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精选(九篇)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第1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________‰,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______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_________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_________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_________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附件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指定继承人姓名:(中文) (英文)

继承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附 表(二)

房产摘要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 积:(建筑) (实用)

用 途: 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证深房字第 号

附 表(三)

分期付款明细表

贷款金额:________ 摊还期数: 期

贷款利率:________厘或承押人按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以后每月同日缴交,如付款日不是工作日,意即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付款日前一天工作日缴交。

首期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在承押人未调整利率前,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____.

抵押人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并承认收妥该笔贷款,以下签章作实:_________(盖章)

承押人同意履行本合约条款,以下签章作实:_________(盖章)

银行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盖章)

第2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今天查字典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立约人(以下简称承押人)

(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一九年月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一份。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2%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一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2%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力:

(甲)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力: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1)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

(2)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一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第3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售房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贷款银行全称)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___万元,担保___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_年,即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时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第4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类型;防范对策

引言

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其实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最常见的,其中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等多个方面,而这类贷款一般都是通过借款人拿土地的使用权或是房屋的所有权来做抵押。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在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常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本文将就此提出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思考。

1.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面临着那些风险

1.1抵押人的资格不合格

借款人是以其子女名下的房产进行贷款抵押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其子女是未成年人的话就要另当别论,未成年人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所以这时候和贷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还有就是私立的一些医院或是学校通过其名下的房产来贷款抵押,和贷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抵押人和他人一起共同持有的房产,在他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和贷款人签订的合同也不奏效。

1.2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不相符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合同的签订时间不一致或是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比借款合体的签订时间要早,这就出现了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不一致的现象,但有一种情况是除外的,就是最高额的抵押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上的约定的抵押合同的编号一定要和实际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编号相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就将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1.3抵押物的清单不清晰

如果说抵押合同上指的是抵押土地,但在这块土地上有相应的附着物,那么在抵押清单上就应该把这些附着物都罗列出来,如果抵押物清单上只是列出来了土地,而没有附着物的话,那么就会造成抵押的合同纠纷。还有就是贷款人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之后把其他的权证号也填在了抵押物的清单里面。

1.4不动产和登记部门的不一致

在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抵押人所持有的产权证和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的不一样。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登记部门的工作出现了疏漏,也可能是个别工作人员的胡作为。当以个抵押物对同一个抵押人颁布了多个项权证的时候,就直接影响了抵押人的受偿效力。

1.5不动产的土地款还没有交清

比如说抵押人在购买了一处房产之后,每个月都按揭还房贷,但遇到情况需要将房子抵押出去,到这个时候房子的房贷还没有还清,这时候的抵押合同就会出现争议。还有就是房地产的开发商,一般在交了部门的土地款的时候就可以拿到土地的使用权证,这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把土地拿出去做抵押,银行会根据其土地使用权证而发放贷款,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其抵押合同的效力就会出现很大的争议。

1.6抵押物变现难

这是目前的商业银行在进行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波动,抵押的物件随时有缩水的可能,而抵押物在优先受偿等方面也受到法律的一定控制。

2.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对策

2.1严格审查抵押人的资格

抵押人作为一个具有各方面法律权利的人,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并且精神也要是正常的,当抵押人是为公司或是企业做抵押的时候应该审查其是否具有的资格,或者说是是否有法律的授权。在做抵押的过程中还应该审核其是否具有一定的财产能力。对于一些和他们共有的财产不得擅自的做抵押,而公司或是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也要依照公司的正常流程,由董事会商量之后做决定。另外对于一些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其财产是不能做抵押的。

2.2尽职地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当抵押人将房地产做为抵押物是,贷款人应该尽力地去核实抵押人的一些真实信息,比如说房地产权证的真实性,贷款人可以向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核实,看其证件内容是否和相关的登记部门一样。还有要看房地产的取得是否已经交清全款了,在进行抵押的过程中,贷款人需要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核实,看其土地是否已经交款完毕,还有有没有转让等情况,贷款人在取得其他的项权证的时候也应该去登记部门进行核对。

2.3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在填写一些贷款抵押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合同编号条款和抵押合同中的编号条框相一致,在抵押物的清单中,要将抵押物都详细的罗列出来,比如说抵押物的名称或是坐落的地理位置等,还有抵押防长的面积以及权属证号等等。在房产土地抵押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要在清单中罗列清楚。

2.4密切关注抵押物的变现情况

对于抵押的物件或是房地产,贷款人应该密切关注房地产的市场估值的变化,然后在测算抵押物的价值的时候确保有足够的财产进行担保,如果遇到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其抵押物也就会相应的贬值,然后贷款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房产抵押的基础上在加上其他一些物件进行抵押。

2.5关注抵押人的居住生活

在进行抵押贷款之后,贷款人应该继续密切关注抵押人的工作生活状态,或者是家庭收入情况,来确保抵押人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如果说抵押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了问题,对担保能力构成一定的威胁的时候,贷款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偿还相应的债务。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风险进行了罗列,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根据实际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操作来从对于抵押人主体资格的审核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引起相关部门的思考。

参考文献:

[1]刘然.浅析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9):346

[2]郭俊伯.关于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工作的思考[J].价值工程.2010(35):2324

[3]张荣国,田野.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J].现代金融,2012,3(11):4546

[4]李敏.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现代商业,2013,3(2):79

第5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一、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的问题

由于有些贷款期限很短,而采用抵押担保形式,信贷人员担心在贷款期限内来不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无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债权不能实现,就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抵押合同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而生效,借款主债权有抵押权担保,银行对抵押物也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其实是对抵押担保原理的误解。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质,其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经登记公示生效,但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除外),银行与抵押人预先签订的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其地位从属于前一借款合同,抵押权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预先签订借款合同,显示抵押物登记的期日早于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此即使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不变,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与以后的债权产生真实对应关系,更不能成为以后债权的担保;况且,预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出于规避风险而作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后一新设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设而不定,银行也就不享有抵押权,无从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而只能追究抵押人的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银行、抵押担保人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判“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二分之一承担无法获得清偿贷款的二分之一的责任”。这一判决方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下来。

二、抵押权与债权分离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问题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笔抵押贷款发生后,双方及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抵押物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个别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前笔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本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又是约定的前一贷款抵押物的超值部分作为担保物,就无须再办理登记手续。这其实是对抵押物担保登记手续的误解。根据《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当前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因此,尽管前笔贷款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没有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但抵押权已事实消灭。抵押人对在此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借款合同主债权,虽签订有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也不能对此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贷款抵押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银行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程序,对于弄不清、吃不透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和程序要求,决不轻易办理相关的抵押贷款,力避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出现有违法律规定的结果,即能不出现上述情况就不出现。同时,为了提高银行的贷款效率,保证银行社会信誉,又能规避法律漏洞,有效保证银行的债权,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对策。为了避免出现前两种问题,可采取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方式对应解决。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担保的是某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而且每一笔贷款合同的发生都应是在这一段时间(如果发生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则必须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抵押权与债权的分离,又能使登记的抵押权对先后发生的债权真正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存在的第二种问题,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银行可采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一项手续完备、效力成就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展期还款义务,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延长。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权,对于展期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呢?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应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 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贷款展期由于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生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

(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贷新还旧是在银行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的贷款,以本次贷款偿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贷新还旧在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新的协议来代替原有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新的贷款合同债权人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新的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灭,作为原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对新债权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权的丧失,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

四、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抵押权的行使问题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处理起来又相当棘手的问题,银行的抵押贷款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因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债权悬置的情况。首先,这些悬置贷款中一些是由于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造成的。这是明显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的。《担保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而,银行信贷人员在同乡(镇)村的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切忌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此规定类似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的限制,旨在保护集体土地财产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可得利益。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是无偿的,通过抵押后,抵押权人真正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时已变成有偿的了,而土地的实际价值则被抵押人取得了。因而,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利用集体财产为个别企、或个人谋求利益,一旦个别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将会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这是法律所不许的。其次是在没有国土部门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限制;同时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中明文指出:“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用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已经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土地使用权,即已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根据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用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竺的贷款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项建筑物也无法得到合法处理。因此,银行信产人早在办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贷款时,应首先查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如果没有,应要求该企业先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后再办理该项土地使用权和该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对于现已存在的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借款人又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呢?这恐怕是银行所有信贷人员都非常头疼的问题,笔者谨建议用双方寻租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作法是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双方协商,共同努力,寻求第三方当事人来承租这些厂房(等建筑物),在适当给予降低租金等优惠条件下,三方签订一个租赁协议,约定借款债务人为出租人,而收益人即租金收取人为债权方的银行,承租人交纳每期租金必须足额、准时到达债权方指定的帐户,直至银行贷款的完全收回。如果出现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的情况,作为协议一方的债权方的银行有权终止该租赁协议。这样做,可能会使原有的贷款权利义务复杂化,但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能够在保全银行债权的同时,有效盘活现存的不良资产,避免金融资产的流失。对于那些存在这种情况的银行分支机构,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

五、以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尤其是以共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时,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而且在没有弄清楚抵押人在共有中的份额,抵押人占有的份额与贷款金额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匆忙放贷,贷款逾期后,往往因有效担保的抵押物金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而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银行信贷人员对于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一定要查明抵押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中的份额,切不可超过这一份额,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地产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戚损失。其次,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入作为抵押入,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有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共同共有人中任何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将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银行信贷人员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二是设定这类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6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模板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 币___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 ,地址____ ,(营业执照)____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 )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万元,担保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年,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签名(章):

乙方签名(章):

房屋抵押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借款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利息按____计算。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____,房产证号为____,土地证为____。

第四条 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5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 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

第7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反抵押货款作为一种新兴的工具,是将住房通过金融的手段引入养老保障领城,来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一重要举措。自美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推出以来,目前正受到极大重视。研究反抵押货软与普通抵钾货款的差异,对两者的异同组织多方面的评析,对反抵钾货款在我国开办的适用性组织前瞻性的研究等应当是非常必要的。

一、问题的提出

反抵押贷款目前正受到各界的关注。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房集团总裁孟晓苏博士,根据美国金融界针对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推出的反抵押贷款的模式,在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服务》的倡议,这一建议立即引起了房地产界、金融界和政府等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中国保监会、建设部向国务院提交的研究报告中,对反抵押贷款在中国的推行,也给予了积极充分的评价。我们在有关“售房养老”的一系列论文中,也提出“以房养老”的新理念,倡导在我国建立将个人房产引人保险领域和老年保障体系并进行业务运营。

何谓“反向抵押贷款”?根据孟晓苏的观点并结合国外大量相关资料,可以解释为它是一项主要适用于达到一定年龄、拥有一定房产的老人的人寿保险业务。它的操作过程是老年人把自己的房屋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或相应的,对房屋的现值、将来增值及折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值和老人的平均寿命进行计算之后,按月将现金发放给老人作为生活费补贴,到老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取得房屋产权。

传统的住房分期抵押贷款,通常简称为按揭。这是买房者在支付给卖房者一定的房款后,其差额款通过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取得贷款支付给卖房者,再由买房者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分期偿还给银行。其放贷对象是年青、有固定收人的购房者。反抵押贷款则有较大不同,是指居民以自有产权的住房作为抵押,定期向金融机构取得主要用于日常养老生活费用的贷款。其放贷对象是无固定收人而又有自有住房产权的老年人,贷款到期则以出售住房的收人或直接以该住房资产还贷。这种贷款可以是一次性取得,但大多是按月或在一定信用额度内根据借款人需要做自由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随分期放贷、时间延长而逐步增长。这种贷款之所以叫”反抵押贷款”,在于它的现金流方向与传统抵押贷款正好相反。其原因是它是以房产为抵押,借方(房主)从贷方(抵押贷款机构)取得现金,而不是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现金从房主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反抵押贷款在美国开办已有较长时间,这一模式借鉴引人我国,也将只是一个时日选择的问题。在传统的“儿子养老”、目前的“票子养老”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新的“房子养老”的新模式,得到了相当多人的鼎力支持和积极关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而独生子女政策推行积极效应固然已很明显,但其负面影响也在逐步显现,老龄化、老人高龄化问题正以比国外快得多的速度在迅速出现。所以,这一新的贷款或寿险模式在我国的实施,不论是从实施的迫切性还是从社会意义上看,都是更甚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更有必要推行这种新的养老模式,并使其在养老生活中真正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两种住房贷款形式的异同评析

抵押贷款与反抵押贷款两种形式的区别,可以大致列示为:

但同时抵押贷款与反抵押贷款也有较多的不同点,这正是本文要给予着重说明的。它表现为:

1.贷款机构普通住房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只能是银行,而反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寿险公司或专门成立开办这一业务的其它特定机构。如美国政府对反抵押贷款的承办机构,就特别规定道:“联邦住房局授权的合法贷方,拥有开展反抵押贷款的排它性权利”。而“合法贷方”则主要指任何银行、信托公司、国家银行联盟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蓄和贷款协会、信用联盟、联邦信用联盟和任何授权的抵押银行,以及其它由联邦住房管理局特别授权的经济实体。借鉴美国这一做法,我国将来推出这一业务后,也可以允许银行、寿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为开办反抵押贷款业务的特定机构。各种基金会尤其是住房基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障部门和某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也可经特别允许后参与这一业务的运作。

3.业务属性。普通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简单的行为,体现了借贷双方的一种纯粹的债权的关系,完全可以遵循机制予以运作。反抵押贷款则因涉及到养老问题,是对年老而又贫弱的老人的一种生活资助和所拥有房产价值的特别安排,是一种养老的新途径,是强化保障的新形式。这又体现了一种政策行为,还附有浓重的福利的色彩:两种业务的属性不同,遵循的思想及具体的制度规定等也应当有所差异。反抵押贷款不仅是一种融资行为,还体现了一种福利资助的属性。发放贷款的特定机构,如将其归结为政策性那样的政策性机构更为合适。

4.住房状况。住房同样具有“生命周期”,即从住房的初始设计、建造,长期使用居住,到最终的报废清理、拆迁或重新建造的一段长期间。这即谓住房的生命周期。抵押贷款通常处于住房使用居住的前期或中期,而反抵押贷款的开办,则大多处于住房使用居住的中期和后期。住房抵押贷款者,都是为购买住房而申请贷款,比如购买初始建造的新房或者二手房。而申请反抵押贷款者则多是借款人已经居住多年的旧住房,是对使用后期的住房的资产价值做重新盘活整理。

5.经营性质。普通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中,业务经办机构是希冀在此中取得盈利的,即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相当的利息收人,以实现盈利。而反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则因信息不完全、时限不确定等,而蕴含着太多的风险。机构开力、这一业务是很难指望从中实现盈利。另外,考虑到借款人都是年事已高的贫弱老人,面对着长期的养老生涯,还款资金又是其赖以存身立命的住房。所以,这项业务的开办固然要考虑“以收抵支,略有结余”,但却很难指望可从中获利,事实上业务经办机构也不应当凭借此项业务的开办,在老人身上赚取大钱。

6货款目的。借款人向银行或特定机构申请贷款是为了筹措和使用所需要的资金。普通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人们在购买住房出现资金短缺时,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融资,是筹措资金以购买住房。反抵押贷款则是老年户主为满足自己晚年生活资金筹措的需要,以房产为抵押,从抵押贷款机构处取得现金,是对自己拥有住房资产的产权和价值的一种特殊安排。也可以说是贷款机构接受老年住户以住房为形式的抵押,然后在整个贷期内分期分批向借款人(老年住户)发放贷款。

7.货款发放归还方式。普通抵押贷款的发放方式,是借款者同银行签订贷款后,银行接受借款人以住房为抵押的申请,将合同规定的款项一次性贷放给购房人员,然后再在整个贷期内分期分批收回贷款本息。反抵押贷款则是由老年户主作为借款人,将己经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其它特定机构,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整个贷期内,分期分批的取得合同规定的款项,作为养老期的生活使用。待贷款到期(实质上大多为借款人死亡)之时,再用住房作价或用货币一次性地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反抵押贷款在居住年限或者说老年人生存年限内无需还款,其特点是分期分批放贷,最后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

8.还货手段。普通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借款者从银行借入的是货币并用于购买住房,用于归还贷款的也是货币。反抵押贷款业务中,借款者从银行借人的是货币,到期归还银行的也可能是货币,但在大多数的情形下,能够作为还贷手段的只能是老年户主拥有的住房。这时贷款机构要对该反抵押的住房给予估值、计价、测算并对外出售转让,用出售的价值来抵付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所以,反抵押贷款的归还,最终可能是货币,也可能是用该抵押贷款的产权和使用支配权的完全转移来归还。

9.还货期限。普通抵押贷款的还贷期限,是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并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列示,期限是事先规定好,并按约实施的。即使会有提前还贷或推迟还贷事项发生也属较少。而反抵押贷款的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以申请借款的老年户主的死亡为贷款到期日,而这一事项显然是事先无法预期的。

10.经营风险。普通抵押贷款的实施中,可能会发生某种风险,如借款人归还贷款中可能发生的某种违规违约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等。但这种状况并不为多,即使发生违约,对贷款银行也不会造成太多的损失。目前,我国开办的各种贷款中,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是最低的。贷款机构的收回款项,一般而言是有把握的,最少是有该幢房屋作为抵押,而房屋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是持升值状态,变卖还款应当是无问题的。反抵押贷款的业务实施中,则需要涉及到住房价值波动风险、长寿风险、抵押物风险、支付风险、风险、购买力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风险。对开办此业务的特定机构而言,也会有支付风险、变现风险等需要予以考虑。所以,反抵押贷款业务推行中的风险,要远远大于普通抵押贷款。

第8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组织模式 运行机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一个成熟的住房金融产品,也是实现以房养老的金融工具。它是指老年人以拥有产权的住房做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消费,同时老人仍然保留房屋居住权,在去世后由金融机构将住房收回还贷。由于其现金流流向与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相反,所以在美国被最先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应对我国老龄化的挑战,缓解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我国应引入并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但在正式推出这种金融工具之前,必须研究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

一、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

国外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已有较长的历史,为我国开展以房养老提供了成熟的经验。据报导,第一笔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出现于1961年,是由美国波特兰城的Nelson Haynes Savings & Loans公司向一名中学足球教练的遗孀Nellie Young发放的。当时还仅是当作个案处理,主要出发点是解决Nellie Young的生活困难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和住房自有化率的提高,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成了“房子富翁、现金穷人”(HouseRich but Income Poor)。他们辛苦了大半生,到退休时虽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下了住房,但高昂的生活与医疗费用使他们有限的收入入不敷出,生活得很清苦。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美国政府、国会的介入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一种规范的住房金融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呈加速发展之势。目前,美国有125家金融机构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每年签订贷款合约13,000-18,000笔。几乎同时,英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也发展了起来。随着世界老龄化问题的普遍加剧,其它国家纷纷以美国、英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蓝本,结合本国实际相继推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如加拿大的住房收入计划(CHIP)、澳大利亚的逆向年金抵押贷款(RAM)、新加坡NYUC INCOME保险公司推出的反向抵押贷款(RMs)等。这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对于实现以房养老、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降低贫困率、促进社会稳定等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亟需进行养老方式创新。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平均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呈加速之势。按照国际通行的“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占7%,即开始进入老龄时代”的标准,我国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人口基数大、老化速度快、未富先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养老负担更重,解决起来更为困难。从家庭养老来说,由于“四二一”(家庭三代成员比例)结构家庭和空巢家庭大量涌现,使得依靠子女养老越来越不现实。从社会养老来说,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囿于我国的经济条件,目前仍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养老金缺口大等问题,还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如何让老人们安享晚年,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摆在全社会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房改提高了住房的自有化率,为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及其他配套措施,城市里80%以上的老年人拥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比例甚至超过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与年轻人相比,老人的人均住房面积还要大一些。据北京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对北京的典型调查,老人的人均居住面积要高于全市平均值34.76%。不过,多数老人只有一套房子,这些房子虽然区位条件好,价值较高,但由于要居住,也就无法通过出租或出售变现。如何通过金融创新,使老人们在不移居他处的前提下,通过盘活住房资产获得稳定的收入以贴补生活,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出路就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

二、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的确定和贷款机构的选择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在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状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统筹考虑,选择高效合理的组织模式,以减少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率。

(一)组织模式的定位

概括起来,目前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完全市场模式、完全政府模式,以及二者兼顾模式,其中美国模式属于第三种。相对于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来说,美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历史长、市场规范、运作较为成功,效果也最为明显。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应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走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之路。也就是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的优势,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这是由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属性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第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本身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通过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助于实现老人自我养老,减少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本身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政策的支持,这项业务就难以发展起来。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体系还不完备。我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这样的外部环境不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把这项关系众多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业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英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国应该避免重蹈英国的覆辙,加强政府的监管,尤其要在起步阶段,更要走稳、走好。

第三,我国的居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还很缺乏,对它的认识有一个时滞,政府的介入有助于增强居民的信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产品,涉及到人

们观念的更新、生活方式的转变、遗产继承方式的改革、养老方式的变化,人们对它从认识到接受会有一个过程。如果政府从一开始就介入,相当于对这一产品的信用增级,可显著增强民众的信心。另外,为保证公正性,在该项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需要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咨询教育,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是私营机构所不愿也无法承担的。

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应该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包大揽,甚至垄断经营。缺乏竞争将导致失去效率。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参与的私人机构较少,目前仅剩一家,这是美国政府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广大消费者所不希望的。我国在推出这项业务时,应该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二者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监管作用,又要在具体产品的开发、推广、放贷、评估等环节上,充分调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的积极性。要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与效率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模式。

(二)贷款机构的选择

贷款机构的确立是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适于开办这项业务。这里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各类相关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1、商业银行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主力军。商业银行的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重,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银行对开发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产品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银行办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可谓相得益彰。但银行的储蓄存款以活期和短期固定存款为多,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周期不匹配,存在着“短存长贷”现象,这会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不过,如果有保险业的介入,实现银保联手,则可有效地克服上述不足,达到分散风险、共赢发展的目的。

2、保险公司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有生力量。如果单从资产的流动性看,保险公司最适合开办此项业务,尤其是其中的寿险公司。一是寿险公司已积累了大量的保险金,而且负债期限较长。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集聚的总资产已达1.97万亿元,而且它的支付具有长期性,一般发生在10年之后,这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期限匹配较好。二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产品设计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预期寿命,进行产品精算和定价,这正是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三是寿险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保险的缴费与理赔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这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所必须的。但从目前政策上看,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

3、社会保障机构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新的养老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养老事业,本来就是社会保障机构的基本工作。但社保机构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受风险控制、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而且这一业务的开办,涉及到许多具体工作,如购售房交易、资产评估、旧房拍卖等,这些工作并非社会保障机构的强项。因此,社会保障机构最多只能是一个配角,而非主力军。

4、一般企业公司不适合开办这一业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因其协议执行时间长、资金多、关系复杂,协议执行中风险较大、社会影响广,因而对开办机构有规模、实力等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一般企业单位,因其资金规模有限,客户的信任度低,并不适合办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三)经营方式的确立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还是社保机构,都不适于单独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它的推出,应以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为主,社会保障和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在具体运作形式上,建议成立一个联合经营的股份制公司,由商业银行等几家单位按一定比例投资人股,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注册资本金较多,独立开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在股份制公司的架构内,成立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产品设计、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业务。如由内部的保险部门策划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程序,设计产品,根据生命表进行相关测算,估计每年给付的养老费用;由银行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回收等事宜;由房地产部门发现目标客户,联合保险部门进行谈判,通过拍卖出售将收回的住房变现,回笼资金;等等。这样既可以发挥上述几家金融机构的优势,又可以使外部矛盾内部化,还可以隔离风险,达到多赢的目的。

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作保证。尽管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来说,贷款申请与支付的程序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总的框架应是一致的,主要包括:

1、借款者向政府的特设机构或与贷款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咨询,就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优缺点、适用人群、产品特征、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家人或继承人协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申请该贷款。

2、符合条件并决定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向具有资格的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即向银行或其他经办机构提出对自有住房实施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3、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然后委托独立、合法、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和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查。

4、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申请人的信用、住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评估报告。

5、按照评估报告,贷款机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借贷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

6、合同生效后,在贷款期间,贷款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借款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现金支付,房产所有权逐渐转移到贷款机构。

7、贷款到期或者按照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借款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用其他资产偿还贷款,否则贷款机构将抵押住房收回,并在二手房市场上拍卖出售,用所得收入弥补前期的贷款额,取得利润。

8、今后随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贷款机构可以以一系列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标的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担保,通过发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证券的方式,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以进行融资活动。

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参与各方的作用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顺利推行,在于参与各方能否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到位而不越位。因此,对各参与机构准确定位是非常必要的。

(一)政府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市场监管者。老年人一般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无法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误导。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包括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明确贷款机构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利率、费用等;对中介机构通过认证和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加大对有关法津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对不当的行为及时纠正;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给予快速反应。

2、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者。政府应当为反向抵押贷款服务项目提供政策优惠,包括对贷款收入和保险公司的反向抵押贷款保险费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房屋拥有者获取的贷款予以税收豁免。要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反向抵押贷款咨询和市场推广人员的资格标准。

3、信息咨询者。在推出反向抵押贷款之初,政府应扮演中介咨询者的角色,以确保咨询服务主体的中立性、咨询过程的规范性,让申请人获得客观、公正、准确的反向抵押贷款信息。在这方面,政府拥有贷款机构无法比拟的信誉优势。

4、额外风险担保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些政府支持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政府应给予担保。主要是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散机制,保护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由政府提供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承担房屋价值低于贷款余额的部分,可解除金融机构对房价波动引起巨额损失的忧虑,提高老年人参与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要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给予必要的援助。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出现资金短缺时,可以向政府的央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当贷款机构因挤兑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央行应给予援助;当贷款机构或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时,央行可直接接管相关业务,或责令接收机构负责继续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业务。

(二)中介机构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离不开房地产价值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公证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作用主要有:

1、房产价值评估。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住房价值进行评估。正确、合理、公正的评估结果是确保借贷双方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为从制度上保证公正性,尽可能避免借贷双方的纠纷,理想的方法是选择与借贷双方都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也即专业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来承担评估业务。

2、信息咨询。借款人在做出反向抵押决策之前,需要获得客观、公正、及时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信息。从国外的实践看,许多反向抵押贷款的纠纷,是由于申请人事前没有进行独立的咨询,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和信息了解不多,甚至被误导所造成的。因此,为保证信息咨询的公正性,应借监美国的经验,由政府牵头组建独立于贷款人的中立的信息咨询机构,并把“已接受咨询”作为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条件之一。

3、房屋维修、房产交易。反向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为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需要对住房进行维护,这需要房地产公司的参与。在贷款周期结束时,有很大一部分反向抵押贷款合约需要将房产变现,这就需要通过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实现。

4、法律公证。房产属于大宗商品,对个人来讲,其价值在个人财富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在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约时,借款人一定要慎之又慎。除按要求履行程序外,稳妥的办法之一是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与帮助。这样不仅可以得到更详细的信息,而且可防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仅应承担房屋拥有者的人身保险和房屋财产保险,还应当由其来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反向抵押贷款本质上属于商业贷款,一般情况下,反向抵押贷款到期后的贷款总额小于房屋价值,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商业保险项目。若由政府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为贷款人保险,很可能使政府成为盈利机构,这与政府的职能相违背。因此,在我国保险公司开办此类保险比政府更适合。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作用有三项:

1、承担申请人的人身保险和房屋的财产保险。这与传统的住房分期抵押贷款是一致的。

2、承担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也即在贷款到期时,如果贷款本息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将由保险公司来赔付,这将大大减少贷款机构的风险。这种保险类似于美国联邦政府对HECM产品的抵押担保。

3、产品设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精算人才的优势,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进行设计。

(四)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实力雄厚,能够满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启动资金要求,而且银行本来就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可借此实现业务的就近转移。将来还可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从而使业务拓展成本变得更低。商业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主贷款机构。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运作中,要以商业银行为主。主要考虑是:第一,商业银行在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心目中信誉较高,而信誉是老年人愿意把住房反向抵押出去的首选。第二,商业银行的网点众多,容易实现规模效益,降低业务扩展成本。第三,资金雄厚,迫切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

2、会同寿险公司,开发设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对国外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我们可以借鉴,但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重新设计。这就需要商业银行会同寿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开发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本土化产品。

3、开展售后服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周期长,售后服务的任务很重。这就要发挥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从长远看,谁的售后服务做得好,谁就能赢得市场。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程序和运行机制。根据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的优缺点和居民的消费习惯,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这样不仅可发挥各自的特长,也可实现规模效益。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政府、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作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参与各方应恪守业务流程,严格按程序办事,既要防止越位,也要防止不到位。

第9篇: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编者按:2007年夏,由于房地产泡沫的破裂等原因,引发了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房地产作为美国第一大产业,此次危机不仅给美国经济带来沉重打击,甚至对全球经济的影响都不容小觑。来自梅肯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杰姆斯・巴茨(James R. Barth)、李童(Tong Li)、特瑞风・法米万沙拉(Triphon Phumiwasana)、格伦・亚戈(Glenn Yago)在此对这一事件为我们做一简要回顾。杰姆斯・巴茨博士为本刊特约编辑。

图1 住房拥有比率在2004年达到历史高点

过去两个世纪里,美国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运转得非常好,这使数以百万计的民众实现了拥有自己房产的梦想。实际上,美国的住房拥有率曾经在2004年创出了69.2%的历史纪录。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这一指标下降到68.2%(见图1)。当然,有关市场在历史上也曾多次出现波动。最近的一次就是发生于2007年夏天被称为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风波。令人担忧的是,2008~2009年期间将有两百万或更多的依靠次贷购房的家庭可能因无力还贷而违约并失去他们的房产。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使用了所谓的“混合利率贷款”。在这种贷款利率安排下,借款人在偿还期开始的两三年间将享受较优惠的引导期利率,但是利率在偿还期的后期将大幅上升。近期房产价格的下滑、违约率的提高和银根的紧缩正使经济增长放缓,并有可能引发全面衰退。

布什政府已经出台了紧急救援措施应对上述情况,该计划冻结了约60万个混合利率贷款借款人的利率,以期降低违约率。为了避免在将来重蹈覆辙,某些议员正考虑通过立法来有效规范贷款人的行为,要求他们仅向有良好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抵押贷款。更有甚者,某些提案甚至认为尽管部分贷款人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投资者对放款不负有审查义务,在将来的法律框架中,他们也应该就住房消费融资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在提出新的抵押贷款人指引以进一步确保只有信用程度较好的借款人可以获得资金。而贷款人也积极应对,目前已经停止了某些抵押贷款产品的销售并在借款人的审查中表现得更加谨慎。

图2 证券化取代金融机构成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在应对次贷危机的任何法规付诸实施之前,我们首先应当理解过去三十年中美国抵押贷款市场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次贷危机产生了何种作用。1980年以前,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绝大部分是由储贷机构发放的。这些机构发放、回收并在它们的资产组合中持有这些贷款。但是从1970年开始,随着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单一机构集上述所有贷款业务功能于一身的情况发生了改变。之后,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及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成为了住房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机构。事实上,这三家机构在1965年仅仅证券化了全部抵押贷款的1%,而到2001年,该项指标已经上升到了48%(见图2)。证券化使得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开始逐步分解并独立,储贷机构此时已无需在它们的资产组合中持有这些贷款头寸。同时,在储贷机构之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投资者成了另一个资金提供方。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也已成为两项独立的业务职能,因此它们不再由类似储贷机构这样的单一机构来实现。1987年时,全美仅有7000名抵押贷款经纪人,到2006年该数据已经上升到53000名。由他们发放的抵押贷款比例也由1987年的20%上升到2003年的68%,截至2006年该比例为58%(见图3和图4)。因为抵押贷款被分解为三个独立的业务职能(融资、放款和回收),因此出现了三个潜在的收入来源。与储贷机构不同,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是以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而非房产本身为担保的,因此投资者严重依赖评级机构为他们提供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质量信息。

图3 抵押贷款经纪人成为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放款人

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的破产为抵押贷款市场带来了更深刻的改变。当联储将抑制通胀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时,短期利率迅速上升、收益率曲线出现了倒挂的现象(短期利率高于长期利率)。当时储贷机构在抵押贷款市场的参与程度相当高,其资产组合中的住房抵押贷款接近全部市场规模的一半。而这些抵押贷款中的绝大部分是三十年期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倒挂的收益率曲线意味着如果以当时的市场价值来衡量,几乎所有的储贷机构都将破产,因为它们所持有的抵押贷款的利率低于可比期限的美国国债利率。事实上,据估计有将近4000家储贷机构面临破产,他们的资产规模合计约1500亿美元(以2007年价格计算为3820亿美元。)导致如此可怕结果的原因是这些机构被禁止提供浮动利率贷款,同时也不能对冲它们的利率风险。国会对此的反应是赋予储贷机构更广泛的经营权利,让它们可以象一般商业银行那样经营。这很大程度上使储贷机构得以走出困境。储贷机构还被允许发放浮动利率贷款。这一改变使储贷机构得以将部分利率风险转移给了借款人。1980年,浮动利率贷款仅占全部贷款规模的5%,到2006年时已经上升至64%。储贷机构经营权利的扩大使得各种存款机构之间的区别更加模糊。存款机构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比率从1980年的50%降低至2006年的8%,同期商业银行持有的抵押贷款比率从16%上升至20%。如前所述,贷款的绝大部分都被纳入资产池而证券化也不是由贷款机构持有,这进一步分散了风险,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便利。

图4 抵押贷款经纪人是近期抵押贷款放款的主力

表 次级抵押贷款和证券化在抵押贷款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

资产证券化和浮动利率抵押贷款的金融创新为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了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由此促进了美国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浮动利率抵押贷款的运用越来越普遍,这就使借贷双方同时成为利率风险的承担者。与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情况相比,浮动利率抵押贷款的借款者在初始承担的利率通常较低,但他们也面临着随着市场利率上升而承担更高利率的风险。另外,对个人借款者的信用评分和对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发行者的信用评级越来越普遍,这同时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以帮助其更好地评估价格风险。

图5 房产价格在2006年达到顶峰随后下降

图6近期发放的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显著上升

自20世纪90年代下半叶以来,次级抵押贷款(向高风险借款者发放的贷款)的重要性不断增强。1994年,次级抵押贷款在整个贷款市场中的比重不到5%,到2000年这一比重增加到13%,而到2005年和2006年这一比重进一步增加到20%以上。另外,次级抵押贷款当中打包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比重同期也增长一倍以上,从1994年的31.6%增加到2006年的80.5%(见表1)。此外,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也不再主要由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及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三家机构主导。由上述三家机构以外的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次级抵押贷款从2000年的3860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2.2万亿美元。上述变化主要是由相对较低的利率、风险评分以及基于风险定价机制的不断发展而造成的。十年期国债利率从2000年的6%下降到2003年的4%,并在随后两年依然保持较低水平,直到2006年才回升到4.8%,但随后依然保持较低的水平。很多贷款者和投资者追求高收益,而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就能够满足这一点。放贷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显然被次贷市场的高收益所吸引,但是他们低估了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同时,由于美国各地房价的大幅上升,次级抵押贷款对于借款者同样非常具有吸引力。在2000~2006年期间,全美房价平均每年上涨近9%,而在此前的20世纪90年代期间这一上涨幅度略低于3%(见图5)。换言之,一幢在2000年价值15万美元的房屋到2006年价值25万美元。这一状况必然会极大地刺激部分贷款者、借款者以及投资者的乐观情绪。次级抵押贷款对于抵押贷款经纪人同样是具有吸引力的,因为他们可以在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的情况下赚取手续费。在2007年夏,几家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申请破产,其他几家金融机构也在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上发生巨额损失,这显示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已经开始出现严重问题。另外,2000~2006年期间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率也持续攀升。某些估测显示这段时期内的违约率几乎翻番,2006年发放的贷款6个月以后的违约率达到5.5%,高于此前的所有年份(见图6)。大部分违约的次级抵押贷款都是发生在发放后的最初几年内。根据LoanPerformance的数据,全美2006年发放的次级抵押贷款在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违约率高达10%,这一数据在加尼福利亚州达到近20%。根据RealtyTrac的数据,截至2007年11月每617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发生违约。就更广的范围而言,一些估测认为次贷危机的损失将达到1500亿美元至5000亿美元(与之相比,以2007年美元衡量,储蓄贷款危机的损失为4080亿美元,其中的82%由纳税人承担)。这一状况招来了很多对次级抵押贷款(尤其是混合利率贷款)以及资产证券化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