方面。这是另外意义上的主观经验的限制。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法学思考是可以具有想象成分的。然而,作为“科学式”的历时法学,本身便拒绝没有确凿根据的想象发挥。于是,作为确凿根据起点的“阅读”、“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观经验,也就构筑了“科学式”历时法学的有限视界。

实际上,正是这里所论及的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是颇为重要的意义上理解历时法学何以出现前面论及的两个困难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具有被陈述的资格,而有些没有?为什么有些个体可以被称作“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有些则不行?显然,历时法学研究者,正是在自己所具有的观念“前见”的操纵下,断定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断定何以某些个体可以称作“法律现象”。语境化的法学观念和主观经验,“迫使”研究者赋予某些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赋予某些个体以“法律现象”的称呼。这样,观念“前见”的变化,自然将使历时法学研究者的“断定”发生变化。 [43]而且,正是这样一些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深层去理解:为什么作为法学知识一种的历时法学,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和“中立”。

“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是“法学知识可以成为科学知识”这一观念自我瓦解的逻辑因子之一。现在,我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来分析这一观念的彻底失败。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当然,前面分析的后者所具有的困境,也部分地适用于前者,比如,对“历史语境”、“观念前见”的分析,等等。但是,在相互重叠的地方,我对前者即“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分析,是从另一角度甚至更深层面上展开的。

“科学式”共时法学中最为基本的出发点,便是对社会

中曾经呈现的以及现存的诸种被称为“宪法”、“刑法”、“民法”等等“法律”对象进行“外在的”观察归纳。所谓“外在”,是指观察归纳者持有的“局外人立场或视角”。这种我称之为“局外人”的姿态,其本身主张对社会中的研究对象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在保持距离的同时,摈弃先入为主的具体是非价值判断;并主张通过对诸种“法律”对象的不戴有色眼镜的观察归纳,从中分析基本特征、基本结构、基本因素、构成要件等等称作“法学理论”的内容。[44]这,也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可以称作“科学知识”的基本依据所在。在学术活动中,这种态度,十分类似而且基本起源于19世纪法国学者孔德(Auguste Comte)所主张的实证态度,以及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45]

但是,这一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而且,其问题就法学知识而言,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具有前提性质的致命困难。正如我在前面分析过的“科学式”历时法学必然面对 “用什么标准确定法律现象”这一困境一样,“科学式”共时法学,也难以找寻一个确定性标准,宣称某一个体是“宪法”个体、“刑法”个体、“民法”个体……,或者(统称)“法律”个体。其困难,不仅在于在古今中外难以发现人们共同使用的“法律”一词以及“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法律” 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这里指“宪法”、“刑法”、“民法”等等具体法律,为叙述方便,下面时常会使用“具体法”一词)等词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不同对象却被贴上同样的“法律”或其他“具体法”的词语标签,而且在于,即便在当下的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人们也会从社会法律实践中产生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用法的不同意见。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实践中产生的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具有激烈论争的特点,并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深刻影响法律理论的探讨和构建。对此,在下面,我将作出细致分析。[46]

“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使用,可以在两个意义上展开。其一是感性意义。其二是“探讨性”意义。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人们一般并不一定会产生争论。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这一问题应由法律来解决”、“宪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等等表述时,“法律”以及 “宪法”、“刑法”等词如同“解决”、“社会”、“作用”、“社会秩序”等等语词,甚至如同“这一”、“应由”、“充分”等等语词一样,是在我们并不关注其含义到底是如何的情况下被感性使用的。我们,只是在不自觉地默认其含义的情形下,对其加以使用,并表达另外的论说主题意义。如此,对“法律”以及其他 “具体法”词汇,通常来说并无争议。

但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情况则可能完全是不同的。人们可能时常会发生争议。比如,当我们身处同一案件的审理或同一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具体语境中,并且,我们对具体的审理或解决的办法及结果具有不同的意见,同时,我们承认而且相信裁判机构的裁决只能是法律裁决,更准确来说是依法裁决,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具体条文文字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在作出法律裁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或者,作出“上级裁判机构裁决的前例是下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的依据之一”等等陈述时,我们则是在“探讨式”地使用“法律”一词。我们对 “法律”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不自觉地默认。相反,我们正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法律”一词不同看法的意见。尤其当坚信裁决机构裁决是一种法律裁决或者依法裁决时,[47]我们的第一个陈述,极为可能是在表达“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法律”的一个意见;第二个陈述,则是在表达“只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才是法律”的另一意见;第三个陈述,则是在表达“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可以成为法律一部分”的第三个意见;第四个陈述,倒是在表达了“裁决机构的前例是法律依据之一”的第四个意见,……在此,各类陈述是在不同角度“探讨”、“争论”法律一词的含义,也可说是表现出了对“法律”一词认识的根本性分歧。各类意见,特别关注“法律”一词的含义到底是怎样的,它们会从不同立场出发,去阐明或含蓄表达[48]“法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法律”一词的使用变为“探讨性”使用。[49]

在法律实践(即便是具体时空的)中,人们时常会因为具体法律处理意见的分歧,而持续展开这种“探讨性”使用。在具体纠纷争议中,为了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时常不免出现并且凸现“法律观念”的分歧,进行“法律”意义的论辩。

我们必须注意,“探讨”、“争论”或者“根本性分歧”以及它们的持续展开,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等社会观念存在着分歧,并且因此导致了纠纷以及对立见解,人们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含义的不同意见,直至争论,便会随时在特定社会实践中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在表达不同意见或争论时,人们会使用各类具有论证作用的并且可以持续展开[50]的其他诸如社会理论一类的论说资源,支持自己对“法律” 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意见,使“法律”一词以及具体“法”词汇的争议,出现人们不得不容忍的开放性特征。尤其当其他社会理论的论说资源我们无法断然确定并且人们并不普遍承认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发现,在任何已知的特定时代和社会中,即便有人或群体宣布一个“法律”概念或其他“具体法”概念是固定的、普遍的,实践中的人们依然会依特定立场特定姿态提出“它们”的各类“探讨性”使用。[51]有时,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这种情形:虽然人们大体表面上赞同了一种“法律”或其他“具体法”概念,但是,在具体法律实践问题争论上,他们却可以不自觉地提出对立性具体法律意见,并以自己并未觉察的方式,使用潜在的另类“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和理论。[52]就一般意义而言,可以断定,这样一种分歧,不是单纯概念意义上的分歧,相反,它是一种概念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分歧或观念(比如政治的、道德的)分歧,是一种利益或观念分歧导致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福科用语)斗争。毕竟,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利益配置的结果凸现出来,必须裁决某一观念的正当性,而利益结果或观念裁决对某些人是肯定的,对某些人是否定的,其不是“给予”,便是“剥夺”,不是“赞扬”,便是“贬抑”。所以,“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各类“探讨性”使用及其持续展开,总是寄生于并且无法摆脱于深层的以社会争夺为内容的人类欲望以及话语征服的内驱力。

可以看出,社会实践中“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构成了基础性的潜在瓦解。它对后者所持的“外在”态度的可能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换言之,如果社会实践中这些“法律”词汇的“探讨性”使用是存在的,尤其当社会资源有限以及各类社会观念多元化导致了纠纷和对立观念的持续存在,进而导致了这些“法律”词汇争议是“经常性”的,“科学式”共时法学怎样才能捕捉、“冻结”、“固定”被称为“法律”、“宪法”、“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具体法”的对象,并将其“外在地”观察归纳?[53]“外在”观察所面对的对象,是激烈动荡不定的,有时是自我否定式的跳跃变幻。更需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并且无法预测,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将会怎样“探讨性”地使用这些法律词汇。这就使其含义,呈现了“社会实践将来时” 的开放结构。这里,即使强行推广一种“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的含义,人们依然会在当下以及未来实践中我行我素。[54]毕竟,纠纷争议和对立观念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于是,我们有理由提出反问:当“科学式”共时法学建立一套法律理论时,其自身,何以能够宣称其中作为法学理论出发点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具有普遍的涵盖意义?其自身,何以能够断言,其中某一被宣布为“法律”,或者宣布为“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即使是相对而言的“普遍涵盖意义”,即使是相对而言的“社会普遍接受”?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疑问:依据这些基本概念而建立的法学理论,怎能是以“外在”方式“客观”、“中立”、“准确”地反映了已呈现的或现存的社会法律实践(即使是相对而言)?现在,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概括:如果我们确信法学理论的建立总是依赖而且必然依赖若干基本概念,那么,上述致命性的困扰,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来说,将是无法摆脱的。

当然,在此需要再次申明,我并不认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都有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困境问题,因而,“科学”一词已失意义。我仅仅认为,

至少在法律语境中,由于人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因为社会资源有限以及社会观念多元化而产生的利益配置、纠纷协调,而且必须使用“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语汇作为名义去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基本意义,便只能呈现这样一种多元的开放状态,从而使“局外人”的外在观察,无所适从,使 “科学式”共时法学失去了稳固出发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依赖社会实践中“法律”和其他“具体法”等词的“感性”使用,去建构“科学式”法律的基本理论?我认为,这是同样不能成功的。因为, “科学式”共时法学要求的“法律”等词,应该具有精确的含义指涉,其应该是被细致说明阐述的若干语汇。尽管,被用来说明阐述该词的其他词语可以是被感性使用的,而且,相对于该词而言,其他词语只能是被感性使用的,但是,“法律”等词本身在“科学式”共时法学潜在意识中,则必须是被“精确探讨”使用的,亦即对其含义是要予以澄清的。[55]“科学式”共时法学,并不希望据以建立的基本词汇,可以是在并不十分清晰的情形下被使用的。于是,这类法学,必须关注而且必须研讨,实践中出现的“探讨性”使用,必须将后者分类剥离以求普遍性的精确陈述。这样,“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感性使用,对其并不具有可以依赖的前提基础的性质。其实,退一步而言,我们也能发现,即使认定“法律”等词的日常化“感性”使用可以用作依赖,“科学式”共时法学极为可能依然无法成功。因为,这种感性使用正因其日常化,故而可能变动不居、随情转化。感性使用的日常语言,是有“游戏”特性的。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来说,它们可以看作是古代的城市,是由错综复杂的狭小街道、广场、时新时旧的房屋以及在不同时期作了添补的房屋组成的迷宫。[56]于是,以其作为基础,从“科学式”共时的内在要求(比如精确、稳固、普适、界线分明等等)来看,将使理论构建极为可能同样飘浮不定。

另一方面,在此,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探讨性”使用并不局限于前面描述的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它还包括了在一般性理论分析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只是,我们应该注意,纵然认为一般理论分析中出现的争议性使用,可以通过某种学术共同体或学术权威的努力而出现一致性的意见(其实不可能出现整齐的一致性意见,否则,展示不同理论的法学史已经不存在了),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依然会自在自为地继续存在。在这里,我们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第一,是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不会因为一般理论分析中的争议性使用的停止(其实也不可能停止)而停止,第二,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又不能不依赖(而且其本身也希望)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而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等概念,在实践争议不断而且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则是难以出现共识意见的。就后一点而言,如前所述,恰是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必须关注必须研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等诸词的“探讨性”使用,并以其为起点,铺设法学理论编织的话语通道。而没有共识意见,正如前面所剥离的,“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基础,便不能不出现根本性的危机或动摇。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其区别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理解本文讨论的实践中的“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且,我对两者是否有区别的阐述,也将是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没有坚实基础”这一命题进行深入论证的一个侧面前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使用“法律实践中的‘理论’”这一陈述,是因为我们毕竟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法律”、“宪法”、“刑法”、“民法”…… 等词的“探讨性”使用,涉及了抽象论说,并且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抽象论说。而抽象论说,一般而言,正是我们通常使用的“理论”一词所指称的对象。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而有人提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另有人提出“在作出法律判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还有人提出“上级法院判决的前例是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依据之一”等等相互排斥甚至对立的陈述时,任何一方,显然需要找寻进一步的抽象意义的论说资源,证明自己陈述的正当性,并以此征服、压抑另一方的“合法”(这里不是“符合法律”的意思,而是“正当”的意思)根据。具体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些前提性的抽象论说:第一,法律作为一种准则,并不一定仅仅包括法律的具体条文文字,它还包括了普遍性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有时是明确规定的,有时是潜在地存在于具体条文的背后;第二,所以说法律还包括了一般性原则,是因为法律的具体条文的制定,时常依赖了一般性的原则,换言之,没有一般性原则的指导,我们有时并不能够制定具体条文规则;第三,既然法律具体条文的制定,时常不能离开一般性原则的指导,那么,当现有的具体条文不能顺利解决具体问题时,用一般性原则(当然包括潜在存在的原则)解决具体问题,正是用一种类似通过一般性原则制定具体规则的方式去解决具体问题,而这又是顺理成章的。[57]反之,如果另有人认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那么,这些人可以提出另外一些抽象论说与之相对。这些人可以宣称:第一,条文文字是清晰的明确的,依此判决是法院严格恪守“依法审判”信条的正当表现,法院的制度功能不是揣测立法者会有怎样的想法,或者“摸索”法律文字背后具有怎样的意义,相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则;第二,假如法院可以揣测或者“摸索”,则法院的行动便会破坏立法司法权力分立的制度框架,亦即法院会将自己权力暗下延伸至立法范围,这是变相的权力合一;第三,法律应该具有指导性,而指导性来自明确性,假如允许法院揣测或“摸索”,则意味着允许法律可以是不明确的,从而不具有指导性,这就有违人们对法律特性尤其是可预测性的一般理解,……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用来支持自己主张的前提性抽象论说,的确是我们较为熟悉甚至视为基本常识的“法律理论”。它们可以,而且也的确,真实地呈现于了具体时空中的法律实践之中。在前述中,我仅仅是用例举的方式,将其展示出来。如果我们继续展开推论,不断开掘思路,我们显然可以将诸种前提性论说的论域持续拓展。而这类持续拓展,又正是理论中不断探讨“法律理论”的基本方式。进而言之,如果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理论中的“法律理论”,在内容甚至语词表述上,都属十分类似,而且,在实践中“法律”诸词的争议以及支持一类“法律”词汇含义的抽象论说总会持续展开,那些抽象论说涉及了相互不同乃至对立的政治、道德、文化观念的抽象阐述,那么,我们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内容而言,法律理论中的“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并无二致。

同时,反过来看,从事理论研究的研究者不是在真空中,以及在毫无自己“前见”的状态中,而是在具体社会语境中,以及在具有“前见”观念中,探讨法律理论的(这里的论述与前面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主观中的“前见”的分析是类似的)。于是,研究者,正如我在前面阐述的,其头脑中已经预先存在了具有争议内容的而且具有特定社会印记的观念意识。这些观念意识,或者展现为政治的,或者展现为道德的,或者展现为文化的,等等。如果社会持续存在利益纷争、具体意见(如怎样具体解决纠纷)对立,那么,这些都将是根本不能避免的。这便是,利益纷争和意见对立,在宏观意识形态话语意义上,总在影响研究者的“前见”定位与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进而以倒转方式认为,研究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 “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也因此,我们将进而不得不承认,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理论中的“法律理论”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如果有区别,其区别也仅仅在于前者是在实践之中的,后者是在理论之中的。这就在重要意义上有如法国学者福科(Michel Foucault)所宣布的:理论既不表达实践、传达实践,也不是为了实践目的

而存在,相反,它本身正是实践。[58]

如果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相互贯通的,并无二致,我们所理解的在法律实践中观察到的“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便是以潜伏隐蔽的方式,存在于法律理论中看似属于纯粹理论争论的“法律”诸词的“争议性”使用之中。换言之,也可这样认为,法律理论中所呈现的对“法律”诸词进行的学术研究,是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诸词“探讨性”使用的另外一种方式的展开。

果真如此,我们将会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不仅法律实践中的“探讨性”使用,会使“科学式”共时法学的理论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而且,由于法律理论中的 “争议性”使用和法律实践中的“探讨性”使用相互类似,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后者的延续拓展,“科学式”理论内部已经预先存在了根本性的基础瓦解。这意味着,无论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外部(面对的法律实践)来说,还是从其内部(理论自身)来说,作为其出发点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都是无法统一一致的。这种共时法学面临的无法克服的困境,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内在的。深而言之,我们不仅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即便法律理论宣称自己找到了准确的“法律”概念,或者其他“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法律实践中的各类“探讨性”使用依然会我行我素;我们而且会看到另外一种情形,这或许才是更加重要的:当法律理论宣称自己发现、研究出了或者概括出了所谓准确的“法律”诸概念之际,实际上,就内容而言,这些概念极为可能不过是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多种“探讨性”使用之一,它们也许正在法律实践之中和其他“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相互斗争和压抑,争夺实践中的法律意识形态领导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貌似可以涵盖全部客体对象的“法律”词汇,其实,“只能指向一个法律观念”。[59]

因此,“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所谓“外在”立场、“局外人”的观察视角,不论其出于多么真实的情感以及真诚的设想,其都可能自然而然地、甚至以自己都未觉察的方式,呈现为一种法律实践中的“内在参与”立场,呈现为法律实践中“局内人”的与他者寸土必争寸利必得的争夺视角。

第8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思想;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当代价值

   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的高度统一是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显著特征,本文想从源头上理清马克思思想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统一性,以更好地发挥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作用。

   一、马克思思想的科学性

   科学性重在求真、求知。尽管人类对科学的求真、求知精神的认识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但其核心一是强调其客观性、精确性,一是强调其价值中立性。可这两点都不适用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了其价值取向,其科学理论中内涵着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强调了真理的价值性。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不是公式,而是方法论,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规律具有重复性,但马克思主义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重复性。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呢?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源于其彻底的实践精神。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都要付诸实践,指导实践,变为群众的行动,才能化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它至少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2)一切历史的冲突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矛盾;(3)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即历史的创造者、历史活动的主体;(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马克思主义既不是伦理主义,又不是集体主义,而是实践唯物主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以往的哲学家只是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解释世界算不算改造世界,改造人的思想观念是否是改造世界。例如,文艺复兴、启蒙主义、青年黑格尔学派都是在解释世界(改造人的思想观念)中起到了改造世界的作用。可见,一切真正的哲学都具有改造世界的功能。那么马克思在哪种意义上去阐述这一点的呢?马克思认为,一是以往的哲学家都是沉浸在意识形态的幻想中,把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看成是历史的起源,不去研究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历史,而是从永恒的理念出发,因而不能真正理解历史。二是以往的哲学家没有把观念看成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忽视了思想观念的历史选择和实践基础,不能解释观念被传播和认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因而不能找到实践思想观念的社会力量和群体,不能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马克思认为,思想什么都不能改变,它只有掌握群众,并在群众的实践中才能变成现实的力量。因此,真正的哲学一方面要了解具体的历史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调具体的社会历史特征和条件性;另一方面,要找到实践自己思想的现实的人———历史主体,才能科学揭示自己时代的本质和规律,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和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表现在实践基础上的彻底的批判精神:一是从变化发展中把握事物,不承认任何事物的永久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二是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的彻底的批判精神。马克思不盲从权威和权贵,对任何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性思考。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决定着和体现在其理论的前瞻性和预测性,而历史的变化具有多元性,理论的预测性不能仅仅建立在主观上,建立在自由精神上。黑格尔认为哲学是对历史的思索,其保守性表现在不想超越现实,认为历史是有终点的,否则无法确定绝对真理;但黑格尔认为绝对真理是通过绝对的精神反思获得的,故西方的民主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点。同时,黑格尔哲学又具有合理性,它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历史是感性的、偶然的、单一的;而逻辑是理性的、必然的,历史只在过去的意义上是单一的,而在面向未来时,它是多元的、是有多种可能性的。对历史的反思只能提供认识的主要依据,否则历史只是苍白的、无力的,学史不能使人变的更明智,但反思历史能够使人少犯错误、更好地把握未来。马克思像黑格尔一样,把未来看成是过去历史矛盾发展的结果,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不仅仅是反思历史,而是把社会历史看作是人类实践基础上不断生成的过程;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基础,在对现实历史的总体性批判中,特别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反思中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无产阶级正确认识社会历史的发展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而更好地认识和改造世界。即“对于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的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2]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性和革命性的本质所在。马克思提出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当资性的资本远远大于物质性的资本,加剧了资本的过剩和生产力的相对过剩所引发的社会危机,这意味着失业人口的长期的绝对存在、失业率上升,人的异化问题、社会基本矛盾问题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系下是无法根本解决的。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科学分析和批判总是内涵着明确的意识形态,即总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

   指导和正确的价值指向。三是不怕自我否定的反省意识,这也是马克思思想科学性的依据。马克思主义不仅对事物、现实,而且对自己的学说也是采取批判的、革命的态度的,因此,它以实践性为主,强调开放性和自我否定性。正是由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现实存在的深刻反思,才得出了社会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科学结论。但他从来不把自己的学说看成是绝对真理,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是批判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总是在自我否定的反省中不断吸取新成果,以丰富、深化自己的理论内容及其相应的理论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甚至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展,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二、马克思思想的意识形态性

   认清了马克思思想的科学性,我们就要进一步探讨马克思是如何科学分析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而揭示出意识形态发展的本质特征的。应该说,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概念,而主要是批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封建主义的残余,进而揭示出这些意识形态的虚伪性:

   1、颠倒性:这些意识形态颠倒了观念和现实的关系,认为不是生活决定观念,而是相反。马克思分析了人们为什么会把这种颠倒的关系和观念内化进思想并产生认同感,因为意识形态的虚伪性不是有意的,而是无意识的,它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颠倒性,进而分析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颠倒性是把使用价值和价值颠倒,把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的颠倒,在这种颠倒的意识形态中,工人要产生自我意识(阶级意识)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故而这种自发的唯物主义的结局只能是唯心主义,没有唯物辩证法就不可能摆脱资产阶级的意识,获得自我意识。

   2、神秘性:指这些意识形态的非逻辑性、非理性。它产生的情感共鸣是利益,利益能蒙蔽真理;表现形式是情感,其神秘性表现在用理性的外衣蒙蔽非理性的利益既得形式。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是理性化的、逻辑化的,实质是对既得利益集团的维护。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是如何把本阶级的利益说成全人类的利益,并用抽象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来号召人民起来革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又是如何把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抽象的原则上升为法律来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产者对无产者的合法统治的。

   3、伪批判性: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总是宣称自己是中立的、超阶级的;但其立足点是为现实辩护,而不是超越现实,因而其标榜的人民性、普遍性、永恒性都只是意识形态的谎言和谬谈。马克思主要是从历史的虚伪性上来讲意识形态,从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两个角度来批判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强调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有正确和错误、先进和落后、积极和消极之分,对此要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才能揭示其本质,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不自觉的虚假性和伪批判性中解放出来虽然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概念,而主要是批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封建主义的残余,强调社会主义思想与人民概念是一致的,无意识形态的虚假作用;但马克思恩格斯晚期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思想,因为国家是实体和观念的总体性。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是其合乎逻辑的延伸。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的有机统一,这是马克思思想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相统一的必然逻辑,更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指导作用的内在要求。可见,揭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创新的一个生长点。但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并没有言尽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探索,虚伪性只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之一,不等于说没有科学的真正的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没有堵塞后人之路。固列宁鲜明地提出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概念和思想,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中国,毛泽东更强调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批判时所使用的方法,特别是阶级分析的方法,指出无产阶级的革命是超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推翻和批判一个旧世界,旨在建立一个新世界。邓小平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更好地发挥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的维护功能和建设功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可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包括革命主题和建设主题。今天要着重研究建设主题,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维护和建设功能。

   总之,由马克思开辟的作为无产阶级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科学体系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成为意识形态,一是因为它的价值观是无产阶级的,即消灭剥削和压迫,解放全人类,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这种价值观有其科学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也主要是其历史观和价值观;二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意识形态就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方式。比如,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无阶级性)有科学性,历史唯物主义有阶级性和科学性,都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不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而且是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三、马克思思想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的当代价值

   “冷战”结束后,面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全球化进攻,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无法作出有力反驳,反而在多方面认同,主要是我们不能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正确揭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虚伪性、神秘性和伪批判性。因此,我们要用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来分析当代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深入挖掘马克思思想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相统一的当代价值,才能在意识形态领域更好地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

   首先,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指导。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但实际生活中,出现了意识形态多元化现象,要善于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指导作用,即发挥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一元论的指导作用。影响中国文化建设的意识形态主要有:西方自由化思想、中国传统文化(儒家学说)和马克思主义,但马克思主义不是一般的意识形态,而是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个角色是占统治地位、具有指导作用的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把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不仅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更主要是因为它是科学的知识体系,是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任何一门学科的科学知识,它的科学性是其发挥指导作用的前提,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是由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党建学说等各学科组成的科学知识体系,科学性是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的内在依据。当然,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和作为科学体系是有区别的,因为意识形态与科学是有区别的:一方面,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性,前者是制度化的、规范化的思想体系,是实践的,可操作的;而科学是一种知识,它不能制度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二者更新的方式不同,科学要破旧立新,推陈出新,意识形态则是不断的修整,是返本开新,越是离现实近的,越是需修正、需退让,因而是从未来出发去吸收面对现实的东西;科学会过时,而意识形态不会过时,它可以通过修补来适应新形势,具有不可否定性,而科学则可以自我否定、自我证伪。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指导和坚持其科学性上要有区别的对待。应该说,成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它的具体结论,而是它的基本立场、基本理论。即它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例如:消灭剥削、压迫、不平等,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等等)。当然,意识形态的指导也有历史阶段性,但无论何时,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都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反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还体现在根据其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制定的党在各历史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等制度化的东西,这些东西必须是正确的,才能坚持;如果有失误,就必须及时纠正,使理论与实践相一致,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当然,作为知识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是可以争鸣和讨论的。应提倡丰富、发展和补充马克思主义,提倡对马克思主义某些具体理论观点进行挑战和完善,才能始终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的实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促进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的有机统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

第9篇:科学的实践观及其意义范文

从近代以来的经验论和唯理论的拥护者各自间的鸿沟不断加大,对于经验论者宣称实践才是真实有效的。而唯理论着则坚持悬设的无限理论性经验不过是普遍性理性中演绎的结果。对于马克思实践概念主要是作为马克思哲学创新的基本点。关于实践也通常是作为狭义认识论范畴进行定位阐述的,这样就缩减了实践概念在整个马克思哲学体系当中的本质地位等,所以加强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其实质性意义。

马克思哲学实践演变以及研究的问题

马克思哲学实践演变分析。关于“实践”这一思想在历史上出现的比较早,并且古今中外的一些思想家对实践都有提及,作为当前的哲学术语范畴,实践主要是从西方的文化思想理论中发展形成的。最早是在古希腊时代出现的,是通过苏格拉底和格老贡的对话中所用到的善,这就对实践有着涵盖,后来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内涵上的丰富化,逐渐的开始将实践作为是具体活动[1]。

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也是从先哲的研究基础上进行继承发展的,亚里士多德前的实践理论没有从生活中提升出的常识性概念,在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基础上实践问题曾一度被忘却,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时期才对实践哲学优先性有了确立。在这一发展时期的黑格尔将实践解释为观念本身的活动形式,黑格尔将实践的问题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费尔巴哈则对实践的理解是对宗教以及黑格尔哲学皮牌过程中发展形成,正是费尔巴哈对实践概念的颠覆性理解,才对马克思实践思想的形成作用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从早期的异化劳动理论中马克思已经开始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实质的探索道路,并试图对社会生活矛盾以及异化的根源弄清。在这一著作中对实践概念的理解也是蕴含其中的,马克思通过异化劳动的分析肯定了实践劳动对人和社会生活比较重要的作用,这一异化劳动理论对资本主义经济下的工人异化状态揭露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概念确立方面主要是从神圣家族这一著作开始的,深化以及发展阶段主要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著作中进行的论述[2]。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生命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以及人类生活和历史创造的第一个前提是生产物质生产自身。并且通过物质生产代替了实践概念对共产主义理想可能性以及现实性更能够突出。

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研究的问题。我国当前对马克思哲学概念的理论研究有着相应的成绩,主要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对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进行的研究,还有从本体论的角度对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进行了研究,然后还有从实践之后对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进行了研究。在取得了相应成绩的另一面,同样也会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实践概念的理解层面相对比较很乱,对其实践思想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就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实践的概念定义等层面甚至都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还有的是将实践和行动等同看待,没有对理论推进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所以在指导现实生活上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3]。除此之外,还有是对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在研究上比较缺少整体性以及历史性,通常在研究过程中比较容易忽略社会历史背景的联系,这样就很难对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得到深入正确的理解。

马克思实践概念的科学化界定以及实践概念内容分析

马克思实践概念的科学化界定分析。马克思作为哲学家是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品格都具备的,其毕生从事理论研究,但是为弄清楚一些理论的问题也会通过实践去检验,从而便于方便的对无产阶级解放运动进行指导。所以这就使得即便在比较纯粹的理论中也能够从体系以及教本的角度进行下完整性的定义,从侧面对实践的要素及特征进行了阐述,从而更深的对实践涵义进行揭示。从其最为重要的著作资本论中就能够看出,其采用比较精炼和明确化的语言对劳动实践要素以及结构进行了论述,其强调了劳动是人和自然间的过程,也是人自身的活动,从而就说明了实践也是人所特有的活动方式,其自身就有着客观性以及现实性和社会性等诸多的特征[4]。

进一步而言,实践也是人类有目的的能动的改造以及探索客观世界的社会性客观物质活动,其也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从另一面而言实践也是世界作用于主体人以及客观对主体发生作用,使得人以及主体自身得到改造的客观物质活动。从这些理论来看马克思实践概念的科学化界定主要就是:人类有目的能动改造及探索世界,然后又创造以及更新自身内在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这就对以往的哲学有了超越,从而构成了辩证法和唯物论以及自然观和历史观得到统一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实践概念内容分析。从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内容层面来说,主要有实践是标志主体和客体间本质关系的一个范畴,在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层面是主体以及客体和中介。实践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实践活动以及认识活动的人,而客体则是实践活动以及认识活动的对象,中介则是各种的工具以及手段等。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内容还涵盖着实践是人类特有对象性活动以及人的存在方式,从旧有的对实践概念的解释来看,都把实践局限在精神以及观念的活动范围当中[5]。另外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能动和受动的统一,实践也是其生存的主要方式,人在利用工具进行积极改造自然中能够维持自己的物质存在。

另外,实践也是全部社会的生活本质,这能够从马克思的提纲中得到启示,在感性的现实实践活动基础上,人的感性生命存在才能有可能。马克思则认为实践是人和外部世界实施物质以及能量交换最为基本的方式,同时也是人生命和其生产活动最为直接的存在形式。除此之外实践还是对真理进行检验的标准,认识的正确与否以及是否具有真理性,就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然后才能做出判断得出结果。

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检视及意义探究

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检视分析。实践所表明的是主客体间的关系,所以就要能够进入到认识的领域当中,并且要能够作为是人的思维方式所存在。要能够对马克思所实现的实践转向理解进行深化,这一转向是将实践观点作为思维方式进行理解人类和纷繁复杂世界的关系。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党就将世界主题的变迁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进行总结发展实践以及国外的发展经验进行借鉴,从而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进行发展。在邓小平理论中对实践的重视能看到,其言:“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依靠着本本,而是通过实践通过实事求是[6]。”在三个代表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等理论上也是重视对实践的深化理解,更好对马克思实践概念进行诠释。

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意义探究。马克思哲学实践的概念有着多方面重大的意义,首先是其实现了对传统实践观的批判以及超越。从前文中的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发展演变的分析中能看到,在马克思之前的一些先哲对实践的理解和认识都是脱离现实生活以及凌驾世界之上的神秘力量的,而马克思则实现了对传统实践观的批判以及超越,其之所以有这种思辨性主要是其立于现实生活基础上的,其对实践的理解是现实的和感性的[7]。具体而言实践是人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活动,马克思曾经采用蜜蜂建蜂房以及人建房屋例子生动的说明了人的目的性以及能动性,其都是本能的活动,实践是人对客观世界改变的活动,所以就必须去行动才能实现。

还有是么克斯哲学实践概念为改变世界以及实现共产主义指明了道路,对于实践的概念并非是马克思历史观上实现革命的关键,这其中也承载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宗旨历史使命等。人类之所要改变世界就是为了能够创造满足人类需要的新世界,这就需要人的实践活动才能够完成,在改造对象的同时也要创造出新的对象,马克思并没有满足于解释世界,而提出了改变世界,这就要引出新的目标也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这也是人类最为崇高的社会理想,也需要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基础。

另外,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对历史唯物主义确立了逻辑的起点,这也是历史观上的伟大变革,前苏联的领袖列宁曾经说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最大的成果。通过实践概念就为科学唯物史观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基点,主要体现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本质就是实践,马克思在实践这一基础上对旧有的哲学有了超越并形成了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还有是实践是把握人本质的关键,这是从社会关系角度进行理解的,首先社会关系并非是凭空产生,是人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而人也并非是存在虚无世界中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由此则能够得出实践是对人的本质把握的关键点[8]。不仅如此,实践也是理解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切入点。

总而言之,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对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研究时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推动我国的整体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只有在实践的动力下才能接近理想的目标。此次主要从马克思哲学实践概念的形成演变以及我国研究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对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概念的科学界定以及主要的内容思想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实践概念的检视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探究,希望此次的理论研究能进一步的促进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