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第1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

2.6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7专家组

2.8应急救援队伍

3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测

4.2预防工作

4.3预警及措施

4.4应急能力建设

4.5预警支持系统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机制

5.3应急响应程序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5指挥和协调

5.6应急监测

5.7通报与信息

5.8安全防护

5.9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保险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人力资源保障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4应急能力评估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预案体系

构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相应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5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的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助等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及其日常管理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县(区)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县(区)政府确定。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围垦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林局、**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港务局、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经贸委、市城建委、市消防支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为: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有关信息;协调部、省属在舟单位和驻舟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的管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指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海洋污染、渔业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4)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爆炸造成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

(5)农(林)业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农林局组织协调。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

(1)市公安部门职责: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通报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涤;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市消防部门职责: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3)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职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实时报告,并提出消除或减少污染物的建议。

(5)市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制定重大危险目标存在的物质对人体伤害的抢救预案;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水利、水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7)市农林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林畜牧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对生物物种灾害进行防治。

(8)市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9)市交通部门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

(10)市气象部门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要素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1)市经贸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恢复生产。

(12)市城建部门职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3)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各县(区)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的调查和开展工作。

(15)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6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7专家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专家组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和评估的相关工作,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8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机关、市环境监察支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省海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组成。县(区)成立由环

境管理、监察、监测、科研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的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测

4.1.1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4.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5)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农林部门负责。

4.1.3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农林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4.2预防工作

4.2.1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4.2.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和科学研究,组织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4.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橙色预警报省政府并由省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行动。

4.4应急能力建设

4.4.1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站和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是陆域和海域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力量,重点加强应急流动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以各级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进行应急监测队伍教育训练。

4.4.2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应为环境监察队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4.5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重点污染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突发事件预警、区域环境安全评估等信息系统;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事、交通部门负责建立重大船舶污染的快速反应系统;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

?17?

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时提供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对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级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区)级预案,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区)级预案必须启动。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应及时启动市、县(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应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3.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以上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领导小组;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要求。

5.3.3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可以参照上述响应的程序,结合本县(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市领导小组,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部门和省领导小组。

5.4.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20?

详细情况。

5.4.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源及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有以下情况的须立即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①水库中(包括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报告就近的水库行政主管部门。

②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报告就近的渔政监督管理部门。

③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和港口污染事件的,报告就近的海事管理部门。

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污染事件,报告海洋管理部门。

⑤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须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须通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②发生公路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须通报公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③在水上拆船、修船和综合渔港区水域拆船、修船发生污染

?21?

事故,须通报港务管理部门;在渔港水域拆船、修船发生的污染事故,须通报渔业管理部门;在军港水域拆船、修船发生污染事故的,须通报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④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事件,须通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⑤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须通报涉外部门、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

⑥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须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5.5指挥和协调

5.5.1指挥和协调机制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领导小组转变职能,成立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充实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6应急监测

5.6.1监测组织

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建立由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在必要时可调动异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人员参加应急监测。

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工作。

5.6.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通报与信息

5.7.1事件通报

(1)事发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4?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信息

市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安全防护

5.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9应急终止

5.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9.2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3应急终止后行动

(1)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8天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实施。评估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26?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7?

6.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环保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实施。

7.2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4应急能力评估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30?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新县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和决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各镇(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预案的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督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供公众的防范能力。

2.县发改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幼儿园及学校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4.县经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7.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预警信息;督促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

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

8.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拆迁工地、预拌混泥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建筑工地及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车运输扬尘污染监管和查处力度;

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导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县交通局负责开展城区违规运输车辆查处、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力度,督导城区进出口道路、公路建设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及时处置应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5.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县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7.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镇(区)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全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

(3)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石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预警

达到县级预警条件或接到市级预警启动通知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制《启动阳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审批。启动Ⅲ级(黄石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经指挥部同意后由县长批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县的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相同。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启动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即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按照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市级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预警Ⅲ级(黄色)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2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1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限行管制。

2.预警Ⅱ级(橙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3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2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禁行管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禁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3.预警i级(红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4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3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禁行管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禁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五、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报告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情况等内容。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县政府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六、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当发生大范围区域大气重度或严重污染时,在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督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促进本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环境安全。

(二)物资保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储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四)监督与考核。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预警响应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依归追责。

第3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国家、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甚至全市、全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

第四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五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XX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生态环境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和处理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各乡镇、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事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发改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国家投资安排与事件后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重大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管理,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投入总体水平。

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安监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肇事者及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组织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垃圾等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的联系电话要确保24小时畅通。

第十二条

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红色预警):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橙色预警):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Ⅲ级(较大、黄色预警):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第十四条

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预警公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向社会信息须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得到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经贸、住建、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按《XX因环保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六)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七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或在其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发生事件后,对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负责调集和征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事件的实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4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程序;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25 文献标识码:A

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对事故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卫生部门和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

实施响应时,市环境保护局按下列程序实施:

(1)立即向莱山区政府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与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各镇(街道)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扩大应急

因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莱山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烟台市政府要求各方面力量的支援。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市、区环境,莱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莱山区政府请示烟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公民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有权通过110、119、120、129等特服电话进行报告或举报。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莱山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主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二、组织指挥及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措施

1、组织指挥

(1)指挥协调

莱山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领导小组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政府领导小组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2)指挥与协调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3、物资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物资的储备等,加强维护保养,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4、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三、应急终止程序及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1、应急终止程序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完善水质监测系统,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污染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保局要协助政府领导小组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事发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第5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优化资源”的原则,提高政府管理社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1.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1.4.l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l.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本预案。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地方政府、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综合协调机构

省环委会负责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4专业指挥机构

省环委会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环委会提出增援请求。

2.5专家咨询机构

省环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3.预警和报告

3.1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并报设区的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黄色预警由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并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需红色预警,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省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福建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2报告

省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省环委会报告,省环委会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以下部门负责:(1)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2)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省安监局负责;(3)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由海洋部门负责;(4)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由福建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Ⅰ、Ⅱ级响应行动

发生跨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重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Ⅰ、Ⅱ级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启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省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3)省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设区的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实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接到确认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同时,提出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并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Ⅲ级响应行动

在设区市范围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4.3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分别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4.4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环保局或者省政府。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确认属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局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省环保局及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确认较大环境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接到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确认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威胁和破坏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和协调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事件通报与信息

4.6.l事件通报

(1)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市、县(区)的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省环委会应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环保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

省环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4.7.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l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评估与总结

(1)省环委会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由省环委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具体情况按照《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3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5.4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全省联动系统和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5.5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设区的市应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并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除等现场处置工作。

5.6技术保障

建立全省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包括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各类环境数据库、专家数据库、通讯技术保障系统等,实现各类资源整合。

5.7风险普查与分析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5.8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和基层单位应对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时,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5.9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及伤亡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省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省环保局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逐步建立与国际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6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三)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并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五)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六)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场、街主要领导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办公,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建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1.3市、区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1.4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1.5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应急办公室职责

2.1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2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区各企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2.3监督检查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

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

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2.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

处置情况。

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职责。

3.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建信息组。主要职责:

3.1.1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各类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3.1.2及时向公众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并向公众相关处置信息;

3.1.3按照报告制度,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应急监测与处置组。主要职责:

3.2.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及污染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2.2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3指导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

危害减少到最轻程度。

3.3区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动员工作;

3.3.2制定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3.3负责核、生物、化学专业处置队伍建设;

3.3.4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3.4区建设局,负责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

3.4.1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

3.4.2负责污染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

3.5区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

3.5.1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

3.5.2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转移、疏散。

3.6区*分局,负责组建*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

3.6.1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区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6.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6.3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排险救援工作;

3.6.4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相关地区交通管制或。

3.7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

3.7.1负责组建污染事故损失评估专家组;

3.7.2开展事件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7.3负责污染事故损失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3.8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

3.8.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8.2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

3.9区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

3.9.1负责制定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3.9.2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用水安全警报;

3.9.3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

3.9.4负责进入市政管网、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3.10区城管局,负责组建现场清扫和固废处置组,主要职责:

3.10.1负责对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

3.10.2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七)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专家组职责:

1、开展预防、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研讨与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4、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的恢复提出处理意见

(八)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九)全区范围内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十)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十一)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齐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讯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十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十三)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十四)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1、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1.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

1.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以下。

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对人员的生命健康、公众的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2.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发生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O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5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

3.7因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

3.8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

4、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秩序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受到辐射伤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4.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超过10000人(含10000);

4.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7丢失、被盗、失控土、2类放射源。

(十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参与配合。

4、一级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十七)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有责任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2报警台、120急救台及区环保投诉电话8485156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十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附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应彻底消除危害,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十九)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二十)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一)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二十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最迟要在半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十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三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速报。速报用电话直接报告,但要在8小时内补书。面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48小时内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确报。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第7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1、饮用水源地划分报告(含JPG图及矢量图)

2、前年评估报告(需做趋势分析)、应急预案(word版)

3、评估年全年监测报告(2018年做了全分析报告,2020年也应做全分析报告)、监测断面位置;视频监控情况及预警监控状况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环境问题清单,及销号情况、保护区治理情况

5、水源地全年水厂取水报表(至少精确到月)

6、水源地水资源论证报告

7、标志牌建设情况(界标、宣传牌、交通警示牌数量,最好有分布图)

8、保护区隔离网建设情况(设立位置,长度)

9、是否有风险源名录、相关应急预案、危险品管理制度

10、应急能力: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有无应急演练、应急防护设施、应急专家库、监测能力(可委托)。

11、完成水源地编码、水源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已建立并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已开展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工作、已建设水源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及水源地信息公开系统等。

饮用水源地评估资料清单

现场调研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最为重要,资料充分,报告才能完成,先把资料收集完再跑现场。

2、环境管理状况数据主要来源于现场调查和资料搜集,主要包括水源地基础状况数据、保护区划分方案及图件,保护区标志设置的图片资料、保护区内及周边污染源统计资料、评估时段内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资料、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控设备运行、风险源名录、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应急供水能力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文字和照片材料。

第8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突发危机事件 应急环境监测体系 编制预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水生态恶化、生态环境污染等为代表的环境突发灾害事件,时有发生,它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与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影响,若预防和控制不当,将诱发和导致其他各种环境危机灾害事件。为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危机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及时防范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在环境危机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及时合理地处置和应对灾害,在灾后做好善后工作,对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轻环境危机灾害事件产生的危害和破坏、防止相关的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加强县级基层应急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基层县级环境监测站往往是环境危机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到达者、第一时间事态监测、组织、处置者,提升县级基层监测站在应对环境危机事件中的应急环境监测能力,将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县级环境监测站已初步建立了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要素监测体系,环境质量监测方砸能够开展SO2、NO2、PM10、TSP等基本的空气质量指标、大部分地表水质量指标和声环境质量指标的监测;污染源监测方面,能够开展烟尘和粉尘监测,常规项的废水监测,厂界、场界、边界噪声监测。应该说,这几年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的重视不断提高,环境监测队伍不断完善,技术设备不断加强,环境监测技术能力不断提升,为地方环境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面对环境危机突发事件,其特点是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危害的严重性、持续性等,事故的涉及范围较广,且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对此,县级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适应现实要求的问题。如果事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没有高效的应急环境监测体系,则在很短的时间内往往难以控制。因此,加强县级基层应急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2 建设高效县级应急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建立精简、高效、完善、科学的应急监测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机构、编制、机制、装备、经费、素质等方面进行全景式立体化建设,并对环境应急监测系统进行综合调控、优化组合,才能发挥其整体效应。加强县级基层应急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编制科学、实用、翔实的应急监测预案

编制环境危机事件应急预案,既要充分考虑方案的科学性,以合理、高效地发挥预案的防治成效,又要充分考虑预案的实施对象、实施条件和实施的客观情况,使制定的应急预案和应对处理手段与措施实用、有效,符合环境危机事件防治区的实际,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确保方案实施的客观性。

环境危机事件的处理涉及方方面面,加之事态进展瞬息万变,不容在决策和处理上有太多的拖延,因此所制定的应对措施必须简单易行,而且要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编制科学、实用、翔实的应急监测预案是应对好环境危机事件应急的前提,好的环境危机事件应急预案可以使人们在面对突发事件发生时,有章可循,有序应对,临危不惊。把环境危机灾害事件的危害和破坏降低到最低点。

2.2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网络

县级监测站要根据县级应急监测预案和监测站内部资源的现状组建符合需要的高效应急监测网络,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形成有机整体,在突发性危机事件来临的时候体系能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应急监测系统要纳入全省应急监测网络体系中,接受统一指挥、与多部门建立协调关系,协同作战,利用社会各类监测资源,实现全民参与环境监测,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监测网络。

2.3完善应急监测配套设备设施

目前,县级监测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应急监测体系,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完善突发性环境危机事件现场监测程序和实验室快速响应机制,探索建立适合应急监测工作特点的现场监测与实验分析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监测分析质量。要加大提升应急监测能力的现代化仪器设备投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分析效率、扩增实验室分析项目,提升现场监测水平,以自如地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

2.4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建设应急监测体系,加大投入,提高监测能力,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各项应急监测、预警监测制度,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逐步形成高效有力的应急监测体系。

要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提高应急监测人员素质是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水平的必然要求。环境应急监测既是一项体力劳动,同时又是一项脑力劳动的工作,更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旦接到事故报告,能立即提出正确处理事故的措施和意见,把危机事件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防止事故影响扩大化。

2.5加强应急监测信息的收集

在日常监测工作中,应多方收集环境危机事件的监测方法、监测标准及事故的处理处置技术等有关资料,以便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查阅并选择正确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此外,还应收集邻近地区监测站的应急监测有关信息资源,以此作为应急资源信息,完善应急策略。

第9篇: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防风险、保稳定、建制度、补短板,全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奋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队伍,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二、工作要点

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坚持依法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大力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社会参与能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务实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要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环境应急工作的进步。

1.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落实联防联控指导意见。我分局已于7月初制定了“黄河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方案的实施,有效遏制并消除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最终实现及时联防联控、及时沟通处置,极大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认真开展辖区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对编制内容不全面,风险评估不清楚、不具体,应急资源与实际不相符、严重匮乏等问题,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响应。要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能划归调整,对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我分局针对相关应急预案即将到期,已制定由第三方对预案进行重新编制计划。

3.全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系统的电子备案工作。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已纸质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电子备案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应电子备案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要在企业注册、启用、填报并提交的基础上,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完整性认真进行审核后予以通过。

4.督促辖区内涉水化工企业按照《山西省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水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行;2021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的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2020年6月,为进一步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要求,我分局利用“6.5”世界环境日和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在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芮城分公司举办了一次由县、分局、乡镇主要领导参加,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观摩的“苯酚槽罐车厂内泄露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此次演练,达到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效果,提高了企业员工危化品泄漏处置、人员疏散、自救能力和管理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增强了企业环境安全意识。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认真组织完成本企业2020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邀请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进行一次应急管理知识培训。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五个一”。为全面提升环境应急队伍工作能力,提高事故处置效率,我分局将严格执行五个“第一时间”,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一是第一时间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址、原因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二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处置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指定位置,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三是第一时间开展监测。根据报告的情况,监测人员要准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物品,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及人员分工。四是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区域、消除的方法等进行现场勘验、展开详细调查,确保真实掌握事故的原因和处置方法。五是第一时间向社会信息。经调查勘验确定后,按程序逐级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以最快的速度统一向社会有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