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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原则精选(九篇)

环境伦理原则

第1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2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就环境伦理学而言,它具有的理论特质也恰恰契合了国际环境治理的实践目标。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价值论都强调整体主义的重要性。利奥波德把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看成是一个呈现着美丽、稳定和完整的生命共同体,指出人类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4]罗尔斯顿认为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具有包容力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5]。通过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强调,环境伦理学力图使人类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系统中的位置,反思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利己主义,克服方法论上的还原主义和行动上的个体主义,从而实现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的整体行动。同时,由于环境伦理不是对部分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而是对全体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处理的关系具有公共性,因而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正如罗尔斯顿指出的,“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6]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环境伦理要求那些即使不愿意服从它的人也按照它的要求去做①。这样看来,环境伦理学重视整体主义和作为一种强制性伦理的特质,能够为国际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动力支持。

国际环境治理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

在全球治理委员会呼吁全体人类共同信守的核心价值中,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7]根据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对生命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地球生命力的尊重;对正义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内部正义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物种之间正义的尊重。由此看来,国际环境治理除了遵循国际政治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两条环境伦理原则: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和环境正义原则。

第一,尊重自然、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早在1923年,利奥波德就对地球的生命力做过形象的描述:“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者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8]由生态系统构成的生命之网是脆弱的,如果人类把地球看成僵死的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或者忽视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作用而仅仅依据人类的资源需求进行治理,就可能无助于地球生命力的维持甚至可能对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生物界产生破坏性作用。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要求确立全球环境意识,培养地球家园意识,因此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应遵守共同合作的环境伦理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没有国界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全球生态危机当中单独全身而退,所以保护全球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只有采取合作与互助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才能维持地球的生命力,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基础。面对国际环境治理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同舟共济,而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还要求我们既要明智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要尊重地球生态过程,按照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和内在关系行事。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规范就是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9]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国际公约中的类似规定,体现了贯彻风险预防,维持地球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的努力。

第二,环境正义原则。作为环境政治概念,国际环境治理要求改造既有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作为环境伦理概念,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坚持环境正义原则。考虑到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所有国家在发展经济时,都必须考虑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秉赋、环境状况、生态特征、人口数量、生态承受能力、现有生产技术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治理手段来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以来破坏自然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当今主要全球生态问题的主要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就应该承担起国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要履行在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公约、法规中的承诺,并根据自己国家在经济发展、军事活动、科学实验等活动中所利用的资源数量,在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生态问题上的实际影响,按照科学评估所得出的维护全球环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生态恢复的环境责任。因而,环境正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具体环境伦理规范,明确发达国家对当代人类环境问题负有的主要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治理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也需要认清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并抵制国际间的污染输出和危机转嫁。

真正的国际环境治理无疑是一个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动态过程。它不断追求实现更能代表全球公民的共同环境利益,更能担当国际环境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环境正义和环境安全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当前,国际环境治理应当遵循的环境伦理的重点,仍在于坚持与贯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之外环境的原则”等,而反对限制国际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实现的、追求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局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气候干涉主义、垃圾殖民主义、环境霸权主义等。

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的“路线图”

从环境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开始,环境伦理的理念和原则对各国家、国际组织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大致看来,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发展的“路线图”应该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伦理通过环境运动催生了一批国际环保组织的建立阶段。虽然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国家,但是国际组织在各种国际环境领域中开始崭露头角,而且借助环境问题的道德制高点,其参与力度和影响日益明显。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出现了许多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等。此外,一些并非针对环境目的的国际组织也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强调环境伦理,它们对国际环境问题也产生着相当的影响,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和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第二阶段,是环境伦理理念、意识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以及民众间传播普及的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一些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传统伦理在国际环境治理中显示出乏力和困难,而环境伦理的先锋之作《寂静的春天》恰逢其时地出版,所以国际组织开始转向环境伦理学寻求理论和智力支持,并大力宣传推广。专门针对国际环境问题为目的成立的国际组织对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和新兴环境伦理的关注,使环境伦理理念和意识尤其是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环境正义原则进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决策议程。

第三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化阶段。环境伦理需要借助制度化的强制力量,才能使环境伦理学不至于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只是以浪漫的方式来争论动物的权利,来抒发自己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提倡荒野体验,来抽象地谈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10],而真正将环境伦理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国际社会认识到制度化是环境伦理得以实践的重要途径。所以,环境条约开始大量达成。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这些环境伦理的具体规范渗入国际环境规约的所有议题领域,对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实环境伦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和制度推动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共同自觉践行的阶段。各国遵守国际环境公约等制度、践行环境伦理,而不是使环境伦理成为一纸空文。相关国际组织会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对产品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且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限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环境保护成为国家进行经济决策的一个必然考虑的因素。此外,环境伦理要求通过国际组织的调研或监督来推动环境公约的落实。如1973年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职能就包括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促进环境科技情报的交流和审查国内国际环境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使各国逐步接受环境伦理的理念并将其作为行动自觉的基础。最终,世界各国聚合成一个真正的整体,形成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共同的整体利益观念。

中国的行动

秉持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中国从派团出席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采取了积极的国内国际行动:

首先,中国在国内大力研究和传播环境伦理,积极解决国内环境问题。1972年启动了国内环保事业,2004年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同时,结合中国复杂的周边地缘环境,中国政府相继启动了一批重大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跨境生态安全和相关国际环境伦理研究。2008年又开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中国政府推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和共建“和谐世界”的新型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正成为国家环境伦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中国积极参与多边环境合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基于2002年就明确提出的“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加强区域合作,把同周边国家的交流和合作推向新水平”的、更符合环境伦理要求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中国积极开展与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双边、多边和区域的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中国的态度是积极和认真的。中国政府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并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11]。

第3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贡献与缺失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主要表现为强调行为后果的功利主义与强调行为动机的义务论这两种理论倾向。由于它们都以普遍的生态伦理原则来评价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并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因此,它们的这种共同特征就被当作是生态伦理学中的规范论视野和研究方法。虽然,规范论的这两种生态伦理观,并没有找到一种全面、坚实的理论依据,也不具有充分激励生态道德主体保护自然环境的积极性的能力,但是,它所取得的一些突出的成就,也不是可以简单地加以否定的。它为生态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初始的知识基础和道德资源,即使具有错误、教训和理论的严重局限性,也可以启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后来者。

首先,生态道德关系是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关系,环境行为是连接着主体与客体的,作为行为,它具有主体道德外显,现实存在的客观状态方面,因而需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寻找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而不能只是在主体身上寻找。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从生物个体、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层次进行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基础的探索,提出内在价值、系统价值、生物共同体、大地共同体的范畴,寻求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的外在现实的客观根据,并努力探索各个不同层次的生态道德对象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用以指导与约束人们的环境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基于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物的生物特征,以及生命对生态环境的高度依赖,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提出了一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虽然这些原则和规范具有抽象性、形式化,离开与人类主体的道德品质缺少联系等不足,但是,在全球生态危机的严峻情势下,它所提出的原则和规范,有许多却是人类生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要求,甚至是最起码的道德,例如,尊重自然正常的生态过程,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的稳定、繁荣和美丽,人类的非生存需要不得牺牲生命物种的基本生存需要等。

    而且一些原则和规范,如泰勒提出的自卫原则,分配正义原则、补偿正义原则等,还具有化解具体情境中人与自然冲突的作用。再次,规范论生态伦理观根据生物学、心理学、动物行为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甚至宇宙学、现代物理学等现代科学知识来论证其生态道德主张,虽然具有直接将科学等同于伦理学的缺陷,跨越了西方传统的“是与应该”的鸿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以消解“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认为对科学知识的认知不具有增进生态意识和帮助人形成良好的生态道德重大作用,则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在阅读辛格、泰勒、利奥波德、柰斯、罗尔斯顿、甚至拉夫洛克和马古利斯着作中的科学知识时,难道我们没有由衷地形成对生命物种对地球生命系统的关心的情怀、对大地共同体的生态责任感!我认为,把现代科学融入伦理学,经由这些科学的认知明显地、实实在在地影响人们的精神状况,发挥增强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感的巨大效果,正是规范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贡献,只不过是我们没有找到科学认知对生态道德感的这种复杂的作用机制,没能进行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已。最后,规范论所提出的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尽管不能够从内心深处充分激励不同的个体的生态道德的自觉性,但是它的明显的优势是具有保护环境的实践针对性,有许多原则和规范,不仅已经参与了不同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政策和环境法规的制定,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而且由于它面向实践的特点,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实际上,有些共同的生态道德要求与基本环境行为规范在社会中的长期宣传,以及在环境教育中的实施,已经使不少人逐渐树立了生态道德感和环境义务感。

当然,规范生态伦理观也存在重大的缺失。按照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批评意见,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与现代人际伦理领域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主流范式,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是行为者本身,它们把普遍的行为准则作为核心,而忽视了人作为行为主体的生活意义,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人的完美品质和德性的成长问题。因此,一种完备的生态伦理学不仅应该提供人们行为的指导规则,而且更应当促进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美德的形成,应该更加关注行为者的道德主体的品格和德性。人对自然行为是否正当与合理,是由人的整个人格或品质决定的,而不是仅仅由关于行为的普遍的外在规范决定的,因此,在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上,生态伦理学应该主要致力于培养具有生态德性的人。具有生态德性的人才有动机和能力去选择有利于促进生命繁荣和环境美好的行为。规范论所强调的生态伦理的普遍准则和义务要求,并不能有效地激发不同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因而不能充分地激励人们自觉自愿地关爱生命与关心环境。

除了缺少根本的德性论视界之外,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局限是把人与自然多样化的复杂伦理关系简单化和片面化,从而希望用一种简单化普遍原则和道德要求,以规范论的外在约束方式去处理极其复杂的生态伦理问题。例如,从生态伦理所应关怀的道德对象来看,规范论的各种流派,都只考虑到一种道德价值的对象,比如,动物解放主义和动物权利论只考虑到高等动物,生物中心主义只考虑所有动、植物的个体,生态中心论则只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完整、生态过程的正常,而忽略了对多维道德客体价值的同时考虑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从规范论各种流派的建构其理论基础的方法看,像内在价值、权利、自由、利益等许多人类道德领域的概念,移植到动物、植物等生物或生态系统上,虽然对认识生态伦理的复杂关系具有启发作用,但并不是十分适宜与合理的。而将生态系统的稳定、繁荣等生态规律的特征直接当成是生态伦理的要求,否定了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别,是一种不合理的论证行为。而且,由于受当代科学的理性分析和逻辑推导的影响,规范论的各种流派几乎都忽视了伦理学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心理的微妙机制,许多时候把生态伦理学变成了冷冰冰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由于以上原因,特别是缺乏与生态道德主体的德性相关的目的性动因,道德情感的机制,因此,其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分离,抽象普遍的形式主义要求与具体实现方式的脱节,很难完全落实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中,难以充分纳入到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更不用说,对不同人类个体、社群,民族等生态道德主体的生存目的、生活意义、生存方式的根本性影响了。面对自近代以来,尤其是工业文明以来物质主义过度发展,泛滥成灾,几乎要瓦解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严峻危机状态,如果没有道德主体德性、品格、境界的极大提高,重新确立人的生存意义,改变目前的生存方式,并依此形成与人的德性完善相一致合理的、多样化的生态道德规范,即建立起一种德性与规范相融合的生态伦理学,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就不会有希望。

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突破与局限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环境德性伦理学)的兴起,被人们公认为是以美国学者托马斯?希尔1983年发表的论文《人类的卓越理想与自然环境保护》为标志的。希尔通过反思“什么样的人会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以及“如果我们肆意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什么样的人”,把规范生态伦理的我们应该做什么转移到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即转移到人的内在品格上来但是,这一新的研究视野和方法引起学术界的积极回应,则是在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与美国哲学协会西部分会于2000年举办了主题为“环境德性伦理”的研讨会之后。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把关注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乎环境道德规范转向环境行为的主体及其德性。罗纳德?桑德勒指出:“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回答这个问题当然需要提供一个我们应该如何行为的解释。但仅仅是关于行为的一套规则、一个基本原则或者如何做决定的程序并没有完全回答这个问题。一个完善的回答在形式上不仅包括我们应该怎么做而且包括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对环境伦理学而言,“完备的伦理学看起来不仅需要关于行为的伦理(anethicofaction)对环境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指导,而且应该提供关于品格的伦理(anethicofcharacter)提供关于环境我们应该做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态度和精神定势(dispositions)。”m2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强调的是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动性的道德主体方面,注重其对待自然的行为背后的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在人与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关注人应该具有那些态度和情操,在平时应该培养人对自然应该具有的那些品质和美德。即是说,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视角在于强调,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优先于人应当做什么,强调对人的环境德性的养成和培育优先于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范性约束。

    如果把生态伦理学的重心转向作为道德主体方面,而不是行为的自然客体的要求方面,那么,生态伦理学所要求的环境美德,就势必要从主体方面去寻找。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提倡者的确是这样做的。比如,托马斯?希尔对谦逊、感恩和自我接纳,赫斯特豪斯对审慎、仁慈、节制、同情和谦逊,弗拉茨对友谊,詹尼弗?威尔士曼对仁爱和忠诚,雷恩?瑞克森对团结,比尔?肖对尊重等传统的人际德性重新进行阐释,把它们延伸和扩展到自然领域,这就形成了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需要的环境德性。显然,德性论环境伦理学首先是传统的人际道德这些德性扩展到自然界的结果。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显然是对美国着名的大地伦理学家利奥波德扩展道德共同体对象的一种“反转式模仿”或“倒置式模仿”。我之所以如是说,是因为利奥波德拓展生态伦理学的道德对象时,是将道德客体的对象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水体……大地。而德性论环境伦理学则不是扩展道德客体,而是反过来扩展道德主体的性质。当然,除了扩展传统的人际德性途径之外,也还有其他一些途径和方式。例如,通过解读环境保护的典型人物的生活事迹来归纳环境德性的内涵,通过以美德伦理来联系环境问题进行理论建构等。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以复兴一种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思想,以人类的兴盛为目的,强调自然世界的繁荣是人类生存不可脱离的生态环境,主张将自然世界的繁荣作为一种目的本身,而包含在人类的兴盛之中,环境德性是推进人类和非人类作为个体或共同体达到兴盛的品格特征。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另一个重要见解,是主张环境道德行为不仅具有理性的动机,而且具有情感态度。这种情感态度不仅可以施之于人,而且可以施之于人以外的动物、植物、各种生态景观,这种对自然物和生态环境的关心、热爱、同情、慈悲、敬畏等情感,是人们帮助和拯救危难中的动物、保护和培育植物、美化和恢复环境的各种道德行为的情感动力。这不光与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原则要求不同,甚至与复兴传统德性论的道德理性主义方式也不相同,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道德情感主义路线。在西方,对道德情感的心理机制的解释是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的。休谟断言,同情是人类普遍具有的自然倾向,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以行为主体的“同情”为基础的。而这种同情的合理理解,就是现在道德心理学中所说的“移情”。道德主体通过自身的想象去感知他人的心理活动,使他人情感状态进入自己的内心,从而引起自己的情感共鸣,引起同情、慈悲、关怀等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虽然移情最初只是指人类主体站的情感体验,但他可以扩展到主体与客体之间,即将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扩展到非人类的存在物之间。而这种通过移情产生的更为深广的对他人和天地万物的关怀思想,在中国的儒家传统伦理那里就早已出现了。是故美国的德性伦理学者迈克尔?斯洛特指出:“休谟认为,正是有了移情的能力,我们才会产生依照道德而行为的意向,也才会领会道德给我们提出的要求……休谟在此所表达的见解,其实在儒家思想中早就有过探讨,当儒家谈论‘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的时候,他们实质上就是在谈论移情现象。因此,我认为,在西方出现之前,移情现象,移情的基本概念,就早已在中国思想中发挥了作用。王阳明,程颢,甚至可能还有孟子,都将移情视为道德或者伦理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我在此将要展开讨论和辩护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尽管它从休谟那里接受了一种更为直接的灵感——事实上在许多早期的中国哲学家那里早已有了先行的探讨。”移情有助于说明我们为什么关心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甚于邻人,关心邻人,关心人类甚于动物,关心动物甚于植物,关心植物甚于无生命之物。这是一种符合人类移情天然倾向的现象。根据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的情感态度的观点,当代人的确应该利用情感机制激活已经钝化,甚至猴灭了的敬畏自然、关爱生命的生态良心,重新培育关心自然的情感品质,把我们的生态关怀的情感扩大到飞禽走兽、花草树林,所有生命物种,以至于山川湖泊,江河大地、乡土自然,以及整个生命共同体居住的地球生物圈这个的绿色家园。

笔者认为,以上就是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两个重大突破。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的确非常需要德性论的视角和方法,但是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尽管德性论提出了被规范论忽视或强调得不够的主体德性和道德情感,但是,它对生态伦理学的完整性和复杂性认识得非常不够,主张仅由德性论的向度和视野来建构一种生态伦理学是极端片面的,是缺乏整体性的复杂智慧的偏见。在一个完整的生态伦理学中,德性和规范都是有机统一的,因而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规范论的观点有只强调自然物方面的客观外在约束,具有形式化、抽象化的性质,是不合理的、不如人意的,但一种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还是必须的,它可以通过人们对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关系的深刻理解来重建。如果仅仅从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或境界去对待人的环境行为,那就会使人们的道德态度走向以主体的需要为标准主观主义,这种完全从德性走向自然关怀的主张,甚至会导致将环境德性当成人类兴盛的一种手段的人类中心主义,正好走到了规范论中只强调生态道德客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种极端。

    其次,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主张从传统的人际德性扩展环境美德,尤其是主张从人类的兴盛来扩展环境美德是不够充分的和比较狭隘的,甚至可以说带有“自恋情结”。因为仅仅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去扩展环境美德或生态美德,就会有意无意地忽视自然物的习性、利益和需要,也会忽视人类与所有其他生命物种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这个大家庭的整体需要和利益,甚至不会自觉地去为这个生命的大家庭做出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这种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恰恰是生态道德中无功利的利他主义的最高境界。因此,这种仅仅从人类自身角度扩展出来的美德,其人类的性质还是过于突出,而自然性、环境性、生态性也就必然不够充分和完整,骨子里还存在着利己主义、不够谦虚和傲慢自大,还需要从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以及对博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等知识的学习中来理解自然,克服这些不良习性,真正形成对自然界的谦虚、敬畏、感恩和关切等全面的生态美德。再次,在道德的调节方面,道德很难专门针对内在的思想和情感品质,而是需要与人的行为表现结合起来。所以,德性与规范需要统一。因为人的德性和德行是统一的,德性是道德的内在方面,德行则是行为的外显方面。

    人对环境的行为尽管是由人的德性决定的,但是道德必须通过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没有一种生态道德评价可以只依据一个人的德性去进行褒扬或谴责,相反,我们是通过一个人真实的环境行为经历,例如环境卫士或环境破坏者对待环境的不同行为来了解他的德性,从而对其展开如实的褒扬或谴责。仅仅德性方面还不是道德调控的对象,人们不能只是根据德性去提倡和禁止人的环境行为,而是对特定情境中的行为提出倡导和约束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引导和禁止人们对待自然的特定行为,也才能使环境美德的形成和培养具有环保实践的依托。最后,德性论生态伦理观在解释道德主体的环境行为的道德动机时,一方面采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的理性主义方法,另一方面又用休谟的情感主义方法。事实上,在人们实际的伦理行为中,道德行为认知方面的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都是存在的,只是所包含的成分多少和作用大小不一样,并没有断然分开。对环境行为的两种完全分裂的对立解释,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中的一种“精神分裂症”。要有效地克服伦理学中的这种精神分裂症,培育当代人所需要的生态美德、高尚情操及各种生态文化素养,需要人们从环境伦理、生态美学、宗教信仰的诸多角度,去认真地研究和体验理性与情感复杂的相互渗透过程和作用机制,片面地采用非此即彼的方法来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三、以德性为主规范为辅的视野融合

作为一门完备的生态伦理学,必须包括德性论和规范论这两种视野和研究方法,它们是生态伦理学整体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是互补的,也是应该融合的。实际上,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中的大地伦理,就包含着大地情感的美德,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也包含着对生命物种和生物圈的关怀与爱的美德,简朴生活的美德,动物解放论对高等动物遭受人类商业化生产、消费中的各种折磨、虐待所饱含的慈悲、同情和关切,也体现了髙度的生态美德,只不过它们由于主要关注的是道德行为的合理性,遂忽略了从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去加以专门的情感研究。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中比较包容的学者,也主张环境德性伦理与主流的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契约论等规范论生态伦理是兼容而互补的,而不是排它的。最为根本的是,从全球生态危机的紧迫态势和导致它的各种复杂因素来看,只采取规范论或者德性论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不可能承担探寻促进人类生态好转和恢复的完备理论和实践方式,二者都同样需要,都有着各自的独特作用。所以,在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中,人们不应该坚持独树一帜的半截子真理,而应该走中庸之道,自觉地使这两种研究视野和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当然,我们提倡的这种视野融合,并不是一种折衷主义的融合,而是一种既分主次,又各自发挥其作用,且能相互促进的融合。

生态伦理学必须以德性和境界为主,是因为现有的环境状况主要原因是我们人类长期以来对待自然的错误态度和行为的后果,而要完全改变它,也是首先需要我们人类道德主体的目的、动力、情感、精神品质有一个良好的状态,才会有合理的生态道德的设计和实施。而生态的原则和规范,也是随着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的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而阶段性地提高和升华,而不是永恒不变的僵化机械的原则。就生态美德的现实而言,在人类生活中,像具有生态美德的环境杰出人物,虽然极其稀少,但是,就是依靠这少数人物的美德,给我们人类保护环境带来一种理想追求和希望。由于这些具有生态美德的人物的示范和引领,人的德性和生存境界才能不断升华和完善,人类的环境道德水准才会日益提高。因此,德性论的生态伦理其主导倾向是理想性的崇圣向上的激励伦理。而规范论的生态伦理,是根据人类已经造成的生态后果,以客观的现实状况为基础,建立起拯救环境的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而要求人们在环境行为上遵守最起码的生态义务,以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尽管它也提出一些具有崇高德性的道德义务要求,但是,由于是以其不偏不倚的普遍原则、平均主义地要求每一个人,它的主导倾向则是止恶防非,约束人的环境行为违背共同义务的惩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起码道德或底线道德。虽然仅仅依靠这种底线道德不可能推动人类根本改变地球的环境退化趋势,但是如果人们连这种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做到,而只是高谈生态美德,难免堕入凌空蹈虚的空谈。显然,我们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把德性论的激励机制与规范论的约束机制结合起来,才能逐步有效地提高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态道德水平。

生态美德是由人对不断完善的生活意义的不懈追求来决定的。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人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向往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天地万物的共生,与自己的心灵协调,必然会形成感恩自然、关爱众生、珍惜资源等善良品质,也会在生活方式上寻求符合自己个性的文雅、健康、充实、安宁、高尚和简朴的生活方式,自觉地减少对环境的压力,积极地为生态恢复奉献自己的力量。然而,当今世界的严峻现实是,整个人类从生态足迹的使用上看,已经用去了近两个地球,地球的生态状况仍在加速恶化,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依然盛行物质主义的幸福观,人们都以高消费的奢侈生活为目的,加之相互攀比,唯恐落人之后,由此整个世界沉溺于纵情物欲享受之风,这种情况尤其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甚。但是,在物质财富丰剩,生物圈又加速退化的情景下,世界上仍有许多人不能满足基本的物质生存。故那些比较实际的学者,如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E?戴利,便主张实行零增长的稳态经济,同时采取限制最高和最低收入的办法,以及增强生态道德规范的作用,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健康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而那些看得更为深远的学者,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日本学者池田大作,都认为,人类要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圈,就必须追求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克制人对物质的贪欲,把爱和慈悲扩大到所有生命物种及其生存环境。[6]385_432从生态伦理学的视野来看,前者具有规范论的意义,后者则具有德性论的意义。尽管要让大多数人改变长期形成的以物质享乐为目的的人生价值观非常困难,但是我们亲历的生态灾难、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都迫使人们必须逐渐改变那些既不利于环境,又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错误的人生目标和生活方式,尤其是对青少年和下一代加强生态美德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从小就参与接触自然、享受生态审美体验、关爱自然的各种有益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注重培养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观和幸福的人生目标,培养和形成各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培养新一代的生态公民。随着人们长时期的不懈努力,与生态文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风气和大多数的人生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就会逐步养成。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生态道德规范、各种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和环境安全的需要,有效约束那些过度消费、加重自然负担的生活方式与环境行为。

关于生态德性的研究,现在还停留在个体道德主体的水平,因为它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受西方个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还没有从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群体的生态德性,例如民族、阶级、社团等道德主体,尤其是主权国这种最重要的道德主体的生态德性。我认为,缺乏这一层面的研究,是生态伦理学的最大缺失。主权国家既是一个政治组织,又是一个集体性的道德主体。世界上大多数人都生存在主权国家之中,这些人也很少有人能够改变这些国家的发展导向,超越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约束。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物质主义导向的,都把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当成自己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在这样的目标面前,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也都只是迫于世界舆论不得不做做样子罢了,即使要保护环境,也是只顾自己国家的环境,而置他国的环境和地球生命维持系统于不顾。在生态伦理的意义上,现在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国家利己主义者。全球的资源竞争、环境纠纷、领土争端,几乎都是出现在主权国家之间。因此,在国际社会领域,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不能形成基本的底线生态道德和崇高的生态美德,则抑制全球环境的加速恶化就是毫无希望的。

   显然,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大多数主权国家确立了基本的生态底线德性,并且为地球生态状况好转和恢复开始培育一定的自我牺牲的崇高生态美德,每一主权国家社会内的个体,才会在国家生态保护的价值观、伦理观、政策法规和各种制度的影响下,有利于逐步转向轻物欲享受,重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生存方式的方向上来,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才有希望。当然,在强调主权国家形成生态美德的重要性时,也必须同时强调在国际社会以公平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确立适宜的方法及合理的程序,对主权国家的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环境正义和生态道德是保障生命共同体之基本善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正义与德性的相互制约,从而保障生态伦理在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如果缺少生态道德,仅仅追求环境正义,各个主权国家就会以环境正义为借口,只顾争夺环境资源而不愿放弃自身利益,从而使地球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下去。如果只是提倡生态道德,而不同时主张环境正义,则那些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的国家和民族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利益将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就会挫伤这些国家长期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具有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国家和民族就会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在提出主权国家需要形成新生态德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际社会的生态伦理规范对各主权国家环境行为的调节与约束的重要作用。

第4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发展伦理;区域生态文明;区域生态文明共享;伦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065-04

发展伦理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价值原则,它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导和内在动力。区域生态文明共享是区域发展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主要有局部和全局共享、发达和后发共享、代内与代际共享、国内与国际共享模式。加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推进区域合作、交流、共赢、发展,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区域生态文明不能囿于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应然性论证,而是多种伦理关系与价值要素的统合。当前,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发展伦理共契与价值共识。

一、发展伦理与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发展伦理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它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导和内在动力。发展伦理主要就是对人之生存和发展的实践环境和行为进行整体性的价值评价、并施予积极的价值干预和规范。从伦理文化层面而言,生态文明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从发展的角度而言,生态文明无疑应该成为发展伦理的一个基本内容,或者说生态文明是发展伦理之树上的花朵和果实。建设区域生态文明,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以发展伦理为指导,从价值目标导向、价值评判和价值原则对其进行三个维度的观照。

首先,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价值目标导向。发展伦理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就是如何实现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发展的目标是改善人类生活和社会安排,以便为人们提供日益广泛的选择来寻求共同的和个人的福祉。”[1]发展必定以人为目的,因此在发展中总是蕴含着“什么是好、什么是更好、什么是最好”的价值追问。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质上,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以调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伦理关系为宗旨,以持续、和谐发展为着眼点。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价值目标导向是确定的、深远的和终极性的,即以“优化发展”为目的,以人的生存发展、生活幸福为旨归,对人之变化着的生存境域进行价值批判和选择,在历时性、多样性、境遇性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对人之生存关怀的肯定。

其次,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提供价值评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实践活动过程,而实践活动的正当性总是需要价值合理化加以保障。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发展伦理”的视域之中,就意味着必须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行价值评判并承担伦理责任,它迫使人们去思考诸如此类的问题:区域生态与经济社会如何协调?发展中的公平公正问题如何解决?经济利益是否是发展的唯一目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孰轻孰重?发展是局部优化还是整体进步?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的发展伦理省察,实质上就是价值合理化的过程,这是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再次,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享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发展伦理旨在说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贫富差距愈拉愈大的少数人发展,都不过是“伪发展”和“反发展”。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享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一是发展必须公平合理。倡导公平合理的发展将有利于处理人类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代内平等和代际公平。二是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发展成果应当惠及所有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最终目的也是要让其成果惠及所有人。正如阿玛蒂亚·森指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2],即发展的实质在于扩大个人和社会的选择自由。从此意义上说,没有基本价值原则的维系,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就会偏离正当轨道。

二、发展伦理视域中的区域生态文明共享

第5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一、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Ethics),又称作生态伦理学、大地伦理学或地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是谁的道徳?自然是否具有道德的属性?

—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由于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类社会内部的关系,这使它又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由于是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不是所有的关系,这使它又有别于一般的自然哲学。

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提出要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研究。论者认为道徳所反映的现实利益关系是多维的,包含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这三维关系。除了强调人与社会的关系,还应当^重视其它两种关系。

要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研究,这是因为对于人来说,自然界具有两种基本属性:一方面,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物质交换的对象。因而,道德自然应当反映并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方式和态度,直接影响着人类自身的利益,影响着人类的生存、进步和发展,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一门从道德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交叉学科。它根据生态学揭示的自然和人相互作用的规律性,以道德为手段从整体上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上对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他们不主张把道德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人和自然的关系中去,而认为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根本不存在道德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环境伦理学的对象。

认为人和自然环境之间不存在道德关系的学者认为,道德关系是通过人的道德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些行为受主体的道德观念支配并受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自然界中的生物包括人以外的所有高等动物都没有道德观念,人类也无法要求它们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以在人和自然界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道德关系。

由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则是人改变环境的行为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即环境道德关系。以自然环境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决g环境道德关系的本质,使这种道德关系有别于人类社会其他的道德关系。环境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这种道德关系的特殊性,制定道德规范,指导人们依据客观规律保护良好的环境、改造恶劣的环境和创造优美的环境。

二、关于自然的价值自然界有没有价值?这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只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回答和科学的论证,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才是可能的。

尽管长期以来科学和哲学不涉及自然价值的问题,或者完全忽视自然价值的问题,不考虑人类主体之外的事物的价值,认为只有人有价值,自然界是没有价值的,或者离开人自然界无所谓价值可言,但现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自然界是有价值的。

许多学者认为,“价值”表示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关系,是指某一对象(客体)能适应或满足主体的需要。当某一对象符合主体的需要,满足主的利益时,我们说它是有价值的。自然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物质、能量和信息三个方面,从人类产生的时候,它就为人们所知晓和利用。因为人类必须依赖开发利用自然界的价值而生存。

生态价值是指地球生物圈作为生命维持系统或人类生存系统的价值,可用地球上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稳定和正常运筘来表示。有人称它为生态福利或生存价值。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价值主要是自然界物质生产过程创造的。它的源泉主要是太阳辐射,具有不可代替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商业性价值进行计算。从自然界自身的尺度,需要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传统伦理学把人“当作目的”,把自然界当作人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也就是说,它只承认自然界的外在价值。环境伦理学应当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一自然”系统“当作目的”,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

有学者指出,那种认为“价值只与人的主观目的性相关,只与人追求的有意义的目的相关,而与除人之外的任何事物无关,于是价值就只存在于人类社会,自然界则只是一堆不具有价值属性的客观事实”的观点,是一种极深偏见。事实上不仅动物,而且植物、单细胞生物、甚至化学耗散结构,都具有相似于人类的追求自身价值的目的性。也有学者认为,整个自然界在某种程度上有自我认识、自我调节、自我超越的能力,有一定的内在目的性,而且如果主体性可以被认为是系统以感觉形式记录内部和外部作用于它的存在状态的能力的话,那么它就普遍存在于具有有机组织复杂性的那部分生物中,从泛理性角度说,人类就不是自然界唯A具有主体性的生物,自然界有自己内在的价值。

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的价值是建立在自觉维护自然整体的价值和促进&然进化基础上的,人类必须超越自身物种的局限性,在追求自己发展利益的同时为其他生命的发展创造条件b有人从自然不存在人类意义上的价值观和价值评价出发否定自然内在价值的存在,这是片面的。总之,所谓自然的价值是自然存在的属性及对人来说具有某种有用性的描述,从自然具有内在和外在价值中我们都能推出一个结论:自然是必须受尊重和保护的。

三、关于自然的权利

这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成立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其实权利”和“价值”这两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也就是对它的权利的确认。

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第一,不能依据动物和其他生命没有道德自律而否认它们的生存权利;第二,不能刀切或无差别地看待人的权利和生物的权利;第三;人类权利与自然界权利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有矛盾的。

与西方,尤其是动物权利论者辛格不同的是,我们虽然强调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强调自然界权利的差异性,即人类权利与自然杈利的差异性。

有的学者认为自然界的权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自然界的利益与自然界的权力的统一。论者吸收罗尔斯顿的观点,认为自然界的权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权按生态规律特续生蒋。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自下而上利益要受到尊重;(2)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狃它们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也就是说;它是由&然界的利益(福利)和自然界的权力定义的。

也有的学者提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的概念,谈的也是自然界的权利何题V.认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⑴生物生存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2)生物自主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种群的生态活动方式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应该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支配并决定分的自然选择机制,否则,就谈不上生物的自主权利。(3)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坚持不干扰和破坏那些生态极限。在自然荒野中人应顺应自然的发展和演变;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人应承担起谨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既促进生物生态安全,也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是环境伦理学狗另〜个焦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或出发点是廿么?是藤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立场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这是近年来最抢眼的问题之一b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人类中心主义”辩护的,另一种则主张要扬弃“人类中心主义”。

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认为i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应一切以人为中心,i或啬—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犬的利益出发。“人类中心主义词,&西方传入我国理论界后,人们对它的涵义众说纷纭。其中最常见的二种现象是用其词而不究其义,甚至以讹传讹,把》人类中心主义”说成是夂人类统治主义”、“人类征服主义”、“人类沙文主义”等等。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定涵义的文化观念。首先,这种文化观念把人看成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看成是自然界中最高贵的东西;其次,这种文化观念把自然界中的一切看成为人而存在,供人随意驱使和利用;最后,这种文化观念力图按照人的主观需要来安排宇宙。上述第—点,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灵魂是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同样地也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简单地等同于“人类沙文主义”。“我们不能否定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主体地位,而一概地反对‘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反对的是,片面地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对自己采取狭隘实践态度的‘人类沙文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也许有诸多形式。不同的哲学传统会造就不同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思考。“人类中心主义”就是努力从人类整体的利益出发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考虑在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与人应该有怎样的一种合作和互助梢神;主张在一切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抉择。对于我们来说,人类的利益当然是环境问题的核心,而且只有在人类之间进行合理(理性的和道徳的)协调,才能及时、有效地改善正在恶化的人的生存条件,努力营造一种适合人类发展生存的生态平衡,从而更好地成就人,成就其美好的理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也承认“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认为作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和伦理观念,"人类中心主义”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扬弃。突破人类中心论是现代科学的最重大成就。

“人类中心论是人的一个主观愿望,科学的发展已经否定了它的合理性”,“这是人类认识的飞跃性进步”。环境伦理学就其实质来说是非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因为它不是以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尺度,它重视人类利益,但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尺度。

有的学者指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在于:首先,它只关心人类及其环境,不顾其它生物的生态环境,这是“种传统的伦理学。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其次,人类中心伦理只把自然看成人类的资源,讲究利用的合理不合理,而实质上自然不仅是人类的资源,也是一切生命体的资源。因此,仅以人类利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或包括人类环境的利益)和价值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弱化的人类中心生态伦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包括非人类生物的利益和生态价值。再次,人类中心主义者都是从人类功利主义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科学的,其伦理是人类主观的。人类应该扩展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范围,站在更大范围的自然的立场(包括人类在内)考虑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行为原则,这种伦理应该是生态中心的一切生物相互依存的生态伦理。

也有学者指出,超越并不意味着否定乃至放弃人类的利益,而是人类的利益在自然系统中与所有生物的利益通过相互依存关系协调为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必然首先考虑整个自然的利益和其它部分的利益,以此约束人类的利益。非人类中心主义不是不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对人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人类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界的整体,而不是单凭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去对整个地球的进化施加定向的影响,从而促进生物圈健康发展。

五、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

近二、三十年以来,随着人类环境危机的加剧,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研究有了迅速的发展。许多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或环境工作者提出的用道德手段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坚持人、社会、自然协调发展等合理观点,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当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夹杂着一些环境利己主义观念。

有的学者指出,有些西方学者,或者赤裸裸地站在西方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立场上,鼓吹为了维护“富国”的现有生活方式,不惜牺牲“穷国”的生存权利;或者以“全球问题”、"环境共有”为名,粗暴地干涉发展中国家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反对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或者以人类环境文明的“救世主”自居,不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巨大差距,把自己的环境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压抑发展中国家人民环境道德进步的历史主动性。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环境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

有些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G哈丁的“救生艇伦理”把西方国家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方面的心态表达得非常明白。哈丁认为,各国之间的关系犹如救生艇式的关系。畜国处在救生艇上,而穷国则是等待救援的落水者。由于艇的承载力有限,它最多只能救上几个落水者,否则救生艇便会因超载而倾覆。

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

环境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其中也包含着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诸如强调权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等等。但它在运用其理论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时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做法。从理论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并不区分富裕社会与贫困社会、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等。

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都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观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公正性。

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首要伦理原则是正义。环境正义,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本国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地球自然资源消费、使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之际,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自己的正当环境利益,承担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环境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的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

六、环境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

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新型的应用伦理学,它遵循的是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的新的道德标准、行为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的确立和实践应用,对于用道德手段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的学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总结了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1) 爱护并尊重生命和自然界。这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新概念,是一种新的道德原则,因为只有爱生命和自然界,才有生活,才有未来。

(2) 不应当伤害生命和自然界,反对毁灭生态的战争,反对掠夺性的开发资源。我们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从尊重生命的立场出发,应当尽快抛弃过去关于安全的概念,反对军备竞赛升级,爱惜地球上的资源,把过去用于军备的资源用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断提高地球生态系统维持生命的能力,建立关于安全的新概念。

(3) 应当保护和促进生命和自然界的发展。人类应当保护和促进生命和自然界的发展,即人类只要存在着就必须开发利用资源。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环境变化,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掠夺自然,硤坏自然,从而引起自然界退化则不是不可避免的。

(4) 确立新的全球伦理观,即对人类公共利益的关心。因为,世界是有机的统一整体,环境伦理学就是要把人与自然协调的价值观作为人类应有的价填取向,把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过程的关系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统一的方法为根本方法,才能既有利于人类的道德完善和道德进步,也有利于整个地球文明的繁荣和进步,建设人与自然交融的新世界。

有的学者从生活的具体层面来论述环境伦理的主要道德规范,认为除了要坚持利益公正的基丰原则外,环境伦理的”游戏规则”可以归纳为“合理消费”、“控制人CT’、“维护和平”、“适度发展”等几个方面a

还有的学者保护大自然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热爱大自然,保护自然环境”,并把该原则确立为人们处理与自然关系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具体来说,要遵循以下几条:

(1) 热爱大自然,与自然为友。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对大自然的热爱,实质上是对人类生命本身的热爱、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爱护。

(2) 爱惜动植物,保护生态平衡。一旦地球上的动植物遭到盲目的毁损,人类就会失去维护生命所必须的物质交换对象和自然环境。

第6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人与自然之间法律关系的选择困难

谈及由生态危机引发的、普遍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西方环境伦理学,不得不提的两类主流观点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人类中心论,其思想实质是:人是宇宙万物的中心,一切以人的存在为目的,一切为人的存在服务,一切以人的利益为考量,一切以人的价值为意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也称自然中心论,一般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包括“动物平等主义”、“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等学说,他们共同强调了人类的道德关怀应当推广至无生命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不但要关心生态个体更要关心生态系统这个“整体”。传统的法理学正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思想之下构建起来的,认为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然而,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出现,我们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带来的“根本性问题”[4],继而提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系列新的环境伦理思想。这就促使我们对生态补偿立法的伦理学基础也进行必要的反思———在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我们究竟应当选择继续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还是选择以看似更适合应对生态危机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呢?选择继续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伦理基础,有利的一面是生态补偿立法在理论上没有突破原有法学理论框架的麻烦,不利的一面则是要受到人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给生态保护实践造成诸多障碍和问题,这也是遭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最多诟病的地方。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没有内在价值和权利,其所谓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的反射,离开人的主体,大自然的价值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如果沿着这个思路,生态补偿立法就只能限于传统部门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旧领域,而无法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无法对人的行为给大自然造成的负外部性做出最基本的限制,进而无法引导人类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方面有所作为,甚至连生态补偿立法自身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都会受到质疑。选择以新兴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为伦理基础,有利的一面是使生态补偿立法从内容设计和体系架构上能更好地应对生态危机;不利的一面则是必须在理论上突破原来的法理学框架,即首先要论证———法除了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也应当能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是,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理由至少有以下三点。(1)就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必须要得到彻底的改造。原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大自然只是作为主体权利义务指向对象的客体而存在的;但在新的法律关系中,大自然也将成为一类独立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可能成为法定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而这是大多数自然主体所无法实现的。(2)就法的目的而言,法是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更高层次的要求是由伦理道德提出的。如果生态补偿立法将无行为能力(自然)主体的权利与人的权利一同作为最基本的权利要求写入法案,就相当于把各类主体的权利保障义务统统强加给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由人类承担整个生态系统权利实现的责任。既要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又必须同时保证大自然的权利实现,这种要求已经远远超出法的目的而绝不仅仅是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3)就法的性质而言,法有价值利益上的是非判断,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违反法的规定必须受到法的制裁。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认为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人有义务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和共同体本身,强调了共同性和协调性却未给出利益判断或者道德权衡的标准答案。当发生人与其他存在物的利益冲突时,如果立法偏重于生态系统的补偿,则不符合人的客观需要和主观选择;如果立法偏重于人的价值优先,则又很难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质疑。正如环境伦理学正在经历着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在生态补偿立法过程中如何确立人与自然法律关系也同样面临着两难选择。事实上,在环境伦理学界,已经有学者尝试着从不同的视角解决目前的争议。美国有学者就不认可简单地将环境伦理问题的焦点归纳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并指出至少存在八种不同类型的“关于环境的伦理学”[1];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进行“整合与超越:走向一种开放的环境伦理学”[2]10。生态补偿立法研究亦可借鉴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思路,转换视角找到确立人与自然法律关系的新路径。

二、权利同源:系统论语境下人与自然之间法律关系的价值基础

权利在西方环境伦理学中不仅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概念,更是环境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语体系。如何确认人类主体的权利和规范人类主体权利的运行是环境伦理学指导生态补偿立法的关键。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在主客二分的伦理世界内,自然客体的“存在权利”决定了人类主体的伦理义务,进而认为人类是依据自然界的“有用性”来确立保护自然的伦理,即人类有利用自然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自然的义务。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这种建立在功利主义价值观基础上的环境伦理是不彻底的,当保护自然的需要与人的欲望相冲突时就会失效[5]。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以人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先于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强调自然价值的独立性与自在性。但是,这种理论又无法说明为什么人类应当保护一个与自身无关的、独立存在的自然。如果我们跳出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而在系统论语境下重新审视环境伦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强调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与互动,而反对那种以局部说明整体的机械论的观点。生态环境是一个典型的系统自组织结构,人和自然都是这个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人与自然作为生态系统的要素,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在生态系统中人与自然才都有价值,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剥离出来,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其共性问题都在于忽视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过分强调构成生态系统的要素(人与自然)的价值和作用,这必然导致以局部说明整体的机械论认识偏差。系统论语境下的“权利同源”,才是确立人与自然法律关系的伦理价值基础。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换言之,人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都是在生态系统内的权利,脱离人与自然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而单独讨论人的权利或者自然的权利就失去了价值意义。系统论整体性原理强调人与自然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性质和功能,而非人与自然各自的价值;系统论的层次性原理强调人与自然的差异性和结构功能的秩序性,而不考虑人与自然谁居于核心;系统论的开放性原理强调生态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而与人和自然谁是中心无关;系统论的目的性原理强调生态系统的发展变化不受条件和途径的影响,当然更不受谁是中心的影响;系统论的突变性原理强调生态系统发生质变的可能方式会有很多,但并不决定于谁是中心;系统论的稳定性强调生态系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调节以保持原有状态,这仍然与中心无关;系统论的自组织性原理强调各要素自发地组织起来向更有序和更高级发展,而并非由中心向扩展;系统论的相似性原理强调各系统之间结构功能和深化过程的共性,而非系统内部的相似性。总之,在系统论语境下,人与自然谁是中心已经无关紧要,而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才是决定生态系统发展演变的关键,这种谁也离不开谁的“权利同源”关系,就是人类必须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理由。

三、辩证统一:生态补偿立法的伦理考量

第7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 环境友好型社会;土地伦理利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6-0344-03

20世纪60、70年代环境危机爆发于西方发达国家,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其中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的理念。2004年日本发表了《环境保护白皮书》,首先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共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首要的战略任务。“地球日”发起人盖洛德·纳尔逊提出“来自自然的威胁(生态危机)是比战争更为危险的挑战。”

1 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土地伦理利用概述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遵循自然规律,创新绿色科技,倡导生态文明,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其特点是人与自然统一发展,社会与环境相辅相成,生产与消费保持适度,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和谐并存。其核心就是在生态伦理观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发展。

美国学者奥尔多·利奥波德是土地伦理思想的最早系统表述者,他认为,“一种伦理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是对生存竞争中行动自由的限制”[1]。土地伦理利用是指在土地利用伦理观的指导下对土地加以利用。从伦理学角度看,土地利用伦理观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关于人与土地及生长在土地上的动植物关系的哲学思考和道德规范[2];从生态学上看,是人类在生存斗争中不断总结自然生态规律,并对土地利用行为自由度的自我约束。

2 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土地伦理利用的关系

2.1 理念上

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由生态伦理观指导。生态伦理观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关于人与自然、环境、资源的伦理关系的价值诉求和行为准则。其包括合理安排自然生态活动、保护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有效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科学决策影响生态平衡的重大活动等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关的任何各方面的道德素养。

土地伦理利用是由土地利用伦理观指导,其核心是善待土地,只有善待土地才能保证人地系统的完整。人类对待土地应该遵循“友爱土地、互利共存”的道德要求,坚持用养结合,反对“滥垦乱伐、侵占、毁坏和污染土地”的恶劣行为,防止掠夺式开发和利用土地。

生态伦理观和土地利用伦理观共生共存,偏向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生态伦理观不仅应用于土地利用方面,还应用于其他环境资源方面。两者在本质上有共同点,体现在阻止人类对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的肆意利用。世间万物皆有其生存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并非是人类赐予,人类只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员,必须尊重生态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并且人类对自然世界和生态系统有伦理责任。

2.2 内容上

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内容是生态和谐。生态和谐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促进人类和资源环境共同发展。它的思想基础是形成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维度,告知人类一种相互依存的伦理道德,即单个个体的价值只有在满足和遵从其他个体组合的整体利益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任何忽视整体价值的个性追求都无法得到现实的支持[3]。

土地伦理利用的核心内容是土地健康。土地健康是指人们对土地进行的开发利用等其他活动,都能使其在新陈代谢各方面符合评价指标的标准,不会在土地承受范围之外。一旦超过土地承受能力,人们的行为就应该被制止改进。

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考虑环境、自然和生态的承受能力,力求保护自然的和谐与稳定,特别是当自然的基本稳定受到破坏时,必须采取共同行动向自然提供帮助,使其重新回到稳定与和谐的状态,努力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环境和资源的持续利用。土地是生态资源的一部分,生态和谐则必须使得土地健康。

2.3 原则上

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原则是生态正义,其基本内涵是对生态资源进行合理、正当、适度开发和有效保护,以确保人类对生态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以及生态供给和恢复能力的协调[4]。其实质是实现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反思人类过去的不当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目标。从伦理学角度看,主要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即人类在享受开发利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己、他人以及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负责。

土地伦理利用的原则包括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生态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追求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土地伦理利用强调土地利用政策决策必须考虑到社会各阶层成员,包括代内和代际成员,避免拉大贫富差距,忽视多数公众利益和福利的土地资源利用是缺乏伦理的。要自觉地用生态平衡的原则来制约和规范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自然规律,使土地利用过程有利于人地系统的和谐。

在生态原则主导下的土地伦理实质上就是生态伦理,是对以往以经济为中心的非伦理的彻底变革。只推行土地伦理利用,要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不可能的,但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推行土地伦理利用。

3 土地利用中的伦理问题

3.1 土地利用行为准则的缺失

传统的自然观只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认为自然界的存在就是被人类利用,这样才能体现价值;自然资源是丰富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人类可以改变甚至征服自然,使其适应人类的需求,从而使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严重。

我国在经济水平较低时就出现了对土地资源过度利用的现象,即化肥、农药的普遍使用,造成土地严重污染。不合理的灌溉和耕作造成了土地次生盐渍化,使得作物生长不良甚至无法生长,产量过低以致于不得不弃耕。

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新的伦理观,将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发展到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对人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即土地利用伦理观:人类应成为生态系统的爱护者和管理者;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尊重和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和谐共处的平等关系。

3.2 土地利用的功利主义倾向

功利主义是指在考虑行为后果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为可预期的功利成果,而不是涉及长远利益的未来的结果,这势必会导致人类不顾一切地掠夺土地,从而破坏生态环境。其所依据的伦理观是“于我有用即善”,把满足自己的需要视为最终目的。功利主义倾向会使人们往往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土地环境。其局限性就体现在人类的经济活动是缺乏土地伦理的一种纯粹谋利性活动,它在实践上容易导致短期行为。奥尔多·利奥波德把这种行为称为“人类在耗尽土地最后一点地力获取经济产出,就如劈掉家具来取暖一样,是一个让人绝望的短期行为”。

基于自然界与人类必须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认识,人类与土地应建立伦理关系,人类利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以土地利用单一功利主义行为必须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超越狭隘的经济范畴并走向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土地利用行为才是理性的。

3.3 土地利用的价值误区

价值方向是土地利用的核心,应该在土地利用伦理观的指导下,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要认识到土地的真正价值,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价值,还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方面的价值。在土地利用中,人们看重的往往是是否具有普遍市场经济价值,而没有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事实上,土地的生态价值是巨大的,有研究表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是物质性价值的数倍乃至数十倍。美国学者弗·卡特和汤姆·戴尔在《表土与人类文明》一书中列举20多个人类文明的衰亡正是由于无视土地的间接价值,对土地采取掠夺式的、竭泽而渔式的利用,最终导致文明的衰亡。

人们认为自己可以掠夺地球上的一切资源,正是这种贪欲会将人类推向毁灭。人们应该在思想上改变资源无限和无价的观念,坚决遏止掠夺式土地开发及土地浪费行为。

4 土地利用对策

4.1 政府

(1)土地生态系统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即土地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高于局部价值,所以在利用土地时要考虑到土地本身所提供的物种多样化价值和生态系统本身。政府的角色应该从“经济人”过渡到“生态人”,决策时不仅应考虑土地的经济利益,更应该考虑土地的生态价值,一旦爆发生态危机,后果将难以想象。政府应该克服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遵循生态规律,多考虑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在土地利用伦理观的指导下,做出有利于可持续社会发展的决策选择,走与自然生态互利互惠、谋求共同发展的道路。政府要加强决策的公正性,不仅应该考虑当代人的社会利益最大化,还应该考虑到后代人的长远利益,保证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真正做到决策最优化。

(2)政府应该奉行尊重土地,爱护土地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创造一种对环境友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并且加强土地伦理宣传和教育,呼吁全社会关注自然,关注土地,关注环境,关注生态,让推行土地伦理利用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价值选择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推崇的道德观,为实现人与土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持。

建立生态开发利用机制,维护土地生态系统的生产与更新能力,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引导、限制和调整,逐步实现土地的利用向生态型转变,建立生态化人地关系,推行土地伦理利用。将土地伦理和土地立法结合,明确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对人们的限制行为和非限制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4.2 组织

建立推行土地养护运动的非盈利公共组织,使之可以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有效地起到传送信息、引导宣传的作用。通过宣传土地利用伦理,提高土地利用者的观念、意识和责任感,引导选择可持续土地利用方式。在提高公民意识、约束自我行为的基础上,调动公众积极性,自觉地关心、善待土地,形成社会力量来监督并制止不合理行为。

4.3 公众

一是树立土地伦理利用的观念。利用土地时要顺从土地的生态规律,理性并遵循道德,过度利用必然会对土地造成伤害,其实质是对人类自身长远利益的伤害。二是明确责任义务。人类要对土地系统和生态环境承担保护责任,人类利用土地的行为应该为土地系统中其他生命的进化留下空间并创造条件,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人类经济的无限扩张,而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协同发展。三是确保行为的正当性。应以劳动、管理、技术、资源等投入获得更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产出为目的。只有人人对土地伦理有正确的认识并付诸行动,才能缓解甚至阻止生态危机的到来。

土地利用行为伦理问题的严重性必然引起人类的反思,我们要思考土地的真正价值所在,尊重自然才是唯一的出路,关注生态伦理,超越生态伦理困境[5-6],拓展伦理研究视域,才能促进土地伦理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建立共生共盛共赢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5 参考文献

[1] 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07-214.

[2] 陈利根,郭立芳.可持续土地利用伦理探讨[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4,12(2):169-171.

[3] 董入莉.土地利用伦理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9.

[4] 徐岚,高健.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4):96-98.

第8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关键词:私营企业 伦理道德 员工利益 研究

接连一年时间内,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连发“12跳”,触目惊心,如此高密度的自杀案件引发了整个社会的痛感,我们不禁思考:到底是什么漏洞让富士康科技集团内部管理出现这么多悲剧事件?

众所周知富士康是私营企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老板郭台铭主张的是合理的集权主义的管理方式,即军事化管理,其实这是不合时宜的。在当今时代,如果企业不考虑企业伦理只追求利润最大化,则企业的经营会越来越为社会所不容,必定被淘汰。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必要的伦理观指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经营本身也就不会成功,企业伦理的观念体现了重视企业经营活动中人与社会要素的理念。

在企业内部,伦理道德规范已上升为校正人们行为及人际关系的软约束,促使企业人员明辨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等一系列相互对峙的道德范畴和道德界限,从而具有明确的善恶观、是非观,提高工作效率道德水准。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有助于企业确立整体价值观和发扬企业精神,提高群体绩效。伦理道德素质如果不普遍加强,最终将成为防碍企业发展的绊脚石,甚至将企业的发展引入歧路。所以说企业伦理之所以成为现代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就是因为它是现代制度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核心。

一、企业伦理已成为企业正确处理它和社会、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是企业正确认识它在社会上、市场上的角色、功能、责任、义务所不可缺少的元素

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单位,它的经济功能是为社会为市场提供有益的商品和服务,但是企业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会对社会和生态环境产生各种影响,相当一部分影响是消极负面的,社会为了克服或忍受这种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必须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对社会对环境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企业区别有益和有害、正当和不正当、合理和不合理的伦理道德界限,要求企业提供有益的而不是有害的供求,采取正当的而不是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合理的而不是不合理的利润和效益。企业伦理作为企业处理上述问题和关系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方法,为企业和社会、环境之间建立融洽、和谐、协调发展提供保障。在当代社会文化条件下,我们不可设想,一个与社会、环境处于尖锐矛盾、对立的企业怎能生存和发展下去;越来越多的例子表明,那些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那些违法经营的企业难逃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现代企业在社会上、市场上的竞争不单纯是是经济上的竞争,更是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上的竞争,是精神文化、伦理道德、文明程度上的竞争。在经济效益相同的情况下,社会、市场肯定会选择那些具有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更好的思想道德文化的企业;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情况下,人们已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而牺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在根本上是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的。

二、企业伦理是增加企业向心力、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化解企业内部的各种矛盾必不可少的

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问题经常经常出现,进一步牵涉到如何认识和评价资本、劳动、管理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牵涉到如何在分配过程中恰当地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解决这类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这三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贡献及相应的利益关系,并不单纯依据技术原则、经济原则精确定量,还不同程度地要依赖伦理道德原则,即在进行分配的时候,既要从技术原则、经济原则出发,根据三者的贡献去分配三者之所得,又要使三者所得的差距符合伦理道德上的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此可见,现代企业制度不过是处理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的原则、方式、方法的持久化、稳定化、制度化的基础。它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要有经济上、技术上的支持,又要有伦理道德、社会文化上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经济上高效率,技术上科学化,伦理道德上公正化。因此企业伦理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建设、软件建设,企业伦理中的根本原则应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基础中的重要构件,这是当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一种明显的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同时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伦理道德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唯有通过加强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来完成。企业内部,企业管理者在思想上要澄清一些模糊和错误的认识,充分认识到企业伦理道德建设与盈利的辩证关系,务必处理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与道德的关系,同时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只有在自我不断的对照、反省、提示、监督下,企业道德境界才可能不断提高,成为一个有高度道德觉悟的个体。

综上所述,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贯穿于“共生”和“人的尊严”二者为基点的伦理观念中,这种基本的伦理观念应该得到所有企业的普遍尊重和认可。“共生”是指为全人类的利益和幸福而共同生活,共同劳作,使相互合作、共存共荣与正当、公平的竞争两者并存;“人的尊严”则是指把个人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和真正价值作为终极目标,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达到他人的目的或获得过半票数的手段,即实现真正的“人性化”,彻底杜绝“富士康”事件的重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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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小利.从富士康到华为,军事化管理害死人[EB/OL].IT商业新闻网,2010

[3]张沈伟.订单无利可图富士康单一代工模式进退两难[N].东方早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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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代望.中国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特点[J].中国行政管理,2010

[6]郭济.中国行政改革的现状和趋势[C].交流与研究,2001

[7]刘怡昌.迎接新世纪的重大变革--20世纪末中国重塑政府形象的行政体制改革[C].交流与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1

[8]荣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10]郭宝平.行政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特点和误区[J].中国行政管理,1999(1)

第9篇: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摘要】在当前的新媒体环境中,受众从被动的信息消费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信息的来源渠道被拓宽,信息传播的内容海量化、方式多样化。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传播的参与者表现出道德观念淡薄、伦理失范现象普遍等问题。本文以“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和“姚贝娜事件”报道为例,分析新媒体环境给新闻伦理实践带来的威胁与困惑,并就其对策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新媒体 新闻伦理 客观性 新闻价值 透明性原则

随着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广泛应用,受众从被动的信息消费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信息的来源渠道被拓宽,信息传播的内容海量化、方式多样化。然而,在这种新媒体环境下,所有信息传播活动的参与者,不论是新闻从业人员还是普通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淡薄、伦理失范现象普遍等问题,为我国当前的新闻伦理建设提出了新的议题。

一、“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和“姚贝娜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困惑

2015 年之始,两个事件汇聚了众多网民的目光和声音,即上海外滩跨年夜的踩踏事件和著名歌手姚贝娜的病逝,它们不约而同地将舆论焦点同时指向新闻伦理问题,这也反映出新闻伦理实践在新媒体环境下遇到的困惑。

1、“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外滩踩踏事件发生之后,众多媒体习惯性地将报道的一部分关注点抛向了事故中的遇难者。《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对事故中去世的一名复旦大学女学生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包括姓名、年龄、照片、爱好等具体信息,并引用了该学生个人社交平台的信息,媒体的这一做法招致部分复旦学生的指责和质疑,由此引发了复旦学生与媒体人之间有关新闻伦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论战。复旦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呼吁媒体尊重逝者的隐私,让逝者安宁,并表达了对媒体的质疑:公开逝者的私人资料,目的究竟是哀痛生命的逝去,还是为了博取关注度?事后,有媒体人发表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一文予以回击。那么,媒体对社交平台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有多大?灾难报道中对逝者关注的尺度应当如何把握?遇难者的个人故事报道的新闻价值应当如何衡量?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如何避免消费遇难者的情况?新闻报道的透明性应当如何体现与把握?如何平衡媒体追求新闻价值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在当前的新媒体环境下,以媒体为主的所有信息传播参与者,基于受众的反馈,在新闻伦理实践中凸现的问题。

2、“姚贝娜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2015 年1 月16 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此后,有关“歌手姚贝娜病逝”与“报道姚贝娜去世的记者挨骂”的消息先后在广大受众中迅速传播。同时刷爆微信朋友圈的还有两篇文章:《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每人都有15 分钟站上道德高地骂记者》,直指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

该事件主要源于爆出“姚贝娜去世”消息的《深圳晚报》三名记者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角膜手术过程,在现场引起了争执。记者的这种行为触痛了受众的神经,“时至今日,那只贪婪的秃鹫还未离开,它变成了一个个记者,虎视眈眈地盯着你,我,他,所有人。有人说,世界总有人不幸,记者只是记录不幸。但是我觉得,有些时候,记者在记录不幸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不幸”,被疯传的《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一文中的这段话,似乎代表着公众对新闻从业者的质疑和指责。

如何报道名人死亡?面对姚贝娜病重的消息,记者守候在医院打探消息的做法是否合理?应当用怎样的方式采访陷于悲痛的家属?这些问题都成为网络讨论和辩论的焦点,也将新闻伦理的实践与建设再次摆到我们面前。

二、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实践面临的威胁

在以移动网络为主的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信息传播从一种专业活动逐渐变成一种操作日益大众化的传播活动,受众自身掌握了信息传播的议程设置主动权,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通过社交平台了解世界、分享信息。如今的大众传播活动异常活跃,在新闻的采写与报道过程中频频发生伦理失范现象,而当前的传播环境为受众的批评与监督提供了便利开放的平台,而且,受众监督批评的分量也越来越重,给当前的新闻伦理问题带来诸多挑战。

1、客观真实性

新闻信息的加工本身就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过程,因此,客观真实性对于新闻工作者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认识论的指导和要求,绝大多数新闻从业者把客观性等同于公平与平衡,而要真正做到中立客观,则缺乏操作层面的可能性。虽然如此,客观性原则仍然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专业原则之一。

然而,当前在网络新闻报道和社交媒体信息传播过程中,众多带有情绪化的表达充斥着网络舆论场,进而影响受众对信息的正确解读与独立判断。更有甚者,由于信息传播平台的多样化和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一些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以所谓的“猛料”在网络平台并迅速扩散,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极容易演变为谣言,干扰人们的判断,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此外,新媒体环境中,信息来源渠道的增多使很多传统媒体工作者疏于认真全面核实事实的细节,出现所谓的新闻“烂尾”和“悬疑”。在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可以信息的形势下,新闻记者核实信息的能力和意识显得更为重要,力求为受众还原事实的原貌,更好地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

2、新闻价值的认定与解读

新闻价值是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选择环节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传统媒体记者采写及编辑筛选稿件的重要依据。在强调新闻价值与追求“眼球效应”之间,很多媒体并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平衡,操作中极端地偏向了后者,如使用爆炸性标题或

关键词 ,将新闻事件炒作成网络热点。单纯衡量其报道内容与方式,却已偏离新闻价值的判断与解读。

在外滩踩踏事故中,有关复旦女学生报道的争议,究其根源也是在新闻价值的认定与解读上出现了分歧。公开事故遇难者的个人信息是否关系到公众的公共利益?如何在不损害遇难者及其家属隐私权的前提下,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争议中复旦学生一方认为,《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大量使用社交媒体上复旦遇难女学生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关系公众的公共利益,侵犯了遇难者的隐私权。其实,在实际操作中的新闻价值认定与理念层面的新闻价值解读之间很难完全吻合,一旦二者无法达成共识,就可能引发类似“外滩踩踏事件”和“姚贝娜事件”中的争议。

3、透明性原则

其实,上述疑问中还涉及到新闻工作者采写报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操作原则,即透明性原则。1997 年,美国新闻学者比尔·科瓦奇和汤姆·罗森斯蒂尔在《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新闻的透明性原则,它是随着媒介技术发展,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出现,以及受众参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新闻工作原则。他们认为,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带有立场,因此不存在纯粹的客观,而透明性原则可以取代客观性,只要坦诚说明自己的信息来源与求知过程,即便有立场也可以接受。在“姚贝娜角膜手术报道事件”中,《深圳晚报》因忽视报道的透明性原则,在报道中没有说明事情的缘由和细节,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实践的着力点

加强我国的新闻伦理建设,从实践的相关主体来看,着力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政府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网络的迅速发展,面对更为复杂的新闻伦理问题,政府部门应当着力完善新闻工作者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制度,推进新媒体空间的法制化进程,加大整治力度,构建一个成熟的新闻伦理体系。

此外,在新闻伦理的监管方面,应当由官方授权成立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媒体的行为(包括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空间的传播活动)进行监管。

2、媒体方面

强化自律意识。传统媒体依然是社会信息的权威提供者,从业人员肩负着社会责任。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树立牢固的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时刻注意自身的言行对社会造成的传播效果。

3、受众方面

新媒体环境中的受众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和者,也应当注重新闻伦理的实践。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面对网络中传播的繁杂信息能够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有力屏蔽不良信息的干扰。同时,网络空间的环境也需要受众的维护和塑造,着力挖掘受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有效监督媒体的传播活动,保证信息传播活动的公共属性。

4、教育方面

着力加强高校新闻学教育中的新闻伦理教育,结合新闻伦理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以及新闻选择的标准,让学生提高新闻伦理中的自律意识。

结语

在新媒体环境下重新审视新闻伦理问题,梳理其新的失范表现及特征,旨在进一步明确媒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角色,规范其对社会进步的影响。我国的新闻伦理建设,需要从立法、监督、自律、教育等多方面推动,使传统媒体结合新媒体空间共同服务社会,引导公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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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比尔·科瓦奇、汤姆·罗森斯蒂尔著,刘海龙译:《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