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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精选(九篇)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

第1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中美。博弈

一、引言

碳关税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转嫁此次金融危机所设立的新形式的贸易壁垒。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208.16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的18.4%。机电产品、钢铁、水泥、化肥等高碳产品在我国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将使中国绝大多数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保持现有的价格优势,从而严重打压中国的出口,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因此,美国征收碳关税一定会对中国出口贸易形成很大的冲击。

二、文献综述

1.碳关税的提出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的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来达到阻碍他国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旨在希望欧盟国家对没有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产品征收进口税,特别是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避免在欧美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而提出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1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非均衡碳减排带来的产业竞争力受损问题是碳关税的提出背景之一。国际能源署(IEA)的学者Reinaud(2005)针对欧盟钢铁、造纸、水泥、印刷和制铝业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短期来看EU ETS对上述碳排密集型产业成本上升的影响非常有限;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和Ecofys(McKinsey&Ecofys,2006)为欧盟提供的一项咨询报告中也有类似结论。碳关税提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碳泄露。碳泄露通常是从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计算加以检验的。Wyckoff和Roop研究了1984-1986年6大OECD国家(英、法、德、日、美、加)进口产品中的内涵能源,说明其国内减排政策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消费中占有较大的例。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沽能源安全法案》允许美国对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国家的高能耗、初级进口产品(如钢铁、水泥和铝等)征收碳关税。该法案将从2020年开始实施。美国此次通过的法案使碳关税再次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门话题。

2.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虽然碳关税的提法早已出现,但是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只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美国和加拿大等部分发达国家考虑对中国等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针对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些学者进行了定性判断,认为碳关税将使中国遭受巨大的损失。例如,曲如晓等指出,碳边境税收调节政策一旦实施,将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徐驰以中美贸易为例,进一步分析了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碳关税会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额大幅下降,并导致中国的就业率大幅降低。

另一些学者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量化分析。如麻省理工学院的Babiker运用多区域世界经济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发现中国和印度因为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扩张,可能抵消OECD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要求下80%的减排目标。Dong and Whalley详细分析了碳排放驱动的边境调节税对全球福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流量和生产的潜在影响,认为边境调节税对减排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效果有限。宋海英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再次,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价值的参考。

三、碳关税征收对中美双边贸易影响的博弈分析

1.碳关税对中美双边贸易的影响

美国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头号大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25%以上,自己不愿承担减排任务,却要对来自国外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政府的碳关税征收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在于制约和限制中国高碳工业产品进入美国,维持美国本国工业产业的产出效益,使它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保护美国本国市场。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一方面我国制造业起步较晚,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在过去承接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转移,中国仍要出口大量的高碳产品。因此,目前我国碳排放有很大一部分是为发达国家生产最终用品而产生的,发达国家却要为此征收碳关税,中国将处于劣势,成为被制裁的一方。

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看:

第一,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短期内,由于存在的美国进口需求减少和其他不被施加碳关税国家的价格优势,导致中国出口量下降,社会福利损失,从长远来看,中国出口商需要提高价格来补偿技术投入的支出,国际价格的上涨将进一步导致美国需求下降,中美贸易量随之减少。第二,碳关税的征收将导致中国贸易条件恶化,社会福利损失,而美国可能由于贸易条件的改善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但是,美国征收碳关税后,中国出口美国的高碳产品受到限制,将使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美国消费者从中国出口产品中所得到的“实惠”下降。第三,现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的标准,而中国也可以采用与美国不同的标准对美国征收碳关税,但这种不同的碳关税的参考标准会引起双方的争论,情况化还会引起区域范围内的贸易大战。第四,碳关税的征收,会造成两国福利损失,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且,美国国内的劳动力、资本等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延缓了传统工业的改革和阻碍了企业现代化进程,造成美国的工业的竞争力减弱,进而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优势,在接下来的后续竞争中失去主动权,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更不能促进国家产业经济的增长。

2.博弈分析过程

中国和美国在博弈中作为博弈方,其博弈行为是确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税率。一国的关税具有保护本国企业,提高本国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打击外国企业的作用。“囚徒困境”强调个体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可能是无效的,重视团体理性的合作博弈则可能带来一种“合作剩余”。

具体到博弈,在博弈理论中,“囚徒困境”有三种可能的结果,中美贸易博弈会有以下三种可能。(1)双方保持原有的

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假设各方可以均有2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2)一方实行提高关税等贸易保护贸易政策,美国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其收益为4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而另一方中国仍然保持原有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它将损失2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3)双方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双方都将有1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的损失。中美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从博弈理论出发,中美两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政策最优,都会选择保护。如果两国各自实施单方面的保护措施,两国政府的单边行为似乎可能使其利益最大化(40),但往往事与愿违(40;-25),他们在决策的同会意识到对方会采取相同甚至更为强硬的政策,达到“以牙还牙”报复的目的,这种硬碰硬的对方,带来的是“双输”(-15,-15),为第三方创造机会。但这种决策结果如果未能有效控制,只能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和升级,并造成双方整体社会福利的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既对着自己,又会伤到对方。从20+20>40+(-25)>-15+(-15)这个简单的不等式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政府需要认识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并且要采用这个政策。

回到现实情况中,现在,美国和中国双方保持原有的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则都可以享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总单位,而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美国在短期内是受益方,但是,长期也会对自己产生很多的反面影响,不排除中国会同样采取类似的关税贸易保护政策,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仿效美国,对美国的产品,如对钨、锡、稀土等产品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或者进口配额,同样根据关贸总协定里面的规定(一国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为中国采取减排措施和资源保护正名,显然,这样的报复措施最终导致的世界贸易进一步萧条,像博弈支付矩阵中验证的,双方都将有社会福利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从双边贸易保护改策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的选择,

博弈双方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协议。从长远来看,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日益增多,类似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也会增多,只要双方认识到这点,愿意谈判协商,以双赢互利为目的,就能够找到平稳解决争议的方法。美国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中国是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已经不容许任何一方采取不负责任的举措。因此,在碳关税征收问题上,中美双方合作则利于对方的发展。

四、结论与对策

贸易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决定着中美双方贸易的利弊得失和利润流向,因此,双方应该秉承两国达成的通过对话解决矛盾的共识,尽可能避免情况恶化。同时,为了减少美国碳关税对我国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对碳关税这种新型贸易壁垒的研究,并采取突破碳关税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我们要用积极的态度,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发展多元化的贸易政策,扩大内需,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碳关税一旦征收,

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极大的冲击。从根本上而吉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致力于扩大内需、开发国内市场、重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

第二,在国内试行碳关税,控制企业碳排放量。中国征收碳税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然后用税款补贴企业由于采用新技术治理环境花费的代价,这比由国外征收碳关税更利于调控,更具有主动性,而且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小。此外,可制定倾斜产业政策,丰富融资渠道,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应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转型提供个方面的援助与优惠。

第三,继续响应国际社会低碳化号召,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国际金融危机后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要率先制定面向未来的产业振兴计划,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也能够维护人类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45

[2]柯伍: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08(3)

[3]吴力波,汤维祺:碳关税的理论机制与经济影响[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1)

[4]归秀娥: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分析[J],新西部,2010(6)

第2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

中图分类号:F23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3 -02

一、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我国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现状

整体上,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划分为制度内税收竞争与制度外税收竞争,制度内税收竞争是由中央的差别性税收政策及地方合法税收权限引起,而且更多的具有随意性大、竞争过度甚至宏观上失控的特点。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第一,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将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参与税收竞争,事权划分不清,政府间财政支出的责任并不明确。第二,几乎所有的税法与规范都是由中央制定,地方只有类似于宰税、筵席税等个别税种的税权。

2.客观原因

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要上缴中央,财政支出也将由中央下放。

(三)博弈模型分析

首先我们设:

(1)只有政府A和政府B,参与税收竞争博弈,且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双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手段。

(3)假定资本是完全流动的,可以有效地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资本。

(4)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不同,政府A 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投资环境要优于政府B。以博弈模型来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收益效应。

由该博弈模型可以看出,政府A和政府B均实施税收优惠,是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在双方都实施税收优惠时,收益增加,说明双方的税收优惠是可采取的。此时可以吸引资本流入、增加本地税收收入,因此发生的成本与能够由收益的相应增加得到弥补。

尽管双方均实施税收优惠对双方都有利,但这种合作极其不稳定。从图1中可以看到,一方不执行潜在的所得税优惠为2000。因此,合作双方将为一个更微妙的突破以获取更多的收入占主导地位的战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在不断博弈中,税收优惠程度得到提高,竞争透明度渐渐下降,从适度的税收竞争转变为过度的税收竞争,政府A和政府B均会陷入“囚徒困境”,也就是图2的情况。

因此,在这一阶段的博弈中两个政府都实施过度税收优惠是占优策略均衡。但是这样会使恶性竞争波及两个政府,不但税收不会增加,税基也会遭到破坏,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将减弱。因此,必须规范恶性税收竞争行为。

假设对实施过度税收优惠政策的政府实施规范,使其在过度税收优惠时获得的收益低于正常优惠的收益水平,就会出现图3的情况。

在图3中,两个政府占优策略均衡为均实施正常税收优惠的情况。因此,为控制税收竞争的恶性演化,为达到双赢,政府间税收竞争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规范。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影响

(一)宏观论述影响

客观上,适度的税收竞争并不一定都是有害的。它是市场机制在公共经济领域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实践证明,政府间税收竞争是一把“双刃剑”,比如税收竞争使纳税环境遭到破坏,市场运行和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二)微观论述影响――以中西部为例具体分析税收竞争的影响

税收竞争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收不抵支,财政自给率较低,财政支出除了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更依赖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从下表反映的2014年度全国31个省市的财政自给率(是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的比值,财政自给率是判断一个城市发展健康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的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财政自给程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平均值为 75.8%,北京市则高达89.0%。中部地区的平均值是44.8%;西部地区的平均值只有36.9%,地区仅达10%。东部地区,中央的转移支付对财政支出的贡献较小,或者可以理解为本地的财政支出对本地的财政收入形成了有力的约束。中西部地区,中央的转移支付才是满足当地财政支出的重要渠道。在参与横向税收竞争时,面对同等数额的税收减免,中西部地区的相对成本较低。

因此对于实施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东部地区更加敏感,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使用效率。但同时中西部地区为了提高所在地的吸引力,必须通过有限的资金提高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又刺激了欠发达地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解决措施

第一,构建稳定的税收竞争规则和政治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增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

第二,构建双层法律体系,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也必须防备地方保护主义的弥漫。

第三,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权限。他们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参与者,唯有明确本身的权责范围,才能使税收竞争走出恶性怪圈。

四、结论

在本文中详细论述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原因,并利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问题、研究现状以及解决措施。以中西部地区为例,对税收竞争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同时并存,所以治理应以规范与完善为主,杜绝全盘否决。从规范税收竞争行为和税收竞争环境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规范,对治理和协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无法从根本上剔除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弊端,但我们可以减少危害性,为我国经济的增长搬去绊脚石。

参考文献:

[1]潘明星.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的博弈及效应分析[J].当代财经,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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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笑萍.国内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5,(02).

[10]黄春蕾.当前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实证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01).

第3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论文摘要: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摆脱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为各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文章介绍了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并从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建设者、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运行的博弈原理,说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 论文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 -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 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性行为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 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 Ruggiero et 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第2页)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 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 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八、结论 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它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在非合作博弈下,各成员自行制定贸易政策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作为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各成员的谈判进行驱动,这种谈判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扩展,实现了互惠原则的多边化,不仅有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而且强化了多边贸易协议的承诺信号,最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

第4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为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就业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到20*年底,做到“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1人稳定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1人转移就业;自20*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援助工作做到“出现1户,认定1户,帮扶1户、就业1户”。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方式,构建以市场为向导,政府调控、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机制。

二、建立制度,实现动态管理

(一)实行城乡“双零”家庭认定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户口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处于就业状态,或虽有人就业但极不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靠救济或低保维持生活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含50周岁,下同),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二)实行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情况的跟踪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符合销号条件的及时做销号处理,并注明销号的原因,在台帐中做好清除记录。

(三)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中,要把城乡“双零”家庭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数字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建立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的编号、台帐、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在形成资料完备的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认定和销号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数据,实现动态管理。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人员就业。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二)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

(三)积极扶持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各县(市)区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对有创业要求和创业能力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小额贷款支持,解决其开业和资金周转问题。继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双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其开业后的经营负担。

(四)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要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45号文件规定,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年期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10%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零转移家庭转移就业。要通过就地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零转移家庭成员需要的就业岗位。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协作,积极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输出基地。劳务输出机构要按照谁输出、谁管理的原则,认真搞好劳务输出后的管理与服务,协调用人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协助处理好劳资关系,切实解决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输出人员较多的地区,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设立劳务输出服务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驻专兼职人员,为务工人员搞好服务,逐步建立起劳务输出项目考察、输出安置、合同鉴证到跟踪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四、多措并举,完善就业服务

(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六到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做好求职、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化”的服务工作,为建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在全市各行政村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加强协理员队伍管理和培训,落实工作补贴,充分发挥其在就业援助工作中信息员、宣传员和调查员的作用。社区和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向援助对象大力宣传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有关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对符合城乡“双零”家庭条件的,及时帮助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省劳动者失业证》,并帮助联系落实就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要定期入户走访,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了解掌握援助对象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产生的城乡“双零”家庭。

(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服务大厅为城乡“双零”家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以及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城乡“双零”家庭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的观念,学会选择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形式和路子。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门服务,并通过开通热线电话、组织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援助对象提供岗位信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活动,建立服务与成效挂钩机制,向城乡“双零”家庭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三)加强城乡“双零”家庭的技能培训。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另外还要把城乡“双零”家庭子女作为技能培训的重点对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的有关政策。

(四)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全社会要广泛开展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发放帮扶联系卡,鼓励和提倡相关部门党员干部与援助对象建立“一帮一”、“手拉手”机制,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信息、送技能”的方式,积极帮助援助对象解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援助责任人。

五、明确责任,形成保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设立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简化审批程序,及时为城乡“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建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的衔接。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城乡“双零”家庭。农业部门要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城乡“双零”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会组织应协助政府认真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为城乡“双零”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妇联组织应利用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发挥街道、社区妇联组织的作用,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残联组织应积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政策落实、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的残疾人积极就业。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全面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有关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做好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宣传,引导援助对象转变就业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使广大城乡“双零”家庭在政策扶持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第5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轨制;统1;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即是1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的却是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是给予外资企业以诸多税收优惠。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1,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8%,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28%,2者之间差别高达20%.[1]

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1、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正当性分析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1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1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2.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国民待遇,是wto的1项基本要求,是指缔约国1方在缔约国另1方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不同缔约国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方面要享有无差别待遇。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税收,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1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1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法在保障聚集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应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2]按照这个原则,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扩张性的和不合适的。对外国投资者应既不歧视也不特别优待。

3.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方法单1,对国家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1度被滥用,致使1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这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这种单1的税收优惠方法对1些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度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1些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含量低的行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1种较为普遍的担心是:虽然理论上所得税法应该统1,但若实际执行后,外商会大量减少和撤回对我国的投资,进而引起经济大幅震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还不能统1。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实现统1。

就1般而言,税轻利厚,税重利薄,税负是影响投资者利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然而,尽管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指出,优惠的税收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因为,税负的轻重并不是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唯1因素。

1般而言,外国投资者看好1国的投资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1个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成功经验。有资料显示:韩国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54%,高于我国33%的名义税率,是中国经济特区15%税率的3.6倍,但韩国仍然成功引进大量外资。[3]可见,关键因素不是税负轻重,而是看1国投资市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绝大部分外资不会因为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造成的税负加重而大量撤出中国。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吸引力,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政局稳定。与绝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当于甚至超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稳定局势的能力是被肯定的,这就解除了外商对投资安全性的担忧。政策合理而稳定。改革开放已成为我国国策,我国政府实行了对引进外资有利的1系列政策,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些政策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变得更加合理。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加以完善;经过几10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并能够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劳动力和管理科技人才。市场潜力巨大。从1992年起,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度增长,无论是日用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都在不断扩大,中国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已不再是仅仅可以观望的潜在的未来市场,而是1个现实的不断扩大的市场———这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有吸引力的1个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统1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引起外资的大量回撤,也不会引起经济大幅震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2、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澄清的1个基本问题

统1企业所得税法,即要求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而平等的纳税主体,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的税率,但有1个看似矛盾却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功能已从单纯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1。正因如此,许多国家都在统1税制的基础上,实施特定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税收差异性政策具有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的特点,有利于协调税收制度的规范性、1般性同额外负担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特殊性之间的矛盾。税收差异性政策,不仅是对统1税制的补充,而且是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这1基本国情也要求我们要通过特定税收差异性政策的实施,来吸引资金,发展经济。因此,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同原来“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根本不同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1种选择性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普遍性优惠。在如何对外资进行选择性优惠的确定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

在正确、科学的产业政策确定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运用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促进1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选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予以税收减免等优惠。

2.体现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体系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形成了沿海和内地不同的经济格局。目前完全取消这种地区性优惠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我国对外资企业地区性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优惠措施,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合理布局。

3.体现鼓励科技开发,促进环境保护原则

在确定对外资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向之1,对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1定的优惠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利用节能设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可以给环保型企业1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财政与税务,1999,(6)。

第6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节能自愿协议;公众参与;企业环境责任;节能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93-04

一、节能自愿协议提出的背景

国外将自愿协议作为制定长期工业节能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一种政策工具。自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节能和提高能源效率,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来降低能源消耗。20世纪80年代后期,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等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当时,国际上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磋商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意见,许多欧盟国家将自愿协议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政策工具。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自愿协议,越来越多的被发达国家所采纳,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目前,美国、英国、荷兰、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通过自愿协议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减排自愿协议行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节能减排的自愿手段,逐渐受到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重视,并展开了广泛的实践。200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节能自愿协议》。这是我国通信产业发展史上的第一份节能自愿协议,是我国通信产业探索节能减排新机制、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体现,将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和意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学界对自愿协议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但并未就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节能自愿协议在政策层面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技术标准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节能自愿协议的支持性政策、效果的评估、协议的形式、规范化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分析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对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和实施过程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探讨。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公众参与原则

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它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灵活性好、适用性强、低成本、兼顾节能和环保、有利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等优点 。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对自愿协议的名称、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有所差异,但本质上都是由政府进行引导,企业(行业)自愿作出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方面的承诺。政府与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自愿协议,在实现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公众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

节能自愿协议在我国的广泛实施和推广,体现了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环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其中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此外,除了政府和企业,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中。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社团组织或服务机构,提供节能目标设定、节能计划编制等节能技术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

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VA)是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一种协议,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类型,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体现了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理念,体现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

环境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日本,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行政合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合同和外部环境行性合同。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签订的协议,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公法精神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具有行政性、自愿性、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双重性等特点。

(一)行政性

节能自愿协议确定、变更和消灭的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体现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节能自愿协议的当事人有且只有一方是环境行政主体,这是节能自愿协议行政性的体现,也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环境行政主体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出于环境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环境行政主体一方往往享有一定的优益权。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环境行政主体一方,政府机构多为国家或地方的节能主管部门。

(二)自愿性

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在法律规定之外,企业“自愿”承担的节能减排义务,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政府和企业的自主参与权,是行政法和民法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就协议的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磋商,双方的意志都应该得到体现和尊重。

(三)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性

节能自愿协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节能自愿协议可以使政府和企业获取经济和环保的双重效益。对于政府而言,自愿协议是传统指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手段的补充和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的低效率和高社会成本,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整个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节能自愿协议以其非强制性、灵活性易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的管理理念发生变化,通过自主设立节能目标,提出与企业管理体系协调的节能计划,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四、节能自愿协议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多表现为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就实现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节能自愿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自愿协议的主体

从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和企业是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出于需要也可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的协商或履行过程中。本论文主要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重要主体,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公益性”十分突出的事业,这就决定了环境保护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项基本内容 。政府以其权威性、不可更移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从传统的制定标准、强制性执行转向尊重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主体地位,在协商的一基础上和企业合作,推动并促进环境政策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引用契约方式对环境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环境行政机关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公务,有效实现环境管理目标。政府通过节能自愿协议进行环境管理比使用其它政策手段更节省成本,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成本较高,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政府更愿意把节能自愿协议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补充手段并大量应用,尤其是在法律执行困难或者空白的领域。

2.企业。传统经济发展理念认为,经济责任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从事经济活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无需承担特别的社会环境责任。实际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环境合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强调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即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需要由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既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环境问题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有效途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关注。节能自愿协议使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理念发生改变,在管理体系中自觉纳入对环境保护的考量,使企业的管理决策更具科学性。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就协议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双方的意志都应得到体现和尊重。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不同企业与政府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节能减排目标;二是政府给予企业以某种激励。

政府和企业作为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节能自愿协议中,如果政府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过多的甚至全面的行政控制,往往会构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当限制,妨碍企业经济自由并因此而降低其活力特别是竞争力,违反“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节能自愿协议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利体现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其义务则是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奖励措施,如在财政、税收、融资、技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

企业作为“经济人”,是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参与节能自愿协议的。为了平衡企业的利益、鼓励企业的积极环境行为,节能自愿协议通常会赋予企业获得政府提供的激励措施的权利,这是企业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内在动力。同时,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提交协议执行报告等,以配合政府的监督指导,保证节能自愿协议目标的实际、全面履行。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是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而签订的协议。在节能自愿协议这一法律关系中,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节能减排这一行为设定的。

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政策机制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为了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多地采用包括命令型手段、经济手段和自愿手段在内的“混合”政策措施,同时应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推进节能减排型产品的生产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立 。

既然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新的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环境政策工具,我们就应该考虑借鉴和采用这种工具,使之服务于我国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其可行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一般的环境行政合同相比,节能自愿协议更具有灵活性。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目标制定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为了避免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有必要对节能自愿协议的节能计划、技术通则、协议样本等进行探讨,以保证其规范实施。

(一)节能计划

节能计划是企业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期间,为提高能效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现协议期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及时间表。一般在自愿协议中,只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某个节能减排目标,而对于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无特别的要求。但是作为节能自愿协议效果评估的依据,对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可以促进企业自觉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企业需要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根据潜力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包括实现中期和长远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企业制定好初步的节能计划以后,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计划进行评估和批准,以确定该节能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节能计划在时间进度和投资上是否切实可行 。如果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或规划的节能项目发生了变化,节能计划应重新修改,并递交给第三方重新评估。节能计划是节能自愿协议的活动方案,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的可行性,对企业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和方式提出要求,可以推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

(二)技术通则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和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都可对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协商。为了减少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制定一个系统的具有指南性质的手册或标准,对协议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随着节能自愿协议在全国多个地区的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于2010年1月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定。这项技术标准适用于节能自愿协议项目或类似项目(如能效协议)的实施。该标准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作了规定,明确了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指出协议双方应对能效基准、节能目标、核查和验证方案进行充分磋商,达成一致。

从《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的通过审定可以看出,节能自愿协议已引起了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足够重视,并逐渐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项技术标准是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合具体的可行性措施和政策。如在“实施程序”部分,该技术标准只是对节能自愿协议基本程序的简单罗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和其他措施,如节能目标、节能计划、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等结合起来。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该项技术通则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以提高其实施效果。

(三)协议样本

协议文本作为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实施的载体,是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从国外节能自愿协议的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自愿协议的模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要素:明确协议的各参与方,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描述节能目标,描述如何达到节能目标,描述所需的评估和监测过程,一致认可的修改和终止日期等。

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不同,协议文本也会有所差异。为了促进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实施,可以在吸收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的普遍需求,创造性地研制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节能自愿协议样本。《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所附的协议样本,对协议的参与各方、能效基准、实施周期、节能目标、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履行义务的承诺等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样本的规定一般较为概括,对节能自愿协议实施主体仅起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并非对每个具体的协议主体都完全适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从自身利益的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业特色,参照以上协议样本的格式,制定出专门的协议文本,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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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孙佑海,张天柱.循环经济立法框架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第7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根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多深入基层、研究创新举措,推进我市粮食补贴发放的进一步完善,在4 月15 日—4月27日对我市的银田镇长田村(常规村)、杨林乡的云源村(偏僻村)、清溪镇的花园村(城郊村)进行了粮食补贴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个有代表性的村的粮补及种植基本情况

1.银田镇长田村总人口1350人,345户。总面积3.2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280 亩,计税面积1007 亩,土地流转面积:水田320 亩、山地350 亩。2013 年发放补贴资金全部按计税面积发放,其中:粮食直补1007 亩,13594.5 元;综合补贴1007 亩,81164.2 元;双季稻补贴1007 亩,58406元,收益农户345 户。计税面积与耕地面积相差275 亩,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收农业税时对实际种田面积的核减。2013 年对全村粮食种植面积,包括早中晚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等进行重新核定,即实际种植早稻497亩、中稻470亩、晚稻497亩、双季稻497亩。2.杨林乡云源村比较偏僻,有13 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580人,共计456 户,总面积15平方公里。计税面积994.83 亩,土地未流转。2013 年,云源村共发放粮食补贴金额15.6 万元,其中农资综合补贴8.3 万元,粮种植补贴1.4 万元,双季稻补贴5.9 万元,涉及农户433 户,补贴面积1021.58亩。计税面积与耕地面积相差98亩,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收农业税时对实际种田面积的核减。2013年对全村粮食种植面积,进行重新核定,由于地理水源原因,大部分只适宜种一季稻,即实际种植早稻36.9亩、中稻1055.2亩、晚稻36.9亩、双季稻36.9亩。

3.清溪镇花园村总人口451 户共计1697 人,其中失地农民1442 人。总面积3.8 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80.94亩,计税面积420.2 亩,土地流转面积:水田517.94 亩、山地1694.1 亩。2013 年粮食直补420.2 亩,5672.7 元;综合补贴420.2 亩,33868.12 元;双季稻补贴420.2 亩,24371.6元,收益农户451 户。计税面积与耕地面积相差97.74亩,主要原因是在税费改革时为平衡税负造成的。2013 年对全村粮食种植面积,包括早中晚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等进行重新核定,由于征拆等原因,实际种植面积大幅减少。

二、粮食补贴面积核定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种植面积大于计税面积

增加原因是由于田亩打折面积,新开水田与留在村组的未纳入计税面积的田亩面积。

2.虚报面积

由于农民种植时没有任何影像,难于确定早、中、晚稻实际种植面积,有的未种植的也纳入申报范围,或中季稻报早、晚稻种植面积。

3.与其他补贴发放的矛盾

上次是由省财政厅核定实际种植面积,而农财的种粮补贴15 元/ 亩是按省农业厅核定的计税面积发放,这样又会导致同一农户的粮补的种植面积不统一。

4.上报与上级监测数据的矛盾

省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核定数据将与卫星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并据此核定下一年度粮食补贴面积,如果卫星监测核定下达的补贴面积比我们核定申报的面积少,到发放补贴时又会引发新一轮矛盾,难以发放到户。

5.各部门数据之间的矛盾

以前年度是按照省农业厅核定的早、晚稻良种补贴面积进行测算下达的,农业局又是从统计局(按计税面积)取来的数字上报。农业局上报的数据在年底,时间紧任务重,且必须与统计局的一致,所以数据不是一一由乡镇核实信息后上报农业局的。导致我市如果按农业局的数据发放,各乡镇与市乡财局都没有明细花名册,不能准确发放到农户,会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而我市的计税面积(税费改革时,为了平衡应税产量,我市以3%的水田进行平衡折扣)只有7.43 万亩,而国土的基本农田面积有8.82 万亩。我市此次核定按实际种植面积报送,而统计按计税面积上报,两者数字相差太大,影响粮食补贴资金。

6.种粮大户奖励政策难落实的矛盾

在粮食补贴面积核定工作中,各乡镇一并要将种粮大户信息统计上报,且粮食补贴发放的原则是“谁种粮、谁受益”,各地在宣传政策时必须明确粮食补贴的受益人为实际粮食种植人。但由于我市土地流转过程中手续不完善,难以按上级要求落实。

三、粮食补贴面积核定及发放的对策

1.重新核实耕地面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配合粮补面积确定工作要对早中晚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进行整册,时间紧,工作量大,不是由经建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针对瞒报、漏报耕地和黑地问题,建议国土部门协同乡镇政府对瞒报、漏报耕地和黑地面积进行核实,把核实的耕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针对新增、复耕土地的现象,应该予以鼓励。由于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是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受财权和事权所限,对解决耕地和补贴问题力不从心,因此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以国土部门确定各村耕地面积为准,农业部门确定种粮面积,村组确定种粮农户。统计部门的耕地面积、种粮面积数据应依照国土、农业部门来源为准,避免部门之间数据误差、信息混乱的现象。乡镇政府负责审核数据的准确性,乡镇财政所只负责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粮食补贴办法,增加可操作性,减化手续,减轻基层干部的工作量。

2.创新补贴品种,建立粮食综合补贴体系

粮食直补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补贴方式。但因粮价下跌、农资价格上涨等严重抵消了直补效益。鉴于农资价格基本放开不可控的事实,建议创新补贴品种,积极研究试行科学配方施肥、农药精准施用等技术的直接补贴,以减少化肥、农药的用量,降低生产成本,间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因农资价格上涨、粮食价格降低等不可控因素对直补的抵消效应。同时,降低肥料、农药投入量,可大大减轻农业污染,提高耕地质量,维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资金可从粮食风险资金增量、支农资金或其它资金解决,逐步形成面积直补、良种直补、农业生产物资技术环节直补相配套的粮食综合补贴体系,确保种粮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3.加快土地流转,增加种粮大户的补贴

现有粮补政策由于“谁种粮、谁受益”难以落实,粮补反而助长了农户的惰性、抛荒以及发放时与政府的矛盾。不少农民为此惜土如金,即使抛荒也舍不得转让,而真正想种粮的农户租不到田,或者租了田种了粮却得不到补贴,感到不公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只有加快完善土地流转,宣传政策时必须明确粮食补贴的受益人为实际粮食种植人,对种粮大户直接奖励,加大种粮大户的补贴。让粮食补贴发放的原则“谁种粮、谁受益”落到实处。

4.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落实到位

第8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 博弈 利益最大化

一、引言

2000年以来,全球房地产价值大幅度膨胀。2000年~2005年间,美国住房价值对GDP的比率由135%上升至173%,澳大利亚由271%上升至374%。但从2006年起,美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速度逐步减缓,2007年8月出现了次贷危机,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开始破裂,并迅速影响到全球房地产市场。

就中国而言,全国商品房价格普遍偏高,房地产泡沫持续膨胀,为避免房地产业的崩溃,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房地产业的过热状况。而房地产商则不会顾及过热的现状,只要在目前能得到巨大利润,就将毫不犹豫地投入其中。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消费者,即商品房的买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希望能买到“物廉价美”的产品。这几方在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时,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便构成了博弈。

二、房地产泡沫产生的模型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经济泡沫愈演愈烈,集中体现在房价虚高、盲目投资等方面。这其中又以商品房交易最为严重,也最具代表性。假设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者共有n个,每个投资者根据自己的目标利润决定自己的投资量,则有Q=∑qi ,qi为第i个投资者的投资量qi∈(0,∞),i=1,2…n, ,Q为n个投资者的总投资。用D来表示投资者的收益,总收益为D=D(Q)。在投资中,虽然Q值多大会导致房地产泡沫对于投资者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实际情况是房地产泡沫最终会发生在一个确定的Q值。投资量超过最大值Qmax,即Q>Qmax时,就会产生泡沫。现设某一个投资者利润为Ri,利润函数为Ri=D(qi),i=1,2,…,n。对于这个投资者,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会加大投资,直到边际收益为0,即D’(qi)=0。以此类推,所有投资者均会采取这样的利己策略,将这些投资者的利润最大化条件相加,其总收益D=D(Q)。但由于国家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饱和,允许的总资金量(Qmax)是有限的,且市场总利润空间也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当某个投资者扩大投资时,短期内收益率会很高,但随着其他投资者也加大投资,总利润分散给了多个投资者,利润相应的缩小,最终所有投资者均达到D’(qi)=0的条件,但房地产投资的回报周期比较长,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并不会很快收回,所以投资者的策略有滞后性,就会出现D(Q)>D(Qmax)的情况,于是便产生了泡沫,即市场上的过剩产能。

二、政府与投资者间的博弈

这是房地产业的主要博弈,也是泡沫是否能有效控制的重要博弈。当前,全国房地产业仍然较热,一方面是政府希望为房地产降温,一方面是投资者争相进入该市场。在这两方的博弈中,政府可通过统计工作获得房地产的信息,而投资者也可以获知国家的相关政策,所以这两方可根据对方的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针对这房地产投资的过热现象,政府可能采取的策略有三种:鼓励,不作为,控制。投资者也有三种策略:进入市场,静观其变,退出市场。

分析博弈双方的角色,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政府的权利和财政后盾,在与投资者的博弈中相对处于主动,所以一般政府会先实施策略。可以推测,如果政府采取鼓励的政策,房地产业的成本将减少,利润空间也会加大,投资者会加大投资力度,同时会有很多新的投资者进入该市场;如果,政府不作为,出于投资者对于该行业乐观态度,房地产的高收益现状会吸引新的投资者,原有的投资者也会加大投资。只是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业的膨胀速度要比政策支持下的速度慢很多;而如果政府出台政策控制其过快的政策,必然将导致部分投资者推出该市场,然而,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正在膨胀的市场,短期内还不会饱和,所以,仍然会有部分新进投资者,原有的大部分的投资者也会监守阵地,并利用原投资者减少、新投资者还未成规模的真空期扩大投资,获取更大利益。纵观这三个博弈,可以发现目前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房地产业都有膨胀的趋势,向着泡沫经济发展。政府虽然不能完全消除房地产泡沫,但通过控制的策略可以控制其膨胀速度,相对于其他的策略,这是一个上策。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短时期内,继2005年出台“国八条”后,2006年又出台了旨在控制房地产过快增长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国六条),旨在取得博弈的主导权。2007年年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7年的调控新政不断,土地、信贷、税收、金融等手段频出。全年中央银行共有6次加息,建设部、发改委、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了涉及房地产的相关政策法规十几项。这一系列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房地产的过热有所缓解,但很快又出现反弹,降温效果有限。如2007年年初,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比较平稳。1至5月涨幅在6%左右波动;进入6月,涨幅跃上了7%,而且不断加速;7至12月涨幅分别达到7.5%、8.2%、8.9%、9.5%、10.5%和10.5%。以2007年12月份为例,同比涨幅超过15%的城市达到了9个。

导致全国房价呈现出“先稳步增长,后加速上扬,再缓慢增长态势”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带来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带来的财政收入非常大,加之房地产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所以政府不能一次性过度的抑制房地产业,以免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只能以“杀一儆百”的方式,试图一直投机,挤出房地产泡沫。而作为投资者,宏观政策使得房地产的润空间下降,投资者也不会像之前那样能从银行贷得大量资金,限制了部分投资,但因为利国家政策不是一压到底,所以过剩的资产并不会全部退出,而是部分退出,当一部分投资者退出后,利润空间再次相对增大,又吸引了新投资者,投资者间又为了其个体利益展开博弈,这便涉及到政府和投资者博弈中存在的子博弈――政府内部的博弈,投资者间关于市场进入的博弈。

1.政府内部的博弈

财政的增长迅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兴旺,不仅使营业税、契税等迅速大幅增收,同时也促进了建材、装潢、家电等其他相关行业税收的增长,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政府在决定对房地产的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其中的利弊,即使是在已经确定必须采取抑制的政策后,也要考虑如何令效果最大化,并将损失减至最低。抑制房地产业势必会引起房地产市场的缩小,由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整个国民经济也将受影响。对于政府而言,财政收入的减少和国民经济的短期萎缩是弊,但相对于房地产泡沫破灭后造成的经济崩溃,两害相权取其轻,抑制房地产业过热是必然的选择,这是一个严格下策的选择,即将损失较大的策略排除。

政府的抑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但由于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以邪恶地区的支柱产业和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加剧。以契税为例,全国大部分省(市、区)2004年和2005年的契税增幅均有所下降,但2007年房地产业数据的飘红使得全国的契税增幅加快。以江苏省为例,在近两年频繁出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全省契税的增长速度呈现快速下降的趋势,2004年的增长速度为50.0%,2005年为33.8%,2006年下降为30.4%,而2007年契税共入库1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总的来说,政府的若干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其政策在也基本达到第二个目标――损失最小化。所谓将损失减至最低也就是通过其他手段拉动经济,弥补房地产业收缩带来的损失。其实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由于房地产业的收缩,原本投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必有一部分转入其他行业,这时需要政府正确认识当前的经济结构,并对资金加以引导,优化经济结构,使经济良性发展。也许在短期没有明显改观,但良性经济结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保证房地产业收缩的阵痛期过后出现可喜的增长。

2.投资者间关于市场进入的博弈

通过之前对房地产泡沫产生经过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初期扩大投资能获得很高的利润。所以,对于投资者个体,越早的进入房地产市场就能获得相对多的利润。但房地产业的火热已持续了多年,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投资者涌入呢?其实不难发现,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有个特点,就是房地产的火暴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陆转移,这是由于地区发展差距引起的。所以在全国房地产业局部饱和的情况下,投资者开始向不发达地区转移,争做不发达地区第一桶金的获得者。

三、开发商与消费者间的博弈

在关注固定资产增速过快的同时,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的结构更有深意。以江苏省为例,除2005年首次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影响较大外,其他年份的住宅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逐步增大:2001年12.6%、2002年14.1%、2003年15.2%、2004年18.6%、2005年17.7%、2006年为18.9%,2007年为20.5%。商品房竣工面积持续扩大, 从2001年的2116.59万平方米,迅速增加到2005年末的4671.24万平方米,增长了1.2倍。2001年商品房竣工面积的增速为2.3%,从2002年开始,其增速一直保持在10%~20%左右,2005年达到19.6%,2006年有所回落,为15%左右,2007年增幅则大幅下降,同比仅增长6.4%。由此可见,2005年国家宏观调控以后,开发商为规避风险,减缓了投资增长速度,以减少市场供给来稳定并提高商品房价格。

在这两方的博弈中,两方的出发点都比较简单――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商家希望以尽可能的高价买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希望以低价买到“价廉物美”的住宅房,与此同时,商家间关于营销策略的博弈也起了关键作用。

对于投资而言,某地区的消费者群体是有限的,所以并不是所有商家的商品都会被吸收,这就导致有部分投资者现有的住宅房将无法出售,而作为商家,他们自然都不希望这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如何争取有限的客户就成了投资者的首要问题,广告是其最有效的手段,而广告一般是“报喜不报忧”,局外人很难知道其真正的全方位信息。所以消费者从商家处得到的信息是不完美的,只能根据现有的信息选择相对有优势的策略。

对于消费者,住宅是全家庭的大事,不同于其他可重复消费的商品,所以,购买住宅房之前必经过全面的考虑,对住宅房有详细的标准,不同的消费者对住宅的要求都不尽相同,而商家是不知道各个消费者详细偏好。因此,商家所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

现在假设消费者有“买”和“不买”两种选择,商家所出售的住宅房是有性价比的高低差距的,简称为“好”“差”,针对这两种情况,商家可以选择“卖”和“不卖”。现在假设使用好房时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房价值为3,使用差房时价值为1,商家要价为2。再假设商家使用差房时需要花费1才能将起伪装成好房。那么在双方的买卖过程中的得益如下图,其中前一数字为商家得益,后一数字为消费者得益。不难看出,在消费者选择不买时,房的好、差对消费者利益没有影响。但对商家却不同,因为当商家选择卖好房时,如果有消费者买,商家就能获利2,不买则无获利;当商家选择卖差房时,必须花代价伪装,如果卖不出去就会白白损失这部分费用,更使得一旦选择卖,那么就必须通过其他策略让消费者下决心购买。

在这个博弈中,不论商家的“卖”与“不卖”还是消费者的“买”与“不买”都是基于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有了这样的信息和判断,双方才能对获利机会、损失奉贤的大小有一个概念,进而做出选择。而他们的选择同时也成为新的需要被考虑的信息,影响着新的选择。所以,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掌握到更多真实的信息是获得更多利益的最有效方法。

图 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

四、国家与消费者间的博弈

消费者作为国家的公民,公民的生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住宅的状况是生活稳定的重要表现。目前,住房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炒房导致房价虚高,社会各界对这一现象的理解也比较统一――必须加以抑制,近年来一系列的政策也是针对这种现象,相关文章也非常多。所以这里不再就炒房问题赘述,主要研究消费者内部博弈。

消费者的内部博弈:可以看作是商家与消费者博弈的延伸,一部分消费者在买了住宅房房后处于各种原因希望出售现有的住宅房,这部分消费者就在和其他消费者的买卖中成为了卖家。然而不同于商家,由于消费者不可能通过广告等手段吸引其他消费者,所以住房本身是否符合买方标准便成了主要因素,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房价并不像投资者出售住房一样有标准的定价,只是在双方的心里有一个价格的范围。

现在假设双方在心中都有一个价格范围,如果对方的报价在这个范围内则应该回答“是”,不在这个范围内则应该回答“否”。然而,在报价达到接受范围时,选择“否”能使价格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所以双方的回答并不一定是真实。现假设买卖双方选择不同回答时的收益如图,从囚徒困境的例子可以知道,双方选择“否”时相对的收益最大,此次博弈也就结束了。而实际情况中,博弈并不是只进行一次的,因为双方都没有获得需要的结果,卖方没售出住房,而买方也没能买到住房。于是双方将进行多次重复博弈,双方不断给出新的报价,在这个过程中价格不断接近双方的心理价位,直到最终双方都接受了当前价格。这在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是经常出现的,通俗的来看也就是“讨价还价”。

表 消费者内部博弈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现,任一方多选择“否”将能获得更多的收益,但同时这一选择也可能导致谈判的破裂,交易也就此中止,双方都不能获得收益。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当事人在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在保证博弈能继续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多选择“否”以获取最大利益。

至此,本文初步完成了政府、开发商和消费者三方博弈的分析。从分析中可以得出博弈中各方相对上策的选择。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过热状况,优化产业结构,使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投资者:尽早进入某地区的房地产市场,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并及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消费者:尽可能的收集住房相关信息,对自己的心理价格保密,在博弈中后做选择。这些策略都是博弈方在博弈中能获得最大相对收益的策略,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博弈方审时度势,遵循收一最大的原则对具体细节做出合理处理。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刘琳:房地产价格上涨特征及原因综述[J].城市开发,2005,(05)

第9篇: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国际收支不平衡;产业分工;内需不足;产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043-01

1 我国国际收支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国际收支的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国际收支不仅在总量方面规模快速增长,而且开始出现了以“双顺差”为特征的结构性转变。从1999年到2006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连续八年“双顺差”,经常项目特别是商品贸易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构成部分。

2 我国国际收支现状形成的根源

2.1 内需不足

内需不足方面主要表现为储蓄过剩,资金闲置以及资金利用率低等现象。截至2006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0663亿美元。相对于如此之多的国家储备,我们国家的城市发展水平和人民消费观念的差别,使得在政府中存在着大量的政府储蓄,微观经济主体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储蓄。政府对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投入的不足也使得微观经济主体对未来医疗、教育成本预期的上升,进而减少即期消费,增加了私人储蓄。

由于内需不足,使得国内资金利用率低。为了确保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实际贷款利率明显偏低。而且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之下,可以用来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资金,大多数被用于生产低附加值的出口产品,这些造成资金的低效率使用。

2.2 资源不合理利用

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使得经济持续发展不能持续。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最近几年内钢铁、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投资快速增长,并形成了过大的生产能力,超过国内消费的能力,因此相关产业必须通过出口找出路,这是我国钢铁产品、电解铝、焦炭等“两高一资”类产品出口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近几年外商投资持续增加,以机电产品为主导的国际制造业向中国大量转移,使我国成为部分电子信息类产品的国际制造中心。一些产业生产能力大大超出国内市场需要,这是出口大量增加和贸易顺差等不平衡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2.3 相关政府政策的不足

以发展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导向型的产业政策。在该政策出台初期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外部资金,充分利用了我国的比较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经济活力。但是,这种政策使得我国受资源约束,进口产品以能源、原材料、技术设备为主,出口以低附加值的消费品和机电产品为主。在国内投资需求减弱的情况下,这种贸易结构一方面造成能源、原材料、技术设备进口增速减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容量有限造成出口大量增加。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地方政府政策。长期以来,各地政府为了追求当地的经济效益,往往把GDP的增长作为评估其政绩的主要指标。各地政府的出口创汇、招商引资成为重要的手段,并最终以“双顺差”反映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其中地方政府在各地的投资活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吸引外企的政府优惠税收政策。作为产业政策的配套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也同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政策等多项税收减免政策,都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型跨国公司将我国作为其全球的利润中心,以充分享受优惠的所得税政策。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的形成。

2.4 国内金融市场发展滞后

国内金融市场欠发达、融资渠道单一也是造成目前国际收支状况的原因之一。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融资渠道以银行体系为主,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和资金融通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尽管国内积累了大量资金,但由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通,形成了国内资金流动性、外汇储备、境外融资规模“三高”并存的局面。

3 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

(1)增加政府职能,扩大内需。在贸易顺差巨大的情况下,增强国内消费是消化长期高速增长的投资形成产能的唯一途径。更重要的是,持续、稳定、合理比重的国内需求是维持GDP长期稳定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增加国内需求也是解决“双顺差”不平衡最根本的途径。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以及教育体系,加快对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带动和发展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吸引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通过政府和媒体抵制资源不合理利用。在政府方面,应当在各地政府当中,积极推广并采用更能反映资源稀缺性和体现经济外部性的绿色GDP来衡量各地政府的绩效。通过政府从更加宏观的方面把握整个地方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媒体方面,可以通过媒体来加大宣传节约资源,反对浪费等观念,从人的价值观上来影响微观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引导其更加健康合理地消费。

(3)进一步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征收资源费、排污费,提高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成本。通过征收资源费(税)、排污费(税),将厂商生产的负的外部效应成本化,也就是将社会成本反映在厂商的产品生产成本中。当前我国价格体系尤其是资源类价格体系未能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这使得企业丧失了技术创新、设备更新或强化管理以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排放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

(4)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外汇运用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扩大对外投资。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到境外合作开发国内短缺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置换;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

(5)对于金融市场层面的调节,应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满足境内外机构的资金需求。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仍存在过于单一的问题,企业融资依然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比重过低,在我国压缩信贷规模的宏观调控背景下,一些国内企业只能转向境外市场融资,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因此,需要继续优化金融市场结构,推动债券、股票等市场的平衡协调发展,并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成各市场间的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