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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允价值评估精选(九篇)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

第1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关键词:非同一控制 企业收购 入账价值

一、会计核算规范

1.总体原则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收购方按收购日应支付的公允价值确定收购成本,并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包括支付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符合条件的预计负债的公允价值等。

2.差额处理

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抵销后的借方差额视情况分别计入合并报表的无形资产或商誉,对于被收购方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等类似特许权利,且该权利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单独区分并公允计量的,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商誉”。贷方差额计入合并报表的当期“营业外收入”。

购买方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3.合并处理方法

收购方于收购日编制合并报表时,新收购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在控股合并情况下,如果收购后被收购方是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且被收购方按其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建立新账的,合并报表时将收购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权益法调整后,与被收购方的各项净资产进行抵销。

4.资产评估

被收购方的各项资产及负债需要按照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调整确认相应的收购日公允价值。

5.收购日的确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当收购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条件已经实现,控制权实质性转移日为收购日。建账日原则上与收购日一致。

6.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收购方应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收购日资产入账价值作为新的税务基础。如果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有差异,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可以按资产类别综合计算。

二、会计处理运用

[例]A公司拥有乙公司100%股权,拥有甲公司40%股权。现A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商议后拟将乙公司100%股权作价投入到甲公司,甲公司其他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向甲公司注资,增资后甲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收购前A公司对甲公司无实质控制权。2010年6月30日为资产评估日,该时点乙公司的净资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19,000万元。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2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5,500万元、公允价值86,500万元,7月1日至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增加500万元,此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

资产评估日,乙公司的各类资产中只有固定资产发生了增值,与账面相比增值1,000万元。从资产评估日到股权收购日,乙公司的公允价值由19,000万元增加到20,000万元,增加了1,000万元。其中由于固定资产新增因素增加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500万元。

1.由于收购前A公司对甲公司只拥有40%的股权,且对其生产经营无实质控制权,因此确定此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2011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款项,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该日为收购日。收购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应于当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建立账套。

3.投资成本及差额的处理

甲公司按照支付的金额22,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收购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乙公司的公允价值的差额2,000万元计入商誉。合并抵销分录为:

借: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 20,000万元

    商誉2,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2,000万元

    4.收购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0%股权,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6月30日的86,000万元为基础,对于从资产评估日到股权收购日之间新增加的500万元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在2010年7月至12月均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在此期间应提取的折旧会减少乙公司的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中其他资产项目按照2011年1月1日乙公司公允价值列示即可。

    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权收购后,乙公司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由于公允价值和原来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1,000万元),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0万元

    以后期间,需要将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期转回,假设增值部分资产尚可使用10年,每年转回25万元(1000÷10×25%),则每年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结束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企业合并与收购业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财务人员在进行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时,应正确区分企业合并的会计类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坚持采用公允价值的原则,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的收购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苗俊美. 浅析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J]. 科技信息,2007,(21).

第2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一)证券投资续后衡量(评价)依IFRS9规定,上述各类证券投资中,除以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券投资及具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外,于报导期间结束日,应以公允价值做续后评价。

(二)证券投资减损损失认列各类证券投资,除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无需再认列减损损失外,其余则应依所属证券类别不同,以个别证券投资为单位,评估证券投资价值是否已发生减损,若有减损现象,应估计证券的可回收金额,认列减损损失。兹将各类证券投资的续后衡量方法、损益认列及减损认列等汇整。

(三)证券投资重分类证券投资的重分类,依据IFRS之规定,仅在企业改变金融资产的经营模式时,才能重分类,债务证券(债券)才会有因经营模式不同,而采不同的衡量(评价)方法,权益凭证(股票)皆以公允价值衡量,不会有经营模式改变的重分类情况发生。因此,只有债券才可能产生重分类。债券投资的二种重分类方式:1.由公允价值衡量债务投资重分类为以摊销后成本衡量的债券投资。(1)重分类日以公允价值评价,认列评价损益。(2)冲销以公允价值衡量的债券投资的帐面价值(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转列为由摊销后成本衡量的债券投资新帐面价值。2.由以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券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衡量的债务投资。(1)补提前付息日(或期末)至重分类日之摊销额。(2)冲销以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券投资,以重分类日之公允价值列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投资之新帐面价值。(3)债券公允价值与摊销后成本之差额,认列为当期损益。

二、证券投资财务报表

(一)证券投资财务报表的表达

证券投资于财务报表中的表达,可区分为流动资产(短期投资)或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

1.以公允价值衡量金融资产

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无论公允价值变动列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损益,依预期持有期间之长短,划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但属交易目的者通常列为流动负债。

2.以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券投资

以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券投资,列非流动资产,若将于财务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处分或到期者,应转列为流动资产。

3.采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

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之股权投资,一般多属长期持有,列属非流动负债。

(二)合并报表

议题对于企业在实际应用IFRS8的规定时,建议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可弹性运用IFRS8对属性类似的营运部门汇总的规定,如此可兼顾IFRS8的要求,并可避免揭露较敏感的单一部门或产品线讯息。但即便如此,企业在适用IFRS8时,仍应及早认知财务报表可能必须揭露的营运部门讯息,以及揭露该等信息对企业的影响,才能事先应对及准备。IFRS主要是规范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并未规定企业应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因此,在IFRS架构下,合并财务报表才是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如果企业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及个别财务报表,则合并财务报表必须依照IFRS8规定揭露营运部门信息,个别财务报表可不揭露部门信息,但应于该个别财务报表附注说明已于合并财务报表揭露营运部门信息。但若个别财务报表仍决定揭露营运部门信息,则应以个别财务报表的观点,依照IFRS8相关规定,包括辨认企业个体营运决策者、企业个体营运部门、应报导部门等,并据以揭露企业个体相关营运部门信息。当母公司并未取得子公司100%股权而存在不具控制力股权时,将如何估计子公司的全部公平价值?例如,母公司以某金额取得子公司55%的股权,所支付金额通常亦包含为了取得控制能力所支付的溢价,若直接以该金额除以55%设算公司全部公平价值似乎并不恰当。此外,甚至持股0%亦可能具有控制能力,而此种情形亦无法以母公司之投资成本推算子公司的全部公平价值。在IFRS与USGAAP的规定中,该控制溢酬(controlpremium)不应包括在对不具控制力股权评价的计算中,同时亦不应据以推算子公司或被取得公司的全部公平价值FAS141(R).A61;IFRS3R.B45。在某些状况下,不具控制力股权的公平价值可以自活络市场的公开报价取得,如该被投资公司非为上市公司,在无公开报价的情形下,该未控制股权的公平价值将通过其他评价模型导出FAS141(R).A60;IFRS.3R.B44,如常见的收入法(IncomeApproach)、市场法(MarketApproach)或成本法(CostApproach),因此若母公司未投入任何投资成本,但通过契约或交易的安排取得控制力,对子公司相关的公平价值评价可通过此类的评价模型导出;同样地,若母公司以分次取得的方式取得控制,在初次取得控制力时,对之前持有的股份亦应以上述类似的公平价值评价模型计算持有损益。就是说,收购公司与子公司不具控制力股权股东(旧称少数股权股东)所持有的每股公平价值可能不同,此差异的原因为收购公司的每股收购价值包含了前述的控制溢酬,或换言之,非控制力股权股东因不具控制力,其每股的公平价值应适当反应相关的折价,以与具控制力股东区别FAS141(R).A61;IFRS3R.B45。而所谓的控制溢酬,即适当反应因控制该被收购公司所衍生的合并综效与相关的潜在利益的价格调整。不过,控制溢酬(或所谓的少数股权折价)在应用上仍应视情况而定,比如说,某些营运的综效将影响整体被收购企业-———含不具控制力股权股东-———未来的现金流量,在此状况下,该控制溢酬所衍生的营运综效,则不宜自评价不具控制力股权的公平价值中扣除。

(三)公平价值的估计

会计师将如何判断公司所估计的公平价值是否合理?IAS27修订是否会增加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若是,会计师将如何应对?公平价值其实不只是在合并报表或企业并购上会使用到,以目前的会计环境下,需要以公平价值衡量或揭露的资产与负债愈来愈多,例如金融商品、资产减损、股份基础给付等,都需要用到公平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特定资产或负债其公平价值可以自活络市场的公开报价取得,此为公平价值的最佳证据,因此相关的判断也就相对单纯。然而对于没有公开市场报价的资产与负债,特别是供日常营运使用的资产,如机器设备与厂房,在无类似资产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其公平价值往往需要通过鉴价专家的协助或评价模型计算(如现金流量折现法……等)而得。对会计师而言,对该类公平价值的查核即类似对会计估计的查核,本身即具相当的先天风险,尤其是愈复杂的评价模型将牵涉许多的不确定性,也形成对受查者在估计以及会计师在查核上的挑战。这些所谓的不确定性包括:一是对未来估计期间的长短;二是所牵涉之重大与复杂假设数量的多寡;三是资料是否可客观验证;四是评价假设所涉及的不确定性是否即高度依赖未来事件的发生与否。对此,会计师应取得相关公平价值评估的合理性证据。从会计师的角度而言,于查核公平价值时应了解受查者决定公平价格的程序并评估其合理性,包含所使用的假设、评价模型、相关资料是否存在于评价基准日,以及受查者的内部控制……等。当会计师认为受查者的公平价值评估存有重大风险时,应特别测试与验证其所使用重大假设的合理性,并取得相关的查核证据以支持该合理性。有时会计师会需要自行独立估算公平价值(包含使用会计师自行发展之假设等),以与受查者之资料相验证,或者需要评估受查者所委任的鉴价专家之资格与其使用的评价模型……等,因此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会针对公平价值的查核发展相关的查核程序。另针对复杂的评价模型,尚会需要所内鉴价专家参与查核,以降低相关的查核风险。公平价值的估计并非会计人的专长,公平价值的估计于实际执行上,主要依赖三大因素:(1)适当的评价模式;(2)各评价模式中假设参数之合理性;(3)公平价值定义遵循。就评价模式而言,可以通过研读财务管理、投资学、评价学(Valuation)等相关课程,了解各类评价模式常运用之理论与观念,例如现值(PresentValue)、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等。另外,若以金融商品评价而言,于衍生性金融商品与投资学等课程中多会触及评价相关理论,至于对复杂型金融商品之评价感兴趣者,则可进入财务工程的领域进一步学习。就参数合理性而言,于财务会计领域中学习的各项观念,如财务报表分析之内容、各种财务比率与周转率等,皆为执行评价者常用以分析各项数据之概念,以获取合理之假设参数。了解各种评价模式的运用方式以及如何分析判断合理假设参数后,评价执行者即必须依赖对于公平价值定义的确实了解,于评价模式与假设参数的采用皆采取符合公平价值观念,始能取得评估标的公平价值。对公平价值的定义,目前除USGAAP有明确定义之外(FAS157FairValueMeasure-ment),多散见于评价相关之资料中,因此建议可以通过研读公报以了解公平价值的定义与内涵。

三、结论与发现

第3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我国市场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近几年才发生的。从现有的会计规范来看,我国允许企业采用的合并会计处理实质上是购买法。但是,采用购买法的必要条件是公允价值的确定,这在我国是一个问题,评估市场并不成熟。

(一)我国非流动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因此在换股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非流通股难以计量,合并公司换出的非流通股也难以计价,完善的公允价值就难以确定。

(二)股票价格泡沫过高估计企业资产。股市上股票价格泡沫一直存在,在换股合并中,主并企业换出的股票因市场估价错误而被高估的部分,并非资产而是一种损失。而在购买法下,被高估的部分计入合并商誉,当价格高估到相当程度时,商誉会计难以反映其真实性。

(三)购买法实际上目前在我国行不通。在实际业务中,换股合并对主并上市公司合并基准日所在年度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都很小,而且由于主并企业都是绩优股,合并前的净资产收益率均满足配股资格线的要求,因而不存在明显的利润操纵动机;从有关实际数据看,换股合并权益结合法也未改善主并企业的财务状况,因而权益结合法得到了管理部门的默认。

我国目前已有十几家企业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从实际业务来看,我国参与合并的企业实际上均能辨认出购买方,这时使用的合并方法应该是购买法,而不是权益结合法。因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换股合并中的运用名不副实。二是换股合并对主并公司的财务产生影响――主并公司的管理者利用权益结合法可以操纵利润。从实证看,被并企业的总资产在评估后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减,而权益结合法无视这些增(减)值的存在,在账面上不体现,这就暗藏着潜在的盈利或亏损,为主并企业日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相当的空间。

(四)现行会计准则有待完善。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会计准则规范合并后上市公司对被并企业或资产的处置行为,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为上市公司合并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被并企业大幅度增值的情况

下,主并企业仅通过处置资产就可以获得一次性增值收益,这对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企业合并在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使用购买法时,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1、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特点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特别是A股)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即只有流通股有市场价值,而非流通股没有价格。因此,在合并中,被并公司的非流通股难以计量,同样主并公司换出的非流通股也难以计价,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绝大部分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因此,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2、资产评估业不完善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只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素质较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因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且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务目前只限于评估单项资产,而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由于具有很高的难度,在我国尚属陌生领域,因而现有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通过评估获得。

(二)权益结合法导致企业价值低估,甚至出现折价发行现象。由于使用权益结合法时,是以账面价值为主要计量手段,在许多案例中这使合并后企业的价值被低估,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出现折价发行的现象。在TCL集团换股合并案中,就出现了流通股入账价值低于面值的情况。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由权益结合法所导致的折价发行与现行的公司法相冲突。

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对策

(一)尽快颁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部还没有颁布《企业合并》准则,实务中仍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随着环境的变化与合并业务的增多,特别是换股合并业务的出现,以及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产生显著的差异。因此,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上述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亟待规范。

(二)尽快完善公允价值形成机制,使公允价值能有效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国际上最主要的计量属性之一。我国在近些年制定的许多会计准则中也普遍使用了这一计量属性。但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这一计量属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以至于财政部会计司后来又对《非货币易》及《债务重组》中使用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转回使用账面价值。在购买法的使用中也需要使用公允价值,因此也会遇到上述同样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是当今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思索的问题。

不管我国的国情如何,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一点,即公允价值和购买法是发展的大趋势,是当今国际上的主流观点。我们不能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而否认它们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以及在实践中积极采用。此外,我国目前正处于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对于不完善的现实情况应采取积极改革措施,而不应采用回避的态度。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公允价值形成机制,使公允价值能有效确定,并被社会认可是会计界的责任,也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

(三)我国应如何正确应用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才是最好的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应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保持它们之间的互斥关系。即,一旦企业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规定条件,就只能用权益结合法,不能用购买法;反之,就只能用购买法。IAS22和APB16都规定这两种方法要保持互斥关系。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类似“格雷姆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经济后果,使较不适合的会计方法驱逐较适合的会计方法。

2、要使应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时,可以更多地参照APB16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限制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主观判断,以提高可操作性。

3、使用权益结合法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避免人为操作利润,扰乱资本市场。

第4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建议

投资性房地产特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获得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产与地产。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日益活跃,将房地产出租或用于增值目的,以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已成为当今企业的日常活动甚至是少数企业的主营业务。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为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后续计量则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其中首选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只有在相应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允许选用。在我国房地产价格仍处高位的2007年度,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大多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会计政策选择历来是企业经营者的一个敏感话题,已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究竟怎样,本文试作分析。

一、执行的总体情况

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沪深两市1 57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有630家,其中18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的2.86%;其余的均采用成本模式。与2006年的9家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相比,2007年总数虽增加到18家,增长率为100%,但占拥有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的比例仍然较低。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与期初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年报统计结果看,2007沪深两市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22.79亿元,占有此类业务18家公司净利润的2.61%,占1 57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的0.23%。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主要有:房地产评估价格(10家上市公司)、第三方调查报告(2家上市公司)、与拟购买方初步商定的谈判价下限(1家上市公司)及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家上市公司)等。另有3家上市公司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

二、公允价值模式既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比性,又能满足企业对利润的需求

公允价值的使用能够使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期末价值更加贴近市场价格,投资者不仅可以了解相关信息,还可结合自身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判断,更加科学、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同房地产取得的时点不同,其“成本”的含义也相去甚远:有的是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成本”,有的则是刚刚注入的“成本”(接近公允价值)。这会造成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信息

的不可比,并给投资性估值造成困难。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初次采用时,计量模式的转变也会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动。2007年我国房地产价格仍处在高点,一些公司出于增加利润的目的,或者为改善资本结构以进行有利的融资,会选择使用公允价值的后续计量模式。2007年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可用公允价值贡献收益率说明,具体如表1所示。

公允价值贡献收益率,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收益的影响比率,具体可按下式计算:

公允价值贡献收益率=投资性房地产影响的利润额÷本期平均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100%

其中,本期平均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期初与期末的均值。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是整个时期的结果,所以分母取平均值。此指标说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每百元投资性房地产贡献的利润。

通过公允价值贡献收益率与总资产收益率的比较可以看出,总体上,公允价值贡献收益率比总资产收益率的数值高出很多,表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比企业总体资产的收益能力强。据此,公允价值的采用可以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另外,除了ST一投、SST百花,ST华侨2007年没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三家公司外,其余公司的公允价值贡献收益率虽然数额上差别较大,但都是正的收益率,其中以海欣股份的最高、达43.19%。2006年海欣股份发生亏损,2007年公司运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大大增加了公司当年利润,实现对利润的调节,避免再次亏损。然而公司其他资产的收益率实在太低,2007年海欣股份终究未能摆脱亏损。还有方大A,本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2 173 134.77元,而净利润仅为23 498 080.51元,剔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公司净利润实为负数。从中我们有理由相信,方大A也是利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满足公司对利润的需求。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改善资产与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企业的另一个影响,主要体现在初始转换时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为了说明其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程度,可采用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额与转换时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比率来衡量。表2①选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部分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

①表2中统计的公司之所以与表1有差别,是因为:SST 百花在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额为0,表2 中将此公司剔除了。*ST 锦股、ST 华侨两家公司2007年期初没有投资性房地产,2007年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直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以表2 中也直接剔除了这两个公司。浦发银行在2006年已经采用公允价值,但2007年有部分自用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时的账面价值在附注中找不到,无法统计在表2中。

所有者权益影响率,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时,在转换时点每百元房地产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额。由于此会计政策变更实现的所有者权益一次实现,所以在计算时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初始账面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者权益影响率=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额÷转换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100%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除了个别企业、如ST一投导致所有者权益的下降,其余的企业都实现了可观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从影响率看,贡献权益率也很高,其中海欣股份和白云山分别高达40.42%和58.79%。可以认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后,随着房地产的大幅度升值,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短期内的大幅度升值,从而改变资本结构,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融资。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也使一些原本资本结构较差的企业,出于融资的目的,在2008年采用新的计量模式。以拥有投资性房地产较多的零售行业公司为例,2007年,沪深两市零售行业中拥有投资性房地产超过1亿元的公司一共有17家,投资性房地产总额是59.53亿元,占总资产的平均比重为13.95%,最高比率为54.99%。由于商业地产的持有与出租往往是零售行业中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自身存在转换计量模式的内在动力。以昆百大A为例,截止到2007年底,其拥有投资性房地产总额为1.57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8.26%。2008年一季度末,昆百大A

资产负债率高达90.57%,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与长期借款三项合计高达6.05亿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即便包括了少数股东权益,昆百大A股东权益合计也仅为1.93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仅为9 252万元;在昆百大A股东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 -5 411万元。2008年6月6日公司“关于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公告”,对投资性房地产改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同时对2007年度及2008年1―3月可比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由此导致该项资产2008年3月31日的账面价值增加5.02亿元,增值近3倍;增值额为股东权益的2.6倍,是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43倍。在剔除递延所得税负债1.26亿元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增加3.17亿元,扭转了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局面。公司财务状况的改善尤其对公司相关融资运作意义重大。

同样是在 2008年3月,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关于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议案》,通过投资性房地

产计量模式的改变,资产负债率由2007年末的64.63%降到2008年6月30日的45.65%。一般认为我国理想的资产负债率在40%左右,上市公司略微偏高。通过改变会计政策,“金融街”的资产负债率达到理想状态。

四、多数上市公司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原因

前面已经提到,2007年我国630家上市公司拥有投资性房地产,其中仅有18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绝大多数公司还是采用了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主要原因有:

(一)公允价值计量标准要求过严,条件苛刻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

区;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所谓“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与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似、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统一城区、统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够成熟,很多房地产上市公司难以找到一个完全公允、透明、符合准则要求的市场价格。不同地段、楼层、朝向、质量的房屋,价格都不相同,没有统一的参照体系。而准则要求企业应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与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不允许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仅如此,同一企业也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模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转为成本模式。这更增加了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难度。

(二)房地产价格变化较大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价格涨幅较大,2007年仍处在高点。 在准则实施的第一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无疑会将房地产的历史涨价全部予以确认,所有者权益大幅增加。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实施,以后房地产价格可能回归,到时公允价值下跌又会减少企业利润。这势必增加管理层的经营压力。

(三)成本因素

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一般不会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一是每个会计期末企业需要外聘专业人员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重新计量,2007年沪深两市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18家公司,有10家的公允价值是聘请专业人士评估的;二是会同时增加会计核算与审计的工作量。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会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五、几点建议

我国公允价值的引入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也给企业留有操纵的空间。如何积极面对,提高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效果,是我国准则实施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和市场价格

活跃的市场是公允价值运用的基本前提,然而我国目前有相当部分的房地产缺乏完善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资讯不健全。为了增强公允价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国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活跃的房地产二级交换市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良好的交易环境。比如建立网络性的二级房地产交易中心,集信息、交易、服务、管理为一体,交易中心包括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房地产登记、中介、公证、税收、金融等机构。在交易中心内,大力推广网络技术,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网络系统,以形成良好的市场信息归集、体系,定期向社会详尽的房地产信息,价格信息无疑是重点。二是适当的政策优惠。如制定合理的税费标准,恰到好处地发挥税费的杠杆作用,让消费者的需求变成现实,形成一个真正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房地产市场。

(二)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房地产是一项特殊的资产,一般情况下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均要进行评估,其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从国外的经验看,如果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不存在问题,评估价值应比企业管理层的估计更具可靠性。

然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不甚理想,这就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及违规处罚,尤其是追究有关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制定评估中介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资格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中介组织采取“黄牌”警告,降低资质甚至取消资质的处分。对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情况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或超资质范围评估行为,是否存在以回扣或签订业务返还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评估业务行为,是否以迎合委托方的要求高估低估评估值等。如果出现问题,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大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应当加大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从2007年报来看,3家上市公司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其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不得而知。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信息的计量基础、计量程序等,以降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性和可操纵性;不按规定披露的,应予谴责。

【参考文献】

[1] 任鹏.2007年度沪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利润的影响与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9).

第5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关键词] 股份支付;商誉;创业板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01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004- 05

1 新收购企业商誉的形成与股份支付

上市企业的并购是企业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年财政部制定新的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对企业并购这方面的会计核算做出了更接近于国际准则的改变,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于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企业并购要求其会计核算形成商誉并列示在合并报表中。同时,自2006 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继制定或修订,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为对价的并购逐渐增多,目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并购交易类型。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并购产生的商誉逐年上升,且户均商誉金额较大,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为对价时,商誉计量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商誉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深入研究和改进。

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产生商誉的主要原因就是这里的合并对价。而在股份支付的企业并购中,如果购买日权益性证券的公开报价不可靠,或者购买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报价,则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可以参照其在购买方公允价值中所占权益份额、或者是参照在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中获得的权益份额,按两者当中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一个进行估计。国内的大部分企业都采用后一种方式即在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中获得的股份权益来估计对价并确定交易价格。且标的定价一般需要资产评估来确定定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收购方的股价和估值较高,允许其在收购时接受较为灵活的定价从而使得标的溢价较高,同时被收购方也可以接受较高的股份价格,那么收购双方很有可能达成一致的愿望,使得收购交易的评估价值较高,虚增标的评估值。相对地,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收购方不能接受较高的标的溢价,反而会使得收购的评估值真是有效。从这个角度来说,股份支付的方式与交易制度对标的交易价格有着重要的影响,并通过影响标的交易定价影响企业会计核算的商誉。不合理的股份支付、交易制度会严重影响企业商誉的会计信息质量。

因此,本文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收购为研究对象,定量对比股份支付与现金支付情况下标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评估差异,实证分析标的评估差异对商誉的影响,继而分析现行的商誉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否因为会因为支付方式而产生不同的影响。

2 创业板企业收购的标的资产评估与商誉

2.1 选取样本

本文以A 股创业板企业2008~ 2015年的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为研究样本,主要为创业板企业对非关联方的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在我国,主板上市的企业股份支付的并购以整体上市为主,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并购。而国内对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的股份支付近两年有多次研究,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相关定量研究则较少,基本处于空白。考虑到前几年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并购都完成地较晚,商誉最近才得到确认,且创业板的上市企业与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在企业运作方式和类型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有其研究意义。首先,基于iFinD金融数据库的创业板企业各年度期末商誉数值,选出本年度期末商誉额比上一年度期末商誉额有增加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本年都有商誉的确认表明其本年发生了并购。同时,由于上市企业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不强制其披露细节,所能获得的资料较少,因此重点关注创业板企业达到重大资产重组规模的收购。又因为iFinD金融数据库中对于净资产的数据易于获得,因此本文根据“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 000 万元人民币”筛选重大资产重组,并剔除收购的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者境外控股企业的收购事项,得到了317个研究样本,在这317个研究样本中,再剔除混合支付样本以及权益评估中最终资产评估结果没有采用收益法的,因为本文研究股份支付及其交易制度对商誉的影响,因此只需要现金支付样本作为比较即可。另外,在317个研究样本中,采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法的样本最多,因此为了比较的方便,剔除最终评估方法不是收益法的样本,在这样的数据剔除后,剩下23个研究样本,其中现金支付样本12个,股份支付样本11个,将标的名称、评估价值、交易价格、商誉等相关信息整理汇总。

对表1中数据计算可得,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完全相同的样本有3个,占研究样本的13.04%;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大致相符的样本有16个,占研究样本的69.57%,由此可以看出,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没有产生较大背离的样本占研究样本的82.61%,这点表明创业板企业在收购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收购企业的评估价值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很大,是达成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其中股份支付的样本中,评估值与交易价格基本相同的比例达到90.91%。

将股份支付样本与现金支付样本的商誉值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股份支付样本的商誉数值的均值为41 583.11万元,而现金支付样本的商誉数值的均值为12 558.02万元,前者是后者的3.31倍。其次,将股份支付样本和现金支付样本的商誉值分别同其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得出两者的比值,可以看到,股份支付样本中该比值的均值为64.57%,现金支付样本中该比值的均值为45.10%,表明在创业板企业的收购中,商誉值占交易价格的比重大都接近或者超过50%,且在股份支付样本中该比值更大。反映出商誉在资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商誉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对企业的合并报表的真实程度至关重要。

2.2 支付方式与标的评估增值率

在上文比较股份支付样本和现金支付样本的交易价格、评估值以及商誉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两者资产评估的评估增值率,可以发现,股份支付样本的评估增值率均值达到,而现金支付样本的评估增值率均值为,现金支付方式的评估增值率低于股份支付方式的评估增值率。

进一步对以上数据进行检验,可以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其理由是,从形式上看,单因素方差分析是检验两个总体均值是否相等的统计方法,但本质上它所研究的是分类型自变量对数值型因变量的影响,包括变量之间有没有关系,关系的强度如何等。

提出原假设H0: 支付方式对标的评估增值率没有影响

备选假设H1: 支付方式对标的评估增值率有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单因素方差分析标的评估增值率的结果显示,F检验统计量为4.839 6,大于显著性水平0.5的临界值4.300 9,则可以拒绝原假设,选择备选假设,即支付方式对标的评估增值率有显著影响。

2.3 标的评估增值率与商誉

由第一部分所述,商誉等于合并成本减去标的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在企业的收购中合并成本主要由合并对价即交易价格组成,评估价值是交易价格达成的主要依据,因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商誉主要是由标的评估价值和标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决定的。

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标的可辨认净资产也不是被收购企业的账面原值,也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即可辨认净资产的评估值和账面值也存在差异,会形成增值额。因此,可以认为可辨认净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可辨认净资产的评估值-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值)/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值,同样列出表4。可以发现,股份支付样本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评估增值率的均值为,现金支付样本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评估增值率的均值为,两者没有显著差异,进一步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提出原假设H0: 支付方式对标的可辨认净资产评估增值率没有影响。

备选假设H1: 支付方式对标的可辨认净资产评估增值率有影响。

从表5可以看出,单因素方差分析标的评估增值率的结果显示,F检验统计量为3.687 8,小于显著性水平0.5的临界值4.300 9,则可以接受原假设,拒绝备选假设,即支付方式对标的评估增值率有显著影响。

3 股份支付导致商誉高估的原因以及对策

从研究数据来看,股份支付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交易价格的高估,进而导致商誉的高估。主要来自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流动性受限、大宗交易折价以及收益法评估导致的可能性。

流动性受限是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制度,在企业以股价支付的收购过程中,大股东获得的股份需要锁定期,锁定期通常为1~3年。从这点来说,理论上对于这部分的股价支付应该对其进行非流动性折扣。而从中国的股票情况的实际情况来说,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较大,不可预知因素较多,这就使得非流动性折扣更有其存在的意义。而目前的定价制度,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能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往往将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发行价格。采用均价发行,使得定价不灵活,不能随着实际需要的变化而改变。因为要考虑流动性受限的问题,上市公司可能会有意识的高估其股份支付的交易价格。借鉴西方学者运用期权定价模型研究限售股份缺少流动性折价的思路,综合考虑股票波动率、限售期长度、无风险利率和股票股息率等因素的影响,估算出我国限售期为一年的股票缺少流动性折价率的平均值为14. 47%。另外,大宗交易也可能导致股票的折价率。

在前面两点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探讨由权益收购时的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而导致标的评估值虚高,继而影响企业商誉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可能性。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的资产价格的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从预期收益额和折现率两个方面研究可以发现,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预期经营情况预测标的未来收入、用毛利率法预测产品成本、用历史费用率预测销售和管理费用、债务成本预测中长短期利率的选取差异、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预测自有资本成本时的参数选取差异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使得收益法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在实际中,大部分企业会选择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对收购企业的总体资产进行评估,其中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占了大多数,仅有少数企业选择了市场法进行评估且这其中有一大部分是收购的国外企业其子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国内市场条件的不成熟使市场法评估的企业整体资产往往不具有代表性。而资产基础法和比较时,而往往因为资产基础法所反映的仅仅是企业表面的资产,对于主要依靠其隐形影响力而具有长期竞争力的企业来说,不能很好地反映其总体的权益估值水平。基于以上的考量,企业选择收益法评估被收购企业的价值也有其理由。但是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其具有一定的可操纵性,给企业留有操控评估价值的空间。而评估价值的虚增会影响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则直接影响商誉,这就对商誉的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挑战。

4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企业收购的支付方式的交易制度与企业的商誉的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关系,企业收购支付方式的交易制度使得被收购企业的评估价值有虚增的空间,而以此为基础的交易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进一步影响合并报表中由被收购企业形成的商誉。目前的企业收购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是出于对国内企业关联交易多的考量,但是从长期看来,随着国内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大股东的逐渐一致,原先的交易制度存在其不合理的地方,需要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地修订、改变,期待本文能为企业收购交易制度的修订提供一定的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立新,蔡曼莉,陈晓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付方式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2(8): 4-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0.

[3]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并购年鉴(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4]谢纪刚,张秋生.股份支付、交易制度与商誉高估――基于中小板公司并购的数据分析[J].会计研究,2013(12).

第6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一、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一)关于换人资产的计价。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为了保证资产置换的公允性,一般对换入、换出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置换标的价格及置换价差。但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实务中差异很大。如ST钢管2001年与宝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以换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ST川长江2002年将占其总资产高达70.06%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负债,与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汇源电力光缆的股权性资产进行置换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人账。以上所引两个事例同样是进行脱胎换骨式的重大资产置换,但对换入资产的计价方式却大相径庭:前者按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却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依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易》,重大资产置换中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记录,如果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价基础。在既不能合理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不能合理确定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才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记录。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易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反映资产置换业务的实质,不能反映换人资产的真实价值。

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仅对换出、换人资产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而对部分置换中剩下的少部分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势必造成该上市公司两部分资产的计价基础不一致。为了使计价基础一致,应将剩余部分的资产也进行评估,按评估值重新计价,将增值部分记人资本公积。

(二)非货币易准则是否适用于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交易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那末,套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来规范是否合适呢?

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资产置换操纵利润,放弃公允价值概念,对换人资产的计价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若重大资产置换按此规定来确认其换入资产的价值会严重扭曲其入账价值,也会为企业以后期间操纵利润留下伏笔。例如,ST中侨2002年用两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换取了一块价值37520万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3200万元的现金。为了绕开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sT中侨人为地将其分成三笔交易:将3200万元现金与价值6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组合在一起,与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进行置换,人为地变为货币易,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9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将另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与价值高达1627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其入账价值为0,为以后操纵利润留下了数额巨大的伏笔;剩下价值1495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捐赠,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进入资本公积。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

为此,建议重大资产置换中换入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评估增值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

(三)重大资产置换会计确认日期如何确定。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重要日期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置换协议签署日、董事会批准日、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日(资产置换标的占总资产70%以上需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股东大会批准日、资产置换交割日。到底应以哪一日期作为会计确认日呢?

在这一系列重要日期中,资产置换协议签署日以前属于协议签置阶段,股东大会批准日属于协议开始执行阶段,资产置换交割日也即产权变更日属于协议执行完成阶段。财务会计对交易的确认通常以与交易标的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作为标志。很显然,重大资产置换应以资产置换交割日为会计确认日。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是以股东大会批准日作为会计确认日的。这种做法属人为将会计确认日提前,以便较早地将所换人优质资产的盈利并人上市公司,摆脱被摘牌的命运。因为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在股东大会批准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后的30天、60天或90天才支付补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将股东大会批准日作为会计确认日,显然不够合理。

(四)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对交易价格的影响。重大资产置换由于要经历资产评估、董事会、证监会重组委审核、股东大会及产权变更登记,这么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资产置换的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一般需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这段时间里资产置换的标的继续在生产经营,各种资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种变化使资产置换标的的价值到交割时已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不同,也即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必须考虑这些变化对资产置换标的价值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般处理方法是: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换出资产所发生的亏损或盈利,由换出资产方承担或享有;拟换入资产所发生的亏损或盈利,由换人资产方承担或享有。版权所有

上述对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标的所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处置总的原则没有问题,但具体到实务中,有些置换的标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对于这些置换标的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又如何计算呢?

理论上讲,应该将这种非独立核算的置换标的从评估基准日开始就对其进行独立核算,但这种做法成本太高,实务操作存在困难。简单的方法可以将其作为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个要素来看,用整个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该置换标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乘积来衡量其损益,以此调整其评估值。也有些企业考虑到资产置换的规模较大,对非独立核算的换人资产不考虑其损益,仅扣减该期间的折旧,加上该期间增加的固定资产来计价。笔者认为这些方法都不够准确。在此,将问题提出,以便商榷。

(五)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费用如何计算。重大资产置换由于要考虑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置换标的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情况,而在此期间,损益计算的结果又将影响置换双方的直接利益。这就涉及到费用如何计算。费用的多少按交易中流出企业的货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量来计算比较合理,但计算是按照流出企业的货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按照其公允价值呢?

显然在以评估(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的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更合理,这样可使整个交易价的计算都按公允价值进行。但实务中若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重新调整各项成本、费用,工作量太大,是否可以仍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成本、费用,到最后计算损益时,一次性调整在此期间因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而造成计提折旧对损益的影响。

二、规范重大资产置换的会计政策建议

(一)财政部尽快出台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会计规定,特别要明确换人资产的计价基础及人账时点,以结束目前我国重大资产置换中会计处理的混乱局面。

(二)在涉及重大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要求公司披露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及会计处理原则,以便让年报使用者一目了然地知道其置换后的会计报表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编制的,明确其当年业绩从何时开始将换人资产的盈利并入当年财务报表。

第7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正如吴水澎教授所言,公允价值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将推动会计学及财务信息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一大特点即体现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计量做出了基本的计量标准规范,但是对于通过何种途径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却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对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中公允价值理论的相关性进行探讨,以分析通过资产评估途径对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的可行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定义与会计公允价值概念的相关性

资产评估学中关于价值类型的分类,以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资产评估使用范围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根据国际资产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概念定义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交换价值。资产的交换是在一个适当的市场上的公开的交易,在自愿的购买者和出售者之间进行的,而且买卖双方都是精明、谨慎、没有人强迫的。”《国际评估准则》指出,“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中评协价值类型评估准则项目负责人姜楠教授认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或最有可能使用条件下,资产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会计计量属性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公允价值概念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购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其《手册》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没有受到强制的、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商定的对价的金额。”

通过以上对两个概念的阐述,可以看到资产评估学中市场价值定义和会计学中公允价值揭示的价值内涵具有相似性,都明确了价值的前提为交易的自主性、非胁迫性,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交易双方对特定交易对象的知晓程度的一致性,体现了资产评估对资产价值的估算与会计学对资产会计计量价值确定的相近性。

二、资产评估目的与经济业务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

资产评估实务中,资产评估行为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债务重组、股份改制等,资产评估行为为特定的经济行为出具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会计活动要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做出相应的记录,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不同的资产、不同的经济行为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正与资产评估的评估目的相吻合。

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具体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易、资产减值、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18项具体会计准则,而其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同时与资产评估目的直接相关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中以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符合商业性质的经济行为、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等。在国际资产评估领域中,早就有一类资产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其特为会计期末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参考依据。虽然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使用资产评估师的结果作为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但专业而独立的资产评估师出具的价值意见无疑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关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资产减值关于期末资产减值的测算、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及公用型企业来说公允价值的计量采用评估结果更具有公信力。

资产评估目的与会计资产价值计量与处理都同企业经济行为密不可分,两者之间也有极强的相关关系,资产评估可以为会计计量提供专业的价值参考依据,会计信息采用评估结果可以更好地体现资产的价值。

三、资产评估评估方法与会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相关性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三种方法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阐述,“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与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是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有关购买方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充分体现了评估方法与会计方法的一致性,如有活跃市场的投资性资产以活跃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长期应收款项以适当利率折现后确定公允价值、产成品以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等确定公允价值,这正是资产评估三种方法在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应用。

通过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简要比较,可见资产评估方法已经初步在会计计量中得到了应用,而对于资产期末公允价值的计量同样可以借鉴资产评估方法,为财务报告使用者确信结果(信息)的合理性提供支持。

四、资产评估准则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保障

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对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英文表述为“fair value”,如果从人文角度考虑其含义,公允价值有公正、公平之含义,资产的价值如果以公允价值计量,那应该体现公正的价值表述,结果为公众所认同,尤其现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完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计量如果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那如何保证其结果为广大股东所认可就成为会计计量中的难点。

而资产评估行业作为提供价值估值建议的专业服务行业,从其建立初始至今始终保持独立的、专业的、客观的行业执业标准,并将这一标准贯穿于执业过程中,体现于评估规范和评估结果中。

在资产评估报告序言部分我们可以看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为××××(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评估对象在××××年××月××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保证了资产评估工作能够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并确保评估结果为会计报告使用者所理解与认同,更好地体现资产的价值,更好地配合会计公允价值计量工作。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与会计关于公允价值有较强的相关性,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参考依据,但为了能够更好地为会计计量工作服务,资产评估行业仍然需要保持和加强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

2.继续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指导资产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进一步提高执业的专业水平,为更好的服务于会计计量工作,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谢诗芬.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前沿问题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2]姜楠.资产评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刘萍,等.“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8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一、公允价值计量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前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未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时以账面价值计量。本文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账务和以存货抵偿债务的会计案例做说明。

(1)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以账面价值入账的会计处理。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很多债权人会减少债务人应偿还的账款,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的账面价值高于资产价值,而债权人却以债券账面价值入账。[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00元,甲公司因出现财务问题,短期内不会支付货款,通过谈判,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短期投资来支付,甲公司的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是7000元,已计提跌价准备500元。乙公司对甲公司计提了800元的坏账准备。

(2)用存货抵偿债务时以账面价值入账的会计处理。债务人用存货抵偿债务的,存货成本为应收债券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减去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剩余值。如果存货已经减值,在期末则计提减值准备。[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花费2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了一些问题,不能及时支付账款。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库存抵债。甲的库存销售价格为16000元,实际成本为13000元,甲乙增值税税率均为17%。乙公司将甲公司作为抵账的库存计入库存商品,而且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甲乙均无其他准备。在例1中,甲公司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500元(7000元-500元),此时乙公司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值,确定投资的入账价值为9200元(10000元-800元),如果甲公司用来清偿债务的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当期市场价格差不多,那么其差值可能变为虚列资产。例2中,甲公司的商品售价为16000元,实际的成本是13000元,但抵债给乙公司时,成本变为17280元,与实际入账价值不符,这会使财务状况扭曲。

(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当满足金融负债确认条件要终止确认债务重组。并且此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内容包括债务重组账面价值和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值及资产损益,其资产损益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差。[例3]丙企业欠丁企业一笔债务,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丙企业将用其存货偿还债务100万元,其存货公允价值为80万元,成本60万元,丙、丁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当债务转化为资本时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债务人确认股本且债权人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即为股本。债务人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以及债务重组利得。同时,债权人确认投资,债务重组后债权方的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会有剩余,该值和之前的股份公允价值的差将作为当期损益。[例4]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因购买原料而欠乙公司购货款及税款合计为17000万元,甲公司由于财务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账款,经商议,甲公司用其普通股来偿还债务,甲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为2元,市场价格为8元,甲公司以2000万股抵偿该项债务(不考虑相关税费)。乙公司计提了坏账准备400万元。假设乙公司将债权转化成股权之后,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且按照成本法计算。则,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原债务账面价值-用于偿债的股份公允价值=17000-2000×8=1000万元。

(3)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确定入账价值。同时,作为债务人要确认当期损益。当修改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会涉及或有应付账款确认为预计负债。若债务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之前确认的预计负债之和比其债务的账面价值高,所高出的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例5]甲乙公司2015年1月1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的账款,甲公司计提了坏账准备4万元。通过商议后规定,对于乙所欠的15万元,其中的3万元可以不用偿还,但是剩余款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支付。若乙公司其后经营良好,并且盈利,则额外支付甲公司1万元。

二、公允价值计量下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影响

获得公允价值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交易市场和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但是我国近阶段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还不是很完善,很多会计人员的操作水平和道德素养都有待提升,所以如果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处理不够完善,则会留下漏洞给那些有心机的人去操纵企业利润。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关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会有一定的难度,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就很难获得有关的数据。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公允价值就由交易双方来商讨并决定,对于公允价值的判断较为主观。另外,在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存在,这时候确定公允价值就需要利用估价或者根据其他有关的信息,在这种情形下也会存在判断的随意性。

(二)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问题

在现实中,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判断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计算出债务重组和当期损益。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等是公允价值的其他表现形式。主观性对于公允价值的判断是人为的,这会给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很大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还不够完备,引用公允价值计量会有很大困难,会计人员不能很好的掌握。

(三)盈余管理问题

盈余对衡量企业经营情况很重要,除此之外的影响因素还有利润分配及税额等。一个企业的高层都很重视其盈余。引入公允价值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我国现阶段各种市场还不够完善,各种信息不能够及时获取,这时候就需要企业的高层和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为操纵盈余提供了机会。

(四)公允价值可靠性

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但是我国相关市场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市场交易也还不活跃,与发达国家相差太多,公允价值在发达的市场上比较容易确认,而在我国确认公允价值困难。且有可能进行背后操纵,这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不能满足。由此可以得知:想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很好的运用,就要有一个成熟的交易市场,这一市场能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是我国的交易市场现状导致部分资产的公允市价都很难获取,虽然可以用现值来估值,但现值的结果主观,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三、改进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的措施

(一)借助资产评估机构提升估值水平

制定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操作指南。估值技术现阶段对我国会计人员而言还比较新颖,操作不熟练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操作指南。现阶段评估公允价值的方法主要是现值法,建议有关的部门制定如何使用现值法的操作指南。继续深化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研究。我国相关部门通过学习其他国家有关公允价值的准则并结合我国市场国情,推出适用于我国的公允价值相关的会计准则。引入资产评估机构。我国的市场情况不是特别成熟,客观程度上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企业需要一个与自己业务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来帮助自己公示,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对那些需要公示解释的企业的资产等信息进行评估,同时公布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

(二)加强企业的内外部监督

企业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时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可以制止滥用公允价值行为。审核的关键点在于商业实质的判断和交易公允性判断。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如实反映资产的相关情况,且单独列出每一项科目。与此同时,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受到市场监督。

(三)完善公允价值运用的相关制度

一方面,我国的市场条件还不是很完善,所以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市场信息不流通也会影响公允价值估值,所以要改善现阶段的市场信息平台,做到能及时快速的传递会计信息。同时,企业要对自身的公允价值控制制度进行健全。面对利用公允价值获取不法利润的行为,法律也要规定惩罚机制。

(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与综合素质

想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不能少的。所以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力度,重新培育其公允价值观念。

参考文献:

第9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对其骨干、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等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公司部分股权,让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利润的分享、风险的承担,从而达到使他们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目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长期性激励手法,在大中型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目前已在上市企业中的应用较为成熟,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 80%采用了股票期权,各种会计处理手法也较为完备,具体可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实施。近年来这种股权激励的方式在许多非上司企业也得到了广泛深入的应用,尤其是拟上市企业为了加快上市的步伐,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或是增多股东数量的需要,股权激励应用的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对其处理方法未能形成具体的准则和不够完备,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磋商。

一、企业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方式及其会计处理的难点

目前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份支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原有股东的持有的股份低价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现有股份的低价转让);2、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企业增资,获得相应的股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相关解答,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如同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企业增资,获得相应的股份一样按股份支付来实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对于权益结算方面涉及职工股份支付的,应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根据证监会上市部2007年制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2号》规定: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规定及最新的瑞和装饰案例,IPO股权支付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这两种形式进行股权激励与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如服务期限、业绩等行权条件相比,在实施股权激励之日高管即刻获取权益工具而没有特定的时间周期,时效快。加上企业上市前没有形成股票市场,因而股权激励的定价也成了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这就会形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能够相对公允地进行定价,则股权激励费用就能够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公正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一种是如果定价有失公允,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就很可能真失,而成为即将上市企业用来体现财务盈余的一种手段。对拟上市公司来说还有一个问题是股权激励过程中股份支付费用能不能或要不要摊销,应怎样摊销,值得我们进一步商榷。

二、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

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对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有如下说明: 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的,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根据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根据目前现有的一些已上市成功的案例,总结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以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二是参照企业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三是进行评估,以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按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四是采用估值模型,这个模型可查看相关资料得知。在这些方式,以经验来看后两种方式可靠些,但是最后一种的估值却比较困难,一般不宜应用。

也有人提出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层面是若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市场上报价的,以此报价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修正,以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面若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和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两种报价为依据,做必要的加权和修正调整处理,以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面是若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可比市场价格的,以能够反映市场或以其它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进行评估处理,以确定公允价值。从这三个层面来看,第一层面的参考依据是最客观,也最具的公信力的,也最一般会计信息处理的要求,但是即将上市的企业股份不存在交易市场,未能采集相关信息而难以实施,而第三个层面显然是最不理想的结果,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将较大,因而股份支付价格的最优确定方法只有靠第二个层面了,通过市场比较法来确定和加权修正处理来完成,如果使用得当,准确度将较好。

下面我们两个例子:

案例一、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主板第125次发审会过会)

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公司的20%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骨干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公司,并于2009年7月26日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一致,瑞和股份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2009年度确认费用1600万(2000万×2-2400万),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此案例最终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股权激励的股权支付价格,从而在会计处理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而减弱了利润。

案例二,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主板第224次通过发审会过会)

2010年8月,公司为了激励管理层骨干,股东永康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副总经理等尤敏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以该公司2010年6月30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参考将其持有本公司的30万股股份作价63万元(即2.1元/股)转让给尤敏卫。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以知源科技公司2010年6月30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作参考将其持有的知源科技公司 591.15万元股权作价591.15万元(即每1元出资作价1元)转让给42名公司的骨干员工,转让各方约定受让股东对知源科技公司每2.1元出资享有知源科技公司持有的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1股股份的收益权,这样一来员工通过直接和间接形式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311.50万股股份。接着公司于2010年9月引进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为8元/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0年度确认管理费用1837.85万元(311.50×8-63-591.15),相应确认资本公积1837.8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648.84万元、3464.15万元、3663.17万元和3074.02万元。公司在引入外部投资者后,以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定价的参照依据,交易双方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体现了第二个层面定价的合理应用。

三、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探讨

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问题,也是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难点和争议点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目前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都不属于正式的股票期权范畴,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费用应该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来实施了。然而,这里又有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支出算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的问题。这两个的界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就会大有不同。如果是按收益性支出算的话,则确认的金额可全部进入授予日报告期损益,即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如果确定为资本性支出的话,则可以 “长期待摊费用”作会计处理,可进行跨期分摊。在这两种支出性质的区别上应主要看股权激励对象的服务期能否保证。如能保证,则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来处理,且宜于选择直线摊销法,这样不会对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案例: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主板第246次发审会过会)

鉴于谢佐鹏及其专利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2009年5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前身)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谢佐鹏。随后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的股份。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并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 元。其结果,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的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的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此例是对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的一个经典案例,值得借鉴。

四、总结

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实施长期性激励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国内外各大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对即将上市的企业来说,采取适当和有效的股权激励,可提升企业的经营水平、优化股权结构和人才结构等,加快企业的上市步伐。然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涉及到财务、税费等多个方面,需全盘考虑,科学应用。尤其在政策还不完备和不明朗的情况下,得慎重应用,以免因小失大,而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合理体现。希望本文对我国拟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的会计处理有所启发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李洪.关于 IPO 企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6):94-96.

[3]赵丽.关于IPO企业股权激励涉及的会计处理探讨.中国证券期货.2011(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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