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精选(九篇)

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第1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第2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诚信、主观诚信、保护契约、自由裁量权

一、导言

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一直是各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我国学界对其研究起步较晚(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对域外有关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理论研究开始从零乱走向系统,从肤浅走向深入,从片面走向全面,逐步形成了关于诚信原则的一套理论。那么,我们到底研究出了什么?与域外理论研究相比,我们处于什么水平?有何经验教训?今后研究的方向是什么?本文就要试图追寻这些问题的答案。

二、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现状

(一)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基本理论层次的研究

1.诚信原则的概念

研究一个问题,最基本的是要弄清楚被研究对象是什么,即其概念。

由于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是个外来语,所以我们先来看一下域外学者的有关论述。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从司法程序的角度分析了诚信原则;德国学者施塔姆勒从自然法角度认为诚信原则即爱人如己的社会最高理想;邓伯格以道德的眼光看待诚信原则;肖尔梅叶指出诚信原则同罗马法上的一般的诈欺抗辩是一个意思;希赖德从利益平衡上分析诚信原则;台湾学者蔡章麟强调诚信原则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1];费雷伊拉认为诚信并非立法者创造,立法者不过把这一内在于人类行为的原则扩张于全部人类行为的最广泛的领域,将自然的诚信转化为法定的诚信,他是少有的力图作出涵盖主观诚信、客观诚信的作者[2].

在对域外观点进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我国学界形成了关于诚信原则的六种概念:第一,“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3]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4]第三,“双重功能说”。主张诚信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第四,“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6]第五,“多层面说”(笔者自定的名称)。认为合同法诚信原则,是关于合同行为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行为事实。[7]第六,“两种诚信说”。它是在“立法者意志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该说认为,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基本原则,它又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8]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就可以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双方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立法者意志。

以上各种认识说明了诚信原则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并且复杂的,每种概念都从某个角度认识了诚信原则,都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反映了学界对诚信原则认识的不断深入。“语义说”仅看到了诚信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忽视了诚信原则的司法、社会意义。“一般条款说”指出了诚信原则的部分形式特征,但并未给我们提供更多更细的知识。“双重功能说”将目光投向阐释对象的特征和功能,但没有突出诚信原则的个性。“立法者意志说”更进一步,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司法意义三方面对其内涵进行了较全面的探索。“多层面说”则试图从价值研究、规范研究、事实研究的不同层面尽可能全面地展示诚信原则的不同侧面,但概念过于抽象,不易把握,“两种诚信说”是关于诚信原则内涵最新的研究成果。如果说前五种概念都局限在客观诚信(债权法)的框框内,都与诚信原则是统帅全部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一地位不相称,那么,“两种诚信说”通过对拉丁语族国家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于2001年由徐国栋先生提出。它试图使诚信原则名副其实地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中的保护契约[9]为基础,将债权法上的客观诚信与物权法上的主观诚信统一起来,最终实现两种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2.诚信原则的本质

关于诚信原则之本质,我们先看看域外学者的认识:其一,以诚信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如Stammler称之为人类社会之最高理想,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Huber谓之为法律伦理;其二,认为诚信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如Dernburg及Endmann均采此说;其三,认为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如Schneider,Egger;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信原则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10]其四,台湾学者蔡章麟认为,从本质上看诚信原则为相关的、客观的概念,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原则,其实质是一个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而属于法源之一……且该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其五,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诚信原则是道德法律技术化。[11]

我国大陆学者梁慧星在借鉴域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诚信原则本质为法律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并且实质上授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12]我国还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本质在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并可产生强式自由裁量权[13]”。我国学者郑强认为诚信原则本质有三个层面,即道德心理层面、法律规范层面、客观事实层面。[14]

在众多观点中,我比较赞成授予自由裁量权的说法。因为本质应该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最显著的特点,而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个性最突出地表现在其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上,即该原则意味着承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允许法官在民法无相应规定或规定不合理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而郑强先生的三层面说尽管也包括了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思,但其本质几乎要将有关诚信原则各方面特性都囊括在内,面面俱到,使作为诚信原则突出个性的自由裁量因素湮没于其中,且过于复杂,不易把握。

3.诚信原则的功能

我们先来看看诚信原则事实层面上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学界经历了从单一认识到全方面认识的过程。早期学界认为诚信原则的功能仅限于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现学界对此问题已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只是表述上还有差异。如梁慧星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以下三项功能:其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其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15]徐国栋先生则认为诚信原则的功能包括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规范功能-笔者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笔者注)。[16]梁先生所言第一项功能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第二项功能包括行为规范功能和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第三项功能相当于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但没提到诚信原则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即完善立法机制功能,所以我认为徐先生关于功能的总结层次较清晰,内容较完整。

诚信

原则还有价值层面上的功能,那就是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最终完成法律安全、正义、灵活诸价值的协调。[17]这是隐含在事实层面功能背后的具有法哲学色彩的更深层次的功能。

4.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历史沿革

从历史角度观察诚信原则有意义吗?我国不少学者认为20世纪才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基本原则,那么在此之前的历史就没有必要研究了,因此我国关于诚信原则历史沿革的研究并不多见。

然而,正如徐先生所言,“如果深入历史探究为何一些时代没有民法基本原则而另一些时代却有,联系不同时代的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环境加以考察,或许可以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原因及其功能作出更为科学的说明。[18]”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历史主义的方法探究诚信原则的意义之所在。其实,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意义不限于此。如徐先生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发现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曾统一于罗马法中,后来由于某种原因、通过某些环节分裂了,由此提出了“两种诚信说”的新观点,使对诚信原则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见历史主义研究方法还有助于恢复事物本来的面目,为我们今天的制度建构、理论研究提供启发。

研究诚信原则的起源和历史沿革实际上是用点和线相结合的方法考察诚信原则的历史。

在起源问题上,有两类看法。一类是着眼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领域。该类观点又分以下几种:其一认为起源于一般恶意之欺诈,[19]其二认为起源于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20]其三认为起源于诚信关系。[21]观点三较为全面,因为诚信诉讼本身就包括了一般诈欺抗辩,而“诚信诉讼保护的社会关系,以现代法的观点看,许多不是契约……而且因为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并非同时代存在的东西……[22]”,所以以诚信关系作为诚信原则的起源较准确。第二类看法是着眼于诚信原则产生的环境,认为诚信原则的起源在于但不仅在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在于市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对立统一之中。[23]即裁判官法通过否决诉权、授予诉权等方式修正市民法,生动地反映着公平原则,是对社会的具体要求的灵活适应,使诚信的古老道德观念步入法律领域,进而成为各国法诚信原则的最初源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源头的历史研究经历了从片面到全面,从单一视角到多角度的逐步深入的过程。

关于诚信原则历史沿革的研究,以徐先生为代表,他向我们展示了诚信原则在罗马法、近代民法、中世纪民法和现代民法这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24]并通过这一历史,发现了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最初的统一性,提出了“两种诚信说”的理论,使对该原则的研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学界将历史研究主要放在外国史领域的同时,也有学者将目光转向我国古代史上,从法文化的角度说明中国古代法中存在着类似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以此说明我们可以利用本土文化资源中的诚信因素来建构“具有诚信之魂的我国现代民法文化系统。[25]”

5.诚信原则的宗旨与特点

在这一问题上,学界争议不大,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作出不同表述,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我在此就举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诚信原则的宗旨是实现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其特点有三方面,一为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二为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用),三为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26]

6.诚信原则的地位

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最初对它作用认识不够,仅将它作为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如诚信原则概念中的“语义说”),随后将它上升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后由于诚信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及理论研究上的进展,学界已普遍承认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并将诚信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27]

当然,现在学界还有一点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应从帝王的宝座退位,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或补充[28],但其理由不充分,已有学者对其立论依据进行了批驳[29],这进一步使我们看清诚信原则帝王地位之稳固。

(二)诚信与其它相关因素的关系

1.与公平 莫塞认为诚信与公平是合流的概念,两者相互补充,可以说它们是双胞胎。但莫佐斯认为,公平不是一种具有自己性质的道德化的法律制度,而是法制本身中一种必要的社会正义的观点。而我国学者徐国栋先生赞同莫佐斯的观点,认为公平只是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而诚信是一整套制度安排,但它也服务于公平的目的。[30]

2.与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有学者认为诚信与公序良俗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诚信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公序良俗系家族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因此,只要把握诚信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便不至于与公序良俗发生混淆。[31]也有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涉及范围从国家和家庭领域扩展到了经济领域(如处理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暴利行为等),成为国家从外部维护经济秩序的工具。它与诚信原则的区别在于它从法律关系外部矫正其内容,而诚信原则从法律关系内部对之进行调整。[32]

3.与我国民法中其它原则的关系 这主要指诚信原则与我国民法中另立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关系。从理论上讲,诚信原则包容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但既然立法上已将它们分开,就须在实际的操作中给它们作如下分工:“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主要调整涉及绝对权(核心是物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信原则主要调整涉及相对权(核心是债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等价有偿主要从外部利益均衡上调整当事人的行为,诚实信用主要对当事人提出具备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和相应行为的要求,以此实现当事人之间外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33]”

(三)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诚信原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诚信原则最突出的个性,也是诚信原则研究中最实际的问题,是一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但由于理论、实践、传统上的因素,对这个问题我国学界研究并不深入。

1.自由裁量权与诚信原则的关系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从个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于该案的法律内容的识别的多种可能的选择,自主判断,做出合理选择的权力。[34]

一方面,诚信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由于诚信原则内涵、外延的不确定性、模糊性,使得法官在具体规范缺乏明确规定时,可依据原则为指导,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很大的余地内做出自己认为的最公正的选择。另一方面,诚信原则又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将会破坏法治,而剥夺其自由裁量权又会造成法律与规定的不适应性,所以诚信原则作为体现法律目的、精神的原则同样也为法官指明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尽管这只是最基本的约束。

2.诚信原则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诚信原则有必要的限度,这限度也关乎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厘定。我国学界总的态度是,如果具体规定、判例、类推适用等方法可以得出与运用诚信原则相一致的结论时,不适用诚信原则,因为运用具体规定、判例、类推适用等方法的价值判断过程清楚,适当性易于判断,且有助于维护法律或判例权威,防止解释者恣意及诚信原则的滥用。只有当具体规定或判例的适用将违背诚信原则或

无此类规定时,才可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35]

3.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诚信原则可能造成的最大弊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防止法官以诚信原则为借口,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

学界关于该问题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立法控制、程序控制、主体控制三方面下手,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立法控制包括实现立法的超前性,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提高法律的细密性,将一般法律原则细化为“个别的法律命题”或“下位概念”;程序控制包括实现司法独立、保持程序中立、当以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时,应报经最高法院批准;主体控制包括加强对法官品质、学识的要求,对法官实行高薪制、终身制,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列明判决理由,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等。[36]

三、我国学界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诚信原则理论研究上的比较[37]

(一)相通之处 :1.双方的理论研究都促进了立法、司法的发展,比如我国在诚信原则理论研究上颇具成果的学者参与、主持了统一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草拟工作,再比如德国关于诚信原则的理论指导了判例,并对立法空缺以判例形式进行了填补。2.双方都注重对诚信原则的论理性研究。

(二)相异之处:1.我国对诚信原则注重从规则角度进行探讨,而大陆法系国家,以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综合方法进行研究,不仅规则问题受到关注,而且价值和事实问题也同样乃至更加引起重视。2.我国的理论研究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理论上的每一步发展都与吸收、借鉴域外理论有关,所以没有很多精力将吸收来的知识进行本土化改造,即不注重将域外理论与本国情况相结合[38];而大陆法系国家早已经过了理论的原始积累阶段,注重在吸收外界理论的基础上研究本国问题。3.我国对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也制约了理论研究的材料、灵感,而大陆法系国家对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已经相当纯熟了,使得理论界可以对判例、司法实践进行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丰硕成果。

四、我国学界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诚信原则理论研究上的比较[39]

1.在诚信原则概念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中国受理性主义的影响,注重对诚信原则的概念从多层面进行探讨、总结,形成的概念有六种之多。而英国,学界拒绝给诚信原则下一般性概念,美国与英国相反,对该原则从更广泛的视角上进行了多种定义。

2.中国注重从规范角度研究诚信原则,而英美国家更注重从事实角度加以探讨。这与中国对诚信原则研究的起步晚,司法实践中运用少有关。而英美国家,尤其是美国,因为其丰富的司法判例资源及哲学上的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和法学上的社会学法学的影响,使其在研究中更注重对相关事实的讨论。

3.研究范围上判例被置于不同地位。判例在中国理论研究中的地位远远不如其在英美国家理论研究中的地位。一方面,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以诚信原则裁决的案件很少,同时判例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我国的学术传统是理性主义,注重概念总结,忽略分析观察,对仅有的一些案例未作深入分析,这些都限制了我国理论研究的水平。

五、我国学界诚信原则研究现状之评析

对我国学界诚信原则理论研究成果作了介绍,并与域外的理论研究进行比较后,我们可以对我国学界关于诚信原则的研究现状有一个大概认识。研究现状是为了将来,我们应对现状进行成败得失的总结,以便为将来的研究提供经验教训,指明方向。

总的来说,我国学界诚信原则研究有以下特点:

1.从理论研究的成果来源上来看,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考察多从比较法方法出发(尽管这种比较法方法的运用不充分[40]),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相关理论成果进行了批驳与吸收,形成了自己比较综合的观点。可以说,我国对诚信原则研究的每一个进步,几乎都离不开对域外成果的进一步吸收借鉴。所以总体上,我国诚信原则的研究是建立在域外研究的基础上。这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向先进理论的靠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对先进理论还有些消化不良,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即与我国现行制度、特有情况相结合)。不少学者的论文通篇尽是对域外理论与案例的介绍就是证明。

2.从理论研究的对象角度来看,我国对诚信原则研究注重从规则角度进行,研究大多集中于对象的基本理论层次,如概念、本质、特征、功能等,尚未进入司法领域和个案的讨论。尽管相对于早期的研究,我国现在的研究已有所具体化(如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探讨),但总体上仍没有对司法实践和判例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法律体系中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实践中运用诚信原则的案例很少,理性主义的学术传统等。但判例对于诚信原则的理论研究又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使形式上非常抽象的诚信原则得以具体化,便于人们了解和遵守,在判例(即司法实践)中研究诚信原则可以增强理论的实用性,为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领域,在判例中研究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研究法官如何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41],这是域外理论研究的重点和我国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

3.从理论研究的领域来看,我国的诚信理论实际上是仅关于客观诚信的理论,主观诚信(主要是指物权法中的善意-笔者注)的研究相当薄弱,因此出现了一些悖论:学者一方面强调诚信原则应该贯彻于民法始终,另一方面,同样的学者又在物权法中排除诚信(如《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取得时效的规定中取消了主观诚信的要件-笔者注)。

4.从理论研究的方法来看,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中对历史主义、法哲学、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运用不够,这限制了理论研究向深度广度的发展。[42]

六、结语-回顾与展望

尽管我国学界诚信原则研究现状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我们与80年代的研究状况相比还是进了一大步,研究水平有所提高,研究视野有所开阔,并取得了许多新的研究成果。体现在:1.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更深入,从单一到多样,从片面到全面。2.研究相对具体化。近年研究已把注意力投向如何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合同关系终止后的当事人权利义务都从诚信原则的角度进行了相对具体的探索(尽管还未具体到与案例紧密结合的程度)。所以,这种理论研究现状已为我国学界进一步拓展对本问题的研究作了必要和有益的知识准备。

我认为,今后研究应注重以下方面:

1.更全面地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并且将其与本国具体制度相结合。

2.加强从司法实践的实用层面研究诚信原则。

3.加强对主观诚信在物权法上的研究,进一步以“信”的社会契约论概念为基础统一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

4.研究中加强对历史主义、法哲学、比较法等方法的运用。

总之,诚信原则的研究具有巨大的价值和很大的空间,我们既要看到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取得的成果,也要意识到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在总结过去的基础上,拓宽研究视野,改善研究方法,以便在更高的层面上取得更多的成果,更好地指导实践的进行。

注释:

[1]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增订版,第77、78页。

[2] 转引自徐国栋:《诚信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76页。

[3]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第21页。

[4] 参见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6页。

[5]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6] 前引[1],徐国栋书,第79页。

[7] 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8] 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9] 保护契约,其内容为社会全体成员互相保证彼此保护得到承认的财产,为此需要组建一支公共的保卫力量,两种诚信都是对这一契约的信守。参见前引1,徐国栋书,第113页。

[10]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23页。

[11] 前引[7],郑强书,第12页。

[12] 前引[10], 梁慧星文,第24页。

[13] 参见崔栓林:《对“质疑”的反思-与孟勤国教授商榷》,《法学》2000年第8期,第33页。

[14] 前引[7],郑强书,第15页。

[15] 前引[10],梁慧星文,第25页。

[16] 前引[1],徐国栋书,第75页。

[17] 详见前引[1],徐国栋书,第176到183页。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价值层面上的功能探讨不够,这反映了我国学界诚信原则的研究与法哲学研究过于隔绝这一方法论上的缺陷。徐先生的书对这一缺陷是一个很好的弥补,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对徐先生的观点进行具体介绍。

[18] 前引[1],徐国栋书,第4页。

[19]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319页。

[20] 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21] 前引[1],徐国栋书,第99页。

[22] 前引[1],徐国栋书,第98页。

[23] 前引[7],郑强书,第48页。

[24] 具体可参见前引[1],徐国栋书,第80页到130页。

[25] 参见俞荣根:《诚信:一个历久常新的民法原则》,《现代法学》1993年第2期,第89页到92页。

[26] 前引[20],徐国栋文,第55、56页。

[27] 参见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页。

[28] 参见孟国勤:《质疑“帝王条款”》,《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第137、138页。

[29] 前引[13],崔栓林文。

[30] 前引[2],徐国栋文,第77页。

[31]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年第6期。

[32] 前引[1],徐国栋书,第45页。

[33] 前引[1],徐国栋书,第129、130页。

[34] 屈茂辉、佘佐鹏:《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第51页。

[35] 前引[10],梁慧星文,第27到29页。

[36] 以上内容参考了前引[1],徐国栋书,第389页;前引10,梁慧星文,第27页;前引34,屈茂辉、佘佐鹏文,第56到59页;[日] 营野耕毅 傅静坤译《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法理的功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4页。

[37] 以下内容参考前引[7],郑强书,第76页。

[38] 比如前引[10],梁慧星先生文中,作者讲到诚信原则与判例时,没有注意到我国的判例不被认为是正式法律渊源,所以当法官没有具体规定可参照时,相对于判例,法官更可能在判决中援引民法基本原则,而不会像作者认为的那样,引判例而不引基本原则。

[39] 以下内容参考前引[7],郑强书,第91到93页。

[40] 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诚信原则几乎是唯一的民法基本原则,有系统和成熟的诚信原则理论及相当多的专著,我国对此借鉴不够。

第3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世纪。回顾上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无限自豪。新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推动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我们社会的物质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交通条件更加便利,汽车、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国内旅游、出境观光已是寻常事,我们的住房越来越宽敞明亮。人们受到高等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多,“终身学习,全民学习”已成为时尚。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新闻出版刊物花样迭出。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更加融入国际社会,公民社会逐渐形成,政府透明度不断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地区差距日益拉大,“三农”问题久拖不解,社会矛盾时常出现,国企改革步履维艰,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国际贸易争端频发,大案触目惊心,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一类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公务员如何正确地进行认识,如何有效地加以解决,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迫切要求政府公务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快矛盾的解决,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新型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能力

新世纪,新形势,对政府公务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新型公务员,要做到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勤政廉洁,必须具备以下九项能力: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一个优秀的公务员,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忠于党、国家和人民;具备法律知识,能够做到依法行政;要有服务意识,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要具备沟通协调能力,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和群众的关系;要有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具备很强的调查研究能力。

在九项能力中,公务员调查研究能力居于重要的地位。它是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的基础和关键,是政府部门高效运转的保障。同时,也是公务员行政能力的体现,是公务员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提升的重要基础。

2.公务员调查研究的理论渊源

公务员调查研究的理论渊源可以分为哲学理论基础和具体科学理论基础。

(1)哲学理论基础

公务员调查研究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开展调研的人是具体的人,也是社会的人,这就要求在调研中要联系事物的历史、联系社会实践来考察人类活动及社会事实,同时又要看到人类及其活动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在我国,公务员开展的调查研究,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上的调查研究,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发展观为指导。

(2)具体科学理论基础

公务员调查研究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需要多种学科理论作为基础。

统计学。运用统计学的方法,科学、有效地进行统计和分析,因此,必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方法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方法。

心理学。公务员调研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现象、问题和实践活动等,而这些现象、问题和活动的产生大多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因此,在调研中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人,心理学便成为调查研究的重要学科基础。要注意研究个人认识过程中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个人活动情绪中的情感、意志,心理特点中的气质、能力、性格等,并注意它们在调查研究过程中的作用、变化等。

社会学。公务员的调查研究大多是揭示社会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活动,调查研究过程需要运用社会学中有关的原理和概念,如:社会组织、阶级与阶层、社会制度、社会舆论、社区、社会变迁、社会现代化、社会问题等,运用这些原理,进行调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识社会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

经济学。调研中要研究经济社会运转的客观规律,公务员在调研中要具备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注意以下几个范畴,市场、市场机制、无形的手、供求关系、均衡、要素市场、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管制、博弈等。

管理学。公务员开展调研是为政府管理服务的,要研究组织中决策和执行及其如何运作等问题,也要掌握管理的基本过程:计划、方案拟定、政策提出、决策、执行、评估等及其基本特点、规律,善于从管理的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政治学。管理是为政治服务的,公务员在调研中要注意研究人类活动的政治目标、行为等,注意从个人、家庭、团体、国家、民族、政党等政治学视角分析和研究问题。

此外,法律也是公务员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学科基础。

3.调查研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调查研究是公务员对客观事物观察、认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的实践过程,有其自身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公务员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准则和最重要的原则,主要是指公务员在调研过程中,要保持中立的立场,在信息资料搜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以及得出结论时不能掺杂个人的主观偏见、猜想,更不能根据研究的目的或个人的利益需要,主观臆断,虚构内容和结论。

调研的客观性原则要求:在调研时,要从客观事实出发,坚持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态度,不能脱离客观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造现象出现;排除其他预先设定观念的干扰,绝不能对调研对象进行歪曲、夸大和缩小。这就要求调研者在调研活动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①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是公务员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公务员开展调研要做到围绕实际情况,从实际情况出发,忠于客观事实,不唯虚,不唯心,只唯实。

②要认识到事物之间存在着差别和同一事物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分析问题要注意事物所处的具体时间、空间和其他条件以及环境条件的变化。

③调查研究必须充分占有调研对象的信息资料,分析现象或问题发展的形式和发展过程,要经过多次反复地观察、分析和研究,正确地探寻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

④在注意事物一般性的同时,要在研究和认识社会现象特殊性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形式解决不同的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2)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公务员开展调查研究时,要依据相关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相关研究的成果,按照调研活动自身的特点、规律来开展调研活动。

增强调研活动科学性的要求主要有:以具体的学科理论为指导,并作为调查研究的取向;要做到调查研究的结果与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抽象;调查研究所得到的结论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做到科学地开展调查研究,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研究成果要用实际的数据、资料说话,观点、意见、建议不能凭空臆造,更不能无中生有,随意虚构。

②调研资料必须能够有效地说明调查者所要说明的观点。即材料与观点要一致,不能以局部的、片面的、零散的材料去说明整体、全面的事实和情况。

③调研结论与调查资料之间要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性,调研所得出的观点要能够从调查资料中自然地引出,而不是相互之间没有逻辑性,甚至是前后矛盾,更不能用局部资料来概括全部情况。否则,不同的调查者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调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论。

(3)系统性原则

公务员在调研活动时,还要注意系统性原则。坚持调研活动的系统性,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公务员调查研究要注意调研对象的整体性,要善于从整体和全貌上把握调研对象,能够看到调研对象所处的整个环境和系统,不能把目光仅仅局限于某一个调研对象或调研对象的某一部分上,又要看到调研对象之间在更大范围内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②公务员在开展调查研究时,对问题、事物的界定要明确清晰,不能模糊不清,以防用正确的方法解决了错误的问题,从而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调研活动的效率。

③公务员调查研究要注意调研对象的内部条件、内在结构以及外部环境、外部条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不能将事物同内外部条件割裂开,也不将它们混为一体。

④公务员调查研究时,要注意调研对象的发生、发展过程的层次性和顺序性,要把事物的发展过程看作一个与自然历史一致的过程。

⑤公务员调查研究时,还要注意发挥调研者的自我调节以及与外部环境的平衡适应功能。

相关链接

的调研特色

是开展调查研究的楷模,调查研究在其一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邓小平同志说:“从参加共产主义运动、缔造我们党的最初年代开始,就一直提倡和实行对客观情况的调查研究,就一直同理论脱离实际,一切从主观愿望出发,一切只从本本和上级指示出发而不联系具体实际的错误倾向作坚决的斗争。”在的革命生涯中,几乎每一个正确的重大决策,都是其开展调查研究的结果。

纵观的调查研究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的调研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不懈,视野开阔

调查研究最显著的特点是次数多、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从1917 年到1971年五十多年时间里,他从对一村、一乡、一县的调查,到对几个县、几个省乃至大江南北各条战线的调查,有文字可查的就有上百次之多。

2.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对象

在的调查研究中,虽然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对象(包括工、农、商、学、宗教等各阶层、各行业),但总体上看,还是面向农村、调查农民问题的居多,而其他方面(例如工业) 相对较少。

3.调查形式和方法灵活多样

说:“要了解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向社会做调查。” 社会调查有不同的类型和方法,选择什么样的类型和方法,这是每一位调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几十年的调查研究活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典型调查和开调查会的方法是大力倡导、使用最多且富有成效的方法。

4.社会调查与文章写作相得益彰

第4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基本原则;基本道德规范;研究视野;研究视角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2)

LI Hong-bi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44, Henan)

【Abstract】 From various angles and perspectives, such as Philosophy, Ethics, etc, the paper explores into the law 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Ethics and reveals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moral norms of Sports Ethics, so as to set up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Keywords】 basic principles, fundamental moral norms, perspective of study, angle of study

一门新兴学科的研究,如果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就不能称其为学科;如果其理论体系不完整或不能适应该学科发展的需要,那么,这种理论体系就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体系。体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应忠实于研究主题而展开其研究内容。

1体育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体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内容,应以以下的顺序展开。

1.1体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要把握体育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掌握体育伦理学的知识,必须从体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入手。什么是体育伦理学,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体育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视野、视角和方法以及和其它应用伦理学学科之间的关系等。

1.2社会体育道德

体育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根植于人类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取决于整个社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体育是人类特殊的文明方式和特殊的实践方式,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军事、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等紧密结合,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因此,只有立足具体社会存在、社会现实,从社会道德入手,才能挖掘体育道德的根源,揭示体育道德的本质、特征、结构、功能和社会作用;寻找体育道德运行的社会制约因素和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等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对体育道德的影响;考察体育道德演变的曲折的历史过程和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的形成过程及其发展的规律性;把握社会主义体育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其在当代新技术革命条件下对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作用。

1.3个体体育道德

社会体育道德的实现是以个体体育道德的完成为前提的。体育道德必须面向实际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的人,为他(她)们接受和认同,并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信仰、良心和荣誉等,自觉转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体育道德才能成为现实。当然,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不是被动的受体,而是能动的主体,在个体体育道德形成过程中,必然受到其成长的具体环境、独特的生活经验、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影响,打上个性烙印,呈现出差异,因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存在样式。研究个体体育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结构和功能、运行的规律和机制,成为体育伦理学研究的又一重要使命。个体体育道德是通过个人的体育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得以表现,是社会体育道德的内化。个体体育道德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心理机制――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其发展过程是由他律到自律再到二者的有机统一,从而确立自己的价值目标,完善自己的体育道德人格。

个体体育道德作为社会体育道德的内化,同社会体育道德的调控密不可分。研究社会体育道德调控的实质、特点和方式,阐明其在个体体育道德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实现途径;结合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实施社会的奖惩;明确社会体育道德评价的意义和标准,树立社会主义善恶观;研究社会体育道德教育的任务、特点、方法和途径,加强社会体育道德教育。

社会体育道德调控的有效性就在于能否推动个体进行积极的体育道德活动,将社会体育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体的体育道德品质。个体的体育道德活动是个体体育道德运行的微观机制,也是个体体育道德状况的动态表现。结合“体育实践”这一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动力,研究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一般特征和结构;由个体的体育道德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构成的个体体育道德意识活动;体育的道德冲突和个体体育道德的行为选择;个体体育道德修养的特征、实质、方法和途径。

1.4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

无论是社会体育道德调控,还是个体的体育道德活动,都不是纯主观的、随意的,而是以一定的社会体育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准绳的。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是我国现阶段体育道德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反映,是我国长期以来进行体育道德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的凝结,是加速发展社会主义体育市场,实现体育现代化,振兴中华体育所必须的伦理精神的体现,是当代世界体育道德发展的大趋势的反映。研究它的基本内容,揭示它对人类体育道德完善化的意义和作用,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体育道德调控和价值导向提供科学依据,为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人格完善和人生价值实现指明正确方向。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包括基本道德原则和主要道德规范两方面内容。

1.5体育道德体系的价值原则

第一,集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既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第二,公正原则。体育公正的内涵包括社会体育制度、体制和机制的设置问题,体育资源的分配(体育设施建设、场馆的利用、区域配置等)问题,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种)的机会问题,竞技体育中的规制、规则和裁判判罚的尺度问题等。第三,必要“有害”原则,或称限度“有害”原则。它是上述二原则补充,也是体育自身的特殊规定性。没有这一原则,就无法说明和解释体育活动中伤害现象的合理存在。如体育竞赛中运动员被对手所伤(非恶意的)而不承担责任。体育自身的特殊规定性表现有二:首先,体育活动主要表现是身体活动,而身体活动的最基本的承载是人的体力。体力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再生能力;其次,体育竞赛的对抗性、争先性和观赏性的满足(参赛选手和观众)导致了对非恶意伤害的宽容和忍让,这是必要“有害”存在的心理基础。必要“有害”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把握和运用这一原则,是十分必要的。第四,生态原则。如果说上述三原则是处理体育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原则的话,那么,生态原则则是处理体育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体育发展和传统体育相比,无论是在组织、规模和参与的人数上,还是在对抗激烈的程度和科技含量上,都远胜传统体育。如果说传统体育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和谐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现代体育和自然之间则是一种破坏依存关系。确立体育生态原则,树立体育生态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措施,是体育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第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一原则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这一原则是以体育的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要求任何体育行为都必须保证体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1.6体育道德的主要道德规范

所谓体育道德规范,就是根据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必须普遍遵循的具体行为的准则,它是实际的体育道德关系的概括,体现了从事体育活动的人们在处理这些体育道德关系时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它对人们的行为主要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倡导,二是约束。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时,应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接受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指导,换句话说,就是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二是要以现代社会的体育实际(实践)为基础。据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体育主要道德规范应该是:热爱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尊己尊人,建立和谐人际关系;敬畏生命,树立体育健康观;公平竞赛,确立和平进步思想;顽强拼搏,塑造创造型体育人;服务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保护环境,树立生态体育观。“热爱祖国”,“尊己尊人”,“敬畏生命”,“公平竞赛”,“顽强拼搏”,“服务社会”,“保护环境”这七个方面,就构成了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它真实地、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体育道德关系的本质,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基本价值精神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应进一步对这七个主要体育道德规范的合理性根据和价值本性作深入的阐释和真切的把握,使其真正内化为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另外,体育道德规范和一般的社会公德等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研究也是我们研究的任务之一。

1.7体育道德建设及热点问题

明确体育道德体系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地位,建立和健全体育道德的外部保障系统和内部调适机制,采取体育道德和法律协同建构的途径,建立多元一体的体育道德价值导向体系。

体育道德的热点问题虽不象其他领域(如经济、生命医学等领域)的道德问题那样突出,但也已经出现了一些道德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潜在的体育道德问题,如果不及时地追踪和研究这些问题,就势必会给体育道德理论和体育实践带来混乱。体育道德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济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体育一体化和体育价值多元化的矛盾和冲突;体育的市场化和“举国体制”的矛盾;全民健身运动和体育资源分配不平衡的矛盾;“假球黑哨”和“兴奋剂”等有违体育道德的问题;弱势群体平等体育权利问题;体育资源的浪费问题;体育与环境保护问题。这些只是已经出现了的问题,还有诸如拿运动员做力竭实验,改变运动员的遗传基因以提高运动成绩,甚至克隆优秀运动员等潜在的或已露出苗头的问题对潜在的问题我们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应从体育伦理的视角予以研究。

2研究的视野与视角

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体育伦理学,其研究方法不应拘泥于某几种具体研究方法,而是需要有多个视野多种视角融为一体的方法群。因为,“一般情况下,一种研究视野包含多个考察视角。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种研究视野可能狭窄到只包括一个考察视角。在不同的研究视野中,人们对同一对象的认识必定不同;即便在同一研究视野中,若考察视角不同,人们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亦有别。采纳单一的视野和视角,人们往往不能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真。”〔1〕〔P113-114〕因此,我们应采取多种多样的视野和视角。

2.1研究视野

哲学视野是伦理学的本己视野,也是体育伦理学的本己视野,我们应从“实践――精神”的视野把握体育的运作过程与伦理道德的关联性,从哲学的高度审视体育道德的合理性。体育道德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之一,是社会人文精神的具体集中表现,但又受到其他人文因素的影响,必须广泛地吸收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成果,因此,我们还要采取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历史学、生态学、教育学等视野。体育活动是一种规律性极强的务实活动,伦理道德不应是凌驾于体育之上或游离于体育之外的抽象的东西,必须包含于体育活动之中。体育活动不但要遵循一定的人文规则,还有其特定的技术,还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则,因此,对其研究还应有医学、运动力学、生物学、统计学等视野。

2.2研究视角

在探究体育道德根源和基础、体育道德的原则和标准、体育道德价值的前提、若干体育道德范畴的本质等问题时,应运用存在论的视角。在思考体育道德认知的特性和方式、体育道德观念的产生和演变、体育道德思维的方法等问题时应运用认识论视角。在研究体育道德价值的本质、特性、要素、前提、理想,体育道德评价的目的、标准、方法、意义,不同体育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时应运用价值视角。在考察体育道德的内在依据、体育道德的根本目的、体育道德的心理影响、体育道德的社会功能等问题时应运用人性论视角。在讨论体育对人生处境和样态、人生的态度和方式、人生的意义或价值、人生的目的或理想的影响等问题时应运用生存论视角。在体育道德的心理机制、体育道德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关系、体育道德与个体心理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上应运用潜意识论视角。在需要和体育道德的关系、自我实现和体育道德之间的关系、体育的境界等问题上应运用需要―动机论视角。在体育道德行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意志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实质、道德惩罚的效果、道德责任的归属等问题上应运用环境―行为论视角。在体育道德与人格的关系、体育道德人格的结构和特征、体育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完善等问题上应运用人格的视角。总之,体育伦理学研究的视野和视角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应避免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和片面性,这样才能使体育伦理学的丰富内容得以展开。

体育伦理学的培植和建树是一个大的理论研究工程,需要体育学工作者和伦理学工作者的协同努力。我们在此无意作开启性宣示,但决意为这一年轻的学科增砖添瓦。当然,探求体育伦理的体系建构,给伦理学以创造性的文化成果,扩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揭示体育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本“论纲”的最终目标。

第5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相关热搜: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  环境伦理学  伦理学与生活

信息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一个新兴学科,它的出现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一门在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点建立起来的信息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当今,人类身处新世纪的初始阶段,社会信息化给信息伦理学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入,构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已成为信息界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关心的一个课题。

1.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它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理论体系,形成独特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门学科建立的标志。学科理论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门学科的发展水平。关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性,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理论体系对哲学的重要性时的看法很具有代表性。他曾提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哲学的内容,只有作为全体中的有机环节,才能得到正确的证明,否则便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说或个人的主观确信而已。鉴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一直是学科建设的重心所在。因此,著名科学史学家G霍尔顿提出;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那些混乱和不断变化的现象中探索出一个有秩序和有意义的协调一致的结构,并以这种方式解释和超越直接的经验。”对于信息伦理学学科而言,这些道理同样是适用的。

万物皆系统。信息伦理学及其理论也不例外。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除了应用唯物辩证法外,还应以系统论所提示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原则作为指导。

1.1整体性原则

我们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伦理和伦理学,而应开阔视野,将宏观信息与传统的伦理学统一起来,透过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的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从总体上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

1.2有序性和动态原则

有序性原则认为,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有一定规则,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认识一个系统也就是要认识相关性中产生的“有序性”或规则性。这一原则表明,系统内部的“序”必须在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动态交流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起来。人们从系统内在的有序过程和系统与环境的交换过程来分析系统,认识就进入到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理论体系内部各个理论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使之保持有序性;同时,要从动态上研究信息伦理学理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信息环境作为研究的起点,可深入到信息伦理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

1.3等级系统和系统发展原则

等级系统原则就是将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等级式的不同层次。系统的形成是从无序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从低级系统向高级系统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因此,系统的等级存在本身是系统自身发展变化的产物。我们必须从发展的观点,从有序性不断飞跃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的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层次性。

2.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科学方法论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理论。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只有应用科学的方法才能

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科学体系。科学的方法论是构建一门学科的根本前提,也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基础。

2.1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

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是指该门学科的概念和联结这些概念的判断所组成的逻辑系统。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关键就在于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所谓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是范畴体系的出发点或称逻辑始项[3]。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规定:

首先,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的概念。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概念有科学概念和日常概念之分。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概念,必须是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而非主观臆造的概念,必须是经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过程所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人们对该概念所指代的东西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

其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学科概念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任何一门学科都会有很多科学概念,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充当逻辑起点,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在科学理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概念,本门学科的其它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

再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包含了所有研究对象的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可以推演出学科理论体系中的所有概念和关系。

最后,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能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维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形式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4]从恩格斯的话可以看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能够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2.2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理论体系都是一个范畴体系,都是通过范畴体系来解释其所研究的全部对象的。那么,怎样确立范畴体系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具体两条道路进行的。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叙述)虽然必须在对具体材料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在研究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但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方法(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它是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先验结构开始的。总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构建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2.3逻辑分析、演绎推理等思维过程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主要手段

我们把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相应地,我们把与之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概念、原理称之为逻辑终点。从逻辑起点向逻辑终点,即从最抽象的范畴向最具体的概念推进,必须通过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推演出一系列中介概念,使理论体系的构建沿着最抽象的概念这个逻辑起点经一系列中介概念到达逻辑终点,同时找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起学科的理论体系。

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归纳、分析、综合对经验事实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学科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之后又通过分析、综合特别是演绎推理揭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和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单纯依靠其中某一种或几种思维过程去构建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不现实的。

以上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精神。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典范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那么,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3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按照科学的方法论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思路展开。首先,要找出该门学科的最基本、最抽象的科学概念作为理论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逻辑起点的实质是揭示该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什么样存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内容称之为存在论。其次,从作为逻辑起点的最基本、最抽象的概念推演出能够抵达逻辑终点的中介概念,形成与之相联系的相应的判断,即该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揭示事物的本质。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称之为本质论。最后,从基本原理和规律向逻辑终点推进,推演出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具体中的体现,得出各种具体的逻辑结论。在应用性学科中,逻辑终点就是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这一部分一般称之为实践论。

3.1信息伦理学存在论

存在论部分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伦理观(即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伦理道德观念)。那么,这一概念是否符合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所必须具备的规定性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信息伦理观是一个科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是广为人们接受的概念。其次,信息伦理观是信息伦理学学科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其它概念(如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均可以通过信息伦理观加以说明,它们都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信息伦理观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再次,信息伦理观包含了信息伦理学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的基本规律、信息伦理准则、信息传播伦理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存在论部分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由于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因此,存在论中我们首先从信息伦理的历史发展来探讨信息伦理学是如何顺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信息学家WeihergG.M,他于1971年出版了《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书,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2)信息伦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信息社会伦理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授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等。这些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应用以往的社会伦理法则是难以定义、解释和调整的,而且,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种现状需要信息人员、科研人员和法律界共同研究和探讨[6]。

(3)信息伦理的存在价值。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它可以指导和纠正个人的信息行为,又可以指导和纠正团体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和完善。

3.2信息伦理学本质论

信息伦理学本质论,主要是探讨信息伦理的基本原理。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信息伦理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约和强行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我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m。

(2)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信息伦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即信息的激增、信息经济的崛起与壮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因此,我们可以说,它的形成根植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其存在和发展有牢固的根基。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3.3信息伦理学实践论

揭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和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用理论指导实践。由于信息伦理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实践论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论部分主要讨论的问题有:

(1)信息伦理学原理: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结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科等。

(2)信息伦理学方法论: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方法体系构成及其内容。

(3)信息伦理学发展史:人类的信息伦理可追溯到古代传统的伦理,因而,研究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无疑是必要的。通过对其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以往的经验,为现代信息伦理流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4)信息资源理论研究:以信息资源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信息资源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布局以及信息资源的成本、价值问题,目的是对信息伦理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5)信息政策研究:主要以信息政策的作用、类型,制定的原则、程序等为研究方向,从理论上为信息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提供保证。

(6)信息伦理教育学:该分支学科探讨社会环境对信息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实际技能、人才本身的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以及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以更利于人才的培养等等。

(7)信息心理学:该分支学科主要研究人与信息的关系,信息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及如何消除信息给人们造成的不利心理影响,如何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8)比较信息伦理学:该学科主要是通过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和历史的角度对跨国、跨地区和不同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活动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信息伦理与其它学科关系的跨学科研究等。

第6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勉强还能接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该学科应该具有丰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论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照这些要求,我们惭愧地发现,中国的税法学研究的确刚起步,用“幼稚”一词进行描述并不过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的复兴和发展时期。而其中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10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着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着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着:《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不过,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滞后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我们认为其并不足以解释全部现象。因历史原因耽误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厄运,可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发展。10年来法学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领域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可能比税法学更晚。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行政法学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进行注释的阶段,而今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学之林。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也都说明了历史原因并不是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税法学并不是不能够从事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相反,解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税法学的天职。税法的解释,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税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税法学者在参与税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不一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得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的视角应该比参与税法活动的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要锻造税法学这种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有赖于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税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税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征纳过程中税款的计算、税收优惠的程度等具体的问题,更会着意将自己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关心自己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关心自己与其它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也只有税法基础理论才能够使税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分明。可以说,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税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绍性的论述(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财经研究》1996年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张登炎、侯绪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湖南税专学报》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税收法律体系论要》,《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贺玉平:《论税收法律关系》,《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互动研究也只是在借鉴民法债权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杨小强、彭明:《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杨小强:《日本地方税法中的民法适用及启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费锦红:《试论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担保债权》,《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6期。)至于国内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础理论方面的专着,也只能看成是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论文集,其内部的体系还有待完善,且总体来说,说理尚不够透彻,受税收实务部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响过大。(注:参见涂龙力、王鸿邈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样,这些成果毕竟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国税法学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税收经济学者结合自己的专业也在关注税法学的进步,并取得了令人称许的成绩。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许善达等着:《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许建国等编着:《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7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焦点 趋势 规律

本文将探讨音乐教学法研究的动向及改革的趋势,进而在音乐教学艺术规律的研究中,试图从美学角度揭示音乐教学与艺术美学的关系及其所表现的美学特征,阐述音乐教学法既是教学艺术美的体现又是教学艺术美的创造的观点。

一、音乐教学研究的方法论及其焦点

普通学校的音乐教学作为整体教育的一部分,其研究也必然要置于教育的整体框架中去审视。去其他学科研究一样,普通学校音乐教学的研究要在确定其范围、过程、内容的同时重视起教学方法论的研究。我们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音乐教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指导这项研究的最基本的原则,而教学原则和方法则是教学方法论的两个重要部分。在教学原则的研究上,可概要的简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音乐教学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原则;二是研究音乐教学系统整体功能,解释教学中各因素之间的联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原则;三是研究音乐教学发展和变化的特点及教学艺术规律发展性的原则;四是为提高教学效率、节省师生时间、选择最佳的方案是最优化的原则。在音乐教学研究的方法上,则往往采用历史的、理论的、经验的、实验的方法。

在普通学校音乐教学研究中,不管采用的何种方法研究,无论教学研究音乐教学,首要的问题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方法论去理解、阐述、解释音乐教学活动的现象和规律,这种特殊实践的方法就是音乐教学法。

二、音乐教学法研究的动向及改革的趋势

现代教学法则更强调和综合性、整体性,具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音乐教育观念的讨论

重视人的自由发展,从宏观上进行音乐教育目标的研究,认为普通学校的音乐教育不是以培养音乐家为目的的,而首先是培养人的教育。

(二)主张以近代教育心理学的理论为依据

根据儿童年龄、接受音乐教育的心理,综合其他学科,如美学、哲学、历史学进行研究。从结构心理学观点出发,提出的教育应考虑儿童自身思维结构特点和心理发展的阶段性理论。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教育,在各学科教学研究中都已普遍重视“自然发展观”的教育理论。

(三)重视创造型人才的培养

由以教为重心转向以学为重心,由以传授知识为重心转向培养审美能力为重心。

(四)重视选用本民族的音乐文化进行教育

三、音乐教学艺术规律的研究

音乐教学是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音乐教学艺术境界。它是建立在科学教学规律上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高度统一。所谓科学性是指音乐教学艺术必须以教育学,心理学作为学科研究的理论依据,遵循一般的教学规律、原理,反映音乐教学艺术的内在发展的动态的客观规律;艺术性是指教学艺术的形象性、情感性、灵活性、创造性、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完美结合。

(一)教育心理学发展的阶段性理论是音乐教学的客观依据

音乐教学同其他教学科目一样,是以教育学、心理学为客观依据的,尤其是发展阶段性的心理学理论。音乐教育应当根据青少年音乐心理发展的特点为根据来进行,这是音乐教学艺术的客观规律之一。

(二)音乐教育原则是音乐教学艺术的基本要求

音乐教育原则是音乐教学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概述,是音乐教学客观规律的反映。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重视音乐教育,提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的音乐审美教育准则,体现了他在哲学上的中庸之道,艺术上的中和之美的音乐美学思想,对我国的音乐教育及音乐教学原则的形成不无影响。不同时期的中外至今音乐家总结了诸多音乐教学原则经验,对音乐教育发展的研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音乐教学法是音乐教学艺术规律的反映

音乐教学艺术规律是通过教学方法来反映的,各项教学原则也是通过教学方法来实现的,因此,课堂教学方法的研究自然成为教学艺术规律研究的焦点。音乐教学艺术以艺术作品为媒介,在教学实践中运用教学方法必然体现美学特征,给人以审美感受;又因教师通过音乐作品的形象和生动的艺术感染力,使课堂教学形成一种感情和艺术气氛,创造最佳效果,所以,从美学的角度讲,艺术美通过音乐教学的体现,又是艺术美的创造,其主要美学特征表现在驾驭、整体与和谐、简单与深刻、节奏、情感、风格等几个方面。

1.驾驭

音乐教学艺术的美学价值首先是对教育教学的驾驭。孟子说:“教亦多术矣。”术,就是研究方法正如智足谋多的企业家对经济规律了然于胸并能驾驭自如、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时感到无比欣慰一样,由于音乐教学内容本身就是艺术作品,熟练的驾驭音乐教学规律,术多法广,其艺术价值更高。

2.整体与和谐

从整体上把握现实是审美的过程,教师和艺术家一样,总是从整体上观察分析对象,化整为零,化整为零,集零为整。音乐作品包括人类社会生活及个学科内容,音乐教师是通过音乐作品的演唱、演奏中共同沉浸于艺术海洋里,是这种师生间与音乐作品间的整体关系和谐默契,比演员与观众的关系更为突出。

3.简单与深刻

简单是美的,简单包含深刻。有的科学家不仅认为简单是美的,而且把简单性与伟大相提并论。音乐教学艺术体现出的简单,其要素是教学思想的集中、明确和教学方法的简明、自然。尽可能用简明扼要的形式完成复杂的教学任务,会给人简洁的美感。

4.节奏

节奏是音乐的骨骼。音乐教学的节奏主要体现在有张有弛、有展有收、有密有疏的教学过程中。

5.情感

音乐艺术是情感的艺术,音乐教学的情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满腔热情,以心换心。二是在教学过程中被音乐作品激发的情感表现。

6.风格

第8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1)探索具有东风小学特点的培养学生合作意识与能力的方法、模式、途径。

2)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点上,总结合作学习、合作活动、合作生活的案例,促进学生合作意识与能力的提高。

3)更新干部教师的观念,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忧秀教师,促进学校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主体教育理论为指导,以教育学、心理学理论为依据,以学生为本,在xx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深化主体教育研究,探索培养学生合作意识与能力的方法、途径、模式,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为未来人才打好素质基础。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1、在学科教学中,深化三学一训练教学模式的研究,探讨学生主动参与,合作学习的方法、模式。

2、在集体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深化

3、在实践活动中,精选、开发培养学生合作意识与能力的活动,形成东风小学必要的活动系例。

四、研究对象:东风小学全体学生

五、研究方法、原则、策略

方法:以行动研究法为主,辅之以观察法和调查法。

原则: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实践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合作性原则。

策略;全员参与,主题研究,案例教育,滚动深入。

六、研究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佟岳

组员:全体干部,刘长荣、段景明

2、加强校科研室建设

使教科室成为教育教学的参谋部,教育理论的宣传站,科研骨干的培训站,课题的研究中心,指导中心和管理中心。

教科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成果的扩展工作。

3、培训队伍

第9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范文

中医学的科研立足点在哪里?我们认为中医学的五大优势,即:病因学优势、理论优势、治疗优势、药物优势、经验优势是中医科研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以阴阳五行为基本理论的中医学,在很多时候已经穿上了神秘主义的外衣,阴阳五行理论的应用几乎与阴阳先生的应用没有区别,或者难以划清二者的界线,这是目前困扰中医界的主要理论问题,也是中医科研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中医科研要不要涉及中医学这一基本理论核心?这一理论核心又将如何指中医学科研及其临床。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中医学的科研和临床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否则中医学真的会陷入近乎“玄学”的境地,为此,本人提出,还原我们先人的生产、生活场境,认识中医学的五大优势,由此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在中医学形成之前,我们的先人一定用他们的劳动和智慧观察、分析了各种自然和生命现象,形成大量的“经验”,同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理论假设,并用劳动和生命验证这些理论,其中不乏各种形式的“人体实验”,部分假设形成了相应的理论,这就是中医的科学精神之所在。阴阳五行就是其中的成果。它也是《临症中医视角》的灵魂,也将是医学科学,乃至现代科学的灵魂。“寒则热之、热则寒之、虚则补之、实则泻之”的阴阳应用永不会错,“邪之所凑,其气必虚”的观点永远是我们临床思维的准则,“五行”关于系统的五个属性的认识永远具有指导意义。以阴阳为核心的哲学理论,以五行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在整体观和辨证论治的指导下,注重整体平衡、注重整体调节、因人施治,这样的理论在过去、当今和未来都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这就是医学的理论优势,把这样的理论应用于现代医学研究,这就是中医学科研的重要内容。在病因学研究中,我们的先人无法明悉细菌及其属性,但是,他们以“瘴气”、“疬气”命名之,这些认识在现代医学科学条件下已经没有优势。

但是,我们的先人也同样认识到了心理因素对机体的影响,也认识到了饮食不当,如过度饮食、饮食失衡等对机体的影响,还认识到了过于安逸等生活方式对机体的影响,并积累相应的临床诊断和干预方法,所有这些在当今社会条件下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关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所有致病因素,这与现代医学模式不谋而合。这正是目前中医学临床及科研的重要领域。一直基于劳动和实践的中医学,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积累了大量的临床治疗经验和方法,有些是上述中医学理论的直接演绎,有些则是没有经过理论的纯粹经验,形成了多样化的临床治疗方法,中药、食疗、药膳、针灸、推拿、贴敷,等等,对这些治疗方法进行相关的现代医学研究,规范其临床应用,明确其临床适应症和副作用,这又是中医学科研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更多是在还原论基础上的科学研究,没有放在中医学阴阳、五行理论的基础之上,使得这样的研究缺乏了中医学的灵魂,也失去了中医科研的意义,这是需要纠正的。中医科研需要还原论,但不只是还原。中医学几千年积累下来的药物应用经验是现代医学所不难比拟的,其范围之广、数量之多是当今医学所不及的,这些药物一是可以为现代药理研究提供初选依据,二是,我们要利用阴阳五行理论,对药物进行阴阳五行的基本分类,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先人的应用经验,进行大胆的临床应用研究。对于后者,我们一方面需要对阴阳五行理论进行重新的认识,另一方面,应制定相应的药物阴阳五行分类规范,《临症中医视角》初步分类了常见药物的基本属性。希望同道进行更多、更科学的研究。面对中医学浩瀚的经验积累,有人认为是中医学进步的蕃蓠。我以为,这些经验一是基于劳动人民的真实劳动,二是基于我们先人的智慧,三是其中还有大量的“人体实验”,这些经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是不可重复。所以,我们更应该本着敬畏之心研究这些经验。当然,我们要承认这些经验之本挟杂着很多的偶然,也挟杂着很多的随意,甚至还挟杂着一些故弄玄虚的欺骗。所以整理经验和发掘经验是我们当代中医学科研的又一重要内容。这样的科研必将带来中医学进步。中医学的科研任重而道远,它既需要有现代还原论思想的深入,也需要有中医学整体观的指导。但是,无论如何,这一定基于劳动和实践,一定基于物质和科学。在中医学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各种技术手段的支持,科学研究注重理论上的演绎,甚至出现了人文化的倾向,文字记载注意文字上的优美,渐渐失去科学的逻辑性。为此,我们在中医学科研中应重提“逻辑”二字,注意语言逻辑和哲学逻辑,最后实现数学逻辑,实现中医学的现展。最后,我们借用《临症中医视角》的四句话结束本文的论述,希望中医学有更大的发展。假如你爱中医,请把握它的灵魂。假如你爱中医,请你面对它的不足。假如你爱中医,请允许我们对它的大胆。假如你爱中医,请接受或批判这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