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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精选(九篇)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

第1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大遗址保护是长期困扰我国考古学界、历史学界、文物保护学界等的一个日益迫切的课题。孟宪民[1: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并建议国家制定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重点园区的建设规划;郭婧娟t2]提出保护大遗址文物、社会、环境资源的措施,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龚良[3]认为遗址公园敁逐步实施保护,以达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其中关键是保护与利用“度”的掌握;祝柏林K针对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保护规划,提出多方位、多层次、系统综合的遗址保护体系,进行文物遗址保护的构想;邢心田:51关于府城遗址设想建一座以绿化为主、雕塑为辅、建筑为点缀的商周古文化公园;黄光宇、李和平[6]对山陪都遗址提出整体性、真实性、综合性相结合的保护思想与方法;袁传勋介绍了土遗址保护材料;张祖群等[8i认为风景名胜区景观遗产可从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及口头遗产三个方面进行培育;赵荣、张祖群等W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遗址等构成的文化景观是判别城市精神的四个主要方面之一。总之,这些文献多是针对普遍性大遗址的研究或涉及大遗址的研究,多为就遗址论遗址,就保护论保护,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刘科伟、牛栋分析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社会经济特征及社会经济发展与遗址保护的矛盾,提出了遗址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方向与对策;杨海娟、周德翼认为安城遗址保护区应发展都市农业;权东计、朱海霞[12]提出了汉长安城保护与利用发展战略、实施战略的保护对策、生态环境建设对策、村镇景观建设对策及公园形象景观建设对策;胡立军、高波探讨了西安市历次城市规划中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杨新军、张祖群[14]等以西安市为例,对建设陕西省的城市协同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都涉及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针对汉长安城大遗址的研究,多从社会经济发展、观光农业调整、遗址保护对策「历史沿革等单一角度入手,没有考虑环境因素是汉长安城大遗址保护的基础,没有考虑环境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可分解性,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好坏决定大遗址保护的成功与否。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当前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已经从传统的一维生态环境观上升到二维环境观(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从大环境的概念着手,可以实现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大遗址保护的二维环境观

 

2.1大遗址保护的自然环境观

 

自然地理环境是形成大遗址文化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文化景观,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又使环境具有人文和历史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文物古迹若脱离了它所植生的历史环境,其价值就会受到影响。例如与汉长安城休戚相关的河流、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均为物质形态的保护内容。如果没有渭河、泾河、霸河、浐河、浪河、搞河、沣河、谲河,就不会有“八水绕长安”之说。因此必须保护与汉长安城关系密切的淖河、崎岖河、漕渠、王渠、明渠、揭水、被水、昆明池、太液池、沧地等水体遗址,以及相关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

 

2.2大遗址保护的社会文化环境观。主要包括:①语言、文字;②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所形成的精神文明面貌,如审美、饮食习惯、娱乐方式、节日活动、礼仪、信仰、习俗、道德、伦理等;③社会群体、政治形式和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城市生态结构,在人文地理学中,它被形容为一种抽象的观念“氛围。

 

2.3二维环境视角下的文化景观

 

大遗址的独特形态主要指有形要素的空间布置形式,例如城垣、武库、五宫、两市、闾邸、八街九陌、十二城门构成汉长安城八街十一区的城布格局,城市交通组织、功能分区、城市的形态演变等等。建筑遗迹是构成遗址实体的主要要素。古遗址仍和现代城市生活发生着密切联系,形成了汉长安城文化景观特色中最重要的部分,主要体现在有实证价值的城墙遗迹、夯土建筑台基遗迹、地下遗迹和出土文物遗迹等,是全面反映历史信息、描绘历史发展过程的重要实物资料。

 

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在汉长安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汉代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汉长安城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应该深人发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广为宣传和利用。它既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实体与虚体文化景观的形成,一方面受城市所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而受不N的社会文化模式、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由此形成汉长安城文化景观上的个性。

 

3大遗址环境保护的方法

 

3.1覆盖保护方法

 

(1)覆盖方法:即在已经发掘或未发掘的遗址上,用土或人工材料进行覆盖,有些又在覆盖物基础上进行展示复原,将遗迹原封不动地予以遮盖,不仅解决了。降尘问题,也使遗址的温湿度保持在一个平衡状态,不受大气环境的影响,从而使遗迹得到有效的保护。

 

(2)植被覆盖保护方法:此方法一是作用于露出遗址地面的、大的遗迹点,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植树、植草,进行绿化工作,加强保护,防止风化的加剧;二是适用于埋藏于地下的、尚未发掘的遗迹,在其地表上进行植草,做标识性保护。

 

(3)铺碎石方法:将各种色彩的水磨石般大小的碎石均匀地撒在遗迹之上,一层碎石不但不破坏和不改变遗迹,而且还保护着遗迹,同时使遗迹面貌更加美观。因为是用不同颜色的石子分别铺在遗迹内的道路、宫廷等各个区域,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遗址内各区域的划分。

 

(4)复原展示方法:将已发掘的遗迹就地覆盖后,在其上按原状复原展示。复原的做法因物而异,对于土遗址主要采用特殊仿土材料对遗迹点进行覆盖和复原。

 

(5)绿化标识方法:地下建筑遗址的标识性绿化展示,对保护区内地下建筑遗迹位置和形状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在遗迹地表栽植草皮或围绕遗迹栽植灌木,使遗迹范围一目了然,有显著的标识作用。

 

3.2场馆保护方法

 

主要是针对那些地下揭露和发掘的较小面积的土遗址,通过修建遗址博物馆,迁出少量居民,同时解决保护和展示的问题。

 

3.3技术保护方法

 

地上遗迹因与周围耕地接壤,受灌溉侵蚀,多处出现塌陷等损毁现象,有必要沿周边进行基础加固,并作整体性防水、防塌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加固方法主要有下列两种。

 

(1)物理加固方法:主要是指用砖、土等建筑材料垒砌或轻型锚杆加固,以防止地上遗迹坍塌的方法。应用于遗迹中出现裂痕的情况及预计将出现裂隙的状况,用各种材料作支架,加固土块、防止倒塌,然后对裂隙进行回填。对城墙和夯土台基的重点濒危地段可用工程机械方法支撑、固定,以防止其讲塌或倒塌。

 

(2)化学加固方法:主要是指直接采用化学材料对遗迹表面进行渗透和封护处理,以加强其力学强度和防风化能力;或用灌浆材料对裂隙进行加固,以增强其整体力学强度。运用时应遵循最少干预、有效干预、修旧如旧、可逆等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土遗址保护材料多用PS材料和有机硅材料,以及以硅溶胶为主体的、由PVAc和PVB对其改性制成的无机有机复合材料[7]。遗迹的表面处理应针对遗迹的保存状况和展示过程中可能受损的情况,确定施用化学保护材料的部位与面积,根据加固部位自然材料的矿物质成分和干密度,并经过试样试验加固后的强度变化,确定填充保护材料的成分与配比。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加固强度,切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加固过度。在确定了遗迹的保护技术措施方案之后,应先选择一般性遗迹的次要部位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的试验。化学保护的试验期限应在1a以上。根据加固效果和对遗址进行的全面研究,再确定对保护对象所要施加的保护技术和保护材料。

 

3.4综合保护方法

 

结合人口迁徙、产业结构调整、建筑控制等进行综合保护,以保护社会文化环境。

 

4环境突破——大遗址保护的具体措施

 

4.1自然环境突破——技术层面保护措施

 

4.1.1实施工程措施的技术指标

 

针对保护区内遗址的保存情况,在技术可行性基础上,对土体加固、防止风化、防止水土流失、干扰深度控制等方面拟订科学的指标体系与控制强度。

 

4.1.2实施工程措施的技术要求

 

对遗迹的保护性加固,应以存在失稳趋向或己成失稳状态的遗迹加固为主,加大单位面积抗压强度与单体渗透加固深度。其中主要有裂隙加固、基部加固和表面加固三种情况:裂隙加固——施用于裂隙过大,濒于倒塌的夯土遗迹;基部加固——施用于基部被掏挖破坏的夯土遗迹;表面加固——施用于表面毁损/^重,濒于松垮的遗迹。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加固强度,切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加固过度。

 

遗迹表面的抗风化处理,应针对遗迹的保存状况和展示过程中可能受损的情况,确定施用化学保护剂的部位与面积,并根据遗迹的材质,选择适当的材料配比。根据加固部位自然材料的矿物质成分和干密度,并经过试样试验加固后的强度变化,确定填充保护剂的成分与配比。

 

为防止水土流失,应该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并栽种浅根性且对遗址不产生破坏的乡土树种。清理夯土遗迹上现有的乔木、灌木,对于地上遗迹采取表面覆土5〇cm,其上种植具有观赏性的浅根系草本植物。

 

对地下干扰深度的控制,应该在0。5m以内。地下干扰深度控制往往与社会、经济措施及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在一起,控制遗址保护区内所有的人类活动,以防止对遗迹和环境景观在地下造成的破坏。

 

总之,在确定了遗址的保护技术措施方案之后,应先选择一般性遗址的次要部位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的试验。

 

4.2社会文化环境突破——社会管理层面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环境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家文物局,2004)、《西安市周沣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对危害、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西安文物园林局应加强对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的领导与管理职能,汉长安城遗址保管所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保护管理,征集遗址保护区内的文物,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资料、档案资料,陈列和保管文物藏品,宣传、组织群众对遗址进行保护。

 

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资金预算作为专项保护经费,对遗址保护有贡献的人或单位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各保护区的四方界限应有明确的标识物及标志说明,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开发。禁止在保护区内张贴任何商业广告,利用传媒广泛宣传保护汉长安城的规章,引导民众,强化保护意识。

 

5结论与讨论

 

5.1环境保护是探索与认识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点

 

环境保护是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点,应该始终不渝地奉行大保护、大生态、大环境、大景观的规划原则,切实分析大遗址保护中的自然与人为破坏因素。大遗址保护应贯彻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人文环境保护规划并重,即坚持自然环境观与社会文化环境观并重;应高度重视对遗址保护区内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自然环境条件对人类经济活动与遗址保护的影响研究;应严格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原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建设,做好技术层面与社会管理层面的环境保护工作。

 

5.2以人为本,寻求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大遗址保护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在当地政府官员、当地居民、文物保护工作者以及旅游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多重博弈中,最容易出现“零和博弈坚持二维的环境保护观,从大遗址的现状分析中明确文物保护区的价值与历史意义、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重要内容以大遗址的环境保护为着眼点,从可行性入手,相应提出了覆盖保护方法、场馆保护方法、技术保护方法和综合保护方法等,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为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大遗址保护提供有效借鉴。

 

5.3完善《文物保护区规划技术规范》,不断探索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方法和理论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研究中心从1997年开始,先后完成了对安阳殷墟、周原、秦始皇陵、汉甘泉宫、唐顺陵、唐昭陵等保护与利用的规划,以及西安、湖北鹿门山、山西运城等相关旅游的规划。在此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总结汉长安城保护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大遗址保护的开创性思路,在全国首次总结了《文物保护区规划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理论探索——基于陕西案例的探索》等。该中心现已形成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硕士生、博士生培养体系,其在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探索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还将为中国大遗址保护付出艰辛的努力。

 

致谢:作者在参与导师赵荣教授的课题研究工作中,得到了导师对文章的悉心指导,在此特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J].东南文化,2001,(1):6-15.

 

[2]郭婧娟.试谈大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兼析汉阳陵的开发[J]。建筑学报,1996,(2):47-50.

 

[3]龚良.论明祖陵遗址的保护利用[J]。东南文化,2002,(3):85-96.

 

[4]祝柏林.保护遗址净化环境——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保护规划初探[!].重庆建筑大学学报,1996,18(3):114-115.

 

[5]邢心田.关于府城遗址保护及开发利用的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00,(4):30-31.

 

[6]黄光宇,李和平.山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论重庆黄山陪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J].城市规划,1998,22(3):43A5.

 

[7]袁传勋.土遗址保护材料综述[J].敦煌研究,2002,(6):103-105.

 

[8]张祖群,杨新军,赵荣.风景名胜区景观遗产的三维培育研究——以青海湖为例[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20(4):75-79.

 

[9]赵荣,张祖群,姚春丽,等。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为例[J].中国发展,2005,(1):3943,

第2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村;白雾村;保护

一、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村的经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对于物质、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有所提高,从而导致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旅游不仅仅是看看那些名山秀水和美轮美奂的自然景色,更想看看历史文化遗产,既了解了中国的历史,又增加了文化底蕴;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也成为人们旅游的主要去处。目前,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为了迎合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旅游业,盲目扩张旅游设施,改变了原来的历史面貌。尤其是一些名村的原历史建筑进行改建或是重建,建造假的古代建筑,扩大建筑群落;并且为了迎合旅游业的需要,大力建造高级酒店和交通道路,破坏了原有的历史古迹和其生态环境,忽略了对历史遗迹的科学保护,导致形成了一个假的历史古村,这不仅失去了其历史意义,也失去了宝贵的历史遗产。部分历史文化名村为了保护其历史文化古迹,不让文物古迹受到伤害,将历史文化名村与人们的生活分割开来,这也使名村失去了生机,同时在自然环境不断改变的今天,古建筑物随时面临风吹雨淋等自然的侵害,如果将人们的生活和名镇名村分割开来,就会使人们不能及时发现名村古迹受到的损害,从而不能及时地进行修复,导致文化古建筑的破败、坍塌。因此,对每个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要科学,更要有合理的规划,让名村得到很好的保存,既能发展了旅游业,也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二、部级历史文化名村――白雾村

白雾古村位于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东面[2],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众多文化遗迹的村落。在秦汉时期就是重要的驿站[3];在明清时期是“铜都”铜锭、铜钱的万里京运的第一站,它在那个时期是非常繁华的,有很多朝政官吏特使和商贾定居于此,因此有湖广、江西会馆等多个会馆、祠堂和庙宇等古建筑,而且还有军事设施碉楼、“舶来文化”的天主教堂。而且商号也很多,因此在这个历史文化名村拥有着大量的古老淳朴的建筑,是我国宝贵的建筑遗产。白雾村也是多民族的聚居地,曾有苗族、彝族等,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有的传统节日和风俗,也为白雾村带来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并且白雾村周围的风景十分秀丽,由于海拔的落差形成了非常美丽的自然景观。2005年,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白雾村为部级历史文化名村。是至今云南省唯一的部级历史文化名村。因此白雾村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也促使我们要对其进行科学的保护,使其能够完好的呈现出其历史的足迹,自然环境的美丽,和民俗文化的多彩多姿。

三、保护白雾村措施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状况下屡遭破坏,历史文物古迹也在环境变得逐渐恶劣的状况下受到破坏,再加上不成熟的开发旅游业,使历史古迹受到破坏,因此,保护历史古迹势在必行,白雾村作为我国部级的历史文化名村就更需要进行科学的保护,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人文环境方面进行保护。人文环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不断演变的社会大环境,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的,而非自然形成的。云南是一个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因此在白雾村也有很多不同的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存在,各民族都有各自的特色和习俗,而这些代代相传的风俗习惯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少数民族是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是需要我们去保护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保护:(1)采取隐蔽的方式,完善古村内的给排水各类管线设施;(2)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下,不随意改变各民族风俗习惯,保留各民族风俗习惯,如:苗族的山花节,彝族的火把节等等。并开发这些民族节日,让外来旅游的异域人民感受到当地民族的传统特色,并促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中有很多的手艺和文化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科学技术的影响下逐渐放弃了原有的生产方式,使很多技艺也慢慢消失,因此,保护白雾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非常重要的。(4)加强教育,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促使人们都拥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较丰富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保护名村古建筑就是保护人类宝贵遗产的理念,修复、修缮也是一种建设的思想。从而使白雾名村得到较好的保护保存。

2、从人工环境方面进行保护。人工环境主要是指由人为设置边界面围合成的空间环境[4]。在白雾村,主要的人工环境就是建筑物,白雾古村的古建筑物规模比较大,而且保存下来的古迹也比较多,大多是官员,商贾留下的,其建筑的构造古朴,并具有较强的地域和民族特色,这些建筑历史悠久,保存比较完好,因此,科学的保护这些建筑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对这些古建筑进行查看、记录,结果交接有序。(2)对有问题的建筑进行能及时维护保养和修缮。(3)对交通要道进行修缮和保护。(4)对白雾村的大型庙宇要定期检查、适时进行修缮。(5)对白雾村的各个街巷的卫生等进行清扫、管护。

3、从自然环境方面进行保护。白雾村的自然景观是相当美丽的,南有10万亩的大海草山,春夏季节,微风拂面,莺燕啼飞,牛羊点缀在碧绿的草地间,煞是好看。西有“通运利国”古驿道,金沙江、小江、盐水河并流的景观;北有大桥跃进水库部级黑颈鹤自然保护区,黑颈鹤是站、是卧、还是飞、都是十分美丽的。由于海拔的差距比较大,在同一时间形成了不同的自然景观,因此有“一日游四季”的说法。秋冬季节,云牵雾绕,白雪遍地,形成了人间仙境。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尽量控制该地区的工业发展,控制其气体和污水的排放,形成一个良好的空气质量和水源,以保护其生态环境不受影响。(2)减少现代化交通工具的使用,降低尾气排放。在黑颈鹤的保护区禁止使用机动车,保护其不受打扰。(3)严禁偷猎,保护自然生物,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4)保养植被,适当发展畜牧业。(5)加强对旅客的管理,让自然环境不受伤害。

通过对白雾村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人工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坚持原版性和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且进行可持续发展,合理开发自身资源,才能使白雾村的历史文化古迹得到妥善的保护,为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流传做出贡献,也使我国的旅游业全面、健康发展,从而提高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的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会蓉.马边文化资源及其保护与开发[J].地方文化研究辑刊,2011:243-245

第3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能够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名城三个层次。该保护方法的应用可以进一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够对城市发展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加以更好的解决。为此,本文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有效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立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关键词】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规划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也伴随着对历史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该局面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此,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起来,从起初的典籍、器物的保存,到现在的遗址、建筑物保存,内容越发广泛。而与此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治性,需要对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才能够达到社会文化发展共识。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就开始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最先起源的是考古研究所的成立,于1922年北京大学成立;紧接着,我国在1929年成立了营造学社,对古代建筑采用了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于是1年后,我国开始出台了第一步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条文,在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的17条以及《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经过了10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诞生,是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于1948年主持编写的,全篇共计450余条,是作为我国后续公布的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依据存在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我国国务院颁布,对我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公布,将其作为“文明保护单位”,并制定了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制度,目前,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超过1500余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对24个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了首批,创立了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超过100于个。紧接着,我国相继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城市法规划》等,据初步统计,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均已经超过12个。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中,总理曾经提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结合其固有属性采用针对性的保护方式,为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要分层次进行,从而全面落实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1、文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首要层次,涵盖多方面内容,例如,古墓葬、文化遗址、石窟寺、壁画、石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重要史迹等。《文物保护法》规划了保护内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保护的对象有着明显的差异,要根据文物的科学、历史以及艺术价值来确定。现阶段,损害文物价值多指破坏文物环境,《文物环境法》指出,除了保护文物,还要“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进行划定,继而通过城市规划,来控制该地带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对新建筑的建筑高度、色彩、功能、形式、体量等方面的控制。对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保障其观赏价值,还可以将其在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使人们对文物建筑的艺术效果和设计匠心做出一个准确的认识,帮助其更好的了解历史事件。保护文物的重要对象是对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早在2004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文件中表明,文物保护的重点是维持建筑的风貌和立面,同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要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条件。

2、历史街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第二层次。其保护理念主要有:对真实历史遗存的保护、对外观整体风貌的保护、对原有使用功能的维护和发扬。其中,最后一点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关键,国家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不仅仅意味着浅层面的保护物质驱壳,还包括其对生活的延续、活力的保持、社会的承载等功能。在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进行规划时,首先,要将建筑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的界限划清;其次,对区内建筑物保护和整治的作法进行明确。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具备内容,针对于历史风貌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要按照外观原貌对其进行维修整饰,而室内则可结合现代生活原则改建,适当的对一些必要设计进行增加。损坏内部结构较为严重的,则要对结构进行及时更换,维持历史原来外观面貌。而针对于新建筑,其历史风貌与外观呈现出了良好的整体协调性,其可以维持现状不动;而针对于新建筑,其历史风貌与地区内发生冲突,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改造,适当的处理立面,或拆除、或砍掉;最后,相关部门要对地区环境要素的保护整治要求进行确定,按照历史面貌对路面、驳岸进行维修,也包括对古树的保护。同时,地区的市政设施也到得到科学的建设与改造,以更好的解决排污、排雨水、消防、电讯、供电等问题。

3、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第三层次。主要包括对历史地段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对古城风貌特色以及格局的延续和保护、对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发扬。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旨和特点是城市整体角度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基于全局视角,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行协调,才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为历史街区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创造条件。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要对城市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合理的确定,做到进一步保护古城,使新区得到有效的开发。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文化名城保护、历史街区保护方针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和抢救”,将文物、文化名城、历史街区保护管理与利用并重,从而实现对文物、文化名城、历史街区价值以及历史信息延续的重要意义,而保护措施的制定要基于维持文物原状。可以从信息的视角,对文物、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展开深入的认识,继而对其进行科学的保护,从而使保护方法更加科学。

【参考文献】

[1]王景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J].城市规划,2004,(10):68-73.

[2]程全伟.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J].建筑•建材•装饰,2014,(12):100-100.

[3]规划信息[J].城市规划,2000,24(11):5-7.

第4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大遗址是指中国文化遗产中规模特大、文化价值突出的大型文化遗址、遗存和古墓葬。[1]它们占地广、面积大,除却具有一般文化遗产所赋存的文物属性以外,还具有其所在区域自然与社会特征的区域属性。近年来,快速城镇化所伴生的城乡建设使得我国的文化遗产尤其是那些地处人类经济活动密集区域的大遗址的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统筹遗址保护与遗址地土地利用、人口调控、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业已成为大遗址可持续保护亟待解决的核心命题。大遗址保护规划属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新兴科技门类“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的一个主要类型,是我国近10年发展起来的、专门用于大型考古遗址整体保护的综合性科技手段,在大遗址保护整体工作中属关键性环节。[2]大遗址特有的区域属性使其保护规划较之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在本体保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保护、城乡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与复杂性,“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难、审批难、实施更难”早也在业界形成共识。[3]因此,正视大遗址的区域复杂特性,尊重遗址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而探求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是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前提。本文拟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4]为例,从规划编制的视角探索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之道,以期能对我国大遗址保护规划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1项目背景汉长安城遗址位于西安市西北郊,面积约为75.02km2。①(图1)它是西汉王朝和新莽王朝的首都,也是我国古代第一个建制布局完整的统一帝国都城遗址。1961年,汉长安城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中国大遗址的突出代表,汉长安城在我国近几十年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在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之间产生明显博弈。一方面,囿于长年来文物保护政策限制,遗址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质量与周边地区存在明显差距;另一方面,西安市城市化的外延作用引致遗址区内非法圈地以及违章企业进驻现象层出不穷,而遗址区数万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更对遗址构成严重威胁。针对汉长安城遗址区“保护限制发展,发展破坏保护”的双输局面,诸多专家和学者均充分意识到编制综合性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性。早于1997年,以西北大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为主的规划项目组,便启动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遗址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研究》和《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以陕西为例》两项规划前期研究,并于2000年受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委托,着手编制《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然而,由于汉长安城规模巨大,遗址保护面临问题复杂,方案前两次申报并未通过国家文物局评审,原委除却规划编制中的一些技术因素之外,主要症结在于文物保护专家与地方政府在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居民搬迁等区域利益上的分歧难于协调。为此,受西安市文物局委托,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心于2005年重启《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结合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最新要求和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前沿理论,以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协调为指针,在规划技术路线、框架与内容上对原规划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与补充。规划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通过西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长办公会审查。2008年12月,在第三次关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会上,国家文物局原则通过规划,并提出九条审批意见(内容详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09]41号)。根据意见,规划项目组与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市领导就方案修改和完善多次协商,2010年7月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并启动了汉长安城遗址整体保护和利用工作。结合近年来参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协调的实践,笔者试图在总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规划目标与原则的基础上,着力介绍规划在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协调方面所做的探索与创新。

2规划技术路线

2.1现场调查,系统评估为提升规划的科学性,项目组先后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现场调查。调查不仅包括对各个遗迹范围、坐标、形状、面积和保存现状等文物信息的核实与厘定,亦涵盖对遗址区聚落分布、居民生活、产业结构、用地类型、基础设施等区域经济社会现状的调研与分析。在以上基础数据和一手资料的支撑下,项目组基于遗址与区域相关联的视角,对遗址的价值、保存与展示现状以及遗址区的人口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和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系统评估,进而廓清了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2学科集成,科研支撑针对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涉及遗址保护且关乎区域发展的复杂性特征,项目组分别吸收考古、规划、社会、旅游、管理等多个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加入规划团队。面对汉长安城保护与发展所衍生的保护区划、展示利用、产业模式选择,居民生计安排等一系列规划难题,各科专家以提升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指向,从自身专业视角进行理论探索与规划创新,各专项方案均是在科研成果和课题项目的支撑下,经过适应修改、反复论证与意见集成之后最终形成。

2.3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大遗址保护涉猎文物保护、遗址管理、土地调控、环境改善等方方面面,为提升规划的可操作性,项目组在资料收集与方案编制阶段,与考古、园林、规划、土地、环境等各部门进行了全面沟通;在方案修订与成果讨论过程中,对各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更进行了统筹与集成。此外,为确保规划的公平性,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到居民这一遗址区重要利益群体的发展诉求,不仅对各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与保护态度进行了问卷调查②,对动迁居民的搬迁意愿和生活

预期进行了现场咨询,并通过入户访谈、专题座谈、邀请村民代表参与规划论证等多元方式将居民意见充分纳入方案,切实践行了规划的公众参与。2.4央地博弈,多边沟通为协调国家文物局保护要求与地方政府发展需求间的矛盾,项目组认真总结过往规划编制与申报的偏误,在本次规划编制过程中借鉴并运用了沟通规划的工作方法。面对一些涉及各利益群体核心利益的关键课题(保护区划、土地调控、居民搬迁等),项目组一方会同地方文物部门与国家文物局进行沟通,一方与地方规划委员会进行协调。这一复杂的央地博弈中,规划方案历经多次变更,保护范围更是反复调整。规划最终通过专业部门审核并争得地方政府认可,不仅是规划师、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及专家学者反复座谈、争辩、沟通、协调过程中多极利益主体形成合意的结果,更为规划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3规划目标与原则

针对汉长安城遗址面临的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问题,规划目标与基本原则在保护遗址及其环境的基础上,注重了遗址在区域中经济、社会与环境等价值的实现。(1)规划目标完整保护汉长安城遗址的遗迹本体、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风貌,逐步把汉长安城遗址建设成为具有“真实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园区;通过遗址区环境整治和景观绿化,使汉长安城遗址成为西安市区面积最大的生态环境优化区和区域文化功能区,实现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基本原则①依法保护。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行依法保护。②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十六字方针,协调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考古科学研究与遗址展示利用的关系。③系统保护和动态保护。坚持遗迹本体保护与遗址景观保护相结合,考古勘探、发掘与遗址保护、展示相结合,近期保护与远期保护相结合。④以人为本。在消除遗址人为破坏因素的前提下,妥善安排遗址区居民生产生活。将居民搬迁安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建设结合,将居民生计与遗址相关产业结合。⑤遗址保护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对遗址进行整体保护,保存并恢复遗址历史环境和自然风貌,营造与大遗址相协调的生态景观环境。

4规划的主要内容与创新

4.1保护区划汉长安城遗址的保护区划采用以“圈层式”为基础的弹性区划策略,规划区被划分为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遗址景观协调区四级保护区域(图2)。首先,为有效保护遗迹本体和历史环境风貌,区划采用“圈层式”划定技法。将遗迹本体及其外延50m范围划定为重要保护范围,制定最严格的保护管理规定;将遗址集中、格局完整的城址区,划定为保护范围,制定次一级的保护管理规定;将构成遗址空间格局和景观环境的遗址区周边缓冲区域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控制性管理规定;将位于遗址周边,对遗址景观视觉通道和环境背景产生影响的城市建成区域划定为遗址景观协调区,制定相应的引导性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为统筹区域发展并提升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方案结合保护要求与区域实际做了适应性调整。一方面,对于遗址众多并分布密集的重要遗址集中区域(例如近期作为丝绸之路申遗重要节点的未央宫遗址区),方案将其全域划入重点保护范围,进行整体保护与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已成为城市建成区,地下遗址损毁严重的遗址区域,方案也采取适应性修正。例如,将已被城市占压的建章宫与礼制建筑的大部区域划入建设控制地带,充分利用规划的滚动性,先进行整体控制,再力图结合城市更新,进行远期保护;又如,明光路与朱宏路之间的遗址周边区域对遗址环境风貌影响显著,但已被纳入西安市最新一轮总体规划的建设区域,方案将其划入遗址景观协调区,要求建筑物形式、色调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以上弹性举措在对城市开发建设实施引导与规范的前提下,为地方经济发展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4.2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从宏观遗址区管理和微观遗迹本体保护两个层面入手。在遗址整体管理层面。为保证遗址安全,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征收遗迹本体范围土地,对其实施有效保护;设立永久性保护界桩以界定各级保护范围;加强安防措施,并配备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实施动态监管。为保证遗址历史环境不受影响,要求在建控地带与景观协调区加强建设项目监控,防止破坏遗址及其景观的事件发生;建筑物形式与色调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在遗迹本体保护层面。规划遵循最小干预、可逆、环境协调等原则,依据各类遗迹现有的存在状况与受扰动程度,分别实施加固保护、覆盖保护、馆场保护、隔离保护、植被保护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图3)。

4.3考古工作规划汉长安城的考古工作虽展开较早,但其勘探和发掘工作尚未完成。该种窘况对遗址保护和利用均带来诸多不利。为此,根据汉长安城遗址考古进程和保护展示需要,考古工作规划实行“全面勘探,重点发掘”的方针。首先,为纾缓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考古工作近期要求做到全面勘探,并建立汉长安城遗址的考古测绘坐标系统,以准确厘定遗迹的分布与范围,及早廓清遗址区和非遗址区域,为保护区划、人口调控、土地利用导控等专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为使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产生协同。考古工作要求对未央宫、长乐宫等考古勘探已探明区域的宫墙、宫门、宫内建筑、手工业作坊、道路、给排水管道等重点遗迹展开发掘,以厘清遗址布局、形制和特点,为遗址展示与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基础与创意之源,进而促发区域勃兴。4.4展示规划为实现遗址保护与利用并举,展示规划严格遵循“全面保护、体现格局、重点展示③”的基本方针。在展示对象选择上,规划不仅展示了包括城墙、城壕、城门、宫殿官署建筑、手工业作坊、池沼、渠道等汉代各类遗迹及出土文物,也展示了其他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不仅展示了遗址区内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展示了隐匿于遗址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节庆活动、鼓乐、杂技、饮食、建筑艺术、手工艺品制作等)。在具体遗迹展示上,规划结合遗址现时的考古进程、保存状况和自身特性,采取差别化的展示方式。对于考古发掘完善,布局结构清楚,保存状况较好的遗迹,选择露天原状展示、原状复原展示、馆场展示等直观方式进行展示,以体现遗址的真实感;对于经过发掘或勘探,布局结构较清楚或破坏严重的遗迹,选择基址复原展示、标识展示等保险性展示方式,以保证遗址的安全性。此外,为提升遗迹的观赏性与可读性,方案设计了利用光电技术与三维模拟影像的虚拟和模拟展示;针对部分考古工作尚未完成的遗迹,方案更设计了与考古过程有效结合的“考古发掘现场展示”这一动态性的展示方式。在展示功能分区上,规划依据汉长安城的历史空间格局,将遗址区分为宫殿官署遗址展示区、东西市遗址展示区、环城遗址展示区、汉代丝绸之路起点展示区和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5个功能区域。在此基础上,为提升展示效果,以八街九陌这一汉代道路网结构为骨架,设计了合理的展示线路与多功能标识解说系统(图4)。

4.5居民社会调控规划汉长安城遗址区村镇发展与遗址保护的矛盾持续多年,遗址区内外居民生活质量的悬差更早已被地方和学界所关注[5-7]。居民能否在聚落搬迁这一关乎其切身重大利益的空间行动中得到公平安置和发展机会,业已成为衡量保护规划科学性与公平性的重要标尺。为此,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坚持遗址安全和以人为本两大原则。一方面,对汉长安城遗址实行整体保护,有效控制破坏遗址的各类人为因素。遗迹本体范围和重点保护范围内居民必须逐步搬迁;保护范围内村镇近期维持现状,村落布局、建筑形式须依据遗址及其景观保护需要进行改造,远期逐步迁出。而在搬迁时序的选择上,规划要求根据国家财力,按照遗迹本体范围、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先后次序实施搬迁(图5)。另一方面,为妥善安排遗址区动迁居民的生产生活。规划采取“近地安置,保护用地与宅基地功能置换”的调控措施。要求将居民搬迁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建设相结合。考虑到居民未来的生计安排,规划力图通过遗址区产业结构优化,将居民就业与遗址管理和展示、环境整治和绿化、旅游服务等工作有效结合。

第5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宪章》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宪章(巴拉宪章)》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第6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 发展前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国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被提高到一个重要的日程上来,由于我们的民族是拥有几千年悠久文化历史,近代中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由“落后”的全盘否定到发展与保护等辩证认识。由于现有的发展意识逐渐统一,公众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步加强,现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多种形式较为成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例如:山西的平遥古城、云南的丽江古城以及我们甘肃的敦煌莫高窟等等。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发展历史文化遗迹为产业的文化产业既可以推广本省文化又可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这是以承载历史文化为基调的“双赢”发展结局。

一、目前甘肃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现状

如果以历史文化特征进行分类,甘肃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别,第一类为华夏文明源头文化。这种文化主要是伴随着甘肃境内早期华夏文明源头,从旧石器时代到周秦时期均有文化古迹的存在。第二类是丝绸之路文化。在西汉时期,作为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甘肃境内留下了众多丝绸之路文化古迹,这类古迹主要分布在陇山以南地区。第三类是多元民族民俗历史文化。自古甘肃境内都有汉、回、藏等较多民族居住与生活,所以境内各种民族民俗文化众多,同时也留下了众多令人惊叹的民族文化古迹。

除了以上三种文化分类,甘肃还拥有莫高窟等众多历史文化遗产,在甘南还有众多的藏族文化宗庙,以周秦时期为例,秦先祖就是始源与甘肃东南的渭河、西汉水流域,目前在甘肃出土的青铜器、方鼎等文物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二、甘肃省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目前,在国内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中,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把其发展为具有独特的社会性与专业性事业。但是我国由于历史以及技术等一系列因素,目前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杀光的社会基础与专业技术都非常薄弱,也面临管理、策略、规划以及技术等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挑战也是进一步发展我省历史文化遗产的关键,在关键问题、关键技术节点上要进一步统筹兼顾,为长期有效地保护与发展注入活力。

1.管理与策略挑战

由于甘肃境内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域较为广泛,所以在管理起这些遗产难度较大,并且在目前管理机制中,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不准确,部分职权间存在着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相互重叠的现象,在文化遗产管理上文物部门、规划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方面由于管理方式不同,进而存在一些矛盾。特别是在各部门协调发展这一关键性策略上,部分地方政府部门表现在于上级文物管理部门认识不同,所以协调与保护机制将得不到统一认识与完善。如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不能以文化遗产长久保护为主要发展策略,将会直接造成历史文化遗产原有的真实性丧失。同时政府再制定开放历史文化遗产的时候,要特别注重千万不能过于开发,不能因旅游发展而破坏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2.规划与技术挑战

以甘肃境内众多省级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为例,在制定规划的同时应当注重不能过分以传统的保护规划为主,切莫以偏重宏观控制,如果长期以偏重规划将会缺乏有效地计划操作效能。如果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将会在规划上缺乏实施具体的技术指导要求。同时由于甘肃境内存在众多的多民族多民俗历史文化古迹,这些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缺乏相对应的适合的多种风格与类型的维护与修复工作较为复杂,特别在修复技术上由于实践经验较少,技术研究不到位,很多文化遗产出现了修复危机等等情况。如果保护技术得不到长足有效地发展,未来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会面临着严峻地考验,保护工作不到位,未来发展将会无从提起。

三、如何进一步发展与保护甘肃省历史文化遗产

1.加强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综合性事业,促进我省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首先应当以政府引导为宗旨,任何个人、团体都不得以其利益来捆绑历史文化遗产利益。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为综合发展、综合修复、综合维护、综合整治等四大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与资金倾斜。同时,政府还应当在开放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上加快改革推进步伐,不能以短时期发展代替长效发展,要切实制定与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政府再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应当推动文物保护部门、规划部门、旅游部门等统一协调合作,加强综合保护与治理步伐,真正在全省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综合保护与协调发展。

2.引进人才与提升关键性技术

由于历史文化遗产年代久远,部分遗产保护难度过大,其中关键性技术难以短时间内掌握。并且,目前国内优秀的文物保护人才较少,例如以我省境内的莫高窟壁画为例,由于年代久远,部分壁画亟待保护性修复,而我省目前可以进行壁画保护性修复的人才极少,尚不够进行保护性修缮的标准。而且由于我省境内较多的靠山历史古迹,这些古迹保护难度极大,所需要的人才较多。在关键性古迹保护技术上,国内缺乏核心修复技术,现在国际上流行的碳修复技术以及高新蓝光科技修复技术都没能在根本上掌握。

3.结合自身条件,创新发展与保护

我省境内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古迹,有的古迹地处山川、有的古迹地处河流地区、有的古迹地处平原地区,针对我省各种不同历史文化遗产的地理位置条件的不同,可以制定出不同的发展策略。首先应当着重分析自身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总结与研究,从而制定出可行性保护与发展计划,同时还有看重未来发展,切莫贪图短期效益,不能超越自身基础条件,搞空想保护或发展。我国其它地区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上拥有一定的先进经验,我省各地区应当努力学习并加以研究总结,结合自身发展现状,统筹发展,坚持以保护为主、发展为辅的科学理念,创新多种渠道。可以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修缮与开发,可以吸引外地投资与旅游,可以用历史文化不断丰富地方内涵,可以加强自我认知,不断充实调整巩固提高。

4.进一步开发资源,发展与保护并存

虽然我省绝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都已经名列保护与发展范畴,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现今资源开发工作仍然处于一种落后的状态。部分历史文化遗产并没有真正发挥其自身优势效能,这也给进一步开发资源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性条件。未来我省应当坚持发展与保护并存的方针,不断开发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在筹措资金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与协调统一。发展与保护从来不是一个相互冲突的焦点性问题,发展问题也并不是以破坏保护为代价。实践证明,发展与保护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协调与统一,我省应当总结开发经验,提倡多种保护举措与机制,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增添新的力量。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与发展现状,提出了现今保护难题与发展策略,在一定意义上给历史文化遗产发展决策者提供一些建议与参考。同时,本文在几点改进措施上的详细概述,应当值得社会大众的重视与研究,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一旦错失保护的时机,我们将会永远失去这些珍贵的遗产,因此全社会应当加以重视与关注,为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贡献力量与智慧!

参考文献

第7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在中国当今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的分析,提出目前农村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系统保护的原则,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一、前言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和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凝练。然而,在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在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那些表面陈旧、破烂的古建筑、古民居、古桥梁、古水道正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在许多农村规划中把成片的古建筑群定义为“空心村”,把旧村落整片街区划为拆迁改造区,即使有几幢祠堂被保留下来,其周围的历史空间环境已被所谓的“现代建筑”空间所取代,以往古老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荡然无存。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老的历史文化传承,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建设和保护的矛盾,已是摆在世人面前刻不容缓的必须加以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措施和方法。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

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

所谓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泛指村落地域之内地上地下所有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积累。本文狭义只指有形的不可动的历史文化遗存。①地球上任何一个地物的地理信息,都有它的空间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空间位置信息在地理信息中是用图形、图像表示,称为空间数据,也称为地图数据、图形数据、图像数据;而属性信息则是用数值、文字表示,称为属性数据,也称为文字数据,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对事物最基本的表示方法是点、线、面和三维表面。

用这个理论来描述、分析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信息和特征,符合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模式和管理要求,有利于将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登记、跟踪管理和保护。

所谓“点”是指该事物有确切的位置,但大小、长度可忽略不计。④这里特指以单体建筑形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古树名木等。单体建筑虽然有长度、宽度和一定的占地面积,但是和整个建筑所处的空间环境面积相比,其大小、长宽可忽略不计,只表示该事物所处的确切位置。这个点暂且用这个单体建筑的中心点来描述。所谓“线”是指该事物的面积可以忽略不计,但长度和走向很重要。此处我想把“线”扩展到线所包含的要素及离开这些要素一定距离的邻近区,又称缓冲区。如古商业街及两侧古建筑,古河道及两侧生态保护区。有二个缓冲区共同形成的区域称为古村落的历史文化街区。

所谓“面”是指该事物具有封闭的边界、确定的面积,一般为不规则的多边形。这里特指古村落的整个建成区,即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文化传统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整体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古村落建成区。

目前,全国分二批已有36个类似的古村落被评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各省、市(县)级的历史文化各镇(村)则更多。历史文化名镇(村)是中国传统农业大国的历史文化产物,古村落之多,地域分布之广世界罕见,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中的精华所在,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三维表面”是指该事物在一定地理范围内边界比较模糊,在空间上可能是逐渐或连续变化的,突变只是个别的,如不规则的地形表面。这里特指村落建成区之外的与这个村落生产生活有紧密联系的耕作区和外部地理空间环境。这个空问环境不但与村落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其中也散落着许多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1964年5月25日一31日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该宪章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因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在空间上呈点、线、面和三维表面的形态分布,点、线、面、三维表面构成了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个空间信息。有的村落只有点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幢祠堂,其四周的历史空间已荡然无存。有的村落只有线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条商业街。有的古村落则整体保存的比较完好。因此,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应园地制宜地进行分类、评估和保护,对不同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正确地处理保护和改造的关系,使农村规划、建设既有自己历史风貌特色,又有新农村的朝气和活力。

三、历史文化遗产的属性特征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的客观遗存,具有历史性、物质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本质特征,它是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产物。历史性首先表现的是时问性,特指过去时间里发生的事件或做的东西。现在发生的事件或完成的工程,不管有多伟大,都不能称其为文物。这是文物区别于其它物质的本质区别。

物质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客观存在性。任何一个历史文化遗产,都是以一种有形的遗存表现出来的,是客观存在的,一且失去了客观存在性,也就不能叫做文物了。因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其次,物质性表现为文物的人为性。城市、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人工化的物质环境,现存的绝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都是古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的人工物质的遗存。因此它具有物质的人为性特点。另外物质性还表现为它的自然性,除了人工环境之外,城市、乡村依托自然环境而存在。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也不可能脱离自然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而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本身就是自然性的表现。

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它的承载性。任何文物都承载着生产这一文物之初的人类需求,社会互动、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信息,承载着人类社会活动的特定历史过程,反映着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人类活动的物化和见证。

文化性首先表现为它的创造性。历史文化遗产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文化的诞生和创造,是新的科学技术的伟大实践,许多历史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品,它们的制造方法和水平,至今看来仍具有很高的科技水准,因此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和发明。其次文化性表现为它的传承性。历史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杰出代表,它记载着当时先进科技文化的信息,它的遗存使得古代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

经济性则首先表现在它自身的经济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说每一件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一个衡量价值的尺度标准。虽然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进行流通和买卖,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更不可能以一个确切的价格来衡量,但客观上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其次经济性表现在它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能为人类经济建设服务,并通过第三产业为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四、历史文化遗产系统的构成

(一)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的构成

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系统按区域的分布可分为两个子系统,即以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和以历史文化名镇(村)为核心的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这两个子系统中按其物质所占空问的大小都可以分成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线状历史文化遗产、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和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现把系统归纳如下:

(二)两大子系统的区别

1.规模上的区别。二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物,首先在建筑体量上有较大的区别,其次是不同保护等级文物数量规模上的区别。大部分受保护的高等级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系统中,仅从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名镇(村)数量看,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总共有101座,而部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只有36个。

2.质量上的区别。两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明显的质量上的区别。城市系统的质量一般都高于农村系统的质量。这不仅体现在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建造工艺水平的高低,还体现在文物主人生活质量上的质的区别。

3.所处的生态环境区别。城市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一个大型的人工物质环境之中,相比之下其的自然生态环境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工业化、城市化的特征,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生态环境。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则更多地处于一种自然的生态环境之中。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联系得更加紧密。表现出一种休戚相关的共存关系。

4.文化内涵的区别。农村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内涵的单一性。主要体现以农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内涵,而城市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的复杂性。它包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要素信息。见证着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变迁。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整体保护的原则,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注重保护性开发。通过开发利用,达到进一步保护的目的。

(一)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点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类和改善类三大类。保护类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各级政府确定为文保单位,而前者是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尚未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改善类是属于应保留的一般性历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类文化遗产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办法;改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保存、修缮或复原外形、内部更新改造为主要手段。

(二)线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线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和改善区。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前者是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空间保留得比较完整,但尚未被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改善区是里面零星的分布着一些较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其空间环境关系也具有整体保留的价值,是整个村落历史空间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保护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区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方法;改善区重点对空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及零星分布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改善。

(三)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古村落建成区的保护

对建成区的保护应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严格保护现存的空间格局。严格保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严格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和特有的风俗习惯。

1.修旧如旧。对古建筑的修缮要实行保护性修缮,做到修旧如旧,即是濒临倒塌的房屋也尽量保护好内部主体构架,外部围护墙体修复应尽量恢复原来的古旧风貌。

2.修新如旧。对在原址重新修建的房子,在高度上尽量与周围建筑空间尺度相适宜;建筑风格应和古建筑相协调,包括色彩、门窗、立面风格等做到修新如1日。

3.不要随意改变街巷的空间格局。街巷的空间格局是古村落空间格局的最典型的反映,是古村落最主要的公共空间之一。在街巷里的一些构筑物如过街楼、牌楼、轿厅等都是空间分隔的生动手笔,也是古村落空间最美的表现,要切实加以保护。

4.加强生活设施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人依宅生,宅依人存”,“人宅相扶”。一旦古建筑投有人的居住,就失去了灵气,就会慢慢败落。因此。再旧的房子,也希望有人住、有人管、有人修,关键是加强旧住宅生活设施的改造。旧房子只要加以改造,仍然能满足现代人的生活习惯要求,满足现代人物质文明的需要。

5.开辟新区,保护古村。随着古村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古村落空间肯定不能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也必须跟进。因此,在保护古村落的原则下。开辟新区,将新居住区和旅游服务设施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功能上相衔接,空间上有过渡,使古村落新区和老区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四)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建成区耕植区的改造与保护

这个区域是古村落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自然空间环境,是生活在这个空间里的人创造生活、改造生活,寄托着无限美好希望的地理空间场所。同时也是整个村落人刨造文明,进行文化交流的最主要的空问环境。因此,在这个空间中,除了耕地之外,还会有很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及弥补风水不足的建筑、构筑物(如上水口、下水口等处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这是古村落和周围自然山体之间的一个过渡空间,是构成整个村落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地带。

①加强这个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保护。许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等年久失修,有的甚至已濒临倒塌,但不要随意拆迁,那些还留存的建筑物、构筑物要用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修缮。

②加强这个区域的环境整治。在耕作区往往会有许多茅厕、粪坑等与农作有关的构筑物。有机肥尽管是农作的主要肥料,但对于历史保护区和以旅游开发为主体经济的古村落。拆除这些设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代的复合肥完全可以代替有机肥,或者把粪坑进行地埋处理,采用化粪池的技术方法进行改造。

③保护耕作区原生态的地形地貌。耕作区原生态地形地貌的保护,关键是农田不要园田化,水渠、水沟只作疏通,不要硬化处理。已主要从事旅游业为主的古村落更不能把这些耕地进行抛荒。因为农耕文化是古村落世代最具生命力的活文化。应世代相传,形成古村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自然生态区的保护

自然生态区的保护,以不改变自然山水、空闻格局为原则。

①山体实行封山育林,加强自然植物多样性和动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泥土流失;尤其对古树名木要进行登记造册、动态跟踪。对因遭矿石挖掘或因自然崩塌而造成破坏的山体要实行人工保护和培育措施,使之恢复自然生态的生命力。

②加强自然地质灾害的监测,如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对自然地质灾害要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必须采取地质保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③加强水体的疏浚、加固、拓宽、改造。对于流经保护区的溪流,原则上不改变其河床的位置。但对易造成山洪隐患的地段,要实行拓宽改造,采取加高、加固措施。在改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古桥的保护,加强古石坎的保护,加强具有造景功能的堤坝保护,加强两岸古树名木的保护。

(五)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

1.风俗习惯的继承和发扬

风俗习惯主要包括“吃、穿、住、行”等习惯,它是儒家文化在礼俗层次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以“礼、乐”为核心内容。叭‘吃”主要反映地方的饮食习惯和文化;“穿”主要反映地方的服饰特色和衣料的特殊制作工艺;“住”主要反映地方的房屋建筑风格。包括建筑形制、建筑装饰、建筑结构、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建筑材料等,是地方特色最具形象化的表现;“行”则主要表现在村落的各种节日活动,中国民间有“七时八节”的节日活动之说,其中尤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为重。现在又增加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各种节日里的不同纪念活动构成了礼俗文化的核心内容。这些活动雅俗共赏,内容健康,营造出“诗、乐、礼、孝、义、忠、信”的环境氛围和文化精神,是构成现代农村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2.传统手工艺的继承和发扬,开发旅游产品

中国自有文明史,便有手工艺的痕迹。据《礼记-曲礼下》所载,在商朝,王室中已有“六工”,即“天子之六工,日: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至周代已由原先之“六工”发展到“八材“、“八艺”,实现了从“工”到“艺”的升华。随着时展技术进步,工种越分越细,艺术水平越做越高,到宋代,官府手工场文思院所辖工种已有四十二作之多。

这些工艺技术从宫廷走向民闯,并在不同地域成流成派,自成一体。共同构成了记录中华文明史的手工艺艺术宝库。而这些手工艺一般世代相传,在某些地域成为了一大产业,零散的手工艺家也多以手艺为生。因此,手工艺不但是中华文明的象征,更是中国产业构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技艺,是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应不断地继承和发扬,并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世代传存下去。

第8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洛阳的基本情况和城市特色

古老而美丽的洛阳位于河南省西部,横跨黄河两岸,现辖8县1市6区,总面积15208平方公里,市区面积544平方公里;总人口636万,市区人口140多万,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古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迷人的风光,艳丽的牡丹,便利的交通,构成了洛阳独特的城市魅力。

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

洛阳历史悠久,在中国城市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从第一个王朝一一夏朝起,先后有商、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隋、唐等13个朝代在此建都,是我国历史最长、建都朝代最多、建都时间最长的城市。洛阳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以“河图洛书”为代表的河洛文化被奉为“人文之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源头。道学首创于此,儒学渊源于此,佛学首传于此,理学根植于此,东周“礼乐”成为封建社会的重要典章制度,以张衡地动仪、浑天仪和四大发明中的造纸、印刷、指南针为代表,我国古代科技、教育、文学、哲学等领域的许多重大成就,大都是在洛阳取得的。博大精深的河洛文化使炎黄子孙寻根于此,形成了强大的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

俯首皆拾的文物古迹

历史给洛阳留下了都城遗址、寺庙石窟、墓葬碑碣等丰富的文化遗存。现有部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75处、市县级571处,其它重要文化遗存400余处。共出土馆藏文物近40万件,约占全国十三分之一。夏、商、周、汉魏、隋唐五大都城遗址举世罕见;龙门石窟是中国三大石刻艺术宝库之一,已被联合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白马寺是佛教传入我国后兴建的第一座官办寺院,位尊“释源”和“祖庭”;邙山上有以诸朝皇陵为主的全国最大的古墓葬群,并建有世界第一座古墓博物馆。

类型齐全的旅游资源

除了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存外,洛阳山河形胜,风光旖旎,自然景观多姿多彩,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景类、景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重要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主要有石窟、博物馆、古城遗址、宗教建筑、名人故里、古墓、碑碣石刻、民风民俗、探祖寻根、节庆活动等10类、36处;二是自然景观,主要有山地、河流、峡谷、岛屿、岩溶、水库、温泉、瀑布、原始森林等。主要景区北有黄河小浪底水库旅游区、青要山自然保护区,南有中岳嵩山和白云山、龙峪湾、花果山部级森林公园,还有鸡冠山溶洞、灵山寺、陆浑湖游览区以及毗邻的少林寺等。

甲于天下的牡丹文化

牡丹是我国的传统名花。洛阳牡丹植于隋,盛于唐,甲天下于宋,已有1500多年栽培历史,700多个品种。清明前后,满城牡丹绽放,万紫千红,流光溢彩。每年4月10日―25日举办的洛阳牡丹花会,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中外游客来洛游览观光、洽谈贸易,已成为展示洛阳传统文化和牡丹文化的重要舞台和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具体实践

洛阳的城市特色既为名城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现实基础,又使名城保护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煌煌祖宗遗业、灿灿文化珍存,我们既自豪,又感到压力沉重。下面,我就谈谈洛阳在保护和发展名城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保护与发展名城,必须做好五个结合:

结合城市发展定位,明确工作方向

一个城市应按它的先天条件来制定发展目标,这个先天条件不仅指自然条件,还包括人文历史条件。根据洛阳的先天条件,我们确定了“把洛阳建设成为科技、教育比较发达的现代化工业城市和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依托的优秀旅游城市”的城市发展目标,提出了“工业强市,旅游强市”的发展战略。首先,洛阳作为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古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众多的文物遗迹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同时,洛阳自古皇家园林、民间园林、寺庙园林林立,宋代就有“天下名园重洛阳”之盛誉,名甲天下的牡丹更成为洛阳的象征和重要标志,加之白云山、花果山、青要山、龙峪湾等一批国家森林公园和黄河小浪底水库风景旅游区,为我们发展以古文化和历史名胜为核心,以山、林、水、石等自然风光为圈层的旅游业,把洛阳建成国内外闻名的优秀旅游城市,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结合城市整体规划,展示都风貌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为城市发展确定方向、描绘蓝图。保护和发展名城,必须切实突出规划的龙头地位,坚定不移地按照规划办事。一是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的方针,以保护好名城风貌及文物古迹为前提。名城及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伴随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城市风貌也会发生日新月异的演变。在此情况下,城市规划若不把名城保护作为前提条件,名城风貌及文物的破坏将不可避免,其保护工作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五十年代,我市一期城市规划采取避开旧城建新城的思路,跳出隋唐东都城、东周王城和金元古城三大遗址,在文物古迹较少的涧河以西平原地区集中建设工业区,既保护了重大历史遗迹,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城市形态,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创造了全国著名的“洛阳模式”。1994年开始制定的第三期规划,采取中心城市与周边卫星城镇发展相结合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组团式布局结构,更加突出名城及文物保护,并由以往单纯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转变为遗址保护、内涵揭示、风貌展示、生态环境优化、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形成对名城的全方位保护。特别是把隋唐城洛南里坊区定为非建设用地,新区建设跨越隋唐城遗址向南发展,得到国内规划界的高度评价。二是加快制定详细规划,使名城保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名城保护,不仅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而且要作为城市交通、市政、园林等专业规划的指导原则,根据保护对象和范围,分门别类制定详细保护规划措施。近几年,我们先后完成了《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夏都遗址保护规划》、《汉魏故城保护规划》、《隋唐城保护规划》、《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一批重点规划措施,使文物古迹的保护、

开发、利用有了可以遵循的依据。

结合依法治市,强化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是整个经济社会有序了解情况发展的规范和保障。健全和完善名城及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保护名城,是做好名城保护与开发工作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依法治市方略,针对名城的保护相继了一系列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法》出台后,又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洛阳市实施细则》。在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与管理过程中,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文物部门和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审批基建项目的制度: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向文物部门提出钻探发掘申请,待文物部门视地下文物情况审批处理后,规划部门方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部门方能准许施工,银行方能贷款。由于严格实施了这项规定,既配合了基本建设,又遏制了基建施工中对古遗址、古墓葬的破坏,较好地实践了基建与文物保护“两利”的方针。

结合挖掘文化内涵,突出名城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既是历史的纪念堂,又是具有独特个性的文化载体,有着古代文化的丰富遗存和深厚积淀。我们的责任就是通过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使其传统特色得以发扬光大,给子孙后代传留相对完整的历史。为此,我们从实际出发,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能够揭示城市历史,代表城市风貌的文化遗址、遗迹,已发掘的,进行保护性复原显示;未发掘或已消亡的,实行标志性显示或封闭性展示,为人们提供追溯历史的线索。如,能够揭示洛阳千年形象的是五大都城遗址,我们结合考古研究和城市规划,对已发掘的商城遗址,按其帝宅旧制建设博物馆,对游人开放展示;对未发掘的东周王城和隋唐城里坊遗址,拟划定范围进行绿化或规划建设遗址公园,搞标志性显示。第二,对于能够代表名城独特文化个性,成为名城标志并有重要影响的文物,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全方位宣传,使名城特色更加鲜明。牡丹是洛阳传统名花,有很高的文化品位和审美价值,自隋唐以来,在国内外影响逾千年而不衰,已成为洛阳的标志之一。为了使牡丹文化发扬光大,我们把牡丹定为市花,全面加强牡丹研究和繁育,并实施牡丹产业化,制作牡丹宣传画册、电视专题片和各种纪念品广为宣传。1983年起,每年举办一届牡丹花会,吸引大量中外游客,已成为洛阳市和河南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第三,对于内涵深邃,国内外影响较大,而现有遗存较少的文化类型,应在保护基础上,抓住有代表性和吸引力的文化现象,进行再现性和纪念性开发建设,引导人们去思考、探究其文化底蕴。河洛文化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源头,已成为萦系海内外炎黄子孙民族情感的纽带,洛阳也因此成为华人华裔寻根问祖的热点。为挖掘并展示河洛文化内涵,我们在修缮保护黄河岸边仅存遗迹“龙马负图寺”的同时,又在王城公园建立河图洛书纪念碑。第四,对于已经毁损的重点名胜古迹,按旧制重新兴建;对能够点化名城历史或特性的古代重点艺术珍品,进行商品性仿制开发,规模化生产,逐步形成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我市开发生产的杜康酒和唐三彩工艺品,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既突出了名城古文化特色,又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结合城市形象建设,提升城市品位

一是在加强名城保护的同时,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了一批交通和城市出入口改造和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二是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文化品位为核心,实施绿、亮、净、美、畅五大形象工程,着力创造绿树成荫的城市生态环境、霓虹似霞的城市夜景、整洁美观的生活环境、优美和谐的市容环境和便捷有序的交通环境。三是加强文物古迹周边环境治理。保护文物周围环境、创造与文物风貌相协调的视觉空间,对于展示文物魅力、体现文物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前些年,一些部门和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文物保护法》,在龙门石窟等著名景区周围建设了许多与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严重破坏了景区的环境风貌,降低了景区的品位和档次,影响了景区的整体形象。1999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下决心对龙门石窟、关林、白马寺的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共投入资金近2亿元,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物近20万平方米。治理后的龙门石窟再现了青山叠翠、伊水中流的秀美伊阙风光,关林、白马寺也恢复了庄严肃穆的景象。三大景点治理改造的完成,大大提升了文物的整体形象,2000年龙门石窟顺利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保护和发展名城,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保护和发展名城,要始终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在保护中求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其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好名城,不仅是为了保存历史,还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地为名城发展服务。洛阳虽然文化遗存丰厚,但地下文物多,地上文物少。因此,我们在注重抢救和保护的同时,也积极利用,使其为旅游业服务。近几年,我们筹资维修了龙门石窟、白马寺、关林、万佛山石窟、潞泽会馆、周公庙定鼎堂、干唐志斋等重点文物,并建设了洛阳博物馆、洛阳古墓博物馆、洛阳古代艺术馆、都城博物馆、文物精品馆等“馆”,既保护了文物,又通过文物展示转化成为旅游资源。如将西汉到北宋时期的23座墓葬整体迁移或复原,并集中一起,建成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多朝代、系列化古墓博物馆,已接待国内外游客上百万人次。二是要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性质的文物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法。2002年10月,已投资400余万元的我市重点工程河洛广场工程,在建设中发现了东周车马坑遗址。

第9篇: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日前向法国政府发出警告,若在半年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闻名于世的拉斯科洞穴壁画遭受真菌侵袭、这古迹将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拉斯科洞穴壁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史前壁画。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它面临的威胁正来源于人类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岩洞,法国相关部门为降低岩洞湿度和温度,曾在洞内安装一套空调系统。工程完工后不久,岩洞顶部和洞壁上就出现了被称为镰刀霉的白色菌斑。去年,真菌卷土重来,附着在岩壁上形成大小不等的灰黑色菌斑,破坏了岩画面貌。

拉斯科洞穴壁画由于画蛇添足的保护措施遭受真菌侵袭,不禁让人联想到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目前,中国已有37项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居世界前列。然而,有些人却乐不起来,因为如何保护中国的世界遗产已经不仅仅是个迫在眉睫的话题。著名作家冯骥才曾在北师大一个研讨会上一针见血地警告:“我们正在乐呵呵地破坏自己的文化。”反观这些年我们在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的过程中,某些方面确实印证了这句话。

文化遗产是古代传下来的,那就要保留下它所有的信息,包括它的本身以及它的环境。目前这方面最大的误区就是让太多现代的东西融入到文化遗产中、比如一些现代建筑、商店等。在重点保护范围内,绝对不能画蛇添足。些地区在不了解世界遗产真谛的情况下,为了申报世界遗产,采取了些画蛇添足、改头换面的方法,出于“好心”地破坏了遗产。有的地方在文化自然遗存处大兴土木,大量扩建,使些真正的“原真性”文化被假的东西包围,有的地方整修古迹不遵循“修目如日”的原则,干脆拆除重建,不经论证地融入现代的东西,使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迹沦为不三不四的大杂烩;有的不愿花钱保护真正的重要的古遗址,却又以遗址之名在异地花巨资搞入造景观;有的出于单纯的政绩或经济利益拆除一些历史街区然后又重建,使真正的历史原貌被淹没,成了仿古街……

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专家论证,科学的精神和求实的态度在文物保护中最重要,决不能随便拍脑袋。我国很多文物都得了“病”,而且有的病很不好治。比如已有1600多年历史的敦煌莫高窟虽然地处沙漠和戈壁,但集中的降雨透过岩石侵蚀着石窟内的壁画,就形成了酥碱现象。酥碱的壁画像卷起的墙皮,稍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剥落飘离,零落成灰。目前敦煌莫高窟保存的壁画,有一半以上患有这种壁画“癌症”。给石窟带来病害的因素很多,需要有各种医治的方法,这就要重视科研,以相应的技术去治理。我们要尽量延长莫高窟等文化遗产的寿命,以便将来出现更新的技术去保护它。

拉斯科洞穴壁画遭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警告给我国的遗产保护带来了警示――有些遗产并非缺乏保护,而是缺乏科学的保护态度。有些遗产在自然界自由存在了成千上万年,但是人类 保护,不出半个世纪却成了病入膏肓的“病人”。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秦始皇陵这么多年迟迟不能开启的原因――在相应的科学技术条件还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下,盲目地开启元异是种毁灭。面对老祖宗留下来的遗产,如果人类的保护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加速它的灭亡的话,那还不如远离它,让它以本真的面目自由存在,这也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